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绿化工程质量监督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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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绿化工程质量监督实施办法》的通知

京绿城发〔2010〕16号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

关于印发《北京市附属绿地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园林绿化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市附属绿地建设管理,依据《北京市绿化条例》,市园林绿化局制定了《北京市附属绿地建设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七日

北京市附属绿地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附属绿地建设、管理,规范绿地建设管理行为,根据《北京市绿化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所称的附属绿地包括本市居住区(居住小区)绿地、单位所属绿地,商服绿地、工矿仓储绿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绿地及其他建设工程附属绿地。

第三条附属绿地建设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

居住区(居住小区)绿地管护由所有业主负责,业主可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护。

单位所属绿地、商服绿地、工矿仓储绿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绿地的管护由该产权单位负责。上述规定以外的附属绿地或者零星树木,以及管护责任不清或者有争议的,由所在区、县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管护责任单位。

第四条附属绿地建设管护应依法实行招投标的,招投标活动应符合《北京市绿化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五条居住区(居住小区)绿地设计方案应当符合《居住区绿地设计规范》(DB11/T214-2003)等相关标准、规范,应以植物造景为主,适当配置园林建筑及小品。其中小游园建设的绿化种植用地面积,不低于小游园用地面积的70%;游览、休憩、服务性建筑的用地面积,不超过小游园用地面积的5%。居住区绿地和单位所属绿地的绿化种植面积,不低于其绿地总面积的75%。

第六条附属绿地建设,规划绿地面积达到1000平方米的,建设单位应当在绿化工程开工30日前,通过首都园林绿化政务网(),在线填报《建设工程附属绿地开工告知书》,并将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报送绿地项目所在区、县园林绿化局。

第七条区、县园林绿化局接到书面告知后,应当对建设工程附属绿地建设规划方案、植物配置、施工规范等提供技术服务,主要包括:

(一)提供绿化工程设计、施工规范。对居住区绿地设计方案、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提出意见;

(二)对绿化工程植物设计种植的合理性提出意见;

(三)对本行政辖区内居住区绿化提供行业管理信息;

(四)依法对居住区绿地建设的参建单位资质进行核查。

第八条区、县园林绿化局接到书面告知后7日内,将《建设工程附属绿地开工告知受理通知书》反馈建设单位。《建设工程附属绿地开工告知受理通知书》纳入绿化工程竣工验收资料,随建设工程验收资料一并移交城市建设档案进行管理。

第九条附属绿地施工标准及质量控制,验收要求,按照《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DB11T212-2009)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附属绿地建设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完工。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设项目规划许可中确定的绿地面积、位置和绿地设计方案组织施工。

附属绿地建设确因施工季节等原因未能与主体工程同时完工的,建设单位应当在主体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将附属绿地建设情况在竣工验收报告中说明,并签署出具一式两份《建设工程附属绿地延期完工承诺书》。其中一份随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文件报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一份交工程所在区、县园林绿化局。附属绿地延期建设的绿化工程,按照主体工程同步建设完工的相关要求执行。

第十一条附属绿地建设工程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建设单位已完成工程质量竣工验收;

(二)竣工资料齐全;

(三)竣工决算已经有关部门审定;

(四)附属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

第十二条附属绿地建设工程的资料管理,应符合《园林绿化工程资料管理规程》的要求。

第十三条附属绿地验收合格后,下列资料将纳入市和区城建档案馆管理:

(一)批准的立项文件及附图;

(二)工程设计方案(附图);

(三)《建设工程附属绿地开工告知受理通知书》

(四)工程概况表;

(五)工程竣工图及工程结、决算书;

(六)建设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七)施工单位工程竣工报告;

(八)设计单位质量检查报告;

(九)监理单位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十)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

(十一)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十二)《建设工程附属绿地延期完工承诺书》(如延期)。

第十四条居住区、居住小区建设工程取得预售许可证或进行初始登记后,应当按照规划许可的内容,与买方就附属绿地的面积和位置等内容在房屋买卖合同中进行约定。

第十五条居住区、居住小区附属绿地工程竣工验收后30日内,建设单位应当将附属绿地按以下条件予以公示。

(一)位置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图标注为基准,规模以叠加后的绿化工程竣工图为准,制作绿地平面图公示牌。

(二)公示牌应标明居住区、居住小区名称,建设单位名称,方向坐标、绿地率指标、比例尺、图例说明。

(三)公示牌应当树立在居住区、居住小区显著位置、与周围景观协调。

(四)公示牌应当进行永久公示。绿地管护责任单位负责对公示牌进行维护。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10年11月28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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