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2006年“食监四号”行动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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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味料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2006)版

调味料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2006)版

0307调味料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2006版)《关于印发食用植物油等26个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的通知》(2006年12月27 日国质检食监〔2006〕646号)一、发证产品范围及申证单元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调味料产品是指除酱油、食醋、味精、鸡精调味料、酱类外的其他调味品。

按其形态可分成固态调味料、半固态(酱)调味料、液体调味料和食用调味油。

固态调味料包括鸡粉调味料、畜、禽粉调味料、海鲜粉调味料、各种风味汤料、酱油粉以及各种香辛料粉等。

半固态调味料包括各种非发酵酱(花生酱、芝麻酱、辣椒酱、番茄酱等)、复合调味酱(风味酱、蛋黄酱、色拉酱、芥末酱、虾酱)、油辣椒、火锅调料(底料和蘸料)等;液体调味料包括鸡汁调味料、烧烤汁、蚝油、鱼露、香辛料调味汁、糟卤、调料酒、液态复合调味料等;食用调味油包括花椒油、芥末油、辣椒油、香辛料调味油等。

调味料产品申证单元为4个。

在生产许可证上应当注明获证产品名称和产品的品种即调味料(液体、半固态、固态、调味油)。

调味料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其产品类别编号为0307。

二、基本生产流程及关键控制环节(一)基本生产流程。

1. 固态调味料:原料→前处理(分选、干燥或杀菌)→粉碎(制粉)→调配(筛分)→包装→成品2. 半固态(酱)调味料:原料→前处理→加工(盐渍、水解、烘炒、均质或乳化等)→调配→(杀菌)→包装→成品3. 液体调味料:原料→前处理(除杂、清洗)→煮沸(抽提)→调配→杀菌→包装→成品4. 食用调味油:原料→前处理(选料、洗料)→烘炒→压榨→淋油→调配→包装→成品(二)关键控制环节: 原料控制、调配、杀菌。

(三)容易出现的质量安全问题: 1. 食品添加剂超范围和超量使用;2. 微生物指标超标;3. 原料不符合生产要求。

三、必备的生产资源(一)生产场所。

企业应具备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的厂房、原辅材料仓库、成品仓库。

生产用厂房能满足原料处理、加工、调配、杀菌、后处理和包装的工艺要求。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添加剂生产和使用监管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添加剂生产和使用监管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添加剂生产和使用监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1.09.25•【字号】沪市监食生〔2021〕507号•【施行日期】2021.09.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添加剂生产和使用监管工作的通知各区市场监管局,临港新片区市场监管局: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和“四个最严”工作要求,进一步加强全市食品添加剂生产和使用环节的监督管理,规范食品添加剂生产和使用,督促食品生产企业严格按照标准规定生产和使用食品添加剂,现将有关工作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和审核。

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以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等规定,规范许可类别名称和品种明细,不得将食品添加剂许可为其他类别食品。

对不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规定的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严禁准予生产许可。

对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变更和延续生产许可申请,要严格材料审查并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和产品风险状况,加强现场核查。

重点加强对复配食品添加剂的审核把关力度,对复配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严格对产品配方进行审查,严防因复配食品添加剂配方问题导致下游食品生产企业超量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

具有相同原辅料品种及工艺,仅配比不同的复配食品添加剂,按同一产品申请许可。

二、督促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依法依规生产。

督促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严格按照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和生产许可条件组织生产,严格按照《上海市食品(含食品添加剂、食盐)生产企业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清单》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定期排查风险隐患。

督促复配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严格按照许可的产品配方组织生产,不得添加配方以外的物质,混合加工过程应控制相应的工艺参数,确保物料混合均匀。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开展第四届“清理家庭小药箱”宣传周活动的通知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开展第四届“清理家庭小药箱”宣传周活动的通知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开展第四届“清理家庭小药箱”宣传周活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06.11.16•【字号】沪食药监流通[2006]774号•【施行日期】2006.11.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开展第四届“清理家庭小药箱”宣传周活动的通知(沪食药监流通〔2006〕774号)各分局:为进一步推进药学服务和安全用药宣传深入社区、工厂、学校、机关和家庭,提高市民对基本用药知识的知晓率,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和身体健康,经研究决定,在全市组织开展第四届“清理家庭小药箱”宣传周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活动主题:“同创安全用药环境,共享和谐健康生活”。

二、活动目的:通过开展“清理家庭小药箱”活动,进一步向市民宣传药品分类管理和家庭安全用药知识;及时清理家庭储备药品,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有效。

三、活动内容1、开展药品分类管理宣传活动,可采用发放宣传资料和媒体报道等形式进行安全用药宣传、教育;2、在社区、工厂、学校、机关讲座,并开展药学咨询服务;指导和帮助社区居民、村民清理家庭储备药品;3、回收不合格药品,分局收集,集中送局稽查处统一销毁。

四、时间安排:2006年12月15日(周六)至12月22日(周五),活动分为三个阶段实施。

第一阶段:活动筹办活动前一周(2006年12月8日至15日)各分局对活动内容进行具体布置,落实辖区内各点的“不合格药品回收容器”,提前通过辖区宣传媒体告知活动时间。

第二阶段:活动启动活动第一天(2006年12月15日)各分局可采取各种形式,正式启动。

要结合辖区特点,在总结前三届活动基础上采用社区居民、村民较欢迎的方式。

第三阶段:开展宣教活动活动期间(2006年12月15日至22日)各分局开展药品知识、安全用药、合理用药等方面的讲座,普及药品保管知识。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下发《上海市滥用阿片类物质成瘾者社区药物维持治疗工作方案》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下发《上海市滥用阿片类物质成瘾者社区药物维持治疗工作方案》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下发《上海市滥用阿片类物质成瘾者社区药物维持治疗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卫生局•【公布日期】2006.09.30•【字号】沪卫疾控[2006]58号•【施行日期】2006.09.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上海市卫生局关于下发《上海市滥用阿片类物质成瘾者社区药物维持治疗工作方案》的通知(沪卫疾控〔2006〕58号)各区(县)卫生局、公安局、食药监督管理局、禁毒办、财政局:现将《上海市滥用阿片类物质成瘾者社区药物维持治疗工作方案》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上海市卫生局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禁毒委员会办公室上海市财政局二○○六年九月三十日上海市滥用阿片类物质成瘾者社区药物维持治疗工作方案根据《艾滋病防治条例》和《中国遏制与防治艾滋病行动计划(2006-2010年)》,以及卫生部、公安部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下发的《滥用阿片类物质成瘾者社区药物维持治疗试点工作方案》精神,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定义滥用阿片类物质成瘾者社区药物维持治疗是指在批准开办药物成瘾治疗的医疗机构中,选用合适的药物,对滥用阿片类物质成瘾者进行长期维持治疗,以减轻成瘾者对阿片类物质的依赖、减少由于滥用阿片类物质成瘾引起的疾病、死亡和引发的违法犯罪,使成瘾者回归社会。

二、目标通过对阿片类物质成瘾者社区药物维持治疗减少成瘾者对阿片类物质依赖和滥用,减少艾滋病传播相关危险行为,减少违法犯罪,恢复成瘾者的社会功能。

三、组织管理和职责分工本市阿片类物质成瘾者社区药物维持治疗工作实行政府领导,卫生、公安、药监、禁毒和财政部门密切合作,共同实施。

市、区二级实行分级管理,建立二级工作组。

医疗机构具体实施药物维持治疗工作。

市级工作组由市卫生局、公安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禁毒办和财政局以及有关技术单位组成,负责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确定本市开展维持治疗的医疗机构,核准治疗药物的申购计划、生产和供应,组织骨干的培训,监督、指导和评估维持治疗工作。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实施国家总局《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现场检查指导原则》的通知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实施国家总局《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现场检查指导原则》的通知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实施国家总局《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现场检查指导原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4.06.20•【字号】沪食药监药械流[2014]450号•【施行日期】2014.06.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实施国家总局《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现场检查指导原则》的通知(沪食药监药械流〔2014〕450号)各分局、浦东市场监督管理局:为进一步推进新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简称:GSP)实施,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于今年2月发布了《关于印发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现场检查指导原则的通知》(以下简称《指导原则》),要求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指导原则》,制定本行政区域药品GSP检查评定标准。

为贯彻国家总局文件精神,我局于近日修订了《上海市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现场检查评定细则(2014版)》(以下简称《评定细则》)。

《评定细则》于2014年7月1日正式执行,取代原2013年制定《上海市药品批发(零售、零售连锁)企业GSP认证评定细则》。

同时,我局对新《评定细则》实施提出如下要求:一、关于“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的检查标准《评定细则》包括“药品批发企业”、“药品零售企业”两部分。

“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总部及配送中心参照“药品批发企业”相关检查项目检查,“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门店参照“药品零售企业”相关检查项目检查。

二、关于证后监管结果的判定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重视对药品经营企业的证后监管,按照《评定细则》要求做好证后监管工作。

对证后监管中发现企业违反《评定细则》中的“严重缺陷项目”的,应判定为“不合格”;违反“主要缺陷项目”的,应判定为“限期改正”。

并按照2008年我局制定的《上海市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认证管理实施细则》相应规定,对“不合格”和“限期改正”的企业做出进一步处理。

2006年的十大食品安全事件供大家参考

2006年的十大食品安全事件供大家参考

这是2006年的十大食品安全事件供大家参考2006年的日历已经剩下不多的几页,新年的氛围也日渐浓烈,可与浓烈节日氛围不相协调的是,食品安全事件频频爆发。

近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出紧急通知,要求各级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做好粮油食品安全保障工作,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等违法行为,特别要加大对“陈化粮”、“地沟油”、“工业盐”等非食用原料的监管力度。

辛苦一年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本应该好好休息一下,可是越到年终,越容易爆发各种食品不安全事件。

对“民以食为天”的中国消费者来说,虽然有监管部门年终的集中整治,但是依然觉得餐桌上的食品不安全。

这实在也不能怪中国消费者,回顾即将过去的2006年里不断爆发的食品安全事件,又有多少是监管部门事先发现的呢?2006年十大食品安全事件回顾福寿螺致病6月份,北京第一例食用福寿螺导致的广州管圆线虫病患者确诊。

截至8月21日,北京市卫生局统计,全市确诊的广州管圆线虫病病例达到70例。

“蜀国演义”酒楼因此出名,因为大多数患者都是食用了该酒楼的福寿螺后发病的。

人造蜂蜜事件7月,中央电视台曝光湖北武汉等地的“人造蜂蜜”事件。

自此,所谓“甜蜜的事业”也变得苦涩。

据报道,现在蜂蜜造假的手段五花八门,有的是用白糖加水加硫酸进行熬制;有的直接用饴糖、糖浆来冒充蜂蜜;有的利用粮食作物加工成糖浆(也叫果葡糖浆)充当蜂蜜。

造假分子还在假蜂蜜中加入了增稠剂、甜味剂、防腐剂、香精和色素等化学物质,假蜂蜜几乎没有营养价值可言,而且糖尿病、龋齿、心血管病患者喝了还可能加重病情。

毒猪油事件8月2日晚,浙江省台州市卫生局执法人员根据有关举报,在某油脂厂内查扣原料油38600公斤、成品油5300公斤。

经台州市和浙江省两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抽样检测,猪油中酸价和过氧化值严重超标,浙江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还检出内含剧毒的“六六六”和“滴滴涕”。

“口水油”沸腾鱼8月,媒体曝光南京某沸腾鱼乡将掺有客人的口水、收桌扫进去的剩渣、纸巾、甚至还有烟头的油,简单过滤后再给人吃的“口水油”沸腾鱼事件。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备案工作程序》的通知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备案工作程序》的通知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备案工作程序》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06.08.14•【字号】沪安监管危化〔2006〕113号•【施行日期】2006.08.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枪支弹药、危险物品管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备案工作程序》的通知沪安监管危化〔2006〕113号各区、县安全生产监管局:为切实做好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备案工作,依法规范其申请、受理、审查、批准等程序,根据《易制毒化学品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号)、《关于开展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安监总厅危化函〔2006〕103号)和《关于启用〈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等4种证件及有关事项的通知》(安监总厅危化〔2006〕89号),我局制定了《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备案工作程序》。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备案工作程序2.上海市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受理通知书3.上海市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二〇〇六年八月十四日附件1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备案工作程序为了做好本市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工作,根据《易制毒化学品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号)的规定,现将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备案工作程序规定如下:一、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的核发(一)受理范围凡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的单位均需申请办理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许可证。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要点》的通知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要点》的通知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2.04.28•【字号】沪市监食协〔2022〕151号•【施行日期】2022.04.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检验监管正文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要点》的通知各区市场监管局,临港新片区市场监管局,市局相关处室、直属单位: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上海市委、市政府对食品安全工作的总体部署,根据《上海市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的实施方案》(沪委〔2019〕1014号)、《上海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关于印发〈2022年上海市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沪食药安委〔2022〕1号)等文件要求,我局制定了《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要点》,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并请各区市场监管局、各有关单位于每季度末最后一个月20日前将所负责的重点工作任务逐项推进落实情况报市局食品安全协调处(联系人:张露霞),于2022年12月20日前报送年度工作总结。

特此通知。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4月28日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要点2022年,全市市场监管系统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根据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和市委、市政府的工作部署,以“四个最严”为统领,立足食品安全的新形势新任务,立足问题导向,立足严的主基调,立足落实见效,立足保障党的二十大召开的政治要求,扎实推进食品安全战略,坚决筑牢食品安全防线,努力将上海建设成为食品最安全、消费最放心、市民最满意的食品安全城市之一。

一、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1.深化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改革。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本市医疗器械第三方物流监管事项的通知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本市医疗器械第三方物流监管事项的通知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本市医疗器械第三方物流监管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3.09.30•【字号】沪食药监流通[2013]569号•【施行日期】2013.09.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本市医疗器械第三方物流监管事项的通知(沪食药监流通〔2013〕569号)各分局、认证审评中心:近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批转了《关于医疗器械第三方物流监管问题的复函》(食药监办械函【2013】266号),原则性规定了医疗器械第三方物流企业的准入条件,并明确由各地制定符合当地实际的医疗器械第三方物流监管工作细则。

据此,我局决定在继续执行《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医疗器械经营储运环节质量监管工作的通知》(沪食药监流通【2011】633号)的基础上,进一步调整、充实、细化本市医疗器械第三方物流的各项监管要求。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医疗器械第三方物流企业的申办、审查事项(一)申办条件在本市开展医疗器械第三方物流储运业务,除应当符合《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取得医疗器械经营许可之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1、建立覆盖物流储运全过程的质量管理文件;2、具有与委托方实施实时电子数据交换和实现产品经营全过程可追溯、可追踪管理的计算机信息平台和技术手段,以及接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电子监管的条件;3、具有与产品储运要求相适应的仓储条件和设施设备,设有医疗器械专用仓库,面积不少于5000平方米。

储运体外诊断试剂的,还应当符合《关于印发体外诊断试剂经营企业(批发)验收标准和开办申请程序的通知》(国食药监市[2007]299号)中的规定,冷库体积不少于1000立方米。

(二)审查要求1、医疗器械第三方物流申办受理、审查及其他有关事项,参照“各类医疗器械”和“药品第三方物流”的许可程序执行。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培训和评估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培训和评估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培训和评估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2.09.12•【字号】沪食药监法[2012]704号•【施行日期】2012.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服务贸易正文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培训和评估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沪食药监法〔2012〕704号)各分局、市食品药品监督所:为加强和规范餐饮服务从业人员的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和评估考核管理,提高餐饮从业人员的守法意识、知识水平和操作技能,预防食物中毒等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办法》、《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培训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了《上海市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培训和评估考核管理办法》,经2012年7月30日第9次局务会议讨论和2012年9月6日局专题会议审议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2年9月12日上海市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培训和评估考核管理办法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和规范餐饮服务从业人员(以下简称“餐饮从业人员”)的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和评估考核管理,提高餐饮从业人员的守法意识、知识水平和操作技能,预防食物中毒等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办法》、《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培训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餐饮从业人员的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和评估考核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餐饮从业人员,包括餐饮服务提供者的负责人、厨师长、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关键环节操作人员。

第三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和有关岗位人员的义务)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和要求,根据不同岗位类别,自行组织或者委托社会培训机构,分类对本单位的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并建立培训档案。

2006年十大假药案

2006年十大假药案
3月初,该医药公司向警方报案称,它们根据网上信息购买的两批近100万元药品均是假药,给该公司造成数百万元的间接经济损失。市公安局副局长田霖当即批示,要求相关单位尽快破案。专班民警调查发现,两批药品的业务员虽然分别是方某和蒋某,但资金均是汇到广州的同一账户。警方遂并案侦查,并将工作重点转移到广州。在当地警方的配合下,4月初,警方在广州、珠海等地抓获了梁某、邹某、方某、蒋某等人。警方在他们的生产窝点内查货标值400余万元的成品、半成品7吨。
奥美定事件是继上世纪90年代中后期输血感染艾滋病事件以来的又一大公共卫生健康事件。经国家药监局审批的“奥美定”被作为人体软组织填充材料,用于注射隆胸、丰颞、隆颊、隆臀等美容手术。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数据显示,从2002年到2005年11月,共收到有关不良反应报告183例。医疗器械司的审批存在严重违规的现象,美容行业的违规操作和虚假承诺及行业自律的缺位使得近30万人付出了惨痛的代价。
第五号:浙江2亿元“伟哥”假药案
入选理由:仿冒专利品牌药品,以淀粉造假,案值2.26亿元,数额特别巨大
2005年7月29日,浙江省绍兴市新昌县卫生局将查获的60公斤疑似“伟哥”的药品,移送到新昌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进行进一步的审查。权威部门的检测报告让人大吃一惊,这些查获的蓝色菱形药片有两种包装规格,其中一种每片100毫克规格的药片中完全不含万艾可的有效成分西地那非,检测结果为0,而标示为50毫克的片剂中,西地那非的成分为158.3%,超过标准三倍多!检验结论,这些药都是假药!经过清点,浙江绍兴新昌这次查获的这些假万艾可药品共有60公斤,10万多粒,按照市场售价,总共案值1200多万多元!
第三号:安徽阜阳特大制贩假药案
入选理由:典型性的、专业化的、规模化的造假行为。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查处25种假冒保健食品的通知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查处25种假冒保健食品的通知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查处25种假冒保健食
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公布日期】2013.09.06
•【字号】沪食药监食安〔2013〕508号
•【施行日期】2013.09.0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
正文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查处25种假冒保健食品的通

沪食药监食安〔2013〕508号各分局、市食品药品监督所:
近期,我局根据相关省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通报的信息,及在打击保健食品“四非”专项行动中发现,“氨基酸螺旋藻(昌佳牌螺旋藻片)”等25种保健食品为假冒产品(详见附件)。

为保护公众健康消费权益,现决定在全市范围内予以查禁。

现将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一、凡附件所列的产品,一律不得在本市销售。

二、各保健食品经营单位应对照附表所列名单,认真开展自查工作,发现上述产品须立即停止销售并报告辖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不得隐匿或擅自退货。

三、请各分局、市食品药品监督所结合日常监管工作,加强对上述违法产品的检查,发现有经营上述违法产品的单位,依法严肃予以查处,有关情况及时上报市局。

附件:假冒保健食品名单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3年9月6日附件
假冒保健食品名单。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专科毕业论文题目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专科毕业论文题目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毕业论文选题一、论文说明本团队专注于毕业论文写作与辅导服务,擅长案例分析、编程仿真、图表绘制、理论分析等,论文写作300起,具体价格信息联系二、论文参考题目整合食品安全监督力量理顺食品安全监督体制加强食品卫生监督保障食品安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专业《食品法律法规与标准》课程改革探析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召开食品药品行业品牌企业主题宣传活动座谈会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启动打击保健食品“四非”专项行动等加强食品安全监督完善食品溯源制度冕宁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开展元旦春节前食品药品安全大检查重大活动食品安全监督保障中外送食品安全控制分析2012年全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会议提出——强化食品药品监管是医改硬性任务等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保健食品消费提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违法保健食品广告公告汇总等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功能饮料不能代替饮水2015年上海市第一季度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结果试论食品药品监督稽查大队思想政治工作要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体制应去向何方:以中美的比较为视角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关于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全面实施药品电子监管有关事宜的公告》德国:食品监督“风险”导向2014年第三季度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结果对市场经济条件下食品卫生监督工作的思考上海公布2014年第二季度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结果研析食品质量监督工作的意义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不要随意购买使用男性壮阳类产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谨慎使用“肉毒杆菌”美容淄川区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情况分析食品药品监督系统人力资源现状研究及建议浅淡如何做好乡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档案工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专业建设的研究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中快速检测技术初探2013年喀什地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分析浅谈食品安全监督的公众参与浅析检察职能在食品安全监督领域的作用经腹腔镜输卵管绝育术的护理思南县卫生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乡镇食品药品监督方面的建议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五看”可辨别药品真伪浅谈如何加强街头食品监督管理工作食品安全监督中所见问题的探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动态等级评定存在的问题与探讨我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现状及问题探析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绩效评价分析浅谈食品卫生监督与公民意识的相关性浅谈学校食堂的食品安全监督嘉峪关市人大常委会调研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等7则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统一形象标识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两打两建”稽查办案工作初战告捷建立我国食品监督管理体系的思考城市小学食堂食品安全监督的重点问题关于我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分析关注珍菊降压片的用药风险国家药品食品监督管理局信任危机下的食品安全监督与立法的思考信任危机下的食品安全监督与立法的思考针对全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设备资源的现状分析与研究餐饮服务单位实施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存在问题及对策动物源性食品卫生监督是餐桌文明的保障对加强食品卫生监督档案管理的思考中式餐饮业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存在的问题与对策浅论当前食品卫生监督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对于在新形势下如何履行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的思考探讨餐饮业实施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的问题及对策浅谈农村地区食品卫生监督工作现状及对策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多措并举为离退休干部解决实际问题广东省保健食品行政监督队伍人才结构分析与创新管理冕宁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召开机关职工监管能力大提升培训会中高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专业贯通课程体系的一体化设计食品索证监督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探讨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体会详述食品安全监督体制现状和存在的问题探析对当前我省餐饮食品监督抽验工作中存在问题的探讨人人都是食品安全监督员青浦:食品安全监督功夫在会外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体制的法律分析关于加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快速检测技术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的应用诌议食品质量监督工作的意义基层食品卫生监督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浅议重大活动的食品卫生监督保障食品安全监督的公众参与研究论信息技术在河北省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中的应用红寺堡区食品卫生监督检测工作存在的问题与对策建议全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会议在京召开浅谈我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存在问题及对策健康教育在农村食品卫生监督工作中的作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领域的尖兵论食品药品监督会计工作问题及策略我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模式优化策略研究从科学传播角度审视新闻媒体食品安全监督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2010年第5期浙江省药品质量公告(之四)2011年全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会议在京召开甘肃省质监局提升食品质量监督强度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2010年第5期浙江省药品质量公告(之五)廊坊市学校承包食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长效机制效果分析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2010年第5期浙江省药品质量公告(之三)浙食药监稽〔2011〕2号浅析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措施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2010年第5期浙江省药品质量公告(之二)食品安全监督进行时部队抗震救援行动食品卫生监督实践及体会陕西农产品的生产和加工与食品安全监督关系问题研究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2011年1月份违法广告的公告饮业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的实践与思考浅谈东胜地区食品卫生监督中的“职”“权”分离浅谈食品卫生监督的现状与人性化管理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0年11月违法广告公告食品卫生监督在部队餐饮管理中的作用健康教育对食品卫生监督工作的促进作用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2009年第4期浙江省药品质量公告的通知(之九)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2009年第4期浙江省药品质量公告的通知(之七)浙食药监稽〔2010〕4号基层食品卫生监督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2009年第4期浙江省药品质量公告的通知(之八)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2010年7月份违法广告的公告应用RFID技术构建食品安全监督平台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2010年5\6月份违法广告的公告高校大型活动食品卫生监督工作探讨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2009年第4期浙江省药品质量公告的通知(之六)浙食药监稽〔2010〕4号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2009年第十一期违法药品广告公告的通知(之一)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2010年3\4月份违法广告的公告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违法药品广告公告(之二)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2009年第十二期违法药品广告公告的通知(之二)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2009年第十二期违法药品广告公告的通知(之一)安徽省膨化及薯类食品省级监督抽查结果通报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2009年第4期浙江省药品质量公告的通知(之五)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2009年第4期浙江省药品质量公告的通知(之四)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2009年第4期浙江省药品质量公告的通知(之三)2010年全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会议在北京召开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2009年第4期浙江省药品质量公告的通知(之二)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2009年第4期浙江省药品质量公告的通知(之一)2010年全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会议在京召开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2010年2月份违法广告的公告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2010年1月份违法广告的公告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违法药品广告公告(之一)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2009年第十一期违法药品广告公告的通知(之二)街头小吃摊点食品卫生监督上海市闸北区2006—2008年食品卫生监督抽检结果分析南岗区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实施策略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发2008年第2期浙江省药品质量公告的通知2010年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要点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2009年9\10月份违法广告的公告邹城市积极开展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牡丹江市直属学校食堂卫生管理人员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知识知晓率调查浅谈我国的食品监督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2009年7月份违法广告的公告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2009年8月份违法广告的公告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2009年6月份违法广告的公告重大活动食品卫生监督的实施方法探讨铁路企业推行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分析重大活动食品卫生监督过程中关键点的控制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2009年4月份违法广告的公告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2009年3月份违法广告的公告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2009年2月份违法广告的公告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2009年1月份违法广告的公告重大活动食品卫生监督与保障关系及职责探讨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定期发布违法广告的公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中人的重要地位2009年全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会议在京召开2009年全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会议在京召开公民意识与食品卫生监督哲学视域下的重大活动食品卫生监督保障工作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2008年第2期浙江省药品质量公告的通知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2008年第2期浙江省药品质量公告的通知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2008年第2期浙江省药品质量公告的通知卫生部职责有重大调整:增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2008年第2期浙江省药品质量公告的通知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2008年第2期浙江省药品质量公告的通知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2008年第2期浙江省药品质量公告的通知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2008年第2期浙江省药品质量公告的通知做好食品安全监督的卫士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暂停销售9种药品等太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监管公告(第九号)重大活动中食品卫生监督工作的方法探索苏州市学生集体用餐单位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评审结果对重大活动期间食品卫生监督和管理中的问题与职责探讨餐饮业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体会食品卫生监督与监测的关系探讨学校食堂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的运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的设计与实现浅谈会议接待用餐的食品卫生监督宁波市海曙区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探讨我国当前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制度的不足及对策浅析浅论行政处罚简易程序在食品卫生监督中的应用湖州市学校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析管理分析浅谈食品卫生监督执法中遇到的问题和对策阳江市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现状与分析实施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的做法和体会小型餐饮业实施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探讨山东省公布食品监督抽检情况食品卫生监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食品卫生监督与收费现状利弊分析中图龙虾的食品卫生监督工作加强食品卫生监督优化城市发展环境行政许可法的实施对食品卫生监督影响初探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体会推行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的思考德国食品安全监督体制食品索证监督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探讨依法履行监督职能切实有效开展食品安全监督工作试论餐饮业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媒体对食品安全的监督完善我国非政府组织对食品安全的监督美国食品和药品监督管理局警告:使用防晒霜后远离明火餐饮业食品检验与监督中各类样品抽采样方法的研究小议如何加强食品生产的监督管理2010年全国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督管理工作会议召开等浅谈食品安全与食品监督管理食品安全和食品监督管理探讨研究卫生部关于保健食品和儿童食品监督执法情况的通报两会关注食品安全构筑食品监督防线探索食品安全及其监督管理体系《互联网食品药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还需商榷高校食品安全学生监督员队伍建设研究加强我国食品添加剂的监督管理探讨西安市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技术支撑体系建设报告浅谈食品企业会计监督体系的建设浅谈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浅谈发挥食品餐饮安全监督事业单位政工师的特殊作用构建检察机关食品安全执法监督的思路浅析原州区食品卫生安全监督的重要性全省食品安全专项监督工作正式启动食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技术“年货”食品质量国家监督专项抽查质量公告(之四小麦粉)“年货”食品质量国家监督专项抽查质量公告(之三大米)“年货”食品质量国家监督专项抽查质量公告(之五食用植物油)“年货”食品质量国家监督专项抽查质量公告(之一熏煮香肠、火腿)“年货”食品质量国家监督专项抽查结果(九)“年货”食品质量国家监督专项抽查结果(四)“年货”食品质量国家监督专项抽查结果(三)“年货”食品质量国家监督专项抽查结果(二)“年货”食品质量国家监督专项抽查结果(一)“年货”食品质量国家监督专项抽查结果(八)“年货”食品质量国家监督专项抽查结果(七)“年货”食品质量国家监督专项抽查结果(六)“年货”食品质量国家监督专项抽查结果(五)省绿办加强绿色食品检查员标志监督管理员培训工作通报食品添加剂专项监督抽检结果食品卫生安全与监督管理的初步探讨食品安全自媒体监督:现状、问题及其法律规制食品安全与卫生监督要普惠百姓2012年全国卫生系统食品安全与卫生监督工作会议在北京召开秦皇岛县区农村食品安全调研及监督管理长效措施研究食品及医疗卫生监督社会现状之我见浅议食品安全的社会监督夜市大排档的食品质量问题和监督管理措施商务部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严格做好生猪屠宰监管工作的意见浅谈食品卫生的社会监督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二级以上医院食品卫生现状与监督管理我国食品卫生现状与监督管理食品安全:立法与监督经验浅谈食品安全评估制度在食品卫生监督中的应用全省绿色食品检查员、标志监督管理员培训班开班膨化食品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质量公告膨化食品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质量公告油炸小食品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质量公告膨化食品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烘炒食品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质量技术监督在食品加工技术中的规范作用探析论技术监督在食品监管中的现状和构想论网络舆论监督对食品安全监管的作用食品微生物检验质量监督问题分析食品微生物检验质量监督问题分析浅谈当前食品安全问题整治和监督浅谈如何从源头监督管理食品安全食品监管中要发挥技术监督的作用食品保鲜膜、食品包装袋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质量公告浅谈如何开展食品检验实验室内部质量监督工作教育部:加强多方监督,反对食品浪费治理食品安全,如何用好全民监督双刃剑强化社会监督,实现食品安全浅析食品安全渎职侵权犯罪的监督与预防论食品污染的危害性与卫生监督食品安全需要更加严格的监督食品添加剂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质量公告食品添加剂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质量公告四类儿童食品及用品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质量公告(之二婴幼儿配方乳粉)四类儿童食品及用品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质量公告(之一果冻)四类儿童食品及用品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质量公告(之四婴幼儿服装)肉类食品白砂糖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专项立案监督活动将开展商用电动食品加工设备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公告浅析食品安全视野下的网络舆论监督媒体监督应该成为食品安全的重要防线开展食品行业预防“非典”卫生监督的做法和作用。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开展餐饮消费环节食品安全、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情况调查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开展餐饮消费环节食品安全、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情况调查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开展餐饮消费环节食品安全、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情况调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9.03.30•【文号】食药监办食函[2009]111号•【施行日期】2009.03.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开展餐饮消费环节食品安全、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情况调查的通知(食药监办食函[2009]1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消费监管部门:为加强餐饮消费环节食品安全、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工作,提高监管工作的针对性、有效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开展餐饮消费环节食品安全、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情况摸底调查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查内容(一)餐饮消费行政许可管理情况(见附件1);(二)餐饮消费行政处罚等情况(见附件2);(三)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和餐饮消费环节培训情况(见附件3);(四)消费环节食品安全(含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督机构能力(见附件4);(五)消费环节食品安全(含保健食品、化妆品)检验机构能力(见附件5);(六)保健食品生产许可管理情况(见附件6);(七)化妆品生产许可管理情况(见附件7);(八)化妆品生产企业基本情况(见附件8)。

二、工作要求(一)摸底调查工作由各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药品监管局)、食品消费监管部门承担,负责对辖区内的摸底调查工作进行组织检查,并完成对调查数据的汇总、核对和上报工作。

(二)监管基础数据是制定监管政策和监管措施的重要依据,请各单位务必高度重视,精心组织,认真审核,如实填报,确保数据真实、准确。

(三)请于2009年4月30日前,将填写完整的摸底调查表以纸质和电子邮件的方式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管司。

联系人:刘一晨、陶申傲联系电话:************、88330512邮箱:*************.cn附件:1.餐饮消费行政许可管理情况调查表2.餐饮消费行政处罚等情况调查表3.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和餐饮消费环节培训情况4.消费环节食品安全(含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督机构能力调查表5.消费环节食品安全(含保健食品、化妆品)检验机构能力调查表6.保健食品生产许可管理情况调查表7.化妆品生产许可管理情况调查表8.化妆品生产企业基本情况调查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二○○九年三月三十日附件1餐饮消费行政许可管理情况调查表报表单位(盖公章):填表人:审核注:填报数据均截止为当年12月31日。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食品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监督抽查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食品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监督抽查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食品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监督抽查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3.05.29•【字号】沪市监规范〔2023〕6号•【施行日期】2023.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食品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监督抽查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市场监管局,临港新片区市场监管局,市局执法总队、机场分局,市局信息应用研究中心:《上海市食品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监督抽查考核管理办法》已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5月29日上海市食品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监督抽查考核管理办法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加强和规范食品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监督抽查考核工作,落实食品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提高食品从业人员法治意识、知识水平和操作技能,预防食物中毒等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以及《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知识监督抽查考核,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食品从业人员,包括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主要负责人、食品安全总监和食品安全员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关键岗位操作人员等。

第三条(监督管理部门职责)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市食品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监督抽查考核工作的组织管理和综合协调。

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辖区食品生产经营者开展食品安全知识培训与考核情况的监督检查,对食品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的掌握情况随机开展监督抽查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

第四条(生产经营者义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知识培训与考核管理制度,自行组织或者委托有能力的其他机构,对本单位食品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分类培训和考核,并建立培训与考核档案。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区域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区域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区域性批发企业和第二类精神药品批发企业的通知【法规类别】药品管理【发文字号】沪食药监药安[2006]458号【发布部门】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日期】2006.06.30【实施日期】2006.06.3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区域性批发企业和第二类精神药品批发企业的通知(沪食药监药安〔2006〕458号)各分局:根据国务院《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经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食药监安[2005]527号),我局开展了对原经批准从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经营的企业重新许可的验收审查。

现将通过审查的我市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区域性批发企业名单(见附件1)和第二类精神药品批发企业名单(第一批)(见附件2)予以公布,并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请有关分局根据附件1、附件2名单,收齐辖区内有关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于2006年7月15日前交药品安全监管处,并领取《特殊药品经营资格审批件》转发至相关企业。

二、因部分药品批发企业不再申请经营特殊药品,我局统一注销35家批发企业特殊药品批发资格(见附件3、附件4)。

请各有关分局收齐辖区内有关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于2006年7月15日前交药品安全监管处。

三、我局在完成《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变更后,将通知分局领取新证。

四、对于本次验收检查后需整改的企业(见附件5),我局将于2006年7月30日前组织复查,并根据复查结果作出是否核发《特殊药品经营资格审批件》的决定。

特此通知附件:1、上海市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区域性批发企业名单2、上海市第二类精神药品批发企业名单(第一批)3、注销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批发资格企业名单4、注销第二类精神药品批发资格企业名单5、整改企业名单(略)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二00六年六月三十日附件1:上海市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区域性批发企业名单附件2:上海市第二类精神药品批发企业名单(第一批)。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等法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等法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等法规规章行政处罚案由分类指南》的通知
【法规类别】行政处罚与行政复议
【发文字号】沪食药监法[2017]150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7.07.27
【实施日期】2017.07.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等法规规章行政处罚案
由分类指南》的通知
(沪食药监法〔2017〕150号)
各区市场监管局、市食药监局相关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食品安全行政处罚工作,根据《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上海市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办法》、《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
法》、《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等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系统监管实际,我局梳理了《<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等法规规章行政处罚案件案由分类指南》,并经2017年局第13次局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结合实际试行,并将在试行过程中发生的问题汇总,及时反馈至市局政策法规处。

行政执法实践中,若具体案由与法律法规的规定存在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为执法依据。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等法规规章行政处罚案件案由分类指南》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7年7月27日
附件:
《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行政处罚案件案由分类指南。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药品名称管理的通知-国食药监注[2006]99号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药品名称管理的通知-国食药监注[2006]99号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药品名称管理的通知正文:----------------------------------------------------------------------------------------------------------------------------------------------------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药品名称管理的通知(国食药监注[2006]9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针对当前社会反响药品名称混乱、一药多名等问题,为加强药品监督管理,维护公共健康利益,现就规范药品名称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药品必须使用通用名称,其命名应当符合《药品通用名称命名原则》的规定。

二、药品商品名称不得有夸大宣传、暗示疗效作用。

应当符合《药品商品名称命名原则》的规定,并得到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后方可使用。

三、药品商品名称的使用范围应严格按照《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的规定,除新的化学结构、新的活性成份的药物,以及持有化合物专利的药品外,其他品种一律不得使用商品名称。

同一药品生产企业生产的同一药品,成份相同但剂型或规格不同的,应当使用同一商品名称。

四、药品广告宣传中不得单独使用商品名称,也不得使用未经批准作为商品名称使用的文字型商标。

五、自2006年6月1日起,新注册的药品,其名称和商标的使用应当符合《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4号)的要求。

对已受理但不符合要求的商品名称的申请我局将不予批准。

六、为进一步规范药品名称,我局将于近期组织开展全国范围的专项治理整顿工作。

附件:药品商品名称命名原则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二○○六年三月十五日附件:药品商品名称命名原则一、由汉字组成,不得使用图形、字母、数字、符号等标志。

二、不得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规定不得使用的文字。

三、不得使用以下文字:(一)扩大或者暗示药品疗效的;(二)表示治疗部位的;(三)直接表示药品的剂型、质量、原料、功能、用途及其他特点的;(四)直接表示使用对象特点的;(五)涉及药理学、解剖学、生理学、病理学或者治疗学的;(六)使用国际非专利药名(INN)的中文译名及其主要字词的;(七)引用与药品通用名称音似或者形似的;(八)引用药品习用名称或者曾用名称的;(九)与他人使用的商品名称相同或者相似的;(十)人名、地名、药品生产企业名称或者其他有特定含义的词汇——结束——。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开展整治非药品冒充药品专项行动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开展整治非药品冒充药品专项行动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开展整治非药品冒充药品专项行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卫生部(已撤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0.05.18•【文号】国食药监稽[2010]204号•【施行日期】2010.05.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开展整治非药品冒充药品专项行动的通知(国食药监稽[2010]20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厅(局):为严厉打击非药品冒充药品违法行为,维护公众身体健康,按照国务院关于整治非药品冒充药品专项行动的指示和卫生部等六部门《关于印发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国食药监办〔2009〕342号)精神,卫生部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组织开展了集中整治非药品冒充药品专项行动第一阶段的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效。

为进一步做好整治非药品冒充药品工作,卫生部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决定开展集中整治非药品冒充药品第二阶段专项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工作目标继续巩固第一阶段集中整治工作的成果,对发现的问题追踪查源,依法严肃处理。

深入开展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民营医疗机构使用环节的整治工作,净化药品流通和使用环节,保障公众用药安全。

二、工作内容(一)继续开展对药品经营企业的监督检查,重点对前一阶段整治中发现的非药品冒充药品违法行为比较严重的区域和药品经营企业进行检查。

(二)开展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民营医疗机构监督检查,全面检查基层医疗机构中存在的以食品、保健食品、保健用品、化妆品、消毒产品、未标示文号产品冒充药品的违法行为。

检查中,一经发现上述产品在包装、标签、说明书中宣称具有功能主治、适应症或者明示预防疾病、治疗功能或药用疗效等行为以及产品名称与药品名称相同或相似的,一律予以暂停使用,并按照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整治药品经营企业非药品冒充药品行为的通知》(国食药监稽〔2009〕738号)要求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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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2006年“食监四号”行
动的通知
【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沪食药监食[2006]439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06.06.29
【实施日期】2006.06.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2006年“食监四号”行动的通知
(沪食药监食〔2006〕439号)
各区(县)分局、市食品药品监督所:
为确保本市夏季食品安全,根据我局《2006年食品安全监督工作计划》,定于2006年7月--9月开展以“预防控制集体性食物中毒、强化餐饮食品安全监管”为主题的“食监四号”行动。

现将《2006年“食监四号”行动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并将检查情况按附表1、2汇总后,在规定的时间节点内采用传真和邮件准时上报市局食品安全监察处,并抄送市食品药品监督所。

市局联系人:沈伟涛;电话:53524866-4036;传真:63113291;
E-mail:shenweitao@。

市所联系人:倪盈、黄永康;电话:53835500-841或842;传真:63866590;E-mail:niying@。

特此通知
附件:2006年“食监四号”行动工作方案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00六年六月二十九日
2006年“食监四号”行动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坚持“预防为主”原则,加强食品安全知识宣传,以预防和控制集体性食物中毒为目标,针对餐饮业、集体用餐配送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强化食品安全意识,提高企业自身管理水平,严厉打击各种危害食品安全的违法行为,力争使本市今年集体食物中毒发生率较去年同期有所下降,保障本市夏季餐饮食品安全。

二、时间安排
本次行动从2006年7月3 日至9月15日。

三、检查对象
各区(县)分局负责对辖区内各类型(特大、大、中、小)饭店、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的监督检查。

市食品药品监督所负责对餐饮区域(路段)、经营高风险食品(如:生食水产品等)的餐饮单位,以及连锁餐饮经营单位组织开展专题检查。

四、检查内容与要点
检查重点针对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加工配送卫生条件、超经营范围擅自外送集体用餐、
经营违禁生食水产品、熟食卤味加工经营、餐饮具清洗消毒等五种行为。

检查要点如下:
(一)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加工配送卫生条件
1、食品原料采购的索证情况。

检查采购的食品原料生产企业的卫生许可证、原料检验合格报告等的索证情况,特别是肉类食品。

2、加工方式和加工数量。

检查是否按照许可审核批准的方式加工供应盒饭。

加工数量是否在许可审核批准的数量范围内,是否超负荷运转。

3、盒饭制作、分装、运输、贮存、再加热过程。

检查操作卫生、成品运输温度、成品储存时间和食用前加热温度(冷藏盒饭)是否符合要求。

4、操作环节卫生情况、餐饮具清洗消毒。

包括餐饮具清洗水池是否专用;餐饮具清洗消毒保洁设施设备数量是否满足需要;餐饮具清洗消毒保洁设施设备是否完好、正常运转;对待用餐具消毒效果进行监督采样(结合第三季度食品抽检计划进行)。

工用具、环境卫生、人员双手消毒。

检查消毒措施是否落实。

5、质量管理。

是否按有关要求设立食品卫生质量检验机构与检验人员。

是否按盒饭卫生管理要求建立卫生管理台帐;是否按盒饭卫生要求规定的留样数量、留样品种、留样时间进行留样。

(二)超范围经营外送集体用餐
主要针对有一定数量固定客户的外送集体用餐行为,不包括散客临时点餐外带行为。

(三)经营违禁(生食)水产品
重点查处河豚鱼及其干制品、毛蚶、泥蚶、魁蚶、炝虾、自制醉虾蟹等违禁生食水产品。

(四)熟食卤味加工经营
1、熟食卤味加工经营场所是否符合要求;
2、有无擅自超经营范围经营熟食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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