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美国专利保护的类型和客体

论美国专利保护的类型和客体
论美国专利保护的类型和客体

论美国专利保护的类型和客体

世界各国都是依据本国的实际情况来制定专利法的。美国专利保护的类型包括发明专利、外观设计专利、植物专利3种:保护的主题常见的有方法、机器、产品、物质组合物4种。但随着科技和社会的发展,事实上的保护主题不断扩展,几乎是无所不包。美国专利实行先发明制。

一、美国专利制度的历史沿革

1787年,美国在其宪法第1条第8款第(8)项制定了“版权与专利权”条款,并以此确定了专利法的立法宗旨:为了促进实用技术的发展,国会有权保障发明者在有限的期限内,就其各自的发明享有专有权利。美国也是世界上将“版权专与利权”条款写入宪法的为数不多的国家之一。1790年,美国在其制定的第一部专利法中规定,没有公知公用的实用的方法、产品、引擎、机器和设计,以及上述客体之改进可以授予专利权,且专利权的保护期限自授权之日起14年。由国务卿、国防部长和司法部长组成的委员会审查和确定有关“发明”是否“足够实用和足够重要”,并以此作为专利的审查标准。

1793年,美国对专利法进行如下修改。①将审查制改为注册制;②重新确立专利权的保护客体为没有公知公用的,实用的方法、机器、产品、物质组合物,以及上述客体的改进;③同时结合一些典型判例,构成美国专利法的基本框架。

1836年,美国对其专利法进行了第一次全面修订,不仅恢复了审查制和获得专利权的审查标准,即所述发明应具有“足够实用和足够重要”的审查标准,并设立专利局及相关的审查程序。

1952年,美国对专利法进行第二次全面修订,并一直沿用至今。虽然其间对其进行过多次局部修改,但一直保持其基本构架。因此,1952年专利法也称为现代专利法,被编辑到美国法典第35编,称为Title 35of the U,S,C,或35U,S,C,1 952年美国专利法最为重要的变化,就是在新颖性判断的基础上增加了创造性标准,规定要获得专利权,一项发明不仅应当是过去所不曾有过的,还必须对于普通技术人员来说是非显而易见(nonobviousness)的。本次修订不仅首次将创造性或非显而易见性引入专利法,也使美国成为世界各国中第一个在专利法中规定创造性标准的国家。在该部法律的规范下,美国法院不再以“发明”一词作为授予专利权的条件,并规定一项发明是否具备创造性与作出发明的方式无关。此外,本次修订还重新编排专利法的条文,将法院判例和专利局决定所认可的一些原则纳入专利法中,界定了直接侵权、引诱侵权、协助侵权等概念。尽管如此,美国高院直到1966年才在Graham V.John Deere一案中对新的创造性标准进行了解释,从而真正完成了专利审查标准的转变。

此后,国会几乎每年都对专利法进行一些小的修改。如1981年1月27日对专利法进行了一次较大的补充修订1984年设立了专利权保护期延长法,规定对药品和有关产品的专利保护期可适当延长;1994年设立了《乌拉圭回合协议法》,将专利保护期限由“自授权之日起17年”改为“自申请日起20年”;1999年设立了《美国发明人保护法》(AIPA),不仅将“完全审查制”改为“早期公开、延迟审查制”,还增加了降低专利申请费和维持费、保证发明人专利保护期等内容。

总之,美国为了强化专利制度所提供的知识产权保护,进行了一系列制度创新。这些变革使美国的专利制度不断发展完善,并保持极高的灵活性和有效性,为美国技术创新活动产生了巨大的促进作用,创造了美国在国际市场中新的竞争优势。

二、专利保护类型

在美国,专利保护类型包括发明专利、外观设计专利和植物专利3种。

1.发明专利

发明专利(Utility Patent),又称实用专利。35U,S,C,101规定了可获得专利权的客体范围:凡发明或发现任何新颖而适用的方法、机器、产品、物质组合物或其任何新颖而适用的改进者,可以按照本编规定的条件和要求取得专利权。其中,所谓“方法”是指方法、技艺或制法,也包括对已知的方法、机器、制造品、物质组合物或材料的新的利用;所谓“机器”是指零件或成分构成的工具,并可以产生一定的效果;所谓“产品”是指一切人工或机器加工材料而形成的物品:所谓“物质组合物”是指两种或更多种物品采用化学方法或机械方法合成的物品,如气体、液体、粉末、固体等。

2.外观设计专利

1842年,美国将外观设计纳入专利法的保护范围,称其为外观设计专利(Design Patent)。35U,S,C,171定义了外观设计专利标准:任何人发明制造品的新颖、独创和装饰性的外观设计,均可按照本编规定的条件和要求取得对于该项外观设计的专利权。可见,美国外观设计专利强调制造品外观的装饰性(美感)、新颖性(原创性)和非显而易见性,但没有规定实用性。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期限为自申请日起14年。

3.植物专利

美国对植物或植物新品种的品种权保护和专利保护大致历程如下。1892年,美国国会提出过授予与植物相关的发明专利权的议案,但在通过1930年的植物专利法之前,有两个原因阻碍了植物发明获得专利。一是当时普遍认为,植物包括人工育种的植物,是天然产物,不属于专利法保护的对象;二是认为植物不满足专利法第1 12条第1款有关“书面描述”的要求。但在注意到以上两原因的同时,美国国会也考虑到植物育种者对社会作出的贡献,尤其是对农业方面的巨大贡献,认为有必要通过法律的形式承认植物育种者所创造的产物已远不再是天然产物。因此,美国国会在1930年通过了Townsend-Purnell植物专利法案(Plant Patent Act)共4条,后被收编为35U,S,C,专利法的第161~164条(其中第161条在1954年9月3日作过修改)。该法在1930年5月23日由当时的总统Hoover签署生效,也是世界上第一个授予植物育种者专利权的立法。

1952年颁布的35U,S,C,161规定了植物专利(PlantPatent),又称植物发明专利(Utility Patent for Plant)的判断标准:任何人发明或发现和利用无性繁殖培植出任何独特而新颖的植物品种,包括培植出的变形芽、变体、杂交以及新发现的种子苗(但不包括由块茎繁殖的植物,或在非栽培状态下发现的植物),可以按照本编所规定的条件和要求取得对该植物的专利权。1952年专利法不仅规定了植物新

品种的新颖性、显著的特征、非显而易见和无性繁殖等特点,也不排除对种子、植物、植物组织培养物等主题给予专利保护。可见,1930年专利法和1952年专利法只对无性繁殖的植物品种提供专利保护,是与当时认为无性繁殖是育种者能够确保其繁殖的植物在各个方面与其亲本一致的唯一方式的育种水平相适应的。

但在1930年至1970年期间,植物育种技术发展很快,有性繁殖纯系植物在技术上已经成为可能,应对有性繁殖的植物品种也给予法律保护。1961年,主要由欧洲国家建立了保护植物新品种国际联盟(UPOV),缔结了“保护植物新品种国际公约”(UPOVC)以对植物新品种提供保护。受这些因素的影响,美国国会在1975年通过了植物品种保护法(The Plant Variety Protection Act,PVPA)。该法案不仅对有性繁殖和块茎繁殖的植物(即由种子长出的植物)新品种提供一种类似于专利的保护,而且规定了植物新品种应具有显著性、一致性、稳定性等特点,还规定植物新品种的保护期一般为20年,属于树木和藤本的植物新品种的保护期则为25年,但不对真菌和微生物提供保护。另外,在PVPA实施中,美国专利局已对大量的植物杂交方法授予专利保护,而这些方法专利中也包括许多对专利方法获得的产品(即杂交植物本身)的权利要求,并作为杂交方法的一部分而受到保护。

在1985年的Ex Parte Hibberd案中,美国专利与商标局的专利申诉与冲突委员会裁定,不管是无性繁殖的植物还是有性繁殖的植物都是美国专利法第101条规定的实用发明专利的法定主题。换而言之,美国专利法第101条不排除对种子、植物、植物组织培养物的保护。即在美国,植物或植物新品种可由专利法与植物专利法、植物品种保护法对其实现交叉保护,且并不互相排斥。

三、专利保护客体

35U.S.C.101确定了美国专利保护的法定主题:“凡发明或发现任何新颖而实用的方法、机器、产品、物质组合物,或其新颖而实用之改进者,可按本法所规定的条件和要求获得专利”。可见,方法(process)、机器(machine)、产品(manufacture)和物质组合物(composition of matter)是目前美国专利法规定的4种常见保护客体。虽然在美国的成文法典中没有关于不授权主题的法律规范,更多关于保护客体的规范来自判例法。

1.关于微生物的专利保护

1980年,美国最高法院受理了Diamond v,Chakrabarty(查克拉巴蒂)案,并在1981年作出重要判决,判定通过改变细菌基因方法获得的人造微生物可以获得专利权。在此案的审理中,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确立了如下原则,即专利权可授予“阳光之下凡人为之物(Patentable subject matter should include anything under the sun that is made byman”),并被后来无数判例所引用,对美国扩大可获得专利保护主题的范围起了重要的推动作用。虽然Chakrabarty案针对微生物,但其意义超越了微生物。美国不仅由此开启了生物产品可获专利保护的大门,也是美国生物工业的起点。尽管美国1995年正式通过《生物技术方法专利法案》时,才在事实上确立了使用或生产可专利性合成物的可专利性方法能被授予专利权的原则。

2.关于软件的专利保护

长期以来,因受数学方法例外的影响,软件不受专利法保护。任何软件都是通过一定的算法编写的,停留在单纯数学方法层面上的算法不受保护。然而,在

很多情况下,软件又具有实用性,可以解决实用问题,构成技术方案。通过一系列的判例,如本森、戴尔、阿斯密亚等案,尤其是从1994年的阿拉帕特(In re Alappat)案,美国开启了计算机程序可获专利保护之门;同时,对于软件与硬件的结合所构成的“机器”,也可给予专利保护。虽然美国的计算机软件专利权保护的是其中的技术方案,而非算法。同时,美国还确立计算机程序专利性的判断标准是“发明是否取得了有用的(useful)、具体的(concrete)和确实的(tangible)结果”,并在1996年出版了“与计算机相关发明的审查指南”。

3.关于商业方法的专利保护

目前,美国对计算机程序采用商业秘密、版权和专利权3种形式予以保护。美国突破“数学方法例外”的同时,开始对软件给予专利保护,大大促进了软件业的发展。

美国在开始对商业方法给予专利保护前,用判例法规定了系列“商业方法”例外,如1908年“旅馆”案,现金登记和记账方法,属于商业方法,不受专利法保护;1934年“维特”案,商业方法一般不具有新颖性,不受专利保护;1942年“帕顿”案,明确商业方法不受专利法保护;美国专利局在其1994年的审查准则中规定:商业方法不属于法定的保护对象,但如果具有新颖性和实用性,可以受到商业秘密法的保护。

商业方法专利以商业秘密的客体(如技术秘密、营业秘密或经营秘密、商业方法等)为主要内容。虽然商业方法专利的设立主要沿袭软件可以获得保护的思路,但确立商业方法作为专利保护的客体主要源自系列相关判例。1998年7月的State Street Bank案继续突破“数学方法”例外,在否定原来的“两步法”(是否涉及数学方法,如果涉及,是否适用于具体的物理的或方法的要素)的同时,代以实用性为唯一标准,突破商业方法例外,对毂辐金融数据系统授予专利权保护。1999年4月的“美国电话电报公司”案,地方法院运用两步法否定电话呼叫信息记载系统的专利权,联邦巡回上诉法院推翻地方法院的结论,再次讨论数学方法例外,在认定“几乎所有的方法都含有数学方法”事实的同时,确定只有抽象的数学方法才不能获得专利保护,把“数学方法例外”放在了一个狭窄的地位上,并再次否定“商业方法例外”,将具有物理转换特征的方法视为“方法”中的一种,认为方法专利不一定非要产生有形物质的转换,从而赋予“方法”广泛的含义,同时认为,只要具有广义的实用性特征,把一种数字信号转换成另一种数字信号的计算机软件也可纳入专利保护的范围。最终是1999年的State Street Bank v,Siqna-ture案开启商业方法可获专利保护的大门,并据此设立商业方法专利性的判断标准是“发明是否取得了有用的(useful)、具体的(concrete)和确实的(tangible)结果”。

4.关于动物的可专利性问题

1987年,在Ex Parte Allen案中,美国专利与商标局专利申诉与冲突委员会裁定动物是美国专利法第101条规定的发明专利的法定主题。为了进一步表明美国专利与商标局在动物可专利性主题上的观点,Allen案裁定后的数天内,美国专利与商标局局长发布声明:非自然产生的、非人类多细胞的有生命的有机体包括动物,是专利法第101条规定范围内的可专利法定主题。

一年后,美国专利与商标局对“非自然地产生的非人类多细胞的活生物体”授予了第一项动物专利,即哈佛鼠(实验动物模型)专利。哈拂鼠专利是动物品种

专利,特别是遗传工程改造过的动物新品种的第一个专利。除允许授予动物专利权外,美国专利与商标局还允许对细胞系,包括人体细胞系授予专利权。

5.可给予专利保护的其他客体

虽然美国对自然规律、物理现象、抽象观念、数学方法,以及自然界以自然形态存在的物质等主题均不授予专利权,但运用自然法则、物理现象、抽象观念和数学方法所作出的具体的技术发明,无论是产品还是方法,均可成为专利保护的客体。即美国仅对具体的产品或方法给予专利保护,而不对抽象原则给予专利保护。

此外,美国对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可授予专利权。但同时规定,获得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的专利权人在行使权利时存在限制,即其权利不得及于医疗机构中医生的行为。

可见,美国除对4种传统客体给予专利保护外,逐步拓宽对基因工程细胞、转基因动物、特殊基因序列、疾病的治疗和诊断方法、计算机软件、商业方法(金融产品、电子商务方法)等新兴高新技术领域给予专利保护,旨在为其新技术成果获取专利扫除障碍,有利于保护美国在这些高新技术领域的先发优势和竞争优势。

四、美国专利制度的一些特殊规定

1.先发明制

目前实行先发明制的国家只有美国和菲律宾,它们对发明专利权的授予采取发明在先的原则。其法律依据可见于美国法典第35编第102条规定,申请人作出有关发明之前,若他人已经在美国作出了同样的发明,并且没有放弃、隐匿该发明,则申请人不能获得专利权。

2.公开外国人申请与不公开本国人“本国申请”的制度

美国在颁布AIPA前实行“完全审查制”,即专利申请在获得授权之前一直处于保密状态,不进行早期公开,仅公告获得授权的专利,同时采用商业秘密的方式保护未获得授权的专利申请,因而造就大量美国式“潜水艇专利”克林顿总统签署了AIPA后,对2000年11月29日或之后提出的发明和植物专利申请(不包括外观设计专利)施行早期公开、延迟审查制度,即自有效申请日起满18个月即行公开,但仅针对同时在国内和国外专利局提交申请的美国人的申请。如果美国申请人在向美国专利局提交本国申请时提出请求,保证本申请只在美国及其他实行非18个月公开国家提出申请,则对此类申请不予公开直至批准,大约有10%这类申请。

3.发明人申请原则

美国宪法规定:只有“发明者”才能就其发明享有权利。公司可先提交申请案,应随后补充发明人姓名,以保障发明人的人身权利。

4.优惠的宽限期(grace period)

1839年美国专利法规定,对公开使用和销售给予2年的宽限期。1939年,将宽限期改为1年,即申请案提出以前的1年之内,同样的发明在国内外刊物上

公开、在美国公开使用和销售,发明人自己为上述行为,不影响其发明的新颖性。

5.充分披露与最佳方案

专利权人有义务在申请过程中,就新颖性、非显而易见性和实用性,如实提供相关的信息,充分披露其发明。说明书以清楚、具体和准确的方式,充分描述发明以及制造和使用该发明的方式方法,以及已知的实施发明的最佳方案,使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制造和使用该发明。若申请人存在不公正行为或欺骗行为,故作误导性陈述或隐瞒重要信息,将导致专利权无效。被告可在侵权诉讼中以此击败专利权人。充分披露与最佳方案成为美国专利法除了新颖性、非显而易见性和实用性之外的第四个专利实质要件。

6.专利保护期

1790年专利法规定专利的保护期自授权之日起14年:1836年专利法规定专利的保护期自授权之日起14年,还可有7年的续展期:1860年修订专利法将专利的保护期限改为自授权之日起17年:1994年“乌拉圭回合协议法”将专利保护期限改为自申请之日起的20年,同时规定,1995年6月7日以前的申请案,保护期限自授权后17年或申请日起20年,取其长者:1995年6月8日以后提交的申请,保护期限为自申请日起的20年。以此作为过渡办法。2000年3月生效的Al PA规定,为了充分保护发明人的权利,对由于USPTO原因造成专利保护期限延误,令发明人不能享有自申请日起20年保护期的专利,应延长其保护期,确保发明人享有自授权之日起17年的专利保护时间。

7.依法登记发明

美国在1985年开始实行依法登记(Statutory InventionRegistration)的发明制度,其前身为防卫性公告(DefensivePublication)。虽然依法登记的发明不是专利,也不具有专利-的实施性特征,但具有专利的防卫生特征。其目的在于使其他相同发明丧失新颖性,从而保护发明人的利益。

申请专利的对象范围

是不是现实中的任何一个东西都是可以申请专利的呢?当然不是这样,就可以申请专利的对象来看,这是受到法律限制的,不是所有的东西都可以申请专利。那么,可以申请专利的对象范围有哪些?今天,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可以申请专利的对象范围有哪些 专利权的客体,实际上是指专利保护的对象。我国专利保护的对象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三种专利。 1、发明是对产品的形状、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2、实用新型是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俗“小发明”; 3、外观设计是对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 专利的授予条件:我国专利法对不同类型的发明创造授予专利的条件是不同的。授予专利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之前没有同样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和实用新型由他人向专利局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的以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实用性是指该发明和实用新型能够制

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同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或者不相近似。 当然,并不是所有的发明创造都可以申请,我国专利法对: (1)科学发现、 (2)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3)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 (4)动物和植物品种、 (5)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6)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和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二、申请专利要多少费用 1、专利代理费:由专利事务所收取用于专利事务所代理撰写专利文件和其手续多少等发明人也自己撰写和办理申请则此项费用发生 2、专利申请费:由知识产权局收取申请专利必须发生费用 3、可以申请费用减缓,减缓比例: (1)个人请求减缓申请费(印刷费、附加费不予减缓)、发明专利申请审查费、自授予专利权当年起(含当年)三年内的年费的最高比例不超过85%,发明专利申请维持费、复审费、最高比例不超过80%。 (2)单位或单位与个人或两个以上个人共同申请减缓申请费(印刷费、附加费不予减缓)、

美国专利制度的特点

通过文献检索了解美国、日本、欧洲、韩国专利制度的特点。 中国、欧洲、日本及韩国的专利制度大同小异,但美国却独树一帜,与全球的主流专利体系相去甚远。 1.美国专利制度的特点: (1)先发明原则所谓先发明原则是指同样的发明创造的专利权授予最先作出发明的人。它与先申请原则截然不同,后者规定同样的发明创造的专利权授予最先提出申 请的人(自然人或法人)。当今世界上只有美国和菲律宾采用先发明原则,而其他 专利局均采用先申请原则。 (2) 专利类型中国专利法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三种。而美国专利法保护 的范围包括实用专利(utility patent)、植物专利(patent for plant)、外观设计(patent for design)。需要注意的是,美国的实用专利绝不是实用新型,而是除了植物专利 和外观设计之外其它专利的统称。作为农业大国,美国对植物领域的发明格外重视,不仅将植物专利单独列出,而且在申请和保护方面作了很多专门适合于植物发明的 规定。中国专利法第25条将植物新品种列为不可获得专利保护的范围,但美国的 植物专利中并没有排除植物品种。美国不保护实用新型专利,但这并不是美国的 独特之处,因为世界上不保护实用新型的专利局还有很多。 (3) 可获得专利保护的主题类型的范围美国专利法第101条规定:任何人发明或发 现任何新的且有用的方法、机器、产品、或物质的组分、或对它们的任何有用的改 进,都可以因此而获得专利权,只要其符合授权的条件和要求。包括SIPO在内的 绝大多数专利局都不保护软件、商业方法和互联网方法,唯独美国专利保护类型中 包括这些方法。美国的专利法也保护动植物新品种。然而,美国法42 U.S.C. 2181 (a) 将用于武器的核材料和原子能排除在专利法保护的范围之外。 (4) 全审查制及临时申请与中国不同,美国的正式专利申请,无论是实用专利还是 植物专利都要受到实质审查。然而USPTO于上世纪末推出一种临时申请(provisiona; application)。对这种临时申请不进行审查,但在一年内必须转成正式申请,或者以 此临时申请为优先权提出新的正式申请。由于不对临时申请进行审查,所以临时申 请的要求比较低,发明人可以在发明没有完善的情况下提出临时申请,在一年内完 成了发明后再提出正式申请。如果申请人提出临时申请一年后没有再提出正式申 请,则该临时申请视为放弃。这样实际上也给申请人提供了选择申请是否要求审查 的机会。 (5) 申请手续由于美国实行的是全审查制,所以在申请美国专利是不许要提交实质 审查请求书。以前美国专利没有早期公开,只有授权后才公布,现在USPTO也采 用了专利申请的早期公开制,但是申请人可以要求不公开。如果要求不公开,则要 提出不公开请求。按照美国专利法,申请人必须是发明人。因此,在申请美国专 利时需要宣誓或提交声明,表示自己是原始的第一发明人,同时表示自己对申请文 件负责。 (6) 文件撰写方法美国的专利文件撰写与中国基本相同。虽然在说明书中没有要求 技术领域,但这实际上是说明书开头不可避免的。美国的专利说明书开头要求说 明关联申请参见,如果是联邦政府资助项目,也需要在开头说明。美国的权利要 求书撰写不要求两段论。这样便于起草,但给审查和诉讼阶段带来困难。 (7) 独特的分类系统美国专利制度还有一个主要的特点,那就是其基本上不采用国 际专利分类,而是一直沿用自己的专利分类,即使受到国际协议的约束,USPTO

美国历史上贸易保护和自由贸易之争及其对中国的启示

美国历史上贸易保护和自由贸易之争及其对中国的启示 自从资本主义降生以来,特别是工业革命以来,自由贸易和贸易保护主义之争始终是各国不同政治经济派别分歧的重要成份。随着时代的变迁,一国可能从主张自由贸易转向贸易保护,也可能从贸易保护转向自由贸易。一般来说,在国际经济危机时期,贸易保护的声音往往抬头;而在繁荣时期,自由贸易又容易成为潮流。对于强国来说,自由贸易是占领弱国市场,打败弱国企业的旗帜;对于弱国来说,贸易保护是抵御市场强权,发展民族工业的盾牌。当一国从弱变强时,它就会开始赞同自由贸易;反之,当一国由强变弱时,它又会回到贸易保护主义路线上去。可以说,美国的历史就是根据本国在国际市场竞争中的力量强弱交替运用贸易保护和自由贸易两种主张的历史,而美国也正是因此才从一个殖民地国家变为世界第一流的强国。不仅如此,由于英国力图保持世界工场的地位,美国运用贸易保护手段曾遇到很大的阻力。如果不是英国炮舰调动了美国人民的爱国主义激情,美国很难实施贸易保护政策。如果不采取贸易保护主义措施,也许今天的美国也许就如同南美洲的巴西、阿根廷一样,徒有广袤的土地、丰富的资源,却仍受发达工业国的控制和掠夺,仍然贫穷落后。因此,对于今天追求强大的中国来说,破解南北美洲不同历史命运的奥秘,具有不同寻常的意义。 一、独立战争、禁运和1812年战争 1776年,美国独立战争胜利,但是独立并没有自然而然地带来繁荣和发展。独立战争期间,由于对英贸易的滞阻,北美的制造业得到了一定发展,但从生产技术和产品质量看则仍远落后于英国。战争结束后,英国利用自身强大的制造业和商业优势,一方面对美国的出口实施严厉的商业限制,包括禁止美国货进入西印度群岛;另一方面则向美国大量倾销英国货。独立前夕,北美平均每年运往英国的生铁为3929吨,1791年下降为797吨。烟草、稻米、蓝靛等大宗农产品的出口也大幅度下降,由此带累商业和航海业停滞,造船业衰落。据统计,从1784年到1786年,美国从英国进口的货物总值约为760万英镑,而同期美国向英国出口则仅为249万英镑,逆差高达521万英镑。出口萎缩、市场缩小,使价格大幅下跌,商人、农场主纷纷破产,债务链条破裂,造成了严重的社会动荡,许多地方爆发了农民起义,最著名是的谢司起义。在美国史上,1781年至1789年被称为“危机时期”。从竞争的观点来看,其实质是英国挟裹着其市场竞争的强者优势对新独立的弱小的美国进行打击,以经济殖民来代替政治、军事殖民。 危机给美国上层社会带来了广泛的冲击,“美国向何处去”一时成为报纸和小册子所讨论的焦点。在一片喧嚣声中,自由贸易和贸易保护主义的两大声音至今仍清晰可辨。推崇自由贸易多为南部大种植园主、北部大商人。在危机时期,南部大种植园主兼并了大量小农的土地,巩固了竞争地位,他们虽然对英国限制出口不满,却得益于优质廉价的工业品。因此他们主张自由贸易,一方面要求英国取消出口限制,另一方面试图摆脱英国的商业垄断,开拓南欧、北欧市场及其他全球市场,同时则加快向西部扩张,将西部广袤的土地变为农产品的生产基地,以增强美国农产品的竞争力。北部大商人也主张自由贸易,因为他们的利益得益于对外贸易的扩大,无论进出口是否出现逆差,只要贸易总额上升,就少不了他们的利润。主张贸易保护者成份比较复杂,既有保卫独立战争成果的爱国主义成份,又有在谢司起义前巩固统治秩序的成份,既有受英国打击最沉重的广大小农,又有为数不多的制造业主。由于当时主要矛盾是抵制英国的经济侵略,因此,主张增强邦联政府力量、加强贸易保护的代表,财政部长汉密尔顿事实上控制了政府决策。汉密尔顿认为英国的力量来源在于制造业,因此

专利中的各种期限

专利保护期限、缴纳年费是从申请日起计算,不是从优先权日! 同一天申请的专利不影响新颖性;自己在前申请的专利会影响在后的新颖性。 新颖性单独对比原则:将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各项权利要求分别与每一项现有 技术或申请在先公布或公告在后的发明或实用新型的相关技术内容单独地进行比较,不得将其与几项现有技术或者申请在先公布或公告在后的发明或实用新型内容的组合、或者与一份对比文件中的多项技术方案的组合进行对比。 现有技术无地域限制 新法旧法区别:一是他人(旧法),改成所有人,同样的发明创造判断;二是新颖性判 断是国内公开(旧法)改成国内外公开。对实质审查和无效案件,申请日在2009年10月1日之前的,按照旧法;之后的,按照新法。对于侵权诉讼和假冒专利等,是看行为发生的时间,发生在2009年10月1日之后的行为,不论申请日是否在2009年10月1日前后,均按照新法,而行为发生在2009年10月1日之前的,则按照旧法。 2009.10.1以前适用原法,原细则 2009.10.1 --2010.2.1适用新法,原细则 2010.2.1以后适用新法,新细则 2009年10月1日之前申请的实用新型适用检索报告,之后的适用专利权评价报告 全部指定期限和部分法定期限自通知和决定的推定收到日起计算 专利年度从申请日起算,与优先权日、授权日无关,与自然年度也没有必然联系 优先权要求费以作为优先权基础的在先申请的项数(指的是件数,不是权利要求项数)计算。申请附加费是指申请文件的说明书(包括附图、序列表)页数超过30页或者权利要求书超过10项时需要缴纳的费用,数额以页数或者项数计算。 每件发明的公布印刷费是50元 说明书附加费从第31页起每页增收50元,从第301页起每页增收100元,权利要求附加费从第11项起每项增收150元 提前公布声明只适用于发明专利申请 专利法和实施细则规定的各种期限的第一日不计算在期限内 只有当专利申请已被驳回,即驳回已经生效时,才不可以提出分案申请 不丧失新颖性期限、优先权期限、专利权的保护期限和侵权诉讼时效超过规定期限不可 请求恢复权利 在中止过程中,办理地址变更、交费等事务还是可以进行的 行政复议不收取任何费用 分案申请保留原申请日 外观设计专利权中不包括禁止他人使用 以专利复审委员会为被告的案件,由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法院,北京市 高级人民法院作为第二审法院 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 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1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赔偿;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1至3倍合理确定赔偿数额 自申请日2个月内,或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申请费、公布印刷费和必要 的申请附加费 申请人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申请时提出书面声明,并且在3个月内提交第一次提出的专利申请文件的副本 专利申请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复审。当事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维持专利权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人自申请日起2个月内,可以对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主动提出修改 发明专利申请人在提出实质审查请求时以及在收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发出的发明专利申

论美国专利保护的类型和客体

论美国专利保护的类型和客体 世界各国都是依据本国的实际情况来制定专利法的。美国专利保护的类型包括发明专利、外观设计专利、植物专利3种:保护的主题常见的有方法、机器、产品、物质组合物4种。但随着科技和社会的发展,事实上的保护主题不断扩展,几乎是无所不包。美国专利实行先发明制。 一、美国专利制度的历史沿革 1787年,美国在其宪法第1条第8款第(8)项制定了“版权与专利权”条款,并以此确定了专利法的立法宗旨:为了促进实用技术的发展,国会有权保障发明者在有限的期限内,就其各自的发明享有专有权利。美国也是世界上将“版权专与利权”条款写入宪法的为数不多的国家之一。1790年,美国在其制定的第一部专利法中规定,没有公知公用的实用的方法、产品、引擎、机器和设计,以及上述客体之改进可以授予专利权,且专利权的保护期限自授权之日起14年。由国务卿、国防部长和司法部长组成的委员会审查和确定有关“发明”是否“足够实用和足够重要”,并以此作为专利的审查标准。 1793年,美国对专利法进行如下修改。①将审查制改为注册制;②重新确立专利权的保护客体为没有公知公用的,实用的方法、机器、产品、物质组合物,以及上述客体的改进;③同时结合一些典型判例,构成美国专利法的基本框架。 1836年,美国对其专利法进行了第一次全面修订,不仅恢复了审查制和获得专利权的审查标准,即所述发明应具有“足够实用和足够重要”的审查标准,并设立专利局及相关的审查程序。 1952年,美国对专利法进行第二次全面修订,并一直沿用至今。虽然其间对其进行过多次局部修改,但一直保持其基本构架。因此,1952年专利法也称为现代专利法,被编辑到美国法典第35编,称为Title 35of the U,S,C,或35U,S,C,1 952年美国专利法最为重要的变化,就是在新颖性判断的基础上增加了创造性标准,规定要获得专利权,一项发明不仅应当是过去所不曾有过的,还必须对于普通技术人员来说是非显而易见(nonobviousness)的。本次修订不仅首次将创造性或非显而易见性引入专利法,也使美国成为世界各国中第一个在专利法中规定创造性标准的国家。在该部法律的规范下,美国法院不再以“发明”一词作为授予专利权的条件,并规定一项发明是否具备创造性与作出发明的方式无关。此外,本次修订还重新编排专利法的条文,将法院判例和专利局决定所认可的一些原则纳入专利法中,界定了直接侵权、引诱侵权、协助侵权等概念。尽管如此,美国高院直到1966年才在Graham V.John Deere一案中对新的创造性标准进行了解释,从而真正完成了专利审查标准的转变。 此后,国会几乎每年都对专利法进行一些小的修改。如1981年1月27日对专利法进行了一次较大的补充修订1984年设立了专利权保护期延长法,规定对药品和有关产品的专利保护期可适当延长;1994年设立了《乌拉圭回合协议法》,将专利保护期限由“自授权之日起17年”改为“自申请日起20年”;1999年设立了《美国发明人保护法》(AIPA),不仅将“完全审查制”改为“早期公开、延迟审查制”,还增加了降低专利申请费和维持费、保证发明人专利保护期等内容。

美国的两起保障措施案例研究与运用启示(郑敏)概要

美国的两起保障措施案例研究与运用启示(郑敏) 作者:郑敏 (南宁市委党校广西南宁 530001) [内容提要]:WTO规则下实施保障措施的条件、程序、时效要求很严格,要准确把握保障措施的实体要件和规则,从对一些典型案例的分析中学到实施的技巧和方法,注意案例争执的焦点与认识误差,对我国如何运用好保障措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保障措施争端案例 一、实施保障措施的实体要件与使用规则 1、实施保障措施的实体要件。《保障措施协议》第2条第1款规定:“一成员(包括关税同盟)只有根据下列规定才能对一项产品采用保障措施,即已确定该产品正以大为增加的数量(较之国内生产的绝对增加或相对增加)输入其领土,并在此情况下对生产同类或直接竞争产品的国内产业造成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的威胁。” 2、保障措施协议的程序、形式及其它规范。 第一,案件的调查。调查程序包括对利害关系方的通知、召开听证会、利害关系方提出证据、意见及辩论;主管机关应公布调查报告,记载裁决及对事实与法律争论作出的结论。第二,临时保障措施和一般保障措施。保障措施原则上必须在最终调查确定后方可实施,但有时情况紧急,若迟延将导致无法弥补的损害的紧急情况下,可以采取临时性的保障措施。第三,形式及程度。保障措施最常用的方式为实施数量限制或提高关税。第四,实施期限、延长适用、再次适用与逐步自由化。任何保障措施适用期不得超过4年,经过延长不得超过8年。第五,通知、磋商和补偿、报复。实施保障措施的成员方应对有关严重损害或威胁的调查过程、结论和实施或延长保障措施的决定通知保障委员会,并对有关产品的出口方提供事先磋商的充分机会,对受不利影响的成员方提供适当贸易补偿。若磋商无法就补偿事宜达成协议,可暂停实质相等的减让义务,进行报复。第六,保障措施的不歧视原则和对“灰色区域措施”的禁止。协议第2条第2款规定:“保障措施的适用,应不问其产品的来源”,明确肯定保障措施实施的无歧视性。第七,发展中国家特殊待遇。主要有三个方面:⑴最低豁免权。⑵更长的最长实施期限。⑶更低的再次适用限制。 二、美国与新西兰关于羊肉保障措施的争端

美国专利文献的类型

一、美国专利法中与专利文献有关的几个问题 1、对在美国本土内完成的发明,实行先发明制,美国本土外完成的发明,实行“先申请制”; 2、无申请人概念。美国专利法规定,只有发明人可以申请专利,因此美国专利法中没有出现申请人概念,并且只有自然人可以向美国专利商标局提出专利申请。须注意,美国专利公报中出现了受让人(assignors to ),该受让人即专利权人,可能是发明人,也可能是发明人所在单位,也可能是其他受让人; 3、采用完全审查制,即从专利审批角度考虑,美国专利说明书都是授权后出版的。但是在这里要特别指出,从2001年3月15日起,美国专利商标局开始出版专利申请说明书,并将这种说明书上网提供服务,不过这种行为并不是依据专利法,而是依据1999年通过的《美国发明者保护法》(AIPA)。因此从授权角度,美国专利说明书的类型也可以分为专利说明书和专利申请说明书,其中专利申请说明书应该包括发明、外观设计、植物三种; 4、在授权后设置了再审查程序、再公告程序,美国专利说明书的类型还包括再公告专利、再审查专利说明书等; 5、美国还设置了发明注册制度,因此在美国专利公报中有相应的防卫性公告栏目出现(后改名为“依法注册的发明”)出现。 须注意,第一,栏目原名为《防卫性公告》(Defensive Publication),从1968年11月5日起开始设置,以文摘形式进行报道。其号码为单独编排,组成为“T+美国专利公报的卷号+该卷上防卫性公告的流水号”,例如T1020001。其中T为Technical Disclosure(技术公开),1021001表示美国专利公报第1021卷第001号防卫性公告;第二,从1985年3月12日起,该栏目改名为《依法注册的发明》(Statutory Invention Registration),简称为SIR,其编号改为H+流水号,例如H2201。 6、对专利文献的分类采用美国专利分类法。当然在专利公报和专利(申请)说明书中也都给出了国际专利分类号。 二、美国专利文献的类型 美国专利文献的类型主要包括专利公报和专利(申请)说明书二种。其中专利(申请)说明书又包括专利说明书和专利申请说明书二种,授权后的专利说明书部分为主体部分,包括发明、外观设计、植物、再审查、再公告5种。其中后二种是经过再审查、再公告程序后出版的说明书。详细情况请见下图。

知识产权试题及答案2

二、单项选择(每题2分) 21.据统计,截止2012年9月我国已经有近(D)亿网民。 A、3 B、4 C、5 D、6 22.不属于创造版权的行为是(A)。 A、看电视 B、写日记 C、写论文 < D、画图画 23.版权的产生原则是(A)。 A、自动产生原则 B、申请原则 C、注册原则 D、消费原则 24.版权最重要的的产生条件是(B)。 A、利他性 B、独创性 C、稀有性 ( D、共有性 25.我国首位获得诺贝尔文学奖的作家是(C)。 A、沈从文 B、矛盾 C、莫言 D、李政道 26.直接下载下列哪一种图书作品时很可能侵犯版权(C)。 A、《西游记》 B、《红楼梦》 C、《蛙》 ! D、《三国演义》 27.下列选项中不属于技术秘密保护消极效果的是(D)。 A、技术交易风险非常大 B、权力存续风险非常大 C、市场竞争力较弱 D、容易导致滥用 28.商标是指示性符号,但必须被人们的(B)所感知。 A、听觉 B、视觉 C、触觉 、

D、嗅觉 29.以下属于未注册商标的是(A) A、提出过商标注册申请,但因各种原因未被核准注册但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的商标 B、超过注册商标保护期已续展的商标 C、只是设计出来,没有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的商标 D、经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 30.专利权不包含下列哪项(B)。 A、发明专利 B、地理标志 C、实用新型专利 ] D、外观设计专利 31.下列哪一项是专利的权利特点(C)。 A、新颖性 B、不确定性 C、独占性 D、实用性 32.据WIPO估算,如果能够有效地利用专利信息,可使企业研发工作平均缩短技术研发周期为(C) A、20% B、40% C、60% 、 D、80% 33.外观设计专利的审核内容包含(B)。 A、实用性 B、新颖性 C、创造性 D、可行性 34.侵犯知识产权的根本原因是(C)。 A、文化观念 B、保护不力 C、经济利益 / D、侵权判断难 35.王选认为,我国司法保护对于侵犯知识产权赔偿额的判决,在客观上对侵权起到(B)作用。 A、警告 B、鼓励 C、无作用 D、惩罚 36.下列哪项不是知识产权保护的主要原因(D)。 A、财产属性 B、经济秩序

美国专利-范本

美国专利 荧光灯镇流器及其保护电路 (专利号:5387846 授权日:1995.2.7) 李志刚译 摘要:本专利公布了一种能够实现节能的电子镇流器电路(1A),用以驱动荧光灯管。该电路具有功率因素高,谐波失真低,射频干扰小的特性。它包括一个独特的直流电源(4),该电源是由接收交流输入信号的高通滤波器(8)、二极管整流桥(6)和快速恢复二极管(D2)组成。整流桥作为第一级整流,快速恢复二极管作为第二级整流,第一级是低频整流,第二级是高频整流。稳流电容(C4)接在直流电源的第一级整流和第二级整流连接点之间,用来驱动荧光灯管。第二级整流后,接入触发器和高频振荡器,并提供镇流器电路工作所必需的直流。该镇流器接有保护电路(30),一旦灯管故障,或灯与镇流器断开,或发生异常工作状态,振荡器立即停振,防止镇流器损坏。 参考专利文献:本专利是对Ser.No.07/799,209专利(1991.11.27,现已失效)的部分延续。

发明背景 1. 技术领域 本专利发明了一种紧凑节能的电子镇流器电路,能有效驱动荧光灯及紧凑型荧光灯,具有功率因素高、总谐波失真低、射频干扰小的特性,适合各类厂家生产的灯管。此外,它还接有保护电路,一旦灯管故障,或灯管与镇流器断开,或发生异常工作状态,能防止镇流器损坏。 2. 技术背景 荧光灯及紧凑型荧光灯系统是人们熟悉的照明装置。荧光灯系统包括灯管和驱动灯管的独立式电子镇流器或适配器。紧凑型荧光灯系统,灯管与镇流器是一个整体。 传统的荧光灯镇流器较重,体积大,能耗高,功率因素低。对于一般的紧凑型荧光灯镇流器,如果不牺牲尺寸,其功率因素也较低。在大多数情况下,这些镇流器的总谐波失真不能完全符合政府的规定。由于紧凑型节能灯和电子镇流器是一个整体,当灯管损坏和寿命终结时,整个紧凑型照明系统都将废弃,造成不必要的浪费。实际上,镇流器的生产成本比灯管高,预期寿命更长。 由于荧光灯故障,镇流器也会同时发生故障,从而降低镇流器的寿命,增加更换频率,提高营运费用。当灯管(即负载)与镇流器断开,或接线错误,或故障灯管与镇流器相连,或灯管遭到浪涌电压的冲击,或环境温度高使灯管电气特性改变时,如果加电,也会使镇流器发生故障。 因此,我们希望克服上述荧光灯照明装置的缺陷,提出一种重量轻、紧凑型节能的电子镇流器,要求总谐波失真低、射频干扰小、功率因素高(达0.9以上)。我们还希望镇流器与灯管分体,便于更换灯管,不必将镇流器扔弃。此外,镇流器也必须遵守政府的有关规定,能与各类厂家生产的灯管相匹配。我们希望镇流器本身带有保护电路,减少因灯管故障而发生镇流器故障损坏的现象。 发明概要 本专利公布了一种能实现成本低、重量轻、高效节能的镇流器电路,以驱动荧光灯管。根据本发明的第一个装置,镇流器包括一个由高通滤波器和两级二极管整流器组成的特殊直流电源,使输入电流经一次滤波然后两次整流,提供镇流器电路工作所必需的直流。镇流器还包括高频振荡器和功率输出部分,它们由铁氧体振荡变压器、半桥功率晶体管、铁氧体扼流圈、电容和电阻组成。镇流器还包括使振荡器触发以点亮灯管的触发部分,一旦灯管点亮,触发部分不再起作用。 根据本发明的第二个装置,镇流器接有保护电路,避免因荧光灯管故障损坏镇流器。保护电路包括用于检测镇流器输出功率的铁氧体扼流圈、荧光灯故障时使镇流器停止振荡防止损坏的晶体管开关以及连接在扼流圈与晶体管开关之间用以控制晶体管开关的触发器电路。在正常工作状态下,触发器不触发,开关截止,镇流器照常振荡,驱动灯管。在空载状态下,即灯管发生故障或灯管与镇流器断开,此时触发器触发,开关导通,镇流器停止振荡。 附图的简单说明 图1是本专利公布的电子镇流器电路,具有独特的直流电源,能有效驱动荧光灯管。 图2a是普通电子镇流器直流电源的输入电流波形。 图2b是图1电路的直流电源在整流后的输入电流波形。 图3a是普通电子镇流器直流电源的输出电压波形。 图3b是图1电路直流电源的输出电压波形。 图4a是普通电子镇流器直流电源的输出电流波形。 图4b是图1电路的直流电源在整流后的输出电流波形。 图5的电路含有电子镇流器、荧光灯管和保护电路,荧光灯由镇流器驱动,保护电路使镇流器不受灯管持续故障的影响。 专利的详细说明 如图1所示,本专利公布的分体式电子镇流器线路1能实现相对紧凑、重量轻、成本低、高效节能,与荧光灯管2相接,也能用于紧凑型荧光灯。它包括一个独特的直流电源4,能接入120V60Hz 的输入信号。电源4包括一对滤波电容器C1和C2,它们相互并联。接在滤波电容C1、C2之间的是一

美国钢铁进口保障措施案等案例分析

美国钢铁进口保障措施案 2002年初,美国布什政府宣布动用美国贸易法第201条款,启动紧急进口保障措施,对于外国进口钢材提征80%多的进口关税。从私人交易角度来看,正当美国政府公布采取紧急进口保障措施之前,有一家中间商与中国某钢材出口公司签订了一笔钢材进口买卖合同,决定买进一批钢材产品并卖给美国某进口方。就在合同生效并到了履行之际,美国政府对钢材进口实施了保障措施。 问题:运用所学的国际经法知识分析该案例 一、国际经济法的三个层次 私人之间跨国商事交易关系——跨国钢材进出口合同——违约 政府与私人之间跨国经济管制关系——美国政府保障措施——关税 国家之间跨国经济交往关系——GATT/WTO多边世界贸易协定体系——保障措施条约 二、三个层次的法律问题 进出口当事人是否有效?是否是不是违约?出口方如何得到救济?进口方如何抗辩?涉及哪些法律? 美国政府的保障措施决定是否符合其国内法?受到影响的国内国外当事人是否可以提出申诉?涉及哪些法律? 中国是否可以向美国提出质疑?是否能够从国家间争议角度解决?涉及哪些法律? 三、三个层次的法律解决 首先,看合同是否成立,涉及到中美合同法规则和国际合同公约,可以认定合同已经有效成立,那么,进口方的行为就属于违约,可以追究其违约责任,但是,进口方可以抗辩,主张美国政府行为构成情势变更,这样,就可能免责。 其次,美国政府采取进口保障措施是基于其1974年贸易法第201条款,其中规定外国进口导致美国相关产业受到严重损害或其威胁则有权进行调查,如果进口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则可以由国际贸易委员会提出建议,由美国总统决定是否采取进口保障措施。因而,美国政府的做法是有国内法依据的。至于外国受到影响的私人当事人,根据美国法律,却没有申诉权,所以,无法从美国国内法寻求救济。 第三,中国于2001年底正是加入WTO,中国和美国都是WTO成员,都受WTO协定约束,WTO保障措施协定要求必须证明进口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才能采取保障措施。这样,就可以根据WTO协定来从国际法角度判断美国政府的做法是否符合WTO国际法。同时,WTO提供了一套有效的争端解决机制,中国政府可以先与美国协商,如果协商不成,可以请求设计WTO专家组断案,专家组判定美国败诉,美国上诉,上诉庭维持专家组裁决,裁决报告经DSB通过,美国于2003年12月4日宣布终止保障措施。 总结 从这个案件中可以看到,国际经济法可以分为三个基本层次,这样,就有三层法律关系、三层法律规则和三层法律解决。那么,要想解决一个国际经济关系中的法律问题,就必须掌握国际经济法的知识、理论、思维、方法和技术,就得知道这个问题属于三个层次中的哪个层次,涉及哪些法律,如何着手解决。这是学习国际经济法以及学会像国际经济法律人那样思考的一个最基本的前提。 在1982年中国输美蘑菇罐头倾销案中,美国商业部以印度尼西亚作为中国的替代国,理由之一是印度尼西亚的经济发展水平与中国相近。这一理由从一般意义上讲,似乎有一定道理(其实,据世界银行统计,当年印尼的人均国民生产总值高出中国一倍多),但两个国家蘑菇的生产情况却不同。中国产蘑菇地区地处北温带,蘑菇可自然生长,生产成本较低,而印尼地处热带,蘑菇栽培需要大量使用空调设备,成本必然高得多。以此为前提,将印尼的蘑菇罐头价格与中国向美出口蘼菇罐头的价格相比,很容易得出中国蘑菇罐头出口构成倾销的结论。实际上,中国与印尼在生产蘑菇中的比较优势差距很大。

专利有哪些类型

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对象,是产品的装饰性或艺术性外表设计,这种设计可以是平面图案,也可以是立体造型,更常见的是这二者的结合,授予外观设计专利的主要条件是新颖性。申请专利是一件复杂繁琐的事情,在申请专利之前,一定要了解清楚专利的种类,这样既能帮助你了解清楚自己所在的领域,也能更好地避免之后所走的弯路。 专利类型在不同的国家有不同规定。在我国专利法中规定有: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 1.专利类型中的重要组成——发明专利专利法所称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是全新的创造,是专利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特点是:首先,发明是一项新的技术方案。其次,发明分为产品发明和方法发明两大类型。产品发明包括所有由人创造出来的物品,方法发明包括所有利用自然规律通过发明创造产生的方法。方法发明又可以分成制造方法和操作使用方法两种类型。

2.专利类型中的改良成果——实用新型专利《专利法》所称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实用新型与发明的不同之处在于: 第一,实用新型只限于具有一定形状的产品,不能是一种方法,也不能是没有固定形状的产品; 第二,对实用新型的创造性要求不太高,而实用性较强。比如,产品的形状是指产品所具有的、可以从外部观察到的确定的空间形状。对产品形状所提出的技 术方案可以是对产品的三维形态的空间外形所提出的技术方案,例如对凸轮形状、刀具形状作出的改进;也可以是对产品的二维形态所提出的技术方案,例如对型材的断面形状的改进。 3.专利类型中的外部工艺——外观设计专利外观设计是指工业品的外观设计,也就是工业品的式样。它与发明或实用新型完全不同,即外观设计不是技术方案。我国《专利法》第二条中规定:“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做出的富有美感并

美国专利文献

美国专利文献 2001年美国专利说明书类型识别代码全面调整,下面括号中为调整后的代码。目前已经出版的专利说明书类型有以下几种: 发明专利说明书(United States Utility Patent),文献类型识别代码A(B1,B2) 这是发明专利申请经实质审查授予专利权时出版的专利说明书,占美国专利文献总量的95%以上。自1790年开始出版。这种专利说明书扉页中一些INID代码的使用体现了美国专利法的诸多特点: [75]发明人美国实行先发明制。当同一发明多人申请的情况发生时,按照美国专利法的规定,专利权将授予最先完成发明的人,而不是最先提出申请的人。这样可以使发明人安心从事研究和试验工作,不必担心别人在先申请。但这一原则只适用于美国人在美国完成的发明,来自外国的申请只能以其申请日为准,在美国以外的发明日的证据是无效的。1994年美国专利法的修改中,对于美国之外提出的发明证据已开始予以承认。 [22]申请日期 1994年修改的美国专利法中新增一项内容--临时专利申请。临时专利申请中可以不提出正式的权利要求、誓词及声明、相关资料及在先的技术公开。临时专利申请可以在产品(或方法)第一次销售、第一次为销售而提供、第一次公知公用等情况发生后的一年内提出,一年后自动作废。为申请人评估该发明潜在的商业价值提供了条件;临时专利申请可确定专利申请日及巴黎公约的优先权日,允许先提出多个申请,最后在正式的申请中合为一体。 [63]继续申请/部分继续申请数据继续申请(Continuation Application)和部分继续申请(Continuation-in-part Application)都是对同样的发明提出的二次申请,其原始申请首先必须是一个正式的专利申请,并且原始申请处于等待批准的阶段。继续申请中所揭示的内容必须与原始申请中相同;而部分继续申请增加了原始申请中没有揭示的内容,使原始申请内容只为部分继续申请的一个部分。 继续申请和部分继续申请一般是由于发明人对原始申请的内容有了新的改进而提出的。只有在原始申请中已经得到叙述的内容,才可以享受原始申请的申请日。(参见图3-3) 美国专利说明书撰写颇具特点,每部分均以小标题引导,一目了然。一般包括: ●发明背景(Background the Invention):指明本发明所属技术领域、现有技 术状况和存在的不足;以及解决问题的方法要达到的目的。 ●发明大意(Summary of the Invention):概述本发明内容。 ●附图简介(Brief Description of the Drawings):简要说明附图的参看方 法 ●最佳方案详述(Detailed Description of the Preferred Embodiment):详 细、完整、清晰地对发明内容给以叙述,使任何熟悉该发明所属技术领域的一般工程技术人员阅后,能制作及使用该发明。发明如有附图,应结合加以说明。这是专利说明书主要部分,提供了解决技术问题最佳方案。 ●权利要求(Claim):在说明书的最后,一般以“What is claimed is:”开始 陈述。 专利申请公开(Patent Application Publication),文献类型识别代码A1 这是根据《1999年美国发明人保护法案》规定,自正式专利申请日(或优先权日)起18个月公开的发明专利申请说明书。自2001年3月15日起,每周四仅以电子载体形式出版,可从以下美国专利与商标局网站获得: https://www.360docs.net/doc/0813311369.html,/。 植物专利说明书(United States Plant Patent),文献类型识别代码P(P2、P3) 这是自1930年起开始出版的植物专利说明书。植物专利的附图揭示该植物所有鉴别性

专利技术保护年限是多久

专利技术保护年限是多久 我国专利的分类主要是三种,即发明创造、实用新型以及外观设计,而这里面专利技术是属于其中的发明创造。针对不同的专利类型,法律规定的保护期限是不同的。那么专利技术保护年限是多久呢?小编将在下文中为您做详细解答。 ▲一、专利技术保护年限是多久 发明专利保护期限 在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中,对发明作了如下的定义:“专利法所称的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一般来说,专利中所说的技术方案,是指运用自然规律形成解决某种问题的技术方案,它不要求有成形的产品或者实际应用,但必须具有实用性,也就是说,根据你提出的技术方案,可以实现你的发明目的。 在这个前提下,发明专利保护的范围相当宽,一般来说,我们只指出发明专利不保护的范围,其它的,只要是属于专利法的技术方案,就可以认为是在发明专利保护的范围之

中。 发明专利保护的范围是很广的,相比来说,实用新型对于产品的配方、工艺、方法、用途,以及材料替换、系统、部分医疗器具、不涉及产品的线路设计等等都不予保护,而所有这些都可以申请发明专利保护。 发明专利保护的期限,从申请日起算,只要你按时缴纳年费,可以达二十年;而实用新型保护期限是10年,因此,对于一个生存周期较长的发明创造来讲,申请发明专利可以获得比实用新型专利长得多的保护时间。 ▲二、发明专利保护的范围 在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中,对发明作了如下的定义:“专利法所称的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一般来说,专利中所说的技术方案,是指运用自然规律形成解决某种问题的技术方案,它不要求有成形的产品或者实际应用,但必须具有实用性,也就是说,根据你提出的技术方案,可以实现你的发明目的。 在这个前提下,发明专利保护的范围相当宽,一般来说,我们只指出发明专利不保护的范围,其它的,只要是属于专利法的技术方案,就可以认为是在发明专利保护的范围之中。 根据法律的规定,对于发明专利的保护期限最长为20年,但在这期间要是专利权人不按照规定及时、足额缴纳专

专利权保护的对象有哪些

专利权保护的对象有哪些 在现实生活中,我国制定了相关的条例来加强对专利的保护。专利权是赋予专利权人的一种权利,获得专利权意味着法律会对其合法利益进行比较全面的保护。而实践中,专利权也是有自己的保护对象的,究竟专利权的保护对象是什么? 专利保护的客体,是指专利保护的对象,即可以取得专利保护的发明创造。按照巴黎公约第一条的规定,专利保护的对象仅指发明,而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是与发明并行的工业产权保护的客体。因此,大多数国家仅把发明作为专利保护的客体,对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则分别另行制订与专利法平行的法律来保护。我国专利法保护的客体有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这三种工业产权的客体,这三者在我国专利法中统称发明创造。应当注意的是,在我国的专利法中,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虽可加以保护,且在这两者的后面也加上“专利”二字,但不能认为是巴黎公约中所说的专利。 (一) 发明 关于发明的概念,即什么是发明,有关知识产权国际公约尚无定义,只有少数国家的专利法对发明直接下了定义,但表述则各不相同,为了全面理解发明的实质内容,现举以下几例: 我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专利法所称的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美国专利法第101条规定:可以获得专利的发明是指新颖而有用的制造方法、机器、

制造品、物质的组合,或者它们的新颖而有用的改进。 日本专利法第二条规定:发明是指利用自然规律所作出的高水平的技术创造。 联合国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主持制定的发展中国家发明示范法第112条规定:发明是发明人的一项思想,能在实践中解决技术领域的某一特定问题。 从以上定义可以看出,发明是发明人的一种技术思想,它是利用自然规律做出的能够解决技术领域某一特定问题的新的技术方案,或称技术构思。发明又可分为产品发明和方法发明,其相应的专利通常分别称为产品发明专利和方法发明专利。 (二) 实用新型 实用新型也是人们的一种技术思想或技术方案,俗称“小发明”。它与发明并无本质上的区别。但它与发明也有以下几个不同点: 一是实用新型仅限于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作出的发明,也就是说,它只能是对机械、设备、装置、器具、日用品等产品的新的设计,因此,工艺方法发明不能以实用新型专利保护;二是实用新型一般比发明的创造性要低一些,以我国专利法的规定为例,发明应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实用新型应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三是在对实用新型的保护方式上,有的国家是以注册或登记的方式保护;我国对实用新型的专利保护,实质上也是一种登记方式,因为我国专利法虽然规定了实用新型应当具备的专利性条件,但同时又规定对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只进行初步审查(形式审查)而不进行专利性审查,只要经形式审查合格即可授予实用新型专利权,至于其是否符合专利性条件,一般是在专利侵权纠纷

美国钢铁保障措施案程序和法律问题概述(一)

美国钢铁保障措施案程序和法律问题概述(一) 这是中国在WTO的第一个案件 ?D?D作 者这是WTO有史以来最大、最复杂的案 件 ?D?D美国上诉书面陈 述 2002年3月5日,美国总统宣布,对10种进口钢材采取保障措施,在为期3年的时间里,加征最高达30%的关税。 [1]包括中国在内的一些WTO成员将本案提交WTO争端解决机制。是为“美国钢铁保障措施案”。[2] 美国钢铁保障措施案是中国在WTO中第一案,是中国成为WTO成员后,使用WTO争端解决机制解决贸易争议,合法保护自己贸易利益的具体体现。这个案件标志着中国未来解决与其他WTO成员的争议,多了一条稳定、可预见的途径。对于作为贸易大国的中国来说,和平解决争议,与其他国家建立良好的贸易关系,是非常重要的。因此,本案对中国不仅仅具有保护具体贸易利益的作用,而且具有很强的象征意 义。本案对WTO多边贸易体制也有非同寻常的影响。正如欧盟所说,美国对钢铁采取的限制措施,是有史以来WTO成员所采取的经济上最具扰乱性的紧急保障措施;对几十亿美元的贸易和很多国家产生了影响。在WTO中共同起诉美国的国家多达8个(欧共体、日本、韩国、中国、瑞士、挪威、新西兰和巴西),是WTO争端解决中起诉方最多的一和个案件。[3]不仅如此,美国此举还迫使其他WTO成员也采取限制钢铁产品贸易的措施(欧共体和中国为防止钢铁产品贸易转移,也采取了保障措施),因而在总体上对世界贸易体制造成了极大的压力。[4]因此,该案的进展,举世瞩 目。从法律上看,该案也是涉及法律问题最多的一个案件,包括专家组审查范围,未预见的发展,进口产品定义,国内相似产品定义,进口增加,严重损害,因果关系,对等性,措施的限度,关税配额分配,发展中国家待遇等11个法律点,几乎涉及了WTO《保障措施协议》每一个实质性条款的适用和理解。在专家组审理阶段,当事双方的书面陈述正文就达2,500页,附件达3,500页。专家组报告也长达969页。在上诉审议阶段,双方提交的书面陈述达1000页。上诉机构报告也达171页。起诉方为统一立场和观点多次开会协调,分工合作。当事方100多人参加了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召开的听证会。美国称,这是WTO有史以来最大、最复杂的案件。[5]美国甚至抱怨,本案对世界贸易体制有着严重的影响,因为起诉方8方对WTO相关协议的解释,使得这些协议根本无法操作,从而损害了成员对WTO以规则为基础体制的信心,使得它们不愿意再承担新的义务。[6] 美国钢铁保障措施案,从2002年3月5日美国总统宣布采取措施,到2003年11月10日上诉机构作出最终裁决,认定美国的措施不符合WTO规定,历时近21个月。在此期间,8个起诉方与美国进行了依据《保障措施协定》的磋商和争端解决谅解(DSU)的磋商,经历了专家组程序和上诉审议程序。本案解决过程中所遇到的一些程序和法律问题是非常独特的。因此,对于了解WTO的运作,特别是争端解决机制,以及了解中国参与WTO事务的方式等,“美国钢铁保障措施案”都是一个很典型的案例。第一部分本案的程 序一、根据《保障措施协定》的磋 商 1、磋商《保障措施协定》第12条第3款规定,准备采取或延长保障措施的成员,应当向作为有关产品的出口方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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