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侵权损害后果的分担机制 侵权责任法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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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次,目前社会保障制度仅涉及特定人身伤害,对侵权行 为造成的财产损害则基本不予关注,社会保障制度更没有 精神损害赔偿规则,这使得社会保障制度不能替代侵权责 任法,侵权责任法仍然有其适用余地。
• 最后,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才刚刚起步,在很多方面还没有 相应的配套措施,现行社会保障制度仅仅局限于一些基本 的工伤保险、养老保险、社会福利等等,企图以完全的社 会保障制度代替侵权责任法、以社会保障完全救济受害人 是不现实的。
(二)行为人的补偿义务
• 紧急避险人的补偿义务; • 暂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补偿义务; • 高空抛物中可能行为人的补偿义务;
四、补偿义务的承担
• (一)补偿数额的确定
• 综合考虑下列因素:
• 受害人遭受损害的大小。 • 受害人的过错。 • 受益人的过错 • 受益人受益的程度 • 受害人、行为人或受益的的经济状况
• 而且,实行责任保险也不会导致个人责任之没落:如果被 保险人故意造成损害的发生,则保险人可以不承担给付保 险金的义务或者在给付保险金后取得对被保险人的追偿权, 因此此时被保险人的责任并没有得到减轻;而如果受害人 的损失超过被保险人投保的范围,那么被保险人仍应当对 此承担赔偿责任。
• 侵权赔偿体系发展及变迁
Fra Baidu bibliotek
受益人补偿义务的规定:--------见义勇为的损害分担(《侵权责任法》23条、 《民法通则》第109条、《民法通则》第142条;)
行为人补偿义务的规定:1.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损害 的分担(31条) 2.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暂时失去意识造成他人损害没 有过错的损害分担(第33条) 3.高空抛物损害分担(第87条)
• 案例:
• 2009年8月5日深夜,王某途经一超市门口,发现有人正 在撬门准备入室盗窃。王某遂打110电话报警并大声呼喊 “有人盗窃”。犯罪嫌疑人为制止王某报警,上前抢夺王 某手机。双方在扭打时,犯罪嫌疑人用三角刀将王某扎伤 后逃跑。上述过程均被超市对面的视频监控录像。事后, 王某自行去医院就医并花费医药费5000元。在公安机关 暂未查明犯罪嫌疑人身份的情形下,王某将超市老板李某 诉至法院,要求其支付医药费5000元。
• 问李某是否应当支付?
• 适用范围
1. 为他人实施正当防卫时,防卫自身的民事权益受到侵权人 侵害;
2. 为他人利益紧急避险时,避险人的民事权益受到侵权人侵 害
3. 在其他见义勇为的行为中,见义勇为者的民事权益受到他 人侵害。
• 3.受益人补偿义务与无因管理之债的关系
• 受益人见义勇为可以归类为无因管理行为的特殊情形 • 二者发生竞合时,依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
• (二)补偿人的追偿权
• 有第三人侵权行为介入时由受益人承担补偿义务、高空抛 物中多数可能行为人承担补偿义务的情形,如果侵权人找 到或是侵权人具有侵权责任能力或是高空抛物的实附行为 人找到,补偿人能否可以享有追偿权?
• 强制责任保险的意义:
1. 加强对被侵权人权益的保护; 2. 分担侵权人的责任;(不仅分担被保险人的损失,
还可以使侵权人从繁琐的程序中解脱出来,享有 诉讼程序方面的便利。
• 强制(商业)责任保险对侵权责任承担的影响 1. 促进无过失责任的建立; 2. 个人责任的没落 3. 侵权行为法之功能的转变 (强调分散责任,否定个人责任;强调填补损害功能,否定预防损
害的功能。) -----1972年新西兰的《意外损害补偿法》
??责任保险取代侵权责任法?
•责任保险与侵权行为法的关系
• 责任保险的出现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保障受害人的利益,同 时也能实现对被保险人的损害的填补。但是对受害人的补 偿不可能撇开侵权行为法而单独适用责任保险合同,认定 侵权责任之构成、确定实际损害的范围仍然需要借助侵权 行为法,而保险合同不过在责任的最终分担(由保险公司 负担)方面起到一定的作用。
侵权行为法 责任保险 社会保障制度
侵权行为法 责任保险
社会保障制度
侵权行为法 责任保险
社会保障制度
第二节 作为损害分担机制的补偿
• 一、侵权责任法和相关法律对补偿的规定 • 《侵权责任法》第23、31、33、87、24条、 • 《民法通则》第109条、132条、 • 《民法通则意见》第142、157条
当事人公平 分担损害后果的规定:双方对损害发生都没有过错的 (《侵权责任法》24条)
• 二、补偿的性质------损害后果的分担
• 性质的争论:公平责任说、损失分担说 • 本书观点:赞成损失分担说 • 理由: 1. 公平责任原则不是我国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2. 补偿义务来源于当事人在特定条件下对损害后果的公平分
担, 3. 分担的结果是给予受害人适当的补偿,是民法的公平原则
在损害分担机制方面的运用。
• 补偿义务的特征:
1. 属于狭义的义务而非责任; 2. 是由法律明确规定的支付一定金钱的法定义务,内容具有
“道义性”,形式上具有强制性和法定性; 3. 是补偿而非赔偿,其数额少于损失总额。不以违法行为为
前提;
二、责任保险与侵权损害后果的分担
• 《保险法》第65条第4款规定: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 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 侵权人为了分担其赔偿责任,往往投保相应的责任保险, 从而导致他人人身财产权益损害的情况下部分或全部转嫁 自己的赔偿负担。
• 责任保险制度主要有:产品责任保险、环境责任保险、机 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等等。
第七章 侵权损害后果的分担机制
第一节 社会保障制度、商业保险制度与侵权损害后果分担
一、社会保障制度与侵权损害后果的分担 • 社会保障制度是侵权责任法的极为有益的补充,但绝对不
是完全的替代。 • 首先,单纯的社会保障制度虽然在填补损害方面有着自身
的优势,但是却无法完全取代侵权责任法,因为社会保障 法无法发挥对不法行为人的制裁、遏制及教育等等这些侵 权责任法所具有的功能。
• 三、侵权责任法中补偿的种类

没有侵权人介入的补偿
• 受益人补偿:

有侵权人介入的补偿

• 行为人补偿:适用于过错责任

(包括过错推定)的案件类型。
(一)受益人补偿
• 1.适用条件:
1)被侵权行为的目的在于防止、制止他人的民事权益被侵害; 2)被侵权人受到的损害是侵权人所致; 3)侵权人逃逸或是侵权人无力承担赔偿责任; 4)被侵要人向受益人提出补偿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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