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年政府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考评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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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环境保护条例

吉林省环境保护条例

吉林省环境保护条例【法规类别】污染防治【发布部门】吉林省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1991.07.20【实施日期】1991.07.20【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修改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吉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吉林省环境保护条例>的决定》(发布日期:1997年11月14日实施日期:1997年11月14日)修正吉林省环境保护条例(1991年7月13日吉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1991年7月20日发布施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三章环境监督管理第四章保护和改善环境第五章防治大气污染第六章防治水污染第七章防治其他污染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第三条凡在我省辖区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保护和改善环境是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每年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报告环境质量状况及环境保护对策。

乡镇人民政府应定期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环境保护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要实行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必须把环境保护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行业主管部门要制定具体的环境保护目标和指标,在年度计划中作出安排。

经济建设、城乡建设与环境建设应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使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统一。

第六条环境保护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区域控制、综合治理;谁污染谁治理、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补偿;统一监督、各负其责、强化管理的原则。

环境保护责任考核制度

环境保护责任考核制度

环境保护责任考核制度一、背景介绍环境保护是当今社会发展的重要议题之一,为了促进企业、组织和个人对环境保护的责任意识和行动,建立一套科学、公正、有效的考核制度显得尤其重要。

本文将详细介绍环境保护责任考核制度的相关内容。

二、考核目的1. 促进环境保护意识:通过考核制度,引导企业、组织和个人增强环境保护的意识,将环境保护纳入日常工作和生活中。

2. 激励环境保护行为:通过考核结果,激励积极参预环境保护的行为,鼓励创新和改进,提高环境保护水平。

3. 催促环境保护责任:通过考核制度,明确环境保护责任,加强对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和管理。

三、考核内容1. 环境法规遵守情况:考核对象应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的环境法规,不得违法排放废气、废水、废弃物等。

2. 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考核对象应制定并执行环境保护措施,包括减少污染物排放、节约能源资源、推广环保技术等。

3. 环境保护投入情况:考核对象应按照规定投入一定比例的经济和人力资源用于环境保护工作。

4. 环境监测和报告情况:考核对象应按照要求进行环境监测,并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监测结果和环境状况。

5. 环境事故应急响应情况:考核对象应建立健全环境事故应急预案,并能够及时有效地应对环境事故。

四、考核方法1. 考核指标制定:根据考核目的和内容,制定相应的考核指标,确保考核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2. 考核数据采集:通过定期的数据采集,包括现场检查、监测数据、报告材料等,获取考核所需的数据。

3. 考核评估与打分:根据考核指标和数据,进行评估和打分,形成考核结果。

4. 考核结果公示:将考核结果公示,赋予被考核对象反馈,并作为考核对象的环境保护绩效的重要依据。

五、考核结果与奖惩措施1. 考核结果等级划分:根据考核分数,将考核结果划分为优秀、良好、普通和不合格等级。

2. 奖励措施:对考核结果优秀的对象,赋予相应的奖励,如荣誉称号、奖金、宣传推广等。

3. 惩罚措施:对考核结果不合格的对象,赋予相应的惩罚,如责令整改、罚款、停产停业等。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生态保护红线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生态保护红线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生态保护红线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06.28•【字号】吉政办发〔2016〕50号•【施行日期】2016.06.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生态保护红线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吉政办发〔2016〕50号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吉林省生态保护红线区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6月28日吉林省生态保护红线区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保障生态安全,提升生态系统功能,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中发〔2015〕1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生态保护红线,是指依法在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划定的严格管控边界,是生态安全的底线。

生态保护红线所包围的区域为生态保护红线区,是维系生态安全格局、维护生态系统功能、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区域。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生态保护红线区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县级以上政府是生态保护红线区行政管理责任主体,负责生态保护、恢复、建设和管理,指导和监督相关责任单位落实生态保护责任。

生态保护红线区内的生态资源使用者和管理者是具体责任主体。

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生态保护红线区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负责综合评估评价,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开展绩效考核;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水利、农业、林业、畜牧业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别负责生态保护红线区的行业管理工作。

依法设立的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地质公园、湿地公园等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生态保护红线区管理工作。

环境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制度

环境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制度

环境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制度
背景
- 在不断加剧的环境污染和资源浪费背景下,为了强化企业和个人的环境保护责任,建立责任目标考核制度势在必行。

目的
- 目标考核制度的目的是确保企业和个人明确并履行其环境保护责任,促进环境污染的减少和资源的有效利用。

考核内容
- 考核的内容应包括企业和个人的环境保护目标设定和实施情况,以及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和效果评估等方面。

考核指标
- 考核指标应根据不同企业和个人的特点和国家的环境保护政策确定,包括但不限于污染物排放量、资源利用率、环境影响评价等。

考核周期
- 考核周期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确定,可以是年度、季度或其他适当的时间段。

考核结果及奖惩措施
- 根据考核结果,可以对达到或超过环境保护目标的企业和个人给予奖励;对未达标或存在环境违法行为的企业和个人给予相应的处罚和惩戒措施。

考核透明可追溯
- 考核过程应公开透明,考核结果应公布,并确保考核过程和结果的可追溯性。

绩效评估与改进
- 考核制度应定期进行绩效评估,根据评估结果进行改进和优化,确保考核制度的有效性和科学性。

信息共享与合作
- 考核制度应鼓励企业、政府和社会共享环境保护信息,促进合作,并加强对环境保护的共同努力。

结论
- 环境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制度的建立对于推动企业和个人履行环境保护责任具有重要意义,通过考核、奖惩和改进等措施,可以促进环境保护工作的持续改善和发展。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12.30•【字号】吉政办发〔2016〕91号•【施行日期】2016.12.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吉政办发〔2016〕91号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重大决策部署,切实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全省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重大意义(一)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是维护法律权威和尊严的重大举措。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性也在于实施。

行政机关是法律实施的重要主体,行政执法是人民群众感知、拥护和信仰法律的重要方式。

近年来,随着法治政府建设不断推进,行政执法状况明显改善,行政执法水平不断提高。

但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执法犯法等现象仍然存在,不仅影响了人民群众对法律的信赖和拥护,也严重损害了法律的权威和尊严。

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使行政执法部门及其人员严格按照法定的职权、程序、标准等开展行政执法活动,对于全面贯彻实施法律规范、实现立法目的和宗旨、增强全民法治观念、维护法律权威和尊严,意义重大而深远。

(二)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是维护党和政府形象的必然要求。

权责一致是现代民主政治的基本要求。

但长期以来,行政执法权作为一项重要权力,普遍存在着重权轻责、争权推责、权实责虚甚至有权无责等倾向,行政执法中慢作为、不作为、乱作为和不文明执法等问题突出,人民群众反映强烈,严重败坏了党和政府形象。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37号)发布以来,全省各级行政机关积极推进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基本制度普遍建立,有权必有责、行权要规范、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要赔偿的理念逐步深入人心,行政执法水平和质量不断提高。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清洁空气行动计划(2016—2020年)的通知-吉政发〔2016〕23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清洁空气行动计划(2016—2020年)的通知-吉政发〔2016〕23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清洁空气行动计划(2016—2020年)的通知正文:----------------------------------------------------------------------------------------------------------------------------------------------------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清洁空气行动计划(2016—2020年)的通知吉政发〔2016〕23号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现将《吉林省清洁空气行动计划(2016-2020年)》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2016年5月23日吉林省清洁空气行动计划(2016—2020年)近年来,随着全省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镇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大气污染物排放量居高不下,部分城市重污染天气频发,区域性大气环境问题日益突出,已经成为影响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经济社会持续发展的重大问题。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3〕37号)、《吉林省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吉政发〔2013〕31号),突出重点区域、重点领域和重点时段,重拳治理雾霾,坚决打赢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进一步改善全省环境空气质量,让人民群众真正感受到大气污染治理新成效,特制定本计划。

一、工作目标2020年年底前,全省环境空气质量明显改善,基本消除重污染天气,各市(州)政府(包括长白山管委会及梅河口市、公主岭市、珲春市政府,下同)所在地城市环境空气质量优良天数分阶段达到292天以上,力争提前一年达到国家目标要求。

(详见附件1)———2017年年底前,松原市、白城市、延边州、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梅河口市达到目标要求。

———2018年年底前,辽源市、通化市、白山市达到目标要求。

———2019年年底前,长春市、吉林市、四平市、公主岭市达到目标要求。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空气、水环境、土壤环境质量巩固提升三个行动方案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空气、水环境、土壤环境质量巩固提升三个行动方案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空气、水环境、土壤环境质量巩固提升三个行动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2.24•【字号】吉政办发〔2021〕10号•【施行日期】2021.02.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空气、水环境、土壤环境质量巩固提升三个行动方案的通知吉政办发〔2021〕10号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长春新区、中韩(长春)国际合作示范区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驻吉中直有关部门、单位:《吉林省空气质量巩固提升行动方案》《吉林省水环境质量巩固提升行动方案》《吉林省土壤环境质量巩固提升行动方案》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2月24日吉林省空气质量巩固提升行动方案为深入贯彻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巩固我省“十三五”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成果,落实“十四五”大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目标任务,解决大气生态环境领域突出问题,补短板、强弱项,持续改善大气生态环境质量,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主要目标到2021年底,全省地级及以上城市环境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率力争达到90%以上;细颗粒物(PM25)浓度控制在32微克/立方米以下;臭氧(O3)浓度上升的趋势得到遏制;重污染天气比率控制在1%左右。

二、重点任务(一)深入推进秸秆禁烧和氨排放控制。

1.全面推进秸秆综合利用。

持续提高“五化”利用能力,重点推进保护性耕作技术,全省实施面积力争达到2800万亩;以“秸秆变肉”工程为抓手加快推进饲料化利用,实现利用量850万吨;稳步推进秸秆生物质发电、秸秆成型燃料加工和燃煤供热锅炉生物质改造,实现利用量863万吨;积极推进秸秆新型建材、制浆造纸等原料化利用,实现利用量65万吨;有序推进秸秆基料化利用,扩大食用菌基料化生产规模,发展秸秆基质育苗产业,扩大绿色种植面积,实现利用量31万吨。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2.11•【字号】吉政办发[2012]71号•【施行日期】2012.12.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正文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的通知(吉政办发〔2012〕71号)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吉林省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2年12月11日吉林省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十二五”时期是加快实现吉林老工业基地全面振兴的关键时期,是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攻坚阶段。

在认真回顾总结“十一五”工作的基础上,精心谋划好“十二五”期间吉林省环境保护事业的全面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根据《国家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要求,按照省委、省政府的总体部署,结合吉林省的实际情况,编制《吉林省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

此规划是吉林省经济社会“十二五”发展规划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是科学设定未来五年吉林省在环境保护领域的奋斗目标、重点任务和保障措施,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为全省经济社会实现又好又快发展提供有力的环境支撑。

一、“十一五”时期主要工作成就“十一五”期间,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全省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实施《吉林省环境保护“十一五”规划》,努力促进环境保护和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全省环境质量总体保持稳定,部分地区环境质量改善明显,生态功能有所恢复,环境保护工作取得积极进展和明显成效。

(一)环境质量持续改善。

全省城市空气环境质量普遍日益好转。

各市(州)政府所在地城市空气质量全部达到Ⅱ级标准的,比“十五”末期增加了5个,好于Ⅱ级标准的天数均超过292天;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所有城市空气中二氧化硫年平均浓度全部达到国家Ⅱ级标准。

环境保护责任考核制度

环境保护责任考核制度

环境保护责任考核制度引言概述:环境保护责任考核制度是指对各级政府、企业和个人在环境保护工作中的责任履行情况进行评估和考核的制度。

这一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对于推动环境保护工作的深入开展具有重要意义。

下面将从不同角度分析环境保护责任考核制度的重要性和实施方式。

一、政府责任考核1.1 制定环境保护政策和法规的落实情况政府应当制定并实施符合国家环保政策的相关法规和政策,确保环保政策的有效实施。

1.2 环境监测和数据公开的透明度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的环境监测体系,及时公开环境数据,接受社会监督,确保环境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1.3 环境保护投入和管理效果的考核政府应当加大对环保工作的投入力度,并对环保管理效果进行评估,确保环境质量的持续改善。

二、企业责任考核2.1 排放标准的执行情况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的环保排放标准,确保排放物不超过规定限值,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2.2 节能减排和资源利用情况企业应当积极采取节能减排措施,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对环境的负面影响。

2.3 环保投入和社会责任的履行企业应当增加环保投入,履行社会责任,积极参预环保公益活动,推动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三、个人责任考核3.1 环境保护意识和行为个人应当树立正确的环保意识,积极参预环保活动,减少对环境的破坏行为。

3.2 节约资源和减少污染个人应当节约用水、用电、减少垃圾产生,减少对环境的污染和资源浪费。

3.3 参预环保公益活动个人应当积极参预环保公益活动,传播环保知识,推动环保事业的发展。

四、考核方式和评价标准4.1 考核方式环境保护责任考核可以采取定期检查、年度评估、绩效考核等方式,对政府、企业和个人的环保责任履行情况进行评估。

4.2 评价标准评价标准应当包括环保政策执行情况、环保投入和管理效果、节能减排和资源利用情况、环保意识和行为等多个方面,综合评价各方的环保责任履行情况。

4.3 奖惩机制建立健全的环保责任考核奖惩机制,对环保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赋予奖励,对环保责任履行不力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惩罚,促进各方共同参预环保工作。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环境保护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环境保护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环境保护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3.01•【字号】吉政办发[2009]22号•【施行日期】2009.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环境保护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吉政办发〔2009〕22号)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吉林省环境保护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九年三月一日吉林省环境保护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8〕25号),吉林省环境保护局更名为吉林省环境保护厅,由省政府直属机构调整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增加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审批和发放职责。

(三)加强环境政策、规划和重大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职责。

加强环境治理和对生态保护的指导、协调、监督的职责。

加强落实国家和省减排目标、环境监管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负责建立健全环境保护制度。

拟订环境保护政策、规划,起草环境保护的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规章草案;组织编制全省环境功能区划;组织制定全省各类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基准和技术规范;组织拟订并监督实施全省重点区域、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饮用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参与制订地方主体功能区划。

(二)负责地方重大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

牵头协调地方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各市州、县政府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协调解决有关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协调全省重点流域、区域污染防治工作。

(三)承担落实国家和省减排目标的责任。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12.31•【字号】吉政函〔2020〕101号•【施行日期】2020.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吉政函〔2020〕101号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长春新区、中韩(长春)国际合作示范区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中发〔2018〕17号),现就落实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以下统称“三线一单”),实施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特别是十九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建立以“三线一单”为核心的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提升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为筑牢东北生态安全屏障,强化黑土地保护利用,推进东中西“三大板块”建设,优化“一主、六双”产业空间布局,促进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和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和制度保障。

(二)基本原则。

——坚持底线思维。

将生态环境质量只能更好、不能变坏作为底线,落实生态保护红线、资源利用上线硬约束,确保生态环境安全,推动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

——坚持因地制宜。

根据生态环境特征、自然资源禀赋和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科学划定环境管控单元,实施差别化生态环境管控措施,促进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

——坚持统筹协调。

加强与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国土空间规划等协调衔接,突出省级发展规划的统领作用和国土空间规划的基础作用,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环境改善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定期评估调整和动态更新。

(三)总体目标。

环境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细则

环境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细则

附件 2环境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细则一、地表水环境质量(一)指标定义及计算公式依据环境监测部门的地表水责任目标断面水质监测数据进行考核。

当上游断面水质超标时, 采用剔除其影响后对下游断面 水质进行考核。

达标率及地表水环境质量评分计算公式如下:县(市)、区全年得分:断面 C0D (或者氨氮)得分=断面 C0D (或者氨氮)满分-累计 扣分断面得分=断面 C0D 得分+断面氨氮得分n断面得分i 1 县(市)、区断面数(二)计分方法 本项满分 16 分, 其中各断面化学需氧量( C0D )、氨氮分别全年该断面监测总月数-全年该断面水质不达标月数 全年该断面水质监测总月数 监测断面达标率(%)= × 100% 县(市)、区得分=为 8 分。

各断面化学需氧量( COD)、氨氮全年达标率大于 70%为 基本达标。

达标率大于(等于) 70%得满分,每项因子每降低 10 个百分点扣该项因子 1.5 分,直至扣完。

(三)操作解释考核指标为化学需氧量( COD)、氨氮。

未建自动站断面以手工监测数据作为考核依据。

已建自动站断面, 自动站正常运行时, 以自动监测数据作为考核依据; 自动站运行不正常时, 以手工监 测数据作为考核依据。

二、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一)指标定义及计算公式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率, 指城市市区从集中式饮用水水源 地取得的水量中,其地表水水质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 GB3838-2002 )Ⅲ类和地下水水质达到《地下水水质标准 》 ( GB/T14843-93 ) Ⅲ类的数量占取水总量的百分比, 计算公式如 下:全市饮用水源地取水水质达标量之和 全市饮用水源地取水量之和 (二)计分方法本项满分 5 分。

达标率为 100%时得 5 分,每降低 4 个百分 点扣 1 分,小于等于 80%得 0 分。

(三)操作解释达标率(%) =1以环境监测部门监测的数据进行评定。

三、城市环境空气质量(一)计分方法本项满分 5 分。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07.11•【字号】吉政办发〔2016〕54号•【施行日期】2016.07.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吉政办发〔2016〕54号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吉林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7月11日吉林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方案》(国办发〔2015〕56号)有关要求,加快推进我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高质量完成我省生态环境大数据平台全国试点建设任务,切实提高全省生态环境管理系统化、科学化、法治化、精细化和信息化水平,为生态环境质量评价与考核提供科学依据,为推动绿色发展提供技术支撑,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到2018年年底前,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基本完善,实现生态环境监测要素、行业全面覆盖;建成生态环境监测平台,实现各级、各部门生态环境监测数据互联共享;培育建成生态环境监测市场,为环境质量、生态状况、污染源监测数据提供有效补充;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应用得到加强,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有力支撑;初步建成天地一体、上下协同、信息共享的全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

二、重点任务(一)完善生态环境监测网络。

1.健全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网络。

依托现有国控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网,加快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点位布设。

各市的每个市辖区至少布设1个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点位,每个县(市)至少布设2个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点位,并实现监测数据实时传输与发布。

到2018年,建成由108个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点位构成的省级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网络。

环境保护责任考核制度

环境保护责任考核制度

环境保护责任考核制度引言概述:环境保护责任考核制度是指通过对各级政府、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环境保护行为进行考核评估,以激励和约束相关主体履行环境保护责任。

该制度的实施对于推动环境保护工作的深入开展,促进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五个大点来阐述环境保护责任考核制度的重要性和实施方法。

正文内容:1. 环境保护责任考核制度的必要性1.1 提高环境保护意识:通过责任考核制度,可以增强各级政府、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对环境保护的重视,提高环境保护意识。

1.2 促进环境保护行为:责任考核制度可以激励各方主体积极参预环境保护行动,推动环境保护行为的落地实施。

1.3 促进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执行:通过责任考核制度,可以加强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执行力度,推动环境保护工作的全面落实。

2. 环境保护责任考核制度的主体和指标2.1 政府层面的责任考核:政府在环境保护中扮演重要角色,应建立健全责任考核制度,包括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等指标。

2.2 企事业单位的责任考核:企事业单位应加强环境保护责任,建立环境管理制度,考核指标包括环境管理措施的执行情况、环境风险管理等。

2.3 个人的责任考核:个人应加强环境保护意识,履行环境保护责任,考核指标包括垃圾分类投放、资源节约使用等。

3. 环境保护责任考核制度的实施方法3.1 建立评估指标体系:制定科学合理的评估指标,包括环境质量、资源利用效率、环境风险防控等方面,为责任考核提供依据。

3.2 设立考核机制:建立环境保护责任考核机制,明确考核的对象、程序和结果,确保考核的公正性和公开性。

3.3 加强监督和奖惩措施:加强对环境保护责任考核的监督,对履行责任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赋予奖励,对不履行责任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罚。

4. 环境保护责任考核制度的效果和意义4.1 促进环境保护工作的深入开展:责任考核制度可以推动各方主体加大环境保护力度,促进环境保护工作的深入开展。

4.2 促进可持续发展:责任考核制度可以推动资源的合理利用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实现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的良性循环。

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考核方案

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考核方案
建立监督检查工作台账,记录检查时间、地点、发现问 题及整改情况等信息。
组建专业监督检查队伍,加强人员培训,提高检查水平 。
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分类汇总,分析原因,提 出改进措施。
发现问题整改落实跟踪
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 时下达整改通知书,明确整改
要求、时限和责任人。
建立问题整改台账,对整改情 况进行动态跟踪和督促检查。
01
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宣传 教育,提高公众环保意 识和参与度。
02
深化生态环境保护领域 改革,完善相关政策法 规和标准体系。
03
强化生态环境保护监管 执法,严厉打击环境违 法行为。
04
推进生态环境保护国际 合作,共同应对全球环 境问题。
06
监督检查与结果运用
监督检查工作安排
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明确检查频次、方式和重点内 容。
优秀单位和个人表彰奖励政策
01
设立生态环境保护先进单位和个 人奖项,对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 彰和奖励。
02
奖励形式包括荣誉证书、奖金、 项目支持等,以激励更多的单位 和个人积极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工 作。
不达标情况处理办法及整改要求
对生态环境保护考核不达标的单位和 个人,将采取通报批评、限期整改、 约谈等措施,督促其认真履行生态环 境保护责任。
03
对考核结果进行解读和说明,帮助公众了 解考核工作的意义和价值。
04
鼓励公众参与考核工作,对考核过程和结 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下一轮考核周期规划启动
在本轮考核结束后,及时 总结经验教训,对考核方 案进行修订和完善。
明确下一轮考核的重点内 容、方式方法和时间安排 等事项。
ABCD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市(州)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市(州)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市(州)级政府耕地保护
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期刊名称】《吉林政报》
【年(卷),期】2018(000)019
【摘要】吉政办发[2018]33号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长春新区管委会,
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经省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吉
林省市(州)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0年9月27日由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吉林省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

【总页数】4页(P5-8)
【作者】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作者单位】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2.32
【相关文献】
1.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J], ;
2.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市州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J],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3.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市县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修
订)的通知 [J],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市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J],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5.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市(州)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J],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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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环保厅吉林省“十二五”主要污染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环保厅吉林省“十二五”主要污染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环保厅吉林省“十二五”
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污染防治
【发文字号】吉政办发[2013]19号
【发布部门】吉林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3.05.03
【实施日期】2013.05.0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环保厅吉林省“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
法的通知
(吉政办发〔2013〕19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省环保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吉林省“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5月3日
吉林省“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
(省环保厅)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政府绩效管理,控制主要污染物排放,确保完成全省“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任务,依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1〕26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环境保护部“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3〕4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此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各市(州)政府“十二五”期间各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任务完成情况的评价考核。

对各县(市、区)政府“十二五”期间各年度农业源减排任务完成情况的考核办法由省环保厅另行制定,并组织实施。

第三条本办法。

吉林省环保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的通知-吉环管字[2013]1号

吉林省环保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的通知-吉环管字[2013]1号

吉林省环保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的通知正文:---------------------------------------------------------------------------------------------------------------------------------------------------- 吉林省环保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的通知(吉环管字〔2013〕1号)各市(州)环保局、长白山管委会环资局,各县(市、区)环保局:2012年,全国范围内相继有海南乐东火电厂项目、天津中沙石化PC项目、江苏南通启东达标水排海工程、四川什邡钼铜项目、宁波镇海炼化一体化项目和北京京沈高铁项目等6个项目均因周边群众担心自身环境权益受损而引发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在全国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

这些起群体性事件主要都是由于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不到位,群众对项目不了解、不理解、不支持,担心项目上马会造成环境污染,危及身体健康而引发的。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防止因建设项目环评影响评价公众参与不足引发大规模群体事件,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各级环保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工作,确保本地区政府、各有关部门和企业全面了解国家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的有关规定和要求,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制度。

二、严格审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工作落实情况。

对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的项目,要严格监督和指导建设单位和环境影响评价机构按照环保部《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和《关于发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简本编制要求的公告》等文件规定,做好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工作。

三、要把环境影响报告书简本作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受理条件之一,与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受理情况同时在具有审批权的环保部门网站上公布(涉密项目除外)。

环境保护工作目标及考核办法【精品范文】

环境保护工作目标及考核办法【精品范文】

环境保护工作目标及考核办法一、考核范围:各乡镇、县直有关部门二、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一)各乡镇目标任务及评分标准(100分)1、领导重视环保工作(12分)考核:把环境保护列入本乡镇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3分);党政领导对本乡镇环境保护工作亲自抓、负总责,有专题会议研究环保工作(3分);有组织领导机构(3分);有专人具体抓(3分)。

2、辖区内新、扩、改一切建设项目执行《环境影响评价法》,落实环保第一审批权,环保审批把关率100%(15分)考核:基础分为8分,另外7分按新上项目审批把关率计分。

3、新上项目“三同时”执行率100%(15分)考核:基础分为8分,另外7分按新上项目“三同时”执行率计分。

4、辖区内无重污染小企业反弹(15分)考核:每反弹一例扣3分。

被市级以上新闻媒体曝光一次扣15分。

5、辖区内无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故发生(12分)考核:每发生一起扣6分。

6、对本辖区内重点企业进行污染治理,确保各类污染物达标排放(15分)考核:基础分为6分,每完成一个治理项目增加3分,总分不超过15分。

7、环境信访工作(12分)考核:认真作好信访排查工作,辖区内每出现一起集体到县上访扣4分;每出现一起集体到市(含市)以上上访案件扣8分;每出现一起被市(含市)以上新闻媒体曝光案件扣8分。

8、积极配合环保部门开展工作(4分)考核:视实际工作情况计1—4分。

(二)各有关部门目标任务及考核(各单位目标任务分值均为100分)环保局:1、负责全县环保目标的拟定、综合协调、运行监控和考核工作(40分);2、加强对全县环境保护的统一监督管理,保证各项目标任务的圆满完成(60分)。

考核:第一项分目标为4个小项,每一小项10分,依据完成情况评分。

第二分项依据市政府考核县政府结果计分。

发展计划局:1、实行环境保护与社会协调发展综合决策,环境保护相关指标列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20分);2、新、扩、改建项目执行《环境影响评价法》,落实环保第一审批权,环保审批把关率100%(8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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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吉林省2007年政府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考评细则
吉林省环境保护局
2007年7月27日
一、环境质量(单项满分:12 )
二、总量控制(单项满分: 20 )
三、环境污染防治及业务管理(单项满分: 35 )
三、环境污染防治及业务管理(续)
四、城市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及运行(单项满分:15 )
五、生态环境保护建设(单项满分:6)
六、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单项满分:12)
注:除上述年度核定任务外,《各市(州)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2003-2007)》中其他未另行核定任务仍须实施到位并将其结果作为总体考评扣分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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