浙江工商大学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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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版)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最新版)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为规范勤工助学工作,加强对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管理,确保我校学生勤工助学活动健康开展,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学生的劳动观念和自强自立精神,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的通知》,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有余力的学生利用课余时间参加、以自立成才为目的,多层次、全方位的有偿社会实践活动。

勤工是手段,助学是目的。

通过勤工助学活动帮助学生提高“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能力和观念,保证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通过自己的劳动所得顺利完成学业。

第二条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品学兼优且学有余力的全日制学生均可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三条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学校和用人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不得参加传销等国家明文禁止的以及有损大学生形象、有碍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四条学生私自参加校外勤工助学活动,学校不承担相关责任。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五条学校设立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归属学生工作部(处),负责勤工助学活动的管理、服务与协调。

第六条任何学生个人、团体或用人单位未经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许可,不得在校内招录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七条学生因参与勤工助学活动遭遇责任事故或经济纠纷,由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协助当事人进行处理。

第八条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职责:1.制定并不断完善我校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管理规定,设置校内学生勤工助学岗位,制定报酬标准,建立和管理勤工助学学生档案,推荐和指导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并负责报酬的发放和管理工作。

2.在工作安排、人员配置、资金、办公场地、活动场地及设置岗位等方面充分发挥学校职能部门的作用,主动为勤工助学活动提供指导、服务和保障。

3.切实做好学生的思想政治工作,指导学生在勤工助学活动中正确参与,劳逸结合,使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健康发展。

学生勤工助学管理规定

学生勤工助学管理规定

学生勤工助学管理规定为加强对勤工助学工作的管理,使勤工助学人员更好地履行职责,接受学校的管理和监督,发挥各岗位的作用,特制定本规定。

一、学生申请勤工助学的条件凡在校取得正式学籍的技工学生,具备下列条件者可申请勤工助学。

1、家庭经济困难或家庭遭遇突发性事件造成经济困难,父母双亡、单亲家庭、危病家庭或因其他原因导致无法完成学业,且本人生活简朴,无吸烟、酗酒等不良习惯。

2、学习成绩优良,思想品德良好,能自觉地遵守国家法律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操行成绩在80分以上,无违纪现象发生。

3、有一定的组织和管理能力。

二、申请程序1、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填写专用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在本人申请的基础上由学生所在班民主评议推荐。

3、各科根据学生的经济来源情况进行初审,同意后,将有关材料报学校团委。

4、根据各专业意见,学校团委在进一步摸底条查的基础上,初步确定是否录用,然后将申请表报学生处长审核,最后报分管副校长审批。

5、凡录用者均有1至2周的考核期。

考核期无任何违纪行为,工作表现出色者,由团委与录用者签订勤工助学“协议书”。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能参加勤工助学;已参加者学校予以请退1、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或校规校纪,受到学校警告以上处分者。

2、工作期间有一门以上不及格或学期操行成绩不合格。

3、工作期间不团结同事(同学),互相拆台或拉帮结派搞小团体,使工作不能顺利开展,使集体利益受到损失者。

4、个人修养和道德水准低下,在同学中造成不良影响者。

5、工作方式方法不当,受到同学投诉或经指正仍屡教不改者。

6、工作期间不认真负责,管理不到位或从事与身份不符的活动,损害集体利益者。

四、勤工助学报酬的核定1、勤工助学的报酬,由学生处、团委会同人事部门根据工作岗位的性质、工作的数量和质量等因素确定。

2、勤工助学报酬的标准原则上确定为3元/小时。

3、酬金按月支付。

五、勤工助学的组织实施与管理1、学生工作处、团委是勤工助学工作的日常管理部门,负责向学院人事处申报勤工助学岗位编制,并组织安排勤工助学学生,审定勤工助学岗位的人数及酬金。

大学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试行)模版

大学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试行)模版

大学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试行)模版大学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大学生勤工助学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增强服务意识和实践能力,根据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在校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组织和管理。

第三条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在校学生抽出课余时间,通过有偿劳动方式,为学校或社会机构提供某些必要劳动力的社会实践活动。

第四条所有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必须遵守相关规定,严守纪律,保证工作质量,认真完成任务。

第五条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不得影响学习成绩。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工作时间,应根据学期教学安排进行调整,做到统筹安排。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六条学校的勤工助学活动应遵守以下原则:(一)公开、公正、公平原则。

(二)流程合理、安全实践和保障原则。

(三)注重实用、关注效益和质量的原则。

(四)关注人文关怀、社会责任和社会认同的原则。

第七条学校应设立专门机构,负责勤工助学相关事宜的管理工作,由该机构制定勤工助学方案、发布招募通告、安排工作任务、制定奖惩措施并管理招募入选学生名单等工作。

第八条勤工助学工作实行自愿申请、自主选择、公开竞争、公平公正的原则。

对申请者的基本条件是:具备较强的责任心和实践能力;恪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学术道德行为端正,身体健康。

第九条学校应设置兼职工作和勤工助学项目,按照工作安排向学生划定工作任务,实行生均总工时管理。

第十条学校应加强对勤工助学活动的安全意识和保障意识,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确保学生参与勤工助学活动的安全。

第三章具体工作第十一条学校应制定不同类型的兼职工作和勤工助学项目的待遇标准、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和工作要求等。

第十二条学校应通过公开竞聘的方式择优录取兼职工作和勤工助学的学生,根据工作要求给予鼓励和奖励,并注重对其工作表现的评价和监督。

第十三条勤工助学学生参照劳动合同和双方约定规定的工时限制执行生均总工时管理制度。

经过勤工助学工作的学生,应经有关部门审核认可有效工时,方可获得相应经济补贴或校内工作证明及相应学分。

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校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培养学生自立自强、创新创业精神,提高学生综合素质,根据教育部关于学生勤工助学的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本专科生(以下简称学生)在校期间的勤工助学活动。

第三条学生勤工助学应遵循合法、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不得影响正常的学习和生活。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四条学校设立学生勤工助学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校学生勤工助学工作的领导和管理。

领导小组由分管校领导担任组长,学生工作处、教务处、财务处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

第五条学生工作处设立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勤工助学管理办公室),负责全校学生勤工助学工作的具体实施和日常管理。

第六条各学院(系)设立学生勤工助学工作小组,负责本院(系)学生勤工助学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第三章勤工助学岗位设置与申请第七条勤工助学岗位分为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

固定岗位是指持续一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工作岗位;临时岗位是指短期性、临时性的工作岗位。

第八条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置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优先考虑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九条学生申请勤工助学岗位应具备以下条件:1.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2. 学有余力,能保证按时完成工作任务;3. 诚实守信,责任心强。

第十条学生申请勤工助学岗位的程序如下:1. 学生向所在学院(系)勤工助学工作小组提交书面申请;2. 学院(系)勤工助学工作小组审核后,将符合条件的学生推荐至勤工助学管理办公室;3. 勤工助学管理办公室根据岗位需求和学生情况,安排学生到相应岗位工作。

第四章勤工助学报酬与权益保障第十一条勤工助学报酬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原则上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二条勤工助学报酬按月发放,由财务处统一支付给学生。

第十三条学生在勤工助学过程中享有以下权利:1. 了解勤工助学岗位的相关信息;2. 获得应有的劳动报酬;3. 提出勤工助学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进建议;4. 拒绝从事违法、违规或不安全的工作。

大学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最新】

大学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最新】

大学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我校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管理,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克服经济困难,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的通知》(教财〔2007〕7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为具有我校学籍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生。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

第四条勤工助学活动必须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有组织地开展。

第二章勤工助学活动岗位设置第五条学生勤工助学岗分校内和校外两种。

校内勤工助学岗主要是由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和各学院提供的“助教、助研、助管”岗位;校外勤工助学岗位是指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组织,在校外拓展的助学活动。

第三章校内勤工助学活动管理第六条每学期初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公布校内勤工助学岗位招聘计划,由学生个人提出申请,经学院初审推荐、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面试复审,确定聘用学生名单。

第七条学生接到上岗通知后,到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领取上岗介绍信,凭介绍信和学生证到相应单位报到。

第八条学生到用工单位报到后,应及时与用工单位签订《湖北工程学院学生勤工助学活动协议书》。

第九条校内各用工单位要指派专人指导学生勤工助学活动。

加强学生勤工助学活动中的思想教育、安全教育和日常管理,认真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和相应义务。

第十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定期和不定期地对学生勤工助学活动进行检查,了解学生思想状况及完成任务的情况,及时解决学生在勤工助学活动中的困难和矛盾,维护学生利益。

第十一条学校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学生可以予以表彰和奖励,每学期评选一次“勤工助学优秀个人”。

第十二条学生在勤工助学活动中出现违纪、违规的,按学校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的通知(教财〔2018〕12号)文件精神,使我校勤工助学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现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有余力的学生利用课余时间通过自己的劳动,取得一定报酬以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同时增长才干,全面提升素质的行为。

第三条勤工助学活动在遵守国家法规和学校规定,维护校园风貌又不影响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进行。

第四条本办法所述学生是指在本校正式注册并参加正常学习的全日制在校生。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五条学校学生处全面负责勤工助学工作,负责协调学校各部门积极开展勤工助学活动,指导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开展相关工作。

第六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勤工助学管理,制定相关管理规范,引导和组织学生积极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指引和监督各用工单位开展勤工助学工作,并负责审核和汇总各用人单位的工资发放表,在月初交至财务处。

第七条学校提倡、支持并依法组织学生开展勤工助学活动,保障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学生的合法权益。

按照实事求是、公平合理的原则,及时帮助解决勤工助学活动中出现的问题。

保证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时依法享受劳动保护,禁止学生参加高空作业、污染严重、放射性强等易对人体造成伤害和威胁的工作以及其他不适合学生承担的工作。

切实保障学生勤工助学应得的合理报酬,防止克扣和拖欠。

第八条对因参加勤工助学活动而影响专业学习或违反校规校纪以及协议的学生,有权调整或终止其勤工助学岗位,问题严重的,将暂停或取消该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资格。

第九条学生处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并不断完善勤工助学有关管理制度第三章勤工助学经费第十条勤工助学经费由学校根据教育厅的有关文件精神,由学校从事业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的经费划拨用于学生勤工助学专项经费。

勤工助学专项经费主要用于学生参加校内非经营性部门勤工助学活动的报酬开支,由学生工作处统筹管理。

浙江工商大学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浙江工商大学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浙江工商大学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浙商大学〔2009〕211 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落实《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的通知》(教财〔2007〕7 号)和《浙江工商大学关于进一步完善经济困难学生助学解困工作的实施意见》(浙商大学〔2006〕137 号)等文件的有关精神,确保经济困难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健康发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加强学校勤工助学岗位的管理,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学生,是指在校注册学习的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有余力的经济困难学生利用课余时间通过自己的劳动提高综合素质,增长才能,并取得一定的报酬,用以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自助性活动,学校提倡、支持并依法组织开展勤工助学活动,保护学生的劳动收入。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其管理职责第四条校学生工作委员会管理、协调、监督全校勤工助学工作。

第五条学生处学生助学服务中心负责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置和接受校外用人单位或个人的用人请求,加强学生校内外勤工助学活动的管理,为学生和用人单位提供优质服务,切实维护学校、学生、用人单位或个人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有毒、有害和危险的作业以及超过学生身体承受能力、有碍学生健康的劳动。

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有权拒绝用人单位或个人协议外的要求,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冒用浙江工商大学勤工助学或类似名义组织相关活动。

对于扰乱学校勤工助学活动秩序的单位或个人,学校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章校内勤工助学的管理第八条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置,必须坚持按需设置和合理设置的原则。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分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

固定岗位是指每月工作时间不超过40 小时的长期岗位;临时岗位是指因特殊原因,需临时设置的岗位。

各用工单位申请设立固定岗位或临时岗位,在每学期初须向学生助学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并填写《浙江工商大学校内学生勤工助学岗位申报表》或《浙江工商大学学生勤工岗位临时用工申请表》,经部门领导签字同意、学生助学服务中心统一审核后方可设立。

浙江工商大学本科学生资助工作管理办法

浙江工商大学本科学生资助工作管理办法

浙江工商大学本科学生资助工作管理办法浙商大学〔2020〕104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各项学生资助政策有效实施,规范我校学生资助工作,不断提升资助精准化水平,深入推进资助育人工作。

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高等教育学生资助政策的通知》(财科教〔2017〕21 号)、《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18〕16号)和《浙江省学生资助对象认定办法》(浙教财〔2020〕15号)文件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通过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助学金、困难补助、学费减免、贷学金、发展性资助等方式开展学生资助工作,坚持解困和育人相结合的原则,做到规范、公开、公平、公正。

第三条学校学生资助工作接受广大师生和社会的监督,如有异议可向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或学校学生处提出。

如发现有弄虚作假的情况,一经核实,学校将取消学生的认定资格和已获得的相关资助,并追回资助资金,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条学校成立以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为组长,学生处、教务处、团委、后勤服务中心、信息办、社会合作处、心理健康中心等部门负责人组成的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监督全校学生资助工作。

学生处具体负责组织、管理全校学生资助对象认定及各项资助政策的落实。

学院成立以分管学生资助工作的领导为组长,辅导员、班主任等人员参加的学院资助工作组,负责学院学生资助工作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班级成立以辅导员(班主任)为组长,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班级评议小组,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申请人员不在此列)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不少于班级总人数的15%。

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需进行公示。

第三章学生资助对象认定和建档第五条学生资助对象,是指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其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

学生资助对象认定,是指学校对提出资助申请的学生,按统一的工作程序和认定办法,核实学生及其家庭实际经济状况,确定是否给予资助的过程。

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管理我校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使大学生更好的融入社会,了解民情,树立自强自立,热爱劳动的意识,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的通知》(教财〔2018〕12号),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我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

学生私自在校外打工,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第三条勤工助学活动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四条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为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主要负责部门,其工作职责包括:(一)在校资助领导小组领导下开展勤工助学工作。

对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设定、用工要求、计酬标准、酬金发放等工作进行审核和批准,并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实施规范管理。

同时对勤工助学活动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协调及处理;(二)积极开拓校内外学生勤工助学岗位,在确保安全、不影响学生和没有不良社会影响的前提下,组织学生参加校内外勤工助学活动;(三)开展必要的学生勤工助学岗位培训。

第五条学校内部各单位和部门设置勤工助学岗位,须填写书面申请,经学校领导批准后,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统一安排学生。

学校内营业性或经营承包部门需要勤工助学学生,由用人部门向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双方协商劳动报酬的支付方式。

校外用人单位聘用学生勤工助学,须向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申请,提供法人资格证书副本和相关的证明文件。

经审核同意,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组织推荐适合用人单位工作要求的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许可,不得在校园范围内招录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或者进行各种经营性活动。

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的通知教财〔2018〕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财政厅(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教育部直属各高等学校: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不断健全学生资助制度,根据当前学生勤工助学工作的新特点及新需要,教育部、财政部对现行的《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教育部财政部2018年8月20日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管理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发挥勤工助学育人功能,培养学生自立自强、创新创业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高等学校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以下简称学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学生是指学校招收的本专科生和研究生。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实践活动。

第五条勤工助学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是实现全程育人、全方位育人的有效平台。

勤工助学活动应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由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六条勤工助学活动由学校统一组织和管理。

学生私自在校外兼职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七条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勤工助学工作,负责协调学校的宣传、学工、研工、财务、人事、教务、科研、后勤、团委等部门配合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开展相关工作。

第八条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下设专门的勤工助学管理服务组织,具体负责勤工助学的日常管理工作。

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管理校内勤工助学活动的管理,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培养学生自立自强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帮助贫困生克服生活困难,更好地完成学业,根据教育部、财政部《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教财[20XX]X号),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有余力的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参与实践,增长才干,促进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并取得一定的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助学活动。

学校鼓励和支持学生依法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并保护学生以诚实劳动和服务获得的收入。

第三条勤工助学活动必须坚持“培养能力、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由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学生个人不得擅自从事经商活动。

第四条勤工助学活动由学校统一组织和管理。

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学校有关部门批准,不得聘用在校学生勤工助学。

学生私自在校外勤工助学的,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第五条参加勤工助学的对象为具有XX城市职业学院学籍的在校生。

学院组织勤工助学活动时,优先安排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以体现国家和学校对经济困难学生的关心和照顾。

第六条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七条学校设立“XX城市职业学院勤工助学工作领导小组”,对全校学生勤工助学活动进行管理,领导小组由学校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学生处、教务二处、财务处、后勤处、团委等部门领导组成。

领导小组下设勤工助学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作为对学生勤工助学活动实施管理和提供服务的专职机构,挂靠学生处,负责日常事务工作。

办公室的主要工作职责是:统一管理、指导、协调全校勤工助学活动;审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家庭经济状况;建立困难学生综合情况信息库和各部门用人情况信息库;检查用工部门(或个人)的用工情况;负责勤工助学专项经费的发放和管理;为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提供各项服务指导,配合用人部门做好岗前培训;调解参加勤工助学学生和用工部门之间的劳务纠纷,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校内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校内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校内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校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学生自立自强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财政厅转发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的通知》(浙教计[2007]114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2014学年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的通知》(浙学助[2014]11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学生是指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全日制本、专科(高职)学生。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

勤工助学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

第四条勤工助学活动以“立足校园、服务师生”为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规的要求,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工作职责第五条学生工作处是学校勤工助学的管理部门,管理和协调全校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为勤工助学活动的开展提供指导、服务和保障。

第六条学生工作处下设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专门负责学生勤工助学组织与实施,确定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制订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报酬标准,协调校内各单位的用人需求,并负责公共岗位酬金的发放和管理工作。

同时检查指导各二级学院和各用人单位对勤工助学学生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二级学院学生科全面负责本学院勤工助学的具体工作,并配合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安排各类临时勤工助学岗位工作。

加强对所属勤工助学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和日常管理,及时了解勤工助学学生的具体情况。

做好在本学院内参加勤工助学学生的酬金发放工作。

第八条各用人单位必须配合和协助学生工作处或二级学院学生科做好勤工助学的管理工作;负责对学生在勤工助学期间的思想政治教育、日常管理和劳动安全。

XX工商职业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XX工商职业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XX工商职业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方法为了进一步做好我校勤工助学工作,完善制度,规范管理,特制定本方法:匕、zj\ 日勤工助学工作是帮助经济困难的学生完成学业的重要途径,本着以人为本的精神,关系到学校稳定和开展的大局。

我校开展勤工助学工作一方面是实现解困助学的目的;另一方面是通过勤工助学使学生增强实践能力,锻炼自强、自立的意志品质。

二、原那么勤工助学工作是在经济困难学生中开展的,以解困助学为目的,并遵循以下原那么:1.坚持贫中选优的原那么;.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那么;2.坚持校、系两级管理的原那么;.坚持勤工助学工作和学习两不误的原那么;3.能完成学习任务且身体健康;.受到学校纪律处分的原那么上不安排勤工助学岗位。

三、岗位开设.结合学校现有条件和实际情况开辟勤工助学岗位;1.根据社会需要情况通过正常合理渠道为学校学生联系平安适用的用工岗位。

四、学生上岗程序1.拟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首先向所在系团总支递交申请,团总支根据申请学生的困难情况依次排序,经系审核认定后,并报学生处备案;2.学生处根据用工部门的需要,将勤工助学岗位及岗位数发至各系团总支;3.各系团总支按照分配到本单位的岗位数和岗位要求,根据本系申请上岗学生的困难程度和学生综合表现,安排学生填写相关材料,报学生处进行资格审核,合格后,方可聘用上岗;4.学生处及时将学生勤工助学安排通知用工部门,学生到岗后由用工部门安排学生的具体工作。

五、勤工助学工作的管理1.勤工助学工作以学生处管理为主,系管理为辅。

学生处负责岗位的设置和安排,对上岗学生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并将学生表现通告给系。

用工部门负责上岗学生工作安排,保证上岗学生的平安,做好学生的考核和日常管理工作,并将考核情况和学生上岗表现及时通报学生处。

系应及时主动了解和掌握本系所有在岗学生表现,学生处做好学生教育管理工作;2.所有勤工助学岗位和上岗学生必须由学生处统筹安排,其他途经安排的学生不作为勤工助学岗位,也不发相应的勤工助学报酬;3.用工部门工作中需辞退个别表现不好的学生,须与学生处共同商定,由学生处安排其他学生及时上岗,以保证用工部门的需要,同时保障学生的权益;.学生的勤工助学工资由学生处统一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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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工商大学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浙商大学〔2009〕211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落实《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的通知》(教财〔2007〕7号)和《浙江工商大学关于进一步完善经济困难学生助学解困工作的实施意见》(浙商大学〔2006〕137号)等文件的有关精神,确保经济困难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健康发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加强学校勤工助学岗位的管理,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学生,是指在校注册学习的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有余力的经济困难学生利用课余时间通过自己的劳动提高综合素质,增长才能,并取得一定的报酬,用以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自助性活动,学校提倡、支持并依法组织开展勤工助学活动,保护学生的劳动收入。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其管理职责
第四条校学生工作委员会管理、协调、监督全校勤工助学工作。

第五条学生处学生助学服务中心负责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置和接受校外用人单位或个人的用人请求,加强学生校内外勤工助学活动的管理,为学生和用人单位提供优质服务,切实维护学校、学生、用人单位或个人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有毒、有害和危险的作业以及超过学生身体承受能力、有碍学生健康的劳动。

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有权拒绝用人单位或个人协议外的要求,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冒用浙江工商大学勤工助学或类似名义组织相关活动。

对于扰乱学校勤工助学活动秩序的单位或个人,学校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章校内勤工助学的管理
第八条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置,必须坚持按需设置和合理设置的原则。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分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

固定岗位是指每月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的长期岗位;临时岗位是指因特殊原因,需临时设置的岗位。

各用工单位申请设立固定岗位或临时岗位,在每学期初须向学生助学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并填写《浙江工商大学校内学生勤工助学岗位申报表》或《浙江工商大学学生勤工岗位临时用工申请表》,经部门领导签字同意、学生助学服务中心统一审核后方可设立。

第九条申请勤工助学岗位程序:
(一)申请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同学是已被学校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本人向辅导员老师或班主任老师提交书面申请并填写《勤工助学岗位申请表》,由学院老师审核;
(二)学院老师审核后,在学院内公示一周,无异议后,由学生处学生助学服务中心统一发放《浙江工商大学勤工助学上岗证》;
(三)学生凭《浙江工商大学勤工助学上岗证》参加学校组织的勤工助学固定岗位公开招聘会, 应聘学校勤工助学固定岗位。

学生在接到录用通知书后按规定时间与用人单位联系,并签订《浙江工商大学校内勤工助学协议书》方可上岗。

第十条勤工助学酬金标准、报送及发放:
(一)勤工助学酬金标准:校内固定岗位400元/月,每月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

考核优秀的学生酬金可以上浮15%,考核优秀学生比例不得超过用工数的15%。

校内临时岗位按小时计酬,每小时10元(报酬上限不超过150元);
(二)勤工助学工资报送:各单位应安排专人负责本部门勤工助学管理工作,对在本单位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进行考核,并填写《浙江工商大学学生勤工助学工资报送单》,于每月25日之前将纸质文档和电子文档一起报学生助学服务中心;
(三)勤工助学工资发放:各单位申报酬金由学生助学服务中心审核后,报财务处统一划拨到学生银行卡中。

第十一条学生助学服务中心每月公示勤工助学酬劳发放金额,以便勤工学生核查。

第十二条各用人单位需要更换本部门勤工助学学生时,须向学生助学服务中心提出申请,由学生助学服务中心进行协调更换。

第四章校外勤工助学的管理
第十三条校外勤工助学活动由学生助学服务中心统一管理,并注重与学生学业的有机结合。

第十四条校外用人单位聘用学生勤工助学,须向学生助学服务中心提出申请,提供法人资格证书副本和相关的证明文件。

经学生助学服务中心审核同意,推荐适合用人单位工作要求的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并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五条校外勤工助学岗位报酬由用人单位、学校与学生协商确定,原则上不低于有关部门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五章奖惩
第十六条助学服务中心可以设立以下奖项来奖励在勤工助学工作中表现突出的组织和个人:
(一)设立“勤工助学先进个人奖”和“自强之星”,授予在勤工助学工作中表现突出且学习成绩优良的同学,颁发荣誉证书;
(二)设立“勤工助学优秀组织奖”,用于奖励积极配合勤工助学工作,组织得力,表现突出的用人部门。

第十七条当出现以下情形时,助学服务中心可以采取以下处理措施:
(一)不能按要求完成勤工助学工作者,用人单位提出意见后,助学服务中心有权对其进行工作调整;
(二)因从事勤工助学活动而严重影响专业学习者,助学服务中心有权暂停其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资格;
(三)利用勤工助学的机会违反校纪校规者或受到记过以上处分者,助学服务中心有权直接取消其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资格;
(四)违反劳动纪律、法律法规,造成损失且后果严重者,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前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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