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货物视同内销纳税申报操作指引
出口货物视同内销纳税申报操作指引
出口货物视同内销计提销项税额或征收增值税申报操作指引出口企业出口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2号)文第一条所列的货物,应当填写《应征税出口货物明细表》一式三份(见附件),到主管税务分局申报计提销项税额或缴纳增值税。
有关操作方式如下:一、出口企业出口的下列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视同内销货物计提销项税额或征收增值税。
(一)国家明确规定不予退(免)增值税的货物;1.国家规定出口退税率为0的货物;2.经税务机关审核决定不予办理出口退(免)税的出口货物;3.其他按规定不予退(免)税的出口货物。
(二)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退(免)税的货物;1.自营出口或委托出口的出口企业未能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下同)起90日后的首个申报期之前向税务机关申报出口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已申请延期申报并获批准的除外)。
2.虽在规定限期内向税务机关申报出口退(免)税,但不符合税务机关受理申报条件的出口货物。
(三)出口企业虽已申报退(免)税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补齐有关凭证的货物;1.自营出口或委托出口的生产企业已向税务机关申报出口退(免)税,但未能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起90日后的首个申报期之前,向税务机关提供以下单证的出口货物(已申请延期申报并获批准的除外)。
①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②出口发票;③《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2.出口企业已向税务机关申报出口退(免)税,但未能按有关规定按期收汇核销的出口货物。
(四)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货物;1.受托出口的纳税人未能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起60天内向税务机关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出口货物(已申请延期申报并获批准的除外)。
2.虽在规定限期内向税务机关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但不符合税务机关受理申报条件的出口货物(但已在国内完税的出口货物除外)。
出口视同内销征税问题
关于出口货物增值税纳税申报及出口货物视同内销征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各区局、直属局:2004年出口退税机制改革以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先后下发三个文件(财税【2004】116号、国税发【2005】68号、国税发【2006】102号),对于国家明确规定不予退(免)税的出口货物以及未按规定期限申报出口退(免)税的货物等五种情形的出口货物,规定应当视同内销货物计提销项税额或征收增值税。
出口货物视同内销征税必然带来应税销售额和进项抵扣税额的调整,为了引导企业正确填报,确保纳税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进一步做好税收征管工作,现将一般纳税人出口货物增值税纳税申报的填报规范及视同内销征税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出口业务应按规定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合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主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一,以下简称附表1)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以下简称附表2),如实反映出口销售收入和进项税额情况。
(一)外贸企业出口货物销售额应填写在主表第8栏“免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和第9栏“免税货物销售额”中,购进供出口的货物进项税额填写在附表2第24栏“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未申报抵扣”中;(二)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销售额应填写在主表第7栏“免、抵、退办法出口货物销售额”中,按免、抵、退税办法出口货物不得免征抵扣的进项税额分别填写在主表第14栏“进项税额转出”和附表2第18栏“免抵退税办法出口货物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中,免抵退货物应退税额填写在主表第15栏“免抵退货物应退税额”中。
二、出口企业发生出口货物视同内销征税的情况,应填写《出口货物视同内销征税进项税额抵扣申请表》及《出口视同内销货物单票对应情况表》一式三份,连同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和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等资料,经主管税务机关税收管理员审核确认后,据以向纳税申报窗口办理进项税额抵扣调整及纳税申报手续。
上述资料作为征税部门年终清理出口不退税货物征税情况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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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外销)40000税务处理:在 次月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时,该出口收入 1200000元应填写在《增值税纳 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第 18栏”四、免税——货物 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第 3 列”开具其他发票”销售额中.
2013年 10月 5 日,会计处理如下:(单位:元,下同)借:库存商品 10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外销)170000贷:银行存款 1170000
注: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必须单独设账核算购进金额和进项税额,如购进 货物当时不能确定用于出口或内销,一律记入出口库存账,内销时从出口 库存账转入内销库存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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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例: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财税【会计实务操作教程】 甲外贸公司 2013年 10月 5 日以银行存款购进一批货物,取得的增值税专 用发票金额为 100万元,进项税额为 17万元.2013年 11月 10日将该批货 物出口,出口收入按 FOB价折合人民币 120万元.该货物征税率 17%,退税 率 13%.2014年 7 月 6 日该批货物因故须视同内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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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进货分批 申报单、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原件及复印件;2.内销货物发 票(记账联)原件及复印件;
出口货物视同内销征税的范围与申报处理
出口货物视同内销征税的范围与申报处理王力【摘要】问:哪些出口货物应当视同内销征税,如何进行计算?重点应当掌握什么问题?【期刊名称】《纳税》【年(卷),期】2013(000)003【总页数】3页(P18-20)【关键词】出口货物;征税;内销;申报;应当【作者】王力【作者单位】方成进出口有限公司【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F812.42问:哪些出口货物应当视同内销征税,如何进行计算?重点应当掌握什么问题?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以下简称《通知》)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明确规定:出口企业出口或视同出口适用增值税和消费税征税政策的货物,应统一按内销货物的规定进行缴纳。
该通知的规定适用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的征税范围,主要有以下8类情况:(一)取消出口退税率的货物。
除来料加工复出口货物、中标机电产品、列名原材料、输入特殊区域的水电气、海洋工程结构物以外,国务院决定明确取消出口退税率的货物,应当视同内销征税。
即上述来料加工复出口货物等5种范围内,如果有属于出口零税率的,不适用于增值税和消费税出口货物征税规定,仍按政策规定适用出口退(免)税或免税政策。
如某生产企业出口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用于生产的列名原材料(溶于非水介质其他油漆),该产品出口退税率为零,适用增值税税率为17%。
按照通知规定,执行特殊退税率按征税率办理退税,即使该产品已取消出口退税率,也不应按视同内销征税,而是依照政策办理退(免)税。
(二)出口至特殊区域内的非生产用品和工具。
对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销售给特殊区域内的生活消费用品和交通运输工具,按视同内销征税。
(三)停止出口退(免)税权的货物。
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因骗取出口退税被税务机关停止办理增值税退(免)税期间所发生出口的货物,按视同内销征税。
出口货物需视同内销征税业务处理
关于出口货物需视同内销征税业务处理的通知各出口企业:根据佛山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需视同内销征税业务处理办法〉的通知》(佛国税发[2006]15号)规定,现就出口货物需视同内销征税的业务处理通知如下:一、对政策明确出口货物应视同内销征税的处理(一)出口国家规定不予退(免)税的货物1.一般纳税人计税依据=(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所含进口料件金额)÷(1+法定增值税税率)2.小规模纳税人计税依据=(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所含进口料件金额)÷(1+征收率)(二)生产企业单证不齐超过规定期限的出口货物计税依据=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所含进口料件金额(三)2005年5月1日后外贸企业超过规定期限申报退(免)税或单证不齐超过规定期限的出口货物计税依据=(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所含进口料件金额)÷(1+法定增值税税率)二、操作方法(一)出口国家规定不予退(免)税的货物国家规定不予退(免)税的货物,是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16号)第二条所列的出口货物。
1.出口不予退(免)税货物企业,每月自行向主管征收分局申报纳税。
一般纳税人按“(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1+法定增值税税率)”计算填列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应税货物销售额,并同时报送《一般纳税人出口国家不予退(免)税货物申报明细表》(附件1)。
小规模纳税人按“(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所含进口料件金额)÷(1+征收率)”计算填列纳税申报表的应税货物销售额,并同时报送《小规模纳税人出口不予退(免)税货物视同内销征税申报明细表》(附件2)。
2.如果不予退(免)税货物属于进料加工出口货物的,出口企业办理纳税申报时还应提供下列资料:(1)免抵退税生产企业填报《进料加工出口货物视同内销征税虚拟进项抵扣表》(附件3);如果手册未核销的,需同时报送经退税部门审批的《生产企业进料加工登记申报表》;手册核销后,需同时报送经退税部门审批的《生产企业进料加工海关登记手册核销申请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货物进项税额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6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货物进项税额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8.03.25施行日期2008.04.01文号国税函[2008]265号主题类别税收征管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货物进项税额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65号2008年3月25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现将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货物征税时的进项税额抵扣问题通知如下:一、外贸企业购进货物后,无论内销还是出口,须将所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规定的认证期限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手续。
凡未在规定的认证期限内办理认证手续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予抵扣或退税。
二、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凡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退(免)税或虽已申报退(免)税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补齐有关凭证,以及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自规定期限截止之日的次日起30天内,由外贸企业根据应征税货物相应的未办理过退税或抵扣的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填具进项发票明细表(包括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代码、号码、开具日期、金额、税额等),向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征税货物进项税额抵扣证明》(以下简称《证明》,具体格式附后)。
三、已办理过退税或抵扣的进项发票,外贸企业不得向税务机关申请开具《证明》。
外贸企业如将已办理过退税或抵扣的进项发票向税务机关申请开具《证明》,税务机关查实后要按照增值税现行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要移交公安部门进一步查处。
四、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接到外贸企业申请后,应根据外贸企业出口的视同内销征税货物的情况,对外贸企业填开的进项发票明细表列明的情况进行审核,开具《证明》。
出口货物视同内销征税业务操作办法(企业)
出口货物视同内销征税业务管理办法为规范和加强我市出口退(免)税货物视同内销征税业务的管理,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1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64号)、•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粤国税发…2004‟19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6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2号)、•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粤国税发…2006‟199)、•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货物进项税额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国税函…2008‟25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国税发…2007‟123号)及其他有关出口货物退(免)税规定,制定本操作办法。
一、出口视同内销征税货物范围本办法所称出口货物视同内销征税业务是指出口企业出口的下列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视同内销货物计提销项税额或征收增值税:(一)国家明确规定不予退(免)增值税的货物;(二)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退(免)税的货物;(三)出口企业虽已申报退(免)税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补齐有关凭证的货物;(四)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货物;(五)生产企业出口的除四类视同自产产品以外的其他外购货物;(六)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下列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视同内销货物征收增值税:1、未进行免税申报的货物;2、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免税核销申报的货物;3、虽已办理免税核销申报,但未按规定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凭证的货物;4、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不批准免税核销的出口货物。
(七)其他应视同内销征税的出口货物。
外贸企业增值税纳税申报填报指南
外贸企业增值税纳税申报填报指南一、外贸出口企业外购货物收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按相关规定要求和时限进行认证和申报。
二、外贸出口企业的内、外销必须分开核算。
三、外贸出口企业出口货物和内销货物所对应的进项发票应分别取得、核算和申报。
其中内销货物对应的进项发票允许抵扣,外销货物对应的进项发票计入待抵扣税额;如取得的同一份进项发票既有用于外销的货物也有用于内销的货物,则应采取换票方式进行处理;出口货物中属于不予退(免)税货物的,其对应的进项发票准予抵扣。
对购进的货物不能区分是否用于出口和内销的,一律暂视同出口货物处理,对应的进项发票计入待抵扣进项税额。
四、财务核算上,在“应交税金”科目下增设“待抵扣进项税额”明细科目。
外贸企业退税实行的是"免、退税"政策,即免出口环节的增值税,退购进环节的进项增值税,进项退税是“先征后退”。
一、外贸企业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需要填写的项目如下:1)主表:销售额(人民币)填写主表第9栏(免税货物销售额)后,第8栏(免税销售额)的数字自动生成;附表一第16栏(开具普通发票;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也填写此销售额人民币,并且等于你的损益表的当月销售收入栏。
主表第7栏(免、抵、退办法出口销售额)生产企业填写,外贸企业不填。
2)附表一:只需填写第17和第18栏的免税货物销售额,并且等于当月的销售收入额。
3)附表二:进项税额(在认证后申报时)填写在附表二第24栏(认证相符的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25栏(期初已认证相符但未申报抵扣;与前一申报期附表二第27栏相衔接)及26栏(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未申报抵扣)“其中:按税法规定不允许抵扣”栏中(也即28栏),它的数字等于你当月去税务局认证的发票的合计数。
补充:出口货物销售额应填写在主表第8栏“免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和第9栏“免税货物销售额”中,购进供出口的货物进项税额填写在附表2第24栏“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未申报抵扣”中,主表中无需体现。
关于外贸企业出口货物视同内销征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关于外贸企业出口货物视同内销征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标 签】外贸企业,出口货物视同内销【颁布单位】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文 号】深国税发﹝2008﹞18号【发文日期】2008-02-04【实施时间】2008-02-04【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征收管理各业务处室,各区、分局:为切实贯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视同内销征税的规定,进一步加强征、退税衔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2号)等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将外贸企业出口货物视同内销征税的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一、外贸企业出口的下列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应视同内销货物征收增值税。
(一)国家明确规定不予退(免)增值税的货物;(二)外贸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退(免)税的货物;(三)外贸企业虽已申报退(免)税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补齐有关凭证的货物;(四)外贸企业代理其他企业出口后,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货物;二、外贸企业出口国家规定不予退(免)税的货物,应在货物报关出口后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自行向主管区、分局申报纳税。
三、外贸企业有本通知第一条第(二)款、第(四)款情形的,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90天后的第二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自行向主管区、分局申报纳税。
外贸企业有第一条第三款情形的,应在接到纳税通知后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区、分局申报纳税。
四、外贸企业申报纳税时,应按货物出口当月第一个工作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外汇人民币牌价中间价计算销项税额,并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一)》的开具普通发票栏(第3栏),以及相应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填列。
五、进出口税收管理处计算机科应定期统计外贸企业出口需视同内销征税的单证,剔除其中的已备案、函调中的单证后,将需征税的报关单数据分发给相关区、分局。
六、各区、分局核实进出口税收管理处下发的报关单数据后,对需视同内销征税而外贸企业未自行申报纳税的,应立即通知企业申报纳税。
出口转内销纳税申报如何处理
出口转内销纳税申报如何处理Document number:NOCG-YUNOO-BUYTT-UU986-1986UT出口转内销纳税申报如何处理2009-11-1715:29:18来源:新浪博客作者:出口转内销纳税申报如何处理2009-11-1715:29:18来源:新浪博客作者:一、所需资料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2号)规定,出口企业出口视同内销货物计提销项税额或征收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出口上述货物计算销项税额公式:销项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1+法定增值税税率)×法定增值税税率一般纳税人以进料加工复出口贸易方式出口上述货物以及小规模纳税人出口上述货物计算应纳税额公式:应纳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1+征收率)×征收率。
出口企业发生出口转内销向税务分局报送以下资料,属一般纳税人外贸企业的,还应将经税务分局审核的以下相关表格复印件报税源管理二科备案:1.《一般纳税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出口货物应视同内销征税申报明细表》;2.《一般纳税人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出口货物应视同内销征税申报明细表》;3.《进料加工视同内销征税出口货物进项转出申请表》;4.《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应视同内销征税申报明细表》。
二、报税申报操作(开票的处理)1、生产企业(一般纳税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出口货物须视同内销征税的,应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一”第3栏“开具普通发票”栏用蓝字调增视同内销销售额、销项税额,同时在主表第7栏用红字冲减已申报的“免抵退办法出口销售额”。
并在同期的免抵退税申报时填报《生产企业调整视同内销征税出口货物申报单证情况报告》冲减免抵退税出口额(对“单证不齐”的冲减“单证不齐”的免抵退税出口额;对“单证齐全”的冲减“单证齐全”的免抵退税出口额)。
(不开票的处理)生产企业(一般纳税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出口货物须视同内销征税的,应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一”第4栏“未开具普通发票”栏用蓝字(例如出口销售额为元,按金额为含税销售额折算成不含税额填报),同时在主表第7栏用红字冲减已申报的“免抵退办法出口销售额”为元,账务上,将其所发生的差额的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转入主营业务成本或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关于外贸企业申请出具《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征税货物进项税额抵扣证明
关于外贸企业申请出具《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征税货物进项税额抵
扣证明》申报指引
外贸企业申请出具《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征税货物进项税额抵扣证明》时,应填写《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征税货物进项税额抵扣证明》(以下简称《证明》),持税收通用缴款书等有关资料向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申请开具《证明》。
一、外贸企业申请出具《证明》时应的提供资料
(一)《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征税货物进项税额抵扣证明》一式
三份及电子申报数据软盘;
(二)税收通用缴款书复印件;
(三)出口货物报关单复印件(出口退税联);
(四)增值税进项发票复印件(抵扣联或发票联);
(五)其他有关资料
二、注意事项
(一)外贸企业申报时需在《证明》的备注栏注明税款已返纳入库的税票号码及已申报出口退税的关联号。
(二)一份增值税进项专用发票只能填开一份《证明》,制作一个电子申报数据(一个文件夹),多张增值税专用发票须制作多个电子申报数据(多个文件夹),不能以工作表形式列示每份证明数据。
(三)填写《证明》时出口货物报关单号码为12个号码,增值税进
项发票号码为18个号码,若一张发票对应一张关单内多项数据,发票录入时需根据对应关单按比例拆分录入。
(四)填写《证明》时金额及可抵扣税额的数值必须统一格式。
(五)外贸企业办理《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征税货物进项税额抵扣证明》应在退税款返纳入库的次日起30天内申请。
(六)外贸企业纳税申报前必须持已审批的《证明》及申报表先到税务分局进行核实。
附件:《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征税货物进项税额抵扣证明》
进出口税收管理科
二00九年二月十日。
一、视同内销征税的一般会计处理
出口货物视同内销征税的会计处理(一)本年度出口货物视同内销征税时本年度出口货物视同内销征税时不需要冲减主营业务收入,只需要将销项税额(一般贸易方式出口计征销项税额)或应交税金(进料加工贸易方式出口按简易征税办法计算应交税金)记入当期成本科目,同时将按简易办法征税货物应转出的进项税额转入当期成本科目。
例如出口人民币离岸价为100元的货物视同内销征税时的会计处理如下:1、一般贸易出口货物视同内销征税时将销项税额转入成本借:主营业务成本 14.53(100÷1.17×17%)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4.53(100÷1.17×17%)注:如本月直接出口销售额为:1000,本年度出口货物视同内销征税销售额为:100,那又该如何核对免抵退汇总表、纳税申报表、财务报表之间的数据呢?1、汇总表的直接出口销售额:=本月直接出口销售额:1000 - 本年度出口货物视同内销征税销售额为:100)=9002、申报表出口销售额=本月直接出口销售额:1000 - 本年度出口货物视同内销征税销售额为:100)=900申报表视同内销征税销售额=100÷1.17=85.47申报表视同内销征税销项税额=100÷1.17×17%=14.533、财务报表的主营业务收入=1000即:A: 汇总表的直接出口销售额 900 = 申报表出口销售额900 (正确)B: 申报表出口销售额 900 + 申报表视同内销征税销售额 85.47 = 985.47而:财务报表的主营业务收入=1000差额为:视同内销征税销项税额=14.53以上数据正确但在交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到我分局征收前台及免抵退正审资料时必须加以说明。
2、进料加工贸易出口货物视同内销征税的时(1)将按简易征税办法计算的应交税金转入成本借:主营业务成本 5.66(100÷1.06×6%)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5.66(100÷1.06×6%)(2)当期按简易征税办法计算转出的进项税额转入成本借:主营业务成本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二)以前年度出口货物视同内销征税时以前年度出口货物视同内销征税时同样不需要冲减主营业务收入,应将销项税额(一般贸易方式出口计征销项税额)或应交税金(进料加工贸易方式出口按简易征税办法计算应交税金)记入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同时将按简易办法征税货物应转出的进项税额转入当期成本科目。
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业务会计与税务处理
在实务 中,必须从税法和准则相协调的角度进行增值税会计 处理 。 新会计准则 中还强调 , 企业在不违反会计准则中确认计量和 报告规定的前提下 , 可根据本单 位的实际情况 自行增设 、 分拆 、 合 并会计 科 目。 了正确核算增值税 , 为 笔者 主张在销售实现 时 , 建立
退税的货物 、虽 已申报退税但未在规定期 限内向税务机关补齐有
收入 。
借: 未实现融资收益( 0万元 ×79 %) 64 0 80 . 3 340 贷: 财务费用 640 34 o 以后每年末 ,收款 和确认销项税额的会计处理都与第一年相 同; 确认财务费用的会计处理所用账 户也 和( ) 2 中的第三笔业务相
制度解读 IoLc E P E A I IYI R R T ToN p NT
外贸企业出 口视同内销业务会计与税务处理
浙江宁波市 慈溪进 出 口股份有 限公 司 陈 伟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货 物进项税 额抵 关凭证 的货物 ” 有所不 同 , 为便于核算 , 建议有此 类业务的企业增
及小规模纳税人出 口上述货物计算应纳税额公式 : 应纳税额 = 出 ( 口货物离岸价格 ×外汇人民币牌价 ) 1 ÷( +征收率) ×征收率
具体会计分录如下 : () 1外销收入转 “ 口视同内销收入 ” 同时计提销项税额 出 ,
同内销货物的增值税销项税额。国家明确规定不予退增值税 的货 物, 即退税 率为零 的货物 , 因税 务处理上与“ 未在规定期 限内 申报
设“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进项税额一 出口零退税 )、 ”“ 应交税 费——应交增 值税 ( 销项税额一 出 口零退税 )两个 明细科 目另行 ”
单独 核算 。
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业务会计与税务处理
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业务会计与税务处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货物进项税额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65号)、《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2号)等文件规定,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退税的货物、虽已申报退税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补齐有关凭证的货物、国家明确规定不予退增值税的货物,视同内销货物计提销项税额或征收增值税,同时符合要求的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货物进项税额允许抵扣。
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货物业务特殊性以及税务政策性强、企业操作要求高,有必要对外贸企业相关的会计核算和税务处理进行探讨。
一、会计核算明细科目的设置设置“主营业务收入——出口视同内销”用于核算出口视同内销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出口视同内销”用于核算出口视同内销业务成本;“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一出口视同内销)”用于核算出口视同内销货物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一出口视同内销)”用于核算出口视同内销货物的增值税销项税额。
国家明确规定不予退增值税的货物,即退税率为零的货物,因税务处理上与“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退税的货物、虽已申报退税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补齐有关凭证的货物”有所不同,为便于核算,建议有此类业务的企业增设“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一出口零退税)”、“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一出口零退税)”两个明细科目另行单独核算。
二、会计核算在账务处理上,外贸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退税的货物、虽已申报退税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补齐有关凭证的出口货物,与国内销售商品不完全一样。
对于视同内销的出口业务,首先应冲减外销收入,同时确认内销收入,并计提销项税额。
销项税额计算公式为:(1)一般纳税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出口上述货物计算销项税额公式:销项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1+法定增值税税率)×法定增值税税率(2)一般纳税人以进料加工复出口贸易方式出口上述货物以及小规模纳税人出口上述货物计算应纳税额公式:应纳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1+征收率)×征收率具体会计分录如下:(1)外销收入转“出口视同内销收入”,同时计提销项税额借:主营业务收入—外销(A+B)贷:主营业务收入——出口视同内销A (金额为“企业出口货物征税联系单”中“人民币离岸价”除以1.17后的金额,即计税额,假定为A)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一出口视同内销)B (金额为“企业出口货物征税联系单”中“销项税额”,假定为B)(2)外销成本转“出口销售成本”借:主营业务成本——出口视同内销(金额为“进项税额抵扣证明”中的“金额”栏数值)贷:主营业务成本——外销(3)凭“进项税额抵扣证明”,冲转原有关增值税处理凭证借:主营业务成本——外销(不退税成本正退税率之差)红字(假定为-c)应收出口退税等科目红字(假定为-D)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红字(-c)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外销)红字(-D)且c+D=“进项税额抵扣证明”中的“可抵扣税额”栏数值。
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转内销处理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针对部分地区在出口退(免)税工作中反映的一些问题,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出口企业出口的下列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视同内销货物计提销项税额或征收增值税。
(一)国家明确规定不予退(免)增值税的货物;(二)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退(免)税的货物;(三)出口企业虽已申报退(免)税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补齐有关凭证的货物;(四)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货物;(五)生产企业出口的除四类视同自产产品以外的其他外购货物。
一般纳税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出口上述货物计算销项税额公式:销项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1+法定增值税税率)×法定增值税税率一般纳税人以进料加工复出口贸易方式出口上述货物以及小规模纳税人出口上述货物计算应纳税额公式:应纳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1+征收率)×征收率对上述应计提销项税额的出口货物,生产企业如已按规定计算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并已转入成本科目的,可从成本科目转入进项税额科目;外贸企业如已按规定计算征税率与退税率之差并已转入成本科目的,可将征税率与退税率之差及转入应收出口退税的金额转入进项税额科目。
出口企业出口的上述货物若为应税消费品,除另有规定者外,出口企业为生产企业的,须按现行有关税收政策规定计算缴纳消费税;出口企业为外贸企业的,不退还消费税。
二、对出口企业按本通知第一条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出口货物,不再办理退税。
对已计算免抵退税的,生产企业应在申报纳税当月冲减调整免抵退税额;对已办理出口退税的,外贸企业应在申报纳税当月向税务机关补缴已退税款。
三、退税审核期为12个月的新发生出口业务的企业和小型出口企业,在审核期期间出口的货物,应按统一的按月计算免、抵、退税的办法分别计算免抵税额和应退税额。
关于出口货物视同内销补征税(或计提销项税额)相关问题
关于出口货物视同内销补征税(或计提销项税额)相关问题的操作意见为规范出口货物视同内销补征税(或计提销项税额)相关操作,经研究,现就有关事项明确如下:一、出口货物视同内销补征税(或计提销项税额) 均应使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进行申报,并按下列情形附报相关资料:(一)出口货物逾期未申报1、属于退税机关向出口企业发送《出口货物逾期未申报补税通知书》的,同时报送《增值税补充申报附报资料》、《出口货物补征增值税附报资料》,并附报《出口货物逾期未申报补税通知书》。
2、属于出口企业自行补充申报的,同时报送《增值税补充申报附报资料》。
(二)其它视同内销出口企业凭退税管理部门出具的《出口货物补税通知书》向所属征税机关申报纳税,同时报送《出口货物补征增值税附报资料》、《增值税补充申报附报资料》及税务机关需要的相关说明材料。
(三) 对应计提销项税额的出口货物,生产企业如已按规定计算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并已转入成本科目的,经过征税机关核定后可从成本科目转入进项税额科目;外贸企业如已按规定计算征税率与退税率之差并已转入成本科目的,经过征税机关核定后可将征税率与退税率之差及转入应收出口退税的金额转入进项税额科目。
上述相关进项税额的调整通过《增值税补充申报附报资料》、《出口货物补征增值税附报资料》经征税机关审核、审批后按补充申报要求处理。
《出口货物补征增值税附报资料》一式三份,征税机关签章后一份返还企业、一份征税机关留存、一份由征税机关于每月23日前返回出口退税管理部门。
(四) 对属于应征消费税的,征税机关应同时补征消费税。
二、补充申报时《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填列1、视同内销补征税计税依据(销售额)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第1栏“按适用税率征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和第4栏“纳税检查调整的销售额”填列,如果是属于按简易办法征税的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第5栏“按简易征收办法征税货物销售额”和第6栏“其中:纳税检查调整的销售额”填列。
外贸企业出口货物“视同内销”的会计处理
浅谈外贸企业出口货物“视同内销”的会计处理中图分类号:f752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009-4202(2013)01-000-02摘要出口货物“视同内销”征收增值税的会计核算,是外贸企业财务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合理、准确地反映企业出口经营业绩的重要手段。
外贸企业报关出口的货物应归结为以下三种形式:第一,享受国家退(免)政策;第二,享受国家免税政策,但不能抵扣货物购进及国内运费的进项税额;第三,视同内销,计提销项税额,并同时抵扣相关的进项税额。
本文主要针对第三种情况,即:“视同内销”计提销项税额,详细梳理近几年相关政策的演变及其相应的会计处理。
关键词外贸企业出口退税视同内销出口离岸价一、引言出口退税政策是国际贸易中通用的并为各国接受的、目的在于鼓励各国出口货物公平竞争的一种税收政策。
按照增值税属地原则,纳税人只负担本国增值税,没有负担他国增值税的义务,由于出口是在国外销售,应将出口货物在国内流通环节所交的增值税予以退还。
出口国对出口货物实行出口退税,可以避免双重课税,同时保证出口货物以不含税的价格进入国际市场,公平参与竞争,充分体现当代税收的公平原则和中性原则。
外贸企业对于已报关出口的货物,因为零退税率或其他原因等未能申报退税的,按照税务机关相关规定“视同内销”,计提销项税额,同时抵扣采购环节已交的进项税额;在外贸企业出口货物“视同内销”过程中,会涉及很多账务处理的细节问题,比如收购和销售出口货物过程中发生在国内的运费,按照规定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营业税改增值税后,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进项税额)是否可以抵扣;出口货物“视同内销”计提销项税额时,计税基础的合理性等等,本文围绕这些问题,进行如下探讨。
二、外贸企业出口货物“视同内销”的增值税相关政策出口企业出口货物“视同内销”是指出口企业报关出口货物,未能正常申报出口退税,而对其采取视同国内销售予以征税的办法。
2004年我国出口退税机制改革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就其具体实施办法,陆续出台了相关政策,变化历程大致如下:(一)初始阶段财税【2004】52号规定:“各级国家税务局要严格执行现行的生产企业出口退税政策,对出口不予退税的货物,须‘视同内销’征收增值税、消费税”;国税发【2004】64号明确规定:“生产企业出口货物未按规定期限申报退(免)税的,应‘视同内销’货物予以征税”;财税【2004】116号“出口企业(包括外贸企业和生产企业)出口的不予退(免)税的货物,应计提销项税额”,从此可以看出,出口货物“视同内销”政策所涉及的企业从生产企业扩大到外贸企业,出口货物从国家明确不予退(免)增值税的货物扩大到未按规定期限申报退(免)税的货物。
出口货物视同内销相关账务处理方法
出口货物视同内销相关账务处理方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 06]102号)文件明确,出口货物如果发生下列情况时,除另有规定者外,应当视同内销计提销项税额或征收增值税。
主要包括:国家明确规定不予退(免)增值税的货物;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退(免)税的货物;出口企业虽已申报退(免)税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补齐有关凭证的货物;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货物;生产企业出口的除四类视同自产产品以外的其他外购货物。
由于以上5种出口视同内销货物的应税情况不同,因此,出口企业应当分别根据不同的贸易方式、不同的企业类型、不同的应税年度做好相应的税额计算与会计处理。
一、出口视同内销货物的会计科目对于出口视同内销货物的会计核算明细科目,主要涉及以下四项:一是“主营业务收入—出口视同内销”科目,主要用于核算出口视同内销业务的收入,冲减所对应的出口外销收入。
二是“主营业务成本—出口视同内销”科目,主要用于核算出口视同内销业务的成本,冲减不应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应转出的部分。
三是“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出口视同内销”科目,主要用于核算出口视同内销货物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并通过此科目调整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增减。
四是“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出口视同内销”科目,主要用于核算出口视同内销货物的增值税销项税额,并通过此科目调整当期增值税销项税额的增减。
除以上四项科目以外,大型的出口企业最好能够增设“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出口零退税”、“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出口零退税”两个明细科目单独核算。
因为对于国家明确规定不予退(免)增值税的货物,即退税率为零的货物与“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退税的货物、虽已申报退税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补齐有关凭证的货物”是有本质区别的,如此建议增设此两项科目,主要是为了便于大型出口企业以及出口不予退(免)税货物较多企业的会计核算与类别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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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货物视同内销计提销项税额或征收增值税申报操作指引
出口企业出口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2号)文第一条所列的货物,应当填写《应征税出口货物明细表》一式三份(见附件),到主管税务分局申报计提销项税额或缴纳增值税。
有关操作方式如下:
一、出口企业出口的下列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视同内销货物计提销项税额或征收增值税。
(一)国家明确规定不予退(免)增值税的货物;
1.国家规定出口退税率为0的货物;
2.经税务机关审核决定不予办理出口退(免)税的出口货物;
3.其他按规定不予退(免)税的出口货物。
(二)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退(免)税的货物;
1.自营出口或委托出口的出口企业未能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下同)起90日后的首个申报期之前向税务机关申报出口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已申请延期申报并获批准的除外)。
2.虽在规定限期内向税务机关申报出口退(免)税,但不符合税务机关受理申报条件的出口货物。
(三)出口企业虽已申报退(免)税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补齐有关凭证的货物;
1.自营出口或委托出口的生产企业已向税务机关申报出口退(免)税,但
未能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起90日后的首个申报期之前,向税务机关提供以下单证的出口货物(已申请延期申报并获批准的除外)。
①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
②出口发票;
③《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2.出口企业已向税务机关申报出口退(免)税,但未能按有关规定按期收汇核销的出口货物。
(四)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货物;
1.受托出口的纳税人未能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起60天内向税务机关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出口货物(已申请延期申报并获批准的除外)。
2.虽在规定限期内向税务机关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但不符合税务机关受理申报条件的出口货物(但已在国内完税的出口货物除外)。
(五)生产企业出口的除四类视同自产产品以外的其他外购货物。
二、计算公式
(一)一般纳税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出口第一点所述货物计算销项税额公式:销项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1+法定增值税税率)×法定增值税税率
(二)一般纳税人以进料加工复出口贸易方式出口上述货物以及小规模纳税人出口上述货物计算应纳税额公式:
应纳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1+征收率)×征收
率
三、申报操作
(一)一般纳税人以一般贸易出口货物视同内销征税的,在“企业电子报税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电子申报软件”)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一(本期销售资料明细)第4栏“未开具发票”销售收入反映。
(二)一般纳税人以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视同内销征税的,在“电子申报软件”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一(本期销售资料明细)第11栏简易征收未开具发票销售收入反映。
“电子申报软件”的电脑操作方法:进入“销项发票管理—其他应税项目管理”模块,点击“新增”按钮,“税率”字段栏选择6%或4%的征收率,“金额”字段栏按下列公式:(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1+征收率)计算所得录入,“税目明细”项目按相关录入方法录入,其他栏次为系统的默认值。
操作界面如下:
(三)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视同内销征税的,对上门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应在2005版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第1栏“应征增值税货物及劳务不含税销售额”反映;对网上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应在旧版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第3栏“应税货物或劳务”反映。
(四)上述出口货物如已按“免、抵、退办法出口货物销售额”或“免税货物销售额”申报,在出口应征税申报时,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相应的栏次不作冲减调整,因此引起与财务报表的差异应书面说明。
(即是,可以将视同内销的销售额作为增加应税销售收入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应纳税销售额中增加,从而使增值税申报表各类销售额之和比财务报表所记的实际销售额会出现“虚增”的现象,此差异需要由企业作书面说明)。
(五)生产企业自产的应征税出口货物若为应税消费品,须按现行有关税收政策规定进行消费税申报。
消费税纳税申报使用统一的《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应税消费品涉及多个消费税税目的,按不同税目分项目在申报表中填列“应税销售额(数量)”,具体表格及填写说明可登陆广州市国税网站()“办税指南—下载专区—业务表格—流转税类—消费税纳税申报表”项下下载。
6、出口企业完成视同内销申报后,必须在申报当月15日之前将征管分局已盖章的《应征税出口货物明细表》其中一份报进出口税收管理科。
7、视同内销申报暂不适用于网上申报。
四、相关调整的操作
(一)进项税额调整的操作
1.一般纳税人发生出口货物视同内销征税的情况,生产企业如已按规定计
算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并已转入成本科目的,可从成本科目转入进项税额科目;外贸企业如已按规定计算征税率与退税率之差并已转入成本科目的,可将征税率与退税率之差及转入应收出口退税的金额转入进项税额科目。
2.一般纳税人发生以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视同内销征税的情况,必须在纳税申报的当月进行“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将货物的进项税额转入成本科目,无法准确划分需转出进项税额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第四条处理,即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或非应税项目(不包括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法准确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部分,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电子申报软件”的电脑操作方法:将作进项税转出的金额录入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二“进项税额转出额”的第17栏“按简易办法征收货物用”栏次。
3.一般纳税人的外贸企业发生以一般贸易方式出口货物视同内销征税的情况,已向税务机关申报出口退(免)税并提交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根据下列情况分别操作:
①如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额不予退(免)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在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上有签具意见并加盖税收业务专用章。
外贸企业应将发还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按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的管理要求进行装订、保存;同时在
下期增值税纳税申报中进行进项抵扣申报。
外贸企业在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当期已将其认证信息导入“电子申报软件”并分类设为“暂(或永远)不抵扣”,在进行进项抵扣时,应在未生成当月申报表前通过“电子申报软件”—“进项发票管理”—“防伪税控进项专用发票管理”查询并选择发票,然后点击“分类”—“将当前所选发票分配报税期间”设置发票的申报抵扣月份,即可在申报表“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申报抵扣明细”中反映,构成申报抵扣所属月份的进项税额。
②如增值税专用发票部分不予退(免)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在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上有签具意见并加盖税收业务专用章,并出具的《不予退(免)税出口货物进项税额汇总表》。
外贸企业应将发还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按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的管理要求进行装订、保存;在下期增值税纳税申报中,根据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不予退(免)税出口货物进项税额汇总表》进行进项抵扣调整,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进项税额转出额”的第21栏“其他”栏,通过负数反映需调整的进项税额。
番禺区国家税务局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