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共同过失犯罪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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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共同过失犯罪

摘要

本文首先介绍了刑法学界关于共同过失犯罪的理论纷争,并进而认为共同犯罪有事实的共同犯罪与法律的共同犯罪之分,而共同过失犯罪则属于事实上的共同犯罪而非法律上的共同犯罪(后者仅限共同故意犯罪)。在此基础上,本文逐一分析了共同过失犯罪的具体类型,并较为详细地论述了共同过失犯罪的认定及其定罪与处罚问题。

[关键词]:共同犯罪过失共同过失犯罪

Ab stra ct

This article first introduces several different opinions on theoffense of joint negl igence in criminal law and then points out thereare two kinds of joint offenses,one is the actua l joint offenses,theother is the legal joint offenses and offense of joint negligence ispart of the former not the latter.Based on this theory,the authordiscusses,one by one,the detailed categ ories of offense of jointnegligence and explains its determination,criminalization as well asits penalty.

Keywords:joint offenses negligence

offense of joint negligence

目录

引言 (4)

一、共同过失犯罪之理论纷争及观点评述 (5)

(一)肯定说 (5)

(二)否定说 (5)

(三)限制肯定说 (5)

(四)观点分析 (5)

二、共同过失犯罪具体类型分述 (6)

(一)过失共同实行犯 (6)

(二)过失教唆犯 (7)

(三)过失帮助犯 (9)

三、共同过失犯罪的认定 (10)

(一)共同过失犯罪的认定 (10)

(二)共同过失的认定 (11)

四、共同过失犯罪的定罪与处罚 (11)

(一)共同过失犯罪的定罪 (12)

(二)共同过失犯罪的处罚 (13)

结语 (15)

参考文献 (16)

引言

刑法中的共同犯罪制度不过是共同犯罪之客观现象在法律上的反映。而反映于法律的共同犯罪制度的范围,应当取决于社会上存在的共同犯罪现象以及处理共同犯罪的司法实践的客观要求。从历史演变的角度讲,共同犯罪的范围呈现出一种日渐缩小的趋势,其构成日益受到限制。这也使共同犯罪制度得以朝着更加科学与合理的方向发展。在共同犯罪发展与完善过程中,一些与共同犯罪密切关联的犯罪行为逐步被从共同犯罪中排除出来,成为共同犯罪的附属形态,而共同过失犯罪无疑就属于此种情形。所谓共同过失犯罪,通常认为是指二人以上的过失行为共同导致一定的危害结果,因而分别构成犯罪的情况。尽管从实质意义上讲,共同过失犯罪已不属于共同犯罪之范畴,但由于它与共同犯罪有着千丝万缕的客观联系,因此仍很有研究的必要。

一、共同过失犯罪之理论纷争及观点评述

(一)肯定说

日本刑法学家大场茂马、藤木勘三郎、冈田朝太郎以及前苏联刑法学家特拉伊宁等都是持肯定态度的。比如特拉伊宁便明确指出,在所有的人的行为都是过失实施的情况下,就发生过失的共同犯罪的问题。[1]而这种见解也逐渐在司法实践当中得到了反映。在日本,大审院时代之判例曾否认共同过失犯罪的存在,但二战后最高法院时代则出现了肯定之判例。一些国家甚至还进一步以刑事立法的形式对之予以支持。比如意大利现行的“罗科法典”便以其第113条明确规定:“在过失犯罪中,当危害结果是由数人的合作造成时,对每人均处以为该犯罪规定的刑罚。

(二)否定说

不过,从世界范围来看,尽管有众多学者趋于接受共同过失犯罪肯定说,但否认共同过失犯罪的存在目前仍然是一种传统而通行的观点。在我国,早在民国初年的《暂行新刑律》中也曾规定:“于过失罪,有共同过失者,以共犯论。”但新中国建立以来的刑事立法是不承认过失共同犯罪,至少是不把它纳入共同犯罪之范畴的,刑法理论界也普遍坚持这一观点。而刑事司法则立足于现有的刑事立法及刑法理论,将共同过失犯罪只视为过失犯罪的一种特殊情况,而不当作一种独立的犯罪形态。究其原因,乃是认为承认共同过失犯罪,就必然背离刑法中共同犯罪的理论,有走上“客观归罪”道路之嫌疑。

(三)限制肯定说

限定的肯定说则认为,一般不成立共同过失犯罪,但当各共同行为人负有共同注意义务并共同违反了该义务时,就应当肯定过失的共同正犯。认为成立共同过失犯罪,“从实质上看必须存在着二人以上者共同进行了包含着发生属于某犯罪要素的一定结果的高度危险性的行为,而且,在法律上处理它时,可以课于各个共同行为人共通的防止结果的注意义务”,“在基于数个行为人的过失引起了犯罪结果的场合,不是只根据行为人间存在共同行为就当然能够成立过失犯的共同正犯的,只限于共同行为人具有共通注意义务并且存在共同的违反时,才能成立过失犯的共同正犯。

目前我国刑法理论界的通说是否定说。

(四)观点分析

纵观中外刑法理论,关于共同过失犯罪的上述争论无疑缘起于共同犯罪理论中犯罪共同说与行为共同说之纷争。犯罪共同说是一种客观主义的共同犯罪理

论,认为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对同一法益实施犯罪的侵害,也即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实行一个特定的犯罪。据此,共同犯罪只能在具有共同犯罪故意的场合发生,如果一方所实施的行为是出于故意,另一方是出于过失;或者双方都是出于过失,则都不能成立共同犯罪。而行为共同说则是一种主观主义的共同犯罪理论,认为二人以上的行为是否构成共同犯罪,应以自然行为本身是否共同而论;凡二人以上有共同行为而实施犯罪的,皆系共同犯罪。据此,各共同犯罪人所实施之行为并非都具备犯罪构成要件;共同犯罪不一定必须出于共同犯罪的意思,一方是出于故意,另一方是出于过失,甚至双方均出于过失,也可以成立共同犯罪。目前我国刑法理论通常认为,犯罪共同说与行为共同说都有失片面,而应把两者有机地结合起来,从而将我国刑法中的主客观相统一之原则贯彻到底。具体到共同过失犯罪而言,国内学者大多基于各行为人之间欠缺主观联系,而否认共同过失犯罪成立共同犯罪,甚而否认共同过失犯罪之存在。

二、共同过失犯罪具体类型分述

(一)过失的共同实行犯

所谓过失的共同实行犯,是指二人以上的过失实行行为共同构成过失犯罪的情况。比如甲乙二人共同从楼顶将物体推下,疏忽而致路人被砸死。甲乙二人高楼推物之行为,皆出于疏忽大意的共同过失,且造成了路人的死亡。这就属于过失的共同实行犯之情况。

在刑法理论与实务中,对于过失的共同实行犯是否成立共同犯罪存有根大的争论。事实上,这也是我们在具体认定共同犯罪时所必须要直面并回答的问题。对此,在刑法理论与实务中存有两种针锋相对之观点。一种观点认为,过失的共同实行犯也可以成立共同犯罪,此之谓积极说。该说主要为行为共同说所主张,认为共同犯罪是各行为人主观恶性的共同表现,共同实行犯客观上具有共同行为,其主观上只要有行为的共同意思即为已足,而不必皆有共同犯罪之认识。据此,二人以上的过失实行行为也同样能成立共同实行犯。另一种观点为消极说,此则主要为犯罪共同说所倡导,认为共同犯罪之成立必须在主观上具有对共同犯罪之认识,也即对于共同犯罪行为及其结果持希望或者放任之故意。

比较上述两种学说,不难发现,它们分歧的焦点便在于共同过失是否存在共同犯罪的意思联络。从目前刑法理论发展之现状看,大多数学者都趋于消极说之立场,认为共同实行犯应以希望或者放任作为犯罪构成要件之结果的发生为构成要件。据此,共同实行犯只可能在故意的范围内成立。我国刑法理论与司法实务一贯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为了将这一原则贯彻到共同犯罪领域,就必然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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