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办公厅印发《关于分级负责归口处理就地解决民政信访问题的
合集下载
相关主题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民政部办公厅印发《关于分级负责归口处理就地解决民政信
访问题的几点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信访
【发文字号】民办[1987]信字7号
【发布部门】民政部
【发布日期】1987.09.05
【实施日期】1987.09.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民政部办公厅印发《关于分级负责归口
处理就地解决民政信访问题的几点意见》的通知
(民办(1987)信字7号1987年9月5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区)民政局:
根据中办国办信访局《关于分级负责归口处理信访问题的几点意见》的精神,结合民政信访工作的实际情况,部信访室草拟了《关于分级负责归口处理就地解决民政信访问题的几点意见》,已经全国民政信访工作座谈会讨论修改,并经部领导批准,现印发给你们参照试行。
就地解决民政信访问题的几点意见
(1987年9月4日)
为了明确各级民政信访工作的职责,理顺相互关系,减少重信重访和越级上访,避免相互推诿,防止和克服官僚主义,进一步做好民政信访工作,根据中办国办信访局一九八七年六月十六日下发的《关于分级负责归口处理信访问题的几点意见》的精神,结合民政信访工作的实际情况,现就民政系统分级负责归口处理就地解决信访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各级民政部门处理信访业务的职责:
(一)民政部:
1、承办党中央、国务院或有关领导批示需要直接审理或查办的问题,审查并上报中办国办信访局或领导交办索要处理结果的结案报告;
2、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直接处理或审查结案,当事人不服需要重新复议的问题;
3、领导批示需要民政部门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