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行政处罚一般程序的五大步骤
行政处罚一般程序五大步骤行政处罚是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给予惩戒的行政行为。
其目的在于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行政处罚一般程序包括以下五个步骤:一、立案行政机关在发现违法行为后,应当及时进行调查,了解基本情况,包括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信息等。
经过初步审查,认为有违法事实存在,并且属于自己管辖范围的,应当立即立案。
立案是行政处罚程序的开始,也是对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基础。
二、调查取证在立案后,行政机关应当进行详细的调查,收集相关证据。
调查过程中,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的原则,并应当及时通知当事人到场,听取其陈述和申辩。
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等。
调查取证是行政处罚程序的核心环节,直接关系到处罚的准确性和合法性。
三、告知当事人在完成调查取证后,行政机关应当将相关情况和证据告知当事人,并通知其有提出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告知当事人是为了保障其合法权益,让其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
四、听取当事人陈述与申辩当事人收到告知后,可以在规定时间内提出陈述和申辩。
行政机关应当认真听取并记录当事人的意见和理由,同时也要对其提供的证据进行审查。
这是对当事人权益的重要保障,也是确保处罚程序公正的重要环节。
五、决定处罚和送达行政机关在完成以上四个步骤后,应当根据调查结果和法律规定作出处罚决定。
决定应当包括处罚种类、罚款数额、执行方式等内容,并应当以书面形式送达当事人。
送达方式可以采取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
送达是行政处罚程序的最后一个环节,也是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和行政管理秩序的重要环节。
在行政处罚一般程序中,每个步骤都有其具体的操作流程和注意事项。
例如,立案时需要了解基本情况并确定是否属于管辖范围;调查取证时需要遵循合法、公正、公开的原则并通知当事人到场;听证过程中需要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等。
这些流程和注意事项都是为了确保程序的合法性和公正性,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
Green Apple Data Center
(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
第三章
第十二条 第十三条 第十四条
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职权! 或者依据当事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违法行为 ! 应当立案 # 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 同时附上相关的
人的申诉 " 控告等途径发现 " 查处违法行为 # 适用简易程序的除外 # 材料 $ 检举材料 " 申诉材料 " 控告材料 " 上级机关交办或者有关 部门移送的材料 " 当事人交代的材料 " 监督检查人员的检查报 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 $ 以下简称局长 ! 含副 告等 % ! 局长 ! 下同 % 批准 ! 指定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处理 # 第十 五 条 第十六条 立 案 后! 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 收 集" 办案人员调查案件 ! 不得少于两人 # 办案人员 调取证据 ! 必要时 ! 依照法律 " 法规的规定 ! 可以进行检查 # 在调查取证时 ! 应当出示办 案 人 员 执 法 身 份 证 件 及 县 级 以 上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证明文件 # 第十七条 办案机关需委托其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协助 调查 " 取证的 ! 必须出 具 书 面 委 托 证 明 ! 受委托的工商行政管 理机关应当积极予以协助 # 第十八条 据& 一% 书证 ’ $ 二% 物证 ’ $ 三% 证人证言 ’ $ 办案机关对案件进行调查! 应当收集以下证
第二章
第 四条 除外 % 第五条
管
辖
行政处罚 由 违 法 行 为 发 生 地 的 县 级 以 上 ! 含县
级# 下同 "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 % 法律 $ 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县! 区" 市! 地$ 州"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本辖 $
行政处罚延期的法律依据有哪些
行政处罚延期的法律依据有哪些
行政处罚延期的法律依据有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对于具体的问题自己需要留意,进而有效的保障。
▲行政处罚延期的法律依据有哪些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七条规定:“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案件处理过程中听证、公告和鉴定等时间不计入前款所指的案件办理期限。
”对处罚案件的办案期限进行限定,其理由在于:从提高行政效率和公正执法的角度出发,应该对办案期限作出一个原则性的规定,以便敦促办案人员及时结案,防止案件久拖不决,也避免人情案、关系案的发生。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办案期限不影响该处罚决定的法
律效力。
行政机关只要履行了告知义务和送达义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就发生法律效力。
工商行政处罚条例详细内容(工商处罚条例实施细则)
工商行政处罚条例详细内容(工商处罚条例实施细则)2023年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自2023年7月15日起施行。
新《行政处罚法》第九条“行政处罚的种类:(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将没收违法所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一种。
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
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首次对违法所得的定义进行阐释,明确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同时在违法所得的计算方面设置兜底条款,未做统一规定。
行政处罚中的违法所得确定是一把双刃剑,具有两面性。
如果确定得当,对制裁违法行为人,维护公共管理秩序具有积极作用;如果确定不当,容易侵犯行政相对人的正当权益或第三人的相关利益。
不同法律、部门规章、司法解释及地方性法规、规章对于违法所得有着截然不同的规定,学术界对于违法所得内涵的解释也大相径庭,导致了执法人员在纷繁复杂的行政执法实践中往往无所适从,对于当事人因实施违法行为产生的资金流入流出,执法人员经常面临着违法所得应否计算、能否计算以及如何计算的困惑,以下,笔者从梳理法律法规、违法所得内涵、行政执法实践三个角度出发,简单谈一下对于违法所得计算的看法。
一、行政处罚中违法所得的规范冲突和危害后果(一)规范冲突在履行正常的行政管理职能和维护社会市场秩序的行政执法活动中,必须对违法所得做出确定并予以执行。
在没有法律依据的条件下,只能依靠各自执行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或行政解释作为行政执法尺度。
关于行政处罚中的违法所得确定的规范冲突,主要表现为如下种类:1.获利说。
违法所得是违法行为人实施违法行为扣除成本后的利润。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第二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定违法所得的基本原则是:以当事人违法生产、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所获得的全部收入扣除当事人直接用于经营活动的适当的合理支出,为违法所得。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条例简介(2)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条例简介(2)第三章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第一节立案第十六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查处违法行为。
第十九条对于不予立案的投诉、举报、申诉,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由办案机构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将不予立案的相关情况作书面记录留存。
第二节调查取证首次向案件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告知其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
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时,应当告知其有如实提供证据的义务。
第二十一条办案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
办案人员调查取证时,一般应当着工商行政管理制服,并出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行政执法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行政执法证》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统一制定、核发或者授权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
第二十二条需委托其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协助调查、取证的,应当出具书面委托调查函,受委托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积极予以协助。
无法协助的,应当及时将无法协助的情况函告委托机关。
第二十三条办案人员应当依法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
证据包括以下几种:(一)书证;(二)物证;(三)证人证言;(五)当事人陈述;(六)鉴定结论;(七)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上述证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关于证据的规定,并经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第二十五条办案人员可以要求当事人及证明人提供证明材料或者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其他材料,并由材料提供人在有关材料上签名或者盖章。
第二十六条办案人员应当收集、调取与案件有关的原始凭证作为证据;调取原始证据有困难的,可以提取复制件、影印件或者抄录本,由证据提供人标明“经核对与原件无误”、注明出证日期、证据出处,并签名或者盖章。
第二十七条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取得的证据,应当说明来源,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证据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
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是指在行政许可、行政监管、行政调查等行政管理活动中,为保障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和公正性所制定的一系列程序和时限要求的规定。
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一方面确保了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进行合法、公正的处罚,另一方面也保障了被处罚方的合法权益。
第一,立案程序。
行政处罚的立案程序是指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进行调查核实并决定是否立案处罚的程序。
行政机关应当依法进行事先调查核实,确认违法事实和违法责任人,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
立案程序要求行政机关在立案之前进行调查取证,确保查明事实,准确定性违法事实和责任人。
立案程序一般有明确的时限要求。
第二,听证程序。
行政处罚的听证程序是指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当事人进行听证的程序。
听证程序要求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向当事人提供充分的申辩机会,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论意见,并考虑当事人的意见作出决定。
听证程序一般也有明确的时限要求。
第三,行政处罚决定程序。
行政处罚决定程序是指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的程序。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向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依据和依法享有的申辩、听证权利,并依法作出决定。
行政处罚决定程序一般也有明确的时限要求。
第四,复议程序。
复议程序是指行政处罚当事人在不服行政处罚决定时,向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程序。
行政机关一般会设立行政复议机关,负责审理并作出复议决定。
复议程序要求行政复议机关在收到复议申请后作出决定,并通知当事人。
复议程序一般也有明确的时限要求。
第五,行政诉讼程序。
行政诉讼程序是指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时,向人民法院起诉的程序。
行政机关应当依法接受行政诉讼,并提供相关证据。
行政诉讼程序一般由人民法院依法组织,并根据法定时限进行审理和判决。
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时限要求是为了保障行政处罚的及时性和公正性。
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一般情况下,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的查处、调查、立案和决定等程序都有明确的时限要求,以确保程序的迅速进行。
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一览
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一览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是指政府对违反商业经营行为的主体进行的行政处罚措施,以维护市场秩序和保护消费者权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我国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种类繁多,依据也具备一定的法律效力。
本文将从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营业执照等方面,介绍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一、罚款处罚罚款是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的一种常见方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五条,当事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处以罚款:1.违反商标法规定,擅自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2.提供虚假广告,误导消费者的;3.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4.违反反垄断法规定,从事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
二、责令停产停业除罚款处罚外,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还可以采取责令停产停业的措施。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当事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责令停产停业:1.生产销售伪劣商品,严重损害消费者权益的;2.提供虚假广告,严重误导消费者的;3.未按照规定报备经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
责令停产停业是一种强制措施,可以有效遏制违法经营行为,限制其经营活动,以保护消费者权益。
三、吊销营业执照吊销营业执照是一种严厉的行政处罚手段,意味着企业将被撤销营业资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三条,当事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吊销营业执照:1.三年内违法两次及以上,未按规定投诉处理的;2.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定,生产销售假冒伪劣食品的;3.销售发票、收据等票证,提供虚假记载的。
吊销营业执照是运用最为严厉的行政处罚方式之一,对于严重违法经营行为,政府将采取这样的措施予以打击和惩戒。
结语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种类繁多,依据详细,旨在维护市场秩序和保护消费者权益。
除了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营业执照等常见方式外,还有其他形式的行政处罚措施,针对不同的违法行为进行惩罚。
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企业和个人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避免违法经营行为,以避免面临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的风险。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1年修正)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1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1.12.21•【文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8号•【施行日期】2007.10.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工商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07年9月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28号公布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1年12月12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8号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修改有关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保障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正确实施行政处罚,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行政处罚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规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实施行政处罚必须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没有依据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二)公正、公开、及时地行使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行政职权;(三)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四)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五)办案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六)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不受非法干预。
第四条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下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本机关及其派出机构的行政处罚行为,应当加强监督,发现错误,及时纠正。
第二章管辖第五条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县(区)、市(地、州)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职权管辖本辖区内发生的案件。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职权管辖本辖区内发生的重大、复杂案件。
工商执法办案各环节应把握的时限要求
工商执法办案各环节应把握的时限要求(摘自工商之家)《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以下称28号令)等法律法规,均对工商机关执法办案作出了严格的时间限制。
因此,执法人员把握了办案时间,往往也就把握了办案程序。
一、立案环节发案时间:《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
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立案时间:28号令第十七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发现案情后,“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二、调查取证环节调查取证时间:立案后,调查取证。
扣留、封存、先行登记保存时间应在调查取证时间内。
扣留封存时间:⑴实体法有规定的应遵照规定。
如查处无照经营行为依据的《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对从事无照经营活动的财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实施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15日;案件情况复杂的,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日”。
⑵实体法无规定的,应遵照《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五条“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查封、扣押的期间不包括检测、检验、检疫或技术鉴定的期间”之规定。
强制措施先实施后补办手续时间:⑴一般规定:《行政强制法》第十九条规定“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⑵特殊规定:查封涉嫌传销行为和无照经营行为,在交通不便地区或不及时实施强制措施可能影响案件查处的,可先行实施查封、扣押,并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补办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批准手续,送达当事人。
先行登记保存时间:28号令第三十四条规定,对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应在七日内采取相应措施,逾期视为自动解除。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条例简介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条例简介篇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解读一、题注由国家工商总局于____年__月__日颁布、____年__月_日修正、实施了近__年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国家工商局__号令,以下简称《暂行规定》)退出了历史舞台。
取而代之的是国家工商总局于____年_月_日颁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国家工商总局__号令,以下简称《规定》)。
虽然,《暂行规定》和《规定》只是短短两个字的差别,但其立法背景、指导思想、具体规则有了许多新的变化。
了解和掌握这些变化,有利于我们正确理解和适用法律,有利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树立工商部门执法为民、公正执法的良好形象,是“建设和谐工商展示良好形象”的重要内容。
二、《暂行规定》修订的指导思想(一)充分注重与现有法律、行政法规的衔接。
《暂行规定》与《行政处罚法》几乎是同时颁布的。
__年来,依法治国理念深入人心,依法行政观念成为行政执法部门必须树立的用权指南。
我国的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也有了很大完善,对行政行为的立法监督和司法监督有了比较完备的法律规定。
《规定》全面体现了行政行为司法化的特点,对行政处罚从立案、办案期限、证据的形式要件、当事人救济权的行使,等等,都吸收借鉴了行政立法和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
(二)着眼于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是弱者权益的保护神。
在行政处罚实施过程中,当事人处于相对劣势的一方。
行政处罚程序方面的立法本身就是对当事人权益的保护手段之一。
程序的价值不仅在于保障实体价值得到顺利实现,程序本身也具有独立的价值。
程。
送达,公告送达,十五日。
法条:??。
自当事人签收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或者办案机关挂号寄出之日起十五日内,或者自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内,当事人未行使陈述、申辩权,也未作任何其他表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第__条)备注:注意细微的差别。
当事人直接签收的陈述、申辩权行使期限是三个工作日;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行使期限是十五日,不是工作日,并且是寄出之日或者公告之日起算,而不是当事人签收回执的日期。
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是指依法对违反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者法律要求的行为主体进行处罚的一系列程序性规定。
规定了行政处罚的流程和时限,旨在保障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公正性和效率性。
以下是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详细说明。
一、行政处罚的主体和程序行政处罚的主体是行政机关,其依法对违法行为主体进行处罚。
程序包括行政机关立案、调查取证、听证、裁决、告知、送达和执行等环节。
1.立案:行政机关接到上级命令、信访投诉、举报或者发现违法行为后,应当及时立案调查。
2.调查取证:行政机关应当依法调查取证,对相关证据进行收集、保管和备案。
3.听证:在行政机关认为需要举行听证会的情况下,应当通知当事人参加听证,并对听证会的时间、地点、主持人、听证程序等进行公告。
4.裁决: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裁决,明确违法事实、责任和处罚依据,并作出相应的处罚决定。
5.告知:行政机关需要以书面形式将处罚决定书送交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权利和期限。
6.送达: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将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如当事人不在或者拒绝接受送达,则可以采取留置送达、公告送达等方式进行送达。
7.执行:行政机关应当监督和执行处罚决定,对未按照决定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可以采取强制措施,如罚款、冻结资产等。
二、行政处罚的时限为了保证行政处罚的迅速进行和有效实施,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了一系列时限。
1.立案时限:行政机关接到案件后应当及时立案,并在立案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
2.调查取证时限:行政机关在立案后应当及时展开调查取证,并在立案之日起60日内完成证据收集、保管和备案。
3.听证时限:行政机关决定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立案之日起20日内通知当事人,并在听证会结束后15日内作出裁决。
4.裁决时限:行政机关应当在收集足够证据的基础上,及时作出裁决,并在听证会结束后30日内向当事人发出处罚决定书。
5.告知时限:行政机关应当在作出处罚决定后及时向当事人发出处罚决定书,告知当事人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权利和期限。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工商行政处罚程序的补充规定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工商行政处罚程序的补充规定为保障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行使职权,规范行政处罚行为,根据《行政处罚法》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结合本省工商行政执法实际,特制定本补充规定。
一、行政处罚的基本要求第一条本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实施行政处罚,除遵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外,还应当执行本补充规定。
第二条实施行政处罚,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文书规范、案卷完整。
第三条实施行政处罚,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对情节显著轻微并能及时纠正的违法行为,可以通过行政告诫、行政建议、行政指导等方式进行规范。
第四条各市、县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从本地实际出发,结合不同类型案件的不同情况,制定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的意见。
第五条本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使,合理确定内设机构、派出机构的办案职责范围。
第六条查办行政处罚案件实行案件主办人制度。
一般案件,由案件主办人负责承办案件的调查取证、提出处罚建议、草拟处罚文书、执行处罚决定、案卷整理归档等工作,对案件质量负责。
重大、复杂案件,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成立办案组负责查办工作。
第七条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根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
第八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加强对行政处罚案件查办环节及相关信息的过程控制,防止不作为、乱作为。
统一使用浙江省工商行政处罚案件管理信息系统,提高工商行政处罚的信息化应用程度。
第九条严格办案纪律,严禁案件知情人员向当事人或无关人员透露案情,严禁非办案人员干扰正常办案工作。
二、工商所的处罚权限第十条工商行政管理所(以下简称工商所)依法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对个体工商户的违法行为、集市贸易中的违法行为作出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没收非法财物、强制收购物品等处罚。
前述行政处罚可以并处,但累计罚没款物总额不得超过5000元。
最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的规定有哪些
最新⼯商⾏政管理机关⾏政处罚程序的规定有哪些对于个体商户或者有限责任公司违反⼯商⾏政管理的规定,⼯商管理部门是可以作出⾏政处罚决定的,执⾏处罚要有⼀定的程序。
那么最新⼯商⾏政管理机关⾏政处罚程序的规定有哪些?由店铺⼩编为⼤家进⾏解答。
⼀、什么是⾏政处罚狭义的⾏政处罚是指⾏政机关或其他⾏政主体依法定职权和程序对违反⾏政法规尚未构成犯罪的相对⼈给予⾏政制裁的具体⾏政⾏为。
⼴义的⾏政处罚除了包含上述狭义的内容外,也包含企事业单位规定的⼀些⾏政⼈事处罚内容。
⼆、⾏政处罚的程序有哪些1.简易程序和⼀般程序。
简易程序是对违法事实确凿且有法定依据、处罚较轻的⾏为,由执法⼈员当场作出⾏政处罚决定。
对简易程序,⾏政处罚法规定,违法事实确凿且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政处罚决定。
对违法⾏为除了按照简易程序处罚以外,都要依照⼀般程序给予⾏政处罚。
对⼀般程序,⾏政处罚法规定,⾏政机关发现公民、法⼈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政处罚的⾏为的,必须全⾯、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根据违法⾏为的情节、危害后果的严重程度,依法作出⾏政处罚决定。
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检查。
2.申辩和听证程序。
⾏政处罚法规定,⾏政机关在作出⾏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作出⾏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依法享有的权利。
当事⼈有权进⾏陈述和申辩。
⾏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的意见,对当事⼈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复核;当事⼈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的,⾏政机关应当采纳。
⾏政机关不得因当事⼈申辩⽽加重处罚。
同时规定,⾏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数额罚款等⾏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有要求举⾏听证的权利;当事⼈要求听证的,⾏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当事⼈不承担⾏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
工商执法流程
工商执法流程
工商执法是指国家机关对市场经济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的一种行
政执法活动。
其目的在于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健康发展。
工商执法的流程一般包括案件查处、证据收集、行政处罚等环节。
首先,工商执法流程的第一步是案件查处。
当接到有关市场主体违法行为的举
报或发现违法行为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立即展开调查。
执法人员会前往现场进行实地勘查,了解情况,掌握证据。
在此过程中,执法人员需要保持客观、公正的态度,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进行操作,确保查处工作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其次,证据收集是工商执法流程中的重要环节。
在案件查处过程中,执法人员
需要收集相关证据,以证实违法行为的存在。
证据可以包括书面材料、现场照片、视频录像等。
执法人员需要严格按照程序收集证据,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同时,执法人员还需要对证据进行认真分析,确保证据的充分性和确凿性。
最后,行政处罚是工商执法流程中的最终环节。
当证据确凿,违法行为被确认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依法对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可以包括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等措施。
执法人员需要依法依规进行处罚决定,并及时通知当事人。
同时,执法人员还需要做好案件的后续跟踪工作,确保处罚决定的执行情况。
总的来说,工商执法流程是一个严谨、规范的工作流程。
在执法过程中,执法
人员需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进行操作,保持客观、公正的态度,确保执法工作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只有这样,才能有效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健康发展。
工商行政管理所的行政处罚权限
工商行政管理所的行政处罚权限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所条例》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所在一定范围内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即享有一定的行政处罚权。
但这些规定对工商所以自己名义实施的行政处罚缺乏程序性的规定和授权,没有明确规定工商所以自己的名义处罚的权限有多大,这就造成实践中对工商所的处罚权限有不同的理解,更不便于地方工商机关的具体操作,因此,明确工商所的行政处罚权限是十分必要的。
工商行政管理所;行政处罚权限工商行政管理所(以下简称工商所)是区、县(含县级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派出机构,是工商部门的最基层单位,是工商行政管理主体的重要组成部分,肩负着市场监管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重任,在市场监管活动中,大量的行政执法工作任务由工商所来完成,它是整个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基础,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手脚”。
为保证工商所能规范、正确执法,必须要明确工商所的行政处罚权限。
一般情况下,行政机关的派出机构不具有独立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不能以自己的名义而应以派出该机构的行政机关的名义实施行政行为;但为了提高行政效率节约社会资源,根据行政授权理论,可将行政职权授予事业组织或行政机关的派出机构等原本不具有独立行政主体资格的机构、组织,使其取得独立的行政主体资格,以其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行为,即授权执法。
行政授权,必须有法律依据并遵循法定规则。
《行政处罚法》第l7条规定:“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
”因此,行政授权的内容是行政处罚权时,应以法律、法规为依据。
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①的规定,工商所是区、县工商局的派出机构,除非有特别授权,一般不能直接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
该条例第8条规定:“工商所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区、县工商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工商所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一)对个体工商户违法行为的处罚;(二)对集市贸易中违法行为的处罚;(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工商所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一览
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一览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一览一、行政处罚的定义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是指国家机关对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给予的行政强制措施,以实现法律法规目标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二、行政处罚的种类1、警告:对违法行为较轻、情节较轻的当事人,可以给予书面警告,并告知其消除违法行为,以便及时改正。
2、罚款:对违法行为较为严重、情节较重的当事人,可以给予罚款处罚。
罚款数额根据具体情况和相关法律规定确定。
3、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对违法行为获得的非法所得及非法财物,可以依法予以没收。
4、停产停业整顿:对存在严重违法行为,情节严重,造成较大社会危害的经营者,可以给予停产停业整顿的行政处罚。
5、暂扣许可证/登记证/执照:对违法行为严重,情节严重的当事人,可以暂时扣留其相关许可证、登记证或执照。
6、吊销许可证/登记证/执照:对严重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当事人,可以吊销其相关许可证、登记证或执照。
7、其他行政处罚:依法可以采取强制措施,限制有关当事人的活动范围,或采取其他限制性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处罚的基本法律依据,规定了行政处罚的程序、权限和果报制度等方面的内容。
2、《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法》:对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的一般规定进行了详细规定,包括行政处罚对象、程序和种类等方面的内容。
3、相关《工商行政管理法规》:例如《商标法》、《专利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规定,对具体违法行为的处罚依据进行了规定。
4、地方性工商行政管理规章: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地方制定的地方性规章,针对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实践中的问题进行了细化的规定。
附件:(这里列出附件内容)法律名词及注释:1、行政强制措施:指国家机关依法采取的对违法行为当事人实施的强制性措施。
2、行政处罚:指国家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对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给予的抚恤或者处分。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维护市场秩序,加强行政执法监督,根据《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应当坚持依法行政原则,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参与权、申辩权和合法权益。
第三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适用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非法经营、虚假宣传、价格欺诈、商标侵权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第二章行政处罚的程序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包括立案、调查、听证、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等阶段。
第五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设立行政处罚案件立案登记表,对接受调查的案件进行登记,并逐级报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
第六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涉嫌违法行为进行调查时,应当出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调查通知书,通知涉案当事人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接受调查。
第七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涉嫌违法行为的当事人进行听证时,应当出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通知当事人参加听证,并告知其享有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依法组织听证,听证过程应当公开、公正、公平,保障当事人的申辩权和听证权。
第九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书面通知涉案当事人。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明确行政处罚的内容、理由、依据、期限及当事人的申诉途径。
第十条涉案当事人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申诉机关申诉。
第十一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加强对行政处罚的执行监督,确保行政处罚的及时有效执行。
第三章违法行为应当受到的行政处罚第十二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非法经营、虚假宣传、价格欺诈、商标侵权等违法行为应当依法采取相应的行政处罚措施,包括但不限于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等。
第十三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予以行政处罚时,应当依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影响程度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估,并依法确定行政处罚的种类、数额和期限。
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全文
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全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是为了规范和保障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公正、有效行使职权,正确实施行政处罚,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的办法。
该办法的详细内容是什么呢?请阅读以下文章,跟着一起来了解。
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全文第一条为了规范和保障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公正、有效行使职权,正确实施行政处罚,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定违法所得的基本原则是:以当事人违法生产、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所获得的全部收入扣除当事人直接用于经营活动的适当的合理支出,为违法所得。
本办法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违法生产商品的违法所得按违法生产商品的全部销售收入扣除生产商品的原材料购进价款计算。
第四条违法销售商品的违法所得按违法销售商品的销售收入扣除所售商品的购进价款计算。
第五条违法提供服务的违法所得按违法提供服务的全部收入扣除该项服务中所使用商品的购进价款计算。
第六条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为违法行为提供便利条件的违法所得按当事人的全部收入计算。
第七条违法承揽的案件,承揽人提供材料的,按照本办法第三条计算违法所得;定做人提供材料的,违法所得按本办法第五条计算。
第八条在传销违法活动中,拉人头、骗取入门费式传销的违法所得按当事人的全部收入计算;团队计酬式传销的违法所得,销售自产商品的,按违法销售商品的收入扣除生产商品的原材料购进价款计算;销售非自产商品的,按违法销售商品的收入扣除所售商品的购进价款计算。
第九条在违法所得认定时,对当事人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前依据法律、法规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规定已经支出的税费,应予扣除。
第十条本办法适用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非法所得"的认定。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保障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正确实施行政处罚,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行政处罚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规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实施行政处罚必须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没有依据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二)公正、公开、及时地行使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行政职权;(三)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四)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五)办案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六)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不受非法干预。
第四条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下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本机关及其派出机构的行政处罚行为,应当加强监督,发现错误,及时纠正。
第二章管辖第五条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县(区)、市(地、州)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职权管辖本辖区内发生的案件。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职权管辖本辖区内发生的重大、复杂案件。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依职权管辖应当由自己实施行政处罚的案件及全国范围内发生的重大、复杂案件。
第七条工商行政管理所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的具体权限,由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确定。
第八条对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互联网等媒介发布违法广告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由广告发布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
广告发布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异地广告主、广告经营者有困难的,可以将广告主、广告经营者的违法情况移交广告主、广告经营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理。
第九条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两个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都有管辖权的,由最先立案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
第十条两个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共同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指定管辖。
第十一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发现所查处的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时,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受移送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报请共同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第十二条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为必要时可以直接查处下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的案件,也可以将自己管辖的案件移交下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
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案件应当由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的,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得将案件移交下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
下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为应当由其管辖的案件属重大、疑难案件,或者由于特殊原因,难以办理的,可以报请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确定管辖。
第十三条报请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确定管辖权的,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在收到报送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确定案件的管辖机关。
第十四条跨行政区域的行政处罚案件,共同的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做好协调工作。
相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积极配合异地办案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案件。
第十五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发现所查处的案件属于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应当依法移送其他有关机关。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
第三章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第十六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查处违法行为。
第十七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的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第十八条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同时附上相关材料(投诉材料、申诉材料、举报材料、上级机关交办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材料、当事人提供的材料、监督检查报告、已核查获取的证据等),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办案机构负责人指定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处理。
第十九条对于不予立案的投诉、举报、申诉,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由办案机构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将不予立案的相关情况作书面记录留存。
第二十条立案后,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
首次向案件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告知其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
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时,应当告知其有如实提供证据的义务。
第二十一条办案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
办案人员调查取证时,一般应当着工商行政管理制服,并出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行政执法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行政执法证》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统一制定、核发或者授权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
第二十二条需委托其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协助调查、取证的,应当出具书面委托调查函,受委托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积极予以协助。
无法协助的,应当及时将无法协助的情况函告委托机关。
第二十三条办案人员应当依法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
证据包括以下几种:(一)书证;(二)物证;(三)证人证言;(四)视听资料、计算机数据;(五)当事人陈述;(六)鉴定结论;(七)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上述证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关于证据的规定,并经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第二十四条办案人员可以询问当事人及证明人。
询问应当个别进行。
询问应当制作笔录,询问笔录应当交被询问人核对;对阅读有困难的,应当向其宣读。
笔录如有差错、遗漏,应当允许其更正或者补充。
涂改部分应当由被询问人签名、盖章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认。
经核对无误后,由被询问人在笔录上逐页签名、盖章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认。
办案人员亦应当在笔录上签名。
第二十五条办案人员可以要求当事人及证明人提供证明材料或者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其他材料,并由材料提供人在有关材料上签名或者盖章。
第二十六条办案人员应当收集、调取与案件有关的原始凭证作为证据;调取原始证据有困难的,可以提取复制件、影印件或者抄录本,由证据提供人标明“经核对与原件无误”、注明出证日期、证据出处,并签名或者盖章。
第二十七条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取得的证据,应当说明来源,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证据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取得的证据,应当具有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的证明手续。
第二十八条对于视听资料、计算机数据,办案人员应当收集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
收集原始载体有困难的,可以收集复制件,并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等情况。
声音资料应当附有该声音内容的文字记录。
第二十九条对有违法嫌疑的物品或者场所进行检查时,应当有当事人或者第三人在场,并制作现场笔录,载明时间、地点、事件等内容,由办案人员、当事人、第三人签名或者盖章。
必要时,可以采取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现场情况。
第三十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抽样取证时,应当有当事人在场,办案人员应当制作抽样记录,对样品加贴封条,开具物品清单,由办案人员和当事人在封条和相关记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抽样机构或者方式有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委托相关机构或者按规定方式抽取样品。
第三十一条为查明案情,需要对案件中专门事项进行鉴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出具载明委托鉴定事项及相关材料的委托鉴定书,委托具有法定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没有法定鉴定机构的,可以委托其他具备鉴定条件的机构进行鉴定。
鉴定结论应有鉴定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加盖鉴定机构公章。
第三十二条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对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证据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
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或者解除先行登记保存措施,应当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
第三十三条先行登记保存有关证据,应当当场清点,开具清单,由当事人和办案人员签名或者盖章,交当事人一份,并当场交付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
先行登记保存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损毁、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第三十四条对于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应当在七日内采取以下措施:(一)根据情况及时采取记录、复制、拍照、录像等证据保全措施;(二)需要鉴定的,及时送交有关部门鉴定;(三)违法事实成立,应当予以没收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没收违法物品;(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查封、扣押(包括封存、扣留,下同)的,决定查封、扣押;(五)违法事实不成立,或者违法事实成立但依法不应当予以查封、扣押或者没收的,决定解除先行登记保存措施。
逾期未作出处理决定的,先行登记保存措施自动解除。
第三十五条法律、法规规定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实施。
采取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或者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
第三十六条查封、扣押当事人的财物,应当当场清点,开具清单,由当事人和办案人员签名或者盖章,交当事人一份,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财物决定书。
依法先行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
第三十七条扣押当事人托运的物品,应当制作协助扣押通知书,通知有关运输部门协助办理,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三十八条对当事人家存或者寄存的涉嫌违法物品,需要扣押的,责令当事人取出;当事人拒绝取出的,应当会同当地有关部门将其取出,并办理扣押手续。
第三十九条查封、扣押的财物应当妥善保管,严禁动用、调换或者损毁。
对容易腐烂、变质的物品,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直接先行处理的,或者当事人同意先行处理的,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在采取相关措施留存证据后可以先行处理。
被查封的物品,应当加贴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封条,任何人不得随意动用。
第四十条查封、扣押的财物,经查明确实与违法行为无关或者不再需要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应当解除查封、扣押措施,送达解除查封、扣押决定书,将查封、扣押的财物如数返还当事人,并由办案人员和当事人在财物清单上签名或者盖章。
第四十一条必须对自然人的人身或者住所进行检查的,应当依法提请公安机关执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配合。
第四十二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法律、法规规定采取责令当事人暂停销售,不得转移、隐匿、销毁有关财物等措施,应当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书面通知当事人,由当事人履行。
第四十三条办案人员在调查取证过程中,要求当事人在笔录或者其他材料上签名、盖章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认,当事人拒绝到场,拒绝签名、盖章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认,或者无法找到当事人的,办案人员应当在笔录或其他材料上注明原因,必要时可邀请有关人员作为见证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