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对建安及房地产行业营改增新政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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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后房地产、建安业这样征税

营改增后房地产、建安业这样征税

营改增后房地产、建安业这样征税营改增后房地产、建安业这样征税本文分为四个部分:基本规定、房地产税收政策、建筑业税收政策、管理规定第一部分增值税纳税人的基本规定在中国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

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500万元)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

一般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第二部分房地产相关的税收规定一、取得不动产的抵扣规定1. 所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__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者20__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

取得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不动产,不包括房地产企业自行开发的房地产。

融资租入的不动产以及在施工现场修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其进项税额不适用上述分2年抵扣的规定。

二、销售不动产的征税范围销售不动产,是指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业务活动。

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等。

建筑物,包括住宅、商业营业用房、办公楼等可供居住、工作或者进行其他活动的建造物。

构筑物,包括道路、桥梁、隧道、水坝等建造物。

转让建筑物有限产权或者永久使用权的,转让在建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所有权的,以及在转让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时一并转让其所占土地的使用权的,按照销售不动产缴纳增值税。

三、经营租赁不动产的征税范围经营租赁不动产,是指在约定时间内将不动产转让他人使用且租赁物所有权不变更的业务活动。

将建筑物、构筑物等不动产的广告位出租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用于发布广告,按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建筑业营改增’最新政策解读

“建筑业营改增’最新政策解读

“建筑业营改增’最新政策解读
1.建筑业“营改增”新政策解读分析及带来的影响
围绕建筑业“营改增”新政策从纳税人、纳税方式、税率及征收率、纳税地点、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征税范围等主要要素分析;从组织结构、业务模式、成本费用、制度流程、财务指标、资金使用、会计核算、信息系统、税务管理、过渡期管理等多个方面分析对建筑企业的影响。

(1)建筑业增值税主要要素解读分析;
(2)增值税新政策对建筑企业的主要影响;
(3)增值税新政策对在建项目管理的影响分析。

2.增值税的管理应对策略
围绕建筑企业在增值税新政策下的组织架构、投标报价、施工组织模式、物资设备采购、核算税务管理、制度流程、合同管理等管理环节进行应对分析,提出策略。

(1)组织架构及资质管理的应对策略;
(2)工程计价及投标报价的应对策略;
(3)物资设备采购的应对策略;
(4)会计核算及税务管理的应对策略;
(5)制度流程及合同管理的应对策略;
(6)案例解析:
一是以建筑企业完整业务流程讲授企业如何选择增值税计税方式纳税;
二是以建筑企业完整业务流程讲授企业如何实现增值税纳税均衡;
三是以建筑企业完整业务流程讲授企业如何应对税收风险并防控;
四是以建筑企业完整业务流程讲授企业如何应对营改增后纳税资金管控挑战。

3.营改增与成本管理
(1)施工企业工程项目成本管理不同阶段剖析;
(2)施工企业设置哪些成本核算项目;
(3)营改增对投标预算体系带来的冲击;(4)营改增对分包成本带来质变影响;
(5)价格折扣临界点如何设置;
(6)面对营改增,成本管理的核心策略有哪些。

房产及建筑行业营改增政策学习主要要点

房产及建筑行业营改增政策学习主要要点

房产及建筑行业营改增政策学习主要要点一.营改增主要文件号等财税(2016)36 号文、43 号、47 号以及总局公告13-19 号、23等,与房产、建筑行业最为重要的是 36 号文、 17、18 号公告。

二.纳税人财税( 2016)36 号文中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其中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有两种情形: 1. 销售一手房,所谓的一手房是指拥有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的单位,销售已立项,未办理产权过户的房屋,即初次进入流通领域(包括房产企业以接盘形式购入未完工的房地产项目继续开发后,以自已名义立项销售的情况); 2. 销售二手房(包括房产企业出售原已过户并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和使用的房屋);符合第一种情形的纳税人适用总局公告 18 号的相关规定(今天主要讲述的是这种情形)符合第二种情形的纳税人适用总局公告14 号的相关规定销售服务 - 建筑服务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

纳税人按年应税销售额分别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格纳税人。

(总局公告 23 号有具体规定),房产和建筑企业一般纳税人的标准为年应税销售额(不含税)超过500 万元。

三.适用税率和征收率1.税率 - 一般纳税人税目税率建筑服务11%销售 / 出租不动产11%2.征收率 - 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特定项目 ( 简易征收)税目征收率建筑服务3%销售 / 出租不动产5%劳务派遣 / 人力资源外包5%四.计税方法1.两种计税方法计税方法适用范围税款计算一般计税方法一般纳税人销项税额-进项税额简易计税方法小规模纳税人 ( 一般规定 )销售额×征收率一般纳税人 ( 特别规定 )下列情形企业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房产企业:老项目房地产老项目,是指:( 一)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 年 4月 30 日前的房地产项目;( 二)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或者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 年 4 月 30 日前的房地产项目。

"营改增"深度解读之建安篇-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营改增"深度解读之建安篇-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营改增"深度解读之建安篇-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建筑业营改增较为关注的有:是否在服务提供地预缴,预缴的比例是多少;对于工程老项目如何判定,对于老项目的过渡政策有哪些;对于违法分包,是否会存在税务风险;甲供材的处理方式是否发生改变等。

文件对于上述部分内容作了相关规定,但也有部分事项未做明确规定,需要结合以往政策或者以后陆续出台相关政策来判定。

1、建筑业适用税率与征收率《实施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的税率为11%,对于小规模纳税人及特殊项目适用3%征收率为。

一般纳税人适用税率为11%,但清包工纳税人、甲供工程纳税人,建筑老项目纳税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征收率为3%。

2、建筑业纳税地点(1)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或者其授权的财政和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其他个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或者租赁不动产,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应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自然资源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百丞思考:建筑企业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再向机构所在地纳税申报。

而其他个人提供建筑服务,应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在纳税地点上,同营业税类似,之前是全部在服务发生地缴纳;而现在在发生地预缴,再向机构所在地或居住地缴纳。

但其他个人提供建筑服务,需要在服务发生地申报纳税,存在差异。

3、建筑业预收款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第四十四条: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二)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或者销售不动产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百丞思考:文件对于建筑业和房地产预收款纳税义务的时间,同营业税规定是一致的,均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对于建筑企业而言,在工程开始阶段,会收到部分工程预收款,与建筑材料进项税的取得,可能存在时间差,这样就会产生先缴纳增值税税款的情况,所以,建筑企业应统筹安排建筑材料的采购时间,保证增值税税负的平稳。

建筑及房地产业营改增政策

建筑及房地产业营改增政策

建筑及房地产业营改增政策营改增的挑战一、增值税如何计算?税负是否会增加?增加税负计算?二、本单位净利润预测增加还是减少?收入和成本费用发生哪些变化?三、对上下游业务产生哪些影响?能否协调好相关各方在同一价值链上利益分配?四、对关联方企业哪些业务产生的影响?如何协调关联方内部各公司利益?五、如何积极应对营改增?哪些措施能合理转嫁增值税负担?六、企业采购、生产、管理和销售等内设机构的工作内容和职能是否需要改进?七、过渡期的处理非常重要,企业在过渡期要做好哪些准备?过渡期营销策略需要调整?八、营改增政策变化后,税收筹划发生哪些变化和调整?九、从财务管理处罚,应该给公司管理层提出哪些建议?主要内容第一节房地产和建筑业营改增政策前瞻分析第二节营改增后涉及目前税收政策变化分析第三节营改增后企业税收筹划方案全新调整第一节房地产和建筑业营改增政策前瞻分析营改增的背景增值税的计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及管理营改增应注意的涉税问题营改增的应对思路一、营改增背景按照国务院的既定目标,力争“十二五”期间全面完成“营改增”改革。

1994年税制改革,确立了增值税和营业税两税并存的货物和劳务税税制格局。

(随着增值税改革的不完善,与之并存的营业税,越来越暴露出种种不协调的弊端)增值税对销售、进口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等增值额征税,基本税率16%,具有消除重复征税、促进专业化协作的优点。

营业税存在重复征税,加重企业税收负担营业税的计税方法是按照营业额全额征收,同一项收入因为分工要征多道税,存在重复征税问题。

营业税企业购进材料固定资产不能抵扣制造企业购进营业税劳务不能抵扣营业税企业之间相互提供劳务不能抵扣差额征收问题多多,监管困难(分析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但是,下列情形除外(六种差额):……第一、(三)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国税函[2006]493号第二、建筑安装企业将其承包的某一工程项目的纯劳务部分分包给若干个施工企业,由该建筑安装企业提供施工技术、施工材料并负责工程质量监督,施工劳务由施工企业的职工提供,施工企业按照其提供的工程量与该建筑安装企业统一结算价款。

建筑安装行业营改增政策解读

建筑安装行业营改增政策解读

四、建安行业计税销售额的界定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 发生开票有误或者销售折让、中止、退回等情形 的,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开具红字增值 税专用发票;未按照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 票的,不得扣减销项税额或者销售额。
五、建安行业新老项目过渡期政策
营改增房地产建筑行业过渡项目以及销售、出租不动产详细过渡政策一览表
一般正常销售情况:
注意2: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 合销售(如既销售建材又提供施工劳务)。从事货物的生 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 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 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四、建安行业计税销售额的界定
一般正常销售情况:
先了解一下2个概念: 一般计税:销项按11%计算,对外可以开具11%的专用发 票(下游企业如是一般纳税人可以抵扣票面税款) ,本 企业进项按规定扣除 简易征收:销项按5%计算,对开可以开具5%的专用发票 (下游企业如是一般纳税人可以抵扣票面税款),本企业 一切进项不得扣除
四、建安行业计税销售额的界定
企业缴纳的增值税并 不是企业自己的财富
南通四建测算情况是,2014年工程结算收入为250亿元,按3%的营业 税税率,实际应缴纳营业税7.5亿元(不考虑预收款因素);按照增值税 11%的税率,应缴销项税为24.77亿元,同时经统计测算,钢材可抵扣进项 税7.08亿元、商品混凝土可抵扣进项税1.54亿元、其他材料可抵扣进项税 1.42亿元,合计进项税10.04亿元,应缴增值税14.73亿元,实际税负达 5.89%。
二、营改增给建筑业带来的影响
八是企业战略的指标会发生变化。由于增值税 是价外税,企业的营业收入、成本等财务指标 的数据将有一定幅度降低,企业战略和年度完 成指标也要进行相应调整。

营改增后房地产、建筑业这样征税

营改增后房地产、建筑业这样征税

营改增后房地产、建安业这样征税本文分为四个部分:基本规定、房地产税收政策、建筑业税收政策、管理规定第一部分增值税纳税人的基本规定在中国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

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500万元)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

一般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第二部分房地产相关的税收规定一、取得不动产的抵扣规定1. 所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者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

取得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不动产,不包括房地产企业自行开发的房地产。

融资租入的不动产以及在施工现场修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其进项税额不适用上述分2年抵扣的规定。

二、销售不动产的征税范围销售不动产,是指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业务活动。

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等。

建筑物,包括住宅、商业营业用房、办公楼等可供居住、工作或者进行其他活动的建造物。

构筑物,包括道路、桥梁、隧道、水坝等建造物。

转让建筑物有限产权或者永久使用权的,转让在建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所有权的,以及在转让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时一并转让其所占土地的使用权的,按照销售不动产缴纳增值税。

三、经营租赁不动产的征税范围经营租赁不动产,是指在约定时间内将不动产转让他人使用且租赁物所有权不变更的业务活动。

将建筑物、构筑物等不动产的广告位出租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用于发布广告,按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建安及房地产业"营改增"新政要点整理-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建安及房地产业"营改增"新政要点整理-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会计实务类价值文档首发!建安及房地产业"营改增"新政要点整理-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

一、应税行为注释及税率
1.销售不动产税税率11%
销售不动产,是指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业务活动。

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等。

建筑物,包括住宅、商业营业用房、办公楼等可供居住、工作或者进行其他活动的建造物。

构筑物,包括道路、桥梁、隧道、水坝等建造物。

转让建筑物有限产权或者永久使用权的,转让在建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所有权的,以及在转让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时一并转让其所占土地的使用权的,按照销售不动产缴纳增值税。

2.租赁服务,包括融资租赁服务和经营租赁服务。

其中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提供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税率为11%。

〔1〕融资租赁服务,是指具有融资性质和所有权转移特点的租赁活动。

即出租人根据承租人所要求的规格、型号、性能等条件购入有形动产或者不动产租赁给承租人,合同期内租赁物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承租人只拥有使用权,合同期满付清租金后,承租人有权按照残值购入租赁物,以拥有其所有权。

不论出租人是否将租赁物销售给承租人,均属于融资租赁。

按照标的物的不同,融资租赁服务可分为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和不动产融资租赁服务。

融资性售后回租不按照本税目缴纳增值税。

建筑业、房地产业营改增政策培训讲义

建筑业、房地产业营改增政策培训讲义

建筑业、房地产业营改增政策培训建筑业营改增试点政策规定:建筑业一般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税率为11%(换算为价外税,实际税率为9.91%),其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进项税额可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建筑业小规模纳税人以及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一般纳税人,其提供建筑服务征收率为3%(换算为价外税,实际征收率为2.91%)。

一、建筑业营改增试点特殊政策为了确保建筑行业纳税人从营业税向增值税平稳过渡,国家出台了一系列过渡政策和行业特殊政策,确保实现行业税负只减不增。

建筑企业应充分利用现有的政策设计和安排,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对建筑工程分别测算并选择更有利的计税方式,实现税负只减不增。

有关政策如下:(一)一般纳税人政策一:老项目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

考虑到建筑工程老项目已经开工,部分成本无法纳入进项抵扣,因此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政策二:清包工(即通常所说的“包工不包料”)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

施工方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不采购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料,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政策三:甲供工程(甲方供应全部或部分材料)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

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也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同时,对于甲供工程中甲供材的比例没有限制,给予了企业很大的选择空间。

政策四:甲供材不纳入计税销售额。

营改增试点后,对于甲供材不纳入建筑服务计税依据,税制安排比营业税时对建筑企业更加有利。

政策五:现场临时建筑可以一次性抵扣。

建筑企业在施工现场修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虽然也属于不动产的范畴,但其进项税额不适用不动产分2年抵扣的规定,可以一次性进行进项抵扣,这对建筑企业来说又是一大利好。

政策六:进一步增加税务机关专用发票代开点。

为解决建筑企业采购砂土石料抵扣问题,税务机关将进一步增加专用发票代开点,为小规模沙土石料供应商和临时经营者代开专用发票提供便利,提高建筑企业购买辅料获得抵扣凭证的比例。

建筑业和房地产业营改增五大重点.doc

建筑业和房地产业营改增五大重点.doc

2018年建筑业和房地产业营改增五大重点2018年建筑业和房地产业营改增五大重点据住建部网站消息,4月11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召开全国建筑业和房地产业营改增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动员全国住房城乡建设系统积极配合财税部门,切实做好建筑业和房地产业营改增工作。

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陈政高出席会议并作动员讲话,副部长易军主持会议。

财政部副部长史耀斌、国家税务总局副局长汪康分别就营改增相关政策在会上讲话。

陈政高强调,全面推行营改增,是党中央、国务院审时度势、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采取的一项重大举措。

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应当深刻领会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充分认识营改增的重要意义,充分认识建筑业和房地产业营改增在这次税制改革中的重要性。

两个行业缴纳的营业税占全国营业税总额的58%,在这次税改中举足轻重。

从长远来看,建筑业和房地产业营改增,有利于推动行业转型升级,有利于促进企业提高管理水平,有利于规范市场秩序,还有利于加快房地产业去库存的步伐。

陈政高要求,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各建筑业企业和房地产企业要积极配合各级财税部门,做好两个行业营改增工作。

重点抓好5个方面的工作:一是大力抓好政策宣传工作,做好政策解读工作,帮助企业吃透、用好营改增政策;二是做好新税制下的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工作,力争在5月1日前调整到位并尽快发布;三是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加强监管,引导企业完善进项税抵扣链条;四是切实加强企业管理,优化内部组织结构,加快设备更新改造,努力增加抵扣、减轻税负;五是做好跟踪分析和调查研究工作,及时发现新情况新问题,加强与财税部门沟通,不断完善两个行业的营改增政策,确保两个行业税负只减不增。

史耀斌指出,全面推开营改增是本届政府成立以来规模最大的一次减税,有利于增加企业活力和经济发展动力。

考虑到建筑业和房地产业的重要性和特殊性,这次税改对两个行业的营改增政策作了一些特殊安排,以保证整个行业税负只减不增。

汪康表示,建筑业和房地产业是全面推开营改增的重头戏,税务部门已采取相关措施,切实做好营改增后的纳税服务工作,为纳税人创造良好的办税环境。

建筑与房地产企业营改增政策解读与操作实务完整版图文

建筑与房地产企业营改增政策解读与操作实务完整版图文

现行划分标准:
纳税人
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 批发或零售 劳 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 的纳税人 货物 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 为主, 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 零售的纳税人
销售服务 销售无形资产 销售不动产
小规模纳税 年应税销售额≤50万元 人
年应税销售 应税服务年销售 额 ≤80万元 额≤500万 元
一般纳税人 年应税销售额>50万元
二、纳税人身份变化的影响
1.纳税人
(1)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 《办法》)第一条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国境内(以下称境内)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 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2) 根据《办法》第二条的规定,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 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以发包 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 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 纳税人。 讨论:建筑业挂靠经营谁是纳税人?
减轻了税负。
三、建筑与房地产企业营改增政策八大核心内容
• 全行业纳入营改增范围,营业税将退出历史舞台 • 不动产纳入抵扣范围 • 房地产企业中的土地成本可以抵减销售收入 • 房地产企业预收阶段采取预缴方式 • 融资成本无法税前扣除 • 甲供材纳税处理发生重大变化 • 老项目计税方法可以选择 • 纳税地点问题得到合理解决
(四)对现金流的影响 (1)营改增前净现金流量 =(含税的收入-含税的成本费用-营业税)*(1-25%) (2)营改增后净现金流量 = (含税的收入-含税的成本费用) -(不含税的收入-不含 税的成本费用)*25%-增值税 (3)营改增后变化=0.75营业税-0.75增值税 (4) 预售阶段:

《营改增最新政策》全面解读

《营改增最新政策》全面解读

《营改增最新政策》全面解读一、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哪些新的措施和改革内容?答: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基本内容是实行“双扩”。

一是扩大试点行业范围。

将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4个行业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自此,现行营业税纳税人全部改征增值税。

其中,建筑业和房地产业适用11%税率,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适用6%税率。

二是将不动产纳入抵扣范围。

继上一轮增值税转型改革将企业购进机器设备纳入抵扣范围之后,本次改革又将不动产纳入抵扣范围,无论是制造业、商业等原增值税纳税人,还是营改增试点纳税人,都可抵扣新增不动产所含增值税。

根据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方案,财政部会同国家税务总局正在抓紧起草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的政策文件和配套操作办法,将于近期发布。

二、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的意义?答:营改增作为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重头戏和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举措,前期试点已经取得了积极成效,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覆盖面更广,意义更大。

一是实现了增值税对货物和服务的全覆盖,基本消除了重复征税,打通了增值税抵扣链条,促进了社会分工协作,有力地支持了服务业发展和制造业转型升级。

二是将不动产纳入抵扣范围,比较完整地实现了规范的消费型增值税制度,有利于扩大企业投资,增强企业经营活力。

三是进一步减轻企业税负,是财税领域打出“降成本”组合拳的重要一招,用短期财政收入的“减”换取持续发展势能的“增”,为经济保持中高速增长、迈向中高端水平打下坚实基础。

四是创造了更加公平、中性的税收环境,有效释放市场在经济活动中的作用和活力,在推动产业转型、结构优化、消费升级、创新创业和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等方面将发挥重要的促进作用。

三、李克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全面实施营改增,要确保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请问将采取哪些措施落实总理提出的要求?答:营改增试点从制度上基本消除货物和服务税制不统一、重复征税的问题,有效减轻企业税负。

从前期试点情况看,截至2015年底,营改增累计实现减税6412 亿元,无论是试点纳税人还是原增值税纳税人,都实现了较大规模的减税,这充分证明营改增的制度框架体现了总体减税的要求。

营改增后房地产建安企业汇算及清算新风险防控课件大成方略

营改增后房地产建安企业汇算及清算新风险防控课件大成方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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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具备以下特征的生活服务业:成立时间短,营业规模大; 负责人、财务人员和办税人员同一人的;登记地址为小区楼 室;多户企业负责人登记为同一人,电话号码相同;发票金 额控制在小规模纳税人之内等。
9.进、销项发票与2016年国家总局下发的虚开案源企业相关
联的营改增企业
10.涉及2户以上虚开骗税重点案源企业的高风险人员设立 的营改增企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契税房产税土地增 值税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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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关于全面开展企业所得税重点税源和高风险事项团队
管理工作通知的政策解读:利用行业和重点企业相关指标、
税收征管数据、历年汇算清缴数据、第三方涉税信息等,
对比财务会计数据、不同税种信息、上市公司公告信息、
(三)国家税务总局和省税务局规定的其他涉税鉴 证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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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重点检查企业
1.代开发票规模异常企业 2.自开发票金额异常企业 3.接受代开发票金额异常企业 4.代开“劳务派遣费”金额巨大,并超过增值税一般纳税
人标准的大学、人才服务公司、投资公司、各类技术服务 部等企业
5.收入成本配比异常的房地产企业 6.住宿餐饮比率明显超同期或入住率明显异常的酒店
(3)上年度缴纳地税收入总额1000万元以上并经省局稽查局
确定的重点税源企业;
(4)跨区经营、在省内有较大影响且纳税规模较大的重点税
源企业; (5)各地市年纳税额排名前列的重点税源企业; (6)省国税、省地税稽查部门共同协商确定的重点稽查对象;
(7)省局稽查局确定的其他重点稽查对象。
5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异常“对象库”(每年抽查比例 不低于30%):
政府网站、企业营销广告等信息发掘风险点。

关于房地产企业的营改增税收政策解读分析

关于房地产企业的营改增税收政策解读分析

关于房地产企业的营改增税收政策解读分析营改增是指将企业所得税转为增值税,在房地产企业中,营改增税收政策的实施对企业经营产生了重大影响。

本文将从税负变化、发展机遇和挑战等方面对房地产企业的营改增税收政策进行解读分析。

首先,营改增对房地产企业税负产生了明显的变化。

营改增后,房地产企业的应纳税负将由企业所得税转为增值税。

这意味着房地产企业将不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并且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减少纳税金额。

相比之下,增值税是按照销售额的一定比例缴纳,对企业的营业成本没有直接的影响。

因此,对于一些销售额较高的房地产企业而言,营改增将会降低其纳税负担,增加企业的经营利润。

其次,营改增为房地产企业带来了发展机遇。

房地产企业的核心业务是房地产销售,而增值税是按照销售额来征收的税种,因此,营改增将会使房地产企业在销售环节上的税负降低。

低税负将增加企业的净利润,提高企业的竞争力。

此外,营改增还为房地产企业提供了进项税额抵扣的机会,可以降低购房成本,吸引更多购房者。

因此,对于销售额较高的房地产企业而言,营改增将会成为其发展的利好因素。

然而,房地产企业在享受营改增带来的好处的同时也面临一些挑战。

首先,营改增税收政策的实施意味着房地产企业需要进行新的税务申报和报税工作,增加了企业的税务成本。

此外,由于进项税额抵扣的限制条件,房地产企业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可能会遇到一些困难,需要加强企业内部的财务管理和税务筹划能力。

此外,营改增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税务稽查的难度,对企业的税务合规性提出了更高要求。

另外,营改增也带来了一些潜在的风险。

首先,转型过程中可能出现税率失控的情况,导致实际税率与预期税率不符。

此外,企业还需要注意营改增后的发票管理问题,避免成本增加或税负重复。

同时,政府在推行增值税政策时可能会对免税和计税方式进行调整,造成企业的税负增加。

综上所述,房地产企业的营改增税收政策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企业的税负负担,并为企业带来了发展机遇。

建安房地产营改增大辅导

建安房地产营改增大辅导

建安房地产行业
预缴税款抵减应纳税额问题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第八条规定: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的增值税税款,可以在当期增值税应纳 税额中抵减,抵减不完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因此,提供建筑服务预缴税款可以抵减应纳税款。应纳税款包括简易计税方法和一般计税方法形成的应纳税款。
建安房地产行业
(1)合同结果能够可靠估计时,合同收入和合同费用的确认与计量。则根据合同完工进度来确认合同收入和合同 费用即完工百分比法。 第一步,确认建造合同的完工进度,计算出完工百分比。 第二步,根据完工百分比确认和计量当期的合同收入和费用。
建安房地产行业
一般纳税人可选择简易计税的情形 1、清包工,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 筑服务。 原因: 由于分包业务在建筑行业普遍存在,处在分包链条最底层的企业,主要以清包工的形式承揽工程,其成 本费用支出基本是建筑工人的工资,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很少。因此,为妥善解决清包工可能产生的税负上升问 题,对一般纳税人的清包工业务,可以允许其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2、甲供工程, 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原因:可以预见,营改增后,甲方如果是一般纳税人的话,会倾向于尽量扩大甲供材的采购,以增加自身可抵扣 的进项税。相应的,建筑企业可抵扣的进项税必然减少,税负增加的概率较大。
建安房地产行业
对第一种模式,甲方用甲供材抵顶工程款,属于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应缴纳增值税;甲方征税后,建筑 企业可以获得进项税额正常抵扣。相当于乙方包工包料,如乙方是一般纳税人,将不能选择简易计税。 对第二种模式,甲供材与建筑企业无关,建筑企业如果是一般纳税人仅需就实际取得的工程款 600 万计提销 项税额即可。或者可按政策规定选择简易计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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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对建安及房地产行业营改增新政要点(权威归纳) 一、应税行为注释及税率 1.销售不动产税——税率11% 销售不动产,是指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业务活动。

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等。

建筑物,包括住宅、商业营业用房、办公楼等可供居住、工作或者进行其他活动的建造物。

构筑物,包括道路、桥梁、隧道、水坝等建造物。

转让建筑物有限产权或者永久使用权的,转让在建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所有权的,以及在转让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时一并转让其所占土地的使用权的,按照销售不动产缴纳增值税。

2.租赁服务,包括融资租赁服务和经营租赁服务。

其中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提供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税率为11%。

〔1〕融资租赁服务,是指具有融资性质和所有权转移特点的租赁活动。

即出租人根据承租人所要求的规格、型号、性能等条件购入有形动产或者不动产租赁给承租人,合同期内租赁物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承租人只拥有使用权,合同期满付清租金后,承租人有权按照残值购入租赁物,以拥有其所有权。

不论出租人是否将租赁物销售给承租人,均属于融资租赁。

按照标的物的不同,融资租赁服务可分为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和不动产融资租赁服务。

融资性售后回租不按照本税目缴纳增值税。

〔2〕经营租赁服务,是指在约定时间内将有形动产或者不动产转让他人使用且租赁物所有权不变更的业务活动。

按照标的物的不同,经营租赁服务可分为有形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和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

将建筑物、构筑物等不动产或者飞机、车辆等有形动产的广告位出租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用于发布广告,按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车辆停放服务、道路通行服务(包括过路费、过桥费、过闸费等)等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水路运输的光租业务、航空运输的干租业务,属于经营租赁。

光租业务,是指运输企业将船舶在约定的时间内出租给他人使用,不配备操作人员,不承担运输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只收取固定租赁费的业务活动。

干租业务,是指航空运输企业将飞机在约定的时间内出租给他人使用,不配备机组人员,不承担运输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只收取固定租赁费的业务活动。

3.建筑服务——税率11% 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设施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

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

(1)工程服务。

工程服务,是指新建、改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的工程作业,包括与建筑物相连的各种设备或者支柱、操作平台的安装或者装设工程作业,以及各种窑炉和金属结构工程作业。

(2)安装服务。

安装服务,是指生产设备、动力设备、起重设备、运输设备、传动设备、医疗实验设备以及其他各种设备、设施的装配、安置工程作业,包括与被安装设备相连的工作台、梯子、栏杆的装设工程作业,以及被安装设备的绝缘、防腐、保温、油漆等工程作业。

固定电话、有线电视、宽带、水、电、燃气、暖气等经营者向用户收取的安装费、初装费、开户费、扩容费以及类似收费,按照安装服务缴纳增值税。

(3)修缮服务。

修缮服务,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补、加固、养护、改善,使之恢复原来的使用价值或者延长其使用期限的工程作业。

(4)装饰服务。

装饰服务,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饰装修,使之美观或者具有特定用途的工程作业。

(5)其他建筑服务。

其他建筑服务,是指上列工程作业之外的各种工程作业服务,如钻井(打井)、拆除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平整土地、园林绿化、疏浚(不包括航道疏浚)、建筑物平移、搭脚手架、爆破、矿山穿孔、表面附着物(包括岩层、土层、沙层等)剥离和清理等工程作业。

二、计税方法 1.增值税的计税方法,包括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

2.一般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一般纳税人发生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

3.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4.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扣缴义务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应扣缴税额: 应扣缴税额=购买方支付的价款÷〔1+税率)×税率 5.一般计税方法:一般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6.销项税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并收取的增值税额。

销项税额计算公式: 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一般计税方法的销售额不包括销项税额,纳税人采用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 7.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

三、进项税额抵扣 一般纳税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其中涉及的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3〕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4〕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5〕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6〕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其中贷款服务。

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

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融资性售后回租,是指承租方以融资为目的,将资产出售给从事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企业后,从事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企业将该资产出租给承租方的业务活动。

以货币资金投资收取的固定利润或者保底利润,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第〔4〕点、第〔5〕点所称货物,是指构成不动产实体的材料和设备,包括建筑装饰材料和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

纳税人接受贷款服务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6.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服务,发生上述第5点规定情形(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除外)的,应当将该进项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无法确定该进项税额的,按照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

7.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发生上述第5点规定情形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净值×适用税率 8.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和上述第5点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应税项目,可在用途改变的次月按照下列公式,依据合法有效的增值税扣税凭证,计算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 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净值/〔1+适用税率)×适用税率 上述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应取得合法有效的增值税扣税凭证。

四、不征收增值税项目 1不征收增值税项目: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其指定机构、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发企业以及物业管理单位代收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2.不征收增值税项目: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

五、销售额差额政策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房地产老项目除外),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受让土地时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房地产老项目,是指《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房地产项目。

试点纳税人按照上述规定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有效凭证。

否则,不得扣除。

上述凭证是指: 〔1〕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

〔2〕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税务机关对签收单据有疑议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证明。

〔3〕缴纳的税款,以完税凭证为合法有效凭证。

〔4〕扣除的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向政府支付的土地价款,以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

〔5〕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

纳税人取得的上述凭证属于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六、不动产抵扣政策 1.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试点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者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

取得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不动产,不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

融资租入的不动产以及在施工现场修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其进项税额不适用上述分2年抵扣的规定。

2.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应税项目,可在用途改变的次月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 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净值/〔1+适用税率)×适用税率 上述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应取得合法有效的增值税扣税凭证。

七、一般纳税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1.以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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