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哈尔滨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

合集下载

哈尔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

哈尔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

哈尔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住房建设和住房消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住房公积金是指单位和职工按照规定比例共同缴存的长期住房储蓄。

第四条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应遵循统一管理、专款专用、安全运作、高效服务的原则。

第二章缴存第五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均应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六条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根据本市经济发展情况和住房价格水平确定,并适时调整。

第七条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第三章使用第八条住房公积金可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偿还住房贷款本息,以及支付房租等住房消费。

第九条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应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四章管理第十条成立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住房公积金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确保住房公积金的安全和完整。

第十二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定期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报告工作,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章监督第十三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负责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及时调查处理。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不缴存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以相应的罚款。

第十六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七章附则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哈尔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哈尔滨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哈尔

哈尔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哈尔滨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哈尔

哈尔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哈尔滨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关于发展哈尔滨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贷款
【发文字号】哈公积金联发[2014]1号
【发布部门】哈尔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哈尔滨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发布日期】2014.12.31
【实施日期】2015.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哈尔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哈尔滨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关于发展哈尔滨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哈公积金联发〔2014〕1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为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建金〔2014〕148号)以及《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黑龙江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关于转发住建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的通知》(黑建金〔2014〕5号)有关规定,提高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发放率,支持缴存职工购买首套和改善型自住住房,结合我市实
际,现就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申请个人住房公。

哈尔滨住房公积金提取流程指南

哈尔滨住房公积金提取流程指南

哈尔滨住房公积金提取流程指南1. 背景介绍住房公积金是由中国政府设立的一种为员工提供住房资金支持的制度,旨在帮助员工积累购房资金,提高居民的居住条件。

在哈尔滨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是住房公积金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本文将为您介绍哈尔滨地区的住房公积金提取流程。

2. 提取条件购买自住住房偿还住房贷款支付租房租金大病医疗养老金领取失业一段时间后未就业根据不同的情况和条件,具体的提取流程会有所不同。

在下文中,我们将逐一介绍每种情况下的提取流程。

3. 购买自住住房提取1. 登录住房公积金管理网站,在个人账户页面选择“提取申请”。

2. 填写相关个人信息,包括联系方式、联系号码等。

3. 选择“购买自住住房提取”选项,并填写相关住房信息,如房屋购买日期、面积、总价等。

4. 提交申请,等待审核。

5. 审核通过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根据您提供的购房合同和相关凭证办理提取手续。

4. 偿还住房贷款提取1. 登录住房公积金管理网站,在个人账户页面选择“提取申请”。

2. 填写相关个人信息,包括联系方式、联系号码等。

3. 选择“偿还住房贷款提取”选项,并填写相关贷款信息,如贷款合同编号、贷款银行等。

4. 提交申请,等待审核。

5. 审核通过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根据您提供的贷款还款凭证办理提取手续。

5. 支付租房租金提取1. 登录住房公积金管理网站,在个人账户页面选择“提取申请”。

2. 填写相关个人信息,包括联系方式、联系号码等。

3. 选择“支付租房租金提取”选项,并填写相关租房信息,如房屋租赁合同号、房屋租金等。

4. 提交申请,等待审核。

5. 审核通过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根据您提供的租房合同和相关凭证办理提取手续。

6. 其他提取情况对于大病医疗、养老金领取和失业一段时间后未就业等其他提取情况,具体流程和申请材料可能有所不同。

建议您根据具体情况咨询当地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获得准确的信息和指导。

7. 提醒事项提取前请确认所提供的申请材料真实有效。

哈尔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哈尔滨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定的通知

哈尔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哈尔滨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定的通知

哈尔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哈尔滨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哈尔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03.07•【字号】哈房公委发[2011]2号•【施行日期】2011.03.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哈尔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哈尔滨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定的通知(哈房公委发〔2011〕2号)市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我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行为,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核同意,对《哈尔滨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定》(哈房公委发〔2010〕1号)以及《关于调整哈尔滨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有关问题的通知》(哈房公委发〔2011〕1号)进行修改并重新印发,自2011年3月8日起执行。

附件:《哈尔滨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定》哈尔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二O一一年三月七日附件:哈尔滨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行为,保证住房公积金定向用于住房保障和住房消费,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哈尔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哈市行政区域内的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

第三条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下设的办事处以及分中心具体负责办理;涉及的金融业务,由受委托银行办理。

第二章提取条件和对象第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存储金额:(一)非贷款购买具有产权的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有住房以及拆迁安置住房等自住住房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可以提取;(二)建造、翻建以及大修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可以提取;(三)贷款购买自住住房、偿还贷款本息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共同还款人)可以提取;(四)租赁本市住房、房租支出超出家庭收入25%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可以提取;(五)调离本市或户口迁出本市的,职工本人可以提取;(六)非本市户口、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职工本人可以提取;(七)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满两年未再就业的,职工本人可以提取;(八)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职工本人可以提取;(九)离休、退休的,职工本人可以提取;(十)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十一)出境定居的,职工本人可以提取。

哈尔滨市住房公积金退休提取流程

哈尔滨市住房公积金退休提取流程

哈尔滨市住房公积金退休提取流程下载温馨提示:该文档是我店铺精心编制而成,希望大家下载以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的问题。

文档下载后可定制随意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进行相应的调整和使用,谢谢!并且,本店铺为大家提供各种各样类型的实用资料,如教育随笔、日记赏析、句子摘抄、古诗大全、经典美文、话题作文、工作总结、词语解析、文案摘录、其他资料等等,如想了解不同资料格式和写法,敬请关注!Download tips: This document is carefully compiled by theeditor.I hope that after you download them,they can help yousolve practical problems. The document can be customized andmodified after downloading,please adjust and use it according toactual needs, thank you!In addition, our shop provides you with various types ofpractical materials,such as educational essays, diaryappreciation,sentence excerpts,ancient poems,classic articles,topic composition,work summary,word parsing,copy excerpts,other materials and so on,want to know different data formats andwriting methods,please pay attention!哈尔滨市住房公积金退休提取流程详解在哈尔滨市,退休人员可以申请提取他们的住房公积金,以满足生活或购房等需求。

黑龙江省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规定

黑龙江省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规定

黑龙江省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行为,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住房公积金提取是指住房公积金缴存人(以下简称缴存人)依照本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部分或全部存储余额的行为。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

第四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负责缴存人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的受理和审批等管理工作。

第二章提取范围第五条缴存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三)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规定比例的;(四)退休的;(五)出境定居的;(六)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七)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八)与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且非本行政区域户口或户口迁出本行政区域的;(九)与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满两年未再就业的。

第六条缴存人符合本规定第五条(一)、(二)、(三)项情形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在本人账户存储余额不足的情况下,可以同时提取配偶(共同还款人)的住房公积金,且合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实际发生额。

第七条缴存人依照本规定第五条(四)、(五)、(六)、(七)、(八)、(九)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同时注销缴存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八条缴存人符合提取条件但同时尚未还清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缴存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必须优先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第九条缴存人购买的自住住房为多人共有的,共有人之间关系为同一户籍的父母、子女、配偶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第三章提取额度第十条缴存人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可办理一次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提取额度不得超过实际支出额。

第十一条缴存人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可以分次提取,累计提取额度不得超过贷款本息合计额。

哈尔滨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

哈尔滨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

哈尔滨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第167号《哈尔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住房建设,提高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结合本市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简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按照规定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外商投资企业的在职职工是指其聘用的中方职工。

第四条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第五条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义务。

第六条职工有要求其所在单位为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权利;有查询、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权利。

第七条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个人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作他用。

第八条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

第九条哈尔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是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

管委会的成员中,市人民政府负责人和建设、财政、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有关专家占1/3,工会代表和职工代表占1/3,单位代表占1/3。

管委会按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履行住房公积金管理的职责。

第十条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本市设立一个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县(市)不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哈尔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可以在有条件的县(市)设立分支机构。

管理中心与其分支机构实行统一的规章制度,进行统一核算。

管理中心是直属市人民政府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的事业单位,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运作。

印发哈尔滨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有关问题补充通知通知

印发哈尔滨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有关问题补充通知通知

印发哈尔滨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有关问题补充通知通知关于印发哈尔滨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哈公积金办综〔〕3号关于印发哈尔滨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中心相关处室、各办事处、铁路分中心:经中心主任办公会议决定,自XX年x月x日起,对我市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条件、额度、提交材料等有关规定进行部分调整和补充,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落实同时,请各部门将《通知》在具体执行过程中遇到的新问题、新情况及时反馈给中心政策法规处或者筹资处,以便于对新政策做进一步修改完善二〇一一年一月十九日哈尔滨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为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行为,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哈尔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以及国家有关规定,现就我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缴存职工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产权、且已办妥房屋所有权证的自住住房;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租赁本市住房且房租超出家庭收入的25%;离休、退休;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出境定居二、提取额度符合条件的,职工及其配偶可以一次性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实际发生的住房支出;如果再次购买、建造、翻建或大修住房,可以再次提取符合条件的,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借款人及其配偶或者共同还款人可以按月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住房公积金中心采取转账方式直接冲减贷款本息;用于偿还商业性住房贷款本息,借款人及其配偶可以按年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每次提取额不得超过当期还款付息额,提前还款的提取额不得超过住房贷款余额符合条件的,职工可以按年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符合条件的,职工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全部存储余额,同时注销个人账户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其合法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其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全部存储余额,同时注销其个人账户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除按规定注销外,其账户内应保留不少于10元的余额三、提取材料符合上述提取条件的缴存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除须提交《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住房公积金提取明细表》以及身份证等基本材料外,还须提交以下材料:购买具有产权、且已办妥房屋所有权证的自住住房,须提交该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购买棚改房,须提交《房屋拆迁补偿协议》建造具有产权、且已办妥房屋所有权证的自住住房,须提交《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购买建筑材料、施工费用发票以及《房屋所有权证》翻建具有产权、且已办妥房屋所有权证的自住住房,须提交《房屋所有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购买建筑材料及其施工费用发票大修具有产权、且已办妥房屋所有权证的自住住房,须提交《房屋所有权证》、街道及其以上城建部门出具的大修证明、购买建筑材料及其施工费用发票偿还购房贷款本息,须提交《借款合同》、近期还款凭证,如果属于偿还商业性住房贷款本息,还须提交《房屋所有权证》离休、退休的,须提交离退休证或离退休审批表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须提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以及《残疾人证》出境定居的,须提交公安等有关部门签发的移民纸、定居卡、永久居住签证等房租超出家庭收入25%的,须提交同一户口家庭成员工资收入证明、户口簿、租金交纳证明、房屋租赁管理机构登记备案证明以及税务部门出具的纳税凭据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其合法继承人、受遗赠人应当提交职工的死亡证明和合法继承有效证明四、其他职工配偶同时提出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的,须提交结婚证以及户口簿,如结婚证丢失或找不到,须提交民政部门或市档案馆开具的婚姻状况证明住房公积金贷款共同还款人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冲减贷款本息的,须提交与借款合同登记内容相符的身份证明以及户口簿借款人配偶或者共同还款人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冲减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须由其自行办理提取还贷业务,不得委托他人代办偿还商业性住房贷款本息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因客观原因无法提交《房屋所有权证》,住房公积金中心须通过查询人民银行个人贷款征信记录予以核实,并将其作为证明材料购买棚改房提取住房公积金,实行属地化受理审批制度由各区住房公积金办事处根据区棚改办提供的证明材料,核实职工提交的《房屋拆迁补偿协议》是否属实,必要时可以进行实地走访调查各区住房公积金办事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做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按照规定办理提取手续职工个人单笔非注销账户提取20万元以上的,还须提交全额购房发票或者契税完税证明住房公积金中心要加强对提取业务的稽核和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骗提资金的行为住房公积金中心工作人员弄虚作假违规审批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责令责任人追回提取资金,并依法追究责任人的责任住房公积金中心对审核过程中发现的缴存单位或者个人弄虚作假骗提住房公积金行为进行记录,并将骗提单位和个人信息记入住房公积金中心建立的不良信用记录档案资金被骗提的,要追回资金;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五、本通知自XX年x月x日起施行,此前未尽事宜或者与本通知相抵触的有关规定一律按照本通知执行。

哈尔滨住房公积金提取

哈尔滨住房公积金提取

哈尔滨住房公积金提取哈尔滨住房公积金提取一、房屋类1、非贷款购买具有产权的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有住房以及拆迁安置住房等自住住房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可以提取;2、建造、翻建以及大修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可以提取;3、贷款购买自住住房、偿还贷款本息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共同还款人)可以提取;4、租房提取:(1)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职工本人和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配租资格的共同申请人(配偶、子女)可以每季度提取一次。

(2)租住商品住房的,职工本人及配偶可以每年提取一次。

5、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在我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可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

二、非房屋类1、调离本市或户口迁出本市的,职工本人可以提取;2、非本市户口、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职工本人可以提取;3、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满两年未再就业的,职工本人可以提取;4、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职工本人可以提取;5、离休、退休的,职工本人可以提取;6、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的住房公积金;7、出境定居的,职工本人可以提取;8、自住住房纳入市政府棚改拆迁项目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或者同一户口的直系血亲可以提取;9、单位解体、破产、废业的,应当在解体、破产、废业前统一为职工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销户提取手续;10、因患有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或者同一户口的父母(含配偶的父母)、子女可以分次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存储余额,但累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个人负担部分。

提取材料职工提取时,须提供:1、本人身份证、《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一式一联)。

2、配偶或同一户口直系血亲提取时,还须提供关系证明(结婚证或者户口簿)。

3、他人代为提取的,还须提供代办人身份证。

除上述材料之外,根据不同情况选择选择相应的材料:1、非贷款购买自住住房:还须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提取金额超过20万的,还须提供契税完税证明;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须提供经房产部门联机备案的房屋买卖合同和购房发票。

黑龙江哈尔滨市市公积金提取流程

黑龙江哈尔滨市市公积金提取流程

黑龙江哈尔滨市市公积金提取流程下载温馨提示:该文档是我店铺精心编制而成,希望大家下载以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的问题。

文档下载后可定制随意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进行相应的调整和使用,谢谢!并且,本店铺为大家提供各种各样类型的实用资料,如教育随笔、日记赏析、句子摘抄、古诗大全、经典美文、话题作文、工作总结、词语解析、文案摘录、其他资料等等,如想了解不同资料格式和写法,敬请关注!Download tips: This document is carefully compiled by theeditor.I hope that after you download them,they can help yousolve practical problems. The document can be customized andmodified after downloading,please adjust and use it according toactual needs, thank you!In addition, our shop provides you with various types ofpractical materials,such as educational essays, diaryappreciation,sentence excerpts,ancient poems,classic articles,topic composition,work summary,word parsing,copy excerpts,other materials and so on,want to know different data formats andwriting methods,please pay attention!黑龙江哈尔滨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全面指南在哈尔滨市,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是一项重要的福利政策,旨在帮助在职职工解决购房、装修等与住房相关的问题。

哈尔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2007)-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第167号

哈尔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2007)-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第167号

哈尔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2007)正文:----------------------------------------------------------------------------------------------------------------------------------------------------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第167号)《哈尔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已经2007年8月8日市人民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市长张效廉2007年8月30日哈尔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住房建设,提高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结合本市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简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按照规定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外商投资企业的在职职工是指其聘用的中方职工。

第四条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第五条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义务。

第六条职工有要求其所在单位为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权利;有查询、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权利。

第七条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个人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作他用。

第八条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

第九条哈尔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是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

管委会的成员中,市人民政府负责人和建设、财政、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有关专家占1/3,工会代表和职工代表占1/3,单位代表占1/3。

2024年哈尔滨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二篇)

2024年哈尔滨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二篇)

哈尔滨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二)哈尔滨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哈尔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加强对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监督和管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哈尔滨市范围内的所有单位和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行为。

第三条哈尔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是本市住房公积金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市住房公积金的组织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市、区(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本市住房公积金的具体承办机构,负责住房公积金的收缴、缴存、支付等具体事务。

第二章缴存标准第五条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月工资的12%,其中个人缴存6%,单位缴存6%。

第六条职工的月工资计算基数为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不低于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不高于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

第七条各单位应按月将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款及时足额地缴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指定账户。

第八条职工达到规定的缴存年限后,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第三章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与使用第九条职工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自住住房、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支付租金、装修住房等。

按照规定使用住房公积金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条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购买自住住房的,应当符合本市有关住房政策的规定,并提供购房合同、发票等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应当提供购房贷款合同、相关还款记录等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租金的,应当提供租房合同、房租发票等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应当由职工本人提出,并提供真实、准确的材料,经所在单位审核后,由市、区(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进行审批。

第四章监督与处罚第十四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给予处罚,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监督部门有权对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理。

第五章附则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哈尔滨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

哈尔滨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

哈尔滨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目录一、总则1.1编制目的1.2编制依据1.3适用范围1.4定义与术语二、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与提取2.1住房公积金的归集2.1.1缴存对象2.1.2缴存比例2.1.3缴存基数2.1.4缴存方式2.1.5缴存时间2.1.6缴存账户的管理2.2住房公积金的提取2.2.1提取条件2.2.2提取材料2.2.3提取程序2.2.4提取额度2.2.5提取用途三、住房公积金的使用3.1贷款对象3.2贷款条件3.3贷款额度3.4贷款利率3.5贷款期限3.6贷款程序3.7贷款担保3.8贷款偿还3.9贷款用途四、住房公积金的管理与监督4.1管理机构4.2管理职责4.3监督机构4.4监督职责4.5信息披露五、法律责任与争议解决5.1法律责任5.1.1违反缴存规定的法律责任5.1.2违反提取规定的法律责任5.1.3违反贷款规定的法律责任5.1.4违反管理与监督规定的法律责任5.2争议解决六、附则6.1修订6.2解释6.3生效时间附件:《哈尔滨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表》哈尔滨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一、总则1.1编制目的为了规范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提高住房公积金的使用效率,促进住房消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管理办法。

1.2编制依据本管理办法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

1.3适用范围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哈尔滨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归集、提取、使用、管理与监督活动。

1.4定义与术语(1)住房公积金:指职工及其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存的,专项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长期住房储金。

(2)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指负责住房公积金管理的法定机构。

(3)住房公积金账户:指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为职工开立的,记录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使用等信息的账户。

二、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与提取2.1住房公积金的归集2.1.1缴存对象:哈尔滨市行政区域内在职职工及其单位。

哈尔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

哈尔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由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房改办)负责组织实施,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市住房制度改革资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房改资金中心)负责公积金的管理。
市建设银行房地产信贷部办理公积金的归集、存储、结算业务。
第四条 公积金缴存率:职工按月标准工资额的百分之五缴存,职工所在工作单位按职工月标准工资额的百分之五计提。
(一)企业从公有住房折旧费中划转,不足部分,经财政或税务部门核定后,在成本中列支。
(二)全额预算行政、事业单位列入预算。
(三)差额预算事业单位按差额比例列入预算,不足部分,参照企业列支渠道计提。
(四)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可参照企业列支渠道计提。
第八条 已关、停和少数严重亏损只能给职工支付生活费的企事业单位,经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上级主管部门同意,由财政或税务部门审核,报市房改办批准后暂缓实行公积金制度。
第十二条 公积金储利息,按照银行活期储蓄利率计息。
第十三条 职工存储的公积金,专项用于购买、新建、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第十四条 职工住房的内部装修、房屋养护和交纳住房租金等费用,不准使用公积金。
第十五条 职工需使用公积金时,应当持有前证明,向单位提出申请,经单位审核同意借用直系亲属的公积金,也可由单位担保,向市房改资金中心申请贷款。
第二条 凡在本市市区工作,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党政机关、社会团体和全民、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的固定、合同制职工以及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职工,均实行住房公积金(以下简称公积金)制度。
商休、退休、退职、退养的职工,停薪留职后自谋职业的职工,临时工和外商投资企业的外籍职工,不实行公积金制度。
第二十五条 县(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地公积金管理的具体办法。

[管理制度]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本月修正2023简版

[管理制度]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本月修正2023简版

[管理制度]哈尔滨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管理制度] 哈尔滨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一、背景介绍哈尔滨市作为中国东北地区重要的城市之一,积极推动住房保障工作。

为了更好地管理和利用住房公积金,保护职工的权益,哈尔滨市制定了《哈尔滨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

该办法旨在规范住房公积金的征缴、使用和管理,确保住房公积金在促进住房保障方面的有效发挥作用,为职工提供更好的居住条件。

二、征缴范围根据《哈尔滨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以下单位和个人应当参加住房公积金的缴存:1. 哈尔滨市内的企事业单位、外商投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2. 个体工商户、个体劳动者;3. 独立工作的自由职业者。

三、缴存比例和基数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和基数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目前,哈尔滨市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为个人缴存10%,单位缴存12%。

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不得高于当地职工平均工资的三倍,也不得低于当地职工平均工资的60%。

四、住房公积金的使用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可以用于以下用途:1. 在哈尔滨市范围内购买商品住房;2. 在哈尔滨市范围内自建住房;3. 在哈尔滨市范围内购买、建造、维修租赁住房;4. 还贷款用于购房。

职工还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子女教育、购买住房装修材料、住房大修等其他合理用途。

五、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哈尔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负责监督和管理住房公积金的征缴、使用和管理。

针对不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和个人,管理委员会有权采取罚款、责令补缴等处罚措施。

住房公积金账户的使用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政策要求,禁止挪用、冻结、扣押住房公积金。

六、账户查询和社保转移职工可以通过哈尔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的官方网站或方式应用程序查询自己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和相关信息。

对于变更工作地点或单位的职工,可以将原单位的住房公积金转移至新单位,以保护职工的权益。

七、违反办法的处罚对于违反《哈尔滨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罚。

哈尔滨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167号

哈尔滨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167号

哈尔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哈尔滨市人民政府第167号)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第167号《哈尔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已经2007年8月8日市人民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市长张效廉二○○七年八月三十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住房建设,提高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结合本市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简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按照规定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外商投资企业的在职职工是指其聘用的中方职工。

第四条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第五条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义务。

第六条职工有要求其所在单位为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权利;有查询、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权利。

第七条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个人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作他用。

第八条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

第九条哈尔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是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

管委会的成员中,市人民政府负责人和建设、财政、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有关专家占1/3,工会代表和职工代表占1/3,单位代表占1/3。

管委会按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履行住房公积金管理的职责。

第十条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本市设立一个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县(市)不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哈尔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可以在有条件的县(市)设立分支机构。

哈尔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

哈尔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

哈尔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第48号)《哈尔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已经2000年6月1日市人民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王宗璋二000年六月九日哈尔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住房建设,提高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结合本市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按照规定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外商投资企业的在职职工是指其聘用的中方职工。

第四条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第五条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义务。

第六条职工有要求所在单位为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权利;有查询、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权利。

第七条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个人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作他用。

第八条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市住房委员会决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市财政监督的原则。

第九条市住房委员会由市人民政府负责人和财政、建设等有关部门负责人及工会代表、专家组成,是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

市住房委员会按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履行住房公积金管理的职责。

第十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不以营利为目的,实行独立核算的事业单位,执行市住房委员会的决定,负责住房公积金的具体运作。

其职责是:(一)编制、执行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计划;(二)负责记载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等情况;(三)会同有关部门提出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建议,报市住房委员会审议决定;(四)负责,住房公积金的核算;(五)审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使用;(六)负责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和归还;(七)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八)负责其他房改资金的管理;(九)承办住房委员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哈尔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哈尔滨市住房公积
金提取管理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房地产财会住房制度改革
【发文字号】哈房公委发[2011]2号
【发布部门】哈尔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1.03.07
【实施日期】2011.03.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哈尔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哈尔滨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定的通知
(哈房公委发〔2011〕2号)
市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行为,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核同意,对《哈尔滨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定》(哈房公委发〔2010〕1号)以及《关于调整哈尔滨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有关问题的通知》(哈房公委发〔2011〕1号)进行修改并重新印发,自2011年3月8日起执行。

附件:《哈尔滨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定》
哈尔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二O一一年三月七日
附件:
哈尔滨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行为,保证住房公积金定向用于住房保障和住房消费,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哈尔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哈市行政区域内的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

第三条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下设的办事处以及分中心具体负责办理;涉及的金融业务,由受委托银行办理。

第二章提取条件和对象
第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存储金额:(一)非贷款购买具有产权的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有住房以及拆迁安置住房等自住住房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可以提取;
(二)建造、翻建以及大修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可以提取;
(三)贷款购买自住住房、偿还贷款本息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共同还款人)可以提取;
(四)租赁本市住房、房租支出超出家庭收入25%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可以提取;
(五)调离本市或户口迁出本市的,职工本人可以提取;
(六)非本市户口、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职工本人可以提取;
(七)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满两年未再就业的,职工本人可以提取;
(八)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职工本人可以提取;
(九)离休、退休的,职工本人可以提取;
(十)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的住房公积金;
(十一)出境定居的,职工本人可以提取。

第五条自住住房纳入市政府棚改拆迁项目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或者同一户口的直系血亲可以提取。

第六条单位解体、破产、废业的,应当在解体、破产、废业前统一为职工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销户提取手续。

第七条已办理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及其配偶(共同还款人),其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必须优先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在贷款未还清之前不得以其他任何形式提取。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