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劳动法辞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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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最新法律法规(7月更新)

2017年最新法律法规(7月更新)
2013-2-5
72
安监总管三〔2013〕76号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计管理的通知
2013-6-20
73
安监总培训〔2013〕84号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管理工作的通知
2013-7-15
74
总局公告2013年 第3号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适用行业目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总局1号令
劳务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
20050901
54
质监总局令 115号
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
20090526
55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17号
工伤认定办法
20040101
56
国务院令591号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20111201
57
安监总局45号令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
固定式工业钢平台
19940701
108
GB 2893-2008
安全色
20091001
109
GB 18218-2009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
20091201
110
GB 15603-1995
常用危险化学品贮存通则
19960201
111
GB 15258-2009
化学品安全标签编写规定
20100501
112
20121116
5
主席令第4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2016.9.1
6
主席令第2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015.1.1
7
主席令第2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辞退员工补偿标准

辞退员工补偿标准

辞退员工补偿标准2017年辞退员工补偿标准一、新劳动法规中关于辞退员工经济补偿规定1、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解除的。

2、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3、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4、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5、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的。

【注】以上内容即新劳动法中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二、劳动合同法辞退员工赔偿细则a、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b、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c、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公司有关辞职的规章制度

公司有关辞职的规章制度

公司有关辞职的规章制度公司辞职规章制度第一条、为规范公司人员的离职行为,维护公司的人力资源稳定,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公司人员如需离职,应提前申请,经公司同意后可离职。

第三条、公司人员离职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未经公司同意私自离职的,公司有权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四条、公司人员离职应当如实填写离职申请表,并经领导审批后方可生效。

第五条、离职申请表须包括离职原因、工作交接情况、离职日期等内容。

第六条、公司应尊重员工的个人意愿,对于申请离职的员工,公司应当积极配合办理离职手续。

第七条、公司应当及时处理离职员工的工资、福利待遇等事宜,保障离职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公司人员在离职前应当将工作交接给接替者,确保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九条、公司应当认真总结离职员工的工作表现,为公司的人才管理提供参考。

第十条、公司在员工离职后,应当建立联系渠道,保持与离职员工的良好关系,留住人才。

第十一条、公司应当建立离职员工档案,保存员工的个人信息及工作记录,为后续管理提供参考。

第十二条、公司应当定期组织离职员工座谈会,听取员工的意见和建议,不断改进公司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公司应当对离职员工进行离职调查,了解员工的离职原因,为公司的人才流动提供依据。

第十四条、公司应当积极开展员工激励工作,提高员工的归属感和忠诚度,减少员工的离职率。

第十五条、公司应当加强对员工的关怀和支持,营造和谐的工作氛围,促进员工的成长和发展。

第十六条、公司应当建立完善的离职管理制度,为员工的离职提供便利和支持,为公司的长期发展保驾护航。

综上所述,公司离职规章制度的实施,旨在规范公司人员的离职行为,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司的人力资源稳定,促进公司的长期发展。

希望全体员工遵守本规章制度,共同维护公司的利益,共同促进公司的发展。

员工辞职管理办法

员工辞职管理办法

员工辞职管理办法
1. 岗位辞职申请:员工应以书面形式向上级主管提出辞职申请,并在辞职申请中注明辞职原因和希望的离职日期。

2. 辞职手续办理:员工主管上级应及时确认辞职申请,并与员工协商办理相关离职手续,包括离职通知、薪资发放、社会保险等事宜。

3. 离职交接:员工应根据公司规定,配合上级和同事完成离职交接工作,确保工作的连续性和顺利进行。

4. 薪资结算:公司应按照劳动法规定,及时结算员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并发放相应的离职证明、工资清单等相关文件。

5. 终止合同:在员工离职手续办理完毕之后,公司应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并将员工的档案进行归档处理。

6. 回收公司财产:员工在离职时应归还公司的资产,包括办公设备、工具、证件等,并在离职交接过程中,确保公司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7. 敏感信息保护:公司应向离职员工提醒保密义务,确保敏感信息的安全,包括客户资料、商业机密等。

同时,公司应及时收回员工的系统账号和密码,防止信息泄露。

8. 离职调查:公司可以在员工离职后进行一定的离职调查,以了解员工对公司的反馈和建议,为公司的改进提供借鉴。

9. 社会关系处理:公司应友好地处理员工的离职,尊重员工的个人选择,维护员工的形象和声誉,并与员工保持良好的关系。

10. 离职后的帮助:公司可以为员工提供一定的离职帮助,包括就业推荐、职业咨询等,帮助员工顺利地进行职业转型。

同时,公司也可以为员工提供一定的离职资助,如职业培训经费等。

2017年云南省失业金领取条件标准及时间,失业金计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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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云南省失业金领取条件标准及时间
领取条件标准:
1、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累计缴费时间每满1年的,可领取3个月失业金;
2、满5年不足10年的,从第5年开始,累计缴费时间每增加1年增加1个月的失业金,最长为18个月;满10年及以上的,为24个月。

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以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一定比例确定。

3、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1年不足10年的,按最低工资标准的70%发放,满10年及其以上的,按最低工作标准的80%发放领取时间:
1.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最长能够领取1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
2.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最长能够领取18个月的失业保险金;
3.累计缴费时间10年以上的,最长能够领取24个月的失业保险金。

2017年云南省失业金计算方法
根据《劳动法》相关规定,你可以向原工作单位申请经济补偿:依据工作年限而定,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针对你的工作年限,需要补贴五个月的工资。

2017年最新试用期辞职规定:需要提前3天

2017年最新试用期辞职规定:需要提前3天

2017年最新试用期辞职规定:需要提前3天试用期辞职是一件非常普遍的事情,因为试用期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相互考核、选择的时期,所以劳动者试用期辞职相对自由,不过我国《劳动合同法》对试用期辞职也做出了一些相关规定。

那么试用期辞职需要提前几天?下面是店铺为大家整理的2017年最新试用期辞职规定相关资料,供大家参考!2017年最新试用期辞职规定试用期辞职需要提前3天通知用人单位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尽管试用期离职无需理由、不限形式,只要提前3天告诉单位就可以了,但最好还是做好工作移交,得到领导认可后离职比较妥当。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条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二十一条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劳动者虽然处于试用期,但其基本权利也应该得到保障,一些单位常常无视《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拒绝试用期员工辞职,又或者要求试用期员工和正式员工一样提前30日提出辞职申请才解决劳动合同,这些做法都是违法的,劳动者在遭遇这种情况时,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来维护自己的利益。

劳动者试用期辞职流程试用期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相互适应、考核,并选择的阶段,很多人对此阶段辞职并不是很了解,下面我们来了解一下我国《劳动合同法》对试用期辞职做出的相应规定:《劳动合同法》第 37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由上述规定我们可以看出,试用期辞职提前三天提出申请即可。

由于每个公司的规章制度有所差异,所以辞职流程也有一定的差异。

2017年劳动法新规定有哪些

2017年劳动法新规定有哪些

2017年劳动法新规定有哪些2017年1月1日起,一大批重要的劳动法新规将正式影响我们的生活。

而我们就很有必要去了解了解这些新规定了。

下面店铺就给大家介绍2017年劳动法新规定,希望对大家有帮助!劳动法最新规定劳动法新规1、七类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将向社会公布人社部发布的《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办法》将于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办法》明确,七类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应当进行社会公布。

包括:(一)克扣、无故拖欠劳动者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二)不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或者不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情节严重的的;(三)违反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情节严重的;(四)违反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情节严重的;(五)违反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六)因劳动保障违法行为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七)其他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

劳动法新规2、企业劳动保障将实行诚信等级评价人社部发布的《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将对企业进行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

《办法》将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划分为A级、B级和C级。

具体划分标准为:企业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未因劳动保障违法行为被查处的,评为A级;企业因劳动保障违法行为被查处,但不属于C级所列情形的,评为B级;办法对于C级,具体列明了几种情形,符合所列情形之一的,即属于C级:因劳动保障违法行为被查处三次以上(含三次)的;因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极端事件或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因使用童工、强迫劳动等严重劳动保障违法行为被查处的;拒不履行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行政处理决定或者行政处罚决定的;无理抗拒、阻挠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因劳动保障违法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办法》对这三类企业分别有规定了相应激励和惩戒措施。

劳动法新规3、《北京市积分落户管理办法(试行)》施行《北京市积分落户管理办法(试行)》将于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2017年劳动法上班时间规定介绍

2017年劳动法上班时间规定介绍

2017年劳动法上班时间规定介绍《劳动法》是国家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根据宪法而制定颁布的法律。

关于上报事假里面也有提及。

下面店铺就给大家介绍2017年劳动法上班时间规定,一起看看。

2017年劳动法关于上班时间的规定一、制度工作时间的计算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节假日)=250天季工作日:250天÷4季=62.5天/季月工作日:250天÷12月=20.83天/月工作小时数的计算: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时。

二、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按照《劳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

据此,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为: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劳动法请假工资规定》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三、2000年3月17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眼2000?演8号)同时废止。

<<劳动法>>对工资支付的规定:第四十八条: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

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盛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务院备案。

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

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第五十一条: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一)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二)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三)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

2017年最新劳动法实施细则

2017年最新劳动法实施细则

2017年最新劳动法实施细则大家知道最新的劳动法实施细则已经出来了吗?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劳动法实施细则资料,仅供参考。

2017年最新劳动法实施方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等有关部门以及工会等组织,应当采取措施,推动劳动合同法的贯彻实施,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

第三条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第四条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相关手册者登记证书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受用人单位委托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第五条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第六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第八条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的职工名册,应当包括劳动者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户籍地址及现住址、联系方式、用工形式、用工起始时间、劳动合同期限等内容。

2017年最新劳动法实施细则(全文)

2017年最新劳动法实施细则(全文)

2017年最新劳动法实施细则(全文)范本1: 2017年最新劳动法实施细则第一章:劳动合同的签订与终止1.1 劳动合同的定义与功能1.2 劳动合同的订立1.3 劳动合同的终止1.3.1 劳动合同解除的情形及手续1.3.2 劳动合同解除的补偿金1.3.3 劳动合同的终止的通知期限第二章:劳动合同中的权益与义务2.1 用人单位的义务2.1.1 提供劳动条件2.1.2 支付劳动报酬2.1.3 维护劳动者权益2.2 劳动者的权益与义务2.2.1 履行劳动合同2.2.2 维护用人单位利益2.2.3 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第三章:劳动保护与安全形势3.1 劳动安全与职业危害预防3.1.1 事故预防与责任3.1.2 危害控制与防护措施3.2 劳动者的生活福利3.2.1 休假与年假3.2.2 社会保险与福利待遇第四章:劳动争议处理机制4.1 劳动争议的定义与性质4.2 劳动争议的处理程序4.2.1 调解与协商4.2.2 仲裁与法院诉讼第五章:劳动监督与处罚5.1 劳动监督机构与职责5.2 劳动违法行为与处罚措施5.2.1 违法行为的认定与处罚条件5.2.2 行政处罚与刑事追究附件:附件一:劳动合同范本附件二:人力资源管理制度法律名词及注释:1. 劳动合同: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约定劳动条件、权益与义务的协议。

2. 劳动合同解除:指劳动合同终止的一种方式,可以由雇主或雇员发起。

3. 补偿金:劳动合同解除时,雇主应向雇员支付的经济补偿。

4. 通知期限:解除劳动合同时,雇主或雇员需提前通知对方一定时间。

5. 休假:劳动者享有的有薪休息期间。

6. 年假:劳动者在工作一定时间后,享受的有薪长假。

7. 社会保险:由国家设立并实施的社会保障制度,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

8. 福利待遇:劳动者在工作期间享受到的各种福利或补贴。

9. 调解:通过第三方协助双方达成妥善解决劳动争议的一种方式。

10. 仲裁:通过劳动仲裁委员会为双方提供中立的争议解决方案。

2017年劳动法关于岗位调动的规定

2017年劳动法关于岗位调动的规定

2017年劳动法关于岗位调动的规定岗位调动是指职工在部门内跨科或跨部门的平级调动,即从其原工作部门调整到另一工作部门。

关于岗位调动的规定在劳动法中是相当明确的。

下面是店铺为大家带来的2017年劳动法关于岗位调动的规定,相信对你会有帮助的。

2017年劳动法对岗位调动的规定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形势,作出组织结构的调整,属于法律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根据劳动者个人的情况,如果出现劳动者所在公司迫于市场规定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在这种情势变更下,公司可与劳动者协商工作岗位的调整,即对劳动合同的约定进行变更。

公司在与劳动者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时,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但有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的义务。

如果劳动者不同意公司调岗安排,就意味着劳动者与公司不能就劳动合同的变更达成一致。

这时,公司有权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与你解除劳动合同。

在这种情况下,公司应根据你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给予你本人一个月的工资收入的经济补偿。

2017年劳动法岗位调动规定的相关问答2017年劳动法岗位调动规定的相关问答1:调岗时能否调薪如果单位可以调整员工的工作岗位,是否意味着用人单位也可以同时调整其劳动报酬?从《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来看,劳动报酬也是劳动合同的必备内容,因此,在一般情况下,劳资双方如果变更劳动报酬也需双方协商一致。

既然在具备“充分合理性”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对劳动者的工作岗位进行调整,那么用人单位单方面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是否意味着也可以对劳动报酬进行单方调整呢?工作岗位调整后,如果劳动者不同意调整劳动报酬,应如何处理?劳动关系是劳动者以付出劳动换取相应对价(即薪酬待遇)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同的工作岗位往往对应不同的薪酬待遇。

工作岗位与劳动报酬就像是一辆车的两个车轮,从来都是结伴而行的。

(完整版)《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全文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完整版)《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全文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2017年6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了维护女职工的劳动权益,依法保护女职工在劳动时的安全和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女职工劳动保护,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妇女平等就业,完善和落实生育保险政策,促进用人单位加强女职工劳动保护;支持、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女职工劳动保护监督管理职责。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卫生和计划生育等有关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女职工劳动保护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工会、妇女组织依法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劳动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

用人单位工会组织应当协助和督促本单位做好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

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单位内部的女职工劳动保护制度,改善女职工劳动条件,对女职工开展劳动安全卫生知识、职业技能以及劳动保护相关法律知识的教育和培训。

鼓励用人单位通过开展心理健康讲座、提供心理咨询服务等方式,做好女职工心理健康的宣传和辅导。

第七条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就业权利。

在劳动报酬方面,实行男女同工同酬。

除法律、法规规定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用人单位在招录人员、安排岗位或者裁减人员时,不得歧视妇女。

第八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一方订立集体合同或者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的,应当明确女职工劳动保护的内容。

参加集体合同或者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协商的劳动者一方代表中,应当有相应比例的女职工代表。

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的,应当明确被派遣女职工劳动保护的内容。

第九条用人单位不得在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中与女职工约定限制结婚、限制生育或者缩减产假等损害女职工合法权益的内容。

01 公共基础知识(山东版)_14

01 公共基础知识(山东版)_14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 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 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 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 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1 )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 )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 )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5)因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 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2)加班工资报酬
(1 )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
(2 )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 报酬。
(3 )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 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3)不得解除的情形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 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2 )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全文2017最新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全文2017最新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全文2017最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下面小编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最新版201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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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全文内容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1994年7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八号公布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

第三条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

第五条国家采取各种措施,促进劳动就业,发展职业教育,制定劳动标准,调节社会收入,完善社会保险,协调劳动关系,逐步提高劳动者的生活水平。

第六条国家提倡劳动者参加社会义务劳动,开展劳动竞赛和合理化建议活动,鼓励和保护劳动者进行科学研究、技术革新和发明创造,表彰和奖励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

第七条劳动者有权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

工会代表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

第八条劳动者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民主管理或者就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用人单位进行平等协商。

第九条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主管全国劳动工作。

劳动法2017规章制度

劳动法2017规章制度

劳动法2017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保障社会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国家实际,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从事劳动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

第三条对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应当实行平等互利、遵纪守法、公平竞争、公正合理、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章劳动合同第四条用人单位依法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第五条劳动合同订立应当自愿,不得强制。

第六条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本规章制度适用范围,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工资和福利待遇、劳动保护、劳动纠纷解决等内容。

第七条劳动合同期限为一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两种形式。

一定期限劳动合同期限不得超过五年。

第八条用人单位依法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应当在六个月内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并按规定享受劳动保护。

第九条劳动合同期限满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又继续劳动关系的,应当另行订立劳动合同。

第十条劳动者在特定情况下有权解除劳动合同,但应当提前通知用人单位并履行相应的手续。

第三章劳动报酬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拖欠、克扣或者恶意减少工资。

第十二条劳动者有权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加班工资、年度奖金、节日津贴等福利待遇。

第十三条劳动者应当按照用人单位的规定履行工作职责,否则用人单位有权依法作出扣减工资等处理。

第十四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确保其权益。

第四章劳动保护第十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的劳动保护制度,确保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和安全。

第十六条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并定期进行职业卫生检测。

第十七条劳动者在工作中受到意外伤害或者患病的,应当及时报告用人单位,并接受相关医疗救助。

第十八条用人单位不得隐瞒、谎报工伤事故,应当按照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医疗费、护理费、停工留薪期工资等补偿。

第五章劳动纠纷解决第十九条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劳动关系中发生纠纷的,应当通过协商和调解解决。

《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全文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全文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2017年6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了维护女职工的劳动权益,依法保护女职工在劳动时的安全和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女职工劳动保护,适用本办法。

For personal use only in study and research; not for commercial use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妇女平等就业,完善和落实生育保险政策,促进用人单位加强女职工劳动保护;支持、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女职工劳动保护监督管理职责。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卫生和计划生育等有关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女职工劳动保护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工会、妇女组织依法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劳动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

For personal use only in study and research; not forcommercial use用人单位工会组织应当协助和督促本单位做好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

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单位内部的女职工劳动保护制度,改善女职工劳动条件,对女职工开展劳动安全卫生知识、职业技能以及劳动保护相关法律知识的教育和培训。

鼓励用人单位通过开展心理健康讲座、提供心理咨询服务等方式,做好女职工心理健康的宣传和辅导。

For personal use only in study and research; not for commercial use第七条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就业权利。

在劳动报酬方面,实行男女同工同酬。

除法律、法规规定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用人单位在招录人员、安排岗位或者裁减人员时,不得歧视妇女。

2016年取消劳务派遣-2017年底取消劳务派遣

2016年取消劳务派遣-2017年底取消劳务派遣

2016年取消劳务派遣-2017年底取消劳务派遣2017年底取消劳务派遣相关政策条例规定明细1、劳动法第五章第四十六条规定,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

工资水平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逐步提高。

国家对工资总量实行宏观调控。

2、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

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

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和与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载明或者约定的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的劳动报酬应当符合前款规定。

'。

3、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七条规定,劳务派遣协议应当载明按照同工同酬原则确定的劳动报酬数额和支付方式。

4、新劳动法关于同工同酬规定内容(1)、男女同工同酬。

在劳动报酬分配上的性别歧视由来已久,而且难以根除。

(2)、不同种族、民族、身份的人同工同酬。

直至今天,某些国家和地区也还存在这种分配歧视。

我国自解放以来,基本消除了这种歧视现象。

(3)、地区、行业、部门间的同工同酬。

由于各地的经济水平与生活水平差异很大,各个行业、部门的特点也都有所不同。

因此,存在着地区、行业、部门间"同工不同酬'的现象。

(4)、企业内部的同工同酬。

这是同工同酬中最重要的内容,在同一企业中从事相同工作,付出等量劳动且取得相同劳动业绩的劳动者,有权利获得同等的劳动报酬。

如何理解同工同酬1、所谓同工同酬是指在"相同岗位'"提供等量劳动'"取得同等业绩'的三同劳动者应获得相同的劳动报酬。

2、相同的劳动报酬指的是: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与相同的报酬标准。

3、劳动报酬和企业福利是两个概念。

劳动报酬是主要指以货币形式发放的工资、奖金、津贴、加班费等,不包括保险与其他的物质上的福利。

关于《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科学解读

关于《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科学解读

遇到合同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关于《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科学解读《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该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因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而应承担的赔偿责任,条文字面意思说得很清楚,似乎没有进一步解读的必要,其实不然。

如果我们仔细研读《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再结合其他相关条文内容,我们就会意识到关于《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有以下几点需要进一步科学解读。

一、如何理解“违反本法规定”这里的“违反本法规定”显然是指违反《劳动合同法》中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规定,这样的规定很多,总体可以分为三类:一是禁止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二是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实体条件规定;三是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程序性规定。

现在的问题是,“违反本法规定”是否包括违反上述三类所有规定?笔者以为,“违反本法规定”不应该包括违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程序性规定。

理由如下:第一,《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的是赔偿责任,而且数额是经济补偿金的二倍,带有明显的惩罚性。

一般来说,惩罚性质的赔偿责任所对应的违法行为应该是严重的违法行为,至少应该是较严重的违法行为。

在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三类规定中,用人单位违反任何一类规定,都是违法行为。

但相比较而言,第一类规定是禁止性规定,违反该类规定无疑是严重的违法行为;第二类规定是关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应该具备的实体条件规定,如果用人单位违反该类规定,在不具备法定实体条件的情况下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应该是比较严重的违法行为;第三类规定是关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程序性规定,用人单位违反该类规定,只是表明用人单位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程序方面存在瑕疵,但用人单位在实体上还是拥有解除权或终止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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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劳动法辞职规定
在这里特别要提醒读者的是,当你合同中有服务期限或保护商业秘密约定,因而有违约金的约定的话,虽然你提前30天仍可以辞职,但是必须按合同违约金的规定给予赔偿。

2017年劳动法有哪些具体的辞职规定接下来,就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2017年劳动法对辞职时间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31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这就明确赋予了职工辞职的权利,而且这种权利是绝对的,劳动者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无须任何实质条件,只需要履行提前通知的义务即可。

原劳动部办公厅在《关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复函》中也指出: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既是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也是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

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无须征得用人单位的同意。

超过30日,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出办理。

2017年劳动法辞职工资结算是怎样的
劳动者因违法或者违约对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还是要承担责任的。

但要注意的是:(1)劳动者必须具有主观过错;(2)赔偿只算直接损失,不算间接损失。

具体的赔偿项目主要包括:
(1)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
(2)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但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
(3)对生产、经营造成的直接损失;
(4)劳动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

上述两点的主要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四条。

必要时可参照:《企业职工奖惩条例》(但须注意:该条例已经由国务院废止)
关于违约责任,你要注意《劳动合同法》中关于违约责任约定范围的限制:
仅限于专项培训费的服务期条款、保密义务、竞业限制三种情况。

而且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的人员仅限于高级管理人员。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

劳动法辞职规定
一、劳动合同法关于辞职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九十条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关于辞职的规定
第四条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下列损失:
(一)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
(二)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
(三)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关于辞职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31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这就明确赋予了职工辞职的权利,而且这种权利是绝对的,劳动者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无须任何实质条件,只需要履行提前通知
的义务即可。

原劳动部办公厅在《关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复函》中也指出: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既是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也是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

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无须征得用人单位的同意。

超过30日,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出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用人单位应予以办理。

《劳动法》一方面赋予了职工绝对的’辞职权,另一方面又赋予了用人单位一定的请求赔偿损失的权利。

《劳动法》第102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原劳动部在《违反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的第4条明确规定了赔偿的范围: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下列损失:1、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2、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3、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4、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职工主动提出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后,部分职工在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30日后主动离职,不理会用人单位的赔偿要求,用人单位则可能不给职工办理人事关系和档案的调转手续。

职工离职后人事关系和档案长期滞留在原用人单位,会造成职工在新的工作单位不能办理正常的录用手续,拿不到包括档案在内的个人材料,也不能缴纳劳动保险。

在这里特别要提醒读者的是,当你合同中有服务期限或保护商业秘密约定,因而有违约金的约定的话,虽然你提前30天仍可以辞职,但是必须按合同违约金的规定给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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