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审限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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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审级制度存在的弊端及其完善措施

目前我国审级制度存在的弊端及其完善措施

目前我国审级制度存在的弊端及其完善措施摘要:审级制度作为审判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和诉讼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在审判制度中更有举足轻重的地位。

但是两审终审在我国却存在着诸多弊端,本文从行政依赖性、司法独立受限、死刑复核过于行政化等方面进行分析,进一步提出完善措施。

关键词审级制度存在的缺陷完善措施审级制度作为审判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和诉讼中的一项重要制度。

科学合理的审级制度可以使案件经过诉讼程序后得以解决,有利于查明案件真实,并纠正下级法院判决和裁定中可能发生的错误,保证法律得到正确的适用。

然而近我国现行的两审终审制度却存在种种弊端,应予以改革。

一、审级制度的概述审级制度是指法律规定案件起诉后最多经过几级法院审判必须终结的诉讼制度。

我国实行的两审终审制来说,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群众参与诉,当事人能够在其当地法院参与诉讼,从而减少诉参与人的讼累;也有利于及时正确地处理件。

二、我国目前的审级制度存在的弊端(一)上下级法院之间存在的严重行政依附趋向。

首先,行政化的司法体制建构,导致中级法院权力过大不受制约以及基层法院自决权丧失,审级独立荡然无存,司法独立更是无从可言;其次,“错案追究制度”加剧了行政依赖性,下一级法官为了免受处罚,就会请示上一级的领导。

(二)法院过度依赖地方政府。

地方法院的人事、财物、编制、经费等都有赖于同级政府来解决。

这为地方保护主义提供了温床,为审判不公埋下了祸根。

现行的两审终审制却将绝大多数案件的终审权赋于了尚属于地方的地市一级法院,这就为地方保护主义左右终审判决提供了机会与可能。

(三)死刑复核程序过于行政化。

死刑复核程序是人民法院实行内部监督的一种程序,它强调了人民法院的职权,是权力型程序。

由于它没有考虑权利主体的参与,其价值也就受到很大的局限。

死刑复核程序的运作是行政化的,其审理方式是书面审、秘密审。

这种行政审批式的运作方式难以确保死刑判决的公正性。

(四)再审程序无限扩张。

首先,法院主动提起再审程序却备受质疑,因为其违背了诉讼法理,如司法的被动性、应答性,“法院不得对当事人未有所诉求的事项有所作为”等;其次,在审判监督程序的启动上,人民检察院的抗诉也是重要的动力之一。

我国现行行政审批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及改革构想

我国现行行政审批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及改革构想

我国现行行政审批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及改革构想我国现行行政审批制度存在着一些问题,包括过度的审批环节、审批时限不明确、审批程序繁琐等,这些问题影响了政府效率和企业创新发展。

有必要对现行行政审批制度进行改革,以提高政府服务效率,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现行行政审批制度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过度的审批环节和审批程序繁琐。

企业在办理相关业务时,需要经过多个部门的审批,程序繁琐,消耗大量时间和精力。

审批时限不明确也给企业带来了困扰,长时间的审批周期导致了企业的创新和发展受到了一定的影响。

针对以上问题,我们可以提出一些改革构想。

可以简化审批程序,减少审批环节,提高审批效率。

对于一些简单的行政审批,可以取消中间环节,由相关部门进行审批即可,以缩短审批时间,方便企业办理相关业务。

可以设立明确的审批时限,规定每个审批环节的时间,压缩审批周期,提高办事效率。

建立健全的行政审批制度和流程监督机制,对行政审批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监督和管理,确保审批结果的公平、公正。

在改革过程中,需要政府各相关部门积极配合,主动作为,以实际行动推动行政审批制度的改革。

也需要借鉴国际经验,吸收先进理念,结合我国国情,积极探索适合我国国情的行政审批改革路径,促进我国行政审批制度向着更加高效、便捷、规范的方向发展。

在改革中,也需要充分考虑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听取企业和公众的意见,对改革的方向和措施进行仔细论证和研究,确保改革方案的科学合理性。

也需要建立健全的舆论监督机制,对改革进展情况进行公开透明,增强社会的信任和支持。

我国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各方共同努力,积极探索,持续改进,为全面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提高政府服务效率作出积极的贡献。

相信在不久的将来,我国的行政审批制度将会迎来更加全面的改革和进步。

我国现行审判委员会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的对策

我国现行审判委员会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的对策

我国现行审判委员会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的对策在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国家,审判组织内部未设臵审判委员会。

审判委员会制度是我国审判权行使中的一大特色,《人民法院组织法》第11条规定“人民法院设立审判委员会……审判委员会由院长主持”,这是我国法律对审判委员会的设立及议事原则的基本规定。

依据现行法律规定,审判委员会是法院的最高审判组织,是审判工作的集体领导机构,主要职责是总结审判经验,讨论、决定重大疑难案件和其他有关审判工作的重要问题。

在审判实践中,审判委员会充分发挥了集体领导的作用,在提高办案质量、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等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

然而,随着我国司法改革的不断深化,现行的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案件制度已不适应司法的现代化要求,在许多方面存在弊端。

因此,改革完善审判委员会制度已势在必行。

一、现行审判委员会制度在实践运作中表现出的主要问题从建国到现在,各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委员会确实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一是通过集体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有利于发挥集体智慧,提高办案质量。

二是审判委员会有利于防止腐败,减少办人情案和关系案的现象。

三是审判委员会作出决定,有利于排除各种对审判活动的干预和干扰。

但纵观近年来审判委员会的运作,突出表现出以下问题:1、法律对依法应由审判委员会讨论的重大、疑难案件没有严格限定。

审判委员会制度从其确定之日起,就把审理重大、疑难案件作为主要任务之一,《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第22条对此也作了明确要求。

但由于对重大、疑难案件法律没有严格限定,许多法院也没有根据当地实际作出明确规定,不少审判人员总想找理由把案件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甚至有时不管合议庭能否形成决定,只要合议庭成员意见不完全一致,就提交审判委员会研究。

这样做,一方面加大了审判委员会的工作量,使得一部分案件因为排队等待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而超审限,造成案件的积压,不利于提高办案效率。

另一方面,一些办案人员办结的案件,怕不保险,总想让审判委员会把把“关”,这既不利于合议庭和独任审判员职能的发挥,也不利于审判人员业务水平的提高。

浅议我国行政审判体制的现实困境与出路

浅议我国行政审判体制的现实困境与出路

浅议我国行政审判体制的现实困境与出路我国行政审判体制的现实困境与出路作为一个规范各项行政行为的监督和调整机制,行政审判体制在维护公正和法治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

然而,在我国行政审判过程中,目前还存在许多的现实困境,这些困境包括审判效率低、司法公信力不足、审判机关的权力过于集中等问题。

因此,本文将对这些问题进行深入地探讨,并扎实地提出相关的解决方案。

一、我国行政审判体制的现实困境1.审判效率低在我国行政审判中,审理案件的效率相对较低。

一方面,由于行政审判案件多数需要全面调查,因此往往处理速度较慢。

另一方面,大量的申请行政复议阶段,也会使案件审理的时间周期变长。

因此,导致案件需要很长时间才能审理完成,使申请人长期处于不确定状态,影响到申请人的利益。

2.司法公信力不足近年来,我国行政审判过程中的一些不都当的现象,使得一些人们对行政审判的公正性产生疑虑,导致司法公信力下降。

例如,某些地区的法官存在收受好处的行为,审判判决不公等情况,都会导致公众对司法的不信任和不满。

3.审判机关权力过于集中在我国行政审判体制中,审判机关的权力过于集中,造成了行政全权与司法全权相互交织的状况。

行政机关在行政复议中拥有过多的权利,行使多项职权,从而极大地限制了行政审判的独立性。

相反,司法机关当中某些法官在执行审理行政案件的时候,往往遇到政府部门的干预,导致司法机关的自由度和话语权减弱。

二、出路:健全我国行政审判体制目前,我国行政审判体制面临的现实问题不可避免,因此,我们应该从多个方面入手,进一步完善和健全我国行政审判体制,具体如下:1.修改和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应当对于我国法律中存在的行政审判相关条文进行修改和完善,同时加强对法官的监管和惩罚,确保司法公正性的实现。

2.建立更加成熟和有效的案件管理流程为了使得审判机关及时地处理行政案件,必须建立完善的案件管理流程。

应当通过加强案件管理机制的建设以及科技手段的引入,提高审判效率,缩短审理时间。

法院关于审限管理的报告

法院关于审限管理的报告

法院关于审限管理的报告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法官:大家好!我今天向各位汇报的议题是关于法院审限管理的报告。

审限是指法院对案件审理过程中所规定的时间限制。

对审限进行科学合理的管理,是保障司法公正、提高审判效率的重要措施。

我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汇报:一、审限管理的重要性审限管理是法院工作的基础和前提。

它是保证案件在合理时间内得到审判的重要手段,也是确保司法公正、提高审判效率的关键环节。

只有做好审限管理,才能尽量避免办案时间过长、拖延当事人合法权益以及司法资源的浪费。

二、审限管理的现状和问题当前,我院在审限管理方面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是一些案件在审理过程中超过了规定的审限时间。

这不仅延长了当事人的等待时间,也对法院的公信力产生了负面影响。

其次是部分法官对审限管理重要性的认识不足,没有将审限管理纳入工作重要内容,导致案件审理周期过长的问题较为普遍。

此外,我院目前审限管理的具体方法和措施还不够完善,缺乏统一的管理标准和操作规范。

三、加强审限管理的对策和建议为了加强审限管理,提高法院的工作效率和司法公正,我提出以下对策和建议:1. 加强对法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他们对审限管理重要性的认识和理解。

要求每位法官在办案过程中严格按照审限要求进行工作。

2. 建立完善的审限管理机制,明确各个环节的审限时间,并对超过审限时间的案件进行专项管理和监督,确保案件及时得到审结。

3. 制定相关的监督和考核制度,对超过审限时间的案件进行问责,以倒逼法官严格遵守审限要求。

4. 加强与其他相关部门的沟通和协调,共同解决办案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提高审理效率。

5. 投入更多的司法资源,加强法院的信息化建设,提高办案效率和质量。

四、总结为了加强审限管理,提高了司法效率,我院将进一步加强对审限管理重要性的宣传和教育,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作,切实落实各项审限管理措施。

相信通过各项措施的落实,我院的审限管理将得到有效改善,我院的工作效率和司法公正将进一步提高。

行政审批制度存在问题与对策

行政审批制度存在问题与对策

行政审批制度存在问题与对策引言行政审批是指依法由行政机关对行政相对人提出的关于行政行为、行政权利的授权或干预行为。

在社会生活中,行政审批具有广泛的适用性和深刻的影响力。

然而,当前行政审批制度仍然存在问题。

本文将讨论行政审批制度的问题,并提出解决方案。

行政审批存在的问题1. 审批不透明行政审批制度是政府行政管理的重要方面,但现实中,许多审批程序仍然不够透明。

在某些情况下,审批部门可能使用非法或不正当的手段,以及其他不透明的行政手段。

这种情况下,行政审批制度不只是失去了公正、公平、和透明的基础,更重要的是给申请者带来了巨大的时间和精力成本,极大地影响了公众的利益。

2. 审批效率低下行政审批必须在法定时限内完成,但现实中,行政审批通常需要经历漫长的等待过程。

各种无效和长时间的审批过程导致许多公司和组织被迫暴露在法律和政策的风险中,离开市场和经济活动。

这种情况不仅对投资者和企业家产生了困扰,而且对整个经济体系也造成了负面影响。

3. 审批重复和浪费在现行的行政审批制度中,审批部门之间的信息不畅通,导致了审批重复和信息浪费的情况。

审批重复不仅增加了审批成本,破坏了审批部门的工作效率,还对申请企业造成额外的时间和财务成本负担。

除此之外,信息浪费也是不可避免的。

审批人员通常需要花费更长的时间来查找和整理信息,而申请人也需要提供更多的材料和文件。

这种情况下,大量有价值的资源被浪费,严重影响到了整个行政审批制度的正常运转。

对策1. 建立透明的审批标准和程序建立透明的审批标准和程序是消除不透明和不公正审批的首要任务。

政府部门应制定透明的审批标准和流程,同时增加申请人的监督和参与。

引入现代信息技术可以更好地促进审批过程的透明度。

政府应考虑建立可供公众查询的审批进度和结果查询系统,让申请人及时地了解审批进度和结果。

正确的信息传递可以更好地解决审批的不透明问题。

2. 提高审批效率和便捷性提高审批效率和便捷性是每一个行政审批工作人员的责任。

审判质量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

审判质量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

审判质量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当今社会,审判是保障公平正义的重要环节。

然而,随着社会发展和人们维权意识的提高,审判质量问题日益凸显。

本文将围绕审判质量存在的主要问题展开讨论,并提出相应对策。

一、审判质量问题分析1. 审案时间过长当事人在司法程序中等待时间过长是一个普遍存在的问题。

这导致当事人长期处于不确定状态,耗费大量精力和资金。

可能性最大的原因就是法院缺乏有效管理机制以及缺乏足够数量的专业化法官。

2. 法律适用不统一在同类型案件中,由于不同地区或者不同法院对法律适用理解有所差异,导致类似案件结果差异较大。

这种现象严重影响了裁判结果公正性与稳定性。

3. 不符合当事人利益保护需求有时候,在一些复杂涉猎多方利益关系的案件中,常常出现仅从单一角度出发强行裁决等情况。

此类裁决可能忽视了当事人的利益保护需求,造成不公平的判决结果。

4. 法官素质参差不齐司法实践中,一些法官缺乏丰富的司法经验和专业知识,在审理案件时容易出现主观偏见或者片面观点。

这种情况下审判结果往往会存在较大问题。

二、解决审判质量问题对策1. 完善管理机制加强案件审核司法系统应建立完善的案件管控系统,通过定期统计分析等手段及时发现和研究审判滞留原因,并采用科学合理手段进行有效管控。

同时也要加强对各级法院操作规程、权责界限以及办案流程等方面内容进行监督和培训,提升工作效能。

2. 统一法律适用标准相关部门可以针对同类型案件,制定更具约束力的司法解释或裁量标准。

通过明确适用范围、确定权威性来源增强了司法预测性与可信度并有利于保障裁判结果公正稳定。

3. 加强当事人意见听取司法机构应该创造条件,鼓励当事人通过各种渠道面对面地向法官表达意见。

加强与当事人的交流和沟通,充分听取双方观点,有效避免了单一角度出发带来的不公平问题。

4. 提升法官素质进一步加强对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逐级考核,并着力提升司法考试标准难度;要鼓励并支持法官进行学术研究和专业知识学习。

此外,还可以推行一些激励计划,如定期举行讲座、辩论等形式培训以增进其素质。

审判质量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审判质量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审判质量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一、引言近年来,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我国司法体系取得了显著进步。

然而,在审判过程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影响了审判质量的提升。

本文将就这些问题进行探讨,并提出相应对策以改善审判质量。

二、延长审理期限导致速裁与精裁矛盾在现实生活中,人们普遍关注案件办理速度。

为了追求快速结案,一些地区已经明确规定要求在特定时间内完成审理工作。

这样做虽然能够缩短诉讼周期,但可能牺牲了精细化处理每个案件的机会。

针对这个问题,在保证程序公正和案件准确处理的前提下,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加强审判流程管理:通过优化庭前程序、有效利用技术手段等方式合理安排时间。

2.设立适当限制:设置合理且具有弹性空间的期限要求,鼓励更好地结合实际情况调整。

3.加强专业培训:提高法官和相关工作人员的专业素养,加强案件处理能力,提高办案效率。

三、审判独立性与外部干预问题审判独立是司法机关行使审判权的基本原则。

然而,在现实中,仍然存在一些外界因素对司法决策产生影响。

这不利于确保公正和客观的裁决结果。

针对这个问题,应该采取以下措施:1.建立完善的内部监管机制:加强院内纪律约束和自我监督,并规范各级法院与上级政府之间的关系。

2.推进司法改革:通过深化综合配套改革,增强司法体制自身运行能力。

3.扩大社会参与度:鼓励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到司法事务中来,在更大程度上公开透明地促进舆论、舆策形成。

四、证据规则运用不当引发误判在诉讼活动中,证据是认定事实及推断真伪的重要依据。

然而,在审理过程中常出现证据收集不全面或者未经充分核查就直接采信等问题,导致最终判决结果的准确性受到威胁。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严格证据收集标准:加强对各类证据的认定标准,并确保证据的合法、真实性及完整性。

2.加强调查核实工作:注重在案件审理前期对涉案事实进行深入调查,以提高证据获取质量。

3.改进审判方法:推行公正、科学、专业化的判断方法和技术手段,避免主观偏见和片面判断。

审判质效方面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审判质效方面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审判质效方面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一、引言近年来,随着社会发展和法治进步,审判质效成为司法改革的重要课题。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我们发现,在审判过程中存在着一些问题,这些问题直接影响了司法公正和效率。

本文将深入探讨审判质效方面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二、审判质量不稳定性问题1.个案裁决水平参差不齐:在同一类型案件中,不同法院发布的裁决结果千差万别。

2.依律量刑标准不统一:同样是相似案情,却有可能被不同法官依据个人意见给予完全不同的量刑。

对策:1.加强裁决规范化培训:通过加强各级法院对于裁决标准和依据解释等培训工作来确保更高水平统一执行。

2.推动相关立法:加快制定相关立法以明确各类案件应遵循相应的底线和标准。

三、延长审理周期导致司法滞后1.庭前环节繁琐耗时:目前庭前调解等程序相对繁琐,导致案件进程缓慢。

2.审理期限不确定性:由于法官工作负荷过大或其他因素,审理期限无法保证,也导致了时间的拖延。

对策:1.简化庭前程序:通过改善庭前调解流程、采取现代科技手段等方式来减少案件办理所需时间。

2.建立严格的审判期限制度:确立明确的审理期限并加强监督,以提高案件处理效率。

四、信息不畅通问题1.司法信息公开度不高:很多人在诉讼过程中难以获取到相关信息,给他们带来困惑和焦虑。

2.跨部门、跨地区协作不顺畅:由于各个部门间信息交流渠道较差而影响了跨领域合作及时进行。

对策:1.推动司法透明化:加强司法机构内部及与社会之间的沟通与合作,并提供更多可供查询和参考的相关资料。

2.增强协同共享意识:加强各个部门之间沟通联系,并建设快速传输和分享信息平台,促进数据交换与汇聚。

五、结论审判质效方面存在的问题是司法改革的亟待解决的难题。

通过加强裁决规范化培训、推动相关立法来提高审判质量稳定性;简化庭前程序、建立明确的审理期限制度来缩短审理周期;推动司法透明化、增强协同共享意识以解决信息不畅通问题,我们可以更好地提升审判质效,实现司法公正和效率的双赢局面。

浅议人民法院审限管理工作存在问题及完善建议

浅议人民法院审限管理工作存在问题及完善建议

浅议人民法院审限管理工作存在问题及完善建议引言近年来,随着审判管理的加强,特别是审判流程信息软件的推广应用,民事诉讼审限制度在实践中的运行状况越来越脉络清晰.“延长审限结案比”、“超审限未结比”等考核指标纳入审判质效评估体系后,审判流程管理中虽然未发现超审限案件,且延长审限结案的案件数量骤减,但是以各种理由扣除审限的情况大量增加,有的形成长期未结案件.通过调研发现,民事案件扣除审限时间过长、缺乏监管的问题突出,制约了审判效率和司法公信力的提高.“迟来的正义即非正义”,为此最高人民法院于2000年9月22日公布了《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2003年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清理超审限案件的专项活动,提出了超审限办案就是违法办案的理念.强化审限意识,严格审限责任制、健全审限管理制度是提高办案效率,杜绝超审限案件的有效途径.为避免诉讼过分迟延,必须进一步完善相关立法,建立更科学的审限管理机制,不给拖延诉讼留下机会和空间.一、案件审限的概念审限,是指法律规定的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必须遵守的期限,一般是指从立案的次日起至裁判宣告、调解书送达之日止的期间.设定审限是司法效率的需要,目的是为了防止法官拖延诉讼而由法律事先明确规定的审理某类案件的最长期限.在审限内(包括法定延长的期限),法官对承办的案件必须作出裁判,否则,就是一种失职.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审限延长现象日趋严重,从而背离了审限设定的立法目的,违背了司法效率的要求,应当引起重视.二、案件审限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一)相关法律规定不完善,易导致案件久拖不决.首先,关于案件中止的规定没有细化.针对案件中止的情形,民诉法的规定比较笼统,尤其是最后兜底条款“其他应当中止的情形”,没有进行明确界定,容易成为拖延诉讼的合法挡箭牌.其次,相关扣除审限的时限没有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第九条虽然作了符合管辖权异议、中止审理、鉴定、审计期间等情形之一的不计入审理期限的规定,但缺乏相对应的时间要求.如对管辖权异议案件的审理时间未明确时限;对委托专业机构鉴定、审计的案件同样没有时间限制,导致有的案件因审计、鉴定等被拖延了很长时间才得以结案.2004年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又增加了庭外和解不计入审限的情形,但也未对庭外和解的时间作任何限制. (二)审限管理机制存在漏洞,导致监管缺失.缺乏有效的审限监督制约机制.审判管理实践中,针对诉讼迟延现象缺乏相应的惩戒措施,审判效率方面的激励机制有待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再加上审限跟踪监管不到位,扣除审限期间出现监管“真空”.影响案件审理的情形消失后,何时恢复审理、审限从何时重新计算处于失控状态.有些案件在应当恢复的时间内不办理恢复审理手续,往往延迟恢复审理时间,导致案件恢复不及时.(三)法官缺乏“效率责任”观念,存在理念偏差.有的法官把不计入审限当成“保险箱”,因不用担心超审限而任意拖延;有的法官养成了先易后难的办案习惯,即先办相对简单、且争议不大的案件,对案情复杂的案件则暂时搁一搁,甚至找到中止诉讼的理由后长期置之不理.(四)重实体轻程序思想的影响.审判实践中,由于涉诉信访压力越来越大,对判决错误或瑕疵的案件追责也越来越严格,因此审判人员为了保证案件质量,宁愿审判时间拉长,也要把案件事实搞清楚,以免造成误判,被责任追究.对于刑事案件来说,根据“罪刑法定”原则,证据不足,可以宣判被告人无罪.而对于民事案件来说,一方证据不足,另一方就会因此获得利益,如稍有疏忽,就有可能造成一方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无形中,给案件的审判人员加大了压力,因此,“能调则调、能拖则拖”的思想就会作怪,延长审限,就不由自主了.(五)未建立起严格的监督体制.就目前的审限来说,关键在于监督体制建立,关于监督体制,现在全国很多地方都专门成立了审判管理部门,明确专门负责审限的监督和管理.但由于很多审判管理部门刚刚成立、人员少、一切工作尚在摸索和创新阶段等种种原因,很多审判管理部门都没有健全管理权限和规范统一的管理制度和标准供执行、监督,往往苍白无力.甚至因为应付上级考核,很多法院的案件信息就未完全输入法院综合信息管理网络系统,监督根本无从谈起.(六)审限延长的审批程序形同虚设.关于案件延长审限的规定,各类诉讼法规非常明确,但对于延长审限的具体审批标准,诉讼法规则不太明确.《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对各类案件延长审限作出了程序上的规定,但只是规定了期间届满前提出申请及申请的期间,没有明确提出申请的标准和需要上报的材料,相关法律对审限延长标准或程序的规定上不完善,导致审限实质上可以无任何理由无限期延长是最大的弊端.司法实践中一般在两种情况下延长审限,一般有两种情况:一是办案法官审限意识不强,疏于对案件审理期限的关注,案件审理工作一开始就计划不周,抓得不紧,以至不知道已超期或审限将满.尤其是个别法官在审限即将届满时才发现问题,匆匆忙忙向院长提出审限延期申请,造成庭长、院长在审核或审批时间上的压力,没有充分的时间去审查申请原因或理由.二是办案法官对最高人民法院审限制度的规定疏于学习和掌握,往往注重于送达公告、委托鉴定等不计入审限期间的统计,而忽视了因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鉴定、或勘验(重新鉴定或勘验)等等不计入审限的期间.因此,有些审限尚未到期的案件被误认为即将到期而申请延期.此外,在延长审限的申请理由、庭长审查和主管副院长审批上,一直存在着掌握宽松、把关不严的情况,庭长审查或主管副院长审批时,有时基于对法官的信任,或审限将满的紧迫感而对已存在可不计入审限期间的情况未能查明而批准.在审判实践中,往往容易忽视的是:一是办案法官及合议庭在审查、评议应不计入审限期间的具体内容时,往往对该项期间没有提出具体意见或作出明确决定;二是许多法院尚没有建立该项审限期间的管理规范.许多民事诉讼的具体案件中都存在这种情况,并由此造成一些案件的不当延期或不当超审限.而事实上,不管何种原因造成的超审限案件,只要承办法官想延期审理,都会找到各种理由,不管审批人是院长还是上级法院,只要走申请延期程序的,出于种种原因,都不会不批准,因此,审限延期基本上是形同虚设.(七)人为因素.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首先,随意转化审理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审理期限不得延长.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需要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可以转为普通程序.然而,在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中,相当多的案件不是因为案情复杂,而是因为没有来得及在3个月内结案,又不能延长,为了不出现超审限案件而采取的“技术性处理”――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其次是假撤诉结案.有的案件审理期限届满,审判人员动员原告假撤诉,将案件报结,而后通过重新起诉的方式,另外立案号继续审理.再次是倒签结案日期.有的审判人员对已超审限的案件,通过倒签裁判文书的日期,使案件材料无法反映案件超审限的事实.从次是滥用检察院补充侦查.有的刑事案件审理期限即将届满,审判人员便建议检察院补充侦查,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这样就掩饰了超审限的事实.复次是滥用调解.随着国家关于“构建和谐社会”目标的提出,法院也全面加强和改进司法调解工作,将司法调解贯穿于民事诉讼全过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规定,“在答辩期满前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调解,适用普通程序的案件在当事人同意调解之日起15天内,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在当事人同意调解之日起7天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经各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继续调解.延长的调解期间不计入审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发挥诉讼调解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积极作用的若干意见》第13条规定“当事人愿意进行调解,但审理期限即将届满的,可以由当事人协商确定继续调解的期限,经人民法院审查同意后,由办案法官记录在卷.案件有达成调解协议的可能,当事人不能就继续调解的期限达成一致的,经木院院长批准,可以合理延长调解期限”.实践中,在案件期限即将届满的时候,法官往往会叫当事人写一份调解申请,利用这些弹性规定来规避案件已经超出审理期限的事.最后是外界的多方干扰.案件一进门双方都托人,这是当今社会上较为普通的现象.一方面,由于个别人员过去在人民群众中形象的影响以及人们的法律意识较差等原因,一些当事人认为,不托人打招呼,案件便不能公正处理,有理也白搭;也有的当事人本来没理,又总想通过某种关系来打赢官司.结果来自法院内部的,来自社会各界,来自党政机关四面八方的干扰,便接踵而来,使得审判人员左右为难,照顾了这个,照顾不了那个,照顾了人情,兼顾不了理,结果本来较简单的案件拖来拖去,使案件不能按期审结.(八)各类案件的审理、执行期限规定不明确.首先,新《刑事诉讼法》对刑事案件的审限作出了新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超过三个月.”“至迟”没有具体的衡量标准,没有严格区分二个月和三个月的界限,导致实践中刑事案件的审限期限管理混乱.对民事案件和执行案件的审理执行期限,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什么情况能才称为“特殊情况”,没有从法律上进一步细化和明确“特殊情况”的情形,也就让“特殊情况”成了变相延长审限的手段.对行政案件的审理期限,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审限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程序上的繁琐性,影响了案件正常审理期限的把握.除此之外,简易转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审理期限,刑事案件的审限从转普通次日起重新计算审限,没有明确规定简易转普通的日期应该以何为依据,导致审限管理的随意性.其次在审理期限扣除方面也存在问题.在民事、行政案件公告、鉴定的期间,没有明确规定期间扣除的起始时间,也没有规定扣除的终止时间;《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没有规定执行案件公告的期间是否应当进行扣除,目前,执行案件的法律文书需要送达的,对下落不明的当事人进行了公告送达,此期间是否应当进行审限扣除,没有明确的规定.刑事案件中公诉人发现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延期审理建议后,合议庭同意延期审理的期间,不计入审限.此规定不严密,在实际的案件处理中,往往有公诉人的延期建议,而没有其补充侦查的材料,导致延期审理成了刑事案件规避审限的普遍使用手段;辩护人提出延期审理建议亦如此,后期并没有提供补充侦查的材料.同时,审理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和处理法院之间的管辖争议的期间,此期间的起点和终点时间没有明确规定.特别是中止诉讼或执行至恢复诉讼或执行的期间,通常情况下,案件中止后,至恢复时,应该作出案件恢复审理通知书,但应该以何为依据、时间应该如何确定、司法实践中,并没有这方面的规定.而结案时间在实践操作中比较混乱,《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只是规定人民法院判决书宣判、裁定书宣告或者调解书送达最后一名当事人的日期为结案时间,没有明确说明当庭宣判的案件的结案时间,导致有的法官以判决书送达之日为结案日期;当庭宣判的案件,民事案件应在宣判后十日之内送达判决书,刑事案件在宣判后五日内送达判决书,有的法官虽当庭宣判了,却不在规定的时间内送达文书,明显损害了当事人的权益.再者就是案件延长审理期限的报批存在的问题.关于案件延长审限的规定,各类诉讼法规非常明确,但对于延长审限的具体审批标准,诉讼法规则不太明确.《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对各类案件延长审限作出了程序上的规定,但只是规定了期间届满前提出申请及申请的期间,没有明确提出申请的标准和需要上报的材料,相关法律对审限延长标准或程序的规定上不完善,导致审限实质上可以无任何理由无限期延长是最大的弊端.有的办案法官审限意识不强,疏于对案件审理期限的关注,在审限即将届满时才发现问题,匆匆忙忙向院长提出延长审理期限申请,有的甚至是在发现已经超出审限,才急忙向领导汇报,事后补签.而事实上,不管何种原因造成的超审限案件,只要承办法官想延长审限,都会找到各种理由,不管审批人是院长还是上级法院,只要走申请延长程序的,出于种种原因,都不会不批准,因此,审限延长报批基本上是形同虚设. 四、案件审限管理工作的完善建议(一)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延长审限审批标准和程序的完善,首先必须从法律法规上进行完善.目前,修订后的新刑事诉讼法,期限基本合理,延长也有明确的标准,但民事审限的延长标准却仍很宽泛,必须从法律上进一步细化和明确,严格细化延长审限审批标准. (二)延长审限审批标准和程序在立法明确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审判实践中的操作规章制度是必不可少条件.办案法官提交的延长审限申请书,必须明确原审限期间,报请延长的理由,请求延长审限的具体时间.庭长审核和院长批准,同意或不同意延长该申请期间的,只需批注意见;如果确定不同意该申请时间的,则需明确应当批准的具体时间.审判庭将延长审限审批材料提交给审判管理部门进行统一登记,并办理网上审批手续,这样可以保证审限问题上的统一性、准确性,便于将审限的催办、督促和监督机制落到实处.(三)完善法院延长审限的内、外部监督体制.首先,明确法院审判管理部门为审限管理的唯一监督部门,建立审限届满前的催办制度和案件审理期限定期通报制度.在距离案件审限届满20日前,由审管办向承办庭发放案件催办通知,督促承办法官对案件尽快予以处理;对违反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超审限审理的法官进行通报,从而促使案件审理的整体运行向良性发展.其次,建立延长审限案件告知制度.当事人对案件的审理程序有知情权,有特殊情形经报批延长的案件,应书面告知双方当事人、代理人和其他相关单位等.不但要告知延长的时间,还要告知延长的理由等,便于分类管理和监督.再次,加强延长案件审批管理制度,理顺审限统计问题.目的在于协调审限统计管理部门与各审判庭就案件具体审限变化情况的信息通畅、准确,保证审限问题上的统一性、准确性,避免出现矛盾或扯皮,发现问题能够及时解决,便于将审限的催办、督促和监督机制落到实处.复次要加大对超审限查处力度.查处不是目的,仅是警示手段.口头的批评和轻描淡写的通报,对加强审限管理的作用微乎其微.笔者认为加大纪检部门的查处力度不失为一剂“猛药”.审管办一旦发现有超审限案件,即上报本院纪检组备查,同时超审限办案的审判人员应当主动向纪检组书面报告、解释、检查超审限的原因,纪检部门审查案件承办人的解释是否合理,决定是否继续查处.最后要使审限管理与奖惩挂钩.审判管理与奖惩挂钩已经产生共识,审限内能否结案更应高度重视,应当形成超审限办案要在评先中一票否决的制度,对审限的重视不仅仅只体现在口头上的、精神层面的,更应在物质方面予以肯定.(四)依法告知当事人,切实提高司法效率.当人民法院在办案过程中,遇到延长、中止、不计入等扣除审限的情形时,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使当事人享有异议的权利,该异议以当事人签字的方式予以体现,并且该异议要向审判管理办公室备案,审判管理办公室对当事人有异议的案件进行重点监管,严格审查审限变更期限,并且定期进行通报,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提高司法效率.(五)进一步完善民事诉讼法关于中止诉讼的规定.通过司法解释对“其他应当中止审理的情形”作更具体、详尽的说明,限定适用条件,防止随意中止审理.要有针对性地增加相关时限规定,如对于不计入审理期限的管辖权异议、鉴定等设定一定的期限,对法院委托的鉴定、审计、评估等设定一定的期限等,避免案件久拖不决,最大限度地减少诉讼迟延,全面提高审判效率.要规定变更审限告知当事人制度,并赋予当事人异议权.一是要向当事人释明审限变更可能带来的诉讼迟延和成本增加等问题,便于当事人进行理性选择,如是否考虑接受调解等;二是便于当事人进行监督,促使审判效率提高.(六)加大管理力度,完善审限制度的管理体系.建立和完善审限通报制度、每周审限预警机制等制度措施.拓宽审限管理的外延,对因中止诉讼、审计、鉴定、管辖权异议等原因引起的长期未结案件,应加强动态跟踪管理,向有关专业机构了解工作进展,督促及时恢复对案件的审理.同时要完善审判流程管理系统的“审限变更模块”,审管办在办理扣除审限时,设定扣除的起始和截止日期,以便于监管和督促,避免承办人随意选择恢复日期.要将案件平均审理周期纳入考评范围,建立审限管理的奖惩机制.对审判效率高、长期未结案件少的合议庭及主审法官予以奖励,反之则予以惩罚.不仅要对长期未结案件的承办部门及法官进行定期通报,而且还记入法官绩效考评档案.对超过一年以上未结的案件,实行定期汇报制度,强化对扣除审限期间的监督管理和效率考核.(七)要求法官在确保案件实体公正的前提下,自觉强化“效率也是公正”的责任意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只有提高效率意识、节约时间成本意识,才能更好地服务民生,提高司法公信力.法官要争取用最短的时间,最少的投入,公正、高效地审结每一起案件,尽可能地缩短案件审理期限,以满足社会对法院工作的效率要求. (八)强化法官对拖延诉讼行为的其他主体的监督职责.最高人民法院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中第一次明确指出“法官在审判活动中应当遵守且监督当事人遵守诉讼程序和各种时限规定,避免因诉讼参与人的原因导致不合理或者不必要的延误.”法官在自觉遵守审理时限、充分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的同时,为防止诉讼参与人有意或无意地降低司法效率,应当发挥审判权的督促、监督和管理作用,及时制止任何形式的不当拖延诉讼行为,即“消除不必要的延误”,从而满足社会公众对人民法院公正与效率的企盼.综上所述,在现行法律未修订之前,各级人民法院要高度重视审限的意义,最大限度的避免各种不利后果的产生.把延长、扣除审限问题当成现行工作的重点来抓,是实现法院审判工作科学发展的前提,是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升华与实践.希望本文能引起有关部门和相关人员对审限延长、扣除监督与制约的问题的关注,使司法的透明度进一步增强,使人民群众感受到审判活动过程及结果是高效、公正的,树立人民法院公正司法的良好形象与司法权威. (作者单位:河北省孟村回族自治人民法院)。

法院审限调研报告

法院审限调研报告

法院审限调研报告法院审限调研报告一、调研目的法院审限是指法院在特定情况下对案件审理的时间限制。

审限制度的合理性直接关系到司法公正、效率和公信力的维护。

本次调研旨在深入了解法院审限的现状和问题,以求提出合理的改进措施。

二、调研方法本次调研采用了问卷调查和实地访谈相结合的方式,主要针对相关法院的法官、书记员和当事人进行了调查和访谈。

三、调研结果1. 审限制度方面从调查中可以看出,大多数法院在案件审理中都存在审限制度,但不同的法院和不同类型的案件有不同的审限时间。

其中,简单的案件审限较短,而复杂的案件则需要更长的审限。

2. 审限合理性方面调查结果显示,大多数法官认为审限对于案件的审理是必要的,因为不合理的审限会导致案件滞留和长时间的等待。

同时,审限的设定也能促使法官加强工作效率,提高审理质量。

3. 审限问题与挑战尽管审限制度有其合理性和必要性,但在实际操作中也面临一些问题和挑战。

首先,某些复杂案件的审核时间可能不足以保证案件的公正审理,导致误判的可能性增加。

其次,某些法官可能会滥用审限,加速案件审理的过程。

最后,一些案件可能因为证据收集、调查等原因需要更长时间来审理,因此会超出原设定的审限。

四、改进建议基于以上调研结果,本报告提出以下改进建议:1. 审限细化和区分针对不同类型的案件和程度的复杂性,建议法院对审限进行细化和区分。

通过设定不同的审限,以确保案件的公正和有效审理。

2. 强化审限监管建议法院加强对审限的监督和管理,确保法官严格按照审限要求进行审理,并及时就超期审理的案件进行处理。

3. 引入弹性审限机制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如案件复杂或紧急情况,建议引入弹性审限机制。

通过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案件的审理时间,以维护司法公正和效率。

4. 增加人力资源为了处理日益增加的案件和保证审限的实施,建议法院增加相应的人力资源,以确保案件得以及时审理。

五、结论本次调研对法院审限进行了全面的调查和研究。

调研结果显示,审限对于案件的审理有一定的积极意义,但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当前财务审计制度的缺陷及应对策略

当前财务审计制度的缺陷及应对策略

当前财务审计制度的缺陷及应对策略一、缺陷分析1.缺乏有效的监督和制衡机制:当前财务审计制度中,监督和制衡机制不够完善,导致财务审计的独立性和公正性受到一定程度的影响。

审计机构和审计主管部门之间的监督关系不清晰,审计机构的独立性难以得到有效保障。

2.审计人员素质不高:当前财务审计制度中,审计人员的素质参差不齐,部分审计人员在专业能力和道德素养方面存在不足,导致财务审计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受到一定程度的影响。

3.审计程序不规范:当前财务审计制度中,审计程序的设置和执行存在一定的问题。

审计程序的设置不够科学和合理,导致审计工作的效率和效果不理想,容易出现纰漏和遗漏。

4.法律法规支持不够完善:当前财务审计制度在法律法规方面存在一定的缺陷,规定不够明确,支持力度不够大。

缺乏有效的法律法规支持,导致财务审计中的一些重大问题难以得到有效解决。

5.财务信息披露不透明:当前财务审计制度中,财务信息披露不够透明,存在信息不对称的问题。

一些企业通过不正当手段隐瞒财务信息,使得财务审计难以真实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

二、应对策略1.加强审计机构的独立性和公正性:加强对审计机构的监督,建立健全的审计机构独立性和公正性的制度和机制。

加强审计机构和审计主管部门之间的沟通和协作,规范审计机构的人事任免程序,杜绝人为干预。

2.提升审计人员的素质:加强对审计人员的培训和考核,提升审计人员的专业能力和道德素养。

加强对审计人员的激励和约束,提高审计人员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4.完善法律法规支持:加强对财务审计制度的立法和修订工作,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细化相关审计准则和规范,明确审计工作的监管和处罚措施,提高制度的可操作性和监管的针对性。

5.加强财务信息披露的监督和约束:加强对企业财务信息披露的监督和约束,建立健全的财务信息披露制度和机制。

加大对违规财务披露行为的处罚力度,增加对财务信息披露的监督和审核力度,提高财务信息披露的透明度和可靠性。

《民事审限制度研究》范文

《民事审限制度研究》范文

《民事审限制度研究》篇一一、引言民事审限制度是民事诉讼法中一项重要的制度,其设立的初衷是为了保障司法公正、提高审判效率,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及时有效的保护。

本文旨在通过对民事审限制度的深入研究,分析其理论基础、实施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二、民事审限制度的理论基础民事审限制度是指在民事诉讼过程中,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完成,以确保案件的及时审理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这一制度体现了司法公正、效率与公平的平衡,是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之一。

三、民事审限制度的实施现状目前,我国民事审限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得到了广泛应用。

然而,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如案件复杂性、法官工作量、地区差异等,导致审限制度的执行情况存在差异。

部分地区存在审限过长、超期审理等问题,影响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司法公信力。

四、民事审限制度存在的问题(一)审限制度缺乏灵活性当前民事审限制度在设定上过于僵化,未能充分考虑案件的复杂性和特殊性。

在处理复杂案件时,严格按照固定审限进行审理可能导致案件处理不公或效率低下。

(二)超期审理现象普遍由于各种原因,如法官工作量过大、案件复杂等,导致超期审理现象普遍存在。

这不仅影响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损害了司法公信力。

(三)缺乏有效监督机制当前民事审限制度的执行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

虽然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了对超期审理的处罚措施,但实际操作中往往缺乏严格落实。

五、完善民事审限制度的建议(一)建立灵活的审限制度应根据案件的复杂性和特殊性,建立灵活的审限制度。

对于复杂案件,可以适当延长审理期限,以确保案件得到公正处理。

(二)加强超期审理的监督和处罚应加强对超期审理的监督和处罚力度,确保法官在法定期限内完成审理工作。

对于超期审理的法官,应依法追究责任并给予相应处罚。

(三)完善司法资源配置应优化司法资源配置,减轻法官工作压力,提高审判效率。

例如,通过增加法官人数、提高法官素质、推广电子诉讼等方式,提高审判效率和质量。

审限管理调研报告

审限管理调研报告

审限管理调研报告审限管理调研报告引言:审限管理是指通过制度化的手段来对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司法机关等进行行政审批的时效限制和监管。

本次调研旨在了解我国审限管理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以便提出合理的改进措施,提高审限管理的效能。

一、审限管理的意义审限是指行政审批的时间限制,合理的审限制度可以提高行政效能,优化政务环境,推动经济发展。

1. 提高行政效能:通过设置审限,可以迫使审批机关在规定时间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减少审批时间,提高行政效率,降低市场主体的等待成本。

2. 优化政务环境:审限管理有利于减少行政审批的繁琐性,简化审批流程,提高透明度,增加市场主体的获得感,改善政务环境。

3. 推动经济发展:合理的审限管理可以提高政府部门的责任心和工作效率,加快项目审批进度,促进投资和项目的落地,推动经济快速发展。

二、现状分析1. 审限管理的实施程度不高:尽管我国有《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对审限管理进行了规定,但实际操作中,很多部门依然存在延期审批、拖延办理、超标准审批等问题,致使审批时间长、流程复杂。

2. 审限标准设置不合理:目前,我国各个部门在审限设置上存在不统一、不规范的问题。

有的部门审限过长,有的部门审限过短,导致了审批时效的不稳定性,影响了市场主体的正常经营活动。

3. 规则制定不规范:有些行政审批部门在制定审限规则时,缺乏科学分析和调研,导致审限制度的合理性不高,无法真正起到推动行政效能提升的作用。

三、存在的问题1. 审限管理缺乏监管:尽管有相关法律法规对审限进行了规定,但是在现实中,缺乏对审限的监管机制和考核制度,使得一些审批部门对审核材料的时间和质量没有明确的责任,导致审批时间长、效率低下。

2. 审限设置的不合理性:不同的审批部门对审限的设置不具备统一性,且多以传统行政模式进行审批,导致审批时间的不确定性增加,影响了市场主体的决策和经营计划。

3. 审限制度不适应实际需要:现行的审限制度无法充分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特别是在新兴领域和创新型企业发展方面,审批时间长、流程繁琐,阻碍了新经济的创新和发展。

民事审限管理有哪些问题以及对策

民事审限管理有哪些问题以及对策

民事审限管理有哪些问题以及对策近年来,随着审判管理的加强,特别是审判流程信息软件的推⼴应⽤,民事诉讼审限制度在实践中的运⾏状况越来越脉络清晰。

“延长审限结案⽐”、“超审限未结⽐”等考核指标纳⼊审判质效评估体系后,审判流程管理中虽然未发现超审限案件,且延长审限结案的案件数量骤减,但是以各种理由扣除审限的情况⼤量增加,有的形成长期未结案件。

通过调研发现,民事案件扣除审限时间过长、缺乏监管的问题突出,制约了审判效率和司法公信⼒的提⾼。

“迟来的正义即⾮正义”,为避免诉讼过分迟延,必须进⼀步完善相关⽴法,建⽴更科学的审限管理机制,不给拖延诉讼留下机会和空间。

⼀、实证调查以2013年度某基层法院民事审限管理数据调查为样本:(⼀)扣除审限与延长审限情况2013年度,某基层法院民事收案1448件,扣除审限的案件198件,占收案数量的13.67%;延长审限的案件10件,占收案数量的0.69%;扣除审限与延长审限两项合计占民事收案数量的14.36%。

从扣除审限原因来看,鉴定类最多,约占53%。

198件扣除审限案件中,鉴定类104件(含评估、审计3件),公告送达42件,管辖权异议18件,中⽌23件,庭外和解4件,其他7件。

从扣除审限天数来看,扣除期间过长现象普遍。

长达300天⾄450天的有5件,扣除原因分别是管辖权异议2件,鉴定2件,其他1件;长达100天以上的共计81件,占41%。

(⼆)⼀年以上长期未结案件的成因调查经过对审判流程系统内及“体外循环”(案件信息全部上⽹之前⽴案,未纳⼊信息化管理)的23起民事案件逐⼀调查统计,发现案件长期未结的原因多为鉴定、中⽌审理等,不存在超审限问题。

长期未结的具体原因还包括:1、需要鉴定,但⼀⽅当事⼈不配合;2、案件承办⼈调动,审判⼈员衔接不⼒;3、上级法院退卷迟延;4、审理期间当事⼈信访,上级部门介⼊调查;5、因疏忽遗漏鉴定项⽬,补充鉴定;6、管辖权异议上诉,上级法院迟迟不退卷;7、庭外和解“失去下⽂”;8、⼀⽅当事⼈因病或外地出差等理由申请中⽌审理;9、当事⼈被刑拘或逮捕;10、审计、评估;11、当事⼈对评估结果不接受,退回评估机构重新评估等等。

当前审计存在的问题及解决专业方案

当前审计存在的问题及解决专业方案

目前审计存在问题及处理方案1.有利于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目标,要实现这一目标,就必需转变政府职能,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培育和完善市场体系,规范市场行为。

注册会计师及其事务所经过检验企业编制财务报表正当性、公允性和一贯性,并检验企业实施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情况,来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保护社会公共利益。

2.有利于促进政府转变职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计划经济一个关键区分是国民经济管理方法发生了根本转变。

政府部门由依靠行政手段直接管理企业,转变为依靠市场,关键依靠经济、法律手段,经过加强宏观调控进行间接管理。

企业直接面对改变无穷市场,在国家法律、法规规范和宏观调控政策指导下,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在新经济体制下,政府可利用注册会计师及其事务所出具审计汇报,了解企业财务情况和经营结果,了解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政策实施情况,方便进行宏观调控。

另外,政府部门还能够依靠行业协会,加强行业监管,促进注册会计师增强职业风险意识,讲求职业道德,提升服务质量。

3.有利于促进现代企业制度完善企业是市场经济细胞,企业行为及活力直接影响市场经济运行,加强社会审计有利于规范企业行为。

现代企业制度一个根本特征是企业财产全部权和经营管理权相分离。

因为企业编制财务报表是反应企业经营情况晴雨表,所以,企业全部者、债权人、潜在投资者、政府和社会公众全部重视企业会计信息质量。

中国国有企业占主导地位,企业法要求:国有企业改建为企业必需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要求条件和要求,转换经营机制,有步骤地清产核资、界定产权、清理债权债务、评定资产、建立规范内部管理制度。

社会审计行业拥有一批会计、税务、资产评定、管理咨询等领域专业人才,她们能依据加强现代企业管理需要,提供包含股份制改造、代理记帐和设计会计制度、税务代理、资产评定和管理咨询在内各类专业服务。

4.有利于吸引外资,促进对外经济发展资本市场国际化是现代世界经济发展关键特征。

我国行政审判制度存在问题及出路——兼论我国行政法院制度的构建

我国行政审判制度存在问题及出路——兼论我国行政法院制度的构建

审行 政 案件 结案 总数 的 7 . 7 %, 是 民商 事 案件 的 7倍
以上 。行 政审 判“ 告 状难 ” 问题 的 出现是 有 多方 面原 因 的 .其 中最 主要 的原 因是地 方政 府控 制着 法 院人
受理 的行 政案 件数量 为 1 2 9 1 3 3 , 达 到历 史最 高点 。 [ 1 1 但 是从 行 政 案件 占总 案件 数 量 的 比例 上来 看 ,
( 三) 行 政相 对人 胜诉 率低 下 , 而 上诉 、 申诉 率 高
的 问题
首 先 我 们来 看 行 政 相 对人 胜 诉 率 低 下 的 问题 。
相对 人 胜 诉 率仅 为 1 0 %. 这 与 之 前 行政 审 判 开 始 初 期的 3 0 %相 去甚 远 。从 2 0 0 9年 至 2 0 1 2年 的数据 来
行政法院有基层笔者认为我国的发展历程和现实情况与俄罗行政法院中级行政法院高级行政法院以及最高人斯有很大的相似性因此在我国设立的行政法院制民法院行政法庭四个级别派出行政法庭为基层行度应当借鉴俄罗斯模式即在最高人民法院之下建政法院派出法庭其判决相当于基层行政法院做此处一般法院是指将行政法庭分出后只审理刑事民事案件的各级法院不包括最高人民法院
个 案件 的终结 。我 国《 行 政诉 讼法 》 明文规 定 了行政
判 决必 须依 法履 行 。法 院对行政 判决 的执 行有 强 制 执 行权 。 但 是 实践 当 中 , 地 方 各级人 民法 院普 遍存 在
法 院 的生效 判决 难 以执行 的 问题 。 一般情 况下 , 行政 诉讼 执 行难 问题 主要 出现 在行政 机关 作为 被执 行人 的案件 当 中 ,而 在行政 诉讼 中相 对人 败诉 的 案件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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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限制度是具有 中国特色的一项制度 , 设置的目的是为了 的时间。 实践中, 甚至有法官为在审限内结案而放 弃必要 的鉴 解决法官拖延审理而引发的案件久拖不绝的现象 。 在设计审限 定 、 审计 和评 估 。 制度时一定要明确其规制的对 象是法官的行为, 对案件 中的其 他 因素, 如当事 ^ 、 答辩、 鉴定、 评估等不属于法官分 内的工作,
正 ”,“ 迟 来 的正 义非 正 义” , 快 速审 结 案件 是 维 护 司 法 公 正 , 可 以发 现 上 述 国 家 的 刑事 诉 讼 中要 么 规 定 起诉 与 审判 开 始 之
保护当事人权益的重要保障。 审限制度约束 了法官行为, 使案 间的最长期 限, 要么规定审判结束到宣判的期限, 唯独没有规 件得以迅速、 不拖延地审理。 但 是案件情况千差万别, 办案人员素质不一, 法院之间, 甚至庭 室之 问受案数量不均衡, 案件需要审理 的期限不可能完
量 难 以保证 , 成 为 日后 当事人 申诉 上访 的重 要原 因。 因此 , 审 限 定 下级 法 院 再 审 的案件 , 需 较 长 时 间来 办理 卷 宗 归 档 、 文 书 转
制度的设计一定要 以公正为前提, 确实保证案件质量 , 在公正 递 、 卷宗 移 送等 事 项 , 这均 不 是 承办 法 官 审理 案件 的时 间 。
公 共治 理
Publ i c A dm i ni s t r at i on
现行 审限制度存在 的问题及 对策
口 柴 靖静
【 摘要 】 审限制度贯彻十多 年来, 在提高审判效率, 确保司 法公正, 保障当 事人权利方面发挥了 重大 作用。 但是随着
刑事诉讼 法、 民事诉讼 法的修 改, 审判 实践也在发 生着重大的变化 , 现行 审限管理制度逐步显露 出一些 问题 , 影响了
如英 国 《 1 9 8 5 年犯 罪起诉 法》规定如果被羁 押的犯 罪嫌 疑人 期 间 的规 定 , 例 如 案 卷 整 理 与 送 达 的期 间、 双 方 当事人 证 据 交 被指控犯了由治安法院审判 的轻微犯罪, 其审判应当在7 0 天 以 换 及 递 交答 辩 状 的期 问 , 第 三 方做 出相 应 鉴 定 、 审计 和 评 估 的 内进行。 如果案件由皇家刑事法院审判, 其审判最长应在1 8 2 天 期 间等 , 并规 定 超 过 期 间的后 果 以确 保 案 件 的迅 速 审结 。
审限制度功能的发挥。 文章拟就现行 审限制度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作初步探讨。
【 关键词 】 审限制度 问题 对策
明确审限管理的价值取向: 提高效率, 确保公正
( 6 个 月)以内开始 。 德 国刑 事 诉 讼法 中也 没有 关于 案件 审 理 期
限的规定 , 只是要求案件进入审理程序后应 当连续不问断地审 《 审限规定》开章明义 :“ 为提高诉讼效率 , 确保司法公 理 , 同时 规定 了案件 审理 完 毕和 宣 判 之 间 的最 长 期 限 。 综上 ,
的基 础 上谈 效 率 的提 高 。
刑 事案件除精神病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审限外, 其他鉴定、
审计、 评 估均计入审限 。 为准确地查 明案件事 实, 人 民法院往
明确审限管理 的对象: 法官从事案件审理的行为
往需要做各种类型的鉴定, 比如 当事人 之 外 的第 三 方所 做 , 不 应 计入法 官 审理 案件
应 排 除 于 审限 之 外 。 双 方 当事人 递 交 答 辩 状 及 证 据 交换 时 间计入 审 限 。这部 分 时 间是 当 事人 的 时 间, 应 用 相关 的期 间 来 规 制 , 而 不 应 一概 归为 法 院 审理 的期 间。
对审限的设置可以借鉴一下国外有关规定, 以与被告人权
于公正 。 如果审限制度规定的过于严苛, 审限考评机制过于机 限 应 仅 限于 对 法 官 审理 行 为 的规 制 。 但 是, 目前 我 国 的 审限 仍 械, 会造成法官为了追求审限内结案 、 快速结案而放弃查明事 把许多不属于法官的时间也计入了审限之内, 具体如下: 实。 例如 , 当前的审限内结案率评价机制 , 刑事诉讼 中除了精
综上 , 建议在审限制度的改革过程 中, 在 现在法律 框架
益关系较为密切 的刑事诉讼法为例, 法治发达 国家如美 国、 英 下扩大审限中止与 中断的范围, 将实 际不是法官行为 的时间去 国、 德国等 国家的刑事诉讼中都没有类似于我 国审限的制度。
除, 以确 保 法 官 审理 案件 的时 间 。 在 此 基 础 上可 以增 加 对 其 他

6 0 1 人 民 论 坛 . P E o P L E . s T R I B u N E
明确审限管理 中当事人的地位 : 合理参与
2 0 0 9 年最高人 民法 院颁布 《 关于司法公开 的六项规 定》
达的往往将本院出具委托宣判 、 送达 函的时间作为结案 日期,
定 类似 于 我 国诉 讼 法 关 于案件 审理 的期 限。 可 以看 出国 外 的审 理 期 限 规定 针对 性较 强 。
此次我国刑事诉讼法修 订, 规定了 二审案件检察官阅卷的
全一致 。 由此 , 公 正与 效 率 难 免会 发 生冲 突 , 此 时 效率 应 让 位 期 限 , 并 明确 规 定 阅 卷 时 间不 计入审 限 , 表 明 立 法 己意 识 到 审
《 审限规定 》 第六条规 定再审案件从决定再审的次日起立
神病鉴定以外, 其他鉴定均计入审限的严苛规定 , 致使部分法 案 , 也即开始计算审限。 对本 院决定再审的案件 , 需要一定的 官不得不放 弃鉴定、 评估等必要手段 , 仓促结案, 导致案件质 时 间来 整 理 归 档 与交付 立 案 , 对 上 级 法 院决 定再 审后 指令 或 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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