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贯彻落实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决定的意见
甘肃省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办法-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15号]
甘肃省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办法正文:---------------------------------------------------------------------------------------------------------------------------------------------------- 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15号)《甘肃省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办法》已经2000年12月27日省人民政府第10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陆浩二00一年一月三十日甘肃省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使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严格依法行政,履行法定职责,提高行政执法水平,保证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及法律法规授权或者依法委托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执法机关),必须依照本办法建立和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
第三条行政执法责任制是指依法确定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责任,对行政执法工作目标实行量化考核的工作制度。
行政执法过错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故意或者过失作出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和失职行为。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建立、实施和监督考核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本机关及其直属派出机构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建立、实施和监督考核工作,并对本系统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进行指导。
被授权或受委托的行政执法组织应按照上级主管机关或委托机关的要求建立和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并接受其监督考核。
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的地县行政执法机关,在按照上级行政主管机关的要求建立和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同时,应接受同级政府的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本系统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指导。
第五条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必须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和社会主义法制统一的原则,行政执法必须做到合法、公正、廉洁、高效,保证法律、法规、规章在本行政区域、本系统正确有效的实施。
中共甘肃省委、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乡镇机构改革意见的通知
中共甘肃省委、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乡镇机构改革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民政府,中共甘肃省委员会•【公布日期】2001.04.06•【字号】省委发[2001]28号•【施行日期】2001.04.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中共甘肃省委、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乡镇机构改革意见的通知(省委发〔2001〕28号2001年4月6日)各地、市、自治州委,各行政公署、自治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部门:《甘肃省乡镇机构改革意见》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农村税费改革及各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甘肃省乡镇机构改革意见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地方政府机构改革的意见》(中发〔1999〕2号文件)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中发〔2000〕7号文件)以及中央关于市县乡机构改革工作会议精神,结合全省农村实际,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全省乡镇机构改革总的指导思想是:以目前正在开展的农村“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学习教育活动为动力,紧密结合农村税费改革,大力精简机构人员,切实减轻农民负担,进一步密切干群关系,巩固农村基层政权,促进全省农村社会经济发展,保持社会政治稳定。
二、改革的目标和原则(一)改革的目标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充分发挥乡镇党委的领导核心作用,巩固农村基层政权;进一步推动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的发展和完善,为乡镇经济发展创造条件;加强农村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和法制建设,依法行政,维护社会稳定;精简机构,大力压缩财政供养人员,减轻农民负担;加强国家公务员队伍建设,逐步建立廉洁自律、求真务实、办事高效、运转协调、行为规范,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乡镇管理体制。
(二)改革的原则1.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转变政府职能,改变工作作风,切实把政府职能转变到提供公共服务、加强社会管理上来。
2.权责一致的原则。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2016年依法行政工作要点的通知-甘政办发〔2016〕32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2016年依法行政工作要点的通知正文:----------------------------------------------------------------------------------------------------------------------------------------------------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2016年依法行政工作要点的通知甘政办发〔2016〕32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甘肃省2016年依法行政工作要点》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3月24日甘肃省2016年依法行政工作要点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的通知》、《中共甘肃省委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意见》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打造法治政务环境的意见》,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2016年依法行政工作要点。
一、强化法治思维和依法行政能力(一)完善和落实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学法制度,围绕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生态环境保护举办政府系统领导干部法治专题讲座,加强对政府工作人员的法治教育培训,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问题的能力,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年度报告制度。
(责任单位: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府法制办牵头,省直各部门、市州政府负责)(二)强化行政执法人员法律素质建设,组织开展行政执法人员法律专题培训,健全完善行政执法队伍法律知识考试考核制度,逐步建立完善行政执法队伍学法档案、学法情况通报等制度,开展定期不定期的学法成效抽查。
加大公务员初任培训、任职培训中法律知识培训力度,增加公务员录用考试中法律知识的比重,制定公务员晋升依法行政考核制度。
甘肃省人民政府批转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关于甘肃省清理化解政法机关基础设施建设债务实施方案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批转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关于甘肃省清理化解政法机关基础设施建设债务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 甘肃省人民政府批转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关于甘肃省清理化解政法机关基础设施建设债务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现将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制定的《甘肃省清理化解政法机关基础设施建设债务实施方案》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甘肃省人民政府二○一二年四月十八日甘肃省清理化解政法机关基础设施建设债务实施方案(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化解地方政法机关基础设施建设债务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2〕9号)和《财政部关于下达2011年中央化解地方政法机关基础设施建设债务补助资金的通知》(财行〔2011〕766号)要求,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各市州、县市区政府要按照“制止新债、核实底数、明确责任、分类处理、彻底化解”的总体要求,在严格制止发生新债的基础上,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于2014年12月31日前完成政法机关基础设施建设债务化解工作。
二、基本原则(一)明确化债责任。
市州、县市区政府对同级政法机关基础设施建设债务清理工作负总责,负责其所属政法机关基础设施建设债务清理化解的具体实施工作,确保3年内完成政法机关基础设施建设债务化解任务。
(二)先清理后化解。
市州、县市区政府在全面摸清政法机关基础设施建设债务底数的基础上,本着“优先化解基层债务”的原则,由各地结合实际情况确定顺序逐步化解。
债务底数不得超过2010年省发展改革委组织摸底调查确定的债务余额。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甘政办发[2007]92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甘政办发〔2007〕92号2007年7月2日)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现将《甘肃省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予以印发。
请遵照执行。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是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关键。
各市州、各部门要结合实际,及时制定和完善《办法》的具体实施方案和配套细则,并将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纳入政府目标管理体系,确保《办法》规定的各项要求落到实处。
各市州、各部门贯彻落实《办法》的情况请于年底前书面报告省政府。
甘肃省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落实行政执法责任,促进和保障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行政,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包括法律、法规授权组织)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政府负责所属行政执法部门及下级政府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
具体评议考核工作由政府法制机构会同政府办公厅(室)、监察、人事、财政、审计、信访等部门共同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政府所属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本部门内设、直属和派出机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
第四条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的行政执法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系统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或者与所属行政执法部门所在地同级政府共同组织进行评议考核。
实行双重管理的中央在甘行政执法部门,上级行政执法部门已组织实施评议考核的,应当将考评结果报告同级政府;未组织实施考评的,按照本办法进行评议考核。
贯彻《决定》的重点及关键
贯彻《决定》的重点及关键佚名国务院今年五月十二日发布了《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
该《决定》作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一项重要的指导性文件,专门就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问题作出了部署和安排,这是国务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一项重要举措,对于巩固党的执政基础、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加强政府自身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该《决定》实实在在的制度安排,更为精细的程序设计,对市县政府依法行政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作出了科学的部署和安排,展现了中央政府推进依法行政的强劲力度,也标志着我国政府法治建设的步伐将进一步加快。
本文就如何全面扎实抓贯彻落实《决定》提出几点意见。
一、学习领会《决定》,重点是政府及其机关,关键是领导《决定》指出:“依法行政重点在基层,难点在基层。
”市县两级政府处在国家行政管理的最前沿,与广大人民群众打交道最直接、最经常。
其是否依法行政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保障和社会法治环境的形成,进而关系到党的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基本方略的实现,关系到市场秩序管理、经济宏观调控、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等政府职能的转变,关系到党和政府在人民心目中的形象和威信。
自《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颁布实施以来,为什么还存在着“依法行政重点在基层,难点在基层”这一问题,主要是市县两级政府及其机关,特别是少数领导干部认识不到位、法律意识较为淡薄造成的。
一是少数领导干部,在实际工作中,重人治轻法治,工作上,喜欢凭主观臆断下命令,不愿按法律规定办事,定指标、下任务、做决策不注重科学性、合法性,而以“摘官帽”、“一票否决”等手段强制推行“长官”意志,下级为了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指标任务,不得不忽视法律,采取一些非法的行政手段,进而造成工作失误。
二是少数行政机关和执法人员滥用职权,把法律赋予的职权当成一种为我所用的“工具”,对自己有利时就执行,对自己不利时抛到一边,我行我素。
依法行政领导小组管理制度
依法行政领导小组管理制度第一条为了切实加强对依法行政工作的领导,促进全市依法行政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和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的意见》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陇南市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是在市政府领导下负责全市依法行政工作的领导机构。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承担日常事务。
第三条领导小组主要职责:(一)研究确定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和市政府依法行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决定和命令。
(二)规划全市依法行政工作中、长期目标任务,确定年度工作要点,并负责监督落实。
(三)研究分析全市依法行政工作形势,安排部署依法行政重要工作,研究解决依法行政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四)研究提交市委、市人大讨论决定的有关依法行政工作的重大问题。
(五)决定召开全市性依法行政工作会议和举办全市性依法行政重大活动。
(六)组织检查组或督导组,对各县(区)、各部门依法行政和行政执法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议考评。
(七)听取市依法行政领导小组办公室和有关成员单位依法行政工作年度情况汇报,并就研究讨论的重要问题作出决定、决议。
(八)审核上报省级表彰奖励的依法行政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审批和表彰奖励市级依法行政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九)讨论决定需要领导小组审议的其它事项。
第四条领导小组实行全体会议制度,会议一般每年召开1—2次,根据工作需要也可临时确定召开。
领导小组成员因事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向领导小组办公室请假,并委托本单位其他负责同志列席会议。
领导小组对经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的事项,应形成决议或决定,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会议纪要。
第五条领导小组实行成员单位分工负责制。
各成员单位在领导小组的领导和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协调下,按照各自“三定”规定的职责,把依法行政贯穿于工作的各个方面,明确责任、突出重点、分步实施、整体推进,定期向领导小组报告工作计划和总结,交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汇总。
甘肃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的意见
甘肃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2.12•【字号】甘政发[2008]79号•【施行日期】2008.12.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甘肃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的意见(甘政发[2008]79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以下简称《决定》),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一、加强学习宣传,提高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
市县政府领导干部要带头学法,提高法律意识,增强法治观念,每年至少2次聘请专家、学者为领导干部作专题法制讲座。
结合政府的重要决策,认真落实政府常务会议会前学法制度。
加强对领导干部任前法律知识的考查和测试,并将考查和测试结果作为任职的依据之一。
省级有关职能部门要把依法行政作为干部培训的重要内容,制订依法行政培训大纲,每3至5年对市县政府领导进行1次依法行政轮训,切实提高领导干部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的能力。
市县政府要建立健全法律学习培训和考核的长效机制,把学习培训纳入公务员培训的总体规划,有计划、有重点地抓好学习培训,做到学法计划、内容、时间、人员、经费、效果“六落实”。
加大公务员录用考试法律知识测查力度,增加法律知识在相关考试科目中的比重。
每2年对行政执法人员进行1次集中法律知识培训和考核,培训考试不合格的,年度考评不得评为称职。
要大力开展法制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每年至少组织开展2至3次面向社会的依法行政集中宣传教育活动,弘扬法治精神,在全社会广泛倡导学法辨是非、知法明荣辱、用法止纷争的法治意识,促进自觉学法守法用法社会氛围的形成。
二、完善行政决策机制,提高行政决策水平。
市县政府要依照《甘肃省人民政府重大决策暂行规则》的规定,在今明两年内建立健全公众参与、专家咨询和政府决定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完善重大行政决策听取意见、合法性审查、集体决定等制度。
行政法的基本原理与基本原则试卷10
判断题1:[1分]进一步加强电子政务建设,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建设好互联网信息服务平台和便民服务网络平台,方便人民群众通过互联网办事。
正确错误我的答案:√2:[1分]高度重视舆论监督,支持新闻媒体对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进行曝光。
正确错误我的答案:√3:[1分]行政法规和规章草案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以适当方式反馈意见采纳情况。
正确错误我的答案:√4:[1分]健全行政复议机构,确保复议案件依法由3名以上复议人员办理。
正确错误我的答案:√5:[1分]依法行政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三者的有机统一。
正确错误我的答案:√6:[1分]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可酌情受理。
正确错误我的答案:√7:[1分]党的十七大把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深入落实,全社会法制观念进一步增强,法治政府建设取得新成效,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要求的重要内容。
正确错误我的答案:√8:[1分]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经济、社会和文化事务管理职责,要由法律、法规赋予其相应的执法手段。
行政机关违法或者不当行使职权,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实现权力和责任的统一。
正确错误我的答案:√9:[1分]进一步加强法制机构建设,使法制机构的规格、编制与其承担的职责和任务相适应。
正确错误我的答案:√10:[1分]市县政府及其部门做出重大行政决策前要交由法制机构或者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做出决策。
正确错误我的答案:√11:[1分]公务员考试,可以增加法律知识在相关考试科目中的比重。
对从事行政执法、政府法制等工作的公务员,还要进行专门的法律知识考试。
正确错误我的答案:√12:[1分]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政府提供的信息要全面、准确、及时,制定的政策、发布的决定要相对稳定,行政管理做到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诚信。
正确错误13:[1分]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重大或者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草案,要采取听证会、论证会、座谈会或者向社会公布草案等方式向社会听取意见,尊重多数人的意愿,充分反映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执法机关执法依据的公告(第1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执法机关执法依据的公告(第1号)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4.19•【字号】甘政发[2006]33号•【施行日期】2006.04.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执法机关执法依据的公告(第1号)(甘政发[2006]33号)为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37号),现将第一批审核确认的省发改委等22个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依据予以公布,供社会公众查询和监督。
附件:1、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执法依据2、甘肃省民族事务委员会(甘肃省宗教局)行政执法依据3、甘肃省民政厅行政执法依据4、甘肃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行政执法依据5、甘肃省建设厅行政执法依据6、甘肃省水利厅行政执法依据7、甘肃省农牧厅行政执法依据8、甘肃省文化厅行政执法依据9、甘肃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行政执法依据10、甘肃省审计厅行政执法依据11、甘肃省环境保护局行政执法依据12、甘肃省体育局行政执法依据13、甘肃省统计局行政执法依据14、甘肃省物价局行政执法依据15、甘肃省粮食局行政执法依据16、甘肃省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办公室行政执法依据17、甘肃省人民防空办公室行政执法依据18、甘肃省旅游局行政执法依据19、甘肃省档案局行政执法依据20、甘肃省测绘局行政执法依据21、甘肃省气象局行政执法依据22、甘肃省地震局行政执法依据二○○六年四月十九日附件1: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执法依据一、行政执法主体性质(一)法定行政机关(二)执法主体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七条2 、《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第六条3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4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暂行规定》第六条5 、《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暂行办法》第七条6 、《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暂行办法》第十一条7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六条8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六条9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六条10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第二条11 、《国家以工代赈管理办法》第六条12 、《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13 、《甘肃省招标投标条例》第二条二、行政执法职权(一)行政许可( 8 项)1 、棉花收购或加工资格证书核发法律依据:《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三条2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投资许可证核发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3 、限额以下境外资源开发类和大额用汇投资项目核准法律依据:( 1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 号序号 1 )( 2 )《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第五条4 、限额以下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法律依据:《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第十二条5 、限额以上境外资源开发类和大额用汇投资项目审核法律依据:( 1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 号序号 1 )( 2 )《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第八条6 、限额以上外商投资项目审核法律依据:《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第十二条7 、地方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审批法律依据:《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第十一条8 、石油成品油批发、仓储、零售经营资格审批法律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 412 号序号 183 )(二)行政处罚( 3 项)1 、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不招标的处罚种类: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 2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六十八条2 、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处罚种类: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 2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六十八条3 、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未经批准擅自邀请招标的处罚种类:罚款、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法律依据:《甘肃省招标投标条例》第四十七条(三)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9 项)1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的联合审批法律依据:( 1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2 )《甘肃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二十条2 、企业投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内项目的核准法律依据:( 1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 2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第十条3 、企业投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外项目的备案法律依据:( 1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 2 )《甘肃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第三条4 、创业投资企业备案法律依据:《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5 、地方政府投资项目和地方企业投资项目的资金申请报告审核法律依据:《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6 、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审核法律依据:《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办法》第十八条7 、招标事项核准法律依据:( 1 )《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增加招标内容和核准招标事项暂行规定》第三条( 2 )《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增加招标内容和核准招标事项暂行规定》第九条8 、招标公告发布媒介的指定法律依据:《甘肃省招标投标条例》第二十三条9 、申请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材料审核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四条( 2 )《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第十四条附件 2 :甘肃省民族事务委员会(宗教局)行政执法依据一、行政执法主体性质(一)法定行政机关(二)执法主体法律依据1 、《宗教事务条例》第五条2 、《甘肃省清真食品管理条例》第三条二、行政执法职权(一)行政许可( 15 项)1 、设立宗教院校的审核法律依据:《宗教事务条例》第八条2 、宗教活动场所筹备设立的审批法律依据:《宗教事务条例》第十三条3 、大型宗教活动的审批法律依据:《宗教事务条例》第二十二条4 、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的审核法律依据:《宗教事务条例》第二十四条5 、宗教教职人员的备案法律依据:《宗教事务条例》第二十七条6 、藏传佛教活佛传承继位的批准法律依据:《宗教事务条例》第二十七条7 、在中国境内没有相应的合法的中国宗教组织的外国宗教组织及其成员,以宗教组织或宗教教职人员身份与中国政府有关部门或宗教界进行交往活动的审核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九条8 、携带用于宗教文化学术交流的宗教用品入境的批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十一条9 、在华外国人集体宗教活动临时地点审批法律依据:( 1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 号序号 366 )(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第四条10 、外国人携带超出自用数量的宗教用品入境审批法律依据:( 1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 号序号 368 )(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第六条11 、邀请以非宗教身份入境的外国人讲经、讲道审批法律依据:( 1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 412 号序号 369 )。
关于推进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指导意见(精)
关于推进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市县政府是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在基层的重要实施者,承担着管理地方经济社会事务的重要职责,与广大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
市县政府能否切实做到依法行政,很大程度上决定着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整体进程。
近些年来,各地方、各部门按照国务院的总体部署,紧紧围绕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狠抓落实,在推进市县政府依法行政方面做了大量扎实的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
但也要看到,当前市县政府依法行政还存在不少问题,与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的要求还不适应。
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以下简称纲要)确立了经过十年左右坚持不懈的努力,基本实现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明确了今后十年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指导思想和具体目标、基本原则和要求、主要任务和措施。
结合市县政府的实际,现就推进市县政府依法行政提出如下意见:一、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一)全面实行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和事后备案制度。
建立健全规范性文件制定发布制度。
制定和发布规范性文件必须经法制机构或者法制工作人员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审查或者审查未通过的,市县政府或者政府部门领导不得签发。
规范性文件发布后,要及时报上级行政机关备案,上级行政机关对报备的规范性文件要严格审查,做到“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
(二)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
要定期对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并公布清理后仍然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市县政府要集中一段时间对本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对与法律法规规章抵触,含有“零地价”、“挂牌保护”、禁止执法机关检查等违法承诺或者优惠政策,以及“超国民待遇”或者地方保护内容的,要坚决予以修改或者废止。
(三)探索建立规范性文件的定期评估制度。
制定机关要定期对规范性文件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作出相应处理。
二、改善行政执法工作(四)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执法。
要认真履行法定职责,加大行政执法力度,对扰乱市场秩序、乱占耕地、破坏资源、污染环境等违法行为要依法严格制裁,坚决纠正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确保法律法规和国家各项方针政策得到有效执行。
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126号——甘肃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
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126号——甘肃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09.05•【字号】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126号•【施行日期】2016.12.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126号《甘肃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已经2016年8月30日省人民政府第12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
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省长林铎2016年9月5日甘肃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重大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和《甘肃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以下简称行政执法机关),在依法作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等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之前,由该行政执法机关的法制机构或指定的机构(以下统称法制机构)对其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的行为。
第三条行政执法机关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未经审核的,不得作出执法决定。
其他行政执法决定,行政执法机关认为需要法制审核的,法制机构可以对其进行法制审核。
第四条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执法机关以共同名义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由负责牵头的行政执法机关法制机构进行审核,其他行政执法机关的法制机构参与审核。
第五条下列事项属于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二)行政执法决定可能在社会造成重大影响的;(三)需经听证程序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四)案件情况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
第六条省级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系统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范围标准,印发本系统参照执行,并报送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
某市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总结范文
某市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总结范文近年来,我市全面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和省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的意见》精神,认真实施《甘肃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严格规范性文件制定审查程序,为大力实施生态安全和工业强市“两大战略”,培育壮大能源化工、食品工业、现代农业、现代服务业和劳务经济“五大产业”提供了良好的法制保障。
我们的主要做法是:一、建章立制,着力完善工作程序为进一步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提高规范性文件质量,我们一是进一步规范决策制度。
市政府重新修订了《政府工作规则》、《重大决策程序暂行规定》等行政决策制度,出台了《常务会议组织规则》,对涉及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公共利益的重大问题和事项,实行“五不决策”,即:没有调查研究不决策,没有专家咨询论证不决策,没有征求群众意见不决策,没有经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不决策,没有集体讨论不决策。
在石羊河流域重点治理的决策过程中,市上多次邀请水土保持、风沙治理、生态保护等方面的专家学者进行了广泛的咨询论证和科学评估。
在决策的执行阶段,各有关部门为了保证决策的正确执行,还研究制定了土地管理、土地流转、节约用水、水权交易、生态保护、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等方面的规范性文件或指导性文件,确保了石羊河流域重点治理的有序实施。
二是完善规范性文件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管理和监督,维护法制统一,确保政令畅通,推进依法行政,切实提高规范性文件质量,结合全市依法行政工作的实际,在《某某市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暂行规则》的基础上,重新制定了《某某市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对市、县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查、审议、公布、备案等方面作出了更为具体的规定,明确了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
二、严把“五关”,着力维护法制统一树立宪法、法律绝对权威,维护法制统一,确保政令申通,是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
《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是国务院专门就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发布的第一个决定,是国务院继2004年发布《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后,为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法治政府而作出的又一项重大举措。
国务院法制办从2006年12月起着手《决定》的研究、起草工作。
经过反复调研、征求意见,于2008年4月30日,国务院第7次常务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了决定草案。
2008年5月12日,国务院正式下发了《决定》(国发…2008‟17号)。
一、《决定》出台的背景、重要意义(二)《决定》发布实施的重大意义1、有利于巩固党的执政基础。
依靠人民、坚持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是我们党的立党之本、执政之基和力量之源。
大力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从制度上规范行政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关系,保障人民群众有序参与政府管理,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办事,保证来自人民的权力真正为人民服务,有利于增强广大人民群众对党和政府的认同、拥护和支持,密切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巩固党的执政基础。
2、有利于保障科学发展观的贯彻落实。
市县政府是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重要执行者,是地方经济社会事务的主要管理者。
大力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把体现科学发展要求的法律制度落实到基层,贯穿于政府工作的各个环节,依法决策、依法管理,有利于妥善处理眼前与长远、局部与全局利益、经济与社会发展的关系,实现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3、有利于夯实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础。
和谐社会首先应该是法治社会。
和谐社会不是没有矛盾纠纷,而是从制度上能够较好地防范矛盾纠纷的发生,有了矛盾纠纷又能够得到及时、公正、圆满的解决。
大力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平衡好各种利益关系,规范和约束行政权力,有助于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各种矛盾和纠纷的发生,及时有效地化解已经产生的矛盾和纠纷,维护社会稳定,实现社会和谐。
4、有利于加强政府自身改革和建设。
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
《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是国务院专门就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发布的第一个决定,是国务院继2004年发布《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后,为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法治政府而作出的又一项重大举措。
国务院法制办从2006年12月起着手《决定》的研究、起草工作。
经过反复调研、征求意见,于2008年4月30日,国务院第7次常务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了决定草案。
2008年5月12日,国务院正式下发了《决定》(国发…2008‟17号)。
一、《决定》出台的背景、重要意义(二)《决定》发布实施的重大意义1、有利于巩固党的执政基础。
依靠人民、坚持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是我们党的立党之本、执政之基和力量之源。
大力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从制度上规范行政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关系,保障人民群众有序参与政府管理,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办事,保证来自人民的权力真正为人民服务,有利于增强广大人民群众对党和政府的认同、拥护和支持,密切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巩固党的执政基础。
2、有利于保障科学发展观的贯彻落实。
市县政府是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重要执行者,是地方经济社会事务的主要管理者。
大力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把体现科学发展要求的法律制度落实到基层,贯穿于政府工作的各个环节,依法决策、依法管理,有利于妥善处理眼前与长远、局部与全局利益、经济与社会发展的关系,实现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3、有利于夯实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础。
和谐社会首先应该是法治社会。
和谐社会不是没有矛盾纠纷,而是从制度上能够较好地防范矛盾纠纷的发生,有了矛盾纠纷又能够得到及时、公正、圆满的解决。
大力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平衡好各种利益关系,规范和约束行政权力,有助于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各种矛盾和纠纷的发生,及时有效地化解已经产生的矛盾和纠纷,维护社会稳定,实现社会和谐。
4、有利于加强政府自身改革和建设。
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151号——甘肃省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151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151号——甘肃省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正文:----------------------------------------------------------------------------------------------------------------------------------------------------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151号《甘肃省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已经2019年9月23日十三届省政府第6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省长唐仁健2019年9月25日甘肃省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省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包括以下事项:(一)制定有关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二)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三)制定开发利用、保护重要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四)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实施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五)决定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法律、法规对本条第一款规定事项的决策程序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政府立法决策以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决策不适用本规定。
省政府可以根据本条第一款的规定,结合职责权限和工作实际,确定决策事项目录、标准,经省委同意后向社会公布,并根据实际情况调整。
第三条重大行政决策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发挥党的领导核心作用,把党的领导贯彻到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甘肃省人民政府职能转变任务分工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甘肃省人民政府职能转变任务分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11.22•【字号】甘政办发[2013]178号•【施行日期】2013.11.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甘肃省人民政府职能转变任务分工的通知(甘政办发〔2013〕178号2013年11月22日)省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地方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有关精神,进一步加大简政放权力度,提高行政效能,优化机构设置,严控人员编制,加快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经省政府同意,现就省政府职能转变任务分工和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减少行政审批事项(共4项)1.制定3至5年全省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指导意见、工作规划和组织方案,对省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做出总体安排部署。
(省编办负责,2014年6月底前完成)2.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要明确管理层级,简化审批程序,创新审批方式,最大限度减少预审和前置审批环节。
每项行政审批事项都要编制办事指南和业务手册,明确审批依据、条件、期限、流程、要件等。
同时,要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承担行政审批事项的部门分别负责,2014年6月底前完成)3.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分期分批取消和下放生产经营活动和产品物品的许可事项,取消一批对各类机构及其活动的认定等非许可审批事项,取消一批资质资格许可事项,相应加强监督管理。
(省编办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监察厅、省政府法制办等部门负责,2014年至2016年分期分批完成)4.严格控制新设行政审批项目,防止边减边增,今后一般不新设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变相设定行政许可,不得借实施行政许可变相收费。
因特殊需要确需新设的,必须严格遵守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加强合法性、必要性和合理性审查论证。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复议工作的意见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复议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4.13•【字号】甘政发[2007]24号•【施行日期】2007.04.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复议工作的意见(甘政发〔2007〕24号2007年4月13日)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健全行政争议解决机制的意见》(中办发〔2006〕27号)精神,为了切实加强我省行政复议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一、深刻认识加强行政复议工作的重大意义。
行政复议是把解决群众利益诉求纳入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轨道的重要制度,是有效解决行政争议、化解社会矛盾的法定渠道。
行政复议工作是政府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主要内容。
加强和改进各级政府的行政复议工作,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公开、公正、公平的行政复议机制,运用法律手段消除因行政争议引发的不和谐因素,对于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促进行政机关严格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进程,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各级政府和各部门要从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切实增强做好行政复议工作的责任感,把行政复议工作放到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大局中来思考、来开展、来推进。
要把行政复议法纳入普法教育的内容,通过各种形式向全社会宣传行政复议知识,努力营造依法解决行政争议的良好社会氛围。
二、进一步畅通行政复议渠道,公正审理行政复议案件。
各级政府和各部门要切实依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把畅通行政复议渠道作为工作的着力点和突破口,坚持“以人为本、复议为民”的原则,按照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范围,积极主动地受理行政复议案件,依法、公正、高效地解决好每一起行政争议,坚决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峪关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
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峪关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行政处罚与行政复议【发文字号】嘉政发[2009]97号【发布部门】嘉峪关市政府【发布日期】2009.10.19【实施日期】2009.10.1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峪关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嘉政发〔2009〕97号)市政府各部门,在嘉各单位: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做好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现将《嘉峪关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做好实施工作。
二○○九年十月十九日嘉峪关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实施方案为了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营造良好的法制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甘肃省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的意见》(甘政发〔2008〕79号)精神,现就我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重要意义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范围内,依照立法目的和公正合理原则,结合具体违法情形自行判断并做出处理的权力。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随意性过大,是造成行政执法不公,滋生腐败的重要根源。
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合理缩小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空间,从源头上防止和减少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为,促进行政执法机关严格、公正、文明执法,对于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加强政府自身建设,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进程以及化解社会矛盾,构建和谐社会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原则(一)合法性原则。
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要以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符合立法原意。
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另行设定行政处罚种类。
纲要决定意见试卷答案
【《纲要》、《决定》、《意见》】一、多项选题1、坚持依法行政,以下说法正确的是:()A、行政主体合法B、行政权的取得和行使合法C、行使行政权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做到权力与责任的统一D、行政机关公务员还要承担道义上的责任,遵守对公务员的纪律要求2、下列选项中哪些属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目标()A、政企分开、政事分开,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的关系基本理顺,政府的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基本到位B、法律、法规、规章得到全面正确实施,法制统一,政令畅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得到切实保护,违法行为得到及时纠正、制裁,经济社会秩序得到有效维护C、高效、便捷、成本低廉的防范、化解社会矛盾的机制基本形成,社会矛盾得到有效防范和化解D、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依法行政的观念明显提高,尊重法律、崇尚法律、遵守法律的氛围基本形成3、依法行政的基本原则有()A、依法行政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三者的有机统一B、必须把维护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政府工作的出发点C、必须把推进依法行政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转变政府职能有机结合起来,坚持开拓创新与循序渐进的统一,既要体现改革和创新的精神,又要有计划、有步骤地分类推进D、必须把坚持依法行政与提高行政效率统一起来,做到既严格依法办事,又积极履行职责4、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是()A、合法行政B、合理行政C、程序正当D、高效便民E、诚实守信F、权责统一5、《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提出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任务是()。
A、依法界定和规范政府职能B、合理划分和依法规范行政机关的职能和权限C、完善依法行政的财政保障机制D、改革行政管理方式E、推进政府信息公开6、《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要求,加快建立()的行政执法体制A、权责明确B、行为规范C、监督有效D、保障有力7、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应当依法报送备案,政府法制机构要做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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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的意见(甘政发[2008]79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以下简称《决定》),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一、加强学习宣传,提高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
市县政府领导干部要带头学法,提高法律意识,增强法治观念,每年至少2次聘请专家、学者为领导干部作专题法制讲座。
结合政府的重要决策,认真落实政府常务会议会前学法制度。
加强对领导干部任前法律知识的考查和测试,并将考查和测试结果作为任职的依据之一。
省级有关职能部门要把依法行政作为干部培训的重要内容,制订依法行政培训大纲,每3至5年对市县政府领导进行1次依法行政轮训,切实提高领导干部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的能力。
市县政府要建立健全法律学习培训和考核的长效机制,把学习培训纳入公务员培训的总体规划,有计划、有重点地抓好学习培训,做到学法计划、内容、时间、人员、经费、效果“六落实”。
加大公务员录用考试法律知识测查力度,增加法律知识在相关考试科目中的比重。
每2年对行政执法人员进行1次集中法律知识培训和考核,培训考试不合格的,年度考评不得评为称职。
要大力开展法制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每年至少组织开展2至3次面向社会的依法行政集中宣传教育活动,弘扬法治精神,在全社会广泛倡导学法辨是非、知法明荣辱、用法止纷争的法治意识,促进自觉学法守法用法社会氛围的形成。
二、完善行政决策机制,提高行政决策水平。
市县政府要依照《甘肃省人民政府重大决策暂行规则》的规定,在今明两年内建立健全公众参与、专家咨询和政府决定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完善重大行政决策听取意见、合法性审查、集体决定等制度。
凡涉及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重大事项,制定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政策,决策前均要向社会公示,采取专家咨询、召开听证会等方式广泛听取社会公众意见,并由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坚持做到没有调查研究不决策、没有专家咨询不决策、没有听取群众意见不决策、没有合法性审查不决策、没有集体讨论不决策。
探索推行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制度,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以及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群众切身利益的决策事项,都要进行听证。
应当在听证10日前,告知听证代表拟做出行政决策的内容、理由、依据和背景资料。
对听证中提出的合理意见和建议要积极吸收采纳,意见采纳情况及其理由要以书面形式告知听证代表,并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布。
加强对行政决策的监督,实行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对违反法定决策程序,依法应当做出决策而不做出决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要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确保政令合法统一。
市县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落实《甘肃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于2009年6月底前,建立健全规范性文件管理配套制度,切实加强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审查、公布和备案工作。
制定规范性文件要听取社会意见,集体研究决定,并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媒体等向社会公布,不得违法创设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等行政权力,不得违法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未经公布的一律无效。
积极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的规范性文件审查建议,对审查建议要在60日内作出处理,并回复建议人。
建立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和定期清理制度,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要明确标注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满的自动失效。
在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届满的前6个月内要进行评估,认为需要继续施行的,应当重新公布;需要修订的,按制定程序办理。
市县政府每隔2年要进行1次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内容相互抵触、依据缺失以及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规范性文件,特别是对含有地方保护、行业保护内容的规范性文件,要予以修改或者废止。
清理后要向社会公布继续有效、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未列入继续有效的文件目录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四、理顺行政执法体制,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结合地方政府机构改革,省、市、县政府要合理划分管理权限,力争用3年时间实现行政执法重心下移的目标。
对与人民群众日常生活、生产直接相关的行政执法活动,主要由市县两级行政执法机关实施。
要继续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和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
城市管理领域尚未推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市州,要力争在2年内完成。
省政府有关部门要支持并协调、指导市县政府搞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和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
继续规范行政执法主体和行政执法行为,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制度,依法定期清理、确认并向社会公告行政执法主体,不具备执法主体资格的组织不得行使行政执法权。
要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资格审查,从事行政执法的人员,必须经过培训考试合格,领取甘肃省行政执法证件或依据法律法规制发的其他有效行政执法证件,方可进行执法活动,做到持证上岗、亮证执法。
不具备执法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行政执法活动。
要建立行政执法人员信息管理系统,并向公众开放,方便社会公众查询和监督。
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37号)和《甘肃省人民政府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方案》(甘政办发〔2005〕119号),建立定期梳理执法依据、分解执法职权等配套制度以及落实执法责任制的长效机制。
根据执法依据的制定、修改和废止情况,及时调整执法职责,明确执法责任,切实做到职权清晰、责任明确、权责一致。
积极推行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
从2009年起,市县政府要统一组织所属行政执法部门,对其执行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有裁量幅度的行政处罚条款进行梳理汇总,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依法对行政处罚的条件、程序、罚款幅度进行细化和量化,经政府法制机构审查把关后,将细化、量化标准公布执行,防止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被滥用。
省级各行政执法部门要加强协调指导,带头做好自由裁量权细化工作,并将其结果向省政府法制办备案。
建立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从2009年起,市县政府每年要对所属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或征用等案卷进行1次评查,以促进行政执法机关规范执法。
五、完善行政执法监督机制,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
市县政府要在自觉接受同级人大常委会监督、政协民主监督和司法机关依法实施监督的同时,更加注重接受社会舆论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完善群众举报投诉制度,拓宽群众监督渠道,通过建立领导接待日、开通政务专线电话和电子信箱,搭建经常、稳定的沟通平台,及时听取公众对政府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不断创新监督方式,使法制监督与监察监督、审计监督形成分工明确、紧密衔接、互相联动的监督格局。
认真调查核实群众检举、新闻媒体反映的问题,及时依法做出处理。
对社会影响较大的问题,要将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
对打击、报复检举曝光违法或者不当行政行为的单位和个人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认真贯彻《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甘肃省政府信息公开试行办法》,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做好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的编制、修订工作。
严格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内容、程序和方式,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政府信息,特别要对征地补偿、房屋拆迁、价格管理、土地利用等人民群众关注的事项公告,确保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
加快政务服务中心建设,2009年底前,应全部建立政务服务中心,并将所有行政审批事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服务项目纳入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办理。
积极推行“网上审批”、“网上并联审批”,简化办事手续,提高行政效能。
六、加强行政复议应诉工作,防范化解社会矛盾。
市县政府要认真贯彻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畅通行政复议渠道,提高行政复议质量和效率。
坚持便民利民原则,依法应当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必须受理。
对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的行政复议案件,要通过简易程序快速处理。
完善行政复议工作程序,改进行政复议审理方式,综合运用书面审理、实地调查、听证、和解和调解等手段办案,对重大复杂、群众关注的案件,应当公开听证、当面核查,增强行政复议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审理行政复议案件要重依据、重证据、重程序,坚决纠正违法或明显不当的行政行为。
对无正当理由不受理行政复议申请、拒不执行行政复议决定的,要依法追究行政机关领导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重视行政应诉工作,建立行政机关与审判机关的联系机制,提倡、鼓励行政首长出庭应诉,自觉接受司法监督。
按照国家关于承办一般行政复议案件不少于2人、重大复杂案件不少于3人的要求,尽快健全政府行政复议机构,设立行政复议办公室,充实具备法律素质的专职工作人员,确保行政复议办案力量。
探索推行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和建立行政复议人员资格管理制度,定期培训行政复议工作人员,不断提升行政复议工作能力。
加强对行业组织和中介机构的培育、规范、引导和管理,把社会可以自我调节管理的职能交给社会组织,发挥其在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行业自律、维护权益等方面的作用。
正确实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充分保障基层群众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的各项权利,严禁干预基层群众自治组织自治范围的事项,不得要求群众自治组织承担依法应当由政府及部门履行的职责。
七、开展依法行政评议考核,严格实行行政问责制。
市县政府要严格执行依法行政考核制,把是否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作为衡量工作好坏的重要标准,把是否依法决策、是否依法制定发布规范性文件、是否依法实施行政管理、是否依法受理和办理行政复议案件、是否依法履行行政应诉职责等作为考核内容,纳入市县政府工作目标考核体系。
每年年初政府与行政执法部门、上级政府与下级政府要签订依法行政责任书,行政执法部门与所属执法机构和行政执法人员要签订行政执法责任书,以加强对行政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行使职权和履行法定义务情况的评议考核,并将依法行政考核和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结果作为行政执法机关、行政执法人员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之一,与奖励惩处、干部任免挂钩。
建立完善以行政首长为重点的行政问责制,对不履行依法行政领导职责,导致本行政区域1年内发生多起严重违法行政案件的,要严肃追究该市县政府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对违法行政、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要严肃追究该市县政府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对下级政府和政府部门违法行政、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要严肃追究该政府或者政府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严格落实依法行政报告制度,每年年底向本级人大常委会和上一级政府报告本地区推进依法行政的进展情况;政府各行政执法部门要向本级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推进依法行政的进展情况。
八、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各项保障措施。
市县政府要在同级党委的领导下对本地区依法行政负总责,主要负责人切实担负起依法行政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加强领导、狠抓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