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简化调整城镇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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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天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天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水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12.28•【字号】天政发[2007]156号•【施行日期】2007.1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天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天政发〔2007〕156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为了认真贯彻落实《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工作的意见》(甘政发[2007]35)号精神,加强全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管理工作,方便农民群众就医看病、报销费用,降低管理成本,提高运行效率,全面推进新农合制度建设,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建立新农合制度的重要意义建立新农合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着眼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切实解决“三农”问题,大力加强农村卫生建设,提高农民健康水平而作出的重大决策和采取的有效举措。

建立新农合制度,有利于增强农民抵御大病风险的能力;有利于提高农村的医疗保障水平,有效防止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发生;有利于缩小城乡经济社会差距,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协调持续发展;有利于保护农村生产力,有效提高广大农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及生存生活质量。

对于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保健目标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推行新农合制度的重大意义,继续深入地开展宣传教育工作,让广大农民充分了解新农合制度的意义、性质和原则,了解相关政策和规定,增强健康风险意识和互助共济意识,提高参加新农合的积极性。

二、加强新农合资金的筹集、管理和规范使用(一)资金的筹集。

新农合制度实行农民自愿缴费与政府资助相结合的筹资原则。

同时,允许向社会团体和个人募捐,接受慈善机构捐助资金。

中央、省、市、县区四级财政对参加新农合的农民按每年每人20元、15元、2元、3元的标准分别给予补助。

天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天水市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天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天水市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天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天水市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7.12•【字号】天政办发〔2017〕126号•【施行日期】2017.07.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体制改革正文天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天水市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天政办发〔2017〕126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及驻市有关单位:《天水市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天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7月12日天水市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实施方案为全面推进我市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38号)、国家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关于全面推开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工作的通知》(国卫体改发[2017]22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甘肃省委政府决策部署,将公平可及、群众受益作为改革出发点和立足点,加快推进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

充分发挥公立医院公益性质和主体作用,切实落实政府办医责任,着力推进管理体制、补偿机制、价格机制、人事编制、收入分配、医疗监管等体制机制改革。

统筹优化医疗资源布局、构建合理就医秩序、推动社会办医、加强人才培养等各项工作,把深化医改作为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着力解决群众看病就医问题。

(二)基本原则1、坚持改革联动。

推进医疗、医保、医药联动,促进区域内公立医疗机构同步改革,强化公立医院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分工协作,与社会办医协调发展,营造良好的公立医院改革环境,增强改革的系统性、整体性和协同性。

2、坚持分类指导。

明确城市公立医院功能定位,充分发挥其在基本医疗服务提供、急危重症和疑难病症诊疗等方面的骨干作用。

天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天水市医疗卫生领域市与县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

天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天水市医疗卫生领域市与县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

天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天水市医疗卫生领域市与县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12.31•【字号】天政办发〔2020〕135号•【施行日期】2020.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天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天水市医疗卫生领域市与县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天水市医疗卫生领域市与县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天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12月31日天水市医疗卫生领域市与县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为全面贯彻落实《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医疗卫生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甘政办发〔2018〕218号),现就我市医疗卫生领域市与县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制定如下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甘肃重要讲话和“八个着力”重要指示精神,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新发展理念,按照高质量发展的要求,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按照加快建立现代财政制度,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市与县区财政关系的要求,坚持把人民健康放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大力支持实施健康甘肃战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促进生育政策和相关经济社会政策配套衔接,努力为人民群众提供全方位全周期健康服务,推动建立医疗卫生领域可持续的投入保障长效机制并平稳运行。

(二)改革目标通过改革,形成权责清晰、依法规范、运转高效的医疗卫生领域市与县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模式,提高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供给效率和水平。

(三)基本原则1.坚持政府主导,促进人人公平享有。

天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天水市推进医疗联合体建设和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天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天水市推进医疗联合体建设和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天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天水市推进医疗联合体建设和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9.19•【字号】天政办发〔2017〕156号•【施行日期】2017.09.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正文天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天水市推进医疗联合体建设和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天政办发〔2017〕156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及驻市有关单位:《天水市推进医疗联合体建设和发展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天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9月19日天水市推进医疗联合体建设和发展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医疗联合体建设和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32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推进医疗联合体建设和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甘政办发〔2017〕102号),推动医疗卫生工作重心下移、优质医疗资源下沉,进一步优化医疗资源结构布局,提升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能力,促进分级诊疗制度实施,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全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以满足群众需求为立足点,以促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公平性和可及性为导向,以提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能力为重点,更好地落实分级诊疗制度,构建以新型医联体为基础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安全、有效、优质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二、基本原则(一)政府主导,统筹规划。

落实政府规划、指导、协调、监管、宣传等职能;以城市和县域为重点,根据区域内医疗资源结构与布局、群众看病就医需求,坚持“双向选择、自愿结合”原则,按照业务相关、优势互补、持续发展、区域特点等要求,兼顾既往形成的合作或对口支援关系,统筹安排多种形式的医疗机构组建医联体。

(二)坚持公益,明确权责。

天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政策的通知

天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政策的通知

天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5.25•【字号】天政办发〔2018〕95号•【施行日期】2018.05.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天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政策的通知天政办发〔2018〕95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驻市有关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甘肃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政策的通知》(甘政办发〔2018〕73号)精神,进一步提升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水平,全面落实各级定点医疗机构“先看病后付费”和“一站式”及时结报工作,有效减轻贫困人口医疗费用负担,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政策进行调整完善。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完善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报销政策(一)提高基本医保保障水平。

在确保医保基金安全和累计医保基金结余不超过当年筹资总额25%的前提下,执行《天水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办法》(天人社发﹝2018﹞67号)和《天水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特殊疾病管理办法》(天人社发﹝2018﹞65号)确定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政策。

市内一级、二级、三级定点医疗机构政策范围内住院报销比例分别提高到90%、80%和75%,起付线分别调整为150元、500元和1000元。

跨市、跨省定点医疗住院报销比例分别为70%和65%,起付标准分别为2000元和3000元。

50种重大疾病相应病种费用限额内合规费用报销比例提高到75%。

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城乡特困供养人员、低保一、二类保障对象、持有一级、二级残疾证的残疾人、农村计生两户、计划生育特别扶助人员等特殊群体,住院报销取消起付线,报销比例在统一规定基础上提高10%。

城乡居民门诊特殊疾病保障病种增加到50种,其中Ⅲ类疾病合规费用年度累计报销封顶线提高到3000元;Ⅳ疾病合规费用年度累计报销封顶线提高到2000元。

天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简化调整城镇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种申报程序和报销比例意见的通知

天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简化调整城镇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种申报程序和报销比例意见的通知

天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简化调整城镇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种申报程序和报销比例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水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7.04•【字号】天政办发[2013]87号•【施行日期】2013.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天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简化调整城镇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种申报程序和报销比例意见的通知(天政办发〔2013〕87号)各县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现将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关于简化调整城镇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种申报程序和报销比例的意见》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天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7月4日关于简化调整城镇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种申报程序和报销比例的意见(市人社局、市财政局)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种管理工作,切实保障患门诊特殊病种参保患者的医疗需求,结合我市实际,在天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扩大城镇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种范围和调整乙类药品住院报销比例意见的通知》(天政办发〔2012〕143号)的基础上,对门诊特殊病种申报程序和报销比例提出如下调整意见:一、申报程序凡符合门诊特殊病种的参保患者由本人或单位派人到所在参加医疗保险的经办机构申报审批,并提供以下资料:1.就医所选定点医院填写的《天水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种审批表》;2.本人身份证复印件;3.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提供的病案首页复印件、出院记录(小结)复印件。

器官移植与心脑血管介入手术患者需提供手术记录复印件(加盖医院病历复印专用章);4.门诊特殊病种治疗计划变更的需提供相关指标检查、化验报告单,并由就医所选医院填写《门诊特殊病种治疗计划变更审批表》。

二、报销比例及费用结算1.报销范围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批准患有特殊疾病的参保人员,在特殊疾病门诊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范围、诊疗项目范围、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并且与治疗计划相符的门诊医疗费,可以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报销范围。

天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天水市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天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天水市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天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天水市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6.20•【字号】天政办发〔2017〕100号•【施行日期】2017.06.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天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天水市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天政办发〔2017〕100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及驻市有关单位:《天水市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天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6月20日天水市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为推进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建立城乡一体化的医疗保障体系,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甘政发〔2016〕9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整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制度,建立全市统一、城乡一体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是医改的一项重要任务,是实现城乡居民公平享有医疗保障的重要举措,是实现医疗、医保、医药“三医联动”改革的关键环节。

按照全省统一安排,整合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制度,建立城乡居民医保制度,逐步实现全市城乡居民医保统一覆盖范围、统一筹资政策、统一保障待遇、统一医保目录、统一定点管理、统一基金管理的“六统一”管理。

二、理顺管理体制(一)职责划分。

全市城乡居民医保相关制度政策由市医改领导小组牵头,市医改办负责,会同人社、卫生计生、财政、发改等有关部门共同制定,建立健全统一规范的参保登记、基金筹集、基金管理、基金支出、基金安全、异地转移接续、异地就医结报等制度,逐步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医保信息系统。

天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在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工作中切实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意见的通知

天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在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工作中切实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意见的通知

天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在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工作中切实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12.26•【字号】天政办发〔2015〕171号•【施行日期】2015.12.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基本医疗保险正文天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在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工作中切实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意见的通知天政办发〔2015〕171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驻市有关单位:现将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卫生计生委、市扶贫办、市保险行业协会六部门制定的《关于在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工作中切实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转发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天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12月26日关于在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工作中切实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卫生计生委市扶贫办市保险行业协会)为贯彻落实《甘肃省社会救助条例》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甘政办发〔2015〕142号)精神,有效解决我市城乡困难家庭疾病患者的看病难问题,强力助推精准扶贫精准脱贫,按照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和有关工作要求,现就切实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提出以下意见:一、总体目标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落实省委、省政府“1236”扶贫攻坚行动及市委、市政府“123456”精准扶贫计划,坚持以健全社会救助体系、促进贫困群众脱贫、与全国全省同步建成小康社会为目标,以统筹整合部门资源、完善医疗救助制度为重点,以细化政策措施、强化规范管理为关键,不断提高医疗救助管理服务水平,通过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三重保障”,最大限度遏制困难群众“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现象。

二、基本原则(一)坚持保主保重与托住底线相结合原则。

天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天水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实施细则的通知

天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天水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实施细则的通知

天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天水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8.18•【字号】天政办发〔2022〕59号•【施行日期】202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天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天水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实施细则的通知天政办发〔2022〕59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经开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属及驻市有关单位:《天水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抓好贯彻实施。

天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8月18日天水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职工门诊保障机制,提高基金使用效率,减轻职工医疗费用负担,进一步完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制度,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甘政办发〔2021〕11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门诊共济保障机制主要是调整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收入结构,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统筹基金,主要用于增强共济保障功能,建立职工门诊统筹制度,提高参保人员门诊待遇。

第三条建立职工医保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应坚持保障基本、统筹共济,平稳过渡、顺畅衔接,因地制宜、积极探索的原则。

第四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的个人账户管理和普通门诊医疗费用保障。

第二章个人账户第五条改革职工医保个人账户计入办法:在职职工(含灵活就业人员)计入标准为本人参保缴费基数的2%;退休人员个人账户按定额计入,标准为本市2021年度基本养老金月平均水平的2%,额度为85元/月;参保人员由失业保险基金代缴职工医疗保险费期间,个人账户按代缴基数的2%计入。

天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天水市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天政办发〔2015〕18号

天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天水市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天政办发〔2015〕18号

天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天水市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 天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天水市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天政办发〔2015〕18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天水市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天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1月10日天水市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实施方案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制度,有效提高重特大疾病保障水平,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甘政办发〔2014〕18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在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基础上建立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切实解决城乡居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

二、基本原则(一)以人为本,统筹安排。

坚持把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放在首位,充分发挥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保险与医疗救助的协同互补作用,加强制度间的衔接,最大限度提高城乡居民大病救治保障水平。

(二)政府主导,专业运作。

政府负责基本政策制定、组织协调、筹资管理、监管指导。

发挥商业保险机构的专业优势,支持承办大病保险,强化市场机制作用。

(三)责任共担,持续发展。

强化社会互助共济的意识和作用,形成政府、个人和承办商业保险机构共同分担大病风险的机制。

按照保本微利、收支平衡的原则,建立完善大病保险承办机构监管制度,实现可持续发展。

三、筹资机制(一)筹资标准。

2015年起,参加全市城乡居民医保(包括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的参保(合)人员,以人均30元标准统筹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资金。

天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水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天政发〔2020〕27号

天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水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天政发〔2020〕27号

天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水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天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水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属及驻市有关单位:《天水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实施办法》已经2020年3月23日市政府第5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天水市人民政府2020年3月31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参保登记第三章缴费核定第四章基金征缴第五章个人账户基金第六章医疗生育待遇支付第七章就医管理第八章基金管理第九章监督管理第十章附则天水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健全完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制度,增强基金共济能力,加快建成覆盖全民、权责清晰、保障适度、可持续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甘肃省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方案》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以下简称医疗生育保险)坚持应保尽保、保障基本,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实事求是确定保障范围和标准;坚持稳健持续、防范风险,科学确定筹资水平,均衡各方缴费责任,加强统筹共济,确保基金可持续。

第三条医疗生育保险按照“保留险种、保障待遇、统一管理、降低成本”的总体要求合并实施,生育保险基金并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参保同步登记、基金合并运行。

医疗生育保险在全市实行统一政策、统一标准、统一基金、统一管理、两级经办的运行模式。

天水市城镇居民医保文件(2008)115号文件

天水市城镇居民医保文件(2008)115号文件

天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水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天政发〔2008〕115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现将《天水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十一日天水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实施方案(天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2008年11月18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城镇医疗保险制度改革,解决城镇居民医疗保障问题,实现城镇基本医疗保障全覆盖的目标,根据《甘肃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全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未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范围的城镇居民,(包括学生、少年儿童、城市低保人员和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均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镇居民医保)的参保对象。

第三条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学生(以下简称学生)及幼儿园的学龄前儿童以学校或幼儿园为单位参加,其他人员由街道社区组织以家庭为单位参加。

第四条城镇居民医保实行市级统筹。

全市执行统一政策,统一筹资标准,统一待遇标准,统一基金管理,县区经办,属地化管理。

第五条实施城镇居民医保应遵循的原则:(一)坚持“低缴费、广覆盖、保基本”,筹资与保障水平与本市的经济发展水平以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原则;(二)坚持城镇居民个人自愿缴费和政府补助相结合的原则;(三)坚持实行住院医疗社会统筹,“保大病、保住院、不建个人账户”的原则。

恶性肿瘤放、化疗门诊治疗,肾衰竭透析门诊治疗,器官移植的抗排异门诊治疗以及三病种因并发症而门诊治疗的视同住院医疗;(四)坚持统筹基金“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五)坚持统筹兼顾城镇居民医保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协调发展的原则。

第二章参保对象和条件第六条本方案适用范围和对象:(一)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非从业人员;(二)非本市户籍的外来人员,在本市办理暂住登记一年以上的,其本人和子女也可参加本市城镇居民医保。

天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天水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通知

天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天水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通知

天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天水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6.20•【字号】天政办发〔2017〕96号•【施行日期】2017.06.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正文天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天水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通知天政办发〔2017〕96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属及驻市有关单位:新修订的《天水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天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6月20日天水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性特种设备事故的危害,最大限度地减少特种设备事故造成的损失,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天水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原则(一)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坚持各级政府正职负责制原则,各县区政府应建立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机制,制定应急救援预案。

出现特种设备突发事故时,应切实承担政府责任,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快速启动应急预案,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严防事态扩大。

同时立即向上级政府报告。

(二)本预案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实施,各有关部门务必保持协调一致,局部服从整体,一般工作服从应急工作。

(三)市政府有关部门应按照本预案规定的职责分工,制定相应的应急救援措施,做到各司其职,紧密配合,快速高效地开展工作。

第三条本预案适用于发生特种设备事故时的应急救援工作:(一) 本预案所称特种设备事故,是指因特种设备的不安全状态或者相关人员的不安全行为,在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含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检验检测活动中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特种设备严重损坏或者中断运行、人员滞留、人员转移等突发事件。

天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教育局等部门天水市特殊教育提升计划(2014—2016年)的通知

天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教育局等部门天水市特殊教育提升计划(2014—2016年)的通知

天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教育局等部门天水市特殊教育提升计划(2014—2016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4.12.29•【字号】天政办发〔2014〕163号•【施行日期】2014.12.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特殊教育正文天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教育局等部门天水市特殊教育提升计划(2014—2016年)的通知天政办发〔2014〕16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驻市有关单位:市教育局、市发展改革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卫生计生委、市残联《天水市特殊教育提升计划(2014—2016年)》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天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12月29日天水市特殊教育提升计划(2014-2016年)(市教育局市发展改革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卫生计生委市残联)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教育部等部门特殊教育提升计划(2014—2016年)的通知》(国办发〔2014〕1号)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教育厅等部门关于〈甘肃省特殊教育提升计划(2014—2016年)〉的通知》(甘政办发〔2014〕137号)精神,进一步提升我市特殊教育水平,保障残疾人受教育权利,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结合我市特殊教育发展实际,特制定本计划。

一、基本原则(一)特教特办,优先发展原则坚持把特殊教育工作放在优先发展的重要位置,把残疾儿童少年放在优先保障的中心位置,把促进残疾儿童少年平等接受教育作为根本任务,特教特办,优先规划和发展特殊教育。

(二)政府主导,社会协同原则健全保障措施,完善政策制度,广泛动员,整合资源,建立起政府主导、教育部门牵头、各部门与社会各方面密切协作的工作机制,保障特殊教育健康发展。

(三)学段衔接,规模扩大原则坚持以特殊教育学校为骨干,以大量随班就读和附设特教班为主体,向学前和高中阶段两头延伸,进一步扩大特殊教育规模,建立幼儿园、中小学相衔接,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高中阶段教育全覆盖的特殊教育体系。

天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水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异地人员就医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水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异地人员就医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水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异地人员就医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水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12.01•【字号】天政发〔2018〕143号•【施行日期】2018.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天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水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异地人员就医管理办法的通知天政发〔2018〕14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及驻市有关单位:《天水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异地人员就医管理办法》已经2018年11月26日市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天水市人民政府2018年12月1日天水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异地人员就医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医疗管理,规范异地就医结算工作,保障异地就医人员医疗需求,根据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天水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本市行政区域外长期居住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及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县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全市异地人员登记管理、就医备案、异地就医结算等工作。

第四条参加天水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下列人员,可以申请办理异地人员手续。

(一)异地安置退休人员:指已办理退休手续且长期居住在异地的参保人员;(二)常驻异地工作人员:指参保单位派驻在天水市辖区以外工作的在职参保人员;(三)异地长期居住人员:指长期在异地居住的参保人员;(四)异地转诊人员:指上述三类人员在非安置地、长期居住地转诊就医的人员。

第五条异地人员应当按规定办理相关登记及备案手续。

(一)申请办理异地就医手续的参保人员登录甘肃政务服务网(网址:)进行备案。

(二)通过甘肃政务服务网进行网上备案的新增异地人员,由参保单位当月向所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异地人员登记备案手续,需携带新增异地人员社会保障卡,并一式三份提供下列材料:1.《甘肃省天水市异地就医登记备案表》;2.异地居住证或异地居住证明;3.常驻异地工作人员还需提供单位出具的异地工作证明材料;4.异地转诊人员还需提供异地转诊转院手续。

天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天水市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天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天水市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天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天水市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8.18•【字号】天政办发〔2022〕58号•【施行日期】2022.08.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保险其他规定正文天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天水市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天政办发〔2022〕58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经开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属及驻市有关单位:《天水市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抓好贯彻实施。

天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8月18日天水市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健全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减轻困难群众和大病患者医疗费用负担,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甘政办发〔2022〕23号)和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强化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统称三重制度)综合保障,促进三重制度综合保障与慈善救助、商业健康保险等协同发展、有效衔接,构建政府主导、多方参与、共同发力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

第三条促进医疗救助与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统筹层次相协调、保障机制相衔接,全面实行医疗救助制度市级统筹。

第四条各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协同工作机制,明确职责,共同做好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工作。

(一)医疗保障部门负责统筹推进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制度改革和管理工作,落实好医疗保障政策;(二)民政部门负责对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低保边缘家庭成员等救助对象认定工作,会同相关部门开展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认定和相关信息共享,支持慈善救助发展;(三)财政部门负责管理纳入财政专户的医疗救助基金,会同医疗保障部门审核医疗救助年度预决算,对医疗救助基金收支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四)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对医疗机构的行业管理,规范诊疗路径,促进分级诊疗;(五)税务部门负责基本医保保费征缴相关工作;(六)银保监部门负责对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的行业监管,规范商业健康保险发展;(七)乡村振兴部门负责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监测和信息共享;(八)工会负责职工医疗互助和罹患大病困难职工帮扶工作。

天水市门诊特殊慢病认定标准

天水市门诊特殊慢病认定标准

天水市门诊特殊慢病认定标准《天水市门诊特殊慢病认定标准》
哎呀呀,说起天水市门诊特殊慢病认定标准啊,那可真是有好多要讲的呢!
就说我认识的一个大爷吧,他有糖尿病。

这大爷啊,平时特别爱吃甜食,那简直是对甜食毫无抵抗力呀!可这糖尿病可不是闹着玩的呀。

有一次我们一起聊天,他就说起去认定门诊特殊慢病的事儿。

他说呀,那过程还挺严格的呢。

医生会详细问他的各种症状,像什么血糖值啊,平时有没有头晕啊之类的。

还给他做了一堆检查,抽了好多血呢,把大爷都给弄紧张了。

然后医生根据这些检查结果和询问的情况,来判断他是不是符合糖尿病的门诊特殊慢病认定标准。

这认定标准可不能马虎呀,得真的能确定是这个病,而且确实需要特殊的治疗和照顾才行呢。

就像这个大爷,要是不符合标准,那可就享受不到相关的政策福利啦。

所以啊,这认定标准就像是一道关卡,得认真对待呢。

总之呢,天水市门诊特殊慢病认定标准是为了保障大家的健康和权益,虽然过程可能有点麻烦,但都是为了大家好呀!咱也得好好配合,这样才能让真正需要的人得到帮助呀!嘿嘿!。

天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社局等部门关于调整全市城镇居民基

天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社局等部门关于调整全市城镇居民基

天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社局等部门关于调整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实施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保险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天政办发[2014]129号
【发布部门】天水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4.09.09
【实施日期】2014.09.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天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社局等部门关于调整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
费标准实施意见的通知
(天政办发〔2014〕12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市民政局《关于调整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转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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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简化调整城镇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种申报程序和报销比例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人事调配
【发文字号】天政办发[2013]87号
【发布部门】天水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3.07.04
【实施日期】2013.07.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天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简化调整城镇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种申报程序和报
销比例意见的通知
(天政办发〔2013〕87号)
各县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关于简化调整城镇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种申报程序和报销比例的意见》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天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7月4日
关于简化调整城镇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种申报程序和报销比例的意见
(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种管理工作,切实保障患门诊特殊病种参保患者的医疗需求,结合我市实际,在天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扩大城镇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种范围和调整乙类药品住院报销比例意见的通知》(天政办发〔2012〕143号)的基础上,对门诊特殊病种申报程序和报销比例提出如下调整意见:
一、申报程序
凡符合门诊特殊病种的参保患者由本人或单位派人到所在参加医疗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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