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信用社贷款管理基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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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信用社农户贷款管理办法

农村信用社农户贷款管理办法

X X农村信用社农户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支持〃三农〃业务发展,规范农户贷款行为,提高农户贷款资产质量和效益,有效防范贷款风险,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x x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z制走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农户贷款是指xx农村信用社对农户户主或户主书面指定的本家庭其他成员发放的用于农户生产经营、个人消费的贷款。

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和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住户,户口不在本地但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并在当地公安部门办理暂住证明的住户,国有农(林)场的职工和农村个体工商户。

位于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和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国有经济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的集体户;有本地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住户,无论是否保留承包的耕地不属于本机构信贷服务范畴的农户。

第三条农户贷款实行逐级授权制度。

县级联社根据授权管理相关规走,结合信用社实际,对信用社进行转授权。

在授权范围内审批办理农户贷款。

第二章农户贷款对象、条件与用途申请农户贷款的借款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年龄在18周岁以上(含18周岁)且身体健康,年龄不得超过60周岁,在农村区域有固定住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劳动能力,持有身份证件。

(二)农村家庭的户主或户主书面指走的本家庭其他成员。

原则上每户家庭中只对一个自然人发放农户贷款。

(三)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产业政策。

(四)有明确的生产经营计划,具有稳走的经营收入及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五)借款人从事种植业的,必须拥有以土地承包合同或其他合法方式取得的可耕种的土地,未来可持续生产经营期限在两年以上(含两年);从事养殖业等生产经营的,必须有固走的经营场所,未来可持续生产经营期限在三年以上(含三年);从事特种行业的,须具有有权机关颁发的特种行业经营许可证。

农村信用社贷款制度

农村信用社贷款制度

XX市农村信用社的大额贷款报备制度应如何执行?答案:信用社应对单户累计贷款余额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大额贷款建立管理台帐,每月月末前对本月全社大额贷款的发放、收回的发生额及余额汇总登记一次,同时上报县联社;县联社每月根据各信用社上报的台帐对全县本月大额贷款的发放、收回的发生额及余额汇总登记一次,于下月10日前将本月台帐上报市联社;市联社每月根据各县联社上报的台帐对全市本月大额贷款的发放、收回的发生额及余额进行汇总登记。

如何进行到期贷款的催收工作?答案:(一)短期贷款到期前7天,中长期贷款到期前30天,应向借款人发出《贷款催收通知书》;农户贷款可口头或电话通知借款人,筹措资金按期归还贷款本息;保证贷款应通知担保人协助催收。

贷款逾期后,信用社应采取哪些措施?答案:贷款逾期7日内向借款人、保证人发出《贷款催收通知书》;向抵押人或出质人发出《处分抵押物通知书》或《处置质押物通知书》;对贷款逾期一个月仍不能还款的,要进行如下处理:1、采取质押形式担保的,应根据合同约定处理质押物偿还贷款,并将处理情况书面通知借款人;2、采取抵押形式担保的,应根据合同约定,先与抵押人通过协商的方式处置抵押物。

协商不成或无法协商的,可直接凭抵押人出具的《委托拍卖书》委托有关部门依法处置抵押物;3、采取保证形式担保的,要依法追究保证人的连带保证责任。

4、行政事业单位在岗职工信用贷款、保证担保贷款到期后借款人未能偿还贷款本息,信用社可于贷款到期日的次日起,根据《委托扣划工资授权书》和《代扣工资还款承诺书》,按月扣收借款人、联保人或保证人的工资,直至还清贷款本息为止。

扣收工资时不能全额扣收,要为其保留最低生活保障费用(按当地政府规定标准)。

以非货币方式偿还贷款必须具备哪些条件?答案:(一)借款人、担保人无能力以货币方式偿还贷款;(二)抵贷物属于国家允许流通和转让的财产;(三)抵贷物权属明确、不存在产权争议、未设定其他担保物权;(四)抵贷物未被查封、扣押和监管;(五)对用于偿还贷款的实物财产已经对外竞卖、拍卖,并在三次降价的情况下仍然无法变现的;(六)借款人、担保人再没有其他可变现的财产;(七)借款人和担保人依法宣布破产的。

湖南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

湖南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

湖南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信贷管理,规范信贷经营管理行为,有效防范和控制信贷风险,提高信贷资产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湖南省农村信用社实际,制定本基本制度;第二条本基本制度是辖内各级农村信用社含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县级联社及其所辖支行、信用社、分社、分理处,省联社及其办事处、市联社,以下简称信用社信贷业务经营和管理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是制定各类信贷管理制度办法的基本依据;第三条信用社信贷业务必须遵循国家法律法规,执行国家区域产业政策,促进区域经济发展;坚持市场经济原则;坚持自主经营原则;坚持有效控制风险原则;第四条本基本制度所指信贷业务是信用社对客户提供的各类信用的总称,包括表内信贷业务、表外信贷业务;第五条本基本制度所指信贷人员是信用社从事信贷业务经营和管理的人员;第二章组织结构及原则第六条信贷经营管理组织结构设置;(一)省联社及办事处市联社主要负责指导全省信用社依法合规开展业务;制定各类管理制度和办法;通过现场、非现场方式加强对信贷业务的检查监督;为法人行社提供系统平台等服务;协调各方关系,提高信用社业务发展质量和速度;对法人行社超过规定权限的信贷业务开展咨询;(二)法人行社含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县级联社,下同信贷经营管理组织架构包括: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和信贷业务前中后台部门:1.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法人行社董理事会是信贷业务经营管理的最高风险管理和信贷决策机构,承担信贷经营管理的最终责任;负责批准信贷工作制度、风险管理战略政策、目标计划,决定授权、奖惩等重大事项;董理事会下设风险管理和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三农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风险管理和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负责制定风险管理战略政策,制定相应的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并对本行的关联交易进行管理;三农委员会执行协调、推进全行三农金融业务的管理与发展;2.监事会监事会是法人行社的监督部门,对股东社员代表大会负责,主要职责是:全面了解商业银行的信贷业务经营管理状况;监督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制定、执行信贷管理制度;监督高管层尽职开展信贷经营管理;对违规经营行为、经营管理失职行为进行责任追究;3.高级管理层高级管理层是信贷业务经营管理的具体实施机构,对法人行社的发展质量和速度负有直接责任;其主要职责是执行信贷管理制度,制定、完善信贷管理的程序和操作规程;掌握信贷管理经营状况及风险管控水平并采取有效措施提升发展质量、速度;完成董理事会下达的经营指标;法人行社贷款审批委员会简称“贷审会”,下同是信贷业务经营管理的智力支持者,在经董理事会通过的信贷制度办法和批准授权范围内,评估审批信贷业务的风险及可行性;贷审会实行法人行社行长主任负责制,对董理事会负责;行长主任或分管行长主任为贷审会主任或副主任;分管行长主任组织执行理董事会和主任有关信贷工作决策和安排,对主任行长负责;贷审会由信贷、财务、风险、稽核、发展等部门负责人等成员组成,也可吸收本单位以外的法律、财务、工程投资等专家参加;4.信贷业务前中后台部门1法人行社按照“横向平行制约”原则,设立业务发展部、信贷管理部和风险管理部;业务发展部或客户经理部,负责贷前管理承担信贷业务的开发、受理、调查评估及支付审查前信贷业务的经营管理,负责拓展信贷客户、组织存款、营运资金;信贷管理部或计划信贷部,负责贷款日常管理负责制订信贷业务计划、制度、办法,履行支付审查、贷后检查、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等信贷日常管理职能,组织信贷人员的培训、考核、奖惩,信贷业务审批和整体风险控制;风险管理部或资产保全部,负责贷后管理承担不良信贷资产的管理处置工作,落实不良资产责任追究,监测、控制贷款到期收回率和新增不良贷款等数据指标,负责风险管理委员会、关联交易委员会的日常事务;2分支机构支行、信用社、分社、分理处:根据服务区域和业务量大小,设立行长主任、分管信贷行长主任、客户经理、信贷内勤等岗位,分别明确岗位职责;成立贷款审查小组简称“贷审组”,下同负责本级授权权限内信贷业务的风险及可行性的评估审批、超过本机授权权限范围信贷业务的审批上报;行长主任任贷审组主任,贷审组实行主任负责制;设立信贷专柜、配备客户经理;负责信贷政策宣传;受理信贷业务申请、调查、上报审批咨询及发证年检、贷款咨询登记、报表统计等具体业务;建立和完善信贷客户经济档案和台账登记等其他工作;第七条实行信贷部门或岗位分离制度;信用社要按照合理设岗、明确职责、相互制约的原则,将调查、审查、决策、发放支付、检查、管理职能分解落实到六个相对独立的部门或岗位,即业务发展岗、审查核准岗、信贷决策岗、发放支付岗、检查监测岗、催收管理岗;业务发展岗;其主要职责是:①受理信贷业务申请;②开展调查,审查有关证明材料,对申请人信用及拟办理信贷业务的合法性、安全性、效益性进行认定;③对所辖企业准确评定信用等级,测算拟办信贷业务的风险度;④按有权审批人意见,依法合规办理信贷业务,包括信用发放、展期申请及事实认定、收回等具体工作;⑤负责资金组织、电子银行及中间业务拓展等工作;业务发展岗对事实的认定真实性、客观性负责任;审查核准岗;其主要职责是:①对业务发展岗提供的项目评估论证材料、客户的信用状况、拟办信贷业务的风险度进行完整性和可靠性认定;如果材料不齐全或有问题,有权责成上一岗重新调查;②对开展该业务涉及的政策原则、信贷结构、资金实力、单户贷款比例等进行审核认定;③提出业务办理的具体意见;审查核准岗对事实的认定准确性、完整性负责任;信贷决策岗;其主要职责是:①确认信贷业务的风险度及可行性;②负责授权权限内信贷业务的审批,给予最终办理意见;对超过本级授权权限的信贷业务,负责将拟办意见上报咨询,并落实上级咨询意见批复;③纠正信贷调查、审查环节的违规行为;信贷决策岗对信贷业务合法合规性和决策失误承担责任;发放支付岗;其主要职责是:①负责审查信贷业务前置条件的落实,确认信贷业务是否通过发放审核;②合规填制各类凭证,办理发放手续;③根据支付方式审查支付手续是否合规、完整;④通过账户分析、凭证查验或现场调查等方式,核查贷款支付是否符合约定用途;发放支付岗对信贷业务的发放、支付手续的完整、合规负责;检查监测岗;其主要职责是:①负责信贷业务合法合规性检查,配合稽核和监察部门的再监督;②对信贷资产动态及质量进行监测反映,对客户执行合同及资信情况进行评价;③对检查、监测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重大问题及时向领导或上级主管部门报告;④负责编制各种统计报表,管理信贷档案资料,配合科技信息部门做好电子化管理在信贷领域的应用和推广;检查监测岗对信贷检查负有及时、真实、准确反映的责任;催收管理岗;其主要职责是:①对责任信贷业务进行管理,正确反映,确保按期收回;②负责及时按合同清收贷款含接交的贷款到期本息,尽职清收处置不良贷款;③依法维护信贷业务债权;④负责损失类信贷业务的核销申报工作;催收管理岗对责任内信贷业务的收回和呆帐核销申报资料真实性负责;第八条实行信贷业务授权管理制度;信贷业务权限是指信用社依据上期末存贷款总量、风险等级、产权形式、经营管理水平、风险控制能力、主要负责人业绩、信贷方式和客户信用等级等内容确定的权限和上级行社授权、即可开展的信贷业务的最高授信限额;最高限额是指单一客户已发放办理的贷款、承兑贴现、信用证等各类信用存量和拟增加的信用额度之和;上级行社授权依据信用社资金规模、资本金实力、信贷管理水平等指标综合确定;信贷业务权限管理是省联社对其辖内法人机构实施纵向监督的一种方式,不改变法人机构信贷业务的风险责任;第九条实行客户等级评定和统一授信制度;客户信用等级是反映客户偿债能力、偿债意愿的相对尺度,主要从客户的市场竞争能力、偿债能力、管理水平、发展前景等方面进行评定;客户信用等级评定采用定量分析为主,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按照客户资料、信息采集→将采集到的信息录入信贷管理系统得出初步评级结果→审查审批人员进行评级认定的基本流程操作;统一授信制度是指信用社通过核定客户的最高综合授信额度,统一控制信用社对客户办理的信贷业务总量的管理制度;第十条实行咨询制度;省联社含办事处、市联社对法人行社按规定报备的信贷业务实施咨询,下发咨询批复;信用社权限授权范围以外的信贷业务,在完成审议程序后,报上级机构审批后实施;须报省联社咨询的,经咨询批复后,由信用社有权审批人按咨询批复意见实施;未履行咨询手续或咨询批复意见没有落实的,不得实施;具体按相应的咨询办法办理;审批、咨询由各级贷审会组成员采取“一人一票”的表决方式,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方可通过;董理事长对信贷业务咨询审批查有“一票否决权”;对贷审会组未获通过的信贷业务,董理事长没有“一票通过权”;第十一条实行审批咨询时效管理;审批咨询时效是指有权最终审批人机构在下达批复到信贷业务办理的最长期限;信用社信贷业务的审批咨询时效最长不超过六个月;对审批时效已经终止的信贷业务,如果仍需办理,可根据实际情况报原审批咨询机构申请延时或重新申报审批;第十二条实行驻厂场、司管理制度;对已建立信贷关系的企业,根据客户经营规模、贷款数量、管理水平等指标派驻驻厂客户经理,负责对信贷项目的监控管理;驻厂客户经理是信贷业务经营管理主责任人;第十三条实行银社团贷款管理制度;信用社在资金充裕且符合银行业监管有关限制性规定的前提下,谨慎开办社团贷款业务;具体按湖南省农村信用社银社团贷款管理办法办理;第十四条建立客户重大经营事项报告制度;对客户发生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住所、经营范围、注册资本金等变更,发生承包、租赁、股份制改造、联营、合并、兼并、分立、合资、申请停业整顿、申请解散、破产、发生停产、歇业、被注销登记、被吊销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从事违法活动、涉及重大诉讼活动、生产出现严重困难、财务状况恶化等影响贷款质量的重大经营事项,信用社要及时采取应对措施,并逐级上报至该户贷款风险分类的最终决定管理层级,上一级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及时制定应对措施;第十五条实行尽责激励及追究制度;实行信贷业务调查、审查、审批、发放支付、贷后管理各环节主责任人制度;根据主责任人尽责表现和经营业绩给予物质和精神奖励,追究相关责任人失职责任;第十六条实行阳光信贷制度;公开信用社的信贷业务品种、受理条件、办理方式等相关信息,限制性公开或披露客户的信用状况;第三章基本规定第一节信贷业务种类第十七条贷款是指信用社根据借款人申请,对其提供的并按约定的利率和期限还本付息的货币资金;一贷款按期限分为短期贷款、中期贷款和长期贷款;短期贷款,是指贷款期限在1年以下含1年的贷款;中期贷款,是指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5年以下含5年的贷款;长期贷款,是指贷款期限在5年以上不含5年的贷款;二贷款按用途分为个人贷款、流动资金贷款、固定资产贷款、项目融资;个人贷款是指贷款人向符合条件的自然人发放的用于个人消费、生产经营等用途的贷款;流动资金贷款,是指为解决借款人在正常生产经营、商品流通过程中,临时发生流动资金不足而发放的贷款;流动资金贷款期限,一般按生产经营周期确定,原则上最长不超过一年;固定资产贷款,是指为解决借款人新建、扩建,提高和维护再生产能力,进行固定资产更新改造,购置设备以及土建工程等资金需要而发放的贷款;固定资产贷款要从紧掌握,确需发放,主要支持企业技术改造,期限一般控制在3年以内,最长不超过5年;项目融资是指符合以下特征的贷款:贷款用途通常是用于建造一个或一组大型生产装置、基础设施、房地产项目或其他项目,包括对在建或已建项目的再融资;借款人通常是为建设、经营该项目或为该项目融资而专门组建的企事业法人,包括主要从事该项目建设、经营或融资的既有企事业法人;还款资金来源主要依赖该项目产生的销售收入、补贴收入或其他收入,一般不具备其他还款来源;三贷款按方式分为信用贷款和担保贷款;信用贷款,是指以借款人的信誉发放的贷款;除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外,从严控制信用贷款;担保贷款,分为保证贷款、抵押贷款和质押贷款;1.保证贷款,是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保证方式以第三人承诺在借款人不能偿还贷款时,按约定承担一般保证责任或连带责任而发放的贷款;信用社只发放连带责任的保证贷款;办理保证贷款,应当对保证人保证资格、资信状况等进行审查,对保证人的授信应客观公正,并签订保证合同;信用社要从严把握互保、交叉担保,防止过度担保;2.抵押贷款,是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物权法等规定的抵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财产作为抵押物发放的贷款;办理抵押贷款,应对抵押物的权属、价值、变现能力以及所设定抵押的合法性、有效性进行审查,签订抵押合同并办理抵押物的有关登记手续;要合理确定贷款抵押比例,抵押贷款额不得超过抵押物评估值的70%;3.质押贷款,是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物权法等规定的质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动产或权利作为质物发放的贷款;办理质押贷款,应对质物的权属、价值以及所设定质押的合法性、有效性进行审查,与出质人签订质押合同,并办理相关的登记或移交手续;质押贷款额不得超过动产质押物变现值的70%,一般不得超过权利质押凭证面值的90%;四按贷款主体分为自营贷款、委托贷款、特定贷款;1.自营贷款是指法人行社自主的贷款,其风险由法人行社承担,并由法人行社收回本金和利息;法人行社发放的贷款主要为自营贷款;2.委托贷款,是指由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等委托人提供资金,由贷款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其风险由委托人承担,贷款人按约定收取不高于委托贷款额3‰的手续费;具体收费标准按委托人的委托事项繁简程度由双方协商确定,并签订协议;除上述委托贷款外,其他方式的委托贷款一律不得办理;3.是指经国务院批准并对贷款可能造成的损失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后,责成商业银行发放的贷款;国务院指定由信用社承办的特定贷款,按中国人民银行特定贷款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办理;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信用社承办的贴息贷款,实行商业化经营管理;第十八条商业汇票,是由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商业汇票贴现,是指持票人在汇票到期日前,为了取得资金贴付一定利息并将票据权利转让给信用社的票据行为,是信用社向持票人融通资金的一种方式;票据贴现期限自贴现之日起到票据到期日止,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商业汇票承兑,是指信用社应承兑申请人的要求,对其签发的汇票依据票据法的规定和信用社的相关条件,承诺在该商业汇票到期日无条件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信用社承兑汇票承兑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第十九条信用证,是指开证信用社依据申请人的要求向受益人开立的、凭规定的凭据支付一定金额的书面保证,是信用社有条件的付款承诺;第二十条保函,是指法人行社根据委托人申请开具的,向受益人承诺当保函约定事项发生后由信用社在保函所保的金额内承担连带责任,代为偿付债务或违约金的书面保证;第二十一条各法人行社可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客户需求,稳健开发、开办表内外信贷业务;开办新业务要做到制度先行、风险可控、预先向省联社报备;第二节信贷产品的定价第二十二条信用社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上下限确定每笔贷款的市场利率,并在贷款合同和相关凭证中载明;第二十三条信用社可根据贷款品种、贷款期限、客户信用等级、所属行业、担保方式、客户贡献度、与信用社业务往来时间长短等指标,结合当地同业竞争状况,对不同客户实行差别化利率定价;第二十四条期限在一年以内的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可实行利随本清方式计息,其余贷款原则上实行按季结息或按月结息;按季结息的,每季度末月的二十日为结息日;按月结息的,每月的二十日为结息日;第二十五条短期贷款按贷款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计息;贷款合同期内,遇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中长期贷款利率实行一年一定;第二十六条经信用社同意,借款人可以提前归还贷款;提前归还贷款,应当按实际借款的时间计收利息,如合同另有约定,可从其约定;第二十七条贷款展期利率按展期期限加上原期限达到新的期限利率档次时,从展期之日起,按新的期限档次利率执行;第二十八条对计收的利息,借款人不能按期支付的,应纳入当期会计报表表内、表外科目核算,并计收复利;复利计收方法为:按计息时的利率,自应收息发生起到利息收回止,按实有天数计算;第二十九条票据贴现按协定的利率计算贴现息,并在贴现当日从贴现额中收取贴现息;第三十条法人行社办理银行承兑汇票,按票面金额向出票人收取万分之五的手续费;第三十一条保函业务收费;法人行社和申请人签署出具保函协议书后,在保函开具前,应按下列标准向申请人一次性收取费用:一有保证金部分:无论期限长短,按‰-5‰计收;对全额保证金保函收费按最低标准计收;二无保证金部分:期限一年以内,1000万元以内,按5‰-2%计收;1000万元以上部分,按3‰%计收;期限超过一年的,根据上述标准按年计算,半年以内折半计收,半年以上不足一年按一年计收;三原则上投标保函收费单笔最低不少于300元,其他保函单笔最低不少于500元;四换开保函的,除根据调整后的担保额度按上述规则调整收费外,应加收手续费300元;第三十二条法人行社根据所提供的保理服务项目收取保理融资利息、保理咨信调查费、应收账款管理费、坏账担保费、发票处理费、逾期罚息等各项利息费用;具体收费标准按照保理业务管理办法执行;第三十三条其他信贷业务产品定价按照具体的管理办法、操作规程等规定执行;第三节借款人保证人第三十四条借款人: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含外资企业、有限责任公司和私营企业、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一借款人申请贷款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产品适销对路,在市场上有较强竞争力;2.借款人及其主要关联人包括但不限于自然人借款人的配偶、法人的控股股东和主要管理人员原应付利息和到期贷款已清偿完毕;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记录;无不良嗜好;3.借款用途明确、合法;4.有按期还本付息的能力,还款来源充足;5.按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办理贷款卡;6.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企业没有不正常信息;7.申请中、长期贷款的,企业法人的所有者权益,一般不得低于项目所需总投资的30%-50%;8.借款人的资产负债率不得高于70%,高于此比例应从严掌握;高于85%,原则上不再新增贷款,并且对原有贷款实行严格监控;9.企业法人分支机构有营业执照,经法人书面授权,在授权范围内可以申请贷款;10.法人行社要求的其他条件;二借款人的义务1.遵循诚信申贷原则,真实、完整、有效地提供向贷款人所要求的资料,如实反映资产负债情况,积极配合贷款人的调查、审查和检查;2.应按贷款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在合同中约定可以从指定账户扣收贷款利息、本金;3.自愿配合信用社进行贷后检查;如实反馈使用信贷资金的情况和生产经营、财务活动、关联交易等情况;定期向贷款人报送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有关资料;4.自愿承担贷款发放、管理过程中所需的登记、公证、评估、保险、诉讼、执行等费用;5.因实行承包、租赁、联营、股份制改造、分离、被兼并或合并、对外投资及其他原因而改变经营方式或产权组织形式时,应事先就债务落实和还款措施征得贷款人同意后方可实施;6.有危及贷款人债权安全情况时,应当及时通知贷款人,同时采取保全措施;三对借款人的限制1.不得向贷款人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2.不得套取贷款,相互借贷牟取非法收入或采取欺诈手段骗取贷款;3.各级政府、村委会不得以任何名义向信用社申请贷款;。

山东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2013]92号

山东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2013]92号

山东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鲁农信联办〔2013〕92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信贷管理,规范贷款行为,防范信贷风险,提高信贷资产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结合山东省农村信用社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是信贷管理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是制定各种信贷产品和信贷业务管理办法的基本依据。

第三条本制度贷款业务包括贷款、贴现、银行承兑汇票等。

第四条本制度按照贷款对象不同,将企(事)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的贷款业务统称为公司类贷款;将农户、个体工商户、城镇居民等自然人贷款业务统称为个人类贷款。

第五条办理贷款业务应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和金融法规制度,执行国家经济、产业、土地和环保政策,坚持“面向三农、面向社区、面向中小企业、面向县域经济"的市场定位,贷款投放优先支持农户、个体工商户和涉农企业,优先支持绿色经济、低碳经济和循环经济。

第六条办理贷款业务应坚持“统一授信、审贷分离、分级审批、贷放分控、实贷实付"的原则。

统一授信是指对借款人在信用评级基础上,对借款人的贷款、贴现、银行承兑汇票(敞口部分)等表内外业务统一确定最高综合授信额度。

审贷分离是指贷款业务的调查与审查、审批相分离。

分级审批是指法人机构理(董)事长、主任(行长)以及信用社主任(支行行长)在各自权限内审批贷款业务,超权限的逐级上报审批。

贷放分控是指将贷款审批与贷款发放作为两个独立环节,分别管理和控制。

实贷实付是借款人按贷款项目进度和有效需求提出提款申请和支付委托,信用社对贷款资金以受托支付或申请人自主支付方式进行支付。

第七条公司类贷款实施集中管理,可实施完全集中管理或相对集中管理。

完全集中管理指评级、授信、贷前调查和贷后管理环节均由法人机构公司业务部门操作,固定资产贷款和额度较大的贷款业务应实施完全集中管理;相对集中管理指对额度较小的中、小、微型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可由信用社(支行)进行评级、授信、贷前调查和贷后管理。

农村信用社管理制度

农村信用社管理制度

农村信用社管理制度农村信用社管理制度1第一条为了保障我市农村信用社信贷资金的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增强信贷从业人员的责任心、使命感和提高贷款营销积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特制订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按照权、责、利相结合的原则,实行贷款授信、发放、管理、收回与信贷人员(主要包括各级信用社从事信贷业务的人员,含信用社主任、主管信贷的副主任)的经济利益挂钩的“四包一挂”制度,即包授信、包发放、包管理、包收回,绩效工资与相关信贷资产的质量、数量挂钩。

第三条本指导意见中“四包一挂”的考核范围是:信贷人员主张办理的客户授信、发放贷款业务。

第四条包授信。

信贷人员要对辖内优质客户进行主动营销,挖掘优质客户资源,帮助客户完善授信资料,使其纳入农村信用社客户评级授信范围内。

联社应根据本辖经营实际情况对信贷人员制定授信客户数量、质量最低任务等指标考核,并且制定具体办法进行量化考核。

第五条包发放。

(一)在农村信用社上级规定的贷款范围内,信贷人员在经过对客户情况的详细调查研究后,可根据情况发放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类等形式的贷款。

(二)本着提高贷款营销效率的原则,对信贷人员提出的授信业务及发放的“四包一挂”贷款,相关人员要及时审核并且提交信用社贷款审批小组集体审批。

(三)信用社主任对信贷人员主张发放的“四包一挂”贷款负有监督、管理责任。

(四)县联社应根据本辖农村信用社实际经营情况对信贷人员包发放的贷款数量给予最低任务指标考核,并制定具体的考核办法和考核指标。

第六条包管理。

信贷人员对其主张发放的“四包一挂”贷款负有贷后管理的责任,应及时对客户经营、贷款使用等情况进行了解回访,按期进行贷后检查,如发现影响贷款按期偿还的风险因素,要及时向社主任和上级管理机关汇报,采取必要的资产保全措施。

联社要制定相关的管理考核办法,确定具体的量化指标,考核信贷人员的管理质量。

第七条包收回。

贷款责任人对其主张发放的“四包一挂”贷款的本息负有按期全额收回的责任。

农村信用合作社贷款管理办法

农村信用合作社贷款管理办法

农村信用合作社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农村信用社的信贷管理,规范贷款操作行为,使贷款管理实现规范化、科学化、制度化,有效地防范和化解贷款风险,提高信贷资产质量,实现信贷资金良性循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贷款通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信用社贷款的发放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金融规章制度,遵循“安全性、效益性、流动性”的贷款原则,坚持贷前调查、贷时审查和贷后检查的制度。

有权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强令要求其发放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第三条农村信用社贷款坚持为农户、农业、农村经济服务的宗旨,为入股社员服务。

第四条农村信用社实行资产负债比例下的限额管理,发放贷款不得突破规定的存贷比例和限额。

第五条本办法适应于全县农村信用社自营业务范围内的各项贷款。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条件第六条贷款对象是指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第七条借款人(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客户除外)申请贷款时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从事的经营活动合规合法、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社会发展规划要求;(二)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良好的信用记录,能按期偿还本息;原应付利息和到期信用已清偿或落实了经营社认可的还款计划;(三)在农村信用社已开立基本帐户或一般存款帐户,自愿接受农村信用社信贷监督和结算监督,定期、如实向信用社报送有关资料和财务报表;(四)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对外股本权益性投资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比例;实行公司制的企业法人申请贷款必须符合公司章程,或具有董事会授权或决议,以及还贷保证的书面承诺;(五)除自然人和不需要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事业法人外,须有人民银行核准发放的有效贷款卡,以及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代码;(六)除自然人和不需要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事业法人外,应当经过工商机关办理《营业执照》年检手续。

信用社(银行)信贷管理基本制度

信用社(银行)信贷管理基本制度

信用社(银行)信贷管理基本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信贷管理,规范信贷行为,防范信贷风险,优化信贷结构,提高信贷资产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等法律、法规,结合省农村信用社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是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经营管理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是制定各类信贷管理制度办法的基本依据。

第三条信贷经营和管理必须坚持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相统一的原则。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信贷业务是指县级联社(含合作银行,下同)、基层信用社对客户提供的各类信用的总称,包括贷款、承兑、贴现、保函等业务。

第五条本制度所指信贷人员是指省农村信用社所有从事信贷业务操作、经营和管理的人员。

第二章组织体系第六条实行审贷分离制度(不含信贷员受权额度内的农户贷款)。

在办理信贷业务过程中,将调查、审查、审批(核准)、经营管理等环节的工作职责分解,由不同经营层次和不同部门承担,实现其相互制约和支持。

第七条省联社、市联社、市办事处、县级联社要设立信贷管理部,信用社相应设立信贷部门或信贷岗位负责辖内信贷管理工作。

第八条省联社、市联社、市办事处信贷管理部门设审查岗位,负责审查下级机构上报核准的信贷业务,核定下级机构信贷业务经营权限。

县级联社信贷管理部门分别设立信贷业务调查岗、信贷业务审查岗。

信贷业务调查岗承担信贷业务的开发、受理、调查、评估和审批后信贷业务的经营管理;信贷业务审查岗承担信贷业务的审查和整体风险的控制。

基层信用社管户信贷员即为信贷业务调查岗,主管信贷业务副主任为审查岗,主任为审批岗。

第九条实行信贷审查委员会(小组)制度。

省联社、市联社、办事处、县级联社设立信贷审查委员会(简称贷审会,下同),基层信用社设信贷审查小组(简称贷审小组,下同)。

贷审会(小组)是信贷业务决策的议事机构,审议需经贷审会(小组)审议的事项,对有权审批(核准)人(指各级机构行政主任或被授权人,下同)进行制约及专业支持。

湖南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

湖南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

湖南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一、总则1.本制度是为了规范湖南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工作,确保信贷活动合规、风险可控,保护农民利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而制定的。

2.本制度适用于湖南省农村信用社各级分支机构的信贷管理工作。

二、信贷授信审批1.农村信用社应建立完善的信贷审批流程,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进行审批。

2.授信审批应以风险控制为前提,根据申请人的信用状况、还款能力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估,并合理确定贷款金额、利率、还款期限等。

3.农村信用社应建立信用管理机构,负责对信贷审批过程进行内部审核,确保审批程序合规、审批结果合理。

三、信贷合同签订1.农村信用社信贷合同应当详细记录借款人的个人信息、借款金额、借款利率、还款方式等条款,确保借款人和信用社的权益受到保护。

2.合同签订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并由借款人和信用社的授权代表签字确认。

3.农村信用社应对借款人提供的担保物进行评估,确保担保物能够覆盖借款金额和利息,并在合同中明确相关条款。

四、贷后管理1.农村信用社应建立健全的贷后管理机制,对已发放贷款进行跟踪管理、督促还款。

2.农村信用社应定期进行贷后检查,对借款人的用款情况、还款情况等进行核实,确保贷款资金用于合法用途并按时还款。

3.对于存在违约行为的借款人,农村信用社应采取相应的违约处理措施,并向有关机构报告。

五、信贷风险防控1.农村信用社应根据信贷风险防控要求,制定相应的内部控制措施,确保贷款资金安全。

2.农村信用社应建立风险评估制度,对信贷申请人的信用状况、经营状况、抵押物价值等进行评估,并据此确定贷款金额、利率等参数。

3.农村信用社应加强风险监测和预警,及时发现和应对信贷风险,减少信贷损失。

六、监督检查与违规处理1.农村信用社应接受相关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及时配合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2.对于发现的违规行为,农村信用社应立即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并进行严肃问责。

七、附则1.本制度由湖南省农村信用社总行负责编制和修订,各级分支机构应按照总行的要求进行执行。

信用社贷款管理基本制度

信用社贷款管理基本制度

信用社贷款管理基本制度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贷款管理组织体系第三章贷款对象和基本条件第四章贷款业务种类第五章贷款申请与管理第六章贷款调查第七章贷款审查第八章贷款审议和审批第九章签订合同第十章贷款的发放第十一章贷款业务发生后的管理第十二章贷款到期处理第十三章信贷资产风险监管第十四章信贷人员和电子化管理第十五章罚则第十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信贷管理,规范信贷行为,防范信贷风险,优化客户结构,提高信贷资产质量。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信阳市农村信用社贷款管理基本制度》,结合明港农村信用社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是明港农村信用社信贷经营和管理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是制定各类信贷管理制度办法的基本依据。

第三条信贷经营和管理必须坚持效益性、安全性和流动性相统一的原则。

要坚持为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服务的宗旨,在同等条件下,要体现农业贷款优先,对本社社员贷款优先。

第四条有权办理贷款业务的农村信用社机构均应按照本制度执行。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农村信用社发放贷款,农村信用社有权拒绝单位和个人强令其发放贷款。

第二章贷款管理组织体系第六条实行贷款业务授权管理制度,联社对信用社、信用社对信贷员实行两级有限授权,信用社主任在授权范围内,对发生的信贷业务负全部责任。

第七条信贷业务经营和管理实行主责任人和经办责任人制度。

办理贷款业务各环节的有权决定人为主责任人。

调查主责任人对贷款业务贷前调查的真实性负责;审查主责任人对贷款业务审查的合规合法性和审查结论负责;审批主责任人对信贷业务的审批决策负责;经营主责任人对有权审批人审批的贷款业务的发生后监管、本息收回和债权保全负责。

在经营责任人责任没有移交的情况下,经营主责任人即为受理客户申请的最初调查人(经放员)。

第八条主责任人界定如下:(一)信贷员(含客户经理,下同)在权限内办理的小额贷款业务,调查主责任人、审查主责任人、审批主责任人、经营主责任人均为信贷员本人。

山西省农村信用社信贷业务管理基本制度

山西省农村信用社信贷业务管理基本制度

xx省农村信用社信贷业务管理基本制度目录第一章第二章信贷管理组织体系第三章信贷管理基本要求第四章客户对象和基本条件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网络信贷管理第八章第九章第十章第一章第一条为加强信贷管理,规范信贷行为,防范信贷风险,提高信贷资产质量,促进信贷业务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结合xx省农村信用社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是全省农村信用社信贷业务经营和管理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是制定各类信贷管理办法的基本依据。

全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制度体系由信贷业务管理基本制度、综合管理办法、单项业务产品管理办法组成。

第三条信贷业务经营和管理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各项规章制度;必须坚持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相统一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农村信用社发放贷款。

第四条农村信用社应当以服务农民、农业、农村和县域经济发展为宗旨,坚持区别对待、择优扶持的原则,在同等条件下,“三农”贷款优先。

第五条本制度所称省联社是指xx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市级机构是指办事处、市联社;县级行社是指县(市、区)农村商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分支机构是指县级行社下设的营业部、信用社(支行)、分社(分理处)等;办贷机构是指有权办理和经营信贷业务的机构。

第六条本制度所称信贷业务是指农村信用社对客户提供的本外币贷款、进出口押汇、贴现、透支、保理等表内信贷业务以及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贷款承诺、信贷证明等表外信贷业务。

第七条本制度中所称信贷人员是指农村信用社各级信贷经营、管理和操作的人员。

第二章信贷管理组织体系第八条省联社和市级机构应当设立负责辖内信贷业务服务、指导、协调、行业管理和风险管理的部门,根据业务需要设立议事机构。

第九条县级行社根据需要设立评级委员会、贷款审查委员会(以下简称“贷审会”)、利率定价委员会、风险(资产)管理委员会等负责信贷业务管理的议事机构。

评级委员会负责对客户信用等级进行审定;贷审会负责辖内信贷业务及信贷事项审批;利率定价委员会负责制订、审议利率定价策略、规则、流程、授权及其他重大利率管理决策;风险(资产)管理委员会负责信贷风险资产的管理、处置、监督检查等职能。

《农户贷款管理办法》

《农户贷款管理办法》

《农户贷款管理办法》《农户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农户贷款管理,保障金融机构利益,推动农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信用社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农户贷款业务,包括但不限于生产贷款、经营贷款、消费贷款等。

第三条农户贷款是指向农户提供的贷款,包括个体工商户、其他农村经营者、农村居民等。

第四条农户贷款管理应当坚持以风险管理为中心,做好预防、控制风险措施。

第五条农户贷款应当充分发挥金融机构的作用,引导和推动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提高农村居民的生产和生活水平。

第六条农户贷款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开放、透明的原则,保障农户和金融机构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农户贷款管理制度,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信贷业务规范,确保农户贷款工作的规范、有序和平稳运作。

第二章农户资格审核第八条金融机构在实行农户贷款前,必须对农户进行资格审核。

第九条农户资格审核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一)农户基本情况:农户姓名、年龄、户籍、家庭人口、稳定收入来源等。

(二)经济状况:资产、负债、借款需求、担保措施等。

(三)信用状况:信用记录、信用报告等。

(四)其他信息:农户的其他相关信息等。

第十条农户资格审核可采取以下方式:(一)线下审核:金融机构员工上门调查并了解农户情况。

(二)线上审核:通过互联网等方式获取农户信息,进行客观分析。

第十一条金融机构应当根据审核结果综合评估并确定是否发放贷款,对未通过审核的农户应当及时告知,并说明原因。

第三章贷款管理第十二条农户贷款应当立足于农业生产和社会保障,以实际需求为基础,控制风险,防范金融风险。

第十三条农户贷款应当坚持“责任、充足、适合、合规”的原则,要求金融机构应当在贷款利率、期限、担保方式、还款方式等方面考虑农户实际需要和财务状况。

第十四条农户应当按照合同规定及时按期归还贷款,如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还款,应当及时与金融机构沟通,并经过双方协商确定适当的还款方案。

农村信用社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农村信用社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农村信用社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省农村信用社个人贷款业务管理行为,加强个人贷款业务审慎经营管理,促进个人贷款业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国银监会《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县(区、市)农村信用联社、农村合作银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个人贷款,是指农村信用社向符合条件的自然人发放的用于个人消费、生产经营等贷款。

个消费贷款主要包括房屋装修、购买各类大额耐用消费品、子女婚嫁、个人按揭住房、个人自用车等个人生活消费贷款。

个人生产经营贷款主要包括个人商用房贷款、个人商用车贷款、农户生产资料、个体工商户等贷款。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借款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有固定住所,具有当地常住户口,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第五条各县行社要根据每一种个人贷款品种,制订贷款管理制度,制定相应操作规程,明确相应贷款对象和范围,实施差别风险管理,实现贷款全流程管理机制。

第六条个人贷款用途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有关政策,各行社不得发放无指定用途的个人贷款。

各行社应加强贷款资金支付管理,有效防范个人贷款业务风险。

第七条各行社应建立借款人合理的收入偿债比例控制机制,结1合借款人收入、负债、支出、贷款用途、担保情况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金额和期限,控制借款人每期还款额不超过其还款能力。

第二章贷款条件第八条申请个人贷款的借款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借款人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二)贷款用途明确合法;(三)贷款申请数额、期限和币种合理;(四)借款人具备还款意愿和还款能力;(五)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道德品质良好,遵纪守法,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六)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具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七)在农村信用社开立活期存款账户,能提供农村信用社认可的有效保证、抵(质)押担保。

(八)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个人生产经营贷款,除符合上述条件外,不得用于以下用途:(一)不符合国家产业和环保政策的生产经营活动;(二)已列入我行社限制类、淘汰类客户的经营;(三)资本市场投资;(四)清偿不良金融债务。

农村信用社银(社)团贷款管理办法模版

农村信用社银(社)团贷款管理办法模版

省农村信用社银(社)团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银(社)团贷款业务发展,规范银(社)团贷款业务操作,加强省内各联社(含农商行、农合行,以下简称经办行社)之间、与银行同业之间的横向合作,根据《银团贷款业务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省农村信用社相关制度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银(社)团贷款,是指由两家或两家以上行社基于相同贷款条件,依据同一贷款合同,按约定时间和比例,通过代理行社向借款人提供的本外币贷款或其他授信业务。

第三条经办行社开办银(社)团贷款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省农村信用社的信贷政策和信贷管理制度,坚持“平等互利、公平协商、诚实履约、风险自担”的原则。

第二章银(社)团贷款发起条件第四条银(社)团贷款的借款人应为符合《省农村信用社公司类贷款管理办法》规定条件的企业、事业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

第五条银(社)团贷款适用于借款人的各种期限的本外币流动资金贷款、固定资产贷款(包括项目融资)、并购贷款、重组贷款以及其他融资业务需求。

第六条银(社)团贷款项目须符合国家相关政策和省农村信用社的信贷准入要求。

如为固定资产项目,借款人还应按规定履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合法管理程序,并具备《省农村信用社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规定的相关条件。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大额贷款,经办行社可以组织银(社)团贷款,为借款人安排融资。

(一)对借款人与用款项目不在同一地的跨地区投资、收购项目,可由借款人所在地或项目所在地行社牵头组织银(社)团;(二)客户业务整合或资金管理模式转变造成贷款在多个法人行社之间分布,各经办行社可共同组织银(社)团;(三)单一企业或单一项目的融资总额超出经办行社资本净额10%的;(四)单一集团客户授信总额超过经办行社资本净额15%的;(五)借款人采取招投标方式向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项目融资的;(六)其他通过组织银(社)团贷款,能够发挥省农村信用社整体优势、提高整体效益、降低整体风险的。

农村信用社贷款管理办法

农村信用社贷款管理办法

农村信用社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农村信用社( 以下简称信用社)贷款管理,防范和化解贷款风险,提高信贷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贷款通则》、《农村信用合作社管理规定》等,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是××农村信用社贷款管理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是制定农村信用社各类贷款管理办法的基本依据。

第三条农村信用社有权办理贷款业务的机构网点,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开展贷款业务.第四条农村信用社的贷款必须坚持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的统一,实行自主发放、自我管理、自担风险,坚持区别对待、择优扶持、有借有还、到期归还的原则.第五条农村信用社要坚持为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服务的宗旨。

在同等条件下,要体现农业贷款优先、本社社员贷款优先的原则。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农村信用社发放贷款,农村信用社有权拒绝单位和个人强令要求其发放贷款.第二章贷款对象和条件第七条农村信用社的贷款对象(即借款人)是指信用社服务社区内的农户、个体工商户、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等。

第八条凡在信用社申请贷款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贷款使用确有经济效益,能按期偿还贷款本息,原应付贷款利息和到期贷款已清偿或落实了还款计划;二、借款人的自有资金占总投资的比例,短期贷款一般不低于30%,中长期贷款不低于50%;三、借款必须从事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生产经营活动;四、在信用社开立基本帐户或一般存款帐户,自愿接受信用社的信贷监督和结算监督,如实向开户信用社提供有关经营情况和财务报表;五、法人借款人须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 经过年检) 的营业执照或经营筹建许可证或主管机关的批准文件,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地、设施和从业人员,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帐目和报表。

六、新建项目必须具备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项目可行性评估报告和资本金到位验资证明;七、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对外股本权益性投资累计额未超过其净资产总额的50%;八、不符合信用贷款条件的,应有符合规定担保条件的保证人、抵押物或质押物;九、申请短期贷款,借款人的资产负债率应低于70%;申请中长期项目贷款,必须具备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项目可行性评估报告和资本金到位验资证明;十、申请票据贴现,必须持有合法有效的票据;十一、《贷款通则》规定的其它条件。

吉林省农村信用农户贷款管理规定

吉林省农村信用农户贷款管理规定

吉林省农村信用社农户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信贷管理,科学经营,规范操作,降低风险,提高支农服务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制订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中所称农户是指在农村信用社服务区内居住,从事农林牧副渔业生产、收购、加工、销售等经济活动的自然人;农户分为信用户、非信用户;信用户是指依据吉林省农村信用社农户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评定并核发“农户小额信用贷款证”的农户;第三条农户贷款坚持“按用途授信,按种类发放,分别立据,专款专用”的原则;第二章贷款对象、用途和条件第四条农户贷款对象为年满18周岁,年龄加上贷款期限男性不超过65周岁、女性不超过60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第五条农户贷款用于农户从事农林牧副渔业生产、收购、加工、销售等经营活动所需的生产资金、流动资金和日常生活所需的消费资金;第六条申请贷款的农户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在农村信用社服务区居住,有固定的居住场所;二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产业政策;三有合法稳定的收入来源,申请项目自有资金达到30%以上;四身体健康,信用状况好,有偿还能力;第七条自有资金是指除厂房、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外,用于申请项目生产经营投入的实物和现金;第三章农户贷款种类和方式第八条农户贷款分为农户粮食种植贷款、农户蔬菜种植贷款、农户特产种植贷款、农户养殖贷款、农业机械贷款、农村个体经营户贷款、农户消费贷款、农户出国劳务贷款,生源地商业助学贷款等;第九条农户贷款方式主要有信用、联保、保证、抵押和质押;第十条信用方式主要是指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第十一条联保方式包括农户联保、农村个体经营户联保;按联保户数多少分为二户联保、三户联保、四户联保、五户联保;第十二条一户农户只能参加一个联保小组,单户家庭成员之间不能互相联保或提供保证;第十三条保证方式包括一保一贷和多保一贷,即保证方式的保证人可以是一人,也可是多人,但最多不能超过五人;第十四条保证贷款的保证人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代为清偿能力的自然人和法人;第十五条抵押方式包括门市房、厂房抵押、林权抵押、大型农业机械抵押、农村住房及宅基地抵押等;第十六条质押方式包括存单等有价证券质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质押等;第十七条信用户办理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未满足需求时,可申请其他方式贷款;非信用户可申请除小额信用贷款以外的其他方式贷款;第十八条办理联保贷款的农户不能做为保证人为其他农户担保;已作为保证人为他人办理保证贷款的农户,不能再办理联保贷款;第十九条农户贷款按不同方式实行按用途授信、按限额管理:一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最高额度:AA级10万元,A级5万元,B 级3万元,C级1万元;二农户联保贷款联保小组成员每户最高3万元,个体经营户联保贷款联保小组成员每户最高5万元;三保证贷款的保证人是农户的,单户最高保证额3万元;保证人是公务员、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单户最高保证额5万元;保证人为担保公司的,担保额不能超过担保金的3倍;四定期存单质押贷款质押率不超过90%,且要保证贷款到期后质物变现足以偿还贷款本息;五抵押贷款抵押率不超过60%易于变现的门市房、商业旺铺不超过70%;第四章农户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第二十条农户贷款额度根据农户经营、消费项目种类、用途、实际投入、自有资金及综合偿还能力情况确定;一个农户贷款额度加上对外担保债务额度不能超过农户现有可变现资产与近两年平均收入之和的70%;第二十一条农户贷款授信标准实行差别管理,动态调整;每年初省联社将下发“农户贷款年度授信标准指引”,各县级联社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规定的标准内确定本年度执行标准;第二十二条农户贷款期限根据农业生产季节性特点、贷款项目生产销售周期和综合还款能力等因素,与借款人协商确定;期限一般分为半年、一年、一年半、两年、三年、五年和十年;第二十三条农户贷款期限一年以上且累计贷款额度5万元以上不含5万元的,必须实行分期偿还制度,第一年偿还本金20%以上;第二十四条农户贷款根据贷款的用途、期限、额度等情况合理确定还款方式;可实行按月、按季、按年结息或利随本清还款方式;一分次偿还本金的,按贷款本金余额计收利息;贷款跨年的,年末前要结清利息;二贷款逾期的,按规定计收加罚息和复利;第二十五条农户贷款利率根据贷款种类、期限、风险程度、项目收益率、借款人诚信度等,实行差别利率,由各县级联社确定,由市州联社、办事处批准,并报省联社备案;第五章农户贷款受理和发放第二十六条客户经理要深入辖区,双人调查,全面掌握农户的基本情况,了解农户的需求,建立健全农户信息档案,数据要真实,内容要详尽;第二十七条农户信息档案实行一户一档,动态管理,按年调整,必要时随时调整;第二十八条农户有资金需求时,需向信用社提出口头申请或书面申请;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和粮食种植用途贷款可以口头申请,其他用途和方式贷款必须提出书面申请;第二十九条信用户在授信额度内可以随用随贷,周转使用,但要说明用途;第三十条信用社要及时受理农户贷款申请,除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和粮食种植用途贷款外,要实行双人调查;调查人员要深入实地进行贷前调查,对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和粮食种植用途贷款以外的,要形成书面调查报告;一个农户申请多种类多用途借款的,要按照种类、方式不同分别撰写调查报告;第三十一条调查人员要及时将调查报告提交审查人进行审查,审查人审查签署意见后要及时提交审批人审批;第三十二条农户贷款实行审贷分离制度;一信用社审批权限内的贷款,客户经理为调查岗,外勤副主任外勤组长或指定专人为审查岗,信用社主任和贷款审批小组为审批岗;二上报县级联社审批的贷款,客户经理、信用社主任同为调查岗,单户额度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县级联社信贷管理部门要参与调查参与调查人员视为调查岗;县级联社风险管理部门为审查岗,县级联社贷款审批委员会包括已获得授权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信贷管理部门负责人员为审批岗;三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无需审查,借款人可凭贷款证、身份证直接到窗口办理借款手续,经审批岗批准后方可付款;第三十三条农户贷款根据方式、种类和额度实行分级审批制度:(一)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无论何种用途均由信用社审批;(二)农户粮食种植贷款由信用社审批,单户5万元以上不含5万元的由县级联社审批;(三)农户除粮食种植以外其他用途贷款3万元含3万元以下的由信用社审批,3万元以上的由县级联社审批;(四)林权抵押贷款、大型农业机械抵押贷款、农村住房及宅基地抵押贷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质押贷款无论额度大小,一律由县级联社审批;第三十四条县级联社贷款审批委员会可授权给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信贷管理部门负责人相应的审批权限;第三十五条县级联社要建立快速审批机制,对农户贷款要在3个工作日遇节假日、公休日顺延内完成;第三十六条经审批同意发放的贷款,信用社与借款人依法依规签订借款合同,借款人持合同文本到窗口办理;第三十七条农户借款合同按照贷款方式签订,不同方式的贷款要分别签订借款合同;同一方式、不同用途的贷款可以签订一个贷款合同;第三十八条借款农户到窗口办理支取时,必须由借款人本人持有效身份证件亲自办理,相关柜员核对取款人身份无误后,借款人在有关凭证上签字盖章或签字按押后办理支取手续;第三十九条农户贷款可以现金支付,也可以办理转账结算;第六章农户贷款贷后管理和回收第四十条农户贷款发放后,客户经理要按片、按村、按户,并考虑用途、种类建立贷款管理台账,及时登记贷款发放、回收等有关情况;第四十一条认真开展贷后检查,重点检查借款人是否按规定用途使用、经营是否正常、诚信度是否发生变化、居住场所是否稳定等情况,要形成贷后检查报告;贷后检查主要采取实地检查、交叉检查或双人检查等不同方式;第四十二条实行分级检查,保证贷后检查频率;一客户经理贷后检查每年要达到两次以上,每次检查户数要达到100%;二信用社主任贷后检查每年至少一次,对村、社检查面要达到100%,对单户3万元以上含3万元的检查面要达到100%,对单户3万元以下的进行抽查,抽查面达到20%;三县级联社贷后检查每年至少一次,所辖乡镇检查面要达到100%,对单户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贷款检查面要达到100%,对单户10万元以下的要进行抽查,抽查面要达到10%;第四十三条农户短期贷款到期前15天、中长期贷款到期前30天,客户经理采取电话预约或发送到期贷款催收通知书方式进行催收;第四十四条农户贷款到期后,必须要按期足额收回本息;第四十五条农户因特殊原因导致暂时资金紧张,无法按期偿还贷款的,可向信用社口头或书面申请办理贷款展期,客户经理和信用社主任调查核实后,由县级联社审批;贷款展期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借款人生产经营正常;二借款人能按期偿还利息;三保证人、抵质押物等担保能力未发生明显变化;四保证贷款、联保贷款、抵质押贷款展期的,还应当由保证人、联保人、抵押人、出质人出具同意继续担保的书面承诺;第四十六条农户短期贷款应提前15天,中长期贷款应提前30天,向信用社提出展期申请;短期贷款展期期限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中长期贷款展期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的一半;每笔贷款只能展期一次;第四十七条贷款的展期期限加上原期限达到新的利率期限档次时,从展期之日起,贷款利息按现行新的期限档次利率计收;第四十八条农户贷款可提前偿还本金;第七章农户贷款风险管理和责任第四十九条信用社在贷后检查中如发现借款人存在下列行为的,应采取限期纠正违约行为、停止发放尚未使用的贷款、提前收回已发放贷款本息、申请诉讼保全等有效措施控制风险,必要时逐级上报;一未按规定用途使用或挪用贷款的;二生产经营状况恶化、产品市场价格严重下滑的;三转移个人资产逃避债务的;四卷入或即将卷入重大的诉讼或仲裁程序及其它法律纠纷的;五个人信用状况下降的;六拒绝或阻挠工作人员定期监督检查的;七借款人及家庭发生足以影响贷款安全的重大变化,未及时通知信用社的;八其他足以影响借款人清偿能力的情形;第五十条农户贷款逾期后20日内,客户经理要逐笔发送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第五十一条农户贷款由调查岗、审查岗和审批岗共同承担管理和风险责任;调查岗承担70%责任,审查岗承担20%责任,审批岗承担10%责任;第五十二条贷款形成风险的,由县级联社稽核审计、风险部门共同确认风险程度和岗位责任,并由相关责任人员和部门组织清收;第五十三条农户贷款因不可抗力因素形成的风险损失免除包赔和其他责任;第五十四条农户贷款要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管理档案,明确责任,加强管理;第八章附则第五十五条各县级联社在本办法规定的贷款种类不能满足客户和经营需要的前提下,可结合本地实际,积极研发新的贷款品种,并制定相应管理办法,报市州联社、办事处审查,报省联社批准后执行;第五十六条本办法由吉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负责解释、修改;第五十七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此前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吉林省农村信用社农户粮食种植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信贷管理,规范粮食种植贷款操作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吉林省农村信用社农户贷款管理办法及有关信贷管理制度,结合实际,制订本办法;第二条农户粮食种植贷款是向农户发放的用于粮食种植所需生产资金的贷款;第二章贷款对象、用途和条件第三条农户粮食种植贷款对象是指从事粮食种植的农户;第四条粮食种植品种包括:玉米、水稻、大豆、杂粮杂豆等;杂粮杂豆包括:小麦、高粱、谷子、糜子、绿豆、红小豆等;第五条农户粮食种植贷款用途主要包括购买生产资料、支付水电费和其他人工费用等;生产资料包括:种子、化肥、农膜、农药等;人工费用包括:翻地、灭茬、播种、收割、运输等费用;第六条借款申请人除具备农户贷款基本条件外,还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有从村委会或其他土地使用权人依法获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从其他土地使用权人手中承包的土地,须有承包合同,并已交足当年承包费用;二有种植项目的生产经验和劳动管理能力;第三章贷款额度、期限和方式第七条贷款额度根据粮食种植品种、耕种面积及自有资金投入不含购买农业机械设备等情况确定,最高不超过资金投入总额的70%;第八条贷款期限按生产经营周期、销售结算期和综合还款能力确定;贷款最长期限为:一玉米一年半;二水稻一年半;三大豆一年;四杂粮杂一年;第九条农户粮食种植贷款方式以农户小额信用、农户联保和农户保证为主,偿还方式为利随本清;第十条农户粮食种植贷款利率要低于其他种植品种贷款利率;(五)贷款受理和发放第十一条信用社接到借款人申请后,调查岗人员要深入农户进行实地调查,重点调查:一核对土地承包合同的合法性、土地面积和承包期限是否与实际相符;从村委会承包的土地,要与村委会土地台账进行核对;从其他使用权人承包的土地,要与转包人核对承包合同,并获取土地承包合同复印件;二粮食种植经验、劳动能力、管理能力及农业机械设备、耕畜情况;三粮食种植的品种、面积,预计投入、产出和自有资金情况;四借款人房屋、借款等资产负债情况,了解近两年粮食种植收入、支出情况及其他收入、支出情况;五联保人、保证人担保资格和能力等;第十二条调查人员根据调查情况,测算粮食种植资金总需求,确定贷款额度、期限、利率、还款方式等,连同相关资料,提交审查岗;第十三条审查岗重点审查以下内容:一申请资料是否齐全,土地承包合同是否真实有效,种植面积、品种与农户信息档案是否一致;二贷款用途、额度、期限、利率是否符合有关规定;三联保人、保证保证人否具备保证资格和能力等;第十四条审查人根据审查情况,做出审查结论,提交审批岗;第十五条审批岗重点审查借款人是否符合条件,贷款用途是否合理,调查岗、审查岗是否尽职等;第十六条综合分析调查岗、审查岗意见,确定是否发放,签署审批意见;第十七条经审批同意发放的贷款,借款申请人持相关资料和证件办理相关手续后,予以发放贷款;第五章贷后管理和回收第十八条客户经理检查内容:首次贷后检查,重点检查是否按用途使用贷款;实地查看种子、化肥等生产资料购置情况等;后续检查重点检查粮食种植品种有无变化、农作物长势和管理情况、有无灾情、粮食市场变化情况、借款人及家庭有无重大变故等;第十九条信用社主任贷后检查:主要检查贷款的真实性和客户经理的工作情况:一农户信息档案、贷前调查资料、贷后检查记录和农户实际情况是否相符;二客户经理是否经常深入到村屯和农户,是否掌握本服务区粮食生产、价格、销售情况和特点,是否了解每个农户的粮食生产经营情况,对服务区内有粮食贷款需求又符合条件的农户是否给予贷款支持;三是否及时催收到、逾期贷款,对逾期贷款是否逐户签发了催收通知书;第二十条县级联社贷后检查:主要内容是贷款发放的真实性、合规性和支农服务情况:一检查贷款投向和投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粮食种植贷款匹配是否合理,是否满足了粮食贷款需求;二检查客户经理、信用社主任是否定期或不定期深入到村、屯、户检查和了解生产经营情况,贷后检查记录是否与农户的实际情况相符;有无其他违规违纪行为;三检查贷款过程中是否方便农户,对农户提出的一些贷款和粮食生产的问题是否能给予解答;第二十一条对跨年度的粮食种植贷款要加大管理力度,逐户调查掌握上年粮食库存情况,出售意愿和时间,了解市场收购行情,及时对到期贷款进行催收;第二十二条客户经理在贷款到期前,要深入到村、屯及农户家中,调查了解粮食产量、销售渠道、市场价格、农民出售意愿以及影响粮食销售的有利条件和不利因素,调查掌握是否能按期偿还贷款本息;对按期偿还贷款本息有困难的农户,要研究措施和办法,做好预约还款工作,保证贷款按期收回;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吉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负责解释、修改;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吉林省农村信用社农户蔬菜种植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信贷管理,规范蔬菜种植贷款操作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吉林省农村信用社农户贷款管理办法及有关信贷管理制度,结合实际,制订本办法;第二条农户蔬菜种植贷款是向农户发放的用于购建温室大棚和蔬菜种植所需生产资金的贷款;第二章贷款对象、用途和条件第三条农户蔬菜种植贷款对象是指从事蔬菜种植的农户第四条农户蔬菜种植包括棚膜蔬菜种植和非棚膜蔬菜种植;棚膜种植是指利用温室大棚或用地膜覆盖菜田等新型种植方式;非棚膜种植是指农户种植应季蔬菜的传统耕作方式;第五条蔬菜种植的品种包括:白菜、土豆、萝卜、大葱、大蒜、黄瓜、西红柿、豆角、茄子、韭菜、芹菜等;第六条农户蔬菜种植贷款主要用于购建温室大棚支出、购买生产资料、人工费用等;购建温室大棚包括购建原材料和人工费用等;生产资料包括种子、化肥、地膜、农药、水电费和燃料费等;人工费用包括翻地、播种、管理、运输等费用;第七条借款申请人除具备农户贷款基本条件外,还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有从村委会或其他土地、使用权人依法获得的土地、温室大棚承包经营权,从其他使用权人手中承包的土地或温室大棚,须有承包合同,并以交足当年承包费用;二有种植项目的技能、生产经验和劳动管理能力;三种植的蔬菜品种适销对路,有较大的市场需求;第三章贷款额度和期限第八条贷款额度根据蔬菜种植面积、品种及自有资金投入等情况确定,最高不超过资金投入总额的70%;第九条贷款期限按生产经营周期、销售结算期和综合还款能力确定,最长期限为:一棚膜蔬菜半年;二非棚膜蔬菜一年;三购建温室大棚三年;第十条农户蔬菜种植贷款偿还方式为利随本清;用于购建温室大棚的贷款要按季结息、分期还款;第四章贷款受理和发放第十一条信用社接到借款人申请后,调查人员要深入农户进行实地调查,重点调查:一核对是否有种植蔬菜的土地,土地是否适合计划种植的品种;从村委会承包的土地,要与村委员土地台账进行核对;从其他使用权人承包的土地或温室大棚,要与转包人核对承包合同,并获取承包合同复印件;二蔬菜种植的品种、面积,预计收入、产出和自有资金情况;三蔬菜种植的技能、劳动力、生产工具、生产经验和劳动管理能力;四借款申请人信用状况,有无赖债行为,在信用社和其他银行有无不良记录;五计划种植的品种前两年生产情况,市场价格、需求情况,预测市场前景如何;六联保人和保证人的担保资格和能力,抵质押物情况等;第十二条调查人员根据调查情况和有关规定,测算蔬菜种植资金总需求,确定贷款额度、期限、利率、还款方式等,形成调查报告,连同相关资料,提交审查岗;第十三条审查岗重点审查以下内容:一申请资料是否齐全,承包合同是否真实有效,种植面积、品种与农户信息档案是否一致;二贷款用途、额度、期限、利率是否符合有关规定;三联保人、保证人是否具备保证资格和能力,抵质押物是否符合条件等;第十四条审查人根据审查情况,结合调查报告,做出审查结论,提交审批岗;第十五条审批岗重点审查借款人是否符合条件,贷款用途是否合理,调查岗、审查岗是否尽职等;第十六条审批人综合分析调查岗、审查岗意见,确定是否发放贷款,签署审批意见;第十七条经审批同意发放的贷款,借款申请人与信用社签订借款合同,办理相关手续后,予以发放贷款;第五章贷后管理和回收第十八条客户经理检查内容:首次贷后检查,重点检查是否用于蔬菜种植,实地查看温室大棚、生产资料等购建情况,耕地、生产工具准备情况等;后续检查重点检查种植品种有无变化、蔬菜长势和管理情况、有无灾情、是否能按期出售、温室冬季取暖的燃料是否购进、借款人及家庭有无重大变故等;第十九条信用社主任贷后检查,主要检查贷款的真实性和客户经理的工作情况:一农户信息档案、贷前调查资料、贷后检查记录和农户实际情。

农村信用社贷款管理办法

农村信用社贷款管理办法

农村信用社贷款管理办法农村信用社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农村信用社的贷款管理,推动农村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信用合作法》和相关法律、法规,本办法制定。

第二条农村信用社按照“以农为本、服务农民、支持农村经济发展”的宗旨,积极开展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农村生产经营、农民个人消费等领域的贷款业务。

第三条农村信用社对贷款的审批、发放、追踪、催收以及贷款利率和担保方式等方面,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规定。

第二章贷款业务第四条农村信用社应当根据企业、农户、个人的资信状况、还款能力、贷款用途和担保条件等,对贷款申请进行审查,确保贷款安全。

第五条农村信用社应当建立完善的贷款管理制度和贷款风险控制制度,对贷款申请人进行个人征信查询和担保物抵押物或者保证人资信调查。

第六条农村信用社在贷款发放前,应当与贷款申请人签订贷款合同,并将贷款合同的内容告知贷款申请人。

第七条农村信用社应当对贷款申请人的贷款用途进行审核,并将贷款申请人的资金用途限定在贷款合同中规定的范围内。

第八条农村信用社应当严格按照贷款合同规定的还款期限和还款计划,对贷款申请人进行还款管理,发现问题及时催收、催告。

第九条农村信用社应当及时了解贷款申请人的还款情况,对逾期还款的贷款申请人应当依法采取法律手段催收。

第十条农村信用社应当建立完善的贷款风险分类和贷款准备金制度,对贷款风险进行评估,并按照规定计提贷款准备金。

第三章贷款利率第十一条农村信用社的贷款利率应当按照国家政策、贷款用途、贷款期限、借款人的资信状况、担保条件等因素确定,并报当地银行业监管机构备案。

第十二条农村信用社应当公布贷款利率,并在贷款合同中明确贷款利率的确定方法和变化规则。

第四章担保方式第十三条农村信用社应当根据贷款用途、贷款金额、贷款期限,选取担保方式,保证贷款安全。

第十四条农村信用社可以采取多种担保方式,包括信用担保、质押担保、抵押担保、保证担保、混合担保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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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信用社贷款管理基本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信贷管理,规范信贷行为,防范信贷风险,提高贷款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农村信用社(以下简称农信社,含农村合作银行)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农信社是指有权办理和经营贷款业务的农村合作银行、各旗(县、市、区)联社及其分支机构、单一法人信用社。

本制度所称贷款业务是指农信社对借款人提供的并按约定的利率和期限还本付息的货币资金。

本制度所称信贷人员是各级农信社贷款经营和管理人员,包括客户部门和信贷管理部门从事贷款业务操作和管理的人员。

第三条贷款管理基本制度是全区农信社贷款业务经营和管理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是制定各类贷款业务综合管理办法和单项业务品种管理办法的基本依据。

第四条贷款业务经营和管理坚持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相统一的原则,坚持贷前调查、贷时审查和贷后检查制度。

坚持贷款责任追究制度。

第二章贷款种类、期限与利率第五条贷款按期限长短划分为短期贷款、中期贷款和长期贷款。

短期贷款,是指贷款期限在1年以下(含1年)的贷款。

中期贷款,是指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5年以下(含5年)的贷款。

长期贷款,是指贷款期限在5年以上(不含5年)的贷款。

长期贷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0年。

第六条贷款按有无担保划分为信用贷款和担保贷款。

信用贷款,是指以客户的信誉发放的贷款。

担保贷款,是指由客户或第三方依法提供担保而发放的贷款。

担保贷款包括保证贷款、抵押贷款和质押贷款。

保证贷款、抵押贷款和质押贷款,是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保证方式、抵押方式或质押方式发放的贷款。

第七条农信社贷款投向坚持立足社区、服务“三农”的宗旨,经营好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农户联保贷款等特色信贷业务,加强贷款业务新品种的开发工作。

第八条贷款期限由农信社根据借款人的贷款用途、生产经营周期、资金状况和自身资金供给能力等双方自主协商后确定。

第九条贷款展期:不能按期归还贷款的客户应在贷款到期日前向农信社提出书面贷款展期申请。

担保贷款展期,还应出具贷款担保人同意展期并继续担保的书面证明。

贷款展期的审批程序与贷款发放程序相同。

贷款展期不得低于原贷款条件。

短期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中期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的一半;长期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3年。

第十条贷款利率水平及计结息方式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对农村信用社的利率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对农业贷款的执行利率应低于最高贷款浮动利率。

贴息贷款,根据利息补贴方法,按规定计收利息。

第十一条贷款展期期限加上原期限达到新的利率期限档次时,自展期之日起,贷款利息按新的期限档次利率计收;未达到新的利率期限档次的仍执行合同利率。

逾期贷款或挤占挪用贷款,从逾期或挤占挪用之日起,按罚息利率计收罚息,直到清偿本息为止,遇罚息利率调整分段计息。

对贷款期内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按贷款合同利率按季或按月计收复利,贷款逾期后改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

第十二条提前还贷应在借款合同中约定,并按合同约定执行。

事先未约定的,应征得农信社同意。

第三章贷前管理第十三条客户申请贷款业务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客户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的法人已经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并连续办理了年检手续;事业法人依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已经向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办理了登记或备案;特殊行业须持有有权机关颁发的营业许可证;(二)有合法稳定的收入或收入来源,具备按期还本付息能力;(三)已开立基本账户、结算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四)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应持有贷款卡(号)的,必须持有中国人民银行核准的贷款卡(号);(五)除不需要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事业法人外,须有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代码。

客户为自然人的,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具有合法身份证件或境内有效居住证明;(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三)信用良好,有稳定的收入或资产,具备按期还本付息能力(四)从事的经营活动合规合法,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第十四条农信社法人机构对分支机构实行有限授权管理。

根据分支机构的信贷经营管理水平、资产质量、风险控制能力和管理能力、当地经济状况等因素合理确定和调整其贷款审批权限。

分支机构可在农信社法人机构的授权额度内对信贷人员实行授权。

授权应采取书面形式,并每年进行一次调整。

第十五条实行客户统一授信管理。

统一授信管理是指农信社实施集中统一控制单一法人客户信用风险的管理制度。

对应授信客户必须遵循“先授信,后用信”的原则,做到授信主体统一,标准统一,内容统一。

第十六条客户信用等级管理。

客户信用等级评定是农信社客户授信管理的基础工作。

客户信用等级分为、、A、B、C级,评定内容主要包括信用履约、偿债能力、盈利能力、客户领导者素质和发展前景等因素。

根据应授信客户信用等级评定结果、资产负债率和其他要素确定客户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农信社对其提供的贷款、贴现、承兑、信用证等资产和或有资产信用余额之和不得超过最高综合授信额度。

第十七条对客户实施统一授信管理分为内部统一授信和公开统一授信两种方式。

内部统一授信指农信社核定客户最高综合授信额度,作为农信社内部控制客户信用风险的最高限额,不与客户见面,由农信社内部掌握。

公开统一授信指农信社根据级以上客户申请,在对单一法人客户的风险和财务状况进行综合评价的基础上,核定的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并与客户签订授信协议,使客户在一定时期和核定额度内,能够便捷使用农信社信用。

第十八条可循环使用信用是指农信社在统一授信额度内,确定一个最低的可撤销的信用额度,并与客户签订协议,使客户在一定时期和核定额度内,能够便捷使用农信社信用。

第十九条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农户联保贷款对象的信用等级管理和授信管理按相关单项业务品种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贷时管理第二十条实行审贷分离制度。

把调查、审查、审批、审批后发放管理等环节的工作职责分解,由不同经营层次和不同部门(岗位)承担,实现其相互制约和支持。

第二十一条农村合作银行、旗(县、市、区)联社实行审贷部门分离,设立客户部门和信贷管理部门,成立贷款审查委员会(以下简称贷审会);农村合作银行、旗(县、市、区)联社的分支机构实行审贷岗位分离,设立客户经理和信贷员,并成立贷款审查小组(以下简称贷审组)。

具备条件的分支机构和单一法人信用社,也可实行审贷部门分离。

客户部门承担信贷业务的开发、受理、调查、评估和审批后信贷业务的经营管理,信贷管理部门承担信贷业务的审查和整体风险的控制。

第二十二条农村合作银行、旗(县、市、区)联社的贷审会(贷审组)是信贷业务决策的议事机构,审议需经贷审会(贷审组)审议的信贷事项,对有权审批人进行制约以及智力支持。

第二十三条不适宜实行审贷部门分离的信贷业务,要实行岗位分离或其他有效的制约形式。

低风险信贷业务(农信社足额存单质押小额贷款、交存100%保证金的承兑)和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可以适当简化办理程序,可以不实行审贷分离。

第二十四条建立审贷回避制度。

各级信贷人员,包括贷审会(贷审组)审查、审批与之有关系的信贷事项时,应予回避。

不得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或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优于其他客户同类贷款的条件。

关系人是指农信社理(董)事、监事、管理人员、信贷业务人员及其近亲属。

第二十五条农信社办理信用贷款,必须对借款人进行严格审查、评估,确认其资信具备还款能力。

办理保证贷款,应对保证人保证资格、资信状况、偿还能力等进行审查,并签订保证合同。

农信社只发放连带责任的保证贷款。

办理抵押贷款,应对抵押物的权属、有效性和变现能力以及所设定抵押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签订抵押合同并办理抵押物的有关登记手续。

要根据抵押物评估值的不同情况,合理确定贷款抵押比例。

办理质押贷款,应对质物的权属和价值以及所设定质押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与出质人签订质押合同,并办理相关的登记或移交手续。

第二十六条实行信贷业务咨询备案制度。

信贷业务咨询备案是指****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以下简称****联社)对全区农信社法人机构实行信贷业务权限管理,核定一个不需要向****联社咨询备案即可实施的贷款业务最高额度。

超权限信贷业务在贷审会审议后,有权审批人审批实施前向****联社信贷管理委员会咨询备案的工作制度。

信贷业务咨询备案不改变农信社法人机构贷款风险的管理责任。

****联社信贷管理委员会,是农村合作银行、旗(县、市、区)联社超权限信贷业务的咨询机构。

按照信贷管理委员会议事规则开展工作。

第二十七条实行信贷业务责任人制度。

农信社法人机构主任(行长)对所经营的信贷业务负全面责任。

分支机构负责人在各自授权范围内对经营的信贷业务负全面责任。

贷款调查、审查、审批、经营管理等各环节的有权决定人为主责任人;具体承办调查、审查、经营管理的信贷人员为经办责任人。

主责任人和经办责任人对各自环节的工作承担全部责任。

第二十八条实行信贷信息披露制度。

公开农村信用社的贷款条件、利率、期限和审查的资信内容等相关信息,限制性公开或披露客户的信用状况。

第二十九条办理贷款业务的基本流程为:客户申请、受理、调查、审查、审议与审批、咨询备案、与客户签订合同、发放贷款、贷款发生后的管理、贷款收回。

对中长期项目贷款,由有权审批社组织评估或委托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第三十条合同管理。

按规定使用统一制式的合同文本。

签订合同要保证合同文本之间的法律衔接,保证合同的合法、有效。

第三十一条农信社信贷业务应遵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五章贷后管理第三十二条建立信贷业务检查制度。

信贷业务发生后,客户部门和信贷管理部门要对客户执行信贷合同、经营状况等方面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和定期检查。

第三十三条实行信贷业务责任追究制度。

对未按有关法律、法规和信贷管理制度办理信贷业务的人员实行责任追究。

对实际存在问题,但在检查监督中未发现的,除了追究责任人员的责任外,还要追究检查监督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四条建立信贷风险预警制度。

客户部门要对客户财务和非财务等因素包括管理人员、债权债务关系、经营效益、财务状况等进行监控,在信贷事实风险形成前,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

第三十五条建立最大十户客户重大经营事项报告制度。

对最大十户客户发生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住所、经营范围、注册资本金等变更,发生承包、租赁、股份制改造、联营、合并、兼并、分立、合资、申请停业整顿、申请解散、申请破产,发生停产、歇业、被注销登记、被吊销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从事违法活动、涉及重大诉讼活动、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财务状况恶化等重大经营事项,农信社要及时采取应对措施并逐级向有权审批社报告,有权审批社接到报告后,及时调整应对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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