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费税前扣除及跨年摊销的账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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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企业广告和业务宣传费的税前扣除问题

关于企业广告和业务宣传费的税前扣除问题

关于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税前扣除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条文解读》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财政部、国税总局《关于部分行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条文》(财税[2009]72号)规定:1、对化妆品制造、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3、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率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是扣除。

广告在现代企业营销方式里占据着相当大的比重。

为了减少税法对企业决策的影响以及对经济发展的影响,广告费等各项费用的税前扣除政策应当符合企业发展的需要,符合市场经济规律,并有利于实现国家利益与企业利益、经济发展与财政需求的多方平衡。

一、关于界定广告费等费用范围的问题:世界各国对此采有广义型,也有采狭义型,但各自范围仍有不同。

随着社会生活的发展,各国认定的广告费的范围也逐渐呈现扩大化的趋势,如在德国,在2006年慕尼黑地方财政法院的一项判决中,在汽车车身和互联网上发布的广告支出也被认定为广告费用,亦即发布广告的媒介不再仅仅局限于传统的电视、电影、电台、和报纸等媒体,而是扩大到汽车和互联网上,从而也进一步扩大了广告费的认定范围。

二、广告费等税前扣除标准的不同模式:(一)全额扣除型。

对广告费支出,大多数国家均规定可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前予以扣除。

一般采取两种方式:1、认为广告费属于一般性经营费用,从而允许其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

美国、日本、德国等国家,采此种方法。

在这鞋国家,并未对广告费的税务处理规则做出明确规定,而仅规定了可扣除费用所应当满足的标准,只要广告费满足该法定标准,即可从应税收入中予以全额扣除。

会计实务:“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协议分摊”的税前扣除办法(财税[2017]41号文)

会计实务:“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协议分摊”的税前扣除办法(财税[2017]41号文)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协议分摊”的税前扣除办法(财税[2017]41号文)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1号)第三条关于“关联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协议分摊”的税前扣除规定,笔者试作如下分析,请各位专家批评指正。

一、政策理解根据财税〔2017〕41号第三条规定,可从以下两方面理解:1、适用范围:签订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摊协议(以下简称分摊协议)的关联企业。

所谓关联企业:根据税法规定,关联企业指有下列关系之一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拥有或者控制关系;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所拥有或者控制;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

2、扣除方式(1)在本企业扣除:发生的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税前扣除限额比例内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以在本企业扣除;(2)归集到另一方扣除上述(1)扣除限额比例内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也可以将其中的部分或全部按照分摊协议归集至另一方扣除。

同时,另一方在计算本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时,可将按照上述办法归集至本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计算在内。

二、案例分析瑞达公司和安达公司是关联企业,根据双方签订的广告宣传费分摊协议,瑞达公司在2016年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40%应归集至安达公司扣除。

具体税务处理如下:1、瑞达公司——本企业假设2016年瑞达公司销售收入为3000万元,当年实际发生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为600万元,其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扣除比例为销售收入的15%,则: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税前扣除限额为:3000×15%=450(万元);转移到安达公司扣除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应为:450×40%=180(万元);在本公司扣除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为:450-180=270(万元)结转以后年度扣除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为:600-450=150(万元)。

对广告费、业务招待费、坏账损失的会计处理及税收扣除

对广告费、业务招待费、坏账损失的会计处理及税收扣除

1广告费
为 企 业带 来 品 牌 效应 , 至 形成 著名 商 标 。 税 人 从 联 营 企业 分 回的 税 后 利 润或 从 股 份 向购 货客 户或 接 受劳 务 的客 户收 取 的款 项 , 甚
这 样 的 品 牌 、 商标 甚 至 商 誉会 使企 业 终 身 受 益 , 不是 仅仅 对 某一 个或 几个 经 营年 度 而 发 生 作用 。 因此 , 企业 在 某些 纳税 年 度发 生 的数 额较 大的 广 告 支 出具 有 资 本 性 支 出 性 质 , 应 该 在 发 生 的 纳 税 年 度 全 部 直 接 扣 不 除 , 应在 收 益期 内 均衡摊 销 。例 如 某企 业 而 当年 的销售 收入为 l0 万元 , 00 广告 费支 出为 30 元 , 0万 则该 企业 本 年 度应 税 前扣 除 的广 告 费为 10万元 。其余 10 元应 调 增本 年 5 5万 度 的应 纳税 所得 额 , 一年 度根 据 实 际情 况 下 调减 应 纳税 所得 额 t 0万元 , 这 样在 以后 5 就 年 度 无 限期 结 转 下 去 。 而 旧 的 《 业 所 得 企 税税 前 扣除 办法 》规 定 : 纳税 人每 一 纳税 年 度 发 生 的 广 告 费 支 出 , 超 过 销 售 收 入 的 不 2 的 , 据 实扣 除 ; % 可 超过 部 分可 无 限期 向 以 企 业 分 回 的 股 息 等 , 再 作 为 计 提 业 务 招 不 待 费 的基 数 , 与 其 税 后 利 润 、 股 息 有 关 因 的 收 入 在 对 方 企 业 已 经 计 提 了 业 务 招 待 费 。一 般 而 言 , 提 业 务 招待 费 的 收 入 可 计 依 据 “ 润 表 中 经营 利 润 以 前的 收 入 额 利 为 依 据 , 营 利 润 以 后 的 投 资 收 益 、补 贴 经 收 入 、营 业 外 收 入 等 不 应 提 业 务 招 待 费 。 假 设 某 企业 本 年度 销 售 收 入为 2 0 万 00 包括 代 垫 的 运杂 费 。年 末 应 收 帐款 包 括 应 收 票 据 的 金 额 。纳 税 人 发 生非 购销 活 动 的 应 收 债权 以 及关 联方 之 间的 任何 往来 帐款 , 不 得 提 取 坏 帐准 备 。关 联 方 之 间往 来 帐 款 也 不得 确 认 为坏 帐 。坏 账 是 指企 业 无 法 收 回或 者 收 回 的可 能 性 极 小 的应 收 账 款 。 企 业 由于发生 呆 账 、坏账 而 产生 的 损失 , 是 就 呆 账 、 坏 账 损 失 , 债 务 人被 依 法 宣 告 破 如 产 、撤 销 , 剩 余财 产却 是 不足 清偿 的应 收 其 账 款 ; 务 人死 亡或 者依 法 被宣 告死 亡 、失 债 踪 , 财 产或 者遗 产 确实 不 足清 偿的 应收 账 其 款 ; 务 人遭 受 重 大 自然 灾 害或 者意 外 事 债 故 , 失 巨大 , 损 以及财 产( 括保 险赔款 等 ) 包 确 实 无法 清 偿的 应 收账款 , 务人逾 期 未履 行 债 偿 债 义 务 , 法 院 裁 决 , 实 无法 清 偿 的应 经 确 收账 款 ; 逾期 3 以上仍 未收 回的应 收账款 。 年 下 面 我 们 通 过 实 例 来 看 一 看 企业 的坏

广告制作服务业的会计账务处理分录

广告制作服务业的会计账务处理分录

广告制作服务业的会计账务处理分录(1)预收广告费
借:银行存款
贷:预收账款
(2)收到广告发布费时
借:银行存款/预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3)取得其他收入时
借:银行存款/库存现金
贷:其他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4)为取得广告收入而发生的相关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银行存款
(5)取得其他服务收入而发生的成本
借:其他业务成本
贷:银行存款
(6)采购广告展示所需的物料
借:库存商品
贷:银行存款
结转成本时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7)人工费用
计提时
借:主营业务成本
管理费用
销售费用贷:应付职工薪酬
实际支付工资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贷:银行存款
(8)营销推广费
借:销售费用贷:银行存款
(9)房租费
借:管理费用
贷:银行存款
(10)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处理
计提时:
借: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应交文化事业建设费
缴纳时
借:应交税费---文化事业建设费贷:银行存款
(11)期末结转损益
1、结转收入类账户
借:主营业务收入
其他业务收入
贷:本年利润
2、结转费用类账户
借:本年利润
贷:主营业务成本
其他业务成本
销售费用
管理费用
财务费用
税金及附加等
3、结转本期实现的净利润
借:本年利润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注:亏损做反向分录。

新准则下广告费及研发费的会计与税务处理

新准则下广告费及研发费的会计与税务处理

新准则下广告费及研发费的会计与税务处理广告费会计制度规定,企业为扩大其产品或劳务的影响而在各种媒体上作广告宣传所发生的广告费,应于相关广告见诸媒体时,作为期间费用,直接计入当期营业费用,不得预提和待摊。

如果有确凿的证据表明企业实际支付的广告费的有关广告服务将在未来几个会计年度内获得,则本期实际支付的广告费应作为预付账款,在接受广告服务的各会计年度内,按照双方合同或协议约定的各期接受广告服务的比例分期计入损益。

税法规定,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费支出不得超过销售(营业)收入2%的部分,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

另外,税法还对特殊产品或行业的广告费扣除标准作了明确的规定。

按照税法规定,纳税人申报扣除的广告费支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广告是通过经工商部门批准的专门机构制作的;2.已实际支付费用,并已取得相应发票;3.通过一定的媒体传播。

符合上述条件的广告费支出在限额内可以在当期申报扣除,超过部分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

由于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不同产生的差异,在申报企业所得税时,应按规定进行纳税调整。

为了便于管理,企业应当设置“广告费税前扣除台账”,为各年度申报企业所得税做好基础工作。

例如:某企业(假设适用2%的广告费扣除比例)2007年、2008年、2009年度的销售收入分别为1800万、2000万、2300万,各年度广告费实际支出额分别为40万元、42万元、43万元,各年度的税前会计利润分别为78万元、82万元、90万元。

假设该企业所得税率为33%,采用债务法核算所得税费用(假设不考虑其他费用的纳税调整因素)。

会计处理:广告费支出于实际发生时,直接计入营业费用中。

以2007年为例:借:营业费用400000贷:银行存款400000所得税会计处理:2007年:借:所得税257400递延税款13200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2706002008年:借:所得税270600递延税款6600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2772002009年:借:所得税297000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287100递延税款9900。

企业广告宣传费结转扣除的税务和会计处理

企业广告宣传费结转扣除的税务和会计处理

企业广告宣传费结转扣除的税务和会计处理作者:曾粤来源:《审计与理财》2010年第12期一、相关规定1.税法的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年度结转扣除。

2.会计准则的规定。

《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规定:(1)未作为资产和负债确认的项目,按照税法规定可以确定其计税基础的,该计税基础与其账面价值的差异也属于暂时性差异。

(2)存在暂时性差异的,应当按照本准则的规定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或递延所得税资产。

(3)企业应当以很可能取得用来抵扣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应纳税所得额为限,确认由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二、税务处理(一)一般原则1.合并计算原则。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以下合并简称广告宣传费),应当合并计算开支额和税前扣除限额,并统一进行纳税调整。

2.从低原则。

企业开支的广告宣传费,如果有节约(指符合条件的实际支出低于扣除限额,下同),既不得抵销不符合条件的支出,也不得凭以调减应税所得;但如果超支(指符合条件的支出高于扣除限额,下同),则必须调增应税所得,但超支调增的部分可以结转以后年度,并在以后年度以节约额抵扣,调减应税所得。

3.有限原则。

与一般待摊费用经营期间没有摊销完的部分可以在企业清算时一次摊销并在税前扣除的做法不同,广告宣传费结转扣除则以企业持续经营期间营业收入的一定比例为限,企业清算时,如果仍有以前年度结转的广告宣传费未得扣除,则只能转变为永久性差异,不得再行税前扣除。

但是,鉴于企业持续经营时间一般都较长,现行税法对广告宣传费扣除率又大幅放宽(由7%放宽到15%),且超支额绝大多数可以在企业持续经营期内以节约额扣除。

因此,本文介绍的广告宣传费会计上与税收上的差异,仍作为暂时性差异设定账务处理规范。

(二)广告宣传费结转扣除涉及的纳税调整1.首年。

企业发生的跨年度的广告费如何扣除

企业发生的跨年度的广告费如何扣除

企业发生的跨年度的广告费如何扣除广告费用对于企业来说是不可或缺的一项开支,既需要确保广告投放的效果,又需要合理规划和扣除费用以减少企业的税负。

在跨年度发生的广告费用的扣除方面,企业需要根据相关税法规定和会计准则,严格遵守规定,确保合规操作。

本文将就企业发生的跨年度广告费如何扣除进行介绍和解释。

首先,企业需要明确广告费用的性质。

广告费用通常属于营业费用范畴,属于企业正常经营活动的必要支出。

根据企业所在地的税法规定,广告费用可以作为税前扣除的项目,以减少应纳税所得额,降低企业的税负。

其次,企业需要了解跨年度广告费用的会计处理方式。

跨年度发生的广告费用,在会计准则中应根据实际发生的原则进行处理。

通常情况下,如果跨年度发生的广告费用已经确定并确认属于当期费用,则应该在当期财务报表中予以计提和扣除。

如果广告费用的确定存在不确定性,比如广告的时间尚未确定或者未来的广告效果难以预测,那么应该按照预计费用原则,在多个会计期间内进行摊销。

企业需要根据具体情况,采用合适的会计处理方法。

另外,企业在跨年度广告费用的扣除方面还应该注意以下几点:1. 合理预算与计划:企业应在每个会计年度开始前,制定合理的广告费用预算和计划。

预算和计划不仅可以帮助企业控制费用开支,还可以提前规划和安排广告投放的时间和方式,避免费用的跨年度延伸。

同时,合理的预算和计划也有助于企业评估广告投放的效果和回报。

2. 合同约定与实际支付的一致性:企业与广告服务提供商签订广告合同时,应明确广告费用的支付时间和方式。

如果广告费用是在当年支付的,那么企业可以在当年扣除费用。

如果广告费用是在下一年支付的,那么企业应该根据准则将费用计入下一年度的财务报表,并在下一年度扣除。

3. 提供充分证据和文件:企业在扣除广告费用时,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和文件,以确保相关费用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这包括合同、发票、付款凭证等。

企业应该妥善保存这些文件,并按照法律要求的时间保留期限进行保存,以备税务部门的审计查验。

广告费会计处理方法

广告费会计处理方法

广告费会计处理方法《广告费会计处理方法》嘿,我的好兄弟好姐妹!今天来跟你们唠唠广告费的会计处理方法,这可是个重要又有点小复杂的事儿,不过别担心,听我给你慢慢道来,保证让你整得明明白白的!首先咱得搞清楚啥是广告费。

你就把它想象成你为了让你的“宝贝产品”或者“超级服务”能在众人面前大放异彩,而花出去的那些钱。

比如说在电视上打广告、在网上投广告、印一堆漂亮的传单啥的,这些开销可都算广告费。

那接下来咱就说说这广告费咋进行会计处理。

一般来说,有下面这几个步骤:第一步,确认广告费的发生。

这就好比你出门买了个冰淇淋,得先知道这事儿发生了。

每当你花了钱在广告上,不管是给广告公司转账,还是给印传单的人结账,这时候你就得心里有数,“嘿,广告费产生啦!”我跟你说,我之前有一次,忙得晕头转向,居然把一笔广告费给忘记录了,结果月底算账的时候,那叫一个抓耳挠腮,感觉自己像个迷糊蛋!所以这第一步可千万不能马虎。

第二步,记录广告费。

这就像是给你的宝贝开销找个“家”。

通常呢,我们会把广告费记在“销售费用”这个科目下面。

你可以把“销售费用”想象成一个大口袋,广告费就是要装进这个口袋里的宝贝。

比如说,你花了 10000 块做广告,那就这样记账:借:销售费用——广告费 10000贷:银行存款 10000这一步是不是还挺简单的?第三步,期末结转。

到了期末,比如说月底或者年底,得把这个“销售费用”算一算,看看一共花了多少在广告上。

这就好比你月底盘点自己这个月吃了多少零食一样。

如果这期间一共花了 50000 块的广告费,那结转的时候就这样:借:本年利润 50000贷:销售费用 50000这一步的目的呢,就是让你清楚知道这些广告费对利润的影响。

第四步,税务处理。

这可不能马虎,不然税务局的大哥大姐们可能会来找你“聊天”哦!在计算企业所得税的时候,广告费的扣除是有规定的。

一般来说,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 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汇算清缴中的广告费用税前扣除问题

汇算清缴中的广告费用税前扣除问题

汇算清缴中的广告费用税前扣除问题在汇算清缴中,广告费用是否可以在税前扣除,是一个在税务工作中经常被提及和关注的问题。

对于广告费用的税前扣除,在税法中有着明确的规定和要求,并且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和限制。

本文将对广告费用税前扣除问题进行详细的解析和说明。

首先,广告费用的税前扣除适用于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广告费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百二十条和《个人所得税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广告费用可以在税前扣除,但需要满足一些必要条件。

其次,要求广告费用是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发生的、与经营活动相关的费用。

这意味着广告费用必须是在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与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的经营业务紧密相关的费用。

同时,广告费用必须是合理的、必要的,并且符合税法和税务机关的规定。

另外,广告费用的税前扣除还需要满足一些特定的限制和条件。

首先,广告费用的金额一般不得超过企业或个体工商户销售额的15%。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和汇算清缴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94号)的规定,广告费用的扣除额度为销售额的15%,但超过这个限制的部分不能扣除。

其次,广告费用的扣除必须符合税务机关的认可和要求。

企业或个体工商户需要按照税法的要求填报相关的税务申报表和报表附表,将广告费用的扣除情况真实、清晰地反映出来。

税务机关将根据企业或个体工商户提供的相关证明和材料对广告费用的扣除进行审查和核实,确保扣除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此外,还需要注意的是,广告费用的扣除必须符合税务机关的认可和要求。

企业或个体工商户需要按照税法的要求填报相关的税务申报表和报表附表,将广告费用的扣除情况真实、清晰地反映出来。

税务机关将根据企业或个体工商户提供的相关证明和材料对广告费用的扣除进行审查和核实,确保扣除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此外,还需要注意的是广告费用的性质和用途。

广告费用一般被认为是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的推广费用,是为了提升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的知名度、影响力和市场份额而发生的费用。

电子商务平台当期允许扣除的广告费用的账务处理

电子商务平台当期允许扣除的广告费用的账务处理

电子商务平台当期允许扣除的广告费用的
账务处理
1. 广告费用的确认
在确认广告费用时,电子商务平台应遵循以下原则:
- 广告费用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准则的规定。

- 广告费用应与当前期间的收益和销售额有直接关联。

2. 广告费用的分类
根据广告费用的性质和用途,电子商务平台可以将广告费用分
为以下几类:
- 直接费用:直接与广告推广活动相关的费用,如广告制作费、媒体购买费等。

- 间接费用:与广告推广活动间接相关的费用,如广告宣传部
门的工资、办公用品费用等。

3. 广告费用的账务处理
电子商务平台应按照以下步骤对当期允许扣除的广告费用进行账务处理:
1. 确认广告费用的发生时间和金额。

2. 对于直接费用,将其记录在成本费用类别下,并根据会计准则进行摊销或直接确认为当期费用。

3. 对于间接费用,根据相关成本分配方法将其合理分摊到各个相关部门或项目。

4. 对于已发生但尚未支付的广告费用,将其确认为应付广告费用,并进行相应的负债准备处理。

5. 在期末进行广告费用的核对和调整,确保广告费用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需要注意的是,广告费用的账务处理应遵循相关的会计原则和政策,并由专业会计人员进行核算和审计。

2023年最新的广告费的会计处理方法是什么

2023年最新的广告费的会计处理方法是什么

2023年最新的广告费的会计处理方法是什么广告费的会计处理现在会计界对广告费的处理持有三种不同的观点:一是将广告费作为期间费用,直接计入当期损益;二是将广告费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或待摊费用),在受益期内分期摊销;三是将广告费作为无形资产,予以资本化。

我国会计准则对于广告费用的会计处理却经过了几个阶段的演进:(1)费用化或资本化。

财会(2023)18号规定: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照合同或协议约定等)企业实际支付的广告费,其相对应的有关广告服务将在未来几个会计年度内获得,则本期实际支付的广告费应作为预付账款,在接受广告服务的各会计年度内,按照双方合同或协议约定的各期接受广告服务的比例分期计入损益。

以此说明提前支付的广告费与享受广告服务期间根据配比原则,将广告费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或待摊费用处理。

(2)费用化。

2023年《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核算原则,淡化了配比原则,强调对不产生经济利益且不符合资产确认条件的不必执行配比原则。

因此企业投入广告费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三十五条规定,也没有必要进行资本性支出分期摊销。

广告费的会计分录收到广告发票,验收合格后付全款,对方是公司的,应该通过应付账款核算;广告费用一般计入销售费用:借:销售费用贷:应付账款广告公司名称验收合格付款时:借:应付账款广告公司名称贷:现金/银行存款广告费的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差异对于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现行税法和企业会计准则间存在差异。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新法统一了广告费的扣除标准,改变了以前各种类型企业广告费用扣除比例。

在财务上,根据2023年10月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广告费作为期间费用归入销售费用科目核算(旧制度在营业费用科目中核算),在税前全部列支,期末转入本年利润科目借方,作为会计利润的抵减额。

广告费跨年摊销的账务处理

广告费跨年摊销的账务处理

广告费跨年摊销的账务处理广告费是企业为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而发生的宣传、推销费用。

《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广告费,根据权责发生制原则,借记“营业费用”,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税法对广告费用的税前扣除进行了限制。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规定,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费支出不超过销售收入2%的,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

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业务宣传费(包括未通过媒体的广告性支出),在不超过销售收入5‰范围内,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6]56号)规定,广告费扣除限额的基数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视同销售收入,但不包括营业外收入和投资收益。

另外,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执行企业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解答〉的通知》(财会[2002]18号)规定,广告费不得预提或待摊,而作为期间费用,直接计入当期营业费用。

税法从真实性原则和确定性原则的角度出发,也不允许企业预提或待摊广告费用。

例:甲企业是一家商业企业,2003年主营业务收入1000万元,其他业务收入500万元,当年列支广告费42万元;2004年主营业务收入1300万元,其他业务收入700万元,当年列支广告费36万元;2005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其他业务收入500万元,当年列支广告费40万元。

假定发生的上述广告费均取得了发票,符合税法规定的条件,甲企业2003年、2004年、2005年均实现利润100万元,无其他纳税调整项目,所得税率为33%,甲企业采用债务法核算企业所得税。

2003年企业广告费的扣除限额=(1000+500)×2%=30(万元),当年发生广告费42万元,超过扣除限额的12万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这属于可抵减性时间差异,可以无限期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

计入“递延税款”借方3.96万元(12×33%);应缴企业所得税36.96万元[(100+12)×33%]。

广告费、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标准及纳税调整

广告费、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标准及纳税调整

广告费、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标准及纳税调整广告费、宣传费、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标准及纳税调整业务招待费:关于业务招待费的扣除,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是(营业)收入的0.5%。

例:例如:公司100w销售额,A、若实际发生业务招待费10000,怎么算,B、若实际发生2000又怎么算A、若实际发生业务招待费10000,其扣除标准(1)最高不得超过100w×0.5%=5000 元;(2)按实际发生额计算,即:10000×60%=6000 元。

看(1)与(2)谁低,其扣除标准就取谁,因此,其扣除标准应为5000元。

B、若实际发生业务招待费为2000,(1)最高不得超过100w×0.5%=5000 元,(2)按实际发生额计算,即:2000×60%=1200元,(1)与(2)比较,(2)最低,取(2),其费用扣除标准为1200元,按1200扣除费用,在所得税税前列支!广告费\业务宣传费: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广告费纳税调整事项:附:根据税法的规定,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费支出超过税法规定扣除限额的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

根据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上述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的广告费,无需进行会计处理。

对于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的广告费支出金额及其在以后年度实际扣除情况,可以在备查簿中进行登记记录。

举例说明:某企业2006年年初以前年度累计结转的尚未扣除的广告费支出17 000元,当年利润总额500 000元,发生广告费10 000元,按照税法规定准予扣除的广告费限额为25 000元。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
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公布日期】2020.11.27
•【文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3号
•【施行日期】2021.01.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税收征管
正文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
2020年第43号
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现就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对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二、对签订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摊协议(以下简称分摊协议)的关联企业,其中一方发生的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税前扣除限额比例内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以在本企业扣除,也可以将其中的部分或全部按照分摊协议归集至另一方扣除。

另一方在计算本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时,可将按照上述办法归集至本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计算在内。

三、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时扣除。

四、本通知自2021年1月1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执行。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1号)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

财政部税务总局
2020年11月27日。

附表八-广告费业务宣传费跨年度纳税调整表填报实例

附表八-广告费业务宣传费跨年度纳税调整表填报实例

广告费的税前扣除(一)会计准则根据2006年10月30日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广告费”作为期间费用归入“销售费用”科目核算(旧制度在“营业费用”科目中核算),在税前全部列支,期末转入“本年利润”科目借方,作为会计利润的抵减额。

(二)企业所得税法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超过销售收入15%的部分可以税前扣除,超过部分可以无限期往以后年度结转扣除。

(三)差异广告费的会计处理和税法规定形成的暂时性差异,虽然有点象坏账准备、折旧费等扣除要求一样,有一个税前扣除的比例限制,但它又可以在以后年度无限期转回,因此会计处理又不完全等同于其他费用的扣除。

【如】甲企业2008年销售收入5000万元,发生广告宣传费900万元,其中不允许扣除(性质上不属于广告费)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为100万元;2009年销售收入6000万元,发生广告宣传费200万元(全部符合条件),2008年、2009年如何进行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调整?具体调整:A.2008年度的调整情况:第1行:本年度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900万元;第2行:不允许扣除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为100万元;第3行:本年度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900-100=800;第6行:2008年广告宣传费的扣除限额=5000×1 5%=750万元第7行:需要纳税调增的广告宣传费=900一750=150万元(填入附表三“第27行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的第3列“调增金额”)第8行:结转以后年度扣除的金额:800-750=50(万元)B.2009年度的调整情况:第1行:本年度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200万元;第2行:不允许扣除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为0万元;第3行:本年度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200;第6行:2008年广告宣传费的扣除限额=6000×1 5%=900万元2009年发生的200万元可以据实扣除,同时扣除限额的余额900一200=700万元可以用来补扣2008年度尚未扣除的广告宣传费50万元。

广告费、宣传费、业务招待费、劳动保护费、坏账准备的纳税调整

广告费、宣传费、业务招待费、劳动保护费、坏账准备的纳税调整

广告费、宣传费、业务招待费、劳动保护费、坏账准备的纳税调整广告费、宣传费、业务招待费、劳动保护费、坏账准备的纳税调整华地税务师事务所于2001年2月10日接受某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代理该公司2000年度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

企业账面反映1—12月份会计利润总额600万元。

已按33%的所得税率提取并缴纳企业所得税198万元。

注册税务师通过对该公司全年有关账证资料的审查,发现以下问题:1.销售费用中列支广告费250万元,宣传费21万元。

2.管理费用中列支业务招待费55.5万元。

3.公司按账龄分析法提取坏账准备。

有关数据资料如下: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坏账准备年初数分别为2000万元、100万元、30万元;年末数分别为3000万元、200万元、50万元。

其中,年末应收账款余额3000万元中包含本年度发生的关联方应收账款100万元。

4.“应付福利费”科目列支发放给公司员工的工作服,金额18万元。

5.其他资料:该公司1—12月份主营业务收入9000万元,销售折扣与折让500万元(均在销售发票上注明),其他业务收入1000万元,营业外收入300万元。

(二)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分析计算该公司2000年度应补缴的企业所得税。

(三)解答1.国税发[2000]84号文件规定,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费支出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2%的,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业务宣传费(包括多媒体的广告性支出),在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5‰范围内,可据实扣除。

允许税前扣除的宣传费限额=(9000+1000)×5‰=50(万元),企业实际列支21万元,允许据实扣除。

允许税前扣除的广告费限额=(9000+1000)×2%=200(万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50-200=50(万元)2.国税发[2000]84号文件规定,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经营业务直接相关的业务招待费,在下列规定比例范围内,可据实扣除: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在1500万元及其以下的,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净额的5‰;全年销售(营业)收人净额超过1500万元的,不超过该部分的3‰。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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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公布日期】2012.05.30
•【文号】财税[2012]48号
•【施行日期】2011.01.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税收征管
正文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
除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2]4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四十四条规定,现就有关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通知如下:
1.对化妆品制造与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下同)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2.对签订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摊协议(以下简称分摊协议)的关联企业,其中一方发生的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税前扣除限额比例内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以在本企业扣除,也可以将其中的部分或全部按照分摊协议归集至另一方扣除。

另一方在计算本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
时,可将按照上述办法归集至本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计算在内。

3.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4.本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二年五月三十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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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公布日期】2020.11.27
•【文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3号
•【施行日期】2021.01.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税收征管
正文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
2020年第43号
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现就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对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二、对签订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摊协议(以下简称分摊协议)的关联企业,其中一方发生的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税前扣除限额比例内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以在本企业扣除,也可以将其中的部分或全部按照分摊协议归集至另一方扣除。

另一方在计算本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时,可将按照上述办法归集至本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计算在内。

三、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时扣除。

四、本通知自2021年1月1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执行。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1号)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

财政部税务总局
2020年11月27日。

[最新知识]广告费支出、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问题

[最新知识]广告费支出、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问题

广告费支出、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问题
广告费支出、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问题,如果不太了解没有关系,本文我们搜集整理了相关信息,请大家参考。

广告费支出、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问题
关于广告费、业务宣传费支出的税前扣除,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一般企业发生的广告费、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营业收入的15%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允许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但是有特殊规定,财税2012年48号文规定:2011年1月1日只2015年12月31日期间,化妆品制造与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营业收入的30%部分,允许扣除,超过部分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会计准则,广告费、业务宣传费支出不得预提、待摊。

当期发生的广告费,应该作为期间费用直接计入当期营业费用,如果有该广告费服务于未来会计期、会计年度,可以计入预付账款按照合同约定分期计入损益。

但是不得预提尚未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如果预提了未发生部分,不准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以上就是关于广告费支出、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问题的相关内容,希望本文对你有所帮助,更多与扣除有关的文章,请继续关注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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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费税前扣除及跨年摊销的账务处理
把问题简单明了的讲一下,然后举例说明:
企业广告费的2%可以税前列支,也就是说可以在所得税纳税前进行扣除,超过部分可以延续到以后年度。

举例说明:
广告费是企业为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而发生的宣传、推销费用。

《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广告费,根据权责发生制原则,借记“营业费用”,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税法对广告费用的税前扣除进行了限制。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规定,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费支出不超过销售收入2%的,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

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业务宣传费(包括未通过媒体的广告性支出),在不超过销售收入5‰范围内,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6]56号)规定,广告费扣除限额的基数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视同销售收入,但不包括营业外收入和投资收益。

另外,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执行企业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解答〉的通知》(财会[2002]18号)规定,广告费不得预提或待摊,而作为期间费用,直接计入当期营业费用。

税法从真实性原则和确定性原则的角度出发,也不允许企业预提或待摊广告费用。

例:甲企业是一家商业企业,2003年主营业务收入1000万元,其他业务收入500万元,当年列支广告费42万元;2004年主营业务收入1300万元,其他业务收入700万元,当年列支广告费36万元;2005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其他业务收入500万元,当年列支广告费40万元。

假定发生的上述广告费均取得了发票,符合税法规定的条件,甲企业2003年、2004年、2005年均实现利润100万元,无其他纳税调整项目,所得税率为33%,甲企业采用债务法核算企业所得税。

2003年企业广告费的扣除限额=(1000+500)×2%=30(万元),当年发生广告费42万元,超过扣除限额的12万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这属于可抵减性时间差异,可以无限期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

计入“递延税款”借方3.96万元(12×33%);应缴企业所得税36.96万元[(100+12)×33%]。

借:所得税330000
递延税款396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369600.
2004年,广告费的扣除限额=(1300+700)×2%=40(万元),当年发生广告费36万元,上年尚未扣除的广告费为12万元,当年发生的广告费低于扣除限额的4万元(40-36),应调减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应转回的时间性差异为4万元,应转回的递延税款金额为1.32万元(4×33%)。

借:所得税330000
贷:递延税款13200
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316800.
此时,待转回的时间性差异为8万元(12-4)。

2005年企业广告费的扣除限额=(2000+500)×2%=50(万元),当年发生广告费40万元,以前年度尚未扣除的广告费为8万元,当年发生的广告费低于扣除限额10万元(50-40)。

因此,应将尚未转回的时间性差异8万元调减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应转回的时间性差异为8万元,应转回的递延税款金额为2.64万元(8×33%)。

借:所得税330000
贷:递延税款26400
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303600.
至此,2003年超支的广告费全部得以扣除,可抵减时间性差异也全部转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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