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司法厅关于成立省司法厅监狱劳教人民警察岗位练兵及公证岗
人事部、司法部关于加强司法行政机关监狱劳教人民警察考试录用工作的通知
人事部、司法部关于加强司法行政机关监狱劳教人民警察考试录用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人事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3.01.29•【文号】人发[2003]11号•【施行日期】2003.01.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司法协助正文人事部、司法部关于加强司法行政机关监狱劳教人民警察考试录用工作的通知(人发[2003]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司法局、监狱管理局:为加强监狱劳教人民警察队伍“进口” 的管理和监督,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执法公正的高素质的监狱劳教人民警察队伍,从2003年开始,省级以下(包括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的监狱劳教人民警察,参加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务员录用主管机关组织的统一考试录用(简称省级统一考试录用,下同)。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明确省级统一考试录用监狱劳教人民警察的原则省级统一考试录用监狱劳教人民警察,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认真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在国家核定的编制员额内有计划地进行。
录用监狱劳教人民警察一律实行职位竞争考试,所有拟招考职位均应向社会公开。
报考者的资格条件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公务员录用主管机关批准的监狱劳教人民警察职位所必备的其他条件。
二、按照职能分工做好省级统一考试录用监狱劳教人民警察工作人事部、司法部负责制定监狱劳教人民警察考试录用的有关政策规定,确定考试科目及内容,制定体能、心理素质测试、体检和考核等标准,指导、检查各地的考试录用工作。
省级公务员录用主管机关负责统一组织实施公共科目考试;专业科目考试、面试、体能和心理素质测试、体检以及考核等工作,由省级公务员录用主管机关会同省级司法行政机关确定。
三、进一步规范省级统一考试录用监狱劳教人民警察的程序省所属监狱劳教单位的招考,由省属监狱劳教单位提出拟录用计划,报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地(市)(含副省级市,下同)所属监狱劳教单位的招考,由地(市)所属监狱劳教单位提出拟录用计划,经地(市)政府人事部门和司法行政机关审核后报省级司法行政机关;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复核同意后汇总上述两类拟录用计划,报省级公务员录用主管机关审批,并由省级公务员录用主管机关统一向社会公布。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司法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粤府办[2000]60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司法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正文:----------------------------------------------------------------------------------------------------------------------------------------------------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司法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粤府办[2000]60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广东省司法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广东省司法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粤发[2000]2号),设置司法厅。
司法厅是主管司法行政工作的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一)转变的职能1、将律师资格考试的具体工作和律师的专业培训、奖惩及对外宣传等职能,交给省律师协会。
2、将公证员资格考试的具体工作和公证员专业培训、奖惩及公证宣传等职能,交给省公证员协会。
(二)划入的职能1、原经济委员会承担的指导和管理企业法律顾问工作。
2、组织指导对刑满释放人员和解除劳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
(三)增加的职能指导、管理法律援助工作。
二、主要职责根据以上职能调整,司法厅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司法行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组织起草地方性司法行政法规、规章;制订司法行政工作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监督实施;参与立法工作。
(二)指导监督执行刑罚、改造罪犯和监狱管理工作。
(三)指导监督劳动教养工作。
(四)负责法制宣传、普及法律常识及司法行政对外交流工作,参与指导依法治理和司法协助工作。
(五)管理、监督、指导律师、企事业法律顾问和法律援助工作,综合管理社会法律服务机构。
关于调整公安机关和监狱及劳动教养管理机关录用人民警察招考年龄的通知
人社部发【2011】1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公安厅(局)、司法厅(局)、公务员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公安局、司法局:
为进一步适应当前公安、监狱、劳动教养管理队伍建设的实际需要,经研究,决定对公安、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录用人民警察报考年龄条件进行调整。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省级及以上公安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录用人民警察的报考年龄条件按照现行公务员报考年龄规定执行。
二、地市及以下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的报考年龄条件为,一般不超过30周岁,应届硕士、博士研究生(非在职)和报考法医职位的,一般不超过35周岁。
司法行政部门监狱、劳教所一线干警报考年龄一般不超过30周岁,应届硕士、博士研究生(非在职)及狱医、心理矫正等特殊职位招考年龄一般不超过35周岁。
三、报考公安特警的人员年龄一般不超过25周岁。
上述规定自本通知下发后实施。
各地要严格执行相关规定。
对于违反本通知有关精神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
司法部国家公务员局。
广东省司法厅关于表彰“部门排头兵”和“岗位排头兵”的决定
广东省司法厅关于表彰“部门排头兵”和“岗位排头兵”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07.03.20•【字号】粤司[2007]44号•【施行日期】2007.03.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广东省司法厅关于表彰“部门排头兵”和“岗位排头兵”的决定(粤司[2007]44号)2006年,全省司法行政系统按照省委的部署,深入开展了以“三个走在前面”为主题的排头兵实践活动。
各级领导高度重视,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职工踊跃参与,充分发挥领导干部示范作用、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模范带头作用,积极开展内容丰富、特色鲜明、形式多样的主题实践活动,排头兵观念深入人心,争当排头兵的热情高涨,有力推动了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成果的巩固、提升和深化,有力推动了我省司法行政工作又好又快发展。
为表彰先进,树立榜样,省司法厅决定:厅监察审计室等9个单位为厅直属系统“部门排头兵”,江励丽等214名同志为厅直属系统“岗位排头兵”。
希望受表彰的“部门排头兵”和“岗位排头兵”,发扬成绩,戒骄戒躁,继续发挥模范带头作用,继续当好排头兵。
按照省直工委的部署,2007年,厅直属系统开展“三服务一促进(服务基层、服务群众、服务大局,促进社会和谐)主题实践活动。
希望全省司法行政系统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职工,向受表彰的“部门排头兵”、“岗位排头兵”学习,以争当排头兵的精神风貌,用争当排头兵的实际行动,扎扎实实做好服务基层、服务群众、服务大局的各项工作,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新的贡献。
附:一、全省司法行政系统(省直单位)荣获广东省省直机关排头兵实践活动“部门排头兵”和“岗位排头兵”名单二、省司法厅排头兵实践活动“部门排头兵”和“岗位排头兵”名单广东省司法厅二○○七年三月二十日附件1:省直工委表彰的“部门排头兵”和“岗位排头兵”名单一、“部门排头兵”(4个)省司法厅律师管理处省女子监狱省高明监狱省女子劳动教养管理所二、“岗位排头兵”(8名)何放省东莞监狱党委书记、监狱长赖加敏省蕉岭监狱三监区监区长刘德献省三水劳教所离退休人员管理科科长雷培航省南丰劳教所一分所政工办主任吕爱华省女子监狱信息技术科副科长李雪峰广东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基层法律系教研室主任卓著省法律援助处科员刘佳清省连平监狱科员附件2:省厅表彰的“部门排头兵”和“岗位排头兵”名单一、“部门排头兵”(9个)厅监察审计室厅政治部人事警务处省监狱管理局狱政管理处省监狱管理局规划财务处坪石监狱东莞监狱省劳教局政治部增城劳教所广东司法警官职业学院人事处二、“岗位排头兵”(214名)(一)厅机关及直属单位办公室江励丽、张旭监狱劳教工作联络处林剑标法规处刘冬梅司考办、考务中心邓春垣法学教育处王玮法制宣传处邹洁明律师管理处林文谨公证管理处林坤基层工作管理处苏劲松计财装备处梁飞监察审计室钟敬强人事警务处赵菁培训处李静离退休人员管理处黄建军机关服务中心缪永保司法鉴定管理处郑焱省法学会薛晓光省法律援助处黄启英、洪笃凯省律师协会徐敏彪省公证员协会曾鹏辉省公证处徐玉春、张弛、秦炯超(二)省监狱管理局机关及省直监狱系统局狱政管理处郭子川局人事处关新江广州监狱梁瑞龙何枝洪谷秀容徐保森高翔林奕波坪石监狱刘冲唐广雄林永平张路兵曹军王超凡张国强怀集监狱李建中伍严时沈龙生温高云余元新韶关监狱刘书宇刘广庆肖琦胡和平谭建华陈俊业梁援国廖伟忠番禺监狱 XXX 颜晓洪余庆华欧建斌邓光明李雪亮英德监狱李景言黄德禄韩琛钟应新吴炎辉杨春松辛智勇陈桂生魏志诚史长春黄锦途叶永浩未成年犯管教所陈志强刘粤强刘晓萍沈江春秦华司法警察医院李志坚李厂杰四会监狱麦仁海杨晓斌许文超张运林鲁伟王晓明陈御生林欣赵红玲高明监狱李建平刘忠民孔湘苗丰林赵振江苏建民魏文忠古鹏飞毛小珍阳江监狱蔡锡鹏朱志标曾伟贞秦桂荣陈新跃钟其万柳维覃创明李林威乐昌监狱叶纯于启林孔秀群骆小光许秋元雷明骏梁雁北江监狱曾启亮廖义军孙建辉陈立环何云彬王鹏安祥杰万会永管孝伟武江监狱陈锐鹏蓝培啶邓斯麟陈志荣赵兴海梅州监狱谢文钟廖伟兵王伟权姚志钦刘栋张伟文揭阳监狱郑锦锋徐广雄赖锡进彭宇雄袁洪春杨盛佳黄晖张盛韩蕉岭监狱詹俊平张必新陈庆阳李郁森阳春监狱罗赞华卓火煌王新根梁成权杨曼成连平监狱唐万清张冠雄黄锦唐文杰马艳红赖权郑和伟清远监狱甘祖乔黄维刘昆庭占永红谢家兴东莞监狱肖少辉袁镇鹏叶向文唐继武古均强女子监狱骆洋萍杨东晖何维真孙惠娟郭晓璇李梅(三)省劳教局机关及省直劳教系统局办公室林立志三水劳教所陈七古林波镜唐少波XXX 谷成宝卢玉明林文胜贺建伟杨天乐南丰劳教所秦冬云何双发黄锋叶日旺邹佩兰第二戒毒劳教所陈振波何建东杨文莉赖平盛女子劳教所易晟宋志宏柏月静廖军辉李伟容张树银法制教育所彭志坚未成年劳教所匡明开(四)广东司法警官职业学院院领导谢林发办公室陈国胜人事处吴丽欢教务处、科研处叶穗冰学生处刘遵郑峥基建财务处麦杏嫦后勤服务中心、工会卓广胜图书馆王冰路继续教育部黄少慧基础技能部刘晓晖警察系顾伟信息管理系甘泉工商法律系杨曼安保、司鉴系项琼。
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司法行政视频会见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司法行政视频会见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20.09.02•【字号】粤司规〔2020〕2号•【施行日期】2020.09.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司法行政综合规定正文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司法行政视频会见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司规〔2020〕2号各地级以上市司法局,省监狱局、省戒毒局:《广东省司法行政视频会见管理办法》已经广东省司法厅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司法厅2020年9月2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申请预约第三章审核批准第四章现场管理第五章场所和设施管理第六章附则广东省司法行政视频会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省司法行政视频会见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戒毒条例》《罪犯会见通信规定》《〈罪犯会见通信规定〉的补充规定》《司法行政机关强制隔离戒毒管理工作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视频会见是指服刑、戒毒人员在监狱、戒毒单位内通过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与其亲属、监护人或其他人员进行可视化会面交谈。
广东省内监狱(戒毒)单位的服刑(戒毒)人员亲属、监护人原则上在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指定的地点与服刑、戒毒人员视频会见。
确有需要的,可不受户籍和居住地限制,选择在省内开放视频会见的地点与服刑(戒毒)人员视频会见。
第三条视频会见是监狱、戒毒单位现场会见、探访的拓展和补充,不改变会见、探访工作性质和监狱、戒毒单位相关工作职责。
第四条服刑、戒毒人员可分别向监狱、戒毒单位,服刑、戒毒人员的亲属、监护人可向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提出视频会见申请,经批准进行视频会见。
监狱、戒毒单位和各级司法行政机关不得向服刑、戒毒人员及其亲属、监护人收取任何费用。
亲属、监护人可自行选择采用视频或现场方式会见(探访),监狱、戒毒单位不得强迫或指定会见(探访)方式。
广东省司法厅关于执法规范化建设的实施意见
广东省司法厅关于执法规范化建设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06.10.30•【字号】粤司[2006]212号•【施行日期】2006.10.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广东省司法厅关于执法规范化建设的实施意见(粤司[2006]212号)各地级以上市司法局,省监狱局、劳教局、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厅直各单位、机关各处室:根据中央政法委和司法部的要求,要按照全面规划、重点推进的思路,用三年左右时间大力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
结合我省实际,对全面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围绕司法行政工作中人民群众最关心、反映最强烈的突出问题,进一步加强执法工作制度系统化、科学化和可操作性建设,使全省司法行政队伍的执法指导思想更加端正,重点岗位和环节的执法工作制度更加完善,执法过程中的突出问题得到更加有效的预防和解决,全省司法行政系统的依法行政能力、规范化水平和人民群众的满意程度进一步提高,全省司法行政工作更适应新形势发展的需要。
要按照全面规划、重点推进,边教育、边改进、边建设的总体要求,在扎实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的基础上,进一步深化专项整改活动的成果,着力建立健全各项制度规范,不断提高执法规范化、队伍专业化和管理科学化的水平。
今年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和规范执法制度为重点,明年重点抓执法制度推广和信息化网络建设,后年基本实现执法工作信息化和落实执法保障。
二、主要内容和工作重点(一)认真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要按照中央政法委的统一部署,集中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体现,是司法行政系统执法工作的灵魂,是确保司法行政系统充分发挥职能,实现规范、文明公正执法的思想基础。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司法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司法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机构编制【发文字号】粤府办[2016]20号【发布部门】广东省政府【发布日期】2016.03.24【实施日期】2016.03.2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司法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粤府办〔2016〕20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东省司法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3月24日广东省司法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设立广东省司法厅,为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转变(一)取消的职责。
1.取消指导、监督劳动教养的执行工作。
2.取消法律援助机构专、兼职律师年审。
3.取消组织对律师、律师事务所执业的专项检查或专项考核工作。
4.取消办理全省律师、公证员高级职称评审,地市司法局委托的中级职称评审,外省委托的律师、公证员评审工作。
5.根据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要求需要取消的其他职责。
(二)下放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区司法行政部门的职责。
1.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举报、投诉的司法鉴定机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2.监督检查司法鉴定机构执法情况。
3.监督检查司法鉴定人执业情况。
4.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举报、投诉的司法鉴定人违法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5.根据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要求需要下放的其他职责。
(三)委托的职责。
1.将涉及广州南沙、深圳前海、珠海横琴新区的外国律师事务所驻粤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注销初审委托辖区管委会实施。
2.将涉及广州南沙、深圳前海、珠海横琴新区的实施外国、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驻粤代表机构及其代表的年度检验和注册委托辖区管委会实施。
(四)加强的职责。
1.指导、监督司法行政系统强制隔离戒毒和戒毒康复工作。
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监狱劳教人民警察执法大培训、岗位大练兵训练大纲》的通知
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监狱劳教人民警察执法大培训、岗位大练兵训练大纲》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公布日期】2010.03.18•【文号】司办通[2010]20号•【施行日期】2010.03.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监狱管理正文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监狱劳教人民警察执法大培训、岗位大练兵训练大纲》的通知(2010年3月18日司办通[2010]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监狱管理局:经司法部监狱劳教人民警察执法大培训岗位大练兵活动领导小组会议审定,现将《监狱劳教人民警察执法大培训岗位大练兵训练大纲》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贯彻执行。
监狱劳教人民警察执法大培训岗位大练兵训练大纲一、总则(一)为确保监狱劳教人民警察执法大培训、岗位大练兵活动取得实效,根据司法部《关于在全国监狱劳教人民警察队伍中开展执法大培训岗位大练兵活动的意见》,制定《监狱劳教人民警察执法大培训岗位大练兵训练大纲》。
(二)训练的目标任务:通过培训和练兵,进一步增强政治、业务、体能素质,切实提高广大监狱劳教人民警察的执法能力、执法水平和执法公信力,切实履行岗位职责,严格执行监狱劳教工作各项法律政策,恪守职业道德规范,树立监狱劳教人民警察的良好形象。
(三)训练的原则:坚持“干什么练什么,缺什么补什么”,知识培训和技能训练相结合,在岗培训与集中培训相结合,全面学习监狱劳教业务知识与重点掌握本岗位基本技能相结合的原则。
(四)训练的方式方法:省(区、市)司法厅(局)开展培训练兵活动可以采取省级培训和分散培训、集中学习和个人自学、课堂培训和实战训练相结合等方法开展。
各地要根据本《大纲》要求,结合实际,把握重点,抓紧培训师资力量,切实提高培训练兵活动实效。
同时可以厅、局或监、所为单位,组织汇报演练、技能比武、知识竞赛等活动,检验培训练兵成果。
(五)训练的组织领导:司法部成立全国监狱劳教人民警察执法大培训、岗位大练兵活动领导小组。
司法部出台监狱劳教警察“六条禁令”从严治警
司法部出台监狱劳教警察“六条禁令”从严治警2006年司法部2月14日向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监狱管理局印发《监狱人民警察六条禁令》和《劳教人民警察六条禁令》,具体内容如下:监狱人民警察六条禁令:一、严禁殴打、体罚或者指使他人殴打、体罚服刑人员;二、严禁违规使用枪支、警械、警车;三、严禁索要、收受服刑人员及其亲属的财物;四、严禁为服刑人员传递、提供违禁物品;五、严禁工作期间饮酒;六、严禁参与赌博。
劳教人民警察六条禁令:一、严禁殴打、体罚或者指使他人殴打、体罚劳教人员;二、严禁违规使用警械和警车;三、严禁索要、收受劳教人员及其亲属的财物;四、严禁为劳教人员传递、提供违禁物品;五、严禁工作期间饮酒;六、严禁参与赌博。
根据规定,违反上述禁令者,视其情节轻重予以相应纪律处分或者辞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司法部要求各级领导和全体监狱、劳教人民警察要充分认识贯彻落实监狱、劳教人民警察六条禁令的重要意义,认真学习,深刻领会,熟记规定,严格执行。
各地司法厅(局)、监狱局、劳教局要高度重视六条禁令的贯彻执行工作,从双六条禁令下发之日起,对违反禁令的,各地要坚决查处。
对违反禁令,隐瞒不报、包庇袒护的,一经发现,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司法部将派出督察组进行督察。
(记者王宇)坚持从严治警提高队伍素质——司法部副部长范方平就制定实施“六条禁令”答记者问司法部2月14日印发《监狱人民警察六条禁令》和《劳教人民警察六条禁令》,法制日报记者就此专访了司法部副部长范方平。
问:制定和实施监狱劳教人民警察“六条禁令”的目的和意义是什么?答:近年来,全国监狱劳教系统通过开展一系列执法执纪专项活动,特别是去年,通过开展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和“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专项整改活动,监狱劳教人民警察队伍的整体素质明显提高,公正、文明执法意识普遍增强,工作作风进一步好转,队伍建设呈现出良好的发展态势。
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监狱劳教人民警察岗位练兵训练大纲》的通知
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监狱劳教人民警察岗位练兵训练大纲》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公布日期】2006.03.24•【文号】司办通[2006]16号•【施行日期】2006.03.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监狱劳教人民警察岗位练兵训练大纲》的通知(2006年3月24日司办通[2006]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监狱局:经司法部监狱劳教人民警察岗位练兵活动领导小组会议审定,现将《监狱劳教人民警察岗位练兵训练大纲》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监狱劳教人民警察岗位练兵训练大纲第一章总则一、为加强监狱劳教人民警察队伍的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建设,提高队伍的整体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以及司法部《关于开展监狱劳教人民警察岗位练兵活动的意见》,制定《监狱劳教人民警察岗位练兵训练大纲》。
二、训练的基本任务:通过政治理论学习、基本素质培养、岗位技能训练,进一步增强广大警察的政治、业务、体能素质,以适应监狱劳教工作改革发展的需要,促进监狱劳教场所持续安全稳定,提高罪犯、劳教人员的教育改造质量。
三、训练的原则:坚持理论联系实际,讲求训练实效,着力夯实基础,提高综合素质。
四、训练的目标:增强广大警察严格、公正;文明执法的意识,进一步打牢执法为民的思想基础;增强广大警察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提升执法水平;增强警察的警体技能,进一步展示监狱劳教人民警察的良好精神风貌。
五、训练的组织领导:各省(区、市)司法厅(局)成立岗位练兵活动领导小组,负责训练各阶段的工作安排、督查指导、信息交流、考核验收、总结表彰等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承办领导小组交办事项,督促落实领导小组决定事项。
六、训练的方式方法:岗位练兵可以采取集中学习与个人自学、集中练与单个练、课堂学与现场练、模拟练与实际练相结合的方式开展训练。
广东省司法行政机关干警录用、选调暂行办法(同名41688)
广东省司法行政机关干警录用、选调暂行办法[作者:省人事厅来源:省人事厅点击数:6847 更新时间:2001-03-22] ──(广东省委组织部、省政法委、省人事厅、省司法厅2001年3月22日发粤人发[2001]56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司法行政机关(含监狱、劳教系统)干警录用、选调工作,保证录用、选调干警的基本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广东省国家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政法干部队伍建设的决定》(中发[1999]6号)以及《中共广东省委贯彻<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政法干部队伍建设的决定>的意见》(粤发[2000]6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司法行政机关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司法行政机关录用正科级以下(不含县级司法行政机关领导干部)干警(包括调任、转任非本省政法系统人员和安置营以下军转干部);从非司法行政机关调任、转任副处级以上(含副处级)领导职务、非领导职务人员以及县级司法行政机关领导干部。
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录用、选调为司法行政干警:(一)受过刑事处罚、劳动教养、少年管教的;(二)有犯罪嫌疑尚未查清的;(三)曾被辞退或者开除公职的;(四)道德败坏,有流氓、偷窃、吸毒、赌博、嫖娼等不良行为的;(五)直系血亲和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血亲中有被判处死刑或者正在服刑或在境内外从事颠覆我国政权活动,本人划不清界限的;(六)因贪污、盗窃、行贿、受贿、泄露国家机密、个人操守品行等原因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七)其他原因不适合从事司法行政工作的。
第二章录用第一节录用原则、程序第四条录用司法行政干警,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德才兼备的标准,采取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第五条司法行政机关录用司法行政干警,主要面向普通高等、中等学校毕业生和军转干部;监狱、劳教所的部分职位可从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的其他人员中招考。
广东省司法厅关于成立广东省司法行政系统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等活动督导组的通知
广东省司法厅关于成立广东省司法行政系统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等活动督导组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06.06.06•【字号】粤司[2006]109号•【施行日期】2006.06.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广东省司法厅关于成立广东省司法行政系统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等活动督导组的通知(粤司[2006]109号)各地级以上市司法局,省监狱局、劳教局、司法警官职业学院,省直各监狱、劳教所,厅直各单位、机关各处室:根据厅党委关于加大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监狱劳教人民警察岗位练兵以及公证岗位训练、政风行风评议、排头兵实践活动的检查督导力度的要求,现就成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等活动督导组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督导组的组成厅党委成员以及副厅以上领导(含副巡视员)分别负责一个小组,担任组长,配备有关人员,带队到地级以上市司法局,监狱局、劳教局、警官学院机关以及省直各监狱、劳教单位,对法治理念教育、警察岗位练兵以及公证岗位训练、政风行风评议、排头兵实践活动、进行调研、检查督导,加强分类指导。
(分组情况附后)。
二、督导组的工作职责深入被督导单位、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掌握第一手资料,与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和党员、干部、职工座谈交流;听取被督导单位的情况汇报,了解掌握有关情况;与被督导单位共同研究,提出指导意见和建议;帮助找准问题,落实各项解决问题的办法;发现和宣传典型,总结和推广经验,确保厅党委的工作部署得到落实。
三、督导组工作方法督导组根据统一安排,定期不定期到被督导单位调研指导和检查督促,督导组可列席督导单位有关研究、部署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岗位练兵以及公证岗位培训、政风行风评议、排头兵实践活动的会议;找被督导单位领导、党员、干部、职工了解情况,及时向被督导单位和省厅活动领导小组反馈和汇报情况。
督导组到被督导单位原则上每个季度不少于1次,也可根据情况及时到被督导单位调研指导和检查督促。
广东省司法厅2024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公告
广东省司法厅2024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24.06.12•【字号】〔2024〕第1号•【施行日期】2024.06.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律师正文广东省司法厅2024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公告〔2024〕第1号根据《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公告》(2024年第4号)等有关规定,现就广东省2024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报名条件及有关政策(一)符合以下条件人员,可以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3.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道德品行;4.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5.具备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法学类本科学历并获得学士及以上学位,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法律硕士、法学硕士及以上学位,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相应学位且从事法律工作满三年。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实施前已取得学籍(考籍)或者已取得相应学历的高等学校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或者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并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可以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报名人员户籍在放宽条件地方的,可以将报名学历条件放宽为高等学校本科毕业。
广东省有3个自治县属于放宽条件地方,分别为:乳源瑶族自治县、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连南瑶族自治县。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1.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2.曾被开除公职或者曾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公证员执业证书的;3.被吊销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4.被给予二年内不得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处理期限未满或者被给予终身不得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国家司法考试)处理的;5.因严重失信行为被国家有关单位确定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并纳入国家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的;6.因其他情形被给予终身禁止从事法律职业处理的。
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部关于加强监狱监区、分监区和劳教所大队、中队建设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部关于加强监狱监区、分监区和劳教所大队、中队建设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公布日期】1996.10.28•【文号】司发通[1996]131号•【施行日期】1996.10.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监狱管理正文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部关于加强监狱监区、分监区和劳教所大队、中队建设的若干规定》的通知(1996年10月28日司发通[1996]13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监狱管理局: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等法律、法规,强化依法治警、依法治监(所),促进现代化文明监狱、劳教所建设,特制定《司法部关于加强监狱监区、分监区和劳教所大队、中队建设的若干规定》,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司法部关于加强监狱监区、分监区和劳教所大队、中队建设的若干规定监狱的监区、分监区和劳教所的大队、中队是依法对罪犯实行惩罚、教育、改造和对劳教人员实行管理教育,组织罪犯、劳教人员学习、劳动生产,完成各项工作任务的基层组织。
为加强监狱、劳教所建设,特作以下规定。
一、机构设置及警力配备1.监狱下设监区、分监区,劳教所下设大队、中队。
监狱的监区、劳教所的大队一般为正科级建制,分监区、中队一般为副科级建制。
2.监狱的监区、劳教所的大队可分别按照500名左右罪犯和300名左右劳教人员的标准设置,监狱的分监区、劳教所的中队可分别按照150名左右罪犯和100名左右劳教人员的标准设置。
3.监狱的监区和劳教所的大队的警力配备比例分别为罪犯或劳教人员总数的3%;监狱的分监区和劳教所的中队的警力配备比例不得低于罪犯或劳教人员总数的8%。
4.监狱的监区设正、副监区长和正、副教导员,分监区设正、副分监区长和正、副指导员。
劳教所的大队设正、副大队长和正、副教导员,中队设正、副中队长和正、副指导员。
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司法厅领导干部定期接待群众来访实施方案》的通知
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司法厅领导干部定期接待群众来访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09.06.11•【字号】粤司[2009]97号•【施行日期】2009.06.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信访正文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司法厅领导干部定期接待群众来访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司[2009]97号)各地级以上市司法局,省监狱局、劳教局、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厅机关各处室、厅直各单位:经厅领导同意,现将《广东省司法厅领导干部定期接待群众来访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有关要求配合落实或参照执行。
在落实中有什么意见或建议,请及时与厅信访办联系。
联系人:文芳芳,联系电话:86351250。
二00九年六月十一日广东省司法厅领导干部定期接待群众来访实施方案为进一步加强司法行政部门信访工作,推动领导干部定期接待群众来访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共中央《关于领导干部定期接待群众来访的意见》精神,结合我厅司法行政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实施《信访条例》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信访工作的意见》,畅通信访渠道,充分发挥领导干部在解决信访问题中的主导作用,妥善化解各类矛盾纠纷,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
二、任务目标通过领导干部定期接待来访群众,进一步落实信访工作领导责任制,形成领导带头,责任明确,统筹兼顾、标本兼治的信访工作格局,提高信访工作效能,切实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
通过倾听信访群众反映的问题,及时发现我省司法行政系统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以便有针对性地调整决策,采取措施,改进工作,加强自身建设,从源头上减少信访问题的发生。
三、接访领导厅领导班子成员。
四、接访范围(一)属于司法行政机关职权管辖范围的案件;(二)反映司法行政工作人员严重违法违纪的案件;(三)办理难度大,需要领导出面协调的疑难案件或历史积案;(四)上级机关交办的重大疑难案件;(五)领导认为需要接访的其他案件和信访问题。
广东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10.03.19•【字号】粤司办[2010]42号•【施行日期】2010.03.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计正文广东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通知(粤司办〔2010〕42号)省监狱局、劳教局,厅机关各处室、厅直各单位:为加强对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经常性监督,增强审计效果,促进经济责任审计监督逐步从事后监督向事中监督转变,建立健全干部监督管理体制及预警机制和防范作用,正确评价领导干部任期内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促进领导干部勤政廉政。
根据《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广东省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试行)》和《广东省司法厅内部审计工作暂行规定》的有关精神,经厅党委研究决定,今后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审计对象和范围。
根据内部审计工作有关规定,领导干部离任审计和任中审计是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确定的,所以,省属监狱劳教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厅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均为省厅离任审计和任中审计的管辖对象。
审计范围为:领导干部离任必审;领导干部任职期间满2年以上的,必须进行任中审计。
已实施任中审计后的领导干部离任时,任中审计过时段不再重复审计,特殊情况不受任职时间和时段的限制。
二、审计程序实施。
按照领导干部离任和任职期间年限的安排,厅审计部门将依照审计程序,作出审计方案,下发审计通知书,授权省监狱局、劳教局审计部门履行厅的审计职权,对任职期间的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实施审计。
省厅视审计工作进展情况,将组织对有关审计个案进行督查和实地指导。
为避免不必要的重复审计,离任、任中审计可以结合其他年度财政财务收支审计一并开展。
三、审计结果运用。
各单位要切实重视审计成果利用,组织实施的审计部门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作出评价,及时向厅经济责任审计领导小组提交结论性审计文书,经有关领导阅示后向被审计单位下发审计意见或审计决定。
广东省司法厅关于成立省司法厅监狱劳教人民警察岗位练兵及公证岗位培训活动领导小组的决定
广东省司法厅关于成立省司法厅监狱劳教人民警察岗位练兵及公证岗位培训活动领导小组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06.03.20•【字号】粤司[2006]74号•【施行日期】2006.03.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警务督察正文广东省司法厅关于成立省司法厅监狱劳教人民警察岗位练兵及公证岗位培训活动领导小组的决定(粤司[2006]74号)各地级以上市司法局,省监狱局,省劳教局,司法警官职业学院:为加强对监狱劳教人民警察岗位练兵及公证岗位培训活动的组织领导,切实推进岗位练兵和岗位培训活动的深入开展,确保活动取得实效,经厅党委研究决定,成立省司法厅监狱劳教人民警察岗位练兵及公证岗位培训活动领导小组。
组长:陈伟雄(厅党委书记、厅长)副组长:何铭清(厅党委副书记、副厅长)成员:黄武(副厅长)马军港(厅党委委员、副厅长)杨日华(厅党委委员、副厅长)武传明(厅党委委员、纪委书记)王承魁(厅党委委员、政治部主任)于保忠(厅党委委员、监狱局局长)向和启(厅党委委员、劳教局政委)何流明(厅党委委员、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党委书记)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领导和协调监狱劳教人民警察岗位练兵及公证岗位培训活动,对岗位练兵和岗位培训活动进行统一部署和督促检查,同时负责“双六条禁令”的落实和督查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落实领导小组的决定事项和工作部署、安排,信息材料的整理汇总、报送工作,承办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办公室主任:王承魁(兼)副主任:杨富(厅政治部副主任)成员:梁小岸(厅政治部培训处处长)严贤德(厅监狱劳教工作联络处主任)冉勇(厅公管处处长)李希跃(厅政治部培训处副调研员)张晓初(厅政治部培训处副主任科员)李明权(厅监狱劳教工作联络处副主任科员)广东省司法厅二○○六年三月二十日。
广东省司法行政机关干警录用、选调暂行办法
(⼴东省委组织部、⼴东省委政法委、⼴东省⼈事厅、⼴东省司法厅2001年3⽉22⽇发粤⼈发[2001]56号)第⼀章 总则 第⼀条 为了规范司法⾏政机关(含监狱、劳教系统)⼲警录⽤、选调⼯作,保证录⽤、选调⼲警的基本素质,根据《中华⼈民共和国⼈民警察法》、《国家公务员暂⾏条例》、《⼴东省国家公务员录⽤实施办法》、《中共中央关于进⼀步加强政法⼲部队伍建设的决定》(中发[1999]6号)以及《中共⼴东省委贯彻的意见》(粤发[2000]6号)的有关规定,结合⼴东省司法⾏政机关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条 本办法适⽤于司法⾏政机关录⽤正科级以下(不含县级司法⾏政机关领导⼲部)⼲警(包括调任、转任⾮⼴东省政法系统⼈员和安置营以下军转⼲部);从⾮司法⾏政机关调任、转任副处级以上(含副处级)领导职务、⾮领导职务⼈员以及县级司法⾏政机关领导⼲部。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者,不得录⽤、选调为司法⾏政⼲警:(⼀)受过刑事处罚、劳动教养、少年管教的;(⼆)有犯罪嫌疑尚未查清的;(三)曾被辞退或者开除公职的;(四)道德败坏,有流氓、偷窃、吸毒、赌博、嫖娼等不良⾏为的;(五)直系⾎亲和对本⼈有重⼤影响的旁系⾎亲中有被判处死刑或者正在服刑或在境内外从事*我国政权活动,本⼈划不清界限的;(六)因贪污、盗窃、⾏贿、受贿、泄露国家机密、个⼈操守品⾏等原因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七)其他原因不适合从事司法⾏政⼯作的。
第⼆章 录⽤第⼀节录⽤原则、程序 第四条 录⽤司法⾏政⼲警,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德才兼备的标准,采取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法进⾏。
第五条 司法⾏政机关录⽤司法⾏政⼲警,主要⾯向普通⾼等、中等学校毕业⽣和军转⼲部;监狱、劳教所的部分职位可从具有⾼中以上⽂化程度的其他⼈员中招考。
地级以上司法局(厅)、省监狱管理局、省劳教局机关录⽤的司法⾏政⼲警必须具有⼤专以上⽂化程度。
第六条 录⽤司法⾏政⼲警的基本程序: (⼀)编制录⽤计划; (⼆)发布招考公告; (三)组织报名和审查资格; (四)考试; (五)体检; (六)考核和政审; (七)录⽤和试⽤。
广东省司法厅办公室关于加强我省司法行政志书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司法厅办公室关于加强我省司法行政志书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08.01.02•【字号】粤司办[2008]263号•【施行日期】2008.01.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广东省司法厅办公室关于加强我省司法行政志书工作的通知(粤司办[2008]263号)各地级以上市司法局,省监狱局、劳教局,广东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厅直各单位:史志事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事业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保存历史、传承文明、反映国情、弘扬中华民族精神、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推动“三个文明”建设等方面,有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1984年以来,我省司法行政系统按照省政府的部署开展志书编修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成效。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地方志工作条例》和《广东省地方志工作规定》、《广东省地方志事业2006-2010年发展规划》,推动我省司法行政志书编修的全面深入发展,更好地发挥志书存史、资政、教化的作用,现就加强我省司法行政志书工作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司法行政志书重要意义。
志书工作是一项基础性和连续性的工作,是司法行政文化事业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不仅在保存历史、传承文明方面,而且在资政教化、弘扬和培育司法行政精神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
因此,要用“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战略眼光,充分认识志书的重要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二、认真做好志书的典藏工作。
志书的典藏就是对志书的收藏、整理及研究利用,直接关系到志书社会作用的发挥。
根据省政府的要求,结合我省司法行政工作实际,要尽快形成以下志书典藏网络:(一)省厅志书典藏网络。
以省厅档案室为库藏点,设立志书专柜,典藏的志书有:1.各地级以上市司法局的司法行政志、各县(市、区)司法局的司法行政志;2.省监狱局《广东监狱志》、各监狱的监狱志;3.省劳教局《广东劳教志》、各劳教所的劳教志;4.广东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及厅直单位、学会、协会的志书。
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司法行政系统干部培训工作暂行规定
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司法行政系统干部培训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会议差旅【发文字号】粤司[2005]222号【发布部门】广东省司法厅【发布日期】2005.10.14【实施日期】2005.10.1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司法行政系统干部培训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粤司[2005]222号)各地级以上市司法局,省监狱局,省劳教局,司法警官职业学院,省直各监狱、劳教所,厅直机关各处室: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省司法行政系统干部培训工作,全面提高队伍素质,省厅制定了《广东省司法行政系统干部培训工作暂行规定》,现将本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广东省司法行政系统干部培训工作暂行规定》广东省司法厅二○○五年十月十四日广东省司法行政系统干部培训工作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使我省司法行政系统干部培训工作长期化、制度化、规范化,全面提高队伍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条例》、《国家公务员培训暂行规定》和《广东省国家公务员通用能力标准框架(试行)》,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司法行政系统干部培训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按照中央关于大规模培训干部、大幅度提高干部队伍素质的要求,以提高依法行政、公正执法水平和领导能力为重点,求真务实,改革创新,进一步加强干部队伍建设,努力造就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纪律严明、作风过硬、廉洁高效的司法行政干部队伍,为司法行政工作改革发展提供组织保证和人才支持。
第三条司法行政系统干部培训工作的目标是:通过培训,提高司法行政干部队伍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完善知识结构,增强依法行政能力、公正执法能力、开拓创新能力;形成适应司法行政干部培训需求,体现时代特色的教学体系、课程体系和教材体系;构建布局合理、功能齐全、特色鲜明、优势互补的培训网络;培养一支素质优良、规模适度、结构合理、专兼结合的师资队伍;完善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协调配合、运转高效的培训管理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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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司法厅关于成立省司法厅监狱劳教人民警察岗位练兵及公证岗位培训活动领导小组的决定
【法规类别】警察警衔警械
【发文字号】粤司[2006]74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司法厅
【发布日期】2006.03.20
【实施日期】2006.03.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广东省司法厅关于成立省司法厅监狱劳教人民警察岗位练兵及公证岗位培训活动领导小
组的决定
(粤司[2006]74号)
各地级以上市司法局,省监狱局,省劳教局,司法警官职业学院:
为加强对监狱劳教人民警察岗位练兵及公证岗位培训活动的组织领导,切实推进岗位练兵和岗位培训活动的深入开展,确保活动取得实效,经厅党委研究决定,成立省司法厅监狱劳教人民警察岗位练兵及公证岗位培训活动领导小组。
组长:陈伟雄(厅党委书记、厅长)
副组长:何铭清(厅党委副书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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