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宣传部办公厅、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对民间组织宣传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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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宣传部办公厅、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对民间组织
宣传报道管理的通知
【法规类别】社团管理
【发文字号】民办函[2001]170号
【发布部门】a04民政部
【发布日期】2001.09.25
【实施日期】2001.09.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R12
中共中央宣传部办公厅、民政部办公厅
关于加强对民间组织宣传报道管理的通知
(民办函[2001]170号2001年9月25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宣传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厅(局):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不断完善,民间组织有了较快发展。

各类民间组织在社会政治、经济、科技、文化、体育、卫生等领域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但也出现了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一些人未经民政部门依法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或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组织社会活动,进行违法经营、经济诈骗,甚至从事违法政治活动。

尤其值得注意的是,他们在进行非法活动时,采取隐瞒、欺骗的手段,骗取一些新闻单位的信任,为其活动做宣传报道,在社会上产生了极大欺骗性,严重干扰正常的经济秩
序,影响社会政治稳定。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加强民间组织管理工作的精神,加强对民间组织宣传报道的管理,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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