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办公厅印发《关于分级负责归口处理就地解决民政信访问题的

合集下载

民政部关于印发《十省、市民政信访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

民政部关于印发《十省、市民政信访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

民政部关于印发《十省、市民政信访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公布日期】1981.07.21•【文号】民[1981]信65号•【施行日期】1981.07.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信访正文民政部关于印发《十省、市民政信访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民(1981)信65号1981年7月21日)现将《十省、市民政信访工作座谈会纪要》发给你们,望结合学习党的十一届六中全会的有关文件,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认真研究,贯彻执行,并将执行情况,在年底以前报告我们。

附:十省、市民政信访工作座谈会纪要五月二十日至六月一日,民政部在北京召开了信访工作座谈会。

参加会议的有北京、河北、山西、辽宁、黑龙江、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四川十省、市民政厅(局)负责信访工作的处、科长共二十名。

民政部部长程子华、副部长王国权,中央机关处理上访问题领导小组副组长、国务院副秘书长郑思远出席了会议并讲了话,民政部副部长袁血卒做了总结发言。

同志们学习了中央有关信访工作的文件,交流了经验,分析了民政信访工作的形势,研究了存在的问题,讨论了进一步做好信访工作的措施。

会议开的是好的,是有收获的。

根据十省、市的汇报,粉碎四人帮以来,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全党抓信访,平反了大批冤假错案,贯彻落实了中央关于农业的两个文件,促进了政治上的安定团结和经济上的恢复与发展,为做好信访工作创造了极为有利的条件。

各级民政部门发扬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密切联系群众的优良传统,信访工作普遍得到了加强。

许多地方把信访工作列入了领导的议事日程,领导同志亲自接待来访,处理来信,恢复和建立了信访工作机构,充实了信访工作人员;加强了对来信来访人员的政治思想教育,落实了党的政策,解决了群众生产和生活上的实际问题,使来信来访的数量逐年下降。

一九八0年与一九七九年相比,民政部来信下降百分之二十三点七,来访下降了百分之四点四;河南、辽宁、北京、山东来信来访下降了百分之四十以上,湖北、四川、山西、黑龙江下降了百分之三十以上,河北、湖南下降了百分之二十以上。

民政部转发辽宁省《民政信访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就地处理”责任制

民政部转发辽宁省《民政信访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就地处理”责任制

民政部转发辽宁省《民政信访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就地处理”责任制的试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优抚制度【发文字号】民[1984]访56号【发布部门】民政部【发布日期】1984.12.20【实施日期】1984.12.2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民政部转发辽宁省《民政信访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就地处理”责任制的试行办法》的通知(民[1984]访56号1984年12月20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民政部各司局、各直属机构:辽宁省民政厅对人民群众的来信来访工作很重视,多次召开信访工作座谈会,总结交流经验,研究改进措施,使信访工作进一步得到加强,在密切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的联系方面,取得了明显的效果,产生了良好的影响。

现将辽宁省《民政信访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就地处理”责任制的试行办法》转发给你们,供参考。

认真做好人民群众的来信来访,是我们党和政府的光荣传统,是贯彻执行宪法,建设社会主义高度民主的一件大事。

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加强对信访工作的领导,认真总结经验,研究改进措施,建立健全信访工作责任制,把民政信访工作做好。

附:辽宁省民政信访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就地处理”责任制的试行办法就地处理”责任制的试行办法为了及时妥善地处理群众的来信来访,切实做到“件件有着落,案案有结果”,充分发挥来信来访在基层政权建设、优抚、救济、城乡福利事业和民政干部队伍建设等各项工作中的信息、反馈、监督、保障的作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颁发的《党政机关信访工作暂行条例》和省委《关于分级负责、就地处理信访问题的几项措施》(试行草案)的精神,结合我省民政信访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试行办法。

一、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是党和国家机关一项重要的民主制度,是党和国家密切联系群众的桥梁,是党的群众路线的重要组成部分。

认真处理来信来访是我们党和国家的优良传统,是实现党的根本宗旨、执行宪法的大事。

特别是及时妥善地处理好广大烈军属、荣复退伍军人、盲聋哑残人员和其他人民群众向各级民政部门的来信来访,对于“为国分忧,。

民政部关于加强民政信访工作的意见-民[1986]信34号

民政部关于加强民政信访工作的意见-民[1986]信34号

民政部关于加强民政信访工作的意见正文:---------------------------------------------------------------------------------------------------------------------------------------------------- 民政部关于加强民政信访工作的意见(民(1986)信34号1986年11月4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区)民政局:近年来,随着党的各项民政政策的落实,民政信访工作有了很大变化,主要表现在要求平反冤假错案和落实政策的来信来访大量减少,反映民政对象的生产生活问题、揭发不正之风和提改革建议的信件相对增加。

因此,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民政信访工作的主要任务是:为民政对象排忧解难,扶贫济困;查处不正之风,推动民政职业道德建设;为各项民政工作的改革和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保障制度献计献策,总之,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做贡献。

为适应这一新形势,认真贯彻今年五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召开的全国信访工作座谈会精神,对进一步加强民政信访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民政信访工作是民政业务的组成部分,是各级民政部门联系民政对象的桥梁和渠道。

通过信访工作,经常联系民政对象,倾听他们的呼声,体察他们的疾苦,对做好民政工作,改进机关作风,提高工作效率都是极为重要的。

因此,各级民政部门都要把民政信访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加强领导,定期研究部署信访工作;要有主要领导同志分管;各级领导同志要亲自处理重要的信访案件;优抚安置、救济福利、财务审计等单位要积极支持配合。

要切实加强民政信访工作部门的建设,各省、市、自治区民政厅(局)要有信访工作机构,地、市、县(区)民政局也要根据当地的具体情况,设相应的工作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干部;要选派熟悉民政业务、作风正派、有能力、有文化、身体好的干部充实到民政信访工作部门;要给信访工作部门创造一定的工作条件,支持他们的工作,关心他们的生活,切实帮助他们解决存在的实际问题。

民政部工作人员的信访管理和投诉处理

民政部工作人员的信访管理和投诉处理

民政部工作人员的信访管理和投诉处理信访管理和投诉处理是民政部工作人员日常工作中至关重要的一环。

准确、及时、妥善地处理信访事项和投诉问题,关系着人民群众对政府的信任和满意度。

本文将从信访管理和投诉处理两个方面进行探讨,并提出一些建议,以提高民政部工作人员的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一、信访管理信访管理是民政部工作人员的一项核心职责,涉及到接待、记录、调查和反馈等一系列工作环节。

以下几点是在信访管理中应注意的要点:1. 接待工作民政部工作人员在接待信访群众时,应以亲切、和蔼的态度对待,耐心听取群众诉求,同时注重细节记录。

保持良好的沟通技巧,并在接待过程中注重倾听、了解信访群众的困难和问题。

2. 记录工作准确地记录信访群众的问题和陈述是信访管理的关键环节。

民政部工作人员应做到客观、真实地记录信息,确保准确性和完整性。

在记录过程中,可以运用技术手段,如录音、拍照等,以便后续工作使用。

3. 调查工作对于信访群众所反映的问题,民政部工作人员需要进行认真的调查和核实,以确保问题的准确性和客观性。

在调查过程中,应注重事实依据和法律规定,尽量避免主观臆断和情绪干扰。

4. 反馈工作在处理完信访事项后,民政部工作人员应及时向信访群众反馈调查结果和处理决定。

反馈内容应简明扼要、条理清晰,并遵循相关规定和程序。

同时,在反馈过程中,应注意语言的温和、真诚,以减少信访群众的焦虑和不满情绪。

二、投诉处理投诉处理是民政部工作人员解决行业内投诉问题的重要任务。

以下几点是在投诉处理中应注意的要点:1. 接收投诉民政部工作人员需要准确、明确地接收投诉信息,及时记录相关内容,并对投诉事项进行初步评估和分类。

在接收投诉时,需要保持专业的态度和应对技巧,以化解情绪冲突和信任危机。

2. 调查核实对于投诉问题,民政部工作人员应进行全面的调查和核实,以确定问题的真实性和可行性。

在调查过程中,应遵循相关程序和法律法规,确保公正、客观的立场。

3. 处理决策在投诉问题调查核实后,民政部工作人员需要制定相应的处理方案和决策。

民政部关于信访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

民政部关于信访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
二、中央领导及部领导交司(局)、信访办公室办理的信访事项,民政部交地方民政部门办理的信访事项,承办单位必须深入实际,了解情况,认真听取当事人的意见,根据交办函件提出的问题和要求妥善处理并如实报告处理结果。对逾
为了加强对民政信访工作的领导,提高信访工作水平,现就民政信访工作的若干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民政部信访办公室是部机关处理人民来信来访业务的职能机构,是部机关密切联系群众的桥梁,听取群众呼声的渠道,也是展示机关思想作风的窗口。民政部信访办公室在办公厅领导下,负责接待处理人民来信来访,征集人民建议,指导民政系统的信访工作,整理报告信访情况和统计资料,结合信访业务对民政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信访工作涉及的业务司(局)要及时向信访办公室提供有关的文件资料和情况。遇有重要来信来访特别是重要的集体上访和群体上访、值得研究的疑难信访问题,信访办公室可以协调有关司(局)安排接待,必要时,由部领导出面接待。
民政部关于信访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
【法规类别】信访
【发文字号】民发[1999]31号
【发布部门】民政部
【发布日期】1999.08.19
【实施日期】1999.08.1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民政部关于信访工作若干问题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意见
(民发[1999]31号1999年8月19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司(局):

民政部工作人员的信访问题与处理

民政部工作人员的信访问题与处理

民政部工作人员的信访问题与处理尊敬的民政部领导、工作人员:您好!我是某某某市民政部门的一名普通公民,我希望能够借此机会向您反映一些关于民政部工作人员的信访问题,并提出一些我个人认为应该采取的处理措施。

首先,我想强调的是,在过去的一段时间里,我曾多次向民政部门提出信访申诉。

然而,我所遇到的问题是信访渠道不畅,办理效率低下。

无论是电话投诉、邮寄信函,还是现场拜访,我都未获得及时、有效的回应。

这给我带来了很大的困扰和不便。

其次,我在与其他民众的交流中也了解到,我所遇到的问题并不是孤例。

许多人都面临着与我相似的信访困境,这导致了舆论对于民政部门工作人员的不满与批评。

人们普遍认为,民政部门作为公共行政机构,应该秉持公正、透明和高效的原则,妥善解决民众的诉求和问题。

然而,在一些具体案例中,工作人员的不当行为却让人们感到失望和困惑。

面对这些问题,我认为我们应该采取以下的处理措施:首先,加强信访渠道建设。

民政部门可以通过建立统一的信访平台,提供电话、邮件、在线填表等多种方式供民众进行信访申诉,确保人们能够快速、便捷地提出问题和意见。

此外,还应该设立信访窗口,定期公布办公时间和联系方式,方便民众实现面对面交流。

其次,提高工作人员的素质与服务意识。

民政部门应该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培训,提高其法律知识和专业能力,并加强对工作纪律的监督和管理。

此外,还需要引导工作人员树立正确的服务理念,让他们明白自己的职责是为民众服务,始终保持责任心和耐心,提供及时有效的解决方案。

最后,加强监督和问责机制。

民政部门可以建立监察机构,负责监督工作人员的行为,及时查处违规行为,保障公平公正的行政管理。

同时,还应该建立健全的问责制度,对于工作人员的不当行为,要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并向民众公示处理结果,以增加透明度,恢复公众信任。

通过以上的措施,我相信我们可以解决当前存在的信访问题,并提高民政部门的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希望民政部门能够引起足够重视,并在实际工作中加以落实。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对民政工作重要业务问题加强集体领导、完善办事程序的决定》的通知-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对民政工作重要业务问题加强集体领导、完善办事程序的决定》的通知-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对民政工作重要业务问题加强集体领导、完善办事程序的决定》的通知正文:----------------------------------------------------------------------------------------------------------------------------------------------------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对民政工作重要业务问题加强集体领导、完善办事程序的决定》的通知(1994年8月11日)《关于对民政工作重要业务问题加强集体领导、完善办事程序的决定》,已经8月8日部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望遵照执行。

关于对民政工作重要业务问题加强集体领导、完善办事程序的决定根据国务委员李贵鲜同志关于对民政工作的一些重要业务问题,要加强集体领导并规定办事程序和规则的指示精神,部里进行了专题研究。

认为民政部业务工作的重要问题,通过部务会、部长办公会的形式,按照制定的规则和程序办事,是实行集体领导和决策的行之有效的制度,必须继续坚持。

但由于会议内容规定的比较原则,对哪些重要的业务问题需要相互沟通和集体讨论,缺乏具体的规定。

为了改进工作,加强集体领导,完善规章制度,提高整体效益,经研究决定,进一步明确业务工作的重要问题提交部长办公会议讨论,并完善办事程序和规则。

一、进一步明确重要的业务工作提交部长办公会议审定《民政部关于部务会议、部长办公会议的规定》已将民政工作的重要问题列入会议内容。

除此之外,进一步明确重要的业务工作提交部长办公会议审定。

具体内容有:(一)地改市、县改市及县以上行政区划调整的审核报批:(二)成立全国性社团的审批;(三)救灾款物、捐赠款物的使用、分配方案;(四)有奖募捐福利基金分配、使用方案的审定;(五)福利企业技改贷款项目和资金分配方案的审定;(六)对以部名义或冠以“国家”级称号的各类等级和荣誉的评定;(七)以部名义批复或主办的各类活动;(八)司级以上干部组团出国计划的审批;(九)部、直属单位、协会成立公司的审批。

民政信访工作办法(征求意见稿)

民政信访工作办法(征求意见稿)

民政信访工作办法(征求意见稿)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民政部•【公布日期】2011.06.17•【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民政信访工作办法(征求意见稿)(民政部2011年6月17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持民政部门与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规范民政信访工作,维护民政信访秩序,根据《信访条例》,结合民政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民政信访工作应当遵循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以人为本、便民利民;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

第三条各级民政部门应当将通过信访渠道和其他途径收集的信息纳入决策评估体系,科学、民主决策,依法履行职责,从源头上减少和预防导致信访事项的社会矛盾和纠纷。

第四条各级民政部门应当建立信访突出问题定期排查化解制度,负责人接待制度、走访制度,信访工作督查制度,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应急处理制度,信访工作责任追究等制度。

第五条民政部门信访工作实行领导责任制。

民政部门主要负责人对信访工作负总责,分管信访工作的负责人负直接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范围的信访工作负分管责任。

民政部门负责人应当阅批重要来信、接待重要来访、定期听取信访工作汇报,研究解决信访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第六条各级民政部门应当将信访工作纳入机关绩效考核体系。

对在信访工作中做出优异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同级或上级民政部门给予奖励。

第七条信访人食宿、路费自理。

对于生活确有困难的信访人,特别是其中的烈军属、老红军、伤残军人以及老复员军人,来访期间生活和返回原籍有困难的,视情可以予以适当救助。

第二章信访工作机构及人员第八条各级民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利工作、方便信访人的原则,确定信访工作的机构,配备与工作形势、任务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保证工作经费。

具备条件的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可以设立民政信访工作联络员。

第九条民政部门信访工作机构是本级民政部门负责信访工作的职能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来信来访接待处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受理、交办、转送民政信访事项;(二)承办上级民政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交办的民政信访事项;(三)组织或者参与协调处理重要信访事项和应急处置信访突发事件及重大集体上访;(四)督促、督办信访事项处理和落实,提出改进工作或行政处分的建议;(五)研究、分析信访情况,开展调查研究,及时提出完善政策或者工作制度的建议;(六)宣传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向信访人提供有关信访事项的咨询服务;(七)对下级民政部门的信访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民政信访工作暂行办法-

民政信访工作暂行办法-

民政信访工作暂行办法正文:---------------------------------------------------------------------------------------------------------------------------------------------------- 民政信访工作暂行办法(1994年1月26日民政部)第一条为了保障人民群众向政府反映问题的民主权利,密切政府与人民群众的联系,做好民政信访工作,根据《党政机关信访工作暂行条例》,结合民政部门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民政信访工作是民政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民政部门体察民情、联系群众的重要渠道。

各级民政部门应当重视信访工作,切实加强领导,列入议事日程。

第三条处理人民来信来访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政策法规为准绳,正确处理人民群众提出的问题。

第四条民政信访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就地解决问题的工作制度。

第五条民政信访工作的业务范围包括拥军优属和优抚对象的抚恤、优待、补助;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伍军人安置;救灾救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社会福利;行政区划和地名管理;社会团体管理;收容遣送管理;殡葬管理;婚姻管理;儿童收养管理;基层政权及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建设;民政事业费使用管理等方面的有关问题和人民建议征集工作。

第六条民政部设立信访室。

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及其以下民政部门根据本地实际和工作需要设立相应的信访机构。

第七条民政部信访室的职责(一)承办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信访局和部领导交办的信访案件;(二)审查处理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处理的、当事人不服并提请重新处理的信访案件;(三)配合有关部门调查处理民政工作中的违法违纪问题;(四)协调处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民政信访问题;(五)向部内业务部门和部外有关单位转办、催办信访案件;(六)开展为发展民政事业的人民建议征集工作;(七)指导全国民政信访工作;(八)领导交办的其它信访事项。

民政部工作人员的信访管理和投诉处理

民政部工作人员的信访管理和投诉处理

民政部工作人员的信访管理和投诉处理尊敬的民政部领导:您好!我是一名民政部工作人员,感谢您给予我撰写这篇关于信访管理和投诉处理的文章的机会。

在下文中,我将详细探讨我部门在信访管理方面的工作举措以及如何高效处理投诉。

希望这篇文章能对我们部门的工作和读者有所帮助。

1. 信访管理信访管理是民政部门的重要职能之一,目的是为了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并通过积极有效的工作机制解决他们的合理需求。

为了实现这一目标,我们民政部门制定了一系列的工作程序和规定。

首先,我们建立了信访接待中心,提供给民众便捷的信访渠道。

中心由专门的工作人员负责,他们经过专业培训,并拥有丰富的沟通技巧,以确保每位信访者都能得到及时、专业的解答。

其次,我们建立了完善的信访登记和档案管理系统。

每个信访案件都被严格登记,并按照不同类型进行分类,以便于追踪和分析。

这有助于我们了解民众的诉求、问题的共性以及解决的过程,从而更好地改进我们的工作。

另外,我们还注重建立与其他相关部门的合作机制。

在一些复杂的信访案件中,往往需要与其他部门协同配合,共同解决问题。

因此,我们与相关部门建立了有效的信息共享和协调机制,以确保信访管理的高效运转。

2. 投诉处理投诉处理是信访管理的重要环节之一,我们民政部门非常重视高效、公正地解决投诉。

为此,我们采取了一系列措施,确保投诉能够及时处理,并给与投诉人合理的答复。

首先,我们设立了投诉受理中心,专门负责接收和受理投诉。

该中心由专业的工作人员组成,他们严格按照投诉处理程序进行工作。

每个投诉案件都会被及时登记,并进行初步核查,以确定是否符合受理条件。

其次,我们注重投诉案件的调查和核实工作。

当接受投诉后,我们会迅速成立调查小组,并根据不同的情况采取合适的调查措施。

在进行调查时,我们会与相关部门紧密合作,以获取充分的证据和信息。

在投诉处理过程中,我们坚守公正原则,保护投诉人的合法权益。

无论涉及何方面的投诉,我们都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进行公正、客观的处理,并给予投诉人明确的答复和解决方案。

关于健全分级化解信访问题机制的实施方案(最新)

关于健全分级化解信访问题机制的实施方案(最新)

关于健全分级化解信访问题机制的实施方案信访问题机制建设作为完善基层社会治理体系的重要内容,是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与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举措。

根据中央、省、市关于信访工作的一系列重要决策部署,结合我区《关于推进“1+7”基层社会治理改革的意见》,制定如下实施方案:一、总体原则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并形成党委统揽全局,党政齐抓共管,联席会议牵头抓总,部门分工负责,层层各负其责、各尽其职的信访工作新格局。

二、主要内容(一)健全和规范村(社区)管理,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信访问题的发生。

村(社区)作为社会治理中最末端的基层组织,是做好初信初访工作的首要环节。

1、加强基层组织建设,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信访问题的发生。

一是加强村(社区)事务规范化管理,严格按照《村民自治条例》和《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法律法规开展村务、社区事务的管理工作,克服村(社区)级事务管理的随意性;二是认真落实“四议两公开”程序和社区事务公开制度,保障群众在村(社区)事务中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和监督权,提高村(社区)级事务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水平;三是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民主法治建设,提升村(社区)干部的廉洁自律意识和依法办事能力。

2、加强矛盾隐患排查稳控,做到早发现、早介入、早解决。

村(社区)要充分发挥基层网格化管理工作优势,开展定期和特殊时期矛盾隐患排查工作,对发现的矛盾隐患梳理汇总、建立台账,落实化解责任人;对可能发生的进京、赴省、到市越级上访情况,要及时向上级镇(办)预警报告,并迅速开展工作将上访群众稳控在当地;对已发生进京、赴省、到市越级上访的人员,村(社区)两委主干要负责做好信访人的教育稳控及外出接返等相关工作。

3、加强问题属地调处化解力度,做到事不上交、人不上行。

对属于村(社区)自治范围内解决的信访问题,村(社区)要主动作为,明确专人负责,充分发挥人民调解、村规民约、情亲疏导帮扶等多元化解方式,将问题解决在基层,矛盾消除在萌芽;对属上级镇(办)或区直职能部门解决的问题,村(社区)要及时向上级进行汇报,由镇(办)推动解决或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共同解决;对可能引发外出集体上访的信访问题,村(社区)两委主干要亲自包案化解;群众反映问题超出村(社区)职能范围的,村(社区)两委主干要陪同或代理上访群众到各级各部门反映问题,推动问题解决。

民政部关于《民政信访工作办法》政策的解读

民政部关于《民政信访工作办法》政策的解读

民政部关于《民政信访工作办法》政策的解读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公布日期】2024.01.24•【分类】法规、规章解读正文《民政信访工作办法》政策解读为贯彻落实《信访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做好新时代民政信访工作,结合民政信访工作实际,民政部修订了《民政信访工作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现就有关情况作如下说明:一、《办法》修订的背景2022年2月2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条例》,对新时代信访工作的指导思想、工作原则、工作体制、信访事项受理办理等内容进行了全面规范,对各级机关、单位开展信访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

民政部现行的《民政信访工作办法》(民政部令第43号,以下简称现行《办法》)自2011年9月1日起实施以来,对加强民政信访工作,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民政信访秩序,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

随着我国社会改革的深入发展,民政信访工作呈现出了许多新情况、新特点、新要求,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民政部按照党中央关于信访制度改革部署要求,先后推行了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诉求、实行网上信访等一系列改革任务,民政系统信访工作模式和要求发生了很大变化。

但现行《办法》是依据2005年国务院修订的《信访条例》(已于2022年5月废止)制定的,已不适应《条例》的工作要求和新时代民政信访工作的需要,亟需出台新规范性文件。

二、《办法》修订的原则《办法》修订过程中,主要遵循以下三个原则:一是严格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信访制度改革决策部署,全面落实《条例》等法规制度规定;二是根据新时代民政信访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对现行《办法》中不符合当前工作实际的内容应改尽改;三是对民政信访工作中积累的成功经验做法进行吸收固化。

三、《办法》的主要内容(一)关于总则方面。

《办法》明确了民政信访工作的指导思想、工作原则和工作要求,为新时代民政信访工作明确了总纲。

(二)关于信访工作体制方面。

《办法》明确了各级民政部门的信访工作格局、工作任务,完善了各级民政部门信访工作机构的工作职责,进一步理顺了民政信访工作体制机制。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民政领域档案体系表》的通知-民办函[2013]183号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民政领域档案体系表》的通知-民办函[2013]183号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民政领域档案体系表》的通知正文:----------------------------------------------------------------------------------------------------------------------------------------------------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民政领域档案体系表》的通知(民办函〔2013〕183号)各司(局):为引领和推进民政档案资源体系建设进程,更好地服务于民政政策创制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民政事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民发〔2011〕209号),结合民政工作实际和发展趋势,制定了《民政领域档案体系表》,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在今后政策创制工作中将制定档案管理办法列入计划,以进一步提高民政领域档案资源建设的整体水平,为国家积累更多的档案财富。

民政部办公厅2013年5月30日民政领域档案体系表民政专业档案非民政专业档案类别名称档案名称业务主管司局档案名称业务主管司局民间组织管理类社会组织登记档案*、社会组织评估档案、中央财政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项目档案民间组织管理局文书档案、国家电子政务工程项目档案*、印章档案、声像档案*、实物档案、电子档案、新闻宣传报道档案、出版社书稿档案办公厅优抚安置类伤残抚恤人员档案*、烈士档案、烈士纪念设施评定档案优抚安置局社会救助类最低生活保障档案#、农村五保供养档案*、城乡医疗救助档案、临时救助档案社会救助司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档案*、法规草案征求意见档案政策法规司基层政权与社区建设类村级组织档案#、城市社区档案#基层政权与社区建设司基本建设项目档案*、会计档案*、仪器设备档案、职工住房档案、政府采购项目档案、合同档案规划财务司行政区划与地名管理类行政区域界线档案*、地名档案*、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试点档案*区划地名司难民安置档案、国际合作项目档案国际合作司社会福利与慈善事业管理类福利彩票档案、慈善项目档案#、社会福利机构业务档案、福利企业认定管理档案、康复辅具业务档案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司人事档案、科研档案*、学校档案、职业技能鉴定档案#人事司社会事务类殡葬服务单位业务档案*、婚姻登记档案*、收养登记档案*、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档案#、公墓审批档案、殡葬环境监测档案设会事务司社会工作类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登记档案、志愿服务记录档案社工司注:1.上表中民政专业档案是指在民政领域形成的民政特有档案,非民政专业档案是指在民政领域形成的民政非特有的档案。

北京市民政局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信访事项受理办理程序引导来访人依法逐级走访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民政局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信访事项受理办理程序引导来访人依法逐级走访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民政局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信访事项受理办理程序引导来访人依法逐级走访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北京市民政局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信访事项受理办理程序引导来访人依法逐级走访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区县民政局,市局机关各处室、各二级直属单位:《北京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信访事项受理办理程序引导来访人依法逐级走访办法(试行)》,已经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民政局2015年5月15日北京市民政局进一步规范信访事项受理办理程序引导来访人依法逐级走访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强化属地责任、规范信访行为,提高信访工作效能,引导来访人依法逐级走访,推动信访事项及时就地解决,根据国家信访局、民政部办公厅和北京市信访办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区县民政局,市局机关各处室、各二级直属单位(以下简称为各单位)要按照《北京市信访条例》“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和有关规定,分级受理职责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并按规定的程序和期限办理。

第二章市民政局受理范围第三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民政局信访部门安排接谈并做出相应处理:(一)来访人对市民政局及二级直属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不服其职务行为,以及其他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受理的信访请求,安排接谈,并转送或交办。

(二)来访人提出的信访请求应当由区县民政局、市局二级直属单位受理,但区县民政局、市局二级直属单位未按《北京市信访条例》规定受理的,安排接谈并督办。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修订后的《民政领域通过法定途径处理的信访投诉请求清单》的通知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修订后的《民政领域通过法定途径处理的信访投诉请求清单》的通知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修订后的《民政领域通过法定途径处理的信访投诉请求清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公布日期】2019.11.15•【文号】民办发〔2019〕30号•【施行日期】2019.11.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信访正文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修订后的《民政领域通过法定途径处理的信访投诉请求清单》的通知民办发〔2019〕3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各司(局),各直属单位:根据党和国家机构改革后我部相关职能调整情况,我们对2015年印发的《民政部关于分类引导信访人通过法定途径处理信访投诉请求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民发〔2015〕41号)中的《民政领域通过法定途径处理的信访投诉请求清单》(以下简称《清单》)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清单》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2015年发布的《清单》予以废止。

附件:民政领域通过法定途径处理的信访投诉请求清单附件民政领域通过法定途径处理的信访投诉请求清单一、申诉求决类投诉请求申诉求决,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据法律法规或组织章程规定,向国家机关、政党、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申诉,要求重新做出处理或解决矛盾纠纷。

(一)不服民政部门作出的行政许可行为。

1.具体投诉请求:不服民政部门作出的以下行政许可行为(见下表)。

序号行政许可行为内容业务类别1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外国商会成立登记社会组织管理2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外国商会变更登记3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外国商会注销登记4慈善组织公开募捐资格审批慈善事业促进和社会工作5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公墓审批社会事务2.法定途径: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外国商会管理暂行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殡葬管理条例》、《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等。

民政部关于印发《民政部信访督查督办工作办法》的通知

民政部关于印发《民政部信访督查督办工作办法》的通知

民政部关于印发《民政部信访督查督办工作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信访【发文字号】民发[2008]182号【发布部门】民政部【发布日期】2008.11.17【实施日期】2009.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民政部关于印发《民政部信访督查督办工作办法》的通知(民发〔2008〕18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局厅(局),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机关各司(局):现将《民政部信访督查督办工作办法》印发你们,从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二○○八年十一月十七日民政部信访督查督办工作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部信访督查工作,提高民政信访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依法按政策维护广大民政对象的合法权益,根据《信访条例》、《国家信访局督查督办工作规则》(试行)、《民政部办公厅关于成立民政部信访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民政信访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民政信访督查工作应遵循以人为本、实事求是、统一领导、分工协作、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突出重点、统筹兼顾、依法处理、及时高效的原则。

第三条民政部信访工作领导小组为民政部信访督查工作的领导机构。

民政部办公厅为民政部信访督查工作的办公机构,设立信访督查专员,由信访督查专员具体负责民政部信访督查工作。

民政部各司(局)设立信访督查员,协调本司(局)人员在民政部信访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配合民政部办公厅开展民政信访督查工作。

民政信访督查的日常工作由民政部信访办公室承担。

第四条民政信访督查工作的范围包括:(一)各地民政部门贯彻执行《信访条例》等信访法规政策和各项民政法规政策的情况;(二)各地民政部门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民政部、民政部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和民政部办公厅关于信访工作各项部署的情况;(三)各地民政部门未在规定时间内就民政部信访办公室通报事项或转办、交办事项反馈结果的,以及信访人再次来访或来信,就同一问题所反映的情况与有关民政部门回复的书面报告不一致的信访事项;(四)信访当事人就同一问题累计到民政部来访和来信3次以上,仍未得到妥善解决且属于民政职能范围的信访事项;(五)到民政部机关的上访人员在50人以上,或者来访人员的诉求具有一定代表性,以及在民政部机关发生的有过激行为或威胁行为的异常访,且来访人员所反应问题属于民政职能范围的信访事项;(六)在民政部机关或者。

民政信访工作办法

民政信访工作办法

民政信访工作办法一、背景介绍在社会发展的过程中,民政信访工作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信访工作是指个人或组织向民政部门反映问题、诉求或提出申请的行为。

为了加强对信访工作的管理,民政部门特别制定了《民政信访工作办法》。

本文将详细介绍这一办法的主要内容和实施要求。

二、信访工作管理原则1.公正、公平原则:民政部门要秉持公正、公平原则对待每一个信访案件,做到公正裁决,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2.高效、便民原则:民政部门要注重提高办事效率,为信访人提供便利的办事环境和服务。

3.公开透明原则:民政部门要及时向社会公布信访工作的相关信息,增加公众对信访工作的了解和监督。

三、信访工作的主要流程1.受理阶段:民政部门应建立健全的信访受理制度,确保对信访人的申请及时受理并登记。

2.调查核实阶段:民政部门应组织专业人员对信访案件进行调查核实,确保案件事实清楚、准确。

3.协调处理阶段:民政部门要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共同解决信访问题,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4.结果反馈阶段:民政部门应及时向信访人反馈处理结果,并在规定的时间内给予答复。

四、民政信访工作的具体要求1.信访工作应建立统一的登记台账,对接待信访人员的基本情况、诉求和处理结果进行详细记录。

2.对于重大或复杂的信访案件,应建立专门的工作小组,加强沟通协作,确保问题得到及时解决。

3.民政部门应定期开展信访工作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专业素养和应对能力。

4.民政部门要建立健全投诉举报机制,及时处理信访人的投诉和举报,加强对工作人员的约束和监督。

5.民政部门应采用现代化信息技术手段,加强信访工作的数据管理和信息共享。

五、民政信访工作的监督与评估1.民政部门应定期组织对信访工作进行自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整改。

2.相关部门和社会组织可以对信访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估,提出建议和意见。

3.民政部门要公开信访工作的评估结果,并根据评估结果对工作进行调整和改进。

六、总结民政信访工作办法是民政部门为加强对信访工作的管理而制定的重要规定。

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政信访工作的通知

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政信访工作的通知

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政信访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公布日期】1999.02.08•【文号】民办发[1999]6号•【施行日期】1999.02.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信访正文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政信访工作的通知(民办发[1999]6号1999年2月8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随着国家各项改革的深入,新旧体制的更替,各种潜在的矛盾和问题日渐显露,由此带来的群众来信来访数量明显增加,特别是集体上访增势较猛。

据统计,去年1—10月,全国县以上党政机关受理群众来信、接待群众来访分别比上年同期上升了42.8%和52.4%;去年民政部信访办受理群众来信、接待群众来访分别比上年上升了5%和27%,集体上访上升了129%。

为了进一步加强民政信访工作,遏制来信来访尤其是集体上访的增长势头,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信访工作的通知》(中办发电[1998]35号)精神,结合当前民政信访工作的实际情况,通知如下:一、必须从讲政治的高度充分认识信访工作的重要性,增强做好民政信访工作的责任感信访工作是党和政府发扬民主,体察民情,密切联系群众的重要渠道,是党和政府的一项重要工作,尤其是民政信访部门的工作更是与广大基层群众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

做好这项工作,对于推进改革,维护稳定,增强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凝聚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从近期民政部信访工作的实际情况看,来信来访具有明显的群体性,集体上访一次多达几十人,联名信署名多达上千人,蕴涵着社会的不稳定因素。

各级民政部门必须重视信访工作,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使命感处理好每一起来访,办理好每一封来信,防患于未然,为改革和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切实加强对信访工作的领导,落实民政信访工作领导责任制信访工作是民政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民政信访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民政信访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民政信访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公布日期】1987.09.08•【文号】民办[1987]信字8号•【施行日期】1987.09.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信访正文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民政信访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民办(1987)信字8号1987年9月8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区)民政局:我部一九八七年八月十八日至二十二日,在辽宁省沈阳市召开了《全国民政信访工作座谈会》。

会议总结了民政信访工作,肯定了成绩,交流了经验,明确了今后的任务。

现将《全国民政信访工作座谈会纪要》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附:全国民政信访工作座谈会纪要(1987年9月4日)民政部于一九八七年八月十八日至二十二日在辽宁省沈阳市召开了首次全国民政信访工作座谈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区)民政局信访处、科长或办公室主任及信访干部参加了会议。

会议还邀请了中办国办信访局、有关单位及十个县的民政局的负责同志,共计一百人,张德江副部长作了重要讲话,部信访室方任余光华作了工作报告。

二十个省、地、县的民政厅、局介绍了信访工作经验,八个单位和个人作了书面发言。

会议贯彻了一九八六年五月全国信访座谈会精神,总结交流了民政信访工作的经验,分析了民政信访工作面临的新形势,研究了今后的任务和措施。

一、过去八年的基本总结自一九七八年组建民政部以来,民政信访工作在拨乱反正和全面改革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据不完全统计,在一九八六年以前的八年中,各级民政部门共受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一千多万人件次,配合有关部门处理了一大批信访问题:一是协助各级政府和党组织平反纠正了大批冤假错案和解决了大批历史遗留问题,使二百五十多万民政工作对象的政治、经济等方面的问题得到了妥善解决,使各种申诉案件从原先的百分之三十下降到百分之十左右。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民政部办公厅印发《关于分级负责归口处理就地解决民政信
访问题的几点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信访
【发文字号】民办[1987]信字7号
【发布部门】民政部
【发布日期】1987.09.05
【实施日期】1987.09.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民政部办公厅印发《关于分级负责归口
处理就地解决民政信访问题的几点意见》的通知
(民办(1987)信字7号1987年9月5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区)民政局:
根据中办国办信访局《关于分级负责归口处理信访问题的几点意见》的精神,结合民政信访工作的实际情况,部信访室草拟了《关于分级负责归口处理就地解决民政信访问题的几点意见》,已经全国民政信访工作座谈会讨论修改,并经部领导批准,现印发给你们参照试行。

就地解决民政信访问题的几点意见
(1987年9月4日)
为了明确各级民政信访工作的职责,理顺相互关系,减少重信重访和越级上访,避免相互推诿,防止和克服官僚主义,进一步做好民政信访工作,根据中办国办信访局一九八七年六月十六日下发的《关于分级负责归口处理信访问题的几点意见》的精神,结合民政信访工作的实际情况,现就民政系统分级负责归口处理就地解决信访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各级民政部门处理信访业务的职责:
(一)民政部:
1、承办党中央、国务院或有关领导批示需要直接审理或查办的问题,审查并上报中办国办信访局或领导交办索要处理结果的结案报告;
2、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直接处理或审查结案,当事人不服需要重新复议的问题;
3、领导批示需要民政部门配。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