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绿化工程质量监督实施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园林绿化特约监督员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园林绿化特约监督员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园林绿化特约监督员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现将《北京市园林绿化特约监督员工作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日北京市园林绿化特约监督员工作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北京市园林绿化局依法行政工作,加强本市园林绿化行业政风行风建设,加大社会监督力度,促进园林绿化事业的发展,更好地为社会服务,规范北京市园林绿化特约监督员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特约监督员的条件(一)现任全国(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市政府特约工作人员。
(二)无党派人士、民主党派人士、市政府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各类协会等组织人员、大型企业在职干部,或其他行业特约工作人员。
(三)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政策水平,作风正派,原则性强,有一定的参政议政能力。
(四)熟悉了解园林绿化工作,对园林绿化事业关心,敢于同违反园林绿化行业纪律和职业道德的行为作斗争。
(五)身体健康,原则上年龄不超过65岁。
第三条特约监督员的聘请程序(一)请市、区(县)有关部门推荐符合聘请条件的人选。
(二)按照聘请条件从推荐人选中确定拟聘任人选。
(三)就拟聘请人选向市有关部门征求意见。
(四)向拟聘请人选书面征求意见,在职人员同时征求所在单位意见。
(五)领导班子对拟聘请人选情况进行研究,确定聘请人员。
(六)向聘请人员颁发北京市园林绿化局特约监督员聘书和特约监督员工作证,同时向在职人员单位发送聘请函。
第四条特约监督员的聘期为三年,换届保留人数1/2,最多可以连聘一届;每届聘请人数原则上不超过30人。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城市绿化工作的通知-京政发[2001]14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城市绿化工作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城市绿化工作的通知(京政发〔2001〕14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全国城市园林绿化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提高城市绿化水平,改善城市生态和景观,促进本市城市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现就加强城市绿化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确立首都城市绿化工作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一)城市绿化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加强城市生态环境建设,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搞好“四个服务”为中心;坚持政府组织、群众参与、统一规划、分工负责、讲求实效的原则;以建设一流园林城市为目标,以推进规划建绿为重要措施,以深化改革、科技创新为动力,加快城市绿化建设步伐,全面加强各项管理,提高城市绿化总体水平。
(二)本市今后一个时期城市绿化的工作目标和主要任务是:到2005年,城市规划建设区绿化覆盖率达到40%以上,人均公共绿地面积达到10平方米以上,城市中心区人均公共绿地达到4平方米以上;到2010年,城市规划建设区绿化覆盖率达到45%以上,人均公共绿地面积达到15平方米以上,城市中心区人均公共绿地达到6平方米以上。
要认真贯彻国家有关部门制订的《国家园林城市标准》,2005年城市绿化要有80%的考核内容达到标准,2010年要全部达到考核标准。
(三)大力加强城市中心地区大绿地的建设。
“十五”期间,城近郊每个区每年要完成1至2处一万平方米以上的大绿地建设,力争形成10处3万平方米以上面积的大绿地。
(四)搞好城市干道、街巷和水系的绿化。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园林绿化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园林绿化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公布日期】2020.04.28•【字号】京绿办发〔2020〕95号•【施行日期】2020.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招标投标正文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园林绿化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园林绿化局,各有关单位:为落实招标投标领域"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等要求,进一步规范本市园林绿化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我局制定了《北京市园林绿化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该办法经局(办)2020年4月13日第22次局长专题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实施,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2020年4月28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招标第三章投标第四章开标、评标、中标和合同签订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附则北京市园林绿化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市园林绿化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加强园林绿化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的管理,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资源配置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北京市绿化条例》《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北京市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园林绿化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依法必须招标的园林绿化工程项目包括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养护以及与园林绿化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其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按照《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8年第16号令)的有关规定确定。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园林绿化行业大气污染防治2021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园林绿化行业大气污染防治2021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公布日期】2021.05.19•【字号】京绿办发〔2021〕140号•【施行日期】2021.05.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大气污染防治正文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园林绿化行业大气污染防治2021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京绿办发〔2021〕140号各区园林绿化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运行局,局属相关单位、机关相关处室,市有林单位:为做好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庆祝活动空气质量保障,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2021年行动计划,抓好冬奥会及冬残奥会筹备服务保障、园林绿化施工扬尘管控等重点任务落实,推进空气质量持续改善,我局编制了《北京市园林绿化行业大气污染防治2021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2021年5月19日北京市园林绿化行业大气污染防治2021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为做好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庆祝活动空气质量保障工作,深入贯彻落实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2021年行动计划,将冬奥会及冬残奥会筹备服务保障、园林绿化施工扬尘管控等各项园林绿化重点任务落实到位,推进空气质量持续改善,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对北京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贯彻落实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2021年行动计划各项任务,做好建党100周年和冬奥会及冬残奥会空气质量保障工作,持续扩大绿色生态空间,改善城市生态环境质量,提升园林绿化行业精细化施工和管理水平,统筹非道路移动机械、公园绿地裸地管理、区域联防联控等重点任务,为"十四五"园林绿化高质量发展开好局、起好步。
二、主要措施大气污染防治2021年行动计划涉及园林绿化行业任务共6项,其中3项牵头任务包括:第18项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管控,第26项强化农用地和其它裸地扬尘管控,第28项强化施工扬尘精细化管控;3项协办任务包括:第10项实施挥发性有机物(VOCs)专项治理行动,第15项强化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监管,第28项强化施工扬尘精细化管控。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园林绿化工程控制扬尘污染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园林绿化工程控制扬尘污染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公布日期】2014.01.15•【字号】京绿城发[2014]1号•【施行日期】2014.01.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园林绿化工程控制扬尘污染管理办法》的通知(京绿城发〔2014〕1号)各区、县园林绿化局:为认真落实《北京市2013-2017年清洁空气行动计划》(京政发〔2013〕27号),扎实做好园林绿化工程控制扬尘污染工作,进一步规范园林绿化工程施工的现场管理,加强行业监管。
市园林绿化局结合园林绿化施工实际,研究制定了《园林绿化工程控制扬尘污染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自身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2014年1月15日园林绿化工程控制扬尘污染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控制和降低园林绿化工程施工中扬尘污染,依据《北京市2013-2017年清洁空气行动计划》(京政发〔2013〕27号)、《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47号)、《北京市空气重污染应急预案(试行)的通知》(京政发〔2013〕34号)、《北京市2013-2017年清洁空气行动计划重点任务分解的通知》(京政发〔2013〕49号)及相关法律、法规有关要求,结合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园林绿化工程扬尘污染的控制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园林绿化工程包括中心城、新城范围内园林绿化工程和郊区造林绿化工程。
第三条市园林绿化局负责全市园林绿化工程扬尘污染控制管理工作。
市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工作。
区县园林绿化局按属地管理原则,组织对辖区内园林绿化工程控制扬尘污染工作的监督管理;建立园林绿化工程动态管理台账;负责对所属建设施工单位绿化施工控制扬尘污染的宣传、指导、培训。
第四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在合同中依法明确扬尘污染治理实施方案和责任,并将防治费用列入工程成本,单独列支,专款专用。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加强森林资源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加强森林资源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公布日期】2020.10.28•【字号】京绿办发〔2020〕224号•【施行日期】2020.10.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加强森林资源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京绿办发〔2020〕224号各区园林绿化局,局属各单位,机关有关处室: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提升森林资源管理水平,进一步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我们制定了《北京市加强森林资源管理工作的意见》,经2020 年第5 次局长(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2020年10月28日北京市加强森林资源管理工作的意见为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加强首都森林资源保护,健全完善首都森林资源管理机制,全面提升治理能力和管理效能,保障首都生态安全,推动全市园林绿化高质量发展,提出加强森林资源管理工作意见:一、强化以林地保护利用规划为依据的林地管理体系(一)严格规划管理。
根据国土空间开发保护要求,加强与本市国土三调数据的衔接,修订新一轮《北京市林地保护利用规划(2021-2030年)》,合理规划林地保护利用结构和布局,依法界定森林生态保护红线、公益林、商品林等林地范围,并上图落地。
科学确定全市2030年林地保有量、森林面积等重要指标。
依法实行林地用途管制,严格控制林地转为非林地,强化规划的刚性和约束力,实现以规管地、以图管林。
(二)落实林地分级保护。
坚持突出重点与全面保护相结合,对自然保护区、一级水源保护地等重要生态功能区林地,落实最严格的管控措施,全面封禁保护,除生态修复等特殊需要开展活动外禁止其他生产经营性活动;依法保护利用其他区域林地。
严格落实各等级保护措施,依法依规调整保护等级,确保等级保护的严肃性。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2021年园林绿化法治政府建设暨执法协调工作要点》的通知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2021年园林绿化法治政府建设暨执法协调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公布日期】2021.05.06•【字号】京绿办发〔2021〕126号•【施行日期】2021.05.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2021年园林绿化法治政府建设暨执法协调工作要点》的通知京绿办发〔2021〕126号局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为进一步加强法治政府建设,严格贯彻落实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第一责任人的职责,《2020年园林绿化法治政府建设暨执法协调工作要点》已经局(办)党组第11次会议暨局(办)法治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2021年5月6日2021年园林绿化法治政府建设暨执法协调工作要点2021年北京市园林绿化系统法治政府建设暨执法协调工作总的要求为: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法治思想,按照《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年)》《北京市全面依法治市规划(2021-2025年)》《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和《2021年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要点》的工作部署,切实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各项工作,全面提高我市园林绿化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水平,为首都园林绿化事业高质量发展提供法治保障。
一、全面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1.局(办)党组将习近平法治思想作为2021年理论学习中心组重要学习内容,列入机关干部、执法人员学法用法重要内容,学深悟透其核心要义。
各级党组织要把习近平法治思想作为重要内容,运用各种方式开展培训,推动习近平法治思想进课堂、进头脑。
把习近平法治思想列入干部教育重要内容。
主管局领导:高士武牵头处室:机关党委、人事处2.将学习习近平法治思想列入法治政府建设培训重要内容,进行重点培训。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绿道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绿道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5.07.16•【字号】京绿城发[2015]10号•【施行日期】2015.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建设正文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绿道管理办法》的通知京绿城发[2015]10号各区县园林绿化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为加强我市绿道建设成果保护,促进绿道运营管理,现将《北京市绿道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2015年7月16日北京市绿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绿道保护和管理,合理利用本市绿道资源,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市政府审议通过的《北京市级绿道建设总体方案(2013-2017年)》,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绿道慢行道路、绿地景观、服务设施和标识系统的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本市绿道分为市级、区级和社区绿道三个层级。
第四条市园林绿化局为绿道管理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绿道的统筹管理和监督,拟定技术规程规范及管护办法。
区县园林绿化局为区县绿道管理行业主管部门,应结合实际制定本区县绿道管理实施办法,并负责做好绿道管护工作的检查、验收和考核。
区县园林绿化局或者区县政府确定的其他绿道管理部门,应依法选择具有相应资格的园林绿化企事业单位作为绿道管理单位(以下简称管理单位),负责绿道的日常运营维护和保护管理。
第五条绿道慢行道路是在绿道用地范围内,满足市民休闲需求而建设的自行车骑行、步行及骑步行兼有的慢行道路;绿道连接线是为保证绿道连续而局部利用非机动车道及人行道的路段。
第六条绿道管护参照公共绿地管理方式和标准规范,实行属地管理,免费向公众开放。
绿道自行车租赁、驿站和游客服务中心内餐饮、商品销售等商业活动可实行市场化经营,鼓励引入社会经营。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平原造林工程技术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平原造林工程技术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公布日期】2013.01.18•【字号】京绿造发[2013]2号•【施行日期】2013.01.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平原造林工程技术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京绿造发〔2013〕2号)各区、县园林绿化局:为规范平原造林工程建设技术标准,提高工程建设质量水平,营造大规模、大尺度城市森林,根据平原造林工程规划和相关技术标准,研究制定了《北京市平原造林工程技术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现予印发,请各区县遵照执行,并提出如下工作要求:一、要高度重视,全面落实《实施细则》《实施细则》是在认真总结2012年本市平原地区造林工程建设实践基础上,借鉴国内外城市森林建设经验,并经过反复论证研讨,用于全面指导平原造林工程建设,规范工程设计和施工,确保工程建设成效的重要技术规范。
各区县要充分认识《实施细则》的重要性,把《实施细则》的各项标准要求全面落实到工程建设的规划、设计、建设的始终,确保高质量、高水平推进平原造林工程建设。
二、要认真执行《实施细则》,强化应用指导各区县要把《实施细则》的主要指标和要求,作为编制工程建设实施方案、施工设计方案和开展质量监督、技术指导的重要内容,并作为衡量各标段工程建设质量成效的重要依据。
监理公司在开展工程监理工作中,要严格按照《实施细则》落实监理任务,严把技术标准关,确保工程建设水平。
三、要加强学习培训,提高技术水平各区县要加强对《实施细则》的学习和培训,通过举办管理人员、技术人员、施工队伍和监理人员培训班,使工程建设人员充分理解和把握各项技术指标和措施、要求,提高管理水平和专业技术水平,实现工程建设和管理的规范化、标准化。
各区县在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市园林绿化局。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园林绿化局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园林绿化局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公布日期】2014.12.22•【字号】京绿法发〔2014〕5号•【施行日期】2015.01.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园林绿化局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京绿法发〔2014〕5号局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北京市园林绿化局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已于2014年12月15日经局(办)党组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2014年12月22日北京市园林绿化局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我局依法行政水平,严格履行法定职责,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根据国家和本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以市园林绿化局的名义制定和公布,依据园林绿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按照法定职责、权限和程序,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能够反复适用的公告、通知、意见等文件。
局内部管理的工作制度、会议通知和纪要,人事、外事、计划、财务等事项除外。
第三条局机关有关处室、具有行政和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局直属单位(以下简称责任单位)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拟定或者牵头拟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局办公室负责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初审、登记;局法制处负责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确认、合法性审核以及报市政府备案登记。
第四条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机关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与其宗旨、目的保持一致;(二)属于本局管辖范围、管理权限和法定职责;(三)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和行政审批等行政执法的事由、项目;(四)无特定相对人,具有相对稳定性,在一定时间和范围内反复适用;(五)符合公文处理程序,适用公文管理规范;(六)语言规范,表述准确,逻辑清晰,发文指向明确,具有可操作性。
北京市公共绿地建设管理办法(2020)
北京市公共绿地建设管理办法(2020)各区园林绿化局、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公共绿地建设管理,依据《北京市绿化条例》,我局对《北京市公共绿地建设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如遇有关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局。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2020年1月13日(电话(略))北京市公共绿地建设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公共绿地建设和管理,规范公共绿地建设管理行为,根据《北京市绿化条例》、《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城镇绿地养护管理规范》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所称公共绿地是指按照《北京市绿地系统规划》建设的面向社会公众开放,以发挥社会效益、生态效益为主,发挥休闲游憩等公共服务功能的绿地,包括市和区绿地系统规划确定的综合公园、社区公园、专类公园、带状公园、街旁绿地、隔离地区公共绿地,以及城市道路、公路、河道用地范围内的公共绿地。
第三条市、区园林绿化部门负责公共绿地建设管护和监督管理工作;各有关部门或者区园林绿化部门负责城市道路、公路、河道等用地范围内的公共绿地建设和管护工作。
第四条公共绿地建设依法应当实行招标投标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北京市绿化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政策文件执行。
第五条绿化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参照《公园设计规范》编制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并报市园林绿化部门进行论证。
绿地设计方案通过论证后方可组织实施。
第六条公共绿地中设置管理建筑和配套服务建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市园林绿化部门论证通过的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报规划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审批通过后,方可实施建设。
公园中的配套用房按照《北京市公园配套用房管理办法》执行,其他公共绿地中可以按照服务需要设置公共厕所,并根据管理需要设置小型员工临时休息点及工具存放处。
第七条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公共绿地建设工程应当进行质量监督。
北京绿化工程质量监督实施办法-北京园林绿化局
北京市绿化工程质量监督实施办法第一条为加强绿化工程质量管理,保证绿化工程质量,根据《北京市绿化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绿化工程的质量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园林绿化局设立市级绿化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市园林绿化质监站),区、县园林绿化局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立相应机构,业务上接受市园林绿化局指导。
第四条列入当年市政府重大项目绿地,及跨区县绿地工程建设由市园林绿化质监站实施质量监督,其他绿地建设工程由区、县绿化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质量监督.第五条绿化工程建设单位应在开工10日前到相应的监督机构办理质量监督登记手续,并提交下列材料:1.中标通知书、施工、监理合同;2.施工总平面图、设计说明及施工图目录;3.参建各方管理和专业技术人员登记表及资格证明文件;第六条建设单位应根据工程特点组建工程管理机构.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向有关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提供与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
原始资料应当真实、准确、齐全。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根据植物种植季节合理安排工期,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相关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材料;按照合同约定的,由建设单位提供的工程施工各类物资,应当符合设计文件的要求。
第九条建设单位应组织设计、监理、施工等有关单位进行工程质量竣工验收。
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完成绿化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2.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3.有涉及植物成活物资的进场试(检)验报告;4.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5.乔灌木的成活率应达到95%以上,珍贵树种和行道树成活率应达到98%以上,花卉种植成活率应达到95%以上,草坪覆盖率应达到100%.6.有施工单位签署的绿化工程养护协议。
第十条设计单位应当按照绿化工程有关标准进行设计,对设计质量负责.第十一条设计单位应在施工图设计说明中明确选用绿化苗木所依据的质量标准;向施工单位作出施工图文件的详细说明;及时签发设计修改变更和技术洽商通知。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深入贯彻执行《北京市绿化条例》的通知-京绿法发[2011]1号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深入贯彻执行《北京市绿化条例》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深入贯彻执行《北京市绿化条例》的通知(京绿法发〔2011〕1号)各区、县园林绿化局,局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2010年,根据市园林绿化局、首都绿化办党组的部署,全市园林绿化系统广泛组织开展了《北京市绿化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学习、宣传、贯彻活动。
一年来,各级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落实任务、明确责任,组织开展了一系列卓有成效的贯彻执行活动,有力地推动了首都园林绿化事业又好又快发展。
为进一步深入学习、广泛宣传、认真贯彻《条例》,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深入认识《条例》在园林绿化发展中的重要地位《条例》是推进首都生态文明建设的强大动力。
《条例》的贯彻执行,极大地促进了园林绿化在更高的层面、更广的空间、更新的形态上快速可持续发展,为建设比较完善的生态城市、比较完备的绿色北京、比较丰富的生态文明提供了新的动力。
《条例》是实现首都园林绿化科学发展的根本保证。
《条例》紧紧把握新时期首都园林绿化事业的发展规律和发展特征,对园林绿化发展进行了科学定位,充分体现了科学发展观的核心思想,充分体现了园林绿化事业的发展实际。
《条例》构建了新时期首都园林绿化事业的重要基础。
《条例》牢牢把握统筹城乡绿化资源的核心,始终坚持生态优先的理念,强化完善了全民参与的指导思想,在管理体制、管理职能、管理方式和方法上有了突破和创新,在引导发展、促进保护、协调机制等制度设计和制定上,有了重大的丰富和发展,突出了园林绿化在“三个北京”战略中重要的基础作用。
《条例》是实现“三个园林”战略的重大支撑。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2021年城市绿化工作要点》的通知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2021年城市绿化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公布日期】2021.01.15•【字号】京绿办发〔2021〕3号•【施行日期】2021.01.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2021年城市绿化工作要点》的通知京绿办发〔2021〕3号各区园林绿化局,局有关单位:2021年是建党100周年,是实施"十四五"规划的开局之年,按照全市园林绿化工作部署,现将《2021年城市绿化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2021年1月15日2021年城市绿化工作要点一、总体要求2021年,城市园林绿化工作将紧紧围绕落实新版城市总体规划、核心区和城市副中心控规,"十四五"时期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核心区三年行动计划,以及市委、市政府一系列部署,以首都发展为统领,以推动高质量发展为主题,以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为主线,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为根本目的,以2022年冬奥会筹备、建党100年绿化美化环境保障为契机,统筹推进城镇绿地增量提质、城镇绿地精细化管护、园林绿化行业市场规范化管理协调发展,为实现"十四五"时期城镇绿化发展目标开好局、起好步。
二、总体思路(一)贯彻新发展理念,推动高质量发展。
城镇绿化持续优化绿色空间布局,同时,更加关注绿地生态效益的提升、关注绿化惠民、绿色文化体系建设等提升绿地服务品质工作。
通过实施城市休闲公园、城市森林、口袋公园和小微绿地等百姓身边增绿项目,以及全龄友好性公园、林荫大道、生物多样性示范区、智慧园林等建设任务,实现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理念在城镇绿化建设发展中落地生根。
(二)立足和谐宜居之都,统筹各区协调发展。
"十四五"时期,城镇绿化提出突出区域特色,建设花园核心区、公园中心城区、水城共融的城市副中心、森林新城的发展目标。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园林绿化局督促检查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园林绿化局督促检查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园林绿化局督促检查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局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为进一步加强局(办)系统督促检查工作,促进形成崇尚实干、狠抓落实的工作氛围,确保各项任务落实到位,现将《北京市园林绿化局督促检查工作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2018年8月22日北京市园林绿化局督促检查工作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局(办)系统督促检查工作,促进形成崇尚实干、狠抓落实的工作氛围,不断提高行政效能和行业管理水平,推动各项年度工作任务顺利实施,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督促检查工作办法》(京政发〔2015〕23号)和《中共北京市委关于加强新形势下党的督促检查工作的实施意见》(京发〔2018〕5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督促检查是指行政机关通过任务分解、计划制定、进度管理、询问答复等多种方式,推动某项工作或者任务完成的一种行政手段。
第二章任务及原则第三条督促检查工作的主要任务是重点督促推动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归口管理业务的国家部委重点工作安排、重要文件的贯彻执行、局(办)年度绩效任务和重点工作目标、有关重要会议议定事项、局(办)主要领导同志指示批示和交办事项等各项重要工作的办理落实。
第四条督促检查工作应遵循“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任务明确、责任清晰,目标科学、进度真实”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喜优兼报,做到既有重点,又要覆盖全面,同时既督任务、督进度,又查认识、查责任,努力促进全局上下形成少说空话、多做工作、扎扎实实、埋头苦干的工作作风,确保各项任务落实到位。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局(办)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局(办)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公布日期】2014.12.22•【字号】京绿办发〔2014〕10号•【施行日期】2015.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局(办)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的通知京绿办发〔2014〕10号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北京市园林绿化局(首都绿化委员会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已经2014年11月28日中共北京市园林绿化局首都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党组2014年第12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施行。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2014年12月22日北京市园林绿化局(首都绿化委员会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依法行政,增强工作透明度,规范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保障人民群众对首都园林绿化事业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及《北京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结合首都园林绿化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政机关有关处室、具有行政和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直属单位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公开相关政府信息的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信息是指本行政机关有关处室、具有行政和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直属单位在履行行政职能和提供公共服务等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纸质、磁介质等各种载体形式的信息。
第四条本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遵循“公正、公平、便民、及时、准确”的原则。
第二章机构与职能第五条本行政机关成立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领导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研究解决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局办公室,具体承办局(办)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事项,组织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日常工作。
第六条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的工作职责是:(一)具体承办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事宜;(二)维护和更新本行政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三)组织编制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四)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提出保密审查意见;(五)本行政机关规定的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全面加强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意见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全面加强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公布日期】2011.08.18•【字号】京绿城发[2011]10号•【施行日期】2011.08.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全面加强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意见(京绿城发〔2011〕10号)各区、县园林绿化局,市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监督站:北京市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自奥运绿化工程启动以来,经历了不断完善、不断发展的过程,取得了卓有成效的成绩。
随着“十二五”时期,北京城市园林绿化建设规模、建设要求不断提高,我市园林绿化质量监督工作在新时期的发展过程中,将面临机遇与挑战并存的发展形势。
为此,各单位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不断完善规章制度,创新监管方式、提高监管效能,将我市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推向前进。
现就进一步加强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提高认识,增强做好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使命感和责任感“十二五”时期,是首都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进“三个北京”建设,加快向世界城市目标迈进的重要阶段。
伴随着新时期首都发展的新要求,“十二五”时期,北京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将迎来一个难得的加速发展的新时期。
为此,各单位要进一步强化监督管理意识,增强做好质量监督工作的使命感和责任感。
第一,要充分认识质量监督是实施高质量、高水平的工程建设的重要保障。
通过实施科学、有效的质量监督管理,严格按照北京市园林绿化行业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从设计、施工、管理对各责任主体进行全过程的监督,全面规范工程参建单位的质量行为,保证工程建设质量水平。
第二,要充分认识质量监督是提升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履职能力的重要抓手。
依法履行园林绿化建设监督管理是市委、市政府赋予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责任和要求,开展全面的质量监督,正是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行使政府职能,加强社会化管理的有力抓手。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园林绿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的通知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园林绿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公布日期】2021.06.29•【字号】京绿办发〔2021〕180号•【施行日期】2021.07.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园林绿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的通知各区园林绿化局,局属有关单位、机关有关处室:现将修订后的《北京市园林绿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北京市园林绿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北京市园林绿化行业违法行为处罚裁量基准表》(以下简称《规则》《基准》《基准表》)。
现将《规则》《基准》《基准表》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结合工作实际,一并遵照执行。
一、严格执行标准各区局、各单位要充分认识《规则》《基准》《基准表》的重要性,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凡存在自由裁量空间的案件,必须严格按照裁量基准规定的裁量分档作出处罚决定,《规则》《基准》《基准表》中未作出规定的,应当参照上述裁量基准作出处罚决定。
二、落实学习培训此次修订,重点围绕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进行的对应调整,请各区局、各单位结合工作实际,有针对的做好学习、掌握以及应用,市级有关部门要加大对区局的指导力度。
三、做好工作衔接修订后的《规则》《基准》和《基准表》于2021年7月15日正式实施,《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园林绿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京绿办发〔2020〕146号)及其附件同时废止,请各区局、各单位做好工作衔接。
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反馈。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2021年6月29日附件1:北京市园林绿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附件2:北京市园林绿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附件3:北京市园林绿化行业违法行为处罚裁量基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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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绿化工程质量监督实施办法》的通知
京绿城发〔2010〕16号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
关于印发《北京市附属绿地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园林绿化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市附属绿地建设管理,依据《北京市绿化条例》,市园林绿化局制定了《北京市附属绿地建设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七日
北京市附属绿地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附属绿地建设、管理,规范绿地建设管理行为,根据《北京市绿化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所称的附属绿地包括本市居住区(居住小区)绿地、单位所属绿地,商服绿地、工矿仓储绿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绿地及其他建设工程附属绿地。
第三条附属绿地建设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
居住区(居住小区)绿地管护由所有业主负责,业主可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护。
单位所属绿地、商服绿地、工矿仓储绿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绿地的管护由该产权单位负责。
上述规定以外的附属绿地或者零星树木,以及管护责任不清或者有争议的,由所在区、县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管护责任单位。
第四条附属绿地建设管护应依法实行招投标的,招投标活动应符合《北京市绿化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五条居住区(居住小区)绿地设计方案应当符合《居住区绿地设计规范》(DB11/T214-2003)等相关标准、规范,应以植物造景为主,适当配置园林建筑及小品。
其中小游园建设的绿化种植用地面积,不低于小游园用地面积的70%;游览、休憩、服务性建筑的用地面积,不超过小游园用地面积的5%。
居住区绿地和单位所属绿地的绿化种植面积,不低于其绿地总面积的75%。
第六条附属绿地建设,规划绿地面积达到1000平方米的,建设单位应当在绿化工程开工30日前,通过首都园林绿化政务网(),在线填报《建设工程附属绿地开工告知书》,并将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报送绿地项目所在区、县园林绿化局。
第七条区、县园林绿化局接到书面告知后,应当对建设工程附属绿地建设规划方案、植物配置、施工规范等提供技术服务,主要包括:
(一)提供绿化工程设计、施工规范。
对居住区绿地设计方案、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提出意见;
(二)对绿化工程植物设计种植的合理性提出意见;
(三)对本行政辖区内居住区绿化提供行业管理信息;
(四)依法对居住区绿地建设的参建单位资质进行核查。
第八条区、县园林绿化局接到书面告知后7日内,将《建设工程附属绿地开工告知受理通知书》反馈建设单位。
《建设工程附属绿地开工告知受理通知书》纳入绿化工程竣工验收资料,随建设工程验收资料一并移交城市建设档案进行管理。
第九条附属绿地施工标准及质量控制,验收要求,按照《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DB11T212-2009)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附属绿地建设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完工。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设项目规划许可中确定的绿地面积、位置和绿地设计方案组织施工。
附属绿地建设确因施工季节等原因未能与主体工程同时完工的,建设单位应当在主体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将附属绿地建设情况在竣工验收报告中说明,并签署出具一式两份《建设工程附属绿地延期完工承诺书》。
其中一份随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文件报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一份交工程所在区、县园林绿化局。
附属绿地延期建设的绿化工程,按照主体工程同步建设完工的相关要求执行。
第十一条附属绿地建设工程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建设单位已完成工程质量竣工验收;
(二)竣工资料齐全;
(三)竣工决算已经有关部门审定;
(四)附属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
第十二条附属绿地建设工程的资料管理,应符合《园林绿化工程资料管理规程》的要求。
第十三条附属绿地验收合格后,下列资料将纳入市和区城建档案馆管理:
(一)批准的立项文件及附图;
(二)工程设计方案(附图);
(三)《建设工程附属绿地开工告知受理通知书》
(四)工程概况表;
(五)工程竣工图及工程结、决算书;
(六)建设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七)施工单位工程竣工报告;
(八)设计单位质量检查报告;
(九)监理单位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十)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
(十一)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十二)《建设工程附属绿地延期完工承诺书》(如延期)。
第十四条居住区、居住小区建设工程取得预售许可证或进行初始登记后,应当按照规划许可的内容,与买方就附属绿地的面积和位置等内容在房屋买卖合同中进行约定。
第十五条居住区、居住小区附属绿地工程竣工验收后30日内,建设单位应当将附属绿地按以下条件予以公示。
(一)位置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图标注为基准,规模以叠加后的绿化工程竣工图为准,制作绿地平面图公示牌。
(二)公示牌应标明居住区、居住小区名称,建设单位名称,方向坐标、绿地率指标、比例尺、图例说明。
(三)公示牌应当树立在居住区、居住小区显著位置、与周围景观协调。
(四)公示牌应当进行永久公示。
绿地管护责任单位负责对公示牌进行维护。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10年11月28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