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广州市政府关于《广州市燃气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
广州市政府关于《广州市燃气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
见稿)》征求意见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广州市政府
•【公布日期】2012.10.11
•【分类】征求意见稿
正文
《广州市燃气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
《广州市燃气管理办法》是2012年广州市政府规章制定计划的正式项目。
为加强我市燃气管理,规范燃气经营和使用行为,保障社会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促进燃气事业的发展,有关部门草拟了《广州市燃气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
根据《广州市规章制定公众参与办法》,现将《广州市燃气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
社会公众对征求意见稿提出建议和意见的,请于2012年10月11日至11月10日前向广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反映或提交。
途径有:
1.登录广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法规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
(/xzlf/lfzqyj.jsp),通过网上提交;
2.邮寄至广州市府前路1号4号楼广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法规处(邮政编码:510032);
3.传真号码:83123286;
4.电子邮箱:**************。
社会公众提交意见请留下姓名和联系方式,以便作进一步联系。
《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和《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管理办法》.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和《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燃气经营许可行为,加强燃气经营许可管理,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取得燃气经营许可,并在许可事项规定的范围内经营。
燃气经营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批准、证件核发以及相关的监督管理等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住房城乡建设部指导全国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工作。
第四条燃气经营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核发,具体发证部门根据省级地方性法规、省级人民政府规章或决定确定。
第五条申请燃气经营许可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
燃气经营区域、燃气种类、供应方式和规模、燃气设施布局和建设时序等符合依法批准并备案的燃气发展规划。
(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
1. 应与气源生产供应企业签订供用气合同或供用气意向书。
2. 燃气气源应符合国家城镇燃气气质有关标准。
(三)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设施。
1.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生产、储气、输配、供应、计量、安全等设施设备。
2. 燃气设施工程建设符合法定程序,竣工验收合格并依法备案。
四)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有固定办公场所、经营和服务站点等。
(五)有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经营方案。
安全管理制度主要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度,设施设备(含用户设施)安全巡检、检测制度,燃气质量检测制度,岗位操作规程,燃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燃气安全宣传制度等。
经营方案主要包括:企业章程、发展规划、工程建设计划,用户发展业务流程、故障报修、投诉处置、安全用气等服务制度。
(六)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经专业培训并经燃气管理部门考核合格。
专业培训考核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的人员及数量,应与企业经营规模相适应,最低人数应符合以下要求:1. 企业主要负责人。
广州市燃气管理办法
广州市燃气管理办法一、引言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燃气供应与使用在人们的生活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为了确保广大市民的生活安全和质量,广州市制定了《广州市燃气管理办法》,旨在规范燃气行业的运营和使用,保障市民的燃气供应和使用权益,提升城市的安全和舒适性。
二、燃气公司的责任和义务根据《广州市燃气管理办法》,燃气公司作为供气主体,承担着诸多责任和义务。
首先,燃气公司应保证燃气供应的稳定性和安全性,确保广大市民能够享受到连续、可靠的燃气供应。
其次,燃气公司还应负责燃气设施的建设和维护,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维修工作,确保设施的安全运行。
同时,燃气公司还应当及时处理用户报修和投诉,并提供燃气使用咨询服务,确保用户的合法权益。
三、用户的权益保障《广州市燃气管理办法》强调用户的权益保障,旨在从根本上保护用户的利益。
首先,用户有权要求燃气公司提供燃气供应,确保生活正常运行。
其次,用户有权了解燃气价格和计费方式,并有权要求燃气公司提供详细的计费信息和账单。
此外,用户还有权要求燃气公司提供安全使用燃气的指导和培训,确保正确使用燃气设施,避免事故的发生。
如果用户对燃气公司的服务不满意或发生燃气事故,有权进行投诉和要求赔偿。
四、燃气设施的安全使用《广州市燃气管理办法》规定了燃气设施的安全使用要求,旨在避免因燃气使用不当而引发的事故。
首先,在燃气设施的购买和安装过程中,用户应选择正规渠道购买燃气设施,并由具备资质的专业人员进行安装。
其次,用户在使用燃气设施时,应遵守设施的使用说明书和相关安全规定,禁止私拉乱接、违规改装等行为。
同时,用户应定期检查和维护燃气设施,确保其正常运行。
在发现燃气泄漏或其他安全隐患时,用户应立即采取紧急措施,并及时报警和通知燃气公司。
五、违规行为的处理《广州市燃气管理办法》明确了对燃气供应和使用中的违规行为进行严厉处理的措施。
对于燃气公司,如果发现其未按照规定提供稳定的燃气供应,或者存在设施安全漏洞且未及时修复等行为,将会被处以相应的行政处罚,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广州市燃气管理办法
广州市燃气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10.09•【字号】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30号•【施行日期】2015.12.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能源及能源工业综合规定正文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30号《广州市燃气管理办法》已经2015年9月21日市政府第14届18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5年12月1日起施行。
市长:陈建华2015年10月9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管理第三章燃气经营管理第四章燃气供应与服务保障第五章燃气使用及器具管理第六章燃气设施保护第七章燃气安全管理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广州市燃气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燃气管理,规范燃气经营和使用行为,保障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气规划编制与设施建设,燃气经营管理,燃气供应与服务保障,燃气使用及器具管理,燃气设施保护,燃气安全管理等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生产和进口,城市门站以外的天然气管道输送,燃气作为发电、工业生产原料的使用,沼气的生产和使用以及燃气燃烧器具的生产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气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本办法。
区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区行政区域内燃气的监督管理。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协助区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开展辖区内瓶装燃气供应站和燃气便民服务部经营安全的日常监督检查、督促整改,以及负责辖区内燃气非法经营者的排查并将排查情况告知区燃气行政主管部门。
第四条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以下职责协助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做好燃气管理工作:(一)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生产领域燃气质量、燃气充装单位充装作业的监督管理。
(二)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负责依据危险货物运输有关法律规定对燃气道路运输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各类违规运输行为;负责燃气公交车、燃气出租车等燃气车辆营运的运输监督管理。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燃气经营许可证》及《燃气经营许可证申请表》范本的通知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燃气经营许可证》及《燃气经营许可证申请表》范本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1.03.16•【字号】粤建城函[2011]139号•【施行日期】2011.03.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燃气经营许可证》及《燃气经营许可证申请表》范本的通知(粤建城函〔2011〕139号)各地级以上市燃气主管部门: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和新修订的《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42号)的规定,对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
为规范燃气经营许可证制度的实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统一《燃气经营许可证》(正、副本)的内容和格式各市燃气主管部门要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正、副本)范本(见附件一)的内容和格式,进行印刷。
二、统一《燃气经营许可证申请表》的内容和格式《燃气经营许可证申请表》范本的内容和格式见附件二,各市要将《燃气经营许可证申请表》(电子版)挂在公开的网站上,并告知燃气企业通过网上下载方式获取。
三、燃气企业行政许可和换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燃气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定对燃气经营企业实施准入行政许可,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正、副本)。
其中《燃气经营许可证》(正本)必须公开悬挂在企业经营场所。
同时,对已有经营合格的燃气经营企业要根据新规定,分批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给予换证。
四、燃气经营许可证书按下列要求统一编号(一)广东行政区划编码序号:广州:01 湛江:08 阳江:15韶关:02 茂名:09 清远:16深圳:03 肇庆:10 东莞:17珠海:04 惠州:11 中山:18汕头:05 梅州:12 潮州:19佛山:06 汕尾:13 揭阳:20江门:07 河源:14 云浮:21(二)证书编号的格式为:粤建燃证字01-0001号行政区发证划编号顺序号发证顺序号:按照颁发证书时间的先后顺序以阿拉伯数字编号,从0001开始,到0002、0003……。
广东省燃气管理文档新规范条例
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颁布单位】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日期】 19970726【实施日期】 199712011997年7月26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章名】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燃气的管理,规范经营和使用燃气行为,保障社会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以及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燃气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燃气的规划、建设和贮存、输配、经营、使用及其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省、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燃气行业的监督管理和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政府的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燃气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燃气的发展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对燃气实行统一规划和管理。
【章名】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管理第五条燃气专项规划由主管部门组织编制。
编制燃气专项规划时,应当征求公安消防、劳动、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的意见。
第六条燃气建设必须符合城市燃气专项规划,执行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省的技术标准、规范、规程。
第七条燃气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和施工单位承担。
第八条高层民用建筑的燃气管道、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
已有管道燃气的地区,对尚未安装燃气管道的高层民用建筑,应当安装燃气管道并使用管道燃气。
无管道燃气的地区,对已有的高层民用建筑,应当安装集中的管道供气装置。
第九条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造时,应当依照燃气专项规划,配套建设燃气设施。
第十条新建、改建、扩建燃气工程项目,应当经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规定的权限审查同意。
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正当理由不得阻挠经批准的公共管道燃气工程项目的施工安装。
第十一条燃气工程项目完工后,由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验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二条燃气工程的建设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物价、审计部门的监督。
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明确燃气经营企业登记工作事项的通知
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明确燃气经营企业登记工作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日期】2009.05.07•【字号】穗工商企[2009]229号•【施行日期】2009.05.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明确燃气经营企业登记工作事项的通知(穗工商企〔2009〕229号)各分局:根据市领导有关批示精神,及市直各有关单位的建议,现对燃气经营企业登记工作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在广州市实现燃气经营企业联合审批之前,应当对申请材料齐备、符合法定形式的燃气经营企业予以办理登记手续。
二、通过代替充气站收集空液化石油气瓶并在充气后将气瓶送回燃气使用者的方式,从事“代客充气”的经营单位,可以直接办理登记。
三、从事液化石油气销售的经营单位,根据《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条“……民用爆炸品、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质和城镇燃气的经营,不适用本办法”的规定,不需要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可以直接办理登记。
四、从事液化石油气储存的经营单位,应当依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九条“设立剧毒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和其他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应当分别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提出申请,……予以批准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颁发批准书;申请人凭批准书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第二十三条“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对安全、消防的要求,设置明显标志。
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储存设备和安全设施应当定期检测”的规定,向市经贸委申请许可,并取得公安消防部门的批文。
五、从事液化石油气瓶充装的经营单位,应当依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二十二条“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充装活动。
广州市燃气管理办法(2019修改)
广州市燃气管理办法(2015年10月9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30号公布,根据2019年10月17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67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等5件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燃气管理,规范燃气经营和使用行为,保障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气规划编制与设施建设,燃气经营管理,燃气供应与服务保障,燃气使用及器具管理,燃气设施保护,燃气安全管理等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生产和进口,城市门站以外的天然气管道输送,燃气作为发电、工业生产原料的使用,沼气的生产和使用以及燃气燃烧器具的生产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气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本办法。
区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区行政区域内燃气的监督管理。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协助区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开展辖区内瓶装燃气供应站和燃气便民服务部经营安全的日常监督检查、督促整改,以及负责辖区内燃气非法经营者的排查并将排查情况告知区燃气行政主管部门。
第四条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以下职责协助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做好燃气管理工作:(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生产领域燃气质量、燃气充装单位充装作业的监督管理;依法实施有关许可时,应当告知需要使用燃气的餐饮单位在燃气管道覆盖范围内安装使用管道燃气;对餐饮单位进行日常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可能存在燃气使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将有关信息告知燃气行政主管部门。
(二)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负责依据危险货物运输有关法律规定对燃气道路运输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各类违规运输行为;负责燃气公交车、燃气出租车等燃气车辆营运的运输监督管理。
(三)公安机关、消防救援机构依职责负责燃气经营和使用场所的消防监督检查,燃气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依法查处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燃气违法经营行为和破坏燃气设施行为。
2023修正版广州市燃气管理办法
广州市燃气管理办法广州市燃气管理办法1. 引言燃气作为一种常见的能源供应形式,在城市生活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为了保障广州市居民的生活质量和安全,广州市制定了燃气管理办法。
本文档将详细介绍广州市燃气管理办法的内容和要求。
2. 管理机构广州市燃气管理办法由广州市燃气管理局负责具体执行。
燃气管理局负责监管燃气供应商、燃气设施建设和使用单位的燃气管理工作。
3. 燃气供应商的责任与义务燃气供应商是指向广州市居民提供燃气服务的企业或机构。
燃气供应商应遵守以下责任和义务:- 安全供应燃气:燃气供应商应确保燃气供应的可靠性和安全性,定期进行燃气管道的检测和维护。
- 及时响应用户需求:燃气供应商应在用户请求供应或解决问题时及时响应,并确保燃气供应的连续性。
- 清晰的计费与结算:燃气供应商应向用户提供清晰明确的计费和结算方式,并及时提供相关账单和明细。
- 通知用户燃气安全知识:燃气供应商应向用户提供燃气安全使用知识,并定期进行燃气安全宣传教育活动。
4. 燃气设施建设的要求燃气设施建设是指在广州市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或维护燃气设施的活动。
建设单位应满足以下要求:- 合法建设:建设单位应按照国家和广州市的相关规定,取得相应的建设许可和审批手续。
- 设施安全:燃气设施的设计、建设和维护应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确保安全可靠。
- 定期维护:燃气设施的使用单位应按照规定进行定期巡检和维护,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和安全性。
- 工程质量保证:建设单位应严格控制燃气设施建设的质量,确保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
5. 燃气使用单位的义务燃气使用单位是指在广州市范围内使用燃气供应的企业或机构。
燃气使用单位应履行以下义务:- 安全使用燃气:燃气使用单位应按照规定的燃气使用标准和要求,合理使用燃气,确保使用过程中的安全性。
- 定期检修维护:燃气使用单位应按照规定的周期进行燃气设备的检修和维护,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和安全性。
- 安全防范措施:燃气使用单位应配备相应的火灾报警器材,并定期进行检查和测试,确保安全防范措施的有效性。
广州市燃气管理办法
广州市燃气管理办法广州市燃气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燃气使用行为,防止燃气事故发生,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加强燃气管理,维护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燃气管道设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管辖范围内的城市燃气供应、使用、销售、检验、维修、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市政府负责本市燃气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市燃气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
第四条市、区、乡镇(街道)应当制定本地区的燃气管理规定,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燃气企业应当依法合规经营,加强管理,保障供应和安全。
第二章燃气使用第六条燃气用具的安装、维护、检验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必须在经过相应的检验认证后才能使用。
第七条燃气设施的安装应当在具有相应条件和审批手续的单位或个人的监督下进行,使用前必须经过安全检查。
第八条燃气用具和燃气设施的维修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和技术力量的单位或个人进行,维修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维修后必须经过安全检查。
第九条燃气用具和燃气设施的检验应当由取得相应检验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周期应当严格按照规定执行。
第十条燃气用具和燃气设施的使用应当认真遵守安全操作规程,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发现隐患应当及时报告并及时处理,不得私自拆改、移位等。
第三章燃气供应第十一条燃气企业的经营活动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必须取得相关执照和证书后才能经营。
第十二条燃气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制和应急预案,加强安全检查和保护措施,确保燃气供应的安全稳定。
第十三条燃气企业应当按照用户实际需求提供稳定、连续、充足的燃气供应服务,不得无故停供或限制供应。
第十四条燃气企业应当根据实际燃气供应情况制定燃气价格,不得恶意涨价或价格不公。
第四章燃气销售第十五条燃气销售企业应当取得相应的营业执照和销售许可证,销售燃气时应当向用户提供详细的产品资料和安全操作规程。
第十六条燃气销售企业应当合法合规销售燃气用品和设备,不得销售假冒伪劣、不合格、不安全的产品。
广州市城市燃气管理暂行规定
广州市城市燃气管理暂行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0.04.24•【字号】穗府[1990]40号•【施行日期】1990.04.24•【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广州市城市燃气管理暂行规定(穗府(1990)40号一九九0年四月二十四日广州市人民政府颁发)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城市燃气管理,确保城市燃气的安全使用和正常供应,维护燃气用户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燃气的储存、输配、销售和使用。
工矿企业生产的燃气一部分用于生产、一部分用于生活或外供生产使用部分以及民用燃气专业生产厂的生产也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指的城市燃气系指液化石油气、油制气、炼厂气、焦炉气、天然气、混合气及其它用作燃料的气体。
第四条本市城市燃气事业的发展,实行统一管理,贯彻多种气源、多种途径的方针,优先供给民用,适当供给公共福利企业、事业单位,合理发展须用燃气作能源的企业。
第五条广州市公用事业局(以下简称市公用局)是本市城市燃气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市燃气的统一规划、建设和管理。
城市规划、公安、工商、劳动、计量、物价、环保等部门,应根据各自的职责分工,协同市公用局做好城市燃气的规划、建设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六条城市燃气的发展规划,应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新建住宅区和旧城区的成片改造,应按照本市城市燃气规划要求,配套建设燃气供应设施。
第七条城市燃气建设工程应严格执行城市燃气工程的设计、施工、技术等管理规范,并实行燃气管道承装准可证制度。
城市燃气建设工程的审批,应报市公用局初审后,方可按正常的基建程序办理。
工程竣工,必须由市公用局会同有关部门验收。
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八条城市燃气工程的建设(含贮灌厂、站),其防火、防爆管理,应按现行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执行,其它安全、卫生、电力照明、通风、给排水、交通等设施,也应符合有关专业管理的规定要求。
燃气经营许可办事指引
燃气经营许可办事指南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和《广州市燃气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事指南。
从事不跨区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向所在区城市管理局提出申请。
一、办理对象本行政许可适用于符合《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三条之申请条件的单位。
二、办理依据(一)《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二)《广州市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三、办理条件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单位可以提出申请:(一)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二)有稳定、可靠并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三)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设施;(四)有符合安全要求的固定经营场所;(五)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经专业考核合格;(六)有健全的燃气经营管理体系、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七)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抢险抢修能力、风险承担能力和赔付能力;(八)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要求的其他条件。
企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应当向经营所在地城市的市人民政府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审查。
经审查,符合条件的颁发燃气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个体工商户需要继续经营瓶装燃气供应的,应当加入已取得许可的燃气经营企业,作为该企业的瓶装燃气供应站,并纳入该企业的燃气经营和安全管理体系。
四、申请材料(一)燃气经营许可证申请表(原件正本(收取)1份);(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下属机构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核准通知书》复印件(原件正本(核验)1份,复印件1份);(三)法定代表人或者申请单位负责人、安全责任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原件正本(核验)1份,复印件1份);(四)经营组织架构图,安全网络图,各级管理人员任命书(原件正本(核验)1份,复印件1份);(五)燃气气源的采购合同或者采购意向书复印件(原件正本(核验)1份,复印件1份);(六)燃气气质成分检测设备的资产证明材料及一名以上操作人员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原件正本(核验)1份,原件副本(核验)1份);(七)燃气设施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Ⅲ级供应站除外),储配站可提供已列入省建设厅认定目录的证明文件复印件(原件正本(核验)1份,复印件1份);(八)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燃气设施的安全评价报告(Ⅲ级供应站除外)(原件正本(核验)1份,复印件1份);(九)燃气设施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查同意投入使用的证明文件复印件(原件正本(核验)1份,复印件1份);(十)企业经营场所及下属机构经营场所的产权(使用权)证明或者经房管部门备案的租赁合同复印件(原件正本(核验)1份,复印件1份);(十一)安全、技术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是外籍人员不能参加培训的,提供外籍人员身份证明复印件);运行、维护和抢修、抢险人员考核合格证书复印件(原件正本(核验)1份,复印件1份);(十二)企业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和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原件正本(核验)1份,复印件1份);(十三)抢险点设置列表,抢险车辆、通讯设备等抢险设备、器材的资产证明材料(原件正本(核验)1份,复印件1份);(十四)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安全生产直接责任人,安全管理机构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技术部门负责人,专业技术人员,运行、维护和抢险抢修人员的养老保险和工伤保险凭证;在异地参保的人员须同时提供有效的劳动合同(原件正本(核验)1份,复印件1份);(十五)累计赔付金额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的产品责任保险和公众责任保险合同复印件(原件正本(核验)1份,复印件1份);(十六)租赁燃气设施经营的企业应当提供燃气设施租赁合同复印件(原件正本(核验)1份,复印件1份);(十七)瓶装液化石油气企业还应当提供具备储存、充装能力和人员的任职资格及数量、抢险队伍配置符合《液化石油气企业设施人员配备及安全管理规范》(DBJ440100/T91—2010)要求的证明材料(原件正本(核验)1份,复印件1份)五、办事地点及联系电话(一)黄埔区大沙北路110号2楼区政务服务中心6号窗工作时间:周一至周四(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5:00),咨询电话:82370047(二)黄埔区水西路12号凯达楼C501室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00)咨询电话:82112688,82509667,82509142;收费标准:不收费。
《广州市燃气管理办法》解读
《广州市燃气管理办法》解读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广州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公布日期】2013.03.06•【分类】地方政府规章解读正文《广州市燃气管理办法》解读一、《办法》的主要内容和亮点有哪些?《办法》分八章,共五十六条,主要包括:总则、规划与建设管理、燃气经营管理、燃气供应与服务保障、燃气设施及器具管理、燃气安全管理、法律责任、附则等内容。
其主要亮点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明确了市区两级管理部门的职责。
《办法》规定了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气的监督管理,各区、县级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燃气的监督管理,首次从规章层面明确了区、县级市燃气行政管理部门职责,进一步理顺了燃气管理体制。
二是完善了无证经营燃气的监管措施。
《办法》除按照国家和省燃气管理条例对无证经营燃气和为无证经营者提供气源行为作出处罚规定外,还增加了对无证经营运输环节作出了规定,要求燃气企业在液化气储配站安装使用危险货物运输信息化配载管理系统,对进入储配站充装、装载燃气的车辆实施信息化配载管理;运输企业和机动车辆不得为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运送用于销售的燃气,从运输环节切断无证经营者的利益链,规范了燃气市场秩序。
三是拓展了燃气供应的保障面。
为加快我市燃气事业发展,《办法》鼓励和支持各类资本参与本市燃气事业发展。
同时,为有效利用天然气资源,满足市民使用天然气的需求,《办法》对天然气采购、气量分配、输送等环节作了详细规定,进一步提高了燃气供应的保障能力。
四是强化了燃气安全的管理。
《办法》规定在燃气管道覆盖范围内,不得新建瓶组气化供气装置,已建成的应当停止使用。
燃气经营企业不得向不具备安全使用条件的用户供气。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每年至少为用户免费提供一次入户安全检查。
管道燃气用户设施的首次通气点火由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实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改装、迁移、维修或者拆除已通气的燃气管道应当委托管道燃气经营企业进行。
瓶装液化石油气送气人员在提供送气服务时,应当免费为用户检查燃气设施安全状况,并根据用户要求,为用户更换气瓶,安装减压阀,进行试漏检查,确认连接安全等。
《广州市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解读
《广州市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解读根据《行政许可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关于修改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城规〔2019〕2号)要求,我局对城镇燃气经营许可制度涉及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广州市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进行了修改,为做好该规范性文件的实施工作,现解读:一、修改的必要性燃气经营许可制度是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所确立的一项重要制度,是政府加强燃气管理的一种事前控制手段,也是企业进入燃气经营市场的准入门槛。
燃气经营许可制度的主要作用是配置资源和控制危险,并详细对城镇燃气经营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批准、证件核发作出了详细规定。
现行《广州市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穗城管规字〔2016〕6号)于2016年修订,实施至今已有4年之久。
随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关于修改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住建部许可管理办法》)等上级文件修订,考虑到我市城镇燃气行业情况的快速发展,《广州市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的部分条款已满足不了燃气管理和行政许可工作新要求,制约了企业申请许可和政府监管行为,不利于优化营商环境和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有序开展。
为此,我局决定修订《许可管理办法》。
二、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19年修正)、《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2010年出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关于修改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城规〔2019〕2号)《广州市燃气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
三、修改的主要内容(一)精简审批材料。
根据《住建部许可管理办法》要求,对第七条规定的申请燃气经营许可证的所需材料从15项精简至5项;对第十条规定的申请燃气经营许可证变更的所需材料从8项或3项材料统一精简至2项。
(二)压缩审批时限。
根据《住建部许可管理办法》要求,对第八条和第十二条关于燃气许可证首次申请和变更申请的发证部门审批时限,从二十个工作日压缩到十二个工作日;对第十五条关于遗失补办和脏污、破损或其他原因需要补办燃气经营的发证部门审批时限,从二十个工作日缩减到五个工作日。
广州市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广州市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日期: 2011-05-18第一条为了规范燃气经营许可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气经营许可的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气经营许可的监督管理,并组织实施本办法。
区、县级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燃气经营许可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从事燃气经营应当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不涉及燃气储存、运输且不为终端用户供气的贸易行为除外。
第五条燃气经营企业申领燃气经营许可证应当向经营所在地区、县级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跨区、县级市经营的企业申领燃气经营许可证应当向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六条燃气经营企业申请燃气经营许可证应当符合《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
第七条燃气经营企业申请燃气经营许可证应当提供下列资料:(一)燃气经营许可证申请表;(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下属机构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核准通知书》复印件;(三)法定代表人或者申请单位负责人、安全责任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四)经营组织架构图,安全网络图,各级管理人员任命书;(五)燃气气源的采购合同或者采购意向书复印件;(六)燃气气质成分检测设备的资产证明材料及一名以上操作人员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七)燃气设施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Ⅲ级供应站除外),储配站可提供已列入省建设厅认定目录的证明文件复印件;(八)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燃气设施的安全评价报告(Ⅲ级供应站除外);(九)燃气设施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查同意投入使用的证明文件复印件;(十)企业经营场所及下属机构经营场所的产权(使用权)证明或者经房管部门备案的租赁合同复印件;(十一)安全、技术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是外籍人员不能参加培训的,提供外籍人员身份证明复印件);运行、维护和抢修、抢险人员考核合格证书复印件;(十二)企业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和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十三)抢险点设置列表,抢险车辆、通讯设备等抢险设备、器材的资产证明材料;(十四)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安全生产直接责任人,安全管理机构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技术部门负责人,专业技术人员,运行、维护和抢险抢修人员的养老保险和工伤保险凭证;在异地参保的人员须同时提供有效的劳动合同;(十五)累计赔付金额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的产品责任保险和公众责任保险合同复印件。
广州市燃气管理办法
广州市燃气管理办法
佚名
【期刊名称】《广州政报》
【年(卷),期】2015(000)031
【摘要】<正>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30号《广州市燃气管理办法》已经2015年9月21日市政府第14届18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5年12月
1日起施行。
市长陈建华2015年10月9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燃气管理,规范燃气经营和使用行为,保障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总页数】19页(P1-19)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624
【相关文献】
1.关于发布《广州市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 [J], ;
2.印发广州市中小企业创业示范基地管理办法广州市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示范平台管理办法和广州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管理办法的通知 [J], ;
3.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广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办法的通知 [J], 广州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广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4.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广州市交通运输局广州市水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关于印发广州市建设领域施工企业工人工资支付
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J],
5.广州市制定并发布了《广州市燃气器具产品和安装维修企业指引目录管理办法》[J], 胡海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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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广州市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范本一(正式、严谨风格):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广州市燃气经营许可管理,保障居民和单位的安全用气,促进燃气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燃气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广州市内所有从事燃气经营的单位,包括生产、运输和销售等相关环节。
第三条广州市燃气经营许可由广州市燃气管理部门负责审批和管理,符合条件的单位可以申请领取燃气经营许可证。
第二章许可条件第四条申请单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 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或合法的组织机构;2. 具备良好的信誉和经营管理能力;3. 燃气经营设施符合相关技术标准和安全要求。
第三章许可程序第五条申请单位应当向广州市燃气管理部门提交《广州市燃气经营许可申请表》,并提供必要的材料和证明文件。
第六条燃气管理部门应在接到申请后,按照规定的时限进行审核,并可以进行现场检查以核实申请单位的相关情况。
第七条燃气管理部门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单位进行综合评估,评估结果作为许可审批的依据。
第八条燃气管理部门应在收到申请后的3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结果,并向申请单位发放燃气经营许可证。
第四章许可范围第九条燃气经营许可范围包括生产、运输和销售等环节的燃气经营活动。
第十条燃气经营许可证应当明确许可单位的名称、地址、经营范围和有效期等基本信息。
第十一条燃气经营许可证不得转让和借用,许可单位必须按照许可范围和规定的要求开展经营活动。
附件:广州市燃气经营许可申请表法律名词及注释:1. 中华人民共和国燃气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法律,对燃气经营活动进行了规定和管理。
2. 燃气经营许可证:由广州市燃气管理部门发放给符合条件的单位,用于合法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证件。
范本二(简洁、实用风格):1. 总则1.1 本办法的制定目的是为了规范广州市燃气经营许可管理,保障居民和单位的安全用气。
本办法适用于广州市内所有从事燃气经营的单位。
1.2 燃气经营许可由广州市燃气管理部门审批和管理,符合条件的单位可以申请领取燃气经营许可证。
广东省燃气管理规范条例(doc 9页)
广东省燃气管理规范条例(doc 9页)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颁布单位】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日期】 19970726【实施日期】 199712011997年7月26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章名】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燃气的管理,规范经营和使用燃气行为,保障社会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以及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燃气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燃气的规划、建设和贮存、输配、经营、使用及其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省、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燃气行业的监督管理和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政府的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燃气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燃气的发展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对燃气实行统一规划和管理。
【章名】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管理第五条燃气专项规划由主管部门组织编制。
编制燃气专项规划时,应当征求公安消防、劳动、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的意见。
第六条燃气建设必须符合城市燃气专项规划,执行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省的技术标准、规范、规程。
第七条燃气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和施工单位承担。
第八条高层民用建筑的燃气管道、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
已有管道燃气的地区,对尚未安装燃气管道的高层民用建筑,应当安装燃气管道并使用管道燃气。
无管道燃气的地区,对已有的高层民用建筑,应当安装集中的管道供气装置。
第九条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造时,应当依照燃气专项规划,配套建设燃气设施。
第十条新建、改建、扩建燃气工程项目,应当经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规定的权限审查同意。
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正当理由不得阻挠经批准的公共管道燃气工程项目的施工安装。
第十一条燃气工程项目完工后,由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验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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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日期:2011-05-18
第一条为了规范燃气经营许可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气经营许可的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气经营许可的监督管理,并组织实施本办法。
区、县级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燃气经营许可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从事燃气经营应当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不涉及燃气储存、运输且不为终端用户供气的贸易行为除外。
第五条燃气经营企业申领燃气经营许可证应当向经营所在地区、县级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跨区、县级市经营的企业申领燃气经营许可证应当向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六条燃气经营企业申请燃气经营许可证应当符合《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
第七条燃气经营企业申请燃气经营许可证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一)燃气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下属机构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或者申请单位负责人、安全责任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
(四)经营组织架构图,安全网络图,各级管理人员任命书;
(五)燃气气源的采购合同或者采购意向书复印件;
(六)燃气气质成分检测设备的资产证明材料及一名以上操作人员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
(七)燃气设施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Ⅲ级供应站除外),储配站可提供已列入省建设厅认定目录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八)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燃气设施的安全评
价报告(Ⅲ级供应站除外);
(九)燃气设施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查同意投入使用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十)企业经营场所及下属机构经营场所的产权(使用权)证明或者经房管部门备案的租赁合同复印件;
(十一)安全、技术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是外籍人员不能参加培训的,提供外籍人员身份证明复印件);运行、维护和抢修、抢险人员考核合格证书复印件;
(十二)企业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和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十三)抢险点设置列表,抢险车辆、通讯设备等抢险设备、器材的资产证明材料;
(十四)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安全生产直接责任人,安全管理机构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技术部门负责人,专业技术人员,运行、维护和抢险抢修人员的养老保险和工伤保险凭证;在异地参保的人员须同时提供有效的劳动合同;
(十五)累计赔付金额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的产品责任保险和公众责任保险合同复印件。
租赁燃气设施经营的企业应当提供燃气设施租赁合同复印件。
瓶装液化石油气企业还应当提供具备储存、充装能力和人员的任职资格及数量、抢险队伍配置符合《液化石油气企业设施人员配备及安全管理规范》(DBJ 440100/T 91—201 0)要求的证明材料。
跨区经营的还应当提供经营所在地具有符合安全条件的燃气供应设施的证明材料。
第八条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自受理燃气经营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进行审核和现场检查,符合条件的,颁发《燃气经营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对载入《燃气经营许可证》的燃气储配站、瓶装燃气供应站和燃气汽车加气站,颁发《燃气供应设施许可标识》。
第九条已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燃气经营企业,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在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发证机关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
(一)企业变更名称、注册地址的;
(二)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安全技术负责人发生改变的;
(三)燃气接收站、储存站、储配站、燃气汽车加气站、瓶装燃气供应站的名称改变的;
(四)新增、新建、改建、扩建燃气接收站、储存站、储配站、燃气汽车加气站、瓶装燃气供应站的;
(五)经批准撤销燃气接收站、储存站、储配站、燃气汽车加气站、瓶装燃气供应站的。
第十条申请燃气经营许可证变更,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燃气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涉及本办法第九条第(二)项情况的,需提供变更人的身份证明材料、任命书,任职资格文件,养老保险和工伤保险凭证。
涉及新增、新建、改建、扩建燃气接收站、储存站、储
配站、燃气汽车加气站、瓶装燃气供应站的还需提供:(一)储配站(接收站、储存站、加气站)情况登记表或瓶装燃气供应站情况登记表;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工商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三)各级安全责任人任命书;
(四)燃气设施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Ⅲ级供应站除外);
(五)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燃气设施的安全评价报告(Ⅲ级供应站除外);
(六)燃气设施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查同意投入使用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七)经营场所的产权(使用权)证明文件或经房管部门备案的租赁合同复印件;
(八)企业人员的任职资格及数量、抢险队伍配置符合《液化石油气企业设施人员配备及安全管理规范》要求的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自受理变更申请之日起
二十日内作出是否予以变更的决定。
准予变更的,颁发新的《燃气经营许可证》,证号和有效期限不变。
《燃气经营许可证》变更后,《燃气供应设施许可标识》同时变更。
第十二条《燃气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五年。
被许可人需要延续有效期的,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满三十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发证机关应当根据被许可人的申请,在该燃气经营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第十三条申请延续《燃气经营许可证》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燃气经营许可证》延续申请书;
(二)本办法第七条所列事项发生变化的有关资料。
第十四条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燃气经营许可证》延续申请后,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进行审核。
准予延续的,颁发新的《燃气经营许可证》,原《燃气经营许可证》证号不变。
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延续。
第十五条遗失《燃气经营许可证》需补办的,持补办申请和在广州市主要报刊上刊登的遗失声明原件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发证机关应当在五日内办理完毕。
第十六条涉及燃气设施租赁,经审核已载入《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在所涉及燃气经营许可证载明事项更改前不再受理其他企业对该设施燃气经营许可的申请。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机关应当依法注销《燃气经营许可证》:
(一)《燃气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二)燃气经营企业依法终止的;
(三)《燃气经营许可证》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被吊销的;
(四)燃气经营企业主动申请注销的;
(五)依法应当注销《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燃气经营许可证》被注销的,原持证者应当在收到通知后十日内将《燃气经营许可证》原件交回发证机关。
第十九条《燃气经营许可证》使用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统一制作的样式,分为正本和副本,二者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正本应当悬挂在经营场所的明显位置。
燃气储配站、瓶装燃气供应站和燃气汽车加气站应当将《燃气供应设施许可标识》悬挂在经营场所的明显位置。
第二十条燃气经营企业隐瞒相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
料申请燃气经营许可的,发证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并在一年内不再受理其申请。
燃气经营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燃气经营许可的,发证机关应当撤销其燃气经营许可证,并在三年内不再受理其申请。
第二十一条区、县级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还应当将燃气经营企业信息自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告知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由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在网站上将各区、县级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的信息综合公布。
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许可决定的,自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将燃气经营企业信息告知燃气经营企业所在地区、县级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
燃气经营企业所在地区、县级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也应当在网站上公布许可企业信息。
第二十二条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区、县级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燃气经营许可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燃气经营许可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第二十三条尚未设置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的区,其燃气经营许可的管理工作由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2011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相关法律依据变化或者有效期届满的,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