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刑事案件量刑情节竞合的适用_刑法论文(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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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中的刑事责任认定与量刑原则的比较研究》

《刑法中的刑事责任认定与量刑原则的比较研究》

《刑法中的刑事责任认定与量刑原则的比较研究》摘要:刑法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形式规定的关于犯罪和刑罚的一系列法律,包括对犯罪行为的认定和量刑原则等。

本文通过对刑事责任认定和量刑原则进行比较研究,探讨刑法在认定犯罪行为以及量刑方面的不同原则和依据,并运用实例进行分析和讨论,旨在为刑法适用和实践提供一定的理论基础和借鉴。

关键词:刑法;刑事责任认定;量刑原则;比较研究;案例分析正文:一、刑事责任认定原则1.1 主观上以犯罪意图或过失为基础的认定原则在刑事诉讼中,判决结果应该是基于犯罪意图或过失导致的后果进行的认定。

判决机关应当根据被告人犯罪动机、过程、方式,以及犯罪前后的言行和其他事实等综合分析,对其在犯罪行为中的主观上的认定。

这种认定方式适用于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

1.2 客观上以犯罪组成要件标准为基础的认定原则在刑事诉讼中,被告人是否触犯了某项犯罪法条,必须符合犯罪法律规定的客观标准。

判决机关应当根据被告人是否符合犯罪法条规定的相关事实,对其在犯罪行为中的客观上的认定。

1.3 犯罪证据有力原则在刑事诉讼中,被告人的罪行必须依据犯罪证据得以证实。

判决机关应当根据犯罪证据的可靠性和真实性等因素,对犯罪事实进行准确认定。

二、刑罚量刑原则2.1 刑罚尺度与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相适应原则判决机关在量刑时,应当兼顾维护社会秩序和保护个体权利的需要,厘清犯罪的情节并对其进行客观分析。

针对不同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的犯罪行为,适用相应的刑罚尺度,使刑罚与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相适应。

这个原则还包括有利于被告人改造的考虑。

2.2 公正、合理、适当的量刑原则刑罚量刑应当客观、纯理性和透明,充分考虑被告人的性别、年龄、身体、人格和社会关系等个体因素和社会背景和社会影响等社会方面的因素,科学合理地确定刑罚幅度。

应当结合被告人是否自首、如实供述等法定情节予以从轻处罚;对于残忍的犯罪行为,应当从重处罚。

2.3 量刑非法否定原则如果量刑的过程具有明显的违法性、不合理性和过度的严厉程度,判决属于不正当行为。

法条竞合的适用

法条竞合的适用

法条竞合的适用作者:孙娇来源:《商品与质量·学术观察》2012年第12期[摘要]法条竞合理论是大陆法系刑法理论中一个复杂而重要的理论。

研究法条竞合对立法、司法都极具意义。

近年来,针对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某些案件在法条适用上的争议,一些刑法学者对法条竞合的适用进行了卓有成效的探讨,然而,由于其理论上复杂、实践上棘手,目前尚未形成统一定论。

本文试对法条竞合的适用原则予以探讨,希冀对司法实践具有指导意义。

[关键词] 理论原则适用法条竞合理论在刑法理论上的地位非常重要,在司法实践中,有利于很好的定罪量刑,还具有诉讼的意义。

法条竞合的理论在德日刑法理论中研究的比较深刻,也比较全面,可以看出,法条竞合理论在大陆法系刑法理论中是非常重要的。

但法条竞合理论在我国刑法理论界却没有得到充分的关注,对法条竞合理论的研究没有达到全面的认识。

对于非常重要的法条竞合理论,无非是一大缺陷。

本文分析了法条竞合的司法适用,希冀对司法实践具有指导意义。

(一)法条竞合的适用原则1、法条竞合适用的理论基础。

法条竞合就是一行为同时符合数个法律条文并且法律条文之间存在一种特殊的关系,在此时运用哪个法条合理,为了保障人权,德国学者提出了对于一个行为不可以在刑罚裁量中多次加以评价,即所谓的禁止重复并对其进行了分析。

禁止重复评价原则就成为法条竞合的理论基础。

禁止重复评价原则是指在同一部门法内不能进行两次法律评价。

人权保障理念和罪刑法定原则是禁止重复评价原则的刑法依据。

在刑法中,人权保障不仅包括对被害人的保护而且包括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保护。

此原则主要从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角度出发的。

当行为人的一个行为触犯了两个以上的法条并且法条之间具有特殊的关系,因为行为人实施的是一个行为,如果这数个法条都对行为者产生效力,无疑对行为者不公平,难以保障行为人的合法权益,使刑法的人权保障机能荡然无存。

所以禁止对行为者的行为进行重复评价;罪刑法定原则是指“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论法条竞合及其处理办法

论法条竞合及其处理办法

论法条竞合及其处理办法当一个行为虽然形式上符合数个犯罪的构成要件,但其法益侵害事实能够被其中一罪的构成要件所完整评价时,成立法条竞合;反之,当一个行为形式上符合了数个犯罪的构成要件,且法益侵害事实不能被其中任一犯罪的构成要件所完整评价时,成立想象竞合。

法条竞合的类型包括特别关系,补充关系和包容关系。

对法条竞合的处理办法一般是特别法条优先于普通法条适用;法律有特别规定时,重法优于轻法。

标签:法条竞合;想象竞合;处理办法一、法条竞合概述法条竞合是指一个犯罪行为同时触犯数个相互存在着的完全包容或者部分包容关系的《刑法》分则条文,只能适用其中一个条文而排斥其他条文适用的情形。

法条竞合具有两个特点:一行为同时符合数个犯罪的构成要件;仅能适用其中一个法条。

在我国刑法理论中,法条竞合主要有以下三种类型:(一)特别关系是指各犯罪构成在行为性质上同一,在其他要件上一犯罪构成单向包容另一犯罪构成,但重合部分单一选择适用被包容的犯罪构成。

如在主观目的上,第364条传播淫秽物品罪逻辑上包容了第363条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但在重合部分,单一适用后一罪,后一罪是对前一罪的特别规定。

(二)补充关系是指各犯罪构成在行为性质上同一或近似,而在其他要件上各犯罪构成互相包容,但由于一构成是另一构成的补充,所以重合部分单一适用补充法。

如放火罪与故意杀人罪,其行为性质近似,但其重合部分由于故意杀人罪是对放火罪的概括性补充,因此也单一适用放火罪。

(三)包容关系法条竞合除了特别关系等以外,还有包容关系。

包容竞合是指一个罪名的外延是另一罪名外延的一部分,但犯罪构成的内容已超出外延窄的罪名的情形,其适用原则是全部法、完全法优于部分法、不完全法。

二、法条竞合和想象竞合的区分学界主流观点有两种:一种是形式的区分,即立足于法条之间的关系进行界定。

法条竞合是一种静态竞合,只要数法条之间存在这种重合或者交叉关系即属于法条竞合。

想象竞合是一种动态竞合,它与法律条文之间的规定本身无关。

有关罪刑法定原则论文

有关罪刑法定原则论文

有关罪刑法定原则论文罪刑法定原则是刑法理论及刑法实践中带有全局性和根本性的问题,已经被大多数国家和地区的刑法确定为基本原则。

下面是店铺为大家整理的有关罪刑法定原则论文,供大家参考。

有关罪刑法定原则论文范文一:浅论罪刑法定原则摘要:罪刑法定主义是来源于西方社会的一种法文化观念,了解另一种文化是非常困难的事,而把另外一种文化的一些东西当作口号是相当简单的,如果不知那些口号所代表的观念的复杂性和它在特殊情况下演化出来的性格,而从它们的历史来源中切断,并随便把外国环境中因特殊背景和问题发展起来的东西当作我们的权威会产生形式主义的谬误。

关键词:罪刑法定;原则一、罪刑法定原则的理论变迁罪刑法定原则⑴的基本含义,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这一来自拉丁文中的法律格言,是对罪刑法定含义的高度概括。

但这并不意味着在罗马法中就存在或实行了罪刑法定原则,不过,据有学者考证,在古罗马法中有类似的原则,即为适用刑罚必须根据法律实体。

然而当时犯罪的构成要件并不明确,故而严格意义上讲其并不是罪刑法定原则。

(一)罪刑法定的历史渊源罪刑法定的历史渊源可追溯到1215年英王约翰签署的大宪章第三十九条,即:“凡是自由民除经贵族依法判决或遵照国内法律规定以外,不得加以扣留、监禁、没收其财产、剥夺其法律保护权或加以放逐、伤害、搜索或逮捕。

”这一规定奠定了“适当的法定程序”的基本思想。

(二)罪刑法定的思想渊源罪刑法定的思想,在17、18世纪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的著作中得以更加全面的阐述,由此形成了一种思想潮流,即与封建社会的罪刑擅断⑵相抗衡。

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都有罪刑擅断的特点且不论在君主制国家抑或共和制国家,都同样盛行。

作为罪刑擅断的对立物,罪刑法定是近代资产阶级革命的成果之一,当时美国哲学家洛克和法国著名启蒙家孟德斯鸠在他们的著作中多次提到早期的罪刑法定的思想。

较为明确地阐述了罪刑法定原则的是意大利著名刑法学家贝卡利亚,贝卡利亚指出:“只有法律才能为犯罪规定刑罚,超越法律限度的刑罚就不再是一种正义的刑罚。

刑法的司法适用问题研究

刑法的司法适用问题研究

刑法的司法适用问题研究在司法体系中,刑法的司法适用问题一直是研究的焦点之一。

刑法作为惩罚犯罪行为的重要法律工具,其司法适用直接影响到司法公正与效率。

在这篇文章中,将从犯罪构成要件、量刑、法律解释以及社会背景等不同角度,探讨刑法的司法适用问题。

一、犯罪构成要件的司法适用问题犯罪构成要件是刑法司法适用的基础,是区分犯罪与非犯罪行为的关键。

然而,在实际司法实践中,犯罪构成要件的解释和适用存在着复杂的问题。

以合同诈骗罪为例,合同成立与否、虚假陈述与明知与否等相关问题,都直接影响到罪责的认定。

因此,对于这类案件,需要通过具体证据和案情分析,才能对犯罪构成要件进行准确的辨析。

二、量刑的司法适用问题量刑是刑法司法适用中的核心问题,直接关系到刑罚的公正性和威慑力。

然而,不同案件的具体情况千差万别,如何在司法实践中保证量刑的合理性成为了一个挑战。

在一些国家,采用了量刑指南等工具,以便在更公正和透明的基础上进行判决。

但是,在实际应用中,仍然存在着刑法具体规定与判决结果之间的差异,导致刑法的司法适用难以达到预期效果。

三、法律解释的司法适用问题法律解释是刑法司法适用中的关键环节,它直接决定了案件的走向和判决结果。

然而,在实际司法实践中,法律解释往往存在着主观性和灵活性的问题。

法官在面对相同案件时,可能因为不同的解释思路而做出不同的判决。

这种情况导致了司法实践的不确定性和不可预期性,因此,对于刑法的具体规定,需要通过更加明确和具体的法律解释来保证司法公正和法律的确定性。

四、社会背景的司法适用问题刑法的司法适用离不开社会背景的考量。

社会背景直接影响了法律的发展和司法实践的进程。

例如,在一些国家,社会对于特定犯罪行为的认知和接受度不同,因此对于同一犯罪行为的惩罚程度也会存在较大差异。

这种情况需要通过深入了解社会背景和民众意见等因素,来为刑法的司法适用提供合理依据。

综上所述,刑法的司法适用问题是一个复杂且多样化的课题,涉及到犯罪构成要件、量刑、法律解释以及社会背景等多个因素。

浅析想象竞合犯

浅析想象竞合犯

浅析想象竞合犯【摘要】想象竞合犯是一种特殊类型的罪犯,他们通过想象竞合的方式来实施犯罪行为。

典型特征包括高度自我中心、缺乏同理心和责任感。

心理机制主要是因为个体在心理上的缺失和扭曲。

案例分析显示,想象竞合犯往往对他人感情冷漠,且容易产生暴力倾向。

对于这类罪犯,处罚与改造方式应结合心理治疗和相关训练。

在预防与挽救措施方面,应注重家庭教育和社会关怀的力量。

对于想象竞合犯问题,我们需要深入思考社会环境对个体心理的影响,以及如何提高个体的道德素质和责任感。

【关键词】关键词:想象竞合犯、典型特征、心理机制、案例分析、处罚与改造方式、预防与挽救措施、思考。

1. 引言1.1 想象竞合犯是什么想象竞合犯是指那些在犯罪行为中具有想象竞合行为特征的罪犯。

想象竞合犯在犯罪过程中往往会出现种种畸形的、怪异的想象,这些想象可能是对现实的扭曲和夸大,也可能是对幻想的痴迷和沉迷。

他们常常通过想象来解决现实中的问题,将自己的幻想与现实混为一谈,无法准确辨别真实与虚构。

想象竞合犯往往表现出极端的情感和行为,他们可能会表现出异常的暴力倾向、狂躁不安、情绪波动大等特点。

在犯罪行为中,他们可能会选择采取极端的手段来实现自己的想象,甚至不惜牺牲他人的生命。

想象竞合犯的犯罪行为常常带有一定的仪式感和表演性,他们往往希望通过犯罪行为来吸引他人的注意和关注。

想象竞合犯是一类具有极端心理特征的罪犯,他们在犯罪中表现出对现实的扭曲认识和对幻想的痴迷,往往具有极端的情感和行为,采取极端的手段来实现自己的想象。

对于想象竞合犯的预防和处理,需要充分理解他们的心理机制和特征,采取有效的措施进行干预和教育。

2. 正文2.1 想象竞合犯的典型特征1. 内心脆弱:想象竞合犯通常内心十分脆弱,缺乏自信和自尊,容易受到外界的影响和诱导,从而陷入竞合犯罪的行为。

2. 缺乏独立思考能力:想象竞合犯在面对诱惑或压力时往往缺乏独立思考能力,容易盲目跟随他人的行为,没有自己的独立意识和主见。

论法条竞合及其适用原则 (1)

论法条竞合及其适用原则 (1)

法条竞合的适用原则等问题, 目前在我国刑法理论界尚无统一定论。对法条竞合的概念与种类, 适 用原则, 如确定特别法问题、 补充适用原则问题等进行深入探讨, 有助于司法实践中准确选择适用 法条。 关键词: 法条竞合; 概念与种类; 适用原则 中图分类号: 40!# 5 % 一、 法条竞合的概念分析 何谓法条竞合?我国刑法理论界普遍认为, 法条 竞合亦称法规竞合, 是指因法律错综复杂的规定, 使 可以适用数个法律条文, 而实质上只符合一个犯罪构 成, 只能适用其中一个法律条文定罪量刑, 排除可能 适用其它条文的情形。 关于法条竞合的种类, 在我国刑法理论界认识不 一。 其一, “包容关系说” 主张一个法律条文的内容为 另一个法律条文的内容所包括, 即法条之间存在包容 关系的, 才可构成法条竞合。具体地说, 当一个犯罪 行为同时触犯两个法条时, 只有其中法律条文的全部 内容为另一法律条文的内容的一部分时, 才能视为法 条竞合; 如果一个法律条文之一部分为另一法律条文 内容的一部分时, 不是法条竞合, 而是想象竞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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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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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条竞合及其适用原则
梁晟源, 代 波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北京, %"""/$) 摘 要: 法条竞合在我国刑事立法中普遍存在, 其理论比较复杂。法条竞合的概念与种类以及
断; 法条竞合是单纯一罪, 在竞合的法条中择一适用, 而排除其它法条适用的可能性。以前述冒充国家工 作人员诈骗数额较大财物的例子来说, 虽然这一行为 既触犯了招摇撞骗罪, 又触犯了诈骗罪, 但只有招摇 憧骗罪的犯罪构成才能够全面、 恰当地反映此种犯罪 的特征, 能够对该种行为作出科学的评价。因此, 具 合是法条竞合而不是想象竞合。 二、 法条竞合的适用原则 发生相互竞合的法条关系适用哪一个法条的问 题, 即法条竞合的适用原则是什么?目前在我国刑法 理论中, 因对法条竞合概念的内涵与外延的界定和所 持的依据不同, 从而对法条竞合的形态分类以及适用 原则众说纷纭。常见的适用原则包括特别法优于普 通法的原则, 复杂法优于简单法的原则, 全部法优于 部分法的原则, 基本法优于补充法的原则等。通过上 文对法条竞合的概念及种类的分析, 笔者认为法条竞 合只存在两种情形: 一是单向包容关系的竞合; 二是 交叉关系的竞合或称为逆向或相互包容关系的竞合。 为此笔者主张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是法条竞合 中有且仅有的普遍适用原则。 (一) 如何确定特别法的问题 我们说法条竞合的普遍适用原则是特别法优于 普通法的原则, 即在法条竞合的情况下, 优先适用特 别法, 而排斥普通法的适用。这也是解决法条竞合问 题最基本的原则, 对此理论界没有异议。那么在发生 法条竞合的情况下, 究竟什么样的法才是 “特别法” ? 这是不能回避的问题。笔者认为依发生法条竞合的 种类不同, 确定特别法的依据也应不同。具体如下:

试论法条竞合及其适用原则

试论法条竞合及其适用原则

试论法条竞合及其适用原则作者:张斌来源:《哈尔滨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13年第03期[摘要]法条竞合是刑法中一种较为常见的法条现象。

关于法条竞合,在理论上和实践中都存在许多问题,其中以法条竞合的本质和法条适用的原则最具有争议。

针对上述两个问题,笔者认为,法条竞合的本质是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竞合,在法条适用原则上应该遵循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和重法优于轻法的原则。

[关键词]法条竞合;法条关系;本质;法条适用[中图分类号]D91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0292(2013)03-0019-03法条竞合是大陆法系刑法理论中的一个复杂问题。

从词义上说,竞者,争也;合者,符合,该当也。

竞合就是争相符合,或同时该当之意[1]。

也就是说,刑法上的法条竞合从词义上只表明不同的刑事责任构成要件均符合某一法律事实,并不涉及刑事责任之间冲突与否的问题。

但是,在刑法中,作为一种刑事司法实务中的常见形态,其特征的科学界定,对解决此类问题的法条选择适用具有重要意义,而界定法条竞合的特征又必须首先辨析法条竞合的本质。

一、法条竞合的本质关于法条竞合的本质,我国刑法学界主要有以下四种观点:一是法律条文竞合说。

这种观点认为:法条竞合在本质上是刑法中数个法律条文的竞合。

马克昌教授认为:“法条的重合关系是法规竞合的本质特征,没有法条的重合即没有法规竞合。

”[2]二是罪名竞合说。

该观点认为,法条竞合是一个犯罪行为触犯数个罪名,其着眼点在于不同的罪名之间寻找法条竞合关系,因而认为一行为触犯同种罪名不可能成立法条竞合[3]。

三是社会关系竞合说。

这种观点主张,在本质上,法条竞合是被犯罪所侵犯而为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竞合[4]。

四是犯罪构成竞合说。

该观点主张法条竞合是犯罪构成要件的竞合,它发生于一行为表面上符合数个存在包容或交叉关系的犯罪构成,而事实上指真正符合一个犯罪构成的情况[5]。

对于以上诸种观点,笔者认为,均有其存在根据和理由,但是又都有其局限性。

法条竞合犯的典型例子

法条竞合犯的典型例子

法条竞合犯的典型例子
法条竞合犯是指一个被告人在一次行为中违反了多个独立的罪行
规定,但只能被判处其中一种罪行的情况。

这种状况在刑事审判中十
分常见,其处理方式需要从多个方面进行考虑。

典型的法条竞合犯案例中,最常见的是合并犯罪案件和交织犯罪
案件。

具体而言,合并犯罪案件是指被告人只有在同一时刻或在极短
的时间内犯下了几个不同罪行的情况。

而交织犯罪案件则是指不同罪
行之间存在较为复杂的因果关系,被告人可能是通过一连串的行为导
致了不同的罪行。

如何处理法条竞合犯案件,需要从证据收集、定罪与量刑等方面
进行考虑。

首先,我们需要针对被告人在同一时间或不同时间内犯下
的罪行,进行充分的证据收集,并分别进行审查。

其次,对于其中有
重叠部分的罪行,需要进行罪行合并。

最后,对于无法合并的罪行,
则需要选择其中最严重的罪行进行定罪与量刑。

在处理法条竞合犯案件时,需要注意的是在法律适用和量刑方面
的合理性与公正性。

也就是说,我们需要根据证据和事实,从被告人
的角度出发,尽可能地保证其权利和利益的受到有效的保障。

总的来说,法条竞合犯案件对于刑事审判有着重要的意义。

对于
有关方面而言,需要进行充分的研究和探究,从而形成更加完善的法
律规范和处理机制,以解决其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

对于被告人而言,
需要严格遵守法律规定,不仅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有助于促进公正与法治的顺利实现。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论刑法中情节严重的规定与酌定减轻处罚适用关系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论刑法中情节严重的规定与酌定减轻处罚适用关系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论刑法中情节严重的规定与酌定减轻处罚适用关系中文标题:法学专业毕业论文——刑法中情节严重的规定与酌定减轻处罚适用关系导言:刑法是一门研究犯罪行为的法律学科,情节严重的规定与酌定减轻处罚的适用关系是刑法领域的一个重要问题。

本文将从法学专业的角度出发,探讨刑法中情节严重的规定和酌定减轻处罚的运用情况及其相关关系,以期对刑法的适用和司法公正提供一定的思路和参考。

一、情节严重的规定在刑法中,情节严重的规定是对于某一犯罪行为的特定情形进行明确界定,以便更准确地裁判员对犯罪行为进行认定和处罚。

情节严重的规定通常包括行为人的主观心态、犯罪手段和结果的严重性等方面的考量。

具体情节严重的规定因犯罪行为不同而有所差异,比如,在盗窃罪中,盗窃金额超过一定数额被认定为情节严重,在故意杀人罪中,杀害多人被认定为情节严重。

二、酌定减轻处罚法律对于情节严重的犯罪行为,并不是一刀切地都采取最高刑罚的处罚手段,而是允许裁判员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量刑上的酌定。

酌定减轻处罚的原则是在尊重法律的前提下,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依据刑法规定的法定刑幅度,对犯罪分子的刑罚进行减轻。

酌定减轻的情形包括犯罪人自首、立功表现、积极赔偿等,这些因素都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轻犯罪人应当承担的刑事责任。

三、情节严重的规定与酌定减轻处罚的适用关系对于情节严重的罪行,一方面需要明确的法律规定来体现其严重性,从而表明社会对这类罪行的辨识和惩治态度;另一方面,酌定减轻处罚的适用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提供司法裁判的灵活性,以更好地体现刑法的人性化和公正性。

1. 情节严重的规定对于判罚的指导作用情节严重的规定在刑法中具有明确的界定,对于犯罪行为的特殊情况具有具体的评价依据。

这一规定有助于法官对于犯罪行为的定性和认定,从而在判决中给予合适的刑罚。

当犯罪行为触及情节严重的规定时,法官通常会给予较重的刑罚,以威慑犯罪、维护社会秩序。

2. 酌定减轻处罚对于实现刑法的目的有积极意义创设酌定减轻处罚的机制可以促使犯罪分子对犯罪行为进行积极的反思、认罪悔罪,并在一定程度上激发其改过自新的内在动力。

论刑法中的量刑原则

论刑法中的量刑原则

论刑法中的量刑原则一、引言量刑原则是刑法中一个重要的概念,它作为判决犯罪案件中阶段性决策的依据,直接影响到罪犯的刑罚结果。

在刑事司法中,量刑的公正性和合理性对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至关重要。

本文将从合理性、罪责与刑种相称性、预防效果、社会秩序稳定等角度分析刑法中的量刑原则。

二、合理性原则1. 起点合理性:起点合理性是指量刑的初始点,即犯罪的最低法定刑,如法定的最低刑罚数额。

起点合理性的保障,确保了刑罚不会任意降低,对于维护司法权威和法律的严肃性具有重要意义。

2. 刑种相称性:刑种相称性是指刑罚的种类与犯罪行为的严重程度相称。

例如,轻微的违法行为应当采取轻刑种,如缓刑、罚金等,而重大违法行为则应当采取重刑种,如有期徒刑或死刑。

刑种相称性的确保,使得刑罚不仅仅是一种严厉的处罚,更是对于犯罪行为的有力遏制。

三、罪责与刑种相称性罪责与刑种相称性,是刑法中另一个重要的量刑原则。

在进行刑事判决时,应当根据罪责的不同,选择相应的刑种进行量刑。

比如,对于故意犯罪行为应当选择有期徒刑,而对于过失犯罪行为则应当选择缓刑或罚金等刑种。

罪责与刑种相称性的遵循,使得刑罚更加精准地针对罪犯实施,以实现刑罚的教育和惩罚效果。

四、预防效果1. 惩罚预防效果:刑罚的惩罚预防效果是指刑罚对于防止罪犯再次犯罪的影响力。

刑法的目的之一就是通过量刑来起到威慑作用,让罪犯意识到自己的违法行为所带来的严重后果,从而减少犯罪的发生。

2. 社会预防效果:刑罚的社会预防效果是指刑罚对社会秩序的维持和社会安全的保障作用。

量刑时要考虑到罪犯的社会危险性,对重大犯罪行为采取较重的刑种以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

五、社会秩序稳定社会秩序稳定是刑法中量刑原则的重要目标之一。

通过量刑原则的遵循,可以促进社会秩序的正常运转和社会安定。

维护社会秩序稳定需要合理的量刑,既不能过于轻判导致社会公正受到质疑,也不能过于重判导致社会不稳。

同时,量刑决策的公正性和透明性也是维护社会秩序稳定的重要保障。

论死刑的适用刑法论文(1)

论死刑的适用刑法论文(1)

论死刑的适用刑法论文(1)死刑,是人类历史上最为古老的刑罚,也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最严厉的刑罚。

当今世界有些国家废除了死刑,有些国家仍保留着死刑。

我国从目前的政治、经济实际出发,在现行刑法中保留着死刑,同时规定了特殊的死刑缓期执行制度。

因此,认真研究适用死刑和适用死缓的依据和标准,严格划清死刑和死缓的界限,坚决贯彻"少杀、慎杀"政策是我国当前极为重要的课题。

1、正确评价死刑功能,制定正确的死刑政策如何评价死刑的存在价值?如何评价国家适用死刑同犯罪作斗争的功能?是取决于一个国家刑事政策的基础和前提。

18世纪前,没有人对死刑的效用提出过质疑。

随着近代资产阶级人权观念的兴起与普及,人的自身价值的发现与苏醒,产生了抨击死刑的思想与理论。

特别是1764年,意大利刑法学者切查列·贝卡利亚在《论犯罪与刑罚》一书中,首次在理论上系统地论证了死刑的不人道性、残酷性与不必要性之后,由此揭开了死刑存废之争的序幕。

死刑存置论者认为,死刑是伦理正义的必然要求,可以达到一劳水逸的除害效果,具有最大的威慑作用;死刑废除论者则主要认为,废除死刑是教育刑论的必然产物,是纠正死刑存置缺陷的实践依据,符合刑罚发展的最终目标①。

两种思潮截然不同的。

笔者认为,死刑之所以能够产生、发展并盛行数千年历史(至今大多数国家刑法中还保留死刑),这个事实本身就说明了死刑存在的合理性与必要性,也说明了死刑在惩罚与预防犯罪中具有特殊功能。

从特殊预防的角度看,犯罪分子被判处死刑并交付执行之后,犯罪分子有生命的个体便从社会上永远消失,从生死观意义上讲,人都具有趋利避害、向乐避苦的本质和求生本能,刑罚的严厉程度,迫使犯罪分子不得不考虑犯罪的代价,一般心理正常的人是不会以生命为赌注而进行犯罪的。

从一般预防的角度看,同其他刑种一样,死刑的一般预防作用的实现也是建立在死刑的威胁作用基础之上的。

故死刑理应具有最强烈的威胁效果。

恰当评价死刑功能,是正确适用死刑的关键。

刑事案件中的量刑原则与刑罚适用

刑事案件中的量刑原则与刑罚适用

刑事案件中的量刑原则与刑罚适用在刑事司法领域,量刑原则和刑罚适用是司法实践中至关重要的问题。

量刑原则是指根据犯罪事实和被告人的社会危险性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来确定刑罚的基本标准和原则。

刑罚适用则指的是根据量刑原则,结合具体案件的情况,对被告人进行量刑决定的过程。

一、量刑原则1.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是指刑罚应当与犯罪行为所构成的罪行相适应,既不过重也不过轻。

量刑时需要综合考虑罪行的情节、危害程度、后果等因素,以确保刑罚与罪责相符,维护刑法的公正和严肃性。

2. 最高量刑与最低量刑原则最高量刑原则是指刑法对每个罪名规定了相应的最高刑罚,在量刑时应严格限制在法定的最高界限之内。

而最低量刑原则则是指对于某些罪行,法律规定了相应的最低刑罚,作为对犯罪行为的最低保障。

3. 量刑与犯罪人类学原则量刑与犯罪人类学原则是指在量刑时需要考虑被告人的个人背景、家庭环境、教育程度、职业等因素,以及对于未成年犯罪分子的特殊保护。

这一原则旨在使量刑更加人性化,同时考虑到被告人的个人情况和特殊需求。

4. 量刑与刑罚目的相一致原则量刑与刑罚目的相一致原则是指量刑应当以矫正犯罪为目标,旨在追求被告人的社会再教育和再次融入社会。

量刑时应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社会危险性、悔罪表现以及对于社会的恢复能力等因素,以便有效地实现刑罚的目的。

二、刑罚适用1. 刑种选择刑种是指根据不同的犯罪行为,在刑法规定的刑种中选择适用的刑罚。

刑种包括有期徒刑、死刑、无期徒刑、拘役、剥夺政治权利等形式。

在刑罚适用过程中,根据犯罪的情节和后果,选择合适的刑种是十分重要的。

2. 刑罚程度确定刑罚程度的确定是根据量刑原则和具体的犯罪事实,对被告人进行刑罚程度的裁量。

这包括对于主刑和附加刑罚的确定,以及可能的减刑和从轻处罚的考虑。

3. 刑期确定刑期是指被告人服刑的时间长度。

在刑罚适用过程中,需要综合考虑犯罪的情节、悔罪表现、社会危险性等因素,对于刑期的确定进行合理的裁量,以达到刑罚的目的。

刑法论文酌定量刑情节规范适用研究

刑法论文酌定量刑情节规范适用研究

刑法论文酌定量刑情节规范适用研究引言在刑法领域,量刑是一个关键的环节。

合理的量刑能够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然而,由于犯罪行为的多样性和复杂性,如何确定合适的量刑标准一直是一个备受争议的问题。

本文将重点探讨刑法论文酌定量刑情节规范适用的研究。

一、量刑情节的定义和分类量刑情节是指在刑事犯罪中,根据犯罪行为的具体情况和犯罪主体的主观意图等因素,对犯罪行为进行评价和酌定刑罚的依据。

根据犯罪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的严重程度,可以将量刑情节分为两类:酌定量刑情节和酌定量刑情节。

二、酌定量刑情节的规范适用1. 合理性原则合理性原则是量刑情节规范适用的核心原则之一。

量刑应当基于客观事实和证据,遵循法律规定和法治精神,确保刑罚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法官在量刑时应当综合考虑犯罪行为的危害性、社会危害程度、犯罪主体的过错程度等因素,确保量刑决策的合理性。

2. 罪行性质和社会危害程度罪行性质和社会危害程度是酌定量刑情节中的重要指标。

不同的犯罪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不同,因此量刑时应当根据罪行的性质和危害程度来确定刑罚的轻重。

例如,对于严重危害社会安全的犯罪行为,应当加重刑罚;而对于一般性质的犯罪行为,则可以适度减轻刑罚。

3. 犯罪主体的过错程度犯罪主体的过错程度也是酌定量刑情节的重要考量因素之一。

不同的犯罪主体可能具有不同的过错程度,因此在量刑时应当综合考虑犯罪主体的主观意图、犯罪动机和犯罪手段等因素。

例如,对于故意犯罪的主体,应当加重刑罚;而对于过失犯罪的主体,则可以适度减轻刑罚。

4. 社会危害程度的评估在酌定量刑情节时,对于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的评估是至关重要的。

评估社会危害程度需要考虑多个方面的因素,包括犯罪行为的后果、影响范围、社会反应等。

只有准确评估社会危害程度,才能确定合适的刑罚。

结论刑法论文酌定量刑情节规范适用的研究是一个复杂而又重要的课题。

在量刑过程中,合理性原则、罪行性质和社会危害程度、犯罪主体的过错程度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的评估等因素都需要综合考虑。

刑事处罚法条竞合的处理原则(刑法法条竞合的处理原则)

刑事处罚法条竞合的处理原则(刑法法条竞合的处理原则)

刑事处罚法条竞合的处理原则(刑法法条竞合的处理原则)刑事处罚法条竞合的处理原则是指在一起犯罪案件中,当不同的刑法法条同时适用时,应该如何选择和适用法条的原则。

刑事处罚法条竞合的处理原则在司法实践中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可以保障刑事案件的公正、合理、公平的处理。

一、竞合法条的适用条件刑法规定了竞合法条适用的条件。

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竞合法条适用的条件包括:(一)数罪并罚情形,即犯罪行为同时触犯了多个法条;(二)规定竞合适用的法条没有明确规定惩罚方式的,需要竞合适用不同法条的处罚方式;(三)规定竞合适用的法条对违法行为的触犯程度、危害后果、主观恶性等有不同规定。

二、刑事处罚法条竞合的处理原则1.按罪刑法定原则刑法规定了犯罪行为和相应的处罚,刑事处罚应当基于法定原则进行,即只有经过法定程序,依照法定的触犯程度、危害程度和社会危害程度决定的罪行才能确定刑罚。

竞合法条适用时,要按照法定原则确定具体的罪行和刑罚。

2.按个别法定原则个别法定原则是指在竞合法条适用时,要选择最符合犯罪事实和罪犯过错的法条。

刑法规定的每个法条都有其适用范围和触犯条件,法院应该根据犯罪主体的具体情况,选择适用最符合实际情况的法条。

3.按种类竞合的处理原则种类竞合是指犯罪行为同时违反了不同类别的法律规定,如刑法和道路交通管理法等。

在这种情况下,应优先适用刑法的有关规定。

只有当刑法没有明确规定相应处罚的,才可以适用其他类别的法规。

4.按程度竞合的处理原则程度竞合是指犯罪行为违反了不同法条,但罪行的危害程度、社会危害程度不同。

根据犯罪的具体情况,应该选择适用危害程度更为严重的法条进行判决,避免对罪犯形成重复处罚。

5.执行期满竞合的处理原则执行期满是指犯罪行为违反了不同法条,但这些法条规定的刑期不同,并且不同法条规定的执行期限产生了重叠。

在这种情况下,应该按照刑期最长的法条进行判决,确保罪犯的刑期不会因竞合法条而被减轻。

三、刑事处罚法条竞合的比重关系综上所述,刑事处罚法条竞合的处理原则包括按罪刑法定原则,按个别法定原则,按种类竞合的处理原则,按程度竞合的处理原则和执行期满竞合的处理原则。

刑事审判参考 竞合案例

刑事审判参考 竞合案例

刑事审判参考竞合案例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刑事审判参考竞合案例:
1. 王某盗窃案与李某盗窃案:两人都被指控在不同的时间和地点犯下了小偷盗窃罪。

法庭需要评估每个案例的证据,包括目击证人,指纹或DNA证据等。

然后,法庭将基于证据和涉案
人的前科记录来判决每个案例。

2. 张某毒品交易案与杨某毒品交易案:两人都被指控在不同的场合从事毒品交易。

法庭需要评估每个案例的证据,包括监控录像,抓获的毒品,以及与案件相关的证人证词。

法庭还可以考虑涉案人的过往犯罪记录和毒品的数量来判决每个案例。

3. 赵某杀人案与刘某杀人案:两人都被指控在不同的时间和地点犯下了谋杀罪。

法庭需要评估每个案例的证据,包括现场调查,尸检报告,证人证词等。

法庭会评估谋杀的动机和手段,并基于这些因素以及其他证据来判定每个案例。

4. 陈某贩卖假冒商品案与林某贩卖假冒商品案:两人都被指控在不同的场合贩卖了假冒商品。

法庭需要评估每个案例的证据,包括涉案商品的质量,商标侵权的证据,以及与案件相关的证人证词。

法庭还会考虑涉案人的过往犯罪记录和贩卖商品的数量来判决每个案例。

这些案例都会根据涉案人的罪行、证据和相关法律来进行审判,并最终做出相应的判决。

这些案例的竞合性在于涉案人犯罪的性质或罪行的方式相似,但在时间、地点和具体证据方面有所
不同。

这些案例的审判过程可以对类似犯罪案件的判决提供参考。

《刑法修正案(十一)》中竞合条款的理解与适用

《刑法修正案(十一)》中竞合条款的理解与适用
言,作为想象竞合表征的从一重处断条款,其适用关键是“一行为”与“数 法 益”的 判 断;新 修 正 的 我 国
《刑法》第 229 条第 2 款,标志着立法者对牵连犯现象的进一步肯 认,其 适 用 以 客 观 上 存 在 牵 连 关 系、
主观上具备牵连意图为限;新增的数罪并罚条款(第 280 条之二第 3 款),则存在修正程序与实体内容
他犯罪时,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乃想象竞合从一重处断的表征。④ 其二,对于新增的第 142
条之一第 2 款,当“前款行为,同时又构成本法第 141 条、第 142 条 规 定 之 罪”时(如 生 产、销 售 的 药 品
未取得批准证明文件,同时又系 假 药 或 劣 药 的 场 合),该 款 规 定 系 第 142 条 之 一 之 罪 与 第 141 条、第
学明确,之所以最后作出如此修订,大概是为了维护“有前款行为,同时 又 构 成 其 他 犯 罪”条 款 的 表 述
的统一性。可问题是,这里针对的状况(补充/特别关系法条竞合)并不同于其他规定从一重处断条款
的状况(想象竞合、交叉关系法条竞合、牵连犯)。因此,笔者认为,这 个 从 一 重 处 断 条 款 是“假 性”的,
性、前置性罪名的增设,必将导致从一重处断条款的同步跟进。如此以往,从一重处断条款“立法肥大
症”的后果不可避免。笔者认为,为避免“立法肥大症”,可以考虑对从一重处断竞合条款进行评估、整
合、删减,将作为想象竞合表征的 从 一 重 处 断 条 款 予 以 总 则 化 改 造。③ 纵 观 我 国《刑 法》中 19 处 从 一
国刑法修正案(十一)》(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十一)》)。此次刑法 修 正,主 旋 律 是 刑 事 法 网 的 扩 张
和重刑化发展,可以说是积极刑法 立 法 观 的 完 美 体 现,或 许 将 成 为 我 国 刑 事 立 法“活 性 化”、① 真 正 进

量刑程序案例分析报告范文

量刑程序案例分析报告范文

量刑程序案例分析报告范文一、案例背景本案例涉及一名被告人李某,因涉嫌盗窃罪被提起公诉。

案件发生在2023年4月5日,李某在某商场内盗窃了价值约5000元的商品。

李某在逃离现场时被保安抓获,并随后被警方逮捕。

经过审理,李某承认了盗窃行为。

二、案件审理过程1. 侦查阶段:警方在接到报案后迅速展开侦查,收集了现场监控录像、目击者证言以及李某的口供等证据。

2. 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在审查证据后,认为李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决定提起公诉。

3. 庭审阶段:法院在审理过程中,重点对李某的犯罪动机、犯罪手段、犯罪结果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进行了审查。

三、量刑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量刑应遵循以下原则:- 罪刑相适应原则:量刑应与犯罪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相适应。

- 公正原则:量刑应保证法律的公正性,避免因个人因素导致量刑不公。

- 教育与预防原则:量刑应考虑对犯罪分子的教育和预防再犯的作用。

四、量刑依据1. 犯罪事实:李某盗窃了价值5000元的商品,属于数额较大。

2. 犯罪情节:李某在犯罪过程中未造成其他严重后果,且在被捕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3. 社会危害性:李某的行为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构成了一定威胁,但未造成严重社会影响。

4. 悔罪表现:李某在庭审中表现出悔罪态度,愿意接受法律的惩罚。

五、量刑建议根据李某的犯罪事实、情节以及悔罪表现,建议法院在量刑时考虑以下因素:- 李某的犯罪行为虽然违法,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建议从轻处罚。

- 李某在被捕后如实供述,表现出悔罪态度,可以作为从轻处罚的依据。

- 李某愿意接受法律的惩罚,可以考虑适用缓刑,以教育和预防再犯。

六、结论综合考虑李某的犯罪行为、情节、悔罪表现以及社会危害性,建议法院在量刑时适当从轻处罚,同时考虑适用缓刑,以实现法律的教育和预防功能。

此报告仅为案例分析范文,实际案件的量刑应根据具体案情和相关法律规定进行。

在实际工作中,法律专业人士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结合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进行详细的量刑分析和建议。

刑法论文量刑情节适用研究

刑法论文量刑情节适用研究

刑法论文量刑情节适用研究引言:在刑法领域中,量刑是一个重要的环节。

对于犯罪分子来说,量刑决定了他们将要承受的惩罚程度,对于社会来说,量刑决定了对犯罪行为的惩治力度。

因此,如何准确地确定量刑情节适用,成为了刑法领域中的研究热点之一。

一、量刑情节的定义和作用量刑情节是指在量刑过程中,根据犯罪行为的性质、动机、手段、后果以及犯罪人的主观恶性程度等因素,对犯罪行为进行评价和判断的依据。

量刑情节的适用决定了刑罚的轻重,直接影响到犯罪分子的处罚程度。

二、量刑情节的分类根据刑法的规定,量刑情节可以分为加重情节和减轻情节。

加重情节包括:犯罪行为的动机恶劣、手段残忍、后果严重、再犯等;减轻情节包括:自愿投案、积极赔偿、立功表现等。

三、量刑情节适用的原则1. 罪行的性质:根据犯罪行为的性质,如故意犯罪、过失犯罪等,来确定量刑情节的适用。

2. 犯罪人的主观恶性程度:根据犯罪人的主观恶性程度,如故意、过失、故意犯罪中的特别恶性等,来确定量刑情节的适用。

3. 犯罪行为的后果:根据犯罪行为的后果,如轻伤、重伤、死亡等,来确定量刑情节的适用。

4. 犯罪人的个人情况:根据犯罪人的个人情况,如年龄、家庭背景、教育程度等,来确定量刑情节的适用。

四、量刑情节适用的问题与挑战1. 客观因素与主观因素的权衡:在量刑情节适用过程中,需要权衡客观因素和主观因素的作用,确保量刑公正合理。

2. 量刑标准的确定:量刑标准的确定需要兼顾犯罪行为的特殊性和普遍性,确保量刑的一致性和可操作性。

3. 量刑情节适用的程序:量刑情节适用的程序应当规范化,确保量刑决定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五、量刑情节适用的改进措施1. 加强量刑情节适用的研究:通过对不同类型犯罪行为的量刑情节适用进行深入研究,提高量刑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2. 完善量刑标准的制定:制定更加科学合理的量刑标准,确保量刑的一致性和公正性。

3. 规范量刑情节适用的程序:建立规范的量刑情节适用程序,确保量刑决定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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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刑事案件量刑情节竞合的适用_刑法论
文(1)
量刑情节是调整量刑幅度、保持量刑平衡、准确适用刑罚的重要依据。

在审判实践中,一起犯罪案件只存在一个量刑情节的情况适用起来比较容易,但犯罪现象十分复杂,同一犯罪案件中往往存在两个以上的量刑情节。

这种数个量刑情节并存于同一案件的情况在刑法理论上称为量刑情节的竞合。

下面就量刑情节竞合的适用进行一些探讨。

一、同向量刑情节竞合的适用同向量刑情节是指一个案件中具有若干个作用相同的量刑情节。

在同向量刑情节竞合的情况下,对量刑起从宽作用的称为从宽情节竞合,对量刑起从严作用的称为从严情节竞合。

总体来看,对同向量刑情节竞合的适用,必须把握以下两点:首先,必须衡量整个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

因为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往往制约着情节对量刑的影响力,同样的情节会因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程度不同而在作用上有所区别;其次,要区分从宽情节竞合与从严情节竞合。

因为这两种作用方向不同的情节与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程度的关系是不一样的。

一般来讲,从宽情节对量刑的影响力与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程度成反比,即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越大,从宽情节对量刑的影响力就越小;从严情节对量刑的影响力与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程度成正比,即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越大,从严情节对量刑的影响力就越大。

这是因为,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程度大小,往往会增强或削弱情节本身对量刑从宽或从严的影响力。

当然,在总体把握上述两个方面的基础上,在适用同向量刑情节竞合时还要针对不同情况区别对待。

(一)从宽量刑情节竞合的适用。

我国刑法规定的从宽量刑情节多为多功能情节,因此对从宽情节竞合的适用,必须根据多功能情节的适用规则先确定每一从宽情节的具体处罚幅度,即究竟属于从轻处罚的情节,还是属于减轻处罚的情节,抑或是属于免除处罚的情节,然后再根据不同的情况予以处理。

对各种从宽量刑情节竞合时作出的选择结果有以下几种:从轻情节竞合,减轻情节竞合,免除情节竞合,从轻情节、减轻情节与免除情节相互交叉竞合。

对于免除情节竞合的适用较为简单,只须直接适用处罚即可,而对于其他情况则必须根据不同情形予以不同处理。

1、从轻情节竞合。

在这种情况下,应根据从轻情节的多少和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程度适当增加从轻处罚的幅度。

那么从轻情节能否变为一个减轻处罚情节呢?对此在刑法理论和审判实践中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从轻情节竞合不能升格为一个减轻处罚情节。

另一种观点认为从轻情节竞合应当变为一个减轻处罚情节。

我们认为,对于这一问题不能一概而论,应视具体情况而定。

如果具体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特别严重,不考虑从轻情节时即应判处较重的刑罚,甚至法定最高刑,那么从轻情节就不能变为减轻处罚的幅度;反之,如果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一般或较轻,不考虑从轻情节就应当判处较轻的刑罚,甚至法定最低刑,此时再考虑从轻处罚的幅度已失去实际价值,那么从轻情节的竞合就可考虑减轻处罚,因为在这种从轻情节竞合对于量刑从宽的影响力极强的情况下仍选择从轻处罚,则不能更好地体现出从轻情节竞合所具有的从宽价值。

因此,在从轻情节竞合的情况下,既不能肯定均可变为减轻情节,又不能排除变为减轻情节的可能。

2、减轻情节竞合。

对于这种情况可以参照从轻情节
竞合的处理方法处理,即依据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程度及可能判处的刑罚,最后确定是适用减轻处罚还是适用免除处罚。

一般情况下,减轻情节竞合只要在法定刑以下适当增加减轻的幅度即可,但在特殊情况下,犯罪的危害程度较小,法定刑也较低,而减轻情节又表明犯罪情节轻微,则可认为构成免除处罚的情节。

3、从轻情节、减轻情节与免除情节相互交叉竞合。

总的来说,这种情节交叉竞合则进一步加大了对量刑从宽的影响,故从轻情节与减轻情节竞合至少应适用减轻处罚;从轻情节与免除情节竞合,减轻情节与免除情节竞合,以及从轻情节、减轻情节、免除情节三者竞合,应适用免除处罚。

同时,在从宽情节竞合适用时还必须考虑“应当”情节优于“可以”情节的原则,如在同一犯罪中,存在可以从轻情节、应当减轻情节和可以免除情节竞合时,则首先应考虑适用减轻处罚并适当增大减轻的幅度,如果犯罪较轻,还可考虑适用免除处罚,但必须排除适用从轻处罚。

(二)从严量刑情节竞合的适用。

在现行刑法修订以前,我国刑法理论中既有从重处罚情节,又有加重处罚情节,在目前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中,通说认为,从严量刑情节中只有从重处罚情节一种
,刑法中规定的结果加重犯和行为加重犯属于定罪或罪数问题,不属于刑罚裁量范畴。

因此从严量刑情节竞合的问题也变得比较简单,只有从重情节与从重情节的竞合。

同时从重情节又均为单功能从严情节。

那么,当从重处罚情节竞合时如何适用,或者说能否改为加重处罚,即在法定刑以上判处刑罚呢?回答是否定的。

因为我国刑法对法定加重刑作了严格限制,如果允许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从重处罚情节升为加重处罚,则必然扩大法定加重刑的适用范围,而这是违犯我国刑法的罪刑法定原则和罪刑相适应原则等基本原则的。

因此,对从重情节竞合的适用,只能采取在法定刑的范围内适当增大从重处罚幅度直至“顶格判”的办法,而不能改为适用法定加重刑。

二、逆向量刑情节竞合的适用逆向量刑情节的竞合是指同一案件具有若干作用相反的量刑情节。

如同一案件中既有从宽情节又有从严情节。

与从严和从宽这两种方向对应的情节纵横交错,必然会对量刑产生相互矛盾的影响。

在司法实践中,逆向量刑情节竞合的适用历来是审判人员最为棘手的一个问题。

如何解决这一问题,有人认为,当逆向量刑情节中的从宽情节与从严情节相对应,但数量不等时,可先将两者相减后再将所余情节按一情节或同向数情节的适用原理适用。

如当犯罪人具有两个从轻情节和一个从重情节时,可按一个从轻情节对其量刑;如果具有两个从重情节和一个从轻情节时,则相减后按一个从重情节对其量刑。

我们认为,这种方法过于机械。

首先,这种“情节相减”或“情节抵销”的方法,是以从宽情节与从严情节“功能相对应”为前提的,而“功能相对应”在我国刑法规定的法定情节中,只能发生于从轻情节与从重情节之间。

减轻处罚、免予处罚在从严处罚情节中则没有相对应的情节。

因此这种方法具有极大的局限性。

其次,即使“功能相对应”的从重情节与从轻情节竞合,也不宜简单地予以相减或抵销。

因为从重情节与从轻情节本身均具有层次上的差异,如从重程度大于从轻的程度,或与之相反,若相互抵销,则不尽合理。

因此,将两个对量刑影响存在程度上差异的从重情节与从轻情节机械地予以相减或抵销,很难保证罪刑相适应。

再次,从刑法规定来看,从轻情节中“可以”情节居多,“应当”情节较少,而从严情节均为“应当”情节。

由于“可以”和“应当”的法律含义不同,故具体适用时也应有所区别,不能相互抵销。

对于逆向量刑情节竞合的适用,应把握以下两点:第一,对具体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作出整体评价。

具体犯罪较轻或一般的,在适当兼顾从严情节的同时,应多体现从宽情节的作用;反之具体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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