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参考案例:从轻情节的证明标准
法定或酌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
刑事案件法定、酌定量刑情节一、法定量刑情节总则中所规定的法定情节是考试的重点。
(一)总则常见的法定量刑情节1.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不满18周岁人犯罪的。
2.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 防卫过当、避险过当、自首后又有重大立功表现、胁从犯、犯罪中止(没有造成损害结果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结果的,应当减轻处罚)。
3.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盲人、又聋又哑的人犯罪;自首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预备犯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4.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的: 这在刑法中只有一个,那就是从犯。
5.可以从轻、减轻处罚的: 一般立功;教唆未遂;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未遂犯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
6.从重处罚: 累犯、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7.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重大立功;我国有管辖权,但是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
(免除一定要写在第一位)(二)分则常见的法定量刑情节1.武装掩护走私的,从重处罚;2.伪造货币并出售或者运输伪造的货币的,从重处罚;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非法拘禁罪的,从重处罚;4.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诬告陷害罪的,从重处罚;5.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从重处罚;6.司法工作人员犯妨害作证罪,帮助当事人伪造、毁灭证据罪的,从重处罚;7.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8.引诱、教唆、欺骗或者强迫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从重处罚;9.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毒品犯罪的,从重处罚;10.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利用本单位的条件,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从重处罚;11.向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从重处罚;12.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13.国家工作人员滥用权力非法搜查、侵入他人住宅的,从重处罚;14.国家工作人员刑讯逼供或者暴力取证致人伤残、死亡的,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从重处罚;15.犯受贿罪索贿的,从重处罚;16.犯挪用公款罪,挪用特定款物如救灾、救济、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17.制作、复制淫秽的电影、录像等淫秽的音像制品组织播放的,从重处罚;18.奸淫幼女的,(以强奸罪)从重处罚;19.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非法拘禁罪),从重处罚;20.邮电工作人员私自开拆、隐匿邮件、电报、从中窃取财物的,以盗窃罪从重处罚。
审判参考案例李某贩卖毒品案(第821号)
审判参考案例李某贩卖毒品案(第821号) ——对被告⼈辩称受⼈雇⽤贩卖毒品的案件,如何把握死刑政策和证据标准 ⼀、基本案情 被告⼈李某,男1991年1⽉20⽇出⽣,农民。
2010年9⽉11⽇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逮捕。
被告⼈谢某,男,1966年10⽉3⽇出⽣,农民。
2010年9⽉11⽇因涉嫌犯运输毒品罪被逮捕。
被告⼈温某,男,1981年8⽉12⽇出⽣,农民。
2010年9⽉11⽇因涉嫌犯运输毒品罪被逮捕。
某市⼈民检察院以被告⼈李某犯贩卖毒品罪,被告⼈谢某、温某犯运输毒品罪,向某市中级⼈民法院提起公诉。
被告⼈李某及其辩护⼈辩称,李某不是毒品所有者,其系受越南⼈“阿阮”雇⽤贩卖毒品,在共同犯罪中处于从犯地位,请求从轻处罚。
某市中级⼈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2010年8⽉4⽇13时许,被告⼈李某在⼀饭店房间内分别以⼈民币(以下币种同)26.4万元的价格向被告⼈谢某贩卖3块海洛因,以17.6万元的价格向被告⼈温某贩卖2块海洛因。
次⽇零时许,谢某、温某携带各⾃所购的毒品在搭乘长途客车返回途中被抓获。
公安⼈员从谢某的座位下查获海洛因3块,净重l 044克;从温某的座位下查获海洛因2块,净重688克。
李某在此次贩卖中,共贩卖海洛因1 732克,收取毒资44万元。
某市中级⼈民法院认为,被告⼈李某贩卖海洛因的⾏为构成贩卖毒品 77罪;被告⼈谢某、温某运输海洛因,其⾏为均构成运输毒品罪。
李某贩卖海洛因数量⼤,社会危害⼤,罪⾏极其严重,依法应当判处其死刑。
谢某运输海洛因数量⼤,罪⾏极其严重,鉴于其归案后坦⽩认罪,并协助公安机关抓获李某,有重⼤⽴功表现,依法可以减轻处罚。
温某运输海洛因的数量较谢某少,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对于李某及其辩护⼈所提李某不是毒品所有者,其是受越南⼈“阿阮”雇⽤贩卖毒品,其在共同犯罪中处于从犯地位的意见,经查,除李某的辩解之外,⽆其他证据佐证李某系受“阿阮”雇⽤贩卖毒品的情况。
厦门中院发布厦门法院生态环境审判典型案例
厦门中院发布厦门法院生态环境审判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1.06.05•【分类】其他正文厦门中院发布厦门法院生态环境审判典型案例今天是第50个世界环境日为加大对厦门生态文明建设成果的宣传力度进一步提升生态环境司法保障和品牌创新的影响力,厦门中院发布厦门法院生态环境审判典型案例。
目录案例一:叶某国诉叶某育财产损害赔偿案案例二:厦门某工贸有限公司诉厦门市海沧生态环境局大气污染行政处罚案案例三:厦门某污水处理有限公司与厦门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厦门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案案例四:梧州某锆业有限公司、宋某某走私废物案案例五:陈某荣等12人非法采矿恶势力犯罪团伙案案例六:厦门某公司等5个被告单位、吴某足等10人走私废物案案例七:苏某福等五人非法占用农用地案案例一:叶某国诉叶某育财产损害赔偿案一、基本案情2018年3月,因被告叶某育擅自燃烧杂草,引起森林火灾。
经林业主管部门委托鉴定:该火灾过火林地面积24.1亩,其中包括果树地面积1.2亩,造成果树损失价值960元。
林业主管部门据此对叶某育作出行政处罚。
原告叶某国在案涉地共种植龙眼树5亩,被告叶某育引起的森林火灾导致叶某国的龙眼树大量烧毁。
在原被告私下协商中,原告表示,其所有的龙眼树被大火烧毁一半多,被告承认火灾系其引起,并承诺将主动找原告协商理赔事宜。
火灾发生后数月,原告将其因火灾被毁的50株龙眼树逐一编号并拍照留存。
2019年6月,本案承办法官至火灾发生地点进行现场勘察发现被告种植荔枝树的山林地毗邻原告种植龙眼树的山林地,火灾发生之日距勘察之日已逾一年,过火山头已荆棘灌木丛生,只几株龙眼树存活,未见龙眼树林,被毁龙眼树的树桩多数被掩盖在灌木丛中,从部分被烧死的龙眼树存留的少许树干树枝上可以辨认出经火焰焚烧、熏黑的痕迹,存活的零星几株龙眼树的树冠未超过6米。
原告叶某国请求对火灾烧毁的山林面积及原告被烧毁的龙眼树的数量进行司法鉴定,因具备相应评估鉴定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无法鉴定,后原告申请撤回上述鉴定申请。
最高院刑事审判参考案例701-800号指导案例争议焦点
最⾼院刑事审判参考案例701-800号指导案例争议焦点张帅岭律师,专做刑事业务,因为专业,所以卓越。
-183********[第701号]周元军故意杀⼈案——不明知⾃⼰已被公安机关实际控制⽽投案的,不认定为⾃⾸,但可酌情从轻处罚[第702号]张某等抢劫、盗窃案——接受公安⼈员盘问时,当场被搜出与犯罪有关的物品后,才交代犯罪事实的,不视为⾃动投案[第703号]蒋⽂正爆炸、敲诈勒索案——余罪⾃⾸中如何认定“不同种罪⾏”和“司法机关已掌握的罪⾏”[第704号]刘长华抢劫案——如何判断⾏为⼈是属于“形迹可疑”还是“犯罪嫌疑”[第705号]李吉林故意杀⼈案——如实供述杀⼈罪⾏后,⼜翻供称被害⼈先实施严重伤害⾏为的,能否认定为对主要犯罪事实的翻供[第706号]王奕发、刘演平敲诈勒索案——“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功情节的具体认定[第707号]沈同贵受贿案——阻⽌他⼈犯罪活动,他⼈因未达刑事责任年龄⽽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为⼈的阻⽌⾏为仍构成⽴功[第708号]霍海龙等虚开⽤于抵扣税款发票案——劝说、陪同同案犯⾃⾸的,可认定为⽴功[第709号]吴江、李晓光挪⽤公款案——职务犯罪中⾃⾸及协助抓捕型重⼤⽴劝的认定[第710号]⽯敬伟偷税、贪污案——被羁押期间将他⼈串供字条交给监管⼈员,对进⼀步查证他⼈犯罪起了⼀定的协助作⽤,虽不认定为⽴功,但可酌情从轻处罚[第711号]胡国栋抢劫案——⾃⾸后主动交代获悉的同案犯的关押场所并予以指认的,构成⽴功[第712号]刘伟等抢劫案——带领公安⼈员抓捕同案犯,未指认同案犯及其住处的,不认定为⽴功[第713号]冯绍龙等强奸案——被告⼈亲属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的,不认定为⽴功[第714号]杨彦玲故意杀⼈案——如实供述⾃⼰所参与的对合型犯罪中对⽅的犯罪⾏为,不构成⽴功[第715号]王岳超等⽣产、销售有毒、有害⾷品案——⽣产、销售有毒、有害⾷品罪与相关罪名的辨析及办理⽣产、销售有毒、有害⾷品犯罪案件时对⾏为⼈主观“明知”的认定[第716号]杨永承合同诈骗案——以公司代理⼈的⾝份,通过骗取⽅式将收取的公司货款据为⼰有,是构成诈骗罪、职务侵占罪还是挪⽤资⾦罪[第717号]危甫才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如何认定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第718号]张春亭故意杀⼈、盗窃案——交代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案发起因构成其他犯罪的,是否属于⾃⾸[第719号]周娟等⾮法获取公民个⼈信息案——⾮法获取⼤量公民个⼈信息的⾏为,如何定罪量刑[第720号]韩传记等抢劫案——提供同案犯的藏匿地点,但对抓捕同案犯未起到实质作⽤的,是否构成⽴功[第721号]王⽂勇、陈清运输毒品案——侦查⼈员出庭作证的范围和程序[第722号]王剑平等组织卖淫、耿劲松等协助组织卖淫案——如何认定组织卖淫罪的“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以及协助组织卖淫罪的“情节严重”[第723号]杨勇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淫秽电⼦信息实际被点击数和注册会员数如何认定[第724号]朱永林受贿案——如何认定以“合作投资房产”名义收受贿赂[第725号]上海新客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王志强虚开增值税专⽤发票案——依法成⽴的⼀⼈公司能否成为单位犯罪主体[笫726号]周敏合同诈骗案——如何理解和把握⼀⼈公司单位犯罪主体的认定[第727号]刘溪、聂明湛、原维达⾮法经营案——以现货投资名义⾮法代理境外黄⾦合约买卖的⾏为,如何定性[第728号]吕锦城、黄⾼⽣故意杀⼈、拐卖⼉童案——拐卖⼉童过程中杀害被拐卖⼉童亲属的⾏为,如何定性[第729号]徐科故意杀⼈、强奸案——如何审查判断被告⼈的翻供和辩解及如何结合被告⼈的庭前认罪供述认定案件事实[第730号]陈惠忠等抢劫案——“吊模宰客”⾏为如何定性[第731号]周洪宝妨害公务案——以投掷点燃汽油瓶的⽅式阻碍城管队员依法执⾏职务的⾏为,如何定罪处罚[第732号]徐如涵⾮法进⾏节育⼿术案——如何认定⾮法进⾏节育⼿术罪中的“严重损害就诊⼈⾝体健康”[第733号]陈某贩卖、运输毒品案——律师在侦查阶段先后接受有利害关系的两名同案犯委托,在审判阶段⼜为其中⼀⼈辩护的,如何处理[第734号]王妙兴贪污、受贿、职务侵占案——对国有公司改制中利⽤职务便利隐匿并实际控制国有资产的⾏为,如何认定[第735号]李启红等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案——如何确定内幕信息价格敏感期、建议他⼈买卖与内幕信息有关的证券⾏为如何定性以及如何区分洗钱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第736号]刘俊破坏⽣产经营案——⾮国有公司⼯作⼈员出于个⼈升职⽬的,以低于公司限价价格销售公司产品,造成公司重⼤损失的⾏为,如何定性[第737号]李飞故意杀⼈案——对民间⽭盾激化引发的故意杀⼈案件如何适⽤死缓限制减刑[第738号]晏朋荣故意杀⼈、抢劫案——关键证据存在疑点,⽆法排除合理怀疑的案件,应当宣告⽆罪[第739号]宋江平、平建卫抢劫、盗窃案——对共同犯罪中判处死刑缓期执⾏的被告⼈如何决定限制减刑⽅⽂军[第740号]陈万学抢劫、刘永等⼈盗窃案——共同盗窃犯罪中转化型抢劫罪的认定[第741⼸]谢新冲出售公民个⼈信息案——⼿机定位属于刑法保护的“公民个⼈信息”[第742号]古丽波斯坦·巴吐尔汗贩卖毒品案——司法机关查获部分毒品后,被告⼈主动交代了实际贩毒数量,并达到死刑数量标准的,如何量刑[第743号]夏志军制造毒品、⾮法持有枪⽀案——如何认定制造毒品犯罪的“幕后⽼板”[第744号]朱丽清⾛私国家禁⽌出⼝的物品案——⾛私年代久远且与⼈类活动⽆关的古脊椎动物化⽯的⾏为如何定性[第745号]杨伟故意伤害案——如何确定犯罪⾏为对应的法定最⾼刑及追诉期限[第746号]刘祖枝故意杀⼈案——提供农药由丈夫⾃⾏服下后未采取任何救助措施,导致丈夫中毒⾝亡的,如何定罪处罚[第747号]汪某故意杀⼈、敲诈勒索案——如实供述的罪⾏与司法机关已经掌握的罪⾏在事实上密切关联的,不构成⾃⾸[第748号]⾃诉⼈桥本郁⼦诉被告⼈桥本浩重婚案——涉外重婚犯罪的管辖及域外证据在刑事审判中的审核采信[第749号]蔡苏卫等抢劫案——以借钱为名劫取财物使⽤后归还并付利息的⾏为如何定性[第750号]韩江维等抢劫、强奸案——指认被害⼈住址并多次参与蹲守,但此后未参与实施抢劫的,是否属于犯罪中⽌[第751号]孙伟勇盗窃案——伪造证明材料将借⽤的他⼈车辆质押,得款后⼜秘密窃回的⾏为,如何定性[第752号]周帮权等赌博案——在内地利⽤⾹港“六合彩”开奖信息进⾏竞猜赌博的⾏为,如何定性[第753号]魏光强等⾛私运输毒品案——提供线索并协助查获⼤量案外毒品,但⽆法查明毒品持有⼈的,是否构成⽴功[第754号]陆某受贿案——国家⼯作⼈员通过其情⼈职务上的⾏为收取贿赂,为他⼈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为,如何定性[第755号]刘某、姚某挪⽤公款案——如何认定职务犯罪案件中的⾃⾸及把握“办案机关掌握的线索”范围[第756号]肖时庆受贿、内幕交易寨——因获取让壳信息⽽指使他⼈购买让壳公司股票,后借壳公司改变的,是否影响内幕信息的认定[第757号]杜兰库、刘乃华内幕交易,刘乃华泄露内幕信息案——内幕信息、内幕信息的知情⼈员和⾮法获取⼈员的认定以及相关法律适⽤问题的把握[第758号]赵丽梅等内幕交易案——内幕信息知情⼈员的近亲属或者与其关系密切的⼈被动获悉内幕信息的,能否认定为“⾮法获取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员”[第759号]王召成等⾮法买卖、储存危险物质案——⾮法买卖、储存危险物质中“危险物质”的认定[第760号]谢忠德危险驾驶案——对危险驾驶罪状中的“道路”如何理解[第761号]张某故意杀⼈案——如何在近亲属之间的杀⼈犯罪案件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和体现罪责刑相适应[第762号]苏光虎故意杀⼈案——对死刑案件如何把握“证据确实、充分”的定案标准[第763号]王维喜强奸案——关于瑕疵证据的采信与排除[第764号]刘飞抢劫案——驾驶机动车“碰瓷”⾏为如何定性[第765号]孙超等抢劫、盗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抗诉期限届满后,上⼀级⼈民检察院在⽀持抗诉时增加抗诉对象的,如何处理[第766号]邓玮铭盗窃案——以⾮法占有为⽬的,在⽹络上利⽤出现系统故障的第三⽅⽀付平台,故意输⼊错误信息,⽆偿获取游戏点数,如何定性[第767号]蒋泵源贩卖毒品案——明知他⼈从事贩卖毒品活动⽽代为保管甲基苯丙胺的⾏为如何定性[第768号]蔡轶等组织卖淫、协助组织卖淫案——如何区分组织卖淫罪与协助组织卖淫罪[第769号]陈继明等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仅为提⾼浏览权限⽽担任淫秽⽹站版主的⾏为,如何定罪处罚[第770号]董志尧组织淫秽表演案——招募模特和摄影者,要求模特摆出淫秽姿势供摄影者拍摄的,如何定性[第771号]李成兴贪污案——社保⼯作⼈员骗取企业为⾮企业⼈员参保并私⾃收取养⽼保险费的⾏为,如何定性[第772号]王宇⾛私珍贵动物制品案——《刑法修正案(⼋)》实施后刑法第六⼗三条第⼆款的适⽤[第773号]程瑞洁等⾛私废物案——⾛私的废物中混有普通货耢的,如何定罪处罚[第774号]⼘毅冰虚报注册资本案——委托中介公司代办公司登记,约定由中介公司代为垫资,资⾦由中介公司实际控制,并于公司登记前取出的,如何定性[第775号]陈黎明故意伤害案——死刑缓期执⾏期间因有漏罪⽽被起诉,在漏罪审理期间⼜故意犯新罪,是否属于死刑缓期执⾏期间故意犯罪情形[第776号]徐凤抢劫案——公安机关确定犯罪嫌疑⼈并以其他名义通知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但⼀审判决前翻供的,不认定为⾃⾸[第777号]王伟华抢劫案——已满⼗四周岁不满⼗六周岁的未成年⼈,能否成为转化型抢劫罪的犯罪主体[第778号]胡建明抢劫案——在被告⼈翻供的情况下,如何排除合理怀疑[第779号]郑福⽥、傅兵抢劫案——对共同犯罪案件,如何把握“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第780号]尚娟盗窃案——明知他⼈报案⽽留在现场,抓捕时亦⽆拒捕⾏为,且如实供认犯罪事实的,是否构成⾃⾸[第781号]武亚军、关倩倩拐卖⼉童案——出卖亲⽣⼦⼥构成拐卖⼉童罪,具备特殊情况的,可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第782号]王平运输毒品案——拒不供认毒品来源,⼜不能证明系受⼈指使、雇佣运输毒品的,如何处理[第783号]童莉、蔡少英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协管员⾮法侵⼊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清除车辆违章信息,收取违章⼈员钱财的⾏为如何定性[第784号]孙⼩虎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如何认定和适⽤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中的“经济损失”和“违法所得”情节[第785号]李波盗伐林⽊案——以出售为⽬的,盗挖价值数额较⼤的⾏道树的⾏为,如何定性[第786号]刘某贪污案——适⽤减轻处罚情节能否减⾄免予刑事处罚[第787号]袁珏⾏贿案——配合检察机关调查似⼈受贿案件时,交代向他⼈⾏贿的事实,能否认定为被追诉前主动交代[第788号]刘本露交通肇事案——交通肇事后,⾏为⼈因受伤在医院治疗,公安机关向其询问案情时,拒不交代肇事经过,并虚构⾝份信息,后逃离医院的⾏为,是否应当认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第789号]屠桂军等故意杀⼈案——对共同犯罪中“零⼝供”的被告⼈如何认定其犯罪事实[第790号]张甲、张⼄强奸案——共谋轮奸,⼀⼈得逞,未得逞的⼈是否构成强奸既遂?如何区分该类犯罪案件中的主、从犯地位[第791号]刘友祝拐卖妇⼥案——为⽆民事⾏为能⼒妇⼥“介绍对象”收取费⽤的⾏为,如何定性[第792号]苑建民、李佳等绑架、强奸案——⾏为⼈实施强奸⾏为完毕离开现场后,其他帮助犯起意并对同⼀被害⼈实施轮奸⾏为的,能否认定该⾏为⼈构成轮奸[第793号]张超抢劫案——⾏为⼈在赌博完毕离开后返回赌博现场抢⾛赌资的⾏为,如何定性[第794号]张兴等绑架案——绑架犯罪案件中,⾮因被告⼈的故意、过失⾏为导致被害⼈死亡的,能否认定为“致使被绑架⼈死亡”[第795号]陈某盗窃察——窃取公司提供充值服务的密保卡数据,并进⾏⾮法克值,使公司QQ密保卡对应的等值服务资费遭受掘失的,是否构成盗窃罪?如何确定该类⾏为的盗窃数额[第796号]汪李芳盗窃案——盗窃移动公司代理商经营的⼿机SIM卡,代理商在⾏为⼈盗窃既遂后从移动公司获取销售⼿机SIM卡的返利,返利是否应当在认定盗窃数额时予以扣除[第797号]⽥友兵敲诈勒索案——暂予监外执⾏期满后发现在暂予监外执⾏期间犯新罪的,不应当数罪并罚[第798号]李冉寻衅滋事案——法院变更公诉机关指控罪名的.在程序上如何处理?[第799号]吴秀龙等贩卖毒品案——对⾝患重病但因不符合暂予监外执⾏的罪犯,看守所或者监狱拒绝收监的,法院如何处理[第800号]凌万春、刘光普贩卖、制造毒品案——如何认定毒品共犯的地位、作⽤以及“制造”毒品⾏为。
中西方法律真实案例(3篇)
第1篇随着全球化的深入发展,中西方法律体系之间的交流与碰撞日益频繁。
本文将通过对两个真实案例的分析,对比中西方法律在处理相似问题时存在的差异,以期为理解中西法律文化提供参考。
一、案例一:中美“特斯拉自动驾驶致死案”美国案例:2018年,美国一名女性在驾驶特斯拉Model X汽车时,开启自动驾驶模式。
不幸的是,车辆在自动驾驶过程中与一辆大型卡车相撞,导致女性死亡。
此案引起了美国社会对自动驾驶汽车安全性的广泛关注。
在美国,此案首先由特斯拉公司承担初步调查。
特斯拉表示,根据车载摄像头和车载系统的数据,女性在事故发生前没有按下方向盘,可能是在自动驾驶模式下打瞌睡。
随后,美国国家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局(NHTSA)介入调查。
经过调查,NHTSA初步认定特斯拉自动驾驶系统存在缺陷,但并未确定特斯拉公司需承担全部责任。
随后,特斯拉与受害者家属达成和解,赔偿金额未公开。
中国案例:2021年,中国一名男性在驾驶蔚来ES8汽车时,开启自动驾驶模式。
不幸的是,车辆在自动驾驶过程中与一辆电动自行车相撞,导致男性死亡。
此案引起了中国公众对自动驾驶汽车安全的担忧。
在中国,此案由蔚来公司承担初步调查。
蔚来表示,根据车载摄像头和车载系统的数据,男性在事故发生前没有按下方向盘,可能是在自动驾驶模式下打瞌睡。
随后,中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等部门介入调查。
经过调查,中国监管部门初步认定蔚来自动驾驶系统存在缺陷,并对蔚来公司进行了行政处罚。
同时,蔚来与受害者家属达成和解,赔偿金额未公开。
对比分析:1. 调查主体不同:美国案例中,调查主体为NHTSA,而中国案例中,调查主体为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等部门。
这体现了中美两国在自动驾驶汽车监管方面的差异。
2. 责任认定不同:美国案例中,NHTSA初步认定特斯拉自动驾驶系统存在缺陷,但未确定特斯拉公司需承担全部责任。
而中国案例中,监管部门初步认定蔚来自动驾驶系统存在缺陷,并对蔚来公司进行了行政处罚。
最高院刑事审判参考案例501-600号指导案例争议焦点
最⾼院刑事审判参考案例501-600号指导案例争议焦点张帅岭律师,专做刑事业务,因为专业,所以卓越。
-183********[第501号]⾼国亮、李永望等贩卖、制造毒品案——加⼯、⽣产混合型毒品“⿇古”的⾏为能否认定为制造毒品罪[第502号]张威同挪⽤公款案——个⼈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借给其他单位使⽤,没有谋取个⼈利益的不构成挪⽤公款罪[第503号]王桂平以危险⽅法危害公共安全、销售伪劣产品、虚报注册资本案——向药品⽣产企业销售假冒的药品辅料的⾏为如何定性[第504号]冯留民破坏电⼒设备、盗窃案——结合司法解释看破坏电⼒设备罪与盗窃罪的竞合[第505号]尚知国等重⼤劳动安全事故案——重⼤劳动安全事故罪与重⼤责任事故罪出现竞合时应如何处理[第506号]赵东波、赵军故意杀⼈、抢劫案——预谋并实施抢劫及杀⼈灭⼝⾏为的应如何定性[第507号]王⽴刚等故意伤害案——如何区分故意伤害罪与寻衅滋事罪、聚众⽃殴罪[第508号]范军盗窃案——偷配单位保险柜钥匙秘密取⾛柜内的资⾦后,留⾔表明⽇后归还的⾏为仍然构成犯罪[第509号]夏某理等⼈敲诈勒索案——拆迁户以举报开发商违法⾏为为⼿段索取巨额补偿款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罪[第510号]马平华挪⽤公款案——国有企业改削过程中,原国企中国家⼯作⼈员的主体⾝份如何认定[第511号]张俊杰故意杀⼈案——同事间纠纷引发的杀⼈案件应慎⽤死刑[第512号]杨飞故意杀⼈案——对于被告⼈拒不认罪且⽆⽬击证⼈的案件,如何运⽤间接证据定案[第513号]程⽂岗等故意伤害案——共同犯罪案件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与部分被告⼈达成调解协议的如何处理[第514号]陆振泉强奸案——如何认定强奸致被害⼈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第515号]徐通等盗窃案——先前宣告的数个缓刑均符合撤销条件的,审判新罪的⼈民法院可以同时撤销缓刑[第516号]刘宏职务侵占案——⽤⼯合同到期后没有续签合同的情况下,原单位⼯作⼈员是否符合职务侵占罪的主体要件[第517号]张彪等寻衅滋事案——以轻微暴⼒强索硬要他⼈财物的⾏为如何定性[第518号]达⽡加甫⾮法出售珍贵、濒危野⽣动物制品案——出售野⽣动物保护法实施前已持有的雪豹⽪如何定罪处罚[第519号]李宁侵犯商业秘密案——如何认定侵犯商业秘密罪中的经营信息与重⼤损失[第520号]李洪⽣强迫交易案——使⽤暴⼒强⾏向他⼈当场“借款”并致⼈轻伤的如何定罪处罚[第521号]王乾坤故意杀⼈案——聚众⽃殴既致⼈死亡⼜致⼈轻伤的.如何定罪处罚[第522号]翁见武故意杀⼈案——被告⼈报警后⼜继续实施犯罪⾏为的,是否构成⾃⾸[第523号]陈⾦权故意杀⼈案——故意杀⼈案件能否由⼈民法院作为⾃诉案件直接受理李⼭中[第524号]索和平故意伤害案——故意伤害致死尊亲属的如何量刑[第525号]王秋明故意伤害案——被告⼈在案发后电话报警的⾏为是否成⽴⾃⾸[第526号]⽑君、徐杰⾮法侵⼊住宅案——⼊户盗窃财物数额未达到盗窃罪定罪标准,严重妨碍他⼈的居住与⽣活安宁的,可以按⾮法侵⼊住宅罪定罪处罚[第527号]詹伟东、詹伟京盗窃案——通过纺织品⽹上交易平台窃取并转让他⼈的纺织品出⼝配额牟利的⾏为如何定罪[第528号]武汉同济药业有限公司等四单位及孙伟民等⼈贩卖、运输、制遣、转移毒品案——不明知他⼈购买咖啡因是⽤于贩卖给吸毒⼈员的情况下,违规⼤量出售咖啡因的⾏为不构成贩卖毒品罪[第529号]吴杰、常佳平、信沅明等贩卖毒品案——如何区分贩毒⽹络中主要被告⼈的罪责[第530号]侯占齐、李⽂书、侯⾦⼭等⼈⾛私、贩卖毒品案——对家族式毒品共同犯罪中作⽤相对较⼩地位相对较低的主犯,可酌情从轻判处刑罚[第531号]赵扬运输毒品案——如何把握运输毒品罪适⽤死刑的⼀般标准[第532号]吉⽕⽊⼦扎运输毒品案——如何把握运输毒品案件中毒品数量与死刑适⽤的关系[第533号]李补都运输毒品案——被告⼈运输毒品数量⼤,但不排除受⼈雇佣的,如何量刑[第534号]王丹俊贩卖、制造毒品案——如何把握新型毒品案件的法律适⽤标准[第535号]李昭均运输毒品案——如何把握运输氟胺酮犯罪的死刑适⽤标准[第536号]赵敏波贩卖、运输毒品案——未进⾏毒品含量鉴定的新类型毒品案件应如何量刑[第537号]王佳友、刘泽敏贩卖毒品案——对有特情介⼊因素的案件如何量刑[第538号]申时雄、汪宗智贩卖毒品案——如何认定毒品犯罪案件中的数量引诱[第539号]马良波、魏正芝贩卖毒品案——被告⼈提供的在逃犯的藏匿地点与被告⼈亲属协助公安机关抓获该⼈的实际地点不⼀致的,能否认定为⽴功[第540号]张树林等⾛私、贩卖、运输毒品案——对有重⼤⽴功表现但罪⾏极其严重的被告⼈如何量刑李睿懿[第541号]吴乃亲贩卖毒品案——罪⾏极其严重,虽有重⼤⽴功,但功不抵罪,不予从轻处罚[第542号]贺建军贩卖、运输毒品案——保外就医期间再犯毒品犯罪的应当认定为毒品再犯[第543号]龙从斌贩卖毒品案——对毒品犯罪数量接近实际掌握的死刑适⽤标准,⼜系毒品再犯的,如何体现从重处罚[第544号]呷布⾦莫贩卖毒品案——对贩卖毒品数量刚达到死刑适⽤标准,但系毒品惯犯酌;如何量刑[第545号]依⽕挖吉、曲莫⽊加、俄⽊阿巫贩卖、运输毒品案——审理先归案被告⼈过程中,在逃的共同犯罪嫌疑⼈归案的,应如何处理[第546号]王会陆、李明等⼈贩卖、运输毒品案——共同犯罪中罪责相对较⼩但系毒品再犯的,亦应从严惩处[第547号]冯忠义、艾当⽣贩卖、运输毒品案——对同时为⾃⼰和他⼈运输毒品的被告⼈,应如何量刑[第548号]李良顺运输毒品案——被告⼈以⾼度隐蔽的⽅式运输毒品,但否认明知的,如何认定[第549号]龙正明运输毒品案——被告⼈到案后否认明知是毒品⽽运输的,如何认定其主观明知[第550号]周桂花运输毒品案——被告⼈以托运⽅式运输毒品的,如何认定其主观明知[第551号]闵光辉、马占霖、帕丽旦⽊·买森⽊贩卖毒品案——如何确定毒品犯罪案件的地域管辖[第552号]胡元忠运输毒品案——⼈“货”分离且被告⼈拒不认罪的,如何运⽤间接证据定案[第553号]李陵、王君亚等贩卖、运输毒品,⾮法买卖、运输枪⽀、弹药案——被告⼈到案后不认罪的,如何认定其犯罪事实[第554呼]房国忠故意杀⼈案——醉酒状态下实施犯罪,量刑时可否酌情考虑导致⾏为⼈醉酒的原因[第555号]胡忠、胡学飞、童峰峰故意杀⼈案——如何确定雇凶者与受雇者的罪责[第556号]刘宝利故意杀⼈案——如何认定被害⼈过错[第557号]林燕盗窃案——保姆盗窃主⼈财物后藏于房间是否构成盗窃既遂[第558号]李富盗窃案——开庭审理后发现检察机关起诉的案件系⾃诉案件的应当如何处理[第559号]贾志攀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案——虚假地震信息能否认定为虚假恐怖信息[第560号]卞长军等盗掘古墓葬案——盗掘古墓葬罪中主观认知的内容和“盗窃珍贵⽂物”加重处罚情节的适⽤[第561号]姚乃君等⾮法⾏医案——对罪证不⾜的刑事附带民事⾃诉案件可不经开庭审理直接驳回起诉[第562号]梁晓琦受贿案——收受⽆具体⾦额的会员卡、未出资⽽委托他⼈购买股票获利是否认定为受贿[第563号]张群⽣滥⽤职权案——国家机关⼯作⼈员以单位名义擅⾃出借公款给其他单位使⽤造成巨⼤损失的⾏为如何定罪[第564号]周新桥等⾮法经营案——刑法修正案颁布实施前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法经营期货业务的⾏为是否构成⾮法经营罪[第565号]闫光富故意杀⼈案——犯罪嫌疑⼈在公安机关通知后到案,但在公安机关掌握部分证据后始供述的,不能认定为⾃⾸[第566号]⼘⽟华、郭⾂故意杀⼈、抢劫案——共同抢劫中故意杀⼈案件的认定和处理[第567号]陈玲、程刚故意伤害案——⽗母为教育孩⼦⽽将孩⼦殴打致死的如何定罪量刑[第568号]张化故意伤害案——聚众⽃殴致⼈死亡的应如何定罪[第569号]韩霖故意伤害案——如何认定防卫过当[第570号]⽩宇良、肖益军绑架案——绑架罪未完成形态的区分[第571号]李彬、袁南京、胡海珍等绑架、⾮法拘禁、敲诈勒索案——帮⼈“讨债”参与绑架,与⼈质谈好“报酬”后将其释放,事后索要“报酬”的如何定罪处罚[第572号]⼨跃先抢劫案——死刑案件如何切实贯彻证据裁判原则[第573号]刘珍⽔侵占案——涉众型刑事⾃诉案件可以进⾏合并审理[第574号]杨培珍挪⽤公款案——利⽤职务便利将关系单位未到期的银⾏承兑汇票背书转让⽤于清偿本单位的债务,同时将本单位等额的银⾏转账⽀票出票给关系单位的⾏为,不构成挪⽤公款罪[第575号]杨辉、⽯磊等破坏电⼒设备案——盗窃电⼒设备过程中,以暴⼒⼿段控制⽆抓捕意图的过往群众的不构成抢劫罪[第576号]刘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未遂的应依何标准进⾏处罚[第577号]谭某合同诈骗案——业务员冒⽤公司名义与他⼈签订合同违规收取货款的⾏为如何定性[第578号]沈容焕合同诈骗案——涉外刑事案件中境外证据的审查与认定[第579号]吴⾦义故意杀⼈案——物证提取不全或来源不清案件的证据审查[第580号]虞正策强奸、抢劫案——在⼊户强奸过程中临时起意劫取财物的,能否认定为“⼊户抢劫”[第581号]龚⽂彬等抢劫、贩卖毒品案——诈骗未得逞后以暴⼒⼿段取得财物的如何定性[第582号]杨聪慧、马⽂明盗窃机动车号牌案——以勒索钱财为⽬的盗窃机动车号牌的如何定罪处罚[第583号]杨飞侵占案——如何理解和认定侵占罪中的“代为保管他⼈财物”[第584号]周⼩华受贿案——特定关系⼈在受贿案件中的认定问题[第585号]蒋勇、唐薇受贿案——如何认定国家⼯作⼈员与特定关系⼈的共同受贿⾏为[第586号]孙伟铭以危险⽅法危害公共安全案——醉酒驾车连续冲撞致多⼈伤亡的,如何定罪处罚[第587号]李跃等以危险⽅法危害公共安全案——在城市主⼲路采⽤故意驾驶机动车撞击他⼈车辆制造交通事故的⼿段勒索钱财的⾏为如何定罪[第588号]胡斌交通肇事案——超速驾车撞死⼈⾏道内⾏⼈的如何定罪量刑[第589号]冯⽀洋等嫖宿幼⼥案——对嫖宿幼⼥罪如何进⾏审查认定[第590号]张世明抢劫案——⾮同案共犯供述的证明⼒认定[第591号]王微、⽅继民诈骗案——将他⼈⼿机号码⾮法过户后转让获取钱财⾏为如何定性[第592号]许实义贩卖、运输毒品案——毒品犯罪被告⼈主观明知的认定[第593号]彭佳升贩卖、运输毒品案.——因运输毒品被抓获后⼜如实供述司法机关未掌握的贩卖毒品罪⾏不构成⾃⾸[第594号]廖常伦贪污、受贿案——村民⼩组长在特定情形下属于“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员”[第595号]张留群受贿案——村民组组长依法从事公务的认定[第596号]法院裁定终结执⾏被执⾏⼈龙⾦罚⾦案——刑法第五⼗三条规定的罚⾦减免程序如何操作[第597号]訾北佳损害商品声誉案——如何认定损害商品声誉罪中的“他⼈”[第598号]张东⽣故意杀⼈案——被告⼈具备⾃⾸要件,其亲属不配合抓捕的不影响⾃⾸的成⽴[第599号]杨淑敏故意杀⼈案——在被告⼈翻供的情况下如何根据供证关系定案[第600号]闫⼦洲故意伤害案——将正在实施盗窃的犯罪分⼦追打致死的⾏为如何量刑。
最高院刑事审判参考案例1201-1300号指导案例争议焦点
最⾼院刑事审判参考案例1201-1300号指导案例争议焦点张帅岭律师,专做刑事业务,因为专业,所以卓越。
-183********[第1201号]李智豪抢劫案【裁判要旨】:转化型抢劫的“当场”,是指盗窃、诈骗、抢夺罪的现场,在现场或者刚⼀离开现场就被⼈及时发觉⽽⽴即追捕的过程中,也可视为现场的延伸。
根据有关刑法理论及实践掌握,准确理解这⾥的“当场”,应当综合考虑以下三个⽅⾯:时空的接续性、先后⾏为的关联性、追捕事态的继续性。
因此,只要被告⼈始终在视线范围之内,追捕⾏为⼀直处于持续状态,那么就视为案发现场⼀直在延长,截获被告⼈的地⽅就可以视为“当场”。
[第1202号]赵宏铃等盗窃案【裁判要旨】:⾏为⼈⾮法侵⼊景点检售系统修改门票的⾏为,符合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构成要件。
同时,⾏为⼈窃取数额巨⼤的景点门票收益的⾏为,⼜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
⾏为⼈⼀⾏为触犯两罪名,应当择⼀重罪处罚。
[第1203号]林在清等⼈诈骗案【裁判要旨】:事先⽆明确的犯罪意思联络,但为诈骗犯罪分⼦提取赃款并获利,根据其所处的⽣活环境以及被告⼈的个⼈认知⽔平,其是知道也应当知道诈骗上线所实施犯罪⾏为过程中,⾏为⼈的⾏为属于诈骗犯罪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只是诈骗犯罪中分⼯不同⽽已,应当以诈骗共犯论处。
[第1204号]龙某某拒不执⾏判决案【裁判要旨】:认定“有能⼒执⾏”的时间从判决、裁定⽣效时起算,不限于执⾏期间或刑事案件审理期间。
“有能⼒执⾏”是客观事实,不以⾏为⼈的主观认识为要件,且不受执⾏情况的制约。
“有能⼒执⾏”既包括有可供全部执⾏的财产,也包括部分执⾏能⼒。
【第1205号】⽥井伟、谭亚琼⽣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品案【裁判要旨】:违反国家⾷品安全管理法律规定,违反⾷品安全标准,超限量滥⽤⾷品添加剂亚硝酸钠的⾏为构成⽣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品罪。
【第1206号】林垦、⾦敏隐匿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法持有枪⽀、弹药案【裁判要旨】:为了逃避有关监督检查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实施的隐匿,才可能构成会计法意义上的“隐匿”。
刑事案件中法定减轻、从轻情节和酌定情节有哪些?
刑事案件中法定减轻、从轻情节和酌定情节有哪些?一、刑事犯罪法定减轻、从轻情节1、特殊主体(1)未成年人犯罪: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的,在量刑时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完全丧失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为无刑事责任能力人,其实施犯罪行为不负刑事责任)(3)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2、犯罪预备、中止或未遂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自首《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典型的自首包括两个条件,一是主动投案,二是入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另外有一些行为虽然严格来讲不符合自首的特征,但法律也将其视为自首。
(1)被采取强制措施(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2)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并且能够如实交待主要犯罪事实的,可以视为自首:①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②犯罪嫌疑人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电投案的;③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④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⑤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3)交通肇事后一般不逃逸即可视为自首,包括留在现场等候处理或者为抢救伤员离开事故现场。
共同犯罪的犯罪嫌疑人除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外,还必须如实供述同案犯的罪行;如果犯罪嫌疑人实施了多起犯罪行为,但只如实供述所犯数罪中部分犯罪的,只对如实供述部分犯罪的行为认定为自首。
最高院刑事审判参考案例401-500号指导案例争议焦点
最⾼院刑事审判参考案例401-500号指导案例争议焦点张帅岭律师,专做刑事业务,因为专业,所以卓越。
[第401号]魏建军抢劫、放⽕案——抢劫过程中致⼈重伤昏迷,⼜放⽕毁灭罪证致⼈窒息死亡的,是抢劫致⼈死亡还是故意杀⼈[第402号]范昌平抢劫、盗窃案——死刑缓期执⾏期间发现漏罪被判决后仍决定执⾏死刑缓期⼆年执⾏的是否需要重新核准[第403号]王贺军合同诈骗案——以签订虚假的⼯程施⼯合同为诱饵骗取钱财的⾏为是诈骗罪还是合同诈骗罪[第404号]陆惠忠、刘敏⾮法处置扣押的财产案——窃取本⼈被司法机关扣押财物的⾏为如何处理[第405号]宋光军运输毒品案——因同案犯在逃致被告⼈在共同犯罪中地位、作⽤不明的应慎⽤死刑[第406号]刘某挪⽤公款案——国有公司长期聘⽤的管理⼈员是国有公司中从事公务的⼈员还是受国有公司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员[第407号]⽅俊受贿案——国家⼯作⼈员以“劳务报酬”为名收受请托⼈财物的应认定为受贿[第408号]陈卫国、余建华故意杀⼈案——对明显超出共同犯罪故意内容的过限⾏为应如何确定罪责[第409号]王兴佰、韩涛、王永央故意伤害案——共同故意伤害犯罪中如何判定实⾏过限⾏为[第410号]蔡世祥故意伤害案——虐待过程中⼜实施故意伤害⾏为致⼈死亡的如何定罪[第411号]何荣华强奸、盗窃案——如何理解“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其他罪⾏”[第412号]张泽容、屈⾃强盗窃案——盗窃定期存单从银⾏冒名取款的⾏为如何定性[第413号]练永伟等贩卖毒品案——如何区分犯罪集团和普通共同犯罪[第414号]⽥嫣、崔永林等贩卖毒品案——犯罪分⼦亲属代为⽴功的能否作为从轻处罚的依据[第415号]孙贤⽟交通肇事案——交通肇事逃离现场后⼜投案⾃⾸的⾏为能否认定“肇事逃逸”[第416号]蓑⼝义则⾛私⽂物案——⾛私古脊椎动物、古⼈类化⽯的⾏⼒应以⾛私⽂物罪定罪处罚,⾛私古脊椎动物、古⼈类化⽯以外的其他古⽣物化⽯的⾏为不能以⾛私⽂物罪定罪处罚[第417号]谭慧渊、蒋菊⾹侵犯著作权案——对于司法解释是否需要适⽤从旧兼从轻原则[第418号]张勇故意伤害案——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民事部分的诉讼时效如何计算[第419号]王艳重婚案——恶意申请宣告配偶死亡后与他⼈结婚的⾏为构成重婚罪[第420号]孟动、何⽴康盗窃案——如何认定⽹络盗窃中电⼦证据效⼒和盗窃数额[第421号]贺淑华⾮法⾏医案——产妇在分娩过程中因并发症死亡,⾮法⾏医⼈对其死亡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第422号]王铮贪污、挪⽤公款案——已办理退休⼿续依然从事公务的国家⼯作⼈员仍构成挪⽤公款罪主体[第423号]林永杰、卢志强⾛私普通货物案——⾛私仿真枪犯罪案件中的有关鉴定和计税依据问题[第424号]张北海等⼈贷款诈骗、⾦融凭证诈骗案——伪造企业⽹上银⾏转账授权书骗取资⾦的⾏为如何定罪处罚[第425号]李路军⾦融凭证诈骗案——⾦融机构⼯作⼈员利⽤⼯作之便,以换折⽅式⽀取储户资⾦的⾏为构成盗窃罪还是⾦融凭证诈骗罪[第426号]王珂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蔡明喜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案——刑法第⼆百⼆⼗七条中的“其他有价票证”如何认定[第427号]张超群、张克银盗窃案——窃取他⼈挖掘机电脑主板后向被害⼈索取钱财的⾏为如何定罪处罚[第428号]罗扬⾮法处置查封的财产案——明知房产被依法查封⽽隐瞒事实将房产卖与他⼈并收取预付款的⾏为如何定性[第429号]孟⼴超医疗事故案——具有执业资格的医⽣根据民间验⽅、偏⽅制成药物诊疗,造成就诊⼈死亡的⾏为如何定性[第430号]王某贩卖毒品案——对以⾮常规形式存在的毒品应如何定性及对涉及多种类毒品的犯罪案件如何量刑[第431号]彭崧故意杀⼈案——被告⼈吸⾷毒品后影响其控制、辨别能⼒⽽实施犯罪⾏为的,是否要承担刑事责任[第432号]杨某某故意伤害案——明知先⾏⾏为会刭发危害后果⽽不予以防⽌的⾏为构成故意犯罪[第433号]李明故意伤害案——为预防不法侵害⽽携带防范性⼯具能否阻却正当防卫的成⽴[第434号]赵⾦明等故意伤害案——持⼑追砍致使他⼈泅⽔逃避导致溺⽔死亡的如何定罪[第435号]胡经杰、邓明才⾮法拘禁案——为寻找他⼈⽽挟持⼈质的⾏为构成何罪[第436号]粟君才等抢劫、⾮法持有枪⽀案——为抢劫⽽携带枪⽀,抢劫中未使⽤枪⽀的,不是持枪抢劫[第437号]周建龙盗窃案——向被害⼈投案的⾏为是否认定为⾃⾸[第438号]陈佳嵘等贩卖、运输毒品案——协助司法机关稳住被监控的犯罪嫌疑⼈是否构成⽴功[第439号]韩正连故意杀⼈案——如何认定交通肇事转化为故意杀⼈的主观故意[第440号]韩宜过失致⼈死亡案——⽆充分证据证实伤害⾏为与伤害后果有因果关系的,不能认定成⽴故意伤害罪[第441号]⾕贵成抢劫案——如何把握转化抢劫犯罪既遂未遂的区分标准[第442号]焦军盗窃案——剥夺政治权利执⾏期间重新犯罪如何计算未执⾏完毕的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第443号]张舒娟敲诈勒索案——利⽤被害⼈年幼将其哄骗⾄外地继⽽敲诈其家属钱财的能否构成绑架罪[第444号]肖芳泉辩护⼈妨害作证案——辩护⼈妨害作证罪中的“证⼈”是否包括被害⼈[第445号]廖渭良等⾮法占⽤农⽤地、⾮法转让⼟地使⽤权案——⾮法占⽤园地、改变园地⽤途的能否以⾮法占⽤农⽤地罪定罪处罚[第446号]顾荣忠挪⽤公款、贪污案——由国有公司负责⼈⼝头提名、⾮国有公司聘任的管理⼈员能否以国家⼯作⼈员论[第447号]樟树市⼤京九加油城、黄春发等偷税案——⾏为⼈购进货物时应当取得增值税专⽤发票⽽未索要,销售货物后没有按照增值税征管规定纳税,从⽽偷逃应纳税款的,在计算偷祝数额时,应当减除按照增值税征管规定可以申报抵扣的税额[第448号]古展群等⾮法经营案——如何认定⾮法买卖、运输盐酸氯胺酮注射液⾏为的性质[第449号]余华平、余后成被控故意杀⼈案——如何把握故意杀⼈案件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第450号]蒋勇、李刚过失致⼈死亡案——如何区分共同间接故意杀⼈与过失致⼈死亡[第451号]黄艺等诈骗案——设置圈套诱⼈参赌,以打假牌的⽅式“赢取”他⼈钱财的⾏为构成赌博罪还是诈骗罪[第452号]贺豫松职务侵占案——临时搬运⼯窃取铁路托运物资构成盗窃罪还是职务侵占罪[第453号]张建国贩卖毒品案——如何理解和把握刑事诉讼法第四⼗六条关于“没有被告⼈供述,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有罪和处以刑罚”的规定[第454号]陈焕林等挪⽤资⾦、贪污案——⽆法区分村民委员会⼈员利⽤职务之便挪⽤款项性质的如何定罪处罚[第455号]张俊等⾛私普通货物案——单位责任⼈员在实施单位犯罪的同时,其个⼈⼜犯与单位犯罪相同之罪的,应数罪并罚[第456号]杨永胜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未遂的是否作为犯罪处理[第457号]宗爽合同诈骗案——以签订出国“聘请顾问协议书”为名骗取他⼈钱财的⾏为如何定性[第458号]吕升艺故意杀⼈案——最⾼法院复核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量刑适当,但定罪不准的,可以直接改判罪名并核准死刑[第459号]杜益忠故意伤害致⼈死亡案——共同故意伤害致⼈死亡案件中,被告⼈如实供认公安机关没有掌握的其致⼈死亡的关键情节,是否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第460号]陈建伍盗窃案——盗窃邮政局⾦库中存放的邮政储汇款是否构成盗窃⾦融机构[第461号]王⼀辉、⾦珂、汤明职务侵占案——利⽤职务便利盗卖单位游戏“武器装备”的⾏为如何定罪处罚[第462号]⾼建华等贪污案——使⽤公款购买房屋构成贪污的,犯罪对象是公款还是房屋[第463号]庄⽊根、刘平平、郑斌⾮法买卖枪⽀、贩卖毒品案——⾮法买卖抢⽀时以毒品冲抵部分价款⾏为如何定性[第464号]⽥成志集资诈骗案——亲属提供线索抓获犯罪嫌疑⼈的能否认定⾃⾸[第465号]刘兵故意杀⼈案——如何认定⾃动投案中的“形迹可疑”[第466号]韩维等抢劫案——⾮法进⼊他⼈共同租住的房屋抢劫是否属于“⼊户抢劫”[第467号]张正权等抢劫案——如何正确认定犯罪预备[第468号]沈利潮抢劫案——⾏政拘留期间交代犯罪⾏为的能否认定⾃⾸[第469号]苏同强、王男敲诈勒索案——如何理解与认定刑法第⼗九条规定的“盲⼈”犯罪[第470号]马平、沈建萍受贿案——以房产交易形式收受贿赂的犯罪数额认定问题[第471号]潘儒民、祝素贞、李⼤明、龚嫒洗钱案——上游犯罪⾏为⼈尚未定罪判刑的如何认定洗钱罪[第472号]张国涛信⽤卡诈骗案——如何认定信⽤卡诈骗罪中的信⽤卡范围[第473号]谈⽂明等⾮法经营案——擅⾃制作⽹络游戏外挂出售牟利构成犯罪的应当如何适⽤法律——如何处理因恋爱⽭盾激化引发的故意杀⼈犯罪[第475号]颜克于等故意杀⼈案——“见死不救”能否构成犯罪[第476号]赵春昌故意杀⼈案——如何认定“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的⾃⾸[第477号]王国全抢劫案——如何认定抢劫致⼈死亡[第478号]马索英、杨保全拒不执⾏判决、裁定案——如何理解拒不执⾏判决、裁定罪中的“致使判决、裁定⽆法执⾏”[第479号]徐开雷保险诈骗案——被保险车辆的实际所有⼈利⽤挂靠单位的名义实施保险诈骗⾏为的,构成保险诈骗罪[第480号]李春伟、史熠东抢劫案——未成年⼈犯罪,法定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也可以适⽤免予刑事处罚[第481号]⼸喜抢劫案——在意图抢劫他⼈数额巨⼤财物的过程中致⼈轻伤,但未抢得财物的,是否认定为“抢劫数额巨⼤”[第482号]王建利等抢劫案——对抢劫国家⼆级以上⽂物的应如何量刑[第483号]马俊、陈⼩灵等盗窃、隐瞒犯罪所得案——在盗窃实⾏犯不知情的情况下,与销赃⼈事先约定、事后出资收购赃物的⾏为是否构成盗窃共犯[第484号]虞秀强职务侵占案——利⽤代理公司业务的职务之便将签订合同所得之财物占为已有的,应定职务侵占罪还是合同诈骗罪[第485号]孙⽴平等盗掘古墓葬案——如何认定盗掘古墓葬罪中的既遂和多次盗掘[第486号]朱海斌等制造、贩卖毒品案——制造毒品失败的⾏为能否认定为犯罪未遂[第487号]姚凯⾼利转贷案——套取银⾏的承兑汇票是否属于套取银⾏信贷资⾦[第488号]惠庆祥等⾮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如何认定⾮法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第489号]陈宗纬、王⽂泽、郑淳中⾮法经营案——超越经营范围向社会公众代理转让⾮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是否构成犯罪[第490号]肖明明故意杀⼈案——在盗窃过程中为灭⼝杀害被害⼈的应如何定性[第491号]侯吉辉、匡家荣、何德权抢劫案——在明知他⼈抢劫的情况下,于暴⼒⾏为结束后参与共同搜取被害⼈财物的⾏为如何定罪量刑[第492号]朱影盗窃案——对以盗窃与诈骗相互交织的⼿段⾮法占有他⼈财物的⾏为应如何定性——保外就医期间重新犯罪的如何计算前罪未执⾏的刑罚[第494号]余志华诈骗案——将租赁来的汽车典当不予退还的⾏为构成诈骗罪[第495号]谭荣财、罗进东强奸、抢劫、盗窃案——强迫他⼈性交、猥亵供其观看的⾏为如何定性[第496号]俞志刚绑架案——绑架犯罪⼈绑架他⼈后⾃动放弃继续犯罪的如何处理[第497号]何永国抢劫案——审理共同犯罪案件后到案被告⼈时,对先到案共犯⼈的⽣效裁判⽂书所采信的证据如何质证[第498号]卞修柱抢劫案——对推卸责任型翻供如何进⾏审查判断[第499号]吴灵⽟等抢劫、盗窃、窝藏案——揭发型⽴功中“他⼈犯罪⾏为”的认定[第500号]赵廷贵贩卖毒品案——贩卖含量极低的海洛因针剂,如何认定毒品数量并适⽤刑罚。
《刑事审判参考》1054个指导案例分类索引(总则篇)
正文分类索引目录一、犯罪(刑法第13条~31条)(一)刑事责任1.犯罪主体2.刑事责任年龄3.未成年人4.精神状态5.正当防卫、紧急避险、意外事件(二)犯罪的停止形态——预备、未遂和中止1.预备2.未遂3.中止(三)共同犯罪(四)单位犯罪二、刑罚(一)死刑(二)其他刑罚三、刑罚的具体运用(第61条~89条)(一)自首(二)立功(三)累犯(四)数罪并罚(五)缓刑(六)减刑、假释和时效一、犯罪(刑法第13条~31条)(一)刑事责任1.犯罪主体【第51号】王卫明强奸罪——丈夫可否成为强奸罪的主体?【第186号】李刚等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案——执行法官能否成为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的主体?【第283号】周兆钧被控非法行医案——如何正确把握非法行医罪的主体要件?【第296号】曾劲青、黄剑新保险诈骗、故意伤害案——保险诈骗罪主体、犯罪形态的认定?【第320号】杨志华企业人员受贿案——筹建中的企业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索取财物的能否以企业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第422号】王铮贪污、挪用公款案——已办理退休手续依然从事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仍构成挪用公款罪主体【第510号】马平华挪用公款案——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原国企中国家工作人员的主体身份如何认定【第516号】刘宏职务侵占案——用工合同到期后没有续签合同的情况下,原单位工作人员是否符合职务侵占罪的主体要件【第608号】李万、唐自成受贿案——国有媒体的记者能否构成受贿罪的主体【第676号】邱进特等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售假公司”能否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第725号】上海新客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王志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依法成立的一人公司能否成为单位犯罪主体【第726号】周敏合同诈骗案——如何理解和把握一人公司单位犯罪主体的认定【第777号】王伟华抢劫案——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能否成为转化型抢劫罪的犯罪主体【第827号】许俊伟、张建英合同诈骗案——“继续追缴”涉案财物执行主体和执行程序【第842号】王艳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在传销案件中如何认定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主体及罪名如何适用新【第939号】徐国桢等私分国有资产案——在仅能由单位构成犯罪的情形下,能否认定非适格主体与单位构成共犯【第998号】朱朝春虐待案——夫妻离婚后仍然共同生活的,属于虐待罪犯罪主体构成要件中的“家庭成员”2.刑事责任年龄【第280号】李尧强奸案——与未满刑事责任年龄的人轮流强奸同一幼女是否成立轮奸?【第659号】伍金洪、黄南燕绑架案——户籍证明与其他证据材料互相矛盾时,如何认定被告人的年龄【第684号】郭永明等绑架案——户籍登记与其他证据之间存在矛盾,如何准确认定被告人的年龄【第707号】沈同贵受贿案——阻止他人犯罪活动,他人因未达刑事责任年龄而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行为人的阻止行为仍构成立功【第851号】乔某诈骗案——公安机关的户籍材料存在重大瑕疵的,如何认定被告人犯罪时的年龄【第1013号】熊海涛盗窃案——明知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人正在盗卖他人或者自己家中财物,仍然上门帮助转移并予以收购的,如何定性3.未成年人【第184号】扎西达娃等抢劫宁——对罪行极其严重的未成年犯罪人能否判处无期徒刑?【第480号】李春伟、史熠东抢劫案——未成年人犯罪,法定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也可以适用免予刑事处罚【第777号】王伟华抢劫案——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能否成为转化型抢劫罪的犯罪主体【第981号】刘某强奸案——对未成年人与幼女正常交往过程中自愿发生性关系案件的政策把握与缓刑适用【第1002号】李某甲等寻衅滋事案——未成年人多次强取其他未成年人少量财物的案件如何处理4.精神状态【第49号】李典故意杀人案——限制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杀人如何处罚?【第152号】阿古敦故意杀人案——对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应如何处罚?【第353号】范尚秀故意伤害案——对精神病人实施侵害行为的反击能否成立正当防卫【第919号】叶丹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因吸毒长期处于精神障碍状态,在病情缓解期再次吸毒并驾驶机动车,致使发生交通事故的,如何认定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能力以及主观罪过【第927号】杜成军故意杀人案——在严重暴力犯罪案件中,对具有轻度精神障碍,认识和控制能力所受影响不大的被告人,是否可以不从轻处罚【第976号】马艳雷强制医疗案——如何把握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的具体条件5.正当防卫、紧急避险、意外事件【第40号】叶永朝故意杀人案——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的正当防卫权应如何理解与适用?【第138号】张建国故意伤害案——互殴停止后又为制止他方突然袭击而防卫的行为是否属于正当防卫?【第295号】王仁兴破坏交通设施案——不履行因紧急避险行为引起的作为义务可以构成不作为犯罪?【第297号】赵泉华被控故意伤害案——正当防卫仅致不法侵害人轻伤的不负刑事责任?【第346号】朱家平过失致人死亡案——如何区分疏忽大意的过失与意外事件【第353号】范尚秀故意伤害案——对精神病人实施侵害行为的反击能否成立正当防卫【第363号】周文友故意杀人案——如何理解正当防卫中“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第433号】李明故意伤害案——为预防不法侵害而携带防范性工具能否阻却正当防卫的成立(二)犯罪的停止形态——预备、未遂和中止1.预备【第139号】黄斌等抢劫(预备)案——犯罪预备行为应如何认定及处理?【第296号】曾劲青、黄剑新保险诈骗、故意伤害案——保险诈骗罪主体、犯罪形态的认定?【第467号】张正权等抢劫案——如何正确认定犯罪预备【第643号】夏洪生抢劫、破坏电力设备案——骗乘出租车欲到目的地抢劫因惟恐被发觉而在中途放弃的,能否认定为抢劫预备阶段的犯罪中止?为逃匿而劫取但事后予以焚毁的机动车辆能否计入抢劫数额【第949号】刘星抢劫案——在犯罪预备阶段单独停止犯罪,未积极阻止同案犯继续实施犯罪,也未有效防止共同犯罪结果发生的,能否成立犯罪中止2.未遂【第36号】罗登祥抢劫、故意杀人、脱逃(未遂)案——对在抢劫过程中杀人(致人死亡)的案件如何定罪处刑?【第37号】胡斌、张筠筠等故意杀人、运输毒品(未遂)案——误认尸块为毒品而予以运输的行为应如何定罪?【第132号】曹成金故意杀人案——间接故意犯罪是否存在未遂形态?【第242号】王元帅、邵文喜抢劫、故意杀人案——犯罪中止与犯罪未遂的区别?【第281号】唐胜海、杨勇强奸案——轮奸案件中一人强奸既遂一人未遂的应如何处理?【第296号】曾劲青、黄剑新保险诈骗、故意伤害案——保险诈骗罪主体、犯罪形态的认定?【第299号】王建平绑架案——杀害被绑架人未遂的,是否属于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杀害被绑架人的”情形?【第321号】穆文军抢劫案——盗窃未遂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能否构成抢劫罪【第441号】谷贵成抢劫案——如何把握转化抢劫犯罪既遂未遂的区分标准【第456号】杨永胜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未遂的是否作为犯罪处【第486号】朱海斌等制造、贩卖毒品案——制造毒品失败的行为能否认定为犯罪未遂【第576号】刘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未遂的应依何标准进行处罚【第649号】詹群忠等诈骗案——利用手机群发诈骗短信,后因逃避侦查丢弃银行卡而未取出卡内他人所汇款项,能否认定为诈骗罪的未遂形态【第657号】覃玉顺强奸、故意杀人案——对罪行极其严重的故意杀人未遂犯,能否适用死刑立即执行【第687号】杨飞飞、徐某抢劫案——转化型抢劫犯罪是否存在未遂【第883号】农海兴组织他人偷越国境案——被组织者在偷越国境线过程中被抓获的,能否认定组织者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犯罪未遂【第931号】王海涛等组织出卖人体器官案——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既、未遂以及情节严重如何认定【第947号】孙家洪、濮剑鸣等绑架、抢劫、故意杀人案——在绑架案件中,能否仅依据行为人对被害人实施了人身控制行为就认定其具有“以勒索财物为目的”以及绑架罪中的“情节较轻”是否包括未遂情节【第964号】郭春故意杀人案——如何认定故意杀人未遂情形下行为人的主观心态【第1020号】王新明合同诈骗案——在数额犯中,行为既遂部分与未遂部分并存且分别构成犯罪的,如何准确量刑【第1031号】凌文勇组织他人偷越边境、韦德其等运送他人偷越边境案——如何区分组织他人偷越边境罪与运送他人偷越边境罪以及如何认定运送他人偷越边境罪既未遂形态【第1047号】花荣盗窃案——入户盗窃既未遂形态如何认定以及盗窃过程中群众在户外监视是否意味着被害人未失去对财物的控制3.中止【第128号】张烨等强奸、强制猥亵妇女案——如何认定共同犯罪的中止?【第199号】黄土保等故意伤害案——如何认定教唆犯的犯罪中止?【第242号】王元帅、邵文喜抢劫、故意杀人案——犯罪中止与犯罪未遂的区别?【第296号】曾劲青、黄剑新保险诈骗、故意伤害案——保险诈骗罪主体、犯罪形态的认定?【第601号】朱高伟强奸、故意杀人案——中止犯罪中的“损害”认定【第611号】李官容抢劫、故意杀人案——对既具有自动性又具有被迫性的放弃重复侵害行为,能否认定犯罪中止【第643号】夏洪生抢劫、破坏电力设备案——骗乘出租车欲到目的地抢劫因惟恐被发觉而在中途放弃的,能否认定为抢劫预备阶段的犯罪中止?为逃匿而劫取但事后予以焚毁的机动车辆能否计入抢劫数额【第750号】韩江维等抢劫、强奸案——指认被害人住址并多次参与蹲守,但此后未参与实施抢劫的,是否属于犯罪中止【第949号】刘星抢劫案——在犯罪预备阶段单独停止犯罪,未积极阻止同案犯继续实施犯罪,也未有效防止共同犯罪结果发生的,能否成立犯罪中止(三)共同犯罪【第21号】罗辉等犯侵占案——公司职员利用职务之便,内外勾结骗取公司代管的客户保证金的行为,应如何适用法律?【第22号】汪某等犯侵占案——企业聘用的合同工人勾结外部人员,利用工作上的便利,盗窃企业财物的行为应如何定罪?【第29号】陈贵杰等贪污案——银行临时工与外部人员勾结监守自盗应如何定罪?【第30号】苟兴良等贪污、受贿案——具有两种不同特定身份的人共同实施侵吞企业财产、收受他人财物的行为应如何定罪处罚?【第52号】高金有盗窃案——外部人员与银行工作人员勾结窃取银行现金的行为如何定性?【第66号】姚伟林、刘宗培、庄晓华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案——举报同案犯并如实交代自己参与共同犯罪的事实的应否认定为自首?【第93号】陈维仁等脱逃案——无罪被错捕羁押的人伙同他人共同脱逃是否构成脱逃罪?【第125号】刘忠伟私分国有资产案——集体私分国有资产行为与共同贪污行为如何区分?【第128号】张烨等强奸、强制猥亵妇女案——如何认定共同犯罪的中止?【第140号】陈家鸣等盗窃、销赃案——如何认定事前通谋的盗窃共犯?【第168号】刘岗、王小军、庄志德金融凭证诈骗案——犯罪故意内容不一致的能否构成共同犯罪?【第189号】郭玉林等抢劫案——在共同抢劫中,部分行为人引起的致人重伤、死亡后果,其余未在现场的行为人应否对此后果承担责任?【第230号】苗振经抢劫案——被告人在被执行死刑前交代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伙同他人共同犯罪事实的应如何处理?【第232号】普宁市流沙经济发展公司等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单位共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如何定罪处罚?【第244号】张某某抢劫、李某盗窃案——盗窃共同犯罪中部分共犯因为抗拒抓捕当场实施暴力转化为抢劫罪,其他共犯也随之转化?【第254号】冉国成、冉儒超、冉鸿雁故意杀人、包庇案——如何理解和认定事前通谋的共同犯罪?【第278号】宋东亮、陈二永强迫交易、故意伤害案——在共同强迫交易过程中,一人突然持刀重伤他人,对其他参与共同强迫交易的被告人应如何定罪处罚?【第305号】马汝方等贷款诈骗、违法发放贷款、挪用资金案——单位与自然人共同实施贷款诈骗行为的罪名适用?【第313号】杨代芳贪污、受贿案——私分国有资产与共同贪污的区分?【第347号】乌斯曼江、吐尔逊故意伤害案——没有共同犯罪故意不构成共同犯罪【第348号】耿万红故意伤害案——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能否独立参加附带民事诉讼;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应否被列为附带民事诉讼的共同被告人【第351号】陈宝林等赌博案——网络赌博中“开设赌场”的行为及相关共犯的认定【第374号】吕卫军、曾鹏龙运输毒品案——如何准确区分共犯与同时犯【第380号】王建辉、王小强等故蒽杀人、抢劫栗——对共同故意杀人致人死亡的多名主犯如何区别量刑【第387号】王世清票据诈骗、刘耀挪用资金案——勾结银行工作人员使用已贴现的真实票据质押贷款的行为如何处理【第388号】于爱银、戴永阳故意杀人案——受杀人犯指使将小孩带离现场能否构成共犯【第395号】滕开林、董洪元强奸案——通奸后帮助他人强奸是否构成共犯【第405号】宋光军运输毒品案——因同案犯在逃致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地位、作用不明的应慎用死刑【第408号】陈卫国、余建华故意杀人案——对明显超出共同犯罪故意内容的过限行为应如何确定罪责【第409号】王兴佰、韩涛、王永央故意伤害案——共同故意伤害犯罪中如何判定实行过限行为【第413号】练永伟等贩卖毒品案——如何区分犯罪集团和普通共同犯罪【第450号】蒋勇、李刚过失致人死亡案——如何区分共同间接故意杀人与过失致人死亡【第459号】杜益忠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案——共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案件中,被告人如实供认公安机关没有掌握的其致人死亡的关键情节,是否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第483号】马俊、陈小灵等盗窃、隐瞒犯罪所得案——在盗窃实行犯不知情的情况下,与销赃人事先约定、事后出资收购赃物的行为是否构成盗窃共犯【第491号】侯吉辉、匡家荣、何德权抢劫案——在明知他人抢劫的情况下,于暴力行为结束后参与共同搜取被害人财物的行为如何定罪量刑【第497号】何永国抢劫案——审理共同犯罪案件后到案被告人时,对先到案共犯人的生效裁判文书所采信的证据如何质证【第513号】程文岗等故意伤害案——共同犯罪案件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与部分被告人达成调解协议的如何处理【第530号】侯占齐、李文书、侯金山等人走私、贩卖毒品案——对家族式毒品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对较小地位相对较低的主犯,可酌情从轻判处刑罚【第545号】依火挖吉、曲莫木加、俄木阿巫贩卖、运输毒品案——审理先归案被告人过程中,在逃的共同犯罪嫌疑人归案的。
要求从轻处罚情况说明
要求从轻处罚情况说明【实用版5篇】篇1 目录一、引言二、什么是从轻处罚三、从轻处罚的适用情况四、从轻处罚的法律依据五、从轻处罚的案例分析六、结论篇1正文一、引言在法律领域中,对于违法行为的处理,除了惩罚之外,还有一种方式是“从轻处罚”。
那么,究竟什么是从轻处罚?它适用于哪些情况?又有哪些法律依据呢?本文将就从轻处罚情况进行详细的说明。
二、什么是从轻处罚从轻处罚,顾名思义,就是在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时,考虑到某些特殊情况,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进行减轻。
它旨在实现法律的公正和人性化,让违法者既能够受到应有的惩罚,又能够有机会改正错误。
三、从轻处罚的适用情况从轻处罚主要适用于以下几种情况:1.自首情况:如果违法行为人能够在被发现前主动投案自首,那么法律将对其从轻处罚。
2.立功表现:如果违法行为人在被查处后,能够积极配合执法部门,提供重要线索,帮助侦破案件,那么也将被视为有立功表现,从而获得从轻处罚。
3.初犯情况:对于初次违法的个体,法律也会从轻处罚,以期给予其改过自新的机会。
四、从轻处罚的法律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对于从轻处罚的情况有明确的规定。
例如,在刑法第六十七条中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此外,刑法还对立功表现和初犯情况进行了相应的规定。
五、从轻处罚的案例分析以某盗窃案为例,犯罪嫌疑人张某在实施盗窃行为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考虑到张某是初犯,且有自首情节,对其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六、结论总的来说,从轻处罚是法律对人性的关爱,是给予违法行为人改过自新的机会。
但是,这并不意味着违法行为可以不受惩罚。
篇2 目录一、引言二、我国法律对从轻处罚的规定三、从轻处罚的适用情况四、从轻处罚的案例分析五、结论篇2正文【引言】在法律制度中,对于一些特殊情况的处理,我国法律规定了从轻处罚的制度。
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参考案例选编
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参考案例选编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4.02.27•【分类】其他正文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参考案例选编人民法院案例库收录经最高人民法院审核认为对类案具有参考示范价值的案例,旨在最大限度发挥权威案例促进法律正确统一适用、促进深化诉源治理等效能,更好服务司法审判、公众学法、学者科研、律师办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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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选取10件参考案例。
案例目录1.唐某华、杨某祥正当防卫案——正当防卫时间条件、限度条件的把握2.邢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二审程序中适用企业合规整改的考量3.广东某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案——环境监测中介机构弄虚作假行为的定性4.李某强制猥亵案——胁迫未成年人网络裸聊构成强制猥亵罪5.牟某某虐待案——“虐待家庭成员”的具体认定6.沙某诉袁某探望权纠纷案——丧子老人可对孙子女“隔代探望”7.沙某诉安徽某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在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支持购买者惩罚性赔偿请求8.李某艳诉北京某科技公司劳动争议案——劳动者利用社交媒体“隐形加班”的认定9.南京某股权投资合伙企业诉房某某、梁某某等上市公司股份回购合同纠纷案——投资人和上市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签订的与股票市值挂钩的回购条款应认定无效10.四川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诉山东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等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技术秘密侵权案中共同故意侵权的认定及责任承担案例一唐某华、杨某祥正当防卫案——正当防卫时间条件、限度条件的把握关键词刑事故意伤害罪正当防卫时间条件限度条件基本案情2017年12月13日0时许,被告人唐某华的妻妹周某会、姐姐刘某书,在贵州省贵阳市东客站附近,为唐某华经营的旅店招揽客人。
丁某平及其堂弟丁某万醉酒路经该地,调戏周某会遭到斥责,二人不顾刘某书的阻拦,连续殴打周某会。
刑法情节中轻微认定标准是什么
刑法情节中轻微认定标准是什么在现实社会中,我们发现我国《刑法》对犯罪情节作出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者,则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由主管部门予以⾏政处罚或者⾏政处分。
那么,怎么认定情节轻微呢?店铺⼩编在下⽂为你具体介绍。
刑法情节中轻微认定标准是什么我国《刑法》规定“情节显著轻微”、“情节较轻”和“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情节恶劣”、“情节特别恶劣”等各种不同的犯罪情节。
情节轻微,⼀般指犯罪⼿段上、⾏为、⽅法、对象、动机、犯罪后的态度、后果、对侵害后的赔偿、被害⼈的谅解程度等或是刚达到犯罪起点的。
综合有关理论与实践,判断犯罪情节的轻重,应从以下⼏个⽅⾯把握:1、犯罪的时间和地点。
任何犯罪都是在⼀定的时间和地点实施的。
在通常情况下,时间和地点并不影响犯罪的成⽴。
但是,时间和地点往往反映⾏为本⾝的危害程度。
如:在战时的某些犯罪⾏为的社会危害性⽐平时严重得多;在受灾地区进⾏盗窃等犯罪活动⽐在⼀般地区危害性更⼤。
2、犯罪的⼿段和⽅法。
在⼀般情况下,⾏为⼈⽤什么样的⼿段和⽅法实施犯罪,对犯罪构成并⽆影响,但⼿段特别残忍、⽅法⽐较狡猾的犯罪,则情节必然严重。
如⾮法拘禁他⼈,⼜有殴打、侮辱情节的,情节就⽐较严重。
3、犯罪的动机。
故意犯罪的动机都是不良的,但却有程度的差异。
如:出于报复或栽赃陷害的动机,就是属于特别恶劣的情节;出于贪财动机的杀⼈,⽐因受迫害和侮辱为保护⾃⼰或他⼈的合法权益,⼀时激愤的杀⼈严重;出于追求腐化堕落或贪图享受⽽贪污,⽐为了缓和家庭暂时的经济困难⽽贪污的情节恶劣。
4、犯罪的结果和后果。
情节的轻重也反映在⾏为直接造成的损害结果及其引起的危害后果的⼤⼩上。
显然,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的⽐数额较⼩的严重;杀害多⼈⽐杀害⼀⼈严重;强奸多次⽐⼀次严重。
5、犯罪对象的具体情况。
犯罪对象是犯罪⾏为直接作⽤的具体物或具体⼈。
对象的具体情况不同,也反映出社会危害性的⼤⼩。
根据法律原则审判的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张伟,女,30岁,某市居民。
被告李明,男,32岁,某市居民。
双方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李晓。
2015年,张伟与李明因性格不合,感情破裂,决定离婚。
在离婚过程中,双方就财产分割问题产生争议,遂诉至法院。
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张伟与李明婚后共同财产包括:1. 房产一套,位于本市某区,价值200万元,其中首付款80万元,贷款120万元;2. 车辆一辆,价值30万元;3. 存款50万元;4. 证券投资账户,市值20万元;5. 家用电器、家具等动产,价值10万元。
双方对房产、车辆、存款、证券投资账户的财产分割没有异议,但对于家用电器、家具等动产的分割存在争议。
张伟认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她为家庭付出了大量的劳动,应当对这部分财产享有一定的份额。
而李明则认为,这些动产是夫妻共同财产,应当按照各自贡献进行分割。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1. 家用电器、家具等动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2. 如果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何确定分割比例。
三、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1.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2. 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应当遵循公平、合理原则,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3. 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四、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家用电器、家具等动产系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在分割这部分财产时,应当考虑双方的贡献、子女的权益等因素。
1. 张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承担了家庭的主要家务劳动,对家庭的贡献较大,故法院认为张伟对这部分财产享有一定的份额;2. 李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承担了家庭的经济来源,对家庭的贡献也较大,故法院认为李明对这部分财产也享有一定的份额;3. 考虑到子女的权益,法院决定将这部分财产按照7:3的比例分割,即张伟享有70%的份额,李明享有30%的份额。
五、判决结果1. 房产一套归李明所有,李明一次性支付张伟80万元;2. 车辆一辆归李明所有;3. 存款50万元归李明所有;4. 证券投资账户市值20万元归李明所有;5. 家用电器、家具等动产价值10万元,按照7:3的比例分割,张伟享有7万元,李明享有3万元。
要求从轻处罚情况说明
要求从轻处罚情况说明摘要:一、引言二、轻处罚的定义和作用三、轻处罚情况的具体说明1.轻微违法行为2.初次违法且情节较轻3.自觉悔过并积极改正4.社会危害性较小四、轻处罚的实施程序五、轻处罚的意义和价值六、结论正文:作为一名职业写手,今天我将为大家详细解读轻处罚的情况说明。
轻处罚作为一种柔性执法手段,在我国法律体系中扮演着重要角色。
它既能有效维护社会秩序,又能给予违法行为人以改过自新的机会。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轻处罚的定义和作用。
轻处罚是指在查处违法行为时,对于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不大的案件,依据法律规定,采取较轻的处罚措施。
轻处罚的作用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教育违法者,使其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改正;二是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三是营造和谐的社会氛围。
接下来,我们来看一下轻处罚情况的具体说明。
1.轻微违法行为:对于一些轻微的违法行为,如乱丢垃圾、随地吐痰等,执法部门可以采取批评教育、责令改正等方式进行轻处罚。
2.初次违法且情节较轻:对于初次违法且情节较轻的当事人,可以依据法律规定,给予轻处罚。
这样的做法有助于引导当事人自觉遵守法律,减少再次违法的可能性。
3.自觉悔过并积极改正:对于违法后自觉悔过并积极改正的当事人,执法部门可以考虑采取轻处罚。
这样既能体现法律的威严,又能给予当事人改正错误的机会。
4.社会危害性较小:对于社会危害性较小的违法行为,执法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给予轻处罚。
这种方式有助于减轻社会负担,提高执法效率。
接下来,我们来了解一下轻处罚的实施程序。
轻处罚的实施应当遵循以下步骤:一是调查取证,确定违法行为的基本情况;二是根据法律规定和案件具体情况,判断是否适用轻处罚;三是依法作出轻处罚决定,并通知当事人;四是监督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五是跟踪评估当事人的改正情况,确保其不再违法。
轻处罚的意义和价值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有利于违法行为人的改过自新,减少再次犯罪的可能性;二是有利于提高执法部门的执法效能,减轻社会管理成本;三是有利于构建和谐社会,提高社会公众的法律意识。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三十四批指导性案例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三十四批指导性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22.02.21•【分类】其他正文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三十四批指导性案例仇某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案(检例第136号)【关键词】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情节严重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旨】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中的“英雄烈士”,是指已经牺牲、逝世的英雄烈士。
在同一案件中,行为人所侵害的群体中既有烈士,又有健在的英雄模范人物时,应当整体评价为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的行为,不宜区别适用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和侮辱罪、诽谤罪。
《刑法修正案(十一)》实施后,以侮辱、诽谤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的行为,情节严重的,构成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
行为人利用信息网络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引起广泛传播,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
英雄烈士没有近亲属或者近亲属不提起民事诉讼的,检察机关在提起公诉时,可以一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基本案情】被告人仇某,男,1982年出生,南京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2020年6月,印度军队公然违背与我方达成的共识,悍然越线挑衅。
在与之交涉和激烈斗争中,团长祁发宝身先士卒,身负重伤;营长陈红军、战士陈祥榕突入重围营救,奋力反击,英勇牺牲;战士肖思远突围后义无反顾返回营救战友,战斗至生命最后一刻;战士王焯冉在渡河支援途中,拼力救助被冲散的战友脱险,自己却淹没在冰河中。
边防官兵誓死扞卫祖国领土,彰显了新时代卫国戍边官兵的昂扬风貌。
同年6月,陈红军、陈祥榕、肖思远、王焯冉被评定为烈士;2021年2月,中央军委追授陈红军“卫国戍边英雄”荣誉称号,追记陈祥榕、肖思远、王焯冉一等功,授予祁发宝“卫国戍边英雄团长”荣誉称号。
2021年2月19日上午,仇某在卫国戍边官兵英雄事迹宣传报道后,为博取眼球,获得更多关注,在住处使用其新浪微博账号“辣笔小球”(粉丝数250余万),先后发布2条微博,歪曲卫国戍边官兵祁发宝、陈红军、陈祥榕、肖思远、王焯冉等人的英雄事迹,诋毁、贬损卫国戍边官兵的英雄精神。
【案例解析】坚守法定证明标准,避免无辜的人因认罪认罚被错误定罪
【案例解析】坚守法定证明标准,避免无辜的人因认罪认罚被错误定罪撰稿: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王杨审编: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杨立新来源:《刑事审判参考》第127集指导案例第1411号张某利出售出入境证件案——案件的证明标准不因被告人认罪认罚而降低一、基本案情被告人张某利,男,1972年xx月xx日出生。
2018年1月18日被逮捕,同年12月11日被取保候审。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利犯出售出入境证件罪,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鉴于张某利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张某利有期徒刑七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本案。
被告人张某利在审查起诉阶段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认可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
张某利对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在法院送达起诉书副本及开庭审理过程中均表示认可,其辩护律师亦对本案作罪轻辩护。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人张某利出售的是办理商务签证时所需的材料商务邀请函,该文件不属于刑法规定的出入境证件,其行为可能不构成犯罪,遂决定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本案。
经审理查明:2017年7月,被告人张某利以“黑龙江省利足对外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的名义,以1600卢布向他人出售以商务洽谈为申请签证理由的邀请函。
后他人持张某利出具的邀请函在我国驻俄罗斯联邦共和国哈巴罗夫斯克领馆为乌克兰籍人员安德鲁、亚娜(中文译名)申请了商务签证,安德鲁、亚娜持上述商务签证入境我国并在刘某娟等人的安排下,在北京市朝阳区朋恩幼儿园非法从事劳务工作。
张某利后被抓获归案。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认为,本案证据仅能证明被告人张某利出售的是办理商务签证时所需的材料——商务邀请函,该文件本身不属于刑法规定的出入境证件,张某利的行为不构成出售出入境证件罪。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1月2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认为,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刑事审判参考第100集目录
刑事审判参考第100集目录一、指导案例1、(第1019号)杨治山内幕交易案《第100集》——如何理解内幕交易犯罪案件中的“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主要罪行”-------------------------------------------------------1 2、(第1020号)王新明合同诈骗案《第100集》——在数额犯中,行为既遂部分与未遂部分并存且分别构成犯罪的,如何准确量刑----------------------------------------------8 3、(第1021号)钟小云非法经营案《第100集》——未经许可经营现货黄金延期交收业务的行为如何定性----21 4、(第1022号)尹宝书故意杀人案《第100集》——如何理解和适用审判的时候已满75周岁的人一般不判处死刑的法律规定--------------------------------------------------27 5、(第1023号)李某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案《第100集》——一审判处被告人死缓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仅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出上诉的情形,对刑事部分应当适用何种程序审理-----------------------------------------------------------32 6、(第1024号)李万华故意杀人、盗窃案《第100集》——对无法排除其他人作案可能的案件能否核准死刑---------38 7、(第1025号)钟兆桂、伍斯云等故意伤害案《第100集》——原判因错误认定被告人具有自首或者立功情节而减轻处罚的,重审纠正后能否据此加重被告人的刑罚-------------438、(第1026号)肖胜故意伤害案《第100集》——因不满医院治疗效果而持刀伤害医护人员的,如何定性--48 9、(第1027号)沈青鼠、王威盗窃案《第100集》——刑罚执行期间发现漏罪,判决作出时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的情况如何处理-----------------------------------------------52 10、(第1028号)王雲盗窃案《第100集》——刑罚执行期间发现漏罪,判决作出时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的情况如何处理-----------------------------------------------57 11、(第1029号)乐姿等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按《第100集》——在无法准确认定经济损失、用户数量的情况下,如何认定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后果严重”------------------------61 12、(第1030号)韩亚泽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第100集》——上游犯罪尚未依法裁判,但查证属实的,是否影响对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认定-------------------------------------- 67 13、(第1031号)凌文勇组织他人偷越边境、韦德其等运输他人偷越边境案《第100集》——如何区分组织他人偷越边境罪与运送他人偷越边境罪以及如何认定运送他人偷越边境罪既未遂形态--------------72 14、(第1032号)聂凯凯容留他人吸毒案《第100集》——旅馆经营者发现客人在房间内吸毒不予制止,是否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78 15、(第1033号)叶布比初、跑次此尔走私、贩卖、运输毒品案《第100集》——毒品犯罪中,有地位、作用突出的嫌疑人在逃的,是否影响对被告人死刑的适用-----------------------------------------83 16、(第1034号)姚某贩卖毒品案《第100集》——不满18周岁的人因毒品犯罪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其再次实施毒品犯罪的,是否能够认定为毒品再犯--------91 17、(第1035号)李梦杰、刘辉贩卖毒品案《第100集》——立功等从轻处罚事实的认定是适用严格证明标准还是优势证明标准------------------------------------------------------- 97 18、(第1036号)诛莎菲贩卖毒品案《第100集》——被告人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但同案犯未被作为犯罪处理的,能否认定被告人构成立功--------------------------103 19、(第1037号)杨文博非法持有毒品案《第100集》——因形迹可疑被盘查时发现持有可疑物品,在带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时如实供述了非法持有毒品事实的,是否成立自首----111 二、立法、司法规范全国人大常委会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第100集》-----------------------------116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其理解与适用《第100集》-------------------------------------------126 最高人民法院1、关于发布第九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第100集》---------1622、关于办理死刑复核案件听取辩护律师意见的办法《第100集》-1873、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十一批)的决定《第100集》----------------------------------------------189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案财物管理规定》的通知《第100集》-------------------------------------------------------------192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第100集》-20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安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禁止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和“伪基站”设备的规定《第100集》----------------------------------------------213三、刑事政策1、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公报《第100集》---------------------------------------------------------------2172、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第100集》---------------------------------------------------------------224 四、经验交流全国法院刑事审判庭调查评比工作总结报告《第100集》-245五、实务探讨1、对我国违法所得没收程序若干问题的思考《第100集》-2552、共同犯罪人之间相互窝藏、包庇的,是否以窝藏、包庇罪定罪处罚《第100集》------------------------------------------2643、非法持有毒品罪的司法疑难问题探析《第100集》---268六、大案传真周建华受贿案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第100集》-------------281 《刑事审判参考》第1-100集指导案例索引《第100集》--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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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参考案例:从轻情节的证明标准从轻情节的证明标准▍文韩锋王星光▍来源《刑事审判参考》总第100集▍作者单位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点击上方蓝色字体“悄悄法律人”关注本公号把握一线刑事资讯。
一、基本案情?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梦杰,男,1980年7月6日出生,无业。
2013年3月30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逮捕。
?原审被告人刘辉,男,1991年4月9日出生,无业。
2013年3月30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逮捕。
?江苏省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李梦杰、刘辉犯贩卖毒品罪,向南长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梦杰于2013年2月20日晚,经与杜枫事先电话联系交易毒品后,指使被告人刘辉至无锡市第三人民医院附近的建设银行门口,向杜枫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9余克。
被告人李梦杰得款人民币4500元。
?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梦杰、刘辉结伙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情节严重,二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贩卖毒品罪。
在共同犯罪中,李梦杰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刘辉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李梦杰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李梦杰、刘辉到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
综合李梦杰、刘辉的犯罪情节和量刑情节,南长区人民法院决定对李梦杰从重处罚,对刘辉减轻处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之规定,以贩卖毒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李梦杰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判处被告人刘辉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李梦杰提出上诉。
上诉理由是:李梦杰在2013年2月25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当晚便在公安民警的控制下电话联系了原审被告人刘辉,得知刘辉在无锡市马山镇的红灯笼网吧上网,即将该线索告知民警。
民警查询到该网吧地址后即前往红灯笼网吧将刘辉抓获。
李梦杰的行为应当构成立功。
?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2013年2月20日晚,上诉人李梦杰经与杜枫事先电话联系交易毒品后,指使原审被告人刘辉至无锡市第三人民医院附近的建设银行门口,向杜枫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9余克。
同月25日,无锡市公安局南长分局金匮派出所民警在五星家园182号602室抓获了李梦杰。
当晚,在民警的控制下,李梦杰与刘辉通话,得知刘辉在无锡马山的红灯笼网吧上网,即将该线索告知民警。
民警查询到该网吧地址后即前往红灯笼网吧将刘辉抓获。
?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虽然上诉人李梦杰在一审时未提出有协助抓获同案犯的意见,但根据二审查明的事实,应当认定李梦杰归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获了原审被告人刘辉,具有立功情节。
理由是:(1)上诉人李梦杰二审庭审时供称其归案当晚在与刘辉的通话中,刘辉告知其在马山的红灯笼网吧上班,其将该线索告知了民警。
该供述亦得到了刘辉二审当庭供述的印证。
(2)在二审审理过程中,公安机关出具《情况说明》证明公安机关系通过李梦杰手机中存储的刘辉QQ号码采用技侦手段抓获了刘辉,但公安机关既未提供QQ号码,又未提供相关审批手续。
故该《情况说明》证明的内容,法院不予采信。
(3)李梦杰与刘辉二审庭审时的供述能够相互印证,而公安机关出具的《案件的侦破、揭发经过》和《情况说明》与李梦杰、刘辉的供述相互矛盾,且无其他证据印证。
根据现行司法解释的规定,应当认定李梦杰确有立功表现,对李梦杰在原判量刑的基础上可以从轻处罚。
综上,原审判决的审判程序合法,对李梦杰的定罪正确,对原审被告人刘辉的定罪正确、量刑适当,但鉴于上诉人李梦杰确有立功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之规定,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如下:?1.维持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2013)南刑初字第104号刑事判决对原审被告人李梦杰的定罪部分以及对原审被告人刘辉的定罪量刑部分,撤销对原审被告人李梦杰的量刑部分。
?2.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梦杰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二、主要问题?立功等从轻处罚事实的认定是适用严格证明标准还是优势证明标准??三、裁判理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及精神,犯罪分子提供犯罪后掌握的同案犯的藏匿地址,司法机关据此抓捕同案犯的,应当认定为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同案犯,构成立功。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上诉人李梦杰是否提供了原审被告人刘辉的藏匿地址,以及司法机关是否是根据李梦杰提供的线索抓捕了刘辉。
一种意见认为,李梦杰并未提供刘辉的具体藏匿地址,司法机关抓捕刘辉主要是通过相关的技术侦查手段。
其理由是,司法机关出具的《案件的侦破、揭发经过》和《情况说明》充分证明了刘辉的归案情况,且上述书证的证明力大于当事人供述的证明力,李梦杰提出的构成立功的上诉理由不应予以采信。
另一种意见认为,李梦杰构成立功。
其理由是,李梦杰的上诉事实和证据得到刘辉当庭供述的印证,而公安机关的材料前后不一,且尚有明显疑点无法排除,认定构成立功证据的证明力大于否定其的证明力。
根据优势证据的证明标准,应当认定李梦杰构成立功。
?我们同意后一种观点。
具体分析如下:?(一)立功等从轻处罚事实的认定可以采用自由证明,而非一律适用最严格证明犯罪事实包括定罪事实与量刑事实,后者又包括不利于被告人的从重量刑事实和有利于被告人的从宽量刑事实。
立功属于有利于被告人的量刑事实。
传统的刑事证据理念及相关规则主要是针对定罪问题而确立,以对法院定罪活动加以限制和约束为目标。
基于此,诉讼活动中要求严格坚持无罪推定原则,赋予公诉方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责任,并为这种证明确立了最高的证明标准,即严格证明。
但是,当讨论具体个案中的量刑事实时,默认前提是该被告人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不宜再将严格证明应用于所有量刑事实,特别是从轻处罚事实。
?就量刑事实而言,囿于控辩双方向法庭提供的量刑信息的不全面、不客观,甚至各方基于本方的诉讼利益,可能向法庭提供虚假或者不可靠的量刑证据,法庭据此作出的量刑裁判往往会过分偏重或者偏轻,导致量刑裁决的不公正。
为了最大限度降低潜在的量刑失衡风险,真正实现罪责刑相适应,在相应司法理念指导下,法庭对量刑事实的证明应当区别对待。
具体而言,对于由控诉机关提供的从重量刑事实的证明,从限制国家司法权的理念出发,仍应坚持适用最严格的证明标准;而被告方提供的从轻、减轻等有利于被告人量刑事实的证明,本着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对此类量刑事实应当允许进行自由证明;质言之,在证据种类、提出和调查方式上不应进行苛刻要求,对于用于证明有利于被告人量刑事实的证据的证明能力不应作严格的限制。
如证据种类方面,不局限于法定证据种类,对于有关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民意的反映材料等也可纳入考量范畴;提出和调查方式方面,不拘泥于证据来源的方式,如通过查阅卷宗或者电话询问的方式取得的材料也可作为对被告人量刑的依据。
?立功作为有利于被告人的重要量刑情节之一,其认定当然亦应采用自由证明的方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对被告人从重处罚,应当适用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
”然而,《解释》对被告人从轻、减轻等有利于被告人的量刑事实并未规定最严格的证明标准,从体系解释的逻辑脉络分析,可反向推论对此类事实可以不适用最严格证明标准。
?(二)立功等从轻处罚事实的认定可以适用优势证明标准?自由证明与严格证明的区别除了上文提及的证据种类、提出和调查方式外,另一显著区别在于两者的证明标准不同,即严格证明适用“排除合理怀疑”的通常标准,而自由证明则适用优势证明标准。
换言之,相对于严格证明适用的“排除合理怀疑”等证明标准而言,自由证明中判断证据指向的事实是否存在的标准是“盖然性”。
之所以如此,是因为严格证明适用于定罪和从重量刑场合,这些场合中承担证明责任的主要是控诉机关,从无罪推定理念和控诉机关掌握大量司法权力的现实出发,如若不适用上述标准,可能导致国家权力的滥用,直接损害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而自由证明适用于有利于被告人的量刑场合,如果对有利于被告人的量刑情节一律要求严格证明,就会导致取证能力较弱的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所获证据被采信的可能性大大降低,不利于对被告人合法权益的保障。
因此,无论是严格证明中的通常标准还是自由证明中的优势标准,蕴含的价值取向均是对被告人权益的保障,两者有异曲同工之妙。
?司法实践中,诸如立功等有利于被告人的量刑情节,通常由被告方提出。
相应地,被告方通常会承担主要的证明责任。
具体而言,被告方的这种证明责任需要达到优势证据的程度,并在达到这一程度之后,将证明责任再次转移给公诉方。
公诉方此时要承担证明该项量刑情节不成立的责任,并需达到优势证据的程度。
在被告方与公诉方的证明势均力敌的情况下,法庭通过对控辩双方量刑证据的权衡,最终裁断哪一方的证明达到了相对优势的程度。
换言之,在存在两种相反的事实认定的可能下,只要其中一种事实存在的可能性具有证据上的相对优势,也就是相对另一种事实存在的可能性而言,该种事实成立的可能性更大一些,那么,法庭就该确信该种事实的成立,并将其作为裁判的依据。
?本案中,上诉人李梦杰为证明其有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同案犯的行为,向法庭提供了抓捕前其与同案犯的通话记录,据此证实其通过电话确定了同案犯的具体藏匿地址,并将该地址及时告知了公安机关。
此时的证明责任已经转移至公诉方。
公诉方为了证明李梦杰不构成立功,向法庭提交了由公安机关出具的《案件的侦破、揭发经过》和《情况说明》。
该三份材料虽然均否认李梦杰有提供同案犯具体藏匿地址的行为,始终坚持同案犯的落网是公安机关运用技术侦查手段所致,但具体细节描述前后不一,特别是关于通过同案犯QQ 锁定其藏匿地址的证明无法得到相关证据的证实。
相反,同案犯刘辉的供述证实,其在与李梦杰通话过程中曾将自己所处详细位置告知李梦杰,后被公安机关抓获。
法庭综合衡量后,认为李梦杰的上诉理由能够得到同案犯供述的印证,相对于公安机关出具的《案件的侦破、揭发经过》和《情况说明》,可信度更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