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林木修剪技术规定》(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平原地区造林工程林木资源养护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平原地区造林工程林木资源养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林业资源保护【发文字号】京绿造发[2014]7号【发布部门】北京市园林绿化局(首都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发布日期】2014.04.16【实施日期】2014.05.1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平原地区造林工程林木资源养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绿造发〔2014〕7号)各区、县园林绿化局:为加强和规范本市平原地区新增林木资源养护管理工作,巩固平原造林工程建设成果,根据北京市平原地区造林工程建设总指挥部《关于加强平原地区造林工程新增森林资源管护工作的意见》(市总指发〔2013〕4号),现制定《北京市平原地区造林工程林木资源养护管理办法(试行)》,并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2014年4月16日北京市平原地区造林工程林木资源养护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本市平原地区造林工程林木资源养护管理工作,培育稳定高效的城市森林生态系统,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北京市平原造林工程建设总指挥部《关于加强平原地区造林工程新增森林资源管护工作的意见》,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本市平原地区造林工程所植林木以及相关配套设施(以下统称“林木资源”)的养护、管理(以下简称“管护”)应当遵守本办法。
平原地区原有林木资源的管护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林木资源管护的原则是政府主导、部门监管、市场运作、专业养护、农民就业,建立责任明确、监管到位、管理高效、责权利相统一的专业化、市场化养护管理机制,实现区域管理统筹、资金政策统筹、抚育经营统筹、农民就业统筹,确保平原地区森林资源不断增长,促进农民就业增收。
第四条市园林绿化局负责全市林木资源管护工作的监督、指导、核查验收和对区县园林绿化局的考核,制定林木资源管护标准、监督考核办法、检查验收办法,并监督实施。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林地落界成果验收检查实施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林地落界成果验收检查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公布日期】2012.03.05•【字号】京绿资发[2012]5号•【施行日期】2012.03.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林地落界成果验收检查实施办法》的通知(京绿资发〔2012〕5号)各有关区、县园林绿化局:为保证我市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林地落界和林地“一张图”成果数据质量,统一林地落界成果验收检查的内容、方法和程序,我局根据国家林业局森林资源管理司《关于印发<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林地落界成果验收检查办法>的通知》(资地函〔2012〕2号)研究制订了《北京市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林地落界成果验收检查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按照国家林业局的有关要求,我局将按照《实施办法》开展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林地落界成果验收检查工作。
请各区县园林绿化局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抽调精干技术人员,集中时间和精力,认真开展自查自检工作,确保按时、按质完成检查任务,自检情况请于3月15日前报告我局,我局将于3月中旬后开展市级验收检查工作。
验收检查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附件:《北京市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林地落界成果验收检查实施办法》二〇一二年三月五日附件:北京市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林地落界成果验收检查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了保证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林地落界和全国林地“一张图”成果数据质量,统一林地落界成果验收检查的内容、方法和程序,根据国家林业局森林资源管理司《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林地落界成果验收检查办法》,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林地落界成果验收检查采取区(县)自检、市级验收检查、国家验收检查的组织方式,实行分级检查、分批验收。
(一)区(县)自检工作由区(县)园林绿化局组织,负责所在区(县)林地落界成果质量检查,编写区(县)自检报告,向市园林绿化局提出本区(县)林地落界成果验收申请。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平原生态林养护经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平原生态林养护经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公布日期】2021.04.21•【字号】•【施行日期】2021.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平原生态林养护经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区园林绿化局、市有林单位:为巩固平原生态林建设成果,培育健康、稳定、安全、高效、多功能的森林生态系统,推动园林绿化行业高质量发展,依据国家和本市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北京市平原地区造林工程林木资源养护管理办法(试行)》(京绿造发〔2014〕7号)修订,形成《北京市平原生态林养护经营管理办法》(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2021年4月21日北京市平原生态林养护经营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巩固平原生态林建设成果,培育健康、稳定、安全、高效、多功能的森林生态系统,推动园林绿化行业的高质量发展,依据国家和本市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纳入市级财政养护补助资金范畴内的平原生态林,包括百万亩造林绿化工程营造的生态林、一道二道绿化隔离地区生态林、"五河十路"绿色通道生态林及调整为生态公益林的退耕还林、废弃矿山生态修复验收合格的生态林。
第三条平原生态林林木养护经营应当坚持生态优先原则,确保林地绿地属性,坚决禁止民宿餐饮、私搭乱建、私圈乱占、私栽乱种、乱砍滥伐、取土堆物等侵害森林资源的行为,在不影响森林生态功能的前提下,经科学论证,可依法开展林下经济、森林旅游等活动。
第四条平原生态林养护经营应当贯彻高质量发展理念,实行区域资金统筹、差异化管理、分类分级精准化养护,突出重点、定向培育。
通过森林抚育、林分改造、采伐更新、护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绿色防控、保护野生动植物资源、丰富生物多样性和园林废弃物综合利用等,促进森林生态效益持久发挥、森林资源永续利用,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加强森林资源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加强森林资源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公布日期】2020.10.28•【字号】京绿办发〔2020〕224号•【施行日期】2020.10.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加强森林资源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京绿办发〔2020〕224号各区园林绿化局,局属各单位,机关有关处室: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提升森林资源管理水平,进一步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我们制定了《北京市加强森林资源管理工作的意见》,经2020 年第5 次局长(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2020年10月28日北京市加强森林资源管理工作的意见为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加强首都森林资源保护,健全完善首都森林资源管理机制,全面提升治理能力和管理效能,保障首都生态安全,推动全市园林绿化高质量发展,提出加强森林资源管理工作意见:一、强化以林地保护利用规划为依据的林地管理体系(一)严格规划管理。
根据国土空间开发保护要求,加强与本市国土三调数据的衔接,修订新一轮《北京市林地保护利用规划(2021-2030年)》,合理规划林地保护利用结构和布局,依法界定森林生态保护红线、公益林、商品林等林地范围,并上图落地。
科学确定全市2030年林地保有量、森林面积等重要指标。
依法实行林地用途管制,严格控制林地转为非林地,强化规划的刚性和约束力,实现以规管地、以图管林。
(二)落实林地分级保护。
坚持突出重点与全面保护相结合,对自然保护区、一级水源保护地等重要生态功能区林地,落实最严格的管控措施,全面封禁保护,除生态修复等特殊需要开展活动外禁止其他生产经营性活动;依法保护利用其他区域林地。
严格落实各等级保护措施,依法依规调整保护等级,确保等级保护的严肃性。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十二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编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十二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编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十二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编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区、县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市级有林部门、局直属国有林场:“十一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将于2010年执行期满,2011-2015年开始将执行“十二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
为做好“十二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编制(以下简称“十二五”编限)工作,我局制定了《北京市“十二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编制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各区县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及市有林部门要高度重视,主动向区县人民政府汇报,成立编限领导小组,加强组织领导,保障“十二五”编限工作条件和所需经费,确保编限工作按时、保质完成。
附件:北京市“十二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编制工作实施方案二○○九年十月二十九日北京市“十二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编制工作实施方案根据《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十二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编制工作方案>的通知》(林资发〔2009〕160号)要求,为科学、合理编制我市“十二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结合北京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十二五”期间本市年森林采伐限额的编制,以中共北京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和《关于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森林资源合理承载能力为基础,以调整森林结构为主线,以推进森林可持续经营为目标,坚持严格保护、积极发展、科学经营、持续利用的方针,实施分区施策、分类指导,协调发挥森林的生态、经济、社会三大效益,逐步建立稳定高效的森林生态系统,为发展北京现代林业、建设生态文明、促进科学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林木修剪技术规定》(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林木修剪技术规定》(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公布日期】2009.04.09•【字号】•【施行日期】2009.04.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林木修剪技术规定》(试行)的通知为提高森林质量,改善林分结构和景观效果,促进林木正常生长发育,规范林木经营管理修剪行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森林资源管理,根据森林法规、相关技术规程,结合北京实际,我局组织制定了《北京市林木修剪技术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
同时提出管理意见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建立林木修剪作业调查设计制度编制作业设计前应先开展外业调查,所在地区县或乡镇林业部门应派技术人员参加调查,确定需要修剪的林木数量规模。
修枝、抹头施工作业设计由林木所有者自行组织编制或委托编制;截干施工作业设计由乡镇林业站或委托有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
国有林场、铁路、公路、水务管辖范围内的林木修剪,可自行组织编制施工作业设计。
施工作业设计内容应包括:当地基本情况、目的意义、施工地点、修剪原因、修剪方式、修剪任务量、安排、安全保障措施以及有关图表等。
采用截干方式的,应计算出采伐蓄积量。
二、实行施工作业设计申报制度修枝施工作业设计由林木所有者自行组织编制实施,不需审批。
抹头施工作业设计方案按相关规定应报区县以上林业主管部门。
截干施工作业设计应按森林采伐管理规定执行。
三、施工作业现场实行拨交、公示,加强检查监督施工前应在当地乡镇所在地和村委会所在地及其施工现场公示,国有林场、铁路、公路、水务在其办公地点和施工现场公示,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
公示内容应包括施工地点、施工时间、施工任务量、施工作业设计审批文件、施工作业负责人、反映问题联系电话等。
修剪作业日常管理工作由组织施工单位负责,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准的作业设计施工。
当地乡镇林业部门应派出现地质量监督员,监督指导修剪工作。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公布日期】2007.06.25•【字号】京绿保发[2007]4号•【施行日期】2007.06.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京绿保发[2007] 4号)各区县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为进一步加强全市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工作,我局制定了《北京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二○○七年六月二十五日《北京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了全面实施《北京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古树名木由市园林绿化局根据《古树名木评价标准》确认公布。
市园林绿化局应定期组织古树名木普查,根据普查结果对古树名木实行动态管理。
第三条区、县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对行政辖区内的古树名木进行调查登记、建立档案、卫星定位,制定保护措施并确定管护责任单位或责任人,标挂统一标识,并将上述事项完成情况报市园林绿化局备案。
第四条本市鼓励单位和个人资助古树名木的管护,提倡认养古树名木。
第五条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认养古树名木和管护古树名木成绩显著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条古树名木应以树冠垂直投影之外三米为界划定保护范围。
由于历史原因造成保护范围和空间不足的,应在城市建设和改造中予以调整完善。
第七条古树名木管护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应当按照《城市园林绿化养护管理标准》对古树名木进行养护管理。
区、县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古树名木的生长和管护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应向古树名木管护责任单位或责任人提出整改意见。
第八条古树名木受害或者长势衰弱,管护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应制定治理复壮方案,报区、县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审查并在其指导下实施。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占用征收林地定额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占用征收林地定额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公布日期】2013.04.27•【字号】京绿资发[2013]4号•【施行日期】2013.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占用征收林地定额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绿资发〔2013〕4号)各区、县园林绿化局,局属各林场、苗圃:《北京市占用征收林地定额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13年北京市园林绿化局(首都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局长(主任)办公会第11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2013年4月27日北京市占用征收林地定额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本市占用征收林地定额(以下简称定额)管理工作,加强占用征收林地管理,落实林地用途管制制度,根据国家林业局《占用征收林地定额管理办法》和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北京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勘察、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占用征收林地的定额管理。
临时占用林地、森林经营单位在其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不纳入定额管理。
林地保护利用规划中的Ⅳ级林地(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实行调整备案管理,不计入定额。
第三条本市占用征收林地实行“总量控制、定额管理、合理供地、节约用地、森林面积占补平衡”制度。
第四条经国家林业局批复的年度占用征收林地定额是本市年度内占用征收林地面积的最大限量,不得超定额审核同意建设项目占用征收林地。
第五条市、区(县)园林绿化局应当提请本级政府及相关单位将保护林地、保护森林资源纳入工程建设及日常管理工作之中,建立并完善定额管理工作情况的考核体系和办法。
第六条本市工程建设项目应符合本市林地保护利用规划。
有关部门在办理工程建设项目立项、规划审批手续时应当征求市或区(县)园林绿化局意见,最大限度保护林地资源。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加强林木绿地养护管理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加强林木绿地养护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公布日期】2012.03.28•【字号】京绿造发[2012]9号•【施行日期】2012.03.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加强林木绿地养护管理工作的通知(京绿造发〔2012〕9号)各区、县园林绿化局:一年之计在于春,随着气温逐渐升高,树木开始萌动发芽,各区县在做好春季造林绿化工程建设的同时,也要加强对林木林地的养护管理。
按照市领导的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林木林地养护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责任制度。
各区县园林绿化局、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林木林地的养护管理工作,要切实把该项工作作为当前园林绿化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制度,切实做好责任区内的林木林地的养护管理工作。
二、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景观效果。
各区县园林绿化局、有关单位要针对林木林地出现的问题,根据不同情况采取相应的措施。
对林地内的枯死树木,要及时清除,并补种补栽相应规格的树种;对林木出现干枝枯梢,要及时剪除;对乱倒垃圾渣土、违章建筑等侵占林木林地的地块,要及时清理,限期拆除;重点地段要设置围栏,防治牲畜毁坏林木;做好林木的浇水、涂白、病虫害防治等养护管理,确保林木林地整体景观效果。
三、加强养护管理,巩固绿化成效。
各区县园林绿化局、有关单位要切实加强林木林地的养护管理,建立健全养护管理制度,明确管护标准和措施,组建专业管护队伍,加强巡视检查,禁止出现乱倒垃圾、渣土和乱建违章建筑等侵占毁坏林木林地现象,提高养护管理水平,提升管护质量,巩固绿化建设成果。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园林绿化局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园林绿化局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公布日期】2014.12.22•【字号】京绿法发〔2014〕5号•【施行日期】2015.01.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园林绿化局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京绿法发〔2014〕5号局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北京市园林绿化局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已于2014年12月15日经局(办)党组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2014年12月22日北京市园林绿化局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我局依法行政水平,严格履行法定职责,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根据国家和本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以市园林绿化局的名义制定和公布,依据园林绿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按照法定职责、权限和程序,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能够反复适用的公告、通知、意见等文件。
局内部管理的工作制度、会议通知和纪要,人事、外事、计划、财务等事项除外。
第三条局机关有关处室、具有行政和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局直属单位(以下简称责任单位)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拟定或者牵头拟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局办公室负责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初审、登记;局法制处负责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确认、合法性审核以及报市政府备案登记。
第四条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机关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与其宗旨、目的保持一致;(二)属于本局管辖范围、管理权限和法定职责;(三)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和行政审批等行政执法的事由、项目;(四)无特定相对人,具有相对稳定性,在一定时间和范围内反复适用;(五)符合公文处理程序,适用公文管理规范;(六)语言规范,表述准确,逻辑清晰,发文指向明确,具有可操作性。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山区困难地造林技术规定(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山区困难地造林技术规定(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公布日期】2009.03.03•【字号】•【施行日期】2009.03.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山区困难地造林技术规定(试行)》的通知各有关区、县林业主管部门:为了加快我市山区困难地造林绿化进程,规范工程建设,提高造林营林质量,我局依据国家和本市有关造林技术规程和规定,制定了《北京山区困难地造林技术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试行过程中的意见建议,请及时反馈我局。
相关工程预算定额按《北京市造林营林建设标准》(京绿计发〔2007〕23号)、《北京市建设工程概算定额》(京建经〔2004〕911号)、《北京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京建经〔2001〕664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九年三月三日北京山区困难地造林技术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落实《北京市城市总体规划(2004-2020)》,加快北京市生态涵养发展区的生态建设,确保山区困难地造林质量,依据国家和本市有关造林技术规程,制定本技术规定。
第二条工程建设要以“坚持科学发展,实施精品战略,建设生态园林、科技园林、人文园林”为目标,强化科技支撑作用,科学规划,综合治理,坚持生态效益优先,兼顾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三条工程建设要以适地适树、因地制宜为原则,选用长势强壮、冠型饱满的良种壮苗,实现针阔混交、乔灌混交、错落有致的自然配置。
第四条工程建设要按照“多树种、多植物、多层次、多色彩、多功能”的要求,运用近自然、森林健康、林业碳汇等先进理念,应用抗旱造林、土壤管理等适用技术,利用现代科学技术成果,营建结构合理、景观优美、稳定健康的森林生态系统。
第五条本规定主要适用于2009年开始实施的北京山区困难地造林工程。
第二章调查设计第六条小班调查以二类资源调查小班为基础,利用1:10000地形图、航片,进行作业设计调查,填写小班调查表,并以小班号-细班号依次编号标注。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树木移植砍伐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树木移植砍伐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公布日期】2010.02.21•【字号】京绿资发[2010]4号•【施行日期】2010.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树木移植砍伐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绿资发〔2010〕4号)各区、县园林绿化局:现将《北京市树木移植砍伐许可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一日北京市树木移植砍伐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市树木移植、砍伐许可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北京市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绿地内的树木移植、砍伐许可管理(法律法规对森林、林木,古树名木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市和区、县园林绿化局是树木移植、砍伐许可管理的责任单位,负责办理本市树木移植、砍伐许可工作。
第四条树木移植、砍伐许可管理要坚持依法行政,严格限制树木移植,严格控制树木砍伐,保护现有景观、大规格树木。
严格按照权限审批,各负其责,提高服务效率,加强检查监督。
第二章许可权限第五条下列树木移植、砍伐由区、县园林绿化局受理和审批:(一)同一建设项目移植树木不满50株的;(二)同一建设项目砍伐树木胸径小于30厘米并且不满20株的;(三)因居住安全、设施安全、抚育或更新改造等原因,在同一地点(居住区、单位院内、市政道路、胡同等)移植树木不满50株的,或者砍伐树木胸径小于30厘米且不满20株的;(四)在区、县园林绿化局受理的树木砍伐申请中,有胸径30厘米以上树木的,由区、县园林绿化局代为受理,报市园林绿化局审批。
第六条下列树木移植、砍伐由市园林绿化局受理和审批:(一)同一建设项目移植树木50株以上的;(二)跨区、县建设项目移植、砍伐树木的;(三)同一建设项目砍伐树木20株以上不满50株的;(四)因居住安全、设施安全、抚育或更新改造等原因,在同一地点(居住区、单位院内、市政道路、胡同等)移植树木50株以上的,砍伐树木20株以上不满50株的;(五)砍伐树木胸径30厘米以上并且不满50株的。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平原生态林保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平原生态林保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公布日期】2018.10.23•【字号】•【施行日期】2018.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平原生态林保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市各有林单位:为加强和规范本市平原生态林保护管理,维护生态资源安全,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北京市平原生态林保护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2018年10月23日北京市平原生态林保护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加强和规范本市平原生态林保护管理,巩固绿化建设成果,提高森林林木质量水平,发挥多重功能效益,维护生态资源安全,根据国家、本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象】本市以下平原生态林适用本办法:(一)第一道、第二道绿化隔离地区森林林木林地(绿地);(二)平原地区郊野公园、森林公园、滨河公园等公园绿地;(三)平原地区实施“两轮”百万亩造林绿化工程营造的林地林木;(四)以“五河十路”为重点的道路、铁路、河流等通道、廊道两侧营造的景观防护林;以上平原生态林,国家和本市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政策有其他规定的,应一并遵守。
第三条【原则】平原生态林保护管理工作应当遵循“政府主导、严格保护、分类管理、科学经营、绿色惠民”的原则,建立严控严管的制度。
第四条【职责】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平原生态林的保护管理、技术指导、监督检查。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平原生态林保护管理相关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平原生态林建设、保护、管理的责任主体。
各区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平原生态林保护管理、技术指导、监督检查等具体工作。
第二章管控和保护第五条【管控原则】坚持总量不减、质量提升、功能增强的原则,在平原生态林内严格限制与保护管理无关的活动,必要的建设工程实行分类管控,确保平原生态林植被面积不减少。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园林绿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的通知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园林绿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公布日期】2021.06.29•【字号】京绿办发〔2021〕180号•【施行日期】2021.07.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园林绿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的通知各区园林绿化局,局属有关单位、机关有关处室:现将修订后的《北京市园林绿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北京市园林绿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北京市园林绿化行业违法行为处罚裁量基准表》(以下简称《规则》《基准》《基准表》)。
现将《规则》《基准》《基准表》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结合工作实际,一并遵照执行。
一、严格执行标准各区局、各单位要充分认识《规则》《基准》《基准表》的重要性,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凡存在自由裁量空间的案件,必须严格按照裁量基准规定的裁量分档作出处罚决定,《规则》《基准》《基准表》中未作出规定的,应当参照上述裁量基准作出处罚决定。
二、落实学习培训此次修订,重点围绕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进行的对应调整,请各区局、各单位结合工作实际,有针对的做好学习、掌握以及应用,市级有关部门要加大对区局的指导力度。
三、做好工作衔接修订后的《规则》《基准》和《基准表》于2021年7月15日正式实施,《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园林绿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京绿办发〔2020〕146号)及其附件同时废止,请各区局、各单位做好工作衔接。
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反馈。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2021年6月29日附件1:北京市园林绿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附件2:北京市园林绿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附件3:北京市园林绿化行业违法行为处罚裁量基准表。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2022年森林资源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2022年森林资源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公布日期】2022.03.01•【字号】•【施行日期】2022.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2022年森林资源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各区园林绿化局,局属有关单位、机关有关处室:2022年是党的二十大和市委第十三次党代会召开之年,也是实施“十四五”规划承上启下的重要一年,做好森林资源管理工作意义十分重大。
按照全市园林绿化工作部署,为扎实有序推进森林资源管理工作,我们制定了《2022年森林资源管理工作要点》,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2022年3月1日2022年森林资源管理工作要点2022年全市森林资源管理工作要认真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关于生态保护的一系列最新指示,以完善林长制责任体系和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制度机制为主线,以加强能力建设为根本,以监测督查为抓手,坚持底线思维,压实责任,聚焦目标和问题导向,突出工作重点,强化作风建设,全面提升森林资源治理能力和管理效能。
一、健全完善林长制体制机制,推进绿色北京建设1.推深做实促进林长制改革可持续。
一是总结评估2021年林长制督查考核,制定本年度督查考核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
二是加快推进建设林长制综合管理平台,逐步实现林长制信息化智能化管理,提高指挥调度、业务管理等日常运行效率。
按照全市“三长联动,一巡三查”的部署和要求,持续完善林长制网格化管理体系,压实管护责任最后一公里。
三是坚持典型引领示范带动,各区围绕资源保护、制度创新等建立示范区。
要更好发挥林长制办公室作用,加强林长制培训和宣传工作。
二、强化林地林木管理,推动森林资源高质量发展2.编制完成新一轮林地保护利用规划。
3月份前落实市区2020年规划基数,提出林地保有量等指标,重点审查各区基础数据库,组织技术培训,4月份指导各区按计划、分步骤、保质量扎实推进编制林地保护利用规划(2021-2035年),力争10月份前按程序履行报批手续。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开展林木绿地林地养护管理和景观环境综合治理行动的通知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开展林木绿地林地养护管理和景观环境综合治理行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公布日期】2013.07.02•【字号】京绿造发[2013]14号•【施行日期】2013.07.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开展林木绿地林地养护管理和景观环境综合治理行动的通知(京绿造发〔2013〕14号)各区、县园林绿化局,各有林单位,局属各场圃:近期雨量渐多,以拉拉秧为主的杂草生长旺盛,为维护林木绿地林地环境卫生,全面提高本市林木绿地林地养护管理水平和景观环境质量,按照市领导要求,决定在7月份集中开展全市林木绿地林地养护管理和景观环境综合治理行动,清除以拉拉秧为主的杂草、白色污染、死树枯枝、违法建设等,并加强林木养护管理,营造整洁、优美的林木林地绿地生态景观。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加强林木、林地、绿地的养护管理,创建良好的生态景观效果和整洁优美的环境卫生,巩固好建设成果,提升市民生活品质,是园林绿化建设的重要内容和责任,也是践行党的十八大精神,落实全市生态文明和城乡环境建设动员大会精神的具体举措。
各区县园林绿化局要高度重视本次以清除拉拉秧等杂草为主的林木绿地林地景观环境治理行动,明确主管领导和具体负责部门,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强化协调督导,全面开展林木绿地林地养护管理和景观环境治理行动,切实维护良好的环境质量。
市交通、水务、铁路及局属林场苗圃等各有林单位也要按照全市统一部署,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精心组织,抓好行动的各个环节工作,确保取得成效。
二、全面治理,突出重点,务求实效各区县、各有林单位要按照“统筹安排、统一部署,全面整治、分步推进,突出重点、务求实效”的工作原则,组织开展好林木绿地林地养护管理和景观环境综合治理行动。
(一)明确责任,加强监管。
各区县园林绿化局、各有林单位是本次林木绿地林地养护管理和景观环境综合治理行动的责任部门,要精心筹划,全面部署,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明确各部门、各乡镇、各单位的工作职责,落实治理任务,并加强监督指导和检查验收,确保治理成效。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开展排查清理危险林木(树木)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开展排查清理危险林木(树木)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公布日期】2012.06.11•【字号】京绿资发[2012]9号•【施行日期】2012.06.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开展排查清理危险林木(树木)工作的通知(京绿资发〔2012〕9号)各区县园林绿化局,市级有林部门,市属国有林场、苗圃:6月1日起,北京进入汛期。
市气象部门预计,今年汛期降水偏多、气温略高,短时强降水和阶段性伏旱均可能发生,将出现5至8天大雨以上量级降水极端天气。
为全面贯彻市防汛抗旱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加强全市园林绿化系统汛期安全保障工作,确保不发生因树木倒伏造成的安全事故和保持林地整体景观效果。
我局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汛期排查及清理危险林木(树木)(以下简称危险树木)工作,现将有关工作要求及安排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全面排查,切实加强重点区域危险树木清理工作危险树木是指枯死的树木或者因自然环境影响及其他原因使得树木生长不良,出现严重倾斜、空洞、腐烂等现象,对人民生命财产造成威胁,存在潜在或明显安全隐患的树木。
各区县、各部门要针对今年汛期可能出现的降水多及极端天气情况,提高警惕,高度重视树木安全工作,早安排,早部署,未雨绸缪,对所辖范围危险树木开展全面排查,尤其是对公路、铁路、街道、重点绿色通道两侧、居住区、老旧小区等公共区域、人员密集场所重点区域的危险树木,务必做到及时发现、及时上报、及时审批、及时处置,确保在第一时间消除安全隐患。
区县园林绿化局要进一步健全、完善危险树木排查、申报、审批工作机制和工作流程,充分发挥街道和乡镇绿化职能部门的作用,加大对树权及养护单位排查申报清理危险树工作的监督检查,切实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成效,确保不发生树木安全事故。
市级有林部门、市属国有林场、苗圃对排查发现的危险树木,也要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安全隐患,需采伐移植的应及时向有关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申报审批。
北京市山区森林抚育技术规定(试行)
北京市山区森林抚育技术规定(试行)北京市园林绿化局二〇一六年六月目录前言 (1)第一章总则 (2)第一条主要依据 (2)第二条适用范围 (2)第三条抚育目标 (2)第四条抚育原则 (2)第五条总体要求 (3)第六条总体技术要点 (4)第七条森林抚育方式确定的原则 (4)第八条林龄组和林分起源划分原则 (5)第二章相关术语和定义 (6)第九条适用于本技术规定的术语和定义 (6)第三章林木分类与林木分级 (10)第十条林木分类 (10)第十一条林木分级 (12)第十二条抚育采伐顺序 (12)第四章抚育措施适用条件和控制指标 (13)第十三条抚育措施适用条件和控制指标 (13)第五章生物多样性保护 (23)第十四条生物多样性保护 (23)第六章作业设计 (25)第十五条作业设计 (25)第十六条设计内容 (26)第十七条设计成果 (27)第十八条设计资格 (28)第十九条作业设计文件审批 (28)第七章作业施工与检查验收 (28)第二十条抚育作业施工 (28)第二十一条抚育作业监督 (28)第二十二条抚育作业检查验收 (29)第八章档案管理 (30)第二十三条档案管理机构、人员与职责 (30)第二十四条档案内容 (30)第二十五条档案保存形式 (31)第二十六条档案管理 (31)附件1:乔木林优势树种(组)龄级和龄组划分标准表 (33)附件2:目标树标记数量参考表 (34)附件3:低山阴坡油松林合理经营密度表 (35)附件4:低山阳坡侧柏林合理经营密度表 (36)附件5:落叶松密度控制表 (37)附件6:阔叶林密度控制表 (38)附件7:天然次生林疏伐不同径阶适宜保留株数 (39)附件8:森林抚育作业监督主要处罚项目 (40)附件9:森林抚育作业质量检查标准 (41)附件10:××区(林场)××年××工程(项目)森林抚育资金汇总表 (42)附件11:××区(林场)××年××工程(项目)森林抚育作业设计汇总表 (43)附件12:××区(林场)××年××工程(项目)森林抚育作业设计一览表 (44)附件13:××区(林场)××年××工程(项目)示范区任务汇总表 (45)附件14:××区(林场)××年××工程(项目)森林抚育外业调查汇总表 (46)附件15:××区(林场)××年××工程(项目)抚育间伐标准地设计汇总表 (47)附件16:××区(林场)××年××工程(项目)森林抚育小班标准地每木调查汇总表 . 48附件17:××区(林场)××年××工程(项目)森林抚育小班标准地每木调查表 (49)附件18:××区(林场)××年度××工程(项目)森林抚育作业设计文本封面样式 (50)附件19:森林抚育作业设计文本设计单位与设计人员样式 (51)附件20:森林抚育作业设计说明书编写提纲 (52)附件21:森林抚育作业设计作业区位置示意图样式 (53)附件22:森林抚育作业设计图样式 (54)前言为加强北京市山区森林抚育工作,规范森林抚育技术措施,提高森林抚育实施效果,根据国家发布的《森林抚育规程》(GB/T 15781-2015)和北京市《山区生态公益林抚育技术规程》(DB11/290-2005),结合本市现有的森林抚育技术措施和科研成果,充分借鉴近年来实施的近自然森林经营、森林健康经营项目实践经验,制定本技术规定。
北京“平原造林”树木整形修剪技术要求
北京平原造林树木整形修剪技术要求北京市园林绿化局目录前言 (3)北京平原造林树木整形修剪技术要求 (4)1范围 (4)2术语和定义 (4)3整形修剪原则 (5)4整形修剪要求 (5)5整形修剪时期 (7)6整形修剪次数 (7)7整形修剪准备 (7)8整形修剪方法 (7)9安全作业 (8)10整形修剪后措施 (9)11主要树种整形修剪方法 (9)前 言为了加强对北京平原造林树木养护工作的技术指导,避免或减少新植林因反季节施工等原因造成大量无冠苗木成活后出现的芽密、枝弱、冠窄、成林慢、抗逆性弱等的现象发生,同时对已建成林地改善通风透光条件、防止过早衰老、及时更新复壮提出具体管护措施,提高林地绿化质量和水平,特制定本技术要求。
本技术要求由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制定、发布并组织实施,北京市园林科学研究院负责技术解释。
本技术要求起草单位:北京市园林科学研究院、北京市园林绿化局科技处。
北京平原造林树木整形修剪技术要求1范围本技术要求规定了北京“平原造林”项目中新植或已建成林地中树木的整形修剪原则、整形修剪要求、整形修剪时期与次数、整形修剪准备、整形修剪方法、安全作业和整形修剪后措施。
本技术要求适用于北京平原造林树木的整形修剪工作。
2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2.1树木整形对树木通过修整树姿将其培养成骨架结构配备合理、具有较高观赏价值的树体形态结构的过程。
2.2树木修剪在树木成形后,为维持和发展既定树形,对树木的枝、芽、叶、花、果和根等器官进行剪截、疏除的具体操作过程。
2.3树木整形修剪常用枝条称谓图2.4皮脊树木干与枝或枝与枝连接部的组织,一般呈凸起或膨大状。
2.5抹芽将生长过密、方向不当等无需保留的芽在未木质化之前从树干或枝上除去的整形修剪方法。
2.6短截将一年生枝条剪短的修剪方法。
剪去长度1/3以下为轻短截,1/2左右为中短截,2/3以上为重短截。
2.7回缩在两年生及以上枝条上剪截去一部分枝条的修剪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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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林木修剪技术规定》(试
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植树造林与绿化
【发布部门】北京市园林绿化局(首都绿化委员会办公室)
【发布日期】2009.04.09
【实施日期】2009.04.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林木修剪技术规定》(试行)的通知
为提高森林质量,改善林分结构和景观效果,促进林木正常生长发育,规范林木经营管理修剪行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森林资源管理,根据森林法规、相关技术规程,结合北京实际,我局组织制定了《北京市林木修剪技术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
同时提出管理意见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建立林木修剪作业调查设计制度
编制作业设计前应先开展外业调查,所在地区县或乡镇林业部门应派技术人员参加调查,确定需要修剪的林木数量规模。
修枝、抹头施工作业设计由林木所有者自行组织编制或委托编制;截干施工作业设计由乡镇林业站或委托有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
国有林场、铁路、公路、水务管辖范围内的林木修剪,可自行组织编制施工作业
设计。
施工作业设计内容应包括:当地基本情况、目的意义、施工地点、修剪原因、修剪方式、修剪任务量、安排、安全保障措施以及有关图表等。
采用截干方式的,应计算出采伐蓄积量。
二、实行施工作业设计申报制度
修枝施工作业设计由林木所有者自行组织编制实施,不需审批。
抹头施工作业设计方案按相关规定应报区县以上林业主管部门。
截干施工作业设计应按森林采伐管理规定执行。
三、施工作业现场实行拨交、公示,加强检查监督
施工前应在当地乡镇所在地和村委会所在地及其施工现场公示,国有林场、铁路、公路、水务在其办公地点和施工现场公示,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
公示内容应包括施工地点、施工时间、施工任务量、施工作业设计审批文件、施工作业负责人、反映问题联系电话等。
修剪作业日常管理工作由组织施工单位负责,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准的作业设计施工。
当地乡镇林业部门应派出现地质量监督员,监督指导修剪工作。
施工单位的修剪施工完工后7个工作日内,向作业设计批准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审批部门在接到申请后及时组织验收。
市或区县林业主管部门组织抽查。
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