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技术管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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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技术管理规范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技术管理规范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技术管理规范 Testing technology management code for building and municipal infrastructure engineering quality GB 50618-2011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施行日期:2012年10月1日前言本规范是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08年工程建设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 (建标[20083102号)的要求,由中国建筑业协会工程建设质量监督分会和福建省九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编制完成的。

本规范以工程建设的全过程和工程使用期间的工程质量检测工作为对象,编制组经过大量的调查研究,总结了近年来的实践经验,按照规范编制程序,对主要问题进行了充分讨论,在全国范围内广泛吸收了有关方面的建议,并与有关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工程结构检测、鉴定标准等相协调,最后经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分6章和5个附录,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基本规定、检测机构能力、检测程序、检测档案等。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中国建筑业协会工程建设质量监督分会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请各单位在执行本规范的过程中,随时将有关意见和建议寄中国建筑业协会工程建设质量监督分会(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9号,邮编:100835,E-mail:jdfh@,传真:010-********),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规范主编单位、参编单位、主要起草人员和主要审查人员:主编单位:中国建筑业协会工程建设质量监督分会福建省九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参编单位: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上海市建设工程检测行业协会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测总站宁波三江检测有限公司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浙江大东吴集团建设有限公司北京中集信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海口市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广州粤建三和软件有限公司昆山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主要起草人员:吴松勤林海洋杨玉江林爱花潘延平张大春艾毅然韩跃红袁庆华刘南渊蒋屹军张爽姚新良张党生乐嘉鲁吴忠民罗宗标黄俭蒋荣夫叶保群沈舜民梁世杰金元姚建强孙和生主要审查人员:金德钧张昌叙姜红白玉渊张元勃徐天平唐民陈明珠陈飏目次1 总则.....................................................................1 2术语.....................................................................2 3基本规定 (4)4检测机构能力…………………………………………………5 4.1检测人员…………………………………………………5 4.2检测设备……………………………………………………5 4.3检测场所............................................................7 4.4检测管理............................................................8 5检测程序 (10)5.1检测委托.........................................................10 5.2取样送检.........................................................10 5.3检测准备 (11)5.4检测操作.........................................................12 5.5检测报告.........................................................14 5.6检测数据的积累利用.............................................14 6检测档案...............................................................16 附录A 检测项目、检测设备及技术人员配备表...............17 附录B检测机构技术能力、基本岗位及职责..................25 附录C常用检测设备管理分类....................................29 附录D检测合同的主要内容 (31)附录E检测原始记录、检测报告的主要内容………………33 本规范用词说明…………………………………………………36 附:条文说明……………………………………………………37 1 总则 1.0.1 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技术活动,保证检测工作质量,制定本规范。

GB50618-2011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技术管理规范

GB50618-2011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技术管理规范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技术管理规范GB50618-2011讲座华中科技大学华中科技大学 李惠强李惠强 华中科技大学华中科技大学华中科技大学 李惠强李惠强建设工程建设工程专业技术人员学习专业技术人员学习专业技术人员学习培训培训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973973973号号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 设施工程质量检测技术管理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技术管理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618-2011,自2012年10月1日起实施。

其中,第3.0.3、3.0.4、3.0.10、3.0.13、4.1.1、4.2.1、4.4.10、5.4.1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二○一一年四月二日前言自2008年9月开始,《规范》编写组进行了大量的调查研究,总结了近年来的实践经验,对主要问题进行了充分讨论,在全国范围内广泛吸收了有关方面的建议,并保持与有关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工程结构检测、鉴定标准相协调,在此基础上,历时2年多完成了《规范》编制。

目录1 总则;2 术语; 3 基本规定; 4 检测机构能力;4.1 检测人员;4.2 检测设备;4.3 检测场所;4.4 检测管理。

5 检测程序; 5.1 检测委托;5.2 取样送检;5.3 检测准备;5.4 检测操作;5.5 检测报告;5.6 检测数据的积累利用。

6 检测档案附录A 检测项目、检测设备及技术人员配备表;附录B 检测机构技术能力、基本岗位及职责;附录C 常用检测设备管理分类;附录D 检测合同的主要内容;附录E 检测原始记录、检测报告的主要内容。

1 总总 则则1l·0·l 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技术活动,保证检测工作质量,制定本规范。

l·0·2 本规范适用于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有关建筑材料、工程实体质量检测活动的技术管理。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以下简称工程质量检测)活动,促进工程质量检测行业有序发展,保证工程质量及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及定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以及相关的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工程质量检测,是指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以及工程实体质量、使用功能等进行测试以确定其质量特性的活动。

第三条(管理部门)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可以委托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第二章检测活动管理第四条(机构资质要求)检测机构应当依据本办法取得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相应的检测活动。

第五条(机构行为要求)检测机构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并执行工程建设标准,确保检测工作质量。

检测机构应当对检测数据和检测报告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第六条(检测委托)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从事工程质量检测业务。

委托方与被委托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并于合同签订之日起10日内由检测机构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同一单位工程中同一类别的检测项目不得委托给两家或两家以上检测机构。

第七条(检测费)建设单位应当将检测费用单独列入工程概预算,专项用于工程质量检测活动,不得挪作他用,并按照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检测机构。

第八条(取样、标识及送检要求)工程质量检测试样的取样、标识、送检及现场检测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住建部令第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住建部令第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住建部令第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Ting Bao was revised on January 6, 20021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已经第58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部长姜伟新二〇一〇年八月一日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的监督,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规范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主管部门)的质量监督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主管部门实施对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可以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委托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实施。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是指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工程实体质量和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下简称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实施监督。

本规定所称工程实体质量监督,是指主管部门对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情况实施监督。

本规定所称工程质量行为监督,是指主管部门对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履行法定质量责任和义务的情况实施监督。

第五条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二)抽查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三)抽查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四)抽查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质量;(五)对工程竣工验收进行监督;(六)组织或者参与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七)定期对本地区工程质量状况进行统计分析;(八)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实施处罚。

GB50618-2011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技术管理规范 (东锦内部培训课件)

GB50618-2011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技术管理规范 (东锦内部培训课件)

检测技术管理 规范在很多情 况下,是与其 他国家标准、 行业标准及地 方标准配套使 用的。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的《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 准则》
GB/T27025-2008《检测和校 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
2、术语(共有9个概念)
• 2.0.1 工程质量检测 • 按照相关规定的要求,采用试验、测试等技术
试件的送检工作。现场取样、试件制作,以及需养护试块 、试件到龄期送检测机构检测的工作,这也是检测工作的 重要环节,而且是首要的环节,试件的真实性、规范性不 符合要求,后续的检测工作再规范、再科学也是没用的。
手段确定建设工程的建筑材料、工程实体质量 特性的活动。
• 2.0.2 工程质量检测机构 • 具有法人资格,并取得相应资质,对社会出具
工程质量检测数据或检测结论的机构。
2、术语
• 2.0.3 检测人员 • 经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有关机构的考核,
从事检测技术管理和检测操作人员的总称。 • 2.0.4 检测设备 • 在检测工作中使用的、影响对检测结果作

管理制度 故规定为强制性条文。
检测项目
3、基本规定
• 3.0.4 检测机构应对出具的检测报告的 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检测报告是检测机 构的产品、成果, 必须真实、准确。
作为一个法人单位 ,对自己的产品质 量负责,这是一个 社会单位的社会责 任,这是检测机构 应承担的义务,应 对检测报告负法律 责任。
编制 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国家现行的工 程质量管理法规
编制 目的
保证建设工程质量,说明检测工作在工程质 量管理工作中的重要性。
工程检测是工程建设过程质量控制、竣工验收和工程使用 过程管理的科学管理的主要手段。

广东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检测管理规定

广东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检测管理规定

广东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检测管理规定粤建管字〔2003〕97号广州市建委,各地级以上市建设局,省直有关单位: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检测鉴定及建筑物室内环境质量检测管理,明确检测机构的职责和权限,保证检测鉴定工作的准确性、公正性,现将《广东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检测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建设厅二OO三年七月十六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房屋建筑工程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质量安全检测的管理,明确检测机构的职责与权限,保证检测及鉴定工作在工程质量安全控制中的准确性、公正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省从事工程质量安全检测及鉴定工作和对工程质量安全检测及鉴定工作管理,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指的工程质量安全检测及鉴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对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及其附属设施工程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所使用的材料、设备、构配件的质量检测;(二)对上项规定的工程实体的质量检测及鉴定;(三)对室内环境质量的检测;(四)建筑施工起重机械、机具安全性能检测;(五)建筑施工安全防护用品质量检测。

第四条工程质量安全检测是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重要手段之一,其检测结果是控制或鉴定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的重要依据,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凡从事工程质量安全检测活动的检测机构,必须依据国家和省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定及有关标准、规范、规程开展检测活动。

第五条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质量安全检测活动的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检测机构及其人员的资质、资格管理第六条检测机构分为监督检测机构、社会服务性检测机构、企业内部检测机构等三种。

监督检测机构是指经地级以上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设立,隶属于地级以上市或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测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检测机构)。

住建部令第5号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住建部令第5号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已经第58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部长姜伟新二〇一〇年八月一日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的监督,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规范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主管部门)的质量监督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主管部门实施对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可以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委托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实施。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是指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工程实体质量和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下简称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实施监督。

本规定所称工程实体质量监督,是指主管部门对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情况实施监督。

本规定所称工程质量行为监督,是指主管部门对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履行法定质量责任和义务的情况实施监督。

第五条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二)抽查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三)抽查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四)抽查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质量;(五)对工程竣工验收进行监督;(六)组织或者参与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七)定期对本地区工程质量状况进行统计分析;(八)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实施处罚。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已经第58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部长姜伟新二〇一〇年八月一日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的监督,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规范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主管部门)的质量监督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主管部门实施对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可以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委托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实施。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是指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工程实体质量和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下简称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实施监督。

本规定所称工程实体质量监督,是指主管部门对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情况实施监督。

本规定所称工程质量行为监督,是指主管部门对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履行法定质量责任和义务的情况实施监督。

第五条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二)抽查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三)抽查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四)抽查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质量;(五)对工程竣工验收进行监督;(六)组织或者参与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七)定期对本地区工程质量状况进行统计分析;(八)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实施处罚。

广东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检测管理规定

广东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检测管理规定

广东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检测管理规定(2003年7月16日)粤建管字〔2003〕97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房屋建筑工程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质量安全检测的管理,明确检测机构的职责与权限,保证检测及鉴定工作在工程质量安全控制中的准确性、公正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省从事工程质量安全检测及鉴定工作和对工程质量安全检测及鉴定工作管理,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指的工程质量安全检测及鉴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对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及其附属设施工程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所使用的材料、设备、构配件的质量检测;(二)对上项规定的工程实体的质量检测及鉴定;(三)对室内环境质量的检测;(四)建筑施工起重机械、机具安全性能检测;(五)建筑施工安全防护用品质量检测。

第四条工程质量安全检测是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重要手段之一,其检测结果是控制或鉴定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的重要依据,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凡从事工程质量安全检测活动的检测机构,必须依据国家和省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定及有关标准、规范、规程开展检测活动。

第五条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质量安全检测活动的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第二章检测机构及其人员的资质、资格管理第六条检测机构分为监督检测机构、社会服务性检测机构、企业内部检测机构等三种。

监督检测机构是指经地级以上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设立,隶属于地级以上市或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测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检测机构)。

社会服务性检测机构是指经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取得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检测资质证书,为社会提供工程质量安全检测技术服务的机构(以下简称服务性检测机构);企业内部检测机构是指建筑施工企业、市政施工企业、预制构件厂、预拌混凝土搅拌站等建筑业企业内设的试验室(以下简称企业试验室)。

GB55032与其它规范中废止条文的对比分析

GB55032与其它规范中废止条文的对比分析

GB55032与其它规范中废止条文的对比分析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质量控制通用规范》的公告2023年3月1日起实施。

本规范为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全部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现行工程建设标准中有关规定与本规范不一致的,以本规范的规定为准。

同时废止下列工程建设标准相关强制性条文:一、《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标准》GB50210-2018第3.1.4、6.1.11、6.1.12、7.1.12、11.1.12条。

二、《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第5.0.8、6.0.6条。

三、《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技术管理规范》GB50618-2011第3.0.3、3.0.4、3.0.10、3.0.13、4.1.1、4.2.1、4.4.10、5.4.1条。

四、《建筑工程检测试验技术管理规范》JGJ190-2010第3.0.4、3.0.6、3.0.8、5.4.1、5.4.2、5.7.4条。

现行通用规范条文《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质量控制通用规范》GB55032-20223.3.7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1 当既有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计涉及主体结构和承重结构变动时,应在施工前委托原结构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或由鉴定单位对建筑结构的安全性进行鉴定,依据鉴定结果确定设计方案;2 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与外墙的连接应牢固,保温系统各层之间的连接应牢固;3 建筑外门窗应安装牢固,推拉门窗扇应配备防脱落装置;4 临空处设置的用于防护的栏杆以及无障碍设施的安全抓杆应与主体结构连接牢固;5 重量较大的灯具,以及电风扇、投影仪、音响等有振动荷载的设备仪器,不应安装在吊顶工程的龙骨上。

对应废止相关强制性条文《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标准》GB50210-20183.1.4 既有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计涉及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时,必须在施工前委托原结构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或由检测鉴定单位对建筑结构的安全性进行鉴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5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5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5号令发布者:wxjc 发布时间:2010-12-7 阅读:4149次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已经第58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部长姜伟新二〇一〇年八月一日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的监督,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规范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主管部门)的质量监督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主管部门实施对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可以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委托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实施。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是指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工程实体质量和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下简称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实施监督。

本规定所称工程实体质量监督,是指主管部门对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情况实施监督。

本规定所称工程质量行为监督,是指主管部门对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履行法定质量责任和义务的情况实施监督。

第五条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二)抽查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三)抽查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四)抽查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质量;(五)对工程竣工验收进行监督;(六)组织或者参与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七)定期对本地区工程质量状况进行统计分析;(八)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实施处罚。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已经第58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

部长姜伟新二〇一〇年八月一日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的监督,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规范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主管部门)的质量监督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主管部门实施对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可以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委托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实施。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是指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工程实体质量和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下简称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实施监督。

本规定所称工程实体质量监督,是指主管部门对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情况实施监督。

本规定所称工程质量行为监督,是指主管部门对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履行法定质量责任和义务的情况实施监督。

第五条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二)抽查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三)抽查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四)抽查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质量;(五)对工程竣工验收进行监督;(六)组织或者参与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七)定期对本地区工程质量状况进行统计分析;(八)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实施处罚.第六条对工程项目实施质量监督,应当依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受理建设单位办理质量监督手续;(二)制订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三)对工程实体质量、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进行抽查、抽测;(四)监督工程竣工验收,重点对验收的组织形式、程序等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五)形成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六)建立工程质量监督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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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GB50300-2001及其配套的系列质量验收规范中, 对工程质量的检测,不仅列出了项目,而且提出 了检测方法、程序等要求。
同时,将检测方法标准作为建筑工程质量验 收系列标准中的辅助标准。提出了建筑工程质量 验收规范支持体系。见下图。
统一标准及各专业 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2、本规范强调了只适用于房屋建筑工程和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建设过程及使用过程的有关 建筑材料、工程实体质量(结构性能、功能质量、 结构构件)等的检测。是规范工程质量检测技术 活动和检测结果、数据的,以增强检测结果的规 范性和可比性。也为检测机构的技术管理提供了 依据。其他工程检测的技术管理可参考。
但随着施工技术的发展,工程建设的规模、 技术难度、工程结构的复杂程度都有了大的发展, 工程检测要求越来越高,检测技术管理应加强。 1988年出台的“试验室定级管理办法”,已不适 应工程质量检测的要求了。在2000年时就将其废 除了,但由于多种原因,检测机构的技术管理要 求一直未能制订新的办法。2005年出台了行政管 理办法141号部令。由于其规定较笼统,对其技 术条件等要求不够具体。致使一段时期检测管理 出现了一些空档。
1、工程质量检测应执行国家现行有关技术 标准。这是保证工程质量检测质量的基本要求, 是检测工作必须执行的规定。在工程检测中,有 质量控制检测、质量验收检测和既有建筑工程质 量检测情况。执行的标准主要有工程质量验收规 范、建筑材料标准、试验方法标准、工程结构检 测鉴定、危险房屋鉴定标准等。
(1)在工程建设过程工程质量控制检测、施 工试验检测,要按有关标准及建筑材料产品标准 提供的相应标准进行建筑材料、构件、设备的进 场复试检测。如水泥的强度复试检测应按现行国 家标准《硅酸盐水泥、普通硅酸盐水》GB175等 的规定进行;钢筋的力学性能复试检测应按现行 国家标准的《钢筋混凝土用热轧带肋钢筋》 GB1499等的规定进行。
4、检测报告是检测机构的产品、成果,必须真实、 准确。作为一个法人单位,对自己的产品质量负责, 这是一个社会单位的社会责任,这是检测机构应承 担的义务,应对检测报告负法律责任。由于检测数 据是判定工程质量优劣的重要依据,其数据要同其 他检测机构有可比性,要求检测的方法、程序、检 测条件要符合检测方法标准的要求。使检测报告达 到真实、准确、科学、规范。达到这些要求是要有 一系列科学的工作内容,有完善的技术能力,一套 完整的管理制度、工作程序,检测人员的职业道德 等。是要体现在一套科学的工作程序上,来保证检 测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故规定为强制性条文。
新中国成立以来,工程质量检测管理,以往 都是由施工企业自行管理,作为施工质量控制的 手段。改革开放后,由于市场经济的发展,建筑 市场的不断发展扩大,为规范建筑企业,保证工 程质量的行为,质量检测是工程质量管理的一个 重要方面。原城乡建设与环境保护部和国家标准 局1984年共同制订《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暂行) 条例》,1985年10月制订了《建筑工程质量检测 工作的规定》,作为监督工作的主要手段。
5、有关见证取样的规定。见证取样是建设部2000年 以建建[2000]211号文规定的,这是在人们法治观念不 强、质量责任不强,职业道德失实的情况下,为了取样 真实性、规范性提出来的笨办法。取样一般由施工企业 的人员承办,见证由建设单位或建设单位委托的监理人 员来承担,由双方人员共同对取样的真实性负责。见证 取样、送检、检测机构也是见证取样的一个承办环节。 这是当前一个政府的规定、应该贯彻执行。检测机构也 是保证检测试样真实性的一方,应积极配合做好这项工 作。有些时候检测机构也是取样的承担方,更要做好这 项工作。不然见证取样这一措施就走了过场。检测机构 对不符合见证取样规定的,无见证人员、无见证封样措 施的试件不予接受检测。
3、检测的数据和结论是判定工程质量的重 要依据。检测机构的工作成果必须保证质量,检 测工作政府必须严格的管理。要求检测机构具有 什么样的技术能力,包括检测人员、设备配量、 检测场所和管理制度等,开展什么样的检测项目。 所以,规定在技术能力和资质规定范围内开展工 作,这是保证检测质量的一项重要措施,故规定 为强制性条文。
施工工艺
检测方法标准
优良标准
工法、 工艺 标准
操作规程 (企业标准)
工作标准 (管理标准)
基本试验方 法标准
现场检测方 法标准
建筑工程优良 工程标准
这个支持体系与以往不一样的是,通过建筑 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系列标准只设合格质量指标 , 单独的一个质量验收系列也是不行的。落实贯彻 这个系列规范,必须建立一个全行业的技术标准 体系。质量验收规范必须有企业的企业标准作为 施工操作、上岗培训、质量控制和质量验收的基 础,来保证质量验收规范的落实。同时,要达到 有效控制和科学管理,使质量验收的指标数据化, 必须有完善的检测试验手段、试验方法和规定的 设备等才有可比性和规范性。
6、这条是对检测机构管理制度提出综合要求; 承担工程检测的检测机构应有一套完善的有效的 管理制度。以规范检测工作的全部活动。并有随 时检查和纠正不符合规范的问题的制度,有负责 的人员,监督检查管理制度。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这才是一套完善的管理制度,体现了一个单位管 理体系的水平。要建立一个在一件工作完成后, 要进行评价,出现异常情况时,及时找出原因。 不断纠正不足、完善措施,持续改进完善管理和 提高产品质量。对检测机构完善管理指出了方向。
鉴于上述内容,工程质量检测和工程质量管理 是相随发展的,是不可分离的。
同时,随着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 大量既有建筑的增加,工程质量检测的范围不仅 是施工过程的质量控制检测、施工试配,部位、 系统完工后的检测及竣工验收检测等,也不仅只 是保证工程安全的检测,,鉴定检测等。
尽管在1974年的《建筑结构设计统一标准》提出 了质量检测的原则,一直没有落实。只作为施工 企业施工过程质量控制的一些手段。如建筑材料 的检测,供水采暖管道试压、砂浆、混凝土试配 及试块强度评定等。《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 GBJ107-87,也是1988年3月1日施行。
在《建筑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GBJ30088系列标准中,提出了施工过程质量控制检测的 要求,也提出施工过程质量控制检测及一些项目、 系统完工后的检测要求,但执行的也不好。原因 很多,但主要原因是一些检测设备手段落后、检 测方法不规范以及规范要求不具体所致。而88标 准只列出了多项检测资料。
1988年3月出台了“试验室定级管理(试行)办法”。 规定了建筑企业、混凝土构件厂两种类型的试验室, 每种类型分为一、二、三级。从技术力量、设备、 管理制度、业务范围四个方面做出规定。一级可承 担企业内、社会上的检测任务;二级可承担部分外 部质量控制检测任务;三级只承担企业内部的质量 控制检测任务。1990年又提出各省市建立工程质量 检测中心,到1993年全国地市级城市都成立了自己 的检测中心,县级城市也有60-70%有了试验室或检 测中心。并有了5个国家级工程质量检测中心。到此, 工程质量检测工作基本走上了规范化管理的轨道。
(一)总则:
总则是本规范编制的宗旨、依据、适用范围 和与其他标准的关系。
1、本规范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及国家现行的工程质量管理法规编制。其目的是 保证建设工程质量,说明检测工作在工程质量管 理工作中的重要性。工程检测是工程建设过程质 量控制、竣工验收和工程使用过程管理的科学管 理的主要手段。
由此可见,工程质量检测技术管理的重要性。 这就是大力宣贯《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质量检测技术管理规范》的原因。 (三)补充完善了有关检测标准的技术管理内容。
二、《技术管理规范》的主要内容
《技术管理规范》共有6章和5个附录。总则、 术语、基本规定、检测机构能力、检测程序、检 测档案等,共122条。下面分别介绍。
(二)《技术管理规范》与《建筑工程质量验收 规范》的依赖关系。
工程质量的管理离不开检测,检测为工程建 设过程的质量控制、试验以及完工后的验收提供 见证数据。在《建筑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GBJ300-88 以 前 , ( 编 制 任 务 是 1978 年 下 达 , 1986年完成征求意见稿,1987年2月通过审定, 在全国试用一年。)尽管由于建筑工程的特点, 需要用数据或技术资料来见证工程质量,但列为 工程质量验收的条件,还没有形成质量验收的正 式内容。
在这种背影下,住建部质量安全监管司提出制订 一个工程质量检测技术管理规范,是非常必要的。 同时部里也在抓紧制订检测管理办法,以完善 141号部令。由于后期国务院管理工作的分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只负责房屋建筑与市场基础设 施工程,故本标准更名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 设施工程质量检测技术管理规范》。同时,为了 与部里制订的《检测管理办法》协调,不重不漏, 对一些行政管理的事项,在本规范中尽可能少规 定。
(3)竣工后的工程实体检验应按有关检验评 定标准进行。如建筑桩基检测应按《建筑桩基检 测技术规范》JGJ106规定的方法、程序进行。判 定房屋结构危险程度的检测应按《危险房屋鉴定 标准》JGJ125规定的方法、程序进行。
2、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取得建设行政主管 部门分发的资质证书。要求检测机构开展检测应 具备相应的资质。检测数据的重要性、科学性、 规范性和可比性,关系到工程质量、安全,对工 程质量的影响很大,政府必须加强管理。经对其 考核认定资质,认可检测范围,发给资质证书。
7、对检测机构的技术能力的基本技术要求。 分检测项目(参数)列出了主要仪器设备、检测 人员的配备要求(具体情况见附录A),是本规范的 重要内容。
对要求现场实体检测见证的项目,无见证人 员在现场不得进行检测,由检测机构的人员和见 证人员现场共同确定检测部位、检测点及点数, 按共同确定的检测方案、程序对工程实体进行检 测。 无论见证取样送检试块,还是现场实体见证 检测,必须是有相应检测资格的在其检测范围的 检测机构,检测报告必须加盖“见证取样检测专 用章”。
(2)施工过程的施工试验及质量验收检测 应按《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系列标准规 定的方法进行。如地基的质量应按《建筑地基基 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的规定,用 标贯、静力触探、十字板剪切强度及承载力检验。 结构实体钢筋保护层厚度检测应按《混凝土结构 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附录E的规定进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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