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知情权受法律保护

合集下载

法律对公司的知情权是如何规定的

法律对公司的知情权是如何规定的

法律对公司的知情权是如何规定的公司知情权是指股东享有的知道和了解公司经营状况的重要信息的权利,包括:财务报告查阅权、帐簿查阅权和检查⼈选任权等,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有查阅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并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质询权。

《公司法》过于简单的规定造成司法实践中利益受侵害的股东的权利不能充分得到保护。

在此笔者结合两起案例谈⼀下个⼈看法。

⼀、公司法规定的公司知情权知悉的范围过于狭窄如某法院审理的刘先⽣向法院请求对公司的知情权的案件,刘先⽣是某公司的⼤股东,该公司是⼀个注册资⾦为80万元的股份合作制企业,其中刘先⽣出资了20万元。

最近⼀段时间,各股东因为公司的经营问题发⽣了分歧,后来⽭盾渐渐扩散到了公司和股东、股东和股东之间。

于是刘先⽣要求查阅公司账册及相关原始凭证以了解公司经营状况,结果被公司拒绝了。

刘先⽣觉得⾃⼰是公司的⼤股东,有权了解公司最近阶段的经营状况,为了维护⾃⼰的知情权,他把公司告上了法院。

法院经审理后依据我国《公司法》第32条、第110条、第176条的规定认为:刘先⽣就公司状况虽然有知情权,但是其主张查阅公司帐册和相关原始凭证的诉讼请求已超越了法律规定的股东的知情权范围,所以本案的刘先⽣只能查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不能要求公司提供帐册和原始凭证,因此法院仅判决该公司提供去年的财务年度报表给刘先⽣查询。

上述案件是依照《公司法》判决的,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但这样的判决,对于⾃⼰投资占公司注册资⾦20%的本案原告刘先⽣来说,查阅公司的帐册和相关原始凭证就超越了知情范围,这样判决刘先⽣的知情权就很难真正得到实现。

从公司实际经营中,⼤家应该看到:由于财务会计报告是董事会专为股东查阅⽽准备的,不⼀定反映公司经营的实际情况;单凭公司的财务会计报表,不能真正维护股东⾃⼰的权利。

公司法中对财务会计报告制作来源的原始资料,股东是否可以查阅没有涉及,股东即使通过诉讼也会象本案中的刘先⽣那样难以得到法律的⽀持,这样势必导致股东难以了解公司实际资讯情况,⽆疑⼤⼤削弱了该权利的存在价值。

法律规定公司法股东权利有哪些

法律规定公司法股东权利有哪些

Time is just passing by, and you are the master. The road of life does not need to be exacting. As long as you take a step, the road will extend under your feet. As long as you set sail, there will be wind from all directions. Onceyou set off, your life will truly begin.(页眉可删)法律规定公司法股东权利有哪些《公司法》中就公司股东可以享有的权利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主要就包括以下几种,1、股东身份权;2、参与决策权;3、选择、监督管理者权;4、资产收益权;5、退股权;6、知情权;7、提议、召集、主持股东会临时会议权;8、优先受让和认购新股权。

一、公司法股东权利有哪些1、股东身份权《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

2、参与决策权《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

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但是,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选择、监督管理者权《公司法》规定: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

4、资产收益权《公司法》规定: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并提取利润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

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不再提取。

我国股东知情权法律有什么规定

我国股东知情权法律有什么规定

我国股东知情权法律有什么规定现代公司治理结构中,为提⾼经营决策的科学性和经营效率,采取“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的管理⽅式,公司的经营决策权、业务执⾏权⽇益向“董事会中⼼主义”发展。

公司的⼤部分股东尤其中⼩股东并不直接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处于信息不对称的弱势地位。

股东知情权的设⽴就是为了解决股东在公司经营管理中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其对于保护股东的权益和完善公司的治理具有重要的价值。

那么,我国股东知情权法律有什么规定?店铺⼩编整理了相关内容。

股东知情权相关规定《公司法》第三⼗三条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

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请求,说明⽬的。

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股东提出书⾯请求之⽇起⼗五⽇内书⾯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

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第九⼗七条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1、股东知情权的内容“股东知情权”不是⼀个法定的概念,世界各主要国家公司⽴法中分别规定了股东知悉公司信息的相关具体权项,但并未采⽤股东知情权的称谓。

我国公司法中也没有股东知情权的明确表述。

我国学者认为,“股东的知情权,是指股东享有的知道和了解公司经营状况的重要信息的权利”脚;也有学者将知情权简练地界定为“股东获取公司信息、了解公司情况的权利”。

根据世界各国的⽴法体例和相关学者的观点,笔者认为股东的知情权应该包括以下⼏个⽅⾯的权能内容。

(1)股东的查阅权。

股东知情权主要是以查阅公司⽂件和账簿的⽅式进⾏,所以,股东知情权也就主要表现在股东的查阅权。

由于现代公司治理结构的特点,股东不参与公司的内部事务,公司信息为公司董事会所掌握,因此股东有必要通过查阅公司⽂件档案材料的⽅式了解信息,以维护⾃⼰的合法权益。

股东知情权,小股东的“葵花点穴手”(单律师《公司股权不纠纷》之二)

股东知情权,小股东的“葵花点穴手”(单律师《公司股权不纠纷》之二)

《公司股权不纠纷》之二:股东知情权,小股东的“葵花点穴手”股东知情权:小股东的“葵花点穴手”作中国公司的小股东, 有时候是很悲催的, 因为大多不掌握决策权也 不参与管理, 很多甚至对公司情况几乎一无所知, 一旦与大股东起了纷争, 可就被动无比了。

更悲催的是, 很多小股东居然对自己的法律权利不知晓、 不重视——被欺负不是你的错,不知道可以还手就是你不对了。

小股东有哪些特殊的权利?其实法律并没有为“小”股东专门设立权 利, 而是统一设定了股东权利, 也就是说, 这些权利大股东同样可以行使。

但有一些权利,比如股东知情权,大股东通常不用,为啥?因为公司就是 他在经营管理啊,哪有什么事是他不知道的?!所以,这些权利就成了小 股东“专属”了。

股东知情权是指股东享有了解和掌握公司经营管理等重要信息的权 利, 是股东依法行使资产收益、 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的重要 基础。

它包括:1、公司的告知义务:股份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 将公司的重要文件置备在公司供股东查阅; 有限公司应当定期 将应当告知股东的文件和财务报告等送交股东。

2、股东的查阅、复制的 权利:对于上述这些文件,股东有权查阅、有些可以复制,公司不得拒绝 并应提供便利。

声明:本作品包括著作权在内的全部权利属于作者,未经许可不得用于营利目的;非营利目的的使 用,请注明作者及出处。

《公司股权不纠纷》之二:股东知情权,小股东的“葵花点穴手”若公司拒绝履行上面的这些义务,股东可以通过向法院起诉的方式, 维护自己的权利。

以案说法:李淑君、吴湘、孙杰、王国兴诉江苏佳德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股东知 情权纠纷案 佳德公司是成立于 2003 年 10 月 的有限责任公司,共有五位自然人 股东。

2009 年 4 月 8 日,四名股东向佳德公司递交申请书,称:“申请人 李淑君、吴湘、孙杰、王国兴作为佳德公司股东,对公司经营现状一无所 知。

公司经营至今没有发过一次红利,并对外拖欠大量债务,使四申请人 的股东权益受到了严重侵害。

论股东知情权的行使要件

论股东知情权的行使要件

论股东知情权的行使要件摘要:新公司法对股东知情权问题作了更进一步的规定,但对于知情权的行使要件问题并没有作细致的规定。

结果导致股东在行使知情权时产生了一系列的纠纷和争论,有必要对知情权制度进行精细化设置。

下面从股东知情权的行使主体、行使范围和主观目的对知情权的行使要件进行讨论。

关键词:知情权行使主体行使范围主观目的新《公司法》第34条、第98条分别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知情权作了规定,该规定的立法目的是为了维护公司股东对公司经营状况的知情权,保障股东对公司事务作出更加准确的判断,有效的保障股东的合法权益。

但遗憾的是《公司法》并未对股东如何行使知情权作详细的规定,而学界一般认为股东知情权的行使要件一般包括主体、行使范围、主观目的。

这就引出了知情权的行使主体如何确定,行使的范围应当如何界定、主观目的如何界定等疑问。

这些疑问的讨论直接关系股东知情权的维护和公司法相关规定的准确实施。

一、股东知情权的行使主体问题1、毋容置疑,股东是股东知情权的行使主体,但对于股东资格的确定却存在两种标准,即以是否履行出资义务作为确定股东资格标准的实质要件说和以股东是否被记载于出资证明书、股东名册、公司章程及工商登记等形式要件作为确定股东资格的形式要件说。

①这就产生了股东知情权行使主体的争议。

理论上和实践中关于股东知情权行使的主体资格的争议主要集中在以下四个方面:第一,股东可否委托他人代为查询,或协助其查询。

现代公司的经营治理结构相当复杂,公司的经营业务和财务信息具有很强的专业性。

而公司的很多股东特别是大多数小股东不可能精通各种相关的知识,股东仅仅依靠自己的个人常识和判断往往无法真正了解公司的状况,当然更加无法识破公司为隐瞒真实经营状况而特意营造的假象。

因此,为了解决股东在专业上存在的障碍,有效的维护股东的公司知情权,法律应赋予股东有权聘请、选任会计师、律师得等专业人士辅助自己查询的权利。

其理由是:一方面,这些人员具有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有助于他们更有效地查阅相关资料。

2018版公司法中股东权的四个原则

2018版公司法中股东权的四个原则

2018年,我国颁布了新的《公司法》,其中对股东权的规定进行了一系列修改与完善。

这些修改的目的是为了进一步保障股东的权益,促进企业健康有序地发展。

在新的《公司法》中,关于股东权的规定有很多要点,其中主要包括了四个原则。

本文将就2018版公司法中股东权的四个原则进行介绍与解析。

一、股东平等原则在2018版公司法中,股东平等原则得到了更加明确的规定。

根据这一原则,公司的股东应当在公司事务中享有平等的权利和承担平等的责任。

无论持有的股份多少,每个股东都应当在公司事务中拥有平等的发言权和决策权。

这一原则的确立,有利于维护股东之间的良好关系,保障所有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股东知情权原则2018版公司法要求公司应当向股东提供充分的信息,确保股东能够及时、准确地了解公司的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

公司应当依法公开公司章程、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以及其他重要信息。

这样一来,股东就能够更好地行使监督权和决策权,促进公司的良好运转。

三、股东决策权原则2018版公司法规定了关于股东决策权的要点:公司的重大事项应当由股东大会决策。

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章程的修改、增减注册资本、合并、分立、解散等。

对于有关股东大会的程序规定,2018版公司法也做了一系列的补充和完善。

这些规定有利于确保股东的决策权能够得到充分的保障,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

四、股东获利权原则股东获利权原则是2018版公司法对股东权益的又一项重要规定。

根据这一原则,公司的利润应当优先用于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然后再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红利。

这一原则的明确规定,有利于保护股东的获利权益,避免利益分配上的不公平现象。

以上便是2018版公司法中股东权的四个原则。

这些原则的确立,有利于构建一个健康、稳定的公司治理结构,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相信在新的《公司法》的规范下,我国的企业将更加规范、有序地运行,为整个社会的经济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续写:在公司法中,对股东权的这四个原则进行了更加详细的规定,以防止任何形式的侵害和剥夺。

公司法司法解释四解读①:股东知情权

公司法司法解释四解读①:股东知情权

公司法司法解释四解读①:股东知情权本文作者:程青松 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合伙人股东知情权,是股东知晓公司治理、经营情况,保障股东行使其他股东权利的一项基础性权利,受法律保护。

但是股东知情权又可能被滥用,不参与公司经营的股东知晓了公司经营情况,存在对外泄漏公司商业秘密,侵害公司利益的可能,所以公司法对股东知情权的行使进行了限制,包括限定股东知情的范围、规定行使的程序、赋予公司在特定情形下可以拒绝股东行使知情权的要求等。

公司法对于股东行使知情权是这样规定的:第三十三条(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

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

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

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第九十七条(股份公司):“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对于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法规定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但是对于股东是否可以查阅会计凭证,则没有明确规定,于是出现了司法实践中一些不同的裁判方法,一些地方法院支持股东查阅会计凭证,一些法院不支持,甚至存在同一高院司法辖区不同法院的司法口径也不相同的情况。

比如,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5)沪二中民四(商)终字第761号民事判决书是这样处理的:原审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认为:我国《公司法》虽只明文规定股东查阅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和财务账簿的权利,但是法律并没有禁止股东查阅公司的会计凭证。

张国华(本文注:股东)主张查阅会计凭证的诉请,其本质上亦属于我国《公司法》规定的可作行使股东知情权的范畴。

解读新《公司法》对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

解读新《公司法》对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
利 奠 定 了 良好 的 基 础 。需 要 注 意 的 是 ,
新 “ 司法 ” 于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股 东 人 公 基 数 众 多 的 特 点 ,未 授 予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解读新《 司法》 公
法 修 订 对 中 小 股 东 权 益 的保 护 由 于 控 股 股 东 多 能
序 , 进 社 会 主 义市 场 经 促
议 记 录 、 事 会 会 议 决 议 、 事 会 会 议 董 监 决议 和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 股 东 可 以要 求 查 阅 公 司 会 计 账 簿 。 ” 且 规 定 , 合 并 有 理 根 据 认 为 股 东查 阅 会 计 账 簿 有 不 正
利 的基 础 和前 提 。新 法 扩 大 了 股 东 知 情 权 的范 围 .在 第 3 条 明确 规 定 : 股 4 “ 东 有 权 查 阅 、 制 公 司 章 程 、 东 会 会 复 股
些 规 定 已经诉 。具 体 说 来 , 东 诉 讼 包 括 但 不 股
自我 保 护 , 化 股 东 权 保 强 护 的 重 心 乃 在 于 保 护 中
小 股 东 。中 小 股 东 权 益 的
股 东 要 求 查 阅 公 司 会 计 帐簿 的权 利 。
保 护 水 平 是 检 验 一 部 公
2 、增 设 了股 东 直接 起 诉 董 事 、 高
级 管 理 人 员的 务 款 股 东 对公 司 提 起 的诉 讼 既 包 括 自益 诉 讼 .也 包 括 共 益
司 法 是 否 成 熟 、 正 的 试 公
金 石 。新 法 通 过 严 密 而有
效 的 制 度 设 计 . 望 使 小 有
公 司法 是 市 场 经 济 法 律 体 系 中 的

公司法第三十四条

公司法第三十四条

公司法司法解释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四条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

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

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

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释义】本条是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知情权的规定。

〖评析〗有限责任公司是由股东出资设立的,对如何运用公司财产进行生产经营拥有决定权,有权了解公司财产的使用情况及有关的经营事项,并且有权对公司的经营管理者进行监督。

因此,对反映公司财产使用情况和经营决策的有关资料,股东理应享有知情权,而知情权的具体表现就是查阅和复制这些资料的权利。

公司的章程是公司经营行为的基本准则和公司制定其他规章的重要依据,对于股东来说,查阅和复制公司章程以便了解章程的内容以及最新变化的权利是其知情权的重要组成部分。

股东是公司股东会成员,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其职权主要是,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选任或者更换董事,监事等高级管理人员,审批有关公司利润分配、注册资本变更、发行公司债券、公司分立、合并等重大决议,修改公司章程等。

股东会举行会议时,对所议事项应当进行记录,股东会会议决定事项的记录应由出席会议的股东签名。

所以,股东会会议记录是关于公司重大经营决策的记录,是公司日常经营活动的依据。

股东要行使经营决定权,了解公司的经营方针、发展计划和重要人事任免等情况,就需要查阅和复制股东会会议记录。

本条对股东的这项权利从法律上予以了明确。

董事会和监事会会议的决议是公司经营决策情况的重要部分。

股东虽然不能直接参与董事会和监事会会议的决策,但决议的内容应当对股东公开,以使股东能更好地了解公司地经营状况,并且对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进行有效的监督。

论上市公司少数股东权的法律保护

论上市公司少数股东权的法律保护

论上市公司少数股东权的法律保护在上市公司的复杂架构中,少数股东往往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

他们的权益保障不仅关乎个体投资者的利益,也对整个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有着重要影响。

本文旨在探讨上市公司少数股东权的法律保护,分析当前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一、上市公司少数股东权的内涵及重要性少数股东权,简单来说,是指在上市公司中持有较少股份的股东所享有的权利。

这些权利涵盖了知情权、表决权、收益分配请求权等多个方面。

对于上市公司而言,保障少数股东权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它有助于维护资本市场的公平和公正,增强投资者的信心。

如果少数股东的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投资者可能会对市场失去信任,从而影响资本市场的稳定和发展。

其次,能够促进公司治理的完善。

少数股东的监督和参与,可以促使公司管理层更加规范运作,提高公司的经营效率和决策质量。

最后,有利于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

当投资者相信自己的权益能够得到保障时,会更愿意将资金投入到优质的上市公司,推动资本向更有价值的企业流动。

二、当前上市公司少数股东权保护存在的问题(一)信息不对称上市公司在信息披露方面往往存在不充分、不及时、不准确的情况,这使得少数股东难以获取准确、完整的公司信息,从而在决策时处于不利地位。

例如,公司可能会隐瞒重要的财务数据、重大合同或者关联交易等信息,导致少数股东无法做出明智的投资决策。

(二)表决权受限在股东大会上,少数股东的表决权往往难以发挥实质性作用。

由于股份占比较小,他们的意见和诉求容易被忽视,公司的决策可能更多地反映大股东的意志。

此外,一些公司还存在通过设置复杂的表决机制来限制少数股东表决权的情况。

(三)利润分配不公平部分上市公司在利润分配时,倾向于向大股东倾斜,忽视了少数股东的合理利益。

例如,通过不合理的关联交易转移利润,或者长期不进行利润分配,导致少数股东无法获得应有的投资回报。

(四)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一些大股东或者内部人员利用其掌握的内幕信息进行交易,或者操纵股票价格,损害了少数股东的利益。

浅析股东知情权的权益保护

浅析股东知情权的权益保护

浅析股东知情权的权益保护作者简介:张海丽(1988—),女,汉族,河南安阳人,西北政法大学2010级法律硕士。

西北政法大学,陕西西安710063【摘要】我国于2005年出台新《公司法》,对股东知情权保护制度进行了完善,扩大了股东知情权的范围,并确立了救济机制。

但要解决公司管理实践中的所有问题,这些是远远不够的。

本文试结合新《公司法》中的具体规定和一个案例来分析关于股东知情权保护的相关内容。

【关键词】股东知情权;范围;救济;权益保护一、案例说明2000年1月,北京汉邦软件科技数码技术科技有限公司注册成立,注册资本为2000万元,北京正有微软系统有限公司为汉邦公司的股东之一,出资240万元。

正有公司和汉邦公司的其他股东共同签订了公司章程。

在公司章程中规定,公司股东享有查阅股东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表的权利。

然而直至2003年6月,汉邦公司从未向正有公司提供过年度财务报告。

正有公司作为拥有1/4股权的股东,对公司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及利润分配等一无所知。

在多次交涉未果的情况下,正有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汉邦公司提交财务报告。

法庭上,汉邦公司辩称,正有公司承诺增资共228万元,却一直未予兑现。

因此,汉邦公司认为不应该向正有公司提供财务会计报告。

北京一中院经审理,认为:汉邦公司未能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向其股东正有公司履行送交财务会计报告的义务,正有公司有权依照法律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向汉邦公司主张知情权。

故正有公司要求汉邦公司向其提供2001、2002年度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

汉邦公司称正有公司作为其股东,未按照股东决议履行增加出资的义务,故拒绝向其交付财务会计报告。

法院认为,公司侵犯股东知情权纠纷与股东出资纠纷、股权转让纠纷等并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正有公司无论是否履行增资义务,不影响其作为汉邦公司股东行使知情权,故汉邦公司的辩称理由法院不予支持。

据此北京一中院做出终审判决,判汉邦公司向正有公司提供2001、2002年度公司财务会计报告。

公司法关于股东知情权有哪些相关规定?

公司法关于股东知情权有哪些相关规定?

You must do what others don't want to do today, so that tomorrow you can have things that others can't.整合汇编简单易用(页眉可删)公司法关于股东知情权有哪些相关规定?新《公司法》第九十八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有不少投资者选择公司入股的方式进行投资。

既然成为了股东,就会行使知情权。

那就要求投资者对公司法关于股东知情权的规定有一些了解,以方便股东参与公司决策或者进行股权的转让。

如果是上市公司,股东的形式可能是证券市场认购股票获得公司股权,即使不参与决策证券持有人也应该行使知情权,来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决定是买进还是卖出相应的股份。

以下就是编者搜集到的关于股东知情权的资料。

一、公司股东知情权的含义严格地说,世界各国公司法的立法中并没有“股东知情权”这个名词,它是对一组股东权利集合、抽象之后的理论概念。

基于对西方国家公司法和我国公司法的分析,股东知情权可以界定为法律赋予股东通过查阅公司的财务报告资料、账簿等有关公司经营、决策、管理的相关资料以及询问与上述有关的问题,实现了解公司的运营状况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业务活动的权利。

股东知情权的行使,不仅直接关涉到股东自身权益的实现,而且与公司管理能否规范化的问题紧密相连。

因而,世界各国在制定公司法时都对股东的知情权做出一定的规范。

我国修订后的公司法中,关于股东知情权立法上作了完善。

二、我国公司法中股东知情权行使范围的法律界定公司股东在什么范围内享有知情权是各国公司立法所关注的一个核心问题。

修订前的公司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行使知情权的范围,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知情权则被规定在第一百一十条。

根据旧公司法,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能够行使知情权的范围主要表现为“股东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而对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则限于“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知情权保障协议

股东知情权保障协议

股东知情权保障协议甲方(公司):公司名称: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注册地址:_____乙方(股东):姓名: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联系地址:_____鉴于乙方作为甲方公司的股东,依法享有对公司的知情权。

为了保障乙方充分行使其股东知情权,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一、股东知情权的范围1、乙方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2、乙方有权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但应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

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乙方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乙方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乙方并说明理由。

二、查阅和复制的时间和地点1、乙方查阅和复制前款所述文件和资料的时间应在公司正常营业时间内,地点为公司的办公场所。

2、乙方应提前具体提前时间个工作日向公司书面通知其查阅和复制的具体时间和需求,以便公司做好相应准备。

三、协助与配合1、公司应指定专人负责协助乙方查阅和复制相关文件和资料,并解答乙方在查阅过程中提出的疑问。

2、对于乙方提出的合理要求,公司应尽力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便利,以确保乙方能够顺利行使其知情权。

四、保密义务1、乙方对在行使知情权过程中知悉的公司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经营信息等负有保密义务,未经公司书面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或使用。

2、若乙方违反保密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五、费用承担1、乙方行使知情权所产生的合理费用,如复印费、邮寄费等,由乙方自行承担。

2、但因公司原因导致乙方重复查阅或需要额外获取资料而产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六、争议解决1、本协议的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公司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诉讼期间,双方应继续履行本协议中不涉及争议的其他条款。

股东知情权纠纷案法理透析

股东知情权纠纷案法理透析

股东知情权纠纷案法理透析摘要:本文从一个股东知情权纠纷案切入,分别采用了分析法学派、历史法学派和自然法学派的进路进行分析,结合了我国公司法之立法沿革与现状,剖析了一个个案的脉络,以折射出现实中大量此类案例的法理内涵。

关键词:股东知情权保护近日,成都某法院审结一案,原告李某本为成都某公司股东,后转让其股份,在转让过程中提出查阅公司账簿遭拒,遂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现就该案进行法理分析。

一.分析实证主义法学进路笔者认为,透视本案必须要厘清的原则和问题首先是:法律要保护什么?即我们是否可以划分出法律倾斜保护的主体?要讨论这个问题,必须首先讨论,我们的选择有哪些?即保护的对象。

在本案中我们看到,主要有公司和股东。

那么,他们在商法中处于什么地位?公司是最重要的商事主体,在商事活动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

股东是指持有公司股份或向公司出资者。

股东是公司存在的基础和核心要素。

可见,二者的重要性不具有可比性,它们是一种唇亡齿寒的关系。

那么,两者会出现冲突吗?即保护的合理性。

按理说,公司与股东的利益是完全一致的,一荣共荣,一损俱损,但为何公司与股东间的纠纷却屡见不鲜?这是因为,公司虽然具有自己独立的人格,但其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行使却又不得不倚仗具体的自然人。

当公司逐渐处于主要控制人的把持时,股东之间的矛盾就会以公司与部分股东的矛盾外显,正如本案中所体现的那样。

公司与股东在商法中不具有倾斜保护的缘由,两者又确实可能出现矛盾,那么,给出结论的立足点在哪里?笔者认为,法律保护的是商事秩序,而不是某一方的利益。

正如我国公司法第一条【立法目的】所规定的那样:”为了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

”因此,公司与股东的利益无法权衡轻重,采用分析实证主义进路暂时无法得出结论。

二.历史法学派进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31229]第三十二条股东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知情权法律法规

股东知情权法律法规

股东知情权法律法规股东知情权法律法规一、股东知情权的含义和作用股东知情权是指股东在公司经营管理过程中,有权了解和获取相关信息以便有效行使股东权益的权利。

股东知情权的主要作用是确保股东对公司的管理和经营状况有全面的了解,为股东决策和监督提供信息支持。

股东知情权在维护股东权益、促进公司良好治理和保护投资者利益方面起着重要作用。

只有充分行使股东知情权,股东才能了解公司运营情况,判断公司的增长潜力和风险,制定投资策略和决策,从而保护自身权益。

二、股东知情权的法律保障股东知情权在许多国家和地区都受到相关法律和法规的保护。

以下是一些主要的法律法规,旨在确保股东能够有效行使其知情权。

1. 公司法公司法是大部分国家和地区股东知情权的主要法律依据。

公司法规定了公司股东的权益以及与股东知情权相关的规定。

在公司法下,公司有责任向股东提供必要的信息。

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的账目、年报、半年报等财务信息,并在股东大会上要求提供与公司有关的其他重要信息。

2. 证券法证券法是保护投资者利益的重要法律法规之一。

证券法规定了上市公司应披露的重要信息,以确保所有投资者都能通过公开信息了解公司的运营状况。

证券法要求上市公司定期发布财务报告、业绩报告、盈利预测等信息,以及重大事项的及时披露。

股东可以通过查阅这些信息获取公司的最新情况,保护自身权益。

3.公司治理准则一些国家和地区还制定了公司治理准则,以规范公司的治理结构和运作流程,保护股东权益和投资者利益。

公司治理准则通常要求公司建立健全的信息披露制度,确保股东能够及时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

此外,公司治理准则还要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以保护股东利益。

三、股东知情权的限制股东知情权并非无限制的,也存在一些合理的限制,以维护公司的商业秘密和保护公司的商业利益。

一般情况下,股东知情权的限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商业秘密保护公司经常会处理涉及商业秘密的信息,这些信息对公司的竞争优势和商业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捐赠项下股东知情权的保护

捐赠项下股东知情权的保护

些 企 业 家 在 看 到 地 震 的 图 片 或 是 灾 情 报 道 时 一 时激 动 , 自做 主 , 擅
说 出的捐赠数额过大 , 自 与 身企业的规模、 体制不相适应 。而从法律 府福利有所区别, 主要关注那些国家福利没有覆盖的领域, 在公益方
角度来看 , 具有公益性质 的赠予合同又是不可撤消的, 这样实际上损
制 构 建 下 的 理 性 捐 赠 。 而 公益 预警 机 制是 公 司成 立 之 初 就 已经 构 建
问有关的问题, 了解公司运营状 况和高级管理人 员业务活动的权利。
它 是 一 个 权 利 体 系 并 非 单 一权 利 。 公 司 法》 三 十 四条 规 定 : 东 有 《 第 股
了的, 股东参与并了解公益预警规 范和 公益数额 的提取方式 , 一旦有 需要捐 赠的情况 , 可以按章办事 , 就 股东的知情权得到 了保护 。
社会责任感的企业” 一些企业还 一捐成名 。 而不在榜单 内的则被骂的
是 狗 血淋 头 , 公众 满 意度 也 持续 下 降 。 网上 调 查显 示 , 众 在 此 次 捐 公 赠 中 对 国 有 企 业 的 满 意度 最 高达 到 3 . %,3 2 13 2 . %对 民营 企 业 满 意 ,
股东的利益, 管理层也可能 因其利益而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 。 果股 如 东的知情权受到侵害 , 实际上就是使股东的投资行 为处于一种盲 目和 失控的状态, 当然会 使其权益 失控 , 是因此才需要加强股 东知情权 正 的保护 , 尤其是对那些对公司几无任何操控能力 的中小股东知情权 的
保 护 更 为 重要 。
在捐赠队伍中, 公司和企业尤其发挥 了中流砥柱的作用。 国内外的各
大 企 业 都慷 慨 解 囊 , 五万 十 万 不 嫌 少 , 五百 万 一 千万 不 嫌 多 , 至 网 上 甚 还 评 选 出 了 “ 川 地 震捐 赠榜 ” 上榜 的 企业 被 网友 亲 切 的 称 为 “ 具 汶 。 最

论上市公司股东知情权的保护

论上市公司股东知情权的保护

论上市公司股东知情权的保护证券市场的本质是信息市场,然而信息不对称问题是证券市场天然不可克服的缺陷,建立完善的信息交流机制,让投资者充分拥有各种信息,才能使投资者有决心和激情去投资,在市场形成的价格信号引导下实行资金有效配置。

作为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的措施,信息披露一直作为上市公司单方义务来考量,立法者甚少从上市公司股东角度考虑如何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即赋予上市公司股东以知情权。

笔者试图从建立股东知情权的理论基础开始探讨目前我国保护股东知情权制度存在的问题、如何解决这些问题以及如何完善相关制度。

最终落脚于规范证券市场运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这一终极目标。

一、股东知情权制度的基本内容(一)股东知情权。

股东知情权是学者所构建出的学理概念,并非立法上的概念。

股东知情权即股东享有的知悉公司相关经营信息的权利,上市公司股东知情权的权利主体是上市公司股东,义务主体是上市公司,股东知情权客体所指向的是上市公司应披露的信息及其载体。

股东知情权内容是指股东享有知悉真实、准确、完整信息的权利和及时知悉信息的权利。

蒋大兴先生提出股东知情权的“层级递进结构”,认为股东知情权可分为私法层面知情权的行使和公法层面知情权的救济(变态行使)。

(二)股东知情权的基本内容。

1.知悉真实信息的权利。

股东有权从上市公司知悉全部信息,包括描述性信息、评价性信息与预测性信息。

真实信息的要求包括客观性、一致性、规范性。

虚假记载是侵犯上市公司股东知悉真实信息权利的表现,即上市公司披露信息时,将不存在的事实在信息披露文件中加以记载;2.知悉准确信息的权利。

股东有权从上市公司知悉的信息应当是准确无误的,即要求信息发布者与接受者之间、各信息接受者之间对发布信息的理解应当是相同的。

换而言之,信息披露必须具有统一规范标准。

误导性陈述是侵犯股东知悉准确信息权利的表现;3.知悉完整信息的权利。

基于股东权利平等原则,上市公司进行信息披露时应面向全体股东,信息披露具有普遍性与平等性。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