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2009年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有关数据
辽宁交通事故死亡保险赔偿标准
辽宁交通事故死亡保险赔偿标准对于发生在辽宁省境内的交通事故,保险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辽宁交通事故死亡保险赔偿标准。
本文将介绍辽宁交通事故死亡保险的相关规定和标准,以帮助受害人和他们的家属了解其权益和保险赔偿的适用情况。
一、赔偿责任范围首先,确定赔偿责任范围是理解辽宁交通事故死亡保险赔偿标准的基础。
辽宁交通事故死亡保险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赔偿责任:1. 死亡赔偿金:对于交通事故造成的被保险人死亡,保险公司将给予死亡赔偿金。
死亡赔偿金是根据被保险人的身故与保险金额的比例确定的。
2. 丧葬费用:保险公司会根据实际情况赔偿被保险人丧葬期间的合理费用。
具体费用包括殡仪馆、骨灰盒、墓地等相关费用。
3. 人身伤残补偿金:在交通事故中,如果被保险人发生人身伤残,则可以根据残疾程度获得相应的人身伤残补偿金。
二、赔偿标准及计算方式在辽宁省,交通事故死亡保险的赔偿标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来确定的。
下面是对于不同情况下的赔偿标准和计算方式进行介绍:1. 死亡赔偿金:根据被保险人死亡与保险金额的比例来计算。
通常情况下,辽宁省的赔偿比例在50%至100%之间。
保险金额的高低决定了死亡赔偿金的数额。
2. 丧葬费用:对于被保险人的丧葬费用,根据事故发生后的费用清单以及相关发票来确定具体的赔偿数额。
保险公司会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合理的赔偿。
3. 人身伤残补偿金:对于发生交通事故导致身体残疾的被保险人,辽宁省根据被保险人的伤残程度给予相应的补偿。
残疾等级的评定一般由辽宁省残疾人联合会进行。
三、赔偿申请流程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受害人或其家属应及时向保险公司提出赔偿申请。
以下是赔偿申请的一般流程:1. 报案:立即拨打辽宁省交通事故报警电话报案,并取得相关案件编号。
若有伤亡则及时将伤亡人员送往医院,并取得相关伤情证明。
2. 赔偿申请:在保险公司规定的时间内,向保险公司提出赔偿申请。
申请时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事故证明、伤情证明、丧葬费用清单等。
2009年交通事故典型案例分析素材
2009年交通事故典型案例分析素材一、专业运输车辆交通违法造成重大交通事故1、大型客车超员行驶造成交通事故案件经过:2009年1月6日8时20分许,王某驾驶天津牌照大型客车,沿新华路由南向北行驶,行至承德道交口时,遇张某骑自行车沿承德道由西向东行驶,王某因车上载人过多,造成制动失效,所驾驶大客汽车前部与张某骑的自行车左侧接触,造成张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
2009年2月26日17时55分许,蓟县驾驶人林某超员驾驶大客车,沿蓟县北外环由西向东行驶至营坊桥处发生侧翻,造成乘车人张某、王某、李某受伤,朱某、郑某经医院救治无效死亡。
案例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机动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客运机动车不得违反规定载货。
第九十二条规定: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额定乘员百分之二十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
运输单位的车辆有本条情形,经处罚不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大客车超员行驶多是出于经济利益的驱使,载客超员会造成车辆过重,制动性能降低,制动距离延长。
同时超过车辆限定的载客人数后,乘车人员不能在车辆设定的座位就座,乘客的危险系数增高,且此部分增设的座位不能纳入到乘客保险中,出事故后,乘客伤亡极易得不到应有的赔偿。
乘车空间狭小使车厢内人员拥挤,发生交通事故时造成的损害也将加大。
交警提示:客运公司、客车司机不能只顾经济利益不顾交通安全,要时刻将自身、乘客与他人的交通安全摆在首位,一定要按照客车核定载客人数承载,不得超载,更不能为了超员行驶私自拆改座位、增设座位。
乘车人为了自身安全和权益,应主动拒绝乘坐超员行驶的车辆,并有义务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举报超员运营的行为。
2、客车超速行驶造成交通事故案件经过2009年8月31日7时50分,李某(男,天津某政府机关)驾驶“柯斯达”牌大客车行驶至京津塘高速下行137.7公里时,因超速行驶,遇紧急情况未能及时采取措施,用车辆的右前部撞到停驶在硬路肩的由张某(男,河南省村民)驾驶的河南牌照大型货车后尾部,造成李某乘车人王某、曹某当场死亡,杨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乘车人赵某、王某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
交通事故伤残赔偿损失计算表(标准通用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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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标准 标准
城镇 ###### 387,429 367,038 346,647 326,256 305,865 285,474 265,083 244,692 224,301 203,910 183,519 163,128 142,737 122,346 101,955 20,391 8,653
农村 ###### 147,101 138,448 129,795 121,142 112,489 103,836 95,183 86,530 77,877 69,224 60,571 51,918 43,265 34,612 25,959 17,306 8,653
被抚养人生活费 成年人 60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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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工费
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近三年平均年收入÷365×误工期限);受害人不能 举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法院所在地相同或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年平均工资÷365×误工期限)。¥37399元/年
农村 ###### 164,407 155,754 147,101 138,448 129,795 121,142 112,489 103,836 95,183 86,530 77,877 69,224 60,571 51,918 43,265
交通事故伤残等级赔偿标准表
交通事故伤残等级赔偿标准表交通事故伤残等级赔偿标准表是衡量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伤残程度的一种标准,其赔偿标准是根据受害人伤残等级确定的。
下面,我将为大家详细介绍这份标准表。
首先,交通事故伤残等级赔偿标准表主要分为11个等级,对应着不同的伤残程度和相应的赔偿金额。
其中,一至五等残疾是轻伤残,六至十等残疾是重伤残。
以下是具体的赔偿标准:一等残疾:5万-7万二等残疾:10万-12万三等残疾:15万-20万四等残疾:25万-30万五等残疾:35万-40万六等残疾:45万-50万七等残疾:55万-60万八等残疾:70万-80万九等残疾:95万-105万十等残疾:135万-150万以上赔偿金额是以人民币为单位,仅供参考。
实际赔偿金额需根据实际情况和法律规定进行判断。
此外,对于交通事故中的死亡赔偿,我国也有明确的规定。
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交通事故中的死亡赔偿以受害人的人身价值为基础,包括赔偿金、丧葬费、抚恤金等方面。
具体的赔偿标准如下:1. 被抚养人每年5万元;2. 营养费每年2.5万元;3. 丧礼费5万元。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在涉及到赔偿金额时,除了伤残程度之外,还需考虑到事故责任、受害人的年龄、职业等因素的影响。
这些因素会对赔偿金额造成影响。
综上所述,交通事故中的赔偿标准是通过伤残等级和死亡赔偿的方式进行量化的。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由于每个案件都有其独特的情况,因此赔偿标准也需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具体的处理,以实现更为合理的赔偿结果。
而对于潜在的交通事故风险,我们也应当时刻保持高度的警惕,以尽量避免事故的发生。
2009年交通事故典型案例分析素材
2009年交通事故典型案例分析素材一、专业运输车辆交通违法造成重大交通事故1、大型客车超员行驶造成交通事故案件经过:2009年1月6日8时20分许,王某驾驶天津牌照大型客车,沿新华路由南向北行驶,行至承德道交口时,遇张某骑自行车沿承德道由西向东行驶,王某因车上载人过多,造成制动失效,所驾驶大客汽车前部与张某骑的自行车左侧接触,造成张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
2009年2月26日17时55分许,蓟县驾驶人林某超员驾驶大客车,沿蓟县北外环由西向东行驶至营坊桥处发生侧翻,造成乘车人张某、王某、李某受伤,朱某、郑某经医院救治无效死亡。
案例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机动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客运机动车不得违反规定载货。
第九十二条规定: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额定乘员百分之二十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
运输单位的车辆有本条情形,经处罚不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大客车超员行驶多是出于经济利益的驱使,载客超员会造成车辆过重,制动性能降低,制动距离延长。
同时超过车辆限定的载客人数后,乘车人员不能在车辆设定的座位就座,乘客的危险系数增高,且此部分增设的座位不能纳入到乘客保险中,出事故后,乘客伤亡极易得不到应有的赔偿。
乘车空间狭小使车厢内人员拥挤,发生交通事故时造成的损害也将加大。
交警提示:客运公司、客车司机不能只顾经济利益不顾交通安全,要时刻将自身、乘客与他人的交通安全摆在首位,一定要按照客车核定载客人数承载,不得超载,更不能为了超员行驶私自拆改座位、增设座位。
乘车人为了自身安全和权益,应主动拒绝乘坐超员行驶的车辆,并有义务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举报超员运营的行为。
2、客车超速行驶造成交通事故案件经过2009年8月31日7时50分,李某(男,天津某政府机关)驾驶“柯斯达”牌大客车行驶至京津塘高速下行137.7公里时,因超速行驶,遇紧急情况未能及时采取措施,用车辆的右前部撞到停驶在硬路肩的由张某(男,河南省村民)驾驶的河南牌照大型货车后尾部,造成李某乘车人王某、曹某当场死亡,杨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乘车人赵某、王某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
辽宁省2019年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有关数据(最新版)
辽宁省2019年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
有关数据
根据辽宁省统计局、国家统计局辽宁调查总队公布的2018年度有关数据,确定辽宁省2019年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有关数据如下:
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37342元
农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14656元
城镇常住居民人均消费支出 26448元
农村常住居民人均消费支出 11455元
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69093元
丧葬费 34546.5元
注: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中不包括丧葬费,该数据标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第二十七条确定。
分行业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行业平均工资
农、林、牧、渔业 17599元
采矿业 71634元
制造业 69565元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76189元
建筑业 56196元
批发和零售业 57089元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77594元住宿和餐饮业 48005元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101038元金融业 111850元房地产业 63655元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51577元科学研究、技术服务业 88529元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45166元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52707元教育 77237元卫生和社会工作 73590元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66924元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 66879元。
辽宁省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辽宁省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标准道路交通事故是指在道路上发生的以机动车为主要参与方的交通事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对于发生在辽宁省境内的道路交通事故,涉及赔偿标准的问题,需要遵循一定的规定和标准。
本文将就辽宁省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标准进行详细介绍,以便广大交通参与者了解相关规定,维护自身权益。
一、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在道路交通事故中,首先需要对事故的责任进行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分为全责、同责和无责。
全责是指一方承担全部责任,同责是指各方均承担相应责任,无责是指没有一方承担责任。
在责任认定后,才能进行赔偿标准的确定。
二、人身伤害赔偿标准。
对于道路交通事故中的人身伤害赔偿标准,辽宁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进行执行。
根据伤残等级、工伤认定等级等不同情况,赔偿标准也有所不同。
一般来说,对于轻伤、重伤和死亡等不同情况,赔偿标准都有明确的规定,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执行。
三、财产损失赔偿标准。
在道路交通事故中,财产损失也是需要进行赔偿的一部分。
财产损失主要包括车辆损坏、财产丧失等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对于财产损失的赔偿标准也有明确的规定,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执行。
四、精神损害赔偿标准。
除了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外,道路交通事故还可能给受害人带来精神损害。
对于精神损害赔偿标准,辽宁省也有相关规定。
一般来说,需要通过心理鉴定等方式确定精神损害的程度,再根据相关规定进行赔偿。
五、其他赔偿标准。
除了以上几种赔偿标准外,道路交通事故还可能涉及到其他赔偿标准,如误工费、护理费等。
这些赔偿标准也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执行,确保受害人能够得到应有的赔偿。
六、结语。
总的来说,对于辽宁省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标准,需要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受害人能够得到应有的赔偿。
同时,交通参与者也需要加强交通安全意识,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共同维护道路交通安全。
辽高法(2012)118号(辽宁省2012年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有关数据)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辽宁省公安厅辽高法(2012)118号关于印发《辽宁省2012年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有关数据》的通知各中级、基层法院,大连海事法院;各市公安局、辽河公安局:现将《辽宁省2012年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有关数据》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在审理、调解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参照执行。
二○一二年七月二十六日辽宁省2012年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有关数据根据辽宁省统计局、国家统计局辽宁调查总队公布的2011年度有关数据,确定辽宁省2012年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有关数据如下: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467元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8,297元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4,790元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5,406元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8,713元丧葬费19,356.50元注: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中不包括丧葬费,该数据标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第二十七条确定。
分行业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行业平均工资农、林、牧、渔业11,550元采矿业49,244元制造业36,462元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46,754元建筑业31,182元交通运输、仓储及邮政业44,053元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61,650元批发和零售业32,112元住宿和餐饮业26,242元金融业69,494元房地产业32,740元租赁和商务服务业28,988元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54,990元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28,202元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28,760元教育45,240元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41,463元文化、体育和娱乐业40,765元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 39,976元。
辽宁国家赔偿标准-赔偿项目-计算方式
辽宁国家赔偿标准赔偿项目计算方式辽宁国家赔偿标准赔偿项目计算方式引言辽宁国家赔偿标准是中国政府在国家赔偿领域的一个重要法规,旨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过程中的合法权益。
其中,赔偿项目和计算方式是确定赔偿金额的重要依据。
本文将对辽宁国家赔偿标准中的赔偿项目和计算方式进行详细介绍。
一、赔偿项目赔偿项目是指在国家机关过失或错误行为导致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提出赔偿请求的具体权益项目。
根据辽宁国家赔偿标准的规定,赔偿项目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 身体伤害赔偿: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与身体伤害相关的费用。
2. 财产损失赔偿:包括财产损失、经济损失、利益损失等与财产权益相关的损失。
3. 精神损害赔偿:包括精神痛苦、心理创伤等精神上的损害。
4. 对公民人身自由、名誉、尊严等人格权益的侵害给予道歉处理。
5. 赔礼道歉:对侵害人采取赔礼道歉等方式。
赔偿项目的具体内容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综合确认,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判断和处理。
二、计算方式确定赔偿金额的计算方式是辽宁国家赔偿标准中的关键环节。
赔偿金额的计算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综合评估,考虑到损失的具体性质、程度和原因等因素。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计算方式:1. 实际损失的计算:根据受害人所遭受的实际损失金额进行计算,包括医疗费、财产损失等。
2. 缺失利益的计算:对因受害人权益受损而造成的利益缺失进行计算,包括由于侵害行为而导致的失去的利益。
3. 精神损害赔偿的计算:根据受害人遭受的精神痛苦、心理创伤等精神上的损害程度进行评估,并据此确定赔偿金额。
4. 标准化计算:根据辽宁国家赔偿标准中相关条款的规定,采取一定的标准化计算方式进行赔偿金额的确定。
需要注意的是,赔偿金额的计算需要综合考虑多个因素,并在公平、合理的基础上进行确定。
同时,赔偿金额的计算也应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赔偿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结论辽宁国家赔偿标准中的赔偿项目和计算方式是确定赔偿金额的重要依据。
曲乐恒诉张玉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
(8)张玉宁赔偿曲乐恒残疾人护理费130 500元。
(9)张玉宁赔偿曲乐恒误工费567 000元。
(10)张玉宁赔偿曲乐恒精神抚慰金70万元。
(11)张玉宁赔偿曲乐恒营养费21 307.50元。
(12)张玉宁赔偿曲乐恒伤残鉴定费400元。
(13)张玉宁赔偿曲乐恒残疾用具维修费18 216元。
曲乐恒诉张玉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
(道路交通事故)
(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辽宁省沈阳市东陵区人民法院(2003)东民一权初字第1150号。
二审判决书: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沈民一权终字第983号。
2.案由: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另该院裁定张玉宁先行给付曲乐恒10万元,应在赔偿金额中扣除。张玉宁称在曲乐恒住院治疗期间已预付3万元的主张,除证人曹继辉可以证明给付曲乐恒的母亲外,刘晓辉、王德忠证言均系传来证据,不足以证明此行为存在,不予认定,待证据充分后再行处理。张玉宁提出的曲乐恒受伤后其治疗费用已由辽宁足球俱乐部支付,以及保险公司已支付了保险赔偿金而应在张玉宁份额中扣除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陈嘉良;审判员:李松海、韩华。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4年3月16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4年11月10日。
辽宁省2006-2011年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
2006-2011辽宁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辽宁省2011年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辽高法[2011]129号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辽宁省公安厅根据辽宁省统计局、国家统计局辽宁调查总队公布的2010年度有关数据,确定辽宁省2011年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有关数据如下: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7,713元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6,908元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3,280元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4,490元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5,057元丧葬费17,528.5元行业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行业平均工资农、林、牧、渔业10,109元采矿业41,419元制造业32,256元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43,069元建筑业28,545元交通运输、仓储及邮政业38,833元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56,870元批发和零售业28,635元住宿和餐饮业21,708元金融业61,507元房地产业28,395元租赁和商务服务业26,905元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48,882元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27,105元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25,196元教育42,266元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37,552元文化、体育和娱乐业37,218元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37,842元辽宁省2010年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辽高法[2010]126号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辽宁省公安厅2010年8月4日根据辽宁省统计局、国家统计局辽宁调查总队公布的2009年度有关数据,确定辽宁省2010年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有关数据如下: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5,761元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5,958元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2,325元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4,256元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1,104元丧葬费15,552元行业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行业平均工资农、林、牧、渔业8,841元采矿业35,568元制造业28,504元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36,658元建筑业24,934元交通运输、仓储及邮政业32,986元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55,171元批发和零售业26,200元住宿和餐饮业18,302元金融业51,603元房地产业26,255元租赁和商务服务业23,658元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43,496元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24,869元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21,871元教育38,749元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33,159元文化、体育和娱乐业35,388元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34,822元辽宁省2009年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根据辽宁省统计局、国家统计局辽宁调查总队公布的2008年度有关数据,确定辽宁省2009年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有关数据如下: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4,393元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5,576元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1,232元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3,814元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27,729元丧葬费13,865元分行业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行业平均工资农、林、牧、渔业7,547元采矿业36,234元制造业26,012元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34,575元建筑业21,259元交通运输、仓储及邮政业29,152元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49,726元批发和零售业23,005元住宿和餐饮业16,675元金融业47,091元房地产业23,169元租赁和商务服务业19,096元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38,154元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19,993元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18,491元教育32,168元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28,197元文化、体育和娱乐业29,907元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32,238元辽宁省2008年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有关数据根据辽宁省统计局、国家统计局辽宁调查总队公布的2007年度有关数据,确定辽宁省2008年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有关数据如下: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2300.4元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4773.43元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9429.7元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3368.16元在岗职工平均工资23202元丧葬费11601元分行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行业平均工资农、林、牧、渔业7365元采矿业27512元制造业21683元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31381元建筑业17245元交通运输、仓储及邮政业25412元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 42041元批发和零售业19470元住宿和餐饮业14146元金融业38732元房地产业19108元租赁和商务服务业16593元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31973元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15775元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17167元教育26226元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23904元文化、体育和娱乐业25211元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27947元辽宁省2007年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有关数据根据辽宁省统计局、国家统计局辽宁调查总队公布的2006年度有关数据,确定辽宁省2007年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有关数据如下: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0370元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4090元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7987元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3067元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19624元丧葬费9812元分行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行业平均工资农、林、牧、渔业6615元采矿业24036元制造业 18589元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26230元建筑业15313元交通运输、仓储及邮政业22614元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39741元批发和零售业16806元住宿和餐饮业13647元金融业32284元房地产业16912元租赁和商务服务业15322元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26823元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13959元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16270元教育20473元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20639元文化、体育和娱乐业21959元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21708元辽宁省2006年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有关数据根据辽宁省统计局公布的2005年度有关数据,确定辽宁省2006年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有关数据如下: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9108元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 3690元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7369元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2700元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17331元丧葬费 8666元注: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中不包括丧葬费,该数据标准可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 号)第二十七条确认。
辽宁省2013年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
辽宁省2013年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2013-7-30 8:15:35依据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辽宁省公安厅辽高法[2013]67号关于印发《辽宁省2013年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有关数据》的通知各中级、基层法院,大连海事法院;各市公安局、辽河公安局:现将《辽宁省2013年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有关数据》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在审理、调解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参照执行。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辽宁省公安厅2013年7月4日辽宁省2013年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有关数据根据辽宁省统计局、国家统计局辽宁调查总队公布的2012年度有关数据,确定辽宁省2013年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有关数据如下: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3,223元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9,384元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6,594元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5,998元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42,503元丧葬费21,251.50元注: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中不包括丧葬费,该数据标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第二十七条确定。
分行业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行业平均工资农、林、牧、渔业12,213元采矿业54,578元制造业39,467元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52,372元建筑业34,788元批发和零售业35,950元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51,433元住宿和餐饮业30,743元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67,171元金融业78,577元房地产业36,462元租赁和商务服务业33,282元科学研究、技术服务业55,775元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29,896元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33,021元教育48,562元卫生和社会工作45,675元文化、体育和娱乐业44,102元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42,099元(注:素材和资料部分来自网络,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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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辽宁省交通事故赔偿标准随着⼈们⽣活⽔平的提⾼,很多⼈有了私家车之后不顾交通规则,很多事实导致交通事故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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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交通事故赔偿标准1、残疾赔偿⾦=受诉法院所在地上⼀年度居民⼈均收⼊×伤残系数×赔偿年限2、死亡赔偿⾦=受诉法院所在地上⼀年度⼈均收⼊×20年3、丧葬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年度职⼯⽉平均⼯资×6个⽉4、被扶养⼈⽣活费=受诉法院所在地⼈均年消费性⽀出×抚养年限5、住院伙⾷补助费=当地国家机关⼀般⼯作⼈员出差伙⾷补助标准(元/天)×住院天数6、医疗费赔偿⾦=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其他7、误⼯费=受害⼈误⼯收⼊(天/⽉/年)×误⼯时间8、护理费=医疗当地护⼯同等级别护理劳务报酬标准×护理天数9、残疾辅助器具费=适⽤普通器具的合理费⽤10、交通费=实际发⽣的合理费⽤11、住宿费=国家机关⼀般⼯作⼈员出差住宿标准×住宿时间12、营养费=受害⼈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13、直接财产损失费=受损坏的财产的直接损失(需鉴定)14、精神损害费=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判决(原则上以构成伤残为基础)⼆、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什么内容《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四条第六⼗四条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道路交通事故当事⼈、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等基本情况;(⼆)道路交通事故发⽣经过;(三)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及事故形成原因分析;(四)当事⼈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五)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名称和⽇期。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由交通警察签名或者盖章,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专⽤章。
法律依据:《最⾼⼈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道路交通安全法》、《民法典》、《最⾼⼈民法院关于审理⼈⾝损害赔偿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最⾼⼈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问题的解释》等。
2020-2021年度辽宁省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和计算公式
2020-2021年度辽宁省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和计算公式城镇居民人均年可支配收入:39777.2元。
(计算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城镇居民人均年消费性支出:27355元。
(计算被抚养人生活费)辽宁省人身损害赔偿项目及各项赔偿计算公式(一)人身损害的一般赔偿范围1.医疗费赔偿计算公式医疗费赔偿金额=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其他医用费用2.住院伙食补助费赔偿计算公式住院伙食补助费赔偿金额=100元×住院天数3.营养费赔偿计算公式营养费赔偿金额=根据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意见确定4.受害人误工费赔偿计算公式误工费赔偿金额=受害人固定收入(天/月/年)×误工时间比如:年收入9万元,误工费赔偿金额=(90000元÷12月÷30日)×误工天数致残的误工时间可计至定残前一天,按三年的平均收入计或参照当地相同或相近行业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5.护理费赔偿计算公式护理费赔偿金额=陪护人的原收入×陪护时间或者同等级别护工报酬标准×陪护时间(因残不能恢复自理能力的可计20年)6.交通费赔偿计算公式交通费赔偿金额=实际发生的交通费用(凭票)7.住宿费赔偿计算公式住宿费赔偿金额=一般公职人员出差住宿标准×住宿天数(二)受害人因伤致残的赔偿范围8.残疾赔偿金计算公式(按照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1)受害人在60岁以下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39777.2元×20年×伤残赔偿指数(2)受害人在60-74岁之间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39777.2元×[20年-(受害人实际年龄-60岁)] ×伤残赔偿指数(3)受害人在75岁以上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39777.2元×5年×伤残赔偿指数伤残等级具体等级对应的伤残赔偿指数:一级:100%,二级:90%,三级:80%,四级:70%,五级:60%,六级:50%,七级:40%,八级:30%,九级:20%,十级:10%,多等级伤残者的伤残系数计算,参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667-2002附录B方法计算。
辽宁省物价局关于下发《辽宁省道路交通事故财产损失价格鉴证管理
辽宁省物价局关于下发《辽宁省道路交通事故财产损失价格鉴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发文字号】辽价发[2000]110号【发布部门】辽宁省物价局【发布日期】2000.10.24【实施日期】2000.10.2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辽宁省物价局关于下发《辽宁省道路交通事故财产损失价格鉴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辽价发[2000]110号)各市物价局、公安局:现将《辽宁省道路交通事故财产损失价格鉴证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具体问题,请及时报告省物价局、省公安厅。
二○○○年十月二十四日附:辽宁省道路交通事故财产损失价格鉴证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我省道路交通事故(以下简称交通事故)财产损失的价格鉴证工作,及时、准确、公正地确定因交通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的价值,为事故等级的确定、统计和处理提供证据,维护国家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务院《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和《辽宁省涉案物品估价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道路交通事故财产损失,是指因交通事故造成的车辆、车载物品、路产及交通设施、电力通讯设施、路旁建筑物构筑物,农作物及其他财产等除人身伤害以外的直接财产损失价值,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交通事故财产损失价格鉴证,是指根据国家交通管理法规、价格法规的有关规定,按照规定的程序,采用相应的计价办法和标准,对交通事故财产损失的价值进行的估算、鉴定、认证和复核裁定。
损失价值最终以价格为表现形式。
第四条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的交通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均应依照本办法进行价格鉴证。
辽宁省2015年道路交通事故【各伤残等级赔偿标准】
134,292元
111,910元
89,528元
67,146元
44,764元
22,382元
死
亡
赔
偿
金
城
镇
(一)29,082元(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581,640元;
(二)60岁以上的每多增一岁减29,082元;
(三)75岁以上的29,082元×5年=145,410元;
农
民
(一)11,191元(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年=223,820元;
(二)60岁以上的每多增一岁减11,191元;
(三)75岁以上的11,191元×5年=55,955元
被
抚
养
人
生
活
费
城
镇
(一)无劳动能力的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20,520元(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20年=410,400元(二)60岁以上每多增一岁减20,520元;
(三)75岁以上的20,520元×5年=102,600元;(四)小于18周岁=20,520元×(18-实际年龄)÷扶养人数;
农
民
(一)无劳动能力的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7,801元(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20年=156,020元;(二)60岁以上每多增一岁减7,801元;
(三)75岁以上的7,801元×5年=39,005元;(四)小于18周岁=7,801元×(18-实际年龄)÷扶养人数;
丧葬费24,555元6个月工资
分行业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主要】
行业平均工资【每日】
农、林、牧、渔业12,962元35.51元【农民误工】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35,128元96.24元【护理费】
交通事故人身损害伤残等级1-10赔偿标准
交通事故人身损害伤残等级1-10赔偿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交通事故人身损害程度的划分主要采用美国保险医学委员会(abbreviated AIS)和标准的交通事故伤病类别(abbreviated KABCO)两种评估体系。
其中,AIS评估体系根据受伤程度的不同,将人身损伤的严重程度分为1-6级,级别越高代表损伤越严重,如下所示:1级:表浅、轻微的损伤,例如瘀伤、擦伤等,不需要住院和手术治疗;2级:中度的损伤,需要住院治疗,但不需要手术;3级:严重的损伤,需要住院且需要手术治疗;4级:重度的损伤,可能导致功能丧失,需要长时间住院和手术治疗;5级:危及生命的损伤,需要紧急手术治疗,可能导致永久性的功能丧失;6级:不可逆的损伤,导致死亡。
KABCO评估体系将交通事故损伤程度分为K、A、B、C和O 五个等级,具体如下:K级:死亡;A级:导致严重伤残的损伤,例如致残、功能障碍等;B级:导致较重伤残的损伤,如肢体功能障碍、机能丧失等;C级:导致轻度伤残的损伤,可能影响工作和生活质量;O级:未造成伤残的损伤。
根据以上评估体系,交通事故人身损害程度越高,赔偿的金额也会相应增加。
然而,具体的赔偿标准可能会根据地区、保险公司、个案情况等不同而有所差异,因此以下提供的是一个参考内容:1级或K级:一般情况下不需要进行赔偿,因为损伤较轻或者无明显损伤;2级或A级:根据个体情况给予一定的医疗费用赔偿,例如住院治疗的费用、手术费用等;3级或B级:医疗费用赔偿应更为充分,包括住院治疗费用、手术费用、康复费用等,此外还可以考虑一定程度的精神抚慰金;4级或C级:在医疗费用赔偿的基础上,可以适当增加康复费用、误工费用以及生活护理费用;5级:除医疗费用、康复费用、误工费用和生活护理费用之外,还应支付相应的精神抚慰金;6级:根据个案情况,赔偿内容主要围绕医疗费用、死亡赔偿金以及家庭经济赔偿等进行。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赔偿标准仅为参考内容,具体赔偿金额由交通事故责任方、保险公司、法院等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案例经验进行综合衡量,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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辉县付吉中---辽宁省2009年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有关数据
根据辽宁省统计局、国家统计局辽宁调查总队公布的2008年度有关数据,确定辽宁省2009年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有关数据如下: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4,393元
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5,576元
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1,232元
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3,814元
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27,729元
丧葬费13,865元
注: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中不包括丧葬费,该数据标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第二十七条确定。
分行业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行业平均工资
农、林、牧、渔业7,547元
采矿业36,234元
制造业26,012元
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34,575元
建筑业21,259元
交通运输、仓储及邮政业29,152元
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49,726元
批发和零售业23,005元
住宿和餐饮业16,675元
金融业47,091元
房地产业23,169元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19,096元
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38,154元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19,993元
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18,491元
教育32,168元
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28,197元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29,907元
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32,23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