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居民用水阶梯计量水价工作要点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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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居民用水阶梯计量水价工作要点提示

文件排版存档编号:[UYTR-OUPT28-KBNTL98-UYNN208]

关于城市居民用水阶梯计量水价工作要点提示2013年的最后一天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加快建立完善城镇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3〕2676号)文件,再次将居民用水阶梯计量水价改革摆到社会公众面前,并引起舆论的广泛关注,其中也不乏借机提价的质疑。

实际上2011年中央一号文件就提出“积极推进水价改革,充分发挥水价调节作用,兼顾效率和公平,大力促进节约用水和产业结构调整”,“合理调整城市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稳步推进阶梯式水价制度”。

然而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阶梯式水价制度早在1998年《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计价格〔1998〕1810号)就已提出“城市供水应逐步实行容量水价和计量水价相结合的两部制水价或阶梯式计量水价”,并明确了阶梯式计价的分级、级差和计算公式。

阶梯式计量水价可分为三级,级差为1∶∶2。

阶梯式计量水价计算公式如下:

(一)阶梯式计量水价=第一级水价×第一级水量基数+第二级水价×第二级水量基数+第三级水价×第三级水量基数;

(二)居民生活用水计量水价第一级水量基数=每户平均人口×每人每月计划平均消费量;

当年、就联合发出《关于贯彻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1999〕611号)文件,指出“试点城市要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结合水价调整,重点开展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式计量水价’和非居民生活用水实行‘两部制水价’的试点工作”。

2000年10月原国家计委发布《关于印发改革水价促进节约用水的指导意见》(计价格[2000]1702号)的通知,指出“适时推进阶梯式水价和两部制水价制度,促进节约用水”。就在同年的11月国务院在《关于加强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00〕36号)中,再次指出“在逐步提高水价的同时,可继续实行计划用水和定额管理,对超计划和超定额用水要实行累进加价收费制度;缺水城市,要实行高额累进加价制度”。

2002年国家计委、财政部、建设部、水利部、国家环保总局联合发出《关于进一步推进城市供水价格改革工作的通知》(计价格〔2002〕515号),提出了城市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式计量价格的日程表,要求“城市供水价格改革工作的重点,是建立合理的水价形成机制,促进水资源保护和合理利用。一是调整水价要与改革水价计价方式相结合。全国各省辖市以上城市应当创造条件在2003年底以前对城市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式计量水价,其他城市也要争取在2005年底之前实行”。

眼看就要到期,2004年4月国务院办公厅又发出《关于推进水价改革促进节约用水保护水资源的通知》(国办发〔2004〕36号),再次强调“加快推进对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式计量水价制度。未实施阶梯式水价的地区要争取在2005年底前实施。已实施的地区,要依据本地情况,合理核定各级水量基数,在确保基本生活用水的同时,适当拉大各级水量间的差价,促进节约用水。实行用水包费制的地区,要限期实行计量计价制度”。为认真贯彻落实相关精神,同年6月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建设部、水利部、国家环保总局又一次发出《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水价改革促进节约用水保护水资源有关问题的通知》,然而仅管国务院还是各部委的三令五申这一目标至今没能实现。

在事隔5年2009年7月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又一次发出《关于做好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1789号),依然提出“积极推行居民生活用水阶梯式水价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用水加价制度”。

又再事隔5年,10磨一剑。这次借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之东风,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从加快建立完善城镇居民阶梯水价制度的必要性、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主要内容、保障措施和工作要求等4个方面进行阐述,主有6个方面内容变化:

⑴将1998年《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确定的阶梯式计量水价级差1::2调整为1::3,同时明确规定了第一级水量原则上按覆盖80%居民家庭用户的月均用水量确定,保障居民基本生活用水需求;第二级水量原则上按覆盖95%居民家庭用户的月均用水量确定,体现改善和提高居民生活质量的合理用水需求;第三级水量为超出第二级水量的用水部分。并将“阶梯式计量水价可分为三级”调整为“阶梯设置应不少于三级,……各地可进一步细化阶梯级数,设置四级或五级阶梯”。

⑵、细化制定了《各地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阶梯水量建议值》(福建每人每月第一级吨、第二级吨),

⑶、要求2015年底前,设市城市原则上要全面实行居民阶梯水价制度;具备实施条件的建制镇,也要积极推进居民阶梯水价制度。

⑷、明确了实行阶梯水价后增加的收入,应用于供水企业实施户表改造、弥补供水成本上涨和保持第一级水价相对稳定。

⑸、明确了国家对户表改造资金实行支持政策,各地列入全国城镇供水设施改造与建设“十二五”规划的管网改造项目,可将户表改造工作纳入项目建设内容;地方也要加大力度,通过增加财政投入、发行企业债券等多渠道筹集资金,

限期完成“一户一表”改造。供水企业因实施计量到户增加的改造、运营和维护费用,可计入供水成本。

⑹、未实行“一户一表”的合表居民用户和执行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的非居民用户,水价标准应按高于第一级阶梯价格水平确定。

我们应该清醒地认识到改革没有回头路,户表改造是摆在供水企业面前必须跨越的障碍,终端服务是供水企业重获新生的选择。供水企业的改革就应从管理者向服务者转变开始,2014年重点推动和做好供水立法、户改配套方案和供水价格改革等工作,相信事在人为,只要我们顺应潮流、积极应对、另辟蹊径,明天依然阳光灿烂。

福州市供排水协会

2014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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