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监会四川监管局关于核准张沛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琴台支行

合集下载

王波(时任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副行长)(成银罚字〔2022〕29号)

王波(时任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副行长)(成银罚字〔2022〕29号)

王波(时任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副行长)(成
银罚字〔2022〕29号)
【主题分类】银行
【发文案号】成银罚字〔2022〕29号
【处罚日期】2022.07.27
【处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
【处罚机关类型】中国人民银行
【处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执法级别】市级
【执法地域】成都市
【处罚对象】王波(时任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副行长)
【处罚对象分类】个人
【更新时间】2022.09.02 16:56:35
行政处罚决定
书文号
成银罚字〔2022〕29号
被处罚对象王波(时任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副行长)
处罚结果罚款1万元
处罚事由对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行以下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责任:与身
份不明的客户进行交易。

处罚决定日期2022年7月27日处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
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

中国银保监会四川监管局关于设立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的批复

中国银保监会四川监管局关于设立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的批复

中国银保监会四川监管局关于设立泰山财产保险股份
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2021.05.14
•【字号】川银保监函〔2021〕492号
•【施行日期】2021.05.1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保险
正文
中国银保监会四川监管局关于设立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
司四川分公司的批复
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四川分公司的开业申请材料(泰保字〔2021〕111号)、核准肖靖担任四川分公司总经理任职资格的申请材料(泰保字〔2021〕110号)收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设立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准予开业。

核准肖靖担任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省级分公司总经理的任职资格。

二、该机构的营业地址为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南路四段3号成都来福士广场办公楼塔2栋第26层01-04号。

三、该机构的经营区域和业务范围由你公司授权决定。

四、你公司持本批复到我局领取《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

五、你公司应当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并领取营业执照。

领取营业执照之前不得营业。

六、请按照《保险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要求,及时办理公告事宜。

七、你公司应当自作出高级管理人员任命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我局报告。

自收到本批复之日起2个月未任命的,其任职资格自动失效。

2021年5月14日。

冯琳杰、成都中强实业有限公司等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冯琳杰、成都中强实业有限公司等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冯琳杰、成都中强实业有限公司等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审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10.27【案件字号】(2021)川01民终1641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赵锋陈曦白福群【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冯琳杰;成都中强实业有限公司;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江汉支行【当事人】冯琳杰成都中强实业有限公司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江汉支行【当事人-个人】冯琳杰【当事人-公司】成都中强实业有限公司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江汉支行【代理律师/律所】谢松四川领伦律师事务所;董睿北京天达共和(成都)律师事务所;刘林泰和泰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谢松四川领伦律师事务所董睿北京天达共和(成都)律师事务所刘林泰和泰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谢松董睿刘林【代理律所】四川领伦律师事务所北京天达共和(成都)律师事务所泰和泰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冯琳杰【被告】成都中强实业有限公司;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江汉支行【本院观点】对冯琳杰提交的银行业务交易账单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确认,但与本案待证事实无关,本院不予采信。

冯琳杰与中强公司签订的《四川省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及补充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各自义务。

【权责关键词】显失公平代理违约金支付违约金合同约定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新证据合法性质证罚款拘留诉讼请求另行起诉维持原判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更新时间】2021-11-20 01:28:12冯琳杰、成都中强实业有限公司等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川01民终16416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原告):冯琳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金沙支行、王超姓名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金沙支行、王超姓名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金沙支行、王超姓名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人格权纠纷人格权纠纷姓名权纠纷【审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3.23【案件字号】(2019)川01民终1890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唐健孙睿牛玉洲【审理法官】唐健孙睿牛玉洲【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金沙支行;王超;彭山金炜冶化矿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当事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金沙支行王超彭山金炜冶化矿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王超【当事人-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金沙支行彭山金炜冶化矿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叶茂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黄琼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倪春四川太白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叶茂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黄琼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倪春四川太白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叶茂黄琼倪春【代理律所】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四川太白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金沙支行【被告】王超;彭山金炜冶化矿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本院观点】根据双方的主张,本案争议的焦点是:1.浦发银行金沙支行是否应承担侵权责任;2.如果侵权责任成立,责任承担方式如何确定。

【权责关键词】无效撤销委托代理合同过错第三人证明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强制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双方的主张,本案争议的焦点是:1.浦发银行金沙支行是否应承担侵权责任;2.如果侵权责任成立,责任承担方式如何确定。

对争议焦点,本院分述如下:侵权责任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

"根据生效的判决认定,可以确定的事实是:从金炜矿业公司拟向浦发银行金沙支行贷款制作股东会决议,到签订质押合同等与股权质押相关的其他文件,再到向登记机关办理质押登记的文件签署,王超的签名均是被假冒。

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御支行、杨超等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御支行、杨超等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御支行、杨超等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审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12.21【案件字号】(2021)川01民终2138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赵锋白福群陈曦【审理法官】赵锋白福群陈曦【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御支行;杨超;成都市浩林实业发展公司【当事人】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御支行杨超成都市浩林实业发展公司【当事人-个人】杨超【当事人-公司】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御支行成都市浩林实业发展公司【代理律师/律所】谢安鸿北京大成(成都)律师事务所;袁瑜北京大成(成都)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谢安鸿北京大成(成都)律师事务所袁瑜北京大成(成都)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谢安鸿袁瑜【代理律所】北京大成(成都)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御支行【被告】杨超;成都市浩林实业发展公司【本院观点】本案系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应适用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司法解释予以处理。

首先,根据原《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条第二款“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之规定,成都银行西御支行在浩林公司以房屋向其抵偿后,应及时办理不动产权属转移登记。

【权责关键词】恶意串通实际履行违约金过错合同约定第三人证据不足新证据罚款拘留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执行和解强制执行诉讼时效【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

经二审审理查明的案件事实与原审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系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应适用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司法解释予以处理。

熊丁、宋雅平等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熊丁、宋雅平等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熊丁、宋雅平等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审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3.28【案件字号】(2022)川01民终551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白福群【审理法官】白福群【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熊丁;宋雅平;成都宜华置业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青羊支行【当事人】熊丁宋雅平成都宜华置业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青羊支行【当事人-个人】熊丁宋雅平【当事人-公司】成都宜华置业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青羊支行【代理律师/律所】张雨虹四川润驰律师事务所;唐可崎四川润驰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张雨虹四川润驰律师事务所唐可崎四川润驰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张雨虹唐可崎【代理律所】四川润驰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熊丁;宋雅平;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青羊支行【被告】成都宜华置业有限公司【本院观点】熊丁、宋雅平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权责关键词】合同第三人诉讼请求发回重审申请撤回上诉【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熊丁、宋雅平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裁判结果】准许熊丁、宋雅平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熊丁、宋雅平负担(二审熊丁、宋雅平预交案件受理费10714元,应退还10689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8-21 22:06:40【二审上诉人诉称】熊丁、宋雅平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支持熊丁、宋雅平的一审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2.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宜华公司承担。

德州银保监分局关于核准张倩任职资格的批复

德州银保监分局关于核准张倩任职资格的批复

德州银保监分局关于核准张倩任职资格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德州银保监分局
•【公布日期】2021.01.12
•【字号】德银保监准〔2021〕18号
•【施行日期】2021.01.1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
正文
德州银保监分局
关于核准张倩任职资格的批复
禹城农商行:
你行《山东禹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核准张倩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的请示》(禹农商发〔2020〕452号)收悉。

根据《中国银保监会农村中小银行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经审查,核准张倩山东禹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

你行应在本批复文件下发之日起3个月内安排张倩到任,并向我分局书面报告。

未在规定期限内到任的,本批准文件自动失效。

此复。

中国银保监会德州监管分局
2021年1月12日。

张斌、秦林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张斌、秦林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张斌、秦林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0.15【案件字号】(2020)川01民终1205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陈正霞李婧杰魏云霞【审理法官】陈正霞李婧杰魏云霞【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张斌;秦林;杨柳;四川嘉信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当事人】张斌秦林杨柳四川嘉信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当事人-个人】张斌秦林杨柳【当事人-公司】四川嘉信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代理律师/律所】杨光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马碧贵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王华昆四川颂亚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杨光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马碧贵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王华昆四川颂亚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杨光马碧贵王华昆【代理律所】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四川颂亚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张斌【被告】秦林;杨柳;四川嘉信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本院观点】秦林对张斌二审中提交的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不认可其证明目的。

张斌尚欠秦林借款本金及利息的金额,是本案在二审中的争议焦点。

张斌的上诉主张与其出具的《借条》《借款偿还协议书》《借款本息对账单》等证据载明的内容相矛盾,二审中张斌称《借款本息对账单》中的金额有误,其提交部分转款凭证拟证明除该《借款本息对账单》中载明的还款外,还有两百余万元转款未计入对账单,但秦林在二审中已提交反驳证据证明该两百余万元转款系张斌为履行担保义务代张明均和袁国琼向秦林支付的款项,并非归还本案讼争的借款。

张斌与妻子杨柳均对诉争的400万元款项系借款进行了反复确认,其申请调取的证据也不足以推翻自己对借款债务的确认。

【权责关键词】无效撤销违约金合同约定鉴定意见反证关联性合法性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拍卖【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张斌尚欠秦林借款本金及利息的金额,是本案在二审中的争议焦点。

陈雪茂、齐春燕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陈雪茂、齐春燕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陈雪茂、齐春燕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审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7.31【案件字号】(2019)川01民终1591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白福群龚耘冯璐【审理法官】白福群龚耘冯璐【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陈雪茂;齐春燕;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蜀都支行;梁洁;冯志【当事人】陈雪茂齐春燕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蜀都支行梁洁冯志【当事人-个人】陈雪茂齐春燕梁洁冯志【当事人-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蜀都支行【代理律师/律所】李跃四川致高律师事务所;钟沛岑四川恒和信律师事务所;段静玲四川博成律师事务所;杨威四川博成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李跃四川致高律师事务所钟沛岑四川恒和信律师事务所段静玲四川博成律师事务所杨威四川博成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李跃钟沛岑段静玲杨威【代理律所】四川致高律师事务所四川恒和信律师事务所四川博成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陈雪茂;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蜀都支行;梁洁;冯志【被告】齐春燕【本院观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案涉房屋是否具备过户条件;2.陈雪茂是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一审法院审认定的违约金的金额是否适当。

齐春燕、陈雪茂签订的《房屋买卖定金协议书》《房屋买卖预付款补充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权责关键词】撤销委托代理违约金支付违约金合同约定第三人证据交换新证据关联性合法性质证诉讼请求【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另查明,冯苏的死亡时间为2014年9月26日。

经二审审理查明的其他事实与原审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二审另查明,农行蜀都支行同意由齐春燕代陈雪茂清偿全部剩余借款本息,以解除案涉房屋的抵押。

宜宾银保监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宜银保监罚决字〔2022〕4号)

宜宾银保监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宜银保监罚决字〔2022〕4号)

宜宾银保监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宜银保监罚决字
〔2022〕4号)
【主题分类】银行
【发文案号】宜银保监罚决字〔2022〕4号
【处罚依据】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192963340000
【处罚日期】2022.03.15
【处罚机关】宜宾银保监分局
【处罚机关类型】银保监会/局/分局
【处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宜宾监管分局
【处罚种类】警告、通报批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执法级别】市级
【执法地域】宜宾市
【处罚对象】张沛杰
【处罚对象分类】个人
【更新时间】2022.05.26 19:07:56
(张沛杰)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宜银保监罚决字〔2022〕4号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个人姓名
张沛杰
(长宁竹海农商银行梅白支行)
单位
名称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对长宁竹海农商银行梅白支行存在代替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的违法违规行为负直接责任
行政处罚依据《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第三十四条
行政处罚决定警告,罚款人民币0.2万元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宜宾监管分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2022年3月15日
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

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德银保监罚决字〔2021〕6号)

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德银保监罚决字〔2021〕6号)

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德银保监罚决字〔2021〕6号)
【主题分类】银行
【发文案号】德银保监罚决字〔2021〕6号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2006修正)80997480120
【处罚日期】2021.12.21
【处罚机关】德阳银保监分局
【处罚机关类型】银保监会/局/分局
【处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德阳监管分局
【处罚种类】警告、通报批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执法级别】市级
【执法地域】德阳市
【处罚对象】邓斌
【处罚对象分类】个人
【更新时间】2022.01.11 17:40:17
(邓斌)
(邓斌)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德银保监罚决字〔2021〕6号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个人姓名邓斌


名称
法定代表人(主要
负责人)姓名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对四川绵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质押管理不到位的违法违规行为负直接管理责任
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项
行政处罚决定警告,罚款人民币6万元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德阳监管分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2021年12月21日
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

成都西源欣城投资有限公司、陈欢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成都西源欣城投资有限公司、陈欢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成都西源欣城投资有限公司、陈欢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审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5.25【案件字号】(2019)川01民终1216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张引千白福群龚耘【审理法官】张引千白福群龚耘【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成都西源欣城投资有限公司;陈欢【当事人】成都西源欣城投资有限公司陈欢【当事人-个人】陈欢【当事人-公司】成都西源欣城投资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薛松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廖华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夏青松国信信扬(成都)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薛松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廖华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夏青松国信信扬(成都)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薛松廖华夏青松【代理律所】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国信信扬(成都)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成都西源欣城投资有限公司【被告】陈欢【本院观点】根据西源公司的上诉请求及陈欢的答辩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西源公司是否应当向陈欢双倍返还定金。

西源公司、陈欢签订的《时代欣城认购协议书》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定履行义务。

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看,西源公司、陈欢签订《时代欣城认购协议书》前,西源公司已将案涉商铺出售给长坤公司并办理了备案登记,陈欢知晓该情况后,其不愿再签订《四川省商品房买卖合同》。

【权责关键词】无效恶意串通撤销代理合同第三人证人证言证据交换新证据关联性合法性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西源公司、陈欢签订的《时代欣城认购协议书》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定履行义务。

中国银保监会眉山监管分局关于核准张海燕泸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眉山分行营业部负责人任职资格的批复

中国银保监会眉山监管分局关于核准张海燕泸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眉山分行营业部负责人任职资格的批复

中国银保监会眉山监管分局关于核准张海燕泸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眉山分行营业部负责人任职资格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眉山银保监分局
•【公布日期】2021.01.26
•【字号】眉银保监复〔2021〕4号
•【施行日期】2021.01.2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
正文
中国银保监会眉山监管分局关于核准张海燕泸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眉山分行营业部负责人任职资格的批复
泸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眉山分行:
你单位《关于张海燕同志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许可的请示》收悉。

根据《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和《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等规定,经审定,现批复如下:
一、核准张海燕泸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眉山分行营业部负责人的任职资格。

二、张海燕应在眉山银保监分局核准任职资格之日起3个月内到任,你单位应将其任职文件及时抄送眉山银保监分局。

未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到任的,本行政许可决定失效,由眉山银保监分局办理注销手续。

三、你单位应要求上述核准任职资格人员严格遵守银保监会有关监管规定,并按要求及时报告履职情况。

四、你单位应督促上述核准任职资格人员持续学习和掌握经济金融相关法律法规,熟悉任职岗位职责,忠实勤勉履职。

未尽事项按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规定办理。

2021年1月26日。

中国银保监会自贡监管分局关于核准马霖四川富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的批复

中国银保监会自贡监管分局关于核准马霖四川富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的批复

中国银保监会自贡监管分局关于核准马霖四川富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自贡银保监分局
•【公布日期】2020.11.18
•【字号】自银保监复〔2020〕29号
•【施行日期】2020.11.1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
正文
中国银保监会自贡监管分局关于核准马霖四川富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的批复
四川富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你单位《关于核准马霖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的请示》(富农商〔2020〕153号)收悉。

根据法律、法规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行政许可规章等有关规定,经审定,现批复如下:
一、核准马霖四川富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二、马霖应在我分局核准任职资格之日起3个月内到任,你单位应将其任职文件及时抄送我分局。

未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到任的,本行政许可决定失效,由我分局办理注销手续。

三、你单位应要求上述核准任职资格人员严格遵守银保监会有关监管规定,并按要求及时报告履职情况。

四、你单位应督促上述核准任职资格人员持续学习和掌握经济金融相关法律法规,熟悉任职岗位职责,忠实勤勉履职。

未尽事项按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规定办理。

2020年11月18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自贡市商业银行有关股东资格的批复-银监复[2013]632号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自贡市商业银行有关股东资格的批复-银监复[2013]632号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自贡市商业银行有关股东资格的批复
正文:
----------------------------------------------------------------------------------------------------------------------------------------------------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自贡市商业银行有关股东资格的批复
(银监复[2013]632号)
自贡市商业银行:
(自商银发〔2013〕你行《关于华西能源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及自贡市财政局投资入股19627.60万股的请示》
120号)收悉。

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华西能源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增持你行16627.60万股股份,合计占你行总股本的16.60%;同意自贡市财政局增持你行3000万股股份,合计占你行总股本的10.02%。

二、你行应严格遵守《公司法》、《商业银行法》、《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完成相关工作。

三、你行应加强股权管理,进一步完善股权结构,严格控制股东关联交易,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与内部控制机制,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

本批复仅在投资入股资金到账并经具备合格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无误后生效。

2013年12月4日
——结束——。

中国银保监会绵阳监管分局关于核准陈燕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市分行副行长任职资格的批复

中国银保监会绵阳监管分局关于核准陈燕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市分行副行长任职资格的批复

中国银保监会绵阳监管分局关于核准陈燕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市分行副行长任职资格的批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绵阳银保监分局
•【公布日期】2021.04.14
•【字号】绵银保监函〔2021〕40号
•【施行日期】2021.04.1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
正文
中国银保监会绵阳监管分局关于核准陈燕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市分行副行长任职资格的批复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行:
你分行《关于陈燕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许可的请示》(川邮银请〔2021〕10号)收悉。

根据《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经审定,现批复如下:
一、核准陈燕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市分行副行长的任职资格。

二、陈燕应在绵阳银保监分局核准任职资格之日起3个月内到任,你单位应将其任职文件及时抄送绵阳银保监分局。

未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到任的,本行政许可决定失效,由绵阳银保监分局办理注销手续。

三、你单位应要求上述核准任职资格人员严格遵守银保监会有关监管规定,并
按要求及时报告履职情况。

四、你单位应督促上述核准任职资格人员持续学习和掌握经济金融相关法律法规,熟悉任职岗位职责,忠实勤勉履职。

未尽事项按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规定办理。

2021年4月14日。

中国银保监会四川监管局关于同意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泉驿音乐广场支行开业的批复

中国银保监会四川监管局关于同意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泉驿音乐广场支行开业的批复

中国银保监会四川监管局关于同意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泉驿音乐广场支行开业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20.11.13•【字号】川银保监复〔2020〕583号•【施行日期】2020.11.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正文中国银保监会四川监管局关于同意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泉驿音乐广场支行开业的批复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你单位《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关于龙泉驿音乐广场支行开业的请示》(农银成发〔2020〕73号)收悉。

根据法律、法规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行政许可规章等有关规定,经审定,现批复如下:一、同意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泉驿音乐广场支行开业,营业地址为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龙泉建设路258号。

二、批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泉驿音乐广场支行开业业务范围为经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并由上级行授权的业务。

三、你单位应当自四川银保监局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10日内持相关手续到四川银保监局领取金融许可证,并及时到市场监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在市场监管、税务登记等法定程序完成后1个月内向四川银保监局书面报告相关情况。

四、该支行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6个月内开业。

不能按期开业的,应在开业期限届满前1个月向四川银保监局提交开业延期报告。

开业延期不得超过一次,开业延期的最长期限为3个月。

未在规定时限内开业的,本行政许可决定失效,由四川银保监局办理开业许可注销手续,收回金融许可证,并予以公告。

未尽事项按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规定办理。

2020年11月13日。

德州银保监分局关于核准张倩商业银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批复

德州银保监分局关于核准张倩商业银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批复

德州银保监分局关于核准张倩商业银行高级管理人员
任职资格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德州银保监分局
•【公布日期】2019.12.20
•【字号】德银保监准〔2019〕192号
•【施行日期】2019.12.2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
正文
德州银保监分局关于核准张倩商业银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
格的批复
交通银行德州分行:
你分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分行关于核准张倩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请示》(交银德〔2019〕35号)收悉。

根据《中国银保监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经审查,张倩符合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条件,核准其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德城支行行长任职资格。

你分行应在本批复文件下发之日起3个月内安排张倩到任,并向我分局报告。

未在规定期限内到任的,本批准文件自动失效。

此复。

中国银保监会德州监管分局
2019年12月20日。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