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办公厅印发《关于分级负责归口处理就地解决民政信访问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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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办公厅印发《关于分级负责归口处理就地解决民政信

访问题的几点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信访

【发文字号】民办[1987]信字7号

【发布部门】民政部

【发布日期】1987.09.05

【实施日期】1987.09.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民政部办公厅印发《关于分级负责归口

处理就地解决民政信访问题的几点意见》的通知

(民办(1987)信字7号1987年9月5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区)民政局:

根据中办国办信访局《关于分级负责归口处理信访问题的几点意见》的精神,结合民政信访工作的实际情况,部信访室草拟了《关于分级负责归口处理就地解决民政信访问题的几点意见》,已经全国民政信访工作座谈会讨论修改,并经部领导批准,现印发给你们参照试行。

就地解决民政信访问题的几点意见

(1987年9月4日)

为了明确各级民政信访工作的职责,理顺相互关系,减少重信重访和越级上访,避免相互推诿,防止和克服官僚主义,进一步做好民政信访工作,根据中办国办信访局一九八七年六月十六日下发的《关于分级负责归口处理信访问题的几点意见》的精神,结合民政信访工作的实际情况,现就民政系统分级负责归口处理就地解决信访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各级民政部门处理信访业务的职责:

(一)民政部:

1、承办党中央、国务院或有关领导批示需要直接审理或查办的问题,审查并上报中办国办信访局或领导交办索要处理结果的结案报告;

2、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直接处理或审查结案,当事人不服需要重新复议的问题;

3、领导批示需要民政部门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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