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法第七章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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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已成为继劳动力就业、农村征地补偿、城市拆迁等社会热点问题之后,影

响社会稳定的焦点问题之一。

⏹典型事件:2009年福建南平事件(医务人员举旗上访)、2010年上海新华医院事件

(多名医务人员被刀砍伤)、2010年张家港市第一人民医院事件(千人对峙),上述事件均造成较大的社会影响。

⏹近期我省发生的兵器工业部521医院医务人员被砍伤事件;安康市中医院骨科主任

被砍伤事件;哈医大附院医务人员被砍伤事件。

⏹外部因素:

⏹经济高速增长的同时,教育、医疗等社会公共产品投入不足,特别是优质的医疗、

教育资源稀缺,群众感到“看病难、看病贵”。

⏹政府公信力透支,社会管制能力下降,导致“维稳怪圈”。

⏹“构建和谐社会”的理念,在具体执行中,脱离法制轨道,形成了“会哭的孩子有奶吃”

的乱象。

⏹公民个体权利意识的觉醒。

⏹新闻舆论的导向作用。

⏹内部因素:

⏹部分医务人员法律意识淡漠,不注重自我保护。

⏹部分医务人员责任心不强,缺乏基本职业精神。

⏹部分医务人员技术基础差,屡屡违反诊疗常规。

⏹部分医务人员缺乏与患者沟通的能力和耐心。

⏹内部因素:

⏹部分医务人员法律意识淡漠,不注重自我保护。

⏹部分医务人员责任心不强,缺乏基本职业精神。

⏹部分医务人员技术基础差,屡屡违反诊疗常规。

⏹部分医务人员缺乏与患者沟通的能力和耐心。

侵权责任法》第七章法条解读

侵权责任法》第七章法条解读

⏹第五十四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

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医疗侵权损害的责任主体是医疗机构;

⏹医疗侵权损害的行为主体是医务人员;

⏹医疗侵权损害行为发生在诊疗活动中;

⏹医疗侵权损害行为的结果是过失行为致患者人身等权益损害而发生的责任;

⏹医疗机构是具有相关诊疗专业的合法的医疗机构,并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

规定定期进行年检并通过的医疗机构;

⏹医务人员是具有相应资质并在其注册范围内进行执业活动;严禁超范围执业,如中

西医结合专业的执业范围问题、聘用人员的执业范围问题;

⏹本条是对医疗侵权损害的概念进行定义,改变了过去在确定医方是否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时必须考量医疗行为与患者所受损害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这一前置条件,也就是说,只要有过错行为,无论是否与患者的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都要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五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

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本条是对医务人员告知义务的规定。

⏹从法律上讲,每一个心智健全的人皆有权决定其身体应如何处置。

⏹在医疗关系中,患者享有充分了解医疗活动所含风险的权利和获得恰当、合理治疗

的权利(合理与否应以现有医学水平及相关法律、法规、诊疗常规为标准)应详尽告知风险并征得同意,进行恰当、合理治疗。如患者对手术的同意及对手术后果的接受应当建立在对手术风险充分认识的基础上,否则不能视为真正意义上的同意。

⏹告知的内容:疾病诊断、医疗措施、需要实施的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风险

及有无替代方案(包括替代方案的风险)、各种治疗的大致费用、治疗周期等。

⏹应特别注意此次法律规定的变化,增加了替代医疗方案的书面告知,这将是今后医

患双方容易产生争议的一个焦点问题。

⏹替代方案告知要遵循现行的诊疗常规。

⏹第五十六条: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

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本条针对的是医生的救死扶伤义务与尽告知的职业义务出现矛盾时的除外规定

⏹孕妇因难产生命垂危被其丈夫送进医院。她的呼吸、心脏处于衰竭状态,胎心正常。

(16:00)

⏹孕妇心衰加剧,需要手术。院方立即准备好手术室,并叫来了麻醉师。

⏹孕妇清醒状态下对剖腹产手术摇头,手指肖志军,示意听从肖志军意见。

⏹家属拒绝,并在病历上签字“拒绝剖腹产手术生孩子,后果自负”。(16:30)

⏹拨打110,警察到现场证实关系,并急请神经科医生确认肖志军精神状态

⏹医院启动高危孕产妇绿色通道,让患者免费入院

⏹第五十七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

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八条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上述条款确定了医疗纠纷的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五十七条),以及附条件的推

定过错责任原则(五十八条)。

⏹归责原则的确定意味着举证责任的分配与自2002年起实施的医疗机构倒置举证发

生了重大变化,患方在医疗纠纷中应当举证证明医疗机构存在过错,或者至少证明医疗机构存在58条法定的三种情形,且存在因果关系。

⏹表面看对医疗机构有利,实则将申请鉴定的主动权交到了患方手上,在医疗事故技

术鉴定存在公正性质疑的情况下,患方今后将不会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而直接申请医疗过错司法鉴定,其不可控性更高。

⏹第五十九条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

损害的,患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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