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广州市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广州市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字号】穗经[2004]26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广州市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广州市经委、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工商局、广州市商业局印发穗经[2004]26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决定》(粤发[2003]4号)精神,支持我市中小企业发展,制定本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是市财政在市本级预算中安排用于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第三条专项扶持对象为在广州市内依法设立、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统计局联合制订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的中小企业、为中小企业服务的服务体系、信用担保体系建设项目。
中小企业包括公有和非公有制企业。
第四条市经委牵头会同商业局、工商局、财政局等有关部门,组织符合申报条件的中小企业进行项目申报。
市经委负责会同市财政局及有关部门分别对所属企业使用专项资金情况进行管理。
为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将采用评审制办法确定资金安排项目。
第二章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和扶持方式第五条专项资金使用范围为:(一)中小企业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项目;(二)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项目;(三)市委、市政府要求扶持和鼓励中小企业发展的其他项目。
第六条项目资金重点支持科技型、外向型、就业型和农产品加工型四类中小企业发展。
第七条专项资金采取定额贴息或补助两种扶持方式:(一)定额贴息是根据项目贷款(其中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优先)实际发生额给予一定数额的贴息,用于贴息的资金占专项资金总额80%;(二)补助是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给予一定数额的资金资助,用于补助的资金占专项资金总额20%;(三)每个项目的贴息或补助额度原则上不超过50万元。
国家对中小企业的扶持政策 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国家对中小企业的扶持政策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省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河北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支持和引(冀政[]39号)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和《河北省省级财政支持经济社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冀政[]7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省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门用于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扶持的对象:在河北省境内依法登记、注册的中小企业及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和服务机构。
第四条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按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统计局联合下发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国经贸中小企[]143号)执行。
第五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定向使用、科学监管的原则,体现资金的公益性、引导性、鼓励性和补偿性的功能。
第六条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和省中小企业局共同管理。
省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项目资金分配、下达资金计划和资金拨付,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省中小企业局负责确定专项资金使用方向,提出年度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重点和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项目重点,会同省财政厅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对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服务和监督检查。
第二章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和方式第七条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一)创业辅导、培训服务、信用服务、信息服务、法律服务、管理咨询等服务体系建设项目;(二)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风险补偿项目;(三)中小企业技术创新项目和产业集群技术支持项目;(四)专业化发展以及与大企业协作配套项目,农产品精深加工项目;(五)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国内市场及对外交流与合作项目;(六)与国家扶持资金的配套项目;(七)其他需要扶持的重点项目。
第八条专项资金采取无偿补助、贷款贴息两种扶持方式。
省财政厅和省中小企业局将根据当年专项资金的总量和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需要,确定专项资金使用的具体范围和额度。
省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省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省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1. 总则省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是指由省级政府出资设立的用于支持和促进本省中小企业发展的专项资金。
为了规范省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2. 资金来源省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来源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省级财政拨款;中央财政专项补助;其他相关部门拨款;社会捐赠资金。
3. 资金管理机构省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机构由省级政府确定,负责资金的筹划、分配、监督和评估工作。
该机构应当建立专门的管理团队,有丰富的中小企业发展经验和资金管理能力。
4. 资金的分配与使用省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分配应当根据本省中小企业发展的需求和政府扶持政策进行合理安排。
具体的分配标准和程序由管理机构制定,并报省级政府批准后执行。
4.2 资金使用资金使用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中小企业创业和项目启动资金;中小企业技术研发与创新资金;中小企业扩大生产规模和改造升级资金;中小企业培训和人才引进资金;其他符合中小企业发展需要的支出。
资金使用应当符合相关政策法规,经过严格审核和审批程序。
同时,资金使用过程中应当注重效益评估,确保资金使用的有效性和经济效益。
5. 资金监督与评估5.1 资金监督省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应当接受相关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定期公布资金的使用情况,并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和评价。
对于使用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项目,管理机构应当进行评估,评估内容主要包括项目的实施效果,资金使用的合理性和经济效益等方面。
评估结果应当用于改进资金的使用管理和决策,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6. 处罚与奖励对于滥用、挪用或其他违规使用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单位或个人,管理机构应当依法追究责任,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罚。
对使用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取得显著成效的单位或个人,可以给予奖励和表彰。
7. 附则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省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管理机构制定,并报省级政府批准后执行。
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科技创新、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环境、完善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加强国际合作等方面的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宗旨是,贯彻落实国家宏观政策和扶持中小企业发展战略,弥补市场失灵,促进公平竞争,激发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活力和创造力,促进扩大就业和改善民生。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公开透明、突出重点、统筹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并向中西部地区倾斜。
第五条专项资金综合运用无偿资助、股权投资、业务补助或奖励、代偿补偿、购买服务等支持方式,采取市场化手段,引入竞争性分配办法,鼓励创业投资机构、担保机构、公共服务机构等支持中小企业,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促进作用。
第六条专项资金建立部门共管、专家评审、项目公示、追踪问效的全过程协作管理机制,加强绩效评价及结果运用,实现资金分配的激励和约束。
第七条专项资金由财政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商务部(以下统称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管理。
财政部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会同相关部门制定资金分配方案,并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等开展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
相关部门会同财政部开展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工作,确定年度支持重点,组织项目申报和评审,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服务和监督检查。
第二章支持科技创新第八条发挥财政资金对中小企业科技创新活动的引导作用,支持和鼓励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具有良好市场前景的前沿核心关键技术,借助创业投资机制促进中小企业科技创新,推动实施国家创新驱动战略。
第九条专项资金安排专门支出支持中小企业围绕电子信息、光机电一体化、资源与环境、新能源与高效节能、新材料、生物医药、现代农业及高技术服务等领域开展科技创新活动(国际科研合作项目除外)。
民营经济(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民营经济(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民营经济(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对民营经济发展的支持,促进中小企业的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使用民营经济(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第二条民营经济(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是指用于支持和引导民营经济和中小企业发展的资金。
该资金主要用于开展企业技术创新、人才培养、市场开拓等与中小企业发展密切相关的活动。
第三条民营经济(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由财政部门根据相关政策确定,并按照一定的程序和标准进行申请、审批、拨付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鼓励各级财政部门开展与中小企业发展密切相关的项目,并通过专项资金方式进行支持。
第二章专项资金的申请和审批程序第五条中小企业可以根据实际需求,向所在地或所属行业的财政部门提出专项资金申请。
第六条财政部门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政策,对申请资金的企业进行资格审核,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以进入下一步审批程序。
第七条审批程序包括项目初审、申请材料审核、评审专家组评审、财政部门审批等环节。
第八条审批结果将及时通知申请企业,并根据实际情况对资金进行拨付。
第三章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第九条申请到专项资金的企业应当按照申请时的用途和标准进行资金使用。
第十条财政部门将根据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对企业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确保专项资金的有效使用。
第十一条企业应当按照相关法规和规定,对资金使用进行记录和报告,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四章附件本文档涉及的附件包括:1.申请专项资金的企业资料表格。
2.专项资金使用计划书。
3.资金使用情况报告表格。
4.其他相关附件。
附件的具体内容和格式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和补充。
第五章法律名词及注释1.民营经济:指非国有经济,是以私人为主体、市场为导向的经济形态。
民营经济包括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和集体经济等形式。
2.中小企业: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按照企业注册资本、从业人数和年度营业额等指标确定的中小型企业。
广州市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广州市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促进我市民营企业和中小微企业发展,规范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创新完善中小微企业投融资机制的若干意见》(粤府〔2015〕66号)、《广东省支持小微企业稳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粤府办〔2015〕48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小微企业上规模的指导意见》(粤府办〔2015〕4号)、《中共广州市委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发展民营经济的实施意见》(穗字〔2013〕9号)、《广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穗府办函〔2014〕9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为了贯彻落实国家、省和本市促进民营企业和中小微企业发展的有关政策,由市财政在本级预算中安排用于改善中小微企业融资环境、提升中小民营企业市场开拓能力、降低中小微企业融资成本、建立中小微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中小微企业,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具有法人资格,符合国家、省和市产业政策,生产经营规模属于中小微型的各种所有制和各种形式的企业。
中小微企业的划分标准,按照《中小企业划分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执行。
如该标准修订,按新标准执行。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公开透明、突出重点、统筹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每年扶持民营企业的资金数额不低于安排资金总额的70%。
第五条专项资金由广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工信委”)和广州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按照职责分工共同管理。
市工信委负责专项资金的具体管理工作,包括确定资金使用项目,编制和申报专项资金预算,组织项目申报、评审、资金分配、报批、项目实施管理以及验收;联合市财政局下达项目资金计划;负责专项资金安全使用、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跟踪服务、项目绩效管理、信息公开等。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新形势下推动工业企业加快实施技术改造若干措施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新形势下推动工业企业加快实施技术改造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4.07.18•【字号】穗府办规〔2024〕12号•【施行日期】2024.07.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管理正文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新形势下推动工业企业加快实施技术改造若干措施的通知穗府办规〔2024〕12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州市新形势下推动工业企业加快实施技术改造若干措施》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4年7月18日广州市新形势下推动工业企业加快实施技术改造若干措施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新型工业化、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的决策部署,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新形势下推动工业企业加快实施技术改造若干措施的通知》(粤办函〔2023〕293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措施。
一、扩大技术改造项目财政支持范围。
鼓励工业企业围绕扩大产能规模、提升生产效率、提高产品质量、改善生产环境、降低能耗排放等方面加大技术改造投入,对符合国家及省、市产业政策且纳入我市工业投资统计,在建设期内(最长不超过3年)新设备购置额达到500万元及以上的技术改造投资项目,按照其新设备购置额不超过20%的比例给予事后奖励。
对以分期付款方式购置大额设备的技术改造项目按已实际发生的设备付款额给予不超过20%的事后奖励,单台设备最长可连续奖励3年。
对新购置设备的支持范围从生产设备扩大到企业自用的用能设备、配电设备及配套软件。
该项措施省、市政策衔接实施,奖励比例尽量保持一致,单个项目奖励额度不超过3000万元。
对上述项目技术改造备案范围内的厂房建安工程投资给予不超过2%的事后奖励,单个项目奖励额度不超过500万元。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15.07.17•【文号】财建[2015]458号•【施行日期】2015.07.17•【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5]45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促进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规范和加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财政部制定了《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2015年7月17日附件: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用于优化中小企业发展环境、引导地方扶持中小企业发展及民族贸易、少数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旨在引领带动地方积极探索政府扶持中小企业的有效途径,支持改善中小企业发展环境,加大对薄弱环节的投入,突破制约中小企业发展的短板与瓶颈,建立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长效机制,有效促进形成“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良好局面。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突出重点、加强监督的原则,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管理,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五条财政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民委等部门确定专项资金支持重点。
财政部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并对专项资金的管理情况和实施效果等开展预算监管和绩效管理。
第六条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包括:(一)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征求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征求意见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17.06.28•【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改善中小企业经营环境,保障中小企业公平参与市场竞争,推动中小企业创业创新,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扩大城乡就业,发挥中小企业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人员规模、经营规模相对较小的企业,包括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
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划分标准由国务院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报国务院批准。
第三条国家将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作为长期发展战略,实现各类企业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对中小企业特别是其中的小型微型企业实行积极扶持、加强引导、完善服务、依法规范、保障权益的方针,为中小企业创立和发展创造有利的环境。
第四条中小企业应当依法经营,遵守国家劳动用工、安全生产、职业卫生、社会保障、资源环境、质量标准、知识产权等方面的法律、法规,遵循诚信原则,规范内部管理,提高经营管理水平,不得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国务院制定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建立中小企业促进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全国中小企业促进工作。
国务院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组织实施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对中小企业促进工作进行宏观指导、综合协调和监督检查。
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国家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建立中小企业促进工作协调机制,明确相应的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中小企业促进工作。
第六条国家建立中小企业统计监测制度。
统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中小企业的统计调查和监测分析,定期发布有关信息。
我区出台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实施意见细则(附后)新政发【2010】92号
我区出台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实施意见细则(附后)来源:发布日期:2011年08月26日今日点击率:3次| 总点击率:107次/gzdt/201108/t402881833201ac5e0132047ccc8900eb.html为进一步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新政发[2010]92号),落实各项政策措施,加快中小企业发展,自治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自治区经信委)牵头汇总完成了《自治区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实施意见细则》。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实施意见细则以新政办发[2011]126号文件印发。
《自治区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实施意见细则》是对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的分解细化。
结合自治区实际,《实施意见细则》对实施意见中帮助中小企业优化发展环境、强化财税支持、缓解融资困难、拓宽服务渠道、促进结构优化、提升管理水平等六个方面26条按照各部门的职能分工进行了操作层面的细化分解,便于操作、易于实施,对我区中小企业的发展将起到更好的促进作用。
------------自治区中小企业局(供稿)二〇一一年八月十八日自治区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实施意见细则为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新政发【2010】92号),按照《关于落实自治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实施意见部门工作分工的通知》(新政办发【2010】221号)要求,制定本细则。
一、优化发展环境(一)放宽市场准入。
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按照“非禁即入”的原则,凡法律法规未禁入的所有行业和领域,一律对非公有制经济和中小企业开放。
1.积极支持放宽公司非货币出资方式。
申办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非货币财产出资比例可以达到注册资本的70%。
在自治区试行以债权转股权的方式增加公司注册资本,试行以矿业权出资设立公司或增加公司注册资本。
《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中小企业是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是保持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重要基础,是关系民生和社会稳定的重大战略任务。
受国际金融危机冲击,去年下半年以来,我国中小企业生产经营困难。
中央及时出台相关政策措施,加大财税、信贷等扶持力度,改善中小企业经营环境,中小企业生产经营出现了积极变化,但发展形势依然严峻。
主要表现在:融资难、担保难问题依然突出,部分扶持政策尚未落实到位,企业负担重,市场需求不足,产能过剩,经济效益大幅下降,亏损加大等。
必须采取更加积极有效的政策措施,帮助中小企业克服困难,转变发展方式,实现又好又快发展。
现就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提出以下意见:一、进一步营造有利于中小企业发展的良好环境(一)完善中小企业政策法律体系。
落实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清理不利于中小企业发展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深化垄断行业改革,扩大市场准入范围,降低准入门槛,进一步营造公开、公平的市场环境。
加快制定融资性担保管理办法,修订《贷款通则》,修订中小企业划型标准,明确对小型企业的扶持政策。
(二)完善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的有关制度。
制定政府采购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具体办法,提高采购中小企业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比例。
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信息发布透明度,完善政府公共服务外包制度,为中小企业创造更多的参与机会。
(三)加强对中小企业的权益保护。
组织开展对中小企业相关法律和政策特别是金融、财税政策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发挥新闻舆论和社会监督的作用,加强政策效果评价。
坚持依法行政,保护中小企业及其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大对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的支持,鼓励中小企业不裁员、少裁员,稳定和增加就业岗位。
对中小企业吸纳困难人员就业、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相应期限内给予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基本医疗保险补贴、失业保险补贴。
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企[2012]96号)
附件: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规范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由中央财政预算安排,主要用于支持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型微型企业技术进步、结构调整、转变发展方式、扩大就业,以及改善服务环境等方面。
第三条专项资金按照因素法分配,地方根据中央财政下达的预算指标,按照有关要求安排使用。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中型、小型、微型企业的划分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五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符合国家宏观政策、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政策,并向中西部地区倾斜,遵循公开透明、定向使用、科学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加强对社会资金的引导,扩大政策受惠面,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六条专项资金由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共同管理。
财政部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资金分配方案,并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确定专项资金年度支持重点,印发年度工作通知,建立专项资金项目管理系统,审定实施方案,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评价和监督。
第二章支持内容及方式第七条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一)促进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型微型企业结构调整和优化。
重点支持中小企业技术进步和技术改造,创建和保护自主知识产权及加强品牌建设,提升“专精特新”发展能力,加强与大企业协作配套,稳定和扩大就业,开展节能减排和安全生产,挖掘和保护特色传统工艺和产品,发展国家重点培育的产业,提升经营管理水平等。
(二)改善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型微型企业服务环境。
重点支持高技术服务业、商务服务业、现代物流业等生产性服务业企业,以及中小企业服务机构等提升服务能力和服务质量,加强和改善中小企业创业、创新、质量、管理咨询、信息服务、人才培养、市场开拓等服务。
广州市支持民营经济发展条例
广州市支持民营经济发展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4.08•【字号】广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7号•【施行日期】2024.05.01•【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经济运行正文广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7号广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23年12月28日通过的《广州市支持民营经济发展条例》,业经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2024年3月29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4年4月8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保护民营经济组织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支持民营经济发展工作。
本条例所称民营经济,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或者开展投资、经营的,除国有独资、国有控股和外商投资以外的各类经济形式。
第三条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支持民营经济发展工作,制定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完善服务保障体系,统筹协调支持民营经济发展工作。
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民营经济发展的指导和服务工作,组织实施本条例。
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或者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支持民营经济发展工作。
发展改革、教育、科技、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规划和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商务、市场监督管理、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统计、地方金融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每半年综合分析一次民营经济发展状况,及时优化调整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
市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民营经济发展情况。
统计部门应当会同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业和信息化、教育、科技、地方金融管理、商务、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建立健全民营经济统计监测机制,开展民营经济发展统计监测分析工作,及时准确反映民营经济发展状况。
2024年东莞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二篇)
东莞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二)东莞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二)一、背景与引言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快速发展,中小企业在推动东莞市经济发展、促进就业、培育创新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中小企业的支持,东莞市政府制定了《东莞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并对其进行了修订,即本文所述《东莞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二)》。
本文旨在为中小企业提供明确的资金管理规范和操作指南,以及保障公平、透明、高效的专项资金使用。
二、资金申请与分配1. 资金申请中小企业可以根据自身发展需求,向相关部门提出资金申请。
资金申请应包括企业基本情况、项目计划、资金用途等内容,并附上相应的材料支持。
申请资金应遵守诚实、真实、准确的原则。
2. 资金分配资金申请经相关部门审查后,按照企业的实际需求和资金分配政策进行评估和分配。
评估将根据企业的经营状况、发展潜力、市场前景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
资金分配将采取合理、公正的方式,确保中小企业能够公平地获得发展资金。
三、资金使用与监管1. 资金使用中小企业在获得专项资金后,应按照申请资金时的用途承诺书进行资金使用。
资金使用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并经过严格的审核程序。
企业需及时报备资金使用情况,确保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和效益性。
2. 资金监管为了保障专项资金的有效使用和防止滥用,设立专门的资金监管机构,负责对中小企业资金使用进行监督和审核。
监管机构应建立完善的资金监管制度,加强对中小企业的跟踪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资金使用中存在的问题。
四、资金绩效评估为了确保专项资金的有效使用和管理,建立健全的绩效评估体系是必要的。
绩效评估应根据资金使用目标和投入产出效益进行评估,同时还应考虑中小企业的创新能力、市场影响力等因素。
绩效评估结果将作为中小企业资金申请和分配的重要依据。
对于达到或超过预期绩效的企业,将给予适当的奖励和激励措施。
对于未能达到预期绩效的企业,将进行合理的反馈和指导,帮助企业改进和提高绩效水平。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附件
广州市扶持中小企业发展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广东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规范财政资金的使用,支持本市中小企业发展,结合当前中小企业发展的新形势,修订本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市财政在市本级预算中安排用于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扶持对象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各类中小企业和中小企业服务机构。
第四条广州市经济贸易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经贸委”)、和广州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管理并组织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专项资金安排的原则:
(一)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实行项目公开征集、层级申报、专家评审、不分所有制择优安排;
(二)效益优先原则。
强化科学论证,加强项目专家评审、检查、验收等环节,规范管理、加强监管,确保财政资金使用的科学性和规范性,提高使用效益。
(三)突出公共财政原则。
专项资金重点用于支持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通过支持公共服务机构,为全市更广泛的中小企业提供全面公共的服务。
第六条有条件的区、县级市应当按一定比例安排本级财政资金与本专项资金配套,有效放大本专项资金的引导、带动作用。
第二章使用范围和方式
第七条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一)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项目;
(二)中小企业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项目;
(三)市政府要求扶持和鼓励中小企业发展的其它项目。
第八条专项资金的安排采用补助、奖励和贴息的方式
(一)对于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项目,采用补助形式给予支持;
(二)对于中小企业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项目采用补助、贴息形式给予支持;
(三)对于已完工的优秀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项目、技
术创新和技术改造项目,采用奖励形式支持,实行以奖代补,奖励资金用于支持该项目的进一步完善和项目单位的发展。
第九条项目的资金补助、奖励和贴息金额原则上最多不超过200万元;技术创新、技术改造项目支持额度原则上不超过项目经费总额的30%。
第十条项目的专家集中评审,中介机构审计,专项检查及专项调研等费用在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三章职责分工
第十一条市经贸委负责专项资金的业务管理,包括确定每年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及支持重点,组织专家评审,会同市财政局研究确定资金使用项目,参与对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
区、县级市经贸部门、中央、省、市属企业(单位)主管部门会同区、县级市财政局、市财政征管分局组织企业(单位)申报项目,并协助申报单位做好前期工作,对申报单位申报条件和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协助市经贸委对专项资金扶持的项目进行跟踪和检查。
第十二条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财务管理,包括编制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审核资金使用项目和拨付资金,提出专项资金的监管要求,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区、县级市财政局、市财政征管分局协助申报单位做好项目申报前期工作,对申报单位申报条件和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初审,协助市财政局办理资金拨付及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专项资金使用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本单位项目的实施,对项目申报资料的准确性和真实性、项目建设、财政资金使用及效果负总责。
第四章项目申报、评审及资金拨付
第十四条市经贸委每年根据专项资金预算安排情况,制定专项资金使用方案报分管市领导审定后,会同市财政局联合发文在全市范围内开展项目公开征集。
第十五条申报专项资金项目的单位必须依法登记或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合格的财务管理人员。
第十六条企业(单位)应按照当年申报要求进行项目申报。
其中中央、省属驻穗企业(单位)项目由其主管部门(集团公司)审核后上报;市属企业(单位)项目由其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征管分局审核后上报;区、县级市所属单位由区、县级市经贸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汇总上报。
具体申报材料要求以当年申报通知为准。
第十七条市经贸委委托中介机构组织专家对单位申报的项目进行集中评审,提出综合评审意见;会同市财政局根据专家评审意见,研究提出资金扶持项目,联合行文报分管市领导审定后下达资金项目计划。
第十八条项目承担单位收到资金安排文件后,向对应的财政部门申请办理资金拨付,各级财政部门按照有关程序为项目承担单位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其中中央、省属驻穗企业(单位)和市属企业(单位)直接向市财政局申请,区、县级市所属企业(单位)向所在地财政局申请。
第十九条项目承担单位收到财政资金后,应按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和现行财务制度进行账务处理,管好用好财政资金。
第五章项目公示、监督管理和项目评价
第二十条项目公示制度。
市经贸委会同市财政局根据专家评审意见,研究提出资金扶持项目后,对拟扶持项目在广州经贸网、广州市中小企业信息网上公示5个工作日。
第二十一条项目定期报告制度。
项目承担单位每半年向主管部门报告本单位财政资金到位、使用情况及项目进展情况和存在问题(见附表《广州市财政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跟踪表》)。
各区、县级市经贸部门和财政部门将本区情况
汇总报市经贸委、财政局,中央、省、市属企业(单位)主管部门和市财政征管分局将下属单位情况汇总报市经贸委、财政局。
第二十二条项目检查制度。
市经贸委会同财政局负责对专项资金扶持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跟踪和监督,定期或不定期对项目进行现场检查,同时,每年委托中介机构对项目资金使用进行审计,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对项目的监督检查应依法办事,不得干预项目承担单位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被检查的单位应主动配合检查人员做好相关工作,提供相应的文件、资料,不得阻碍检查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二十三条项目竣工评价制度。
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完成后3个月内,向主管部门申请项目竣工评价,市经贸委组织或委托有关区、县级市经贸部门、中央、省、市属单位主管部门进行竣工评价。
项目竣工评价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四条项目在执行过程中因特殊原因需要变更或撤销时,需逐级报市经贸委和市财政局同意。
对因故撤销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必须作出经费决算并逐级报市经贸委和市财政局核批,剩余资金如数逐级退回上缴市财政。
第六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五条凡在项目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
金的单位,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并取消其三年内申请本专项资金的资格。
第二十六条对擅自改变项目主要内容又没有按规定及时办理相应变更手续,造成项目不能如期完成的,市经贸委、财政局依照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项目单位要对专项资金实行专帐核算、专帐管理,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截留、挪用项目财政资金。
违反本条规定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并收回财政资金。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各区、县级市经贸、财政部门可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方实际,研究制定本级财政安排的配套资金管理办法。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市经贸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