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招收下岗职工可不可以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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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减免管理办法

税收减免管理办法

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减免税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对减免税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减免税是指依据税收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税收规定(以下简称税法规定)给予纳税人减税、免税。

减税是指从应纳税款中减征部分税款;免税是指免征某一税种、某一项目的税款。

第三条各级税务机关应遵循依法、公开、公正、高效、便利的原则,规范减免税管第四条减免税分为报批类减免税和备案类减免税。

报批类减免税是指应由税务机关审批的减免税项目;备案类减免税是指取消审批手续的减免税项目和不需税务机关审批的减免税项目。

第五条纳税人享受报批类减免税,应提交相应资料,提出申请,经按本办法规定具有审批权限的税务机关(以下简称有权税务机关)审批确认后执行。

未按规定申请或虽申请纳税人享受备案类减免税,应提请备案,经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自登记备案之日起执行。

纳税人未按规定备案的,一律不得减免税。

第六条纳税人同时从事减免项目与非减免项目的,应分别核算,独立计算减免项目的计税依据以及减免税额度。

不能分别核算的,不能享受减免税;核算不清的,由税务机关按合理方法核定。

第七条纳税人依法可以享受减免税待遇,但未享受而多缴税款的,凡属于无明确规定需经税务机关审批或没有规定申请期限的,纳税人可以在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期限内申请减免税,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但不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第八条减免税审批机关由税收法律、法规、规章设定。

凡规定应由国家税务总局审批的,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上报国家税务总局;凡规定应由省级税务机关及省级以下税务机关审批的,由各省级税务机关审批或确定审批权限,原则上由纳税人所在地的县(区)税务机关审批;对减免税金额较大或减免税条件复杂的项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可根据效能与便民、监督与责任的原则适当各级税务机关应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减免税审批,禁止越权和违规审批减免税。

国家税务总局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
( ) 认 定办 法 二 减营 业 税 、 市 维护 建 设税 、 育费 附加 。纳 税 城 教 人实 际 应缴 纳 的营业 税 、 市维 护建 设税 、 育 城 教
县级 以上 劳 动 保 障部 门 接到 企业 报 送 的材 费附 加 小于 预 核定 减 免税 总 额 的 。以实 际应 缴 料 后 , 点核查 下 列材 料 : 重 一是 核 查 当期新 招 用 纳 的营 业税 、城 市 维护 建 设 税 、教 育费 附加 为 的人 员是 否属 于财 税 [0 5 16号文件 中规定 限 ; 际 应缴 纳 的营 业 税 、 市 维 护 建 设 税 、 20 )8 实 城 教 的享 受 税收 扶 持 政 策 对 象 , 再 就业 优惠 证 》 《 是 育 费附 加 大于 预核 定减 免税 总额 的 。以预核 定 否 已加 盖税 务 部 门戳 记 ,已加 盖税 务部 门 戳记 减 免税 总额 为限 。 的新 招 用 的 人 员 不再 另享 受 税 收 优 惠政 策 ; 二 年 度终 了 , 果 实 际减 免的 营业 税 、 市 维 如 城 是核 查 企业 是 否 与下 岗 失业 人 员签订 了 1年 以 护 建设 税 、教 育费 附加 小 于预 核 定 的减 免税 总
六、 本通知所称民间非营利组织是指社会团体 、 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事业单位 、 间非营利组织的工伤保险 , 民 关系广
缴费中列支。 三 、依照或者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
的工伤政 策。 四、 第二 条 、 第三 条 规 定 范 围 以 外 的事 业 单 位 、
单位 、 社会团体的工作人 员, 执行 国家机关工作人 员 大职工的切身利益 , 涉及面 广。劳动保障 、 人事 、 民
企业 中的加 工 型 企业 和 街 道社 区 具 有加 工性 质

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新政出台

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新政出台
税务总局、 劳动和社会保 障部 日前联合发出通知 , 中国保监会主席吴定富 目前透露 , 保监会刚刚出 台的 关于规范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的指导意见》 ,提 明确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具体实施意
见。
出了完善保险公 司治理结构的具体要求, 各保险公 司
和资产管理公司要结合实际,积极推进治理 结构建
设。 要通过引进战略投资者和境 内外上市等方式, 不 断优化股权结构 。 要加强董事会建设, 强化董事会和 董事 的职责 , 董事会要对保险公 司的内部控制、 险 风
防范和经营合规性负责。 完善独立董事制度, 加强董 事会专门委员会建设 要规范管理层运作 , 强化总精
算师等关键岗位职责。
税限额 内, 依次减免 营业税 、 市维护建设税、 育 城 教
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
动力。 建立内控评价机制 , 索建立 内 探 部审计责任人制度 ,构建 内部 审计与 外部监管的互动机制 。要强化制度 的
执行力 , 做到政令畅通 , 令行禁止, 确 保各项规章制度落实到经营管理 的全
过程和各个环节 ,落实到基层。 下 岗失 业人员再就业 税收新政出台
保险 公司治理有童可循
《 实施意见》规定 , 可申请享受再就业有关税收
政策 的企业实体包括服务型企业( 除广告业、房屋 中
介、典当、桑拿 、 按摩 、氧吧外) 商贸企业,劳动就 、 业服务企业 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 区具有加工性质 的小型企业实体 。 企业 自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的次月起享受税收优 惠 政策 , 每名下 岗失业人员享受税收政策的期限最长不 得超过 3 年。 国有大 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安 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 , 吸纳原企业富余 人员达到本企业职工总数 3 % 以上 ,从事工程总承 O 包以外的建筑企业吸纳原企业富余人员达到本企业职 工总数 7% 以上 ,符合条件 的经济实体可以享受税 o 收优 惠政策。

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208号

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208号

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20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2]208号成文日期:2002-12-27字体:【大】【中】【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了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精神,经国务院批准,现就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一、对新办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企业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不足职工总数30%,但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可按计算的减征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

减征比例=(企业当年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企业职工总数×100%)×2。

二、对新办的商贸企业(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商贸企业除外),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企业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不足职工总数30%,但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可按计算的减征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

减征比例=(企业当年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企业职工总数×100%)×2。

三、对现有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和现有的商贸企业(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商贸企业除外)新增加的岗位,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对年度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额减征30%。

国有企业下岗职工有什么政策

国有企业下岗职工有什么政策

国有企业下岗职工有什么政策国企下岗人员国家对这些弱势群体有什么新政策?下面随店铺一起来看一下国有企业下岗职工有什么政策吧!国企下岗职工的应享有的权利“下岗职工”是当前我国经济转型时期出现的一个特定概念,主要指由于企业经营原因造成职工在本企业无岗位,在社会上没有就业,而又有就业愿望的人员。

根据劳动法和中央关于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的政策规定,下岗职工的权利可以概括为两类,一类是作为普通劳动者享有的一般权利,即获得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障权和对违法违反政策规定的行为的申诉权。

另一类是作为下岗而暂时困难的劳动者享有政府规定的特殊权利,包括下岗知情权、基本生活保障权和再就业权利。

1.下岗知情权。

是指拟被下岗的职工有权知道被下岗的原因和理由。

劳社部发(98)08号文规定,企业安排职工下岗,应坚持公开、公正的原则,要说明原因、讲清政策,作出计划,认真组织。

强调职工下岗应依照一定的程序进行,对不依照程序进行的,职工可向企业上级主管部门的再就业指导中心申诉,也可以直接向劳动就业管理部门举报。

2.基本生活保障权。

指下岗职工在协议托管期间,基本生活应该得到保障。

这是党和政府从下岗职工生活实际出发而赋予的一项最基本的权利。

造成职工下岗有多方面因素,既有传统的统包统配的就业制度因素,也有多年来盲目投资、重复建设以及企业经营机制深层次矛盾多年积累的因素。

且多数下岗职工曾为国有经济的发展作过贡献。

他们技能单一,年龄偏大,再就业困难,只有切实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来源,他们才能适时调整心态,为重新择业做准备。

3.再就业权。

是下岗职工最核心的权利,也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劳动权利和义务的题中应有之义。

为保障下岗职工劳动权利的充分实现,党和政府实施下岗职工再就业工程,在实践中,摸索出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保障制度---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

规定凡有下岗职工的企业必须成立再就业服务中心。

通过再就业服务中心,为下岗职工发放基本生活费,缴纳社会保险,提供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服务,促进下岗职工再就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4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4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43号1999年3月15日)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1998〕10号,以下简称10号文件)精神,现就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问题规定如下:一、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主体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主体为下岗职工。

按照10号文件的规定,下岗职工是指下述两类:一是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前参加工作的国有企业的正式职工(不含从农村招收的临时合同工),因企业生产经营等原因而下岗,但尚未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没有在社会上找到其他工作的人员。

二是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后参加工作、合同期未满而下岗的人员。

下岗职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必须持有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的下岗证明到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或者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

城镇集体企业的下岗职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比照执行。

二、社会居民服务业的界定及免税范围10号文件中的“社区居民服务业”,是指在社区内主要为社区居民提供服务和方便的行业、活动,包括以下8项内容:(一)家庭清洁卫生服务;(二)初级卫生保健服务;(三)婴幼儿看护和教育服务;(四)残疾儿童教育训练和寄托服务;(五)养老服务;(六)病人看护和幼儿、学生接送服务(不包括出租车接送);(七)避孕节育咨询;(八)优生优育优教咨询。

由于我国地域辽阔,各地对社区居民服务的要求和项目的差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在上述所列举的项目之外,可根据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增列项目,但必须按照10号文件的精神,把握好社区居民服务业的界限。

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


企业 吸纳 下岗失业人员的认定、 审核程序
可申请享受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 的企业实体包括服务 型企业 ( 除广告业 、 房屋中 介、 藏当 、 桑
拿、 按摩、 氧吧 外)商贸企业 、 、 劳动就业服务企业 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
企业买体( 以下筒称 。 企业 ’。 )
加盖税务部门戳记 , 已加盖 税务部 门戳记 的新招用的人 员不再另享受税收优 惠政 策 ; 二是核查企
业是否与下岗失业人 员签订 了 1 年以上期限的劳动合同 ; 三是企业为新 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缴纳 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四是《 再就业优惠证> 持< 人员本年度在企业预定( 实际 ) 工作时 间表》 和企 业上 年职 工总 数是 否真实 , 是否用当年比上年 新增岗位 ( 企业 职工总数增加部分 ) 安置下岗失业人 员。
国家税务总局、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 下 岗失业人 员再就 业有 关税 收政 策具体 实施 意见 的通知
( 0 6年 1 1 20 月 8日 围税发 [ 0 6 8 ) 20]号 为贯 彻落实《 国务 院关于进 一步加强 就业 再就业工 作的通知 》围发 ( 0 5 3 ( 2 0 ]6号 ) 财政 和《 部、 围家税务总局关于下 岗失业人员再 就业税收政策 问题 的通知》财税 (0 5 1 6号) ( 2 0 ]8 的精神 , 经围务院同意 , 现将 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 有关税收政策的具体实施意见明确如 下:
7. 劳动保障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
其中 , 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要提交《 劳动就业 服务企业证书》 。
( ) 二 认定办法
县级 以上劳动保 障部门接到企业报 送的材料后 , 重点核查下列材料 : 一是 核查当期新招用 的 人 员是否属于财税( 0 5 1 6 2 0 )8 号文件 中规 定的享受税收扶持 政策 对象 ,再就业 优惠证》 《 是否已

哪些政府财政补贴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哪些政府财政补贴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哪些政府财政补贴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注:发文日期: 2007-06]对单位按照第一条规定取得的增值税退税或营业税减税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80号)[注:发文日期: 2007-07]二、企业按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文件规定,实际收到具有专门用途的先征后返所得税税款,按照会计准则规定应计入取得当期的利润总额,暂不计入取得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管储备棉财政补贴收入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1999]38号)规定“供销社棉麻经营企业代国家保管储备棉所获得的财政补贴是国家对承储企业保管储备棉的成本补偿。

因此,对其保管储备棉而取得的中央和地方财政补贴收入免征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储备棉管理总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15号)规定:在2005年底前,对中储棉总公司及其直属棉库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华商储备商品管理中心及国家直属储备糖库和肉冷库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75号)规定:“ 一、在2005年底前,对华商中心从中央财政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免征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对其资金账簿免征印花税,对华商中心在从事储备糖、肉具体储备管理业务中书立的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对合同其他各方当事人应缴纳的印花税照章征收。

二、在2005年底前,对中国糖业酒类集团公司直属的国家储备糖库和中国食品集团公司直属的国家储备肉库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资金账簿免征印花税,对其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注:享受上述税收政策的国家直属储备糖库、肉库必须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列名单位)。

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再就业专项补贴收入征免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39号)规定:纳税人吸纳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按《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02]107号)中规定的范围、项目和标准取得的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对下岗工人政策规定

对下岗工人政策规定

对下岗工人政策规定20XX年两会对下岗工人政策主题:关于4050下岗职工提前退休政策和建议90年代末期以来,国内兴起了国有企业、集体企业民营化改制浪潮。

民营化改制导致的大量下岗失业职工,生活陷入困境,异常艰难。

全国由此产生的下岗失业职工是一个庞大的弱势群体,这数千万人涉及到数千万个家庭,直接间接波及到上亿人。

下岗失业职工生存遇到的严峻挑战,他们“真穷、真苦、真可怜”的生活状况,却被完全忽视了。

其原因,就是真相被一层层严严实实地掩盖着。

鉴于此,我们郑重地向“两会”简要反映有关情况并提出建议。

一、公有制企业改制对待职工的做法地方公有制企业改制对于职工的处理,一般的做法是,除了少数工龄满三十年或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人实现内部退休,每月可领取二三百元(各地有差异)的内退工资之外,其他人无一例外地被“买断工龄”,即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金后,统一解除劳动合同。

“买断职工工龄”一般是按原有企业留存资产和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确定工龄标准。

各地政府部门把实际上与“裁员”区别不大的“买断职工工龄”,称之为“安置职工”。

其实,众所周知,公有制企业民营化改制基本上没有安置职工,即并未重新安排就业。

在公有制企业改制过程中,原职工在政治上没有受到尊重,过于微薄的经济补偿,根本不足以真正补偿他们长期以来为国家现代化建设作出的贡献。

二、下岗失业职工的生活困境公有制企业民营化改制之后,原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职工,除极少数符合内部退休条件的职工尚有生活保障外,其他职工全部失业。

这些失业职工中,很小的一部分年轻、有技术、学历较高的人比较容易“再就业”。

购买公有制企业的民营企业主一般是收购原国企最核心的有效资产,所需员工数量很少,因此原职工在改制之后的民营企业就业者所占比例很小,而且,一般情况是,在劳动强度增大、劳动时间延长的情况下,职工工资和福利待遇与在原公有制企业相比,反而有所下降。

其他下岗失业职工,特别是占多数的女职工年过40岁、男职工年过50岁的“4050”人员,陷入了非常严峻的生活困境。

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6.01.18•【文号】国税发[2006]8号•【施行日期】2006.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问题的公告(发布日期:2010年11月23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日)停止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6]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86号)的精神,经国务院同意,现将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具体实施意见明确如下:一、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的认定、审核程序可申请享受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企业实体包括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商贸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以下简称“企业”)。

(一)认定申请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的认定工作由劳动保障部门负责。

企业在新增岗位中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向当地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劳动保障部门递交认定申请。

企业认定申请时需报送下列材料:1.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持有的《再就业优惠证》;2.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3.职工花名册(企业盖章);4.企业与新招用持有《再就业优惠证》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副本);5.企业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记录;6.《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本年度在企业预定(实际)工作时间表》(见附件);7.劳动保障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下岗职工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评析

下岗职工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评析
维普资讯
福 建 税 务 ・ 0 2・ 20 7
下岗 职工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评析
口 张 磊
2 对 下岗职工 的优 惠 .

定 ,对 社会 各 类培 训 中心 利 用现 有 条
件 , 下 岗 职 工举 办 再 就 业 培 训 , 培 训 为 其 费收 入 暂 免 征 营 业 税 、所 得 税 。
现 行 再 就 业 优 惠 政 策 规 定 , 性 质
不 同 的 企 业 适 用 同 一 安 置 比例 , 即 不 论
是规 模 较 小 的 企业 还 是 规 模较 大 的 企
业 , 不 论 是 新 建 企 业 还 是 已设 老 企 业 ,
咨询业、 息业 、 信 技术服务 业、 交通运输
业 、邮 电通 讯 业 、公共 事业 、商 业 、物 资 业 、对 外 贸易 、旅 游 、仓 储 、居 民服 务 、 饮 食 、 教 育 卫 生 等 事 业 的企 业 可 以免 征 企业 所 得 税 卜2 。 福 建 省 则 规 定 , 年 而 下 岗职 工 从 事环 保 绿 化 、 电器 维 修 、 政 服 家 务 、 会 治安 、 业 管 理 以及 商 业 、 食 社 物 饮

下 岗职 工 再 就 业 税 收
所 涉 及 税 种 主 要 包 括 : 个 人 所 得 税 、企 业 所 得 税 、营 业 税 、 市 维护 建 设 城 税 、教 育 费 附 加 、农 业 税 和 特 产 税 等 。 各 省 一 般 都 规 定 ,对 下 岗 职 工 从 事 社 区 居 民服 务 业 、 从 事 个 体 经 营 取 得 收 入 免 征 个 人 所 得 税 、营 业 税 3 。有些 省份 还 规 年 定 下 岗职 工 承 包 荒 山 、 地 、荒 滩 ,从 事 荒 农 、林 、牧 、渔 业 生 产 , 事 某 些 第 三 产 从 业 的 给 予 减 免 税 优 惠 。例 如 , 吉 林 省 规 定 , 对 下 岗 职 工 新 办 的 独 立 核 算 的 从 事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下岗职工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实行优惠政策的通知-鄂政办发[2002]44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下岗职工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实行优惠政策的通知-鄂政办发[2002]44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下岗职工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实行优惠政策的通知正文:----------------------------------------------------------------------------------------------------------------------------------------------------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下岗职工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实行优惠政策的通知(鄂政办发[2002]44号)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了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促进下岗职工、失业人员再就业的决定,鼓励和支持下岗人员尽快实现再就业,经省人民政府研究,现就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实行优惠政策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优惠对象(一)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国有、城镇集体企业的下岗职工。

(二)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国有、城镇集体企业中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且连续失业在6个月以上的失业人员。

(三)经县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国有、集体特困企业中难以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下岗职工。

二、优惠政策(一)符合上述条件的下岗失业人员,凡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工商部门依法登记并核发《营业执照》之日起,3年内享受以下优惠政策:1、所有行政机关的有关收费(基金)以及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有关收费一律全免(具体免费项目见附表一)。

2、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依法纳税后,按其缴纳的地方税的实际税额给予每月不超过500元(含500元)的补贴。

即,按其缴纳的营业税的100%、个人所得税的50%、增值税的25%、城建税的100%、教育费附加的100%计算,总额超过500元的,按500元补贴;总额低于500元的,按地方税的实际缴纳税额补贴。

补贴资金由各级政府从再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由劳动保障部门制定年度计划,财政部门按计划足额列入预算并按季度拨付。

(二)下岗失业人员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包括家庭清洁卫生服务、初级卫生保健服务、婴幼儿看护和教育服务、残疾儿童教育训练和寄托服务、养老服务、病人看护和幼儿学生接送服务(不包括出租车接送)、避孕节育咨询、优生优育优教咨询、代购货物服务、职业介绍服务、图书杂志借阅服务、拆洗服务等12项内容,3年内免征营业额税、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同时享受上述免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的优惠政策。

下岗职工再就业再就业优惠政策

下岗职工再就业再就业优惠政策

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优惠政策一、鼓励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包括建筑业、娱乐业和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下同)外,自工商部门批准其经营之日起3年内可以避免交有关记录类、证照类和管理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以下简称“收费”)。

免交的收费项目具体包括:(1)、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收费项目,国务院和财政部、国家计委批准设立的收费项目。

①工商部门收取的个体工商户注册记录费(包括开业记录、变更记录、补换营业执照及营业执照副本)、个体工商户管理费、集贸市场管理费、经济合同鉴证费、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

②税务部门收取的税务记录证工本费。

③卫生部门收取的民办医疗机构管理费、卫生监测费、卫生质量查验费、预防性体检费、预防接种劳务费、卫生许可证工本费。

④民政部门收取的民办非企业单位记录费(含证书费)。

⑤劳动保障部门收取的劳动合同鉴证费、职业资格证书费。

⑥公安部门收取的特种行业许可证工本费。

⑦烟草部门收取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费(含临时的零售许可证费)。

⑧国务院和财政部、国家计委批准设立的涉及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业人员的其他记录类、证照类和管理类收费项目。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钱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涉及个体经营的记录类、证照类和管理类收费项目。

二、鼓励服务型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1)对新办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昔时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并与其签定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保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企业昔时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不足职工总数30%,但与其签定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可按计算的减征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

减征比例=(企业昔时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企业职工总数×100%)×2。

个体工商户免税新政策

个体工商户免税新政策

个体工商户免税新政策个体工商户作为国家最底层的纳税人,他们一直兢兢业业,收入不高却也肩负起了国家的税务重担,那么国家是否给与一些税务的政策来给与个体工商户扶持一下呢?下面的内容由店铺为您整理归纳,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个体工商户免税新政策1、残疾人员个人为社会提供的劳务,经批准可免征营业税。

2、对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本人从事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报经市县地方税务局批准,给予减征50%-90%个人所得税的照顾。

3、个体工商户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点损失的,其生产经营所得,经市县地方税务局确定,可在1-3年内给予适当减征个人所得税的照顾。

4、对国有企业下岗职工从事个体工商经营、家庭手工业的,经地税部门审核批准,可免征个人所得税1年。

城镇集体企业的下岗职工可以比照执行。

5、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享受的具体税收优惠政策:(1)社区居民服务业的具体内容,按照中发〔1998〕10号文件的规定,包括以下八项内容:家庭清洁卫生服务;初级卫生保健服务;婴幼儿看护和教育服务;残疾儿童教育训练和寄托服务;养老服务;病人看护和幼儿、学生接送服务(不包括出租车接送);避孕节育咨询;优生优育优教咨询。

(2)营业税: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取得的营业收入,个人自其持下岗证明在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之日起、个体工商户自其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

(3)个人所得税:对在社区内从事家政、环境卫生、交通安全、治安保障等服务业和非生产经营活动的,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

(4)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随营业税一同免征,免征手续按有关规定办理。

6、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的,比照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

退役士兵须持当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部门核发的自谋职业证明材料到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按规定办理减免税手续。

7、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体所得税。

武汉市地税局关于明确几个减免税政策

武汉市地税局关于明确几个减免税政策

武汉市地税局关于明确几个减免税政策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8.03.28•【字号】武地税发[2008]49号•【施行日期】2008.03.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武汉市地税局关于明确几个减免税政策(武地税发〔2008〕49号)各区地税局,市局涉外税收管理局、稽查局,市局机关各处室:由于很多区局反映在促进残疾人就业、下岗再就业等税收优惠政策的执行口径上不一致,在减免税的审批程序和时限方面还需进一步明确,为加强减免税的管理,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方面的政策问题《关于试点期间的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执行口径的通知(试行)》(武地税函[2007]21号)停止执行。

并明确几个问题。

(一)关于城建税等附加税费的减免口径问题。

从2007年7月1日起,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实行先征后返等有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72号)规定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文件执行,即对“三税”实行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办法的,除另有规定外,随“三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一律不予退(返)还;也就是说对采取增值税即征即退方式后随增值税附加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等按规定征收。

(二)关于单位取得的增值税退税或营业税减税收入是否免征企业所得税问题。

由于武地税函(2007)21号规定“减免的流转税应并入企业利润征收企业所得税”,而财税(2007)92号规定“对单位取得的增值税退税或营业税减税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现明确为从2007年1月1日起对单位取得的增值税退税或营业税减免税款免征企业所得税。

(三)关于残疾人个人为社会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的执行口径问题。

《营业税条例》规定对残疾人个人为社会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财税(2007)92号第七条第二款规定“本通知所述个人均指自然人”,同时在第一条第六款规定本条所述“单位”是指税务登记为各类所有制企业(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体经营户)、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享受哪些优惠政策?

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享受哪些优惠政策?

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享受哪些优惠政策?
问: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可以享受哪些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
答:持有劳动保障部门颁发的《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在2008年底前从事个体经营活动的(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可以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1)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每个个体工商户每年以8000元为限额,依次减免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实际经营期不足一年的,主管税务机关按其实际经营月份换算其减免税限额。

换算公式为:减免税限额=8000元÷12×实际经营月数。

对2005年12月31日之前已经批准享受原优惠政策的个体经营者,如减免税期限未满,在剩余的减免税期限内,自2006年1月1日起按上述规定减免税收。

(2)对负有增值税纳税义务的个体工商户,经主管国税机关核定月销售额后,如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则免予缴纳增值税。

我省增值税起征点具体为:销售货物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5000元;销售应税劳务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3000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200元。

(3)在办理税务登记证时,出示《再就业优惠证》和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后,可免交税务登记证工本费。

新的下岗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解读

新的下岗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解读

介三项。
惠 的政 策 , 不 能 累加 执 行 。 但
对减免税方式进 行 r 调整
新 的 下 岗 再 就 业 税 收优 惠 政 策 的 显 著 变化 , 是 改 变 了减 免 税 方 式 。 财 就
的 条件 限制 。
政策覆盖 面进 一步扩人
新 的下 岗再 就 业 税 收 优 惠政 策 扩 大 了享 受税 收优 惠 的下 岗 失 业 人 员 范
的, 以本 通 知 为准 。 如 果 企 业 既适 用 本
地 使 用 权 、 告 业 、 屋 中介 、 拿 、 广 房 桑 按
摩 、 吧 、 吧外 , 原 政 策相 比增 加 了 网 氧 与 销 售 不 动 产 、 让 土 地 使 用权 和 房 屋 中 转
删除了 “ 网吧 ”, 增 加 了 “ 但 房屋 中介 ”
策 , 原 来 的 没 有 限 额 改 为在 规 定 限额 从
内 ( 人 每 年 8 0 元 ) 四 个 税 种 依 每 00 按 次 减 免 。 是 对 企业 吸 纳 下 岗失 业人 员 二
集 体企 业 ( 厂办 大 集 体 ) 岗 职 工 ” 即 下

项。 所 谓 “ 厂办 大集 体 ” 的 是 二 十 指
世 纪七 八 十 年 代 , 国有 企 业 批 准 或 资 由 助 兴办 的 , 安 置 回 城知 识 青 年 和 国有 以 企 业职 工 子 女 就 业 为 目的 , 要 向主 办 主
的 税 收 优 惠 方 式 由按 比 例 减 免调 整 为
按 实际 招 用 人 数定 额 ( 人 每 年 4 0 每 00 元, 可上 下 浮 动 2 % ) 次 减 免 。 以上 0 依
对持 《 再就业优惠证 》 人员从事个

企业招用失业人员,可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有哪些

企业招用失业人员,可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有哪些

企业招⽤失业⼈员,可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有哪些⽹友提问:
企业招⽤失业⼈员,可享受什么税收优惠政策?
律师解答: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4号)的规定:“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性质的⼩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

定额标准为每⼈每年4000元,可上下浮动20%,由各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按上述标准计算的税收扣减额应在企业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税额中扣减,当年扣减不⾜的,不得结转下年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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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招收下岗职工可不可以免税
市地税局表示: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将下岗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审批时限
根据该项政策规定,对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商贸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的新增加岗位中,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3年内按实际招用下岗失业人员的人数予以每人每年定额免税4800元的优惠。

免税顺序为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按上述标准计算的税收减免额应在企业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税额中扣减,当年扣减不足的,不得结转以后年度扣减。

同时,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免税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

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其实际应缴纳的
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应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

享受政策的条件是:实施再就业扶持政策的对象范围是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下列人员(以下简称下岗失业人员):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国有企业所办
集体企业(即厂办大集体企业)下岗职工;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且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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