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城市整顿和规范药品市场秩序专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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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城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规范性文件草案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城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规范性文件草案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城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规范性文件草案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晋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6.22•【字号】晋市政办[2009]75号•【施行日期】2009.06.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城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规范性文件草案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晋市政办[2009]7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驻市各有关单位:《晋城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规范性文件草案的若干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九年六月二十二日晋城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规范性文件草案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的审议工作,提高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规范性文件效率,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应在年初向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申报年度内拟出台的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经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进行必要性审查后,报市人民政府决定是否立项。

未经申报、立项的规范性文件,不予安排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进行审议。

涉及重大、突发问题急需制定出台规范性文件的,不受前款限制。

第三条拟出台的规范性文件按照《晋城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程序起草完毕后,填写《晋城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送审卡》,经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审核同意,于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召开20日前,送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和协调性审查。

第四条起草部门应按照《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向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提交下列材料:(一)规范性文件草案文本和起草说明。

(二)规范性文件起草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有关政策。

(三)部门内设法制机构审核意见和部门办公会议讨论意见。

(四)有关部门的修改意见。

(五)拟废止或修改的现行规范性文件文本。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对起草部门报送的规范性文件草案在规定期限内审查完毕后,出具审查意见,报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审核。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城市开展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回头看”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城市开展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回头看”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城市开展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回头看”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晋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3.20•【字号】晋市政办[2008]21号•【施行日期】2008.03.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城市开展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回头看”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晋市政办〔2008〕2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驻市各有关单位:《晋城市开展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回头看”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〇八年三月二十日晋城市开展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回头看”行动实施方案为进一步巩固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成果,提高矿产资源开发管理水平,促进矿业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回头看”行动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40号)精神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领导组关于开展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回头看”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市政府决定2008年3月至5月在全市开展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回头看”行动。

现制订以下实施方案:一、工作目标通过开展“回头看”行动,进一步全面清查矿产资源开发领域的违法违规行为,对存在问题的重点矿区进行专项整治,严肃查处违法违规案件,彻底清除整顿工作死角,维护正常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提升矿产资源开发管理水平,全面实现我市矿产资源的有效保护和合理开发。

二、主要任务(一)持续打击无证勘查开采等违法违规行为。

重点查处无证或持过期失效许可证进行勘查开采、持勘查许可证采矿、开采矿种与矿产许可证不符、停产整顿期间擅自生产、私挖滥采、已关闭矿山“死灰复燃”等违法违规行为,维护正常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

(二)深入清理超层越界开采等违法违规行为。

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晋城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与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晋市政发〔2020〕16号

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晋城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与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晋市政发〔2020〕16号

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晋城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与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正文:----------------------------------------------------------------------------------------------------------------------------------------------------晋城市人民政府文件晋市政发〔2020〕16号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晋城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与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晋城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与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晋城市人民政府2020年12月10日晋城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与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管理,推进依法行政,维护法制统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山西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与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备案、清理以及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细则。

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规范性文件涉及政府重大决策的,应当按照重大行政决策相关程序规定进行。

第三条规范性文件分为政府规范性文件和部门规范性文件。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办公机构以自己名义发布的为政府规范性文件;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自己名义发布的为部门规范性文件。

第四条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只包含下列内容的文件不纳入规范性文件管理:(一)内部管理制度,包括政府及其部门内部实施的人事、行政、财务、机构编制、体制改革等公务规则或工作方案;(二)公布城乡建设、经济社会文化事业发展的规划或纲要;(三)为实施上级政府或部门部署的专项工作任务而制定的工作方案、工作计划;(四)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五)向上级行政机关作出的请示和报告,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就有关业务工作请示作出的不创设行政管理规则的非普发性批复;(六)公布办事时间、办事地点等事项的便民通告;(七)对具体事项作出的行政决定;(八)法律、法规对制定程序已有规定的各类质量技术标准;(九)其他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没有直接影响的文件。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城市贯彻实施质量发展纲要2014—20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城市贯彻实施质量发展纲要2014—20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城市贯彻实施质量发展纲要2014—2015年度行动计划的通知【法规类别】计划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晋市政办[2014]55号【发布部门】晋城市政府【发布日期】2014.09.15【实施日期】2014.09.1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城市贯彻实施质量发展纲要2014-2015年度行动计划的通知(晋市政办〔2014〕5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晋城市贯彻实施质量发展纲要2014-2015年度行动计划》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9月15日晋城市贯彻实施质量发展纲要2014-2015 年度行动计划为贯彻实施《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深入推进我市质量强市战略,明确年度质量工作重点,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贯彻实施质量发展纲要2014 年行动计划的通知》(晋政办发〔2014〕50号)要求,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加强重点领域质量安全监管(一)加强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1.加强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

完善全市食品安全标准体系。

完善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和农产品地理标志认证监管机制。

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技能人员职业资格制度,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

开展婴幼儿配方乳粉、肉及肉制品质量安全综合治理。

开展食品和农产品农兽药残留、有机污染物、包装材料污染物、加工过程产生的有害物质、食品添加剂风险监测和监督抽检。

完善学校食品安全相关制度措施。

加强进口食品农产品监管。

(市食药监局、市教育局、市农委、市商务局、市人社局、市卫生局、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晋城工作组、市质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二)加强消费品等重点产品质量安全监管2.对儿童用品、车用汽柴油等消费品加强监管。

在医院试点开展消费品风险和产品伤害监测工作。

开展儿童用品、家用电器等消费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城市整顿和规范盐业市城秩序工作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城市整顿和规范盐业市城秩序工作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城市整顿和规范盐业市城秩序工作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市场管理【发文字号】晋市政办[2005]72号【发布部门】晋城市政府【发布日期】2005.06.14【实施日期】2005.06.1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城市整顿和规范盐业市城秩序工作方案的通知(晋市政办〔2005〕7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驻市各有关单位:市工商局、市公安局、市卫生局、市供销社、市盐务分局制订的《晋城市整顿和规范盐业市场秩序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五年六月十四日晋城市整顿和规范盐业市场秩序工作方案(市工商局、市公安局、市卫生局、市供销社市盐务分局)为严厉打击私盐交易,防止非食用盐、非碘盐和不合格碘盐流入食盐市场,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工商局等部门整顿和规范盐业市场秩序工作方案的通知》(晋政办发[2005]39号)文件内容,市工商局、市公安局、市卫生局、市供销社、市盐务分局决定从2005年6月至8月中旬,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整顿和规范盐业市场秩序专项行动。

一、工作目标取缔私盐私挖、私采窝点,取缔私盐生产、储藏窝点,严打私盐产运销团伙,堵住私盐货源;完善食盐市场监管,防止非食用盐、非碘盐和不合格碘盐流入食盐市场;查办危害群众身心健康的大要案件,惩处违法犯罪分子,确保盐业市场正常秩序。

二、组织机构成立晋城市整顿和规范盐业市场秩序专项行动领导小组(以下简称专项行动领导组),成员如下:组长:王庆和市政府副秘书长副组长:王宽市工商局副局长郭清洁市公安局副局长李效先市卫生局副局长牛小跃市供销社副主任宁合庆市盐务分局局长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负责专项行动的领导、协调工作。

专项行动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工商局经检科,具体负责专项行动的日常工作。

办公室主任:王宽(兼)。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市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通知-晋市政办〔2016〕55号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市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通知-晋市政办〔2016〕55号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市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通知正文:----------------------------------------------------------------------------------------------------------------------------------------------------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市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通知晋市政办〔2016〕5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通知》(国办发〔2015〕31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省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通知》(晋政办发〔2015〕67号)文件要求,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促进中介服务市场健康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清理和规范市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中央提出的“破除垄断、规范收费、加强监管”的要求,坚持市场导向、鼓励竞争、规范运作的原则,着力推进政企分开,打破行业、区域、部门垄断,完善“市场主导、行业自律、政府监督”三位一体的运行机制,加快形成公正公开、竞争有序、服务高效的中介服务市场,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健康发展。

二、清理规范的范围市级行政审批事项涉及的市政府工作部门,在开展行政审批过程中,要求申请人委托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机构(以下统称中介服务机构)开展的作为行政审批受理条件的有偿服务(以下称中介服务),包括各类技术审查、论证、评估、评价、检验、检测、鉴证、鉴定、证明、咨询、试验等。

三、清理规范的措施(一)清理中介服务事项。

对市政府各部门行政审批涉及的中介服务事项进行全面清理。

除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和省政府规章按照行政许可法有关行政许可条件要求规定的中介服务事项外,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开展服务,也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中介服务材料。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晋城市医药储备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晋市政办〔2021〕13号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晋城市医药储备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晋市政办〔2021〕13号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晋城市医药储备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晋市政办〔2021〕13号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晋城市医药储备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各储备企业:《晋城市医药储备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4月27日晋城市医药储备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药品、医疗器械和防护物资储备(以下简称医药储备)管理,确保发生灾情、疫情及突发事故时药品、医疗器械和防护物资的及时有效供应,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国家医药储备管理办法》和《山西省医药储备管理实施办法》(省经贸行办字〔1999〕31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现阶段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医药储备是政府职能。

在中央统一政策的原则下,建立我市的医药储备制度,由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组织实施。

第三条医药储备实行品种控制、总量平衡、动态管理、有偿调用,以保证储备资金的安全、保值和有效使用。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与医药储备有关的政府职能部门、承担医药储备任务的企业。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五条市工信局是市医药储备主要管理部门,负责牵头协调和组织相关部门做好全市医药储备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一)会同市卫健委等有关部门确定并适时调整市储备药品、医疗器械和防护物资的品种目录;(二)负责组织编制本市医药储备年度计划,报市政府批准;(三)负责选择承担医药储备任务的企业,并监督企业做好医药储备的各项管理工作;(四)会同市财政局负责储备资金的安排,会同审计等部门做好医药储备资金的财务审计工作;(五)负责建立医药储备统计制度,组织对承担储备任务的企业进行检查、培训和考核,推广医药储备的先进经验;(六)负责对市有关部门和县(市、区)人民政府或其指定的职能部门动用医药储备申请的审核审批;(七)负责对外市调用我市医药储备申请的审批;(八)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调整医药储备的有关政策。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6年全市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要点的通知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6年全市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要点的通知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6年全市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晋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4.21•【字号】晋市政办[2006]37号•【施行日期】2006.04.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6年全市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要点的通知(晋市政办〔2006〕3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驻市各有关单位:《2006年全市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要点》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六年四月二十一日2006年晋城市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要点2006年,全市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和全市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可持续发展和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紧紧抓住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影响经济健康运行和社会稳定的重大问题,标本兼治,推动市场经济秩序继续好转,为促进公平竞争、净化消费环境,实现国民经济的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提供保障。

一、继续提高食品安全水平(一)全面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3号)。

充分发挥各级各部门对食品安全监管的积极性,进一步完善食品安全综合协调监管机制,加强食品安全检测和信息资源共享,形成综合监管合力;开展食品安全宣传教育,普及食品安全知识;加快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和社会监督体系建设,通过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形成失信惩戒机制;加强对食品安全隐患和危害因素的监督检查,完善食品标准体系,建立和完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机制和回访督查制度;实施食品安全综合评价,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制、责任追究制和地方政府对本地区食品安全负总责的责任。

(二)深入推进“无公害食品行动计划”。

农业部门要组织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绿色行动》,完善农业标准体系,重点推进粮油、蔬菜、水果、畜禽产品、水产品和优势区域农产品的标准化,创建国家级和省级农业标准化示范市、县、场。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农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农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农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晋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12.25•【字号】晋市政办[2006]140号•【施行日期】2006.12.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农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晋市政办[2006]14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建立面向广大农民群众的食品药品监督网络和供应网络,最大限度满足农民群众的饮食用药需求,确保农民用药安全有效、经济方便,既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职责所在,也是各级政府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更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迫切要求。

我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建以来,在推进农村食品药品“两网”建设方面进行了一些尝试和探索,但在机构断层、经费短缺、主要依靠部门协调、精神鼓励的情况下,很难形成长效机制,发挥实际作用。

为进一步加强农村食品药品监管网络建设,不断提高食品药品监管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3号)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山西省整顿和规范药品市场秩序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晋政办发〔2006〕4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市农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加强农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加强农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是食品药品监管领域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需要。

我市有176万人口在农村,占全市人口总数的76%,只有切实维护好广大农民群众的健康权益,建设和谐晋城、平安晋城才有基础和保证。

农民是农村食品药品消费的主体,是食品药品安全的重点保护对象,饮食用药安全、经济方便是广大农民的普遍愿望;身体健康、生活小康是广大农民的共同追求。

加强农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把食品药品问题解决在基层,让广大农民用上质量保证、价格合理的放心食品药品,维护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体现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顺民意、得民心。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城市加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城市加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城市加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晋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7.20•【字号】晋市政办[2006]91号•【施行日期】2006.07.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枪支弹药、危险物品管理正文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城市加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晋市政办[2006]9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驻市各有关单位:现将《晋城市加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以下简称《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按照本《工作方案》开展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工作。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六年七月二十日晋城市加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为了切实加强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工作,坚决防止重特大爆炸事故、案件的发生,根据省委、省政府安排,市委、市政府决定从现在起至9月底,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专项整治行动。

一、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严打与严管、严防相结合,按照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要求,深入检查爆炸物品生产、销售、运输、储存、使用等各个环节,彻底消除隐患,堵塞漏洞,重点整治一些地方对爆炸物品管理不严、非法制贩、流失严重等问题,全面收缴流散社会的爆炸物品,依法从重从快打击涉爆违法犯罪活动,大力推进爆炸物品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和谐晋城创造良好的社会治安环境。

二、目标任务专项整治期间,有关部门要对涉爆单位及人员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彻底整改隐患;要坚决取缔非法生产、销售爆炸物品的厂点,坚决摧毁非法制造、贩卖、运输爆炸物品的“地下窝点”、“黑市场”和“黑渠道”,全力攻破一批涉爆大案,从重惩处一批涉爆违法犯罪分子;要依法加大对涉爆单位的监管力度,彻底整治涉爆单位存在的爆炸物品库房建设不符合要求、技防设施落后、爆炸物品存放不规范、安全制度不健全、落实不严格等问题,健全完善安全监督制度和管理工作机制,使爆炸物品管理水平得到明显提高,管理秩序明显好转。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城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6年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城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6年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城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6年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08.04•【字号】晋市政办〔2016〕66号•【施行日期】2016.08.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其他规定正文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城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6年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晋市政办〔2016〕6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为认真贯彻落实《山西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6年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晋政办发〔2016〕96号),强化责任落实,进一步突出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增强改革创新力度,进一步推进医疗、医保、医药三医联动,强化改革整体性、系统性和协同性,进一步推进政策落实,为实施“十三五”医改规划确定的各项改革任务布好局、起好步,促进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切实推进健康晋城建设。

现将我市重点工作任务的各项指标分解如下:一、全面深化公立医院改革(一)巩固完善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

选择高平市、泽州县开展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示范工作,示范带动,典型引领,以点带面,进一步推进改革工作。

(市卫生计生委、市财政局负责,市编办、市发展改革委、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配合。

排在第一位的部门为牵头部门,下同)(二)开展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准备工作。

市人民医院、市妇幼保健院、市传染病医院、晋城大医院(晋煤集团医院)、市荣康医院、市康复医院开展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准备工作,做好取消以药补医财政补助测算,价格调整及人事编制核定等工作。

积极推动国有企业所办医院参与公立医院改革工作。

(市卫生计生委、市财政局、市编办、市发展改革委、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经信(国资)委分别负责)(三)落实政府责任。

按照《全国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纲要(2015—2020年)》(国办发〔2015〕14号)、《山西省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2016-2020年)》,制定并实施晋城市医疗卫生资源配置标准(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区域卫生规划和县域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

山西省卫生厅印发关于整顿和规范药品市场秩序加强药品使用环节管理专项工作方案的通知

山西省卫生厅印发关于整顿和规范药品市场秩序加强药品使用环节管理专项工作方案的通知

山西省卫生厅印发关于整顿和规范药品市场秩序加强药品使用环节管理专项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06.11.22•【字号】晋卫医[2006]94号•【施行日期】2006.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山西省卫生厅印发关于整顿和规范药品市场秩序加强药品使用环节管理专项工作方案的通知(晋卫医[2006]94号)各市卫生局和厅直厅管医疗机构:为整顿和规范药品市场秩序,加强医疗机构药品使用环节管理,提高临床合理用药水平,改善疾病治疗效果,减轻患者因不合理用药而产生的过度经济负担,根据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全国整顿和规范药品市场秩序加强药品使用环节管理专项工作方案》和山西省政府办公厅《山西省整顿和规范药品市场秩序专项行动实施方案》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省卫生厅制定《山西省卫生厅整顿和规范药品市场秩序加强药品使用环节管理专项工作方案》,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山西省卫生厅整顿和规范药品市场秩序加强药品使用环节管理专项工作方案》二〇〇六年十一月二十二日附件:山西省卫生厅整顿和规范药品市场秩序加强药品使用环节管理专项工作实施方案为了全面贯彻温家宝总理、吴仪副总理对“齐二药”假药事件的重要批示和全国整顿和规范药品市场秩序工作会议精神,积极配合搞好我省整顿和规范药品市场秩序专项行动,加强医疗机构药品使用环节管理,提高临床合理用药水平,改善疾病治疗效果,减轻患者因不合理用药而产生的过度经济负担,根据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全国整顿和规范药品市场秩序加强药品使用环节管理专项工作方案》和《山西省整顿和规范药品市场秩序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和工作重点(一)工作目标1、建立健全药事管理专业组织,落实合理用药管理职责。

2、建立和完善有关合理用药管理制度和技术规范。

3、提高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和社会人群合理用药意识。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城市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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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城市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晋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6.14•【字号】晋市政办[2006]59号•【施行日期】2006.06.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城市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晋市政办〔2006〕5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驻市各有关单位:《晋城市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六年六月十四日晋城市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为落实《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切实解决当前突出的环境问题,保障人民群众的切身环境权益,根据省政府办公厅《2006年全省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安排部署,市人民政府决定从2006年6月至11月,在全市范围内继续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以下简称环保专项行动)。

为保证此次环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工作方案:一、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和第六次全国环境保护大会精神,进一步加大环境执法力度,严厉打击违法排污行为,切实保障群众饮水安全,着力解决危害群众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推动蓝天碧水工程顺利实施,保障群众环境权益,改善环境质量,维护社会稳定。

二、整治范围及重点根据国家七部委《关于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要求,按照省环保专项行动领导组确定的具体目标和整治重点,结合我市实际,2006年开展环保专项行动重点解决以下几方面的问题:(一)集中整治威胁饮用水源安全的污染和隐患1、各县(市、区)要在2005年饮用水源保护区专项检查的基础上,对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内的环境违法问题进行集中整治。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五部门《晋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五部门《晋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五部门《晋城市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检查评估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公安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晋市政办[2011]57号【发布部门】晋城市政府【发布日期】2011.07.05【实施日期】2011.07.0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五部门《晋城市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检查评估实施方案》的通知(晋市政办〔2011〕5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及驻市各有关单位:为客观公正地评价各县(市、区)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成效,促进药品安全监管长效机制建设,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卫生局、市公安局、市经信委、市工商局等五部门制订的《晋城市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检查评估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方案》要求,结合本地实际,积极开展自下而上的药品安全专项整治检查评估工作,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如遇到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沟通。

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强对药品安全专项整治检查评估工作的组织领导,严格落实药品安全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认真开展对各相关部门和单位检查评估工作的监督检查。

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会同有关部门于7月上旬对各县(市、区)检查评估工作进行检查和指导,并严格按照《方案》进行检查评估。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一年七月五日晋城市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检查评估实施方案(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卫生局、市公安局、市经信委、市工商局)根据卫生部、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等六部门《关于印发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国食药监办〔2009〕342号)和省卫生厅、省公安厅、省经信委、省工商局、省通信管理局、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六部门《关于印发(山西省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检查评估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为客观公正地评价各市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成效,促进药品安全监管长效机制建设,特制定晋城市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检查评估实施方案:一、目的与意义通过开展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检查评估,促进各县(市、区)进一步加强药品安全监管,把药品安全工作作为重要的民生工程,坚持标本兼治、着力治本。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严厉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严厉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严厉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饮食【发文字号】晋市政办[2011]33号【发布部门】晋城市政府【发布日期】2011.05.04【实施日期】2011.05.0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严厉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晋市政办〔2011〕3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及驻市有关单位:现将《关于严厉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落实。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О一一年五月四日关于严厉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根据2011年4月21日国务院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市人民政府决定,在全市开展严厉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工作(以下简称专项整治),并制定如下方案。

一、整治目标全面整治食品添加剂生产、流通和使用,坚决依法打击在食品中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违法犯罪行为,坚决依法打击生产销售非法食品添加物的行为。

依法严厉惩处一批违法犯罪分子。

使在食品生产经营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问题得到有效遏制,切实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食品和食品添加剂行业健康发展。

二、工作安排本着标本兼治、着力治本的原则,严厉打击在食品中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违法犯罪行为。

同时,着力建立长效监管机制,把整治与规范、监管与自律的各项措施有效结合并抓好落实。

利用3-5个月的时间,分三个阶段完成专项整治的任务和目标。

(一)自查自纠阶段(2011年4月22日-5月31日)。

1.主要任务。

(1)督促食品生产和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企业开展自查自纠工作。

(2)调查掌握非法食品添加物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易被添加的食品类别。

2.具体措施。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城市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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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城市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
点改革2009年工作安排的通知
【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晋市政办[2009]131号
【发布部门】晋城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9.11.13
【实施日期】2009.11.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城市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2009年工作安排的通

(晋市政办[2009]13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市直属机构:
《晋城市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2009年工作安排》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三日
晋城市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
2009年工作安排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国发[2009]12号)精神,按照《山西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方案》(晋政发[2009]25号)的部署,结合我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方案,为切实推动改革,加强督促检查,确保年内工作的落实,现提出我市2009年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的工作安排。

一、加快推进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建设
(一)扩大基本医疗保障覆盖面。

我市全部启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积极推进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

认真做好大学生、城镇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的参保工作。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国资委、市教育局分别负责)
(二)全市城镇职工。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全市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进行督查考评的通知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全市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进行督查考评的通知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全市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进行督查考评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晋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11.27•【字号】•【施行日期】2007.11.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全市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进行督查考评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晋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及驻市各有关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晋城市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进一步推动全市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深入开展,市政府决定对全市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进行一次督查考评,确保各项目标任务圆满完成。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督查考评时间2007年12月3日至12月7日。

二、督查考评分工此次督查考评由市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领导组办公室牵头,组织市农业局、质监局、工商局、卫生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商务局等6个牵头整治部门的有关领导和成员参加,分别对全市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部门的专项整治工作进行督查考评(具体组成人员名单和分工见附件1)。

三、督查考评内容(一)组织领导及主要工作措施落实情况;(二)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情况;(三)生产加工食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情况;(四)流通领域食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情况;(五)餐饮消费安全专项整治情况;(六)药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情况;(七)猪肉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情况;(八)涉及人身健康和安全的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情况。

四、督查考评方式督查考评主要采取听取汇报、查阅相关文件记录等资料和现场检查等方式进行。

(现场检查的网点数量见附件2,现场检查单位的具体名单由市领导组办公室根据各部门提供的调查摸底名单随机抽查确定)。

五、督查考评评价督查考评结束后,市政府将根据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和评分结果,对各县(市、区)政府、市级6个牵头整治部门和县级6个牵头整治部门的专项整治工作分别进行排队,在市领导组第四次会议上进行通报,并通过新闻媒体向全市公布(督查考评具体内容及评分标准见附件3)。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晋市政办[2010]106号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晋市政办[2010]106号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晋市政办〔2010〕10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维护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推进依法行政,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做好我市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清理范围(一)规范性文件的界定规范性文件是指依法行使管理权的行政机关(含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为有效实施行政管理,依据法定职权或者法律、法规授权而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可以反复适用的除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之外的行政文件。

请示、报告、通报、内部工作制度、人事任免决定等内部文件以及项目批复、行政审批(许可)、行政处罚等对外部具体事项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不属于规范性文件。

(二)清理范围截止2009年12月31日,各级政府和县级以上政府各有关部门以及依法授予行政管理权的组织、机构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二、清理原则及标准各级各部门要按照“谁制定谁清理,谁清理谁负责”的原则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

(一)2005年12月31日前,各级政府和县级以上政府工作部门以及依法授予行政管理权的组织、机构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原则上一律废止。

因实际工作需要,个别文件或文件个别条款确需保留的,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经法定程序重新制发。

(二)2006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区别情况,分别对待。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市政府各部门“三定”规定工作实施意见-晋市政办[2009]128号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市政府各部门“三定”规定工作实施意见-晋市政办[2009]128号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市政府各部门“三定”规定工作实施意见正文:----------------------------------------------------------------------------------------------------------------------------------------------------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市政府各部门“三定”规定工作实施意见(晋市政办〔2009〕12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驻市各有关单位: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市县政府机构改革的指导意见》(晋发〔2009〕10号)和省委、省政府印发的《晋城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晋字〔2009〕21号)以及《山西省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的要求,现对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三定”规定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关于市政府部门的“三定”规定工作“三定”(即定职责、定内设机构、定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规定工作是实施机构改革方案的重要内容。

政府各部门要通过“三定”规定工作,转变职能、理顺关系、优化结构、提高效能,构建权责一致、分工合理、决策科学、执行顺畅、监督有力的行政管理体制。

(一)“三定”规定的范围市政府办公厅、工作部门、部门管理机构和政府机构改革涉及到职责整合调整的事业单位。

(二)“三定”规定的内容1.定职责(1)各部门按照上下基本对口的原则,对照国务院和省政府业务主管部门的“三定”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提出本部门主要职责。

设定审批、核准、备案的事项,要以法律法规和省委、省政府规范性文件为依据,除此之外,不得自行设置。

国务院和地方政府已明令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不得再列入部门职责,同时要将已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逐项附在“三定”规定之后。

各部门职责表述要简明、扼要、准确,要明确哪些职责划出去,哪些职责划进来或新增加,哪些职责应该强化,哪些职责应该弱化或下放,哪些职责应该取消。

(2)理顺部门职责分工,坚持一件事情原则上由一个部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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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城市整顿和规范药品市场
秩序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药品管理
【发文字号】晋市政办[2006]90号
【发布部门】晋城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6.07.20
【实施日期】2006.07.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城市整顿和规范药品市场秩序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

(晋市政办〔2006〕9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驻市各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全市药品市场秩序,现将《晋城市整顿和规范药品市场秩序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六年七月二十日晋城市整顿和规范药品市场秩序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温家宝总理、吴仪副总理对“齐二药”假药事件的重要批示和全国、全省整顿和规范药品市场秩序工作会议精神,全力整顿和规范药品市场秩序,强化药品市场监管,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促进医药经济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负责、企业全面整改、社会各界监督”和属地管理原则,以《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为依据,全面整顿和规范药品市场经济秩序,集中解决影响药品安全的突出问题,提高药品监督管理水平和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质量管理水平,促进医药经济健康发展,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

二、总体目标
通过专项行动,以重点单位、重点品种、重点环节为突破口,严厉查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使生产销售假劣药品的违法犯罪活动得到有效遏制,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的诚信守法意识、质量责任意识普遍增强,药品市场秩序明显好转,监管中不规范、不到位的问题得到有效解决,监管能力明显提升,药品安全保障水平显著提高。

三、工作任务
(一)整顿和规范药品注册秩序
严格整顿药品、医疗器械注册环节中的不真实、不规范行为。

重点整治一类医疗器械注册审批、新药申报现场考核中的不真实、不规范行为。

对采取提供虚假材料或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骗取医疗器械注册证书以及弄虚作假通过现场考核的,坚决依法严厉查处。

(二)整顿和规范药品生产秩序
加强对药品、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的监管。

重点整治药品、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存在的关键环节、关键岗位人员条件不达标,原料、辅料、主要包装材料购进管理制度不落实,生产现场管理规范执行不严格,原辅料进厂、中间控制产品、成品检验检测不到位等问题。

落实生产企业的质量责任和监管部门的监管责任,督促企业完善质量管理体系,提升质量管理水平。

加强对医疗机构制剂配制的监管。

对医疗机构配制制剂的质量体系进行全面检查。

(三)整顿和规范药品流通秩序
集中整治严重扰乱经营秩序的违法行为。

坚决依法查处和取缔借用他人证照经营、无证挂靠经营、零售出租柜台、货票分离的代理经营行为;认真组织开展对中药材、中药饮片和疫苗流通的监督检查;切实加强日常监管,对药品GSP认证企业要进行跟踪检查;要加大对违法宣传的药械品种、群众投诉多和具有潜在质量隐患品种的抽验力度,发现假劣药品医疗器械,立即采取措施,严格依法查处;加强对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的监管,公商部门要加大对违法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的查处力度。

(四)整顿和规范药品使用秩序
加强对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行为的监管。

重点整治门诊临床治疗中的不合理用药现象和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不能及时报告的问题。

完善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和药物滥用监测工作报告制度,全面检查落实监测工作情况,加大对严重不良反应的警示、宣传力度。

卫生部门要监督实施医疗质量标准和服务规范,加强对临床合理用药的宣传、教育、管理与监督,提高医疗机构在处方和配方环节上的合理用药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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