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北京市二轻工业总公司所属小型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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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中小型企业划分

北京中小型企业划分

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含中型、小型、微型企业,下同)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二)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或者提供其他中小企业制造的货物。

本项所称货物不包括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是指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制定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

小型、微型企业提供中型企业制造的货物的,视同为中型企业。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制定本规定。

二、二、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

三、三、本规定适用的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不含铁路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

实用文档四、四、各行业划型标准为:五、(一)农、林、牧、渔业。

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六、(二)工业。

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七、(三)建筑业。

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京财税〔2010〕18号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市地税局直属分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的有关规定,现就我市采取核定征收方式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的个人所得税政策明确如下:一、对于采取核定征收方式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缴纳个人所得税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强化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查账征收的通知》(国税发〔2002〕12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等文件及我市有关规定执行。

二、对于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方式的,应税所得率应按下表规定的标准执行:应税所得率表三、投资者在每季度终了后15日内及年度终了后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年度(季度)申报表》(附件1)并缴纳个人所得税。

四、凡实行核定征收的企业,年度终了时不再汇算,也不弥补企业的亏损。

五、每年12月底前,主管税务机关对需要变更征收方式的企业,审核其财务核算、投资人的纳税情况,并填写《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表》(附件2),征收方式确定后应告知企业。

征收方式一经确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做变更。

六、对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相关政策业务辅导,督促其建账建制,符合查账征税条件后,税务机关应及时调整征收方式。

七、本通知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以下文件及文件中部分条款同时停止执行:1.《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的补充规定》(京财税〔2001〕6号)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二款、第十条及其附件1、附件3。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续发我市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名单的通知-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续发我市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名单的通知-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续发我市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名单的
通知
正文:
----------------------------------------------------------------------------------------------------------------------------------------------------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续发
我市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名单的通知
(京国税流[1999]475号)
现将我市第二批承担中央及地方粮油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名单转发给你们,请结合财税字[1999]198号及京国税[1999]140号文件精神一并贯彻执行。

附件: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名单
1999年10月20日
粮食购销企业名单
1 北京市粮油贸易集团公司
2 北京市天和金谷粮食调销中心
3 北京古船粮食调销中心
4 北京友良商贸公司
5 北京市中良朝阳粮食购销经营部
6 北京市丰台区看丹粮食收储库
7 北京市平谷韩庄粮食购销站
8 北京市平谷大华山粮食购销站
9 北京市平谷乐政务粮食购销站
10 北京市密云县滨河粮库
11 北京市密云县沙河粮食购销站
12 北京市延庆四海粮食购销站
13 北京市延庆千家店粮食购销站
14 北京市昌平南口粮食购销站
15 北京市昌平南邵粮食购销站
16 北京市顺义大孙各庄长山粮库
17 北京大兴垡上粮食购销站——结束——。

北京市财政局等关于印发《北京市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试点方案》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等关于印发《北京市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试点方案》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等关于印发《北京市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试点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财政局•【公布日期】1996.10.28•【字号】京财办[1996]2423号•【施行日期】1996.10.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试点方案》的通知(1996年10月28日京财办〔1996〕2423号京清办〔1996〕12号)市政府各委、办、局、总公司(集团公司),各区、县清产核资办公室:现将《北京市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试点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将工作中的有关情况和问题及时反映给市清产核资办公室。

北京市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试点方案为了适应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和集体经济发展的需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国务院令第88号)和《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改革的决定》(中发〔1995〕5号),从1996年起对全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以下简称“集体企业”)开展清产核资试点工作。

现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全国城镇集体企业、单位开展清产核资工作的通知》(国办发〔1996〕29号)、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试点方案的通知》(财清〔1996〕10号)和市政府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全国城镇集体企业、单位开展清产核资工作文件的通知(京政办发49号)》精神,制定本方案。

一、清产核资工作的任务及目标集体经济是我市公有制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我市集体经济事业得到长足的发展,为改革开放、经济发展、安置劳动力、社会稳定等做出了很大贡献,但在改革和发展过程中也存在不少问题和矛盾,如资产状况不清、帐实不符,资产闲置浪费及被侵占流失等。

为促进集体企业深化改革和进一步发展,客观上需要弄清“家底”,明确财产关系,维护集体企业的合法权益。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关于股份制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关于股份制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关于股份制试点企业缴纳所得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预算管理税收征管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京财预[1992]2266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分行
【发布日期】1992.11.25
【实施日期】1992.11.25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废止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1999年11月22日实施日期:1999年11月22日)废止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市
分行关于股份制试点企业缴纳所得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
(京财预(1992)2266号1992年11月25日)
各区、县财政局、市财政局各分局、各区、县税务局,国库各区、县支库:
根据财政部(92)财预字第102号《关于股份制试点企业所得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规定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具体情况,现将股份制试点企业所得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规定如下:
一、关于预算级次问题
由市级所属企、事业单位(包括外商、集体、私营、个体及个人入股的部分,下同)组成的股份制企业,其缴纳的“所得税”,作为市级预算收入缴入市级金库。

市级与区、县属企业合股的股份制企业缴纳的所得税,平时缴入市级金库,年终结算。

由区、县所属企、事业单位组成的股份制企业,缴纳的“所得税”,作为地方预。

北京市财政局、税务局关于市属国合合营企业财务税收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税务局关于市属国合合营企业财务税收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税务局关于市属国合合营企业财务税收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财政局、税务局关于市属国合合营企业财务税收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1988年8月26日)各区、县分局(区、县税务局)、各财政分局:鉴于我市全民与集体两种不同所有制性质的企业合并为统一核算的经济实体(国合合营企业),在财务、税收等方面需要明确一些事项。

现结合本市具体情况,暂作如下通知,请依照执行。

一、国合合营企业是指全民所有制企业与集体所有制企业合并而成的统一核算、统负盈亏,具有法人地位的企业实体(以下简称国合企业)。

二、国合企业实行统一销售、统一信贷、统一核算、统负盈亏、统一向税务机关缴纳各种税金和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的办法。

三、国合企业原则上按国营企业管理,统一执行国营企业财务、制度,报送国营企业会计报表。

四、新组成的国合企业必须按照京政办发(1987)27号《关于市集体所有制单位成建制改为全民所有制等问题的暂行规定》的审批程序,由其主管部门上报市计委汇总报市政府审核批准后,持批准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然后附上述文件,报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劳动局审核备案。

按规定到当地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

五、国合企业可对属于全民所有制部分和集体所有制部分的固定资产、流动资金统一安排使用,但必须按各自资金数额分别列账,两种所有制的财产所有权。

六、国合企业用专项基金和银行贷款增加的固定资产、固定资产产生的盘盈、盘亏、报废以及库存材料调价使企业的资金发生增减,均应按核定的资金比例分别增减全民资金和集体资金。

七、国合企业按国营企业办法计提基本折旧基金和大修理基金,统一安排使用,企业提取折旧基金要同时按资金比例冲减全民资金集体资金。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在批发零售农产品等四个行业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在批发零售农产品等四个行业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在批发零售农产品等四个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公告【法规类别】农副产品增值税【发文字号】北京市财政局公告[2014]第35号【发布部门】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财政局【发布日期】2014.10.23【实施日期】2014.12.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在批发零售农产品等四个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公告(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财政局公告〔2014〕第35号)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以下简称38号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5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财税〔2013〕57号)的规定和要求,现将我市在批发、零售农产品等四个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工作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自2014年12月1日起,对我市从事批发、零售农产品和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蜂产品、酿造产品、屠宰及肉类加工产品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其购进农产品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均按照38号通知所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抵扣。

批发、零售的农产品类别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执行;蜂产品的行业范围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中“其他未列明食品制造”类别(代码C1499)执行;酿造产品的行业范围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中“酱油、食醋及类似制品制造”类别(代码C1462)执行;屠宰及肉类加工产品的行业范围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中“屠宰及肉类加工”类别(代码C135)执行。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电子部下放企业收入缴库手续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电子部下放企业收入缴库手续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电子部下放企业收入缴库
手续的通知
【法规类别】税收征管综合规定电子工业企业财会税费
【发文字号】[87]市税计字99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税务局
【发布日期】1987.02.02
【实施日期】1987.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
电子部下放企业收入缴库手续的通知
([87]市税计字99号1987年2月2日)
市电子办、市财政五分局、朝阳税务分局、海淀税务分局、西城税务分局:
电子工业部下放我市的七00厂、七0六厂、七0七厂、七一八厂、七三八厂、七五一厂、七六一厂、七六八厂、七七四厂、七九七厂、七九八厂、八七八厂等十二户企业的财务关系划转工作业经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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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税务局、财政局关于国营工业企业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办法后有关财务处理的暂行规定

北京市税务局、财政局关于国营工业企业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办法后有关财务处理的暂行规定

北京市税务局、财政局关于国营工业企业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办法后有关财务处理的暂行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税务局,北京市财政局•【公布日期】1987.05.28•【字号】•【施行日期】1987.05.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税务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税务局、财政局关于国营工业企业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办法后有关财务处理的暂行规定(1987年5月28日)市属各主管局(总公司)、区县财政局、税务局、财政三、四、五分局:根据国务院和市政府对国营企业工资改革问题的通知和本市有关规定,现对本市国营工业企业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办法有关财务处理规定如下:一、实施范围凡1985年经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批准试点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的市属工交企业,原十户利改税试点企业和1987年经市劳动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批准的新挂钩企业,以及经区县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挂钩试点的区县属企业,不论实行以下哪种工资总额和经济效益挂钩办法均按本规定执行。

1.工资总额和上交税利挂钩浮动。

2.工资总额和实现税利挂钩浮动。

3.工资总额和出口商品收购额、实现税利双挂钩浮动。

4.工资总额和出口创汇额挂钩。

5.工资总额和其它社会效益指标挂钩。

二、经济效益基数的核定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办法的效益基数,市属企业由市财政局按企业核定。

新挂钩企业以总公司为单位核定效益基数。

总公司根据市财政局核定的效益基数具体分解下达到独立核算的企业,原61户试点企业1987年效益基数由市财政局核定,区县企业由区县财政局核定。

1.上交利税:包括实际上交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资源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所得税、调节税、利润以及归还基建借款(不包括拨改贷)和专项借款、归还融资租赁费的利润的50%。

2.实现利税:包括实现利润总额、应缴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费)、教育费附加、房产税、车船使用税。

北京市劳动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等关于下放北京市地方所属国营企业工资分配自主权实施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劳动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等关于下放北京市地方所属国营企业工资分配自主权实施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劳动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等关于下放北京市地方所属国营企业工资分配自主权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劳动局•【公布日期】1992.09.19•【字号】京劳资发字[1992]363号、京财工[1992]1866号•【施行日期】1992.09.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税务局北京市统计局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关于下放北京市地方所属国营企业工资分配自主权实施办法的通知(1992年9月19日京劳资发字(1992)363号、京财工(1992)1866号)市属企业主管局、总公司、区、县有关部门、市属国营企业:为贯彻执行国务院发布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改革开放步伐,促进经济上新台阶的意见》,落实企业工资奖金分配自主权,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就北京市地方所属国营企业执行中有关问题的处理办法通知如下:一、凡“上船”协议中规定实行“两率控制”的企业和其他具备条件的企业都要实行在“职工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低于本企业经济效益(依据实现利税计算)增长幅度,职工实际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低于本企业劳动生产率(依据净产值计算)增长幅度”的前提下,企业自主决定工资水平的办法(以下简称“两率控制”办法)。

暂不具备实行“两率控制”办法的企业,继续实行工效挂钩办法。

工效挂钩的效益指标仍按原规定执行,并积极创造条件,逐步改行“两率控制”办法。

二、下放企业工资奖金分配自主权后,实行两率控制和工效挂钩的企业,1992年的效益基数、工资总额基数,由市、区县劳动部门、财政部门核定。

今后每年由企业自行清算确定,不再由市、区县劳动、财政部门核定。

当经济效益增长时,实行“两率控制”办法企业的工资总额,由企业本着两个“低于”的原则自主确定;暂不能实行“两率控制”办法的工效挂钩企业的工资总额,由企业本着工资总额增长低于经济效益增长的原则自主确定。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市财政对市属国有工业企业困难补助的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市财政对市属国有工业企业困难补助的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市财政对市属国有工业企业困难补
助的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财政局
•【公布日期】1993.12.18
•【字号】京财工[1993]2527号
•【施行日期】1993.12.1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财务制度
正文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市财政对市属
国有工业企业困难补助的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1993年12月18日京财工(1993)252
7号)
市属各工业总公司(局、办)、市财政局一分局:
为妥善解决市属国有工业企业亏损造成的企业职工生活和生产困难问题,经请示市政府领导同意,市财政对1993年部分扭亏有望的企业给予困难补助。

现将有关财务问题规定如下:
企业收到财政部门拨给的困难补助后,应通过“应收补贴款”、“补贴收入”、“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等科目核算,以抵减亏损,并同时清理、上交所欠的税金等。

各企业的工资挂钩基数、减亏承包指标等,仍按京财工(1993)1995号、1996号文件规定执行。

由于企业当年实现的利润是由于财政补贴形成的,不能因此而多提效益工资,同时原实行各种承包办法企业的考核原则不变。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意见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意见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1.30•【字号】京政发[2012]40号•【施行日期】2012.11.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意见(京政发[2012]40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14号)精神,切实解决小型微型企业经营和发展中遇到的突出问题,优化发展环境,促进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现结合本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促进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重大意义1.高度重视促进小型微型企业发展工作。

小型微型企业是数量最大、最具活力的企业群体,是建设中国特色世界城市的重要基础,是落实“人文北京、科技北京、绿色北京”战略、推动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在稳定就业,促进经济增长、科技创新与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市有关部门、单位和各区县政府要高度重视促进小型微型企业发展工作,充分认清此项工作的复杂性和长期性,加强政策研究,努力形成合力,切实解决小型微型企业发展中的诸多矛盾和问题,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共同促进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

(牵头单位:市经济信息化委;参与单位: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各区县政府)二、加大对小型微型企业的财税支持力度2.增强财政专项资金支持作用。

将现有的北京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由每年5亿元增至8亿元,使用重点向小型微型企业倾斜。

建立科学的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统筹协商机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重点支持小企业创业基地建设和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创新融资、科技创新、结构调整、民生服务、稳定就业等方面工作,逐步提高用于改善中小企业服务环境方面的资金比例。

设立北京市中小企业发展基金,主要用于引导社会资本等各类资金支持初创期、成长期的小型微型企业。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小微企业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小微企业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119
【发文字号】京财综[2015]159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2015.02.05
【实施日期】2015.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有关政府性基
金的通知
(京财综〔2015〕159号)
市委宣传部、市发展改革委、市教委、市残联、市国土局、市水务局、市经济信息化委,各区县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经济开发区:
为进一步加大对小微企业的扶持力度,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小微企业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的通知》(财税〔2014〕122号)精神,现将我市免征小微企业有关政府性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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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北京光学仪器厂等十户原以税代利试点企业实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北京光学仪器厂等十户原以税代利试点企业实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北京光学仪器厂等十户原以税代利试
点企业实施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税收征管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京财工[1989]2381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1989.12.20
【实施日期】1989.01.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XP10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第十一批)的公告》(发布日期:2008年6月25日实施日期:2008年6月25日)宣布失效或废止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北京光学仪器厂等十户原以税代利试点企业实施方案的通知
(京财工(1989)2381号1989年12月20日)
北京汽车工业联合公司、北京建筑材料工业总公司、北京化学工业总公司、北京第二轻工业总公司、北京纺织工业总公司、北京仪器仪表工业总公司:
北京光学仪器厂等十户原以税代利企业自1980年进行改革试点以来取得了显著成果,为全市工业改革和发展提供了经验。

近年来,由于国家新政策的出台,特别是国家开征土地使用税、北京市开征国家流动资金占用费等税费后,与十户企业原方案中一些政策有重复。

为理顺国家和企业之间的分配关系,经研究决定对这十户原以税代利实施方案
进行重新核定。

具体方案如下:。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放开国营商业、服务业小型企业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规定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放开国营商业、服务业小型企业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规定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放开国营商业、服务业小型企业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财政局•【公布日期】1986.06.24•【字号】[1986]财商管字第410号•【施行日期】1986.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放开国营商业、服务业小型企业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规定(1986年6月24日[1986]财商管字第410号)商业各主管局(总公司),粮食局,各区、县财政局,市财政二分局:为适应商业、服务业小型企业进一步放开搞活,根据市财办等七个单位联合颁发的《关于进一步放开国营商业、服务业小型企业的若干规定的通知》,现将有关财务处理问题规定如下:一、实行国家所有,集体经营的小型企业有关财务会计问题的处理(一)承包费按第二步利改税核定的数额。

减半上交企业主管部门,企业主管部门用于补助确有困难的国营小型企业,专款专用,承包费留归企业的一半,要并入企业税后留利的公积金中一起使用。

1984年以后新建的企业,其承包费由同级财政部门会同企业主管部门共同协商核定,企业按核定的数额减半上交企业主管部门。

企业要用税后利润上交承包费。

(二)企业按八级超额累进税率交纳国营企业所得税。

免交城市服务事业费。

(三)原按我局(84)财商管字第761号文的规定,在税前提取并上交企业主管部门的固定资金和流动资金使用费,不再提取和上交。

(四)在财政部、商业部没有统一规定前,企业仍按原规定向财政、税务等部门报送国营企业会计报表。

由于企业在税后只划分公积金、公益金两项基金,在编制国营企业会计报表时,公积金填入生产发展基金科目,公益金按其用途,分别填入职工福利基金科目和职工奖励基金科目。

(五)其他有关财务会计问题的处理,按税务部门规定的集体企业财务会计制度执行。

二、转为集体所有制企业和租赁经营企业有关财产移交的财务处理。

(一)固定资产的移交,可分别不同情况,参照以下办法办理1.对未提取折旧、长期闲置未用的固定资产,可按其原值的90%计价转让。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下放市级、中央级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及外商独资企业财政财务管理权限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下放市级、中央级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及外商独资企业财政财务管理权限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下放市级、中央级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及外商独资企业财政财务管理权限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01.03.01•【字号】京财企二[2001]311号•【施行日期】2001.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北京市财政局关于下放市级、中央级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及外商独资企业财政财务管理权限的通知(京财企二[2001]311号2001年3月1日)各区县财政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为贯彻市政府提高办事效率,减少经济事务审批事项的要求,经研究并报市领导同意,决定将原由我局承担的市级、中央级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及外商独资企业的财政财务管理职能下放到各区县财政局。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由我局负责管理的市级、中央级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及外商独资企业的以下日常事务全部下放到企业注册所在地财政局,实行注册地管理。

主要包括:(一)办理财政登记和财政年检;(二)对中央级中外合资合作企业所得税入库级次进行确认(具体办法另行通知);(三)办理中方财产转移手续及日常财务审批事项;(四)年度会计决算的编报;(五)年度财务报告的核查。

二、关于我局保留的职能职能下放后,我局继续履行市属外商投资企业上市公司执行国家统一政策享受所得税返还的职能,具体办理返还手续。

根据财政部《关于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国合作者回收投资审批权限问题的通知》(财工字(1998)20号)规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外国合作者在缴纳所得税前回收投资的,一律逐级上报我局审批。

三、各区县财政局要高度重视市级、中央级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及外商独资企业财政财务管理职能下放工作,加强领导,合理安排人员,认真做好接收工作。

有关下放的具体事项和交接事宜另行通知。

北京市税务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停止执行有关减免“两金”政策问题的通知-京税法[1993]675号

北京市税务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停止执行有关减免“两金”政策问题的通知-京税法[1993]675号

北京市税务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停止执行有关减免“两金”政策问题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税务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停止执行有关减免“两金”政策问题的通知(京税法(1993)675号、京财综(1993)2094号1993年10月14日)各区、县分局(区、县税务局)、燕山分局、各财政直属分局,(县财政局):为了贯彻、落实中央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宏观经济调控的决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清理越权减免“两金”问题的通知》的要求,经过认真清理,并请示市政府领导同意,对市局与有关部门联合发文制定的属于越权减免“两金”的政策规定(详见附件)一律停止执行,自1993年10月1日(征收季度所得税)起改按国家统一规定征收“两金”。

各分局要采取措施,认真贯彻、落实本通知的要求,主动向有关部门和企业单位做好宣传政策规定及有关政策调整的衔接工作,并将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向市局反映。

附件:停止执行减免“两金”政策一览表---------------------------------------序号|文件名|发文|发文日期|执行日期|越权规定内容|国家税法|称|单位||||规定--|---|--|------|------|---------|-----1|关于对|市税|93.3.6|93.1.1|按照国务院批|现行规定所|股份制|务局|||准的《北京市|得税后利润|试点企|市财|||新技术产业开|征收“两金|业和税|政局|||发试验区暂行|”|利分流|京税|||条例》和市政||企业免|四(|||府京政发||征“两|19|||(1992)40号||金”的|93|||《关于加快改||通知|)京|||革开放和经济|||税1|||发展若干政策|||50|||(试行)的通|||号|||知》有关规||||||定,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自1993||||||年1月1日起||||||免征“两金”。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农口国有企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通知-京财税[1996]1932号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农口国有企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通知-京财税[1996]1932号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农口国有企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
通知
正文:
----------------------------------------------------------------------------------------------------------------------------------------------------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
农口国有企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通知
(京财税(1996)1932号1996年11月21日)
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4)068号《关于国有农业、农垦、农牧、渔业、水利、气象等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精神,自1994年1月1日起,对我市农口企业征收企业所得税。

但是,考虑到我市农口企业的实际情况,经请示市政府同意,制定了我市国有农口企业税制改革与承包衔接的过渡性政策。

这项政策现已到期,应从1996年恢复征收企业所得税。

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1.北京市国有农口企业,自1996年1月1日起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4)068号《关于国有农业、农垦、农牧、渔业、水利、气象等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文件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2.对北京市国有农口企业中的种植业、养植业和农副产品初加工业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3.具体税收政策及征管办法另行规定。

4.本通知自1996年1月1日执行。

——结束——。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电子部下放企业收入缴库手续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电子部下放企业收入缴库手续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电子部下放企业收
入缴库手续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税务局
•【公布日期】1987.02.02
•【字号】[87]市税计字99号
•【施行日期】1987.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税收征管,税务综合规定
正文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
电子部下放企业收入缴库手续的通知
([87]市税计字99号1987年2月2日)
市电子办、市财政五分局、朝阳税务分局、海淀税务分局、西城税务分局:电子工业部下放我市的七00厂、七0六厂、七0七厂、七一八厂、七三八厂、七五一厂、七六一厂、七六八厂、七七四厂、七九七厂、七九八厂、八七八厂等十二户企业的财务关系划转工作业经财政部批准,现将有关企业收入缴库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上交的国营企业所得税由企业所在地区的税务分局负责征收,七六一厂由西城区税务分局负责征收;七六八厂由海淀区税务分局负责征收;七00厂、七0六厂、七0七、七一八厂、七三八厂、七五一厂、七七四厂、七九七厂、七九八厂、八七八厂由朝阳区税务分局负责征收。

二、企业上交的调节税由北京市财政局第五分局负责征收。

三、企业上交的国营企业所得税、调节税预算级次为市级收入(附所得税、调节税缴款书样
)
四、本通知从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农林办公室、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对我市贫困山区乡镇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农林办公室、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对我市贫困山区乡镇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农林办公室、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对我市贫困山区乡镇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人民政府农林办公室,北京市财政局•【公布日期】1995.01.11
•【字号】京地税企[1995]51号
•【施行日期】1995.01.1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税收征管
正文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农林办公室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对我市贫困山区乡镇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1995年1月11日京地税企(1995)51号
京财预(1995)52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区、县财政局、各区、县农林办公室:
根据市政府1994年11月19日对市地税局、市财政局、市农办“关于对我市贫困山区企业税收政策意见的请示”的批复精神,对我市60个贫困山区乡(镇)所属企业实行如下税收优惠:
我市60个边远山区乡(镇)企业,凡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94)001号文件规定的条件,可以给予减免税照顾。

具体规定按原市税务局京税二(1994)268号文件执行。

凡超出国家税务总局(94)001号文件规定范围以外的减免税,采取先征后返的办法。

即:税务部门照章征收所得税,财政部门负责返还,继续给予免税照顾。

附件:市60个边远山区乡(镇)名单(略)
1995年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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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北京市二轻工业总公司所属小型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执行有关政策的通知
【法规类别】税收综合规定轻工业财会税费
【发文字号】京财工[1992]1437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税务局
【发布日期】1992.08.25
【实施日期】1992.08.25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废止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1999年11月22日实施日期:1999年11月22日)废止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北京市二轻工业总公司
所属小型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执行有关政策的通知
(1992年8月25日京财工(1992)1437号)
市财政四分局、东城、西城、崇文、宣武、海淀、丰台、昌平(区、县税务局):你分局(92)财四业字第043号文收悉。

为搞好国营小型企业,增强企业“自主经营、自我发展、自我约束、自我完善”的能力,经研究,决定市二轻工业总公司所属20户国营小型工业企业在“八五”期间后四年(1992—1995)年分别执行以下有关政策。

具体内容是:
一、对小型亏损企业实行“减亏目标责任制”政策:
核定鞋楦厂等6户企业的控亏、减亏目标,减亏期间企业实行工资总额与减亏额挂钩浮动办法。

企业完成控亏、减亏目标后,经财政部门批准可从减亏额中提取一定数额的职工福利基金。

执行此项政策的企业名单及核定的1992年减亏目标如下: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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