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观审慎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情况表(企业版)
非银行债务人外债签约(变更)登记业务申请书
非银行债务人外债签约(变更)登记业务申请书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中心支局/支局:我公司是境内□中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于年月日与债权人签订了外债合同(或外债变更合同)。
根据国家外债管理有关规定,现就该借款事项申请办理□外债签约□外债变更登记手续。
所涉情况及信息如下:填表人: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人)签字(或盖章):(申请人公章)年月日★外债签约登记申请材料:□全口径(不适用于地方政府融资平台性质的公司与房地产企业)1.跨境融资管理模式选择确认书(外商投资企业首次选择“全口径”模式时提供)2.宏观审慎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情况表(企业版)3.外债合同正本(合同名称:)4.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未办理“五证合一”的企业提供)5.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名称:)6.其他:(1)(2)【说明:1--2项提供原件;3--5项提供原件核验并同时提供加盖公章的复印件(其中:①外债合同复印载有上述签约信息的合同条款即可,如合同为外文的应附载有上述签约信息的合同条款的中文译本;②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复印封面页、正文及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即可,无需复印财务报表附注内容);除由被授权人签字(盖章)应当提供授权委托书外,无特殊情况,其他资料一般无需提供。
涉及需核查申请人存量外债余额或发生额数据的,由外汇局通过资本项目信息系统提取数据核对。
】□投注差1.跨境融资管理模式选择确认书(外商投资企业首次选择“投注差”模式时提供)2.外债合同(合同名称:)3.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未办理“五证合一”的企业提供)4.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备案回执5.其他:(1)(2)【说明:1项提供原件;2--4项提供原件核验并同时提供加盖公章的复印件(其中:①外债合同复印载有上述签约信息的合同条款即可,如合同为外文的应附载有上述签约信息的合同条款的中文译本);除由被授权人签字(盖章)应当提供授权委托书外,无特殊情况,其他资料一般无需提供;涉及需核查境外投资者实际出资情况或申请人存量外债余额或发生额数据的,由外汇局通过资本项目信息系统提取数据核对。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企业跨境融资宏观审慎调节参数的通知-银发〔2021〕5号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企业跨境融资宏观审慎调节参数
的通知
正文:
----------------------------------------------------------------------------------------------------------------------------------------------------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企业跨境融资宏观审慎调节参数的通知
银发〔2021〕5号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将企业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调节参数由1.25下调至1。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企业因此次参数调整导致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超出上限的,本通知发布之前的跨境融资合约可持有到期。
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的其他事宜仍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17〕9号)执行。
中国人民银行
外汇局
2021年1月7日
——结束——。
《资本项目外汇管理业务操作指引》版全文
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操作指引(2017年版)目录第一部分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操作指引...............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操作指引有关说明 ............1.1短期外债余额指标核准....................................1.2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投资额度备案/审批.............1.3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投资额度备案/审批......1.4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RQFII)投资额度调减或取消备案/审批1.5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投资额度审批.................1.6非银行金融机构结售汇业务资格审批 ....................... 第二部分外汇分(支)局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操作指引...............外汇分(支)局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操作指引有关说明 ............一、跨境信贷业务...............................................2.1短期外债余额指标核准....................................2.2非银行债务人外债签约(变更)登记 .......................2.3财政部门和银行外债登记..................................2.4非银行债务人非资金划转类提款备案 .......................2.5非银行债务人非资金划转类还本付息备案 ...................2.6非银行债务人外债注销登记................................2.7内保外贷签约(变更)登记................................2.8非银行机构内保外贷业务集中登记管理 .....................2.9内保外贷注销登记........................................2.10外保内贷履约外债登记...................................2.11外保内贷履约款结(购)汇...............................2.12融资租赁对外债权登记...................................2.13内保外贷担保履约对外债权登记...........................2.14境内机构境外放款额度登记...............................2.15境内机构境外放款额度变更与注销登记 ....................二、证券投资管理业务...........................................3.1境内公司境外上市登记....................................3.2境外上市公司境内股东持股登记............................3.3境外上市变更登记、注销登记..............................3.4境外上市公司境内股东持股变更登记 .......................3.5境内机构境外衍生业务外汇登记............................3.6境内机构境外衍生业务外汇变更(注销)登记 ...............3.7上市公司回购B股股份购汇额度审批.......................3.8银行人民币结构性存款业务外汇登记 .......................三、非银行金融机构管理业务.....................................4.1非银行金融机构主体信息登记及变更登记 ...................4.2非银行金融机构申请结售汇业务资格初审 ...................4.3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业务备案管理 .........................4.4非银行金融机构资本金(或营运资金)本外币转换管理 .......四、资本项下个人外汇业务管理...................................5.1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外汇登记及变更、注销登记5.2特殊目的公司项下境内个人购付汇核准 .....................5.3移民财产转移购付汇核准..................................5.4继承财产转移购付汇核准..................................五、格式文本范例...............................................表1 境外放款登记业务申请表...............................表2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登记表.............................表3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投资额度备案表.............表4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产品信息登记备案表.........表5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登记表.......................表6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额度备案表...............表7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人信息备案表.............表8 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申请表.................表9 境外上市登记表.......................................表10 境外持股登记表......................................表11 境内机构境外衍生业务登记申请表......................表12 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外汇登记表......表13 个人财产转移业务申请表..............................表14 境内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业务备案表....................表15 (机构名称)年度外汇业务经营情况报告.................表16 宏观审慎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情况表(企业版)........表17 境内机构外债变动反馈登记表..........................表18 非银行机构内保外贷集中登记逐笔月报表(参考格式)....表19 内保外贷业务违约暂停条款限制豁免确认书..............表20 商业银行人民币结构性存款业务外汇登记申请表..........表21 商业银行人民币结构性存款业务月报表.................. 第三部分外汇指定银行直接办理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操作指引.........外汇指定银行直接办理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操作指引相关说明 ......六、境内直接投资外汇业务.......................................6.1境内直接投资前期费用基本信息登记 .......................6.2新设外商投资企业基本信息登记............................6.3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基本信息登记 .....6.4外商投资企业基本信息登记变更、注销 .....................6.5开立外汇保证金账户的主体基本信息登记、变更 .............6.6接收境内再投资基本信息登记、变更 .......................6.7境内直接投资货币出资入账登记............................6.8境内直接投资存量权益登记(年度) .......................6.9前期费用外汇账户的开立、入账和使用 .....................6.10外汇资本金账户的开立、入账和使用 ......................6.11境内资产变现账户的开立、入账和使用.....................6.12直接投资所涉结汇待支付账户的开立、使用和关闭 ..........6.13境内再投资专用账户的开立、入账和使用 ..................6.14保证金专用外汇账户的开立、入账和使用 ..................6.15境内直接投资所涉外汇账户内资金结汇 ....................6.16外国投资者前期费用外汇账户资金原币划转 ................6.17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账户资金原币划转 ................6.18境内资产变现账户资金原币划转...........................6.19境内再投资专用账户资金原币划转 ........................6.20保证金专用外汇账户资金原币划转 ........................6.21外国投资者清算、减资所得资金汇出 ......................6.22境内机构及个人收购外商投资企业外方股权资金汇出 ........6.23外国投资者先行回收投资资金汇出 ........................6.24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分支、代表机构和境外个人购买境内商品房结汇.........................................................6.25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分支、代表机构和境外个人将因未购得退回的人民币购房款购汇汇出.......................................6.26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分支、代表机构及境外个人转让境内商品房所得资金购汇汇出.............................................6.27境内直接投资(含非金融机构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不含保险公司)利润汇出.....................................................七、境外直接投资外汇业务.......................................7.1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前期费用登记 .......................7.2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7.3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变更登记 .......................7.4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清算登记............................7.5境内居民个人特殊目的公司外汇(补)登记 .................7.6境内居民个人特殊目的公司外汇变更登记 ...................7.7境内居民个人特殊目的公司外汇注销登记 ...................7.8境外直接投资存量权益登记(年度) .......................7.9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前期费用汇出、汇回 .................7.10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资金汇出...........................7.11境外资产变现账户开立、注销.............................7.12境外资产变现账户入账和结汇.............................7.13境外直接投资企业利润汇回...............................7.14特殊目的公司项下境内个人购付汇 ........................7.15境外放款专用账户开立、注销.............................7.16境外放款资金汇出、汇回入账.............................八、外债、跨境担保和国内外汇贷款业务...........................8.1银行为非银行债务人开立、关闭外债账户 ...................8.2银行为非银行债务人办理外债提款入账 .....................8.3银行为非银行债务人办理外债结汇 .........................8.4银行为非银行债务人办理外债还本付息 .....................8.5外债所涉结汇待支付账户的开立、使用和关闭 ...............8.6非银行债务人外债套期保值履约交割 .......................8.7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外处置不良资产外汇收入及结汇 .........8.8受让境内不良资产的境外投资者取得的收益对外购付汇 .......8.9银行内保外贷业务(变更)登记............................8.10外保内贷登记...........................................8.11内保外贷项下履约款购付汇及收结汇.......................8.12外保内贷项下担保履约款入账.............................8.13担保费收付.............................................8.14金融机构为境内非金融机构开立、关闭国内外汇贷款账户 ....8.15金融机构为非金融机构办理国内外汇贷款的支付与结汇 ......8.16金融机构为非金融机构办理国内外汇贷款还本付息 ..........九、证券投资业务...............................................9.1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RQFII)主体信息(变更)登记....9.2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主体信息(变更)登记.........9.3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RQFII)账户开立、使用和关闭....9.4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账户开立、使用和关闭.........9.5 A股上市公司外资股东减持股份或分红派息资金汇出或再投资9.6境内公司境外上市专用外汇账户开立、使用和关闭 ...........9.7境内公司境外上市结汇待支付账户开立、使用和关闭 .........9.8境内股东境外持股专用账户开立、使用和关闭 ...............9.9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专用外汇账户开立、使用和关闭.........................................................9.10境内个人投资者B股投资收益结汇........................9.11香港基金内地发行销售登记及变更登记.....................9.12香港基金内地发行销售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开立、使用和关闭 ..9.13内地基金香港发行销售登记及变更登记 ....................9.14内地基金香港发行销售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开立、使用和关闭 ..9.15境外机构在境内发行债券登记.............................9.16境外机构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登记及变更、注销登记 ........9.17境外机构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专用外汇账户开立、使用和关闭十、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业务.....................................10.1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账户开立.............................10.2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利润结汇.............................10.3非银行金融机构资金汇兑................................. 十一、数据报送................................................. 十二、格式文本范例.............................................表1 境内直接投资基本信息登记业务申请表(一).............表2 境内直接投资基本信息登记业务申请表(二).............表3 境内直接投资货币出资入账登记申请表...................表4 年度境内直接投资外方权益统计表.......................表5 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业务申请表.......................表6 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表.......................表7 年度境外直接投资中方权益统计表.......................表8 资本项目账户资金支付命令函...........................表9 香港基金内地发行信息报告表...........................表10 内地基金香港发行信息报告表.......................... 表11 境外机构境内发行债券信息报告表......................第一部分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操作指引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操作指引有关说明一、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批的范围:第一类是相关法规明确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批的行政许可事项。
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和上限情况月报表模板金融机构
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和上限情况月报表模板金融机构(实用版)目录一、跨境融资的定义及其背景二、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的计算方法三、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的上限情况四、月报表模板金融机构的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和上限情况正文一、跨境融资的定义及其背景跨境融资是指一个国家的企业在另一个国家的金融机构获得资金支持,以满足其境外投资或贸易融资等需求。
自国际金融危机以来,随着人民币的国际化进程加速,越来越多的企业选择使用人民币进行对外贸易结算,以降低汇率风险。
在这样的背景下,跨境融资业务应运而生,并逐渐成为金融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的计算方法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是指企业在一定时期内,通过跨境融资方式获得的人民币资金总额,按照融资风险权重进行加权计算后的结果。
具体的计算方法如下: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 = 境内银行提供的人民币融资额×融资风险权重 + 海外分支机构提供的人民币融资额×融资风险权重 + 通过境外代理行提供的人民币融资额×融资风险权重其中,融资风险权重根据项目的风险性质和融资期限等因素确定。
三、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的上限情况为防范金融风险,监管部门对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设置了上限。
具体来说,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不得超过企业净资产的一定比例。
此外,监管部门还会根据企业的信用状况、业务规模等因素,对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设置不同的上限。
四、月报表模板金融机构的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和上限情况金融机构需要按照监管要求,定期报送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的月报表。
月报表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的期初余额、期末余额以及当月变动情况;2.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的分行业情况;3.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的分地区情况;4.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的超上限情况及其原因。
《资本项目外汇管理业务操作指引(2017年版)》
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操作指引(2017年版)目录第一部分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操作指引 (1)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操作指引有关说明 (1)1.1短期外债余额指标核准 (2)1.2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投资额度备案/审批 (4)1.3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投资额度备案/审批 (5)1.4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RQFII)投资额度调减或取消备案/审批 (7)1.5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投资额度审批 (8)1.6非银行金融机构结售汇业务资格审批 (9)第二部分外汇分(支)局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操作指引 (12)外汇分(支)局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操作指引有关说明 (12)一、跨境信贷业务 (13)2.1短期外债余额指标核准 (13)2.2非银行债务人外债签约(变更)登记 (14)2.3财政部门和银行外债登记 (20)2.4非银行债务人非资金划转类提款备案 (23)2.5非银行债务人非资金划转类还本付息备案 (24)2.6非银行债务人外债注销登记 (25)2.7内保外贷签约(变更)登记 (26)2.8非银行机构内保外贷业务集中登记管理 (29)2.9内保外贷注销登记 (31)2.10外保内贷履约外债登记 (31)2.11外保内贷履约款结(购)汇 (33)2.12融资租赁对外债权登记 (33)2.13内保外贷担保履约对外债权登记 (34)2.14境内机构境外放款额度登记 (36)2.15境内机构境外放款额度变更与注销登记 (37)二、证券投资管理业务 (40)3.1境内公司境外上市登记 (40)3.2境外上市公司境内股东持股登记 (41)3.3境外上市变更登记、注销登记 (41)3.4境外上市公司境内股东持股变更登记 (42)3.5境内机构境外衍生业务外汇登记 (43)3.6境内机构境外衍生业务外汇变更(注销)登记 (43)3.7上市公司回购B股股份购汇额度审批 (44)3.8银行人民币结构性存款业务外汇登记 (45)三、非银行金融机构管理业务 (47)4.1非银行金融机构主体信息登记及变更登记 (47)4.2非银行金融机构申请结售汇业务资格初审 (47)4.3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业务备案管理 (49)4.4非银行金融机构资本金(或营运资金)本外币转换管理 (50)四、资本项下个人外汇业务管理 (51)5.1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外汇登记及变更、注销登记 (51)5.2特殊目的公司项下境内个人购付汇核准 (53)5.3移民财产转移购付汇核准 (54)5.4继承财产转移购付汇核准 (55)五、格式文本范例 (57)表1 境外放款登记业务申请表 (57)表2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登记表 (59)表3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投资额度备案表 (62)表4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产品信息登记备案表 (64)表5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登记表 (65)表6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额度备案表 (67)表7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人信息备案表 (69)表8 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申请表 (70)表9 境外上市登记表 (73)表10 境外持股登记表 (76)表11 境内机构境外衍生业务登记申请表 (78)表12 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外汇登记表 (80)表13 个人财产转移业务申请表 (83)表14 境内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业务备案表 (84)表15 (机构名称)年度外汇业务经营情况报告 (88)表16 宏观审慎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情况表(企业版) (89)表17 境内机构外债变动反馈登记表 (90)表18 非银行机构内保外贷集中登记逐笔月报表(参考格式) (91)表19 内保外贷业务违约暂停条款限制豁免确认书 (92)表20 商业银行人民币结构性存款业务外汇登记申请表 (94)表21 商业银行人民币结构性存款业务月报表 (95)第三部分外汇指定银行直接办理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操作指引 (97)外汇指定银行直接办理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操作指引相关说明 (97)六、境内直接投资外汇业务 (98)6.1境内直接投资前期费用基本信息登记 (98)6.2新设外商投资企业基本信息登记 (98)6.3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基本信息登记 (101)6.4外商投资企业基本信息登记变更、注销 (103)6.5开立外汇保证金账户的主体基本信息登记、变更 (107)6.6接收境内再投资基本信息登记、变更 (107)6.7境内直接投资货币出资入账登记 (108)6.8境内直接投资存量权益登记(年度) (109)6.9前期费用外汇账户的开立、入账和使用 (110)6.10外汇资本金账户的开立、入账和使用 (111)6.11境内资产变现账户的开立、入账和使用 (113)6.12直接投资所涉结汇待支付账户的开立、使用和关闭 (114)6.13境内再投资专用账户的开立、入账和使用 (117)6.14保证金专用外汇账户的开立、入账和使用 (118)6.15境内直接投资所涉外汇账户内资金结汇 (119)6.16外国投资者前期费用外汇账户资金原币划转 (122)6.17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账户资金原币划转 (123)6.18境内资产变现账户资金原币划转 (124)6.19境内再投资专用账户资金原币划转 (125)6.20保证金专用外汇账户资金原币划转 (126)6.21外国投资者清算、减资所得资金汇出 (127)6.22境内机构及个人收购外商投资企业外方股权资金汇出 (127)6.23外国投资者先行回收投资资金汇出 (128)6.24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分支、代表机构和境外个人购买境内商品房结汇 (129)6.25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分支、代表机构和境外个人将因未购得退回的人民币购房款购汇汇出 (130)6.26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分支、代表机构及境外个人转让境内商品房所得资金购汇汇出 (130)6.27境内直接投资(含非金融机构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不含保险公司)利润汇出. 131七、境外直接投资外汇业务 (132)7.1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前期费用登记 (132)7.2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 (133)7.3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变更登记 (135)7.4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清算登记 (136)7.5境内居民个人特殊目的公司外汇(补)登记 (137)7.6境内居民个人特殊目的公司外汇变更登记 (138)7.7境内居民个人特殊目的公司外汇注销登记 (139)7.8境外直接投资存量权益登记(年度) (140)7.9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前期费用汇出、汇回 (140)7.10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资金汇出 (141)7.11境外资产变现账户开立、注销 (142)7.12境外资产变现账户入账和结汇 (143)7.13境外直接投资企业利润汇回 (143)7.14特殊目的公司项下境内个人购付汇 (144)7.15境外放款专用账户开立、注销 (144)7.16境外放款资金汇出、汇回入账 (145)八、外债、跨境担保和国内外汇贷款业务 (147)8.1银行为非银行债务人开立、关闭外债账户 (147)8.2银行为非银行债务人办理外债提款入账 (148)8.3银行为非银行债务人办理外债结汇 (149)8.4银行为非银行债务人办理外债还本付息 (151)8.5外债所涉结汇待支付账户的开立、使用和关闭 (152)8.6非银行债务人外债套期保值履约交割 (154)8.7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外处置不良资产外汇收入及结汇 (155)8.8受让境内不良资产的境外投资者取得的收益对外购付汇 (156)8.9银行内保外贷业务(变更)登记 (157)8.10外保内贷登记 (158)8.11内保外贷项下履约款购付汇及收结汇 (159)8.12外保内贷项下担保履约款入账 (161)8.13担保费收付 (162)8.14金融机构为境内非金融机构开立、关闭国内外汇贷款账户 (162)8.15金融机构为非金融机构办理国内外汇贷款的支付与结汇 (163)8.16金融机构为非金融机构办理国内外汇贷款还本付息 (164)九、证券投资业务 (166)9.1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RQFII)主体信息(变更)登记 (166)9.2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主体信息(变更)登记 (166)9.3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RQFII)账户开立、使用和关闭 (167)9.4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账户开立、使用和关闭 (170)9.5 A股上市公司外资股东减持股份或分红派息资金汇出或再投资 (171)9.6境内公司境外上市专用外汇账户开立、使用和关闭 (173)9.7境内公司境外上市结汇待支付账户开立、使用和关闭 (174)9.8境内股东境外持股专用账户开立、使用和关闭 (175)9.9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专用外汇账户开立、使用和关闭 (176)9.10境内个人投资者B股投资收益结汇 (178)9.11香港基金内地发行销售登记及变更登记 (179)9.12香港基金内地发行销售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开立、使用和关闭 (179)9.13内地基金香港发行销售登记及变更登记 (181)9.14内地基金香港发行销售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开立、使用和关闭 (181)9.15境外机构在境内发行债券登记 (183)9.16境外机构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登记及变更、注销登记 (183)9.17境外机构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专用外汇账户开立、使用和关闭 (184)十、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业务 (186)10.1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账户开立 (186)10.2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利润结汇 (186)10.3非银行金融机构资金汇兑 (187)十一、数据报送 (189)十二、格式文本范例 (190)表1 境内直接投资基本信息登记业务申请表(一) (190)表2 境内直接投资基本信息登记业务申请表(二) (196)表3 境内直接投资货币出资入账登记申请表 (198)表4 年度境内直接投资外方权益统计表 (200)表5 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业务申请表 (202)表6 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表 (205)表7 年度境外直接投资中方权益统计表 (208)表8 资本项目账户资金支付命令函 (210)表9 香港基金内地发行信息报告表 (212)表10 内地基金香港发行信息报告表 (214)表11 境外机构境内发行债券信息报告表 (215)第一部分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操作指引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操作指引有关说明一、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批的范围:第一类是相关法规明确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批的行政许可事项。
《资本项目外汇管理操作指引》(一)境内机构境外放款额度
《资本项目外汇管理操作指引》(一)境内机构境外放款额度登记主要法规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
2.《境内外汇账户管理规定》(银发〔1997〕416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企业境外放款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9〕24号)。
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有关外汇管理问题的通知》(汇发〔2012〕33号)。
5.《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调整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2〕59号)。
6.《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调整资本项目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4〕2号)。
7.《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4〕37号)。
8.《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废止和修订涉及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相关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汇发〔2015〕20号)。
9.《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明确境内企业人民币境外放款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16〕306号)。
10.《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外汇管理改革完善真实合规性审核的通知》(汇发〔2017〕3号)。
11.其他相关法规。
申请材料1.《境外放款登记业务申请表》。
2.境外放款协议。
3.放款人最近一期财务审计报告。
4.《人民币境外放款存量情况表》(内容包括:人民币境外放款余额及逐笔明细信息等)。
5.放款人与境外借款人股权关联关系的证明文件。
6.人民银行有关部门、外汇局要求补充的其他材料。
(二)特殊目的公司项下境内个人购付汇核准主要法规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
2.《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商务部令2009年第6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4〕37号)。
4.其他相关法规。
申请材料1.书面申请(重点说明资金汇出需求及安排等内容)2.《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公布《宏观审慎政策指引(试行)》的公告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公布《宏观审慎政策指引(试行)》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21.12.31•【文号】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21〕第25号•【施行日期】2021.12.3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21〕第25号为建立健全宏观审慎政策框架,完善宏观审慎政策治理机制,提高防范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的能力,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宏观审慎政策指引(试行)》,现予公布。
中国人民银行2021年12月31日宏观审慎政策指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宏观审慎政策框架,提高防范和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的能力,增强宏观审慎政策透明度,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宏观审慎政策框架包括宏观审慎政策目标、风险评估、政策工具、传导机制与治理机制等,是确保宏观审慎政策有效实施的重要机制。
宏观审慎管理部门将在实践探索中不断丰富和完善宏观审慎政策框架。
第三条在金融委的统筹指导下,中国人民银行作为宏观审慎管理牵头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履行宏观审慎管理职责,牵头建立健全宏观审慎政策框架,监测、识别、评估、防范和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畅通宏观审慎政策传导机制,组织运用好宏观审慎政策工具。
第四条宏观审慎政策适用于依法设立的、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批准从事金融业务或提供金融服务的机构,以及可能积聚和传染系统性金融风险的金融活动、金融市场、金融基础设施等。
第二章宏观审慎政策框架第五条宏观审慎政策的目标是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尤其是防止系统性金融风险顺周期累积以及跨机构、跨行业、跨市场和跨境传染,提高金融体系韧性和稳健性,降低金融危机发生的可能性和破坏性,促进金融体系的整体健康与稳定。
第六条系统性金融风险评估是指综合运用风险评估工具和监管判断,识别金融体系中系统性金融风险的来源和表现,衡量系统性金融风险的整体态势、发生可能性和潜在危害程度。
及时、准确识别系统性金融风险是实施宏观审慎政策的基础。
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政策解读
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政策解读《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17〕9号)规定,自2017年1月13日起,对全国范围内的法人企业(政府融资平台与房地产企业除外)和法人金融机构实施本外币一体化的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
一、涵义跨境融资是指境内机构从非居民融入本、外币资金的行为。
全口径指在跨境融资层面上统一了本外币、中外资主体、短期与中长期管理。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对27家银行类金融机构跨境融资进行宏观审慎管理,国家外汇管理局对企业(不包括政府融资平台和房地产企业)和除27家银行类金融机构以外的其他金融机构跨境融资业务按属地原则进行管理,并对企业和金融机构进行全口径跨境融资统计监测。
二、政策红利(一)丰富融资渠道。
运用境内外两个市场、两种资源,根据市场形势和自身经营需要自主选择融资币种,更好服务实体经济。
(二)降低融资成本。
通过多种融资模式借入境外低成本资金,增强市场竞争力,有效缓解“融资难、融资贵”问题。
(三)拉平政策待遇。
为中资企业借用外债彻底松了绑,中外资企业均可在净资产2倍以内举借外债,且外债资金可以意愿结汇,依法使用。
(四)拓展业务空间。
扩大豁免范围,银行可通过吸引境外机构开立NRA账户、引入境外闲置资金和境外同业拆借等多种方式丰富资金来源,提高抗风险能力。
(五)操作程序简便。
无需事前审批,只需企业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事前备案、银行事后报备。
三、主要融资模式(一)企业间海外直贷。
境内机构从境外关联公司、其他境外企业或个人借入本外币,并调回境内使用。
(二)银企间海外直贷。
境内机构通过境内银行从境外金融机构借入本外币,并调回境内使用。
(三)境外发债。
经发改委备案,通过承销商在海外发行债券,并将募集资金调回境内使用。
四、融资额度计算方式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A)的计算: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Σ本外币跨境融资余额*期限风险转换因子*类别风险转换因子+Σ外币跨境融资余额*汇率风险折算因子。
跨境融资宏观审慎参数
跨境融资宏观审慎参数1. 背景介绍跨境融资是指在国际金融市场上,企业或个人通过借贷、发行债券或股票等方式,从其他国家或地区获取资金。
随着全球经济的深度融合和国际金融市场的日益开放,跨境融资在全球范围内变得越来越常见。
然而,跨境融资也带来了一些风险和挑战。
为了保护金融体系的稳定和避免跨境融资风险对经济造成不利影响,各国都采取了一系列宏观审慎措施。
其中之一就是制定和实施跨境融资宏观审慎参数。
2. 跨境融资宏观审慎参数的定义跨境融资宏观审慎参数是指各国央行、监管机构或国际组织制定的一系列规则和要求,用于评估和监管银行、金融机构在进行跨境融资活动时所面临的风险。
这些参数通常包括资本充足率、流动性要求、风险权重等指标。
跨境融资宏观审慎参数的目的是确保金融机构在进行跨境融资活动时具备足够的资本和流动性,以应对可能出现的风险。
同时,这些参数也有助于监管机构了解和评估跨境融资对经济稳定的影响,并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3. 跨境融资宏观审慎参数的重要性跨境融资宏观审慎参数对于维护金融体系稳定和防范系统性风险至关重要。
以下是几个方面的重要性:3.1 防范金融风险跨境融资活动涉及不同国家或地区之间的金融交易,存在着汇率风险、利率风险、信用风险等多种风险。
通过制定和实施跨境融资宏观审慎参数,可以有效评估和管理这些风险,减少金融系统遭受损失的可能性。
3.2 维护金融稳定跨境融资活动的波动和风险可能对金融稳定造成不利影响。
通过要求金融机构具备足够的资本和流动性,跨境融资宏观审慎参数有助于保持金融体系的稳定,防止系统性风险的发生。
3.3 提升监管效能跨境融资宏观审慎参数为监管机构提供了一种评估和监测风险的工具。
通过建立合适的指标和要求,监管机构能够更好地了解跨境融资活动对经济的影响,并及时采取相应措施,提升监管效能。
4. 跨境融资宏观审慎参数的实施情况目前,各国在跨境融资宏观审慎参数方面存在一定差异。
以下是一些国际上常见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参数:4.1 资本充足率要求资本充足率是衡量银行或金融机构偿付能力和抵御风险能力的重要指标。
宏观审慎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情况表(企业版)
宏观审慎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情况表(企业版)以上信息真实有效,本机构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认真履行相关职责,并及时准确地报送相关信息。
(公章)联系人:联系电话:填表时间:年月日I外币跨境融资以签约日的汇率水平折算。
2债务人类型请按以下分类填写:中资企业、外资企业。
3根据债务人上年度或最新的经审计的会计报表填写。
4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上限=净资产X外债杠杆率X宏观审慎调节参数。
其中,宏观审慎调节参数的初始值设定为1,外债杠杆率初始值设定为2。
5纳入计算的中长期外债余额=中长期现有外债余额+中长期本笔外债签约额-不纳入计算的业务类型的中长期外债余额。
纳入计算的短期外债和外币外债余额参照此公式计算。
6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纳入计算的中长期外债余额X中长期外债期限风险转换因子+纳入计算的短期外债余额X短期外债期限风险转换因子+纳入计算的外币外债余额X汇率风险折算因子。
其中,中长期、短期外债期限风险转换因子分别为1、1.5;汇率风险折算因子为0.5。
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办理确认书本单位已知晓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政策及相关要求,仔细阅读本确认书告知和提示的本单位义务以及外汇局监管要求。
承诺将:一、依法合规开展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
在满足下列要求前提下,享有按照政策规定的便利措施办理相关业务的权利:签署本确认书,严格按照要求办理业务,合规经营等。
二、按外汇局政策规定及时、准确、完整地报送业务数据;不使用虚假合同或者构造交易办理业务,接受并配合外汇局对本单位的监督检查,及时、如实说明情况并提供相关单证资料。
三、理解并接受外汇局根据国际收支形势对政策和业务进行适时调整。
遵守外汇局关于外债和境外放款宏观审慎调节参数和杠杆率调整要求。
自行承担由于外汇局调整政策以及本单位违规行为而引起的相关损失。
违反政策及相关要求的,接受外汇局依法实施的包括行政处罚、暂停或终止业务、对外公布相关处罚决定等在内的处理措施。
四、本确认书适用于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本确认书未尽事项,按照有关外汇管理法规规定执行。
跨界融资宏观审慎调节参数
跨界融资宏观审慎调节参数
摘要:
1.跨界融资宏观审慎调节参数的定义和作用
2.跨界融资风险加权余额管理的实施
3.宏观审慎调节参数的上调对企业和金融机构的影响
4.我国跨境融资政策的发展趋势
正文:
一、跨界融资宏观审慎调节参数的定义和作用
跨界融资宏观审慎调节参数,是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上限中的一个计算因子。
它相当于杠杆率的放大器,上调这一参数可以提高对应的风险余额上限,便于境内企业和金融机构增加跨境融资额度。
这一政策属于跨境资金流动宏观审慎管理措施之一,旨在防范跨境融资风险。
二、跨界融资风险加权余额管理的实施
在跨境融资新管理模式下,对企业的跨境融资实施风险加权余额管理。
企业在风险加权余额不超过上限的前提下,才可以进行跨境融资。
这一政策旨在加强对跨境融资的管理,避免金融风险的传播。
三、宏观审慎调节参数的上调对企业和金融机构的影响
近日,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宣布将企业和金融机构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调节参数从1.25 上调至1.5。
这一举措旨在进一步完善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继续增加企业和金融机构跨境资金来源,引导其优化资产负债结构。
四、我国跨境融资政策的发展趋势
我国在跨境融资方面的政策不断完善和放开。
从过去的严格管控到如今的风险加权余额管理,表明我国在跨境融资方面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果。
未来,我国将继续加大对跨境融资的监管力度,同时完善相关政策,以促进跨境融资的健康发展。
综上所述,跨界融资宏观审慎调节参数是我国跨境融资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
对跨境融资宏观审慎调节参数的解读与思考
2020年12月11日,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对金融机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调节参数进行下调,此次下调为年内该参数的第二次调整,引发市场的广泛关注。
本文从政策依据、宏观环境变化等方面对此次调整进行了详细的解读,并总结了宏观审慎参数调整对市场主体业务开展的启示。
2020年12月11日,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公告称,“为进一步完善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引导金融机构市场化调节外汇资产负债结构,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将金融机构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调节参数从1.25下调至1。
金融机构应树立风险中性理念,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
此次调整距离2020年3月时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调节参数从1上调至1.25间隔九个月,引发了市场的广泛关注。
一、政策背景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是为提高跨境融资便捷性、做好宏观调控目的推出的、针对企业和金融机构建立的跨境融资管理制度,2016年开始人民银行先后下发了《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扩大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试点的通知》(银发〔2016〕18号)(已废止)、《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的通知》(银发〔2016〕132号文件)(已废止)、《中国人民银行关彭 岱于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17〕9号)(以下简称《通知》)。
现行《通知》对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适用的主体及跨境融资行为进行了界定,建立跨境融资约束机制,核心要求是“企业和金融机构开展跨境融资按风险加权计算余额,风险加权余额不得超过上限”,其中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的计算公式为“Σ本外币跨境融资余额*期限风险转换因子*类别风险转换因子+Σ外币跨境融资余额*汇率风险折算因子”,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上限的计算公式为“资本或净资本*跨境融资杠杆率*宏观审慎调节参数”。
上述公式中的“本外币跨境融资余额”“资本或净资本”为适用微观主体的自变量,各类风险转换因子、“跨境融资杠杆率”和“宏观审慎调节参数”则是具有预设值的系数,人民银行可以通过对系数的调整实现宏观审慎管理的目的。
宏观审慎评估体系(MPA)解读
宏观审慎评估体系(MPA)解读一、MPA的评估内容宏观审慎评估体系的指标包括资本和杠杆情况、资产负债情况、流动性、定价行为、资产质量、跨境融资风险、信贷政策执行等七大类16项指标。
根据宏观调控需要,人民银行总行可对指标构成、权重和相关参数、评分方法等进行调整。
各项指标满分均为100分,优秀线为90分,达标线为60分。
七大类指标均为优秀为A档机构,资本和杠杆情况、定价行为任意一者不达标,或剩余五大类任意两项及以上不达标,为C档机构,剩余为B档机构。
央行对A类和C类机构实行一定的奖惩措施,即在正常情况下,启用±10%的幅度,即对A档机构实施奖励性利率(法定准备金率×1.1),对B档机构继续保持法定准备金率,对C档机构实施约束性利率(法定准备金利率×0.9)。
需要增加宏观调控力度的情况下,启用±20%的幅度,较为极端的情况下,启用±30%的幅度。
A档 1.1-1.3倍的法定存款准备金利率;优先发放支农支小再贷款再贴现;优先金融市场准入及各类金融债券发行审批;金融创新产品先行先试等。
B档不享受任何激励,也不受更多的约束。
C档0.9-0.7倍的法定存款准备金利率;单独提高SLF利率;金融市场准入及各类金融债券发行受控;在合格审慎评估中被扣分;在“执行人民银行政策评价”中被扣分;被调出一级交易商等等惩戒措施。
二、MPA的评估对象MPA用于评估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包括政策性银行、大型商业银行、股份制银行、城商行、农村金融机构、财务公司、村镇银行和外资银行;银行业非存款类金融机构包括金融租赁公司、信托公司、消费金融公司、资产管理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贷款公司。
其中,开业不满三年的存款类金融机构暂不参与评估;对非存款类金融机构不适用的指标也不纳入非存款金融机构的评估。
央行将存款类金融机构分为三类:第一类为全国性系统重要性机构(N-SIFIs),主要为类似于工农中建交的大型商业银行;第二类为区域性系统重要性机构(CIFIs),主要为各省资产规模最大的城商行;第三类为普通机构(CIFIs),主要为全国性股份制银行或各省非资产规模最大的机构。
全口径跨境融资和宏观审慎管理
7、针对前述材料提供的补充说明 其中,中长期、短期外债期限风险转换因子
分别为1、1.5;汇率风险折算因子为0.5。
18
外债的使用
1
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企业经营范围之外或国 家法律法规禁止的支出;
宏观审慎管理
一种管理方式,国家通过一些如对参数的调节、逆周期操 作等措施,来实现对外债的管理。
1
政策适用主体
法人机构
法人企业
非金融企业 政府融资平台 房地产企业
法人金融机 构
银行类金融 机构
非银行金融 机构
外国银行境 内分行
27家 其他
2
对企业的优势
便于国内企业向海外借钱,能够丰富国内企业的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 本,操作程序简便,尤其利好中资企业。
6
企业直接在银行办理还本付息
7
外债偿还完毕后,关闭外债账户,到外汇局
办理外债注销
16
企业登记所需资料
1、申请书
2、跨境融资合同正本及合同各主要条款复印件,合同为外文的应另附 合同主要条款的中文译本
3、外商投资企业提供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和外方股东资金到位证明材
料等文件,中资企业提供
营业执照
4、外商投资企业提供所选择模式(现行外债管理模式或9号文模式)的
进一步扩大了国内企业的融资额度,企业可在净资产2倍的范围内从国外 借入人民币或者外币外债,并在国内使用。
3
对比产生优势
2016年以前
2016年以后
借债主体
中资企业逐笔申请外债指标;外 商投资企业在“投注差”范围内
跨境融资宏观审慎参数
跨境融资宏观审慎参数
跨境融资宏观审慎参数是指在国际金融体系中,为了维护金融稳
定和防范风险,监管机构设定的一系列规则和要求,限制银行跨境融
资活动的规模和条件。
具体的宏观审慎参数可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杠杆率:跨境融资的银行需要维持一定的资本充足率,并限
制其杠杆率,确保其有足够的资本来抵御风险。
2. 流动性要求:监管机构会要求银行在进行跨境融资时保持一
定的流动性储备,以应对可能出现的资金流动性风险。
3. 准备金要求:跨境融资的银行需要按照监管机构的要求,将
一定比例的融资金额作为准备金存放在中央银行或其他指定的机构中。
4. 风险加权资产比例:监管机构会根据不同的资产的风险性确
定其风险加权资产比例,从而计算银行的资本充足率。
5. 持续监控与报告要求:跨境融资的银行需要定期向监管机构
报告其跨境融资的规模、债务构成、流动性状况等相关信息,以便监
管机构可以对其风险状况进行监控。
跨境融资宏观审慎参数的设定旨在有效控制银行的风险水平,防
范金融风险并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定。
同时,这些参数也可以影响银行
的跨境融资活动,对其融资成本和融资条件产生影响。
境内机构外债登记业务办理指引-国家外汇管理局
业按“投注差”方式计算的外债额度。 4.外商投资性公司境内再投资企业借用外债比照外商投资
企业进行管理。 5.非银行债务人在宏观审慎管理政策发布实施前符合外债
理规定借用的外债,在宏观审慎管理政策发布实施后,其跨境融 资风险加权余额超出上限的,不得新借外债,直到跨境融资风险 加权余额调整至规定上限以内。因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计算公 式的相关系数调整或非银行债务人自身财务和经营状况的调整 导致非银行债务人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提高或上限降低的,原 有跨境融资合约可持有到期;在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调整到上 限内之前,不得办理新的跨境融资业务。
(十三)结果送达 通过现场告知或电话等方式通知申请人,并通过现场领取 或通过邮寄等方式将结果送达。 (十四)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申请人有权依法提出行政审批申请,依法进行投诉、举报、 复议、诉讼等。申请人有义务保证申请材料完整、真实、准确, 获批后合法合规办理相关业务,重要信息发生变更按规定及时报 备,全面、及时、准确报送相关数据信息等。 (十五)办理时间、办理地点与联系电话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8:30-11:30, 14:30-17:30。 办理地点: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华大街 52 号国家外 汇管理局内蒙古分局资本项目管理处 1805 房间 。 联系电话:6650244。
15.境内机构经批准在境外发行非参与型优先股的,应当按 照外债管理相关规定办理外债登记手续,债务类型为债务证券。
从外债到全口径!银行和企业境外融资模式图解
从外债到全口径!银行和企业境外融资模式图解展开全文2015 年11 月30 日,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决定将人民币纳入特别提款权(SDR) 货币篮子,这是人民币国际化的重要里程碑。
随着人民币国际化程度的提升及资本项目的开放,我们看到今年以来,国内的跨境政策在资金“扩流入”方面已作出了一系列的重大突破,其中尤其对于境内企业借用外债政策方面的放宽来的最为重磅:首先是2015年发改委将境内企业境外发行中长债由原先的审批制改为事前备案制,今年以来又推进了外债规模改革试点和对外转让债权等多个外债改革工作;其次是人行的“全口径跨境融资”132号文统一了国内企业的本外币外债管理,将原先在自贸区试点的全口径跨境融资推广到全国范围内执行,现在所有的国内企业(房地产企业与政府融资平台除外)都可以通过“全口径”模式从境外融资;再者是外管局的“统一资本项目结汇管理”放开了外债资金的意愿结汇,并大幅放宽了资本项目资金的使用条件,不再区分资本金及外债资金的使用,对资本项目收入的使用实施统一的负面清单管理模式。
总而言之,发改委现在鼓励境内企业去海外发债,并支持资金回流结汇,人行告诉我们只要在境内企业的跨境融资额度内,境外资金就可以作为外债进来,而外管局又告诉我们外债借进来后正常使用不会受限。
这一系列的政策组合拳都在便利着国内企业从国际资本市场上进行融资,且融资用途可以满足绝大部分企业的用款需求。
要知道境外的融资成本通常是远低于境内的,当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借入外债,这或将改变国内企业固有的融资习惯和融资模式。
一、基础概念科普为了更好的理解及应用以上几个外债新政,让我们先来复习一下几个基本概念。
1外债的定义根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的定义,外债是任何特定的时间内,一国居民对非居民承担的具有契约性偿还责任的负债,不包括直接投资和企业资本。
而根据我国国家外汇管理局的定义,外债是中国境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金融机构或者其他机构对中国境外的国际金融组织、外国政府、金融机构、企业或者其他机构用外国货币承担的具有契约性偿还义务的全部债务。
MPA的指标体系
MPA的指标体系MPA的指标体系MPA的指标体系由资本和杠杆、资产负债、流动性、定价行为、资产质量、跨境融资风险、信贷政策执行情况等七个方面14个考核指标构成(见表1)。
其中资本和杠杆情况、定价行为是两个一票否决指标,若不达标(小于60分)则为C档。
表1 MPA指标体系及其权重分布七个方面14个指标资本和杠杆资本充足率(80分)、杠杆率(20分)资产负债广义信贷(60分)、委托贷款(15分)、同业负债(25分)流动性流动性覆盖率(40分)、净稳定资金比例(40分)、遵守准备金制度情况(20分)定价行为利率定价(100分)资产质量不良贷款率(50分)、拨备覆盖率(50分)外债风险外债风险加权余额(100分)信贷政策信贷执行情况(70分)、央行资金运用情况(30分)资本充足率:达到宏观审慎资本充足率C*(含)以上则为80分;根据调控的需求设定容忍度T,若资本充足率在缓冲区间[C*-T, C*],得分为48到80;若资本充足率低于C*-T,得分为0,直接归为C档。
宏观审慎资本充足率(C*)=(最低资本充足率8%+储备资本+系统重要性附加资本+逆周期缓冲资本)。
结构性参数,基准值为1。
若内控管理、支付系统出现重大问题等情况上调0.05,若月均转贴现余额占比或新增占比超过法人机构平均水平上调0.05。
系统重要性附加资本一般介于[0.5%, 1%],计算公式如下:重要性附加资本=0.5%+0.5%机构i资产规模/最大机构资产规模。
逆周期资本缓冲:机构i逆周期资本缓冲=max{i[机构i广义信贷余额增速-(目标GDP增速-1+目标CPI)],0}i为机构i对整体信贷顺周期贡献度参数介于[0.4,0.8],与宏观经济热度参数和系统重要性参数成正比。
设定GDP=6.5%,CPI=3%,则中小机构广义信贷增速在21.25%以内,大型银行则需控制在10.62%以内,逆周期缓冲资本为0。
2016年底城市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为12.42%(见图1),设定容忍度为0,i介于0.5至0.6。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宏观审慎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情况表(企业版)年月日单位:万元人民币
※注意事项:
1.所有选择宏观审慎模式借入外债的,请如实、完整填写《宏观审慎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情况表(企业版)》,并自行判断是否有足够额度借入本笔外债。
2.表中所有数字单位为“万元人民币”,每笔外币外债应按合同签约当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算成人民币金额,填入表中①至⑥格中。
3.中长期外债:借款期限超过一年(不含一年)且不含提前还款条款的外债,或借款期限超过一年(不含一年)且明确合同签约满一年后方可提前还款的外债。
相应人民币数值应填入表中①或④。
4.短期外债:借款期限为一年(含一年)以内的外债,或借款期限超过一年(不含一年)但可随时提前还款的外债。
相应人民币数值应填入表中②或⑤。
5.外币外债:签约币种为人民币以外的外债。
相应人民币数值应填入表中③或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