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课程免考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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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课程免考规定

浙江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课程免考规定

浙江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课程免考规定第一条根据国务院《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和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关于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免考课程的试行规定》,结合专业开设及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承认学历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和经国家教育部批准或同意备案的成人高等学校的研究生、本科和专科毕业生以及本科肄业生、退学生,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生继续报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专科专业者,均可按本规定免考确已学过且成绩合格的自学考试专业计划规定的公共基础课或要求相同的部分课程。

第三条“公共基础课”包括思想政治课程和各类专业一般均设置的公共课程(详见附表)。

“要求相同的课程”是指课程名称相同、学分相当。

各类高等学校毕业生在校学习该课程的学时必须达到或超过自学考试专业计划规定的要求(自学考试各课程学分详见浙江教育考试网中的自考各专业计划,每学分相当于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课堂授课17或18学时);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生按照课程代码和课程名称相同的原则执行。

第四条各类高等学校研究生和本科毕业生报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科专业的,可免考已取得合格成绩的公共基础课和要求相同的课程。

第五条各类高等学校专科毕业生、本科肄业生、退学生报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科专业的,可免考已取得合格成绩的公共基础课。

第六条各类高等学校的研究生、本科和专科毕业生报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专业的,可免考已取得合格成绩的公共基础课。

第七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生继续报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专科专业者,可免考已取得合格成绩的公共基础课和要求相同的课程。

第八条已取得国家承认学历的研究生、本科和专科毕业生报考自学考试本、专科专业,可免考能代表其原所学专业性质的公共基础课。

如汉语言文学、数学、物理、英语等专业毕业生,分别可免考“大学语文”、“高等数学(一)”、“物理(工)”、“英语(一)”、“英语(二)”等课程。

第九条申请免考“英语(一)”须具有高校在校期间2个学期(含)以上英语合格成绩,申请免考“英语(二)”须具有高校在校期间3个学期(含)以上英语合格成绩。

浙江自学考试与其他教育形式衔接沟通实施办法-浙江教育考试院

浙江自学考试与其他教育形式衔接沟通实施办法-浙江教育考试院

附件1浙江省自学考试与其他教育形式衔接沟通实施办法为切实做好自考与其他教育形式衔接沟通工作,在总结试点经验基础上,制定以下实施办法。

一、衔接沟通形式自考与其他教育形式衔接沟通,在实施主体上主要包括自考专科与中职教育(包括技师教育)衔接、自考本科与高职高专教育衔接、自考课程与非学历证书衔接、自考与其他教育形式学分互认、自考为普通高中和中职学生选修课程(修身教育)提供服务等。

在衔接沟通的内容上,既包括学分互认,也包括学段衔接;既包括以专业为单位的内容衔接,也包括以课程为单位的功能互补。

二、原则和基本要求开展自考衔接沟通必须坚持学生自愿并学有余力,坚持教考职责分离,坚持不影响参与学校正常的教学、考试秩序,强化应用理论知识解决问题能力和实践能力的培养,确保人才培养质量。

已获准开展自考衔接沟通的学校2年内未实质性开展工作的,将取消其开展衔接沟通工作的资格。

其他学校可根据本校办学条件、专业特色等情况,向省教育考试院提出开展衔接沟通申请。

在申请时须提交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内容包括:指导思想、工作原则、衔接类别、试点专业、对接学校、质量保证和坚持教考职责分离原则的措施、相应管理部门及负责人等。

高校开展衔接沟通的专业须是已列入本校国民教育系列招生目录的专业。

三、主要内容1.鼓励普通高校和中职(高中)学校组织本校学有余力的学生通过自考参加更高层次的学历教育或辅修第二专业和选修课程,学校在不影响培养计划实施及正常教学秩序前提下,加强与自学考试衔接课程的教学及辅导,积极创造条件为其提供学习支持服务,有组织地开展衔接工作。

高一层次的普通高校要充分发挥资源优势,为对口衔接学校的学生开展助学服务。

2.在自考专业开设中尝试“专业开设、主考学校、衔接中高职”三位一体的衔接式开考新模式,即普通高校申请开设新专业,同时联系落实相对应的中高职学校作为衔接基地。

3.国家承认学历的高等教育毕业生及本科肄业生、退学生参加自考,可在取得所学自考专业8门课程合格成绩后,于每年3月、9月向当地自考机构提出申请,经批准承认相应课程学分。

办理课程免修免考的具体操作注意事项

办理课程免修免考的具体操作注意事项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只适用于会计学专业):中级可免补专课程的:中级财务会计、成本会计、管理会计。

初级可免补专课程的:中级财务会计。

课程免修免考:上海电视大学部分考证类课程免修免考科目对照表序号证书名称及颁证单位有效年限相应专业可以免修计划中相应课程名称备注1 ACCA国际财务与会计证书各专业管理会计财务管理财务报表解释企业分析2 用友软件公司会计电算化证书(EPR)会计会计电算化3 劳动局物流员职业资格证书物流物流学概论物流信息管理4 劳动局助理物流师职业资格证书物流物流学概论物流信息管理仓储与配送管理运输管理贸易实务与国际货代物流英语5 劳动局电工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城市轨道交通电工电子技术6 轨道运营公司行车值班员上岗证城市轨道交城市轨道交通行车组织通7 劳动局机械类、电子电工类中(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机电一体化除限选课程外的选修课学分4(8)、12分,不得重复申请,最高免修学分为12分8 计算机考核办公室办公自动化证书1998年后第二版各专业办公自动化9 计算机考核办公室信息技术应用基础证书各专业信息技术应用基础10 计算机考核办公室计算机辅助设计证书各专业计算机辅助设计11全国CAD 应用培训证书12 电子商务考核办公室电子商务基础证书各专业电子商务基础13 大学英语四级、六级证书 全国公共英语等级考试三级及以上证书2006年1月1日 前 各专业 大学英语(B ) 英语Ⅱ(1)、英语Ⅱ(2)英语I (1)、英语I(2)听说英语(1)、听说英语(2)14 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一级 B 及以上证书各专业计算机应用基础(本)15剑桥商务英语考试初级证书 1年有效英语 剑桥商务英语(初级)16剑桥商务英语考试中级证书 1年有效英语 剑桥商务英语(中级)17英语口译基础能力证书 1年有效 英语英语口译(初级)※ 学生入学前已取得专业教学计划中引进的非学历教育课程学分,若符合课程。

教育自学考试管理规定

教育自学考试管理规定

教育自学考试管理规定近年来,越来越多的人选择通过自学考试来提升自己的学历和知识水平。

自学考试作为一种灵活的学习方式,不仅能够帮助学习者充分发挥自身的主观能动性,还能够提供更为便捷的学习途径。

然而,为了保证自学考试的公平性和规范性,教育部门也对自学考试进行了管理规定。

本文将从多个方面介绍教育自学考试管理规定。

首先,教育自学考试的要求与制度。

自学考试要求考生具备一定的自主学习能力和学术素质,能够独立完成相关课程的学习和考试。

考生需要通过网络或教材等多种途径获取相关教材和资料,自主学习并参加考试。

同时,教育自学考试制度也要求考生按照规定的考试时间、地点和方式进行考试,并提交相关考试材料。

其次,教育自学考试的报名和审核。

考生在参加自学考试前需要提前进行报名,填写相关报名表格,并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和学历证明等材料。

这些材料将被用于审核考生的资格和条件。

审核通过后,考生将获得相应的考试准考证。

然后,教育自学考试的课程设置和考试科目。

教育部门根据不同专业和学科领域的需求,制定了一系列的自学考试课程。

这些课程涵盖了从大学本科到硕士研究生的各个层次和领域。

同时,考试科目的设置也与课程设置相对应。

考生在自学考试中需要按照课程要求进行学习和考试,并通过相应的科目考试来获得相应的学分和学位。

接下来,教育自学考试的考试方式和评估标准。

教育部门为了满足不同人群的学习需求,采取了多种考试方式,包括笔试、口试、实践操作等。

根据考试科目和课程要求,考试通常包括选择题、主观题、论文等不同类型的题目。

同时,在考试评估方面,教育部门也制定了相应的评分标准和考试答卷评审流程,以确保评估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此外,教育自学考试的考试时间和地点安排也是管理规定的一部分。

考试时间通常根据课程设置和学期安排,在每年的不同时间进行,考试地点则根据考生的分布情况进行合理安排,以方便考生参加考试。

再次,教育自学考试的成绩查询和证书颁发。

考试结束后,考生可以通过教育部门指定的网站或其他渠道查询成绩。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实施办法和浙江省普通高校招生选考科目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实施办法和浙江省普通高校招生选考科目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实施办法和浙江省普通高校招生选考科目考试实施办
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浙江省教育厅
•【公布日期】2014.11.07
•【字号】浙教考〔2014〕129号
•【施行日期】2014.11.0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高等教育
正文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实施办法和浙江省普通高校招生选考科目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
浙教考〔2014〕129号
各市、县(市、区)教育局:
根据教育部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相关要求和《浙江省深化高校考试招生制度综合改革试点方案》(浙政发〔2014〕37号)精神,制定《浙江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实施办法》和《浙江省普通高校招生选考科目考试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浙江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实施办法
2.浙江省普通高校招生选考科目考试实施办法
浙江省教育厅2014年11月7日。

(完整版)全国《关于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课程免考规定》大全

(完整版)全国《关于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课程免考规定》大全

关于颁发《上海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课程免考规定》的通知发文单位:上海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文号:沪教考院自考[2003]29号发布日期:2003-6-11执行日期:2003-6-11各主考学校:为完善和发展自学考试工作,在征求各校意见的基础上,上海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公室对《上海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课程免考暂时规定》[沪高教考委(98)第41号]作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上海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课程免考规定》(2003年6月修订)发给你们,请遵守执行。

附件:《上海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课程免考规定》(2003年6月修订)上海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公室二○○三年六月十一日上海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课程免考规定(2003年6月修订)为适应我国教育改革发展形势的要求,经上海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研究决定,对上海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课程免考的有关规定修订如下;一、各类高等院校的专科及以上毕业生(指获得教育部认可的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大学专科及以上毕业证书者,下次)参加上海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各专业专科(基础科段)的自学考试,可以免考下列课程:1、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邓小平理论概论、法律基础和思想道德修养、大学语文(专)、大学语文(本);2、已取得合格成绩的要求相同的相关公共基础课。

目前上海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科专业开设的公共基础课包括:英语(一)、计算机应用基础、高等数学(一)和高等数学(工专).二、各类高等院校的本科及以上毕业生参加上海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各专业本科(独立本科段)的自学考试,可以免考下列课程:1、毛泽东思想概论和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原理.2、已取得合格成绩的要求相同的相关公共基础课。

目前上海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在本科开设的公共基础课包括:英语(二)、日语(二)、高等数学(二)、高等数学(工本)和物理(工),三、各类高等院校的本、专科肄业生、退学生参加上海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各专业的考试,凭原高校学籍证明和成绩单,可以免考已取得合格成绩的公共政治课和相同层次的公共基础课。

课程免修规定

课程免修规定

课程免修规定
一、免修条件:
(一)取得同类普通高等学校专本科以上毕业证书,原所学课程考核成绩达到75分以上者。

同学历同科次科目可办理免考。

(二)已取得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颁发的该课程单科合格证。

(三)复学、转学学生应修课程原考核成绩75分以上者。

(四)学生在与学校签有互认协议的学校修读相应课程,其考核成绩在合格以上的。

(五)最近五年内,通过国家外语四、六级考试,取得及格成绩的学生,可办理免修外语手续
免修课程成绩以该课程原考试成绩记载,在成绩单上注明“免修”字样。

二、课程免修办理手续
申请人出具相关证明材料(毕业证和毕业学校的正式成绩单,或本人档案中的成绩单复印件加盖所在单位公章,外语四、六级考试成绩单)的原件和复印件,并填写课程免修申请表(学院网站上下载),在新生报道后两周内,交学院院长审批,学籍办留存,逾期不予办理。

三、本规定从2013年7月1日开始执行,以往有和此发生冲突的,以此条例为准。

2013年7月1日修订。

教育部颁发非学历证书免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相关课程一览表.doc

教育部颁发非学历证书免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相关课程一览表.doc
85
公共基础课程、英语(二)
00015
75
PETS—5合格证书
公共基础课程、英语(一)
00012
95
公共基础课程、英语(二)
00015
95
综合英语(一)
00794
75
综合英语(二)
00795
65
PETS—5笔试合格证书
公共基础课程、英语(一)
00012
95
公共基础课程、英语(二)
00015
85
综合英语(一)
计算机应用基础
00018
95
管理系统中计算机应用
00051
85
计算机应用技术
02316
85
计算机应用技术上机
02317
85
大学外语四级证书(非英语语种)
英语本科专业名称相同的第二外语课程
75
大学外语六级证书(非英语语种)
英语本科专业名称相同的第二外语课程
85
00794
70
综合英语(二)
00795
60
大学英语四级证书
公共基础课程、英语(一)
00012
90
公共基础课程、英语(二)
00015
80
综合英语(一)
00794
70
大学英语六级证书
公共基础课程、英语(一)
00012
95
公共基础课程、英语(二)
00015
85
综合英语(一)
00794
75
综合英语(二)
00795
00015
75
PETS—3笔试合格证书
公共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础课程、英语(一)
00012
75

全国《关于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课程免考规定》大全

全国《关于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课程免考规定》大全

全国《关于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课程免考规定》大全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作为一种灵活的学习方式,为许多想要进一步提高学历的人提供了一个宝贵的机会。

然而,考试本身也是一项繁琐而复杂的任务。

为了减轻学生的负担,全国出台了《关于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课程免考规定》,为合适的考生提供了免于参加考试的机会。

一、免考规定的背景及意义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是一项具有自主学习和自主考试特点的考试制度,它为许多已经参加工作或者无法腾出大量时间去学习的人提供了一个灵活的学习途径。

然而,对于一些已经具备相关知识或者已经通过其他渠道获得学分的人来说,再次参加自学考试无疑是一种重复劳动。

因此,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了课程免考规定,以减轻考生的负担。

二、免考规定的适用范围《关于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课程免考规定》适用于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中的各个课程。

根据个别考生的实际情况,可以申请免除相应课程的考试,但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

一般而言,以下几个情况可作为申请免考的依据:1.已经在其他高等院校学习并且取得相应学分的学生,如果该学分与自学考试中的课程内容相符合,具备免考的资格。

2.已经具备与自学考试课程相当知识层面的工作经验,在专业领域内具备一定的实践经验并且能够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人员,可以申请免考。

3.具有其他形式获得的相关学分或证书,例如持有相关职业资格证书、获得国家级大学英语六级证书等,可以作为申请免考的依据。

三、申请免考的流程和要求想要申请免除自学考试的课程,考生需要按照以下流程进行操作:1.仔细阅读《关于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课程免考规定》,明确自己是否符合免考条件。

2.准备相应的材料,包括学分证明、工作经验证明、职业资格证书等,确保可以提供充分的证据支持申请。

3.向所在省级教育主管部门或直属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机构递交免考申请,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按照要求缴纳相应的申请费用。

4.等待审核结果。

教育主管部门或自学考试机构将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免考申请的审核,并向申请人告知审核结果。

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务工作规定》的通知-教考试[2009]1号

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务工作规定》的通知-教考试[2009]1号

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务工作规定》的通知正文:----------------------------------------------------------------------------------------------------------------------------------------------------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务工作规定》的通知(教考试[2009]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教育厅(教委):现将《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务工作规定》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

附件: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务工作规定二○○九年一月五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附件: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务工作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是国家教育统一考试。

为规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务工作,提高考务工作制度化、信息化和科学化水平,确保考试质量,根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考委)在教育部领导下,负责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

教育部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公室(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教育部自考办)负责制定考务管理工作的具体要求。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 以下简称省级考委)领导本地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考务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级自考办)依据本规定,负责本地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务工作。

第三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务工作的原则是:科学、公平、安全、规范。

第四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务工作主要包括:报名报考,试卷的印刷、运送与保管,考试组织与实施,评卷与分数报告,试卷(答卷)的安全保密,违规处理,统计工作等。

第五条各级自考办要采用现代化技术手段管理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务工作。

第二章考试工作人员第六条各级自考办要根据考试规模的发展配备与考务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专职与兼职结合的考试工作人员。

浙江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课程免考规定

浙江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课程免考规定

浙江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课程免考规定第一条根据国务院《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和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关于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免考课程的试行规定》,结合专业开设及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承认学历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和经国家教育部批准或同意备案的成人高等学校的研究生、本科和专科毕业生以及本科肄业生、退学生,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生继续报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专科专业者,均可按本规定免考确已学过且成绩合格的自学考试专业计划规定的公共基础课或要求相同的部分课程。

第三条“公共基础课”包括思想政治课程和各类专业一般均设置的公共课程(详见附表)。

“要求相同的课程”是指课程名称相同、学分相当。

各类高等学校毕业生在校学习该课程的学时必须达到或超过自学考试专业计划规定的要求(自学考试各课程学分详见浙江教育考试网中的自考各专业计划,每学分相当于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课堂授课17或18学时);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生按照课程代码和课程名称相同的原则执行。

第四条各类高等学校研究生和本科毕业生报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科专业的,可免考已取得合格成绩的公共基础课和要求相同的课程。

第五条各类高等学校专科毕业生、本科肄业生、退学生报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科专业的,可免考已取得合格成绩的公共基础课。

第六条各类高等学校的研究生、本科和专科毕业生报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专业的,可免考已取得合格成绩的公共基础课。

第七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生继续报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专科专业者,可免考已取得合格成绩的公共基础课和要求相同的课程。

第八条已取得国家承认学历的研究生、本科和专科毕业生报考自学考试本、专科专业,可免考能代表其原所学专业性质的公共基础课。

如汉语言文学、数学、物理、英语等专业毕业生,分别可免考“大学语文”、“高等数学(一)”、“物理(工)”、“英语(一)”、“英语(二)”等课程。

第九条申请免考“英语(一)”须具有高校在校期间2个学期(含)以上英语合格成绩,申请免考“英语(二)”须具有高校在校期间3个学期(含)以上英语合格成绩。

浙江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新旧专业计划课程顶替表

浙江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新旧专业计划课程顶替表

浙江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新旧专业计划课程顶
替表
集团文件发布号:(9816-UATWW-MWUB-WUNN-INNUL-DQQTY-
浙江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新旧专业计划课程顶替表专业名称:法律(1030106)
主考院校:浙江大学
考本专业本科段,监所管理专业专科及以上毕业生报考法律专
业本科段,须加考“加考课1”;
2、其他专业专科及以上毕业生报考本专业本科段,须加考“加考课1”和“加考课2”;
3、“00015英语(二)”课程须参加我省教育考试机构组织的全
国英语等级考试(PETS)三级或以上笔试。

考生可免考英语
(二),但须加考三门课程(在选修课中加考),或在其他专
科起点本科专业中选考不低于14学分的若干专业课程。

免考
英语(二)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4、凡通过原设置的“毛泽东思想概论”和“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
原理”2门课程的,不再参加思想政治理论课的考试;只通过其
中一门课程的考生,须参加“中国近现代史纲要”课程的考试。

自考的课程顶替规则

自考的课程顶替规则

自考的课程顶替规则自学考试是一种允许工作和学习并行的高等教育考试方式。

它的主要特点是具有灵活性、免除时间限制和地域限制等方面的优势。

无论是在就业还是继续深造方面,它都为成年人提供了广阔的机会。

随着自考的普及,一些人也开始关注自考的课程顶替规则。

这里将为大家介绍自考的课程顶替规则,使读者对自考给予进一步的了解。

自考的课程顶替规则是指对自学考试的科目可以采取免修、免考等方式。

一方面,它允许具有相关知识和技能的自考生更加便捷地获得学位,另一方面,其降低了自考难度和加快了自考的速度,使自考备受欢迎。

具体来说,自考的课程顶替规则如下:一、免修免修是指已经学过这门课程的自考生,在相应的课程学分不低于5分的情况下可以免去该科目的学习。

所免的课程不得超过总学分的30%。

免修需要凭借原毕业证书或学分认证证书等相关材料申请,先经过学校审核后,再提交给自考中心办理。

二、免考免考是指已经通过一些正规的大学课程的自考生,可以申请免考相关的科目。

具体的规定是已经修读(含获得相应考试合格成绩)大学本科层次及以上的课程,可以免考相应的自考科目,但需就课程名称和内容与自考科目名称和内容是否一致进行比较后,在获得学校审核通过后提交给自考中心办理免考手续。

三、课程顶替在已经通过相关课程获得学分的前提下,成功申请课程顶替可以替代所要修读科目的学分。

同样,课程顶替的申请也需要先通过学校审核后提交给自考中心办理。

需要提醒的是,自考生在考试报名之前一定要仔细比对自己的学习经历和相关课程的对应关系,避免冲突或者因理解偏差而导致无法通过审核的情况出现。

近年来,随着自考的选择性和便利性不断提高,自考的课程顶替规则也在不断更新完善。

需要注意的是,课程顶替通常只适用于该校自考课程体系,而其他高等学校的课程则属于另一个体系,不能互相顶替。

同时,每个高校的顶替规则也不尽相同,自考生应提前了解所报考学校的具体规定,严格遵守相关审核流程。

总之,自考的课程顶替规则为自考生提供了一些便利,但也需要大家在使用方面遵守相关规定,如有任何疑问,应咨询工作人员。

国家教委关于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免考课程的试行规定

国家教委关于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免考课程的试行规定

国家教委关于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免考课程的试行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教育委员会(已更名)•【公布日期】1989.06.13•【文号】[89]考委字011号•【施行日期】1989.06.13•【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招生考试正文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免考课程的试行规定([89]考委字011号1989年6月13日国家教育委员会发布)第一条为了加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课程免考的管理工作,根据《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的要求,特制订本规定供各地实施。

第二条国家承认学历的各类高等学校的研究生,本科、专科毕业生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第二专业考试的,均可按照本规定,免考已学过并成绩合格的部分课程。

第三条学科门类分为: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农学、医学、军事学。

第四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公共基础课为:公共政治课的哲学、政治经济学、中国革命史、中国共产党党史,高等数学,普通物理,大学语文,公共外语(日、俄、英)。

第五条研究生和本科毕业生报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科(段)专业的,可免考:1.公共基础课;2.名称和要求相同的课程。

第六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专科毕业生,报考同学科不同专科(段)专业的,可免考:1.公共基础课;2.名称和要求相同的课程。

报考不同学科专科(段)专业的,可免考公共基础课。

第七条各类高等学校专科毕业生报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科(段)专业的,可免考公共基础课。

第八条各类高等学校的本科肄业生、退学生,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可免考已取得合格成绩的公共基础课。

第九条报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段专业考试的,应按照所报本科段考试计划完成除公共基础课外的全部课程考试。

第十条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第二专业课程考试成绩合格的应考者,应按照自学考试毕业生的有关规定,发给该专业的毕业证书。

第十一条已获得学士学位的研究生、本科毕业生,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专业考试,并获得毕业证书者,若与原毕业专业属同学科门类的,只颁发新的专业毕业证书,不授予第二学士学位证书。

成人高等教育免考规定

成人高等教育免考规定

成人高等教育免考规定为规范学校成人高等教育课程免考工作,根据《X大学成人高等教育学生管理规定》,结合学校成人高等教育的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凡符合免考条件的学生,可申请免考。

申请免考的学生须提交书面申请,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经审核同意后,方可免考。

二、免考原则、条件和范围(一)免考原则1、在同学历层次下可申请免考相同课程;高学历层次可申请免考低学历层次相同课程,但低学历层次不得申请免考高学历层次的相同课程。

2、申请免考课程不得超过该专业理论教学课程总数的35%。

3、所有独立开设的实践教学课程和毕业作业不得申请免考。

4、以证书或成绩办理免考的,时间上不得超过六年。

(二)免考条件及范围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请相应课程的免考:1、取得国家承认的专科及以上毕业证书,原所学课程考试成绩为及格以上的,可免考相应层次的相同课程。

2、取得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所签发的单科合格证书的,可免考相应层次的相同课程。

3、经省教育厅批准转入我校的学生,具有学籍管理部门成绩证明的,可免考相应层次的相同课程。

4、取得全国或X省计算机等级考试合格证书的,可免考《计算机应用基础》。

5、非英语专业学生全国大学英语考试成绩合格的,三级可免考专科层次的《大学英语》,四级或六级可免考本科层次的《大学英语》。

三、免考成绩记载(一)免考课程的成绩,应按相应的原考试成绩记载;无具体成绩的,按“60分”或“合格”记载。

(二)免考《计算机应用基础》的成绩记载:1、取得全国或X省计算机等级考试合格证书的,《计算机应用基础》成绩记载为:通过一级,“合格”记为70分;“优秀”记为80分。

通过二级,“合格”记为75分;“优秀”记为85分。

通过三级及以上,“合格”记为80分;“优秀”记为90分。

(三)专科层次的学生,参加全国大学英语考试三级及以上成绩合格的,每学期《大学英语》成绩记载为75分。

高起本科、专升本科学生,参加全国大学英语考试四级及以上成绩在425—524分、525—624分、625分以上,每学期《大学英语》成绩分别记载为65分、75分、85分。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省)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省)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省)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完善高等教育体系,根据宪法第十九条“鼓励自学成才”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是对自学者进行以学历考试为主的高等教育国家考试,是个人自学、社会助学和国家考试相结合的高等教育形式。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任务,是通过国家考试促进广泛的个人自学和社会助学活动,推进在职专业教育和大学后继续教育,造就和选拔德才兼备的专门人才,提高全民族的思想道德、科学文化素质,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受性别、年龄、民族、种族和已受教育程度的限制,均可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第四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应以教育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为根本方向,讲求社会效益,保证人才质量。

根据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人才需求的科学预测和开考条件的实际可能,设置考试专业。

第五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专科(基础科)、本科等学历层次,与普通高等学校的学历层次水平的要求应相一致。

第二章考试机构第六条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考委”)在国家教育委员会领导下,负责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

全国考委由国务院教育、计划、财政、劳动人事部门的负责人,军队和有关人民团体的负责人,以及部分高等学校的校(院)长、专家、学者组成。

全国考委的职责是:(一)根据国家的教育方针和有关政策、法规,制定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具体政策和业务规范;(二)指导和协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三)制定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开考专业的规划,审批或委托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机构审批开考专业;(四)制定和审定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考试计划、课程自学考试大纲;(五)根据本条例,对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有效性进行审查;(六)组织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研究工作。

国家教育委员会设立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管理机构,该机构同时作为全国考委的日常办事机构。

自考免修规定

自考免修规定

浙江大学远程教育学院学生通过自学考试课程申请免修的规定浙大继教发〔2006〕48号为减轻自考学生参加远程教育学习的压力,避免某些课程的重复学习,我院对已经通过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课程的远程学生,实行部分课程申请免修的办法,相关规定如下:一、免修课程一般为公共必修课程和专业选修课程、公共选修课程,专业必修课不能免修。

教育部规定的统考课程,符合条件可以免修但是不能免统考。

英语课程符合条件可以免修但是学位外语不能免考。

二、免修课程必须为同层次同名课程,并且学分数不少于远程学院课程的学分数。

对自学考试的专科段课程,如在本科段中也出现相同的课程名称和课程代码,则按课程代码相同可以顶替的原则,其合格课程可申请远程教育本科课程免修,但学生必须同时提供专科段和本科段的相关证明。

三、自考免修课程和按照学院规定的其他免修课程总和不得超过本专业教学计划最低毕业学分的三分之一。

四、免修课程的有效期限免修课程有效期一般为8年,对一些时效性较强、内容变化较快的课程,如政治经济学、计算机类课程、财会类课程等,有效期为5年。

计算时间从自考通过至办理免修申请为止。

学院相关部门负责认定课程的有效期。

五、办理免修课程的手续符合免修条件的学生可在学院选修下学期课程开始前(新生应在开学后10天内),持当地省自考办成绩单原件(有省自考办的公章,省自考办可以出具考生的全部成绩单)和其他有关证明原件,向所在学习中心提出免修申请,办理免修手续。

学习中心验证后将原件和免修申请表一同寄学院学历教务部审核,逾期不予受理。

没有批准免修的学生可在选课期间继续选课,已经选修的课程不能免修。

对弄虚作假、提供不真实成绩单及有关证明的学生,按取消学籍处理,后果由学生本人负责。

六、准予免修的课程给予相应学分,课程成绩记“免修”。

免修的课程,减收学分学费,按每学分25元收取。

七、本规定自2006级秋季新生开始实施,06级春季及以前的老生,按原规定执行。

非自学考试的其他情况的免修规定,仍按学院的原规定执行。

自考本科会计免考科目

自考本科会计免考科目

自考本科会计免考科目自考本科会计专业免考科目自考本科会计专业是一门热门的专业,是很多职业人士提升学历的选择。

对于已经有相关工作经验的考生来说,如果在报名时满足某些条件,还可以申请免考一些科目。

下面我将为大家详细介绍自考本科会计专业的免考科目。

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实施《注册会计师法》若干规定的通知》(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发〔1999〕43号)文件规定,自考本科会计专业可以免考的科目包括《教材名称》(副教材名称)等科目。

每一科目的免考条件和要求也是略有区别的,请考生在报名前仔细阅读相关文件。

首先是会计学原理与基础,这是会计专业的基础课程,也是自考本科会计专业最基础的一门科目。

在该科目中,考生需要掌握会计学的基本原理和会计准则,理解会计核算的基本流程以及各种会计凭证的制作方法等。

如果考生曾经修过相关的专业课程,并且达到了一定的要求,就可以申请免考这门科目。

其次是财务管理,这是会计专业的一门重要课程。

在该科目中,考生需要学习资金的调度与决策,财务报表的分析方法以及投资和融资决策等内容。

如果考生曾经在相关企业中从事过财务工作,并且具备一定的资金管理和风险控制经验,就可以申请免考这门科目。

再次是成本会计,这是会计专业的一门核心课程。

在该科目中,考生需要学习企业成本的分类和计算方法,了解各种成本控制方法以及成本信息的应用等。

如果考生具备一定的成本核算和控制经验,并且曾经参与过相关项目的成本管理工作,就可以申请免考这门科目。

最后是税法,这是会计专业的一门重要课程。

在该科目中,考生需要学习国家税收制度的基本原理和税务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了解纳税义务和遵守税法的要求等。

如果考生曾经在税务机关工作过,并且具备一定的税收管理和申报经验,就可以申请免考这门科目。

以上就是自考本科会计专业可以免考的一些科目。

对于那些已经在相关行业工作多年的从业人员来说,免考这些科目无疑是一种便利。

然而,免考并不是放松对专业知识的要求,考生仍然需要重视学习,掌握相关知识和技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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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课程免考规定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和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关于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免考课程的试行规定》,结合专业开设及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承认学历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和经国家教育部批准或同意备案的成人高等学校的研究生、本科和专科毕业生以及本科肄业生、退学生,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生继续报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专科专业者,均可按本规定免考确已学过且成绩合格的自学考试专业计划规定的公共基础课或要求相同的部分课程。

第三条“公共基础课”包括思想政治课程和各类专业一般均设置的公共课程(详见附表)。

“要求相同的课程”是指课程名称相同、学分相当。

各类高等学校毕业生在校学习该课程的学时必须达到或超过自学考试专业计划规定的要求(自学考试各课程学分详见浙江教育考试网中的自考各专业计划,每学分相当于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课堂授课17或18学时);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生按照课程代码和课程名称相同的原则执行。

第四条各类高等学校研究生和本科毕业生报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科专业的,可免考已取得合格成绩的公共基础课和要求相同的课程。

第五条各类高等学校专科毕业生、本科肄业生、退学生报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科专业的,可免考已取得合格成绩的公共基础课。

第六条各类高等学校的研究生、本科和专科毕业生报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专业的,可免考已取得合格成绩的公共基础课。

第七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生继续报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专科专业者,可免考已取得合格成绩的公共基础课和要求相同的课程。

第八条已取得国家承认学历的研究生、本科和专科毕业生报考自学考试本、专科专业,可免考能代表其原所学专业性质的公共基础课。

如汉语言文学、数学、物理、英语等专业毕业生,分别可免考“大学语文”、“高等数学(一)”、“物理(工)”、“英语(一)”、“英语(二)”等课程。

第九条申请免考“英语(一)”须具有高校在校期间2个学期(含)以上英语合格成绩,申请免考“英语(二)”须具有高校在校期间3个学期(含)以上英语合格成绩。

第十条已办理免考手续并获审批确认的课程,在申请毕业时的专业计划中已取消的,该课程的免考审批确认自动失效。

第十一条我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生继续报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专科专业者,不需办理课程免考手续,按课程顶替规定执行;外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生在我省参加自学考试,如要免考相应课程,按本规定要求办理免考手续。

第十二条要求免考的自考生须取得所学专业8门课程(含单独设置的实践课程)合格成绩后方可申请办理课程免考手续。

第十三条课程免考按先网上申请登记、后现场提交材料与初审、省教育考
试院审批确认的程序进行。

一、网上申请登记:考生登录浙江政务服务网进行个人实名注册(网址:http://);并在每年5月中旬(11日-20日)、11月中旬(11日-20日)系统开放期间登录“浙江政务服务网”选择“个人办事”,在“按部门”中选择“省教育厅”,再点击“自考考生免考课程的确认”按要求进行在线申请;或登录浙江教育考试网(网址:http://),点击“最多跑一次”图标,在公共服务事项内选择“自考考生免考课程确认网上申请登记”栏目,按要求提出申请。

考生应对网上登记信息和后续现场提交材料的规范性、完整性、真实性负责。

二、现场提交材料与初审:现场提交材料与当地自考机构受理毕业登记申请同步进行。

要求办理免考的考生在当地自考机构规定的毕业登记申请时间内,向自考机构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免考登记表》(在网上申请登记后自行下载打印)。

2.毕业生证书(肄业生、退学生需提供学历证明)正本及其复印件(正本经核验后返还考生)。

3.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或学历认证证明)正本及其复印件(正本经核验后返还考生)。

4.由原毕业(或就读)学校或考生所在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或市、县自学考试办公室)出具的签有“此件复自(摘自)XXX同志档案(毕业证书)”字样的成绩证明正本。

成绩证明应注明原所学课程名称、学分、学时数、考试成绩。

5.外省各类成人高校毕业生,毕业证书上无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验印者,还须持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开具的关于该毕业证书国家是否承认学历的证明。

各地自考机构须对考生提交的免考材料进行初审。

初审合格的材料由各设区市、义乌市整理后,于上报毕业审核材料时统一送省教育考试院。

三、省教育考试院审批确认:省教育考试院对各设区市、义乌市上报免考材料审批后,统一将符合免考条件的课程成绩导入考生自考成绩总库;考生可在6月20日、12月20日以后登录浙江教育教育网(网址)“网上查询”栏目,查询审批确认结果(未通过免考审批确认的课程在浙江教育考试网另行公布)。

各地上报的免考材料由省教育考试院留存备查。

第十四条对伪造、涂改和提供假证明材料的,一经查出,按《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五条本规定自2018年2月1日起执行,此前免考规定同时废止。

第十六条本规定由浙江省教育考试院负责解释。

附表:浙江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公共基础课一览表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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