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范围探讨

合集下载

互联网时代下的政务公开和民主监督

互联网时代下的政务公开和民主监督

互联网时代下的政务公开和民主监督随着信息技术和互联网的飞速发展,政务公开和民主监督成为了越来越多政府部门和社会组织的共同目标。

政府作为公共权力机构,其执行的各项政策和举措涉及到每个人的切身利益,因此政府的公开透明和民主监督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就互联网时代下政务公开和民主监督的现状、问题及其未来发展进行探讨。

一、政务公开的现状和问题政务公开是指政府信息公开的活动,包括政府部门的决策、计划、预算、执行和评估报告等,以及公务员的个人资料等。

政务公开可通过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社会媒体等多种形式进行。

目前中国政府已经建立了政务公开制度,实施了政府信息公开规定。

政府开展政务公开的形式多样,包括网站、微博等新媒体渠道。

然而,在实际执行中,政务公开的效果不尽如人意。

政府部门大多数只公开其工作的表面信息,重要决策和行动往往不得而知。

部分政府部门甚至存在虚假公开、不实宣传的情况,出现新闻跟不上宣传的尴尬现象。

造成政务公开问题的主要原因是监管不力,缺乏对公众的真实反馈。

此外,政府公开信息制度还不够完善。

许多法律性文件所规定的政府信息公开范围不够明确,制度标准不够一致,审批程序不够规范,导致政务公开信息量不够、内容不够全面、真实性不够可靠。

二、民主监督的现状和问题民主监督是指国家的监督、反馈和纠正机制。

在中国,它主要是指公民对政府和公共机构的监督。

民主监督的手段包括了信访、司法救济、舆论监督等多种方式。

近年来,随着社交媒体的兴起,民众的监督权利得到了扩大。

公众通过网络、博客等渠道,可以对各级政府机关进行“微博民主监督”。

例如,2011年12月,广西女孩李天一及家人在微博上发表抗议帖,吸引了全国社会各界的关注。

当官员涉及违纪问题时,社交媒体还可以发挥重要的监督作用。

但是,在现实中,民主监督仍然存在许多问题。

一些基层政府机关对于社会组织和公众的意见不够重视,仍然存在“不听民意、不做实事”的问题。

此外,一些民间组织利用民主监督进行攻击或者恶意诽谤,扰乱了正常政府的工作秩序。

政府信息公开法制的若干问题探讨

政府信息公开法制的若干问题探讨

务公开理念是完全一致的 , 但 与此形成鲜明
对 照的是 , 我 国现行保密法规和档案法规的 原则是 “ 以不公 开为原则 、以公 开为特例” 。 国务院办公厅在关于施行 《 条例 》的有关通 知 中一直强调 ,要严 格依照 《 秘密法》及其 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 , 对拟公开 的政府信息 进行保密审查。凡属国家秘密或者公开后可 能危及 国家安全 、 公共安全 、经济安全 和社 会稳定 的政府信息 ,不得公 开。《 条例 》第 l 4条规定 ,“ 政府信息公开不得 涉及 国家秘 密” ,“ 政府机关在公 开政府信 息前 , 应 当按 照《 保密法 》 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 定 对拟公 开 的政府信 息进行 审查” ,“ 不能 确定是否可 以公开时 , 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 国家有关 规定 报有关 主管部 门或者 同级保 密工作部 门确定 ” 。 《 保密法 》 第8 条规定 了 国家秘 密的基 本范 围 ,但存 在分类标 准模 糊 、过于宽泛等 问题。
的法律体系是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建的基础。 政府信息公开法律体系的建立涉及到多部 相关的法律 ,必须合理处理开与保密的关
系, 作好彼此之间的衔接 。 信息公开是促进 政治 、 经济和社会发的需要 。 保守秘密是维
学院成立专 门机构 , 就政府信息公开的立法 问题进行研究和探讨 。 2 0 0 2 年5 月该机构接 受国务 院委托 着手起 草政府 信息公 开 的相 关立法 。 2 0 0 2 年7 月《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条 例 》草案成文 。2 0 0 2 年 1 1 月 ,广州市政府 通 过我 国第一个 行政 信息公 开 的地方规 章 《 广州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 》 。 2 0 0 4 年1 月, 上海市政府发布 了 《 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 定 2 0 0 5 年9 月 ,国家保密局宣布 ,因 自 然灾 害原 因导 致的死 亡人数 不再 作为 国家 秘密 的事项 ,同时 民政 郡宣布 , 《 民政工作 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 》 相关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解读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解读
• 第15条是对公开载体的规定,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报刊、广播、电视等都可 以成为信息公开的载体。
• 第16条是对查阅场所的要求,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在档案馆、图书馆设置政府信 息的公开查阅点,还可根据需要因地制宜设置方便公众查阅的场所。
• 第17条是公开的责任分配,原则是行政机关制作的信息,谁制作谁公开;行 政机关获取的信息,谁保存谁公开;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道德经》第65章
民之难治,以其智多。
信息公开的内容写入法律的驱动力
1、信息化的迅速发展
托勒夫:“信息化浪潮是上帝送给中国的礼物, 这是中国和世界同步的难得机会”
适应信息化社会发展的需要,国务院于2001年成立了信息。
中办、国办于2002年8月5日 转发的17号文件《国家信息化领导小组关于我国电 子政务建设指导意见》指出,“各级政务部门要加快政务信息公开的步伐。”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解读
吕梁市委党校计算机培训中心 陈建珍
一《条例》制定的背景和渐出 二《条例》基本结构和主要内容的阐释 三《条例》实施的意义及对政府的影响
一、《条例》制定的背景和渐出
(一)《条例 》制定的背景 封建社会实行信息不公开的愚民政策 “民可使由之,不可使知之”
“古之善为道者,非以明民,将以愚之。 故以智治国,国之 贼;不以智治国,国之福”
• 第19条是对公开目录和指南的要求。
• 编制政府信息公开目录要求全面梳理、列及政府信息,有利于提高政府信息 管理的水平,也方便群众按图收集,找到自己需要的信息。
• A、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应当包括:
• 1、机构职能 • 机构基本信息、机构法定职责、领导信息、内设机构、下属单位 • 2、法规文件 •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

信息公开化建设透明高效的政府

信息公开化建设透明高效的政府

信息公开化建设透明高效的政府在现代社会中,政府的信息公开化建设是构建透明、高效的政治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信息公开化可以使政府的工作更加透明,为人民群众提供有力的监督渠道,促进政府的法治建设和民主进程。

本文将探讨信息公开化建设对于打造透明、高效的政府的重要意义,并提出相应的建议和措施。

一、信息公开化建设的意义信息公开化建设可以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

政府作为公共权力机构,其行政活动关系到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公众有知情权的需求也与日俱增。

信息公开可以使政府的工作过程及决策依据等相关信息对公众透明化,增加公众的知情权,使公众能够监督政府工作的过程和结果,提高政府的公信力。

信息公开化建设可以促进政府的法治建设。

信息公开可以使政府的工作规范化、制度化,依法行政成为可能。

政府部门在信息公开的过程中,需要遵循相关的法律法规,保证信息的可靠性、真实性,以及信息的全面性。

政府的工作规范化可以避免随意性和不确定性,增强人民群众的对政府的信任度,为政府的法治建设奠定基础。

信息公开化建设可以推动政府的高效运行。

政府信息公开可以使政务流程更加透明化,提高行政效率。

政府工作的透明化可以使各级政府部门之间的信息沟通更加迅速,协同工作更加高效;公众参与政府决策的过程中,信息公开可以提高公众对政府决策的理解和支持,从而加快政府的决策执行。

二、信息公开化建设的策略与措施加强法律法规建设,促进政府的信息公开化。

政府应该制定更加规范和明确的法律法规,要求政府部门依法依规公开信息,从而保障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知情权的需求。

同时,政府应该加大对信息公开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提高政府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

建设信息化平台,提升政务服务水平。

政府应该加大对信息化平台建设的投入,提高信息公开的可行性和便利性。

政府可以通过建设政务信息化平台,将政府信息集中储存和管理,为公众提供快速、便捷的政务服务。

同时,政府还应该加强对政务信息的安全保护,确保信息对外公开的安全。

云南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有哪些内容?

云南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有哪些内容?

云南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有哪些内容?第一条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云南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为了让公民获取更多更有效的政府信息,云南省政府结合本省实际,对政府信息公开制定了一系列规定。

帮助公民了解政府的一系列举措,提高透明度,加强公民对政府工作的监督。

那么,云南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有哪些内容?下面为您一一介绍。

一、第一条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云南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级政府及县级以上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直属特设机构、办事机构和议事协调机构(以下统称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应当遵守本规定。

三、第三条各级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省政府办公厅是全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协调推进全省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省监察厅协同负责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省工业和信息化委负责协调有关信息安全和信息安全保障体系建设。

省新闻办负责推进健全完善全省新闻发言人制度,规范省直各部门新闻发布会的审批手续。

省国家保密局协同负责对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实行垂直领导的部门(单位)应当在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单位)的领导和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统一指导、协调下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行双重领导的部门(单位)应当在所在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同时接受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单位)的指导。

四、第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指定机构并确定专职人员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全面履行条例第四条各项职责。

政府网站信息公开与透明度研究

政府网站信息公开与透明度研究

政府网站信息公开与透明度研究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社会的进步,政府公开透明的要求越来越高。

政府网站也成为政府公开信息的重要平台。

政府网站信息公开与透明度是评价政府公信力和行政效能的重要指标。

本文将从政府网站信息公开与透明度的定义、存在的问题、提高透明度和公开度的措施这4个方面展开探讨。

一、政府网站信息公开与透明度的定义政府网站信息公开与透明度是指政府网站向公众发布行政机关工作、管理和决策等各类信息,充分发挥政务公开的作用,以促进信息公开透明、公众监督、政府权力制约和提高政府行政效能的目的。

二、存在问题政府网站信息公开存在以下问题:1.公开信息不够充分。

政府网站公开的信息有限,涉及面不广,公开程度低;政府网站公开信息的格式不规范,增加了用户理解和获取的难度。

2.公开信息不够及时。

政府网站公开信息的时间滞后,无法及时回应社会关切,缺乏实时性。

3.公开信息不够真实。

政府网站公开信息存在造假、刻意隐瞒的情况,真实性和可信性得不到保障。

三、提高透明度和公开度的措施提高政府网站信息公开的透明度和公开度,需要采取以下措施:1.明确信息公开的主体和内容。

民众需要了解哪些信息可以公开,要求政府网站公开哪些信息,并规定能够接受公众上传的信息类型和内容范围。

2.明确信息公开的方式和渠道。

民众需要了解信息公开的渠道和方式,可以选择自己适合的方式获取公开信息,不仅可以在政府网站上获取,还可以通过官方社交媒体、手机APP、微信公众号等方式获取。

3.建立信息公开、监督、审查等机制。

监督机制是检验政府网站信息公开和透明度的重要手段。

相关行政机构需设置专人负责信息公开事宜并建立相关制度体系,确保公开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同时,对于信息操纵或刻意隐瞒的行为,需要及时查处、公开,增强信息公开和透明度的信任度。

四、结论政府网站信息公开和透明度是民众监督政府机构的重要方式。

政府网站应通过提高信息公开的广度、深度、真实性和互动性来改善公众满意度。

政府危机管理中的信息公开问题探讨——以贵州瓮安“6.28”群体性事件为例

政府危机管理中的信息公开问题探讨——以贵州瓮安“6.28”群体性事件为例

对 于 政 府 和部 门来 说 .尤 其 需 要 知 晓信 息 息 不 在 意 或 刻 意 隐 瞒 不 报 、 公 开迟 缓 、 夸 小 政 府 能力 的考 验 .也 可 以成 为政 府 树 立 良
不公开 、 不 通 畅 带 来 的 恶果 对 各 种 疑 虑 、 虚报。
猜疑 、 传闻, 一 旦 反应 迟 钝 , 往 往 就 会 让 民
2 0 o 8年 6月 2 2日. 1 7岁 初 中学 生 李
树芬 被 发 现 死 于 河 中 . 当地 公 安 机 关 的调
2 公 共管 理 的 视 角 : 政 府 在传 闻面 前 陷入 危 机 的原 因
信 息 的主 动 权 .其 中特 别 要 求 政 府 在 危 机
早 期 及 时 获 取 信 息 在 “ 瓮安事件 ” 应 对 过
有用 I i " 的人 诸 如 黑 恶 势 力 等 利 用 。在 打 造 种 固 定 思 维 在 指 导 政 府 处 理 危 机 时 的 行 播 手段 . 向公 众 提 供 真 实 及 时 的危 机 事 件 阳 光 政府 、 透 明政 府 的 理念 下 . 如果还是 习 为— — “ 满 足公 众 在 危 机 中 的信 息知 情 权 , 从 先将事情的来龙去脉调查清楚 . 再 信 息 . 惯于捂盖子、 护短处 。 习惯 于 对 民众 需 要 知 伺 机 向社 会 发 布 相 关 信 息 ” 支持和配合 , 实 在 危 机 开 始 爆 而赢 得 公 众 对 政 府 的 理 解 、
好形 象 、 提 高 民 众 信 任度 的契 机 。 与 日常 的
( 2 ) 对 信 息 公 开 的认 识 上 存 在 错 误 的 公关 相 比 .危 机 公 关 具 有 很 大 的时 间压 力
众认 为是 真 的有 猫 腻 .更 可 能 会 被 一 些 别 思 维 方式 。 在 传 统 的 信 息 管理 中 , 总 是 由一 和公 众 压 力 . 因为 它 要 求 政 府 运 用 各 种 传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解读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解读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解读《中华⼈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08年5⽉1⽇施⾏。

为帮助⼤家更好地理解《条例》的有关内容和准确把握《条例》的精神,现将《条例》解读如下:⼀、制定《条例》的⽬的及意义推⾏政府信息公开,是提⾼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能⼒和⽔平,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是推进社会主义民主,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举措;是建⽴⾏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效的⾏政管理体制的重要内容。

党中央和国务院对政府信息公开⼯作⾼度重视。

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多次下发⽂件,部署、推动政务公开⼯作。

为了统⼀规范政府信息公开⼯作,强化⾏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的责任,明确政府信息的公开范围,畅通政府信息的公开渠道,完善政府信息公开⼯作的监督和保障机制,国务院制定了《条例》。

《条例》的出台将产⽣如下深远的意义:⼀是可以使⾏政机关的职责权限、办事程序、办事结果、监督⽅式等为⼈民群众⼴泛知晓,有利于规范⾏政权⼒的正确⾏使,确保⾏政权⼒不被滥⽤,实现依法⾏政;⼆是有利于加强反腐倡廉的制度建设,从制度上遏制和预防腐败,避免⾏政⾏为暗箱操作,填补权⼒运⾏机制中的漏洞,减少腐败⾏为发⽣的机会;三是有利于强化社会监督,拓宽⼈民群众参与社会经济事务管理的渠道,切实保障⼈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提⾼⾏政机关⼯作⼈员廉洁奉公的⾃觉性;四是有利于⾏政机关更好地做到⽴党为公、执政为民,聚民意、集民智、凝民⼼,有利于转变政府职能,加强机关作风建设,不断提⾼⾏政⽔平和⼯作效率。

⼆、《条例》确⽴的主要制度(⼀)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含义《条例》第⼆条规定,政府信息是指⾏政机关在履⾏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政府信息公开是指⾏政机关依照法定程序,以法定形式公开与社会成员利益相关的信息,允许社会成员通过查询、阅览、复制、摘录、下载等⽅式予以充分利⽤。

政府信息公开与通常所说的政务公开相⽐,前者范围更⼴(如重⼤建设项⽬的实施情况属于政府信息,但不属⾏政事务),更注重结果(包括过程中的某些结果)公开⽽⾮过程公开。

2006~2011年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研究述评

2006~2011年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研究述评
4 我 国 政 府 信 息 公 开 研 究 主 题 分 析 41 我 国政 府 信 息 公 开 制 度 研 究 .
收 稿 日期 : 0 1 1 — 1 2 1- 0 3 作 者 简 介 : 梦虹 ( 9 8 ) 女 ,0 0级 图 书馆 学硕 士研 究 生 。 刘 18 一 , 2 1
摘 要 : 发 文 量 、 心 主 题 等 角度 , 2 0  ̄ 0 1年 有 关 研 究 我 国政 府 信 息 公 开 的论 文进 行 统 计 分 析 , 对 近 年 来研 究 的 从 核 对 06 2 1 并
中 图 分 类号 : 3 31 G 5 .1
文 献 标 识 码 : A
d i1 . 6 ̄.s . 0 - 0 5 0 2 6 1 o :03 9 i n1 5 89 . 1. . 3 9 s 0 2 00
42
21 0 2年 6月
刘 梦 虹 :0 6 2 1 2 0 - 0 1年 我 国政 府 信 息 公 开 研 究 述 评
第 6期 ( 16期 ) 总 7
从 本 质 上讲 ,政 府 信 息公 开 制度 是指 承 认公 民 对 政府 拥 有 的信 息有 公 开请 求权 ,政府 对 这种 信 息 公 开 的请 求 有 回答 义务 的制 度 [。 目前 相关 论 文 对 2 ] 这 一 主题 的研究 主 要有 以下 内容 。 411 政 府 信息 公 开制度 的重要 意义 .. 政府 信 息 的开 放 程度 。已经 成 为各 个 国家 民 主 政 治和 信息 化程 度 的重 要标 志 。因此 建 立政 府信 息 公 开 制度 势 在必 行 。纵 观 近 6年 的研究 , 尤其 是 《 条 例》 的实 施 , 使得 政 府信 息公 开 制度 的优越 作 用显 示 无 疑 。政 府 信息 公 开有 利 于促 进经 济增 长 和行 政 效 率 的提高 ,保 障公 民 的个 人 权 利 ,并有 效 地 防止 腐 败 , 护 了社 会稳 定 。 维 因此这 项 工作 一直 是各 国政 府 致 力 于投 入 的重 要环 节 并逐 渐 地制 度化 。 中国只 有 顺 大 势所 趋 . 才能 更好 地发 展 。 412 我 国政 府信 息公 开制 度 的发展 进 程 .. 从 一项 工 作 的发 展进 程 可 以清 晰地 梳理 出其发 展 的历 史背 景 、 展状 况并 预 测其 未来 发 展 前景 . 开 政

浅谈信息公开与保密

浅谈信息公开与保密

浅谈信息公开与保密信息公开与保密是在现代社会中相互交织且互为关联的两个概念。

信息公开强调透明度与公正,而信息保密则强调安全与保护。

本文将就这两个方面进行探讨并分析其重要性。

一、信息公开信息公开是指政府、组织或个人主动向公众提供信息的行为。

信息公开的目的在于维护公众和社会的合法权益,增加政府的透明度,树立公信力。

信息公开的内容包括政府决策、行政管理、活动计划、财务会计等。

信息公开的形式有新闻发布会、报告会、公告、公示等。

信息公开的重要性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增强政府透明度。

信息公开有助于政府建立透明的决策和管理制度,确保政府行为符合公众利益,提高政府的公信力和合法性。

2. 促进公众参与。

信息公开为公众提供了获取和了解政府信息的途径,促进了公众对政府行为和公共事务的参与和监督,实现了民主的目标。

3. 提升社会和谐。

信息公开能够减少信息的不对称,消除信息的隐蔽性,促进社会各方面的公平公正,从而加强社会的凝聚力。

4. 推动依法治国。

信息公开是依法治国的基石,通过信息公开,公众和社会能够了解和监督政府的法律执行情况,保障公民权益和社会秩序。

二、信息保密信息保密是指对特定信息进行限制和保护,以防止其被未授权的人获取或使用。

信息保密的范围非常广泛,包括国家秘密、商业机密、个人隐私等。

信息保密的目的在于保护国家安全、维护企业竞争力、尊重个人权益。

信息保密的重要性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保护国家安全。

信息保密是国家安全的重要手段,它可以防止敌对势力获取国家机密信息,损害国家安全利益。

2. 保护商业机密。

企业面临着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信息保密对于保护商业机密、维护企业竞争力至关重要。

无论是研发成果还是市场策略,都需要得到适当的保密。

3. 尊重个人隐私。

个人隐私是每个人的基本权利,保护个人隐私对于维护人们的尊严、自由和尊重至关重要。

信息保密可以防止个人敏感信息被滥用和泄露。

4. 保护社会稳定。

信息泄露可能导致社会动荡和不稳定因素的出现,引发各种问题和纠纷。

论政府信息免予公开的范围界定

论政府信息免予公开的范围界定

论政府信息免予公开的范围界定作者:邓志宏来源:《经济研究导刊》2012年第33期摘要: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界定是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核心内容,而正确界定政府信息免予公开的范围有助于中国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实施。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不公开事项是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在一些特殊情况下,政府信息业也不宜公开。

在立法设定、行政执法与司法审查各个环节,都要严格依法界定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不能任意扩大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范围。

关键词:政府信息公开;免予公开;范围界定;公众知情权中图分类号:D6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2)33-0251-03国务院制定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自2008年5月实施至今已有三年多的时间了,条例实施后,递交信息公开申请的人数不断增多,各地法院也受理了大量的信息公开诉讼,相关争议多围绕着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界定问题,也就是政府拒绝公开信息的理由是否成立。

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界定是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核心内容,本文拟结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分析政府信息免予公开的范围如何界定,并从这一角度探讨在中国如何建立与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一、一般原则的规定在政府信息公开方面,世界通行的一般原则是“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也称为“推定公开”原则。

如美国的《信息自由法》规定,除了九项法定免予公开的内容,联邦记录一律向任何人公开[1]。

中国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并未规定“推定公开”的原则,条例总则部分第1条规定了“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制定本条例”。

这可以理解为此条例的立法宗旨是发挥信息公开的积极作用,而不是限制政府信息公开。

总则部分还从正反两方面规定了政府信息公开的原则。

条例第5条规定“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条例第6条强调了“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

当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建议

当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建议

当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建议2008年5月1日,以建设“阳光政府”、保障公民知情权为宗旨的、被称为“阳光法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正式实施。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最大的亮点,是将信息公开变成了政府的法定义务。

这一根本转折显示了中国打造“阳光政府”的勇气,是继《行政诉讼法》、《行政许可法》之后政府改革的“第三次重大革命”。

一、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存在的问题政府信息公开是阳光行政的应有之举,是政治文明的具体表现,是现代社会政府的责任。

在竞争日益激烈的今天,一个地区行政效率的高低已成为该地区竞争力的关键因素之一,积极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是树立行政机关透明、开放、清廉的良好形象,加快国际化、市场化进程,推动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的客观要求。

但在当前政府部门实际运行过程中,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显得苍白而无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亟待提高。

由于历史和现实的诸多原因,我国政府信息公开还是存在以下几个主要问题:1、各级政府和领导重视程度不高。

从总体上看,我国只是基本建立起了政府信息公开的框架,多数部门信息公开仍停留在浅表层面。

由于主要领导认识程度的差异,各地、各部门的信息公开的状况也不平衡。

由于我国的信息长期处于为政府所垄断的现状,注定了信息公开不可能在短时期内就取得大的突破。

在很多官员眼中,政府信息是一种公共资源,更是权力的象征,对这一公共资源的分配则往往能变现为部门利益和个人利益。

“公开越多,做事会越难”,这种思维还停留在管制型政府的水平上,不符合服务型政府的职能转变。

2、一些地方和部门存在阻碍信息畅通的误区。

当前,在确保政务信息畅通中还存在着三个误区,这同样成为了条例实施中遇到的主要问题。

误区一,随意扩大政府文件保密范围。

很多政府部门在制定和印发文件的时候,出于谨慎,常常会有意扩大保密的范围,把一些不应当确定为秘密的事项确定为秘密事项。

误区二,重形式轻内容。

随着政务信息公开越来越成为发展的大趋势,一些政府部门在政务信息公开中,被动地进行政务信息公开。

对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的几点探讨

对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的几点探讨
维普资讯
2 06 4月 0 年
成 都 行 政 学 院 学 报
Jun lo h nd n tueo u cA miit t n o ra fC e  ̄ uIs tt f Ni d ns ai i P r o
第 l 第 2期 4卷
A 2 0 06 V0.4. o 2 11 N .
政府信 息公开应遵 循的几点原则 1 权利原则 。民众应享有获得政府信息 的权 利 , 不仅 . 而 仅 只是将信息公 开 当作政 府机 关 的一 种 办事制 度。如果 信

证明信息化与 信 息产 业 的发 展 , 须借 助 于市场 机 制 的力 必 量, 仅仅依靠 政 府机 制 不可 能晟 有 效 地促进 信息 的 自由流 动。通过市场机制 , 不但 可以保证 信息来 源的多样性 和各种 信息之间 的有效整合 , 还可以通过竞争提升 信息服务 的水平 和质量 , 足不 同层 次 的信息需 求。 因此 , 明确规 定 政府 满 应 信息的 自由使用 , 能有效地调动民间对政 府信息 开发的积 才 极性 。清除各种不合理规定 的影响 , 加强政 府机关 的服务意 识, 降低公众 获得 政府 信息 的成本 , 进整 个信息 产业 尤其 促 是信息服务业 的发展 。当然 , 市场 化原 则并 不意 味着 申请人 可以侵犯他人 的权利 , 自由使用过程 中申请人还 要受到其 在
个国家政治 、 济 、 化 和社 会发 展 的整体状 况和 水平 。因 经 文
此, 在科学发展 观的指 导下 实现 政府信 息化 、 立高效 可靠 建 的电子政府、 合理地开发和利用政府信息、 积极推进政府信 息公开化 , 对加快推进 我 国的物 质文 明 、 精神 文明 和政治文 明建设 , 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 会的奋斗 目标有 着极 其重要 的 意义 。 政 府信息 公开是 指政府 部门通 过多种 方式公 开其政务 活动 , 开有利于 民众 实 现其权 利 的信息 资源 , 公 允许 用户 通 过查询 、 阅览 、 复制 、 下载 、 录 、 听、 看等形式 , 法 利用 摘 收 观 依 其所控制 的信息 。政 府 信息公 开 制度 的建立 是 以公 民对 政 府和公共部 门拥有 的公 共 信息享 有“ 情权 ” 知 为基 础 的。政 府信息公开作为一种制度安排, 承认公 民对国家拥有的信息 有公开请求权 , 而政府作为最大的信息所有者和控制者对这 种信息的公开请求有回答的义务。

政府信息公开范围探讨

政府信息公开范围探讨
明 的 基 本 措 施 , 有 义 务 依 照 公 共 公 开 原 则 向 申请 人 公 开 信 息 。 阿 根 廷 2 0 并 ” 0 3年 通 过 的 《 取 公 共 信 息 条 例 》 获 也 确 立 了公 开 假 定 。
透过公 开假 定 的代 表性 规定 , 以看 出公 开 假定并 非 打算或 要求 一一 列举 出哪项 政府 信息 公开 与否 , 可 而 旨在确 立 一个先 验性 的判 定选 择 , 即对 一项 政府 信息 首先 应 推定 为 公开 , 不是 不 公 开 。“ 有 的政 府 信 息 而 所 应 该是 公 开的 , 因为 都是公 民所 有 的 , 公 民的信 息 , 不公 开是 例外 。 [ 公 开是政 府信 息存 在 的常规 状 态 , 是 而 -8
出 明确规 定 , 其精 神体 现 的是 以公 开 为原则 。换 言之 , 国政 府 信息 公 开 的范 围是原 则 上 公开 , 公 开 是 但 我 不
例外 。然 而 , 有不 少行 政机 关 和学者认 为 , 国政府信 息 公 开范 围 , 也 我 不是 以公 开为 原 则 、 以不公 开 为 例外 , 理 由如下 : 第一 , 文字看 ,条 例 》 相 关规定 中并 没有 明确规 定 以公开 为原 则 、 从 《 及 以不公 开为 例外 ; 第二 , 从法 律逻 辑看 , 该条 例没 有确 立 以公开 为原则 ; 三 , 立法 精神看 , 府信 息公 开范 围是有 限 的 ; 四 , 历史 的 第 从 政 第 从
视 角看 , 府 信息公 开 范 围是 一个 逐步 的过 程 , 政府 主导性 。 政 有 l 1
如果 单纯 从学 术角 度考 虑 , 些分 歧或 许并 不重要 , 这 只不 过是 理论 见 解 不 同 罢 了。但 是 , 法律 实 施 角 从

关于政务公开存在问题的通报

关于政务公开存在问题的通报

关于政务公开存在问题的通报如题所示,我将针对“关于政务公开存在问题的通报”这一主题展开全面评估和撰写一篇有价值的文章。

一、问题概述在现代社会中,政务公开是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信息的一种重要机制。

它不仅是政府向公众进行透明度和责任的表达,也是公众参与社会事务、监督政府行为的重要渠道。

然而,在实际运行中,政务公开往往存在诸多问题,这些问题直接影响着社会的公平、公正和公开。

我们有必要对政务公开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度评估和探讨。

二、问题分析1. 信息不全面:政府在信息公开的过程中,往往会选择性地公开信息,甚至隐瞒一些重要信息,导致社会公众对政府行为的监督发生困难。

2. 流程不透明:在一些政务公开的流程中,由于缺乏透明度和规范,导致信息公开不够规范和公正,公众无法在第一时间了解政府的决策和行为。

3. 参与度不足:政府在信息公开的过程中,往往忽视了公众的参与意愿和需求,导致信息公开变成了一种形式主义,公众对政府行为缺乏监督和参与。

三、解决方案1. 加强规范:政府应该建立健全的信息公开制度,规范政务公开的流程和标准,确保信息公开的公正和透明。

2. 完善机制:政府应该积极探索新的信息公开机制,通过建立信息公开平台和增加公众参与渠道,提升信息公开的广度和深度。

3. 强化监督:社会各界应该积极参与政府信息公开事务,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行为的监督和评价,确保政府信息公开的质量和公正。

四、我的观点政务公开是现代社会的基本要求,它不仅是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信息的重要机制,也是政府实现透明度和责任的重要途径。

政务公开中存在的问题应该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政府应该加强规范、完善机制,社会公众应该积极参与监督,共同推动政务公开机制的完善。

只有政务公开健康有序地进行,才能实现良好的治理效果,促进社会的公平、公正和公开。

在今天的文章中,我对“关于政务公开存在问题的通报”这一主题进行了全面分析和讨论,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文章审慎考虑了主题文字的决定性因素,从简到繁,由浅入深地探讨了政务公开问题,并提出了解决方案和个人观点。

申请信息公开的内容范围是什么?

申请信息公开的内容范围是什么?

What you want, why do years give you? All counterattacks come prepared, all the light, it takes time to be seen, all the luck is the foreshadowing of hard work.整合汇编简单易用(页眉可删)申请信息公开的内容范围是什么?1、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2、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3、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4、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日常生活中,政府应该对关系到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事项进行公开。

如果居民通过、报刊等方式查询不到自己想要的信息,其还可以向政府部门提出信息公开申请。

当然,申请的信息必须在公开范围内。

那么申请信息公开的内容范围是什么?下面我们跟随的这篇文章了解下吧。

一、申请信息公开的内容范围是什么?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1、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2、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3、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4、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二、哪些信息不开申请信息公开的范畴?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包括下列政府信息:1、依法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2、属于国家秘密的信息;3、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信息;4、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权造成不当侵害的信息;5、与行政执法有关的,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会威胁个人生命安全的信息;6、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信息,但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7、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三、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应该包括哪些内容?公开权利人应当以纸质、数据电文等书面形式提出公开政府信息的申请。

政务信息公开与透明度

政务信息公开与透明度

政务信息公开与透明度政务信息公开与透明度一直是现代社会的热门话题。

随着信息技术的迅速发展和互联网的普及,公众对政府信息的获取和使用要求越来越高。

本文将从政务信息公开的意义、现状及问题以及提升透明度的途径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政务信息公开的意义政务信息公开,是指政府主动地将政府工作和政府决策所涉及的信息向社会公众公开。

政务信息公开具有以下几个重要意义。

首先,政务信息公开是政府行政活动的必要要求。

公众对政府工作的合法性和公正性有着合理的期待。

只有将政务信息公开,才能让公众了解政府的决策过程和决策依据,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其次,政务信息公开有利于推动政府治理的现代化。

政府工作应当是民主的、法治的、透明的,政务信息公开是实现这一目标的关键环节。

政务信息公开可以有效地约束政府行为,推动政府决策的科学化和规范化。

最后,政务信息公开有利于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政府的决策和行政工作往往会对社会各个群体产生直接或间接的影响。

通过政务信息公开,公众可以了解到政府对各个群体的政策倾向和资源分配情况,有利于纠正不公平现象,推动社会进步和发展。

二、政务信息公开的现状及问题当前,虽然我国政府在政务信息公开方面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依然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政府信息公开缺乏标准化和规范化。

政府各部门对于信息公开的标准和要求存在差异,很难形成统一的公开体系。

同时,政府信息公开的渠道和形式也比较单一,多数信息还是通过官方网站和传统媒体进行公开,缺乏互动和参与的机制。

其次,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还不够广泛。

有些政府部门对于一些重要信息仍然保持着保密的态度,不愿意主动公开,这影响了公众对政府决策的了解和监督。

再次,政府信息公开对于一些敏感信息的处理还不够规范。

政府在信息公开过程中应当注重信息的精确性和客观性,防止信息失真和误导。

然而,目前仍有一些政府部门对于信息的选择性公开和操纵等行为存在。

最后,政府信息公开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和行政责任追究机制。

浅谈刑事执法信息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畴

浅谈刑事执法信息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畴

浅谈刑事执法信息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畴因为上海学生投毒的案件,网络上芸芸众生对发生在19前的另一起学校投毒案件予以广泛关注。

一时间对于司法的不信任、对于权力的不信任,通通在网络上爆发。

案件是这样的:朱令(又名朱令令)是清华大学的学生,聪明漂亮。

1994年11月底,还在清华大学读书的朱令感到身体不适,遂到北京同仁医院住院治疗。

医院未能查出病因,住院一个月后病情好转,朱令于1995年1月底出院。

3月初,朱令又出现病症,父母将其送到其他医院救治。

4月底,有关部门确认朱令铊中毒,朱令父母向清华校方要求报案。

1995年5月初,北京市公安局正式立案调查。

但是,一直到现在,投毒者仍没有找到。

013年5月8日,北京市公安局挂出一条长微博,对朱令案进行了回应。

其称,由于“相关场所没有监控设施、”“犯罪痕迹物证灭失”、“未获取认定犯罪嫌疑人的直接证据”等原因,最终导致朱令案“无法侦破”。

这个案件之所以引起关注,是因为大家传说北京警方无法破案系受到政治压力。

于是对于权力的不满就集中爆发了。

同时,在这个大家都是记者、都是侦探的网络时代,每个人都想侦破这个案件,找到元凶。

而朱令的父母更想知道为什么这个案件这么久没有破,于是委托律师致函警方,要求尽快破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后,朱令父母于008年5月向北京市公安局递交了申请,要求公开朱令案的进展情况。

当年5月30日,北京警方提供给朱家《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称,经审查,其申请获知的政府信息,属于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故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不予公开。

对于这个结果,朱家认为,朱令案的侦破过程和结果等相关信息,是涉及全家的切身利益的重要信息,按规定应予公开。

008年7月9日,朱家向北京市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指出相关告知书里称不公开信息的理由为“属于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令其无法了解不予公开的原因,故要求撤销北京市公安局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

政府信息公开与保密工作的关系探讨

政府信息公开与保密工作的关系探讨

政府信息公开与保密工作的关系探讨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人们对政府的工作和决策有着越来越高的要求,对政府信息的公开也成为了当今社会的热点话题。

而政府信息公开的背后,也涉及到保密工作。

政府信息公开与保密工作之间的关系是密不可分的,它们既有密切的联系,又存在一定的矛盾和冲突。

正确理解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与保密工作的关系,对于建设法治政府、提高政府公信力具有重要的意义。

本文将就政府信息公开与保密工作的关系进行探讨。

一、政府信息公开和保密工作的内涵政府信息公开是指政府按照法定程序和范围主动向社会公开政府信息,是政府行政职能的一部分。

政府信息公开是一种行政透明的重要表现形式,有助于提高政府的透明度、公信力和责任感,有效限制腐败行为的发生,促进政府与社会的良性互动。

保密工作是指国家机密工作,包括国家机关和其他国家事业单位从事的有关国家安全和利益的工作,保密工作是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的需要,对保护国家秘密、防范危害国家安全的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

政府信息公开和保密工作都是政府的行政职能,都对政府的行政工作起到了重要的影响。

政府信息公开是在制度化、法律化的基础上开展的,侧重于政务公开和政府透明度,促进政府决策更加科学、民主和公正;而保密工作则是一种管理、技术性质的工作,以防范和遏制对国家机密的破坏、泄露和盗窃为主要任务。

政府信息公开与保密工作是有着内在联系的,在处理二者的关系时,需要综合考虑各方的利益和国家的利益。

1. 公开与保密的平衡政府信息公开和保密工作都是以服务国家和人民利益为宗旨的,二者之间是互相关联、相辅相成的关系。

政府信息公开是为了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增强政府的透明度和公信力,提高政府的决策科学性和民主性。

如果所有的信息都公开,那就会破坏国家秘密,影响国家的安全。

保密工作则是为了维护国家的主权、安全和利益,保护国家的核心机密和关键信息。

在具体的案例中,需要在公开和保密之间进行权衡,确保信息的公开是在不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的前提下进行的,保证了国家安全和信息透明的平衡。

政府信息公开的理性思考

政府信息公开的理性思考

2 0 年 4月 2 07 4日, 国务院授权新华社 发布《 中华人民共 和国
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的需要得到了保障 , 满足了应对 WT O规则挑战
的需要 , 并能更好地监督政府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 同时也促进了社
政府信于 20 0 8年 5月 1日实
凡不宣布公开 的事项皆推定为保密” 为原则的《 密 保 务相关的 ,用纸质 、磁带以及其他电子存储材料等载体反映的信 就通过了以“ 息, 以有效保障公众 的知情权。 法》对保密范围、 , 泄密责任等做了较为系统 的规定 , 这就导致二者 政府信息是重要的战略资源 , 充分地开发利用政府信息 , 最大 在立法原则上存在冲突 ,与电子政务环境下政务公开的要求无疑 限度地实现政府信息资源共享 , 是社会信息化发展的需要 , 也是社 存在较大抵触 , 不利于真正实现政务公开 。并且 ,保密法》 《 《 、档案 都属 于上位法 ,条例》 《 是行政法规 , 一般来说下位法要服从上 会经济 、 政治、 文化发展 和依法行政的要求 。《 条例》 的实施使公众 法》
曲 理 悭 迢 者
学院 黄
摘 要
关键词



《 政府信息公 开条例》 的实施 , 对我 国政 治、 经济、 文化 的发展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 同时也带来了很 多问题 , 但
使政 府 信 息 公 开 工作 难 以避免 实践 上 的 难题 。本 文 将 对 此进 行 浅显 的探 讨 , 并提 出相 应 的解 决 策略 。 政府信 息 公开 信 息安全 策略
系统 , 而需要提供保护的关键 系统为 5 个 。 8 这需要落实 5 个系统 8
中每个业务系统 的“ 灾难恢复时间” 灾难恢 复数据指标” 通过 和“ ,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第12卷第2期2010年4月Vol.12No.2Apr.201085Journal of Shandong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S o c i a l S c i e n c e s 政府信息公开范围探讨杨伟东1,张艳蕊2(1.国家行政学院法学部,北京100089;2.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北京100081)摘 要:《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颁行,没有终结反而引发了国内对政府信息公开范围更大的争议。

条例在基本范围和不公开事项等问题规定上的疏漏,不仅给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的推进带来了不利影响,而且给行政机关真正保护不应公开的公共利益制造了难题。

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的推进,除需要有坚定的决心、正确的观念和有力的监督措施外,也需要通过《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修正案》填补立法上的疏漏。

关键词:政府信息公开;基本范围;不公开事项中图分类号:DF3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27699(2010)022*******Analysis of the Scope of G overnment Information DisclosureYAN G Wei2dong1,ZHAN G Yan2rui2(1.L aw Depart ment,Chinese A cadem y of Governance,Bei j i ng,100089,China;2.S chool of L aw,Mi nz u Uni versit y of China,B ei j ing,100081,China)Abstract:The promulgation of the Regulation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on the Disclosure of G overnment In2formation(or the Regualtion)causes,rather than ends,more disputes over the scope of government information dis2closure because of its drawbacks or omissions of provisions about the general scope and exemptions,which not onlyhas bad impacts on pushing the f reedom of information of China but also gives the administrative agencies some diffi2culties in protecting public interest.So,it is necessary to pass an amendment to the Regulation for f urther improve2ment,besides having real resolution,right ideas and powerf ul supervision.K ey w ords:Disclosure of G overnment Information;general scope;exemptions 政府信息应在多大程度上公开,是政府信息公开制度面临的首要问题。

按理说,《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出台,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应当尘埃落定,但是事实上带来的是更多的争议。

本文结合《条例》的相关规定,探讨政府信息公开的基本范围、厘定方式与不公开事项,澄清某些问题,指出可能的发展方向。

一、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的基本范围政府信息公开的基本范围决定着政府信息公开的导向,是评判一个国家政府信息公开程度的重要指标。

因此,合理规定和正确理解政府信息公开的基本范围,在某种程度上要比政府信息公开立法对某些不公开事项的规定更重要。

(一)《条例》对公开范围的规定及不同理解《条例》对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十分重视,列专章(第2章)对“公开的范围”作出规定,足见对政府信息公86 第12卷第2期2010年4月Vol.12No.2Apr.2010开范围的重视。

第2章从第9214条共有6个条文,涉及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不公开三项内容,其中有关主动公开的规定有四个条文,即第9212条,第9条是主动公开的一般规定,第10212条则分别是对县级以上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设区的市级和县级政府及其部门、乡(镇)政府重点主动公开的规定,而第13、14条则对应后两项内容。

因此,从条文规定上看,《条例》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总体或基本范围未作出明确概括。

《条例》的含糊不清,给理解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的基本范围带来了困难。

许多学者根据政府信息公开的一般原理和起草《条例》的精神提出,尽管《条例》未对公开的基本范围作出明确规定,但其精神体现的是以公开为原则。

换言之,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是原则上公开,不公开是例外。

然而,也有不少行政机关和学者认为,我国政府信息公开范围,不是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理由如下:第一,从文字看,《条例》及相关规定中并没有明确规定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第二,从法律逻辑看,该条例没有确立以公开为原则;第三,从立法精神看,政府信息公开范围是有限的;第四,从历史的视角看,政府信息公开范围是一个逐步的过程,有政府主导性。

[1]如果单纯从学术角度考虑,这些分歧或许并不重要,只不过是理论见解不同罢了。

但是,从法律实施角度分析,不同的观点,即不同的基本范围的界定,将产生不同的实施结果。

这也正是探讨政府信息公开基本范围的价值和意义。

(二)通行的公开假定及其意义虽然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在现代的兴起只有几十年的历史,但已形成了不少通行制度,其中公开假定即是其一,相当多的国家明确确立了此项制度。

作为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发源地的瑞典开风气之先,很早就确立了畅通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现行的政府信息公开法———《新闻自由法》(Freedom of t he Press Act )①第2章的章名“政府文件的公共性质”清楚指明了政府信息公开的导向性,第2条又明确规定除本条列举的“必需的限制外,获得政府文件的知情权不受任何限制”。

美国1966年《信息公开法》一改传统上视政府文件为行政机关的财产,行政机关有特权决定其公开还是不公开的旧观念,确立“政府文件具有公共财产的性质”[2],因而除该法明确规定可以(但不是必须)不公开的九种例外情形外,政府文件都应公开,一切人具有了解政府文件的同等权利。

受瑞典的影响,芬兰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发展很早,1919年通过的《新闻自由法》即创立了公开假定。

而现行的《政府活动公开法》(Act on t he Openness of G overnment Activities )在第1章总则第1条中首先确立公开原则,规定除本法或其他法律明确外,政府文件应当属于公共领域。

秘鲁的《透明与获得公共信息法》(Law of Transparency and Access to Public Information )明确了公共公开原则,第3条规定:“凡属本法组成部分的所有活动和规定,皆须受到公共公开原则的约束。

负责公开信息的官员,应当为公开本法所规定的信息安排充足的基础设施、机构和组织体系。

因此,除本法第15条所规定的免除公开例外,国家所持有的所有信息被推定为公开。

国家应制定保障和促进公共行政机关的活动透明的基本措施,并有义务依照公共公开原则向申请人公开信息。

”阿根廷2003年通过的《获取公共信息条例》也确立了公开假定。

透过公开假定的代表性规定,可以看出公开假定并非打算或要求一一列举出哪项政府信息公开与否,而旨在确立一个先验性的判定选择,即对一项政府信息首先应推定为公开,而不是不公开。

“所有的政府信息应该是公开的,因为都是公民所有的,是公民的信息,而不公开是例外。

”[3]公开是政府信息存在的常规状态,对一项政府信息予以公开,无论是公众还是行政机关均无须说明理由或加以证明;相反,不公开是政府信息存在的特殊情形,若行政机关意欲不公开某项政府信息,就必须提供证据证明不公开该信息是合法的、正当的。

因此,本质而言,公开假定所划定的政府信息公开基本范围,属最大限度公开,即除非必需的法定排除事项外,凡政府信息必须公开。

杨伟东,等政府信息公开范围探讨87Journal of Shandong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S o c i a l S c i e n c e s(三)我国政府信息公开范围应秉持的立场1.《条例》出台前的规定与《条例》对公开基本范围规定含糊不清相比,《条例》出台前的相关立法清晰无误或直截了当地陈明了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制度。

2004年国务院发布的《全国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两次提出:“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事项外,行政机关应当公开政府信息。

”①上述内容展现了以公开为原则的精神。

与《全国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相对隐含表达相比,一些地方立法则更明确规定了公开原则。

2002年,《广州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率先确立了政府信息以公开为原则的制度,其第6条第1款规定:“政府信息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

自此以后,全国各地通过的近30件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中,有12个明确规定了这一原则,具体包括《湖北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②、《河北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③、《海南省政府信息公开办法》④、《辽宁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⑤、《武汉市政府信息公开暂行规定》⑥、《郑州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⑦、《宁波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⑧、《苏州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⑨、《杭州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 λυ、《哈尔滨市政务公开规定》 λϖ、《太原市政府政务公开规定》 λω、《江苏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 λξ。

除少数规定用语不同外,上述大多数规定内容几乎完全相同。

2.立法技术失误或有意压缩公开范围我国《条例》在公开基本范围上的沉默,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被视为立法技术上的失误。

不过,从深层观察,公开基本范围规定的缺失,可能反映了我国当前政府信息公开范围落后于世界水平的现实。

当下中国的法治带有较强的机械法治主义色彩,这不仅意味着法治或法治被简单理解为具体的条文———“白底黑字”的规则,而且是一条一条分立的规则,法律的整体性、法律目的和法律精神往往被置若罔闻或束之高阁。

在此背景下,对意欲打开中国公开之门的《条例》而言,公开基本范围规定之缺失可能使其作用大打折扣。

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的规定,在《条例》中的消失或藏而不露,说明地方立法当初的规定可能过于理想化,《条例》有意在压缩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