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质性相似”在软件著作权侵权行为认定中的判断【侵犯软件著作权罪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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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知产法院发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典型案例

北京知产法院发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典型案例

北京知产法院发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公布日期】2023.12.21•【分类】新闻发布会正文北京知产法院发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典型案例案例一原告北京某公司与被告深圳某科技公司、北京某商贸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情简介】原告北京某公司主张其自行研发了某太阳能集热工程控制系统V11版本,并陆续研发了V12以及V13.1等版本,享有软件的著作权,几个版本之间的差异在10%以内。

原告将自己拥有权利的V13版本与被诉侵权软件委托某司法鉴定所鉴定,鉴定组一致认为“公证处封存的太阳能控制仪芯片中提取的目标代码与委托人提供的源代码编译后生成目标代码具有同一性”,原告据此主张被告构成侵权。

被告抗辩称,原告未提供司法鉴定书附件5及代码比对详情文件,无法查实同一性,且原告称用来鉴定的权利软件版本是V13,但其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对该软件享有著作权,且补充谈话前其主张的权利软件一直都是V11、V12版本,在开庭之后又变更诉请不应被允许。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理认为,软件权利人在诉讼中变更其所要求保护的计算机软件的版本,但是并未提交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初步证据的,其对该版本权属的主张不予支持。

软件权利人自己委托鉴定,向法院提交的鉴定意见书未体现权利软件的名称或其他有效信息的,无法认定侵权行为成立,对权利人的主张不予支持。

【法官提示】软件开发过程中通常会进行版本迭代,软件权利人在软件更新后要及时对新版本申请著作权登记。

当事人在提起诉讼时,应当首先明确自己权利软件的版本及代码信息,并提交与之对应的著作权登记证书、开发过程材料、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初步权属证据;其次,也要明确被诉侵权软件的版本及对应证明侵权的证据,避免因为诉讼主张和在案证据无法对应而导致的不利后果。

特别是当事人自行委托鉴定机构对被诉侵权软件和权利软件的一致性进行鉴定时,需要保证进行比对的两项软件,与权利软件及被诉侵权软件具有一致性,进行比对的软件来源、软件版本、代码信息等内容,应当体现在鉴定意见中。

源代码侵权怎么界定,源代码侵权属于知识产权诉讼哪一种

源代码侵权怎么界定,源代码侵权属于知识产权诉讼哪一种

源代码侵权怎么界定,源代码侵权属于知识产权诉讼哪一种一、源代码侵权怎么界定,源代码侵权属于知识产权诉讼哪一种1、未经软件著作权人的同意而发表或者登记其软件作品。

2、将他人开发的软件当作自己的作品发表或者登记。

3、未经合作者酌同意将与他人合作开发的软件当作自己独立完成的作品发表或者登记。

4、在他人开发的软件上署名或者更改他人开发的软件上的署名。

5、未经软件著作权人或者其合法受让者的许可,修改、翻译其软件作品。

6、未经软件著作权人或其合法受让者的许可,复制或部分复制其软件作品。

7、未经软件著作权人及其合法受让者同意,向公众发行、出租其软件的复制品。

8、未经软件著作权人或其合法受让者同意,向任何第三方办理软件权利许可或转让事宜。

9、未经软件著作权人及其合法受让者同意,通过信息网络传播著作权人的软件。

案例分析:基本案情是:原告开发完成一种单片控制器系统软件,并经国家版权局登记。

原告诉称被告未经其许可在同类产品上使用该软件,侵犯其著作权。

被告辩称被控侵权软件系其独立开发完成,与原告软件并不相同。

审理中,被告拒绝提供被控侵权软件的源程序。

同时,由于被控侵权软件固化在被控侵权产品经过加密的芯片中,无法通过技术手段读取被控侵权软件的源程序以直接对比。

法院经审理认定原、被告软件存在以下共同之处:1、存在共同的系统软件缺陷。

2、在加电运行时存在相同特征性情况。

3、使用说明书基本相同。

4、原、被告控制器的整体外观和布局基本相同。

法院认为:在被告持有被控侵权软件源程序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的情形下,根据现有证据应当认定被控侵权的软件与原告软件构成实质相同,被告侵犯了原告软件著作权。

最终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点评:本案属于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

司法实践中软件著作权的侵权认定一般采用“实质性相似加接触原则”,即只要有证据能证明原告软件和被告软件是相同的或构成实质性相似,并且被告接触了或有可能接触了原告的软件,就可以初步认定侵权行为的存在。

国内抄袭相关法律案例(3篇)

国内抄袭相关法律案例(3篇)

第1篇随着知识经济的快速发展,知识产权保护日益受到重视。

抄袭作为一种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在我国法律体系中有明确的规定。

本文将通过对几个典型的国内抄袭法律案例进行分析,探讨抄袭行为的法律后果及知识产权保护的途径。

一、案例一:王某某诉张某某抄袭案件案情简介:王某某是某小说作者,其创作的小说《花非花》在网络上广受欢迎。

张某某在未经王某某同意的情况下,将《花非花》的部分内容进行改编,并更名为《梦回花非花》在网络上发布。

王某某发现后,将张某某诉至法院,要求其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

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某的行为侵犯了王某某的著作权,构成抄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判决张某某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删除《梦回花非花》的网络链接,并赔偿王某某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10万元。

案例分析:本案中,张某某未经王某某同意,擅自改编其作品,并在网络上发布,侵犯了王某某的著作权。

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享有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等权利。

本案中,张某某侵犯了王某某的改编权,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案例二:某出版社诉某作者抄袭案件案情简介:某出版社出版的《中国现代文学史》一书,作者为李某某。

某作者张某某在未经李某某同意的情况下,将《中国现代文学史》的部分内容进行摘录,并发表在个人博客上。

李某某发现后,将张某某诉至法院,要求其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

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某的行为侵犯了李某某的著作权,构成抄袭。

根据《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判决张某某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删除个人博客上的相关内容,并赔偿李某某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5万元。

案例分析:本案中,张某某未经李某某同意,擅自摘录其作品,并在网络上发表,侵犯了李某某的著作权。

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享有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等权利。

计算机软件“实质性近似”判定

计算机软件“实质性近似”判定

律师如何协助企业应对实质性近似判定
提供法律咨询和代理服务
01
律师可为企业提供法律咨询和代理服务,协助企业了解自身权
利和义务,制定应对策略,并代表企业出庭应诉。
协助企业完善知识产权管理
02
律师可协助企业完善知识产权管理,建立知识产权保护机制,
提高企业对知识产权风险的防范能力。
提供培训和讲座
03
律师可为企业提供培训和讲座,帮助员工了解知识产权保护的
商标法中的实质性近似判定标准
1 2
商标标识的相似性
判断涉案商标标识与对比商标标识是否存在相似 之处。
商品或服务的相似性
判断涉案商品或服务与对比商品或服务是否相似 。
3
混淆可能性
判断消费者是否可能因两个商标的相似性而产生 混淆。
计算机软件中的实质性近似判定流程
01
02
03
04
05
确定软件著作权 登记信息
对涉案软件和对比软件的 功能和效果进行比对,判 断是否存在相似之处。
03
实质性近似判定的 案例分析
专利法案例分析
案例一
甲公司发明了一种新型发动机,乙公司未经许可制造了与甲公司发动机相似的 产品。法院认为乙公司的产品与甲公司的产品实质性近似,侵犯了甲公司的专 利权。
案例二
丙公司拥有一项关于某电子产品的专利权,丁公司制造了与该电子产品相似的 产品,但未侵犯丙公司的专利权。法院认为丁公司的产品与丙公司的产品不构 成实质性近似。
02
实质性近似判定的 标准和流程
专利法中的实质性近似判定标准
相同或相似技术特征的比对
将涉案专利技术特征与对比专利技术特征进行比对,判断是否存 在相同或相似的技术特征。

2023年最高法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

2023年最高法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

2023年最高法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一、涉“西门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典型意义】本案二审判决严格适用举证妨碍制度,对于故意不提供证据,妨碍人民法院认定案件事实的侵权人,依法作出对其不利的处理方式和裁判结果。

该案充分体现了人民法院严格保护知识产权的司法态度,有力打击了恶意攀附知名商标商誉的行为,对净化市场秩序、营造良好营商环境起到了重要推动作用。

二、涉“拉菲”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典型意义】本案判决指出存在攀附意图的商标注册人,其商标使用行为不应受到保护,对于倡导市场主体以诚信和善意的方式参与市场竞争具有积极意义,彰显了人民法院严惩“傍名牌”“搭便车”的力度与决心。

三、涉“人脸识别”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典型意义】本案明确了专利确权行政程序中权利要求修改幅度、修改方式、修改目的的要求,特别是“进一步限定”式修改的认定标准,对于专利确权行政程序中修改权利要求的法律标准的把握,具有参考意义。

四、涉“丹玉405号”玉米植物新品种侵权纠纷案【典型意义】本案明确惩罚性赔偿基数可以基于在案证据裁量确定,而不能简单以难以精确计算即适用法定赔偿。

该案裁判体现了人民法院全面落实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决心和司法态度,依法降低了权利人的维权难度,有效发挥出惩罚性赔偿的威慑力,切实让侵权人付出沉重代价。

五、导航电子地图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典型意义】数据是数字经济的关键要素。

本案系导航电子地图通过著作权法保护的典型案例。

该案既对导航电子地图构成图形作品的要件进行深入分析,又对海量地图数据实质性相似比对进行有益探索,凸显了知识产权司法审判服务保障数字经济的重要作用。

六、涉“数据”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典型意义】本案系非法抓取数据予以交易转卖的典型案件。

判决基于数据“有力保护”与“有序流通”的平衡关系,明晰数据权益保护边界,体现了司法审判引导市场主体获取和利用数据要“取之有道、用之有度”的鲜明司法态度。

七、侵犯医疗设备软件著作权罪案【典型意义】本案系刑法修正案(十一)实施后,依法惩治故意避开技术措施侵犯著作权行为的典型刑事案件。

如何认定计算机软件的同一性

如何认定计算机软件的同一性

如何认定计算机软件的同一性根据我所办案经验,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与侵犯其他类型作品的著作权纠纷案不同的是,其他类型的作品往往在证明作品权利人的同时,也证明了作品本身。

而在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案件中,权利人证明了自己享有某软件著作权后,还需要证明其向法院提交的该软件与其享有著作权的软件一致。

此后,需要认定被诉侵权的计算机软件与权利人享有著作权的软件构成实质性相似。

由于涉及计算机软件领域的专门性问题,法院审判人员一般没有此类专业背景,往往需要专门的软件鉴定机构通过鉴定程序来得出是否相同或构成实质性相似的结论。

那么,在实践中,是如何认定计算机软件的同一性,进而法院是如何认定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的呢?案件摘要原告豪杰纵横、原告世纪豪杰共同诉称,北京世纪宇欣科技有限公司系豪杰超级视频点播系统-校园网版(Windows)V2.0(以下简称豪杰VOD校园网版)、豪杰超级视频点播系统-军事政府企业(Windows)V2.0(以下简称豪杰VOD军事政府企业版)、豪杰超级视频点播系统-小区娱乐版(Windows)V2.0(以下简称豪杰VOD小区娱乐版)、豪杰超级视频点播系统-电讯版(Windows)V2.0(以下简称豪杰VOD电讯版)、豪杰超级视频点播系统-中小学教育版(Windows)V2.0(以下简称豪杰VOD中小学教育版)等5个软件在国家版权局登记的著作权人。

后北京世纪宇欣科技有限公司变更名称为豪杰纵横,故豪杰纵横对豪杰VOD校园网版等5个软件享有著作权。

世纪豪杰经豪杰纵横许可使用并销售豪杰VOD校园网版等5个软件。

刘益原系北京豪杰计算机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豪杰技术)研发项目组程序员,唐怡水原系豪杰技术市场部负责人,其二人利用职务之便可以获取豪杰VOD校园网版等5个软件技术资料及相关客户信息。

刘益、唐怡水于2001年底相继离职,并于2002年底出资成立邦丰网络。

邦丰网络于2003年2月12日在国家版权局对确然视频服务系统V3.0软件进行著作权登记,该软件的功能、架构、程序代码等均与豪杰VOD校园网版等5个软件基本相同。

员工跳槽引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案件

员工跳槽引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案件

下面来看一起员工跳槽引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案件及分析。

【案情简介】2004年6月24日,原告上海瑞星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瑞星公司)向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被告沈阳索维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索维公司)计算机软件侵权其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原告诉称:原告分别于2001年3月、10月开发了《商业胜手》连锁超市门店MIS软件R3.1、《商业胜手》配货中心MS软件R3.1、《商业胜手》总部MS软件R3.1、《商业胜手》连锁超市MS2000软件,并分别于2002年6月、8月、12月取得国家版权局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及产品登记证书.2003年2月,原属原告公司的职员或派驻分公司的职员张孝宝、叶伟、冯振花、冯圣杰以个人股东名义成立了被告公司,并将原告享有著作权的上述计算机软件私自使用,用于商业经营。

引用上述源程序创作《商业胜手》连锁超市POS/MIS 项目建议书、《商业胜手》连锁超市门店—项目建议书、上海瑞星电子有限公司POS/MIS 软件系统服务体系等,以及相关的源程序和目标程序等著作权均被被告盗用。

被告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故诉请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停止侵犯原告著作权的行为,并在侵权范围内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原告损失50万元,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未提供书面答辩,在庭审中辩称:在计算机软件行业中,文档资料都存在相似的现象,原告没有证据证明被告有侵权行为,原告要求被告赔偿50万元也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被告一直处于亏损状态,不存在违法所得。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02年8月1日,原告经向国家版权局登记,取得编号为软著登字001468号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登记软件名称为“《商业胜手》连锁超市门店MS软件R31”(以下简称《商业胜手》门店系统),首次发表日期为2001年3月30日,该系统的主要功能是针对连锁超市门店的操作流程和经营特性,设计了用于订貨、验收、进货、换货、加工、销售、促销、调价、盘点等一系列的检验确认单据,对商品的进、销、存各个环节进行严密的监控,并能帮助系统使用者了解门店的运作情况,规划和配置合理的经营方案。

实质性相似鉴定

实质性相似鉴定

实质性相似鉴定在知识产权领域,实质性相似鉴定是一个至关重要的概念和实践操作。

它对于判断是否存在侵权行为、保护原创作品的合法权益具有关键意义。

实质性相似,简单来说,就是指两个作品在内容、表达等方面存在高度的相似性,以至于超出了正常的巧合范畴。

但要准确判定这种相似性并非易事,需要综合考虑多个方面的因素。

首先,我们来看作品的表达形式。

这包括文字、图像、音频、视频等各种形式。

比如在文学作品中,相似的情节架构、人物塑造、语言风格都可能成为判断实质性相似的依据。

如果两部小说在主要情节的发展、关键人物的性格特点以及语言的运用上都极为相似,那么就有可能被认定为实质性相似。

再说说思想与表达的区分。

思想是作品所传达的概念、理念等抽象的内容,不受版权保护;而表达则是将思想具体化的形式,比如具体的文字描述、画面呈现等,是受版权保护的。

在进行实质性相似鉴定时,必须清晰地区分这两者。

不能仅仅因为两个作品的主题或思想相似,就认定为侵权,关键要看具体的表达是否相似。

接下来谈谈鉴定的方法。

一种常见的方法是“整体观感法”,即通过对两个作品的整体感受和印象来判断是否相似。

这种方法比较直观,但也相对主观,容易受到鉴定者个人经验和主观偏好的影响。

另一种方法是“抽象过滤比较法”。

先将作品中的不受保护的思想等抽象元素过滤掉,然后对剩下的受保护的表达部分进行比较。

这种方法相对更为客观和科学,但操作起来也较为复杂。

在实际的鉴定过程中,还需要考虑作品的创作背景和目的。

例如,如果一个作品是对已有经典作品的合理借鉴或改编,并且在借鉴的基础上有创新和独特的表达,那么可能不被认定为侵权。

但如果是恶意抄袭,完全照搬他人的创作成果,那么就很有可能构成实质性相似。

此外,不同类型的作品,实质性相似的鉴定标准也可能有所不同。

对于计算机软件这类作品,代码的相似性往往是重点考察的对象;而对于艺术作品,如绘画、雕塑等,造型、色彩、构图等方面的相似性则更为关键。

为了确保实质性相似鉴定的准确性和公正性,通常需要由专业的鉴定机构或人员来进行。

浙江某公司、苏州某公司等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

浙江某公司、苏州某公司等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

浙江某公司、苏州某公司等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文章属性•【案由】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号】(2021)最高法知民终51号•【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程序】二审•【裁判时间】2023.10.12正文浙江某公司、苏州某公司等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最高法知民终51号上诉人(一审被告):浙江亿某通信科技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某,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戈龙,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富裕,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一审被告):苏州启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红艳,山东博睿(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网某科技(苏州)公司。

法定代表人:金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乙,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成伟,北京德恒(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刘某甲。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翔,江苏大名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学松,江苏大名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吴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雪芬,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谢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红艳,山东博睿(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浙江亿某通信科技公司、苏州启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网某科技(苏州)公司及一审被告刘某甲、吴某某、谢某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14日作出的(2018)苏05民初8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21年1月27日对本案当事人进行了询问。

上诉人浙江亿某通信科技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富裕,上诉人苏州启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及一审被告谢某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闫红艳,被上诉人网某科技(苏州)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成伟、刘某乙,一审被告刘某甲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董翔、刘学松,一审被告吴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雪芬到庭参加询问。

论侵犯改编权案件中的实质性相似判断

论侵犯改编权案件中的实质性相似判断

论侵犯改编权案件中的实质性相似判断作者:张昊来源:《法制与社会》2019年第10期摘要种类繁多的文学作品权属纠纷案件之中,对于侵权的认定大多适用同一判断规则,即“接触+实质性相似”原则。

然而思想/表达二分法的界限不明使得个案与个案之间仍然存在裁判的差异,思想与表达之间的模糊也造成了实质性相似部分的争议。

本文以个案为切入点,试论不同的侵权类型下法院对于实质性相似的不同判断标准。

关键词实质性相似改编权借鉴复制剽窃基金项目:本文系2018年国家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项目阶段性成果。

作者简介:张昊,浙江大学城市学院法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3.4;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文献标识码:A ; ; ; ; ; ; ; ; ; ; ; ; ; DOI:10.19387/ki.1009-0592.2019.04.026实质性相似原则作为判定作品是否侵犯改编权的重要原则被广泛适用于司法实践中。

剽窃、复制等侵权行为造成侵权结果,而实质性相似判断则反过来从结果入手进行作品的比对,以证实前述侵权行为的成立。

文学作品作为一种艺术形态,任何的评价都带有读者主观的感受,因此实质性相似原则的适用即是把感性的文学作品之间的相似特征理性化,创制出一项可量化的客观标准来判定这些文学作品是否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侵权。

一、实质性相似判断在改编权侵权案件审理中的适用现阶段我国法院对于判断著作权侵权成立的一般原则是:实质性相似+接触-合理抗辩=侵权成立,即将实质性相似判断和接触行为作为侵权的构成要件,而将合理抗辩作为免责事由。

我国法院一般认为,改编是在不改变原作品基本内容的情况下,加入改编权人的独创性表达,使后作既有原作品的印记,又有与原作相异的独特观赏体验的作品改动行为。

“当原作品对改动后作品的作用仅限于灵感或素材的来源时,即‘被使用作品的内容虽隐含在新作品中,但与新作品的独创性相比已黯然失色’,则这种改动属于对原作的重新创作———自由使用。

【年度案例】“以相似度未达到100%认定不属于同一电路布图设计”不合理

【年度案例】“以相似度未达到100%认定不属于同一电路布图设计”不合理

【年度案例】“以相似度未达到100%认定不属于同一电路布图设计”不合理2015年度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典型案例展示(不正当竞争与垄断、商业秘密、集成电路布局设计、合同及诉前禁令篇)为纪念第16个'世界知识产权日',本刊特别策划推出'2015年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典型案例'展示,此次策划涵盖了全国20余家法院推荐来的近百件典型案例,借以供读者更加详实地了解我国知识产权案件的审判状况和知识产权发展的特点与趋势。

此次策划涵盖了近百件典型案例,其中涉及:专利、商标、著作权、不正当竞争与垄断、商业秘密、集成电路布局设计、合同及诉前禁令等7个领域;最高人民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等全国20余家法院;北京新浪互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央视国际公司等168家企业;'苹果'商标、'米其林'商标、'拍客'商标等76个涉案商标。

案例17:南京微盟电子有限公司与泉芯电子技术(深圳)有限公司侵害集成电路布图专有权纠纷案不宜仅以相似度未达到100%就认定不是使用同一个布图设计所生产出来的芯片一审案号:(2014)粤高法民三终字第1231号1【裁判要旨】不宜仅以相似度未达到100%就认定不是使用同一个布图设计所生产出来的芯片。

2【案情简介】微盟公司2006年2月24日完成ME6206芯片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创作,2006年6月5日首次投入商业利用,2007年1月21日申请布图设计,2007年3月26日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证书》。

2012年上半年,微盟公司向泉芯公司公证购买涉案被诉QX6206产品。

微盟公司认为泉芯公司侵害其集成电路布图专有权,故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泉芯公司停止侵权,赔偿微盟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人民币500万元。

泉芯公司抗辩被诉QX6206芯片合法来源于京众公司,提交了对账单、送货单、增值税专用发票,主张其从京众公司购买JZ6206芯片后,更改标贴为'QX6206'进行销售。

重庆高院、市检察院、市版权局联合发布2023年度著作权保护典型案例

重庆高院、市检察院、市版权局联合发布2023年度著作权保护典型案例

重庆高院、市检察院、市版权局联合发布2023年度著作权保护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4.04.23•【分类】其他正文市高法院、市检察院、市版权局联合发布2023年度著作权保护典型案例为贯彻习近平文化思想和党的二十大关于文化建设的战略部署,促进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繁荣发展,加强对著作权人和相关权利人的保护,积极推广优秀作品传播利用,增强人民群众对于文化创新创造的获得感,在“4.26”世界知识产权日到来之际,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重庆市人民检察院、重庆市版权局联合发布2023年度著作权保护典型案例。

案例主要涉及著作权权属审查、游戏画面作品保护、打击侵犯音乐作品著作权、打击网络盗版电影以及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保护等。

案例一游戏开发者对具有独创性的游戏动态运行画面享有著作权——原告某甲科技(成都)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某乙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案(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关键词】游戏画面网络直播实质性相似【基本案情】原告某甲科技(成都)有限公司系《A》游戏的开发者,许可原告重庆某丙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使用全部游戏元素,并有权以自己名义单独起诉或共同起诉侵犯《A》游戏著作权的行为。

某丁APP运营主体为被告北京某乙科技有限公司。

某丁APP的游戏主播未经授权以网络直播方式传播《A》游戏内容。

APP还开发大量《A》游戏直播空间,在显著位置推荐主播的直播内容,并为直播提供充值结算渠道。

原告深圳某戊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向某乙公司发送侵权投诉邮件,要求北京某乙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在某丁APP上直播《A》游戏的侵权行为。

截止2018年10月,某丁APP国内的日活跃用户超过2亿,月活跃用户超过4.5亿。

《A》游戏主播的粉丝量呈逐渐上升趋势。

现某甲科技(成都)有限公司等认为北京某乙科技有限公司等构成著作权侵权,请求法院判决北京某乙科技有限公司等立即停止通过APP平台以直播方式传播《A》的游戏内容的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5000万元及合理开支20万元。

基于著作权的柯桥纺织花样图案知识产权保护探究

基于著作权的柯桥纺织花样图案知识产权保护探究

基金项目:绍兴市柯桥区哲学社会科学研究2022年度立项课题 柯桥纺织花样图案知识产权多维度保护方式及路径研究(2022CG026)㊂作者简介:贾林阳(1998-),女,汉族,山东泰安人,西安工程大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知识产权;何万里(1968-),男,汉族,陕西西安人,硕士,西安工程大学人文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知识产权(通信作者);胡罡(1976-),男,西安工程大学柯桥纺织产业创新研究院综合办主任,研究方向:社会经济学㊂基于著作权的柯桥纺织花样图案知识产权保护探究贾林阳㊀何万里㊀胡㊀罡(西安工程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学院,陕西西安710600)摘㊀要: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作为全球知名纺织产业集群,在时尚创意能力不断提升的同时,种类丰富的新纺织花样也在不断诞生,保护花样作品的著作权等知识产权对提升企业原创积极性㊁激发产业创新活力具有重要作用㊂本文从柯桥纺织花样图案著作权保护的现状入手,分析其存在原创保护困难㊁侵权现象频发的原因,即存在纺织花样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缺乏㊁自动保护原则存在弊端㊁侵权认定标准不明确以及司法保护维权成本高等问题㊂对于当前纺织花样著作权保护存在的突出问题,从增强纺织企业花样著作权保护意识与能力㊁完善纺织花样著作权的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㊁构建全面协同保护体系等方面提出纺织花样著作权保护的完善建议,以期保护原创纺织设计,增强创新驱动,为柯桥纺织产业高质量发展蓄势赋能㊂关键词:纺织花样;著作权;知识产权中图分类号:D9㊀㊀㊀㊀㊀文献标识码:A㊀㊀㊀㊀㊀㊀doi:10.19311/ki.1672-3198.2023.23.0550㊀引言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的中国轻纺城是目前亚洲最大的轻纺专业市场,其纺织产业是柯桥区的支柱产业㊂对于轻纺城纺织全产业链来说,花样图案设计是其中的核心节点,也是市场创意产业的重要领域㊂保护原创纺织设计,激励创新投入,对繁荣柯桥区的纺织设计产业大有裨益㊂而在中国轻纺城之中花样知识产权侵权现象屡见不鲜,出现了确权难㊁维权难㊁用权少的难题,影响了企业设计新花样的积极性,严重阻碍了市场发展㊂我国对纺织花样的保护主要根据现行的著作权法㊁专利法㊁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等进行,多种保护模式和路径各有利弊㊁互有交叉㊂本文重点对纺织花样图案的著作权保护路径进行探究,对纺织花样图案著作权法律保护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建议,健全纺织花样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体系,以保护纺织花样原创积极性,激发创新动力,从而促进柯桥纺织产业可持续发展㊂1㊀纺织花样图案著作权概述作为轻纺产业链的一个重要因素,纺织花样的知识产权具有核心地位㊂花样设计在服装㊁家纺㊁装饰品等产品上广泛应用,原创人付出汗水和智慧,形成智力成果,消费者购买这种具有创意美感的产品,只有保护知识产权才能使原创设计者获得应有的报酬,使之价值最大化㊂保护知识产权就是鼓励原创,鼓励创新驱动生产力㊂与花样的专利权㊁商标权保护相比,著作权(也可称为版权)保护存在权利自动取得㊁登记申请时间短㊁手续简便㊁成本低廉㊁保护效果好等优点,目前花样图案的知识产权保护应用最多的是著作权保护㊂作品是著作权的客体㊂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作品是指文学㊁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美术作品是指绘画㊁书法㊁雕塑等以线条㊁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㊂著作权意义上的作品必须具有独创性的外在表达, 独 是指作品由作者独立创作完成, 创 是指作品的诞生是作者创造性智力劳动的结果,反映作者的个性㊂纺织花样是运用美术手法对事物进行艺术性描述,并通过印染㊁织造工艺,以手工染绘㊁编织㊁刺绣或数码绘制等手法呈现于纺织品上的图案,包括印花㊁提花㊁绣花等多种花样产品㊂纺织花样设计师针对不同的产品和消费群体,根据自己的设计理念和思路设计出具备自己独特想法和风格的花型花样图案,具备艺术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能够体现花样创作者的独创性,符合著作权法对作品的要求㊂花样效果图可以作为美术作品,花样结构设计图作为图形作品,花样展品作为模型作品受到著作权法保护㊂2㊀纺织花样图案著作权保护的现状2.1㊀花样著作权行政保护目前我国著作权行政保护主体可分为国家和地方㊃661㊃两级著作权行政管理机构,分别为国家版权局和地方版权局;著作权行政保护的内容涉及确认和保护权利人的合法利益,使其合法利益不受非法干涉,或在权利受到侵犯时及时给予救济;著作权行政保护的方式涉及确权㊁维权㊁行政执法㊁监督等各个环节㊂例如浙江省版权局受理纺织花样原创设计公司等花样设计者花样著作权登记申请,对花样版权登记申请进行初审,颁发作品登记证;对涉嫌侵犯著作权的行为进行查处;对侵犯著作权的民事纠纷进行调解等等㊂同时,由版权局审核批准的版权组织和相关协会近年来也在积极发展,协助保护某一特定领域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一定程度上减轻了版权局的执法负担㊂例如绍兴市柯桥区设立了中国轻纺城印花布协会㊁中国轻纺城转移印花行业协会㊁柯桥区纺织绣花商会等行业协会,向纺织企业商户宣传政府保护花样知识产权的政策,鼓励㊁支持㊁引导㊁协助花样设计企业进行花样版权注册登记,一定程度上提高了企业保护花样版权的意识㊂2.2㊀花样著作权司法保护以著作权法为依托,建立花样著作权保护制度㊂通过规定花样著作权的主体㊁客体㊁权利内容㊁取得方式㊁保护期㊁侵权行为及法律责任等,明确法律适用规则,遏制花样著作权侵权行为㊂对于花样著作权的司法保护,主要体现在对花样作品著作权侵权案件的司法实践中㊂我国‘著作权法“中仅简单列举了著作权侵权行为方式,对如何判定侵权没有进行明文规定㊂在司法实践中,逐渐总结出了 实质性相似+接触 的基本规则,并将其作为判定作品著作权侵权行为的核心标准㊂花样图案作为美术作品,也当然适用此侵权认定标准㊂ 实质性相似+接触 规则是指如果被控侵权作品与权利人的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同时作品权利人又有证据表明被告在此前接触过该作品或具备接触该作品的条件,如果被告不能证明其作品具有合法来源,就应当认定为其构成侵权㊂3㊀纺织花样图案著作权保护存在的问题花样著作权侵权一直以来都是柯桥纺织行业知识产权侵权存在的突出问题㊂首先,表现在花形㊁图案等设计上抄袭仿制㊂纺织花样在设计㊁生产㊁销售等各个流通环节抄袭仿冒现象层出不穷,侵权渠道多㊂其次,一些不法商人剽窃或提供虚假材料恶意登记花样版权,原创设计者设计的新花样作品被抢先注册登记㊂再次,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纺织花样企业或者设计者可以通过下载㊁扫描㊁抠图等软件处理手段轻松抄袭㊁复制花样美术作品,导致相关花样著作权侵权案例增多㊂这严重打击了花样原创设计者的积极性,阻碍了行业发展㊂对出现纺织花样原创作品著作权保护困难㊁侵权现象频发的原因进行分析,主要有以下几点:3.1㊀纺织花样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缺乏近年来尽管国家高度重视知识产权的保护,但是仍然有众多纺织花样设计者和企业没有认识到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意义,或者没有掌握保护知识产权的方法,没有达到真正保护自己的花样作品成果的效果㊂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对自身的纺织花样图案新设计㊁新产品缺乏利用著作权等知识产权进行有效保护的意识和手段,不能及时进行确权㊂在花样设计过程中对于原始时间证据和资料信息不注意保存,没有将作品拥有的时间固定,未及时进行花样著作权登记,容易被他人恶意抢先登记㊂二是维权及抗诉意识缺乏,应对著作权纠纷诉讼的能力不足,导致败诉风险增加㊂我国很多纺织品行业的从业者们对于侵犯自己知识产权的现象没有及时采取相关的措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存在举证能力有限㊁举证意识不强㊁举证积极性不高等问题,造成权利得不到有效保护㊂3.2㊀自动保护原则存在弊端我国‘著作权法“对著作权保护采取自动取得原则,著作权人在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起享有著作权,著作权的取得不以登记注册为要件㊂基于花样创作周期短㊁时效性高㊁变化快㊁数量多等特点,根据著作权自动取得这一特性对花样采取著作权的保护效率最高㊂然而这一原则对花样作品的著作权保护来说存在一些弊端,在纺织行业,许多纺织花样设计人员和企业管理人员对花样著作权的保护手段了解不够,缺乏对作品创作完成时间㊁发表时间等关键证据信息进行保存的意识,没有及时进行作品登记,很难确定花样创作的完成时间,在证明自己被侵权时往往仅有自己的主观判断,在法律上缺失客观有效的证据,在遭到侵权时举证困难㊂3.3㊀侵权认定标准不明确中国轻纺城纺织品花样涉及量大㊁面广,随着花样数量增多,信息化手段出现,如何鉴定花样侵权一直是著作权纠纷的核心和难题㊂ 实质性相似加接触 是我国司法实践中形成的判定作品侵权的核心标准㊂对于花样图案这种美术作品,被控作品与涉案作品是否构成相同或实质性相似,一般从色彩㊁形状及构造㊁内容等方面进行比较,但侵权人常将他人享有著作权的花样作品稍加变化,对原始的花样进行微调,变动其颜色㊁大小㊁㊃761㊃方向㊁底纹㊁图形布局等,引起他人视觉上混淆,进而产生错误判断㊂这些仅仅变动细节特征的花样是否能够成为新的原创作品,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这些相似的花样判定是否侵权目前还没有统一的标准,法官在实质性相似判定中存在一定的主观性和不确定性㊂3.4㊀司法保护维权成本高虽然政府鼓励企业创新,通过各种途径鼓励其申请知识产权保护,许多纺织花样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也不断提升㊂但是在花样知识产权保护中存在侵权容易,维权难度大㊁成本高的问题,在企业以利益为导向的情况下,许多花样设计企业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心有余而力不足㊂在花样作品著作权人发现他人未经许可,擅自使用其作品,比如制作㊁销售与其花样作品相同或相似的花型布料,生产销售带有与其花样作品相同或相似的服装㊁纺织用品等侵犯著作权的行为时,向法院提起著作权侵权诉讼,会面临诸多问题:第一,维权成本远大于收益㊂权利人进行维权时,需要支付公证费㊁律师费㊁诉讼费等等,提起诉讼后即使胜诉,赔偿数额往往低于诉讼成本㊂第二,取证难㊂花样创作完成后如果不及时进行登记或者发布确权㊁不进行在先证据保留,很容易出现原始证据缺失㊁版权归属混乱的情况,导致难以取得侵权证据㊂此外,在花样著作权侵权纠纷中必须进行公证取证,经由公证处的公证人员公证的证据才能作为案件审理的依据,需要支付价格不菲的公证费㊂第三,诉讼周期长以及执行难㊂花样设计企业等著作权人如果选择寻求司法保护,就要承担从立案到判决到执行的整个诉讼周期以及可能败诉的风险㊂通过实地调研了解到,花样著作权侵权案件从取证到获赔最少三个月,而花样市场时效性高,变化快,在这个诉讼周期内应用花样的布料㊁服装㊁窗帘等侵权纺织品仍然在对外发布或者生产销售,使许多花样设计企业在面对侵权行为时无能为力㊂4㊀纺织花样图案著作权保护的完善4.1㊀增强纺织企业花样著作权保护意识与能力针对纺织企业及花样设计者如何保护原创花样的问题,首先,企业要有及时确权意识㊂对于花样著作权确权来说,花样创作一般以谁先拥有作品而推定权利人㊂所以,要防备别人抢先登记注册㊁诉讼牟利,要靠时间证据作为反证,尽早将作品拥有的时间固定,可以分为两个路线进行:一是办好花样的 出生证 ,利用数字版权备案存证系统或者邮箱㊁微信自我发件等方式实时存证;二是办好花样的 身份证 ,创作完成后及时向版权局申请花样作品登记证书㊂其次,增强维权意识,提高诉讼能力㊂在发现著作权侵权行为时,及时固定㊁收集证据,可以请求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处理,也可以对侵权人直接提起诉讼,提供作品登记证书等证明自己为权利人㊁提供时间证据证明自己取得著作权的时间,并提供他人侵权的证据㊂最后,增强抗诉意识㊂在侵权纠纷发生时,积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一方面收集证据证明原告不是真正的著作权人,如花型早已在市场流通的证据;另一方面,可以从自己的花样有合法来源进行抗辩㊂4.2㊀完善花样著作权的行政保护花样著作权的行政保护相对于司法保护来说,具有周期短㊁效率高㊁保护方式更灵活的特点,建立和完善花样著作权行政保护机制,对于完善柯桥纺织花样图案的著作权保护大有裨益㊂具体而言,包括增强花样著作权保护激励机制和强化著作权管理机制㊂第一,增强花样著作权保护激励机制㊂给予花样创作人员有效激励,激发创作人员的创新意识和保护意识㊂花样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鼓励企业和市场经营户积极登记花样版权,为花样版权登记提供政策支持㊂柯桥区政府从2020年起,对花样版权登记提供补贴,对在柯桥从事纺织品设计㊁生产㊁加工㊁经营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实施纺织面料花样版权登记费全额奖补,提高其登记积极性㊂第二,强化著作权管理机制㊂在政府相关部门对花样版权保护服务平台的监督和指导下,鼓励专业团队利用互联网㊁人工智能㊁大数据㊁区块链信息化技术等加强花样版权的登记和保护的数字化工作㊂首先,利用区块链等信息技术进行存证备案,确定花样版权的登记时间㊂值得推广和借鉴的如浙江原色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利用区块链+CAD技术,研发出了一款能够在原创产品即时完成时进行实时存证的数字版权备案存证系统,每一个原创作品都可下载对应的数字版权存证证书,能够保证作品原始信息公开透明㊁可以追溯㊁不可篡改和伪造,适用于版权保护,能够有效解决产权溯源及恶意抢注等问题㊂当原创作品产生版权确权和维权需要时,数字备案存证证书的电子数据可以作为司法举证时的重要证据之一㊂其次,利用纺织花样数治系统提高花样版权登记效率,扩展软件版权登记渠道㊂ 中国纺织面料花样版权数据中心及AI比对系统 已经投入柯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和浙江省版权局使用,此系统为每一个花样建立唯一的指纹特征和ID识别码,让每个花样都拥有 身份证 ,可应用于版权溯源和查询,实现了秒级查询和批量比对等功能,使花样版权登记审核效率大大提升㊂㊃861㊃4.3㊀完善花样著作权的司法保护我国有关侵犯花样著作权的诉讼不断增加,范围不断扩大,内容也越来越复杂,导致对花样著作权的司法保护任务越来越重,审判难度加大㊂针对花样著作权司法保护中的难点㊁痛点,从完善花样著作权侵权的认定标准㊁降低权利人的诉讼维权成本等方面加强花样著作权的司法保护㊂第一,在以 实质性相似+接触 规则认定作品著作权侵权的前提下,以核心元素注册为中心,制定花样著作权相似性侵权认定标准㊂在花样著作权侵权案件中,如果花样的核心元素不变,只变动颜色㊁大小㊁方向㊁底纹等也应被判定为与他人的花样作品具有较高的相似度,构成侵权㊂即若被诉侵权花样与花样作品中的精髓部分构成相同或相似,则不论其他部分如何,均属于抄袭行为,应当认定为侵犯了权利人的著作权㊂此外,还应统一裁判标准,明晰花样著作权保护规则,提高花样著作权案件审理水平㊂第二,探索和创新简易维权途径和方式,降低维权成本㊂绍兴市柯桥区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为由其所受理花样版权作品登记的中国轻纺城经营户,开展花样版权侵权纠纷调解及查处工作,并联合区人民法院开展简易维权模式㊂简易维权的适用条件:一是权利人主诉求不要求赔偿,只要求停止侵权;二是侵权人在轻纺城实体市场门店内经营,可现场执法㊂简易维权够有效降低诉讼成本;速度快,每周法院均有现场执法,自花样办移送法院到调解结案往往5个工作日内全部完成;花样权利人能够直接与市场监管局和法院人员对接,提高维权效率㊂4.4㊀形成花样著作权保护行政㊁司法合力,构建全面协同保护体系知识产权保护是一项系统工程,涵盖多个领域和多个方面,需要打通知识产权创造㊁运用㊁保护㊁管理和服务全链条,健全知识产权综合管理体制,构建全面协同保护体系㊂第一,加强行政联合执法㊂绍兴市柯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下设中国绍兴柯桥(纺织)知识产权快速维权中心(以下简称快维中心),面向纺织产业开展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可与版权局㊁公安机关㊁检察机关和行业协会等横向合作,形成联合执法办案小组,明确执法流程与内部责任,受理知识产权举报投诉,快速查处违法行为,调解各类知识产权纠纷,支持相关行业协会开展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提供维权援助㊁法律咨询等,建立健全跨部门㊁跨区域㊁跨层级的协同保护机制,实现版权㊁专利权等知识产权快速预审㊁快速确权㊁快速维权㊂第二,建立知识产权多元争端解决机制,促进行政执法与司法之间的衔接㊂快维中心联合柯桥区人民法院轻纺城法庭推行花样版权 简易维权 模式,控诉及时移交㊁法庭快速立案㊁法官现场取证,将行政执法办案系统㊁法院网等系统互联互通,形成花样版权保护行政与司法合力㊂同时促进社会调解与仲裁,实现互相协作㊁信息互通㊁资源共享,最终形成 行政保护㊁司法保护㊁仲裁调解㊁行业自律 四位一体的纺织花样知识产权保护机制㊂参考文献[1]王利. 智护 花样版权激发创新活力柯桥以AI赋能跑出7天专利授权 加速度 [J].纺织服装周刊,2021(47): 14-15.[2]董亚丽,李泽泓.著作权的行政保护[J].中国出版,2020(07):40-43.[3]李佳梅,杜梅. 实质性相似加接触 是判定作品侵权的核心标准.成都法院网[EB/OL].http://cdfy.chinacou, 2013-10-11.2022-10-10.[4]赵雨阳,何万里.柯桥纺织行业花样知识产权保护研究[J].轻纺工业与技术,2021,50(05):114-117.[5]任继江,李萌媛.新著作权法视角下服装设计成衣版权保护问题研究[J].中原工学院学报,2021,32(04):11-15 +21.[6]夏菲妮.著作权纠纷哪家多软件开发占七成[N].四川法治报,2021-06-03(05).[7]林晨莉.原色图来宝:重塑花样版权保护新优势[J].纺织服装周刊,2021(48):47.㊃961㊃。

计算机软件侵权之实质性相似原则认定

计算机软件侵权之实质性相似原则认定

计算机软件侵权之实质性相似原则认定在当今信息技术高速发展的时代,计算机软件的应用与保护问题也变得日益重要。

随之而来的,是计算机软件侵权问题的频繁出现。

在处理这类案件时,法院往往会参考实质性相似原则,以确定侵权行为是否存在。

本文将探讨计算机软件侵权案件中实质性相似原则的认定。

一、实质性相似原则的基本概念和依据在计算机软件侵权案件中,实质性相似原则是指被控侵权软件与原软件在功能、结构、实现方式等方面存在明显的相似性,足以证明被控侵权软件是在原软件基础上抄袭、模仿或直接复制的行为。

实质性相似原则的依据主要包括两方面: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根据该法,计算机软件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对于侵犯著作权的行为,著作权人可以请求法院判决侵权软件的使用、复制行为等构成侵权。

二是《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中对于实质性相似原则的规定。

该条例明确规定,复制或模仿他人已经发布的计算机软件的行为是一种侵权行为。

二、实质性相似原则的认定方法在计算机软件侵权案件中,法院通常采用以下方法来认定实质性相似原则:1.比对功能和结构法院会对原软件和被控侵权软件的功能和结构进行比对,找出明显的相似之处。

如果在核心功能、功能模块划分、运行逻辑等方面存在着高度的一致性,就可以认定存在实质性相似。

2.比对源代码源代码是计算机软件的核心部分,也是判定实质性相似性的重要依据。

法院可以委托技术专家对原软件和被控侵权软件的源代码进行详细的比对分析,以确定是否存在相似性。

3.比对界面和外观界面和外观是用户与软件进行交互的重要组成部分。

如果被控侵权软件的界面和外观与原软件高度相似,包括颜色、按钮位置、图标等方面,那么也可以认定存在侵权行为。

三、相关案例和争议实质性相似原则在计算机软件侵权案件中的应用具有一定的争议性。

有些案件中,法院认为仅仅是功能相似或者外观相似并不足以认定侵权行为,还需要进一步证明被控侵权软件是在原软件的基础上进行了复制或模仿。

然而,也有一些案例表明,实质性相似原则被广泛采纳。

实质性接触资料

实质性接触资料

实质性接触资料
“实质性相似+接触”正是来源于此。

实质性相似考察的是“创”的问题,即劳动成果是否达到一定创作高度要求,具有一定程度的智力创造性。

构成实质性相似的,就意味着不具有“创”的特征;接触考察的是“独”的问题,即劳动成果是否源自于劳动者本人,而非抄袭的结果。

因此,我们在判断是否成立著作权侵权行为时,其他的外观凭证仅具有初步证明效力,“实质性相似+接触”才是核心标准。

只有证明涉嫌侵权作品与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构成实质相似,同时作品权利人又有证据表明被告在此前具备了接触原作品的机会或者已
实际接触了原作品,才能判定为著作权侵权。

我国《著作权法》虽然对著作权侵权行为方式作了简单列举,但是在具体认定方面缺乏更进一步的规范指导。

在长期的司法实践中,逐渐形成了“实质性相似+接触”的基本规则,并将其作为判定著作权侵权行为的核心标准。

只有正确适用“实质性相似加接触”规则,才能正确认定对被控的作品做出是否构成侵权。

“实质性相似加接触”规则是指如果被控作品与权利人的作品实质性相似,同时作品权利人又有证据表明被告在此前具备了掌握该作品的条件,那么就应当由被告来证明其所使用的作品的合法来源,否则即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软件著作权侵权诉讼答辩状模板

软件著作权侵权诉讼答辩状模板

软件著作权侵权诉讼答辩状模板答辩人(被告):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被答辩人(被答辩人):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住所地:XXXXXXX法定代表人:XXXXX2024年1月1日,答辩人因收到xx市中级人民法院转来——案号xxxxx号,被答辩人起诉答辩人“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做出如下答辩:【一】、被答辩人不是本案适格被答辩人。

答辩人对被答辩人提供的权利软件证书不认可,被答辩人需有证据自证其为所诉权利源代码的著作权人。

Xxxxxxxx综上,被答辩人非本案适格被答辩人。

【二】、被答辩人提交的所谓电子保全证据不具有真实性、合法性,不能达到其证明目的。

答辩人对被答辩人提交的所谓电子保全证据不认可,被答辩人所使用的电子保全证据不应该被采用。

被答辩人未提供由正规司法公证机构出具的案涉原、被告权利软件代码比对的司法鉴定报告,不能证明侵权事实。

1.电子保全证据不具有真实性、合法性。

XXXXXXXXX2.取证单位无经营范围,无资质,不可采信。

XXXXXXXXX3.取证流程非法、无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对于鉴定结果,鉴定人应当提出书面鉴定意见,在鉴定书上签名或者盖章。

本案被答辩人并未与答辩人协商鉴定人相关事宜,为被答辩人单方委托,相关鉴定结果及取证结果亦无鉴定人员签章,答辩人不认可相关鉴定及取证结果。

另证据保全需在诉讼过程中向人民法院申请,由公证机构办理,并出具保全公证书,而不是由经营性公司未经被答辩人同意及授权,进行非法获取。

综上,被答辩人提交的所谓电子保全证据不具有真实性、合法性,不能达到其证明答辩人侵权的证明目的。

相反其取证单位的行为是非法的,应当予以追责。

【三】、答辩人不侵权,无需任何赔偿。

作品中的表达与作品之间的实质相似(下) ——以两组美国著作权判例为线索

作品中的表达与作品之间的实质相似(下) ——以两组美国著作权判例为线索

作品之间的实质相似如果说明确了作品中的表达是对著作权保护范围的基本确定,那么判断作品的表达之间的实质相似则是确定是否构成侵犯著作权的必由之路。

在美国,有一项判断是否构成抄袭的重要的判例法规则:“获得”加“实质相似”(accessplussubstantialsimilarity)。

(注:在我国,法院在审理相关案件时也是从这两个方面去判断。

如果两部作品之间“惊人地相似”(strikingsimilarity),是仅凭此就可认定抄袭。

例如在Steinberg诉ColumbiaPicturesIndustries案中,美国纽约南部联邦地区法院认为,被告的作品与原告的招贴画惊人地相似,构成侵权。

见663F.Supp.706(S.D.N.Y.1987))前者是指原告的作品可为公众获得,如作品已出版,或者由于与原告有特殊关系而使被告有机会获得原告的作品。

这些都是所谓的获得证据(theproofofaccess),用以证明被告有充分的理由抄袭原告的作品。

后者是指被告作品与原告作品在表达上实质相似。

1966年,美国第二巡回上诉法院曾在一起案件的审理中对“实质相似”作了如下定义:一般的非专业的评判者认识到被告的作品抄袭了原告的版权作品。

(注:IdealToyCorp.v.Fab-LuLtd.,360F.2d1021,1022(2dCir.1966)。

)显然,该法院对“实质相似”采用了一种与专利法中对“非显而易见性”的类似的理解方法,即设定一类客观的评判主体,以其主观判断作为确定“实质相似”的标准。

严格地讲,在这里,第二巡回上诉法院主要解决的是由谁来评判“实质相似”的问题。

从大量的侵犯著作权纠纷中“实质相似”的纷繁复杂的表现来看,设定评判主体只是迈出了实质性相似判断的第一步。

本文所引的四个判例中,原告的作品均已发表,有充分的证据表明被告有机会获得原告的作品;所以争论主要集中在作品之间表达的“实质相似”上。

我们的讨论也将如此。

软件著作权保护考核试卷

软件著作权保护考核试卷
D.中国软件行业协会
(答题括号:__________)
4.以下哪项行为不构成对软件著作权的侵权?
A.未经许可复制软件
B.未经许可对软件进行反向工程
C.自用软件的合法购买者安装软件
D.未经许可将软件出租给他人
(答题括号:__________)
5.软件著作权的归属原则中,以下哪个原则不正确?
A.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归单位所有
二、多选题
1. ABC
2. AB
3. AB
4. ABC
5. ABCD
6. ABC
7. ABC
8. ABC
9. ABC
10. ABC
11. ABCD
12. ABC
13. ABCD
14. AD
15. ABC
16. ABC
17. ABC
18. ABCD
19. ABCD
20. ABC
三、填空题
1.著作权法
2. 50
4.以下哪些属于软件著作权的限制?
A.合理使用
B.强制许可
C.权利用尽
D.逆向工程
(答题括号:__________)
5.软件著作权纠纷可以通过以下哪些途径解决?
A.协商和解
B.仲裁
C.调解
D.诉讼
(答题括号:__________)
6.在软件著作权侵权案件中,原告通常需要提供哪些证据?
A.著作权登记证书
B.委托作品的著作权归委托人所有
C.合同作品的著作权归合同约定的主体所有
D.非职务作品且非委托作品的著作权归作者所有
(答题括号:__________)
6.以下哪项不属于软件著作权的限制?
A.合理使用
B.强制许可

源代码侵权怎么界定,源代码侵权属于知识产权诉讼哪一种

源代码侵权怎么界定,源代码侵权属于知识产权诉讼哪一种

源代码侵权怎么界定,源代码侵权属于知识产权诉讼哪一种一、源代码侵权怎么界定,源代码侵权属于知识产权诉讼哪一种1、源代码侵权的认定,需要首先解决判断标准和判断方法的问题。

实质性相同是此类案件判断侵权的重要标准和通行的做法,但是实质性相同同样需要解决判断临界点问题,即如果达到某种标准则构成侵权,否则不能构成侵权,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曾经利用鉴定机构报告认定的20%相同的比例认定侵权,实践中这一界限是模糊不清的,需要法官依据具体的情况作出判断。

以下为常见的侵权认定的方法:(1)改变程序注释、变量名、函数位置;(2)将子程序展开,嵌入至调用子程序的函数中;(3)添加无效语句和变量;(4)等效语句的替换;(5)等价表达式的替换;(6)改变循环语句或选择语句;(7)用过程体代替过程调用语句;(8)引入非结构化的语句;(9)组合原来的和复制后的程序段;(10)改变程序中独立语句的顺序。

实践中,鉴定机构对于送检的两套源代码的对比,大多是通过检测软件来完成的,检测软件运行的原理是首先不考虑程序的内部结构的情况下,选取特定的代码长度为度量单位并对所有的度量单位进行索引排序,索引后判断两组代码相同的比例。

2、源代码侵权属于知识产权诉讼内的著作权诉讼案件,因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计算机软件属于著作《著作权法》内保护的“作品”而源代码属于计算机软件制作的基础,所以,毫无疑问源代码侵权属于著作权侵权行为。

二、源代码版权取得途径1、独创性计算机源代码作品著作权实行自愿登记,不论是否登记,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依法取得的著作权不受影响。

自愿登记制度的在于维护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和作品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有助于解决因著作权归属造成的著作权纠纷,并为解决著作权纠纷提供初步证据。

2、独创性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归属自动取得和登记取得。

在中国,按照著作权法规定,作品完成就自动有版权。

所谓完成,是相对而言的,只要创作的对象已经满足法定的作品构成条件,既可作为作品受到著作权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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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质性相似”在软件著作权侵权行为认定中的判断【侵犯软件著作权罪律师】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一、文字部分的“实质性相似”判断计算机软件由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两部分组成,其中文档是在整个软件开发过程中形成的文字资料和图表等文字材料。

无论是出现软件程序侵权行为还是软件文档侵权行为的情况下,都应认定构成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行为。

笔者认为对程序代码的剽窃行为才是真正意义上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侵权行为,而对于文档,可以完全作为著作权法上的一般文字作品进行保护。

因此进行实质性相似判断针对的是计算机软件的程序,而程序包括源程序(源代码组成)和目标程序(目标组成)。

源代码是指一系列类型的专业人员能够识别的计算机语言指令,类似于英语,有自己独特的语法和编写规则,包括汇编语言和高级编程语言,比如C 语言、C++语言、Java 语言、Visual Basic 语言。

目标代码指的是由计算机识别、人类无法识别的0(代表低电位)、1(代表高电位)组成的机器语言,一般是通过其他编程语言编写的源程序编译而成。

计算机不能直接执行高级程序语言编写的程序代码,必须先把具有完整功能的整段代码编译使之转化为目标代码这种机器语言,才可以执行,整个软件才可以正常运行。

正是由于软件程序代码的多样性、复杂性,在判断文字部分是否实质性相似时,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下面我们从相同高级语言和不同高级语言编写的角度出发,使用对照法来讨论源程序之间、目标程序之间和源程序与目标程序之间的实质性相似。

源程序与源程序之间的实质性相似判断。

司法实践中最简单的情形是两个源程序是由相同的高级编程语言编写,那么可以直接使用第三方对比软件将两个源程序进行逐行的对比。

如果代码相同比率达到一定程度(由法官判断)或者具有独创性的完整片段代码基本相同,就可以认定实质性相似。

如果被告对原告的程序使用另外一种高级编程语言进行了改编,导致两个源程序从形式上看起来完全不同,但功能是相同的。

此种情况下,就不可能在两个源程序之间进行简单的直接文字对比了。

通常的做法是,首先对比分析两个软件的用户界面是否存在实质性相似的情况或者可能性,初步判断两个软件构成实质性相似的可能性。

如果有一般人认为相似的可能性,将这两个不同语言编写的源程序翻译成相同语言编写的源程序或者编译生成目标程序,然后使用第三方对比软件将两个源程序或目标程序进行逐行的对比。

目标程序与目标程序之间的实质性相似判断。

在实践中由专门的鉴定机构进行目标程序的鉴定,而且比较鉴定的案件非常普遍。

与相同语言的源程序对比一样,目标程序之间也可以通过第三方对比软件进行直接对比,还可以对两个目标程序分别通过反编译技术转化为源程序,然后进行源代码的逐行对比。

这种反编译形成的源程序与正常的程序开发形成的原始源程序具有很大的区别,不能完全等同看待。

虽然目标程序能够直观的反映相互源程序的内容,但内容并不等于表达。

而且在使用第三方软件对比时,通常是将与目标程序相对应的模块逐行对比得出代码相同的行数,然后除以原告目标程序的总行数,最后得到相似比率。

但是即使相似比率很高也不一定说明两个目标程序实质性相似,它们只是形式上的相似。

因为目标程序还有大量不受著作权保护的表达部分,比如涉及到公有领域的因素、软硬件兼容性相关的部分、标准化相关的部分和思想与表达的混合形成的部分等等,这些都会使得相似比率非常之高。

如果仅仅依据这样的“实质性相似”去认定侵权,显然结果是错误的。

与此相反,相似比率比较低的时候也可能构成侵权,如果被告只是复制了原告一个具有独创性的功能模块,无论占原告程序整体上的比例是多少都构成实质性相似,构成侵权。

经过反编译生成的源程序有助于了解程序的具体微观结构和程序设计特征等方面,但是基于技术上的原因不能保证目标程序和源程序一一对应。

因为编译程序在编译过程当中将源程序进行优化处理,目标程序和反编译生成的源程序已经无法体现程序员的创作个性,尤其是反编译生成的源程序很难让程序员识别。

因此,仅仅依靠上述对比鉴定不能认定实质性相似,也不能独立作为判定侵权的依据,还需结合其他证据。

源程序与目标程序之间的实质性相似判断。

源程序与目标程序之间对比和目标程序与目标程序之间的对比是相同的,将一方的源程序编译成目标程序和对方的目标程序对比,或者通过反编译的方法对比两者的源程序。

经过编译的源程序与目标程序在逻辑上是等价的,因此其所具有的缺陷也相同。

但是当对比两个目标程序相似比率不是很高,这时就需要对比原被告的源程序,如果被告无正当理由不提供源程序,就可以认定原被告构成程序实质性相似,认定被告侵权。

在“苏州东菱震动试验仪器有限公司与苏州试验仪器总厂侵犯软件著作权纠纷上诉案”中,鉴定机构将被告EPROM 芯片内的目标程序与原告EPROM芯片的目标程序进行了逐行比较,发现两者的目标程序相同代码比率竟然达到100%;又将被告源程序与原告源程序做了对比,两者原程序相同代码比率仍然高达67%,两者的功能子程序相同代码比率为78%。

法院对此出现了三种不同意见:第一种认为,因为两者的目标程序中的相同代码比率为100%,应当认定两者构成实质性相似。

第二种认为,由于不同的源程序通过编译形成的目标程序有可能完全相同,虽然两者目标程序的代码完全相同,但是不能完全排除其他情况导致此种结果的发生,因此不能据此直接单独认定两者实质性相似。

而且两者源程序相同代码比率为67%,属于比率过低,在独立创作中有可能存在这样巧合,结论是不能认定两者实质性相似。

第三种认为,虽然两者源程序相同代码比率为67%,而且两者源程序功能子程序相同代码比率达78%,结论是应当认定两者实质性相似。

法院最终采用第三种意见,认定两程序构成实质性相似。

另外一种文字部分的“实质性相似”判断方法是“掺假”发现法。

软件程序侵权者为了规避因直接复制对方的程序容易被发现,通常会在复制的过程进行技术上的伪装,比如更改对方程序中的变量名、修改或者重新排列程序运算指令序列的顺序等,有时也会使用不同程序语言编写,如果不是专业人员几乎不能识别这些技术伪装。

软件的著作权人为了对付这种隐蔽的侵权方式,在软件开发过程中常常使用“掺假”发现法,具体是指在编写计算机程序中往一部分代码里加入开发者的姓名、开发单位或作废的程序代码段落等对程序运行没有任何功能和意义内容;或者加入一些很难被发现的独特代码,这些代码对所属子程序的运行必不可少,即使被发现也很难修改;或者被侵权软件在开发过程中由于设计缺陷,导致出现一些软件运行错误,正常情况下,两个独立开发的软件几乎不可能出现这些相同的错误。

1如果两个软件出现上述的随意性很强的特征相同或者相似,那么就可以作为认定实质性相似的证据。

例如,在“杭州英谱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诉上海三锐科技有限公司等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中,原告英谱公司控诉被告三锐公司开发的SR2000 软件侵犯了自己的CHRW4 软件的著作权,并提供了相关证据。

鉴定机构对原被告的软件目标程序及其反编译程序都做了对比,结果表明两者虽然没有明显相同的程序段,但在程序中存在一些相同的字符串、具有相同名称的类或者全局变量和同样错误的文字等情况。

这些具有随意性很强特征的部分是相同的,可以作为认定实质性相似的证据,但是由于是在目标程序中出现的这些特有特征相同,要比较两个软件程序的相同程度,就必须对比源程序。

因此上述实质性相似的证据只能作为证据之一,证明力度显然还是不够的,但是如果是在两者源程序中发现的,那么就可以直接认定实质性相似。

虽然该案中出现的这些随机性特征不是开发时故意加入的,但仍然可以运用“掺假”发现法对比。

二、非文字部分的“实质性相似”判断司法实践中可能存在这样一种情况,被告对原告程序代码的经过复制和修改后导致两者相似比率过低,不能被认定为文字部分相似,但是它的非文字部分构成整体上的相似,从而可能被认定为侵权软件和权利软件是实质性相似的。

认定非文字部分实质性相似与文字部分不同,并不是以程序代码相似数量的多少即量化的层面去认定,而是从系统设计、功能设计、结构顺序、结果的输入输出等方面进行分析。

这个过程就需要用到整体感觉法,也就是是从整体上感受,以整体上的相似作为认定两个程序之间实质性相似的根据。

如果两个程序在程序组织结构设计、使用的数据结构、任务处理流程、结果的输入输出方式等方面具有极大的相似性,那么可以说它们符合整体上的相似,构成非文字部分实质性相似。

认定整体上的相似要求以一个普通软件用户这一特殊观察角度感受软件作品,将软件看作是一个整体,不能像鉴定机构的专家一样将软件分解开来进行比较,而且只能比较两个软件的相同之处,忽略其不同之处。

例如,在美国Whelan 案中,法院正是通过非文字部分相似而认定两程序实质性相似,进而认定侵权行为成立。

法院的认定思路方法是正确的,但是对非文字部分进行了扩大性解释,跨越了思想与表达的界限,将结构和方法属于思想范畴的部分作为表达来保护,因此该案被后来的司法判例所否定。

非文字部分实质性相似也可以运用到游戏软件作品的对比。

游戏软件是软件的一种,它扩大了人们的娱乐生活方式,尤其是越来越多的年轻人更喜欢这种可以宅在家里的娱乐活动。

游戏软件安装于计算机运行后,通过调整游戏中的模拟场景、各种人物和音响等变化去完成不同的任务,让游戏用户产生一种贴近真实的直观的体验。

这些带给用户体验的游戏过程是游戏软件程序设计的最主要目的,也是软件思想的具体细化,而具体实现过程则要依靠计算机程序代码。

一般的计算机软件通常作为一种实用工具去帮助人们完成工作,很难被人们直观的感受它的美感。

而游戏软件运行时伴随着不断变化的各种场景、任务、人物、音响等,共同形成了一种具有美感的外观感受,能够被明显、直观地表现出来。

具有相同功能的普通软件能够利用不同的计算机编程语言创作而成,当然那些具有相同功能和外观感受的游戏软件同样可以通过不同的计算机程序语言来实现。

但是由于游戏软件的运行效果的特点,虽然两个功能相同的游戏软件存在各自都是独立开发出来的巧合,但是两者在游戏场景、人物、音响等方面完全相同的情况在实际开发过程中是不可能。

因此,如果侵权嫌疑人不能提供两个游戏软件的源代码或者提供的源代码对比不能得出实质性相似,可以综合考虑游戏软件的场景、任务、人物、音响等运行过程和目标程序相同或相似,直接认定两个游戏软件之间形成实质性相似。

其中游戏软件的场景、任务、人物、音响等运行过程的相似恰恰是非文字部分相似,但在司法实践过程中单独依据非文字部分相似判断整个软件实质性相似的情况很少,因为认定非文字部分相似需要非常严格,在思想与表达的划分过程中专业能力要求比较高。

除了文字部分和非文字部对比,还存在一种有助于软件实质性相似认定的重要参考方法,但是不能作为实质性相似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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