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北京标准件工业集团公司进行企业改组、改制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标 签】企业重组业务【颁布单位】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文 号】京财税﹝2009﹞1000号【发文日期】2009-05-27【实施时间】2008-01-01【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企业所得税各区县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市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依照执行。
企业发生符合《通知》规定的特殊性重组条件并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当事各方在该重组业务完成当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除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重组合同(协议)、董事会和股东大会通过的相关协议、有关部门的批复文件外,还应报送其他相关资料。
其他相关资料须包括以下基本内容:1.重组类型界定(按《通知》第一条规定分类);2.重组完成时间;3.重组业务中涉及的基本经济业务,包括资产转让、置换,债务清偿,职工安置,土地出让金或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处理和当事人;4.符合特殊重组条件的说明;5.重组合理商业目的说明;6.经济业务的作价;7.中介机构的评估文件;8.有关资产或债务的重组业务发生前后的计税基础;9.有关纳税事项或责任的承继规定;10.其他需要向税务机关说明的事项。
二00九年五月二十七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根据《》第二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七十五条规定,现就企业重组所涉及的企业所得税具体处理问题通知如下:一、本通知所称企业重组,是指企业在日常经营活动以外发生的法律结构或经济结构重大改变的交易,包括企业法律形式改变、债务重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合并、分立等。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标 签】税收规范性文件税收规范性文件,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颁布单位】北京市国家税务局【文 号】京国税发﹝2006﹞274号【发文日期】2006-10-12【实施时间】2006-10-12【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征收管理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各直属单位: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国税发﹝2006﹞62号)的清理结果,市局对转发或本局制定的相关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有关清理结果通知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全文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169件 1.《北京市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旧税制计算申报货物或应税劳务税额的规定〉的通知〉的通知》(京税一﹝1994﹞22号) 2.《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修订后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1995﹞212号) 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和修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一﹝1996﹞035号) 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检查清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1997﹞063号) 5.《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行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1999﹞131号) 6.《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余额抵扣问题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2000﹞029号) 7.《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货运价格调整后运输费用抵扣问题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一﹝1999﹞232号) 8.《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棉花进项税额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的 9.《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饲料”注释及加强饲料征免增值税管理问题的通知〉的文件的通知》(京国税﹝2000﹞103号) 10.《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库存商品棉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问题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流﹝2000﹞382号) 11.《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缓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饲料”注释及加强饲料征免增值税管理问题〉的文件的通知》(京国税﹝2000﹞151号) 12.《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发﹝2001﹞182号) 1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若干增值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函﹝2001﹞348号) 1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增值税政策问题的批复〉的通知》(京国税函﹝2002﹞90号) 15.《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3年度电力企业增值税征收问题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发﹝2004﹞9号) 16.《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3年度电力企业增值税征收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京国税发﹝2004﹞43号) 17.《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1994年7月1日以后取得增值税原版专用发票抵扣期限问题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1994﹞048号) 18.《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控制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范围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1995﹞098) 19.《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填开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京国税﹝1995﹞164号) 20.《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机关运用防伪税控系统代开百万元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征﹝1997﹞100号) 21.《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作废1994年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征﹝1997﹞448号) 22.《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版电脑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问题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征﹝2000﹞292号) 2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发﹝2004﹞170号) 2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力企业各种价外费用如何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一﹝1994﹞003号) 25.《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力企业收取的用电权等项收入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1998﹞227号)通知》(京税征﹝1994﹞52号) 27.《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费进项税额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2000﹞047号) 28.《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偷税额认定问题的批复〉的通知》(京国税稽﹝1995﹞394号) 29.《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部门运输收入集中缴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2000﹞129号) 30.《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银行贷款利息收入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发﹝2001﹞158号) 31.《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银行贷款利息收入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的文件的补充通知》(京国税发﹝2001﹞209号) 32.《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保险业税收政策调整后若干具体征管问题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1997﹞084号) 3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企业制售铝合金门窗征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一﹝1997﹞252号) 3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传销企业的传销员有关税务管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1997﹞136号) 35.《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质勘查队伍管理体制改革中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二﹝1999﹞372号) 36.《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业企业生产销售及安装护栏、隔离栅征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京国税流﹝1999﹞483号) 37.《北京市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库存汽油、柴油征免消费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京税一﹝1994﹞553号) 38.《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铂金首饰在工业环节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京国税流﹝1999﹞414号) 39.《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审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2000﹞206号) 40.《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重点煤矿管理体制改革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京地税企﹝1999﹞36号) 41.《北京市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京税二﹝1994﹞480号) 42.《北京市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承包企业亏损弥补问题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1994﹞011号) 4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灾区捐赠所得税前扣除问题和金融、保险企业向灾区捐赠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京国税二﹝1998﹞560号)知〉的通知》(京国税二﹝1998﹞312号) 45.《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售的职工住房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京国税所﹝1999﹞405号) 46.《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合作基金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二﹝1995﹞081号) 47.《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虚报亏损如何处理的通知和企业虚报亏损补税罚款问题的批复的通知》(京国税﹝1996﹞196号) 48.《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航总局所属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二﹝1998﹞365号) 49.《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力工业部所属企业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1994﹞051号) 50.《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模拟网退网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函﹝2001﹞477号) 51.《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所属企事业单位减免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函﹝2002﹞6号) 52.《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市)和省级农村信用合作管理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标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函﹝2002﹞396号) 5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所属分支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二﹝1995﹞378号) 5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1997﹞130号) 55.《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费用审核工作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1997﹞002号) 56.《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部、交通部、邮电部、中国民航总局所属企业缴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京税中﹝1994﹞264号) 57.《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1996﹞193号) 58.《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所得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1998﹞221号) 59.《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印发〈贯彻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具体实施方案〉的通知》(京国税﹝1998﹞062号) 60.《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1998﹞231号) 61.《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1997﹞212号)税汇算清缴工作规程〉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1997﹞214号) 6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审批管理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2000﹞087号) 6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修订后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规程〉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发﹝2001﹞39号) 65.《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0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函﹝2001﹞106号) 66.《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3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函﹝2004﹞165号) 67.《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金融机构收取的担保费税务处理问题的批复〉的通知》(京国税外﹝1996﹞321号) 68.《北京市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实施办法〉的文件的通知》(京税外﹝1993﹞217号) 69.《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收入和所得为外国货币的如何缴纳税款问题的通知〉的通知》(京税外﹝1993﹞278号) 70.《北京市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九龙海关关于重新备案我关签发‘出口退税专用’报关单所用印章及关长、科长印鉴印模的函”的通知〉的通知》(京税进﹝1994﹞349号) 71.《北京市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企业出口库存货物有关退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京税进﹝1994﹞75号) 72.《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新上生产项目所生产的出口产品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1995﹞163号) 7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新闻纸出口退税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1995﹞207号) 7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做好出口退税工作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1996﹞137号) 75.《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出口货物退税税率对照表〉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1996﹞164号) 76.《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境口岸免税店经营国产品试行退(免)税办法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进﹝1997﹞055号) 77.《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1996年出口退税检查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进﹝1996﹞521号) 78.《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经营出口业务开具专业税票等问题的批复〉的通知》(京国税一﹝1997﹞067号)用缴款书后如何办理退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京国税进﹝1997﹞303号) 80.《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快出口退税进度的紧急通知〉的通知》(京国税﹝1997﹞047号) 81.《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银首饰出口退税免予提供增值税(出口货物)税收专用缴款书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进﹝1997﹞378号) 82.《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新增中国免税品公司统一经营管理的出境口岸免税店名单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进﹝1997﹞423号) 8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淀粉使用退税率问题的批复〉的通知》(京国税进﹝1998﹞212号) 8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盐业专营公司出口盐准予开具出口货物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批复〉的通知》(京国税一﹝1997﹞449号) 85.《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恢复新闻纸出口退税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1997﹞192号) 86.《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桐油适用退税率问题的批复〉的通知》(京国税进﹝1997﹞540号) 87.《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桉树木片适用退税率问题的批复〉的通知》(京国税进﹝1997﹞581号) 88.《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纺织品出口退税率的补充通知〉的通知》(京国税进﹝1998﹞194号) 89.《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按企业分类管理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1998﹞133号) 90.《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敏感地区购进货物出口退税核查工作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进﹝1998﹞387号) 91.《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执行免抵退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外﹝1998﹞469号) 92.《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恢复食糖出口退税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1998﹞157号) 9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铝、锌、铅出口退税率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1998﹞204号) 9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船舶出口退税率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1998﹞245号) 95.《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利用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生产中标货物有关增值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外﹝1998﹞606号) 96.《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齐鲁、扬子公司乙烯工程生产的产品退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进﹝1999﹞003号)的通知》(京国税进﹝1999﹞051号) 98.《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993年12月31日前批准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等相关税收问题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1999﹞023号) 99.《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郑州商品交易所销售出口货物开具税收缴款书的批复〉的通知》(京国税进﹝1999﹞235号) 100.《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外交代表(领事官员)购买中国产物品有关退税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京国税进﹝1999﹞401号) 101.《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已出口未申报退税货物有关税收问题的批复〉的通知》(京国税进﹝1999﹞520号) 102.《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1999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进﹝2000﹞144号 10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甜菜粕准予退税的批复〉的通知》(京国税进﹝2000﹞617号) 10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企业进出口公司出口经营范围内的非自产产品退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京国税进﹝2000﹞696号) 105.《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承接国外修理修配业务增值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京国税函﹝2001﹞113号) 106.《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部分棉纺织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发﹝2001﹞174号) 107.《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按企业分类管理的补充通知〉的通知》(京国税发﹝2001﹞233号) 108.《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聚碳酸酯胶粒等产品有关出口退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函﹝2002﹞42号) 109.《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做好2001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函﹝2002﹞127号) 110.《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有关退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函﹝2002﹞264号) 111.《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出口经营资格管理的有关规定的文件的通知》(京国税函﹝2002﹞265号) 112.《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出口货物有关退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京国税函﹝2002﹞400号) 11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成品油出口有关退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函﹝2002﹞463号) 11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菠萝渣有关退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函﹝2002﹞552号)知〉的通知》(京国税函﹝2002﹞599号) 116.《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出口货物专用税票电子信息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函﹝2002﹞650号) 117.《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2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函﹝2003﹞109号) 118.《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内资企业办理出口退税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函﹝2003﹞605号) 119.《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2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备案有关电子信息问题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函﹝2003﹞659号) 120.《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快出口退税进度,积极支持外贸出口的紧急通知〉的通知》(京国税发﹝2003﹞145号) 121.《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出口退税A类企业审批权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发﹝2003﹞298号) 122.《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纯银出口适用退税率问题的批复〉的通知》(京国税函﹝2003﹞765号) 12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当前出口货物退(免)税审核审批工作的紧急通知〉的通知》(京国税函﹝2003﹞808号) 12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考评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审核出口退税工作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函﹝2003﹞797号) 125.《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3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函﹝2003﹞812号) 126.《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3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的补充通知〉的通知》(京国税函﹝2004﹞115号) 127.《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4年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税额调库工作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的通知》(京国税发﹝2004﹞45号) 128.《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3年度出口退税清算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的通知》(京国税函﹝2004﹞315号) 129.《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出口退税电子数据传输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函﹝2004﹞445号) 130.《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进出口货物税收检查工作的紧急通知〉的通知》(京国税进﹝1998﹞442号) 131.《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企业1994年期初存货已征税款处理意见的通知〉的通知》(京税进﹝1994﹞163号) 132.《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机电轻工等十二类调高出口退税率产品具体商品码及名称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进﹝1998﹞459号)通知》(京国税﹝1999﹞116号) 13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禽产品出口退税问题的紧急通知〉的通知》(京国税函﹝2001﹞378号) 135.《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有关政策问题的函〉的通知》(京国税外﹝1994﹞083号) 136.《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1999年出口货物退(免)税检查工作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进﹝1999﹞522号) 137.《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出口退税专用税票认证系统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1996﹞085号) 138.《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机电产品优先办理退税的问题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进﹝1996﹞034号) 139.《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有关出口退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京国税进﹝1999﹞420号) 140.《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专用税票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1996﹞061号) 141.《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出口退税等3类数据集中准备工作的通知〉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数据集中有关工作安排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函﹝2004﹞225号) 142.《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升级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系统与出口退税审核系统数据接口等有关工作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函﹝2004﹞448号) 14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若干税收业务问题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1995﹞040号) 14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实行电子化管理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函﹝2004﹞31号) 145.《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出口退税审核加强出口货物税收函调工作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进﹝1996﹞516号) 146.《北京市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部分出口企业出口高税率、贵重产品准予退税的补充通知〉的通知》(京税进﹝1992﹞448号) 147.《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从事“来料加工”、“进料加工”及生产销售国际中标产品税收问题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1995﹞039号) 148.《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利用外国政府或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采用国际招标方式国内中标的机电产品等取消退免税规定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1995﹞035号) 149.《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乙烯产品退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进﹝1995﹞279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税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税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1.03.19•【字号】京国税发[2001]64号•【施行日期】2001.03.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关税正文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税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发[2001]64号2001年3月19日)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65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以下意见,请贯彻执行。
一、集团公司(或总厂)收购成员企业(或分厂)的产品,视同自产产品的认可,成员企业(或分厂)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由集团公司(或总厂)提出申请,各局认定,报市局备案;成员企业(或分厂)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由集团公司(或总厂)提出申请,由各局提出意见后,报市局认定。
二、外商投资企业1999年9月1日至1999年12月31日期间购买的国产设备,各局涉外税收管理部门由于企业未能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和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而未受理其退税申请的,一律在2000年度出口退(免)税清算期内重新受理并认真审核,4月底前上报市局审批。
三、1994年1月1日以前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自营或委托出口货物,从2001年1月1日起,全部执行“免、抵、退”税办法。
免抵、退税额的确定、审批程序、手续及调库处理等事项,按照京国税[1997]168号、京国税[1998]167号、京国税进[1998]454号、京国税进[1998]623号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四、利用外国贷款采用国际招标方式国内企业中标的机电产品的准予退税产品,不论是否签发《中标证明通知书》,均严格依照《通知》列举的代码范围执行。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标 签】企业改制重组【颁布单位】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文 号】京财税﹝2003﹞1862号【发文日期】2003-12-01【实施时间】2003-12-01【 有效性 】全文废止【税 种】契税注释:全文废止,详见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部分到期停止执行税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京财税[2010]713号)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市地税局各直属分局: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4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对有关问题一并通知如下:一、减免税资料的审核:需审核《通知》中各项具体规定涉及的与企业改制重组有关的证明资料。
其中,企业出售、企业关闭、破产,安置原企业职工比例情况,需由纳税人提供安置职工比例的有关证明资料。
企业法人注销,需提供工商登记主管机关办理的《企业注销证明》。
二、《通知》规定的各项减免税政策审批由各区县地税局负责。
二○○三年十二月一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了支持企业改革的逐步深化,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现就企业改制重组中涉及的若干契税政策通知如下:一、企业公司制改造非公司制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整体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含国有独资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或者有限责任公司整体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对改建后的公司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非公司制国有独资企业或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以其部分资产与他人组建新公司,且该国有独资企业(公司)在新设公司中所占股份超过50%的,对新设公司承受该国有独资企业(公司)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北京市税务局、财政局关于国营工业企业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办法后有关财务处理的暂行规定
北京市税务局、财政局关于国营工业企业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办法后有关财务处理的暂行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税务局,北京市财政局•【公布日期】1987.05.28•【字号】•【施行日期】1987.05.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税务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税务局、财政局关于国营工业企业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办法后有关财务处理的暂行规定(1987年5月28日)市属各主管局(总公司)、区县财政局、税务局、财政三、四、五分局:根据国务院和市政府对国营企业工资改革问题的通知和本市有关规定,现对本市国营工业企业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办法有关财务处理规定如下:一、实施范围凡1985年经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批准试点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的市属工交企业,原十户利改税试点企业和1987年经市劳动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批准的新挂钩企业,以及经区县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挂钩试点的区县属企业,不论实行以下哪种工资总额和经济效益挂钩办法均按本规定执行。
1.工资总额和上交税利挂钩浮动。
2.工资总额和实现税利挂钩浮动。
3.工资总额和出口商品收购额、实现税利双挂钩浮动。
4.工资总额和出口创汇额挂钩。
5.工资总额和其它社会效益指标挂钩。
二、经济效益基数的核定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办法的效益基数,市属企业由市财政局按企业核定。
新挂钩企业以总公司为单位核定效益基数。
总公司根据市财政局核定的效益基数具体分解下达到独立核算的企业,原61户试点企业1987年效益基数由市财政局核定,区县企业由区县财政局核定。
1.上交利税:包括实际上交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资源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所得税、调节税、利润以及归还基建借款(不包括拨改贷)和专项借款、归还融资租赁费的利润的50%。
2.实现利税:包括实现利润总额、应缴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费)、教育费附加、房产税、车船使用税。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集体企业若干会计处理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集体企业若干会计处理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税务局•【公布日期】1992.01.01•【字号】京财会[1992]2827号•【施行日期】1992.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财务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集体企业若干会计处理问题的通知(1992年1月1日京财会(1992)2827号)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分局(区县税务局)、燕山税务局,各工业、商业总公司(局、社办)、市乡镇企业局、市劳服公司、市城市生产服务合作总社、市城市信用社联合社、市农行:根据北京市税务局京税二〔1992〕873号《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集体企业若干税收、财务问题规定的通知〉的通知》精神,现将集体企业若干会计处理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集体企业交存住房公积金的问题。
企业根据市政府京政发〔1992〕35号《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对北京市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批复的通知》精神,按规定由单位提取的住房折旧和其它资金,划转住房公积金时,借(增或减)记有关科目,贷(增)记“专项应付款”科目;不足部分报经主管税务部门核定,在不超过规定的企业应负担的幅度内,可列入成本(费用),借(增)记有关科目,贷(增)记“专项应付款”科目。
支用住房公积金时:借(减)记“专项应付款”科目,贷(减)记“银行存款”科目。
二、关于集体企业固定资产单位价值标准提高后具体帐务处理问题集体企业固定资产单位价值标准提高后,对转为低值易耗品的原固定资产和新购置的低值易耗品单位价值200元(含200元)以上的,一律实行“五、五”摊销法;200元以下的可一次性摊销。
企业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帐务处理:1.尚未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企业应按照固定资产原价(或低值易耗品计划成本,下同),借(增)记“低值易耗品——在用低值易耗品”科目,贷(减)记“固定资产”科目(采用计划成本进行核算的企业,还应借(增)记或贷(减)记“材料成本差异”科目);按固定资产已提折旧的,借(减)记“折旧”科目,贷(减)记“低值易耗品——低值易耗品摊销”科目,同时,部分企业还应将有关固定基金、更新改造基金转入流动基金科目。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3.09.04•【字号】京国税发[2003]232号•【施行日期】2003.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所得税正文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发[2003]232号)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3]70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情况补充如下,请一并执行。
一、凡固定资产残值比例低于5%的企业、单位,应按《通知》第二条规定的5%的固定资产残值比例进行调整,重新计算年固定资产的折旧额。
计算公式如下:重新计算后的年固定资产折旧额=(固定资产原值-按5%计提的固定资产残值-已提累计折旧额)÷剩余使用年限二、农村信用社、商业银行发生的固定资产修理费,应分为自有固定资产修理费支出和租入固定资产修理费支出,分别登记入账,年终汇算清缴时,农村信用社由区县联社汇总后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北京市商业银行汇总后统一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报备表附后)三、社会力量向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资助研究开发经费支出、城市商业银行税前列支资金的比例和发放情况,应在年度汇算清缴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报备表附后)四、文件中“自主申报扣除”是指纳税人按照税收现行的政策规定,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自行扣除的行为。
五、取消由主管税务机关事先审核审批各项企业所得税事项后,各区、县国税局要加强政策的宣传,并与稽查部门密切联系,加强对扣除事项的事后检查。
六、此《通知》自2003年1月1日执行。
附件:1.农村信用社、城市商业银行固定资产修理费支出报备表(略)2.城市商业银行税前列支资金比例报备表(略)3.社会力量向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资助研究开发经费税前扣除报备表(略) 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略)2003年9月4日。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9.11.19•【字号】京国税发[2009]230号•【施行日期】2009.11.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京国税发[2009]230号)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各直属单位,市局机关各处室: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5]201号)文件要求,市局开展了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现将清理结果公布如下,请依照执行:一、全文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34件1.《北京市税务局关于印发定期定额征收户经营收入核定书式样的通知》(京税五[1994]201号)2.《北京市税务局关于加强清理欠税工作的紧急的通知》(京税征[1994]258号)3.《北京市税务局印发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若干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京税征[1994]276号)4.《北京市税务局关于取消“北京市个体工商户专用发票”的通知》(京税征[1994]348号)5.《北京市税务局转发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通知的通知》(京税征[1993]774号)6.《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制、使用中国居民身份证明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1995]019号)7.《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国税[1995]060号)8.《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清理发票用户、严格发票管理的通知》(京国税[1995]089号)9.《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北京市普通发票工本费的通知》(京国税征[1995]92号)10.《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若干问题的通知》(京国税[1995]216号)11.《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税务咨询业务收费试行办法〉的通知》(京国税征[1995]244号)12.《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启用更改大面额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通知》(京国税[1996]018号)1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我市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税控系统有关技术服务单位问题的通知》(京国税征[1996]532号)1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税控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国税征[1997]002号)15.《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印发〈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税收征收管理工作规程〉的通知》(京国税[1997]054号)16.《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印发〈北京市国家税务局重点税源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国税[1997]126号)17.《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和〈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1997]128号)18.《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准确及时上报增值税专用发票交叉稽核和查询报警数据的通知》(京国税征[1997]289号)19.《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清理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国税[1998]177号)20.《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修改〈定期定额征收户应纳税额核定书〉的通知》(京国税三[1998]595号)21.《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北京市普通发票种类和提高普通发票防伪措施的通知》(京国税[1999]111号)22.《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集贸市场税收委托代征管理的通知》(京国税[2000]006号)2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2000]061号)24.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严格核定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开具专用发票版面金额和发售数量的通知》(京国税[2000]171号)25.《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从严管理专用发票的通知》(京国税[2000]195号)26.《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纳税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京国税[2000]200号)27.《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取消〈集贸市场内企业设摊经营统一纳税证明单〉的通知》(京国税征[2000]293号)28.《北京市国家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向外籍个人和企业提供完税证明和中国居民身份证明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发[2001]108号)29.《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统一换发集贸市场临时税收征收人员税务执法证件的通知》(京国税函[2001]380号)30.《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统一换发〈定期定额征收户应纳税额核定书〉的通知》(京国税函[2001]417号)31.《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延期缴纳税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国税发[2002]331号)32.《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确定抵税财物拍、变卖机构和评估机构的通知》(京国税函[2005]596号)3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包工包料方式委托城建企业购买国产设备问题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发[2007]201号)3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对餐饮企业专项检查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国税函[2007]435号)二、部分条款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3件1.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汽车维修业专用发票由国税局发售的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国税征[1995]345号)第一条修改为“自2009年9月1日起,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营业性汽车维修业务的经营者,初次申请领购《北京市汽车维修业专用发票》时,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准予登记并核准汽车维修经营范围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办理发票核定手续;以后购买发票需持税务登记证副本。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具体政策业务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具体政策业务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1996.06.20•【字号】京国税二[1996]266号•【施行日期】1996.06.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企业所得税正文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具体政策业务问题的通知(京国税二[1996]266号1996年6月20日)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近来区、县国税局相继反映了一些有关企业所得税的政策业务处理问题,经研究,现明确如下,请认真研究执行。
一、《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公益、救济性的捐赠,是指纳税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民政等公益事业和遭受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
这里的“国家机关”是指国务院所属的部、委、办、局等中央国家行政机关,以及地方省级政府和省级政府授权的国家行政管理机关。
不包括行业协会、行业学会、行业公会等省部级行会组织、经济组织。
二、对总机构向所属企业提取或分摊的管理费必须按总局国税发(1995)188号规定的批准权限经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国税局批准,未经批准部门批准,总机构一律不得向所属企业提取管理费。
三、对“八五”末期已到期的政策,在国家尚未明确“九五”期间是否延期执行的情况下,可暂维持“八五”期间的征收管理办法,待国家明确新的征收管理办法后,再按新的征收管理办法调整后进行征收管理。
四、全资控股子公司不同于联营、股份制企业,出资方从其获取的投资收益不补因地区税率差而少交的所得税款。
五、对协会、学会、研究会收取的会员费在国家没有明确规定之前,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北京市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北京市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标 签】所得税若干问题【颁布单位】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文 号】京税二﹝1994﹞462号【发文日期】1994-07-29【实施时间】1994-07-29【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企业所得税各区、县分局(区、县税务局)、燕山分局、开发区分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132号《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若干问题》)转发给你们,并就本市企业所得税制改革后反映出的一些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若干问题》第一条“对利改税时未缴纳所得税而实行各种承包上缴利润办法以及享受各种减免税政策的,除国务院、财政部或国家税务总局发文明确继续执行原政策外,一律纳入企业所得税征税范围,依法征收所得税”。
本市这类企业按以下原则掌握:1、劳改劳教企业按京税二[1994]317号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083号《通知》执行。
2、中央在京农口国有企业按财政部(94)财农字第4号《通知》、地方农口国有企业按市政府贯彻财政部(94)财农字第4号《通知》的意见(待另行明确)执行。
3、享受减免税政策的企业按京税二[1994]258号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94)001号《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执行。
4、军工企业、外贸企业,实行各种利润承包和包干的企业、事业单位,除以后国务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一律从1994年1月1日起按《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依法缴纳所得税。
二、《若干规定》第七条“对以往年度作出的减免税优惠政策尚未执行到期的,除国务院、财政部及国家税务总局有明文规定的以外,一律停止执行”。
经请示市政府同意,本市企业以往凡经批准享受减免税政策和税收照顾尚未执行到期的,除国务院、财政都、国家税务总局有明文规定的以外,一律执行到期满,但最长不得超过1995年底。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改组改制中若干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改组改制中若干所得税业务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的通知【标 签】所得税业务问题【颁布单位】北京市国家税务局【文 号】京国税﹝1998﹞193号【发文日期】1998-09-24【实施时间】1998-09-24【 有效性 】条款失效【税 种】企业所得税废止内容:1.第二条 2.第四条3.第五条废止依据: 根据《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二)》(京国税发[2007]212号)的规定,本文废止内容自2007年8月6日起废止失效。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改组改制若干所得税业务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8]97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企业依法合并、兼并、分立后应及时向当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以下简称国税机关)报送各方签订的合同协议、资产负债表、财产清单和企业未尽税务事宜说明书。
主管国税机关应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和申报的有关资料对税务未尽事宜进行审核,并按照《通知》一条(一)款和二条(一)款的规定进行处理。
二、各主管国税机关应对企业合并、兼并、分立后的资产负债表、财产清单等申报资料进行审核,并结合《通知》一条(二)款和二条(二)款的规定,对企业资产按以下原则处理: 1.严格按企业资产的帐面历史成本计价,并在剩余折旧期内按该资产的净值计提折旧。
对企业按国务院规定进行了清产核资并据此按国家规定调整了期资产帐面价值的,可视为帐面历史成本。
2.对合并、兼并、分立后的企业在会计损益核算中,按评估价调整了有关资产、帐面价值并据此计提折旧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8]50号(京国税[1998]134号)《通知》第三条的规定调整应纳税所得税额。
3.对企业合并、兼并、分立前发生的财产损失,应按照京国税[1998]62号《通知》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批,企业不能借改组改制而自行抵扣损失。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北京市二轻工业总公司所属小型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执行有关政策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北京市二轻工业总公司所属小型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执行有关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税务局•【公布日期】1992.08.25•【字号】京财工[1992]1437号•【施行日期】1992.08.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北京市二轻工业总公司所属小型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执行有关政策的通知(1992年8月25日京财工(1992)1437号)市财政四分局、东城、西城、崇文、宣武、海淀、丰台、昌平(区、县税务局):你分局(92)财四业字第043号文收悉。
为搞好国营小型企业,增强企业“自主经营、自我发展、自我约束、自我完善”的能力,经研究,决定市二轻工业总公司所属20户国营小型工业企业在“八五”期间后四年(1992—1995)年分别执行以下有关政策。
具体内容是:一、对小型亏损企业实行“减亏目标责任制”政策:核定鞋楦厂等6户企业的控亏、减亏目标,减亏期间企业实行工资总额与减亏额挂钩浮动办法。
企业完成控亏、减亏目标后,经财政部门批准可从减亏额中提取一定数额的职工福利基金。
执行此项政策的企业名单及核定的1992年减亏目标如下:单位:万元------------------------------------|核定的减亏|提取职工福利企业名称|目标||(免税前)|基金标准(元/人)-------|-----|----------------------鞋楦厂|-20|减亏|150|扭亏|200-------|-----|----|-----|----|------有机玻璃厂|-60|减亏|150|扭亏|200-------|-----|----|-----|----|------童车厂|-60|减亏|100|扭亏|200-------|-----|----|-----|----|------塑料七厂|-100|减亏|100|扭亏|200-------|-----|----|-----|----|------塑胶时装厂|-90|减亏|150|扭亏|--------|-----|----|-----|----|------拉链厂|-360|减亏|150|扭亏|-------------------------------------上述企业在“八五”期间必须做到逐年减亏,力争在1995年前实现扭亏为盈,(1993—1995)后三年的减亏,扭亏目标,根据企业具体情况由一轻工业总公司商市财政四分局另行核定。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北京王致和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实行统一缴纳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北京王致和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实行
统一缴纳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增值税
【发文字号】京国税流[2000]143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日期】2000.02.24
【实施日期】2000.02.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北京王致和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实行统一缴纳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京国税流〔2000〕143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
北京二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经市体改委批准对其所属北京市金狮食品酿造公司进行体制改革。
改制后,原北京金狮食品酿造公司及下属的11个独立核算的国有企业将注销法人资格,合并组建成立北京王致和食品集团有限公司。
现就该公司缴纳增值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贯彻执行。
一、原北京市金狮食品酿造公司及下属独立核算的11个企业(名单附后),自2000年2月26日起不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原主管税务机关对其办理结票、结税及各项征管手续。
二、北京王致和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应在宣武区国税局办理增。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改制为股份合作制的劳服企业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改制为股份合作制的劳服企业有关
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税收征管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京地税企[1998]503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1998.11.11
【实施日期】1998.11.1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改制为股份
合作制的劳服企业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地税企[1998]503号1998年11月11日)
一、对本市经市劳动局、市地税局确认为效益较好并具有一定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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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转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转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国务院批转的加强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管强化查
帐征收工作意见的文件的通知
【法规类别】税收征收管理
【发文字号】京国税三[1997]313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日期】1997.06.19
【实施日期】1997.06.1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转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贯彻国务院批转的加强个体私营经济税收
征管强化查帐征收工作意见的文件的通知
(京国税三[1997]313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转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国务院批转的加强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管强化查帐征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税发[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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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法规类别】税收征管综合规定【发文字号】京国税发[2009]101号【发布部门】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发布日期】2009.05.18【实施日期】2009.05.18【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废止若干规范性文件的公告【部分失效依据】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发[2009]101号)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各区、县地方税务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台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企业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加速折旧方法(以下简称“采取加速折旧”)的固定资产,必须是其拥有并用于生产经营的主要或关键的固定资产。
采取加速折旧的固定资产应服务于企业主营业务且属于关键性或主要的设备,凡是企业用于生产经营的辅助性的固定资产,不得采取加速折旧。
二、企业采取加速折旧的固定资产是指企业2008年1月1日后通过购买、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接受捐赠、融资租赁、实物投资、债务重组等形式取得的资产。
三、企业确需对固定资产采取加速折旧的,应在取得该固定资产后一个月内,向其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除应按照《通知》第五条规定报送相关资料外,企业所得税归属国家税务局管理的,还应按照《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工作的通知》(京国税发[2009]47号)第二条的规定执行;企业所得税归属地方税务局管理的,还应按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京地税企[2009]50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转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转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国务院批转的加强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管强化查
帐征收工作意见的文件的通知
【法规类别】税收征收管理
【发文字号】京国税三[1997]313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日期】1997.06.19
【实施日期】1997.06.1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转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贯彻国务院批转的加强个体私营经济税收
征管强化查帐征收工作意见的文件的通知
(京国税三[1997]313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转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国务院批转的加强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管强化查帐征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税发[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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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改制为股份合作制的劳服企业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改制为股份合作制的劳服企
业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公布日期】1998.11.11
•【字号】京地税企[1998]503号
•【施行日期】1998.11.1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税收征管
正文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改制为股份
合作制的劳服企业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地税企[1998]503号1998年11月11日)
一、对本市经市劳动局、市地税局确认为效益较好并具有一定安置能力且实行股份合作制改造试点的劳服企业自转制之日起视同新办劳服企业(名单另文)。
二、改制企业的征收管理问题
(一)对符合第一条规定的企业,凡达到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4]001号文件规定安置比例的,可从转制的当年算起,享受劳服企业的减免税政策。
(二)当年安置“待业人员”的计算口径,按市局京地税企[1997]207号《关于对北京市合力电信集团实行股份合作制改造后有关征管问题的通知》中第一条规定执行,即:企业减免税期满后存续期间安置待业人员及转制当年安置待业人员的总和。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工业性加工、工业性修理、修配改征增值税的通知-[89]国税流字第109号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工业性加工、工业性修理、修配改征增值税的通知正文:----------------------------------------------------------------------------------------------------------------------------------------------------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工业性加工、工业性修理、修配改征增值税的通知(1989年3月13日(89)国税流字第10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不发西藏),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根据流转税制改革的需要,经全国营业税业务会议讨论,我局决定从1989年1月1日起对已经实行增值税的工业企业从事工业性加工、工业性修理、修配业务,由征收营业税改为征收增值税。
现对有关征税问题规定如下:一、税目、税率《增值税税目税率表》中增列“31、工业性作业”税目,税率为14%。
二、征收范围“工业性作业”税目的征收范围,包括工业性加工和工业性修理、修配。
工业性加工,系指接受来料承作某种产品的部分或全部工序,加工后的产品或半成品交给委托方,受托方仅收取加工费的加工作业。
工业性修理、修配,系指对部分损伤或丧失使用价值的生产资料进行修复,使之恢复形状和功能的业务。
工业企业从事非生产资料的修理、修配业务,也属于“工业性作业”税目的征收范围。
三、应纳税额的计算工业性作业增值税应纳税额,按下列公式计算:应纳税额=营业收入额×税率-扣除税额四、工业性作业的营业收入额,系指纳税人从委托方或客户收取的加工费、修理费(包括代垫材料费收入和加工材料溢余收入),以及各种形式的价外收入。
五、对工业性作业征收增值税的其他事项,按现行增值税的有关规定办理。
六、对工业企业、个体经营者承接外商来料工工、装配收入,凡外商来料、来件部分占产品原材料、辅助材料和零部件总值20%以上的,从取得收入之日起,在三年内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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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北京标准件工业集团公司进行企业改组、改制有关增值税纳税问题的通知
【标 签】增值税纳税问题,企业改组改制,企业标准工业集团
【颁布单位】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文 号】京国税函﹝2004﹞4号
【发文日期】2004-01-06
【实施时间】2004-01-06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增值税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近接北京标准件工业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关于调整、合并所属企业全部资产中应税货物不交纳增值税的请示》(北标字[2003]26号)。
经了解,该集团公司根据北京市“十五”发展规划的总体部署正在实现战略调整,进行企业改组、改制,将集团公司所属的原独立核算单位,依据各自的经营范围分别合并到集团公司的工业事业部、商贸事业部和物业管理部,并由集团公司统一核算,其中:工业事业部由集团公司所属的原标准件二厂、标准件五厂、标准件六厂、标准件螺帽厂、标准件机械厂、标准件模具厂合并组成;商贸事业部由集团公司所属的原北京市标二经销部、北京北标标五五金机电销售中心、北京北标联通紧固件销售中心合并组成;物业管理部以集团公司原本部为主,再将所属的原北京市盛彪实业公司合并组成。
改组、改制后,集团公司做资产增加,原独立核算单位相应做资产减少处理,并注销登记。
为此,该集团公司申请对企业改组、改制过程中,将原独立核算企业的全部资产、债权、债务及人员整体合并的行为不缴纳增值税。
鉴于上述情况,经市局研究对该集团公司进行企业改组、改制有关增值税纳税问题通知如下:
该集团公司根据北京市“十五”发展规划的总体部署进行企业改组、改制,对集团公司所属的原独立核算单位进行合并,属于将企业的全部资产、债权、债务及人员进行整体合并的行为。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的规定,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企业全部资产不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420号)的规定,对该集团公司进行企业改组、改制,将原独立核算企业的全部资产、债权、债务及人员整体合并的行为不征收增值税。
废止内容和依据:
根据《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京国税发[2007]212号)的规定,本文全文自2007年8月6日起废止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