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学院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合集下载

学生勤工助学实施细则

学生勤工助学实施细则

XX学院学生勤工助学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克服困难,树立自信、自强、自主、自立意识,培养和提高学生的整体素质,根据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勤工助学是学校组织学生利用课余时间参加校内助教、助研、助管、实验室、校办产业生产活动、后勤服务及各项校内公益劳动,从学校学生奖助学基金中支付相应报酬,使经济困难学生具有相对稳定、可靠经济来源的一种有组织的资助方式。

第三条勤工助学活动必须坚持“培养能力、提高素质、立足校园、面向社会”的宗旨,在遵守国家法规和学校规定、不影响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进行。

第四条勤工助学活动由学校统一组织和管理,学生私自在校外打工的行为,不在本细则规定之列。

第五条本条例所述学生是指在本校正式注册并参加正常学习活动的全日制学生。

第二章勤工助学岗位设置和酬金发放第六条勤工助学工作岗位设置原则上以校内为主。

除学校统一组织的校外勤工助学工作外,不提倡学生个人在正常学习时间到社会上自谋岗位。

学生勤工助学岗位不包括高空作业、严重污染、辐射等极易对人体造成伤害和危害的特殊行业和专业的劳动。

第七条学校设置勤工助学岗位时注重劳力与智力相结合,努力拓展与学生专业实践、素质提高等相关的岗位。

分别在助教、助研、助管、图书馆、实验室、校办产业和后勤服务等领域设置勤工助学岗位。

第八条学校设置勤工助学岗位时结合学生所学专业、实践能力、岗位需求等情况,岗位主要包括:1.环境保洁岗:教学环境、教学设施的清洁卫生工作。

2.助理管理岗:以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为内容的服务性工作;辅助各行政部门开展办公室工作;协助图书馆开展学生阅览、自习室管理等工作。

3.助理实践岗:助教、助研、实验室建设、校办产业生产劳动、三馆讲解、广播站建设等工作;与专业相结合的科技服务和文化服务工作。

4.校内外提供的适合学生参加的其他类型的勤工助学工作。

第九条学生参加学校安排的勤工助学活动根据工作各类、工作强度、工作时间和工作表现等给予相应酬金。

大学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大学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XX大学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倡导和组织大学生开展勤工助学活动是贯彻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推进素质教育全面实施、加强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举措。

为确保我校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高校贫困家庭学生困难问题的通知》(国办发〔XXXX〕68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大学生勤工助学工作的意见》(中青联发〔XXXX〕14号)的规定,结合我校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生勤工助学活动是树立学生劳动观念和自强自立精神,以及培养社会实践能力的有效途径,也是帮助经济困难学生通过劳动取得一定报酬用以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有力措施。

第三条学校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实行“岗位公开,自主申请,择困录用,谁设岗、谁监督、谁负责”的原则。

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四条学校助学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是代表学校对学生勤工助学活动进行管理的职能部门,校内外学生勤工助学活动必须经中心审批、登记,并接受中心的管理和监督。

未经中心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占用学生上课、考试和实习等教学时间安排学生从事勤工助学活动;不得以勤工助学为名张贴广告招聘学生,进行各项经营性活动。

第五条中心设立全校经济贫困学生信息库,用工单位按照“优先安排贫困生”的原则,吸收和引导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参加勤工助学,并通过劳动取得相应报酬,使其顺利完成学业。

第六条中心开通“XX大学勤工助学网”,为用工单位选用人才、学生寻找用工信息提供网络化的服务平台。

中心于每年年底受理下一年度校内用工单位固定性和阶段性岗位的岗位申请,经职能相关部门复核后由中心通过“勤工助学网”公布校内下一年度勤工助学岗位及薪酬标准;中心在每年年末汇集各方意见对当年各用工单位用工情况进行综合评价,评价意见将作为审批下一年度勤工助学岗位的重要依据。

第七条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须填写《XX大学大学学生勤工助学申请表》(在“勤工助学网”下载),中心优先推荐申请人中的经济贫困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用工单位在双向选择中应遵循“贫困生优先”的原则。

勤工助学管理制度

勤工助学管理制度

海邦德学院勤工助学管理制度为了培养大学生的自立能力和劳动观念,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帮助有经济困难的学生通过劳动获得一定的报酬,保证其顺利完成学业。

根据国家教委《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结合我校实际情况,配合高等教育改革,确保我校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健康发展,促进学生德、智、体、美等全面素质的提高,加强勤工助学的统一管理,使我校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管理更加科学化、规范化,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指导思想以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实践能力,促进学生的综合素质发展,同时帮助学生解决经济困难为宗旨。

二、基本要求1、凡我校在校全日制在籍的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月收入人均400元以下,均可申请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并有权通过校勤工助学指导中心获得勤工助学的信息和推荐,通过自己的诚实劳动得到合理的报酬。

2、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均需填写《上海邦德学院勤工助学学生登记表》并附上家庭经济困难证明及本学年成绩表。

3、把勤工助学作为培养学生的重要途径,重在引导学生通过参与学院工作和社会实践,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劳动观,培养创新精神和提高实践能力。

4、勤工助学生要服从指挥,随时准备调配。

三、基金管理1、为保证学生在校园勤工助学活动的正常开展,学院设立勤工助学基金。

勤工助学基金由学院委托院学生处统一负责管理使用,由学生助学贷款管理中心具体操作落实。

2、勤工助学基金用于以下方面:① 学生参加校内非经营性部门勤工助学活动的报酬开支;② 寒、暑假设置的勤工助学岗位的津贴开支;③ 其它特殊勤工助学岗位的津贴开支。

四、参加勤工助学条件1、思想进步,遵纪守法;2、家庭经济困难,月收入人均400元以下;3、由于自然灾害突发事件造成的特殊困难;4、学习刻苦,考试科目无补考,平均成绩在65分以上;5、品行端正,吃苦耐劳且具有服务专长;6、生活俭朴,不抽烟、不喝酒、不铺张浪费,五、勤工助学岗位设置及酬金数额1、根据学院各部门实际需要,由学生处和助学贷款管理中心设置一定数量的勤工助学岗位,根据国家教育部规定,考核合格给予不低于每小时8元的津贴;2、校外企、事业单位要录用学生从事勤工助学活动,需经学生所在分院同意,交签定协议后报学生处批准方可进行。

(最新版)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最新版)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为规范勤工助学工作,加强对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管理,确保我校学生勤工助学活动健康开展,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学生的劳动观念和自强自立精神,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的通知》,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有余力的学生利用课余时间参加、以自立成才为目的,多层次、全方位的有偿社会实践活动。

勤工是手段,助学是目的。

通过勤工助学活动帮助学生提高“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能力和观念,保证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通过自己的劳动所得顺利完成学业。

第二条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品学兼优且学有余力的全日制学生均可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三条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学校和用人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不得参加传销等国家明文禁止的以及有损大学生形象、有碍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四条学生私自参加校外勤工助学活动,学校不承担相关责任。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五条学校设立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归属学生工作部(处),负责勤工助学活动的管理、服务与协调。

第六条任何学生个人、团体或用人单位未经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许可,不得在校内招录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七条学生因参与勤工助学活动遭遇责任事故或经济纠纷,由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协助当事人进行处理。

第八条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职责:1.制定并不断完善我校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管理规定,设置校内学生勤工助学岗位,制定报酬标准,建立和管理勤工助学学生档案,推荐和指导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并负责报酬的发放和管理工作。

2.在工作安排、人员配置、资金、办公场地、活动场地及设置岗位等方面充分发挥学校职能部门的作用,主动为勤工助学活动提供指导、服务和保障。

3.切实做好学生的思想政治工作,指导学生在勤工助学活动中正确参与,劳逸结合,使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健康发展。

2022年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2022年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学院学生勤工助学治理方法第—章总则第—条为标准治理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证学生合法权益,援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发挥勤工助学育人功能,培养学生自立自强、创新创业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特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所称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酬劳,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实践活动。

学生私自在校外打工的行为,不在本方法标准之列。

第三条勤工助学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局部,是提高学生综合素养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是完成全程育人、全方位育人的有效平台。

勤工助学活动应坚持“立足校园、效劳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觉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由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四条本方法所称学生是指我校统招的全日制在校学生。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五条学校学生资助治理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勤工助学工作,负责协调校财务、人事、学工、教务、科研、后勤、团委等部门配合学工处学生资助治理中心开展相关具体工作。

第六条学工处学生资助治理中心负责制定勤工助学工作的相关政策,全面负责学校勤工助学一般治理和效劳工作。

第三章学工处学生资助治理中心具体职责第七条标准校内勤工助学活动,设置、审批勤工助学岗位,监督和指导勤工助学活动,治理和使用学校按规定提取的勤工助学资金,制定勤工助学岗位的酬劳标准,治理和发放勤工助学酬劳,引导学生积极参加有组织的勤工助学活动。

第八条组织勤工助学学生进行必要的岗前培训,援助学生树立正确的劳动观,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

建立勤工助学学生档案,为科学治理勤工助学工作等提供支持。

第四章岗位设置第九条校内各用工部门依据学校的治理体制、人事制度和本部门的工作量,本着必要、适当的原则申请设置勤工助学岗位。

第十条明实在践育人职责。

校内各用工部门需由一名指定人员联系学生资助治理中心,开展本部门勤工助学治理效劳工作,并为每一个岗位确定指导教师对上岗学生进行教育和指导。

《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勤工助学管理办法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管理我校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培养学生白立白强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按照〈〈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教财〔〕7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经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进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

勤工助学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

第三条勤工助学活动必须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白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由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四条勤工助学活动由学校统一组织和管理。

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学校管理机构同意,不得聘用在校学生打工。

学生私白在校外打工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五条学校学生工作委员会全面领导勤工助学工作,协调校内有关职能部门充分发挥作用,为勤工助学活动提供指导、服务和保障。

第六条学校学生工作处困难学生资助办公室(下简称助困办)具体负责全校勤工助学的组织和管理工作。

第七条各用工单位(处级单位)必须配合和协助助困办全面做好勤工助学的各项具体管理工作。

第三章工作职责第八条学生工作处助困办的职责是:(一)协调校内各单位,确定校内勤工助学岗位;(二)维护勤工助学学生的合法权益,开展必要的勤工助学岗前培训和安全教育;(三)制订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报酬标准,并负责审核及报送勤工助学工资报表(四)检查指导用工单位对勤工助学学生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九条用工单位的职责是:(一)接受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申请、初审,为符合条件的学生安排勤工助学岗位;(二)对勤工助学学生进行岗前培训,并全程提供业务指导;(三)加强对勤工助学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和日常管理,负责学生劳动安全。

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规定

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规定

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管理学校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XX学院学生管理规定》和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学校支持学生利用课余时间从事合法的、符合教育教学规律和不损害本人身心健康的勤工助学活动,并提供和创造学生勤工助学条件,对学生勤工助学活动进行管理,并依法保护学生依靠诚实劳动所获的收入。

第三条学校设立勤工助学基金,主要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勤工助学学生。

学生在校就读期间有权向学校申请勤工助学基金。

第四条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和用工单位的有关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协议和相应义务,不得从事或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和社会公德的活动,不得影响自己学业任务的完成。

学生自行在校外打工的行为,不在本规定之列。

第二章组织和实施第五条勤工助学工作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勤工助学活动应有领导、有秩序地进行。

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校内勤工助学的组织、审批、派遣,用工单位负责指导、管理和验收。

第六条校内各组织、机构和个人不得组织,也不得同意学生参加对其身心健康存在明显或潜在伤害或危害的特殊行业、岗位、工种等的劳动,不得擅自组织学生到校外勤工助学。

第七条参加勤工助学的我校在籍注册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必须年满18周岁。

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八条勤工助学活动在校内的内容为参与本校助教、助研、助管,以及实验室、图书馆、后勤服务等。

第九条勤工助学岗位的设定,由用工单位提出,分管校领导审定,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未经备案的,不予支付报酬。

勤工助学岗位的劳动报酬从勤工助学基金中支付。

第十条学校允许成立学生勤工助学组织。

学生勤工助学组织的成立和活动应符合学校关于学生团体的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学校设立的勤工助学岗位及学校统组织的面向社会服务的勤工助学活动,向全校学生公布。

学生要求参加的,需提交书面申请,由班主任、二级学院领导签署意见后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统安排。

学院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管理办法

学院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管理办法

学院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管理办法为规范校内勤工助学管理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培养学生自立自强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有关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勤工助学组织机构及职能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勤工助学工作,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全院勤工助学的规划、组织、协调、管理等工作,各设岗单位在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指导下,负责岗位的申报、招聘、录用、培训、考评等工作。

二、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置学院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置由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实际需要和资助计划设置,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分为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岗位信息和招聘计划于每学期开学初通过网页和宣传栏向全院学生公布。

固定岗位,是指持续一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和寒暑假期间的连续性岗位。

临时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若干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可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

设岗的单位须根据工作特点及实际需要,于每学期开学第一周内向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岗位设置申请,填写并报送《XX师大XX 学院设立学生勤工助学岗位申报表》,经审核批准后,可设置勤工助学岗位。

三、勤工助学岗位的申请和招聘1.申请勤工助学的学生应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我院正式学籍,在校就读;(2)经学院认定属于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3)学习刻苦努力,学习成绩优良;(4)诚实守信,遵纪守法;(5)勤俭节约,无不良消费习惯。

2.申请及聘用勤工助学岗位面向全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公开招聘。

对某些技术含量高,要求有一定管理才能和特殊技能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中无人胜任的岗位,经与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协商可适当考虑安排其他同学参加。

符合招聘条件的学生可根据学院招聘公告,在规定的报名时间内填写并上交《XX师大XX学院学生勤工助学岗位申请表》,经相关部门面试考核后决定是否聘用。

3.聘用期限:申请勤工助学的学生一经聘用,聘期一般为一学年。

4 .每位学生不能同时兼任2份以上校内勤工助学工作。

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高等教育体制改革,培养学生自立自强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促进学院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根据、财政部的《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文件要求,结合我院实际,特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院全日制在籍注册中职和专科学生。

第三条学院各类勤工助学活动由院学生处归口管理,学院团委及各系应积极配合,分工负责。

学院各单位组织的各类勤工助学活动应当在学生处的指导和管理下进行。

第四条勤工助学工作以“自愿申请、扶困优先、资助育人”为原则,由学院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二章岗位设置第五条学院根据实际情况设立勤工助学岗位。

勤工助学工作实行按需设岗、按劳取酬、公开招聘、定期考核,适用于缺编或遇突击性工作必须设岗的单位。

学生勤工助学岗位有:助教、助管、实验室、后勤服务、公共场所卫生保洁及其他临时性岗位等。

第三章实施管理第六条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置以学期为周期,实行申请评审制。

各单位凡符合条件需要设置勤工助学固定(临时)岗位的,必须在上学期结束前(或用工两周前)向院学生处申报,填写《**学院勤工助学固定(临时)岗位用工申请表》,经审核同意后,由院学生处统一组织实施。

申请临时岗位的单位,待工作任务结束后,岗位自动取消。

第七条设岗单位在完成勤工助学岗位的选聘工作和勤工助学岗位的培训与试用工作,经公示确认后,与学生签订岗位责任书,统一填写《**学院学生勤工助学岗位聘用名单》提交院学生处备案,原则上该学期内聘用名单不再变动。

第八条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日常管理实行“谁用工、谁检查、谁管理”的原则。

设岗单位要规范岗位设置,明确岗位职责与要求,强化管理与考核,注重岗位对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充分发挥勤工助学岗位的助学育人功能。

第九条设岗单位具体负责勤工助学的招聘、培训、酬金造表等日常管理,配合学生处做好考核等相关工作。

学院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学院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学院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校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管理,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地开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克服经济困难,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教育部、财政部《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教财〔2018〕12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勤工助学是指学生在学校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

第三条勤工助学活动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四条勤工助学活动由学校统一组织和管理,学校内任何部门或个人,未经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同意,不得聘用在籍学生打工。

学生私自在校外兼职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五条学校成立学生资助工作管理委员会,由学校已设立的“奖助学金评定及管理委员会”兼任,全面领导学校勤工助学工作,负责协调学校的宣传、学工、财务、人事、教务、科研、后勤、团委等部门配合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开展相关工作。

第六条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学生资助管理工作,下设勤工助学指导服务中心,具体负责勤工助学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章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职责第七条在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指导下,协调校内有关职能部门,在工作安排、人员配备、资金落实、办公场地、活动场所及助学岗位设置等方面给予学生勤工助学活动大力支持,为其提供指导、服务和保障。

第八条? 对勤工助学学生进行思想教育,培养学生热爱劳动、自强不息、创新创业的奋斗精神,增强学生综合素质,充分发挥勤工助学育人功能。

第九条? 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对违反勤工助学相关规定的学生,可按照规定停止其勤工助学活动;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违反校纪校规的,按照校纪校规进行教育和处理。

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管理校内勤工助学活动的管理,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培养学生自立自强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帮助贫困生克服生活困难,更好地完成学业,根据教育部、财政部《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教财[20XX]X号),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有余力的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参与实践,增长才干,促进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并取得一定的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助学活动。

学校鼓励和支持学生依法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并保护学生以诚实劳动和服务获得的收入。

第三条勤工助学活动必须坚持“培养能力、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由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学生个人不得擅自从事经商活动。

第四条勤工助学活动由学校统一组织和管理。

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学校有关部门批准,不得聘用在校学生勤工助学。

学生私自在校外勤工助学的,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第五条参加勤工助学的对象为具有XX城市职业学院学籍的在校生。

学院组织勤工助学活动时,优先安排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以体现国家和学校对经济困难学生的关心和照顾。

第六条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七条学校设立“XX城市职业学院勤工助学工作领导小组”,对全校学生勤工助学活动进行管理,领导小组由学校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学生处、教务二处、财务处、后勤处、团委等部门领导组成。

领导小组下设勤工助学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作为对学生勤工助学活动实施管理和提供服务的专职机构,挂靠学生处,负责日常事务工作。

办公室的主要工作职责是:统一管理、指导、协调全校勤工助学活动;审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家庭经济状况;建立困难学生综合情况信息库和各部门用人情况信息库;检查用工部门(或个人)的用工情况;负责勤工助学专项经费的发放和管理;为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提供各项服务指导,配合用人部门做好岗前培训;调解参加勤工助学学生和用工部门之间的劳务纠纷,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xx学院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为加强对勤工助学活动的管理,维护学校的正常秩序,培养学生的工作能力和社会适应能力,全面提高学生的整体素质,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克服生活困难,更好地完成学业,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的通知(教财〔2018〕1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
(一)勤工助学活动是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以自立成才、勤工育人为目的,参加有偿社会实践活动。

(二)勤工助学活动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社会公德以及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必须确保不影响学校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和校园管理,不能影响学生自身的学习主业,工作时间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

(三)勤工助学活动由学校统一组织和管理。

学生私自在校外兼职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二、组织机构
(一)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勤工助学工作,负责协调学校的党政办、宣传、学工、财务、人事、教务、科研、资后、团委等部门配合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开展相关工作。

(二)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作为勤工助学管理服务组织,
-1-。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