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地方】上海市餐厨垃圾处理管理办法
餐厨垃圾处理方案
第一章项目概况1.1 项目背景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松江区餐饮企业快速发展,餐厨垃圾产量迅速增加,而由于传统管理意识的淡薄和缺乏相应的处理设施,大量未经处理的餐厨垃圾、地沟油通过各种途径流入社会,不但影响了市容环境卫生,而且给人民群众食品卫生安全带来严重隐患。
为彻底消除餐厨垃圾放任自流带来的危害,2005年1月,上海市政府颁布了《上海市餐厨垃圾处理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并于当年4月1日开始正式执行。
该《办法》对餐厨垃圾产生、收运、处理的各个环节均作出了详细规定,并对相关职能部门和社会单位的责任和义务进行的明确界定,为实施餐厨垃圾规范化管理提供了强有力的政策保护。
依据《办法》对全市餐厨垃圾收运处理和管理的规定,该《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餐厨垃圾的收集、运输、处置及相关的管理活动,鼓励对餐厨垃圾进行无害化和减量化的同时,尽可能实现其资源化利用。
《办法》实施以来,上海市各区先后开展了针对餐厨垃圾收运及处理相关工作,并在杨浦区、长宁区等均建成了规模不等的餐厨垃圾处理厂,对餐厨垃圾实行统一收集和集中处理,初步构建了餐厨垃圾收运和处理系统。
松江区目前已启动餐厨垃圾收运工作,日收运量60吨左右。
然而,受到资金、技术等因素的制约,松江区尚未开展专门的餐厨垃圾处理工作,导致大量餐厨垃圾只能进入生活垃圾填埋场进行简易填埋处理,而餐厨垃圾含水率、有机质含量高、易发酵产生大量甲烷的特点,给填埋场运行带来了极大的安全隐患和二次污染问题。
今年4月,国务院批准的《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发﹛2011﹛9号)),明确要求:2015年,50% 的设区城市初步实现餐厨垃圾分类收运处理,加强可降解有机垃圾资源化利用工作。
为积极响应国家和上海市政府关于大力开展循环经济、建设节约型生活的号召,上海仓杰实业有限公司拟对松江区内餐厨垃圾进行及时的无害化处理,同时实行资源循环再利用,为彻底解决松江区日渐突出的由餐厨垃圾所引起的食品安全和环境污染问题做出贡献。
餐厨废弃物处置管理制度
餐厨废弃物处置管理制度为加强餐厨废弃物的管理,规范餐厨废弃物的处置,保障食品安全,维护城市市容环境整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总则1.1 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本市范围内所有产生餐厨废弃物的单位和个人,包括餐饮服务提供者、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等。
1.2 餐厨废弃物是指在食品加工、餐饮服务过程中产生的食物残渣、菜梗菜叶、动物内脏、废弃食用油脂等有机废弃物。
1.3 餐厨废弃物的处置应当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实行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置。
二、职责分工2.1 餐饮服务提供者、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等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餐厨废弃物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餐厨废弃物的收集、存放和交运工作。
2.2 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应当对餐厨废弃物进行分类,将食物残渣、菜梗菜叶等有机废弃物与动物内脏、废弃食用油脂等分开存放。
2.3 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应当将分类后的餐厨废弃物交给有资质的餐厨废弃物收运单位进行收运,不得私自处理或交给无资质的单位处理。
2.4 餐厨废弃物收运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餐厨废弃物收运管理制度,配备专用车辆和容器,按照约定时间、路线进行收运,确保餐厨废弃物日产日清。
2.5 餐厨废弃物收运单位应当将收运的餐厨废弃物运至有资质的餐厨废弃物处置单位进行处置,不得私自处理或交给无资质的单位处理。
2.6 餐厨废弃物处置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餐厨废弃物处置管理制度,采用先进的处置技术,确保餐厨废弃物得到无害化处理。
2.7 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餐厨废弃物产生、收运、处置的监督管理,对违反本管理制度的行为进行查处。
三、处置要求3.1 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应当将分类后的餐厨废弃物存放在有盖的容器中,做到日产日清,防止异味散发和蚊虫滋生。
3.2 餐厨废弃物收运单位应当采用密闭式专用车辆进行收运,防止餐厨废弃物在运输过程中泄漏、渗出。
3.3 餐厨废弃物处置单位应当采用高温厌氧发酵、堆肥、生化处理等无害化处理技术,确保餐厨废弃物得到有效处置。
餐厨废弃物处置管理制度范本
餐厨废弃物处置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餐厨废弃物的处置,减少环境污染,保护生态环境,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餐厨废弃物的产生、收集、运输、处理等环节,适用于所有涉及餐厨废弃物处置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餐厨废弃物应按照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的原则进行处置。
第四条餐厨废弃物的处置应符合环保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要求。
第五条餐厨废弃物的处置应采取责任主体明确、分类收集、集中处理的方式。
第六条餐厨废弃物的处置应实行监督检查制度,确保处置工作的合法、规范进行。
第七条餐厨废弃物的处置应进行宣传教育,引导公众形成环保意识和行动。
第二章:餐厨废弃物的产生和收集第八条餐厨废弃物的产生单位应制定餐厨废弃物管理制度,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并向环保部门备案。
第九条餐厨废弃物的产生单位应对餐厨废弃物进行分类收集,建立相应的收集容器,保持容器的清洁和密封性。
第十条餐厨废弃物的产生单位应建立餐厨废弃物的记录和台账,定期向环保部门报送相关数据。
第十一条餐厨废弃物的收集应由专业的餐厨废弃物收集单位进行,确保收集过程的卫生和安全。
第十二条餐厨废弃物的收集容器应定期清洗、消毒,收集过程中严禁漏洒和溢出。
第三章:餐厨废弃物的运输和处理第十三条餐厨废弃物的运输应委托有资质的运输公司进行,运输过程中应使用密封、防漏的专用容器。
第十四条餐厨废弃物的运输单位应按照运输规定,定期进行车辆和容器的清洗和消毒。
第十五条餐厨废弃物的处理单位应取得合法的经营许可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
第十六条餐厨废弃物的处理应采取物理、化学、生物等多种方式,确保餐厨废弃物的资源化和无害化处理。
第四章: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第十七条环保部门应加强对餐厨废弃物处理单位的监督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处理,并公开曝光。
第十八条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收集单位和处理单位应配合环保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提供相关数据和资料。
第十九条对违反本制度的单位和个人,环保部门将依法进行处罚,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上海市餐厨垃圾管理处置现状及建议
23 挂靠收运方 式 , - 导致 管理 不便 《 管理办法 》 已经运 作多年 , 办法 中规定 的生活 垃 圾收运 单位 为同一 区域 餐厨垃圾 的收运 单位 , 当时 在
( 稿 日期 收
2 1— 9 0 ) 0 0 — 8 1
,
管理 学学士 , 工程 师, 专业方向 : 环境卫生工程。
上海市餐厨垃圾管理处置现状及建议
13 管 理 现 状 .
2 缺乏政策扶持 , . 4 资源化利 用水 平较低 目前 , 上海市 的餐厨垃圾处理厂大多为 民营企业 。
保等部 门 , 没有检查餐饮饭店厨房 的权利 , 于其产生 对 的餐厨垃圾无法估量 。建议在餐厨垃圾产生单位每年
《 理办法 》 管 实施多 年来 , 海市建立 了市 、 、 上 区 街 道( ) 镇 的三级 管理 网络 , 并依法 要求餐厨 垃圾产 生单 位应按 照种类 、 数量 , 向所在地 的 区、 县市 容环 卫管理
部 门指定 的机 构缴纳餐 厨垃圾处 理费 , 由专业 队伍上
从加工工艺上来看 , 技术水平普 遍不高 , 处置成本 造成 高, 产品附加值 低 , 需要依 赖处置 费补贴 ; 环保技 术 从 的要 求 出发 , 现有 的处 置设 施普遍 存在环保 措施不 到
2 标准不明 , . 5 处置产品没有保障 从处 置产品来看 , 厨余垃圾 处置 厂产品都 为动物
饲料添加剂及肥料 , 这些产 品利润本来就很低 , 目前 而
范 围内存在 。 餐厨垃圾 的 申报需要产生单位按量付费 ,
导致产 生单位不 愿 主动 申报 , 是 申报量 不足 的原 因 这
上海市物价局关于暂定上海市餐厨垃圾收运处置收费标准的通知
上海市物价局关于暂定上海市餐厨垃圾收运处置收费
标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物价局
•【公布日期】2001.12.04
•【字号】沪价费[2001]087号
•【施行日期】2001.12.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
正文
上海市物价局关于暂定上海市餐厨垃圾
收运处置收费标准的通知
(沪价费[2001]087号2001年12月4日)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
你局《关于上海市泔脚垃圾收运处理试点暂定最高限价的函》(沪容环计[2001]038号)收悉。
为建立餐厨垃圾收运、处置系统,按照谁污染、谁处置的原则,餐厨垃圾产生者可自行处置,也可委托处置。
在目前餐厨垃圾处置市场化运作起步阶段,对委托收运、处置费暂实行最高限价,收运和处置企业可自行下浮。
最高收费标准及有关规定如下:
一、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委托收运的,收运费为每吨100元。
二、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委托处置的,处置费为每吨115元。
三、餐厨垃圾收运单位按公平原则,规范计量办法,按实计价。
四、上述收费期限暂定自2001年12月1日至2002年11月30日止。
餐厨垃圾处理管理制度
餐厨垃圾处理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餐厨垃圾的管理,防止环境污染,保障食品安全,促进资源节约和循环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餐厨垃圾的产生、收集、运输、处理、利用和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餐厨垃圾处理应当遵循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的原则,实行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推进餐厨垃圾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处理。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餐厨垃圾处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餐厨垃圾处理体系,加强餐厨垃圾处理设施建设,提高餐厨垃圾处理能力。
第五条国务院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卫生健康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餐厨垃圾处理管理工作。
第二章餐厨垃圾的产生与收集第六条餐饮服务单位、单位食堂等餐厨垃圾产生单位(以下简称产生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餐厨垃圾管理制度,明确责任人和管理措施。
第七条产生单位应当实行餐厨垃圾分类投放,将餐厨垃圾与其他垃圾分开收集、存放,并按照规定的要求进行打包、封口、标记。
第八条产生单位不得将餐厨垃圾倒入排水管道、河流、湖泊等,不得将餐厨垃圾交由未取得相关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收集、运输、处理。
第九条产生单位应当定期对餐厨垃圾进行称重、记录,并按照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方式,将餐厨垃圾交由有资质的收集、运输单位进行收集、运输。
第十条餐厨垃圾收集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收集、运输条件,并建立健全餐厨垃圾收集、运输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餐厨垃圾收集单位应当采用密闭、防渗、防油的车辆或者容器,按照规定的路线、时间将餐厨垃圾运输至指定的处理场所。
第十二条餐厨垃圾收集单位应当在运输过程中保持容器清洁,防止餐厨垃圾渗漏、溢出,不得沿途丢弃、遗撒餐厨垃圾。
第三章餐厨垃圾的处理与利用第十三条餐厨垃圾处理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处理条件,并建立健全餐厨垃圾处理管理制度。
上海市餐厨废弃油脂处理管理办法
上海市餐厨废弃油脂处理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2.26•【字号】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97号•【施行日期】2013.03.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97号)《上海市餐厨废弃油脂处理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12月17日市政府第15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代市长杨雄2012年12月26日上海市餐厨废弃油脂处理管理办法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本市餐厨废弃油脂处理的管理,保障食品安全,促进资源循环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餐厨废弃油脂的产生、收运、处置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定义)本办法所称的餐厨废弃油脂,是指除居民日常生活以外的在餐饮服务(含单位供餐,以下统称“餐饮服务”)、食品生产加工以及食品现制现售等活动中产生的废弃食用动植物油脂和含食用动植物油脂的废水。
第四条(管理部门)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餐厨废弃油脂收运、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县)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规定职责,负责所辖区域内餐厨废弃油脂收运、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本市食品药品监督、质量技术监督、工商以及出入境检验检疫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对产生餐厨废弃油脂单位的监督管理。
本市发展改革、商务、环保、水务和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市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构负责本市餐厨废弃油脂处理管理的跨部门综合协调工作。
第五条(单位主体责任)本市从事餐饮服务、食品生产加工以及食品现制现售等活动,产生餐厨废弃油脂的经营单位(含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产生单位”)以及从事餐厨废弃油脂收运和处置活动的单位是餐厨废弃油脂处理的责任主体,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标准,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发现问题立即处理并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上海市市容环卫局关于下发《上海市生活垃圾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市容环卫局关于下发《上海市生活垃圾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公布日期】2004.12.20•【字号】•【施行日期】2005.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市容环卫局关于下发《上海市生活垃圾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为加强上海生产垃圾总量控制,合理配置物流,充分发挥政府部门、单位和市民的作用,形成各方合力,加快实现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目标,现将《上海市生活垃圾计划管理办法》下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市生活垃圾计划管理办法市市容环卫局二00四年十二月二十日附件:上海市生活垃圾计划管理办法第一条(制定办法依据)依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国家计委、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关于推进城市污水、垃圾处理产业化发展的意见》、《建设部关于加快市政公用行业市场化进程的意见》等规定,编制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管理目的)针对生活垃圾在社会经济运行中的特殊性,加强上海生活垃圾总量控制和物流的合理配置,全面推进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处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总体要求,为建立生活垃圾处理市场提供机制,推进生活垃圾作业企业化、市场化、产业化发展的进程,规范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市场,保障居民、单位产生的生活垃圾得到卫生安全和有序处理。
第三条(生活垃圾定义)本办法所称生活垃圾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居民、单位在日常生活及为生活服务中产生的废弃物,不包括工程施工活动中产生的建筑垃圾与渣土、泥浆等废弃物。
第四条(管理主体)实行市、区(县)、街道(镇)三级对生活垃圾计划管理,各级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是生活垃圾计划管理的责任主体。
生活垃圾计划管理逐步向物业公司、辖区内企事业单位等生活垃圾产生源延伸,无法延伸的管理区域仍由居委会或村委会等承担。
上海市物价局关于暂定上海市餐厨垃圾收运处置收费标准的通知
上海市物价局关于暂定上海市餐厨垃圾收运处置收费标准的
通知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性收费
【发文字号】沪价费[2001]087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物价局
【发布日期】2001.12.04
【实施日期】2001.12.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物价局关于暂定上海市餐厨垃圾
收运处置收费标准的通知
(沪价费[2001]087号 2001年12月4日)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
你局《关于上海市泔脚垃圾收运处理试点暂定最高限价的函》(沪容环计[2001]038号)收悉。
为建立餐厨垃圾收运、处置系统,按照谁污染、谁处置的原则,餐厨垃圾产生者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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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上海市饮食服务业环境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上海市饮食服务业环境污染防治管理办法(2003年10月15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0号发布)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对本市饮食服务业环境污染防治的管理,保障公众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饮食服务业环境污染防治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管理部门)上海市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市环保局)负责本市饮食服务业环境污染防治管理,并组织实施本办法。
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县环保部门),负责本区、县范围内饮食服务业环境污染防治的具体管理。
本市规划、建设、商业、工商行政、房地资源、水务、质量技监、市容环卫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四条(新建饮食经营场所的要求)在本市中心城、新城和中心镇范围内,新建饮食服务经营场所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在成片开发的居住地区,新建饮食服务经营场所应当独立于居民住宅楼;(二)所在建筑物应当在结构上具备专用烟道等污染防治条件;(三)所在建筑物高度在24米(含24米)以下的,其油烟排放口不得低于所在建筑物最高位置;所在建筑物高度在24米以上的,其油烟排放口设计应当符合环境污染防治要求,其具体设计规范由市环保局另行制定并予以公布;(四)油烟排放口位置应当距离居民住宅、医院或者学校10米以上。
第五条(利用现有房屋开办饮食服务项目的要求)在本市中心城、新城和中心镇的居民住宅楼内,不得新开办产生油烟污染的饮食服务项目。
在本市中心城、新城和中心镇范围内,现有居住房屋改为不产生油烟污染的饮食服务经营场所的,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划管理、居住物业管理和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
在本市中心城、新城和中心镇范围内,利用除居民住宅楼以外的非居住房屋新开办饮食服务项目的,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的规定。
但油烟排放口位置不能满足本办法第四条第四项要求的,与居民住宅、医院或者学校的距离不得小于5米,且须征得相邻私有房屋所有人和公有房屋承租人的书面同意。
餐厨垃圾管理办法【最新版】
餐厨垃圾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餐厨垃圾管理,推进餐厨垃圾的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维护市容环境卫生,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区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的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内餐厨垃圾的产生、收集、运输、处置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餐厨垃圾,是指从事餐饮服务、集体供餐、食品生产加工等活动中产生的食物残余、废弃食用油脂、食品加工废料等废弃物。
前款所称废弃食用油脂是指不可再食用的动植物油脂和各类油水混合物。
第三条餐厨垃圾管理坚持政府主导、统一管理、社会参与、综合利用原则,实行餐厨垃圾专业收集运输、集中定点处置。
鼓励推行餐厨垃圾专业收集、运输、处理一体化。
第四条餐厨垃圾处置实行“谁产生、谁负责”原则,餐厨垃圾产生者应当按照市、县(区)人民政府关于生活垃圾处理费的规定缴纳相关费用。
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服务费用纳入县(区)人民政府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列支,不足部分由县(区)人民政府给予补贴。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建立餐厨垃圾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研究解决餐厨垃圾管理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县(区)人民政府、黄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是本辖区内餐厨垃圾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具体承担本辖区内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监管和协调工作。
街道办事处(社区管理委员会)、镇(乡)人民政府负责对本辖区内餐厨垃圾产生者餐厨垃圾定点投放和收集的日常监管工作。
第六条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餐厨垃圾管理的政策制定、监督考核、行政许可和统筹协调工作。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研究推进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相关政策措施,建立激励机制,支持相关企业的发展,加强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价格成本的调查工作。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餐饮服务企业餐厨垃圾产生的监督管理,监督餐饮服务企业按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的要求,建立餐厨垃圾管理制度和处置台账,督促餐饮服务企业与有资质处置餐厨垃圾的单位签订收集、运输协议,索取并留存相关资质证明复印件,明确各自的食品安全责任和义务,依法查处以餐厨垃圾为原料制作食品等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餐厨废弃油脂处理管理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餐厨废弃油脂处理管理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公布日期】2013.04.28•【字号】沪绿容[2013]144号•【施行日期】2013.04.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餐厨废弃油脂处理管理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沪绿容〔2013〕144号)各区县绿化市容管理部门、市废管处为进一步贯彻实施《上海市餐厨废弃油脂处理管理办法》,现制定《<上海餐厨废弃油脂处理管理办法>若干规定》并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上海餐厨废弃油脂处理管理办法>若干规定》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2013年4月28日《上海市餐厨废弃油脂处理管理办法》实施若干规定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贯彻实施《上海市餐厨废弃油脂处理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管理部门)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以下简称市绿化市容局)负责本市餐厨废弃油脂收运、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其所属的上海市废弃物管理处(以下简称市废管处)承担。
区(县)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区(县)绿化市容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餐厨废弃油脂收运、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政府派出机构所辖区域内的餐厨废弃油脂收运、处置监督管理工作依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收运单位招标方案)区(县)绿化市容部门应当组织编制收运单位招标方案。
招标方案应当明确收运单位招标资格条件,依据“就近、经济”原则确定收运单位的数量和服务范围,收运单位服务期限一般为3年。
招标文件可以参照市绿化市容局制定的餐厨废弃油脂收运单位招标文件参考文本。
区(县)绿化市容部门委托招标的,应当委托具有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签订委托合同。
区(县)绿化市容部门应当将收运单位招标方案报送市废管处,由市废管处上报市绿化市容局审核同意后实施。
第四条(收运单位招标要求)区(县)绿化市容部门设定的收运单位招标资格条件应当符合《办法》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
《上海市餐厨废弃油脂处理管理办法》实施若干规定
《上海市餐厨废弃油脂处理管理办法》实施若干规定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贯彻实施《上海市餐厨废弃油脂处理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管理部门)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以下简称市绿化市容局)负责本市餐厨废弃油脂收运、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其所属的上海市废弃物管理处(以下简称市废管处)承担。
区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区绿化市容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餐厨废弃油脂收运、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主体责任)本市从事餐饮服务、食品生产加工以及食品现制现售等活动,产生餐厨废弃油脂的经营单位(含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产生单位”)以及从事餐厨废弃油脂收运和处置活动的单位是餐厨废弃油脂处理的责任主体,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标准,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发现问题立即处理并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第四条(收运单位招标方案)区绿化市容部门应当组织编制收运单位招标方案并报市绿化市容局审核同意后实施。
招标方案应当明确收运单位招标资格条件,依据“就近、经济”原则确定收运单位的数量和服务范围,收运单位服务期限一般为5年。
区绿化市容部门委托招标的,应当委托具有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签订委托合同。
对跨区连锁经营产生单位实施集中收运的,其收运单位由市绿化市容局招标确定。
第五条(收运单位招标要求)区绿化市容部门设定的收运单位招标资格条件应当符合《办法》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
区绿化市容部门可结合实际情况在贮存及初加工场所条件、初加工设备配置、收运车辆数量、从业人员资格等方面设定严于前款要求的招标条件。
第六条(收运单位信息公开)区绿化市容部门应当将所辖区域内中标的餐厨废弃油脂收运企业名录在本机关的政府网站上公布,便于餐厨废弃油脂产生单位和社会公众查询信息,并方便社会监督。
第七条(产生单位申报受理和签约)产生单位应当在每年1月通过“一网通办”网上平台向所在区绿化市容部门申报本年度餐厨废弃油脂的种类和产生量,并和区绿化市容部门招标确定的收运单位签约。
餐饮-上海市饮食服务业环境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上海市饮食服务业环境污染防治管理办法(2003年10月15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0号发布)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对本市饮食服务业环境污染防治的管理,保障公众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饮食服务业环境污染防治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管理部门)上海市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市环保局)负责本市饮食服务业环境污染防治管理,并组织实施本办法。
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县环保部门),负责本区、县范围内饮食服务业环境污染防治的具体管理。
本市规划、建设、商业、工商行政、房地资源、水务、质量技监、市容环卫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四条(新建饮食经营场所的要求)在本市中心城、新城和中心镇范围内,新建饮食服务经营场所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在成片开发的居住地区,新建饮食服务经营场所应当独立于居民住宅楼;(二)所在建筑物应当在结构上具备专用烟道等污染防治条件;(三)所在建筑物高度在24米(含24米)以下的,其油烟排放口不得低于所在建筑物最高位置;所在建筑物高度在24米以上的,其油烟排放口设计应当符合环境污染防治要求,其具体设计规范由市环保局另行制定并予以公布;(四)油烟排放口位置应当距离居民住宅、医院或者学校10米以上。
第五条(利用现有房屋开办饮食服务项目的要求)在本市中心城、新城和中心镇的居民住宅楼内,不得新开办产生油烟污染的饮食服务项目。
在本市中心城、新城和中心镇范围内,现有居住房屋改为不产生油烟污染的饮食服务经营场所的,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划管理、居住物业管理和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
在本市中心城、新城和中心镇范围内,利用除居民住宅楼以外的非居住房屋新开办饮食服务项目的,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的规定。
但油烟排放口位置不能满足本办法第四条第四项要求的,与居民住宅、医院或者学校的距离不得小于5米,且须征得相邻私有房屋所有人和公有房屋承租人的书面同意。
上海市餐厨垃圾处理管理办法
上海市餐厨垃圾处理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01.13•【字号】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45号•【施行日期】2005.04.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45号)《上海市餐厨垃圾处理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1月10日市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市长韩正二00五年一月十三日上海市餐厨垃圾处理管理办法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本市餐厨垃圾处理的管理,维护城市市容环境整洁,保障市民身体健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有关用语的含义)本办法所称餐厨垃圾,是指除居民日常生活以外的食品加工、饮食服务、单位供餐等活动中产生的厨余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
前款所称的厨余垃圾,是指食物残余和食品加工废料;前款所称的废弃食用油脂,是指不可再食用的动植物油脂和各类油水混合物。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餐厨垃圾的收集、运输、处置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四条(管理部门)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市容环卫局)负责本市餐厨垃圾处理的管理;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区、县市容环卫部门)负责本辖区范围内餐厨垃圾处理的日常管理。
本市环保、工商、公安、农业、经济、食品卫生、质量技监等有关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减量化和资源化)本市倡导通过净菜上市、改进加工工艺等方式,减少餐厨垃圾的产生量。
本市鼓励对餐厨垃圾进行资源化利用。
第六条(义务主体)食品加工单位、饮食经营单位、单位食堂等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含个体工商户,下同),应当承担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的义务。
第七条(产生申报)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每年度向所在地区、县市容环卫部门申报本单位餐厨垃圾的种类和产生量。
第八条(收集要求)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按照《上海市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规定》,设置符合标准的餐厨垃圾收集容器;产生废弃食用油脂的,还应当按照环境保护管理的有关规定,安装油水分离器或者隔油池等污染防治设施。
餐厨垃圾管理制度
餐厨垃圾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餐厨垃圾的管理,提高餐厨垃圾的资源化、无害化处理水平,保障食品安全和公共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从事餐厨垃圾产生、收集、运输、处理、利用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餐厨垃圾管理应当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推进餐厨垃圾的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分类利用。
第四条国家鼓励和支持餐厨垃圾处理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推广应用和产业发展,加强餐厨垃圾处理设施建设,提高餐厨垃圾处理能力。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餐厨垃圾管理工作的领导,将餐厨垃圾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餐厨垃圾管理工作的资金投入。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餐厨垃圾管理工作。
第二章餐厨垃圾的分类与投放第七条餐厨垃圾是指食品加工、饮食服务、单位食堂等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包括食物残渣、食品加工废料、废弃食用油脂等。
第八条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建立餐厨垃圾分类投放制度,明确责任人,对餐厨垃圾进行分类投放。
第九条餐厨垃圾应当按照以下标准进行分类:(一)食物残渣、食品加工废料、废弃食用油脂等应当分别收集;(二)餐厨垃圾中的有害垃圾应当单独收集、存放,并及时交由有害垃圾处理单位处理;(三)餐厨垃圾中的可回收物应当单独收集、存放,并及时交由可回收物处理单位处理。
第十条餐厨垃圾投放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食物残渣、食品加工废料、废弃食用油脂等应当分别投放到指定的收集容器中;(二)有害垃圾应当投放到指定的收集容器中;(三)可回收物应当投放到指定的收集容器中;(四)餐厨垃圾投放时,不得混入其他垃圾、危险废物、有害垃圾等。
第三章餐厨垃圾的收集与运输第十一条餐厨垃圾收集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固定的办公地点和独立的法人资格;(二)有与餐厨垃圾收集、运输活动相适应的设备和人员;(三)有健全的餐厨垃圾收集、运输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四)具备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理、利用的相关知识和技能。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废弃食用油脂管理的通知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废弃食用油脂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公布日期】2011.03.15•【字号】沪绿容[2011]85号•【施行日期】2011.03.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废弃食用油脂管理的通知(沪绿容〔2011〕85号)各区(县)绿化市容部门、城管执法部门:为进一步落实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建立世博后城市管理长效机制情况的审议意见”,切实加强本市废弃食用油脂管理,建立“世博后”城市管理长效机制,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一、切实加强源头申报和监控1、要加强与环保、食药监、质监等部门的信息沟通,全面掌握产生单位信息,逐步建立餐饮服务、食品生产单位的管理档案。
主动开展上门宣传、申报办理,落实收运服务等工作。
年内要基本实现大中型餐饮单位、企事业单位申报全覆盖。
2、要以大中型餐饮单位、企事业单位食堂为管理工作的重点,会同环保部门对有条件的产生单位安装油水分离器和隔油池锁固装置。
加强对产生单位日常巡查,督促收运单位按照30L、60L、120L桶体容积的标准配置加盖的收集容器,努力做到应收尽收,避免废弃食用油脂的非法收运。
要每月将收运情况记入餐饮服务、食品生产单位的管理档案。
各区(县)要定期在有关网站上向社会公布产生单位的申报及执行情况。
城管执法部门对未按规定执行的企业和单位,应依法从严处罚。
二、强化专业化、规范化收运1、根据《上海市餐厨垃圾处理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废弃食用油脂收运单位必须为同一区域内的生活垃圾收运单位,要督促生活垃圾收运单位按有关要求申办废弃食用油脂收运资质;对取得资质许可的收运单位必须合理划定收运作业范围、制定收运服务标准,督促收运单位认真落实收运台帐、收运处置联单等制度。
餐厨废弃物处置管理制度
餐厨废弃物处置管理制度
是指为了保护环境和公共卫生,规范餐厨废弃物的收集、运输、处置和利用等工作所制定的一系列制度和措施。
具体的管理制度可以包括以下内容:
1. 废弃物分类:要求餐厨废弃物与其他垃圾进行分类收集和处理,确保餐厨废弃物得到有效处理和利用。
2. 收集容器设置:在餐厨废弃物产生的地方设置专用的收集容器,如厨余垃圾桶或垃圾分类箱等,方便员工和顾客进行分类投放。
3. 收集和运输:确定餐厨废弃物的收集和运输时间和地点,明确各个环节的责任人和要求,确保废弃物的及时、安全、卫生地运输到指定地点。
4. 处理和利用:规定餐厨废弃物的处理方式,如油脂的回收利用、有机废弃物的堆肥处理等,促进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能源回收。
5. 监督与考核:建立监督机制,对餐厨废弃物处理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违规行为进行纠正和处罚,并定期进行考核评估。
6. 培训与宣传:对从业人员进行相关知识的培训,提高员工的环境保护意识和废弃物分类处理能力;通过宣传活动向顾客宣传废弃物分类的重要性,提醒大家共同参与。
通过制定和执行餐厨废弃物处置管理制度,可以有效地减少餐厨废弃物对环境造成的污染,推动资源的回收利用,为建设环境友好、可持续发展的社会做出贡献。
餐厨废弃物处置制度[1]
餐厨废弃物处置制度1. 制度目的本制度的目的是规范和管理企业内餐厨废弃物的处置,保障环境健康和员工生命安全。
2.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企业全部部门和员工,包括办公楼、食堂、餐饮服务等相关场所。
3. 管理标准3.1 分类收集与存放餐厨废弃物应依照不同的类别进行分类收集,分类标准为:•食材残渣:如蔬菜果皮、鱼骨、鸡骨等;•食用油脂:如废弃食用油、调味品等;•未使用的食材:如过期食材、剩余食材等。
分别设立相应的收集容器,并设立明显的标识,以便员工识别和正确投放。
3.2 废弃物收集与储存每个部门应配备专门的废弃物容器,容器应密封、防漏、无异味,以确保废弃物不会对环境造成污染。
废弃物容器应位于固定的区域,并定期清理和消毒。
3.3 中转和运输全部餐厨废弃物需经过中转站进行处理和加工。
中转站应具备处理废弃物的设施和设备,确保废弃物的安全和高效运输。
中转时,废弃物应装载在密闭的容器中,并严禁在运输过程中滴漏、洒落。
3.4 处理与利用餐厨废弃物的处理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处理方法包括但不限于:•厌氧消化:废弃物通过生物分解产生沼气,用于发电、供热等;•堆肥:废弃物与其他有机物混合堆肥,用于农田改良;•回收利用:废弃物中的可利用物质进行分类回收再利用。
3.5 监督与检查企业应设立监督部门,负责对餐厨废弃物处置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定期进行内部自查,检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餐厨废弃物分类是否正确;•容器是否密封完好;•中转站设施是否符合要求;•处理方式是否合法合规;•处理效果是否达到相关标准。
4. 考核标准依据《餐厨废弃物处置制度》执行情况,进行年度考核。
考核标准包括但不限于:•废弃物分类正确率;•废弃物处置合规率;•废弃物处理效果达标率。
考核结果将影响企业员工的绩效评定和奖惩机制。
5. 违规处理对未依照《餐厨废弃物处置制度》的要求进行操作、违反废弃物处置法律法规的部门和个人,将依据公司相关规定进行相应处理:•细小违规行为,予以口头警告或书面警告;•多次违规行为,予以纪律处分;•恶意违规行为,予以停职、辞退等严格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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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餐厨垃圾处理管理办法
(2005年1月13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45号发布)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本市餐厨垃圾处理的管理,维护城市市容环境整洁,保障市民身体健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有关用语的含义)
本办法所称餐厨垃圾,是指除居民日常生活以外的食品加工、饮食服务、单位供餐等活动中产生的厨余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
前款所称的厨余垃圾,是指食物残余和食品加工废料;前款所称的废弃食用油脂,是指不可再食用的动植物油脂和各类油水混合物。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餐厨垃圾的收集、运输、处置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四条(管理部门)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市容环卫局)负责本市餐厨垃圾处理的管理;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区、县市容环卫部门)负责本辖区范围内餐厨垃圾处理的日常管理。
本市环保、工商、公安、农业、经济、食品卫生、质量技监等有关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减量化和资源化)
本市倡导通过净菜上市、改进加工工艺等方式,减少餐厨垃圾的产
生量。
本市鼓励对餐厨垃圾进行资源化利用。
第六条(义务主体)
食品加工单位、饮食经营单位、单位食堂等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含个体工商户,下同),应当承担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的义务。
第七条(产生申报)
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每年度向所在地区、县市容环卫部门申报本单位餐厨垃圾的种类和产生量。
第八条(收集要求)
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按照《上海市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规定》,设置符合标准的餐厨垃圾收集容器;产生废弃食用油脂的,还应当按照环境保护管理的有关规定,安装油水分离器或者隔油池等污染防治设施。
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将餐厨垃圾与非餐厨垃圾分开收集;餐厨垃圾中的厨余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应当分别单独收集。
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保持餐厨垃圾收集容器的完好和正常使用。
第九条(自行收运和处置)
餐厨垃圾产生单位自行收运餐厨垃圾的,应当符合市市容环卫局规定的条件,并在首次收运前向区、县市容环卫部门备案。
餐厨垃圾产生单位自行利用微生物处理设备处置厨余垃圾的,其微生物处理设备应当按照《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向市市容环卫局或者区、县市容环卫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除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自行收运、处置的情形外,餐厨垃圾应当由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三条规定的收运、处置单位进行收运、处置。
第十条(收运单位)
经市市容环卫局或者区、县市容环卫部门招标确定的生活垃圾收运单位为同一区域餐厨垃圾的收运单位,负责区域内餐厨垃圾的收运。
第十一条(收运要求)
从事餐厨垃圾收运的单位收运餐厨垃圾时,其收运的餐厨垃圾种类和数量应当由餐厨垃圾产生单位予以确认。
从事餐厨垃圾收运的单位将餐厨垃圾送交处置单位时,应当由处置单位对送交的餐厨垃圾种类和数量予以确认。
餐厨垃圾应当实行密闭化运输,在运输过程中不得滴漏、撒落。
餐厨垃圾运输设备和工具应当保持整洁和完好状态。
第十二条(收运台账)
从事餐厨垃圾收运的单位应当建立收运记录台帐,每季度向区、县市容环卫部门申报上季度收运的餐厨垃圾来源、种类、数量和处置单位等情况。
第十三条(处置单位)
厨余垃圾处置单位由区、县市容环卫部门通过招标的方式确定;废弃食用油脂处置单位由市市容环卫局通过招标的方式确定。
废弃食用油脂处置单位应当在加工工艺上具备全过程封闭化处置的条件。
市市容环卫局和区、县市容环卫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招标确定的厨余垃圾处置单位和废弃食用油脂处置单位(以下统称餐厨垃圾处置单
位)的名称、处置种类、经营场所等事项。
第十四条(处置要求)
从事餐厨垃圾处置的单位应当按照城市生活垃圾处置标准,实施无害化处置,并维护处置场所周围的市容环境卫生。
从事餐厨垃圾处置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在处置过程中采取有效的污染防治措施;使用微生物菌剂处置餐厨垃圾的,应当按照《上海市微生物菌剂使用环境安全管理办法》的规定,使用取得环境安全许可证的微生物菌剂,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控制措施。
第十五条(处置台帐)
从事餐厨垃圾处置的单位应当建立处置记录台帐,每季度向区、县市容环卫部门申报上季度处置的餐厨垃圾来源、种类、数量等情况。
第十六条(申报信息汇总)
区、县市容环卫部门应当及时将有关单位申报的餐厨垃圾产生、收运、处置等情况汇总后,报送市市容环卫局。
第十七条(处理费用)
除自行利用微生物处理设备处置厨余垃圾的情形外,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按照收运单位收运的餐厨垃圾的种类、数量等,向所在地区、县市容环卫部门指定的机构缴纳餐厨垃圾处理费。
具体的缴费标准和办法,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市容环卫局另行制定。
市市容环卫局或者区、县市容环卫部门应当按照收运种类、数量,向餐厨垃圾收运单位支付收运费用;按照招标处置的有关协议,向餐厨垃圾处置单位支付处置费用。
第十八条(禁止行为)
在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过程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将废弃食用油脂加工后作为食用油使用或者销售;
(二)擅自从事餐厨垃圾收运、处置;
(三)将厨余垃圾作为畜禽饲料;
(四)将餐厨垃圾提供给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三条规定以外的单位、个人收运或者处置;
(五)将餐厨垃圾混入其他生活垃圾收运;
(六)将餐厨垃圾裸露存放。
第十九条(监督检查)
市市容环卫局和区、县市容环卫部门应当加强对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活动的监督检查;对违法收运、处置餐厨垃圾等行为,可以会同工商、环保、农业等相关管理部门联合查处。
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与检查内容有关的资料,不得弄虚作假或者隐瞒事实,不得拒绝或者阻挠管理人员的检查。
第二十条(投诉和举报)
市市容环卫局和区、县市容环卫部门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制度,接受公众对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活动的投诉和举报。
受理投诉或者举报后,市市容环卫局或者区、县市容环卫部门应当及时到现场调查、处理,并在15日内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或者举报人。
第二十一条(监管档案和奖惩措施)
市市容环卫局和区、县市容环卫部门应当加强对餐厨垃圾产生单位、收运单位和处置单位的监督检查,并建立相应的监管档案。
餐厨垃圾产生量连续3年低于同行业平均产生量的单位,由市市容环卫局公布其名单,并可以给予一定的奖励。
具体的奖励办法,由市市容环卫局另行制定。
本市对违反餐厨垃圾收运、处置规定的行为,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累计记分制度。
对累计记分达到规定分值的餐厨垃圾收运、处置单位,市市容环卫局或者区、县市容环卫部门可以解除与其签订的招标收运、处置协议;被解除协议的单位3年内不得参加本市垃圾收运、处置的招标。
具体的记分办法,由市市容环卫局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条(行政处罚)
对经营性活动中违反本办法的行为,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由市容环卫部门或者市容环卫监察组织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未办理申报手续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未设置餐厨垃圾收集容器或者未保持收集容器完好、正常使用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3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五条规定,未建立收运、处置台帐或者未申报收运、处置情况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未缴纳餐厨垃圾处理费的,责令限期补缴;逾期不补缴的,可按每吨(不满1吨的,以1吨计)500元处以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
(五)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将废弃食用油脂加工后作为食用油使用或者销售的,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擅自从事餐厨垃圾收运、处置,将餐厨垃圾作为畜禽饲料或者提供给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三条规定以外的单位、个人收运或者处置的,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非经营性活动中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由市容环卫部门或者市容环卫监察组织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违反环境保护规定的处理)
餐厨垃圾处置过程中不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由环境保护部门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复议和诉讼)
当事人对有关管理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部门可以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五条(施行日期和废止事项)
本办法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1999年12月2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80号发布的《上海市废弃食用油脂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