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两个《暂行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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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两个《暂行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科技综合规定与体改
【发文字号】冀政[1985]10号
【发布部门】河北省政府
【发布日期】1985.01.09
【实施日期】1985.01.09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384个文件(第一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01年5月10日实施日期:2001年5月10日)废止(原因:已过时)
河北省人民政府文件
(冀政〔1985〕10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两个《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现将省政府《关于搞活大型企业有关政策的暂行规定》和《关于推进工业企业技术进步的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具体问题,可与省经委联系。

一九八五年一月九日
关于搞活大型、骨干企业有关政策的暂行规定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精神,针对我省大型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如下暂行规定:
一、企业用自有资金和贷款进行技术改造,总投资在五百万元以下(含五百万元)、自有外汇在一百万美元以下(含一百万元美元)的项目可以自行决定,报主管部门备案。

企业在保证国家税利增长的前提下,固定资产折旧率可以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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