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床核医学卫生防护标准
核医学科安全防护管理制度范文
核医学科安全防护管理制度范文
【导言】
核医学科是医院中的特殊科室之一,其中涉及的放射性物质和放射性设备对人体有一定的辐射危害。为了保障核医学科的工作人员和患者的安全,制定并实施一套科学合理的核医学科安全防护管理制度是至关重要的。本文将从核医学科的岗位职责、辐射安全管理、放射性废物管理、事故应急处理等方面,对核医学科安全防护管理制度进行详细的阐述。
【一、核医学科的岗位职责】
核医学科主要负责进行放射性核素的医学应用,包括放射性核素的诊断应用和治疗应用。核医学师负责核医学科的放射性物质管理和操作,并对核医学科的管理和工作进行全面监督和指导。核医学科的辅助人员需要接受相关的培训,了解辐射安全知识和操作规程,并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工作。核医学科的患者和随访对象需要遵守核医学科的安全规范,配合核医学师的操作和管理。
【二、辐射安全管理】
1. 放射性物质管理:核医学科必须建立放射性物质的记录档案和存放管理制度,包括核素种类、活性、存放位置、存活期限等信息。核医学师需要定期检查放射性物质的存放条件、包装完好性和密封性,确保放射性物质不泄漏和污染环境。所有进出核医学科的放射性物质必须经过严格的清点和登记手续。
2. 工作人员个人防护:核医学师和相关工作人员必须配备和佩戴符合标准的个人防护装备,包括防护服、手套、眼镜、口罩等,有效
降低接受辐射的剂量。核医学师还需要接受定期的健康体检,确保身体健康状况符合从事核医学工作的要求。
3. 辐射监测:核医学科必须建立辐射监测系统,监测核医学师和相关工作人员的辐射剂量。辐射监测设备必须定期校准和维护,并设置报警系统。当辐射剂量超过设定的安全范围时,应及时采取措施,调整工作方式或暂停工作,确保工作人员的安全。
放射卫生标准一览表
2002年放射卫生标准一览表
(放射卫生防护标准部分,74项)
一.国家职业卫生标准(与原放射卫生防护标准的对照表),共43项
GBZ 113-2002 ( GB 9662-88) 电离辐射事故干预水平及医学处理原则
GBZ 114-2002 (GB 16354-1996 ) 使用密封放射源卫生防护标准
GBZ 115-2002 (GB 16355-1996) Χ射线衍射仪和荧光分析仪卫生防护标准
GBZ 116-2002 (GB 16356-1996) 地下建筑氡及其子体控制标准
GBZ 117-2002 (GB 16357-1996) 工业Χ射线探伤卫生防护标准
GBZ 118-2002 (GB 16358-1996) 油(气)田非密封型放射源测井卫生防护标准
GBZ 119-2002 (GB 16359-1996) 放射性发光涂料卫生防护标准
GBZ 120-2002 (GB 16360-1996 ) 临床核医学卫生防护标准
GBZ 121-2002 (GB 16364-1996 ) 后装γ源近距离治疗卫生防护标准
GBZ 122-2002 (GB 16365-1996) 离子感烟火灾探测器卫生防护标准
GBZ 123-2002 (GB 16366-1996 ) 汽灯纱罩生产放射卫生防护标准
GBZ 124-2002 (GB 16367-1996 ) 地热水应用中放射卫生防护标准
GBZ 125-2002 (GB 16368-1996) 含密封源仪表的卫生防护标准
GBZ 126-2002 (GB 16369-1996 ) 医用电子加速器卫生防护标准
临床核医学科卫生防护标准
临床核医学科卫生防护标准
临床核医学科卫生防护标准是指在临床核医学科工作中,为了保护医护人员、患者和环境的安全与健康,制定的一系列卫生防护标准和措施。
临床核医学科工作主要包括核医学诊断和核医学治疗两个方面。核医学诊断主要是通过应用放射性药物和影像学方法,诊断患者的疾病。核医学治疗则是通过给患者注射放射性药物,以治疗某些特定的疾病。
以下是一些临床核医学科卫生防护标准的内容:
1. 放射性物质的管理:包括放射性物质的采购、存储、使用和丢弃等环节,确保放射性物质的安全。
2. 辐射防护设施:核医学科应配备辐射防护设施,如铅室、防护屏蔽等,保证放射性物质使用过程中的辐射防护。
3. 个人防护措施:医护人员在进行核医学工作时应佩戴合适的防护装备,如铅衣、铅手套等,减少辐射对人体的危害。
4. 病人防护措施:患者在进行核医学检查或治疗时,需要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如隔离衣、隔离室等,保护患者免受辐射损害。
5. 医护人员培训和教育:医院应对从事核医学工作的医护人员进行系统的辐射防护培训和教育,提高他们的防护意识和操作
能力。
6. 辐射监测:医院应定期对核医学科工作区域的辐射水平进行监测和评估,确保辐射水平在安全范围内。
7. 废弃物处理:处理核医学科产生的废弃物,如放射性药物残余、污染的器械等,需按照相关标准进行分类、包装、储存和处置,防止对环境和人体造成污染。
以上是临床核医学科卫生防护标准的一些主要内容,根据实际情况和国家相关法规,还可以制定其他具体的措施和标准。
放射防护法规与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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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益>代价+危害)
❖如果引进的某种实践的净利益不能超过代 价(包括基本生产代价、辐射防护代价及 辐射所致机体损伤代价等),属于不正当 性实践,应当终止这种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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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医疗照射中,其正当性意味着一次 比较准确的诊断,或者从治疗中使患者获 得了健康。
从医学角度判断,接受这种照射比辐 射可能诱发的随机性效应或确定性效应的 危险更为重要。反之,不做这种照射对患 者带来的危险大于预期的辐射危险。因此, 这种实践的理由是正当的。
编号
GBZ95-2002 GBZ96-2002 GBZ98-2002 GBZ99-2002 GBZ101-2002 GBZ104-2002 GBZ105-2002 GBZ106-2002 GBZ120-2002 GBZ126-2002 GBZ128-2002 GBZ129-2002 GBZ130-2002 GBZ131-2002 GBZ134-2002 GBZ138-2002 GBZ141-2002 GBZ/T145-2002 GBZ/T149-2002 GBZ/T151-2002 GBZ/T152-2002
辐射防护法规与标准
§3. 剂量限制
4. 放射防护的推定限值 放射物污染表面的导出限值
导出限值是指为了放射防护的实际需要,根据适合于 某情况的一定模式由基本限值推导出来的限值.
临床核医学的放射防护与评价
第1页,共55页。
一、概述 临床核医学使用的放射性核素,通称放
射性药物,一般来说半衰期较短,能放射γ 或β射线,物理状态多为液态,少数为气态。
放射性药物是用于人体内开展诊断和治 疗的放射性核素的化合物或生物制剂。可分 为诊断用药物和治疗用药物两部分。前者约 占全部放射性药物的95%。
Ⅱ 易清洗且不易渗透 易清洗 需要 有较好通风 一般要求
需要 需要
Ⅲ
易清洗
易清洗
一般 自然通风
一般要求
只需 清洗设备
第12页,共55页。
生产和操作放射性核素或药物的通风橱, 在半开的条件下风速不应小于1m/s。排气口应 高于附近50m范围内建筑物屋脊3m,并设有活 性碳过滤装置或其他专用过滤装置,排出空气 浓度不应超过有关限值。
第7页,共55页。
核医学常用放射性核素的毒性权重系数
类别 A B C
放射性核素
75Se,89Sr,125I,131I
11C,13N,15O,18F,51Cr, 87Ge
99mTe,111In,131mIn,123 I,201TI
H,Kr,Xe,Xe
权重系数 100 1 0.01
第8页,共55页。
不同操作性质的修正系数
第25页,共55页。
③哺乳妇女
对哺乳妇女当给予放射性药物时,放 射性核素可能分泌到乳汁中,导致人乳哺育 婴儿受照。因此应当在婴儿受照射危险和母 亲的疾病得到诊治所受利益之间作出权衡考 虑是否确实需要做核医学检查或把这种检查 推迟。
核医学诊疗的防护
工作场所的分区 依据管理的需要将核医学工作场所分为三区,即控制区、 监督区和非限制区。 ①控制区 在其中连续工作的人员一年内受到照射剂量可能超过年限 制3/10的区域,如制备、分装放射性药物的操作室、给药室、 治疗病人的床位区等。 ②监督区 在其中连续工作的人员一年内受到照射剂量一般不超过年 限制3/10的区域,如使用放射性核素的标记实验室、显像室、 诊断病人的床位区、放射性核素或药物的贮存区和放射性废物 贮存区等。 ③非限制区 在其中连续工作的人员一年内受到照射剂量一般不超过年 限制1/10的区域,如工作人员办公室、电梯、走廊等。
非限制区),各区内的使用物品不能互相换用。 放射性核素的分装和制备应在通风橱内进行。室内应 有良好的通风,尤其是使用气态放射性核素133Xe,85Kr 和具有挥发性的131I时。 已被污染或疑被污染的用具要专门收集,单独保存在 指定的地方。
②隔离 操作时要穿隔离衣或在普通白大衣外面加袖套和围裙, 带橡皮手套、口罩、帽子,穿专用鞋,防止污染日常衣物 和头发以及吸收放射性气体;严禁用口吸移液管转移放射 源;严禁在工作场所吸烟、美容化妆、进食和存放食物。 ③去除污染 发生意外污染时要及时正确处理,避免污染扩散。并 对污染成分不同的物品分开处理,避免交叉污染。去污时 要先用合适的去污剂和去污方法,并要适可而止。必要时 采用放置、撤换和覆盖的方式。 ④污染监测 定期监测各处污染情况,把污染控制在国家标准规定 的导出限值水平以下。
综合医院各诊室采暖通风要求
综合医院各诊室采暖通风要求
一、门诊部
1、门诊部应采用自然通风。当采用采暖系统时,候诊区、办公室等的冬季采暖设计温度不应低于18°C。当采用空调系统时夏季空调设计温度不宜高于26°C。
2、当医院的门厅采用空调时应减少室外空气流入,并应维持室内定向的空气流动和热环境。中庭式的门厅,宜采用分层空调,冬季可设置其他补充采暖装置。
3、候诊区的空调系统,应结合平面布局使空气从清洁区流向非清洁区。其中,小儿科候诊室和诊室对其他区域应为正压。隔离诊室及其候诊前室应采用单独的空调系统,其回风应有中效(含)以上的过滤器。当与其他诊室为同一空调系统时,应单独设回(排)风,并应维持室内负压。
4、化验室、处置室、换药室等污染较严重的场所,应设局部排风。
5、诊室的空调温度宜高于候诊区1°C~2C。
二、急诊部
1、急诊部当采用空调系统时、应采用独立系统,可24h连续运行,冬季采暖设计温度不应低于18C,夏季空调温度不宜高于26°C。
2、急诊隔离区的空调系统宜独立设置,其回风应有中效(含)以上的过滤器,并应有排风系统。当与其他诊室为同一空调系统时,应单独排用,不应系统回风,
与相邻并相通的区域应保持不小于5Pa的负压。
三、住院部
1、普通病区应符合下列要求:
(1)普通病区的病房应能开窗(有纱窗)通风。
(2)设置普通空调时,冬季温度宜在20工以上,夏季温度不宜高于27工;应有新风供应和排风,系统规模不宜过大。
(3)病区的换药室、处置室、配餐室、污物室、污洗室、公用卫生间等,应设排风,排风口的布置不应使局部空气滞留。排风换气次数宜为10次/h~15次/h。
临床核医学辐射安全指南-完整版-发布_PDF
核医学分会<br>临床核医学辐射安全专家共识<br>前 言<br>辐射安全是临床核医学的重要组成部分, 也是临床核医学工作中的重要和关 键内容之一,日常工作中应用较多且备受关注。但目前国内尚缺乏临床核医学辐 射安全指导性文件。为使临床核医学工作的开展更为规范,中华医学会核医学分 会组织编写了《临床核医学辐射安全专家共识》 (以下简称《共识》 ) 。 《共识》编 写参照国际机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进行,编写组参阅大量国内 外权威指南、规范、教材、专著、文献及相关政策法规,并经核医学、放射医学 及辐射防护专家的反复论证。 本《共识》主要涉及以下五个方面: (1)概述( 《共识》范围、规范性引用 文件、基本概念、核辐射的物理基础、辐射剂量、电离辐射生物效应) ; (2)放 射防护的标准与原则 (核安全法规体系、 放射性防护的原则、 放射事件应急处理) ; ( 3) 科室建设 (核医学诊疗工作开展的条件、 安全防护与质量保证、 工作场所) ; (4)工作场所的防护(工作场所、放射性药物操作、放射性药物治疗、医用放 射性废物) ; (5) 人员的放射防护 (工作人员的防护、 患者的防护、 公众的防护) 。 本《共识》证据明确、逻辑性强,具有良好的可操作性,对我国临床核医学 辐射防护与安全性应用可起到指导和规范化作用。但《共识》仍存在很多不足, 望刊出后能得到有益的反馈与指正,以便日后进一步完善。<br>一、概述<br>1. 《共识》范围 本 《共识》 规定了临床核医学诊断与治疗实践和干预中有关人员以及工作场 所的放射卫生防护要求。 本《共识》适用于临床核医学应用放射性药物施行诊断与治疗的实践。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国际组织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部门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共识》的引<br><br>
2002年放射卫生标准一览表
2002年放射卫生标准一览表
(放射卫生防护标准部分,74项)
一.国家职业卫生标准(与原放射卫生防护标准的对照表),共43项GBZ 113-2002 ( GB 9662-88) 电离辐射事故干预水平及医学处理原则
GBZ 114-2002 (GB 16354-1996 ) 使用密封放射源卫生防护标准GBZ 115-2002 (GB 16355-1996) Χ射线衍射仪和荧光分析仪卫生防护标准GBZ 116-2002 (GB 16356-1996) 地下建筑氡及其子体控制标准GBZ 117-2002 (GB 16357-1996) 工业Χ射线探伤卫生防护标准
GBZ 118-2002 (GB 16358-1996) 油(气)田非密封型放射源测井卫生防护标准GBZ 119-2002 (GB 16359-1996) 放射性发光涂料卫生防护标准
GBZ 120-2002 (GB 16360-1996 ) 临床核医学卫生防护标准
GBZ 121-2002 (GB 16364-1996 ) 后装γ源近距离治疗卫生防护标准
GBZ 122-2002 (GB 16365-1996) 离子感烟火灾探测器卫生防护标准
GBZ 123-2002 (GB 16366-1996 ) 汽灯纱罩生产放射卫生防护标准
GBZ 124-2002 (GB 16367-1996 ) 地热水应用中放射卫生防护标准
GBZ 125-2002 (GB 16368-1996) 含密封源仪表的卫生防护标准
GBZ 126-2002 (GB 16369-1996 ) 医用电子加速器卫生防护标准
放射卫生防护基本标准
放射卫生防护基本标准
放射卫生防护是指在放射性物质或放射性设备周围采取一系列措施,以减少人体受到放射性辐射的危害。放射卫生防护的基本标准是保护人体免受放射性辐射的危害,保障公共健康和环境安全。本文将从放射卫生防护的基本原则、放射卫生防护的基本措施和放射卫生防护的管理与监测等方面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放射卫生防护的基本原则包括限制接触、减少暴露、防止污染和保护环境。限制接触是指尽量减少人员与放射性物质或放射性设备的直接接触,通过合理的工作安排和个人防护装备来降低辐射暴露。减少暴露是指通过合理的工作方式和工作环境设计,减少人员受到的辐射剂量,包括优化设备设计、加强辐射防护设施等。防止污染是指在放射性物质或放射性设备的使用、储存和处理过程中,采取有效措施避免辐射物质对环境和人体造成污染。保护环境是指在放射性物质或放射性设备的使用过程中,保护周围环境免受辐射污染。
其次,放射卫生防护的基本措施包括辐射剂量监测、个人防护、环境监测和事故应急预案。辐射剂量监测是指对工作场所和人员进行辐射剂量监测,及时发现和控制辐射暴露。个人防护是指在接触放射性物质或放射性设备时,采取有效的个人防护措施,包括穿戴防护服、佩戴防护眼镜等。环境监测是指对放射性物质或放射性设备周围环境进行辐射监测,及时发现和处理环境中的辐射污染。事故应急预案是指制定和实施放射卫生防护的应急预案,包括事故应急演练、应急物资储备等。
最后,放射卫生防护的管理与监测包括制定放射卫生防护管理制度、定期进行辐射环境监测、开展放射卫生防护知识培训等。制定放射卫生防护管理制度是指建立健全的放射卫生防护管理制度和工作程序,明确工作职责和工作流程,确保放射卫生防护工作的有序进行。定期进行辐射环境监测是指对放射性物质或放射性设备周围环境进行定期监测,及时发现和处理环境中的辐射污染。开展放射卫生防护知识培训是指对从业人员进行放射卫生防护知识的培训和教育,提高从业人员的辐射防护意识和技能。
核医学辐射防护与安全要求 (2)
(2)
核医学辐射防护与安全要求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医疗机构利用放射性药物开展临床核医学诊疗、实验研究以及放射性药物制备活动中的辐射防护与安全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医疗机构核医学工作场所的设计、建设及开展核医学相关活动的辐射防护与安全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未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GB 18871 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核医学nuclear medicine
应用放射性核素或放射性药物进行诊断、治疗疾病以及进行医学研究的学科。
3.2
放射性药物radiopharmaceutical
用于疾病诊断、治疗或临床研究的放射性核素制剂或标记化合物。
3.3
医疗放射性废物medical radioactive waste
在核医学活动中产生的含有放射性核素或被放射性核素污染的气态、液态和固态废物。
3.4
衰变池decay pool
用于收集、贮存、排放放射性废液的容器,放射性废液在该容器中自然衰变。
4 总则
4.1 一般要求
4.1.1医疗机构应对所开展核医学活动的辐射防护与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实现保护辐射工作人员、公
众和环境的目标。
4.1.2医疗机构应对拟开展的核医学活动进行正当性判断,确保实施的活动都是正当的。
4.1.3规划、设计、建设核医学工作场所和开展核医学活动的过程中,遵循辐射防护最优化原则,使
得核医学活动涉及的相关个人受照剂量的大小、受到照射的人数和受到照射的可能性保持在可合理达到
综合医院核医学科用房设置要求(通用版)
综合医院核医学科用房设置要求(通用版)
综合医院核医学科用房设置要求:
1、核医学科位置与平面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应自成一区,并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防护标准的规定。放射源应设单独出入口;
2)平面布置应按"控制区、监督区、非限制区"的顺序分区布置;
3)控制区应设于尽端,并应有贮运放射性物质及处理放射性废弃物的设施;
4)非限制区进监督区和控制区的出入口处均应设卫生通过。
2、用房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非限制区应设候诊、诊室、医生办公和卫生间等用房;
2)监督区应设扫描、功能测定和运动负荷试验等用房,以及专用等候区和卫生间;
3)控制区应设计量、服药、注射、试剂配制、卫生通过、储源、分装、标记和洗涤等用房。
3、核医学用房应按国家现行有关临床核医学卫生防护标准的规定设计。
4、固体废弃物、废水应按国家现行有关医用放射性废弃物管理卫生防护标准的规定处理后排放。
5、防护应按国家现行有关临床核医学卫生防护标准的规定设计。
核医学放射防护要求(2020年版)卫生健康标准
核医学放射防护要求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医疗机构中核医学诊断、治疗、研究和放射性药物制备中有关人员以及工作场所的放射防护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医疗机构开展核医学诊断、治疗、研究和放射性药物制备中使用放射性物质时的防护。
非医疗机构的相关实践活动参照本标准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2894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
GB 4075 密封放射源一般要求和分级
GB/T 4835.1辐射防护仪器β、X和γ辐射周围和/或定向剂量当量(率)仪和/或监测仪第1部分:便携式工作场所和环境测量仪与监测仪
GB/T 11713 高纯锗γ能谱分析通用方法
GB/T 14056.1 表面污染测定第1部分:β发射体(Eβmax>0.15MeV)和α发射体
GB/T 14318 辐射防护仪器中子周围剂量当量(率)仪
GB/T 14584 空气中碘-131的取样与测定
GB 18871 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
GBZ 128 职业性外照射个人监测规范
GBZ 129 职业性内照射个人监测规范
GBZ/T 244 电离辐射所致皮肤剂量估算方法
WS/T 184 空气中放射性核素的γ能谱分析方法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控制区 controlled area
在辐射工作场所划分的一种区域,在这种区域内要求或可能要求采取专门的防护手段和安全措施,以便在正常工作条件下控制正常照射或防止污染扩散,以及防止潜在照射或限制其程度。
医疗机构医院放射性药物配备的核医学放射防护要求
医疗机构医院放射性药物配备的核医学放射防护要求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医疗机构中核医学诊断、治疗、研究和放射性药物制备中有关人员以及工作场所的放射防护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医疗机构中核医学诊断、治疗、研究和放射性药物制备中使用放射性物质的实践。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4835.1辐射防护仪器β、X和γ辐射周围和/或定向剂量当量(率)仪和/或监测仪第1部分:便携式工作场所和环境测量仪与监测仪
GB 9133 放射性废物的分类
GB/T 11713 高纯锗γ能谱分析通用方法
GB/T 14056.1 表面污染测定第一部分:β发射体(Eβmax>0.15MeV)和α发射体
GB/T 14318 辐射防护仪器:中子周围剂量当量(率)仪
GB 18871—2002 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
GBZ 128 职业性外照射个人监测规范
GBZ 129 职业性内照射个人监测规范
WS/T 184 空气中放射性核素的γ能谱分析方法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清洁解控水平 clearance level
由审管部门规定的、以放射性核素的比活度或总活度表示的一种特定值,可以用来判断放射性废物是否可以免管。
3.2
免管废物 exempt waste
因其中放射性核素的放射浓度或总活度低于或等于清洁解控水平,从而可以免除或解除其审管控制的废物。
3.3
控制区 controlled area
WS 533—2017 临床核医学患者防护要求
ICS13.280
C 57
WS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行业标准
WS 533—2017
临床核医学患者防护要求
Requirements for patient radiation protection in clinical nuclear medicine
2017-05-18发布2017-11-01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发布
目次
前言................................................................................ II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一般要求 (1)
5 正当性判断 (2)
6 放射防护最优化 (3)
7 医疗照射剂量约束 (4)
8 异常医疗照射的调查与处理 (4)
9 记录和档案 (5)
附录A(规范性附录)医疗照射的质量控制 (6)
附录B (规范性附录)接受临床核医学诊疗妇女哺乳中断时期的建议 (7)
附录C (规范性附录)成人剂量用于儿童的分数建议 (8)
附录D (规范性附录)患者剂量的估算方法 (10)
附录E (规范性附录)医疗照射的指导水平 (32)
附录F (规范性附录)接受临床核医学治疗妇女避免怀孕的时期建议 (35)
附录G (规范性附录)剂量约束及其剂量估算 (36)
参考文献 (41)
前言
本标准第4章~第5章为强制性的,其余为推荐性的。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GB 16361-2012《临床核医学的患者防护与质量控制规范》转化而来。与GB 16361-2012相比,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核医学科用房建筑设计要求
核医学科用房建筑设计要求
1、核医学科位置与平面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应自成一区,并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防护标准的规定。放射源应设单独出入口。
(2)平面布置应按“控制区、监督区、非限制区”的顺序分区布置。
(3)控制区应设于尽端,并应有贮运放射性物质及处理放射性废弃物的设施。
(4)非限制区进监督区和控制区的出入口处均应设卫生通过。
2、用房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非限制区应设候诊、诊室、医生办公和卫生间等用房。
(2)监督区应设扫描、功能测定和运动负荷试验等用房,以及专用等候区和卫生间。
(3)控制区应设计量、服药、注射、试剂配制、卫生通过、储源、分装、标记和洗涤等用房。
3、核医学用房应按国家现行有关临床核医学卫生防护标准的规定设计。
4、固体废弃物、废水应按国家现行有关医用放射性废弃物管理卫生防护标准的规定处理后排放。
5、防护应按国家现行有关临床核医学卫生防护标准的规定设计。
【1】磁共振检查室
1、位置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宜自成一区或与放射科组成一区,宜与门诊部、急诊部、住院部邻近,并应设置在底层。
(2)应避开电磁波和移动磁场的干扰。
2、用房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设扫描、控制、附属机房(计算机、配电、空调机)等用房。
(2)可设诊室、办公和患者更衣等用房。
3、扫描室应设电磁屏蔽、氦气排放和冷却水供应设施。机电管道不应穿越扫描室。
4、扫描室门的净宽不应小于1.20m,控制室门的净宽宜为0.90m,并应满足设备通过。磁共振扫描室的观察窗净宽不应小于1.20m,净高不应小于0.8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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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13.100GBZ C57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职 业 卫 生 标 准
GBZ 120-2002
临床核医学卫生防护标准
Radiological protection standard
for clinical nuclear medicine
2002-04-08发布 2002-06-01 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发布
目 次
前言
1 范围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3工作场所的分级和分区
4工作场所的防护要求
5放射性物质贮存的防护要求
6放射性药物操作的防护要求
7辐射监测
8放射性废物处理
9事故应急救援
10临床核医学诊断时的防护要求
11临床核医学治疗时的防护要求
附录A(规范性附录)表面污染导出限值
附录B(规范性附录)无需特殊防护即可处理的含放射性核素尸体的上限值
前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标准,原标准GB16360-1996与本标准不一致的,以本标准为准。
本标准第3~11章和附录A、附录B是强制性内容,其余为推荐性内容。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是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卫生部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上海医科大学放射医学研究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许荣。
本标准由卫生部负责解释。
GBZ 120-2002
临床核医学卫生防护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临床核医学工作中有关工作人员和工作场所的放射卫生防护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临床核医学应用放射性核素和药物进行诊断和治疗(不包括敷贴治疗)的单位和工作人员。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标准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本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Z 133 医用放射性废物管理卫生防护标准 3 工作场所的分级和分区
3.1 核医学的开放型工作场所根据操作放射性核素的权重活度分为三级,见表1。
表1 临床核医学工作场所分级1)
分 级
权重活度2),MBq Ⅰ Ⅱ Ⅲ
>50 000 50~50 000 <50
注:1)根据国际放射防护委员会(ICRP)第57号出版物。
2) 操作性质修正系数
核素毒性权重系数计划的日最大操作活度权重活度×=。
3.2 供计算权重活度用的核医学常用放射性核素毒性权重系数见表2。
表2 核医学常用放射性核素的毒性权重系数
类别 放射性核素 权重系数 A
B C
75
Se,89Sr,125I,131I
11
C,13N,15O,18F,51Cr,67Ge
99m
Tc,111In,113m In,123I,201TI
3
H,81m Kr,127Xe,133Xe
100 1 0.01
3.3 依据核医学操作性质而确立的修正系数见表3。
表3 不同操作性质的修正系数
操作方式和地区
修正系数 贮存 100
清洗操作 闪烁法计数和显像 诊断病人床位区
10
配药、分装
给药
1
简单放射药物制备
治疗剂量病人床位区
复杂放射性药物制备 0.1
3.4 核医学工作场所依据管理需要可分为三区,即控制区、监督区和非限制区。
3.4.1 控制区
在其中连续工作的人员一年内受到照射剂量可能超过年限值十分之三的区域,如制备、分装放射性药物的操作室、给药室、治疗病人的床位区等。
3.4.2 监督区
在其中连续工作的人员一年内受到的照射剂量一般不超过年限值十分之三的区域,如使用放射性核素的标记实验室、显像室、诊断病人的床位区、放射性核素或药物的贮存区、放射性废物贮存区等。
3.4.3 非限制区
在其中连续工作的人员一年内受到的照射剂量,一般不超过年限值十分之一的区域,如工作人员办公室、电梯、走廊等。
4 工作场所的防护要求
4.1 按照工作场所分级对活性实验室、病房、洗涤室、显像室等场所室内表面及装备结构的防护要求见表4。
表4 按不同级别工作场所室内表面和装备的要求1)
工作场所分级地面 表面 通风橱2)室内通风 管道 清洗及去污设备Ⅰ地板与墙壁接缝无缝隙 易清洗 需要 应设抽风机 特殊要求3)需要 Ⅱ易清洗且不易渗透 易清洗 需要 有较好通风 一般要求 需要 Ⅲ易清洗 易清洗 一般自然通风 一般要求 只需清洗设备 注:1)依据国际放射防护委员会(ICRP)第57号出版物。
2)仅指实验室。
3)下水道宜短,大水流管道应有标记以便维修。
4.2 生产和操作放射性核素或药物的通风橱,在半开的条件下风速不应小于1m/s。排气口应高于附近50m范围内建筑物屋脊3m,并设有活性炭过滤装置或其他专用过滤装置,排出空气浓度不应超过有关限值。
5 放射性物质贮存的防护要求
5.1 放射性物质的贮存容器或保险箱应有适当屏蔽。放射性物质的放置应合理有序,易于取放,每次取放的放射性物质应限于需用的那部分。
5.2 放射性物质的贮存室应定期进行剂量监测,无关人员不得入内。
5.3 贮存和运输放射性物质时均应使用专门容器。取放容器中内容物时,不应污染容器。容器在运输时应有适当防护。
5.4 贮存的放射性物质应及时登记,登记内容包括生产单位、到货日期、核素种类、理化性质、活度和容器表面擦抹试验结果。
6 放射性药物操作的防护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