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大气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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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气污染防治法内容梳理

新《大气法》从修订前的七章66条,扩展到现在的八章129条,条文增加了近一倍,现行法律中几乎所有的法律条文都经过了修改。从内容上看,新《大气法》不仅实现了与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的衔接,也将“大气十条”中的有效政策转化为法律制度,除总则、法律责任和附则外,分别对大气污染防治标准和限期达标规划、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重点区域大气污染联合防治、重污染天气应对等内容作了规定。

第一章为总则,共7条。主要阐述新《大气法》的立法目的,明确提出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的要求。强调以标本兼治的理念,不仅要制定严格的治理措施,还坚持源头治理、规划先行,从推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优化产业结构、调整能源结构的角度从根本上解决大气污染的问题,如推广清洁能源的生产和使用,优化煤炭使用方式,推广煤炭清洁高效利用,逐步降低煤炭在一次能源消费中的比重,减少煤炭生产、使用、转化过程中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等。

第二章内容为大气污染防治标准和限期达标规划,共10条。主要对各级人民政府制定大气环境质量和各项大气污染物排放的标准、宗旨、依据等作了具体要求。将挥发性有机物、生活性排放等物质和行为纳入监管范围,鼓励清洁能源的开发和优先并网。规定了实行限期达标制度,限期达标规划向社会公开,政府每年向本级人大报告限期达标规划执行情况,也向社会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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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内容为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共14条。主要规定了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排放标准、总量控制要求等。其中,“国家鼓励和支持大气污染防治科学技术研究,开展对大气污染来源及其变化趋势的分析”这一条是新法的亮点,体现了对大气环境的动态监管。

第四章内容为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共5节54条,整章篇幅占全法的三分之一,是新《大气法》中的重要内容。该章内容主要有两方面,一是从燃煤污染、工业污染、机动车船污染、扬尘污染、农业污染等5个方面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作了详细要求,包括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燃煤、燃油、石油焦、生物质燃料、涂料等含挥发性有机物产品、烟花爆竹及锅炉等产品的质量标准等,并鼓励燃油机动车驾驶人在不影响道路通行且需停车三分钟以上的情况下熄灭发动机,减少大气污染物的排放。另一方面,该章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农业、环保、建设等相关部门的大气监管职责作了具体规定。如,规定了“制定燃油质量标准,应当符合国家大气污染物控制要求,并与国家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相互衔接,同步实施”,这项规定的针对性很强,明显是为了解决机动车污染问题,预示着石油炼制企业必须按照燃油质量标准生产燃油,同时也为环保部门和质监部门介入石油炼制和供应提供了法律依据,打破了“三桶油”在油品质量控制方面的强势局面。

第五章内容为重点区域大气污染联合防治,共7条。新《大气法》不仅在总则中提及联防联控,还专门设立本章予以规制,体现了在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中,各部门相互配合、联合行动的重要性。—2—

本章规定,环保部门要划定重点防治区域,地方政府要起好牵头作用,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监测、统一防治、信息共享和联合执法,对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氨等大气污染物和温室气体实施协同控制。重点区域内的新建、改建及扩建用煤项目,实行煤炭的等量或者减量替代。

第六章内容为重污染天气应对,共5条。要求从国家层面应建立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机制,地方政府制定应急预案,根据预警等级启动应急预案,实施停产、限产、限行、禁燃、停止建筑施工、停止露天燃烧、停止学校户外活动等应急措施。并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重污染天气应对纳入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

第七章内容为违反本法应承担的相应法律责任,共30条。如何通过法律手段提升对污染行为的震慑力,是每次环保法律修订备受关注的地方。新《大气法》在处罚手段也有了突破性的规定,一是有违法行为就有处罚。二是提高了罚款限额。如,违法或超标排放的,处以最高一百万元的罚款;对监测数据造假的,不仅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以上五十万以下罚款,还有可能取消检验资格。三是规定了按日计罚。四是增加了处罚种类。

第八章为附则,共2条。要求海洋工程的大气污染防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并规定新《大气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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