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法第七章详解
侵权责任法 第七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侵权责任法第七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一、条文内容: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二、主旨:本条是对无过错责任原则的规定。
三、条文释义: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不以行为人的过错为要件,只要其活动或者所管理的人或者物损害了他人的民事权益,除非有法定的免责事由,行为人就要承担侵权责任。
在法律规定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案件中,法官在判断被告应否承担侵权责任时,不考虑被告有无过错,不要求原告证明被告有过错,也不允许被告主张自己无过错而请求免责。
只要审理查明,被告的行为与原告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即可判决被告承担侵权责任。
由于这种责任的承担,并不考虑行为人的主观意识状态,而只考虑损害结果和免责事由,故又被称为客观责任。
与本法第六条规定的过错责任原则相比,这种责任在承担条件和责任后果上更为严格,故也被称为严格责任。
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意义在于加重行为人责任,及时救济受害人,使其损害赔偿请求权更容易实现。
在无过错责任原则出现前,侵权责任法领域实行的是过错责任原则。
行为人只有在有过错的情况下,才对自己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行为承担侵权责任,无过错就无责任。
但是,到了19世纪末20世纪初,随着工业化的加速,技术日新月异,经济飞速发展,伴随而来的是事故大量发生,极大地危害生命和财产安全。
在这样的时代背景下,对这些事故继续实行过错责任原则,一是会使受害人证明行为人的过错更困难;二是行为人也会找出各种无过错的理由进行抗辩,以免除自己的责任。
最终的结果是大量受害人得不到赔偿,激化了社会矛盾,影响到了社会的正常运行。
为解决这一较为严重的社会问题,有的西方国家在坚持过错责任原则的同时,在交通肇事、矿山事故等纠纷中开始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
1838年,《普鲁士帝国铁路法》第25条针对火车事故首先规定了无过错责任原则。
19世纪末20世纪初,美国、法国等西方国家相继以特别立法或判例的方式承认了这一原则。
侵权责任法之医疗损害责任条文精义及案例解析
侵权责任法之医疗损害责任目录第七章医疗损害责任第五十四条【医疗损害责任的界定】 (2)第五十五条【知情同意权与告知义务】 (5)第五十六条【告知义务的特殊规定】 (8)第五十七条【违反诊疗义务的侵权责任】 (9)第五十八条【医疗机构的过错推定】 (12)第五十九条【医疗产品损害责任】 (14)第六十条【免责事由】 (16)第六十一条【病历资料】 (19)第六十二条【患者的隐私权】 (21)第六十三条【过度医疗】 (24)第六十四条【医疗秩序受法律保护】 (26)第十六条【人身损害赔偿的范围】 (29)侵权责任法之医疗损害责任 2 第二十二条【侵犯人身权益的精神损害赔偿】 (34)第五十四条【医疗损害责任的界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条文精义】近年来医疗纠纷逐年上升,社会广泛关注。
为了妥善处理医疗纠纷,界定医疗损害责任,切实保护患者和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医学科学的进步和医药卫生事业的发展,《侵权责任法》第七章规定了医疗损害责任。
《侵权责任法》以“医疗损害责任”作为本章的名称,说明立法机关采用医疗损害责任这一概念作为医疗侵权行为的统称。
本条即是关于医疗损害责任的原则性规定。
一、医疗损害责任的概念根据本条规定,医疗损害责任,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过程中因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或者其他损害,医疗机构应当承担的以损害赔偿为主要方式的侵权责任。
二、医疗损害责任的基本特征(一)医疗损害责任发生在医疗活动中医疗损害责任发生的场合是医疗活动,在其他场合不能发生这种侵权责任。
所谓医疗活动,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借助医学知识、专业技术、仪器设备及药物等手段,为患者提供紧急救治、检查、诊断、治疗、护理、保健、医疗美容等维护和改善患者生命健康所必须的活动的总和。
侵权责任法之医疗损害责任 3(二)医疗损害责任是因患者人身等权益受到损害而发生的责任医疗损害责任主要是因患者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等权益受到损害而发生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09.12.26•【文号】主席令第21号•【施行日期】2010.07.01•【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侵权责任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一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09年12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2009年1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2009年12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二章责任构成和责任方式第三章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的情形第四章关于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第五章产品责任第六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第七章医疗损害责任第八章环境污染责任第九章高度危险责任第十章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第十一章物件损害责任第十二章附则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明确侵权责任,预防并制裁侵权行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保护范围】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第三条【被侵权人的请求权】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四条【法律责任的聚合与民事责任优先原则】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和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侵权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先承担侵权责任。
第五条【本法与其他法律的关系】其他法律对侵权责任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章责任构成和责任方式第六条【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七章解读-文档资料
未尽到诊疗义务的问题
严重不负责任 呼唤不应,在岗不在位 疏忽大意 该注意到的未注意 盲目自信 该回避的不回避或侥幸心理 知识陈旧 不学习,不接受新知识新方法 误诊漏诊 错误治疗
案例2:误诊误治造成事故
某患者,因跌伤致右腿弯曲不能动弹至某院 诊治,X线检查提示“右髋关节脱位”,行手 法复位未能成功,再次X线检查,提示“股骨 颈骨折”。后行切开复位内固定术,术后骨折 不愈合,股骨头坏死吸收,右髋关节功能障碍。
分析:1、三查七对制度;
2、药品必须按药品说明书使用; 3、处理纠纷考虑不周全。
案例7:引产致子宫破裂
32岁刘某孕26周+2、在某院引产娩出未成熟女 婴,20分钟后胎盘未自然娩出,阴道出血多,予 人工剥离术取出胎盘不完整,又在B超检查下行清 宫术,后子宫破裂,行子宫破裂修补术加双侧输 卵管结扎术。 分析:1、截留高危产妇;
第五十五条 医务人员在诊 【解读】 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 此条是关于医务人员的 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 告知义务、告知内容和形 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 式、同意主体及未履行告 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 知义务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 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 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 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 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 书面同意。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 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 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八条 患者有损害, 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 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 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 供与纠纷有关病历资料; (三)伪造、篡改或者 销毁病历资料。
【解读】 本条是对医疗行为推定 存在过错的具体情形作出 的列举性规定 1、违规 法律、法规、规章、 诊疗规范 2、病历 隐匿、拒绝提供、 伪造、篡改、销毁 3、加重了医方举证责任
侵权责任法 第七章 医疗损害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七章医疗伤害责任侵权责任法是我国民事法律体系中的一部重要法律,旨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
其中,第七章专门规定了医疗伤害责任的相关规定。
本文将详细介绍侵权责任法第七章中医疗伤害责任的相关内容。
第一节医疗伤害责任的基本规定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七章第一节的规定,医疗伤害责任是指医疗机构或者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因过失或者故意行为造成患者伤害的法律责任。
医疗伤害责任的主体可以是医疗机构或者医务人员,受害人则是患者或者其合法代表人。
医疗伤害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行为人的过失或者故意行为、伤害的发生以及因果关系。
医疗机构或者医务人员应当在医疗活动中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提供符合医学标准的诊疗服务。
如果医疗机构或者医务人员未能履行上述义务,导致患者发生伤害,就构成医疗伤害责任。
第二节医疗伤害责任的适合范围侵权责任法第七章第二节规定了医疗伤害责任的适合范围。
根据该规定,医疗伤害责任适合于医疗机构或者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对患者造成的人身伤害、财产伤害以及精神伤害等多种形式的伤害。
医疗伤害责任适合于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包括门诊诊疗、住院治疗、手术操作等。
同时,也适合于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的过失或者故意行为,例如医生的诊断错误、护士的药物错误使用等。
第三节医疗伤害责任的举证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七章第三节规定了医疗伤害责任的举证责任。
根据该规定,当患者主张医疗伤害责任时,需要提供伤害事实和过失或者故意行为的证据。
医疗机构或者医务人员则需要提供自己履行注意义务的证据,证明其未存在过失或者故意行为。
在医疗伤害责任纠纷中,患者通常面临着举证难的情况。
因此,侵权责任法第七章第三节规定了举证倒置的原则。
根据该原则,当患者能够提供初步证据证明医疗机构或者医务人员存在过失或者故意行为时,医疗机构或者医务人员需要证明自己不存在过失或者故意行为。
第四节医疗伤害责任的赔偿标准侵权责任法第七章第四节规定了医疗伤害责任的赔偿标准。
侵权责任法第七章解读PPT课件
2009年12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七章 医疗损害责任
第五十四条 患者在诊疗活 【解读】
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 1、医疗损害责任的构成要
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
件——存在过错,损伤后
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果,因果关系
2、病历 隐匿、拒绝提供、 伪造、篡改、销毁
3、加重了医方举证责任
违规问题
无执业资格执业及未在注册地点执业 超范围手术,截留高危病人(产妇) 不执行医院工作制度特别是核心制度 违反诊疗规范和操作常规
案例4:输液后致植物人状态
患者,男,69岁,因咳嗽到某卫生室就诊, 给予“菌必治”输液治疗,输液过程中出现胸闷、 气喘、呼吸困难、意识不清,在抢救过程中心跳 呼吸停止,双瞳孔散大。后转多家大医院抢救、 康复治疗。目前呈植物人状态。
未尽告知义务方面存在问题
未充分尊重患者的知情同意权 未告知或告知不全面 未随病情变化反复告知 告知无签字 非病人和家属签字
案例1:截指无依据
某女,41岁,左手食指、中指被机器压伤后 立即被送至某镇卫生院。当时拟诊为左食、中指 严重碾压伤、无保留价值,在局部麻醉下行截指、 残端修整术,住院27天,残端痊愈出院。
某患者,因跌伤致右腿弯曲不能动弹至某院 诊治,X线检查提示“右髋关节脱位”,行手 法复位未能成功,再次X线检查,提示“股骨 颈骨折”。后行切开复位内固定术,术后骨折 不愈合,股骨头坏死吸收,右髋关节功能障碍。
分析:复位前仅诊断右髋关节脱位,而漏诊右股骨头骨 折;复位手法不当致右股骨颈骨折。
结论:三级丙等医疗事故,主要责任。
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
侵权责任法 第七章 医疗损害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七章医疗损害责任侵权责任法是我国民事法律体系中的一项重要法律,旨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定了在侵权行为发生时,侵权方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其中,第七章专门涉及医疗损害责任的规定,旨在维护患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医疗行为的安全和质量。
一、医疗损害责任的基本原则医疗损害责任的基本原则是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应当遵守医疗行为的规范,提供符合医疗专业标准的服务,对因医疗行为造成的损害承担侵权责任。
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应当按照医疗专业标准提供医疗服务,确保医疗行为的安全和质量。
2. 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患者有关医疗行为的风险和可能的不良后果,取得患者的知情同意。
3. 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医疗事故的发生。
4. 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应当及时采取救治措施,减轻患者的损害后果。
5. 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应当配合有关部门进行医疗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二、医疗损害责任的主体和客体医疗损害责任的主体是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他们作为医疗服务的提供者,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医疗损害责任的客体是患者,即受到医疗行为损害的人。
医疗机构包括各级医院、诊所等医疗服务机构,医务人员包括医生、护士等从事医疗工作的人员。
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医疗行业的规范要求,提供合格的医疗服务,确保患者的健康和安全。
三、医疗损害责任的形式和要件医疗损害责任可以以侵权行为责任或者无过错责任的形式存在,具体要件如下:1. 侵权行为责任:患者需要证明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存在过错行为,即未按照医疗专业标准提供医疗服务,或者未履行告知义务等。
2. 无过错责任:患者无需证明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存在过错行为,只需证明医疗行为造成了损害,并能够证明医疗行为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
四、医疗损害责任的赔偿范围和赔偿方式医疗损害责任的赔偿范围包括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等直接损失以及因伤残导致的精神损害赔偿等间接损失。
第七章 侵权责任法
特征: 2
①侵权行为是违反民法规范、侵害了他人合法权益的不法行为; ②侵权行为是行为人因主观过错而实施的非法行为; ③侵权行为是给他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了某种实际损害的行为; ④侵权行为是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
分类 3
①一般侵权行为与特殊侵权行为 ②侵害财产权行为与侵害人身权行为 ③单独侵权行为与共同侵权行为 ④积极侵权行为和消极侵权行为
第七章
侵权责任法
经济法
导 言
学习目标:
1.掌握侵权行为的概念和分类、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2.了解侵权责任法的保护范围; 3.全面认识和理解侵权责任构成与责任方式; 4.掌握侵权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 5.掌握各种特殊侵权责任。
引入案例:丈夫拒不签字手术致妻子难产死亡
经济法
主要内容
1 2 3 4
侵权责任和侵权责任法概述 侵权责任构成与责任方式 侵权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 各类特殊侵权责任
经济法
第一节 侵权责任和侵权责任法概述 •一、侵权行为的概念、特征和分类
概念 1
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的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 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不法行为,以及依法律特别规定应当承 担民事责任的其他侵害行为。
经济法
第四节 各类特殊侵权责任
一、产品责任
(一)产品责任和产品责任的任主体
TEXT 产品责任,是指产品存在缺陷发生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生产者、销售者 等应当承担的侵权责任。
TEXT (二)有缺陷产品的警示、召回等补救措施 TEXT TEXT (三)产品责任的惩罚性赔偿
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三、医疗损害责任
第一节 侵权责任和侵权责任法概述 •三、侵权责任的概念和特征
侵权责任即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是指侵权行为人因实施了侵害他人财产权 利或人身权利的不法行为或依法律的直接规定而应当承担的民事法律责任。 法律特征: (1)侵权责任是民事主体因违反了法定义务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是一种 民事法律关系; (2)侵权责任主要是财产责任; (3)侵权责任是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其实施的法律责任。
侵权责任法 第七章 医疗损害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七章医疗损害责任引言概述:侵权责任法第七章主要规定了医疗损害责任的相关法律规定,旨在保护患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医疗行为,确保医疗安全。
医疗损害责任是指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因过失或故意行为造成患者身体、财产等方面的损害,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下面将从医疗损害责任的认定、赔偿责任、举证责任、免责情形和赔偿方式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一、医疗损害责任的认定1.1 医疗损害责任的主体:医疗损害责任的主体包括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
1.2 医疗损害责任的认定标准:医疗损害责任的认定标准主要包括过失、故意和法定事实推定。
1.3 医疗损害责任的诉讼时效:医疗损害责任的诉讼时效一般为两年。
二、医疗损害责任的赔偿责任2.1 医疗损害的赔偿范围:医疗损害的赔偿范围包括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精神损害赔偿等。
2.2 医疗损害的赔偿方式:医疗损害的赔偿方式一般包括经济赔偿和精神赔偿。
2.3 医疗损害的赔偿责任承担主体:医疗损害的赔偿责任承担主体一般为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
三、医疗损害责任的举证责任3.1 患者举证责任:患者在主张医疗损害责任时,需要证明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的过失或故意行为。
3.2 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举证责任: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在辩护时需要证明自己没有过失或故意行为。
3.3 证据的举证标准:医疗损害责任案件中,证据的举证标准一般为合理可能性。
四、医疗损害责任的免责情形4.1 不可抗力: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在医疗过程中遇到不可抗力因素,可以免除责任。
4.2 患者自身过错:如果患者在医疗过程中存在自身过错,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可以减轻或免除责任。
4.3 法律规定的免责情形:依法规定的免责情形,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可以免除责任。
五、医疗损害责任的赔偿方式5.1 经济赔偿:医疗损害责任的经济赔偿主要包括医疗费用、护理费用、误工费用等。
5.2 精神赔偿:医疗损害责任的精神赔偿主要是对患者精神损害进行赔偿。
5.3 赔偿方式的执行:医疗损害责任的赔偿方式一般由法院判决执行,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应按时履行赔偿义务。
第七章侵权责任形态
补充债务
补充债务的概念
债法上的补充债务, 债法上的补充债务,是指两个以上的债务人负 担内容具有同一性的债务, 担内容具有同一性的债务,债权人对数个债务 人均享有请求权, 人均享有请求权,但是对不同的请求权在行使 上有顺序的区别,首先行使顺序在先的请求权, 上有顺序的区别,首先行使顺序在先的请求权, 不能实现或者不能完全实现债权时, 不能实现或者不能完全实现债权时,再行使另 外的请求权的多数债务人之债的债务形态。 外的请求权的多数债务人之债的债务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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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债务与不真正连带债务: 补充债务与不真正连带债务:
联系
补充债务属于不真正连带债务中的一种特殊情况, 补充债务属于不真正连带债务中的一种特殊情况, 因此, 因此,补充债务实际上也属于广义的请求权竞合 的一种。 的一种。
区别
补充债务中数个请求权存在顺序的区别。 补充债务中数个请求权存在顺序的区别。权利人 必须首先行使顺序在先的请求权, 必须首先行使顺序在先的请求权,在顺序在先的 请求权的行使中, 请求权的行使中,如果第一顺序的责任人不能清 清偿不足或者下落不明, 偿、清偿不足或者下落不明,债权人的请求权不 能满足时,再行使其余的请求权, 能满足时,再行使其余的请求权,以保障自己的 债权能够完满实现。 债权能够完满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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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的不真正连带责任
1.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 2.产品侵权责任 产品侵权责任 3.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 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 4.雇主工伤事故的发包人、分包人负有的责 雇主工伤事故的发包人、 雇主工伤事故的发包人 任 5.人工构筑物责任中所有人、管理人与设计 人工构筑物责任中所有人、 人工构筑物责任中所有人 人、施工人的责任 其他不真正连带债务
区别: 区别:
侵权责任法 第七章 医疗损害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七章医疗损害责任侵权责任法是我国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保护个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其中,第七章专门规定了医疗损害责任的相关内容。
本文将详细介绍侵权责任法第七章中的医疗损害责任,并对其相关条款进行解析。
第一节医疗损害责任的构成要件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七章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医疗损害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三个方面,即医疗行为、损害结果和因果关系。
医疗行为是指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所进行的一切行为,包括诊断、治疗、手术等。
损害结果是指患者在医疗过程中遭受到的身体伤害、精神痛苦、财产损失等。
因果关系是指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
第二节医疗损害责任的举证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七章第三十七条规定了医疗损害责任的举证责任。
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应当对其医疗行为的合法性、正确性以及对患者损害的原因进行举证。
如果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不能提供相应的证据,将被推定为存在过错,即承担医疗损害责任。
第三节医疗损害责任的赔偿范围侵权责任法第七章第三十八条明确规定了医疗损害责任的赔偿范围。
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应当承担因医疗行为造成的患者身体伤害、精神痛苦、财产损失等一切损害后果的赔偿责任。
赔偿范围应当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例如医疗费用、误工费、精神抚慰金等。
第四节医疗损害责任的免责情形侵权责任法第七章第三十九条规定了医疗损害责任的免责情形。
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在紧急情况下采取紧急救治措施,避免了更大的损害,可以免除或减轻其责任。
此外,如果医疗损害是由于患者自身原因或不可抗力造成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也可以免除责任。
第五节医疗损害责任的追诉时效侵权责任法第七章第四十条规定了医疗损害责任的追诉时效。
患者对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医疗损害责任,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到损害之日起两年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超过追诉时效的,将无法追究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责任。
综上所述,侵权责任法第七章医疗损害责任明确了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在医疗过程中的责任和义务。
侵权责任法 第七章 医疗损害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七章医疗损害责任一、医疗损害责任概述医疗损害责任的定义医疗损害责任是指在医疗过程中,医疗机构或其医务人员因违反医疗注意义务、告知义务等而导致的患者人身损害的赔偿责任。
医疗损害责任的性质医疗损害责任属于侵权责任的一种,其核心在于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因过失或过错行为导致患者合法权益受损,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医疗损害责任的构成要件存在医疗行为医疗损害责任必须以医疗行为的存在为前提,即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对患者实施的诊疗行为。
存在违法行为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的医疗行为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义务,或者违反了医疗卫生管理部门的诊疗规范。
患者遭受人身损害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的违法行为导致了患者的人身损害,包括但不限于死亡、残疾、组织器官损伤等。
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患者的损害结果必须是由于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的违法行为所直接导致的,两者之间存在明确的因果关系。
三、医疗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过错责任原则在医疗损害责任中,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对其违法行为承担过错责任,即只有当他们存在主观过错时才承担法律责任。
无过错责任原则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即使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无过错,也应当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例如,在疫苗接种、输血等特殊医疗行为中,一旦发生损害,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应当承担无过错责任。
公平责任原则在某些情况下,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虽然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等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义务,但患者的损害确实由其诊疗行为所导致,此时可以根据公平原则由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
四、医疗损害责任的承担方式医疗机构单独承担责任在医疗损害责任中,医疗机构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应当单独承担法律责任。
医务人员与医疗机构共同承担连带责任当医务人员的违法行为导致患者损害时,医务人员与医疗机构应当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这意味着患者可以选择向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中的任何一方主张全部赔偿责任。
医务人员个人承担赔偿责任在某些情况下,医务人员的违法行为是由于其个人主观过错所导致的,此时应当由医务人员个人承担赔偿责任,而与医疗机构无关。
民法典系列之第七编侵权责任解读PPT课件
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 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第一千一百八十条
第一千一百八十条 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一百八十一条
第一千一百八十一条 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为组织,该组织分立、 合并的,承继权利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被侵权人死亡的,支付被侵权人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的人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费用,但是侵权人已经支付 该费用的除外。
➢ 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婚 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同时废止。
目录
1 第一章 一般规定 2 第二章 损害赔偿 3 第三章 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 4 第四章 产品责任 5 第五章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八条
第一千一百七十八条 本法和其他法律对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七编 侵权责任
第二章 损害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系列)解读——
(第二章 损害赔偿)
第七编 侵权责任
第二章 损害赔偿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 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 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 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 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在线公证:https://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2009年12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2009年1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公布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目录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二章责任构成和责任方式第三章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的情形第四章关于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第五章产品责任第六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第七章医疗损害责任第八章环境污染责任第九章高度危险责任第十章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第十一章物件损害责任第十二章附则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为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明确侵权责任,预防并制裁侵权行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第三条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四条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在线公证:https://责任。
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和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侵权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先承担侵权责任。
第五条其他法律对侵权责任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章责任构成和责任方式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七条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第八条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九条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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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已成为继劳动力就业、农村征地补偿、城市拆迁等社会热点问题之后,影响社会稳定的焦点问题之一。
⏹典型事件:2009年福建南平事件(医务人员举旗上访)、2010年上海新华医院事件(多名医务人员被刀砍伤)、2010年张家港市第一人民医院事件(千人对峙),上述事件均造成较大的社会影响。
⏹近期我省发生的兵器工业部521医院医务人员被砍伤事件;安康市中医院骨科主任被砍伤事件;哈医大附院医务人员被砍伤事件。
⏹外部因素:⏹经济高速增长的同时,教育、医疗等社会公共产品投入不足,特别是优质的医疗、教育资源稀缺,群众感到“看病难、看病贵”。
⏹政府公信力透支,社会管制能力下降,导致“维稳怪圈”。
⏹“构建和谐社会”的理念,在具体执行中,脱离法制轨道,形成了“会哭的孩子有奶吃”的乱象。
⏹公民个体权利意识的觉醒。
⏹新闻舆论的导向作用。
⏹内部因素:⏹部分医务人员法律意识淡漠,不注重自我保护。
⏹部分医务人员责任心不强,缺乏基本职业精神。
⏹部分医务人员技术基础差,屡屡违反诊疗常规。
⏹部分医务人员缺乏与患者沟通的能力和耐心。
⏹内部因素:⏹部分医务人员法律意识淡漠,不注重自我保护。
⏹部分医务人员责任心不强,缺乏基本职业精神。
⏹部分医务人员技术基础差,屡屡违反诊疗常规。
⏹部分医务人员缺乏与患者沟通的能力和耐心。
侵权责任法》第七章法条解读侵权责任法》第七章法条解读⏹第五十四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医疗侵权损害的责任主体是医疗机构;⏹医疗侵权损害的行为主体是医务人员;⏹医疗侵权损害行为发生在诊疗活动中;⏹医疗侵权损害行为的结果是过失行为致患者人身等权益损害而发生的责任;⏹医疗机构是具有相关诊疗专业的合法的医疗机构,并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定期进行年检并通过的医疗机构;⏹医务人员是具有相应资质并在其注册范围内进行执业活动;严禁超范围执业,如中西医结合专业的执业范围问题、聘用人员的执业范围问题;⏹本条是对医疗侵权损害的概念进行定义,改变了过去在确定医方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时必须考量医疗行为与患者所受损害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这一前置条件,也就是说,只要有过错行为,无论是否与患者的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都要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五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
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条是对医务人员告知义务的规定。
⏹从法律上讲,每一个心智健全的人皆有权决定其身体应如何处置。
⏹在医疗关系中,患者享有充分了解医疗活动所含风险的权利和获得恰当、合理治疗的权利(合理与否应以现有医学水平及相关法律、法规、诊疗常规为标准)应详尽告知风险并征得同意,进行恰当、合理治疗。
如患者对手术的同意及对手术后果的接受应当建立在对手术风险充分认识的基础上,否则不能视为真正意义上的同意。
⏹告知的内容:疾病诊断、医疗措施、需要实施的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风险及有无替代方案(包括替代方案的风险)、各种治疗的大致费用、治疗周期等。
⏹应特别注意此次法律规定的变化,增加了替代医疗方案的书面告知,这将是今后医患双方容易产生争议的一个焦点问题。
⏹替代方案告知要遵循现行的诊疗常规。
⏹第五十六条: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本条针对的是医生的救死扶伤义务与尽告知的职业义务出现矛盾时的除外规定⏹孕妇因难产生命垂危被其丈夫送进医院。
她的呼吸、心脏处于衰竭状态,胎心正常。
(16:00)⏹孕妇心衰加剧,需要手术。
院方立即准备好手术室,并叫来了麻醉师。
⏹孕妇清醒状态下对剖腹产手术摇头,手指肖志军,示意听从肖志军意见。
⏹家属拒绝,并在病历上签字“拒绝剖腹产手术生孩子,后果自负”。
(16:30)⏹拨打110,警察到现场证实关系,并急请神经科医生确认肖志军精神状态⏹医院启动高危孕产妇绿色通道,让患者免费入院⏹第五十七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八条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上述条款确定了医疗纠纷的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五十七条),以及附条件的推定过错责任原则(五十八条)。
⏹归责原则的确定意味着举证责任的分配与自2002年起实施的医疗机构倒置举证发生了重大变化,患方在医疗纠纷中应当举证证明医疗机构存在过错,或者至少证明医疗机构存在58条法定的三种情形,且存在因果关系。
⏹表面看对医疗机构有利,实则将申请鉴定的主动权交到了患方手上,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存在公正性质疑的情况下,患方今后将不会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而直接申请医疗过错司法鉴定,其不可控性更高。
⏹第五十九条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
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
⏹从合同法的角度看,《侵权责任法》的新规定有着这样的含义:医疗机构对其向患者提供的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输入患者体内的血液的合格性负有先行赔偿的担保义务。
⏹第六十条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本条系医疗机构造成损害的免责条款,核心在于如何进行取证(录音、录像、第三方证人证言);如何确定系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地区差异);尽到合理诊疗义务是否能代替应尽的积极义务,没有明确规定,未来在应用中必然存在争议。
⏹⏹侵权法虽然没有规定医疗意外是免责事由,但是,既然构成医疗意外,就说明医疗机构医疗机构没有过失既然没有过失,医疗机构当然就不承担责任。
因此,即使没有明文规定医疗意外为免责事由,但由于医疗损害责任以过错责任为原则,医疗意外没有过失,应该也就没有责任。
⏹第六十一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用等病历资料。
⏹⏹患者要求查阅、复制前款规定的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
⏹增加了病历的范围,提出了医疗费用票据作为病历的内容,患者有权复印;⏹如何证明患者完整复印了法律规定病历内容,病案室应当出具复印目录,由患者签字确认并留档。
⏹病程记录等主观病历能否复印,无明确说法,有待司法解释出台。
⏹第六十二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保密。
泄露患者隐私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关于隐私的保护,是民法上每个自然人作为民事权利主体所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具有普遍性,并非只存在与医患关系之间,但是基于医患关系的特殊性以及当前医患纠纷中的现实矛盾,本法对这类特殊的隐私权保护问题作了专门的规定。
⏹泄露患者隐私既包括将在诊疗活动中掌握的患者个人隐私信息向外公布、披露的行为,也包括未经患者同意而将患者的身体暴露给与诊疗活动无关的人员的行为(需要维持门诊诊室的秩序)⏹患者隐私权的保护和医疗机构教学需要的冲突,其通行做法是当患者入院时向其告知本院为教学医院,以及见习教学对患者的要求;如果不同意则不得进行或者建议其转院。
患者及家属的同意也并不是概括性的,不同的阶段都要分别征求意见。
⏹第六十三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
⏹本条针对的是过度检查问题。
⏹过度检查,一般是指由医疗机构提供超出患者个体和社会保健实践需求的医疗检查服务。
⏹特征:⏹ 1.为诊疗疾病所采取的检查手段超出疾病诊疗的基本需求,不符合疾病的规律与特点⏹ 2.采用非金标准的诊疗手段?⏹ 3.费用超出正常所需。
⏹形成原因:⏹现行医疗体制不健全,看病贵,以药养医,以检养医;⏹受司法实践中医疗举证责任倒置的影响。
为应对举证压力,医疗机构采取了防御性医疗对策,而过度检查就是其表现之一;⏹医疗责任保险制度不完善。
⏹归责途径:⏹违反诊疗规定是认定不必要检查的依据⏹要通过鉴定得出违反诊疗规范的结论⏹第六十四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干扰医疗秩序,妨害医务人员工作、生活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该条规定只是一条原则性规定,就是没有这条规定,我们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同样也应得到保护。
关键是还要看相关部门的执行力度,不能以牺牲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权益来换取所谓的“和谐稳定”。
相关部门应建立公平、高效的医疗纠纷处理机制,给患者更多选择余地。
⏹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七条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第十一条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二条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赔偿损失;⏹(七)赔礼道歉;⏹(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
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十七条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
⏹第十八条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被侵权人为单位,该单位分立、合并的,承继权利的单位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死亡的,支付被侵权人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的人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费用,但侵权人已支付该费用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