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亮点解读
我国《公司法》的最新修改及评析

<公司法>的后续修订对其进行有效的弥合,反之则可通过
‘证券法>或<期货法>特别法的优先适用,对<公司法>出 现的问题进行法律调整范围内修正。 (三)商法的国际趋同性要求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影响,商法的国际化趋势是其 必然性的要求哺】。自由市场作为一种经济制度,是强政府 的创造物帕】。在国际化市场的进程中,法律制度的影响因 素日益扩大,制度资本将逐步取代物质、金融、人力要素, 成为经济发展的核心要素¨】。未来国与国之间的竞争或 将上升至法律制度优劣的竞争。美国1969年于<示范公 司法>中取消了注册资本最低限制,随后各州的立法也群 起效仿废除或大幅减缩注册资本要求。日本2005年于 <公司法>中取消了对股份有限公司及有限责任公司的注 册资本要求,1日元办公司创业获得了法律制度上的支 持【l】。荷兰近期对公司法的修改拟删改多余的法律条款, 以求达到简化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则的宗旨,最低注册资本 限额的取消是其中重要的内容一J。韩国2012年于<公司 法>中取消了股份有限公司及有限责任公司分别为5千万 及2千万韩币的最低注册资本限额。在资本缴纳制度方 面,传统英美法系多采用。授权资本制”模式,允许公司分 期发行资本并可分期缴纳资本。此后,英美法系国家改采 “申明资本制”,公司申明实际发行的资本实情,并自主决 定发行事宜。美国、澳大利亚、英国分别于1980年、1998 年、2006年进行了申明资本制度的改革。
纳,解决了传统法律对注册资本“一刀切”所带来资本闲置
的阃题。再次,公司注册登记的改革是我国政府“减政放 权”,践行<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的重要成果, 有助于我国服务型政府的建设。最后,公司资本制度改革 后,必将通过系统的配套辅助制度,如财务会计制度、社会 信用制度及监管调控制度等,维持市场交易的安全及公司 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引。特别是通过社会信用体系的建构 和进一步完善,加大对违背市场信用的处罚力度和成本, 一处违规处处受限,将助力我国市场经营主体诚信经营意 识的形成,促进我国社会信用体系的建构。 (二)消极影响 我国资本制度的改革不仅需要法律制度问的协调融
公司法修改亮点解读

公司法修改亮点解读第一篇嘿,朋友们!今天咱们来聊聊公司法修改的那些亮点,可有意思啦!你知道吗?这次修改在公司设立方面变得更宽松了。
以前啊,成立个公司,各种繁琐的手续和高门槛,让人头疼。
现在呢,简化了好多程序,就好像给创业的小伙伴们打开了一扇更宽敞的大门,大家能更容易地实现自己的老板梦啦!还有哦,关于股东权利这一块,也有了新变化。
以前股东们有时候觉得自己的声音不太能被听到,权益保障也不够给力。
现在呢,公司法更注重保护股东的权益啦,让股东们在公司里能更有话语权,更能参与到公司的重大决策中。
另外,公司治理结构也有了优化。
以前可能有些规定不太灵活,现在变得更加灵活高效啦。
这就好比给公司这个大机器换上了更先进的零件,运转起来更顺畅,更能适应市场的变化。
再说说资本制度吧,以前总是有很多限制,现在放宽了不少。
这可给公司的资金运作提供了更多的空间和可能性,让公司在发展的道路上能更灵活地应对各种资金问题。
啊,这次公司法的修改,真的是给咱们带来了好多惊喜和便利。
感觉就是为了让公司能更好地发展,让创业者们能更有信心和动力去闯荡一番!第二篇亲人们,咱们来唠唠公司法修改的亮点!这次修改啊,在股权转让方面有了新动静。
以前转让股权可能麻烦得很,现在可方便多啦,规则更清晰,流程更简单,让股权的流动更自由,就像给资金找到了更合适的归属。
还有一个很棒的地方,就是对董监高的责任规定更明确啦。
以前可能有些模糊不清的地方,现在可清楚明白了,这就让他们在管理公司的时候更得小心翼翼,认真负责,不能随便乱来。
而且呀,在公司的合并、分立这些大事上,程序和规定也更完善了。
不再是乱糟糟的,一切都更有条理,更能保障各方的利益,让公司的重大变革能更平稳地进行。
另外,关于公司的信息披露,要求也更高了。
这就好比把公司放在阳光下,让大家都能看得更清楚,更放心。
投资者们能更好地了解公司的情况,做出更明智的选择。
新公司法的理解和解读

新公司法的理解和解读2023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修订后的新《公司法》,删除了2018 年《公司法》中16个条文,新增和修改了228个条文,其中实质性修改112个条文。
本次修订,是1993年《公司法》以来的第六次修改,也是规模最大的一次修订,将对我国数千万家公司产生系统影响。
现就修订后的公司法重大变化解读如下,供大家学习。
一、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由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同时规定法定代表人“自动辞职”制度。
修订后的公司法第十条规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或者经理担任。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修订前的公司法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修订后的公司法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由“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或经理担任,且规定法定代表人“自动辞职”制度,目的是强调法定代表人依法行使职责,消除过去为规避法律责任而挂靠“法定代表人”的现象。
二、明确法定代表人过错追偿制度。
修订后的公司法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
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此条规定,进一步强化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责任,防止法定代表人滥用职权,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
为保护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公司章程应当规定法定代表人过错责任追偿制度。
三、取消“执行董事”的提法。
修订后的公司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规模较小或者股东人数较少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不设董事会,设一名董事,行使本法规定的董事会的职权。
该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
修订前的公司法规定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
四、规定公司(含股份公司)可以不设监事会或监事,可以在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行使监事会的职权。
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 公司法亮点解读

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公司法亮点解读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是中国在借鉴国际通行做法基础上,结合本国国情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而建立和发展起来的企业制度。
公司法作为规范企业行为、保障各方权益、促进经济健康发展的基础性法律,在不断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中扮演了核心角色。
近年来对公司法进行修订的亮点解读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强化党的领导:进一步明确党组织在公司治理结构中的法定地位,确保党组织在公司决策、执行、监督等环节发挥领导作用,实现党的建设与公司治理有机融合。
2. 完善法人治理结构:优化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等治理主体的功能定位和权责边界,提升决策科学性和有效性,加强内部监督制约机制,以提高公司运营效率和风险防控能力。
3. 保护中小股东权益:增加对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相关规定,如累积投票制、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等,以防止大股东滥用权力,维护市场公平正义。
4. 健全信息披露制度:细化上市公司及其他公众公司的信息披露义务,强调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增强市场的透明度,保护投资者利益。
5. 推动混合所有制改革:鼓励非公有资本参与国有企业改革,推进国有资本和非国有资本交叉持股、相互融合,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激发企业活力和竞争力。
6. 强化社会责任:要求企业在追求经济效益的同时,关注社会效益,履行环境保护、职工权益保护等社会责任,并在公司章程中予以体现。
7. 支持创新创业:通过简化注册流程、降低创业门槛、优化退出机制等方式,为初创企业和创新型企业提供良好的法制环境。
8. 防范化解金融风险:针对金融市场可能出现的风险点,强化对关联交易、股权质押、资金占用等方面的监管,有效防范系统性风险。
以上亮点反映了中国公司法在持续深化改革开放进程中,不断调整和完善,以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的要求,致力于构建一个更加公正、透明、高效的现代企业制度。
新旧法条对比解读公司法修订案

新旧法条对比解读公司法修订案新旧法条对比解读公司法修订案新旧法条对比解读公司法修订案10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高票表决通过了修订后的公司法,新的公司法将从明年1月1日起施行。
这是该法自1993年12月29日由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后,我国立法机关第三次对这部法律作出的修改,也是修改幅度最大的一次。
众所周知,公司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最主要的企业形式。
公司制企业在所有类型的企业中所占的比例不是最多,但是聚集的资本和对整个经济的贡献却远远超过其他类型的企业。
同时,公司又是现代企业制度的一个重要载体。
目前我国正在进行的国有企业改制,主要就是通过采用公司制度进行现代企业制度改造。
因此,修订公司法,进一步健全我国的公司法律制度,对于我国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促进经济发展,提供了更加强有力的制度支持。
那么,这一在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中具有举足轻重作用的新的公司法到底有哪些内容,我们可以从新旧法律条文的对比中清晰地得到答案。
1.引入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现行公司法(以下简称原法):没有这方面的规定。
修订后的公司法(以下简称新法):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增加理由:“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或称为“揭开公司面纱”制度的具体含义是,当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该股东即丧失依法享有的仅以出资额为限的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的权利,而应对公司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在现实生活中,有的股东滥用权利,采用转移公司财产、将公司财产与本人财产混同等手段,造成公司可以用新旧法条对比解读公司法修订案于履行债务的财产大量减少,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为此,此次修改公司法,借鉴一些市场经济发达国家具有法律效力的判例和法律规定,总结我国人民法院的审判实践经验,增加了上述规定。
这一制度的引入,为防范滥用公司制度的风险,保证交易安全,保障公司债权人的利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提供了必要的制度安排。
新《公司法》新旧对照及评论

新《公司法》新旧对照及评论
新《公司法》于2018年10月1日正式施行,取代了1989年颁布的旧《公司法》,对比新旧《公司法》,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对照和评论:
1. 公司类型和注册资本,新《公司法》取消了最低注册资本的规定,鼓励设立有限责任公司,降低了创业门槛,促进了企业的多样化发展。
相比之下,旧《公司法》对公司类型和注册资本有更为严格的规定,限制了企业的发展空间。
2. 股东权益保护,新《公司法》加强了对股东权益的保护,明确了股东的权利和责任,规范了公司治理结构,增强了公司的透明度和规范性。
而旧《公司法》在股东权益保护方面相对较为薄弱,容易给股东带来损失。
3. 公司治理,新《公司法》强调了公司治理的重要性,规范了董事会和监事会的职责和权利,加强了对公司高管的监督。
而旧《公司法》在公司治理方面的规定相对较为宽松,容易导致公司内部管理混乱。
4. 法律责任,新《公司法》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加大,
对违法行为给予了更为严厉的惩罚,提高了法律责任的成本。
相比
之下,旧《公司法》对违法行为的处罚相对较轻,难以形成有效的
震慑。
总的来说,新《公司法》相对于旧《公司法》在公司类型和注
册资本、股东权益保护、公司治理和法律责任等方面都进行了较大
程度的改革和完善,为企业的健康发展提供了更为完善的法律保障。
新《公司法》的出台对于促进企业的创新发展、规范市场秩序、保
护投资者权益具有积极的意义。
新公司法的亮点与解读

新公司法的亮点与解读新公司法的亮点与解读一、2014最新公司法修改的四个亮点(一)2014最新公司法修改亮点一:取消对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限制这意味着,公司设立向所有的市场主体放开,注册资本不因公司形式的不同而有不同的要求,公司股东(发起人)可以不受注册比本多少的影响自主决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1元”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成为可能。
(二)2014最新公司法修改亮点二:取消对公司注册资本实缴的限制根据2014最新公司法修改的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实缴另有规定外,取消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的首次出资比例和最长缴足期限。
2014最新公司法修改这一点意味着自2014年3月1日起,公司法关于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
”和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其余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的规定不再执行,除了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外,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在公司章程中自行规定其认缴的注册资本是否分期出资、出资额和出资时间,包括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也不需要在公司设立时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
全体股东(发起人)认缴的注册资本可以在十年、二十年甚至更长时间内缴足。
(三)2014最新公司法修改亮点三:取消对公司货币出资的比例限制2014最新公司法修改删去公司法第二十七条第三款“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
公司法七大亮点权威解读

公司法七大亮点权威解读:
公司法的七大亮点权威解读如下:
1.完善公司资本制度: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期限不得超过五年,股份有限公司
引入授权资本制,允许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发行股份。
2.增加股东未按期缴纳出资的失权制度、股东认缴出资加速到期制度:规定股权转让
后转让人、受让人的责任,增加对未履行出资义务股东的失权规定,完善了注册资本实缴和认缴的衔接,明确股东认缴出资加速到期的条件和程序。
3.完善公司组织机构制度:完善了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会的职权和运作程序,完善
了董事会秘书制度,提高了公司治理水平。
4.完善公司股份发行和转让制度:增加了股份回购的规定,完善了股份质押制度,规
定公司持有自己股份的转让、质押等行为,以及公司回购本公司股份的方式和程序。
5.完善公司债券和利益分配制度:规定了公司债券的种类、发行条件和程序,明确了
债券持有人的权利和利益分配方式,为公司融资提供了更多的渠道和灵活性。
6.完善公司财务和会计制度:规范了公司的财务和会计制度,强化了对公司财务的监
管和管理,提高了公司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7.完善公司法律责任制度:规定了公司的法律责任和罚则,加大了对公司违法行为的
惩处力度,保护了投资者和其他相关方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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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亮点解读文:李晓妍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
本次修改于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一、本次公司法修改有三大亮点(一)取消公司成立法定资本最低限额除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外,取消了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3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1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500万元的限制。
(二)取消实收资本登记规定1、取消了实收资本登记规定;2、相应地取消了公司股东(发起人)应当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出资,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出资的规定;取消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出资的规定;3、公司股东(发起人)自主约定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并记载于公司章程;4、不再限制公司设立时股东(发起人)的首次出资比例;不再限制股东的货币出资比例。
(三)取消评估及验资程序股东(发起人)认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即可,不再需要验资程序。
(一)鼓励个人创业,简化公司设立流程实际上2005年版《公司法》中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资本最低限额3万元对于想要成立公司的创业者来说并没有多大负担,取消公司成立法定资本最低限额仅仅是进一步降低了公司设立门槛,减轻了投资者负担,改变在于钱多可以创业,钱少也可以,可以先成立公司,在经营过程中逐步扩大经营规模,在必要时再追加注册资本,而不是设定标准将创业者挡在市场外。
对注册资本最低额的规定,实际上是资本三原则中的资本法定原则部分体现,即资本确定、维持、不变原则,为法定资本制所奉行的保障公司资本稳健的立法原则。
从经济学的角度,资本确定会造成资金的闲置浪费,并且抽逃注册资本的现象普遍存在。
此次《公司法》的修改已经突破了资本确定原则。
原本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仅对公司登记注册的材料作形式审查,这样使得验资环节可能出现许多造假情况。
此次修改同时简化了设立公司的流程,使得公司设立更加简洁易行,尤其使得工商登记环节提交的材料减少了,不用提交验资报告,也节省了创业者的资金,使得更多资金投入到经营中。
(二)加速促进我国信用体系建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提出了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意见。
2007年召开的全国金融工作会议曾经提出,以信贷征信体系建设为重点,全面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加快建立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信用体系基本框架和运行机制。
原本的公司注册资本起到一定的公示及保障作用,对债权人明示公司的偿债能力及经营规模起到一定作用。
但是《公司法》修改,公司注册资本改为认缴制,债权人不能以认缴的资本来判断公司经营规模,因此,对于企业信用体系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公司法》的修改,促进加快构建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体系,完善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制度,将企业登记备案、年度报告、资质资格等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系统予以公示,完善信用约束机制,促进企业诚信制度建设,将有违规行为的市场主体列入经营异常的黑名单,向社会公布,使其“一处违规、处处受限”,提高企业失信成本。
这项信息系统的建设,还应当与央行、海关、税务等监管部门建立的信息系统联网,全方位地、立体地、系统地推进诚信制度建设。
(三)带动其他部门法的修改《公司法》的修订,势必带来一系列修法的联动反应。
除了已经完成的《公司法》修改外,全国人大在“十二五”立法规划中还提出修改《证券法》、制定《期货法》以及修改“三资企业法”等任务。
国家工商总局也表示,将修订完善相关行政法规和规章,研究提出修改《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的建议,按程序报国务院审定,与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公司法》的决定同步实施,清理、修改、废止相关规章、规范性文件。
《公司法》中规定的“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指的是一些特殊金融公司,比如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
相关法律法规关于这些公司设立的特别要求,当然还需遵守。
但是随着《公司法》的修改,相关的特殊行业法律法规也必然有相应程度的改变。
附《公司法》修订前后对照表,供各顾问单位参考。
原公司法 新公司法第七条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
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
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实收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
第七条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
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
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
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第二十三条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二)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五)有公司住所。
第二十三条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五)有公司住所。
第二十六条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
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第二十六条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万元。
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
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
第二十七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
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九条股东缴纳出资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删除第三十条股东的首次出资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后,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登记第二十九条股东认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后,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登记申请书、公司申请书、公司章程、验资证明等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章程等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第三十三条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二)股东的出资额;(三)出资证明书编号。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第三十二条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股东的出资额; (三)出资证明书编号。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第五十九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
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
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第五十八条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第七十七条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二)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三)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四)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釆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 (五)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六)有公司住所。
第七十六条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或者募集的实收股本总额; (三)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四)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釆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五)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六)有公司住所。
第八十一条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
公司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其余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
在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
股份有限公司釆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
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五百万元。
法律、行政法规对股份有限公司注第八十条股份有限公司釆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
在发起人认购的股份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十四条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其认购的股份;一次缴纳的,应即缴纳全部出资;分期缴纳的,应即缴纳首期出资。
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发起人不依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应当按照发起人协议承担违约责任。
发起人首次缴纳出资后,应当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由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章程、由依法设定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第八十三条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其认购的股份,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缴纳出资。
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