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国资委法律服务方案
青岛市市管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担保管理办法
青岛市市管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担保管理办法为规范青岛市市管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担保行为,保护国有资产和担保主体的合法权益,提高国有企业的风险管理水平,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1.本办法旨在明确青岛市市管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担保业务的管理要求,防范担保风险,保障国有资产安全。
2.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青岛市市管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在开展担保业务过程中的相关事宜。
3.担保业务范围:本办法所称担保业务,是指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为借款人提供保证、抵押、质押等形式的担保以支持借款人获得银行贷款等融资行为。
二、管理原则1.风险控制优先原则: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在担保业务中应坚持风险控制优先,审慎评估担保风险,合理配置担保资源,确保国有资产安全。
2.审批权限分级原则: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应根据担保风险程度,划分不同级别的审批权限,确保担保业务决策科学合理。
3.信息共享原则: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应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及时获取担保风险相关信息,提升风险管控效能。
三、风险评估1.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在开展担保业务前应进行充分的借款人信用评估、抵质押物评估,并依据评估结果确定担保额度。
2.担保额度应根据借款人资信状况、还款能力、抵质押物价值等因素进行合理确定,确保担保风险可控。
3.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应定期评估已发生的担保业务风险,及时采取措施化解风险。
四、担保制度1.合同签订: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与借款人在担保业务中应签订担保合同,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和风险分担。
2.风险告知: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在与借款人签订担保合同前,应向借款人充分告知担保风险,并取得借款人的明示同意。
3.担保物处置: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在借款人违约时,应及时采取适当措施处置担保物,保护公司资产。
五、监督检查1.内部监督: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应建立健全内部风险管理和内部审计制度,加强对担保业务的监督检查。
2.外部监督:相关监管部门将加强对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担保业务的监管,确保企业依法履行担保职责。
国企法律服务支撑方案
国企法律服务支撑方案为了更好地实现国企的法律服务支撑,保障国企的合法权益和公平竞争环境,我提出以下方案。
一、完善法律团队建设。
国企应设立专门的法律事务部门或组建法律团队,组织一批经验丰富、专业素质高的法律人员。
该团队应包括企业法务室、行政法律顾问、合同管理人员等。
同时,国企还应积极引进法律专家、律师和法律顾问,加强法律人才队伍的建设。
二、建立健全内部法律管理制度。
国企应制定一套完善的内部法律管理制度,明确法律事务的分工和责任。
该制度包括法律服务流程和安排、法律文件的存档和归档、法律风险应对措施等。
法律团队通过制度的执行,提高国企的法律风险防控能力,确保企业经营活动的合法合规。
三、加强对国企的法律培训和宣传教育。
法律团队应定期组织对国企员工进行法律培训,提高员工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
培训内容包括企业法律风险防范、合同管理、知识产权保护等。
同时,国企还应加强对法律政策的宣传教育,使员工了解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变化,确保企业的法律行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四、建立多元合作机制。
国企应与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机构等建立合作关系,定期进行法律咨询和法律服务。
通过与专业的法律服务机构合作,使得国企能够及时准确地获取法律信息,并得到有针对性的法律意见和建议。
五、依法维权,积极参与法律诉讼。
国企遇到侵权行为或其他法律纠纷时应积极参与法律诉讼,并走法律途径维护企业自身的合法权益。
法律团队应为企业提供维权建议和法律支持,提高企业的维权能力。
六、加强对国企法律运营的监督和评估。
国企应建立法律运营管理机制,定期对法律服务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估。
通过监督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和不足,并及时采取相应的纠正措施,提高法律服务的质量和效果。
综上所述,通过完善法律团队建设、建立健全内部法律管理制度、加强对国企的法律培训和宣传教育、建立多元合作机制、依法维权、加强对国企法律运营的监督和评估等措施的实施,可以为国企的法律服务提供更好的支撑,保障国企的合法权益和公平竞争环境。
青岛市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监督机构工作规定
青岛市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监督机构工作规定【发文字号】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180号【发布部门】青岛市政府【公布日期】2005.07.08【实施日期】2005.08.15【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180号)《青岛市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监督机构工作规定》已于2005年6月28日经市人民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8月15日起施行。
市长夏耕二00五年七月八日青岛市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监督机构工作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对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政府国资委)代表市人民政府向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派出监督机构。
第三条监督机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出资人监督工作的需要,对企业资产、负债、权益和损益的真实性、合法性及重大经营决策等有关经济活动进行监督,确保国有资产及其权益安全。
第四条市政府国资委依照规定向市属国有独资企业(含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企业派出监事会;向未设董事会的市属投资类企业派出财务总监。
国有控股公司的监事会按照《公司法》规定的程序产生。
第五条市政府国资委负责监督机构的日常管理工作,协调监督机构与市政府有关部门的工作联系。
对于监督机构依法开展的工作,有关部门和企业应当予以协助。
第六条监督机构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市财政预算,由市政府国资委具体负责拨付。
第七条监事会主席和专职监事、财务总监的选用实行回避制度。
第八条监事会由主席1人、监事若干人组成,监事会成员不少于3人。
监督机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第九条监督机构人员的任职资格、工作待遇等按照《青岛市国有资产监督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确定。
监事会主席和财务总监为专职。
监事分为专职监事和兼职监事。
专职监事由市政府国资委委派;兼职监事由企业职工代表担任。
青岛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
青岛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更新时间:2006-3-16 16:42:0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187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我市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以下称所出资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所出资企业由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政府国资委)依法确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并按照规定的程序上报备案。
第三条市政府国资委代表市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逐步实现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
第四条所出资企业依法享有企业经营自主权,不得损害出资人的合法权益,并对其经营管理的企业国有资产承担保值增值责任。
第五条发生严重自然灾害、严重疫情等重大、紧急情况时,市人民政府可以依法统一调用、处置企业国有资产。
第二章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第六条市政府国资委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不得干预所出资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市政府国资委不行使政府的社会公共管理职能,市政府其他部门、机构不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
市政府国资委对全市企业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七条市政府国资委的主要职责:(一)建立和完善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通过统计、稽核等方式,对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二)指导推进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改革和重组;(三)按照有关规定向所出资企业派出监督机构,管理外派监督机构的工作人员;(四)按照法定程序和职责分工对所出资企业负责人进行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对其进行奖惩;对所出资企业负责人的任免,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五)对所出资企业的国有资产收益编制收缴计划、组织收缴和进行考核,按照投融资规划要求编制再投入预算建议计划;(六)依法对所出资企业的重大事项进行审核;(七)依法监督和规范企业国有资产的产权交易活动;(八)依法推动市属重点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建立健全企业法律顾问制度;(九)履行出资人的其他职责。
青岛市政府国资委关于加强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青岛市政府国资委关于加强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7.11.28•【字号】青国资事业[2007]18号•【施行日期】2007.11.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青岛市政府国资委关于加强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青国资事业[2007]18号)各监管企业,各区、市国资部门:根据国务院国资委、省国资委《关于加强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等相关规定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有关国有资产评估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为保证评估结果有效地服务于评估目的,尽量减少和避免评估基准日后的调整事项,准确高效地核查资产,资产评估原则上以中介机构进驻企业现场工作的上月末为评估基准日。
评估过程中应考虑评估结果有效期、重大资产变化等情况,及时地调整不适宜的基准日。
二、对企业计提的各项减值准备余额,评估时按资产评估规范操作意见调增企业净资产。
企业控股或非控股的长期投资,必须单独计算评估值,并计入到具体的长期投资单位项目下,不能把被投资企业的资产和负债与投资方合并评估。
三、企业应提供与经济行为相对应的审计报告,审计后的会计报表为非合并会计报表。
无论经过审计的财务报表如何,注册资产评估师都应当按评估准则要求对其进行分析,履行应有的专业判断程序,采用适当的方法,对影响评估结论的相关事项进行必要的调整。
四、资产评估报告的法律责任由受托评估机构和签字的具有相应执业资格的评估人员共同承担,不得因为国资监管机构备案而转移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国资监管机构备案的评估结果应与资产评估报告书同时使用,评估报告使用各方应关注报告中揭示的特别事项和法律效力等内容,合理使用评估结果。
五、有多个国有股东的企业发生资产评估事项,经协商一致可由国有股最大股东依照其产权关系办理核准或备案手续;国有股股东持股比例相等的,经协商一致可由其中一方依照其产权关系办理核准或备案手续。
青岛国资委法律服务方案说明
青岛国资委法律服务方案说明一、引言法律是保障国资委及其所属企业合法权益的基石,为有效维护国资委及其所属企业的权益,提升法律意识,规范行为准则,制定本法律服务方案。
二、目标1.提供高效便捷的法律服务,协助国资委及其所属企业处理法律事务;2.建立法律风险防控机制,降低法律风险;3.加强法律培训,提高法律意识和素养。
三、法律服务范围1.合同审查与起草:负责合同的审查与起草工作,确保合同内容符合法律规定,并与对方商定的各项条款一致。
2.诉讼与仲裁服务:负责代国资委及其所属企业处理与其有关的诉讼和仲裁事务,保护其合法权益。
4.法律培训与研讨:定期组织各类法律培训及研讨会,提高国资委及其所属企业相关人员的法律意识和素养。
四、法律服务流程1.申请与接洽:国资委及其所属企业需求方填写法律服务申请表,并提交相关材料,与法律服务部门进行接洽。
2.需求确认与沟通:法律服务部门与需求方进行需求确认与沟通,明确需求具体内容、时间、工作方式等。
3.安排工作计划:法律服务部门根据需求确定工作计划,包括任务分工、时间节点等,与需求方确认。
4.执行工作方案:法律服务部门按照工作计划执行工作方案,完成所需法律服务工作。
5.结果报告与评估:完成法律服务后,法律服务部门向需求方提交结果报告,并进行效果评估。
6.反馈与改进:需求方对法律服务工作提出反馈意见,法律服务部门进行改进,不断提升服务质量。
五、法律服务保障机制1.法律服务能力:国资委设立专门法律服务团队,拥有资深律师、法律专家等具备丰富经验和专业知识的人员。
2.合作与委托:国资委与优秀的律师事务所建立合作关系,委托其为国资委及其所属企业提供法律服务。
3.建立法律风险防控机制:国资委建立健全法律风险防控机制,通过制定标准化合同模板、风险评估及监控等方式,降低法律风险。
4.信息化支持:国资委建立法律服务信息化系统,提供在线法律服务平台,以提高服务效率和便捷性。
5.知识分享与宣传:国资委定期组织法律知识分享会,发布法律宣传资料,提高国资委及其所属企业的法律意识和素养。
青岛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市管国有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青岛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市管国有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6.11.17•【字号】青国资委[2006]160号•【施行日期】2006.11.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青岛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市管国有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青国资委〔2006〕160号)各监管企业:为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维护出资人和国有企业的合法权益,保障国有资产安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促进国有企业建立健全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和法律风险防范机制,规范国有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的管理,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参照《中央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暂行办法》,我委制定了《市管国有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根据文件的要求,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并及时反馈工作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
二○○六年十一月十七日市管国有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维护出资人和国有企业的合法权益,保障国有资产安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促进国有企业建立健全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和法律风险防范机制,规范国有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的管理,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参照《中央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管国有企业,是指根据青岛市人民政府授权由青岛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政府国资委)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
市管国有企业的子企业,是指由市管国有企业独资、控股的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重大法律纠纷案件,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仲裁或者可能引起诉讼、仲裁的案件:(一)涉案标的超过3000万元(含3000万元)人民币的;(二)涉案标的占资本或股本总额的10%(含10%)以上的;(三)涉及知识产权的案件,权利归属不明或者构成侵权的;(四)可能引发群体性诉讼或者系列诉讼的;(五)其他涉及出资人和企业重大权益或者市内外具有重大影响的。
青岛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青岛市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工作规程的通知
青岛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青岛市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工作规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4.11.24•【字号】青国资委[2004]33号•【施行日期】2004.11.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青岛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青岛市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工作规程的通知(青国资委【2004】33号)各资产经营公司、企业集团,市直有关单位:为了加强对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规范企业清产核资工作,根据国务院国资委《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及清产核资政策的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青岛市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工作规程》,现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企业自身实际,认真遵照执行,并及时反映工作中有关情况和问题。
二○○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青岛市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工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清产核资工作,保证工作质量,提高工作效率,根据《青岛市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实施办法》和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企业开展清产核资工作,应当依据《青岛市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实施办法》规定及本工作规程明确的工作程序、工作方法、工作要求和工作步骤等组织进行。
第三条企业开展清产核资工作,有关立项申请、账务清理、资产清查、价值重估、损溢认定、报表编制、中介审计、结果申报、资金核实、账务处理、完善制度等工作任务,应当遵循本工作规程相关要求。
第四条制定企业清产核资工作规程的目的,是为了促进建立依法管理、公开透明、监督制衡的企业清产核资工作基本程序和工作规范。
第二章立项申请第五条企业开展清产核资工作,除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有特殊规定外,均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和国家清产核资有关要求提出申请,经批准同意后组织实施。
属于由市政府国资委要求开展清产核资工作的,企业依据市政府国资委的工作通知或者工作方案,组织实施。
《青岛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青岛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187号《青岛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于xx年1月26日经市人民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xx年3月20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我市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以下称所出资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所出资企业由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政府国资委)依法确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并按照规定的程序上报备案。
第三条市政府国资委代表市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逐步实现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
第四条所出资企业依法享有企业经营自主权,不得损害出资人的合法权益,并对其经营管理的企业国有资产承担保值增值责任。
第五条发生严重自然灾害、严重疫情等重大、紧急情况时,市人民政府可以依法统一调用、处置企业国有资产。
第二章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第六条市政府国资委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不得干预所出资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市政府国资委不行使政府的社会公共管理职能,市政府其他部门、机构不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
市政府国资委对全市企业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七条市政府国资委的主要职责:(一)建立和完善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通过统计、稽核等方式,对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二)指导推进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改革和重组;(三)按照有关规定向所出资企业派出监督机构,管理外派监督机构的工作人员;(四)按照法定程序和职责分工对所出资企业负责人进行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对其进行奖惩;对所出资企业负责人的任免,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五)对所出资企业的国有资产收益编制收缴计划、组织收缴和进行考核,按照投融资规划要求编制再投入预算建议计划;(六)依法对所出资企业的重大事项进行审核;(七)依法监督和规范企业国有资产的产权交易活动;(八)依法推动市属重点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建立健全企业法律顾问制度;(九)履行出资人的其他职责。
青岛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聘用中介机构管理办法(试行)
青岛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聘用中介机构管理办法(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4.11.25•【字号】青国资委[2004]39号•【施行日期】2004.11.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商管理综合规定正文青岛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聘用中介机构管理办法(试行)(青国资委【2004】39号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青岛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所出资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经济活动中需聘用中介机构进行审计、评估、出具法律意见书等行为,保护国有出资人及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参照山东省国资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介机构聘用管理办法》(鲁国资督导〔2004〕1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聘用中介机构进行审计、评估、出具法律意见书等行为,是指市国资委和企业根据经济活动的需要,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的工作程序、方法,组织聘用中介机构进行审计、评估、出具法律意见书等活动。
第三条市国资委统一管理聘用中介机构事宜。
第四条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审计、评估等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聘用中介机构的经济活动范围第五条企业需聘用中介机构的经济活动包括:(一)整体或部分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二)合并、分立、清算;(三)除上市公司以外的股权比例变动;(四)除上市公司以外的整体或部分产权转让;(五)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清产核资;(六)年终财务决算审计;(七)经营业绩考核专项审计;(八)外派监事会或财务总监需聘请中介机构进行专项审计的事项;(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聘用中介机构的经济活动。
第三章中介机构的聘用条件第六条中介机构应具备的基本条件:(一)依法设立并连续正常营业3年以上;(二)内部管理制度健全;(三)建立完善的质量控制制度,有良好的社会信誉,连续3年没有违法执业行为;(四)按国家职业后续教育的有关规定组织执业人员后续教育,特定事项须参加市国资委组织的专项业务培训。
青岛市政府国资委关于开展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调研的通知
青岛市政府国资委关于开展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调研
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青岛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布日期】2007.05.28
•【字号】青国资法规[2007]7号
•【施行日期】2007.05.2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青岛市政府国资委关于开展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调研的通知
(青国资法规〔2007〕7号)
各资产经营公司、企业集团:
为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依法维护企业国有资产所有者和企业的合法权益,进一步规范我市的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工作,为做好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试点工作,拟对所监管企业进行工作调研,现通知如下:
一、时间安排:从5月下旬开始,6月中旬结束。
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二、调研内容:一是企业法律顾问的现状;二是企业开展法律顾问的工作情况及存在的问题;三是对在本企业开展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试点工作的条件是否成熟;四是对开展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试点工作有何好的意见及建议。
三、有关要求:1.要各有关企业领导重视,专人负责;2.请各有关企业按调研内容提供书面材料一式三份;3.填写《青岛市企业法律顾问情况调查表》一份。
联系人:马兆峰联系电话:83786852 传真:83786855
附件:青岛市企业法律顾问情况调查表
二○○七年五月二十八日
附件:。
青岛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青岛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境外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青岛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青岛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境外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6.11.30•【字号】青国资委[2006]164号•【施行日期】2006.11.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青岛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青岛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境外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青国资委〔2006〕164号)各资产经营公司、企业集团,市直有关部门,各区、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为规范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管理,维护我市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的合法权益,保障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青岛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市政府国资委制定了《青岛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境外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十一月三十日青岛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境外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管理,维护我市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的合法权益,保障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青岛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境外国有资产,是指我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称境内投资者)向境外及港、澳、台地区投资设立的各类企业(以下简称境外企业)中属国有的各项资产:(一)境内投资者向境外投资设立独资、合资、合作企业或购买股票(或股权)等以及境外企业在境外再出资形成的资本及其权益;(二)在境外以个人名义持有的国有股权及物业产权等;(三)境外企业中国有无形资产;(四)境外企业依法接受的赠予、赞助和经依法判决、裁决而取得的国有资产;(五)境外其他国有资产。
青岛市政府国资委关于成立青岛市政府国资委“六五”普法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青岛市政府国资委关于成立青岛市政府国资委“六
五”普法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青岛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1.11.16
•【字号】青国资委[2011]62号
•【施行日期】2011.11.16
•【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青岛市政府国资委关于成立青岛市政府国资委“六五”普法
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青国资委〔2011〕62号)
各监管企业,各区(市)国资管理机构: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对“六五”普法工作的部署要求,加强市政府国资委系统“六五”普法工作的组织领导,市政府国资委决定成立“六五”普法工作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主要职责是,对市政府国资委系统“六五”普法工作进行组织、协调、指导、检查等。
领导小组组成如下:
组长:于大江市政府国资委党委副书记、主任
副组长:李德利市政府国资委党委副书记、副主任
成员:王瑜办公室主任
谢志鸿政策法规处处长
栾杰研究室主任
孙菱企业领导人管理处处长
王增毅宣传与群众工作处处长
李少华人事处处长
王新秋监察室主任
王昌平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李德利同志兼任,市政府国资委政策法规处承担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青岛国资委法律服务方案
青岛市国资委投融资专项法律顾问服务方案敬启者: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青岛分所有幸成为贵委中介机构候选库中排名首位的律师事务所,对此深感荣幸!在充分考虑贵委资产经营与监管需求的同时,根据已往担任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机构法律顾问的经验,通过指派律师,在与贵委国资经营监管机构高层领导沟通的基础上,特制定本服务方案。
一、法律顾问的服务目标该顾问服务目标应根据贵委战略目标确定,初定如下:1、确立贵委国资经营机构治理结构与组织机构设计,选择合理运行体制;2、制定贵委国资经营机构人、财、物三大资源管理制度及控制流程权责与程序(不含工作标准及技术标准制定);3、设计贵委国资经营机构激励制度与奖惩制度;4、提供贵委国资经营机构运行计划方案;5、提供必要的实施跟踪、辅导、评价及调整措施。
贵委通过律师法律顾问团队服务达到的目的:1、对国有资产收益管理:资产保值增值的过程监控和资本运营风险合理规避。
2、对投资管理:企业投资融资和贷款担保的法律监控。
3、对产权经营:对重组/兼并收购和产权交易项目的论证及资金监管。
4、对公司治理结构:下属公司经营中职务犯罪的预防与追究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的顾问工作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相关法律管制体系控制下,为协助组建一个具有优秀管理组织及先进管理手段的国有控股经营体系提供专业法律解决方案。
是故,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青岛分所提出贵委国资经营机构法律顾问服务方案,旨在:展示我们做法律顾问工作的思考方法、分析手段和评价手段的专业性、科学性和严谨性。
为贵委国资经营机构的领导层解决如何利用现有的国内外先进的实践经验的问题,在针对贵委国资经营机构本身的独特性及实际演变过程的基础上,保持团队的向心力与积极性,提升团队组织效能,提升重组后企业集团整体的核心竞争力,保证成功有效地达成重组目标等一系列需求提出部分可以选择的观点。
这些观点仅在于体现我们法律顾问工作的实际经验和能力,而不代表我们对具体顾问案作出实质性的论断。
青岛市政府国资委关于印发《关于加强青岛市市管企业法律风险防范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青岛市政府国资委关于印发《关于加强青岛市市管企业法律风险防范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9.12.22•【字号】青国资委[2009]81号•【施行日期】2009.12.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青岛市政府国资委关于印发《关于加强青岛市市管企业法律风险防范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青国资委〔2009〕81号)各市管企业:为加强市管企业法律风险防范管理工作,增强企业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保障国有资产安全,促进企业又好又快发展、科学发展,现将《关于加强青岛市市管企业法律风险防范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落实。
贯彻落实中的有关情况,请及时反馈我委。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关于加强青岛市市管企业法律风险防范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为加强青岛市市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法律风险防范管理工作,增强企业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保障国有资产安全,促进企业又好又快发展、科学发展,依据《企业国有资产法》和国务院国资委印发的《中央企业全面风险管理指引》、财政部等五部委印发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山东省国资委印发的《关于加强省管企业法律风险防控工作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现提出加强企业法律风险防范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防范管理企业法律风险50条”)如下:一、充分认识做好企业法律风险防范管理工作的重大意义近年来,各企业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围绕实现又好又快发展,高度重视并不断加强法律风险防范管理工作,在认识上更加清晰深刻,在措施上更加具体明确,在效果上更加显著有效。
随着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企业的经营行为都要受到法律法规的约束。
同时,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全球经济一体化步伐的不断加快,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面临的外部环境越来越复杂,面临的风险不断增多,经济纠纷时有发生,有些对企业的生产经营造成了严重影响,对国有资产的安全构成了直接威胁。
青岛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青岛市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实施办法的通知
青岛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青岛市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4.11.24•【字号】青国资委[2004]31号•【施行日期】2004.11.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青岛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青岛市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实施办法的通知(青国资委【2004】31号)各资产经营公司、企业集团,市直有关单位:根据国务院《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务院国资委《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我市制定了《青岛市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并及时反映工作中的情况和问题。
二○○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青岛市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企业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规范企业清产核资工作,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清产核资,是指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国家专项工作要求或者企业特定经济行为需要,按照规定的工作程序、方法和政策,组织企业进行账务清理、财产清查,并依法认定企业的各项资产损溢,从而真实反映企业的资产价值和重新核定企业国有资本金的活动。
第三条市政府国资委是我市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
第四条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及其子企业的清产核资,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清产核资的范围第五条市政府国资委对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要求企业进行清产核资:(一)企业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超过所有者权益,或者企业会计信息严重失真、账实严重不符的;(二)企业受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重大、紧急情况等不可抗力因素影响,造成严重资产损失的;(三)企业账务出现严重异常情况,或者国有资产出现重大流失的;(四)其他应当进行清产核资的情形。
第六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进行清产核资的,企业应提出申请,报市政府国资委批准:(一)企业发生分立、合并、重组、改制、出售、破产等经济行为涉及资产及产权重大变动的;(二)企业会计政策发生重大更改,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的;(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企业特定经济行为必须开展清产核资工作的。
青岛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国有资产管理文件的通知
青岛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国有资产管理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4.11.09•【字号】青国资法规[2004]1号•【施行日期】2004.11.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青岛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国有资产管理文件的通知(青国资法规〔2004〕1号)各资产经营公司、企业集团、市直有关部门、各区、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国资委《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市政府国资委对我市现行国资政策规定进行了全面的清理,经研究决定废止部分国有资产管理文件。
二○○四年十一月九日废止的文件目录1.文件名称及文号《关于推进我市企业改革的意见》(青企改调字〔2001〕17号)发布机关:青岛市企业改革与组织结构调整领导小组发布日期:2001年7月12日2.文件名称及文号《青岛市困难企业实施分立重建指导意见》(青经调〔1999〕326号)发布机关:青岛市经济委委员会、人银青岛市中心支行发布日期:1999年6月22日3.文件名称及文号《关于做好处理库存积压产品和呆坏账核销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青国资〔2001〕55号)发布机关:市国资局发布日期:2001年4月24日4.文件名称及文号《青岛市国有企业季度检测报表工作考核暂行办法》(青国资统〔1999〕5号)发布机关:市国资局发布日期:1999年4月27日5.文件名称及文号《关于明确市属企业国有(集体)股权转让工作程序的通知》(青国资〔2002〕25号)发布机关:市国资办发布日期:2002年2月28日6.文件名称及文号《关于党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脱钩工作中产权界定及处置有关问题的通知》(青国资〔1999〕38号)发布机关:市国资局发布日期:1999年11月30日。
青岛市政府国资委关于印发《青岛市企业国有资产稽查暂行办法》的通知-青国资委[2011]63号
青岛市政府国资委关于印发《青岛市企业国有资产稽查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青岛市政府国资委关于印发《青岛市企业国有资产稽查暂行办法》的通知(青国资委〔2011〕63号)各监管企业、各区市国资机构:《青岛市企业国有资产稽查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国资委2011年第12次主任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三十日青岛市企业国有资产稽查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维护国有资产所有者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青岛市人民政府授权青岛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政府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及其所属全资企业、控股企业和有实际控制权的其它企业(以下统称企业)中国有资产的稽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暂行办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是指青岛市人民政府对企业各种形式的投资和投资所形成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
第四条本暂行办法所称稽查,是指市政府国资委为维护企业国有资产权益和安全,依法对企业开展的调查、检查和稽核活动。
第二章稽查机构和内容第五条市政府国资委作为企业国有资产稽查职能部门,承担组织、协调和实施企业国有资产稽查工作,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稽查结果提出处理建议或意见。
第六条稽查内容:(一)企业在占有、使用、处置国有资产中涉及国有资产损失的情况;(二)企业重大问题决策、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情况;(三)企业在审计、评估工作中涉及违反执业准则及相关政策情况;(四)服务企业的社会中介机构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情况;(五)对企业执行国家财经法规及市政府国资委有关制度、规定等其它情况的专项检查和调查。
青岛市政府国资委关于印发《进一步改进和完善资产评估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青岛市政府国资委关于印发《进一步改进和完善资产评估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9.05.05•【字号】青国资委[2009]26号•【施行日期】2009.05.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青岛市政府国资委关于印发《进一步改进和完善资产评估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青国资委〔2009〕26号)各市管企业,各区(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进一步加强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提高备案工作质量和效率,我们制定了《进一步改进和完善资产评估管理工作的意见》。
现予以印发,望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五月五日进一步改进和完善资产评估管理工作的意见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进一步加强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规范评估报告审核备案程序,提高备案工作质量和效率,依据《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和《青岛市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管理暂行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就进一步改进和完善评估报告审核备案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根据评估备案管理的相关规定,同时为满足后续资产处置环节对评估报告时效性要求,相关资产占有单位最迟应在评估报告有效期届满前三个月,向市政府国资委提出核准或备案申请,提交评估报告及报告附件。
二、对评估报告存在下列情形:内容不完整、纳入评估的资产范围不清晰、采用的评估方法不适当、应按而未按要求采用两种评估方法相互验证、采用计量方法或取值失当的,以及超期提报的评估报告,市政府国资委将不予受理。
三、对涉及企业改制、产权(股权)转让项目的企业整体价值评估,应按相关规定进行评估范围公示。
公示期满后,企业主管部门应将公示结果以函告的形式,送达市政府国资委。
四、对于重点或资产金额较大的资产评估项目,市政府国资委将采取事前沟通和事中介入方式,以提高报告质量和审核效率,对此相关评估机构和企业应给予积极配合。
青岛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青岛市人民政府
青岛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青岛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企业资产出租管理办
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维护国有资产权益
【发文字号】青国资委[2008]57号
【发布部门】青岛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8.05.09
【实施日期】2008.05.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青岛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青岛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
委员会监管企业资产出租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国资委〔2008〕57号)
各监管企业:
现将《青岛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企业资产出租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五月九日
青岛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
企业资产出租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市国资委监管企业资产出租行为,提高国有资产运行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根据国务院《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
例》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国资委监管企业资产出租行为,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资产出租,是指市国资委监管企业及其所属企业作为资产出租方,将闲置的土地、生产设备、建筑物等资产,部分或者全部租赁给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承租人)使用,并由承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第三条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依法对监管企业的资产出租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企业资产出租应当制定资产出租方案并经企业董事会或者厂长(经理)办。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青岛市国资委投融资专项法律顾问服务方案敬启者: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青岛分所有幸成为贵委中介机构候选库中排名首位的律师事务所,对此深感荣幸!在充分考虑贵委资产经营与监管需求的同时,根据已往担任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机构法律顾问的经验,通过指派律师,在与贵委国资经营监管机构高层领导沟通的基础上,特制定本服务方案。
一、法律顾问的服务目标该顾问服务目标应根据贵委战略目标确定,初定如下:1、确立贵委国资经营机构治理结构与组织机构设计,选择合理运行体制;2、制定贵委国资经营机构人、财、物三大资源管理制度及控制流程权责与程序(不含工作标准及技术标准制定);3、设计贵委国资经营机构激励制度与奖惩制度;4、提供贵委国资经营机构运行计划方案;5、提供必要的实施跟踪、辅导、评价及调整措施。
贵委通过律师法律顾问团队服务达到的目的:1、对国有资产收益管理:资产保值增值的过程监控和资本运营风险合理规避。
2、对投资管理:企业投资融资和贷款担保的法律监控。
3、对产权经营:对重组/兼并收购和产权交易项目的论证及资金监管。
4、对公司治理结构:下属公司经营中职务犯罪的预防与追究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的顾问工作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相关法律管制体系控制下,为协助组建一个具有优秀管理组织及先进管理手段的国有控股经营体系提供专业法律解决方案。
是故,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青岛分所提出贵委国资经营机构法律顾问服务方案,旨在:展示我们做法律顾问工作的思考方法、分析手段和评价手段的专业性、科学性和严谨性。
为贵委国资经营机构的领导层解决如何利用现有的国内外先进的实践经验的问题,在针对贵委国资经营机构本身的独特性及实际演变过程的基础上,保持团队的向心力与积极性,提升团队组织效能,提升重组后企业集团整体的核心竞争力,保证成功有效地达成重组目标等一系列需求提出部分可以选择的观点。
这些观点仅在于体现我们法律顾问工作的实际经验和能力,而不代表我们对具体顾问案作出实质性的论断。
律师们绝不会把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事实论证为合法,但实践中却经常会出现这样的情况:本来不符合规定的客观发生的事实,通过一定的方式被转化为在法律上能得到认可的事实,而后者却有合法有效的形式、程序要件予以支撑,并体现公平与效率,这将是顾问律师追求的服务目标。
同时,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青岛分所更希望藉此机会增加与贵委各位领导之间的信任与沟通,更尽心竭力地为各位领导提供满意的法律服务。
二、公司法律顾问服务概述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青岛分所最终工作结果将形成:✹《国有资产控股、参股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指引》✹《国有资产控股、参股公司组织设计指引》✹《国有资产控股、参股公司组织运行机制指引》✹《国有资产控股、参股公司内部控制指引》我所将密切配合及协助贵委各级领导,将贵委国资经营机构及相关企业组建成一个建立在以公有制为主体的产权基础之上、与当今商业竞争环境相适应的、以产权为主要联结纽带、以现代公司制度为主要体制特征的国有资产经营监控体系。
在该方案中,我们将为贵委国资经营机构提出实质性问题的法律解决方案,包括以下专题及相关性:提供先进的法律解决方案解决投资者(所有者)、经营者(管理者)和生产者三者之间的管理关系和利益关系问题。
从财务面到法律面,从监管机制到激励机制各个角度提出适合集团的意见,引入具有国内先进水平的科学的法人治理机制。
提供科学的法律解决方案解决组织设计与组织发展问题。
包括解决组织架构诊断分析与设计、组织原理辅导、部门管理界限设定、职位职能设定等具体的实际问题。
提供完善的法律解决方案解决管理质量标准化和稳定性的问题。
包括解决制度的设立问题、程序的设立问题、管理控制工具的制作问题以及制度、程序的辅导实施问题。
提供实用的法律解决方案解决决策效能及决策效率的问题。
包括引入先进的辅助决策机制、建立目标管理、提供决策行为辅导。
三、公司法律顾问服务范围受聘律师向贵委贵委国资经营机构及相关企业提供以下常年法律顾问服务:(一)对国有资产收益管理法律服务1、就控股、参股公司生产经营、资本运营、资产管理等方面的重大决策中涉及国有资产的保证增值及收益问题提出法律意见,或从法律上进行论证,提供法律依据;2、草拟、修改、审查控股、参股公司在生产经营、资本运营、资产管理和其他经济活动中的合同、协议以及其他法律事务文书,重点审查其中涉及国有资产的保证增值及收益的条款;3、协助控股、参股公司建立较为完善的合同管理机制,把握审核、监督环节,以减少和避免企业法律风险;(二)对投资管理法律服务4、为控股、参股公司与其客户间如何建立服务关系提供综合性、多方位的方案,以便有效理顺客户与客户间的服务及收益关系;5、根据贵委派出的股东代表以及推选的董事的委托,直接参与控股、参股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分公司的企业改制、企业并购及企业资产重组等工作,就国有资产安全保障问题提供有效、可行的法律意见及全流程的法律服务;6、接受贵委国资经营机构及相关企业委托参与政府采购、企业采购(含涉外采购)、工程发包及项目谈判等重大经济活动,提供法律意见,起草经济合同及其他法律文件;7、接受贵委国资经营机构及相关企业委托参与企业招、投标事务,提供规范性法律意见及全流程的法律服务;(三)对企业并购重组、产权经营的法律服务8、对贵委国资经营机构及相关企业的并购及产权交易活动进行及时、有效的法律评价,分析法律风险,提供整改意见,并向贵委下属企业引荐银行并购贷款和其他并购重组资金的支持;9、为贵委国资经营机构及相关企业具体的经营性项目提供全过程法律服务和其他专项法律服务。
10、接受贵委国资经营机构及相关企业委托代理企业进行商务调查,在与委托公司及其关联企业的合作及深入接触中,所建立的其他法律服务项目。
(四)对公司治理结构法律服务11、参与贵委国资经营机构及相关公司制定和修正国资体系内部规章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12、对贵委国资经营机构及相关公司下属公司内部股东的构成、股权结构的调整以及对外投资行为等提供规范性方案;13、根据贵委国资经营机构及相关公司融资及法律规划提出下属公司三会议事规则的建议,报股东会批准。
(五)常规法律服务14、代理贵委国资经营机构及相关企业参加民事、经济、行政诉讼和仲裁,代理行政复议;15、提供与贵委国资经营机构及相关企业经济活动有关的法律信息、产业政策信息;16、协助贵委国资经营机构及相关企业对职员进行法制宣传和法律知识培训。
(六)国资管理项目法律服务17、法律顾问团队可根据需要提供以下法律顾问项目:(1)协助建立国有资产股权投资交易市场;(2)协助建立优势产业的产业投资基金;(3)协助通过风险控制委员会建立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内控机制;(4)协助建立经营业绩考核体系和业绩合同运行监督机制;(5)实施国有股股权调整、方案法律服务;(6)国有不良资产管理及内部资产重组法律实务;(7)利用外资改组国有企业的论证;(8)协调金融债权及债务重组论证;(9)房地产项目投资评估论证及实施全过程法律服务;(10)国有资产投资高科技创业企业的律师尽职调查。
(七)国有专项资金监管法律事务1、参与贵委国资经营机构及相关企业国有专项资金流向监管办法的制订与实施;2、国有专项资金监管办法的拟制与实施;3、作为国有专项资金使用条件的《委托资金监管协议书》的起草、谈判、签约;4、配合办理国有专项资金监管专用帐户设立和进帐资金的分类监管;5、按《委托资金监管协议书》约定检查监管资金的用途和流向;6、审查资金监管企业的用款申请、计划进度及工作量报告,作出拨付或拒付资金建议书;(八)国有资产开发项目法律事务1、国有资产开发项目的法律风险评估;2、协助国有资产开发项目建立评估小组和草拟评估工作计划;3、国有资产开发项目现场情况调查和资料搜集、整理、分析;4、常年建设条件、投资估算、筹资条件、偿债能力及风险分析;5、协助、参与国有资产开发项目评估报告的制作。
(九)资产重组清收项目法律服务1、风险预警、清收安排,企业改制重组、破产预测、及时进入清算法律事务;2、资产管理中心设立运作、不良资产待决与出售法律事务;3、贷款投资资产证券化项目法律事务;4、贷款投资保险项目法律事务;5、诉讼保全、庭内债务重组协议项目法律事务;6、贵委国资经营机构主导债务重组计划、重组方案谈判法律事务。
受聘律师的具体工作范围,由贵委国资经营机构及相关企业和本所在《聘应常年法律顾问合同》中约定。
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方式(一)咨询、谈判、制作法律文件顾问律师为贵委国资经营机构及相关企业的投资业务、资产风险监管、纠纷处理提供法律咨询、谈判,起草法律文件。
(二)协助监督贷款使用情况,降低贷款风险参与贵委、国资经营机构及相关企业在优化增量、盘活存量及防范风险三个环节中的活动,提出处理意见。
(三)提供见证服务协助贵委国资经营机构及相关企业审查交易对方的资信情况和借款合同内容,核实担保物状况,为资产交易合同签订进行见证,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四)代理贵委处理企业破产、清算法律工作受贵委国资经营机构及相关企业委托代为出席债权人会议,参与破产清算工作;与法院及政府部门保持联系,参与处理破产过程;监督破产过程,为企业破产清算提供法律意见。
(五)为贵委参与企业改制、资产重组提供法律服务在国企改制中代表贵委国资经营机构及相关企业参与下属公司的资产重组、债务重组工作,重新签订重组协议,构架参与通道及退出机制,保全国有资产。
(六)参与贵委内部经营控制监管工作经贵委国资经营机构及相关企业授权,对内部国有资产经营工作进行监督,协助建立完善内控组织体制,充分发挥内控体系职能作用,代为起草相关的规章制度。
(七)建立健全贷款信息档案资料管理通过分门别类归档整理各投资、信贷资料,包括产权交易基础资料、担保资料、贷款资料、合同借据和履约情况检查资料、卷宗、档案,保证贷款法律审查事务一贯性。
(八)处理问题资产通过跟踪调查,分析国资经营机构及相关企业财务方面、经营方面、保证方面和法律方面风险,及时制定更新资产处置方案,提出改善管理方案、重新评价国有资产,调查其他负债情况,评估目前企业管理质量及信用程度,实地调查企业资产和经营状况,寻找担保替代品,并分析企业进行重组、兼并、破产清算的可行性方案。
五、常年法律顾问的工作模式(一)一般模式1、文件资料审查、贷款申请人接洽面谈;2、实地考察核实,贷款资格预审;3、多方调查取证,担保物状况落实;4、档案文献检索、建立法规信息库;5、当事人陈述及保证、承诺、声明及特别提示;6、咨询政府及权威部门意见,法律法规运用;7、中介机构结论、数据分析与比较;8、制作评价调查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项目部(组)模式1、协助贵委国资经营机构及相关企业就特定资产运营项目成立项目部,由贵委国资经营机构及相关企业指定项目经理,我所指派项目顾问,就项目贷款前期策划、项目启动、项目实施及项目善后事宜提供律师跟踪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