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法中对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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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 第六十六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侵权责任法  第六十六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侵权责任法第六十六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一、条文内容:

因污染环境发生纠纷,污染者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二、主旨:

本条是关于环境污染侵权举证责任的规定。

三、条文释义:

举证责任,是指法律要求纠纷当事人对自己所主张的事实,提出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一般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如果原告不能用证据证明自己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将不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举证责任的分配是指这种证明责任在当事人之间如何配置的问题。一般来说,承担较重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纠纷解决中处于相对不利的地位,因此,举证责任的分配是否公平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利益。

依据本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环境污染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环境污染责任确定无过错责任原则,固然可使环境侵害中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但是,环境侵权中因果关系的认定也是环境污染纠纷中的重要问题。

本条规定,因环境污染发生纠纷,污染者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这表明环境污染侵权实行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倒置。所

谓举证责任倒置,是指在法律规定的一些特殊情形下,将通常应由提出事实主张的当事人所负担的举证责任分配给对方,由对方对否定该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如果该方当事人不能就此举证证明,则推定事实主张成立的一种举证责任分配制度。它是举证责任分配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是相对于一般举证责任分配规则的正常分配结果而言的。其实质便是免除本应由原告承担的举证责任,而就待证事实的反面事实,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将污染行为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的举证义务加于污染者,有利于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实施后医疗侵权举证责任的分配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实施后医疗侵权举证责任的分配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实施后医疗侵权举证责任的分

民事诉讼中对举证责任的分配,通常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由提出权利请求和事实主张的⼀⽅承担举证责任。但在医疗纠纷中⼜有其特殊性。⾃《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实施后,对于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发⽣了很多显著变化。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第1218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按照该规定,医疗侵权责任和⼀般侵权责任⼀样,归责原则为过错原则,即⼀般需要由患⽅证明医务⼈员存在过错。医疗损害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有四个:(⼀)医疗机构和医务⼈员的诊疗⾏为;(⼆)患者的损害;(三)诊疗⾏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四)医务⼈员有过错。关于过错,《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第1222条同时⼜规定“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违反法律、⾏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也采纳了附条件过错推定原则,即在以上三种特定情况下,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从⽽减轻或免除患者对于过错的举证责任,并转化为由医疗机构负责⽆过错的证明责任。法律、⾏政法规、规章以及诊疗规范是医疗机构和医务⼈员的⼯作依据和⾏动指南。医疗机构和医务⼈员在⾃⼰的有关业务活动中应当掌握,并遵循相关规定,以确保其⾏为的合法性。从实践上来看,违反法律、⾏政法规、规章以及诊疗规范,是判断医疗机构和医务⼈员是否有过错的直接标准。因此,在今后的医疗侵权诉讼中,只要能够证明医疗机构及医务⼈员的⾏为违反了法律、⾏政法规、规章和有关诊疗规范,就可直接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结合《民法典-侵权责

侵权责任三大归责原则适用情形

侵权责任三大归责原则适用情形

侵权责任三大归责原则适用情形

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就是据以确定侵权民事责任由行为人承担的理由、标准或者说最终决定性的根本要素。掌握归责原则的具体适用情形及其实务操作规则,对于正确认定侵权行为的种类、构成要件、举证责任的承担、免责条件、损害赔偿的原则和方法等具有决定性意义。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包括: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其中,过错责任原则还可划分为一般过错责任原则和过错推定原则。

一、一般过错责任原则

(一)适用情形

1.一般侵权行为责任。《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劳务派遣单位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3.个人劳务责任中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致使自己受到损害的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后半段:“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4.网络用户与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网络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环境公益侵权诉讼中的举证责任与分配规则

环境公益侵权诉讼中的举证责任与分配规则
的“ 原告应当就被告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
行为与生态环境损害之间具有关联性承担举
证责任” ,关联性的证明并不百度文库以说明生态
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在原
规范,通过对其行使主体的规定,首先可以间
告。 关联性被认为是一种带有指向性,能够
接明确侵权责任编第七章确立的公益诉讼制
引起法官合理怀疑的联系。 关联性的认定是
的相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适用〈 中华
而从《 民法典》 第 1230 条用词来看,相
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的解释》 第 284 条、
比于 1229 条“ 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
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 8 条、最高人民法院和最
“被侵权人” 概念来明确其私益属性,第 1230
《 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
有了较为清晰确切的意向表示及脉络走向。
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提供证据,但当事人及其
再者,从理论角度来看,无论是因果关系推定
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
还是证明责任分配原则方面,环境公益侵权
据,或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
诉讼中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均无不妥。
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最高人民法院对该条
造性的 将 公 共 利 益 纳 入 私 法 的 保 护 范 围。
制度,为环境公益侵权诉讼提供了实体法依

民法典侵权责任法谁主张谁举证

民法典侵权责任法谁主张谁举证

民法典侵权责任法谁主张谁举证

在现实⽣活中,侵权⾏为经常发⽣的,发⽣侵权⾏为,造成受害⼈损害的,受害⼈可以主张赔偿。如果就赔偿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法院起诉,那么民法典侵权责任是不是谁主张谁举证?店铺⼩编整理相关知识,希望对⼤家有帮助。

⼀、民法典侵权责任谁主张谁举证

侵权责任向法院主张赔偿的,并不是全部案件都是谁主张谁举证,例如⽣态环境侵权的,采取举证责任倒置原则,由侵权⽅承担举证责任。

《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千⼆百三⼗条【环境污染、⽣态破坏侵权举证责任】因污染环境、破坏⽣态发⽣纠纷,⾏为⼈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四条证明责任和职权探知

当事⼈对⾃⼰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及其诉讼代理⼈因客观原因不能⾃⾏收集的证据,或者⼈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侵权损害赔偿诉讼需要哪些证据

1、证明原、被告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材料;

2、侵害⼈何时何地实施了何种侵害,造成受害⼈何种损害的证明材料。如书证、物证、照⽚、证⼈证⾔、视听资料以及当事⼈承认或双⽅达成的协议、信件、电报、电传等材料;

3、⼈⾝受侵害的,提供能证明伤情的医疗单位诊断书、诊断证明、法医鉴定书、伤残等级评定书、医药费、住院费单据。请求赔偿交通费的,应提供票据;请求赔偿误⼯费的,应提供受害⼈⼯作单位的主体资格证明、受害⼈⼯资收⼊证明等;请求赔偿护理费的,应提供需专⼈护理的证据;

举证责任倒置申请书

举证责任倒置申请书

举证责任倒置申请书

摘要:

一、了解举证责任倒置的概念和原则

二、掌握举证责任倒置的适用范围和条件

三、熟悉举证责任倒置的申请流程和注意事项

四、总结举证责任倒置的重要性和作用

接下来,我将按照,详细具体地写一篇文章。

正文:

举证责任倒置是一种在诉讼中常见的证据规则,它指的是当一方当事人主张某项事实时,由对方当事人负责证明该事实不存在,而不是由主张方证明该事实存在。这种规则的适用可以平衡双方当事人的举证能力,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一、了解举证责任倒置的概念和原则

举证责任倒置是一种证据规则,它是指在诉讼中,当一方当事人主张某项事实时,由对方当事人负责证明该事实不存在,而不是由主张方证明该事实存在。这种规则的适用可以平衡双方当事人的举证能力,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包括:主张方只需证明主张的事实存在,而对方当事人则需要证明该事实不存在;举证责任倒置的适用范围有限,只有在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才能适用。

二、掌握举证责任倒置的适用范围和条件

举证责任倒置的适用范围和条件包括:一是法律明确规定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况,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规定的环境污染责任、产品责任等;二是主张方已经证明了主张的事实存在,而对方当事人无法证明该事实不存在;三是举证责任倒置的适用不会损害公共利益和第三方利益。

三、熟悉举证责任倒置的申请流程和注意事项

举证责任倒置的申请流程和注意事项包括:一是主张方需要向法院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据证明主张的事实存在;二是对方当事人需要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证据证明主张的事实不存在;三是申请举证责任倒置需要注意时效,一般情况下,举证责任倒置的申请应在诉讼过程中提出;四是申请举证责任倒置需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否则法院将不予支持。

浅析环境侵权举证责任倒置制度

浅析环境侵权举证责任倒置制度

浅析环境侵权举证责任倒置制度

浅析环境侵权举证责任倒置制度

一、举证责任倒置定义

举证责任倒置制度是为了减轻弱势当事人的举证责任而设立的,其实质是

对《民法通那么》所规定的“谁主张,谁举证”规那么作出的特殊规定。

所谓举证责任倒置,指的是将通常情形下本应由主张权利的一方当事

人(一般是原告)就某种事由存在与否不负担举证责任,而转移由对方当事

人(一般是被告)就某种事实存在或不存在承当举证责任,假设是对方当事

人不能提供证据证明事项的存在或不存在,那么推定原告的事实主张成立

的一种举证责任分配制度。[1]而此种制度适用到环境侵权中,具体是指

因果关系的倒置,即由污染者承当因果关系不存在的证明责任。

二、环境侵权举证责任倒置制度的法律规定关于环境侵权举证责任倒

置制度的法律规定可以追溯到2001年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

据的假设干规定》,其中规定“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

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当举

证责任”。2022年公布的《侵权责任法》在环境污染责任一章中将此种

因果关系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予以强化,其第66条“因污染环境发生纠纷,污染者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当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

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当举证责任。”此外,举证责任倒置制度在相

关的环境保护单行法中也有所表达。如《水污染防治法》87条“因水污

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排污方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

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当举证责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86条“因固体废物污染环境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

过错推定原则举证责任倒置吗?

过错推定原则举证责任倒置吗?

过错推定原则举证责任倒置吗?

小编希望过错推定原则举证责任倒置吗?这篇文章对您有所帮助,如有必要请您下载收藏以便备查,接下来我们继续阅读。众所周知,在我国的司法诉讼程序中有着有关过错推定原则和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但很少有人清楚它们之间的关系。针对过错推定原则举证责任倒置吗这个问题,小编将在下文通过对过错推定原则和举证责任倒置的说明来对这个问题做出解答。

一、过错推定原则举证责任倒置吗

举证责任倒置只是过错责任原则中举证义务分配的不同,不是一种独立的归责原则。大原则还是只有两种,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民法传统上的原则就是过错原则,是意思自治在侵权法上的突出表现。无过错原则只是特例,必须法律有明确规定才行。

二、过错推定原则

过错推定,也叫过失推定,在侵权行为法上,就是受害人在诉讼中,能证明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的情况下,如果加害人不能证明损害的发生自己无过错,那么就从损害事实的本身推定被告在致人损害的行为中有过错,并为此承担赔偿责任。

三、举证责任倒置

举证责任倒置,是指法律直接规定的侵权诉讼案件中,由侵权人负责举证,证明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或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1、是指在侵权诉讼案件中。

2、不是所有侵权案件都采取举证责任倒置,法律直接规定了8种情形。

3、由侵权人负责举证。

4、侵权人举证的目的,证明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或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

5、不举证、举证的结果,证明不了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或受害人无过错或者第三人无过错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侵权责任法 第七十八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侵权责任法  第七十八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一、条文内容: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二、主旨:

本条是关于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一般规定。

三、条文释义:

在各类侵权行为中,饲养动物致人损害是一种特殊的形式,其特殊性在于它是一种间接侵权引发的一种直接责任,其加害行为是人的行为与动物的行为的复合。人的行为是指人对动物的所有、占有、饲养或者管理。动物的行为是直接的加害行为。这两种行为相结合,才能构成侵权行为。

一、归责原则一般民法理论认为,动物致人损害的构成要件是:须为饲养的动物;须有动物的加害行为;须有造成他人损害的事实;须有动物加害行为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

法国民法规定,动物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在使用期间,对动物所造成的损害,不问该动物是否在其管束下,或者在走失或者逃脱时所造成的损害,均应负赔偿责任。在具体适用上,法国民法理论对动物致害责任最初倾向于采取过错责任原则,后期才逐渐改为无过错责任原则。在英美法国家,法律将动物致害责任作为无过错责任对待,即无论动物的占有人有无过失,只要其产生了损害后果,那么,动物的

占有人或者管理人必须要承担责任。

在我国,民法通则实施以前,司法实践中是按照过错责任原则处理的。

例如,1981年1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李桂英诉孙桂清鸡啄眼赔偿一案的复函》中指出:“李桂英带领自己三岁男孩外出,应认识到对小孩负有看护之责。李桂英抛开孩子,自己与他人路旁闲聊,造成孩子被鸡啄伤右眼,这是李桂英做母亲的过失,与养鸡者(即孙桂英)无直接关系。因此,判决孙桂英负担医药费是没有法律根据的。”这一司法解释肯定了动物致害责任是一种过错责任。1984年8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十四条又明确动物致害责任的过错责任性质:“动物因饲养人或管理人管理不善,而致他人人身或财物损害的,应由饲养人或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尔后,1986年民法通则

侵权责任中举证责任是什么,怎么举证

侵权责任中举证责任是什么,怎么举证

侵权责任中举证责任是什么,怎么举证

“谁主张、谁举证”中的“谁主张”是主张事实的存在,⽽不是主张权利的存在。凡主张权利或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只需对产⽣该权利或法律关系的法律事实(积极事实)负举证责任,除了这条外,侵权责任法中涉及的侵权责任还有哪些?下⽂是店铺⼩编为⼤家整理的知识,欢迎⼤家阅读!

⼀、侵权责任中举证责任是什么

1、凡主张权利或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只需对产⽣该权利或法律关系的法律事实(积极事实)负举证责任,不必对不存在阻碍权利或法律关系发⽣的事实(消极事实)负举证责任,存在阻碍权利或者法律关系发⽣的事实的举证责任由对⽅当事⼈负担。

2、第⼆,凡主张原来存在的权利或法律关系已经或者应当变更或消灭的⼈,只需就存在变更或消灭权利或者法律关系的事实(积极事实)负举证责任,不必进⼀步对不存在阻碍变更或者消灭权利或法律关系的事实(消极事实)负举证责任,这类事实的存在也由对⽅当事⼈主张并负举证责任。

⼆、侵权责任中如何举证

(⼀)⼀般举证原则——谁主张,谁举证

“谁主张、谁举证”中的“谁主张”是主张事实的存在,⽽不是主张权利的存在。

理解“谁主张、谁举证”要明确以下三点:

1、对积极事实的存在、发⽣需要主张之⼈承担举证责任,如主张对⽅负有某种义务、⾃⼰和对⽅实施了某种⾏为以及某种事实或⾏为的存在等等;对消极的事实(即没有发⽣的事实)不需要承担举证责任,如主张⾃⼰没有实施某种⾏为、对⽅没有实施某种⾏为、某种事实没有发⽣、没有存在。

2、分清举证责任与举证权利,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必须进⾏举证,否则⾃⼰的主张得不到⽀持、承担不利的后果;⽽享有举证权利则不同,⾃⼰可以进⾏举证,也可以不举证,举证成功则消灭对⽅的主张,即使举证失败也不需要承担对⽅主张的责任,对⾃⼰也没有不利的影响。更重要的是不能因此免除对⽅承担举证责任,举证不能⾃⼰的主张仍得不到⽀持、承担不利的后果。

医疗事故纠纷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是什么

医疗事故纠纷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是什么

医疗事故纠纷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是什么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举证责任倒置在医疗纠纷中具体表现为,当患者主张其权益受到侵害后,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其在医疗行为中履行了义务,并证明所提供的医疗服务符合规范要求,且不存在过错,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这个规定的出发点是为了保护作为患者的弱势群体的权益,减轻患者在与医疗纠纷中证明自己权益受到侵害的举证责任。这是因为医疗机构和专业人员对医疗行为所掌握的事实信息和证据材料更加充分,相比之下,患者通常难以获取和保存相关证据。此外,患者在求医就诊时处于被动状态,对医疗过程了解有限,难以掌握医疗事故发生的具体经过。因此,通过将举证责任倒置给予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可以更加有效地保护患者的合法权益。

在医疗事故纠纷中,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承担的举证责任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应当提供相关的医疗记录和诊疗资料。这些包括病历、检查结果、手术记录等等,以证明其在医疗服务过程中的操作、决策和治疗情况。医疗记录是医疗服务过程中产生的客观证据,可以反映医疗行为的合法性与准确性。

其次,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应当提供专业意见和鉴定。专业意见和鉴定是指经过鉴定机构或专家的评估和认证后,作出关于医疗行为是否属于医疗事故以及医疗行为与事故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的结论和意见。通过专业意见和鉴定,可以客观地评判医疗行为是否符合医疗规范和标准要求,进而推断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和责任。

再次,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应当提供对证明医疗事故发生的敏感信息。这些信息可能包括医疗设备的记录、护士或医生的口供、目击证人的证言、其他相关电子数据和实物证据等等。这些证据足以证明医疗事故的发生、

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形包括哪些

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形包括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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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1、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由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承担举证责任;2、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1、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由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承担举证责任;

2、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3、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4、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5、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6、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

7、因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

8、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法律依据:《侵权责任法》第四条法律责任的聚合与民事责任优先原则

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和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侵权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先承担侵权责任。

医疗纠纷法律法规有哪些?【热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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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医疗过程中,如果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的服务对患者造成了一定的人身损害,但双方协商不成的,就会产生医疗纠纷。医疗纠纷由于涉及到医疗领域,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国家为了合理地解决医疗纠纷而制定了相关的法律。下面,小编就和大家一起来了解一下?医疗纠纷最新法律法规有哪些?希望可以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医疗纠纷最新法律法规有哪些?

1、首先是《侵权责任法》第七章“医疗损害责任”。主要注意的点有:1、医务人员过错,必须向医院追讨赔偿;

2、医疗机构有三项免责事由(患者不配合、抢救生命垂危已经尽力、当时医疗水平所限)。

2、其次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十七条起到最后的那些法律条款。这些条款告诉您如果出现医疗纠纷以后,应该怎么索赔,有哪些费用可以索赔。

3、最后有两个注意点:一是我国有一个《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但由于立法的原因,这个条例对医疗事故的赔偿,还不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赔偿。因此,索赔时应注意避开引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二是医疗事故是举证责任倒置,即医院对其没有过错承担证明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即无论是医疗事故还是医疗过错,只要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就得赔偿。同时,改变了以往实行“举证责任倒

置”,即完全由医疗机构举证证明自己“清白”才能免责的做法,转为必须由患者证明医疗机构有过错,否则医疗机构免责。下列情形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医疗损害赔偿纠纷的举证责任是怎样规定的

医疗损害赔偿纠纷的举证责任是怎样规定的

医疗损害赔偿纠纷的举证责任是怎样规定的

我们都知道举证责任是民事诉讼的脊梁,可见举证责任在民事诉讼中的地位。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围绕的核⼼是医疗损害责任是否成⽴,⽽医疗损害责任能否成⽴,关键在于医患双⽅之间举证责任如何分配。那么接下来,店铺⼩编和各位朋友⼀起来了解了解关于医疗损害赔偿纠纷的举证责任是怎样规定的。

⼀、医疗损害赔偿纠纷的举证责任是怎样规定的

《侵权责任法》实施前举证责任的分配

《最⾼⼈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规定》第四条第⼀款(⼋)项规定“因医疗⾏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根据该条款规定,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举证责任倒置原则。患者只要举证证明与医疗机构存在医患关系,具有损害结果,即可完成举证。⽽医疗机构需要承担患者损害与医疗⾏为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的举证责任,如医疗机构⽆法举证,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侵权责任法》实施后举证责任的分配

《侵权责任法》第五⼗四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第五⼗⼋条“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违反法律、⾏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侵权责任法》的颁布,完全改变了《最⾼⼈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规定》第四条第⼀款(⼋)项关于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举证责任倒置原则,规定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般情况下适⽤过错责任原则,三种法定情形下适⽤过错推定原则。

浅析“举证责任倒置”松绑对改善医患关系的积极意义

浅析“举证责任倒置”松绑对改善医患关系的积极意义

【 收稿 日期】 2 1 — 4— 9 00 0 0
பைடு நூலகம்
务人员顾忌重重 , 者 的治疗就 受影 响 J 患 。举证 责任倒 置 的松 绑, 为社会和市民传递 了一个 医患平等 的信息和地位 , 医患 关 为
系 提供 了公 平 公 正 的社 会 氛 围 。 参 考 文 献
2 举证责任的松 绑——《 侵权 责任 法》 的过错责任 《 侵权责任法 》 删除 了“ 者的损 害可能是 由医 务人 员 的诊 患
用, 将有望减少不必要的检查 , 减少就医费用 , 缓解 了患 者的经济
压力 。
32 对于医务人员来讲 , . 从前 的举证责任 倒置就像悬 在头上 的 剑, 不知什么时候 就被 患者要求证 明自己的无辜。为 了确保不 出
问题 、 承 担 责任 , 院 大量 使 用 检 查 手 段 , 至连 感 冒也 做 全 面 不 医 甚
20 0 9年 l 2月 2 6日 , 十 一 届 全 国人 民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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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二次会议通过《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侵权 责任法 》 侵 权责 任 。《

《侵权责任法》视域下学校责任承担的有效应对

《侵权责任法》视域下学校责任承担的有效应对

《侵权责任法》视域下学校责任承担的有效应对

多年来,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和发生在校园内以及与学校有关的未成年学生伤害处理问题,一直是社会关注、家长关心、教育主管部门担心的重大问题。司法实践迫切需要以法律的形式进一步明确和完善有关当事人的责任范围、承担民事法律责任的原则和标准。《侵权责任法》的适时颁布对于学校依法有效应对学生伤害事故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一、未成年人人身损害学校责任的现行法律框架

1995年施行的《教育法》对未成年人的教育、保护问题作了原则规定。2007年重新修订施行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章专门规定了对未成年人的学校保护职责。根据这两部法律的规定,一直以来,在学界与实务界都将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的法定义务表述为“教育、管理和保护义务”。学校只有违反其依法负有的义务才可能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002年8月,教育部发布了《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12号),该办法对学校安全防范的职责范围、学生伤害事故的赔偿责任、事故处理程序等作了明确规定。2006年6月,教育部、公安部等十部门联合颁布了《中小学

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教育部令第23号),强调各相关部门的安全管理职责,要求学校建立健全校内安全制度,加强安全教育。在此基础上,全国许多地区又相继发布了地方性法规、规章,从行政管理的角度加大规范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法制化力度。如江苏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于2006年11月公布了《江苏省中小学生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等。

198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六十条规定:“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在精神病院治疗的精神病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为答复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请示,作出《关于肖涵诉上海市第五十四中学等赔偿一案的复函》([1999]民他字第25号),该函认为肖涵在校学习期间,上海市第五十四中学对肖涵负有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职责。该校在肖涵受伤后未及时将其送往医院进行抢救,延误了医疗时机,造成肖涵终生残疾,该校应承担主要责任。肖涵违纪擅自爬墙摔伤,承担次要责任,其他两名学生协助肖涵爬墙,承担一定的责任。2003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以下称人身损害司法解释)第七条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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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中对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

第四条下列侵权诉讼,按照以下规定承担举证责任:

(一)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由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承担举证责任;

(二)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三)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四)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五)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六)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

(七)因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实施危险行为的人就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八)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

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有关法律对侵权诉讼的举证责任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第七条在法律没有具体规定,依本规定及其他司法解释无法确定举证责任承担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

以医疗纠纷的举证责任来说,最高人民法院4月1日起施行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在其第四条中将医疗侵权诉讼列入8种特殊侵权诉讼之一,从而使医疗侵权诉讼的举证责任承担发生了重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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