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市燃气管理办法

合集下载

燃气使用管理制度

燃气使用管理制度

燃气使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燃气使用,防止燃气事故的发生,保障生命和财产安全,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各类单位和个人对燃气的使用管理。

第三条燃气使用管理应遵循“安全、合理、节约、环保”的原则,确保燃气使用安全,合乎法规和标准,达到节能减排的目的。

第四条各级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燃气使用监管体系和检查制度,对燃气使用进行定期检查和监督,加强对燃气使用的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燃气使用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燃气使用安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建立健全燃气使用安全管理制度和相关规章制度。

第二章燃气使用的管理第六条燃气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进行燃气设备的安装、验收和维修,并保证设备运行良好。

第七条燃气使用单位应当对使用燃气的人员进行培训,加强使用燃气的安全知识宣传教育,提醒使用者注意燃气使用的安全问题。

第八条燃气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燃气使用记录和档案,对燃气使用情况进行详细记录,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第九条燃气使用单位应当安排专人负责燃气使用管理,负责燃气使用的安全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十条燃气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燃气使用事故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第三章燃气使用的安全第十一条燃气使用单位应当加强对燃气管道、阀门等设施的检查和维护,及时发现并排除隐患。

第十二条燃气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控制燃气使用环境,保持通风良好,避免燃气泄漏。

第十三条燃气使用单位应当使用合格的燃气设备和器具,严禁使用劣质设备和器具。

第十四条燃气使用单位应当规范燃气使用,严禁超负荷使用燃气设备和器具。

第十五条燃气使用单位应当加强对燃气使用人员的监督和管理,不得私接私改燃气管道。

第十六条燃气使用单位应当配备相应的安全设施和器具,加强对燃气使用的安全防护。

第四章燃气使用的节能和环保第十七条燃气使用单位应当制定合理的燃气使用方案,加强燃气使用的节能管理。

第十八条燃气使用单位应当采用节能环保的燃气设备和器具,替代老旧设备,提高能效。

燃气使用安全管理规定

燃气使用安全管理规定

燃气使用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1.为确保燃气使用的安全性,维护公众的人身财产安全,制定本管理规定。

2.本规定适用于所有使用燃气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章燃气设施管理1.燃气设施的安装应由具备相关资质的单位进行,并按照国家标准进行施工。

2.燃气设施的安装位置,应符合消防、环保等相关规定。

第三章燃气供应管理1.供气单位应定期对燃气管网进行巡视和维护,确保正常供气。

2.供气单位应配备燃气泄漏和火灾报警装置,并进行定期检测和维修。

第四章燃气使用管理1.燃气使用者应定期对燃气设施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设施完好,无泄漏。

2.燃气使用者不得擅自改动燃气设施的结构和管线,如需改动,应向供气单位申请并经批准。

3.燃气使用者应配备燃气泄漏报警装置,并随时注意燃气使用情况。

第五章燃气安全意识教育1.供气单位应定期开展燃气安全知识培训,提高用户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2.燃气使用者应参加供气单位组织的燃气安全培训,了解燃气的性质、使用注意事项及应急处理方法。

第六章燃气事故应急处理1.发生燃气事故时,燃气使用者应第一时间采取应急措施,如关闭燃气阀门、通风换气等。

2.燃气事故应立即向供气单位报告,并配合有关部门进行事故处理。

第七章违规处理1.对违反本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给予警告、罚款、停气等相应的处理措施。

2.对因违规使用燃气导致事故的单位和个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1.本管理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关燃气使用的其他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部分,以本规定为准。

2.供气单位和燃气使用者应加强沟通合作,共同推进燃气使用安全管理工作的落实。

结语本管理规定旨在确保燃气的安全使用,有效预防燃气事故的发生。

燃气供气单位和使用者应共同遵守规定,加强安全意识培养和事故应急处理能力的提升,为社会和公众的安全保驾护航。

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9修改)-建城规〔2019〕2号

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9修改)-建城规〔2019〕2号

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9修改)正文:----------------------------------------------------------------------------------------------------------------------------------------------------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4年11月19日建城〔2014〕167号发布根据2019年3月11日建城规〔2019〕2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修改)第一条为规范燃气经营许可行为,加强燃气经营许可管理,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取得燃气经营许可,并在许可事项规定的范围内经营。

城镇燃气经营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批准、证件核发以及相关的监督管理等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指导全国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工作。

第四条燃气经营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核发,具体发证部门根据省级地方性法规、省级人民政府规章或决定确定。

发证部门应当公示审批程序、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公开办理进度,并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第五条申请燃气经营许可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

燃气经营区域、燃气种类、供应方式和规模、燃气设施布局和建设时序等符合依法批准的燃气发展规划。

(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

1.应与气源生产供应企业签订供用气合同。

2.燃气气源应符合国家城镇燃气气质有关标准。

(三)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设施。

1.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生产、储气、输配、供应、计量、安全等设施设备。

2.燃气设施工程建设符合法定程序,竣工验收合格并依法备案。

(四)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有固定办公场所、经营和服务站点等。

(五)有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经营方案。

燃气管理制度办法

燃气管理制度办法

燃气管理制度办法
燃气管理制度办法
一、总则
为规范燃气管理工作,维护公共安全和环境保护,制定本办法。

二、管理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单位和个人使用燃气的情况。

三、责任部门和职责
1. 燃气管理部门:
负责燃气供应的监督管理。

负责燃气设施的安全检查和维护。

协调处理燃气事故。

2. 使用单位或个人:
遵守燃气使用规定,确保燃气安全。

定期对燃气设施进行检查维护,发现问题及时报告。

四、燃气使用规定
1. 燃气设施必须由专业人员安装。

2. 燃气设施每年进行一次安全检查。

3. 燃气不得私接、串接,违者立即处理。

4. 燃气开关处应设置明显标识,方便使用和维护。

5. 燃气使用过程中,严禁在室内使用明火操作。

五、燃气安全培训
1. 新员工入职时应接受燃气安全培训。

2. 定期组织燃气安全知识培训。

六、燃气事故处理
1. 发生燃气事故时,使用单位或个人应立即停止使用燃气,通风排气,并报警处理。

2. 燃气管理部门接到报警后,应迅速赶往现场处置,采取措施排除危险。

七、处罚规定
1. 对违反燃气管理制度办法的单位或个人,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或停止燃气供应等处罚。

2. 对因燃气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附则
1. 本办法由部门负责解释。

2.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以上为燃气管理制度办法内容,敬请遵守。

江西省城镇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江西省城镇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江西省城镇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精品文档--------------------------精品文档,可以编辑修改,等待你的下载,管理,教育文档--------------------------------------------------------------------------------------------------------------------------------------------------------------- 江西省城镇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試行)(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加强燃气管理,规范燃气经营市场秩序,维护燃气用户和经营企业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公共安全,促进城镇燃气事业健康、有序、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管道燃气、瓶装燃气、汽车加气等城镇燃气经营及管理活动,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城镇燃气经营单位,均应提交经营许可申请及规定的申请材料,经审查合格,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城镇燃气生产经营活动。

新设立的城镇燃气经营企业、外地在本省从事各类燃气经营的企业,必须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四条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发放审批工作的监督管理,设区市、县(市)人民政府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发放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燃气经营许可证》实行分级管理与属地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凡在各设区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管道燃气经营的企业须经当地燃气主管部门进行审核提出意见并取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燃气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精品文档,可以编辑修改,等待你的下载,管理,教育文档---------------------- ----------------------------------------------------------------------------------------------------------------------------------------------精品文档--------------------------精品文档,可以编辑修改,等待你的下载,管理,教育文档--------------------------------------------------------------------------------------------------------------------------------------------------------------- 各设区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瓶装燃气、汽车加气经营的企业须经当地市燃气主管部门颁发的燃气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瓶装燃气、汽车加气经营活动。

九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九江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和烟尘控制区管

九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九江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和烟尘控制区管

九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九江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和烟尘
控制区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污染防治
【发文字号】九府发[2006]30号
【发布部门】九江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6.09.11
【实施日期】2006.09.1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九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九江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和烟尘控制区管理办法》的通知
(九府发[2006]30号)
浔阳、庐山区人民政府,九江开发区管委会,庐山管理局,市政府有关部门,市属及驻市各有关单位:
《九江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和烟尘控制区管理办法》已经由市政府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OO六年九月十一日九江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和烟尘控制区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快城区能源结构调整,改善空气环境质量,保障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高污染燃料是指非车用的燃料和物质:原(散)煤、煤矸石、粉煤、煤泥、燃料油(重油和渣油)、各种可燃废物和直接燃用的生物质燃料(树木、秸杆、锯末、稻壳、蔗渣等)。

<。

燃气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内容

燃气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内容

燃气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内容一、总则为规范燃气使用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证燃气资源的合理利用和环境的保护,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二、管理机构1. 设立燃气安全管理委员会,负责燃气安全管理工作的协调、指导、监督和检查。

2. 配备专职燃气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具体执行燃气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三、燃气安全责任1. 管理机构负责对燃气用户进行安全教育培训,以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2. 燃气用户应定期进行燃气设施检查和维护,确保设施完好、安全。

3. 管理机构要进行燃气设施的定期检查,及时发现并排除安全隐患。

四、燃气设施安全管理1. 燃气管道规划设计必须符合国家标准,符合安全要求。

2. 管理机构对燃气设施的建设施工进行严格监督,确保工程质量。

3. 管理机构对燃气设施的使用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遇有问题要及时处理。

五、燃气使用安全管理1. 燃气用户应按规定选用正规厂家生产的燃气器具,使用过程中遵循安全操作规程。

2. 燃气用户应定期对燃气设施进行自行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报告管理机构处理。

3. 燃气用户要加强用气安全意识,确保燃气使用过程中不发生事故。

六、燃气事故处理1. 管理机构要建立燃气事故应急处理预案,明确各项措施和责任单位。

2. 一旦发生燃气事故,管理机构要及时组织救援和处理,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3. 对事故原因要进行调查分析,修订规章制度,避免再次发生。

七、燃气安全宣传教育1. 管理机构要定期进行燃气安全知识宣传教育活动,提高人民群众对燃气安全的认识。

2. 利用各种媒介开展广泛的燃气安全宣传,增强社会各界对燃气安全的关注和支持。

八、违规处罚1. 对于违反燃气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的行为,管理机构要给予相应处罚,包括警告、罚款甚至刑事责任。

2. 对于给他人造成损害的行为,燃气用户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九、监督检查1. 燃气安全管理委员会要进行定期检查,确保燃气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

燃气使用与存放的管理规定(三篇)

燃气使用与存放的管理规定(三篇)

燃气使用与存放的管理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 燃气设备使用规定: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使用燃气设备的单位及个人应当依法办理燃气用气手续和安全监管手续,并按照规定使用燃气设备。

2. 燃气安全管理规定:燃气使用单位应当设置专职或兼职燃气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燃气设备及燃气管道的安全管理,定期开展燃气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并及时消除隐患。

3. 燃气存放规定:燃气使用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存放燃气,并采取相应的防火、防爆措施,避免燃气泄漏和意外发生。

4. 燃气泄漏处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燃气泄漏或疑似燃气泄漏时,应立即采取紧急措施,并及时报告相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

泄漏处置过程中,应做好防火、防爆措施,并确保人员安全撤离。

5. 燃气事故应急预案规定:燃气使用单位应制定燃气事故应急预案,明确责任分工和处置流程,提前做好事故应急预防和应对措施。

6. 燃气检查与维护规定:燃气使用单位应当定期对燃气设备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设备正常运行和安全使用。

以上仅为一般性的管理规定,具体管理规定可能因地区、国家法律法规的不同而有所差异,建议燃气使用单位参考当地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遵守。

燃气使用与存放的管理规定(二)关于燃气使用与存放的管理规定,具体规定可能因地区和国家而有所不同。

一般来说,以下是一些常见的管理规定:1. 燃气使用安全规定:燃气设备必须符合相关安全标准,包括使用合格的燃气设备、安装合适的通风设备、使用燃气灶具时保持通风、遵循正确的操作规程等。

2. 燃气存放安全规定:存放燃气的设施必须符合相关安全要求,包括设施的建设、安装、维护和管理等。

存放的燃气应存放在专用的容器内,并保持良好的通风和防火措施。

3. 燃气安全管理责任:燃气供应商和使用单位有责任确保燃气的使用和存放安全。

供应商需提供合格的燃气设备和燃气,使用单位需确保设备的正确使用和定期维护,以及培训员工如何正确使用燃气设备和应急处理等。

4. 燃气检查和监管:相关部门会进行定期检查和监管,确保燃气使用和存放符合安全规定。

燃气安全用气管理制度

燃气安全用气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燃气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预防燃气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燃气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地区行政区域内所有燃气用户,包括居民用户、商业用户、工业用户等。

三、燃气安全管理职责1. 燃气用户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燃气安全的法律法规和本制度,加强燃气设施的安全管理。

2. 燃气供应企业应当依法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确保燃气设施的安全运行。

3.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燃气安全的监督管理,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四、燃气设施安全管理1. 燃气用户应当选用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设施,并按照产品说明书进行安装和使用。

2. 燃气用户不得擅自改动燃气管道、燃气设施,确需改动时,应当报经燃气供应企业批准。

3. 燃气用户应当定期对燃气设施进行维护保养,确保燃气设施安全运行。

4. 燃气用户应当安装燃气泄漏报警器,并定期检查报警器是否正常工作。

五、燃气使用安全管理1. 燃气用户应当遵守燃气供应企业的安全用气规定,按照燃气供应企业的指导进行操作。

2. 燃气用户不得使用不合格的燃气器具,不得擅自改变燃气器具的结构和性能。

3. 燃气用户不得在燃气设施周围堆放易燃易爆物品,不得在燃气设施附近吸烟、点火。

4. 燃气用户应当定期检查燃气管道、燃气设施是否存在泄漏现象,发现泄漏应及时关闭阀门,并报燃气供应企业处理。

六、燃气事故处理1. 燃气事故发生后,燃气用户应当立即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立即报告燃气供应企业。

2. 燃气供应企业接到燃气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人员进行处置,并按照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

3.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燃气供应企业做好燃气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七、法律责任1. 违反本制度,造成燃气事故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燃气供应企业违反本制度,未履行燃气安全管理职责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燃气安全使用管理制度

燃气安全使用管理制度

燃气安全使用管理制度一、制度依据1.1 《燃气安全管理条例》1.2 《燃气安全管理规定》1.3 《燃气安全生产管理办法》1.4 《燃气行业标准》1.5 《燃气安全使用技术规程》二、制度适用范围2.1 本制度适用于企业、单位和个人,包括生产、销售、存储和使用燃气的行为。

2.2 本制度适用于燃气管道、燃气设备、燃气灶具等燃气相关设施和设备的安全管理。

2.3 本制度适用于液化石油气、天然气和其他燃气的使用管理。

三、制度要求3.1 燃气使用单位应当设立专门的燃气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燃气安全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3.2 燃气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的燃气安全管理制度,包括燃气设备维护、操作规程和事故应急预案等内容。

3.3 燃气使用单位应当对燃气设备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设备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

3.4 燃气使用单位应当加强燃气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员工和居民的安全意识和防范能力。

3.5 燃气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的燃气事故报告和处理机制,及时处置燃气安全事故,保障人员生命财产安全。

3.6 燃气使用单位应当配备相应的灭火设施和应急救援装备,做好应急准备工作,防止事故危害扩大。

四、制度执行4.1 燃气使用单位应当制定详细的燃气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落实。

4.2 燃气使用单位应当定期进行员工培训和演练,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4.3 燃气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燃气安全档案和台账,对燃气设备的维护保养和安全记录进行及时跟踪和更新。

4.4 燃气使用单位应当加强与燃气供应商和监管部门的沟通和协调,共同做好燃气安全管理工作。

五、制度监督5.1 燃气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大对燃气使用单位的监督检查力度,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和督促。

5.2 燃气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安全风险评估和监测系统,及时掌握燃气安全风险,制定有效的预防措施。

5.3 燃气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燃气供应商和燃气设备生产企业的监督管理,保障燃气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

燃气使用与存放的管理规定模版

燃气使用与存放的管理规定模版

燃气使用与存放的管理规定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燃气的使用与存放行为,保障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燃气的使用与存放行为的管理。

第三条燃气是指液化气、天然气、煤气等可燃气体。

第四条燃气的使用与存放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定,并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

第二章燃气使用管理第五条燃气使用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使用燃气,并设立专人负责燃气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燃气使用单位应当定期开展燃气管道、燃气设备设施的检查,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七条燃气使用单位应当对燃气设备设施进行维护保养,保持其安全可靠。

第八条使用燃气的建筑物应当设置燃气报警器,并定期检查其有效性。

第九条燃气使用单位应当加强对燃气的使用人员的培训,提高其安全意识,掌握燃气的使用方法和安全操作规程。

第十条燃气使用单位应当保持通风良好,避免燃气积聚。

第十一条燃气使用单位应当设立燃气使用的紧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

第十二条燃气使用单位应当制定燃气事故应急预案,发生燃气事故时应立即采取紧急措施,报警并组织应急救援。

第三章燃气存放管理第十三条燃气存放的场所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并特设燃气存放区域。

第十四条燃气存放区域应当保持通风良好,禁止明火,避免暴晒和高温。

第十五条燃气存放区域应当设立警示标志,明确标识燃气种类和存放的数量。

第十六条燃气存放区域应当定期清扫,保持整洁,防止杂物积累。

第十七条燃气存放区域禁止存放可燃物和易燃物。

第十八条燃气存放区域应当设有消防器材,并保持其有效性。

第十九条燃气存放区域应当设置监控设备,确保燃气存放的安全。

第四章燃气事故处理第二十条发生燃气事故时,燃气使用单位应立即采取紧急措施,确保人员安全,并报警。

第二十一条燃气使用单位应当组织应急救援,并提供相关情况报告给有关部门。

第二十二条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到达现场,采取措施控制事故发展,并组织救援。

第二十三条燃气事故应当依法进行调查,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在燃气事故处理过程中,应当按照规定保护好现场,留取证据。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城镇燃气管线设施安全保护工作的通知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城镇燃气管线设施安全保护工作的通知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城镇燃气管线设施安全保护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九江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8.25•【字号】九府厅字[2014]125号•【施行日期】2014.08.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城镇燃气管线设施安全保护工作的通知(九府厅字〔2014〕12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庐山管理局,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庐山西海风景名胜区、八里湖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及驻市有关单位:近期,我市部分地区燃气管道屡遭盲目施工损坏,险些酿成安全事故,不仅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而且给群众生产、生活安全带来了严重威胁。

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高度重视,要求各地各有关职能部门举一反三,充分吸取辽宁大连市、台湾高雄市发生的城镇燃气爆炸事故教训,加强监管,消除隐患,确保燃气管道安全运行。

为切实加强燃气管道的安全保护和监管工作,严格查处破坏、损坏燃气管道设施的违法行为,严防管道泄漏等事故发生,经市政府研究,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目标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总体要求,各地、各有关部门及燃气经营企业要深刻认识做好城镇燃气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对我市城镇燃气管道设施进行大排查、大整治,全方位夯实燃气行业安全生产基础,致力于构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坚决防范重特大事故发生。

二、突出安全重点,落实安全责任各地燃气管理部门、燃气经营企业要结合燃气行业和本区域、本单位实际,针对季节和燃气管道设施安全性特点,着力解决燃气管道设施安全生产中的重点问题。

(一)加强施工现场监管,开展专题安全教育。

凡在燃气管道沿线上方或附近施工,各施工单位的项目经理和工程监理、安全管理人员必须到达现场,并通知管道单位派人到现场协助监管,确保安全施工。

施工单位必须对施工人员进行燃气管道安全保护专题教育,使施工作业人员熟知管道安全保护要求,严格按规定作业方案谨慎施工,增强施工作业人员的安全保护意识。

燃气使用安全管理制度

燃气使用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燃气使用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防止燃气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城市燃气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区域内所有燃气使用单位、个人和燃气设施的建设、运营、维护等相关单位和个人。

三、组织机构及职责1. 成立燃气使用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组织、监督和指导燃气使用安全管理工作。

2. 燃气使用单位应设立燃气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燃气使用安全管理工作。

3. 燃气设施的建设、运营、维护单位应设立燃气安全管理部门,负责燃气设施的安全运行和日常维护工作。

四、燃气设施安全管理1. 燃气设施的建设、运营、维护单位应按照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选用合格的燃气设施和材料,确保燃气设施安全可靠。

2. 燃气设施的建设、运营、维护单位应建立健全燃气设施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操作规程,加强安全教育和培训。

3. 燃气设施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保养,确保燃气设施运行正常。

4. 燃气设施出现故障或损坏时,应及时维修或更换,确保燃气设施安全运行。

五、燃气使用安全管理1. 燃气使用单位和个人应遵守燃气使用安全规定,使用合格的燃气器具,不得擅自改变燃气设施结构和使用方式。

2. 燃气使用单位和个人应定期对燃气设施进行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

3. 燃气使用单位和个人应配备必要的燃气泄漏报警器,确保及时发现和处理燃气泄漏。

4. 燃气使用单位和个人应加强燃气安全知识宣传教育,提高安全意识。

六、事故处理1. 发生燃气事故时,燃气使用单位和个人应立即采取紧急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立即报告当地燃气管理部门。

2. 燃气管理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组织救援,协助事故调查和处理。

3. 事故调查和处理应按照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确保事故原因查明,责任追究到位。

七、监督检查1. 燃气管理部门应定期对燃气使用单位、个人和燃气设施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九江沿江开放开发用气保障实施方案的通知-九府厅发[2012]65号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九江沿江开放开发用气保障实施方案的通知-九府厅发[2012]65号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九江沿江开放开发用气保障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九江沿江开放开发用气保障实施方案的通知(九府厅发〔2012〕6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庐山管理局,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庐山西海风景名胜区、九江八里湖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及驻市有关单位:《九江沿江开放开发用气保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2年8月9日九江沿江开放开发用气保障实施方案为深入推进九江沿江开放开发,强化用气(天然气)保障,根据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围绕深入推进九江沿江开放开发发展战略,加快天然气推广使用,以天然气领域的项目建设为抓手,以天然气气化沿江地区为目标,进一步提高沿江地区天然气供应保障度和可持续发展能力,为沿江开放开发提供用气保障。

二、工作重点(一)进一步增加气源来源和供气保障能力。

1.进一步增加气源来源。

积极向省能源局争取川气东送、西气东输二线工程向我省输送的天然气气量,争取西气东输三线在我市建设分输站或阀室并输送更多的天然气;积极引进省外压缩天然气(CNG)和液化天然气(LNG)资源。

2.加快长输天然气管网建设。

2012年底前,沿江地区(除彭泽县外)天然气管网工程建设完工并开始通气;2015年前,开工建设彭泽县天然气管网工程。

3.加快压缩天然气(CNG)加气母站建设。

加快九江市压缩天然气(CNG)加气母站建设,满足车船用气需求以及城市管网未覆盖地区天然气用气需求。

4.加快应急储备设施建设。

启动江西LNG天然气储备中心项目建设,力争2015年前,建成九江天然气液化工厂和液化天然气(LNG)储备基地,满足季节调峰的要求;城市天然气管网运营企业逐步建立天然气储备,满足供气区域用气调峰和应急需要。

燃气管理制度范本

燃气管理制度范本

燃气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燃气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城市燃气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城市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使用等活动中的安全管理。

第三条燃气安全管理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确保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使用安全。

第四条燃气管理部门应负责燃气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查处燃气安全违法行为。

第五条燃气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健全燃气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燃气安全。

第二章燃气生产、储存安全管理第六条燃气生产企业应依法取得燃气生产许可证,按照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和条件从事燃气生产活动。

第七条燃气生产企业应建立健全燃气生产安全管理制度,配备符合要求的安全生产设施和专职管理人员。

第八条燃气生产企业应定期对燃气生产设备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确保设备安全运行。

第九条燃气储存单位应依法取得燃气储存许可证,按照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和条件从事燃气储存活动。

第十条燃气储存单位应建立健全燃气储存安全管理制度,配备符合要求的安全生产设施和专职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燃气储存单位应定期对燃气储存设备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确保设备安全运行。

第三章燃气输配、经营安全管理第十二条燃气输配单位应依法取得燃气输配许可证,按照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和条件从事燃气输配活动。

第十三条燃气输配单位应建立健全燃气输配安全管理制度,配备符合要求的安全生产设施和专职管理人员。

第十四条燃气输配单位应定期对燃气输配设备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确保设备安全运行。

第十五条燃气经营者应依法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按照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和条件从事燃气经营活动。

第十六条燃气经营者应建立健全燃气经营安全管理制度,配备符合要求的安全生产设施和专职管理人员。

第十七条燃气经营者应定期对燃气经营设备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确保设备安全运行。

第四章燃气使用安全管理第十八条燃气用户应按照燃气使用规定和安全操作要求使用燃气。

燃气管理制度

燃气管理制度

燃气管理制度精品文档燃气管理制度为加强燃气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和社会公共安全,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燃气安全使用制度及规定:1、燃气用户应当遵守安全用气规则,正确使用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及时更换明令淘汰或使用年限已经届满的燃气燃烧器具、连接管。

2、应当明确专人负责燃气设施的使用、管理,适时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险隐患。

操作维护人员应当受过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和燃气安全知识。

3、餐厅、厨房内的燃气设施(减压阀、管道、法兰、接头、仪表、阀门、炉具等)必须每日检查,发现泄漏、阀门堵塞、失灵,胶管老化、破损等情况,应及时关闭阀门。

检修时,不得在火险隐患未消除前使用明火。

4、使用燃气燃烧器具前,应注意室内空气保持流通,周围环境清洁,不应存放易燃、易爆及危险物品,排风、排烟设施运转正常及水、电供应系统正常,确认无异常情况后,方可开通使用管道燃气。

5.在打开天然气主阀之前,确保炉前的所有气阀都已关闭。

6.点火时,应严格遵守炉灶供应商制定的炉灶操作方法。

7炉子正常使用时,严禁将火焰调得过小,以免火焰被风吹灭。

炉子的火焰要用手慢慢调。

严禁用抹刀或脚来调整。

严禁明火。

.精品文件8、不得进行有损燃气管道及应用设施的作业。

9、要养成关闭煤气阀门的习惯,煤气燃烧器具每次使用后要关闭炉前阀门,下班后要关闭煤气总阀门。

10.在燃气设施位置、与燃气管道和重要燃气设施的道路交叉口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在生产经营场所设置燃气泄漏报警装置(燃气泄漏报警装置每年检测一次)。

11、在燃气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不得有排放腐蚀性液体、气体、油污等。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业承担校验费,退回多收的气费并免费更换合格的燃气计量装置;未超过标准的,由用户承担校验费。
用户对非管道燃气企业购置、安装的燃气计量装置的准确度有疑义的,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产品质量
监督管理等法律、法规的规定பைடு நூலகம்理。
第三十条管道燃气计量装置不能正常运转的,燃气企业应当自发现起
24小时内与用户取得联系,并在
(五)恢复供气应当在通气前予以公告,不得在晚上
21时至次日早晨
6时期间进行。连续停止供气超过
24小时,管道燃气企业应当赔偿用户由此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不可预见的情况除外。
第十七条瓶装燃气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钢瓶充装后应当有计量标识;
(二)设置公平秤,接受用户监督,并按规定抽取残液;
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及时修复。
第三十一条管道燃气用户发现管道燃气设施或者器具泄漏时,应当立即采取关阀停气、自然通风、避
用明火等措施,同时告知燃气企业,并不得开启、关闭电器设备。
第三十二条燃气企业应当建立用户档案,设置用户联系、咨询和抢修抢险电话,抢修抢险电话应当有
专人全天
24小时值班。
燃气设施、器具的安装位置。
第十条新建住宅,应当将管道燃气计量装置安装在住宅单元外的共用部位,但相关条件不具备的除外。
第三章燃气经营
第十一条管道燃气按燃气发展规划实行区域性统一经营;瓶装燃气在合理布局、总量控制、统一管理
的前提下,实行多家经营。燃气经营依照建设部《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燃气企业应当确保生产和供应的燃气质量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确保燃气压力、燃气充装重
量合格;不得无故停止供气。
燃气主管部门应对燃气的成份、热值、压力和燃气的充装重量进行监测。
第十六条管道燃气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必须保证给供气区内符合供气和用气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供气;
(二)应当按照燃气质量、压力和计量标准,向用户不间断供气;与单位用户的安装使用供气合同另有
销售点(供、加气站)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标准的固定站点设施;
(二)有符合标准的燃气计量、消防、安全保护等设施;
(三)有符合防泄漏、防火、防爆安全管理制度;
(四)有符合规定的营业制度;
(五)有经培训考核合格的操作、维修、服务人员。
第十三条申请设立燃气企业,必须进行安全评价,经市燃气主管部门审批后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
九江市燃气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0-5-21)
九江市燃气管理办法
江西省九江市人民政府
九江市人民政府令
第 21号
《九江市燃气管理办法》已经 2004年 8月 24日市人民政府第 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
市长:蔡晓明
二 OO四年九月二十七日
九江市燃气管理办法
第五章燃气使用
第二十六条管道燃气企业应当与需要安装管道燃气的用户签订安装合同,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管道燃气
企业应当组织设计,在合同规定时限内安装完毕,并按合同要求及时通气。
第二十七条管道燃气用户需增加、减少、拆除、迁移、改造燃气设施,应当事先向燃气企业提出,由
燃气企业负责实施,费用由用户承担。燃气企业应当向用户承诺提供限时服务。
第七条燃气工程项目的总体设计方案应当符合《城镇燃气设计规范》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国家
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承担燃气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等级。
严禁无证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担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业务。
燃气工程建设选用的设备、材料,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第八条燃气工程竣工后,燃气主管部门应当督促建设单位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安全设施验收。
第二十八条管道燃气用户更名、过户、停用或者非居民用户扩大用气规模,应当到燃气企业办理有关
手续。
第二十九条管道燃气计量装置由具有资质的燃气安装企业负责安装,并符合设计规范。用户对管道燃
气企业购置、安装的燃气计量装置的准确度有疑义的,可以向燃气企业提出,并共同向法定的计量检测机
构申请校验或者直接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投诉。在规定的产品保修期内,误差超过法定标准的,由燃气企
(四)有与燃气供应规模相适应的自有资金;
(五)有固定的、符合安全条件的供应场所;
(六)有防泄漏、防火、防爆等安全管理制度;
(七)有与燃气供应规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管理、操作、服务人员;
单位自建自用燃气站点应符合前款规定的(一)、(二)、(四)、(五)、(六)、(七)项。 燃气
组织抢修;建设单位应当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燃气企业进行管线施工应在开工前
3日向其它管线铺设单位查明地下管线设施相关情况,地下管线铺设
单位应当在
3日内给予书面答复,并共同做好地下管线设施的保护工作。
第二十二条在燃气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建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堆放物品;
(二)向管道燃气设施排放腐蚀性物体和易燃、易爆物质;
(三)未经批准开挖沟渠、挖坑取土或者种植深根作物;
(四)未经批准打桩或者顶进作业;
(五)其他损坏燃气设施或者危害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
第二十三条管道燃气设施的维修费用按下列规定承担:
(一)居民用户:以燃气计量表具的表前阀为界,表前阀前(含表前阀)的由供气单位承担,表前阀后
(五)有防泄漏、防火、防爆等安全管理制度;
(六)有与燃气生产规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操作、管理人员;
燃气销售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标准的储存、充装、输配燃气的设备和燃气质量检测、燃气计量、消防、安全保护等设施;
(二)有来源稳定和符合标准的燃气气源;
(三)有供应相当于
3000户以上居民用户正常使用燃气的经营能力;
办法。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燃气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配套建设、保障供应、方便用户、建设和管理并重的原则发展燃气事业。鼓励
多种经济成分参与燃气设施建设。鼓励燃气新技术开发、研究与运用。鼓励推广应用天然气等清洁燃料。
第四条市建设局是本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 (以下统称燃气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市燃气管理办公室负责燃
燃气企业对用户有关燃气设施或者燃气器具泄漏的报修要求,应当立即进行维修;对用户户内管道燃气
第十二条从事燃气生产、销售的企业和单位自建自用的燃气站点及燃气销售点(供、加气站)应当具
备一定的条件。
燃气生产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国家燃气技术规范要求的燃气设施;
(二)有持续、稳定生产符合标准燃气的能力;
(三)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自有资金;
(四)有固定的、符合安全条件的生产场所;
的,应当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并遵守管线工程规划和施工管理的有关规定,建设单位或者建设单位
委托的施工单位,应当在建设开工前
3日向燃气企业查明地下燃气设施的相关情况,燃气单位应当在
3日
内给予书面答复,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施工现场划定安全保护范围,设定明显的施工标识,并通知燃气企业派员现场监护;
设施和燃气器具产品的质量监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燃气行业的安全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指导、协调和监督各部门承担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工商、物价、规划、交通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
协同做好燃气管理工作。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第五条燃气主管部门要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编制燃气发展规划
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责任主体单位进行竣工验收,经验收合格并取得认可文
件后,报工程所在地的燃气主管部门备案。
燃气庭院管及户内燃气设施的验收,由燃气企业自行组织。
第九条对尚未安装管道燃气的高层民用建筑,具备市区管道供气条件的,应当采用市区管道供气;新
建、在建住宅工程应当按照管道燃气专业规划要求,同时设计、建设配套的管道燃气设施,或者预留管道
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二十五条销售的燃气器具,必须符合本市燃气使用要求,并提供法定检测机构进行的气源适配性检
测报告。
燃气器具的安装单位对不符合本市燃气使用要求的燃气器具应当拒绝安装。
燃气器具安装、维修单位必须经市燃气主管部门备案。个人不得承揽燃气器具的安装、维修业务。
燃气器具的生产、销售企业应当设立或者指定产品维修站点,向用户提供服务。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城镇燃气管理,规范燃气市场,维护燃气用户和经营单位的合法权益,保障人民生命财
产安全,促进燃气事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燃气规划、工程建设、经营、运输、贮配、使用、设施保护和燃气器具生
产、销售、安装、维修、使用及安全管理活动的单位(含单位自建自用的燃气站点)和个人,应当遵守本
工商注册登记。经营燃气充装业务的,还应当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领《气体充装注册登记证》;经营燃
气钢瓶检验业务的,还应当取得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气瓶检验许可证》。
第十四条燃气企业发生变更的,应当书面报告燃气主管部门,向工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燃气企业停业的,应当在停业的九十日前,书面报告燃气主管部门,落实有关用户继续用气的相关措施。
和近期计划,经规划部门综合平衡后,纳入城镇总体规划。在城乡建设中,应当按照燃气发展规划和近期
计划要求配套建设燃气设施或者预留燃气设施建设用地。预留的燃气设施建设用地,不得改变用途。
第六条新建、改建、扩建燃气工程项目以及销售点的布局,应当符合燃气发展规划和近期计划及国家有关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