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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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劳动保障局等部门《关于实施城镇未就业军队退役人员就业援助工作意见》的通知

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劳动保障局等部门《关于实施城镇未就业军队退役人员就业援助工作意见》的通知

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劳动保障局等部门《关于实施城镇未就业军队退役人员就业援助工作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岳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6.26•【字号】岳政办发[2009]12号•【施行日期】2009.06.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劳动保障局等部门《关于实施城镇未就业军队退役人员就业援助工作意见》的通知(岳政办发[2009]1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岳阳经济开发区、南湖风景区、屈原管理区,市直各单位,中央、省属驻岳各单位: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岳阳军分区政治部《关于实施城镇未就业军队退役人员就业援助工作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六月二十六日关于实施城镇未就业军队退役人员就业援助工作的意见(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岳阳军分区政治部二○○九年六月二十三日)为进一步加强城镇未就业军队退役人员就业援助工作,全面建立城镇未就业军队退役人员就业援助制度,依据《就业促进法》、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5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湘政发〔2008〕20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湖南省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试行办法>等9个文件的通知》(湘政办发〔2009〕34号)和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军区政治部《关于实施城镇未就业军队退役人员就业援助工作的通知》(湘劳社工字〔2009〕32号)精神,现就在全市范围内实施城镇未就业军队退役人员就业援助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实施《就业促进法》,切实落实中央、省有关部门关于进一步落实城镇未就业军队退役人员劳动保障政策的要求,充分调动各部门单位、社区、企业及全社会的力量,全面建立城镇未就业军队退役人员就业援助制度,坚持属地管理原则,帮助城镇未就业军队退役人员实现就业再就业,为促进我市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作出积极贡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7.06.15•【文号】财税[2007]92号•【施行日期】2007.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注:本篇法规中的第三条第(二)项“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农业产品增值税税率和若干项目征免增值税的通知》[(94)财税字第004号]第三条的规定”已被《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若干废止和失效的增值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2月26日实施日期:2009年2月26日)宣布失效或废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了更好地发挥税收政策促进残疾人就业的作用,进一步保障残疾人的切身利益,经国务院批准并商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同意,决定在全国统一实行新的促进残疾人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现将有关政策通知如下:一、对安置残疾人单位的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实行由税务机关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或减征营业税的办法。

(一)实际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年可退还的增值税或减征的营业税的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单位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下同)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6倍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每人每年3.5万元。

(二)主管国税机关应按月退还增值税,本月已交增值税额不足退还的,可在本年度(指纳税年度,下同)内以前月份已交增值税扣除已退增值税的余额中退还,仍不足退还的可结转本年度内以后月份退还。

主管地税机关应按月减征营业税,本月应缴营业税不足减征的,可结转本年度内以后月份减征,但不得从以前月份已交营业税中退还。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工作计划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工作计划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工作计划,现在很多残疾人都是低保户,残疾人是需要政府部门扶持的弱势群体,第一公文带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工作计划,全文如下: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湖南省实施办法》、《湖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精神,市人民政府决定,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财政、地税部门代扣、代征。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征收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未安排残疾人就业和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机关、团体和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经济组织为征收对象。

安排残疾人就业,是指用人单位将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安排为本单位正式职工,或与残疾人依法签定了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国家规定为其足额缴纳了社会保险费。

已安排的残疾军人和因工致残人员,经鉴定符合国务院规定的残疾标准,并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后,可计入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

在职职工总数,是指年末在用人单位工作并取得劳动报酬的各类人员。

地税部门代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总数可按用人单位年平均职工人数核定,其它单位在职职工总数可参照人社、统计、财政等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提供的人数核定。

二、征收标准凡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用人单位,按其差额人数全额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用人单位安排1名盲人或者一级肢体残疾人就业的按2人计算。

应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本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

本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以当地统计行政部门公布的数据为准。

三、征收方式各级残联具体负责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缴工作,包括政策宣传、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总数和在岗残疾职工人数的确认、应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数额的核定、文书发放、催报催缴、减免管理、违章处罚和依法征缴除财政税务部门征收范围之外的用人单位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等工作。

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湖风景区在未设立残联前,经市残联委托、授权,由该区民政局履行本辖区内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的管理职责。

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岳阳市政府购买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岳政办发〔2016〕21号

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岳阳市政府购买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岳政办发〔2016〕21号

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岳阳市政府购买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岳阳市政府购买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岳政办发〔2016〕2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城陵矶新港区、南湖新区、屈原管理区,市直各单位,中央、省属驻岳各单位:《岳阳市政府购买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5月5日岳阳市政府购买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推广和规范政府购买服务,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财政部、民政部、工商总局《关于印发<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财综〔2014〕96号),省政府《关于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4〕2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购买服务,是指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政府直接提供的一部分公共服务事项以及政府履职所需服务事项,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和事业单位承担,并由政府根据合同约定向其支付费用。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政府购买服务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政府购买服务的范围应当根据政府职能性质确定。

属于事务性管理服务的,应当引入竞争机制,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提供。

第五条政府购买服务的总体目标为坚持以人为本、服务为先、社会协同、广泛参与的原则,促进服务与管理融合,建立健全政府购买服务机制,逐步实现部分公共性、公益性、社会性的服务事项由政府直接提供、直接管理转变为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并加强监督管理,全面提升政府公共服务水平,最大限度满足社会需求,增强公众幸福感。

岳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岳阳市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岳政发〔2018〕8号

岳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岳阳市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岳政发〔2018〕8号

岳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岳阳市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正文:----------------------------------------------------------------------------------------------------------------------------------------------------岳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岳阳市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岳政发〔2018〕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城陵矶新港区、南湖新区、屈原管理区,市直各单位,中央、省属驻岳各单位:为进一步做好全市征地补偿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湘政发〔2018〕5号)精神,现将《岳阳市征地补偿标准(2018年修订)》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征地补偿标准只包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项之和,其中土地补偿费占40%、安置补助费占60%。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决定。

因非农建设需要收回农林牧渔场等国有土地的,参照本标准执行。

二、征收水田的,按本标准的1.2倍执行;征收耕地(除水田)、草地(除其他草地)、农村道路、水库水面、坑塘水面、沟渠、设施农用地、田坎、建设用地的,按本标准执行;征收未利用地的,按本标准的0.6倍执行;征收园地、林地的,按照相应的地类系数执行;征收基本农田的,按照所在区片水田标准执行。

三、本标准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本标准施行前,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已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可以继续按公告确定的标准执行;已办理了征地审批手续,但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未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按照本标准执行。

附件:1.岳阳市征地补偿标准(2018年修订)2.岳阳市征地补偿区片划分表岳阳市人民政府2018年6月12日附件1岳阳市征地补偿标准(2018年修订)单位:元/亩市区补偿标准地类修正系数I区II区园地林地平江县53200474000.80.8岳阳县57000510000.80.8华容县60800548000.8湘阴县61600 53300 1.00.8临湘市62900 52000 0.80.8汨罗市64700 57900 0.80.8岳阳楼区79900 66000 0.80.8云溪区68300 57200 0.80.8君山区59400 50000 0.8屈原管理区56500500000.80.8附件2岳阳市征地补偿区片划分表县市区区片等级区域范围平江县I区城关镇:月池塘社区、启明社区、景福坪社区、民建路社区、金华社区、画桥社区、童家岭社区、书院社区、寺前社区、四柱路社区、碧潭社区、首家坪社区、井墈社区、浮桥街社区、坪上社区、百花台社区、洪家塅社区,城东村、城西村、城新村、城坪村、北城村、北源村、三阳村、天岳村、枫树村三阳乡:长冲村、葛藤坪村、南源村、狮岩村、新联村、黛屏源村、大西村、金窝村、潘洪村、新合村南江镇:高坪村、浆田村、桥东村、龙凤村、桥西村、崇义村、昌江村、躁溪村、红门村长寿镇:太坪塅村、东一村、致富村、新园村、东湖村、新港村、宝枫村、付坪村安定镇:上黄村、山背村、官塘村、横冲村、安定村、小田村、安永村、五狮村伍市镇:伍公市社区,叶石坪村II区其他没有列入I区的乡镇、村(社区)均划分到II区岳阳县I区荣家湾镇新墙镇新开镇长湖乡:长湖村、大众村其他没有列入I区的乡镇、村(社区)均划分到II区华容县I区章华镇:环城社区、章台街社区、陵园街社区、李家湖社区、城兴街社区、麻浬泗社区、马鞍社区、农科社区、田家湖社区、水产场社区、桥东街社区,五星村、兴南村、十里铺村、石伏村、前锋村、普圣堂村、治湖村,种畜场治河渡镇:红光社区、治河渡社区,黄蓬村、紫南村II区其他没有列入I区的乡镇、村(社区)均划分到II区湘阴县I区文星镇:望滨社区、高岭社区、白沙社区、栗塘社区、旭东社区、东湖社区、江东社区、滨江社区、宗棠社区、乌龙社区、三峰社区、长岭社区、金湖社区、东山社区、南泉社区、先锋社区、三井头社区、瓦窑湾社区、杨家山社区、大冲社区、双桥社区II区其他没有列入I区的乡镇、村(社区)均划分到II区临湘市I区长安街道:五尖山林场、长城社区、麻塘社区、围城社区、三角坪社区、长安社区、集庄社区,杨田村五里牌街道:南山社区、向阳社区、鸿鹤社区、桥头社区、金河社区、五里社区、新庄社区、新球社区,火炬村云湖街道:南华社区、飞跃社区、王禾社区、石咀社区,大岭村II区其他没有列入I区的乡镇(街道)、村(社区)均划分到II区汨罗市I区归义镇新市镇汨罗镇其他没有列入I区的乡镇(街道)、村(社区)均划分到II区岳阳楼区I区望岳路街道、洞庭街道、岳阳楼街道、洛王街道、王家河街道、五里牌街道、站前路街道、枫桥湖街道、三眼桥街道、金鹗山街道、城陵矶街道、吕仙亭街道、东茅岭街道、奇家岭街道,郭镇乡岳阳经开区:通海路管理处、木里港管理处、金凤桥管理处,康王乡、西塘镇随岳高速公路以西的行政区域(包括康王乡长岭社区、夹铺新村、茶蔸村、黄茆山村、长石桥村,西塘镇的三荷社区、花元村、洪山村、王桥村、联合村)南湖新区:南湖街道、求索街道(南湖渔场)、湖滨街道,龙山管理处、月山管理处II区其他没有列入I区的乡镇、村(社区)均划分到II区云溪区I区云溪街道:擂鼓台社区、凌泊湖社区、茅岭头社区、杨树港社区、洗马塘社区、槠木桥社区、镇龙台社区、凤台山社区,东风村、八一村、新铺村、友好村、滨湖村、坪田村、桃李村、建军村陆城镇:道仁矶社区,枫桥湖村、基隆村、丁山村路口镇:路口社区,路口村、南山村、牌楼村、南太村、南岳村长岭街道II区其他没有列入I区的乡镇、村(社区)均划分到II区君山区I区柳林洲街道;岳阳监狱II区其他没有列入I区的乡镇、村(社区)均划分到II区屈原管理区营田镇:青山寺社区、推山咀社区、槐花社区、余家坪社区、虎型山社区,义南村、三洲村天问街道II区其他没有列入I区的乡镇、村(社区)均划分到II区——结束——。

残疾人保障金怎么计算?

残疾人保障金怎么计算?

残疾人保障金怎么计算?残疾人保障金怎么计算?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简称残保金,是为保障残疾人权益,由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缴纳的资金。

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没有分设地方税务局的地方,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

应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金额=(单位上年度末职工总人数×1.5%-单位已安置残疾职工数)×(本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收入×100%)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简称残保金,是指在实施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地区,凡安排残疾人达不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根据地方有关法规的规定,按照年度差额人数和上年度本地区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交纳用于残疾人就业的专项资金。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计算比例是什么?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一年交一次,征缴标准:本单位应缴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上年度从业人员总数×1.5%-本单位已安排从业残疾人员总数)×年计税工资数×征缴比例A、上年度从业人员总数:指上年度计提计税工资的人数;B、本单位已安排从业残疾人员总数:指经张家港市残疾人劳动服务所核定的人数;C、年计税工资数:按12000元计算;D、征缴比例:1、从业人员总数在500名以下的,征缴比例为50%;2、从业人员总数在500-5000名之间的,500名以下按50%;500名以上部分按30%征收;3、从业人员总数在5000名以上的,征缴比例30%。

举例:甲单位有从业人员300名,其中经核定残疾人员数2名,应缴残保金=(300×1.5%-2)×12000×50%=15000元。

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怎么做分录记账?企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通过“管理费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核算,根据《关于企业补贴收入征税等问题的通知》(财税[1995]81号)规定,纳税人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一规定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企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通过“管理费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核算,根据《关于企业补贴收入征税等问题的通知》(财税[1995]81号)规定,纳税人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一规定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通知

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通知

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11.11•【字号】岳政办发〔2016〕40号•【施行日期】2016.11.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农民工工作正文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通知岳政办发〔2016〕4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城陵矶新港区、南湖新区、屈原管理区,市直各单位,中央、省属驻岳各单位:为有效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切实保障广大农民工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及和谐稳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16〕6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加强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实行农民工实名制和维权信息公示制度在工程建设领域,坚持施工企业与农民工先签订劳动合同后再进场施工,全面实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建立劳动计酬手册,记录施工现场作业农民工的身份信息、劳动考勤、工资结算等信息,逐步实现信息化实名制管理。

实行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公示制度,施工企业应当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置农民工维权信息告示牌,明示业主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及所在项目部、分包企业、行业监管部门等基本信息;明示劳动用工相关法律法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工资支付日期等信息;明示属地行业监管部门投诉举报电话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劳动保障监察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

农民工维权信息告示牌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统一制作、免费发放,施工企业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后,应当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申请领取。

二、推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在建筑、市政、交通、水利、装饰装修等工程建设领域全面实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并逐步将实施范围扩大到其他易发生拖欠工资的行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公布日期】2015.09.09•【文号】财税[2015]72号•【施行日期】2015.10.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残疾人联合会:为了规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促进残疾人就业,保障残疾人权益,根据《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的规定,我们制定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2015年9月9日附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促进残疾人就业,根据《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保障金是为保障残疾人权益,由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缴纳的资金。

第三条保障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残疾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上注明属于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和多重残疾的人员,或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人员。

第五条保障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第二章征收缴库第六条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

具体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规定。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保障金。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促进残疾人就业,根据《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保障金是为保障残疾人权益,由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缴纳的资金。

第三条保障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残疾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上注明属于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和多重残疾的人员,或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人员。

第五条保障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第二章征收缴库第六条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比例的,应当缴纳保障金。

第七条用人单位将残疾人录用为在编人员或依法与就业年龄段内的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且实际支付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方可计入用人单位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用人单位安排1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至2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3级)的人员就业的,按照安排2名残疾人就业计算。

用人单位跨地区招用残疾人的,计入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第八条保障金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

计算公式如下: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

季节性用工应当折算为年平均用工人数。

《岳阳市贫困重度残疾人特殊生活补贴实施办法(试行)》

《岳阳市贫困重度残疾人特殊生活补贴实施办法(试行)》

《岳阳市贫困重度残疾人特殊生活补贴实施办法(试行)》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岳阳市贫困重度残疾人特殊生活补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岳政办发〔202x〕2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城陵矶临港产业新区、南湖风景区、屈原管理区,市直各单位,中央、省属驻岳各单位:《岳阳市贫困重度残疾人特殊生活补贴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年七月十八日岳阳市贫困重度残疾人特殊生活补贴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保障贫困重度残疾人基本生活,着力提高贫困重度残疾人社会保障水平,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中发〔202x〕7号)、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湘发〔202x〕2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贫困重度残疾人,是指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含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精神、多重残疾),无固定收入,年满十八周岁,且残疾等级在二级以上(含二级)的贫困残疾人。

第三条贫困重度残疾人特殊生活补贴实施工作,实行在市政府领导下的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

财政部门负责筹措资金,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残联部门负责做好贫困重度残疾人的政策宣传、调查摸底、残疾等级的认定,申请对象的审批管理、汇总统计、定时上报,以及《贫困重度残疾人特殊生活补贴领取证》和补贴金的发放等工作。

第四条残联、财政等部门要建立实施贫困重度残疾人特殊生活补贴工作的评估、督导和考核机制,及时掌握各地贫困重度残疾人特殊生活补贴工作的进展情况,并组织力量对各地的政策落实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做到规范发放,应补尽补。

第五条实施贫困重度残疾人特殊生活补贴制度,要严格遵循以下原则:(一)特殊生活补贴与最低生活保障相结合的原则。

(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三)属地管理的原则。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工作总结范文(通用)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工作总结范文(通用)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工作总结范文(通用)20xx年上半年,在区委、区府的正确领导下,在市残联的精心指导下,区残联认真做好了民生工程残疾人项目,着力解决残疾人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困难和问题,为改善我区残疾人生活状况和维护社会稳定发挥了积极作用。

一、加强了残疾人基层组织建设完成了为残疾人购买公益性岗位138个,完成任务数的353.85%。

区残联经过多方努力,在区残联和9个乡镇(街道)、126个村(社区)委会购买138个公益性岗位安置残疾人担任残疾人专职委员,全区配齐配强了残疾人专职委员。

实现了区、乡、村三级残疾人组织“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全覆盖,为我区残疾人事业可持续发展夯实了组织基础。

乡镇(街道)残联专职委员每月发放500元工资补助,村(社区)委会残协专职委员每月发放200元工资补助,解决了138名残疾人就业。

二、选聘和培训了农家书屋残疾人管理员完成了农家书屋残疾人管理员的选聘,有40名残疾人专职委员兼任农家书屋残疾人管理员,完成任务数的100%。

并举办了农家书屋残疾人管理培训班,所有农家书屋残疾人管理员均接受了岗前培训,发放了聘任书,已全部执证上岗,为广大基层残疾人服务。

三、认真做好了城乡残疾人职业培训完成残疾人职业培训205人,完成任务数的512.5%。

区残联联合区科协在富滩举办了一期农村残疾人种养技术培训班,富滩镇77名有一定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参加了这次种植技术培训,来自市、区农业部门的专家结合富滩镇的农业产业发展实际情况,重点讲授了西瓜种植、甜柚栽培等实用技术,让更多的残疾人拓宽视野,掌握更多的科学技能,在市场竞争中占有一席之地,解决自身的生活问题,减轻社会和家庭的.负担,从而实现自己的人生价值;为提高残疾人专职委员整体素质,举办了一期全区残疾人专职委员培训班,全区138名残疾人专职委员参加了培训。

四、认真实施各项残疾人康复项目为860名残疾人提供了康复救助与服务,完成任务数的69.30%,其中:为220名贫困精神病患者提供免费服药救助,为634名残疾人进行了康复需求评估建档,为6名下肢重度残疾人配发了轮椅。

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岳阳市实施《湖南省残疾人扶助办法》细则的通知

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岳阳市实施《湖南省残疾人扶助办法》细则的通知

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岳阳市实施《湖南省残疾人扶助办法》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3.12.19•【字号】岳政办发〔2013〕42号•【施行日期】201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残疾人保护正文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岳阳市实施《湖南省残疾人扶助办法》细则的通知岳政办发〔2013〕4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城陵矶临港产业新区、南湖风景区、屈原管理区,市直各单位,中央、省属驻岳各单位:《岳阳市实施〈湖南省残疾人扶助办法〉细则》已经2013年12月5日市人民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12月19日岳阳市实施《湖南省残疾人扶助办法》细则第一条为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发展残疾人事业,保障残疾人平等地充分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湖南省残疾人扶助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3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残疾人扶助工作适用本细则。

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细则所称“残疾人”是指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符合国家规定的残疾标准,并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含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精神、多重残疾)的人。

本细则所称“残疾人家庭”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中有1名以上残疾人的家庭。

本细则所称“重度残疾人”是指一、二级残疾人。

第三条县级以上政府(管委会)负责领导和综合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残疾人扶助工作。

县级以上政府(管委会)负责残疾人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和公共服务单位做好残疾人扶助工作,并对本细则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细则的人员或者单位,有权向其主管部门提出处理建议,依法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

各级残联依照法律、法规、章程或者受政府(管委会)委托,做好残疾人扶助有关工作,并向政府(管委会)及有关部门和公共服务单位提出残疾人扶助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市残疾人就业中心残保金征收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市残疾人就业中心残保金征收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制度,是党和国家为解决残疾人就业问题,对在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的残疾人采取的特别扶助措施。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有法定义务预留岗位保障残疾人就业权利的实现。

对不能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残疾人就业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残保金)是专项用于残疾人职业培训以及为残疾人提供就业服务和就业援助的政府性基金,是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暂时有困难或无法履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义务的一种代偿形式。

残保金制度自确立以来,对促进残疾人就业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在此,笔者结合市残疾人就业中心实际工作情况,对残保金征收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进行初步分析,就进一步完善残保金征收工作提出几点可行的措施,希望能为残保金征收管理提供可取的依据。

一、市残疾人就业总体情况目前,市残疾人就业库登记的80147位城乡就业年龄段残疾人中,有32762位目前处于就业状态,在业比例为40.9%。

其中,56.7%就业形式为农村种养,13.8%为居家就业,按比例就业、个体就业(含创业)和集中就业分别占比7.4%、1.8%和4.2%,另有16.1%为其他形式就业。

为了进一步促进残疾人就业,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依据《残疾人就业条例》、《省残疾人保障条例》、《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省政府31号令)、《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管理办法》(地税发〔2006〕262号)、《关于公布对微小企业减免部分政府性基金的通知》财综﹝2015﹞2号等政策法规,2015年市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对全市未按照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和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机关、团体、事业、企业、其他经济组织等各类用人单位征收残保金。

经过笔者对残保金征收工作的调查了解,发现残保金征收工作还存在一定的困难和问题,如不加以改进,势必影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政策的继续实施。

关于请求解决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工作经费的报告

关于请求解决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工作经费的报告
4月16日

4月23日
水务局(含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岳阳县水政监察大队、防汛抗旱办、岳阳县水土保持局、水利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监理站、岳坊水库管理所、水政监察大队、大呦水库管理所、县水利经营管理中心、铁山渠道管理所、水利局总工程师室、中洲电排站、云段水库管理所、岳阳县新墙水库管理所)、农业局(含原种场、岳阳县植保植检站、岳阳县土壤肥料工作站、岳阳县经济作物工作站、岳阳县种子管理站、岳阳县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检测站、岳阳县蔬菜管理办公室、岳阳县农业推广站、岳阳县农业种子技术推广站)林业局(含水果办、林业科技研究所、竹木检查站、林业局营业站、丰产林办、岳阳县森林病虫防治办、林技推广中心、林木种子管理站、森林公安局、大云山森林公园)、商务局(含物资管理中心、市场建设管理中心、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办公室)、文化局(含岳阳县文化市场管理站、文化馆、文物管理所、图书馆、演出管理站)、计生局(含计划生育服务站、岳阳县计划生育药具站、岳阳县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站、岳阳县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局)、环保局(含环境监测站、环境监察大队、东洞庭胡环境保护管理所、铁山环境监察中心)、物价局(含物价检查所、成本调查队、价格认证中心)、卫生局(含下属医院)
5月17日

5月29日
城关镇、鹿角镇、麻塘镇、新开镇、筻口镇、甘田乡
公田镇、云山乡、毛田镇、相思乡、月田镇、黄沙镇
饶村乡、杨林乡、步仙乡、柏祥镇、新墙镇、长湖乡
中洲乡、张谷英镇
5月3日

5月16日
人大办、政协办、统战部、政法委、编 办、公安局
司法局、审计局、信访局、法 院、检察院、团 委
妇 联、工商联、科 协、文 联、党 校、档案局
张谷英管理处、移民局、招商局、旅游局、史志办
大云山工业园管理处、台湾农民创业园、工业园、地税局

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发改委关于岳阳市“十二五”专项规划编制目录及分工的通知

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发改委关于岳阳市“十二五”专项规划编制目录及分工的通知

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发改委关于岳阳市“十二五”专项规划编制目录及分工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岳阳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0.03.18
•【字号】岳政办函[2010]12号
•【施行日期】2010.03.1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发展规划
正文
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发改委关于岳阳市“十二五”
专项规划编制目录及分工的通知
(岳政办函[2010]12号)
市直有关单位:
市发改委制定的《岳阳市“十二五”专项规划编制目录及分工》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

请按照要求,认真做好编制工作,于5月底完成专项规划编制任务后报市发改委,联系人:吴有祥,联系电话:8880475。

二○一○年三月十八日岳阳市“十二五”专项规划编制目录及分工
(市发改委二○一○年三月十五日)
为扎实推进我市“十二五”规划编制工作,突出专项规划的支撑作用,做好规划衔接工作,保证规划编制的科学性、有效性,根据国家、省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拟定我市“十二五”专项规划编制目录。

此次专项规划编制目录共35项,分别由市直有关单位牵头编制,市发改委对应科室负责联系。

具体目录如下:。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申报表〉的公告》的解读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申报表〉的公告》的解读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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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
一、有关背景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 以下简称“残保金”) 是促进残疾人就业的重要政策措施,自 1995 年全面开征以来,在提高全社会保障残疾人就业的责任意识、促进残疾人按比例 就业、筹集资金改善残疾人生活和发展条件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为进一步完善残保 金制度,经国务院同意,六部门联合印发《通知》,对残保金征收政策等进行调整和优 化。国家税务总局制发《公告》,主要目的是为全面落实有关政策,进一步明确残保金 申报事宜。 二、主要内容 ( 一 ) 明确征收标准上限口径。按照有关政策,将原申报表中“在职职工年平均工 资”修改为申报表第 6 列“上年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 或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 2 倍 )”, 按“上年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和“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 2 倍”孰低填写。 ( 二 ) 落实分档征收及小微企业暂免征收政策。按照《通知》规定的残保金征收政 策,在申报表第 8 列“本期减免费额”项中,增加 3 个减免费额计算公式。 ( 三 ) 规范申报表格式。按照规范报表的要求,将原申报表中第 2 列“费款所属期 起”和第 3 列“费款所属期止”放在表头位置。同时,对申报表中“缴费人声明”“经 办人”等事项进行统一规范。 三、实施时间 缴费人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按照规定申报缴纳残保金的,适用本公告。
Regபைடு நூலகம்lations 法规·解读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残疾人就业 保障金缴费申报表〉的公告》的解读
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民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税 务总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 更好促进残 疾人就业的总体方案〉的通知》( 发改价格规 [2019]2015 号,以下简称《通知》) 的要 求,国家税务总局制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申报表〉的公 告》( 以下简称《公告》),现解读如下: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报告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报告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报告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报告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进步,残疾人就业问题越来越受到社会的关注和重视。

中国政府已经出台了一系列的政策和措施,以推动残疾人就业,提高残疾人的生活质量和社会地位。

其中,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一项非常重要的政策,旨在通过向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提供一定的经济支持,鼓励他们招用残疾人,帮助残疾人实现自我价值和生活自理能力。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指政府以财政资金作为保障,面向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提供补贴,帮助他们招用并安置残疾人员,提高残疾人就业率和稳定性。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残疾人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的要求,各级政府应当积极推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合理调节市场用工需求与残疾人就业现实情况之间的矛盾,增强残疾人自我择业权利与市场用人自由的平衡。

为进一步落实国家政策,加强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缴管理工作,本次编写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报告。

具体内容如下:一、年度累计征缴金额近年来,我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缴金额呈现逐年增长的趋势。

2018 年征缴总金额为 100 万元,到 2019 年已经上升到了150 万元,2020 年则达到了 200 万元,整体呈现逐年增长的趋势。

二、征缴对象情况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缴对象主要指市场主体,即用人单位。

这些单位在招聘残疾人时,可依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政策,提出申请并获得相应的政府资助。

通常,这些单位主要包括各类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体工商户等。

从征缴对象的数量上来看,它受到了残疾人的生活状况、社会资助力度、用工市场需求等多重因素的影响,呈现普遍逐年增加的趋势。

随着时间的推移,其中的申请企业数量也逐渐增加。

在今年,2021 年,“普惠就业”政策的实施也将会启动,这将会给企业申请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带来更多的便利。

三、政策效果分析从政策效果上来看,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给残疾人带来的实惠显而易见。

它可以大大提高残疾人的生活水平,同时增进他们的自尊心和自信心。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残疾人就业,规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是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按照规定比例和基数缴纳的,专项用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的资金。

第三条保障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征收缴库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年度在职职工总数的一定比例和职工年平均工资基数,计算并缴纳保障金。

具体比例和基数由省级人民政府残疾人联合会会同财政部门确定。

第五条保障金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税务部门负责征收,纳入同级国库管理。

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间内足额缴纳保障金,逾期不缴纳的,按照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

第七条用人单位因特殊情况需要减免保障金的,应当向所在地残疾人联合会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执行。

第三章使用管理第八条保障金的使用应当遵循专款专用、效益优先的原则,主要用于以下方面:(一)残疾人职业培训;(二)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的建设和运行;(三)残疾人创业扶持;(四)残疾人就业补贴和奖励;(五)其他促进残疾人就业的事项。

第九条各级残疾人联合会应当会同财政部门,制定保障金使用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条保障金的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十一条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保障金的,由税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按照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并可以处以罚款。

第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挪用、侵占保障金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省级人民政府残疾人联合会会同财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施行前已经制定的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制定机关:[制定机关名称]制定日期:[制定日期]。

实例解析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优惠政策

实例解析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优惠政策
但要注意政策享受起止时间和享受期 限。
[案例2]C公司于2011年1月1日成 立,公司在职职工人数为20人,无残疾人职
工。
[解析]虽然C公司住职职工总数30人 (含)以下,但超过“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3 年内”享受条件.C公司仍应按所在地区的
征收标准申报缴纳残疾人保障金。 (二)降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 《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政府性基金征收
登记,其在职职工总数为200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2018年 应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60000元X (200人xl.5%x6/12 月)=90000(元)。
二、计算公式 根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
[2015J72号)的规定。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 职工人数X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安排残
年以上劳动合同。其中E公司安置了1名符合条件的聋哑残 疾人.F公司安排1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至2 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3级)人员。上年两 公司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均为6万元并均未超过当地社会平 均工资2倍(含)。请问E、F公司是否有减免优惠政策?如没 优惠.2019年E、F公司应缴纳多少残疾人保障金?
疾人就业比例-上年用人单位时间安排的残疾人及就业人 数)x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1. 残疾人就业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 1.5%~1.7%,具体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 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规定。
2. 缴纳残保金原因: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未达
到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应当缴 纳保障金。
按规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案例1]A公司于2018年1月1日以后 成立,在职职工人数为30人及以下企业。B 公司于2018年1月1日成立.单位在职职工 人数为31人,无残疾人职工。单位在职职 工平均工资为15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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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有关问题
的通知
【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岳政办发[2006]11号
【发布部门】岳阳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6.05.12
【实施日期】2006.05.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
(岳政办发[2006]1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湖风景区、屈原管理区,市直及中央、省属驻市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湖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206号),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湘政办发〔2005〕48号)和省财政厅、省残联、省地税局、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关于地税部门代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有关事项的通知》(湘财社〔2006〕5号)精神,市人民政府决定:从2006年起,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财政、地税部门实行代扣、代征。

现就
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收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未安排残疾人就业和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比例的机关、团体和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

安排残疾人就业,是指用人单位将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安排为单位正式职工,或与残疾人依法签定了1年(含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国家规定为其足额缴纳了社会保险费。

已安排的残疾军人和因工致残人员,经鉴定符合国务院规定的残疾标准,并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后,可计入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

在职职工总数,是指年末在用人单位工作并取得劳动报酬的各类人员。

地税部门代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总数可按用人单位年平均职工人数核定,其它单位可参照人事、统计、财政等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提供的人数核定。

二、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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