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床核医学卫生防护标准
核医学放射防护要求(2020年版)卫生健康标准
核医学放射防护要求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医疗机构中核医学诊断、治疗、研究和放射性药物制备中有关人员以及工作场所的放射防护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医疗机构开展核医学诊断、治疗、研究和放射性药物制备中使用放射性物质时的防护。
非医疗机构的相关实践活动参照本标准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2894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 4075 密封放射源一般要求和分级GB/T 4835.1辐射防护仪器β、X和γ辐射周围和/或定向剂量当量(率)仪和/或监测仪第1部分:便携式工作场所和环境测量仪与监测仪GB/T 11713 高纯锗γ能谱分析通用方法GB/T 14056.1 表面污染测定第1部分:β发射体(Eβmax>0.15MeV)和α发射体GB/T 14318 辐射防护仪器中子周围剂量当量(率)仪GB/T 14584 空气中碘-131的取样与测定GB 18871 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Z 128 职业性外照射个人监测规范GBZ 129 职业性内照射个人监测规范GBZ/T 244 电离辐射所致皮肤剂量估算方法WS/T 184 空气中放射性核素的γ能谱分析方法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控制区 controlled area在辐射工作场所划分的一种区域,在这种区域内要求或可能要求采取专门的防护手段和安全措施,以便在正常工作条件下控制正常照射或防止污染扩散,以及防止潜在照射或限制其程度。
3.2监督区 supervised area在辐射工作场所中未指定作为控制区的一个规定区域,但就该区域而言,即使通常不需要采取非专门防护措施或安全手段,也要对职业照射情况不断进行审查。
3.3衰变池 decay pool用于收集、存储、排放放射性废液的容器,放射性废液在该容器中自然衰变。
临床核医学科卫生防护标准
临床核医学科卫生防护标准
临床核医学科卫生防护标准是指在临床核医学科工作中,为了保护医护人员、患者和环境的安全与健康,制定的一系列卫生防护标准和措施。
临床核医学科工作主要包括核医学诊断和核医学治疗两个方面。
核医学诊断主要是通过应用放射性药物和影像学方法,诊断患者的疾病。
核医学治疗则是通过给患者注射放射性药物,以治疗某些特定的疾病。
以下是一些临床核医学科卫生防护标准的内容:
1. 放射性物质的管理:包括放射性物质的采购、存储、使用和丢弃等环节,确保放射性物质的安全。
2. 辐射防护设施:核医学科应配备辐射防护设施,如铅室、防护屏蔽等,保证放射性物质使用过程中的辐射防护。
3. 个人防护措施:医护人员在进行核医学工作时应佩戴合适的防护装备,如铅衣、铅手套等,减少辐射对人体的危害。
4. 病人防护措施:患者在进行核医学检查或治疗时,需要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如隔离衣、隔离室等,保护患者免受辐射损害。
5. 医护人员培训和教育:医院应对从事核医学工作的医护人员进行系统的辐射防护培训和教育,提高他们的防护意识和操作
能力。
6. 辐射监测:医院应定期对核医学科工作区域的辐射水平进行监测和评估,确保辐射水平在安全范围内。
7. 废弃物处理:处理核医学科产生的废弃物,如放射性药物残余、污染的器械等,需按照相关标准进行分类、包装、储存和处置,防止对环境和人体造成污染。
以上是临床核医学科卫生防护标准的一些主要内容,根据实际情况和国家相关法规,还可以制定其他具体的措施和标准。
核医学诊疗的防护
——核医学诊疗的防护
4%
0%
20%
天然辐射 医疗照射 核爆 核电等
76%
一、核医学概述
定义:核医学是一门利用开放型放射性核素诊断、 治疗疾病和进行医学研究的学科。
几十年来核医学已得到相当大的发展,核医学科都 已成为现代化医院中的重要部门。
核医学的分类
肿瘤治疗中使用的放
单光子发射计算机断层(SPECT)
正电子发射计算机断层(PET)
非显像用
常用的有甲状腺功能测定仪、肾图仪、γ心功能仪、
局部脑血流测定仪和骨密度测量仪等。
体外诊断用
SPECT单光子发射型计算机断层显像仪
美国GE最新一代 ——Infinia VC Hawkeye4 SPECT-CTsystem3000全数字化双探头符合线路、同机4排螺旋CT,可实现正电子显像(经济型 PET)
以最适的核素活度获得最佳诊疗结果;
照射的危害降至可以合理达到的最低程度。
2.内外照射防护兼顾 有些核医学工作场所,使用的放射性核素是混合辐射 体,既放出高LET(传能线密度的)的α或β粒子,又放 出低γ射线,因此,既要防止内照射,又要防护外照射。
3.防护设施为主,个人防护为辅
对开放型放射性物质的操作、贮存、运输和废物处理
等各个环节,必须有符合国家标准的固定防护设施,包括 工作场所地址的选择、分区、分级建造标准,操作设备, 储存运输容器,以及废水废物的处理设施等,这是防止放 射性物质对环境污染的主要措施;操作者穿戴个人防护用
环境
余量和保安管理,要求正确、准确地按需要量施用于受 检者或患者。
制剂“流水”动态消耗与衰减,要求有严格的流水帐,剩
临床核医学卫生防护标准
临床核医学卫生防护标准
核医学是一门应用核技术进行诊断和治疗的医学专业,它在临床医学中起着重
要的作用。
然而,核医学涉及放射性同位素的使用,因此在进行核医学工作时,必须严格遵守相关的卫生防护标准,以确保医务人员和患者的安全。
首先,医务人员在进行核医学工作时,必须严格遵守个人防护措施。
在接触放
射性同位素时,应穿戴防护服、手套和面罩,以减少放射性同位素对人体的直接接触。
此外,医务人员还应定期接受放射性防护知识和技能培训,提高他们对放射性危害的认识,增强自我防护意识。
其次,医疗机构在进行核医学工作时,应建立健全的放射性防护管理制度。
这
包括建立放射性同位素的存储、使用和处理规范,确保放射性同位素的安全使用和管理。
另外,医疗机构还应配备专业的放射性防护人员,负责监督和指导核医学工作中的防护措施,确保医疗机构的核医学工作符合相关的卫生防护标准。
此外,患者在接受核医学检查或治疗时,也需要严格遵守相关的防护要求。
他
们应在医务人员的指导下,正确配合医学影像检查或治疗的各项操作,减少放射性同位素对自身和他人的影响。
同时,医务人员也应对患者进行相关的放射性防护宣教,增强患者对核医学工作的理解和配合意识。
总之,临床核医学卫生防护标准是保障核医学工作安全的重要保障。
医务人员、医疗机构和患者都应共同遵守这些标准,确保核医学工作的安全进行,为患者提供更加安全、可靠的医疗服务。
只有做好了卫生防护工作,核医学才能更好地为临床医学服务,发挥其在疾病诊断和治疗中的重要作用。
关于核医学科建设涉及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综述
关于核医学科建设涉及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综述发布时间:2023-02-03T06:32:32.226Z 来源:《科学与技术》2022年第18期作者:刘晴晴[导读] 核医学是应用放射性核素或射线诊断、刘晴晴贵州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防所,贵州贵阳550001摘要:核医学是应用放射性核素或射线诊断、治疗疾病或进行医学研究的学科,涉及学科领域较多。
近些年核医学科发展速度较快,多种大型检查治疗设备和多种放射性药物进入医学临床应用,为各大医院诊断与治疗疾病提供了有力保障,具有突出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本篇文章主要是分析建设核医学科的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标准规范。
关键词:核医学科;建设;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引言:在建设核医学科过程中会涉及到卫生、环保、消防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标准,且涉及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相对较多。
由于还需要考虑患者、医护人员放射防护要求,因此建设与规划比较复杂。
当前核医学科建设规划过程中极易出现用房缺失、医患流线交叉、分区混乱、辐射防护不达标等问题[1]。
医院在建设核医学科过程中需要严格遵循相应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以其作为建设基础和底线,防止放射性物质对环境和人体产生不利的影响。
本篇文章主要梳理汇总建设核医学科所需用到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以及审批流程,以期为相关人员提供参考和借鉴。
一、核医学科特点核医学科主要作用是为临床各个科室提供诊疗服务,在诊断、研究和治疗疾病当中核医学技术可以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且核医学科还担任相应的教学以及科研任务,是医院现代化建设的基本条件。
核医学科属于一门多层次、多专业的综合性边缘学科,所涉及到的学科相对较多,需要注意与各个科室协同配合[2]。
在建设过程中需要注意放射性防护工作,操作者及周围人员可能会受到电离辐射,且若操作不当还会在一定程度上导致出现内照射以及环境污染,所以在建设过程中必须按照相应规定设计工作场所、监督剂量、处理放射性废物、清除放射性污染,保证安全操作。
(医学)核医学工作场所的防护要求
苏州大学 涂彧
精品PPT课件 浏览免费 下载后可以编辑修改。 /jnejcl xh 第六章
苏州大学 涂彧
核医学诊疗的患者 防护要求
苏州大学 放射医学与公共卫生学院
2022/3/23
2/96
放射卫生学 第六章
讲述内容
• 一.核医学概述 • 二.核医学诊疗患者的防护三原则 • 三.对核医学诊疗单位、人员的要求 • 四.核医学诊疗中患者的防护 • 五.核医学操作人员的防护 • 六.核医学诊疗的质控与质保 • 七.核医学事故案例 • 八.复习思考题
真红细胞增多症 32P - 185 148 174 166 154 200
150~200 - - -
预 防 肾 结 石 复发的 方法: 肾 结 石 有 若干 种类, 一旦医 师确认 你的结 石种类 ,改变 生活习 惯可以 预防和 减少结 石的生 长和发 病。下 列食物 有助于 减少复 发的机 会。 多 喝水 不 论 你 的 结石 属于哪 一类, 最重要 的预防 之道是 提高水 分的摄 取量。 水能稀 释尿液 ,并防 止高浓 度的盐 类及矿 物质聚 积成结 石。合 适的饮 水量是 达到一 天排2升的尿液,
甲状腺癌 131I
阿根廷
4477
加拿大
5500
爱尔兰
3700
新西兰
3300
英国
-
芬兰
4334
瑞典
6800
德国
1000~8000
科威特
7400
约旦
3700
秘鲁
2022/3/23
5550
甲亢 131I 433 300~1500 400 381 - 321 525 200~2000 106 550 260
试对临床核医学放射卫生防护标准(GBZ120-2006)的商榷与建议
、
c ) 在 源 的设 计 、 建 造及 运 行 中 留有 足够 的安 全 裕
d ) 考虑 技术 标准 的 发展 , 以及 防 护 与安 全 方 面 的
在4 . 6 . 1规 定 “ 应在不同阶段 ( 包括选址 、 设计 、
临床核 医学使 用非 密封 源 的特 点决 定 了在操 作 过
损坏 、 丢失 或被盗 与对 环 境 人员、 患 者和 工作场 所环境 周 围造成 污染 , 所 以对其 场 程 中有 发生 非密封 源泄 漏 、 污 染事 故 的危 险 。为 此 应对 可 能 发 生 的 事 所 的选址 、 设计 、 建造 应 比仅 有外 照射 的工 作场 所更 严 造 成照射 、
中存 在较 多 的污染 隐患等 。有 时单位 法人 与使 用人 员
造成按《 基 本 标 准》 太 《 标 准》 3 . 1 规定“ 获 准 开 展 临床 核 医学 工 作 的单 亦不 知应遵 循哪些 具体 的规 范 ,
按《 标准》 要 求不 具 体 , 最 后形 成使 用 者 或 设 计 位… , 应按 G B 1 8 8 7 1规定 做好 临床核 医学 工作 场所 的 原则 , 基本标 准》 的理解去做的结果。 选址 、 设计 和建 造 ” ; 由于 临床 核 医学 是 使 用非 密封 源 者按各 自对《 型辐 射源 ( 放射 性药 物 ) 进行 放 射诊 疗 , 有 可 能 对工 作
・
2 0・
中 国辐 射 卫 生 2 0 1 5年 2月 第 2 4卷第 1 期
C h i n J R a d i o l H e M t h, F e b 2 0 1 5 , V o l 2 4 N o .1
医疗照射放射卫生防护标准概况
医疗照射放射卫生防护标准概况近年来,我国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放射卫生法规和放射卫生防护相关标准来规范医学诊疗行为,作为医生全面了解和掌握放射卫生防护相关标准现状十分必要,在如何正确理解和应用相关标准的同时,关注对患者、受检者以及扶持者的辐射防护,对放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会起到一定的推进作用。
放射卫生防护标准体系概况现行的放射卫生防护标准体系由三种标准组成,即国家标准(GB)、国家职业卫生标准(GBZ)和卫生行业标准(WS)。
截止到2011年10月底,共有102项标准,包括国家标准28项,国家职业卫生标准66项,卫生行业标准8项;强制性标准有58项,推荐性标准是44项。
按放射卫生专业特点分九大类,主要包括:基础标准、职业照射防护、医疗照射防护标准、公众照射防护标准、应急准备与响应标准、检测规范与检测方法标准、防护设施与器材标准、管理标准和其他标准。
医疗照射放射卫生防护标准概况医疗照射防护基本原则和要求(3项):GB18871-2002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Z179-2006医疗照射防护基本要求,GBZ/T146-2002医疗照射放射防护名词术语。
医用辐射防护标准(15项):GBZ120-2006临床核医学放射卫生防护标准,GBZ121-2002后装γ源近距离治疗卫生防护标准,GBZ126-2002医用电子加速器卫生防护标准,GBZ130-2002医用X射线诊断卫生防护标准本标准,GBZ131-2002医用X射线治疗卫生防护标准,GBZ138-2002医用X射线诊断卫生防护监测规范,GBZ/T147-2002X射线防护材料衰减性能的测定,GBZ/T152-2002γ远距治疗室设计防护要求,GBZ161-2004医用γ射束远距治疗防护与安全标准,GBZ165-2005X射线计算机断层摄影放射卫生防护标准,GBZ168-2005Xγ射线头部立体定向外科治疗放射卫生防护标准,GBZ176-2006医用诊断X射线个人防护材料及用品标准,GBZ/T180-2006医用X射线CT机房的辐射屏蔽规范,GBZ/T184-2006医用诊断X射线防护玻璃板标准,GBZ/T201.1-2007放射治疗机房的辐射屏蔽规范第1部分:一般原则。
核医学辐射防护与安全要求 (2)
(2)核医学辐射防护与安全要求1 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医疗机构利用放射性药物开展临床核医学诊疗、实验研究以及放射性药物制备活动中的辐射防护与安全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医疗机构核医学工作场所的设计、建设及开展核医学相关活动的辐射防护与安全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本标准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
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凡是未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GB 18871 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核医学nuclear medicine应用放射性核素或放射性药物进行诊断、治疗疾病以及进行医学研究的学科。
3.2放射性药物radiopharmaceutical用于疾病诊断、治疗或临床研究的放射性核素制剂或标记化合物。
3.3医疗放射性废物medical radioactive waste在核医学活动中产生的含有放射性核素或被放射性核素污染的气态、液态和固态废物。
3.4衰变池decay pool用于收集、贮存、排放放射性废液的容器,放射性废液在该容器中自然衰变。
4 总则4.1 一般要求4.1.1医疗机构应对所开展核医学活动的辐射防护与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实现保护辐射工作人员、公众和环境的目标。
4.1.2医疗机构应对拟开展的核医学活动进行正当性判断,确保实施的活动都是正当的。
4.1.3规划、设计、建设核医学工作场所和开展核医学活动的过程中,遵循辐射防护最优化原则,使得核医学活动涉及的相关个人受照剂量的大小、受到照射的人数和受到照射的可能性保持在可合理达到的尽量低的水平。
4.1.4开展核医学活动的工作场所应实行分级管理。
4.1.5开展核医学活动的辐射工作场所应划分出控制区和监督区,合理布局工作场所,规划好人流、物流、气流路径,妥善收集、暂存和处理核医学活动中产生的放射性废物。
4.1.6医疗机构应对开展核医学活动的工作场所和周围环境进行定期的辐射监测和评估,证明采取的辐射防护与安全措施的合理性。
放射性核素治疗的管理
放射性核素治疗的管理加强放射性核素治疗的管理是涉及医疗安全、公共安全和环境保护的问题。
进行放射性核素治疗必须遵照《临床核医学的患者防护与质量控制规范》(GB 16361—2012)要求,考虑患者的用药安全、医务人员的防护以及对周围环境和公众的影响等。
一、临床核医学治疗中的最优化要求(1)最佳化处理措施:在使用放射治疗药物之前,应有程序确定患者身份、用药前患者的准备和用药程序等有关信息;在给育龄妇女应用放射性药物前,要判断患者是否妊娠或哺乳;给予患者口头和(或)书面指导,以减少对其家庭成员和公众所造成的照射;要特别注意防止由于患者的呕吐物和排泄物造成的放射性污染;按治疗剂量接受放射性药物的住院患者,其出院时应符合国家标准GB 18871—2002和GBZ 179—2006的要求。
(2)凡是接受放射性药物治疗的哺乳期妇女,应按GB16361—2012附录B 的建议终止一段时间的哺乳。
(3)除非是挽救生命,不应对孕妇施行放射性药物治疗。
对已接受放射性药物治疗的妇女,应按GB16361—2012附录C给出的建议在一段时期内避免怀孕。
(4)若给男性使用治疗剂量的、处于离子化学状态具有较长寿命的放射性核素,有可能使精液中存在大量的这种放射性核素,从而影响精子的质量。
建议已接受131I、32P(磷酸盐)或放射性89Sr(氯化锶)治疗的男性,在4个月内避免房事。
二、加强患者剂量管理的要求和有关剂量约束(1)应确保给每例患者使用的放射性药物的活度与处方剂量一致,并在服药时记录;在有可能存在放射性杂质时需特别谨慎,短寿命核素药物伴有较长寿命杂质会显著增加患者的吸收剂量。
(2)供测量注射器或装注射剂的瓶内活度的活度计,应注意质量控制。
通过对仪器的常规质量控制,以及有关部门的定期计量检测,以保证测量的准确性。
(3)在治疗的程序中,应由专业人员对每次治疗剂量进行计算并予以记录。
(4)接受放射性药物诊断或治疗的患者,通常的公众剂量限值不适用于其探视者和家庭成员所造成的辐射,此时可遵循下述剂量约束要求。
医疗卫生放射卫生防护标准
2. 放射防护的基本原则(剂量限制体系)
◆ 放射实践正当性 ◆ 放射防护最优化 ◆ 个人剂量限值
(1)放射实践正当化
为了防止不必要的照射,在进行任何 一种包含辐射照射的实践活动之前,都必 须经过充分的论证分析,权衡利弊。只有 当带来的个人和社会利益大于所付出的代 价时,才能认为是正当的。
2003-04-01实施
放射防护次级专项标准
放射防护次级专项标准
1 标准体系与标准的分类 2 医用辐射防护标准 3 核设施与辐照装置防护相关标准 4 非医用职业照射防护相关标准 5 辐射源安全与潜在照射防护相关标准 6 公众照射防护相关标准 7 辐射监测方法及监测仪表相关标准
◆医用辐射防护标准
3.个人剂量限值
(1)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照射)的剂量限值 ▲防止确定性效应: 眼晶体年当量剂量: < 150 mSv / 年 四肢(手和足)或皮肤年当量剂量: < 500 mSv / 年 ▲限制随机效应: 连续五年的年平均有效剂量: < 20 mSv / 年
(原为50 mSv / 年)
任何一年中的有效剂量: < 50 mSv / 年
乳腺癌普查
35岁以下妇女若无症状,不需X线检查;35~40岁妇女,用于检查易感人 群;50岁以上妇女是实用的
孕妇检查
应避免对孕妇做下腹检查;骨盆测量也不宜进行,如确有必要也要限制在 妊娠最后3个月进行,并写明理由
不该做的检 查
转诊前已查明,用其它手段(如B超)可做的诊断;即使是癌症患者,已 确诊或治疗后就不应再过多使用X线检查
●《医用X射线CT机房的辐射屏蔽规范》 (GBZ/T 180—2006)
●《乳腺X射线摄影质量控制检测规范》 ( GBZ 186—2007)
临床核医学卫生防护标准
临床核医学卫生防护标准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临床核医学工作中有关工作人员和工作场所的放射卫生防护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临床核医学应用放射性核素和药物进行诊断和治疗(不包括敷贴治疗)的单位和工作人员。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标准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本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Z133 医用放射性废物管理卫生防护标准3 工作场所的分级和分区3.1 核医学的开放型工作场所根据操作放射性核素的权重活度分为三级。
3.2 供计算权重活度用的核医学常用放射性核素毒性权重系数。
3.3 依据核医学操作性质而确立的修正系数。
3.4核医学工作场所依据管理需要可分为三区,即控制区、监督区和非限制区。
3.4.1控制区在其中连续工作的人员一年内受到照射剂量可能超过年限值十分之三的区域,如制备、分装放射性药物的操作室、给药室、治疗病人的床位区等。
3.4.2监督区在其中连续工作的人员一年内受到的照射剂量一般不超过年限值十分之三的区域,如使用放射性核素的标记实验室、显像室、诊断病人的床位区、放射性核素或药物的贮存区、放射性废物贮存区等。
3.4.3非限制区在其中连续工作的人员一年内受到的照射剂量,一般不超过年限值十分之一的区域,如工作人员办公室、电梯、走廊等。
4工作场所的防护要求4.1按照工作场所分级对活性实验室、病房、洗涤室、显像室等场所室内表面及装备结构的防护要求。
4.2生产和操作放射性核素或药物的通风橱,在半开的条件下风速不应小于1m/s.排气口应高于附近50m范围内建筑物屋脊3m,并设有活性炭过滤装置或其他专用过滤装置,排出空气浓度不应超过有关限值。
5放射性物质贮存的防护要求5.1放射性物质的贮存容器或保险箱应有适当屏蔽。
放射性物质的放置应合理有序,易于取放,每次取放的放射性物质应限于需用的那部分。
放射卫生标准学习20200220
q 氡子体指222Rn的短寿命衰变产物214Po,214Pb,214Bi,214Po q 氡指的是222Rn q γ能谱仪
q 探测器 q 屏蔽室 q 高压电源 q 谱放大器 q 脉冲高度分析仪 q 数据处理装置 q 谱数据打印机
q 氡析出率的计算 q 探测效率的刻度
q WS 581-2017 牙科X射线设备质量控制检测规范 q 适用于具有口内 X 射线影像接收器的牙科 X 射线设备和具有口外 X 射线影像接收器的牙科 X 射线设备的质量控制检测。不适用口腔 CT 的质量控制检测。 q 检测用器应根据有关规定进行检定或校准,其结果应能溯源 q 检测管电压时采用数字式高压测量仪,使用非介入方法进行检测 q 检测半值层所用的标准铝吸收片,铝的纯度应不低于 99.5%,厚度尺寸误差应在±0.1mm 范围内。 铝片尺寸应至少全部覆盖剂量仪探测器灵敏区域面积 q 高对比分辨力测试模体中线对范围至少要满足:数字成像的牙科 X 射线设备 1.6 lp/mm~3.0 lp/mm。 q 低对比分辨力测试模体中应至少包括 0.5mm 厚的铝板上面有直径为 1.0mm、1.5mm、 2.0mm 和 2.5mm 的圆孔。 q 质量控制监测方法 q 管电压指示的偏离 q 输出量重复性 q 加载时间偏离 q 有用线束半值层 q 铝片法 q 多功能剂量仪直接测量法
q 7 车载式医用X射线诊断系统防护检测要求 q 具有相应资质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验收检测和状态检测,每年一次防护检测 ,使用单位应对车载式诊断X射线机进行防护性能和稳定性检测。检测内容及要求应符 合 WS76、 GBZ130、 GBZ186、 GBZ187的规定 q 应在巡测的基础上选取具有代表性的检测点。检测点距地面(车内以地板计) 130cm q 车内检测点一般应包括 q 车载机房厢壁外 q 与机房联通的门、观察窗、过道 q 车内工作人员及其他人员经常停留位置
临床核医学卫生防护标准GBZ
治疗用放射性药物
用于治疗肿瘤等疾病,如 放射性碘、镭等。
放射性标记物
用于标记生物分子,研究 生物过程和疾病机制。
操作流程
核医学设备操作规程
确保设备使用符合安全标准和 规定。
放射性药物制备流程
确保药物质量和安全性。
患者诊断和治疗流程
确保患者得到准确诊断和有效 治疗。
废物处理和排放流程
确保放射性废物得到妥善处理 和排放,符合环保要求。
建议加强与其他相关标准的协 调和配合,如建筑、环保、消 防等领域的相关标准,共同推 动医疗卫生行业的安全与可持 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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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卫生防护标准
辐射防护标准
辐射防护原则
实践正当化、防护最优化和个人剂量限值。
01
辐射防护目标
防止发生确定性效应,减少随机性效应 的发生,保障工作人员和公众的安全。
02
03
辐射防护标准分级
根据不同工作场所和操作,将辐射防 护标准分为不同的级别,针对不同级 别制定相应的防护要求和措施。
放射性废物的处理与处置
促进国际交流与合作
制定统一的卫生防护标准有助于国际间的交流与合作,推动临床核 医学的进步和发展。
临床核医学概述
核医学是利用放射性物质进行 诊断和治疗的一门医学学科。
临床核医学涉及到多种技术和 方法,如放射性药物、核成像 和放射治疗等。
临床核医学在肿瘤诊断、心血 管疾病、神经科学等领域有着 广泛的应用。
安全培训与教育
定期开展安全培训
确保工作人员熟悉核医学设备操作、安全防护措 施以及应急处理流程。
培训内容
包括核医学基础知识、辐射安全防护、设备使用 和维护等方面的知识。
核医学诊疗的防护
病人排泄物处理不当,也会给病房及其他场所造成污 染。尤其在刚口服过放射性药物的患者,如果管理不善, 唾液对地面的污染相当严重。
工作人员不良的工作习惯也可能造成工作环境污染, 甚至直接摄入。
2.工作人员的防护措施 (1)屏蔽防护
各种放射性药品的操作应在有屏蔽的情况下进行。并 根据放射性核素发射的射线的种类、能量选择合适的屏蔽 材料。如γ射线用铅或铅玻璃防护,β射线用有机玻璃防护。 在选择具体屏蔽防护用品时还要考虑经济方面的因素,同 时要考虑方便操作。否则,给操作带来麻烦,延长操作时 间,可使工作人员的受照剂量增加。
需要保护的对象包括:
核医学放射工作人员 施予放射性制剂的人员 患者 核医学工作场所及周围的公众与患者家属 环境 制剂“流水”动态消耗与衰减,要求有严格的流水帐,剩
余量和保安管理,要求正确、准确地按需要量施用于受 检者或患者。
有关国家标准及讨论
标准
基本标准 GB18871-2002 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 GBZ 标准 GB16361-1996 临床核医学中患者的放射卫生防护标准 GBZ136-2002 生产和使用放射免疫分析试剂(盒)卫生 GBZ134-2002 放射性核素敷贴治疗卫生防护标准 GBZ120-2006 临床核医学放射卫生防护标准 GBZ133-2002 医用放射性废物管理卫生防护标准
(4)控制污染 ①污染的限制
操作放射性物质难免发生污染,因此要把它们限制在 一定的区域,与办公室、休息室、资料室、仓库等非放射 性房间分开。即采取三区制原则(分为控制区、监督区和 非限制区),各区内的使用物品不能互相换用。
放射性核素的分装和制备应在通风橱内进行。室内应 有良好的通风,尤其是使用气态放射性核素133Xe,85Kr 和具有挥发性的131I时。
临床核医学患者防护要求
临床核医学患者防护要求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临床核医学正当性判断、放射防护最优化、医疗照射剂量约束和异常医疗照射的调查与处理等方面的患者防护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将放射性核素用于临床核医学的诊断与治疗,不包括放射性粒子源植入的情况。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Z 120临床核医学放射卫生防护标准GBZ 179医疗照射放射防护基本要求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放射性药物 radiopharmaceutical以诊断或治疗人类疾病或生理状况为目的任何含有放射性原子的化学化合物。
应用放射性药物时,不仅应像任何其他药物一样考虑其化学和生物学特性,还应考虑其辐射防护和安全问题。
3.2放射化学纯度 radiochemical purity在含有以一种特定化学形态存在的某种放射性药物中,以该种特定化学形态存在的放射性核素质量占总放射性核素质量的百分比。
4 一般要求4.1 对临床核医学诊断治疗单位的要求4.1.1核医学单位应制定全面的质量保证大纲,该大纲至少包括附录A中A.1建议的内容。
4.1.2核医学单位应建立健全包括患者防护在内的管理制度和操作流程,该管理制度和操作流程至少包括附录A中A.2建议的内容。
4.1.3 应配备与其服务项目相适应并且性能合格的核医学诊疗设备(包括相关辅助设备)、放射防护与放射性药物施用量质量控制仪器、个人防护用品。
4.1.4应按附录A的规范,使用活度计对施用的放射性核素活度进行抽样质控检测,抽样测量的准确度应优于5%;应按国家相关规定定期对活度计进行检定或校准,取得合格和有效的检定或校准证书。
4.1.5 应设置与其服务项目相适应并且符合GBZ 120防护要求的各种工作场所及其相应防护设施;加强对注射或口服放射性药物后患者的管理。
GBZ120-2002临床核医学卫生防护标准
临床核医学卫生防护标准Radiological protection standard for clinical nuclear medicineGBZ120-2002前言本标准第3-11章和附录A、附录B为强制性的,其余为推荐性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标准,原标准GB16360-1996与本标准不一致的,以本标准为准。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是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上海医科大学放射医学研究所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许荣。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负责解释。
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临床核医学工作中有关工作人员和工作场所的放射卫生防护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临床核医学应用放射性核素和药物进行诊断和治疗(不包括敷贴治疗)的单位和工作人员。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标准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本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Z133 医用放射性废物管理卫生防护标准3 工作场所的分级和分区3.1 核医学的开放型工作场所根据操作放射性核素的权重活度分为三级,见表1。
表1 临床核医学工作场所分级1)注:1)根据国际放射防护委员会(ICRP)第57号出版物。
计划的日最大操作活度×核素毒性权重系数2)权重活度=操作性质修正系数3.2 供计算权重活度用的核医学常用放射性核素毒性权重系数见表2。
表2 核医学常用放射性核素的毒性权重系数3.3 依据核医学操作性质而确立的修正系数见表3。
表3 不同操作性质的修正系数3.4 核医学工作场所依据管理需要可分为三区,即控制区、监督区和非限制区。
3.4.1 控制区在其中连续工作的人员一年内受到照射剂量可能超过年限值十分之三的区域,如制备、分装放射性药物的操作室、给药室、治疗病人的床位区等。
《临床核医学放射防护要求》编制说明
《临床核医学放射防护要求》编制说明一、任务来源与项目编号、参与协作单位、简单起草过程、主要起草人及其所承担的工作《临床核医学放射防护要求》(GBZ120—2006)修订任务,项目编号20140804。
本标准由广东省职业病防治院提出修订建议书,经放射卫生标准专业委员会同意,经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法制司立项,由广东省职业病防治院在内的六家单位共同承担了本标准的修订任务。
接受任务后由广东省职业病防治院、山东省医学科学院放射医学研究所、中国医学科学院肿瘤医院、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中国医学科学院放射医学研究所、湖南省职业病防治院共同成立了编制组。
编制组在前期《系列标准可行性研究》的基础上,根据研究产出的放射诊疗设备放射防护与质量控制检测规范编制原则,对本标准进行了修订.本标准的修订工作由耿继武、邹剑明共同执笔, 温翠菊、张灶钦、许志强、谭光享负责查阅文献、资料准备和现场调研测量,陈英茂、张良安、陈英民、耿建华、李植纯负责编制过程中提出修改完善意见和建议,邹剑明负责整个项目的综合协调和质量控制.形成征求意见稿,经过广泛征求专家与同行意见.二、与我国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标准的关系目前我国现有有效的临床核医学标准制定于2006年,包含放射工作场所的一般防护要求和放射性药物操作的基本要求,没有针对新型条件下的核医学诊疗设备的治疗项目专向标准。
一些国际组织已经就当前形势下的核医学制定了较为详尽的细化的规范和要求,如国际放射防护委员会(ICRP)于2004年颁布的94号《非密封源治疗后患者的出院考虑》和106号《放射性药物对患者的辐射剂量(对第53号出版物的补充3)》等出版物,国际原子能机构(IAEA)40号《核医学中放射安全标准的应用》、58号《新医学影像中的辐射防护:PET/CT》和63号《放射性核素治疗后患者出院管理》等技术报告。
三、国外相关法律、法规、文件和标准情况的对比说明本标准在制定过程中参考了国际标准的部分技术内容,分别是:(1)INTERNATIONAL ATOMIC ENERGY AGENCY,Applying Radiation Safety Standards in Nuclear Medicine, Safety Reports Series No.40,IA EA,Vienna (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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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13.100GBZ C57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职 业 卫 生 标 准GBZ 120-2002临床核医学卫生防护标准Radiological protection standardfor clinical nuclear medicine2002-04-08发布 2002-06-01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发布目 次前言1 范围2 规范性引用文件3工作场所的分级和分区4工作场所的防护要求5放射性物质贮存的防护要求6放射性药物操作的防护要求7辐射监测8放射性废物处理9事故应急救援10临床核医学诊断时的防护要求11临床核医学治疗时的防护要求附录A(规范性附录)表面污染导出限值附录B(规范性附录)无需特殊防护即可处理的含放射性核素尸体的上限值前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标准,原标准GB16360-1996与本标准不一致的,以本标准为准。
本标准第3~11章和附录A、附录B是强制性内容,其余为推荐性内容。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是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卫生部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上海医科大学放射医学研究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许荣。
本标准由卫生部负责解释。
GBZ 120-2002临床核医学卫生防护标准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临床核医学工作中有关工作人员和工作场所的放射卫生防护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临床核医学应用放射性核素和药物进行诊断和治疗(不包括敷贴治疗)的单位和工作人员。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标准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本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Z 133 医用放射性废物管理卫生防护标准 3 工作场所的分级和分区3.1 核医学的开放型工作场所根据操作放射性核素的权重活度分为三级,见表1。
表1 临床核医学工作场所分级1)分 级权重活度2),MBq Ⅰ Ⅱ Ⅲ>50 000 50~50 000 <50注:1)根据国际放射防护委员会(ICRP)第57号出版物。
2) 操作性质修正系数核素毒性权重系数计划的日最大操作活度权重活度×=。
3.2 供计算权重活度用的核医学常用放射性核素毒性权重系数见表2。
表2 核医学常用放射性核素的毒性权重系数类别 放射性核素 权重系数 AB C75Se,89Sr,125I,131I11C,13N,15O,18F,51Cr,67Ge99mTc,111In,113m In,123I,201TI3H,81m Kr,127Xe,133Xe100 1 0.013.3 依据核医学操作性质而确立的修正系数见表3。
表3 不同操作性质的修正系数操作方式和地区修正系数 贮存 100清洗操作 闪烁法计数和显像 诊断病人床位区10配药、分装给药1简单放射药物制备治疗剂量病人床位区复杂放射性药物制备 0.13.4 核医学工作场所依据管理需要可分为三区,即控制区、监督区和非限制区。
3.4.1 控制区在其中连续工作的人员一年内受到照射剂量可能超过年限值十分之三的区域,如制备、分装放射性药物的操作室、给药室、治疗病人的床位区等。
3.4.2 监督区在其中连续工作的人员一年内受到的照射剂量一般不超过年限值十分之三的区域,如使用放射性核素的标记实验室、显像室、诊断病人的床位区、放射性核素或药物的贮存区、放射性废物贮存区等。
3.4.3 非限制区在其中连续工作的人员一年内受到的照射剂量,一般不超过年限值十分之一的区域,如工作人员办公室、电梯、走廊等。
4 工作场所的防护要求4.1 按照工作场所分级对活性实验室、病房、洗涤室、显像室等场所室内表面及装备结构的防护要求见表4。
表4 按不同级别工作场所室内表面和装备的要求1)工作场所分级地面 表面 通风橱2)室内通风 管道 清洗及去污设备Ⅰ地板与墙壁接缝无缝隙 易清洗 需要 应设抽风机 特殊要求3)需要 Ⅱ易清洗且不易渗透 易清洗 需要 有较好通风 一般要求 需要 Ⅲ易清洗 易清洗 一般自然通风 一般要求 只需清洗设备 注:1)依据国际放射防护委员会(ICRP)第57号出版物。
2)仅指实验室。
3)下水道宜短,大水流管道应有标记以便维修。
4.2 生产和操作放射性核素或药物的通风橱,在半开的条件下风速不应小于1m/s。
排气口应高于附近50m范围内建筑物屋脊3m,并设有活性炭过滤装置或其他专用过滤装置,排出空气浓度不应超过有关限值。
5 放射性物质贮存的防护要求5.1 放射性物质的贮存容器或保险箱应有适当屏蔽。
放射性物质的放置应合理有序,易于取放,每次取放的放射性物质应限于需用的那部分。
5.2 放射性物质的贮存室应定期进行剂量监测,无关人员不得入内。
5.3 贮存和运输放射性物质时均应使用专门容器。
取放容器中内容物时,不应污染容器。
容器在运输时应有适当防护。
5.4 贮存的放射性物质应及时登记,登记内容包括生产单位、到货日期、核素种类、理化性质、活度和容器表面擦抹试验结果。
6 放射性药物操作的防护要求6.1 操作放射性药物应有专门场所,如给药不在专门场所进行时则需采取适当防护措施。
药物使用前应有屏蔽。
6.2 给药用的注射器应有屏蔽。
难以屏蔽时应缩短操作时间。
6.3 操作放射性药物应在衬有吸水纸的托盘内进行,工作人员应穿戴个人防护用品。
6.4 放射性碘化物操作应在通风橱内进行,操作人员应注意甲状腺保护。
6.5 在控制区和监督区内不得进食、饮水、吸烟,也不得进行无关工作及存放无关物件。
6.6 为体外放射免疫分析目的而使用含3H、14C和125I等核素的放免药盒可在一般化学实验室进行,无需专门防护。
6.7 工作人员操作后离开工作室前应洗手和作表面污染监测,如其污染水平超过附录A(规范性附录)所列相应的导出限值,应采取去污措施。
6.8 从控制区取出任何物件都应进行表面污染水平监测,以保证超过附录A(规范性附录)所列有关导出限值的物件不携出控制区。
7 辐射监测7.1 对控制区的工作人员应进行常规个人剂量监测。
对监督区内的工作人员仅在需要确定工作场所是否安全和对个别操作安全性进行验证时才进行个人剂量监测。
7.2 个人剂量计应佩戴在左胸位置,必要时可在手指、腕部加戴监测局部剂量的剂量计。
剂量监测应有专人组织实施。
7.3 在使用挥发性或放射性气体的操作区应进行气体、气溶胶活性浓度常规监测。
7.4 在验证防护屏蔽效果时应进行工作场所及其周围环境的外照射水平监测。
7.5 实验室、病房、洗涤室、给药间应经常进行表面污染监测。
7.6 各项监测结果应记录在案,包括地点、日期、使用仪器型号和监测人员姓名。
8 放射性废物处理8.1 放射性废物处理应按GBZ 133进行。
8.2 控制区和监督区都应备有收集放射性废物的容器,容器上应有放射性标志。
放射性废物应按长半衰期和短半衰期分别收集,并给予适当屏蔽。
8.3 液体或固体放射性废物应及时从工作场所移去。
固体废物如污染的针头、注射器和破碎的玻璃器皿等应贮存于不泄漏、较牢固、并有合适屏蔽的容器内。
8.4 I级工作场所和有放射药物治疗任务的单位应设有污水池,存放放射性污水直到符合排放要求时方可排放。
废原液和高污染的放射性废液应专门收集存放。
9 事故应急救援9.1 应急救援措施应预先制定,有明确的责任分工,应急救援措施的实施应有专职或兼职防护人员负责。
平时要有训练。
9.2 放射性操作区应展示简明的应急救援措施指南,并指定该区域的防护负责人。
9.3 工作区应备有急救药品和设备。
现场急救应根据污染和危险情况而定。
9.4 在采取应急救援措施使场所污染程度达到要求后,可宣布结束应急状态。
10 临床核医学诊断时的防护要求10.1 诊断用场所的布局应有助于工作程序,如一端为放射性贮存室,依次为给药室、候诊室、检查室。
应避免无关人员通过。
10.2 给药室与检查室应分开。
如必须在检查室给药,应具有相应的防护设备。
10.3 候诊室应靠近给药室和检查室,宜有专用厕所。
10.4 仅为诊断目的使用放射性核素的受检者,进行手术时不需特殊防护措施。
11 临床核医学治疗时的防护要求11.1 使用治疗量γ放射体药物的区域应划为控制区。
用药后病人床边1.5m处或单人病房应划为临时控制区。
控制区入口处应有放射性标志,除医护人员外,其他无关人员不得入内,病人也不应该随便离开该区。
11.2 配药室应靠近病房,尽量减少放射性药物和已接受治疗的病人通过非限制区。
11.3 根据使用放射性核素的种类、特性和活度,确定病房的位置及其防护墙、地板、天花板厚度。
病房应有防护栅栏,以与病人保持足够距离,或使用附加屏蔽。
限制工作人员在附近工作时间。
11.4 接受治疗的病人应使用专用便器或设有的专用浴室和厕所。
11.5 治疗病人的被服和个人用品使用后应作去污处理,并经表面污染辐射监测证明在附录A(规范性附录)所列导出限值以下后方可作一般处理。
11.6 使用过的放射性药物腔内注射器、绷带和敷料,应作污染物件处理或作放射性废物处理。
11.7 接受131I治疗的患者,在出院时体内允许最大活度为1.1×109Bq。
11.8 对近期接受过放射性药物治疗的病人,外科手术处理应遵循下列原则:a) 应尽可能推迟到病人体内放射性水平降低到可接受水平不需要辐射安全防护时再作手术处理;b) 进行手术的外科医师及护理人员应佩戴个人剂量计;c) 对手术后的手术间应进行辐射监测和去污,对敷料、覆盖物等其他物件也应进行辐射监测,无法去污时可作放射性废物处理。
11.9 对近期使用过治疗量放射性核素的病人,其死后尸体的处理应遵循如下原则:a)在附录B(规范性附录)列出的不同放射性核素上限值以下时尸体的掩埋、火化、防腐无需特殊防护;b)尸检应符合第11.8条关于外科手术处理的原则;c) 尸检样品的病理检查,如所取组织样品放射性明显,应待其衰变至无放射性时进行。
附 录 A(规范性附录)表面污染导出限值A1 表面污染导出限值见表A1。
表A1 各类表面污染的导出限值Bq·cm-2核素的毒性权重系数分类表面类别A BC 控制区表面和装备表面30 3003 000监督区和非限制区表面个人被服,医院床单等 3 30300 身体表面 3 30300附 录 B(资料性附录)无需特殊防护即可处理的含放射性核素尸体的上限值B1无需特殊防护而处理含放射性核素尸体的上限值见表B1。
表B1 无需特殊防护即可处理的含放射性核素尸体的上限值MBq 放射性核素死后防腐掩埋火化131I198Au(微粒)125I90Y198Au(胶体)32P89Sr 101040200400100504004004002 0004002 0002 0004001004 000701003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