照明统一规定
照明行业标准
照明行业标准近年来,随着科技的进步和人们对环境质量的要求不断提高,照明行业也在不断发展壮大。
为确保照明产品质量和安全性,以及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各国都制定了一系列的照明行业标准。
本文将为大家介绍照明行业的标准体系、标准内容以及标准的重要性和应用。
一、照明行业标准体系照明行业标准体系是由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企业标准组成的。
国家标准是对照明行业进行统一管理和指导的重要依据,而行业标准则是对特定领域进行规范和指导的。
另外,企业标准是企业自行制定的用于规范和管理内部生产流程的标准。
二、照明行业标准内容1. 产品质量标准照明产品质量标准主要涉及光源的亮度、色温、色彩还原指数等方面的要求。
通过制定明确的标准,确保照明产品的质量稳定和一致性,为用户提供高效、可靠的照明解决方案。
2. 安全性标准照明产品安全性标准主要包括产品的电气安全、防火安全、防爆安全等方面的要求。
这些标准旨在保护用户免受电气事故和火灾等安全风险的侵害。
3. 能效标准能效标准是为了推动照明产品能效水平的提升。
通过对照明产品功率、亮度、光效等指标进行规定,可以引导用户选择能耗更低、效果更好的节能产品,实现能源的可持续利用目标。
4. 环境保护标准照明行业对环境保护有一定的责任和义务。
环境保护标准主要涉及照明产品的污染物排放、废弃物处理等方面的要求。
通过这些标准的制定和执行,可以降低照明产品对环境的影响,减少资源的消耗和浪费。
5. 工程规范照明工程规范主要包括室内照明、室外照明等方面的规定。
这些规范可以指导工程设计人员在照明工程中选择合适的照明方案和设备,确保照明效果满足用户需求。
三、照明行业标准的重要性和应用照明行业标准的制定和应用对于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保障用户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照明行业标准能规范市场秩序,提高产品质量水平。
通过标准的制定和执行,可以遏制低质量产品的流通,提高产品的竞争力和市场占有率。
其次,照明行业标准能保障用户权益。
标准明确了产品的基本性能要求,消费者在购买照明产品时可以根据标准进行选择,避免受到假冒伪劣产品的侵害。
中小学及幼儿园教室照明设计规范DB51T -2015
ICS03.180A 18备案号:四川省地方标准DB51/T -2015中小学校及幼儿园教室照明设计标准(征求意见稿)Standard for lighting design of classrooms in schools and children gardens2015- 发布 2015- 实施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目次前言 (Ⅰ)1 范围 ............................................ .............. ...............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 ..13 术语和定义 ..................................................... .. (2)4 教室照明质量要求 ................................................. (5)5 灯具的技术要求 ................................................ . (8)6 电子镇流器的技术要求 ............................................. . (9)7 光源的技术要求 ........................................ (9)前言为保障学生视力健康,抑制视力不良发病率,提高教室照明光环境质量,加强学校节能减排工作,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参考了国家标准GB7793-2010《中小学教室采光和照明卫生标准》、 GB50034-2013《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99-2011《中小学校设计规范》、GB/T 13379-2008《视觉工效学原则室内工作场所照明》和DB31/539-2011《中小学校及幼儿园教室照明设计规范》,结合四川省教室照明实际情况和部份地方教室照明改善工程经验,并参考了国内外建筑照明标准和照明节能标准而制定。
宾馆照明管理制度内容
宾馆照明管理制度内容一、制度目的宾馆照明管理制度的目的是规范和统一宾馆内的照明设备的使用和管理,保障宾馆运营安全、提升顾客体验和节约能源。
二、制度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宾馆内的所有照明设备,包括宾馆大厅、客房、走廊、餐厅、会议室等各个区域的照明设备。
三、制度内容1. 灯具选择:宾馆应选择符合国家标准的照明灯具,确保照明效果良好,能够满足不同区域的照明需求。
2. 照明方案:宾馆应根据不同区域的功能和使用需求,设计合适的照明方案,确保照明效果达到最佳状态。
3. 照明安全:宾馆应定期对照明设备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设备安全可靠,避免因照明设备问题引发火灾等意外事故。
4. 节能措施:宾馆应采取节能措施,如使用LED灯具、安装光感应器等,降低能源消耗,为宾馆降低经营成本。
5. 照明时间:宾馆应根据实际需求合理控制照明时间,避免长时间空置区域的照明,浪费能源。
6. 灯具更换:宾馆应定期更换老化的灯具,确保照明效果良好,提升宾馆形象。
7. 照明培训:宾馆应对员工进行照明管理的培训,提高员工对照明管理的认识和重视程度。
8. 照明监控:宾馆应建立照明监控系统,对照明设备的使用情况进行监控和管理,提前发现并解决问题。
四、执行责任1. 宾馆经理负责全面贯彻执行宾馆照明管理制度,确保制度的有效实施。
2. 宾馆工程部门负责对照明设备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设备的正常运作。
3. 宾馆前台服务人员负责对客房内的照明设备进行控制和管理,避免客人滥用照明。
4. 宾馆员工应遵守宾馆照明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积极配合执行。
五、奖惩措施对执行宾馆照明管理制度良好的部门和员工进行奖励,如表彰、奖金等;对违反制度的部门和员工进行批评、教育甚至处罚。
六、制度改进宾馆应定期对照明管理制度进行评估和改进,根据实际情况和反馈意见不断完善和提升制度的实效性和可操作性。
通过制定和执行宾馆照明管理制度,宾馆可以保障运营安全,提升顾客体验,节约能源,降低经营成本,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目标。
成都市城市照明管理条例(草案)
成都市城市照明管理条例(草案)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建设第三章维护管理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规范城市照明规划建设和维护管理,保障城市生产生活安全,提升公园城市照明品质,促进夜间经济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照明的规划设计、建设施工、运行维护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城市照明包括功能照明和景观照明。
第三条(基本原则)城市照明应当遵循科学规划、建管并重、安全便民、节能环保、实用美观的原则,优先保障功能照明,因地制宜建设景观照明。
第四条(职责分工)市城市管理部门是本市城市照明主管部门,负责全市道路照明的维护管理、景观照明的监督管理和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其所属城市照明监管服务机构具体负责市管道路照明设施的维护管理工作,协助指导全市城市照明工作。
市住建主管部门负责随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下穿隧道,及随新建房屋建筑同步实施的城市照明设施的建设管理工作。
市公园城市主管部门负责公园绿地(含绿地广场、小游园、微绿地)、绿道范围内城市照明设施的建设和维护管理工作。
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利工程附属照明设施的建设和维护管理工作,及河道岸线职能职责范围内功能照明设施的维护管理工作;负责城市下穿隧道城市照明设施的维护管理工作。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绕城高速(G4202)外新建、改建、扩建市域快速路同步实施的城市照明设施的建设管理工作。
市发改、经信、公安、财政、规划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照明相关工作。
区(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照明主管部门和相关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辖区内城市照明建设和维护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自管城市照明设施的维护管理,— 2 —协助处理城市照明建设和维护管理中的有关问题。
第五条(新技术运用)鼓励在城市照明规划建设、维护管理中使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提高城市照明管理的信息化和智慧化水平。
小区物业照明有哪些规定
小区物业照明有哪些规定
为加强小区道路照明和办公室照明的规范管理,杜绝浪费,节约用电,小区物业都会制定一些关于小区照明的相关规定,
(一)、本着节约用电,合理用电的精神,结合我公司的实际情况,要求公司的每位员工树立敬业爱岗精神从自我做起,把公司的照明用电管好、用好,做到随手关灯的良好习惯。
(二)、各项目管理处管辖的路灯,围墙照明及景观灯,应有统一的开关时间表,避免小区路灯开灯不统一,影响小区整体照明,定时开关,夏天、冬天分别暂定为:冬季17时至次日6时,夏季19时至次日5时。
(三)、照明设备本着既要满足需要,又要节约能源的观点出发,各项目管理处应精心做好日常、节假日、重要活动和政府确定的其他特殊期间景观照明设施的开关时间,报公司总部审核备案,并由工程维修部统一实施。
(四)、各办公室、会议室等场所使用的照明,应尽量采用自然光,尽可能少开灯或不开灯,室内亮度足够时不开灯;离开办公室要随手关灯,做到人走灯灭,杜绝“长明灯”、“白昼灯”。
下班后自觉关闭各类电器电源,加强用电设备运行管理。
各项目管理处要指定专人负责检查办公区域用电设备。
(五)、各办公区域配置的照明、电脑、空调等电器,晚上人离开时必须关闭电源,做到谁用谁负责,品质管理部定期对各管理处的照明情况进行抽查,并对检查出的问题进行考核和处罚。
(六)、遇到阴雨及大雾等天气各项目管理处应根据天气变化情况,自行掌握照明开关时间,做到最大的节约。
(七)、因季节变化或其它原因需要调整公共照明开关时间时,由各项目管理处重新拟制,报总部审核批准后交工程维修部统一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57号——天津市城市照明管理规定
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57号——天津市城市照明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2.13•【字号】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57号•【施行日期】2013.02.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天津市城市照明管理规定(津政令第57号)《天津市城市照明管理规定》已于2012年12月4日经市人民政府第9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
天津市市长黄兴国2012年12月13日天津市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照明管理,改善城市照明环境,促进能源节约,保障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根据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城市照明规划、建设、运行、养护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城市照明,是指城市道路、隧道、广场、公园、公共绿地、名胜古迹等以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功能照明和景观照明。
功能照明是指通过人工光以保障人们出行和户外活动安全为目的的照明。
景观照明是指在户外通过人工光以装饰和造景为目的的照明。
本规定所称城市照明设施,是指用于城市照明的配电室、变压器、配电箱、灯杆、灯具、地上地下管线、工作井、监控系统等设备和附属设施。
第四条本市城市照明工作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同步建设、以人为本、经济适用、安全节能、美化环境的原则。
第五条市市容园林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功能照明的养护、监督管理和景观照明的规划建设、养护、监督管理。
市建设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功能照明设施的建设管理。
市发展改革、规划、财政、经济和信息化、市政公路、国土房管、公安、文化广播影视、旅游等部门和有关区县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第六条建设和养护城市照明设施,应当优先使用高效节能产品,积极采用节能控制技术,建立和完善分区、分时、分级的照明节能控制措施。
本市鼓励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光源在城市照明中的应用,提高城市照明的科技含量和文化品位。
城市照明管理办法
城市照明管理办法城市照明,作为城市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障市民的出行安全、提升城市的整体形象以及促进经济的繁荣发展都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为了加强城市照明管理,保障城市照明设施的正常运行,创造良好的城市照明环境,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管理职责与分工城市照明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节能环保、安全美观的原则。
市政府相关部门应明确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市照明管理工作。
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全市城市照明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组织编制城市照明专项规划,制定城市照明管理相关政策和标准。
各区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照明设施的建设、运行和维护管理工作,监督检查城市照明设施的运行情况,及时处理各类照明故障和问题。
规划部门负责将城市照明专项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保障城市照明设施建设的用地需求。
建设部门负责城市照明设施建设项目的审批和监督管理,确保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照明设施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
电力部门负责保障城市照明设施的电力供应,确保供电稳定可靠。
二、规划与建设城市照明专项规划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结合城市自然地理环境、人文历史风貌等因素进行编制。
规划内容应包括功能照明和景观照明的布局、照度标准、能耗指标等。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广场、公园、公共绿地等公共场所的照明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投入使用。
城市照明设施的建设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标准和规范,采用节能环保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提高照明设施的能效和使用寿命。
功能照明设施应当满足市民出行的基本需求,保障道路、街巷、桥梁等公共场所的照明亮度和均匀度。
景观照明设施应当突出城市特色,注重与周边环境的协调统一,避免光污染和过度照明。
三、运行与维护城市照明设施的运行和维护应当按照相关标准和规范进行,确保照明设施的正常运行和安全可靠。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城市照明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制度,加强对运行维护单位的监督考核。
北京市夜景照明管理办法
北京市夜景照明管理办法【颁布机构】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文号】京政办发(2008)27号【颁布时间】2008—4—30【实施时间】2008—4—30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夜景照明管理工作,创造优美和谐的夜间环境,根据《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夜景照明,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和投入使用的道路照明与夜景景观照明,以及一些临时性的营造景观照明等。
第三条本市夜景照明工作实行统一规划,分级负责,分区管理,独立运行。
第四条市市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夜景照明的统筹、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各区县市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城内夜景照明的规划、建设、运行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在区县市政管理部门的指导下,负责落实本辖区内夜景照明的建设、运行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天安门地区管理委员会负责长安街及其延长线(即五棵松桥至四惠桥,包括天安门地区,下同)夜景照明设施运行的组织和协调工作.规划、建设、园林绿化、文物、公安、路政、电力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按照各自职责,保障夜景照明设施的建设和运行.第五条市市政管理部门应会同市规划部门编制本市夜景照明专项规划和实施方案,经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六条市市政管理部门应根据本市夜景照明专项规划,组织编制和实施下列区域的夜景照明详细规划:(一)长安街及其延长线沿线;(二)中轴线(即永定门城楼至奥运中心区北端)沿线;(三)二环路、北三环路、北四环路、东四环路(四元桥至四惠桥)和机场高速路;(四)中南海周边地区、钓鱼台周边地区、正义路和台基厂路沿线;(五)金融街和北京商务中心区;(六)市政府确定的其他区域。
区县市政管理部门应根据本市夜景照明专项规划,组织编制和实施本行政区域内除上述规定区域外的其他区域夜景照明详细规划,并报市市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七条市市政管理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市夜景照明设施建设、运行、管理的标准和规范.第八条新建、改建和扩建城市道路的,建设单位应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配套建设道路照明设施。
施工现场照明安全要求
施工现场照明安全要求
1.光照强度要求:施工现场的照明光照强度应符合国家的相关标准要求,通常建筑物外部和公共区域的照明光照强度应不低于100勒克斯,室内工作场所的光照强度一般为300勒克斯。
2.照明布置要求:施工现场的照明布置应全面、统一、均匀。
照明设备要合理安装在工作场所上方,避免遮挡和阻挡光线。
对于较大的施工现场,应根据不同的工作场所进行细分,布置合适的照明设备。
3.照明设备的选用要求:施工现场的照明设备应符合国家的相关标准要求,具有防尘、防水、防爆等功能。
照明设备选用LED灯具时,应保证灯具的发光效率和色彩还原指数。
同时,照明设备的使用寿命要长,可靠性要高,以减少更换和维修的次数。
4.安全电压要求:施工现场的照明电压一般为低电压,用于保护工人的人身安全。
电压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的规定,一般不超过36伏特(V)。
同时,施工现场的照明电路应设置漏电保护装置和过载保护装置,以确保电气安全。
5.照明设备的安装要求:照明设备的安装应符合相关规范和要求,确保设备的稳定性和安全性。
设备的连接线应采用耐高温、耐油污、耐老化的电缆,且敷设要整齐、有序、可靠。
对于高空作业和水下作业,应使用特殊的照明设备,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合理安装和使用。
6.应急照明要求:施工现场应配置应急照明设备,以应对突发情况,如停电、火灾等。
应急照明设备应具有自动启动和光感控制功能,能够在紧急情况下提供安全而适宜的照明。
总之,施工现场照明安全要求的目标是为了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减少工作风险和事故隐患。
施工单位应依据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对施工现场的照明进行合理设计和布置,确保施工现场的照明安全。
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
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管理工作,提高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使用效果和管理水平,保障市民的出行安全和居民的生活质量,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城市道路照明设施是指在城市道路上设置的照明设备,包括路灯、投光灯、标志、信号灯等。
第三条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管理应坚持“安全第一、合理布局、科学选型、高效运行、精细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管理责任第四条市政府负责制定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的总体规划和政策,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开展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建设局负责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规划与设计,审核相关项目的报批材料。
第六条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建设与维护工作,按照规划要求进行设施的布设和维修。
第七条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卫生清洁工作,定期进行清洁维护,保持设施的整洁。
第八条市公安交警部门负责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交通管控工作,确保道路照明设施的正常运行和交通秩序的安全流畅。
第九条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部门负责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日常管理,提供技术支持和维修服务。
第三章设施布设第十条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布设应根据道路种类、交通流量和行车速度进行科学的规划,确保照明效果的达标。
第十一条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布设要合理,充分利用现有的电力资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降低能耗。
第十二条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选型应根据道路状况和功能需求进行科学选择,兼顾节能环保和经济实用。
第十三条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维修和更换应及时进行,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减少因设施故障引起的安全隐患。
第四章运行管理第十四条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开关和亮度调节应根据天气条件和道路使用情况进行合理控制,节约能源,提高设施的使用寿命。
第十五条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运行参数应按照规定进行监测和记录,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十六条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故障应及时修复,设施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的故障报修和处理机制。
第五章安全管理第十七条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安全管理应建立健全的安全检查机制,定期对设施进行检修和维护,消除安全隐患。
学校公共区域照明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提高学校公共区域照明质量,保障师生安全,节约能源,降低维护成本,特制定本制度。
二、照明设施管理1. 学校公共区域照明设施包括教室、办公室、走廊、操场、食堂、卫生间等区域的照明设备。
2. 照明设施应定期进行检查、维护和保养,确保其正常运行。
3. 照明设施损坏时,应及时报修,维修部门应在接到报修后24小时内进行维修。
4. 照明设施更换或改造时,应按照相关标准和规定进行,并确保照明效果满足使用需求。
三、照明时间管理1. 学校公共区域照明时间应遵循以下原则:(1)白天自然光照充足时,尽量不开灯;(2)夜间或自然光照不足时,应开启照明设备;(3)特殊活动或应急情况下,照明设备应按需开启。
2. 照明设备开启时间由学校统一规定,各部门应严格按照规定执行。
四、节能管理1. 学校公共区域照明设备应采用节能型灯具,降低能耗。
2. 照明设备开启时,应合理调整亮度,避免过度照明。
3. 离开公共区域时,应及时关闭照明设备,节约能源。
五、照明质量控制1. 照明设施安装、更换或改造后,应进行照明效果检测,确保照明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2. 照明设施检测内容包括:照度、色温、眩光等指标。
3. 检测不合格的照明设施,应及时整改。
六、安全管理1. 照明设施安装、维修过程中,应确保现场安全,防止发生安全事故。
2. 照明设施周围应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提醒师生注意安全。
3. 发现照明设施存在安全隐患时,应及时上报,并采取相应措施消除隐患。
七、责任与监督1. 学校相关部门负责照明设施的管理和维护工作。
2. 学校师生应共同维护照明设施,发现异常情况及时上报。
3. 学校定期对照明设施进行检查,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进行通报批评。
八、附则1. 本制度由学校办公室负责解释。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3. 本制度如有未尽事宜,由学校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补充。
北京市夜景照明管理办法
北京市夜景照明管理办法近年来,夜景照明逐渐成为城市建设的亮点,能够为城市增添独特的魅力与活力。
然而,随着夜景照明设施的增加,一些问题也相继出现。
为此,为了进一步强化城市夜景照明管理,北京市制定了夜景照明管理办法,下面就将详细介绍。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北京市夜景照明的管理,规范建设活动,维护市民的生活环境和夜景照明品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北京市的城市建设、规划、设计、施工、安装、维护、使用等与夜景照明相关的活动。
第三条北京市政府负责夜景照明的统一规划、管理和监督,向社会公开夜景照明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规划与设计第四条制定夜景照明规划要充分考虑市民需求和城市特色,科学合理安排各类夜景照明。
第五条夜景照明设计要遵循“照明平衡、照明合理、照明情境”的原则,保证照明效果与目标一致。
第六条夜景照明设计要合理选择灯具和光源,降低能耗,减少光污染。
第七条夜景照明工程施工前,必须提交夜景照明设计方案,并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施工。
第三章工程施工与维护第八条夜景照明施工过程中,必须按照设计方案进行,确保施工质量。
第九条已建成的夜景照明工程要定期进行维护和检测,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和安全性。
第十条夜景照明工程维修期间,应采取措施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并及时恢复夜景照明设施。
第四章能耗与环境保护第十一条夜景照明设施应符合国家能效标准,并优先采用LED等低能耗、高效益的照明设备。
第十二条夜景照明工程不得滥用照明资源,对不必要的照明区域应予以限制。
第十三条夜景照明工程的照度水平应根据实际需要进行合理调节,避免过高过亮的照明。
第五章管理与监督第十四条建设单位应当加强对夜景照明工程的管理和维护,确保设施的安全与正常运行。
第十五条夜景照明施工和维护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并按照法律法规进行操作。
第十六条北京市相关部门将对夜景照明工程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将给予处罚。
第六章附则第十七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之前已经建设的夜景照明工程应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整改。
照明规定
照明设计统一规定目录1. 总则2. 照明方式3. 照明种类4. 光源选择5. 照明器选择6. 照明器布置要求7. 照度标准8. 照度计算9. 照明网络与电压10. 允许电压降11. 照明负荷和电压损失计算与小型断路器的选择12. 导线选择与敷设13. 照明配电箱选择和布置14. 照明开关和插座的选择15. 接地方式16. 制图规定与符号17. 施工图中应注意的问题附录A 照明配电箱、检修箱统一编号附录B 单芯橡皮、塑料绝缘导线穿管配合表附录C 单芯塑料绝缘导线的持续载流量表附录D 单相220V网络(单相和零线)电流力矩为1A·km时的电压损失表附录E 三相四线380/220V网络电流力矩为1A·km时的电压损失表附录F 配置接线图格式附录G 照明部分常用符号1.1 照明设计应遵守《火力发电厂和变电所照明设计技术规定》(以下简称“照明技规”),并以《电力工程电气设计手册》1(以下简称“手册1”)第18章“照明部分”为补充。
其他参考资料有:1.1.1 《电力装置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1.1.2 《工业企业照明设计标准》;1.1.3 《电气照明技术基础与设计》;1.1.4 《照明工程设计手册》等。
1.2 设计前应首先熟悉“照明技规”和“手册1”照明部分的内容。
1.3 本统一规定是结合本工程要求对“照明技规”作必要的说明和补充,未提到的部分应以“照明技规”为准。
本统一规定的编排顺序基本与“照明技规”一致。
1.4 本规定适用于发电分公司电气室设计的工程的照明设计。
2. 照明方式以一般照明为主,按“照明技规”要求装设局部照明。
3. 照明种类设正常照明、事故照明、障碍标志照明(不设警卫照明)。
事故照明包括交流事故照明,直流事故照明和疏散照明。
4. 光源选择光源宜采用荧光灯、白炽灯、高强气体放电灯(金属卤化物灯、高压钠灯)。
4.1 高压钠灯(选择显色性较好的改进型钠灯泡):屋外,煤场,输煤系统,较高的辅助车间和厂区道路等;4.2 荧光灯:事故照明,控制室,继电器室,办公室,主要生活间,主要建筑物的过道,楼梯间。
建筑照明设计标准 GB 50034-2013说明书
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2013目录前言1总则2术语3基本规定3.1照明方式和种类3.2照明光源选择3.3照明灯具及其附属装置选择4照明数量和质量4.1照度4.2照度均匀度4.3眩光限制4.4光源颜色4.5反射比5照明标准值5.1一般规定5.2居住建筑5.3公共建筑5.4工业建筑5.5通用房间或场所6照明节能6.1一般规定6.2照明节能措施6.3照明功率密度限值6.4天然光利用7照明配电及控制7.1照明电压7.2照明配电系统7.3照明控制附录A统一眩光值(UGR)附录B眩光值(GR)本标准用词说明引用标准名录前言前言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1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11]17号)的要求,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对原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2004进行全面修订而成。
本标准在编制过程中,标准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最后经审查定稿。
本标准共分7章2个附录,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基本规定、照明数量和质量、照明标准值、照明节能、照明配电及控制等。
本标准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修改了原标准规定的照明功率密度限值;补充了图书馆、博览、会展、交通、金融等公共建筑的照明功率密度限值;更严格地限制了白炽灯的使用范围;增加了发光二极管灯应用于室内照明的技术要求;补充了科技馆、美术馆、金融建筑、宿舍、老年住宅、公寓等场所的照明标准值;补充和完善了照明节能的控制技术要求;补充和完善了眩光评价的方法和范围;对公共建筑的名称进行了规范统一。
本标准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标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寄送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三环东路30号,邮编:100013)。
照明系统管理规章制度
照明系统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照明系统的管理,确保照明设备的正常运行和安全使用,提高能源利用率,保障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单位内部所有的照明系统管理工作,包括照明设备的选用、安装、维护和保养等方面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照明系统管理工作必须依法合规,保证合理、安全、节能、环保的原则。
第四条照明系统管理工作由单位的主管部门负责统一管理,每个部门要配备专人负责照明系统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照明系统管理工作要根据不同区域和部门的需要,采取不同的照明方案和措施。
第二章照明系统的选用第六条在选用照明设备时,应优先考虑能源效率高、光源舒适度好、光色自然、寿命长的产品。
第七条照明设备的选用应根据使用场所和需求确定,不得随意更换照明设备。
第八条照明设备的选用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严禁使用假冒伪劣产品。
第九条照明设备的选用应考虑到日常维护和保养的方便性,避免给维护工作带来不便。
第十条照明设备的选用应根据使用环境的要求,选择适合的防水、防尘等功能。
第三章安装维护第十一条照明设备的安装应由专业人员进行,确保安全可靠。
第十二条照明设备的安装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不得存在安全隐患。
第十三条照明设备的维护应定期进行,发现故障要及时处理,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第十四条照明设备的维护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法进行,不得随意更改或拆卸。
第十五条照明设备的维护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具备相应的维护能力。
第十六条照明设备的保养应注意清洁和防尘,避免灯具灰尘积累影响照明效果。
第四章火灾安全第十七条照明设备的安装和使用应符合消防安全规定,避免火灾隐患。
第十八条照明设备的安装位置和布局要合理,不得影响消防通道和疏散。
第十九条照明设备的使用过程中要注意避免短路、过载等电气故障,防止火灾发生。
第二十条照明设备的维护过程中应注意防火防爆,不得使用易燃易爆的清洁剂。
第五章节能环保第二十一条照明设备的选用和使用要注重节能环保,提高能源利用率。
北京市夜景照明管理办法
北京市夜景照明管理办法北京是中国的首都,也是一个国际化大都市,拥有繁华的城市夜景。
为了保护和提升夜景的美观性和品质,北京市制定了夜景照明管理办法。
本文将详细介绍北京市夜景照明管理办法的具体内容和实施细则。
一、总则北京市夜景照明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管理、保护市区夜间照明景观而制定的。
夜景照明是城市的名片,对于塑造城市形象、提升城市品位具有重要作用。
因此,本办法的主要目的是加强对夜景照明的规划、设计、施工和管理,以实现城市夜景照明的统一、独特、美观和可持续发展。
二、夜景照明规划1. 城市总体规划要将夜景照明作为重要组成部分,并明确夜景照明的定位和发展目标,制定相应的规划和政策。
2. 制定夜景照明规划,进行合理布局和分区域划定,根据不同区域特点,确定夜景照明的主题、风格和色彩,实现城市夜景照明的多样性和层次感。
三、夜景照明设计1. 根据夜景照明规划,开展照明设计工作。
设计应注重突出城市地标建筑、历史文化遗产、商业中心等重要区域的夜景照明效果,使其成为城市夜间的亮点。
2. 设计方案应综合考虑景观效果、节能环保和灯光污染问题,采用高效节能照明设备,降低能耗和碳排放。
四、夜景照明施工1. 夜景照明施工应按照设计方案进行,确保施工质量和进度。
2. 施工过程中,要合理安排施工时间,减少对市民生活的影响。
如有需要,要及时发布施工通告,提前告知居民和游客。
五、夜景照明管理1. 市政府设立夜景照明管理机构,负责夜景照明的规划、设计、施工和管理工作。
2. 加强夜景照明设备的维护和管理,及时修复故障,确保夜景照明设备的正常运行。
3. 对夜景照明效果进行定期评估和监测,及时调整和改进照明方案。
六、夜景照明宣传1. 加强对夜景照明知识的宣传和普及,提高市民对夜景照明的认识和欣赏能力。
2. 举办夜景照明活动和展览,增加夜间文化娱乐活动,吸引更多市民和游客参与。
七、处罚和奖励措施1. 对违反夜景照明管理办法的单位和个人,依法给予处罚;对尤其优秀的夜景照明工程,给予奖励和嘉奖。
单位宿舍照明管理制度
单位宿舍照明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单位宿舍照明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保障员工生活质量,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所有宿舍的照明管理工作,所有住户和相关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并执行。
第三条本单位住户应当爱惜居住环境,节约用电,注意安全,积极配合管理人员开展照明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管理制度由本单位照明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必要时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修改。
第二章照明设施管理第五条宿舍内的照明设施由本单位统一配备,住户不得私自更换或者拆卸。
第六条住户应当定期对宿舍内的照明设施进行检查和维护,如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报告照明管理部门处理。
第七条住户离开宿舍时应关闭所有照明设施,避免造成能源浪费和安全隐患。
第八条在使用节能灯具时,住户应当按照说明书正确使用,并在灯具损坏时及时更换。
第九条照明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宿舍的照明设施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设施正常运转。
第十条照明设施在使用寿命结束后应及时更换,避免影响员工的正常生活。
第三章用电管理第十一条住户应当合理使用电力资源,避免过度消耗和浪费。
第十二条宿舍内禁止使用大功率电器或者长时间启用电器,以减少用电量和避免安全事故。
第十三条住户应当按规定使用电线和插座,避免因电路负荷过大引发火灾。
第十四条住户应当养成定期清洁电器和插座的习惯,保持室内环境整洁和用电安全。
第十五条住户应当关注用电负荷情况,如需增加用电量应提前向照明管理部门报备并获得批准。
第十六条用电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宿舍的用电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四章安全管理第十七条住户在使用照明设施时应当注意安全,避免电器漏电或者短路导致安全事故。
第十八条住户禁止在床上或者易燃物附近使用明火或者照明设备,以免引发火灾。
第十九条住户应当定期检查照明设施的安装情况,确保安全可靠。
第二十条照明管理部门应当不定期组织安全演练,提高住户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五章处罚规定第二十一条对违反本管理制度的住户,照明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或者停电等处罚。
灯具照明管理制度范文(3篇)
灯具照明管理制度范文1、每周由照明专责人员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汇总后立即更换。
2、每日当班人员在巡视检查设备时若发现灯具照明不亮、应立即汇报及时更换。
3、灯具照明存在问题解决不了的应汇报到工区。
4、控制室、继电保护室、走廊的灯具照明应每日检查一次,发现有损坏不亮应及时更换。
5、白天在光线充足的情况下不允许开灯。
6、阴雨天气光线比较暗在室内工作需要开灯、工作结束后应将灯关闭。
7、室外照明、晚间打开、天亮关闭。
8、定期对灯具的数量更换情况进行统计、并分类放置。
9、专责人员应尽职尽责、确保全所有充足照明。
灯具照明管理制度范文(2)一、目的与适用范围本制度的目的是为了规范灯具照明管理工作,促进能源的合理利用,提高办公场所的照明质量和工作效率。
适用范围为公司各个部门及办公场所。
二、职责与义务1. 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和完善灯具照明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2. 各部门负责做好本部门内的灯具照明管理工作,并积极配合管理部门的工作。
3. 所有员工有义务按照制度要求正确使用和保养灯具设备,节约使用能源。
三、灯具选用与安装1. 灯具选用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具有优良的耐用性和节能性。
2. 灯具安装应由专业人员进行,确保安全可靠,避免发生事故。
四、灯具使用与管理1. 灯具使用时,应根据实际需要选择适当的照明方式和亮度,避免不必要的能源浪费。
2. 灯具设备需要经常清洁和维护,确保其正常工作。
定期检查灯具是否损坏或老化,及时更换或修理。
3. 离开工作岗位或办公区域时,应关闭不必要的照明设备,避免长时间未使用的灯具继续亮着。
4. 晴天时应尽量利用自然光,减少对室内照明的依赖度。
5. 灯具故障应及时报修,不得私自进行拆装和修理。
五、节能减排措施1. 利用高效节能灯具替代传统灯具,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2. 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倡导员工使用个人台灯,减少对整体照明的依赖。
3. 定期清洁灯具,确保灯具的亮度和照明效果,避免能源浪费。
4. 设置合理的照明时间和区域,避免长时间无人使用的区域继续照明。
办公室照明国家标准
办公室照明国家标准引言概述:办公室照明是一个重要的环境因素,对员工的工作效率和健康状况有着直接的影响。
为了确保办公室照明的质量和安全性,国家制定了一系列的标准。
本文将介绍办公室照明国家标准的内容和要求。
一、照明亮度的要求1.1 办公室照明亮度的标准根据国家标准,办公室的照明亮度应该符合一定的要求。
一般来说,办公室的照明亮度应该在300-500勒克斯之间。
这个范围可以确保员工在工作时有足够的光线来进行工作,同时又不会造成眩光或者视觉疲劳。
1.2 照明亮度的均匀性要求除了照明亮度的标准外,国家标准还要求办公室的照明亮度要均匀分布。
也就是说,整个办公室的各个区域应该有相似的照明亮度。
这样可以避免出现明暗不均的情况,保证员工在任何位置都能够得到适当的照明。
1.3 照明亮度的调节性要求国家标准还要求办公室的照明系统应具备一定的调节性。
员工在不同的工作环境下可能需要不同的照明亮度,比如在阅读文件时需要较高的亮度,而在使用电脑时则需要较低的亮度。
因此,照明系统应该能够根据员工的需求进行调节,以提供最适宜的照明环境。
二、照明色温的要求2.1 办公室照明色温的选择国家标准规定,办公室的照明色温应该选择在4000-5000K之间。
这个范围的照明色温可以提供较为自然的光线,有助于员工的视觉舒适度和注意力集中。
2.2 照明色温的一致性要求除了选择适当的照明色温外,国家标准还要求办公室的照明系统应该保持一致的色温。
这意味着整个办公室的各个照明设备应该具有相同的色温,避免出现明显的色差。
这样可以提供一个统一的照明环境,减少员工的视觉疲劳和不适感。
2.3 照明色温的调节性要求与照明亮度相似,国家标准也要求办公室的照明系统应具备一定的色温调节性。
员工在不同的工作任务下可能需要不同的照明色温,比如在进行创意思考时需要较高的色温,而在进行放松休息时则需要较低的色温。
因此,照明系统应该能够根据员工的需求进行调节,以提供最适宜的照明环境。
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2024
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2024
其次,标准规定了照明设计的基本参数。
包括照度、光色、直视蓝光
分布、统一度等参数。
例如,对于不同的活动区域,照度需求是不同的。
标准给出了不同场所和活动区域的照度要求,如办公室、会议室、图书馆等。
另外,光色也是照明设计中的重要参数。
标准规定了不同功能区域使
用的光色范围和百分比。
然后,该标准针对不同场所规定了照明装置的选择和配置。
对于建筑
照明设计中的常见子系统,如照明电源、照明光源、照明设备等,标准规
定了其基本要求和选择方法。
例如,对于照明光源,标准规定了不同场所
适用的光源类型和光通量要求。
对于照明装置的配置,标准提供了不同场
所的照明需求和照明装置的配置方法。
此外,标准还规定了照明设计的图面要求和勘测、试验的要求。
照明
设计图面需要包括照度分布图、灯具布置图、控制系统图等内容,并且需
要标注照明设计参数。
对于照明勘测和试验,标准规定了照明勘测的方法
和设备要求,以及照明设备的试验要求和评估方法。
最后,该标准还规定了照明设计的检查和验收标准。
通过检查和验收,可以确保照明设计符合标准要求并能够达到预期效果。
标准为照明设计的
检查提供了具体的方法和标准,并且对于照明装置的验收,标准规定了相
应的评估指标和要求。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照明设计统一规定目录1. 总则2. 照明方式3. 照明种类4. 光源选择5. 照明器选择6. 照明器布置要求7. 照度标准8. 照度计算9. 照明网络与电压10. 允许电压降11. 照明负荷和电压损失计算与小型断路器的选择12. 导线选择与敷设13. 照明配电箱选择和布置14. 照明开关和插座的选择15. 接地方式16. 制图规定与符号17. 施工图中应注意的问题附录A 照明配电箱、检修箱统一编号附录B 单芯橡皮、塑料绝缘导线穿管配合表附录C 单芯塑料绝缘导线的持续载流量表附录D 单相220V网络(单相和零线)电流力矩为1A·km时的电压损失表附录E 三相四线380/220V网络电流力矩为1A·km时的电压损失表附录F 配置接线图格式附录G 照明部分常用符号1.1 照明设计应遵守《火力发电厂和变电所照明设计技术规定》(以下简称“照明技规”),并以《电力工程电气设计手册》1(以下简称“手册1”)第18章“照明部分”为补充。
其他参考资料有:1.1.1 《电力装置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1.1.2 《工业企业照明设计标准》;1.1.3 《电气照明技术基础与设计》;1.1.4 《照明工程设计手册》等。
1.2 设计前应首先熟悉“照明技规”和“手册1”照明部分的内容。
1.3 本统一规定是结合本工程要求对“照明技规”作必要的说明和补充,未提到的部分应以“照明技规”为准。
本统一规定的编排顺序基本与“照明技规”一致。
1.4 本规定适用于发电分公司电气室设计的工程的照明设计。
2. 照明方式以一般照明为主,按“照明技规”要求装设局部照明。
3. 照明种类设正常照明、事故照明、障碍标志照明(不设警卫照明)。
事故照明包括交流事故照明,直流事故照明和疏散照明。
4. 光源选择光源宜采用荧光灯、白炽灯、高强气体放电灯(金属卤化物灯、高压钠灯)。
4.1 高压钠灯(选择显色性较好的改进型钠灯泡):屋外,煤场,输煤系统,较高的辅助车间和厂区道路等;4.2 荧光灯:事故照明,控制室,继电器室,办公室,主要生活间,主要建筑物的过道,楼梯间。
4.3 金属卤化物灯:主厂房、屋外或显色性要求较高的高大车间,输煤系统,锅炉本体等。
4.4 白炽灯:事故照明,小库房,过道,卫生间,门灯和不适宜用高强气体放电灯的生产场所。
5. 照明灯具选择5.1 一般照明灯具按各工程具体情况进行设计。
5.2 尽量采用开启式照明灯具,同一建筑物内照明灯具的型式应统一几种,全厂型号应5.3 高压配电装置、变压器场地一般采用金属卤化物灯。
5.4 煤场一般采用升降式高杆灯。
5.5 控制室采用高效栅格荧光灯,并应与建筑专业协调。
5.6 楼梯间、过道、卫生间、门灯采用吸顶灯或壁灯。
6. 照明灯具布置要求6.1 应保证规定照度并使工作面上照度均匀和与建筑空间相协调,相同房间应采用相同布置。
6.2 生产厂房的照明器不应低于2.2m,否则应有防止触电的安全措施。
6.3 在没有检修箱的车间内应设检修用插座(防爆车间除外)。
6.4 一般房间至少设一个(或一组)插座;办公室、会议室等不少于两个(或两组)。
6.5 过道灯约6m设一个。
6.6 一般雨罩处都设门灯。
6.7 每单相回路电流不宜大于15A,灯具和插座总数不宜超过25个。
7. 照度标准7.1 以”照明技规“为准,不宜高出20%,但控制室可适当提高。
7.2 楼梯间、过道、卫生间、门灯都选用60W白炽灯或20、40W日光灯。
8. 照度计算所有照明设计都应计算照度,但一般建筑物可只对典型房间进行计算;对汽机房运转层、控制室等重要场所要求写出计算书。
9. 照明网络与电压9.1 正常照明电压为380/220V。
主厂房由照明工作段供电,辅助车间一般由就近的车间电动机控制中心(MCC)或低压配电箱供电。
9.2 交流事故照明正常时由正常照明变压器供电,事故时由400V保安段供电。
9.3 直流事故照明:仅在控制室、柴油发电机房设置直流事故照明。
直流事故照明一般由220V蓄电池供电。
9.4 主厂房的主要入口、通道、楼梯间以及远离主厂房的重要工作场所的事故照明可采用应急灯。
9.5 按“照明技规”第7.1.3条设低压工作照明。
9.6 插座回路宜与照明灯具回路分开供电,每回路应设漏电保护。
10. 允许电压降以供电电源盘侧为额定电压,照明灯具端电压损失应控制在以下范围以内: 10.1 控制室、主厂房、生产办公楼≤2.5% 10.2 其他场所≤5% 10.3 事故照明≤5%11. 照明负荷和电压损失计算与小型断路器的选择 11.1 计算方法具体说明如下:11.1.1 插座负荷除有明确用途外,每个(或每组)按100W, cos φ=0.6考虑。
11.1.2 在配置接线图中装置容量等于灯泡容量与插座容量之和,标注方法如下:11.1.3 一般情况下气体放电灯的附加损耗系数a=0.2,cos φ=0.6。
11.1.4 为在工程中简化计算方法,分支回路的装置电流采用白炽灯、卤钨灯的计算电流与气体放电灯插座的计算电流之和。
每1kW 装置容量的计算电流查表11.1.4。
表11.1.4 1kW 装置容量的电流值(A )11.1.5各照明配电箱的总装置计算电流为最大一相装置电流乘以装置需要系数(Kx ),Kx 按“照明技规”P23表7.5.1,如下表所示。
表11.1.5 照明装置需要系数 Kx白炽灯(kW )气体放电灯加插座(kW )计,照明网络图中也以总装置电流表示。
11.1.7 小型断路器热脱扣器的额定电流选择应满足如下要求:11.1.7.1 对只有荧光灯、白炽灯的线路:0.8⨯I te≥I js11.1.7.2 对有高压钠灯和金属卤化物灯的线路:0.8⨯I te≥1.25I jsa) I js——计算电流(或装置电流)b) I te——小型断路器脱扣器额定电流注:小型断路器脱扣器电流考虑多个小型断路器的工作状态下的个数系数0.8。
11.1.7.3 导线的允许载流量应≥I te。
11.1.7.4 上下级小型断路器之间的整定电流,应有级差,一般1~2级。
11.1.8 电压损失计算:采用电流力矩法,并查本规定附录D、附录E电流力矩为1A·km 时的电压损失表。
一般cosφ=0.5,当白炽灯占一半及以上时查cosφ=0.9。
12. 导线选择与敷设12.1 导线选择12.1.1 采用BV、BV-105两种单芯导线。
最小截面如下:铜芯:1.5mm2。
12.1.2 表示方法:BV-1.5, BV-105-1.5…12.1.3 使用场所:a. BV —除高温场所采用BV-105外,全厂都采用BV 。
b. BV-105 —锅炉房和其他高温场所。
12.2 导线敷设和照明控制12.2.1 宜采用穿电线钢管暗敷。
一般建筑(如办公楼、试验室、修配厂等)也可采用阻燃塑料管暗敷。
在没有条件暗敷时,采用穿水煤气管明敷。
当穿管直埋时也应采用水煤气管。
明敷和直埋的水煤气管应选用镀锌管。
12.2.2 对于潮湿或有酸、碱腐蚀场所宜采用阻燃塑料管暗敷或明敷。
12.2.3 管内可穿电线根数见附录B,导线载流量见附录C。
12.2.4 主厂房、辅助车间室内照明一般由照明配电箱集中控制。
12.2.5 办公室等较小房间照明一般由进出口照明开关就地控制。
12.2.6 变压器场地、屋外配电装置、煤场、不紧身封闭的锅炉本体和道路等室外照明可采用光电时钟控制。
12.2.7 集中控制的照明分支线路上,不应连接插座、就地控制的照明灯具和其它电气设备。
13. 照明配电箱选择与布置13.1 照明配电箱均要求带小门,照明箱的底距地面1.5m。
照明箱的安装方式应与导线的敷设方式一致。
箱内单极回路数大于3回时最少应留有1回作备用。
对多尘及潮湿场所应选用具有相应防护等级的照明箱。
13.2 交流系统选用小型断路器,直流系统选用直流型小型断路器。
13.3 2极漏电断路器用于单相插座回路,4极漏电断路器用于三相插座回路。
13.4 在有爆炸危险的场所,不应装设照明配电箱。
向该区域供电的照明配电箱的出线回路,应装设双极小型断路器。
13.5 照明配电箱的进线电缆截面宜不大于35mm2。
13.6 照明配电箱配置接线图格式详见附录F。
14. 开关与插座的选择14.1 开关14.1.1 安装高度1.3m(中心线)。
尽量不采用拉线开关。
14.1.2 门灯开关宜装于室内,书写为“单联单控开关,250V,10A,方形白色”。
14.2 插座14.2.1 采用“2、3极扁园两用插座”,辅助车间和办公室安装高度明装1.3m,暗装0.3m。
14.2.3 除有明确用途外,每个(或每组)按100W考虑,书写为“2、3极扁园两用插座,250V,10A,方形白色”。
14.3 开关与插座安装方式与导线敷设方式一致。
14.4 专用插座回路宜设漏电保护断路器。
15. 接地方式15.1 采用TN-C-S系统(见附图F.1)的接地方式。
在电源侧PE线和N线合并,进入车间照明箱或建筑物照明箱后PE线和N线分开。
TN-C-S系统的实际接线系统图,详见附图F.2。
15.2 照明网络的接地电阻不应大于4Ω。
15.2 照明网络的工作中性线(N线)必须有两端接地,可按下列方式接地:15.2.1 在具有一个或若干个照明配电箱的建筑物内,可将底层照明配电箱的工作中性线(N线)母线与外壳同时接入接地装置;15.2.2 当建筑物或构筑物无接地装置时,可在就近设独立接地装置,其接地电阻不应大于30Ω;15.2.3 当建筑物与构筑物的照明配电箱进线设有室外进户线支线时,宜将工作中性线(N线)与支架同时和接地网连接;15.2.4 中性点直接接地的低压架空线的工作中性线(N线),其干线和分支线的终端以及干线每一公里处,应重复接地(但据接地点不超过50m者除外)。
重复接地,应尽量利用自然接地体。
15.3 PEN线的截面与相线相同。
15.4 以下装置应和PE线连接,在照明箱处与照明箱外壳连接并与PEN线连接。
a. 插座的接地极;b. 下列场所的灯具:a) 有爆炸危险场所;b) 电缆隧道;c) 锅炉本体低于2.2m的灯具。
16. 制图规定与符号16.1 执行《电力工程制图标准》DL5028-93,常用符号详见附录G。
16.2 照明灯具的标注:在一组灯具的适当位置标注如下:a c d xef ⨯()a —灯具数c —每盏灯具中的灯泡数,一个灯泡时不写d — 每个灯泡的容量(W )e — 安装高度(m )(吸顶时画“—”)f — 安装方式16.3 (x) — 在容易混淆时加注光源符号 16.4 安装方式代号 X — 固定线吊式, L — 链吊式, G — 管吊式 B — 壁装式,D — 吸顶式,DR — 吸顶嵌入式BR — 墙壁嵌入式,LG — 立管式16.5 图中照明箱分支线表示方法:分支回路排列顺序为面对照明箱从左至右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